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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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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发表于 2019-11-17 19:34: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音乐作品侵权行为频发 严惩"洗歌"牟利保护原创作品
原标题:严惩“洗歌”牟利保护原创作品
● 频频出现的“洗歌”现象,与当前流行音乐的整体发展环境有较大关系。权利人经常由于各种原因放弃维权,实则在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因此受害者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积极主张、维护自身权利
● 对于“洗歌”行为,著作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目前,被侵权人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主要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向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举报、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者的行为是明知或应知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应当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通过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加大惩处力度。那种有明显恶意,专门靠侵权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有组织、有目的的行为,和一般社会公众为了好玩偶尔为之的行为是不一样的,要区别对待,从法律上给予严惩
不久前,一首名为《孤芳自赏》的歌曲在网上突然走红。但不少网友很快便发现,这首所谓的原创作品与国外某乐队的歌曲《Something just like this》高度重合。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快速发展,关于歌曲抄袭的争论也屡屡见诸报端。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洗歌现象愈演愈烈
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在舆论的压力下,《孤芳自赏》的作者杨小壮承认歌曲抄袭,这首歌也被全网下架。
对此,杨小壮在微博中表示:“我对自己之前的无知和冲动深感愧疚,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得认。这首歌曲,我会改掉抄袭的部分,改变旋律,换个名跟大家见面,我不去蹭这首歌的热度。同时,我也委托公司去协调正版版权,我希望《孤芳自赏》这个名字再出来时,是首干干净净的歌曲。”
随后,歌曲更名为《我承认我自卑》重新上架,但是旋律还是和《Something just like this》比较相似。
宋某某有着90后神曲偶像第一人”之称。2016年,其新歌《一厘米的距离》被指抄袭周杰伦的《夜曲》。其中,乐评人邓柯认为,“《一厘米的距离》副歌所有和声连接和《夜曲》完全重合”,“和弦切换点的旋律位置也完全重合”。
近年来,宋某某推出的不少歌曲都引发争议。据了解,宋某某曾经发微博称,“一首歌不管被多少人贬,也总有人喜欢,不管多少人捧也总有人讨厌”,“作为一个新生代歌手,我至少每天都在努力创作”。
对于“洗歌”引起的种种争议,不愿透露姓名的独立音乐人孟三(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频频出现的“洗歌”或者说抄袭现象,与当前流行音乐的整体发展环境有较大关系。
“出现‘洗歌’现象的很大原因,就是有些所谓的音乐创作者没有创作思路,不明白什么叫创作。创作其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是现在大家急功近利,想要快速做出一个东西去发表,让听众知道有他这样一个人,不愿意踏踏实实沉下心来创作音乐。现在有不少都是口水歌,像以前那种经典歌曲越来越少,也是因为一味迎合市场而造成的。”孟三说。
据孟三介绍,还有些人写歌不是为了火,而是为了挣钱。他们在写出新歌之后会把作品直接卖给演唱者,所以有些所谓的原创歌手,可能并不是歌曲的真正作者。“如果你把我的歌曲版权买了,这首歌就是你的,并不算侵权。如果只是授予版权,就是你可以用我的歌,但要给我版权费,而这首歌的版权还是我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发布歌曲之后不写我的名字就是侵权。”
“有时候由于前期版权洽谈疏漏,原作者在卖歌的时候没有想到这首歌会火。后来火了之后,原作者就会站出来说这首歌是他写的。”孟三说,歌手一旦面临抄袭的指控,往往会由公关公司出面做一些解释达到掩盖问题的目的。
“抄袭这种事情很不好听,所以公关公司最主要的目的是直接洗白。”孟三坦言,自己身边这种抄袭现象也有一些。“因为圈子小,每个人都会知道一些事情,但是彼此之间又都很熟,而且有些人已经小有名气。”
法律规范日臻完善
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谈到对“洗歌”的看法,孟三的第一感觉就是痛心。“因为我自己是做音乐的,对于原作者来说每个作品都是来之不易的成果。其实写一个东西没有特别难,但却是我们用心创作出来的,就跟自己的孩子一样,如果有人在网上说这个孩子是他的,那我们会怎么想?”
“最开始学做音乐时,老师会教我创作的思路是什么,创作原因有哪些,而不是说让我去把哪些歌的曲子扒出来,或者歌词扒出来重新组装一下。某些情况下,哪怕是借鉴国外的一些曲子,拿回来填了词,或者重新改编里面的弦乐,仍然是抄袭。”孟三说。
采访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洗歌”行为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则侵犯了原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别人智力成果的一种侮辱。没有经过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一些片段,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创新,打击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从长远来看,这样的侵权行为破坏了音乐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文化创新。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如果是歌词完全照搬,那一定是侵权行为。还有的不是完全照搬,而是照搬了部分。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抄袭,主要是看照搬部分的内容、比例、篇幅,以及在原作品中所占的地位。如果原作品中主要的几句歌词被抄袭了,那也构成著作权侵权。”赵占领说,抄袭旋律同理,如果旋律完全一样的,毫无疑问就是侵权。如果有部分片段一样,那就需要判断是否构成抄袭,主要是看这段旋律在原作品中占的比例、地位等。
目前,网络上有时会出现热心网友剪辑的对比视频,将原作品与疑似抄袭作品进行对照,以此指证某些歌曲涉嫌抄袭。“要判定一首歌曲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最终还是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如果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大家可能各执一词,不好评判。”赵占领说。
“在实际判定是否侵权的案例中,适用最广泛的规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李顺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接触是指对于指控的侵权人,有没有可能接触到被侵害的权利的客体。比如说歌词、曲子是不是听到过、了解过,如果一首歌还没发表,那就没有接触的机会。而相似就是有过接触之后,看涉嫌侵权的创作是不是跟原创作品实质性相似。
李顺德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只是判断是否侵权基本的经验和方法,而不是最后构成侵权的标准。接触过表明涉嫌抄袭剽窃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但不是说有了接触就一定会侵权。
“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关于判定是否侵权,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具体条款、法律规范有很多,这种判断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行为,对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来做出具体判断的。”李顺德说。
赵占领认为,对于“洗歌”行为,著作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被侵权人通常有这样几种维权方式:一是权利人自己维权起诉。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综合考量,比如维权成本、维权收益,来综合评判是否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二是向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举报,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如果确实存在侵权,会给予侵权方行政处罚。三是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这种情况通常依据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作品,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者的行为是明知或应知的,则直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作者可以根据自己作品被侵权的情况,综合考量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维权。”赵占领说。
多措并举严加惩处
营造良好创作环境
“虽然‘洗歌’行为已经屡见不鲜,我们也都习惯了,但还是希望有更多原创作品。哪怕创作出来的歌曲没有那么好,也不能去抄袭。不管是抄袭国内歌曲还是国外歌曲,都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真正的音乐人都看不起这样的人。”孟三认为,杜绝“洗歌”固然离不开法律手段,但还有一项有效的措施就是,需要做好正面教育和引导。
在李顺德看来,想要根治“洗歌”行为,很重要一点是要加强版权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和权利人自身的保护意识。
赵占领认为,在权利人自己不举报的情况下,除非是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授权的,否则版权执法机构不知道是否经过权利人授权、是否构成侵权,所以对于侵权行为需要权利人主动作为。但现实中,权利人经常由于各种原因放弃自己的维权,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因此受害者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积极主张、维护自身权利。
尽管相关立法较为完善,但不是每一个权利人在受到侵害之后都会选择起诉。
“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往往是由于有一些顾虑,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成本的问题,诉讼维权需要有成本,而侵权赔偿的标准又不太高。有时候即使获得赔偿,也只是勉强达到维权成本,甚至得不偿失,所以从经济上来看并不划算。还有的权利人身在国外,在境内维权并不方便,或成本较高。种种原因导致有些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赵占领说。
李顺德认为,现有网络侵权现象比较普遍,而这种侵权行为量大面广,有时候因为侵权者比较多,又找不着具体对象,给维权增加了难度,即便找到了具体侵权者,取证也会面临一些困难。“比如权利人今天在网上看到了涉嫌侵权的作品,过两天又被删了,便很难再找到。”
李顺德建议,应当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通过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加大惩处力度。那种有明显恶意,专门靠侵权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有组织、有目的的行为,跟一般社会公众为了好玩偶尔为之的行为是不一样的,要区别对待,从法律上给予严惩。(记者 实习生 李涵雯)
来源:法制日报

482#
发表于 2019-11-20 22:03: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出版协会与拼多多签署协议 行业协会与电商平台合力打击盗版
1118日,中国出版协会与电商销售平台拼多多在上海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完善网络侵权盗版治理模式,严厉打击各种网络盗版侵权销售行为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
签约仪式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当前新的盗版侵权方式层出不穷,形势不容乐观,而电商平台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战场。行业协会与销售平台合作,将利于各方发挥优势,完成力量整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治。
中国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刘建国说,拼多多目前在线销售的内容出版物已在全国电商平台中占有很大比例,此次签约显示出其勇于承担保护知识产权责任的态度和决心。“双方将立足整个行业,研究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特别是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方案。”
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徐炯回顾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与拼多多的多次版权相关工作的合作情况,他希望平台能在大力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之余,创新出一套优质正版图书的电商发行、销售模式。“拼多多在发现消费需求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如果能在出版物价值挖掘、图书发行销售等方面发挥‘拼’的优势,探索出一条全新路径,必将助力出版行业迈上新台阶。”
拼多多高级副总裁许丹丹表示,打击盗版侵权一直是拼多多高度重视的长期战役,未来仍将持续投入资源,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努力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GFxbZ993pdBkVRei9lZuA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原创:金鑫
编辑:高杰

483#
发表于 2019-11-24 16:27: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融梗还是抄袭?15亿票房电影引发原著版权“罗生门”
记者/魏晓涵
编辑/杨宝璐 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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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少年的你》海报
把电影《少年的你》送上舆论潮头的,除了引发反思校园暴力而受到的好评,还有网友对原著是否存在抄袭的争议。
一边是电影不断翻新票房记录,另一边,网络上弥漫着对原著“抄袭”、“融梗”争议的讨伐。在路演现场,导演曾国祥说自己“没有看过《白夜行》”,最终这句回复冲上了社交媒体热搜榜,两条平行线交汇,电影卷入原著的舆论旋涡中。
   
关于网文“抄袭”的争论不是新鲜事,在IP的概念还未盛行的年代,网络小说众多的晋江文学城成为争议的集散地,讨论最终没有引起更大的舆论,晋江也建立有自己的抄袭举报机制。随着IP大量被改编成影视作品进入大众视野,关于“抄袭”的口水仗更多伴随电影、电视剧卷起舆论风暴。其中的是非曲直,利益纠葛,变成了难以厘清的罗生门。
声讨者对原著“抄袭”的指责,如同蝴蝶效应,影响到整个行业链条。从作者、网络文学平台、影视制作方到生产影视内容的导演、编剧,无一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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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少年的你》取得不俗的票房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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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眼中的电影
上映15天突破13亿,在豆瓣上收获五十多万人评价,8.4的评分,这对于导演曾国祥而言,是一个不错的成绩。上一部让他声名鹊起的电影《七月与安生》票房1.67亿并斩获奖项,直接拉高了观众们对这位新晋导演的期待。
   
拍摄电影《少年的你》对导演曾国祥和监制许月珍而言,几乎是个一拍即合的决定。四年前,监制许月珍第一次拿到原著故事,她用一天时间看完了12万字的小说,从故事里的少年身上感受到成长的“痛”,让她有了想拍的冲动。故事转交到曾国祥手中,他同样一天就看完了小说,此前看过的新闻里,关于校园欺凌的画面一下闪入他的脑海,一直想表达的主题有了具体的故事承载,他打电话告诉许月珍:“我特别喜欢。”
   
这是电影《少年的你》诞生的起点。上映后,随之而来的麻烦,却没有任何一位主创预想过。随着电影票房和口碑的上涨,对原著“抄袭”的讨伐声被愤怒的群体顶上了微博热搜,赫然与电影名并列。
   
声讨的人们频频提到一个“融梗”的概念,将他们眼中原著与日本推理小说《白夜行》、《嫌疑人X的献身》中,关键情节、人物关系相似之处用表格对比,十多处逐条列出。此前,这种逐条对比的方式常常被网络文学的读者用来作为鉴定文章抄袭的证据,称为“调色盘”。推理小说的粉丝甚至联系上了日本的版权方,得到对方“进一步讨论”的回应。
网上吵得厉害,电影的编剧李媛也因此 “那几天心情有点不好”。从电影10月25日上映开始,她持续关注观众的讨论,起初只是潜伏在网上默默关注,直到事情越闹越大上了热搜。
她有点委屈:“有人说剧本抄袭,可问题是剧本没有。当大家那么讲的时候,其实是否定了编剧原创的部分,电影里大部分台词、戏都是重新编排的。”
从网文IP到剧本,通常会经历编剧的二度创作。在李媛看来,存在改编程度的差异,“有的项目会特别忠实于原作,可能是原来小说的读者希望看到的”,但《少年的你》是另一种情况。
在拿到原著《少年的你,如此美丽》之前,李媛不太关注网络文学,“之前根本不知道玖月晞是谁,(关于原著的)那些争议也不了解”。
是故事对校园霸凌的关注打动了她。“之前(国内电影)几乎没有做这个主题的”,陈念和小北的故事让她看到了将“校园霸凌”主题的电影“商业化”、争取更多观众的可能性——讲两个人的故事,引入社会话题,原本青春气质浓厚的小说,可以变成所有年龄段都能欣赏的电影。
这种“商业化”模式在IP改编的影视作品中常见,一部大热的网络文学作品作为基础,加上有票房号召力的年轻流量出演。在此之外,电影主创也有想要表达的内容。
原作更接近一个悬空的故事,在改编时加入了现实背景。电影《少年的你》有一个三人组成的编剧团队,在曾国祥导演的上一部电影《七月与安生》中合作过。香港作家林咏琛负责搭建剧本大纲,内地编剧李媛和许依萌负责设计更细节的部分——主角的高中生活、警察、小北的父母、陈念的家庭等等,让主角更“接地气”。
原著里的陈念是个小结巴,性格像需要被保护的“小白兔”,在编剧们的心中,这个女孩应该更坚强一些。
“为了改变命运,她极度专注在学习上,任何事情都可以不管。在剧本里写到,她每天上学放学耳朵里永远都塞着耳机,永远放着英文听力。被欺负得很严重、拍裸照的情况下,她最关心的还是书被撕烂了,要把书弄好。这些是她坚强的部分。”
导演更关心他们所处的人生阶段,也就是高考。拍摄之前,曾国祥看过毛坦厂中学的纪录片,这所中学以“亚洲最大高考工厂”闻名全国,他感到震撼。拍摄那年的夏天,他去了高考现场,黑压压的人潮中他抓拍下许多张面孔,学生的,家长的,放在电影里。
经历改编之后,原著中庞杂的人物支线被删减,陈念和小北的故事主线被保留。在李媛看来,电影和原著已经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创作。
“我内心深处一直觉得小说是小说,剧本算完全另外的创作。对编剧来讲,既然有一个正规的出版社,一个项目,真的不会去想很多。更多的是希望借助这个,做一些更有意义的事。”李媛说。
file:///C:/Users/le/AppData/Local/Temp/ksohtml7520/wps20.png▷原著《少年的你,如此美丽》作者玖月晞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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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梗,是借鉴还是抄袭
电影的热度随时间退潮,原著“融梗”争议的风波并未平息。
电影上映11天后,处于风暴中心的当事人、《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原著作者玖月晞终于发声了。她在长微博中否认自己“融梗”,认为小说和其他作品相似的部分是“共通的思考”。
她在陈述中对“调色盘”式的鉴定表示质疑——“遗憾的是,这次讨论中鉴定融梗的行为演变成一种碎尸式、扩大化的反抄袭。一行描述、一句话、一段概括、全可以拿来当成一个梗;而调色盘制作过程中,亦存在断章取义,混淆内容,营造相似的情况。”
但这番陈述并未挽回一边倒的舆论,声明下方五万多条评论中,获赞量最高的前五条依旧是质疑的声音。“融梗天后”——有评论这样称呼她,源于玖月晞此前的多部小说作品被网友质疑,存在“融梗”的嫌疑。
“调色盘”、“融梗”,这两个源于网络文学圈的词汇,因为这次风波进入大众视野。实际上在网络小说读者群体中,这个词汇不陌生。
建立于2002年的晋江文学网,最初以转载台湾言情小说闻名,以女性为目标读者的女性频道,聚集了大量言情小说的读者。小说一旦涉及到抄袭的争议,便会有读者将两部小说中段落相似或相同的部分用相同颜色的记号标出作为对比,这也是“调色盘”名称的由来。
曾在晋江写文的爱好者寄零记得,最初“调色盘”被读者用来对比作品之间句子、段落是否有重复之处。“有的作者真的很过分,原句段抄,打散了抄,(用调色盘)把重复的语句比对出来,一看一目了然,很方便。如果作者或读者认为作品抄袭,可以向晋江申诉,由平台处理。”
但后来,“调色盘”的使用渐渐超出了原有的范围。
2017年,随着网文改编的电影、电视剧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热播,几年前读者质疑其抄袭的声音再次出现,演变成公共事件。
寄零回忆,那段时间一刷微博,乌泱乌泱的调色盘就出现,“电影那边也招骂了”。和以往不同的是,网友做的并非字句间的对比,而是把小说里的关键情节和人物关系逐条列出,对比其相似之处,用了一种新的说法——“融梗”。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调色盘变成了读者归纳两个小说的某些情节,甚至是大纲,然后互相在比对,有时候不是两个文件比,是好多文件比对。”寄零说。
她并不认同用调色盘证明“融梗”,对抄袭下定论的做法。“网文比较长,有时候别人用的两个烂梗,(作者)确实撞到了。读者进行信息检查,取哪些段落?取哪些情节?把调色盘变成了这样一种比对,可信度非常低。”
她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篇八千字长文《说说抄袭这件烂事》,从《镜花缘》和《红楼梦》相似情节,讲到《罗生门》和《雪山飞狐》的类似设定,在她看来,读者用调色盘判断“融梗”的方法不能作为一部作品抄袭的证据。因为这篇长文,原本只有几百粉丝的微博账号收获了几十万的阅读量,两千多条评论。
据寄零介绍,原先对网文抄袭的争论集中在晋江读者的小圈子里,极少数被大众知晓,由于影视化改编吸引了更多的观众,才引起大范围关注,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更少。大多数时候,隐藏在水面下的争论,到最后演变成口水仗。
晋江文学城在2018年9月修订了最新的抄袭处理制度,抄袭分为“原封不动”的低级抄袭和“改头换面”的高级抄袭,前者的判断简单,指文字复制他人的作品;后者需要经过编辑组的处理,指将他人“独创性的成分窃为己有”。
这些规则仅限于处理连载于晋江的两部作品之间的纠纷,如果涉及对站外作品的抄袭的投诉,平台不作处理。关于玖月晞的风波属于规则之外的部分——日本小说《白夜行》和《嫌疑人X的献身》甚至不是中国的作品。
现有的判定规则从2016年发表至今经历了四次修订,对如何判断“高级抄袭”的标准,规则中引用了《著作权法》中“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说法进行了举例,如“撞车后穿越”的创意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描述文字不能雷同。涉及到具体的文章判定,是否属于抄袭则交给编辑把关,公示处理结果。
对于平台的标准,寄零也摸不清头脑,抄袭审核并非晋江文学城面临的最大的压力。今年七月,由于审核标准的变化,晋江约400万篇文章需要重新审核,由于审核压力巨大,晋江文学城曾收紧政策——作者修改文章需要使用晋江的代币,在微博上引发轩然大波。她的文章常常被无故锁定无法发布,最终,寄零选择出走晋江,转投另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她支持反抄袭,但更担心的是,因争论反而让反抄袭被“污名化”。“如果把反抄袭搞得很乌烟瘴气,可能路人一提这三个字,就想到融梗之类的好多立不住的论据,还涉及一些泼脏水的、信口开河的。如果反抄袭被污名化,这个武器就完全没有用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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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制作的有关《少年的你,如此美丽》涉嫌融梗的“调色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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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丛林法则”
当网友们为“融梗”和“抄袭”闹得不可开交时,网络文学平台态度暧昧。在玖月晞的抄袭争议上,晋江文学城没有公开发声。
“作品量太大了,哪有那么多创意?”一位负责网络文学平台影视改编审核的业内人士告诉深一度记者,一个中等量级的文学平台整体签约作品大约2万个,随便挑一个品类,都有上千部作品。“几千个作品里有多少人物关系是创新的?很多都是老旧的、移植过来的。”
从海量的网络文学作品中被挑选出,成为影视改编的备选作品,要经历残酷的筛选过程。以该业内人士所在的平台为例,他们每周都要审核五六部作品,每年,能被平台选中的作品只有200至300部,再从中挑选出5部左右签订版权协议,最终能被大的影视制作方看中、可能影视化的,可能只剩一部。
小说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字,“我们很少遇到把小说看完的情况”。该业内人士表示,“内容直指人心、是否提供了新颖的人设和故事、改编难度、可操作性、规避政策风险”是他们做判断的主要的参考标准,与某一条存在冲突,就很难有入选的可能。
是否有“抄袭”的争议并不在他们的筛选标准里。该业内人士解释,本质上平台是“进攻的姿态”:“从我们的角度来讲,不管是原稿,还是抄袭,对平台来说都没有区别,因为平台是要获取更多项目。”
晋江方面告诉深一度记者,市场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经过长时间的发酵和读者沉淀筛选出来的作品一般都是精品,自带庞大的原始读者对影视改编方来说是一个诱人的条件”。此外近两年来,现实类题材更受欢迎,《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就是其中之一。
另一平台的签约作者向深一度记者展示与平台之间的协议中显示,“未抄袭或剽窃第三方作品”作为“乙方(即作者)承诺”的一部分,一旦发生了侵权责任由作者承担,并未提到甲方有任何审核义务。
阿里影业副总裁口中“IP为王,不再请编剧”的好时候成为过去,近两年随着影视业的收缩,网文改编的影视作品比例在市场约占四分之一;而在2016,据当年的产业报告,影响力前100的IP作品中,网络小说占61%。2019年,版权费用在千万级以上的网文IP,只有11部,对于一个中等量级的公司来说,购买版权的项目大多是百万级,一年下来,千万级的作品可能只有一部。
另一方面,IP改编影视的产业链太长,从小说、剧本到最后的影像作品,“谁都可能对作品改动,到最后经常遇到改得面目全非的情况,最后作品是谁的也说不清楚。万一打官司,我已经收获了很大的利益就不怕被告,他能告我多少?”上述专业人士表示。
“如果玖月晞存在抄袭争议,你这边会签她的作品吗?”记者问。
“会,因为作品有质量,能赚钱,最初也不会天然认为她有制造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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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文学网设立的反抄袭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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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抄”不是按比例说话
编剧余飞曾试图建立起一些规则,用于网文原著和剧本的“抄袭鉴定”。
余飞是行业组织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参与创作过《重案六组》《永不消逝的电波》的剧本,借助自己的经验,从2012年开始,作为第三方在抄袭争议中进行剧本比对。这些抄袭争议涉及到热播的IP改编影视剧,包括《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锦绣未央》、《热血长安》,以及《芈月传》的编剧署名纠纷。
在他看来,用“调色盘”鉴定抄袭“基本没用”。“谁会傻到字句都完全一样抄袭?真心想抄的人会改头换面,这样一来调色盘就没用了。”至于融梗,他曾在文章中解释,“融梗是个从借鉴发展到抄袭过程中的衍生词。说不清到底是借鉴还是抄袭,只是感觉似曾相识又不可描述,融梗这个词才应运而生。”
抄袭鉴定没有“调色盘”、对比“融梗”那么简单,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余飞在做《芈月传》剧本争议比对的时候,花费了两三个月,“电脑每天随身背着,有点时间都拿来弄,八十多集剧本,量太大了”。
鉴定完不同的作品,余飞通常要写几万字的鉴定报告,把两部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情节点归纳出来进行比对,作为抄袭是否成立的参考。“有10%~15%的容错率很正常。但是有时候只占1%,也一眼看出是抄袭。比如我写个人,一上去就说’不抛弃,不放弃’,这不就是抄人家《士兵突击》?”
他自己摸索出一套方法——“抄袭评估三原理”,也就是“将作品拆解成基本元素组成的逻辑链,再对逻辑链进行相似性比对,得出一个相似的比例。”
行业人士的意见有时候会作为法律的参考意见。曾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否“抄袭”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王立岩告诉记者,知识产权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影视行业的创作特殊规律,有时需要引进行业专家的意见作为参考。在琼瑶诉于正案的法庭上,就曾经引入编剧汪海林作为专家辅助人。
IP剧最热的那几年,许多声称被抄袭、想做剧本抄袭鉴定的人来余飞。不断有剧本寄来家里,柜子里存了一摞;也有影视剧资方主动找来,电视剧《热血长安》的资方曾找他鉴定某一集受到抄袭争议的剧本,他鉴定的结果是抄袭,该集电视剧下架,网友叫好。
转折发生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纠纷上。网友指责《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袭另一位作者大风刮过的作品《桃花债》,余飞的鉴定结果是,不存在抄袭。此后持续一年的时间,他在网络上受到持续的攻击,网友说他“收钱了”,“五六万人骂了一年多”。
余飞结束了自己的反抄袭鉴定工作。“被骂的时候,周围没有任何正能量的鼓励支持。有人在旁边看热闹,不管是正方还是反方,大家都不会下场帮你。”在2018年,和余飞一样结束反抄袭工作的还有一些微博大号——反抄袭吧、今天挂抄袭了吗、言情小说抄袭举报处等,在他们发布的告别微博中,“网站包庇抄袭”、“遭受网友攻击”都是离开的理由。
没有了反抄袭的声音,环境会变得更糟糕。
“剧方如果知道这是一个抄袭的东西,还要去改编、推广,肯定有问题。但现在(《少年的你》原著面临的)争议是什么?没认定是不是抄袭,所以你不能怪人家电影或者演员,八竿子打不着。”
余飞已经有一年多没有做抄袭鉴定了,回忆起当初遭遇网络暴力,还是情绪激动。他曾在2017年底的一条微博私信中写道:“行侠仗义是件好事,但前提可不是一个无耻到稀烂的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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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梗”不是法律依据
当抄袭纠纷进入法律环节的时候,“融梗”的概念是失效的。律师王立岩认为,网友比对作品中相似的“梗”的做法并不能作为鉴定抄袭的直接依据。
“从两个作品里面摘录的信息相对凌乱,拼接在一起,很难确认看到的就是两部作品的全貌。此外,我们平时说的这些梗,很多来自于生活、娱乐、新闻、八卦,有多少可以被认定为原创内容是不确定的。”
王立岩曾作为琼瑶的代理律师参与诉于正抄袭一案,也曾受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作者唐七委托,对小说是否抄袭《桃花债》提供法律论证。
王立岩认为,和其他类型案件相比,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尤其复杂。2017年接下《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委托后,她把作品、衍生的电视剧、电影看了不止一遍,才在法律意见书中得出不构成“抄袭”的结论。
按照她的经验,法律上判断作品是否存在侵权,基本的判断逻辑分两步。一是是否存在接触,“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是否接触过原作品,比如阅读过,原作品之前公开发表过”,二是存在接触之后,再针对每一部作品提取独创性元素,看它们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即使被判定抄袭,实际在执行层面也存在困难。据媒体报道,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胜诉三年后,于正方没有履行判决结果,琼瑶在2018年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强制执行。
走到法律层面,对侵权方的判罚与其巨大的收益相比,远远不够。“琼瑶诉于正这个案子判罚算重了,500万赔偿,但(于正)三个戏肯定赚5000万都不止。”余飞说。
知识产权的案件涉及复杂的创作规律,余飞回忆,在《芈月传》编剧署名案件的法庭上,他向法官陈述了一两个小时鉴定的具体情况,“法官也很少接触这种类型,要求又要懂法律,又要懂创作。”
王立岩介绍,《著作权法》的动因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而不是过分的限制。“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比如老师出一个命题作文,全班每个人写出来的作品都不一样,这就能构成独特性的表达,而命题相对而言只能算作思想。”
几年过去了,热门影视剧“抄袭”争议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开始逐渐意识到要保护原创,知识产权案件的判罚力度在提升。
当反抄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之后,这个争取权益的“武器”是否被滥用?不止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担忧。在王立岩代理的其他案子中:“当事人说别人的电影根据他的作品创作,其实两者连接触都没有发生过。当一个正义的东西被曲解误用的时候,我会觉得心痛。”
编剧李媛已经不想再去关注这些纷争,对于网友的评判,她妥帖地保持着善意和距离。“为了原创‘融梗’特别真心实意愤怒的人里面,很大一部分是少年,像电影里的少年一样,有自己的理想主义;但少年很单纯,不会想其中的法律关系、因果关系。”李媛说。
文章来源:北青深一度
编辑: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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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10:27: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新华网  京师咖啡  
新华社北京112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文如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二、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
(一)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三)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法治环境。
(四)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三、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人大监督,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加强监督问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公开执法办案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引导代理行业加强自律自治,全面提升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资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志愿者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七)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
四、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速保护关键环节
(八)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重点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质量,强化源头保护。进一步发挥专利商标行政确权远程审理、异地审理制度在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九)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制定跨部门案件处理规程,健全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在案件多发地区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动建立省级行政区内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
(十)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指导各类网站规范管理,删除侵权内容,屏蔽或断开盗版网站链接,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快速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加快重点技术领域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审查授权、确权和维权程序。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
五、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优越环境
(十二)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外巡讲活动,举办圆桌会,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探索在重要国际展会设立专题展区,开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巡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作用,支持共建国家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结果。充分利用各类多双边对话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综合利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
(十三)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通过召开驻华使领馆信息沟通会、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增信释疑,积极回应国内外权利人关切。
(十四)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
(十五)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完善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对外工作。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六、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六)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注册登记、审批公告、纠纷处理、大案要案等信息的统计监测。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报送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水平。强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丰富平台功能,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地方、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有效激励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积极性的机制,确保队伍稳定和有序交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在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岗位锻炼,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维权实践中的作用。
(十八)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形成若干保护高地。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
七、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狠抓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定期召开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经费。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
(二十二)加强奖励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参与者加强表彰。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公开发布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加强公益宣传,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创新创业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局面。
来源:京师咖啡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hL56fxgIdx7fe-w-u_2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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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0 23:50: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边防站改编歌曲被判侵权,国家机关“合理使用”边界在哪?


国家机关为了宣传形象和工作的需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乐曲制作成音乐视频,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如果不是合理使用,那侵犯了乐曲权利人的何种著作权?侵权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是否一旦侵权就应该停止对乐曲的使用呢?
不久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例。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介绍
王某系南方歌舞团(原广东省民族歌舞团)的作曲、唢呐演奏员,于2009年创作了歌曲乐谱《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并交由案外人演唱发表。同年,某边防检查站未经王某许可,使用王某的音乐作品重新填词并录制了《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音乐视频,但未标明其曲作者身份。
之后,王某发现被上传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视频播放平台上的该音乐视频,故向法院起诉主张某边防检查站侵害了其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和摄制权,请求法院判令某边防检查站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歌曲,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等。因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放任上述侵权音乐视频上传至其平台,应当就侵权行为与承担连带责任。
某边防检查站辩称,涉案音乐作品系王某在南方歌舞团任职期间创作的乐曲,应属于职务作品,故其作为作品著作权人的主体资格存疑。同时,某边防检查站系国家机关,其出于宣传边检形象目的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未造成王某的实际损失也没有因此获利,应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王某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其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避风港原则”免责条款之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不久前作出判决:
一、某边防检查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赔偿80000元;
二、某边防检查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音乐视频《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在履行完毕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且在原音乐视频中表明王某的曲作者身份后,可基于原有的宣传目的继续使用该音乐视频;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裁判亮点
该案明确了国家机关为宣传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若非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发挥司法裁量作用合理确定判赔尺度。
在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时,跳出“一旦认定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的常见处理思路,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角度,结合考虑使用行为之公共属性,允许侵权人在支付侵权赔偿金并表明作者身份后,基于公共目的继续使用改编作品,既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又实现了当事人间利益平衡。
法理分析
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地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故国家机关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执行公务,而且使用的方式、数量和内容等须限于合理范围内。所以,审查是否为“执行公务”是确定国家机关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目的性要件。
本案中,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行政职权的界定,某边防检查站利用王某的乐曲制作音乐宣传视频的行为既非为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不属于执行公务,应认定某边防检查站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另外,即使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使用相关权利作品时,也要注意使用的方式、数量和内容,并且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等。
本案中,某边防检查站在全篇使用王某的音乐作品时,没有指明王某作者姓名,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范。

原文作者:黄颖慧  
原文来源:传媒茶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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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23:21: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版权,现代版“要想富先修路”
“大家好我是佩奇,这是我的弟弟乔治……”自20045月在英国E1 Kids于发行首播后,小猪佩奇已于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播放,目前全球超过800个授权商,每年创造着近10亿美元的收入,也被称作全球最赚钱的卡通人物之一。
这只长鼻圆眼、粉红小猪何以能如此成功?关键在于用好了超级IP进阶的法宝——长青的优质内容、高效的营销推广和强有力的版权保护。
“中国有功夫,有熊猫,但就是没有《功夫熊猫》”,一句话刺痛了中国文创产业。在轰轰烈烈的产业开发启动前,版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正如那句老话“要想富先修路”,版权作为文创、数字经济腾飞的前提条件,起的是类似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作用。
122日,2019成都国际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以下简称“数交会”)正式开幕,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对于本届展会寄予厚望,在他看来,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体系将积极推进版权实际运用和价值转化。“版权展会正成为集中展示版权成果、活跃版权贸易、促进版权转化、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本次数交会也让成都继201011月成为全国首个版权示范城市、2016年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等荣誉后,再次因版权而聚焦世界目光,这次探讨的议题是“数字新生态版权新链接”。
2019成都国际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现场
01
版权强起来城市创新火起来
仅围绕熊猫元素,成都已开发出上万个版权作品。
从艺术到创意,从创意到版权,从版权到授权,从授权到价值,当版权产业从一个概念变为重要的商业力量,它展现的是无限可能的新经济机遇。
那么,如何通过版权保护激活城市创新活力?
位于伦敦国王十字火车站的“九又四分之三”站台,作为哈利·波特电影的经典场景,拍照的游客络绎不绝,更带动了周边“魔法商店”;《神探夏洛克》热播,不仅有多达180多个国家及地区购买海外版权,位于伦敦贝克街221B门牌号虽需15英镑的门票,但游客仍排长队。
这样的火,离不开一个健全的版权保护体系。通过激活小说、动画、电视剧或电影等版权资源的活力,带动城市的旅游、酒店、餐饮等领域发展,已经是一条成熟的产业链,也是一座城市在全球的辨识度、是创新实力的标志。
成都厚积而薄发,千年不断的文脉,在与现代文明碰撞时格外有力量——比如,当藏羌织绣邂逅星巴克咖啡,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杨华珍重新设计改良,进行不同形式的传承,星巴克的羌绣暗纹卡包、植村秀卸妆水瓶身、五月天羌绣T恤等潮品随之诞生,让非遗文化走入日常生活,在变化中焕发出源源不断的新价值。
与此同时,在微博上拥有两千万粉丝的四川网红博主“李子柒”,在视频中会做竹编、设计蜀绣服饰、自制文房四宝,不少“00后”“90后”认为她这种诗意又古雅的生活方式很潮,因此成都也很潮。
成都的“潮”,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层出不群的创新,而版权则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可以说抓好了版权就抓好了创新,抓住了版权也就抓住了产业链。
深谙其中道理的成都,将版权之路提前铺设。数据显示,2018年,成都共完成作品版权登记101008件(含软件),位居四川省第一位;成都市共达成57370件专利授权量,位居全国第三,稳居中西部第一;成都市新增注册商标6.75万件,累计有效注册商标达34.7万件,占四川省总量的61.1%,居全国副省级城市第四位。
02
版权用起来 产业才火起来
版权是文化变现的必由之路。目前全球商业价值最高的50IP,价值最高的版权方收入达950亿美元,而排名第50位的《火影忍者》收入也达到了101亿美元,也就是说,全球50个知名IP,每个IP的单独收入都超过100亿美元。
如何让超级IP进阶?如何让版权转化成财富?美国迪士尼公司为全世界的内容生产企业提供了典范。
“如果你被困到一个孤岛上,那就在空地上画个米老鼠,然后迪士尼会派专机和律师函来接你,并将你送上法庭。”这则笑话背后,迪士尼被戏称为“版权狂魔”,在2019中国·北京国际版权授权大会上,美国电影协会大中华区总裁冯伟说,“迪士尼之所以成功,首先是因其具有优质版权内容制作能力,其次是打造了成熟完整的产业链,再次是其立体多元化的IP运作。”
版权变现的甜头,成都也已尝到。第五届成都创意设计周上,一场名为“天府好版权”版权交易展上,平台与各大IP之间达成协议、实施版权保护、开发文化衍生品,成都文化品牌跨省、跨国合作,也搭建起了创意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仅在授权展的第一日,就促成了8个项目合作,总交易金额近8000万元。
由成都本地企业“雪娃娃童画”推出的优质IP(版权)作品“大眼萌”萌宠小动物系列作品以640万元的成交金额达成授权合作。
“雪娃娃童画的熊猫萌宠是成都熊猫IP的体现,这样的成都版权是有市场认知度和延展度的。”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负责人李斌对成都本土IP十分看好。
“天府好版权”授权展的策展方,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成立至今,已开发出70余类版权衍生品投入市场,创造市场价值年约1300余万元;拍卖累计成交量达300件以上,拍卖金额达200余万元。
↑第五届成都创意设计周
成都创意设计周、“天府好版权”授权展、中国非遗创意设计作品授权展……通过一座座桥梁,一个个版权作品在成都转化为版权产品,一步步实现创新创作活动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转化。
03
版权牛起来 新经济才飞起来  
今年一则新闻,让版权保护的话题上了热搜,许多人都没想到,5000万光年以外的黑洞,竟意外打开了视觉中国的“黑手”。有人担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得不到保护,有人害怕自己莫名其妙掉入“版权陷阱”,在互联网“内容为王”的浪潮下,数字版权还将面临哪些挑战?
在本次数交会上,记者了解到,据统计,2017年中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超过6万亿人民币,占全国GDP7.35%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达742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6%
与传统版权作品相比,数字经济时代的版权作品易被人复制。大多数的数字版权作品,复制成本几乎为0,除此之外,针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检测、取证与维权行为,也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
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了数字经济产业的基础设施。
“成都的数字版权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在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常务理事、智慧科技工作委员会主任宋晓伟看来,成都国际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不仅仅建立了生态合作体系,还从技术角度给予了保障,那就是在现场正式上线运行的“斑马——数字版权综合服务平台”。
运用区块链技术研发运营的全国首个开放性、全产业链数字版权综合服务平台“斑马”,是成都为解决数字版权产业诸多难题而提出的“成都方案”。
据天府TV CEO岑明聪介绍,“斑马”以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技术实现从生产端到需求端的版权内容直供,以创新性的商业模式突破传统版权交易方式的诸多限制,有效盘活版权资产,实现“阳光交易”,提升数字版权价值,激发数字版权产业活性,构建全新的数字版权产业生态,推动数字版权产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数字版权产业联盟在成都成立
事实上,作为全国首个版权示范城市,成都数字版权资源丰富,有数字播控平台10余家,数字出版、数字游戏、数字音乐内容销售发行平台100余家,数字版权相关企业3000余家。
上线“斑马”、成立全国首个“中国数字版权产业联盟”……随着数字版权驶入“快车道”,今年起,成都将每年举办全国国际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搭建链接全球、助力全国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交易交流平台,促进中国优秀数字版权IP走向世界。
原文链接: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1912/792530b941102ecfd7e5f1379db18ebd.html?wxopenid=oBCTzjsNVrfdpt1rhTRq6UQNth_4
编辑:陈茗

487#
发表于 2019-12-22 22:48: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数字环境下版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功能
         
编者按 123日,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一带一路”版权国际论坛在成都举行,近200名中外嘉宾就数字环境下版权与创意产业新挑战和新机遇等问题进行经验交流、思想碰撞。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期待《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20年生效
中国政府为了应对数字技术的变化和挑战,采取了多种创新性举措,不仅构建了国家版权制度框架,还支持成立了如中国数字版权产业联盟等民间组织,这些措施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在这个国际论坛上,我想分享一条令人鼓舞的消息——《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即将生效。11月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了肯尼亚提出的第29份加入《北京条约》的文书。如果再有一个国家加入,就将达到该条约生效所需要的国家数目了。我们盼望着《北京条约》能在2020年生效,因为它将标志着国际版权制度向前又迈出了一大步,会给表演者、创作者以及音乐家们带来福音。
《北京条约》于2012年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它被视为国际版权框架发展的里程碑之一。《北京条约》对数字环境中的视听表演者,如演员、歌手等的权益保护将有进一步的加强,我们都在等待该条约生效的重大时刻。
我想借此机会再次呼吁尚未加入该条约的国家能够尽快采取行动,因为加入条约将会让你们国家的表演艺术群体从中受益。在数字全球化下的今天,这个条约的意义尤为重大。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加强跨境版权执法合作共建国际版权治理体系
版权保护对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等方面,一定会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在“一带一路”建设以及经贸合作已经迈出坚实步伐的基础上趁势而上、顺势而为,推动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版权交流与合作。
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施行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就司法保护而言,它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版权保护途径。在行政保护方面,目前从中央到省到地市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版权保护行政执法体系。
从历年法院审理的案件数据来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比最高,增长速度也最快,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民事案件比例更是高达70%。自2012年以来,我国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无论是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数量,还是收缴侵权盗版制品数量都呈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二是侵权盗版从网下传统领域向网上转移,网络已经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
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刻影响了作品的创作、传播和运用。但无论怎样改变,唯一不变的是作品智力成果需要充分的保护,因为版权是市场重要的杠杆和调控手段,也成为规范市场行业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这已经成为行业共识,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网络及各类新技术的发展也为版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一是作品传播技术的日趋多样化,使得作品传播出现了多中心、速度快、范围大的特点。作品的网络传播从传统的服务器中心逐渐发展到了共享网络和云存储,作品从传统的下载观看发展到了及时在线播放,这使得作品传播发生了新的变化。二是网络侵权盗版更加隐蔽,侵权行为出现了片断化、阶段化、分散化和规模化的特点,特别是跨区域的版权执法难度不断加大,服务器所在地和侵权行为人所在地、网站备案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这必然要求执法部门进行跨区域执法。三是移动互联网发展使得侵权产业形成了“播放器APP+第三方云存储空间+社交软件传播链接+广告联盟利益分成+境外服务器”的完整侵权产业链条。今年春节期间,通过对贺岁档电影监测发现,侵权盗版小网站超过2300个,其中70%没有在中国工信部进行ICP备案,其中56%是把服务器设在境外,因此我们呼吁各国应共同携手加强跨境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非法服务器。四是平台成了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这些平台包括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云存储空间平台、自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知识分享平台、有声读物平台。界定平台主体责任及适用避风港原则时需要准确谨慎,既要保护也要发展。
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信部、网信办、公安部连续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发挥了决定性作用。除了采取行政执法手段,国家版权局还创新性、尝试性地采取了主动监管措施。通过多年的实践,其效果非常好,通过监管,改被动为主动,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主动监管已成为行政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
来源:国家版权局
链接: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509/409643.html
编辑:宋婷

488#
发表于 2020-1-1 18:14: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记者
编辑:吴悠

489#
发表于 2020-1-3 23:11: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火灾评论中的版权问题

#维权#把文字一模一样照搬使用不注明来源
合适么?
后面又把文章采访律师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拆分重组
央视稿费高的话可以考虑分成么?
编辑:吴悠

490#
发表于 2020-1-4 22:41: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业界首次认定AI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

原文来源:IP参考

人工智能(简称AI)在全球产业界的兴起,引发了安全、伦理、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热议,其中,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一直以来都是各方争议的焦点。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在一起由AI生成内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认定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据悉,这是业界首次认定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著作权案件。

缘由

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下称“涉案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盈讯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该文章发表当日擅自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且发布的内容和涉案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上海盈讯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腾讯公司主张的事实。

法院判决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研发的Dream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另外,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认定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据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盈讯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在上诉期内。

现状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过去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受到各领域人士的高度重视。其中,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产业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著作权法创设的目的旨在激励人类创作,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通过赋予创作者对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来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作。目前,法律界存在不少观点认为,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人类创作而非AI,只有人类享有独创性的表达,AI生成内容不具备独创性。

过去,我国法律对于AI的生成内容保护的“缺位”状态,同时对AI研发人员的权利也处于“真空”地带。AI生成内容能否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于产业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点评

依据我国著作权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判断表达是否为独立创作、能否在外在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区分、并且享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上进行判断。

“人工智能是人的大脑和身体的延伸,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只不过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这和传统从事自动化工业生产的机器发挥的作用并无本质区别。既然传统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属于人的劳动成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人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对此表示道。

另外,李扬认为:“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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