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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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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发表于 2020-4-17 00:18: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针对“虎嗅App”“网易网”“新浪网”“快乐网”等网站平台在涉新冠肺炎疫情报道中存在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问题,北京、广西等地网信办依法约谈网站平台相关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关停问题栏目,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编辑:冯梦玉

442#
发表于 2020-4-17 00:23: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威胁方方生命的大字报,已涉违法犯罪,警方应主动立案




虽然简体中文网络上的“大字报”从未绝迹,但是四五十年前泛滥成灾的那种实体“大字报”,这些年也确实没再出现。

但殊不知,就在前天,久违了的纸质大字报又出现在了武汉街头。只不过,这次针对的不是“走资派”,而是作家方方女士。

414日,距离武昌法院两公里左右的大东门公交站台的玻璃上,惊现一张手写体“大字报”,标题为“告方方書”。其中不乏繁体字,我猜它应该是出自一个老年人之手;而从它的遣词造句的质量看,那人的文化水平应该比较低下;至于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嘛,就更是等而下之了。

更重要的是,那张大字报明明白白地对方方发出了死亡危险,已非常明显地触犯了相关法律条文,危害了公共安全,在我看来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




请看上面这张“告方方书”。一共两段内容,笔录如下(完全实录,包括标点符号):


吃人血馒头方方,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享受着国家体制内种种优好的福利和待遇,却干着严重伤害构陷国家的事情,不用方方你问我是谁,我知道我是谁,我只是一个乡下农人《昨天还在农田里播种花生》,尽管如此,但是,这不能妨碍我来武汉以流浪的方式对方方你进行憎恨和愤怒的表达和讨伐。

我强烈的要求方方把自己的全部财产毫无保留的拿出来回还给国家,然后削发为尼或者以死的方式向国人悔错谢罪。否则,我个人将会以中华民族那种古朴的侠义方式对方方进行文攻武伐。

这篇“大字报”出笼后,不少人发帖或跟帖予以批评。大多数人还是很反感这种早已被法律禁止的“批判”形式;有人明确表示这种方式“不妥”;也有人表示它已涉嫌违法犯罪,我就是这样认为的。

方方本人则在昨天的微博上写道:

如果他写的是“民主自由”或是“官员公布财产”,他多半昨晚已在派出所了。但他针对和威胁的对象是我,这跟网民骂我一样,他和他们都不需要付出代价。警方也不会介意他是否对一个公民构成人生威胁。这也是我对此世道抱以期待的同时,又有着更多悲哀的原因。

从这段文字看,方方还是太过温和。来看看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大字报”的作者明确要求方方“以死的方式向国人悔错谢罪”,否则他就“会以中华民族那种古朴的侠义方式对方方进行文攻武伐”,说白了就是,方方不自杀他就要去杀方方。这当然是赤裸裸的死亡威胁。

连带其他内容,很明显,“大字报”作者至少已经涉嫌违反上述法条的第一、第二项规定。并且,作者的行为已经对方方的生命构成了现实威胁。所以我认为,方方是可以报案的。

而鉴于那张大字报是贴在车水马龙的公共场所,有可能甚至已经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便方方不报案,公安机关也应该主动介入,予以立案。

更何况方方日记事件现在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火爆的舆论事件,在这个时候出现了针对方方本人生命安全的“大字报事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出击,在维护具体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同时,维护好正常的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

但是,截止这篇短文杀青之时,事件已过去两天,我仍然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表态和行动,故而颇感遗憾。


作者:成都朱达志
来源:微信公众号:闻道不分先后

编辑:冯梦玉

443#
发表于 2020-4-17 20:43: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冯梦玉

444#
发表于 2020-4-18 23:50: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冯梦玉

445#
发表于 2020-4-26 22:17: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Repeat:言论自由是通向真相的唯一道路
李文亮事件持续发酵,从他以“造谣”的罪名被警方查处、到牺牲在抗疫的第一线、到被评为抗疫先进个人、到撤销训诫书、直到被追认为烈士,事情似乎在向好的方向反转。但仍然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正象人们所说的那样,安慰奖励不如追责问责,追责问责不如制度反省,只有制度的修复和完善,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李文亮事件和这次的疫情灾难,其实直指言论自由的保护与破坏。如网友所说“李文亮本来能拯救世界,但却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李文亮生前也表达了这样的心愿:“让大家知道真相比自己平反更重要,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
这次从武汉到全国,从全国到全球的世界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即新冠状病毒的扩散,让我们看到了阻止真相传播会带来怎样的灾难。而如何辨别真相,李文亮事件告诉我们,官府是靠不住的。美国不允许有官方媒体,因为他们发现美国政府也是一个利益体,也有自己的利益偏好。一旦让他们控制了舆论,势必把自己不喜欢的真相断定为谣言,而把自己喜欢的谣言标榜为真相,把自己不喜欢的消息说成“引起恐慌”,而把自己喜欢的消息渲染得毛骨悚然。
通向真相的的途径只有一条,就是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具体原因如下:
1、发现真相根本上是一件信息处理和鉴别的工作,信息畅通是发现真相的前提,而言论自由是信息畅通的起点。掩盖真相必然堵塞信息通道,关闭言论自由则斩断了信息来源。
2、没有人是全知全能的,也就无法预判什么是真什么是假。只有允许人人自由表达,才能开放信息源,虽然会放进假消息,但也不会屏蔽真消息。真消息只要有机会走进公众视野,就一定会在事实尺度面被识别出来,因为真相具备符合事实的特性,而不具备这一特性的则是假象或别的什么东西。
3、真相也需要质疑,只有经受住检验的消息才是真相,并且真相将在质疑声中逐步完善,在与错误或不确切信息的对比中更加明了。因此,即使得到了真相也不能关闭言论自由的渠道。
4、真相未必一定是以一条完整的信息呈现出来的,也可能呈现为多个片段或包含在一堆杂乱的信息之中,那么,言论自由和信息多样化就更是提取和整合真相的必由之路了。
5、认识具有无限性,终极意义上是不能不穷尽的,即使对某一具体事件的认识往往也不能一次完成。比如对新冠状病毒的认识就刚刚开始,深入的研究还在紧张的进行当中。从这一点来说,言论自由的渠道必须永远畅通,才能使人类走在无限接近真相的道路上。
言论自由本来就是现代社会建构的一个支柱,属于公民不可出让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总之,言论自由不但是公众寻求真相的工具,是公共安全的生命线,而且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缺少言论自由,个人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国家无以推进法治民主体制。
只是很多人天真地以为,交出自由可以换取安全。而新冠疫情和李文亮事件,证明这无异于天方夜谭。如哈耶克所说“那些幻想以牺牲最基本的自由来换取最低的保障的人们,最终会发现既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保障”。
正是在“维稳”的心态下,这些年纵容了对言论自由的牺牲……李文亮事件就是这场*言运动的一个恶果。
这些天发生了两件标志性的事件,一件是李文亮医生去世后,武汉市民集体吹响哨子悼念这位吹哨人。一件是“发哨子的人”AlFen医生的报道文章被删除以后,网友们发起了制造不同网络版本的抵抗性接力。除了可以想象的英文版、德文版、日文版、韩文版、印度文版、意大利文版本、藏文版、蒙古文版、等多语种版本,还有久违的金文版本、甲骨文版、西夏文版、腓尼基文版、希伯莱文版、甚至常人难以想象的电报版、扫描版、盲文版、二维码版、电影版、图片版、乱码版、区块链版、漫画版、倒序版、彩虹版、五线谱版、留言版……这些行动在表达着一个共同的意愿,就是呼唤言论自由!
人们呼吁言论自由,坚守公民的基本权利。意味着要求清理那些禁言的做法,因为这才是防止类似悲剧发生的根本办法,才是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有效保证。相比于那些不同意见、甚至后来被证明是错误言论的“杂草”,那些限制言论自由的行规才是最应该刈除的毒苗。它们本身就直接违背宪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条款,严重侵犯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却作为判断别人违规违法的标准,怎么实现法治,又怎么让人尊重法律?
如龙应台所说:“悲愤若是深沉的社会觉醒,转化为巨大的改变的力量,李文亮的死重于泰山。悲愤若是一时的集体发泄,李文亮的死则轻于鸿毛”。我们的确到了应该进行制度反省的时候,这才是对李文亮的最好悼念。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东方翰的空间2

编辑:贾梦琪

446#
发表于 2020-5-7 23:26: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于建嵘:为新闻立法,是我人生的第一个梦想

原文来源:东书房大讲堂

1984年,我大学毕业的第二年,22岁,我独自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一个新闻和法律工作者的建议》,我试图用法律的形式将新闻自由这一重要原则确立下来。因为,在我看来,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之相关的新闻自由,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尽管,我的这些想法,曾引起过相关人员的关注和重视,也激起过我更大的热情。然而,几十年过去了,中国不仅仍然没有新闻法,就连曾经参加此法研究和起草的官员和学者,也不知所踪。

【附】寻找为新闻立法的张宗厚先生

       我从来没有见过张宗厚先生,但他与我在二十多年前的交往一直是我最宝贵的精神资源。

  我们的交往是很有戏剧性的。1984年我在学校教了一年法律后调到一个地级市党委的机关报工作。由于当时的大学本科生十分缺少及我在大学主修的是政治和法律,尽管我不是党员,还是被委任为政治生活部的编辑,负责重要评论的写作和政法新闻的采编工作。但我很快就发现,报社只不过是地方党委甚至是主要领导人的工具,一切报道和评论只能有利于其政绩甚至是好恶,否则就要受到批评甚至处罚。这让我很苦闷,总想为改变这种状况做些什么。由于我当时还在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体会尽管中国的司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在一定的意义上,只有法律才能保障团体和个人当然也包括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于是,我利用几个月的时间,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一个新闻和法律工作者的建议》。这部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是"总则",共八条,主要是有关立法的原则和任务。第二章"新闻的活动机关",共九条,分为"社会管理机关""工作机关"两个部分;第三章是"新闻工作者",共十二条,分为"新闻工作者资格""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新闻管理",共七条,分别规定了各方的违法责任。最后是"其它",主要有关新闻的国际合作和法律的解释权问题。写完后,我请人打印数份,直接寄给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等机构。当然,我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关于新闻立法的主张,也没有想到会有什么作用。

  奇迹却发生了。不到一个月,我就接到了一份来自北京的信。信是这样写的。

  于建嵘同志:你好!

  真巧,在胡绩伟同志那儿开会讨论新闻法起草问题时,得知你写了一个草案,我拿到后,很高兴。

  回到编辑部,从来稿中又看到了你写的稿件,这篇稿件很有份量,我即编好并加评论发。

  现寄上报纸。我原在社科院新闻研究所从事新闻法研究,现调法制报任评论部主任,盼多联系。致

  敬礼

  张宗厚上

  422

  可想而知,我收到这封信的意外和惊喜。因为我知道张宗厚先生是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大名人,我当时正在学习的《简明新闻学》就是他和陈祖声先生写的。张先生随信寄来的是1985422日的《中国法制报》,我采写的长篇通讯"他为什么犯罪不认罪?"刊载在头版头条,还加了编辑部的按语。这对于我这样一个离开校门不久并刚踏进新闻行业的地方小报采编人员来说,可是天大的事情。后来发生的事情,也的确如此。由于《人民日报》等权威报刊纷纷对此文发表评论,《法律文摘》等有关刊物的全文转载并开展了为期半年的讨论,我因此也获得了许多奖励。

  我很快就给张宗厚先生写去了一封很长的信,除了感谢之外,我详细地谈了自己有关新闻立法的想法。我认为新闻立法总的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把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政治权利在新闻事业上的体现即新闻自由具体化,用法律规范的形式,保证人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了解国内事态和表达各种意见的权利。确保人民有创建新闻机关和管理新闻事业的权利;确保新闻工作者有采访自由和批评自由的权利,并为此规定相应的义务"。正是根据这一原则,我在自己起草的《新闻法》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以宪法为根据,依据新闻自由原则,结全我国各族人民新闻实践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我认为,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使新闻工具成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武器;通过新闻工具。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情绪、要求、呼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舆论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调查、研究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提倡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作风。鼓励记者的创造性与主动性。因此,我在第四条规定,"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信仰都享有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和发表意见、建立出版和传播新闻的机关和团体、发行出版报纸和其它形式的新闻、以及参加管理政府新闻媒介的权利"

  不久,我又收到了张宗厚先生的回信。他告诉我,粉碎"四人帮"后,就有法律界和新闻界人士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许多学者甚至一些官员公开呼吁为新闻立法来确保新闻自由。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议有代表提出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议案,经彭真委员长批准后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副主任胡绩伟具体负责,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联合在新闻研究所设立新闻法研究室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由于他是最早几位研究新闻立法的学者,新闻法研究室副主任孙旭培又是他的同学,所以他是这个研究团队的核心人员。同信他还给我寄来了几篇有关新闻立法的文章。其中就有他本人写的《清末新闻法制的初步研究》和《新闻也要立法》等等。在这些论文中,张先生认为,新闻立法,是对人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表述为新闻自由)权利的承认、规定、保护,和对滥用这种自由权利的限制。具体来说,宪法中关于人民由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条款,刑法中关于保障人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制裁诽谤等条款,和其它法律中有关新闻的适用条款,都属于新闻法的范畴。但是,新闻法最集中最具体的表现,使有关新闻的专门立法。它是针对新闻这个特殊领域的专门法律,属于专门法或特别法的一种。制订新闻出版法,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一环。它将为发扬民主、解放思想、实现政治民主化开辟更广阔的途径,使宪法所赋予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工作者对坏人坏事的揭露和批评成为习惯和制度,并使任何团体、机关或个人不依法律不得进行干预和压制。这样,必将大大有利于人民民主的发扬,有利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防止人民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有利于四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张先生还特别指出,对言论、出版自由这个资产阶级的口号,无产阶级并不一般地否定,而是在形式上继承、在实质上发展;同样地,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新闻立法,也批判地继承和借鉴。

  就是这样,我与张先生建立了通信联系,我们主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推进新闻立法,他非常希望我能从司法的操作提供经验和研究。为了与我有更好的交流,他曾提出把我借调到北京专门从事新闻法的立法工作。为此,他还以《中国法制报》政治评论部的名义给我所在的单位发来了借调信。可是由于我所在的单位领导以各种理由不准我离岗,也就没有成行。但在他推荐和帮助下,孙旭培先生也给我来信鼓励,并指派李敬人先生与我专门联系。

  1987年底,由于所谓"自由化"等问题,我被迫离开了新闻界调到了某教育研究机构。在离开报社后,我曾给张宗厚先生去过信,他也来信鼓励我继续从事新闻法的研究工作。可不久,我注意到《中国法制报》等媒体也很少有张先生的文章和言论了。后来,为了能自由地从事理想中的工作,我下决心先解决生计问题,我离职奔波在沿海经济特区专门从事律师工作,也就再没有给张先生写信了。但无论我到什么地方,我总把张宗厚先生给我的信作为最珍贵的东西带到身边。2001年在武汉博士毕业时,我决定到社科院做博士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希望能到北京见到张宗厚先生。因此,我到北京后,曾专程到了《中国法制报》,他们告诉我,张先生在1989年前后调到了某企业的研究院。可这家企业却没有能为我提供张先生的任何信息。近年来互联网很发达,我也多次企图从网络上寻找到张先生的信息。可无论如何努力,都很难得到他的具体情况。到今天,我在北京生活已九个年头了,仍然没有能见到张宗厚先生。但是,我坚信总有一天能如愿的,因为,他为中国新闻立法做过的努力不会被人忘记。

  
来源:《法治人生》20098月上

编辑:吴可
202057
447#
发表于 2020-6-20 19:25: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李文亮微博突然被清零

李文亮是谁,已经不需要介绍了。自2020年2月7日起,李文亮医生已经从鲜活的生命变成了飘荡在空中的回忆。

不仅是李文亮爱人、父母的回忆,更是无数网友的回忆。

没有人会预料到,李文亮生前发的最后一条微博,会变成中国人的“哭墙”。

“墙体”是:@xiaolwl:“今天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尘埃落定,终于确诊了[狗头表情]”


每一天,都有人来向李文亮倾诉,人间百态、喜怒哀乐,毕集于此。

有悲伤的故事,比如有人因为经历了失败的手术,而祈求李医生惩罚恶人;有平静的故事,比如有人上班三周之后前来“汇报”;有人分享美景与美食;有人来悼念抗疫中牺牲的白衣天使;有人只是例行打卡“早上好”……

6月12日,李文亮遗腹子在武汉出生,更是无数网友涌来“哭墙”向李医生“报喜”。

近日,这条微博的评论已经突破100万+,堪称中文互联网上一道壮观的奇迹。可以说,虚拟世界的这道“哭墙”是李文亮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精神遗产。

但是6月19日夜间,这个普普通通的夜晚,一道凌厉的刀锋划过“哭墙”,将无数人留在风中不知所措。

先是有人发现,这条微博的评论区被清零了。

抗议声顿时四处响起。然后,评论又能看到了。但是人们首先发现热门评论没有了,所有评论按时间顺序排列。

而如果你有耐心把评论使劲往下刷,就会发现“哭墙”的时间定格在了2020年6月19日,所有这一天之前的评论都看不见了。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网友发现这个诡异之处,并喊出声来,更早的评论也神奇地恢复了。

6月19日23:56亲测,可以看到6月19日之前的评论了。
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截止本文发稿,新浪微博官方并没有给出解释。或许明天我们会看到“系统故障”“系统调整”之类的说辞。但是这一惊,把许多人吓出一身冷汗。

这位网友的评论最精辟:“犹太人的哭墙两千年,中国人的四个月。”

我们但愿6月19日晚上发生的这一切只是一场误会,只是虚惊一场。但是即便这是一场误会,它也提醒我们,中国人的“哭墙”一夜坍塌并非不可能。

一个按钮按下去,所有人的记忆、念想和习惯瞬间清零,在技术上这是非常简单的。

这更提醒我们,如果我们真的在乎李文亮留给我们的遗产,我们就必须挺身而出去保卫它。我们必须发出明确的声音——哭墙必须在。今天在,明天也在。今年在,明年也在。

我们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破坏“哭墙”或扭曲“哭墙”。李文亮已去了天堂,我们捍卫的是自己的财富。

鉴于可以想到的对“哭墙”具有最大威胁的借口是所谓的“负能量”,在此有理由提醒:

正如李文亮医生当时的哨声不是负能量而是再正不过的正能量,“哭墙”的存在也绝对不是负能量。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一个健康的社会也不能只有一种表情。无数国人的心事日常汇聚于李文亮医生这条有历史意义的微博之下,虽冠以“哭墙”之名,又何错之有?!

来源:微信公众号——人间思想笔记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IHjIqVCuRsSIZLFIy5oAQ

编辑:刘佳莹

448#
发表于 2020-7-1 20:26: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我觉得,使馆的文章删不得




2020年6月29日,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使馆的自媒体,就一篇文章被删除发表了声明。

说是自媒体,其实就是这个使馆的官方媒体了。T先生留意到,这份声明的题目,不是以使馆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的名义发布。因此,可以这么说,文章的语气虽然比较绅士,但实际上是软中带硬了。

不讨论被删文章是否有问题、存在什么问题,本文只谈使馆的文章能不能删除,以及,删除的话,会有什么影响。

按照国际惯例,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一、 建馆和执行使馆职务的便利。

二、使用国旗和国徽;

三、使馆馆舍不可侵犯;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居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所属之土地。馆舍不得侵犯是绝对的。包括:

1、接受国官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和侵害。所谓适当步骤是指采取的措施应和受到的危险相适应。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交通工具免受检查、征用、扣押及强制执行。

4、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使馆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也无论何地,都不得侵犯。档案是指"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记录卡及供保护或保管此等文卷的任何器具"。

5、通讯自由包括:

a 使馆与派遣国或派遣国的其他使馆联络;但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b 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c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和扣留。

d 外交信差人身不得侵犯,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

E行动及旅行自由。除非接受国有特别规定,应确保使馆人员在其境内的行动及旅行自由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越来越发达,在接受国注册的使馆自媒体,我们很容易就能理解为这是馆舍的延申;而在自媒体上发布的文章,很明显是文件、文书的一种。

删除使馆自媒体的文章,那就是侵犯使馆了。

侵犯使馆,就是侵犯使馆所在的国家。

所以,T先生的建议是,除非万不得已,否则,使馆的文章,还是别删为妙。

就像这次,删了文章,如果使馆不服发声明,那反而挺被动了。

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截至2020年6月30日下午1时,那份声明不但阅读量10万+,点赞和在看的数量也相当惊人,分别达到了2万和2.2万。据此推测,虽然后来被禁止分享了,但这篇文章的阅读量应该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不严肃讲话

编辑:贾梦琪



449#
发表于 2020-8-6 22:36: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邱亚婷

450#
发表于 2020-8-30 22:37: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8月28日,山东临沂。蒙阴县委宣传部通报,该县体育运动中心办公室主任公维强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经调查情况属实,已免去其职务,县监委、县公安局正进一步调查。


编辑:邱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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