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每日一怼(176) 作者:周俊生
规律 guīlǜ
2019年3月3日《新民晚报》第17版刊登《怎样教孩子学古诗》一文,文中写道:“尽管歌行体诗与格律诗不同,可以不讲平仄,但在押韵上自有其规律,不管你是学生还是什么人,一旦写歌行体诗歌,就必须按照歌行体诗歌的规矩来写,不按规矩就不能算是合格的。正如邓拓所言,你不会写《满江红》,就去写‘满江黑’吧。因为写《满江红》是必须按照它的规律来写的。”这段文字中两处用到“规律”一词,它们的使用都是不正确的。
“规律”,指的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句中的两个“规律”,指的都是写“《满江红》”这种词作时必须遵守的对于词写作的标准、要求(按作者的说法,对于《满江红》之类的“歌行体诗”,可以不讲“平仄”的要求,但要遵守“押韵”的要求),“规律”的词义与此不合。
可以把这段文字中的两个“规律”都改为“标准”“要求”之类的词。
当然,考虑到引语所出是谈话类文体,改为“规矩”也可以,只是这段文字中已经多处用到“规矩”,修改后增加“规矩”的使用,使文章显得用词太单调,这也是要避免的。由此我们可以想到,文中“规律”和“规矩”并用,作者是不是把这两个词当作可以互相替换的词来使用了呢?但是,“规律”和“规矩”并不是等义词、同义词,连近义词都不是。一般地说,“规律”是自然产生的,它在事情的运行过程中起作用,它是不能由人来进行修改的。但对于作词来说,有关对词作的标准、要求是人为设置的,它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写出来让人遵守,也是可以修改的。作者在这段文字中需要的正是后者。
编辑:陈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