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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10.26 钻研契约伦理中 卢梭的契约主义是通过其社会契约论体现出来的,社会契约是克服人际间的不平等并形成一种共同意志的最佳途径。卢梭认为契约所保护的与其说是人的自然权利,不如说是人的基本自由。卢梭将自由理解为人的本质规定,视为辩护理论所依据的绝对标准。自由不仅是法律与政治秩序的源泉,而且也是其尺度与目的。任何不以自由为内容的签约,任何并非保障自由的协定,都无法维持其合法性的地位。 1、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并且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些条款,确切地加以理解后,尽可以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 “全部转让”:卢梭认为,任何权利的保留都会成为混乱和特权的根源。如果每个人有所保留,就会形成私人利益高于公共利益的缝隙,那么联合就是不完美的,国家也就无法拥有足够的力量来保护每一个成员。彻底的转让确保了条件的对等性,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因此没有人会有兴趣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 “整个的集体”:权利不是转让给一个君主或少数统治者,而是转让给一个由所有立约者组成的道德集体,即“公共人格”。当个人将权利转让给这个集体时,由于他本人也是这个集体的一员,所以他实际上并没有失去任何东西。 根本性的转变:它创造了一个新的实体,即 “主权者”(或称为共和国、政治体)。个体从一个孤立的自然人,转变为了一个主权者的组成部分——公民。这个契约的本质不是“臣民-统治者”之间的契约,而是每个个体与作为整体的“他自己”订约。通过这一行动,个体获得了公民身份和社会自由。 这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动作。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协议,而是一个创造新事物的根本性行为。 2、公意 “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三章) 公意的定义:公意是主权者的意志,它永远以公共的利益为依归。它不等于所有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公意vs.众意:这是理解卢梭的关键区分。 众意:是个人私利的聚合,是各种特殊利益相互博弈、妥协的结果。它关注的是“我想要什么”。 公意:是从全体出发,为了全体的生存和公共幸福而形成的意志。它关注的是“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什么对我们大家都是好的”。公意是通过从众意中剔除掉那些相互抵消的个别利益的正负之后,剩下的共同之善。 公意的功能:法律必须是公意的行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其意志对象(针对谁)和立约主体(由谁制定)都必须是普遍的。因此,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公意,也就是在服从自己作为立法者的理性意志。 公意是卢梭理论中最核心、也最富争议的概念。它是主权者(即全体公民)行使权力的唯一合法依据。 3、道德自由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八章) 自由的嬗变: 自然自由:原始状态下,受个人欲望和本能驱使的自由,无道德、无限制。 社会/公民自由:通过契约获得,被公意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自由。这是一种有保障的、更高级的自由。 道德自由:这是最高层次的自由。人从“欲望的奴隶”变成了“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服从公意(即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服从自己的理性意志。 “强迫自由”的著名悖论: 这是卢梭最受争议的观点。其逻辑在于:当一个人因私欲而违背公意(法律)时,他实际上是在听从于自己低级的、动物性的冲动,这本质上是一种受奴役的状态。强迫他服从公意,实际上是将他从私欲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迫使他按照其作为理性存在的真正意志(公意)行事,从而恢复其道德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强迫不是剥夺自由,而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手段。 这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终极目标,也是其理论最深刻和最具革命性的贡献。它重新定义了“自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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