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5 主要学习了契约主义伦理学派的相关内容,并阅读了甘绍平老师《伦理学的当代建构》中的相关内容。
一. 契约主义伦理学的特征 1. 从政治契约主义到伦理契约主义 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契约主义思想道德的霍布斯,其核心思想是:国家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在一种严格对等的条件,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做出的自主的、理性的自我限制,因而国家起源于民众的共同意愿。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冲突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使个体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与财产)得以维护和保障,构成了政治统治与国家暴力存在的理由。因此,人民与政府之间存有一种信托关系,正是这种信托关系造就了政治统治之合法性的共识基础。反之,当作为契约者的一方的政府未履行其维护民众的基本权利的职责,未服务于自然法则的贯彻,未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甚至滥用自身的权力,则人民有权废止与政府的这项契约,彻底终结统治者的统治权力。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是洛克的一项绝对标准。 卢梭也不认可统治者享有绝对的权力,他认为契约所保护的与其说是人的自然权利,不如说是人的基本自由,自由不仅是法律与政治秩序的源泉,而且是其尺度与目的。任何不以自由为内容的签约,任何并非保障自由的协定,都无法维持其合法性的地位。
2. 契约主义伦理学的价值基础:利益 每位理性的行为个体均具有的利益需求,能够为道德奠定一种比人的其他品性稳固得多的根基。如果道德以理性的自我利益为本原,则人们就拥有一种清晰而强烈地、令人信服的动机,来认可道德要求并遵守道德规范。 哲学--伦理学意义上的利益概念不等同于狭隘的、自私自利的利益概念,而是“理性个体的启蒙了的自我利益”,它包括保障生命的需求、对身心完整性的需求和自由的需求,既是指个体的现实利益,也包括每个人的长远利益。 在休谟看来,人们无须被迫去遵守道德规则,道德在社会上的通行,也无须预设一个高高在上奠定起制裁作用的外在主管行使监督保障;仅靠行为主体自利的明智,就足以对作为利益间合作的一种形式的道德予以把握认定并付诸实施。 哥梯尔认为道德是行为主体为了利益总体的最大化而对极端利益的一种有益的限制。哥梯尔看到了道德与利益之间某种微妙的关系:道德与利益相关,但不是与极端的自利相关,对自利的无限制的追逐恰恰只能导致最大可能的恶果。道德毋宁说是一种通过合作(契约)而实现道德理性限制的系统,该系统为我们对利益的有效追逐和偏好的最大满足提供保障。
3. 契约主义伦理学的魅力:理性 虚拟的构造之所以能够指导现实的行为,完全是契约主义所拥有的必然的理性的逻辑力量使然。
4. 契约主义伦理学本身的道德意蕴:维护平等、保持公正和尊重自主 君权并非神授,法意并非天赋,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自主创设与认同的结果,是他们为了使自由获得最大实现而对部分自由及极端自利予以一定限制的结果。
第二节 契约主义伦理学的发展 1. 契约主义伦理学的困惑 契约的签订仅是在拥有相互伤害的能力、因而也拥有签订之能力的理性自利者之间才会发生,他们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智慧认同对自身有利的行为规则。即是一种强者的道德。
2. 对契约主义伦理学的诘难(思想实验、理想化、虚拟场) 一方面无法将纯利他排除在道德视域之外,另一方面又无法对纯利他的立场做出有效的解释,于是契约主义者很容易就背上“缺乏对他人、特别是脆弱者、需援助者应有的道德敏感性”的罪名。 霍布斯去除了行为规则上的偶然因素,通过自利的契约为行为道德的合法性做出最坚实的论证,但却排除了超越自利之局限性的人类其他道德要素,如利他的情感、公正正义的道德直觉等。这使契约主义陷入一种片面性但是泥潭之中。
3. 休谟、罗尔斯对契约主义伦理学的充实 休谟区分了两种德性:人工的德性(在理性的个体利益的保障所达到的合作的规则,即契约道德,其价值在于限制人的自然本性,特别是限制仅为自己和近亲占有财富的自然偏好,从而使共同的社会生活得以维系,使理性个体持续的长远利益得到维护)与自然的德性(是对人工德性所体现的个体自利立场的一种超越,其内容就体现在对善举的爱好、对恶行的厌恶、人性、忠诚、仁慈、大方、关爱他人等) 罗尔斯正义论的目标在于,将理论上得到论证的原则与基本的直觉(临时确定的点)总是重置于一种反思的平衡考量之中。 二者都在不放弃契约主义的基本立场的前提之下,将早期契约主义遗忘或抛弃掉的人类固有的利他动机、公正的直觉重新找回,肯定其存在的价值与作用,将其视为日常道德思维前理解的基本要素。
4. 从理性—个体主义的契约论到普遍主义的契约论 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即是一种绝对平等的状态:出于无知之幕背后的行为主体,尽管都是理性的且以自利为导向、拥有语言交流与论辩的能力、基于对善好的不同理解身怀着各自独特的生活规划,并且作为行为主体他们均拥有抉择的自由。但行为主体在对共同的行为规范进行选择时,并非是基于自身独特的情境,因为无知之幕已将每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所处时代、年龄性别、人际关系、个人禀赋、行为能力等信息完全屏蔽,就杜绝了行为主体在寻求社会规范性基本规则时在有利于自身的独特利益上进行操纵的可能性。(可随意置换) 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不偏不倚的正义原则。第一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对尽可能最大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由差异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构成。差异原则是指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最少受贿者获得明显益处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既满足了人们追求平等的心理,也满足了人们防范风险的心理。 由于无知之幕的设置,人类道德的许多基本要素都可以经过理性的不偏不倚立场的严格审视,而被纳入到契约主义伦理学的体系中来,不仅包括自由、公正的原则,也包括仁爱、利他的立场。从根本上克服了理性—个体主义契约论排斥非自利的道德要素的弊端,从而推动契约主义成为一种完备色道德理论的进程。
第三节 总结与余论 1. “道德是维护利益的契约” 2. 契约的作用在于对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3. 利益的概念也经历了从个体利益到个体长远利益及最大利益直至整体利益扩展深化的嬗变(可持续发展) 4. 贡献:道德一定是可普遍化的,它是否真的拥有普遍适用的能力,就要看他是否不偏不倚视角下的理性契约的结果,或者看他是否经得住理性契约的严格审视,排除了一切神秘的、偶然的、非理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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