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有啥说啥》 2014-1-11 1、【广告+《有啥说啥》片头】 2、【主持人】 各位好,欢迎收看正在为您直播的《有啥说啥》。 有人用段子这样调侃中国的食品,我们一天的生活是这样过的,早晨,买根地沟油炸的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胺奶,啃个染色馒头。中午,吃份瘦肉精炒肉,来碗毒大米,泡壶香精茶叶。下午,买条避孕药鱼,开瓶甲醇酒。晚上,钻进黑心棉被睡大觉。 ——视频: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净化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这个规定不仅统一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也明确了举证责任,让我们看到了责任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该规定,为何出台?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来到演播室参与话题讨论的是本台特约观察员李涛,您好,李涛;以及在线的西南科技大学新闻系主任,刘海明副教授。 【连线: 刘海明 137-7814-8460】 两位嘉宾,请你们先各自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分析一下,出台此《规定》的初衷。李涛。 李涛: 刘教授呢? 刘教授: 在我看来,食品和药品安全属于政府的职责。消费合格的食品和药品,应该被看作一种新兴的公民权利,来进行保护。出台这样的规定,客观上给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企业施压,有利于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 好的。据最高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可见,消费者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维权案件越来越多,我想这也是出台《规定》的初衷。下面,我们来通过一个个真实的食品药品纠纷案例,来揭开: ——视频: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假买假获十倍赔偿)
你敢造假,我就敢买假,并且还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实在是大快人心。请您分析一下,商家“知假卖假”的底气以及消费者“知假买家”的心理,分别是什么?刘教授。 刘教授: 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心理应该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得出结论。商家的知假买假,可能是抱着侥幸心理,摸准了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脉搏,觉得被发现的可能性不大;或者是这些商家和监管部门存在利益结盟,知道监管部门基本会睁只眼闭只眼的。 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要么是贪图便宜,要么是准备借机卖家的敲竹杠。当然,后者需要有所谓的“王海能力”和耐心。 李涛,请您分析一下,这起之案件能够胜诉成功的关键是什么?换句话说,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关键是什么? 李涛: 有人说,消费者“知假买假”有恶意之嫌,是故意的,不道德的。我不赞同,难道造假者不是故意的吗?刘教授,您又怎么看待这一说法? 刘教授: 职业性的知假买假对卖家具有惩罚性,只是这样的惩罚性只能让自己小有盈利,无法真正制止商家停止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所以,知假买假不该得到鼓励,应该从政府管理层面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而不是简单地给知假买假者喝彩。 或许我们可以这么说,你不造假,别人会来买假吗?有的时候“以恶制恶”,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在《规定》中,我还注意到索赔十倍同样适用在“没吃坏肚子”上。李涛,这条新规和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李涛: “没吃坏肚子”同样可以索赔十倍,这条规定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刘教授: 这个规定和传统的中医治病有点相仿,靠的是经验。法律条文不能用这样的办法。有的人体质差,有的人体质好,同样的不合格食品、药品,可能不同体质的人吃了后果不一样。所以,以“没吃坏肚子”为索赔标准,有点太滑稽。这样看来,这个规定的影响积极的因素就不多了。 其实,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即使10倍的赔偿金我也觉得太低,试想一下,花1块钱买一个馒头,赔偿10倍也才10块钱,能有震慑作用吗?不过,有总比没有得好。 休息一下,广告之后接着聊。 ——视频:广告+片花 继续刚才话题。我发现现在买东西,商家最喜欢搞“买一赠一”,买个案板,送把菜刀;买把菜,送根葱。有的人买东西还专门看赠品好不好,来决定买不买。 不过,这些赠品的质量如何呢?山东威海有一小伙,在买家具的时候送了一面大的穿衣镜子,乐呵呵的搬回家,一照,更乐了,本来是微笑的乐,变成了狮子乐。原来送的穿衣镜失真,变成了“哈哈镜”。可见,赠品质量有多不靠谱。那么,谁该来为赠品的售后服务买单呢?来看案例: ——视频:石家庄:赠品惹出的退货纠纷 看完视频,我们先来弄清楚一个问题。什么是赠品?赠品的性质是什么?李涛。 李涛: 刘教授,您怎么看待“赠品”?它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一个什么角色? 刘教授: 赠品利用了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实质上是一种促销方式。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招徕顾客的作用。 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赔偿,往往会遭到商家的拒绝,理由通常是,“既然是送的东西,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商品,所包含的也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权利。”那么,赠品真的就是单纯的赠送行为吗? 李涛: 在石家庄的这起案例中,消费者最终是根据什么得到了赔偿?如果把这事搁在《规定》出台后发生,跟以前将有哪些变化?李涛: 李涛: 好,来看直播互动平台上网友留言: ——互动—— 老实说,在利益面前企业和商家的道德已经“裸奔”,我们不可能指望他们有朝一日“穿起衣服”,只能期望在法律的压力下,他们道德的血液能够稍微流动起来。 今年3.15即将施行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前面我们一起分析了其中的几条,是我最关心的。两位嘉宾,除了我们前面说到的,您们觉得还有哪些条款值得我们大家关注?对于此《规定》,又有哪些期待?请你们完善一下。刘教授,您先请。 刘教授: 我觉得第十七条同样值得期待。这条扩大了质量纠纷的商品范围,从食品、药品扩大到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纠纷中受牵连的已经不再是生产者、销售者,还包括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前几天,四川卫视被责令停播3天广告,就是因为其发布的广告存在欺诈行为。 真正的法治国家,最高法院不应以出台法律解释为己任,应该学习美国的判例法,鼓励法官依据自己的智慧判案,一经判决应该被其他法院借鉴。 李涛: 好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再次感谢两位嘉宾。 好,节目的最后我们来浏览一下今天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热点话题和关键词。 -----视频:《热词榜》 好,有啥说啥,下次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