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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版权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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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01:40: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6 编辑

【案例】
                                                                  美国网络新闻读者首超报纸
2011年03月16日02:55  金羊网-新快报

iPad等电子产品的普及使大众阅读习惯发生改变。


  据新华社电 美国皮尤研究中心卓越新闻项目14日发布报告称,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倾向于从互联网获取新闻,其数量已经首次超过从报纸获取新闻的读者。


  这份名为《新闻媒体状况》的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41%的美国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部分国内和国际新闻”,比一年前上升了17个百分点;通过报纸获取新闻的读者占40%,而2008年这一比例为46%,2006年为52%。


  卓越新闻项目主任汤姆·罗森斯蒂尔表示,新闻读者正在快速转向网络,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的传播使这一趋势进一步加速。


  报告还显示,随着越来越多的美国人从互联网获取新闻,广告商投放的广告也逐渐从报纸向互联网分流,进一步制约了报纸的发展。


  报告称,美国大多数报纸都在经受这种“寒流”,导致美国报纸的编辑人员比10年前缩减30%。为应对读者数量及广告收入减少的双重打击,美国部分报纸正尝试对网络版收费。不过,愿意付费阅读网络新闻的美国读者只有1%。分享到:


011-03-16 15:05:15 新浪广东东莞手机用户
网络好,方便,便宜,丰富,快捷,比报纸好几十万倍

http://news.sina.com.cn/w/2011-03-16/0255221214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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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9 12:56: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7 编辑

《毛泽东选集》真相
2009-09-13
1995年6月中旬,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联合向中央书记处提出了书面报告《关于中著作原稿的审核、考证意见》。根据该报告披露:《毛泽东选集》一至四卷的一百六十余篇文章中,由毛泽东执笔起草的只有十二篇,经毛泽东修改的共十三篇,其余诸篇全是由中共中央其他领导成员,或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毛泽东的秘书等起草的。

《毛泽东选集》成书经过《毛泽东选集》所收的「著作」,大部分是中共在不同时期的各种书信、电报、文件,以及领导人所作的演讲稿汇编而成的。原来在「解放区」只是印成小册子传阅。到了四十年代后半期,「东北解放区」有了像哈尔滨这样的城市,这些小册子就汇编成了厚厚的《毛泽东选集》。大陆建政后,中央成立了「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并于1951年10月12日出版了第一卷,1952年4月10日出版了第二卷,1953年4月10日出版了第三卷,1960年10月1日出版了第四卷。1951年10月12日出版第一卷时,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在书前冠有「本书出版说明」,说:

“这部选集,包括了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各个时期中的重要著作。几年前各地方曾经出过几种不同的《毛泽东选集》,都是没有经过著者审查的,体例颇为杂乱,文字亦有错讹,有些重要的著作又没有收进去。现在的这部选集,是按照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所经历的各个历史时期并且按照著作年月次序而编辑的。这部选集尽可能地收集了一些为各地方过去印行的集子没有包括在内的重要著作。选集中的各篇著作,都经过著者校阅过,其中有些地方著者曾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正,也有个别的文章曾作了一些内容上的补充和修改。”

从这个出版说明,不难看出,整个《毛选》的定稿,是毛泽东亲自参与了的。既然如此,选集中的每一篇文章当然都是毛泽东本人认定是自己的著作无疑了。

中共官方宣布的对《毛选》审核、考证结果   但是,四十四年后,经过中共有关部门的审核、考证,却发现在《毛泽东选集》一至四卷的一百六十余篇著作中,由毛泽东执笔起草的只有十二篇,经毛泽东修改的有十三篇,其余诸篇全是由中共其他领导成员、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毛泽东的秘书等起草的。这是上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联合向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出的书面报告《关于中著作原稿的审核、考证意见》所披露的。经审核、考证、查证,《毛泽东选集》中的若干著作,分别由以下人士起草:瞿秋白、周恩来、任弼时、王稼祥、张闻天、谢觉哉、董必武、林伯渠、刘少奇、艾思奇、陈伯达、康生、胡乔木、陆定一、杨献珍、邓力群等,以及毛泽东的秘书、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班子的成员。该报告披露的对《毛选》一至四卷中若干著作审核、考证结果如下:

《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此文为1929年12月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的部分,是周恩来起草的。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毛选》中说此文是毛泽东于1932年1月5日的一篇通信,实际是瞿秋白写的指示信件,由毛泽东,滕代远、周逸群在红军□□讲的。

《反对本本主义》,此文为1930年5月,由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文件。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选》称本文为毛泽东于1936年2月为总结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经验写的,实际上是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总结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由张闻天和周恩来起草,由毛泽东出面在红军大学的演讲稿。

《实践论》(1938年5月)、《矛盾论》(1937年8月),《毛选》说这两篇论文都是毛泽东写的,曾由毛泽东在延安的抗日军政大学作过讲演,实际上是由周恩来、林伯渠、王稼祥、康生、陈伯达等人起草的,毛泽东只是作了修改,就成了毛泽东写的了。

《为了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此文为毛泽东于1937年5月7日在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所作的总结报告,但文稿实际上是由中共中央书记处起草的,张闻天、周恩来作了修改。

《论持久战》(1938年5月)、《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1938年5月),前者为毛泽东1938年5月26日至6月3日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上的演讲稿,实际上,这两篇文章都是由周恩来、张闻天、林伯渠、康生等起草,董必武也参加了修改,曾被定为党校的中心教材。

《论新阶段》,毛泽东于1938年10月,代表中央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作的政治报告,文稿是由王稼祥、康生起草的。

《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本文是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集体起草的,后经周恩来、刘少奇、王稼祥、康生等人修改,曾被定为党校的中心教材。

《新民主主义论》,此乃毛泽东于1940年1月9日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讲,文稿是由中共中央委托康生、陈伯达、艾思奇等人起草,经中央集体讨论定稿的。

《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后的时局》(1941年3月18日)《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1941年5月8日),《毛选》称这两篇均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写的对党内的指示,实际上是中央委托周恩来起草的,董必武也参加了部分意见。

《改造我们的学习》,此文为毛泽东于1942年5月19日在延安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文稿是由康生起草,经王稼祥修改的。当时是以中共中央学习研究组的名义发表的。

《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前者为毛泽东于1942年2月1日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的演讲,后者为毛泽东1942年2月8日在延安干部会上的讲话。这两篇文章都是由林枫起草的,陈云、李富春等人参加了修改。

《论联合政府》,此文为毛泽东于1945年4月20日在中共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文稿是由康生、艾思奇、胡乔木等人起草的,任弼时、张闻天、刘少奇等作了修改。

《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此文为庆祝中共建党二十八周年的专论,文稿是由中共中央集体起草的,主要执笔人是陈伯达、艾思奇和邓力群。

《毛选》著作权的争议从未中断   综观以上各篇文章,完成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但不是毛泽东写的,最后都变成毛泽东写的了。就这一点来说,毛本人是知情的。因为最后成书时他本人是亲自审定过的。这就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当然,那个年代,无论是毛本人还是其他任何执笔者的头脑中,都没有「知识产权」意识。尽管如此,在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中,文责自负,君子不夺他人之美,应该说对上述侵权行为还是有道德上的规范和约束的。也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关于毛泽东著作的署名问题,在中共内部也是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和争论的。早在1945年6月,中共七届一中全会对这一问题曾有过以下两点非常不合情理的决议:

一、凡是有毛泽东同志演讲的、由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审阅的文件,在编印时要用毛泽东同志名义;二、凡是过去已由毛泽东同志名义发表的著作,一律不再更改或增加其他作者的名字。

1956年11月上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陈伯达、康生曾提出《坚决捍卫毛主席著作光辉思想》的意见书,提出:“党内有人企图否定毛主席的地位、否定毛主席思想是全党的指导理论”,为此于1956年11月中旬召开的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再次做出决议:

一、全党要维护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权威;

二、毛泽东同志著作是毛泽东思想的集中表现,是毛泽东同志的革命工作经验的结晶。

1980年9月,习仲勋、谭震林、徐向前等五人向中共中央提出,再重新出版《毛泽东选集》时,应当做出澄清:哪些是其他人的著作,哪些是中共中央集体的著作,哪些是中央文件?

1985年2月,中共中央党校十二名主任级教员及二十五名学员联署向中共中央、胡耀邦提出关于《毛泽东选集》中若干著作是其他人的著作问题。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也提出“是否在《毛泽东选集》再版或重新出版时,作出适当的更正、阐明”。对此,李先念、王震、宋任穷等人作了批示,指出:“这是一股逆流”“党内一直有人要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问题出在领导层”,“党内右倾思潮发展到了危险的地步”。王震当时为中共中央党校校长,在党校党委会上破口大骂:“谁敢否定毛主席光辉的一生,谁敢反对毛主席著作,就撤他的职,开除他的党籍;谁敢当我面否定毛主席,我就用枪来回答。” (见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党校《简报》)

1992年初,胡乔木在重病期间,曾对来探望的杨尚昆、乔石、温家宝提出:关于毛泽东著作,党内一直有分歧,应当做出全面审核,哪些是毛泽东亲自著作的,哪些是以毛泽东名义发表的,哪些是中央其他同志著作的,哪些是在编辑过程中被牵强地肯定下来的。

胡乔木提出:毛泽东著作中三篇名作(俗称《老三篇》)——《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和《为人民服务》,甚至毛泽东诗词中最有代表性的《沁园春•雪》,即那首“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都是出自他的手笔,并要求恢复用他胡乔木的名字。

1993年6月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曾联合向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出过两份报告,一份是《关于毛泽东著作整理出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一份是《关于胡乔木和其他人士对毛泽东著作的意见的处理》。前者披露:经过五年来的工作、访问、考查、翻阅、核实关于毛泽东生前四百七十多篇著作,包括讲话、报告、会议决议、论文、电报稿、社论、按语与批示等,一共有二百五十多篇不是毛泽东亲自起草或作修改的。其中有一百六十多篇报告、讲话、电文、社论是由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中央秘书局(办)和中央工作人员起草完稿的。毛泽东仅仅对部分报告、讲话作过审阅或批上“同意”,“好”或签上“毛泽东”三字。

199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就上述报告曾作过三点批示:

一、中央一贯认为,《毛泽东选集》中的理论、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革命工作的结晶,不是个人的。

二,审核、考证《毛泽东选集》原稿的作者、原稿部门、发稿时间与场合的工作是必要的。

三,一些情况以内部掌握为宜,以免引起混乱和争议。

而对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党校于今年六月中旬又提出书面报告《关于中著作原稿的审核、考证意见》,中共中央书记处今年七月二十一日又作了三点批示:

维持原有的决定是正确的,一旦更改会有大的影响;

《毛泽东选集》中的理论、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革命工作经验的结晶;

审核、考证结果资料存档留作参阅用。


附:还有,上亿(?)、上万的稿费呢?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09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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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30 13:00: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7 编辑

【案例】
百度声明称百度文库非授权作品基本清空
2011-03-30 01:35:00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跟贴 84 条

核心提示:百度29日发表声明,称百度文库中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用户已无法上传小说文档。对此,出版方和作家代表尚未发表评论,但记者发现文库中未经授权的非文学类书籍未被删除。
本报讯 继前天百度董事长李彦宏表态之后,百度与50名作家的版权纠纷有了进一步的进展。昨天,百度声明称,截至昨天中午12时,百度文库中的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

百度声明称,针对百度文库部分非授权作品,从3月26日开始,百度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进行清理。目前,如果用户试着上传从其他网站获取的小说文档时,都已经无法上传。


百度副总裁朱光表示,百度文库以前的审查模式遵循事后处理原则,也按照国际通用的“避风港”原则,百度提醒上传者不要上传侵权作品,同时开辟绿色通道,若有人举报侵权作品,则在一定时限内查明并予以删除。目前,百度文库决定把这种事后处理的模式改变,将采取两个手段,一个是DNA版权比对技术,另一个是人工审查,用这两种方式来保证未经授权的作品不要上传到百度文库里去。

截至昨天晚间,记者登录百度文库发现,百度文库文学类作品已由声明前280万份降至170份。截至记者发稿,与百度谈判的作家和出版社代表并未对此发表任何评论。

不过,记者发现百度文库里还有许多未经授权的财经、理财、励志、哲学等书籍未被删除。业内人士李忠存指出,那些文学类的作家这次和百度的纠纷闹大了,被全社会关注,最后百度不得不删除,而那些没有伸张过自己权利的其他类型的作家的版权照旧被百度侵权,希望百度能够一视同仁,借此机会一起整顿清理。目前,百度方面并未就此给出回应。

http://news.163.com/11/0330/01/70BVBEFV00014AED.html

网易陕西省咸阳市网友 [伍髦公判大会]: [加关注]2011-03-30 02:46:29 发表
韩寒李承鹏好样的!中国太缺少鲁迅闻一多路遥这样的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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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陕西省咸阳市网友 [伍髦公判大会]: [加关注]2011-03-30 02:26:55 发表
其实真正的文人多数要求并不高,只要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就够了。不象某些人那么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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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吉林省网友 [冯崇虎]: [加关注]2011-03-30 06:45:35 发表
我觉得百度文库挺好用啊,一些书店买不到的资料都有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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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上海市嘉定区网友 [lkwec]: [加关注]2011-03-30 07:45:28 发表
资源共享的一个好平台也被利益化了,悲哀!
顶[46]回复收藏复制
网易陕西省西安市网友 ip:117.32.*.* 2011-03-30 09:04:31 发表
我觉得从现在开始,应该把包括贾平凹在内的这些“作家”改成“写手”更贴切。
你们没有一点社会责任,用同性恋、乱伦来吸引眼球;
你们联名声讨百度,可是,你们何时联名为老百姓做过呼吁?黑煤窑的时候听不见你们说一句话;
你们满肚子的营私苟利,发现你们的利益减少了,你们立马原形毕露,这就是你们的真实嘴脸。
顶[44]回复收藏复制
24#
 楼主| 发表于 2011-3-30 16:43: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有空看看《人民日报》去年和今天关于政协会议开幕的头版报道吧,那相似度可是相当的高。

http://news.163.com/11/0330/01/70BV4P0H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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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8 20:45: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19 编辑

【版权】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成立广播版权委员会

2011年03月25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丹 编辑:海兰

      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承办的广播版权委员会成立大会今天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委员会章程》,并选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赵忠颖担任第一届会长。

      据悉,广播版权委员会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直属的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140多家广播电台自愿联合组建,致力于提升中国广播版权管理水平、增强中国广播业版权保护能力、促进广播媒体形成良性竞争、加强广播节目创作和交流的非盈利性合作组织。该委员会将为会员单位提供版权维权信息,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单位参与版权诉讼、仲裁提供支持。(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 徐丹)

http://www.crta.com/gdxh/xbxhdt/zsjs/201103/11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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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20:45: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1-4-14 20:52 编辑

【案例】
美国电视节目供应商乱战迭起 时代华纳遭集体诉讼

2011年04月14日08:53    来源:《文汇报》     手机看新闻

  作为一种新兴的应用平台,平板电脑成为各大媒体公司争相“抢滩”的市场。然而,因此而出现的版权和授权纠纷也令各大媒体公司伤透了脑筋。美国第二大有线电视公司时代华纳公司就在日前遇到了针对其iPad应用的集体诉讼。最终,时代华纳有线公司从其iPad应用程序中撤下12个频道。

  近期,时代华纳有线推出一款针对苹果平板电脑iPad的电视直播视频应用。该应用可以使用户在家中利用无线网络在平板电脑iPad上收看32个电视直播节目。对此,维亚康姆集团、DCI公司和新闻集团三大主要媒体公司提起集体诉讼称,此应用违反了该公司与其他有限网络公司签订的电视节目合同。同时,维亚康姆集团和新闻集团已经向时代华纳电视公司发出了终止合作的信件。

  时代华纳将各大电视频道提供给iPad用户观看,无疑是触动了这几大电视公司的神经。据悉,本次被撤下来的频道包括美国维亚康姆集团旗下的MTV音乐电视台、DCI公司旗下的探索频道和动物星球等名牌节目。各大电视公司宣称,时代华纳的这一应用也会影响他们的广告收益。时代华纳则称,其与其他有线公司签订的附属条约规定,该公司有权利在用户家中播放他们的电视节目,因此也就有权利在自己的iPad应用上播放这些电视节目,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争端。

  虽有此“前车之鉴”,但其他电视运营商并没有减缓将电视频道推向平板电脑的脚步。纽约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Cablevision Systems Corp近日宣布,将面向用户发布一款iPad程序,用户可以在家中通过iPad设备观赏所有Cablevision Systems Corp电视直播节目。与时代华纳有线公司相同的是,Cablevision公司的这款应用也需要用户订阅宽带和视频服务。 

                  记者 徐璐明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14387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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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5 22:27: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20 编辑

【案例】
杂志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10-04-17

  基本案情

  2001年,续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第7 期上发表了《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为“山东省宁阳县职教中心实验实习基地续立清 ”。2002年3月5日,续立清领取了由《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社汇寄的30元稿费。2002年5月,续立清发现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2002年第5期上刊载了《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为“刘志华,湖北钟祥钟山兽医站”。该文的内容与续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上发表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内容一致。续立清认为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

  争议焦点问题

  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是否应当对刊登《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享有著作权。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所办的《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因与续立清已发表的同名文章内容一致,应认定为剽窃作品。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刊登该剽窃作品,已构成对续立清《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著作权的侵害。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无法查清其刊登该剽窃作品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在二审期间也未能提供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的相关证据,判决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在《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上刊登向续立清致歉的声明并赔偿续立清损失5000元,驳回续立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件涉及杂志社刊登了剽窃作品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在两本杂志上的署名有两个,一个是《科技致富向导》上的署名为山东省宁阳县职教中心实验基地续立清,另一个是《当代畜禽养殖业》上的署名为湖北钟祥钟山兽医站刘志华。续立清提供了证明是该文作者的一系列证据,但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对刘志华是否是作者,没有提供证据。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刘志华是该文作者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根据续立清提供的证据以及发表该文的时间和收取该文稿费的时间,认定续立清为该文的作者,享有对该文的著作权;同时认定《当代畜禽养殖业》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为剽窃作品是正确的。

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zscqal/106108.html
28#
 楼主| 发表于 2011-4-15 22:28: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2-5-19 22:20 编辑

【案例】
搜狐网未经作者许可转载文章构成侵权

高志海、宋光 

10-04-17
  因未经许可,私自在其经营的搜狐网转载采访纪实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近日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处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安徽省新安晚报社记者胡跃华的作品《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在搜狐网主页登载赔礼道歉声明;赔偿胡跃华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500元。

  2000年底,胡跃华应《羊城晚报》约请,创作了《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文交付该报,双方还约定,未经作者许可,报社不得许可其它媒体(包括网络)转载、复制、上载该文。2001年1月11日,《羊城晚报》的《新闻周刊》进行改动后发表了该文,在署名作者为胡跃华同时作了“未经本刊允许,本刊文章拒绝转载,违者必究”的声明。15日,新华网在注明转载15日《江南时报》的情况下登载了该文。此后,搜狐公司在未经胡跃华许可、未署名且未付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该文。

  因此,胡跃华起诉称,《羊城晚报》擅自改动、添加了具体地名及文字说明,不仅侵犯了自己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给当地警方工作带来不便,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潜在威胁。此后,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了《羊城晚报》改动过的该文并设置了搜索链接,客观上扩散了《羊城晚报》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搜狐公司称,根据本公司与新华网之间的协议,自己在转载时未做任何改动。新华网登载该文时未注明作者,因此自己也无法为作者署名。该文系时事性文章,自己的转载属合理使用范畴,不需付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系胡跃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创作的采访纪实,不属单纯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羊城晚报》在首次发表该文时作出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北京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该文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胡跃华就该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及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http://china.findlaw.cn/info/case/zscqal/106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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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5 22:31: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报刊未经许可复制转载网络作品的行为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网络转载网络作品、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的行为司法解释已经有规定,但报刊转载网络作品是否侵权并不明确。本文通过案例对于报刊下载网络作品予以刊登的行为性质的分析,探讨我国现阶段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完善的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该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但未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常某于2001年11月19日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6年。2002年1月同名图书出版10000册,每册字数300,000字,定价22.80元。《×××报》系被告×××报社主办,其未经常某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仅作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到约5万字,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精华形式部分。从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报》上连续转载,作者署名为“淹死的鱼”。此后,×××报社曾邮汇稿酬2500元被退回。2002年8月12日,常某诉讼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报社未经我许可,擅自对我创作的小说《风往南吹》进行删节、修改,并在其主办的《×××报》上连续刊载,侵犯了我对《风往南吹》作品的著作权,给我造成了不良影响和财产及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0000元、精神损失60000元,并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1)我社编辑是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下载原告的作品,该网站没有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字样;(2)在转载过程中,我社取得了常某的许可,并在转载后按规定及时支付了稿酬;(3)限于篇幅,报纸转载小说作品进行必要的缩减是行业惯例,我社没有故意歪曲原作品的内容;(4)我社没有通过转载常某的小说获利,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对其《风往南吹》作品享有著作权。2、被告×××报社转载《风往南吹》不构成法定许可使用。×××报社未经常某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连续转载《风往南吹》小说作品,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常某的作品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常某与×××报社之间并无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向《×××报》投稿,故×××报社无权对常某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报社对常某的《风往南吹》作品进行的擅自修改、删节,侵犯了常某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向常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由此给常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3、原告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物质赔偿请求不能获得全部支持。鉴于×××报社转载常某作品所获利润及常某由此所受经济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对×××报社应赔偿常某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可依职权予以酌定赔偿额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报社在其主办的《×××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常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报社负担)。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报社向原告常某赔偿经济损失共50,000元。⑶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1560元,被告×××报社负担5000元。
  一审宣判后×××报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笔者认为,×××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予以复制后进行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成为5万字的连载小说予以刊登,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表现形式的精华部分,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属于一种广义的复制转载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形式。因为报社未经许可从网络转载到报刊,首先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其次《×××报》套印广告的商业性使用损害了专有权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网络站点的访问量,同时也影响同名书籍作品的销售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后的获取报酬权;而且报纸在刊登作品时插播广告获利也不合理的损害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报社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准确理解网络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许可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参照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版权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对此权威的解释是,“面对普遍存在的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转载人在转载他人作品前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情况,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传播,考虑网络产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等,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有两点应当明确,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的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第32条规定的作品范围;二是使用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当然当有关法律对网络转载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应当按照该法律规定办理。”①网络司法解释对于原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报刊刊登作品的法定许可可以适用到网络环境下,即除了报刊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外,网站也可以参照该条件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二是明确法定许可作品的范围除了报刊刊登的作品外,包括在网络上面刊登的作品。但是仅仅限于网络转载、摘编其他网站刊登的网络作品一种形式。有不少人认为按照网络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法定许可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包括报刊登载网络作品,但没有法理依据。因为允许网络的转载与摘编其本质上是“给作者对于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施加了限制,是给以网站的侵权豁免。这种侵权豁免就是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法定许可。”②而法定许可导致侵权豁免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故笔者认为结合网络司法解释和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法定许可规定的作品范围应仅限于网络登载报刊作品以及网络登载网络的作品,不适用于本案报刊登载网络作品的情形。

  二、准确理解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合理使用就是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规定的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包括合理适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而狭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1、从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到版权条约均规定了版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的原则,具体限制与例外留待各国自行立法予以解决。其中《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0条,TRIPs协议第13条,版权条约第10条均规定:版权的限制与例外限定于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解释版权条约第10条时世界版权组织专家委员会特别指出,“如果认为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则复制根本不得准许。如果认为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下一步应考虑其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只有当这种情况不存在时,才可能在特殊情况下颁发强制许可或者规定不需要支付费用而使用。”对TRIPs协议第13条的理解“第一,在处理专有权和对专有权的限制与例外的关系时,应以保护专有权为基础,以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为例外,例外应服从原则。如果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对专有权产生了不合理的后果时,应对限制或例外进行适当的限制;第二,对专有权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同时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③而在网络环境下,“按照版权条约的声明的解释,版权条约既没有缩小也没有扩大《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但是从版权条约第10条第2款看,原来《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某些权利和例外,可能会由于在数字化网络环境里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削弱和限制。”④

  2、为此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通过并已生效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延续大陆法系一贯的严谨,其中第5条专门穷尽列举了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各种情况。该指令的列举是穷竭性的,除此以外,成员国不得保留适用其他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权利。⑤欧盟上述列举的限制与例外内容几乎占该指令全部内容的四分之一。在强调判例的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著作权法衡量使用行为是否合理通常考虑: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所使用作品的数量与程度(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 work as a whole )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 work )⑥。
  3、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原则,倒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参照欧盟的立法方式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合理使用的条文也仅一条(第22条)。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破天荒地没有使用“等”情况,仅限于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与本案件有关的报刊等媒体刊登问题主要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四)和(五)项规定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再现与引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刊登与播放和“公共集会上的讲话”的刊登与播放,限定了文章的类型和刊登与播放的场合,本案小说类作品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也是参照欧盟的体例,分别列举规定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⑦。由于法定许可规定的分散特点,故无法得出是否还有“等”情况,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是否列举穷尽理解产生歧义。其中第3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与本案有关,该条规定作品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即仅仅指向报纸、期刊投稿被采用后刊登在报刊上的作品,而不包括其他途径发表的作品。因为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3条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除时事文章外,其余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参照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结合国民待遇原则和侵权的豁免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应当限制法定许可的范围仅在著作权法已经列举的情形范围内。故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法定许可没有将网络到报刊的转载行为列入其许可范围,因此超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范围将从网络复制到报刊作为法定许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著作人身权利损害的救济

  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不可分割的部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1)明确规定了著作人身权利的最低标准是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尊重作品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二)、(三)和(四)项规定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对侵犯著作人身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一般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称为精神损害救济更合理)的理解问题,在知识产权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概念认识不同,往往混淆承担侵权责任与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区别。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对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也不排除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支付抚慰金,否则是片面的。按照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是: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为根据具体情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已经足以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前述的救济手段不能够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救济方式构成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完整内容。按照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一般认为对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一种手段。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强调侵权行为的危害达到恶劣程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方能采用的另外一种救济手段。何为恶劣、情节严重还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不宜统一标准,主要看救济的效果是否足以弥补作者受到的损害。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⑧ 故本案虽然是否侵犯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存在争议,但如果构成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也仅应判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必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立法问题

  现行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条例不久就颁布了,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保护条例至今没有出台。由于网络司法解释颁布时著作权法没有修改,因而实践中对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形式与范围是否继续有效,能否扩大范围等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理解上述问题时应考虑:

  1、首先是一个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问题。应当说著作权法是上位法,而2002年最高法院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属于著作权法的下位法。网络司法解释公布时现行著作权法虽然还没有颁布,但是十分巧合的是1990年的著作权法的第32条与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基本一致,故依据该条规定的作品范围所作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违背新的著作权法。但遗憾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和相关内容已经说明问题。我国为了加入WTO,充分考虑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有关网络的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明确界定了发行权与出租权的定义等与网络有关的内容。而对于网络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的诸如网站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无涉及。但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中转载作品的范围规定仅限于报刊刊登的作品,并未包括网络作品。甚至连网络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一年多的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网络转载网络作品的行为,也没有在该著作权法中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立法者的疏忽和等待心理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既然上位法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网络作品的转载,下位法著作权司法解释也就无法予以明确,更无论扩大到报刊转载网络作品的范围。

  2、其次是一个后法与先法的关系问题。网络司法解释在先,应当为先法;著作权司法解释在后,应当为后法。通常的法理是,就同一个问题的解释后法优于先法。且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24条也明确规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转载作品范围,应当以2002年12月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为准。该解释规定仅限于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也就排除从网络到网络、从报刊到网络为法定许可使用的法理基础;更不包括从网络到报刊的转载为法定许可使用。任何自行扩大范围的解释均与法理不符。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副庭长罗东川近日出席修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听取对网络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软件联盟、微软、国际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单位的代表、专家、律师等。最高法院明确:著作权修改以后,有关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在该法中。在主管机关有关实施条例没有作出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网络司法解释仍旧适用。⑨ 网络已经逐步走向成熟,门户网站也走向多元化经营,因此在修改网络司法解释时,究竟是沿用原规定网络到网络、报刊到网络的转载、摘编适用法定许可的形式;还是同时参考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衡量的因素的形式值得斟酌。因为从网络司法解释实施的情况看,即使从网络到网络转载、摘编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但是仍然有转载、摘编过程中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是法定许可规定形式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具体侵权行为本身过于复杂,导致不宜笼统规定整个一类形式到另外一类形式是否法定许可有“一刀切”的嫌疑。如网站摘编、转载另外网站刊登的作品导致侵权诉讼就已经在我国知名的门户网站搜狐与新浪之间发生纷争⑩;另外转载、摘编他人网页导致的网页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都属于网站摘编、转载他人网站作品形式下的个案,最终法院均作出了侵权判决。故笔者建议,取消以是否简单地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为侵权豁免的标准,而参照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划分是否属于侵权豁免的标准;同时引入美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衡量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法定许可的标准。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出台前,有鉴于为了避免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范围和类型的理解不一致,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2002年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网络作品合理使用及其范围问题,应尽早出台补充解释予以修改和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五、出版社的地位与权利

  本案中在《×××报》发生侵权行为前的2001年11月,常某已经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小说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作者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给出版社,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来看,实际上是将其享有的对作品的复制、发行等使用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因此考虑到报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出版社作为共同的原告参加诉讼。⑾

  注释

  ①见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200页。

  ②孙秋宁《浅析网站的法定转载摘编权》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③分别参见唐广良、董炳和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和199页。

  ④见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⑤见曾明等翻译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相关内容,载《中国版权》2002年第3期第62-64页。

  ⑥见陈亚丽《小议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⑦见许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简介》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2年第4期。

  ⑧张晓津《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⑨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审判信息。

  ⑩见2002年12月3日《法制日报》其中涉及新浪网站创作的手机图片(美术作品)和涉及财经内容的一份表格和一份名单(汇编作品)被搜狐网站转载使用的问题,一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⑾ 出版社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可参见傅钢著《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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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6 17:17: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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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卫视竞争推陈出新 海外购买版权学精髓

  2011年04月13日11:05  南方都市报

卫视营销新风潮

  南都记者齐帅
  在国内各大卫视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台标“水果化”,打出“中国蓝”、“中国红”、“快乐中国”大口号等“基础工程”已经打稳,在2011年,新花样还在不断冒出,营销推广手段更是时时刻刻在推陈出新。
  拿起遥控器在几十个电视频道间选择,对观众而言也不是易事,于是电视台创造出各种名目端出“新菜”招揽顾客。刚过去3个多月,各大卫视就已经搞出了不少新名堂,其中有豪送大礼、批量舶来品的饕餮大餐,也有无缝隙对接、播出季等玲珑小巧的概念。做一个与时俱进的观众,自然少不了关注这些和你息息相关的播出、互动方式和节目内容。南都记者在第一时间走访各大卫视相关人士,把这些最新“菜式”捧至你面前,看看到底哪一款才真的是你那盘菜。而所有菜式,也都有很强的观赏效果,因为它们都有有趣的背景故事。
  A 节目新研发:很洋气
  “核心策略”
  以往国内娱乐节目多采用直接抄袭国外流行模式的办法,2011年各大卫视的主力节目几乎都是自海外购买了版权。
  随着卫视竞争日益激烈,各台都在新节目的研发上大下苦功。以往国内娱乐节目多采用直接抄袭国外流行模式的办法,这两年开始有了买版权的概念。而到2011年,各大卫视的主力节目几乎都是舶来品,在激烈的竞争中,“拿来主义”可以迅速提升节目品质和团队素质。
  除了去年大放异彩的版权购自《英国达人秀》版权方的《中国达人秀》,今年几个“很洋气”的节目将气势汹汹而来,其中包括东方卫视继《中国达人秀》之后力推的购买荷兰版权的《SingIt》的中文版《我心唱响》;浙江卫视主力推荐的新节目《中国梦想秀》是购买的英国周六晚黄金档冠军《就在今夜》的版权;深圳卫视金钟奖今年也将引进瑞士品牌节目《伟大的歌》的版权,节目将全部运用这个有点小资的模板,原汁原味,带来节目大变革;东南卫视全新改版的大型欢歌真人秀节目《欢乐合唱团》也是购买英国当红节目《超级合唱团》版权……对于最新娱乐节目集体“洋气”起来的现象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玄机?
  幕后探访
  版权战很迫切
  “不缺自创能力,而是时不我待“
  浙江卫视的《中国梦想秀》日前播出第一集的收视率已突破一点(超过王牌节目《我爱记歌词》),进入全国最火节目阵营。浙江卫视节目中心副主任陶燕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引进模式里带的一套“宝典”有非常精彩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摸索总结出来,“现在大的活动,时间紧、人手缺,‘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何乐不为?不是我们缺乏自创能力,而是有时时不我待。需要高效率来做事情,我们也需要在一定的时候把自己的经验放一放。”
  东方卫视《我心唱响》节目总制片人陈晔向南都记者表示《Sing It》的版权来自荷兰,发行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东方卫视看中这个节目模式的原因之一是它是最新的,除了在荷兰播出过一季,其他国家和地区都还没有推出实体节目:“这意味这我们这个节目模式和世界同步。《中国达人秀》都是这个模式在国际火了之后引进的。实际上,到现在模式竞争已经激烈到和世界同步才有先机。大家都在引进,引进本身存在竞争。我们这个节目网上基本上搜不到,这是一个很大优势。”
  买版权学精髓
  “脱胎换骨的理念变化”
  东方卫视《我心唱响》节目总制片人陈晔告诉南都记者:“光看人家的学不到精髓。每一个引进模式的‘宝典’包括诸多制作细节,还有外国专家过来培训、后期把关,中间双方不断用电邮来讨论。”
  陈晔认为,“以前选秀节目都是直接用了国外形式,其实只学皮毛,生命力存在问题。买版权能学到别人制作上的宝贵经验,而且花钱买,大家会更加珍惜。”据悉,各个节目的“宝典”都是厚厚一叠,多达百余页。集中够买版权也是国内电视台版权意识提高的表现。“经过他们培训和后期指导,大家的制作水平都在涨。”陈晔也表示,他们在引进制作的过程中感受到一种脱胎换骨的理念变化,惊觉有时候固有经验未必是正确的,“比如国外做节目的先进还不是体现在硬件上,而是体现在软实力上。我体会很深的是他们的逆向思维很厉害,‘反其道而行之’,他们认为观众想得到的,你永远不能做。这才叫悬念。”
  积聚高人气:不差钱
  “核心策略”
  派大礼,送充值卡、手机、iPad……以浙江卫视为代表的电视台送大礼行动再次升级,推动收视率上扬,“广告自然也好了”,促成良性循环。
  3月3日,当年度大剧《借枪》在浙江、天津、东方、北京四家卫视同时首轮播出时,浙江卫视开始了送钱送礼的“豪气”举动:每天播出的两集期间送出3000多元的充值卡、一台iPad、一台手机。3月8日妇女节,浙江卫视针对女性观众设置每5分钟送出一台手机的大礼。近期黄金档电视剧《拯救女兵司徒慧》播出时更推出了送金条的活动,让观众通过短信秒杀的方式赢取大奖。浙江卫视新节目《中国梦想秀》更是将送大礼的行动再次升级,每一期节目就要送出近4万元大礼,包括不断升级的手机充值卡,4个5000元大奖,还有神秘汽车大奖,这一季预计节目将送出50万元奖金。
  虽说发短信送礼品一直是电视台常规营销手法,但往常送出的不过是签名照和电饭锅等礼品,如此豪爽的手笔还真少见。不少网友惊叹“电视台真是不差钱”。
  幕后探访
  送钱不赔钱
  别以为送钱就是赔钱,这背后有一套精明的买卖。浙江卫视推广部副主任鲍志坚告诉南都记者:“奖品中的手机是商家赞助的,手机充值卡和iPad2电脑费用通过互动短信收入基本都平了。我们这个互动短信量是非常大的,最后等于我们送礼没有花钱。”他坦言浙江人比较会做生意,比较会算。“在做这个宣传营销计划的时候我们大概估算了一下,预想短信补一半,奖品我们自己掏一半。结果,实际效果比预想好。”鲍志坚告诉记者其实这种宣传互动方式重点在于创意,而不是花了多少钱。“我们靠热点东西吸引观众眼球。比如最新的iPad2观众就会很感兴趣,而手机充值卡,我们200元起步,每10分钟面值增加100元,最后增加到900元,感觉更像一个游戏,从而挑起观众兴趣。而从这些短信回馈我们还可以分析观众区块,比较收视群体,这些信息的反馈可以作为以后编排上的决策依据。”
  C 捆绑齐出击:“播出季”
  “核心策略”
  与其单打独斗一部一部推好剧,不如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推出季播概念,冠以统一标签,突出平台概念。
  随着优质电视剧资源的紧缺,电视剧购买价的日益提高,独播大剧的风险越来越大。虽然拥有一个唯一平台播出的优势,但是独播大剧良莠不齐,风险很大,不少卫视频道不愿意再像前几年一样去追独播。现在不少卫视认为只要是好剧,联合播出也好,就看在推广方面谁更胜一筹。
  在这个形势下,2011年不少电视台推出了“播出季”的概念。包括浙江卫视的“谍战英雄季”、北京卫视的“谍战月”、湖南卫视的“幸福生活季”等。这种概念的塑造是期望在大剧播出方面更突出自己平台的特征。其中浙江卫视“谍战英雄季”包括相继播出的《借枪》、《拯救女兵司徒慧》以及后面的《青盲》、《追捕》、《旗袍》、《我的父亲是板凳》等,北京卫视则把《风声传奇》和《借枪》两部剧的播出月称为“谍战月”,湖南卫视则把3、4、5月的综艺节目和电视剧《回家的诱惑》、《落跑甜心》等都统筹在“幸福生活季”的概念中。
  幕后探访
  冠上统一标签,突出平台概念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各台均会播出一些主旋律献礼片。浙江卫视有关人员表示,此前在盘点“七一”前后的储备电视剧时寻找到一个共同点,就是今年谍战和战争题材的戏最多,而且很多戏都是四家卫视联合首轮播出。如果单打独斗一部一部推,显然不太能突出平台概念,会淹没在各家卫视宣传的嘈杂声中,于是他们想到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推出季播概念,让“谍战英雄季”和浙江卫视中国蓝的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所有节目都冠上了统一标签,突出了平台概念。
  D 抢播新概念:“秒时代”
  “核心策略”
  无缝隙对接:没有广告,甚至没有片头,直接进入到电视剧正片。2011年电视剧播出的抢播概念已经进入“秒时代”。
  “抢播”,已经是电视台联合播出某一部电视剧时的惯常概念。抢播的概念是2009年《我的团长我的团》在四家卫视播出时跃入观众眼帘的。当时便出现了“零点抢播”和“24小时滚动播出”的概念。但这一事件令四家卫视“撕破脸皮”之后,各卫视对联合播出的首播时间严格控制在了黄金时间。于是到了2011年,电视剧播出的抢播概念已经进入了“秒时代”。浙江卫视提出《借枪》在《新闻联播》之后无缝隙对接。无缝隙对接的概念是没有广告,甚至没有片头,直接进入到正片,17:30准时播出。天津卫视紧随其后,删除了片头和广告,进入无缝隙对接状态。
  幕后探访
  无缝隙对接效果立竿见影
  浙江卫视推广部副主任鲍志坚透露,无缝隙对接牺牲其实很大。因为黄金时间的广告寸秒寸金,删除片头广告有很大损失,当时这个决定是通过很多权衡之后作出的,在内部也有争论。“但归根结底广告从哪里来?从品牌来,从平台影响力和收视率来。平台越高,广告越好,所以对我们而言首先是打造平台。虽然短暂时间内广告是受损失,但平台影响力大了广告商更愿来投,广告单位价格提升,而且广告品质也可以提升。无缝隙对接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很厉害,效果立竿见影。”天津卫视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采取这个措施之后,收视效果明显上升,删除广告的暂时损失完全值得。
  送钱促进良性循环
  这种送钱送奖的大手笔究竟效果如何呢?鲍志坚表示《借枪》成为浙江卫视中国蓝这几年播出效果和收视成绩最好的一部剧(《借枪》在浙江卫视播出时排名同时段全国卫视平台收视第一)。3月8日妇女节特别大礼这一天观众短信量翻倍,收视率很高,直接证明了送大礼的效果。虽然互动短信量大,但电视台强调这种互动短信收益并不会成为盈利点,广告收益才是大头。互动推动品牌效益好了,收视率上去了,广告自然也好了,这是个良性循环。
  本版主图漫画中,多位间谍装扮的人物排列成行。这代表2011年内地荧屏又掀起新一轮谍战热,而背后凸显出各大卫视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除了“谍战英雄季”这类新概念,各家各出新招奇招,才能吸引更多观众。(勾犇/CFP)
http://news.sina.com.cn/m/2011-04-13/1105222847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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