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此“前车之鉴”,但其他电视运营商并没有减缓将电视频道推向平板电脑的脚步。纽约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Cablevision Systems Corp近日宣布,将面向用户发布一款iPad程序,用户可以在家中通过iPad设备观赏所有Cablevision Systems Corp电视直播节目。与时代华纳有线公司相同的是,Cablevision公司的这款应用也需要用户订阅宽带和视频服务。
2、为此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通过并已生效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延续大陆法系一贯的严谨,其中第5条专门穷尽列举了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各种情况。该指令的列举是穷竭性的,除此以外,成员国不得保留适用其他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权利。⑤欧盟上述列举的限制与例外内容几乎占该指令全部内容的四分之一。在强调判例的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著作权法衡量使用行为是否合理通常考虑: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所使用作品的数量与程度(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 work as a whole )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 work )⑥。
3、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原则,倒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参照欧盟的立法方式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合理使用的条文也仅一条(第22条)。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破天荒地没有使用“等”情况,仅限于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与本案件有关的报刊等媒体刊登问题主要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四)和(五)项规定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再现与引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刊登与播放和“公共集会上的讲话”的刊登与播放,限定了文章的类型和刊登与播放的场合,本案小说类作品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也是参照欧盟的体例,分别列举规定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⑦。由于法定许可规定的分散特点,故无法得出是否还有“等”情况,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是否列举穷尽理解产生歧义。其中第3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与本案有关,该条规定作品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即仅仅指向报纸、期刊投稿被采用后刊登在报刊上的作品,而不包括其他途径发表的作品。因为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3条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除时事文章外,其余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参照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结合国民待遇原则和侵权的豁免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应当限制法定许可的范围仅在著作权法已经列举的情形范围内。故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法定许可没有将网络到报刊的转载行为列入其许可范围,因此超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范围将从网络复制到报刊作为法定许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