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 今天开始阅读老师新发的教材《媒体道德原理教程》。序言中提到:“较为系统掌握一门伦理学经典流派的伦理知识,具有较为丰富的媒体实践经验,熟悉新闻理论知识,长期追踪媒体也得发展变化以及对媒体伦理研究有着浓厚兴趣,这五个条件集于一身赋予这样得研究者一种致力于建构媒体伦理知识体系得使命感,促使他寻找媒体伦理的基本伦理。”这也是编写这部教材的基本原理。
2024年6月4日 今天开始阅读绪论部分。关于媒体实践的道德要求,参考万俊人对“人为什么要有道德”的理解,可以从4个维度回答“媒体业者为什么要有职业道德”:媒体业者无道德的执业行动是否可能?媒体业者为什么应当有道德地开展执业行动?媒体业者如何才能按照道德的方式开展执业行动?媒体业者应该有怎样的职业道德(或职业伦理)观念?
2024年6月5日 人类社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然界”:一种是客观存在的世界,人们可以通过直接的感性和知性来认识,是感性的;另一种是按照人的理念建构的带有理想色彩的世界,它是由人的理性按照自己的愿望建构的,是超感性的。而媒体实践所建构的:第二自然“就是符合道德法则的根植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世界,具有向善的取向,人们可以从其中发现“第一自然”的是非曲直。
2024年6月6日 对媒体职业道德的反思始于业者的个体反思。在长期的媒体实践中,通过媒体机构业者的共同努力,在媒体(业者)与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的道德信任关系,即媒体相信自己的叙事包含道德教化的功能,公众也愿意将媒体作为“社会的良心”和道德机构。同时,媒体实践遵循模仿律,当媒体机构的道德实践为其带来更高的公信力时,同样会有媒体机构尝试以道德的方式进行媒体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当个体的媒体道德意识成为普遍的道德共识,便为媒体执业道德规约的问世奠定了认知基础和舆论基础。
2024年6月7日 今天术后第一天,少用眼,没看书。
2024年6月8日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从五个维度阐释了他所理解的“义务”概念。 第一个维度的“义务”概念,是指“强制具有一个不乐意采纳的目的”。这一界定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区别开来,法律义务是外在的义务,由外在的目的强制人必须按照要求行动;伦理学中的义务则是违背个人的感官欲望,但理性强制自己超越感性,把一个由理性规定的目的强加给自己。 第二个维度的义务概念,把义务界定为“绝对的应当”。伦理学中的义务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出自个人意志的规定,在理性的力量足以超越感性,所有的行动都必须遵照意志之规定,这样的行动就成为一种无条件的应当。 第三个维度的义务概念,是指“人有责任采取的行动(责成去行动)”。这个维度的义务,从意志发出的“应当”命令,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并把遵守义务当作自己的责任。 第四个维度的义务概念,将义务界定为由“自己的立法理性而来的一种道德强制,如果这理性把自己构建成一种执行法则的力量本身的话”。这个维度的义务概念与道德强制和道德法则联结在一起,从而使义务概念真正进入伦理学视阈。前面讲过,人是实践规则的(制)作者,道德规则一经被创造出来,(制)作者也就成为行动者,并且还是这种行动的监督者。这种强制依据的只能是实践规则(制)作者的理性的力量。 第五个维度的义务概念,义务意味着“按照理性的一种法则来行动的必然性”。这个维度的义务概念,义务进行到必然的阶段,人在运用自己的理性规定应当按照道德的方式行动后,遵循道德法则成为一种必然,这是人的理性将自己从受感官欲望奴役到可以摆脱感性束缚而进入自治状态的结果。 上述五个维度的义务概念,康德是在一般意义上界定义务概念,义务的主体是抽象意上的人,适用于所有具有理性思维能力的人。媒体道德原理的义务概念,义务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媒体实践的业者,并且是具有理性思维能力的业者。媒体信息消费者也是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有理性思维的能力,只是这个群体的人并不隶属于媒体机构,在他们尚未自主创办连续出版的自媒体,并愿意按照机构媒体规范其自媒体专业实践活动之前,就不属于媒体道德原理的义务主体。 媒体道德原理中的义务概念,可以按照康德对义务的界定方法,按照从感性到理性再到道德的逻辑顺序,逐渐界定媒体业者的道德义务概念。 媒体实践中的业者,他的执业目的多样,从对叙事文本的受欢迎、到叙事文本给供职机构及自己带来的经济收益、再到叙事文本获得传媒领域的知名奖项,都可以是媒体业者在执业中的目的;执业目的也可以是努力使自己的叙事文本给信息消费者以精神的愉悦,或者通过叙事文本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进步;此外执业目的还可以是通过媒体实践开阔自己的视野并提升自己的执业能力。在这些目的中的,有的是媒体业者乐于采纳的目的,有些则是违背其本意的。满足业者个人感官欲望诉求的目的,因其可以给业者带来经济收益和好名声,这类目的自然乐于采纳;相反,促进问题解决、推动社会进步需要业者付出艰辛的劳动,甚至承受外在的压力或者抵制外部的感官刺激,这样的目的却未必符合其感官欲望,因而不愿意采纳。义务概念要求业者强制自己采纳违背个人感官欲望的目的,并将抵制的感官欲望作为执业义务。 媒体业者违背个人的感官欲望,把自己不乐意采纳的执业方式(目的)上升为一种“绝对的应当”,这是指向自我的暴力,意志力薄弱的业者可以偶尔违背感官欲望采纳一个自己所不乐意采纳的执业目的,这样的强制毕竟无法持续。要使义务获得稳定性,需要业者将战胜自己的感官欲望、服从理性遵守义务作为“绝对的应当”。通过这样的意志强制,进入第二个维度的义务概念境界。 当媒体业者要求自己在专业实践中把遵守义务作为绝对的影响,意味着他去自己签订了遵守义务的契约,不遵守就对自己造成一种亏欠。为避免对自己的亏欠,在执业行动中必须按照义务的规定去行动。在第三个维度上,对于媒体业者来说,义务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行动的号角,只能按照义务的规定去执业。 媒体业者听从义务的号召采取行动,这种号召不同于受到外部感召而产生的行动力,而是纯粹听从自己的理性自我规定的执业目的,从而丧失向自己讨价还价的资格,因为自己正是这种义务的(制)作者,这样的规定是业者的理性超越其感官欲望的结果,因为只能通过道德强制监督自己。 最后一个维度的义务概念,当媒体业者的理性使自己的执业行动获得一种行动的必然性,并且这样的必然性是按照理性制定的法则提出的要求。只要业者置身于执业岗位上,他将自动听从义务的号召去行动。 媒体道德原理的义务概念,在媒体技术进入智能技术后受到挑战。人工智能媒体的出现,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媒体应用,智能媒体(程序、机器人、数字人)可以分担媒体生产的某些任务,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智能媒体(程序、机器人、数字人)是否可以成为义务的主体。道德原理的义务概念要求媒体业者拥有自由意志,由此限定了媒体实践中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媒体业者。
2024年6月9日 上面这一段由“道德哲学”到“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思考论述,逻辑严密,值得反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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