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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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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0 21:23: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版《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为何引来巨大争议?
原创: 方新  记者站  2018-10-30
文丨方新 来源 记者站
法网、英超、奥斯卡颁奖礼、MTV音乐录影带大奖,这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庞大观众群和强大影响力的境外直播节目,或将与大陆众说“再见”了。
9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通知,针对该局起草《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发布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境外视听节目管理机构和制度等方面做出了众多创新。
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但该《意见稿》中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数量、比例,节目审核权限与审批时限问题等条款,自公布伊始就伴随着各种争议,引发了有关方面的反弹。
争议焦点:
播前审批、播出比例限制、不均等对待、单一化管理
法网、英超的直播,国内购买了版权的视频网站在播出前,需要经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前审批,而且这个审批时长有可能达到90天;
世界瞩目的奥斯卡颁奖典礼,国内有关单位在引进时,不能超过可供播出的该类别节目总量的30%,否则便涉嫌违规;
另外,对于有些境外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对电视台直播节目进行同步转播,而不能直接直播……
这些单一化的管理手段、不符合直播节目特性的播前审批制度等不符合国内视听节目发展现状的条款,均出现在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稿》中。
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存在于播前审批范围扩大、审批时限不符合直播节目特性、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与传统的电视台实行双重标、对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实行不超过30%的播出比例限制、对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实行单一化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说,根据《意见稿》的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时,需由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机构进行播前审批,且审批的范围从此前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延伸到线上几乎所有的网络视听节目。
在审批时限上,从有关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初核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有需要时,还需组织专家评审,审批时限最长可达90天。
另外,在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时,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节(栏)目播出。而且,该《意见稿》还规定,对于以直播方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同步转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引进的节目,而无法直接直播。
在引进的境外综艺、体育等节目的管理上,与引进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在播前审批制度、审批时限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标准,而没有体现出境外综艺、体育等直播节目本身的特性,单一化的管理,同样不符合这类节目的发展特性。
带来后果:
1.事前审批,割裂优秀文化产品的传播
目前,一些境外的影视剧作品、纪录片、综艺和体育节目等,之所以在很长世间内都保持着长盛不衰的活力,取得了品牌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多重丰收,成为体现本国风土人情、传播本国文化特色的重要载体,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节目在内容和技术等方面对市场有着非常清晰的认知,始终走在发展的前沿,坚持创新发展,不断精益求精。
国内的观众,也在观赏境外视听节目的过程中,逐渐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接收来自于境外的先进理念,开阔视野,了解最前沿的技术和最新的文化。
但播前审批制度,则切断了国内观众接收境外文化产品的快速通道。根据该《意见稿》,对引进和传播的所有境外视听节目进行播前审批,且审批时限达达90天,这严重影响了这些优秀境外节目在国内的传播,导致国内的观众无法第一时间接收到世界上最新的文化产品。
当然,播前审批对于杜绝不良文化思想的传播,减少文化糟粕带来的不良影响等方面具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的形势下,播前审批已经无法满足网络视听节目的特性,难以满足视听产业在节目创新、传播创新等方面的要求。
2.播出比例限制,阻碍国内视听产业百花齐放
实行播出比例限制的策略,在国内的很多行业和领域内都有着长足的历史。但那是基于当时国内的相应产业发展比较落后,为保护国内企业,保护相应领域安全而做出的临时策略,这种非市场化的行政手段控制,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保护国内企业,保护市场安全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对境外视听节目实行播出比例限制,也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它已经无法起到保护的目的,反而破坏了国内正常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创新发展壮大自己,对于国内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另外,实行播出比例限制,对于繁荣国内的视听产业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配置,促进优秀境外节目在国内的传播,帮助国内视听企业通过充分参与竞争来壮大自己,促进国内视听产业的百花齐放。
3.不均等对待,无法激发国内视听市场活力
该《意见稿》规定,对于以直播形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以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直播的境外视听节目进行同步转播,这种规定,最直接的影响便是导致境外的很多优秀直播节目无法在国内播出。
首先,很多境外的优秀直播节目,其版权费用等成本高昂,国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并不一定拥有知识产权方的版权许可或授权许可,这会导致很多此类直播节目在国内无法播出。
另外,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境外视听节目,早已不是单纯的播出,更多的是采取以更符合移动互联网特点的方式进行传播,在技术和运营等方面,传统的广播电视机构显然无法与一线的互联网企业相匹配。
再者,这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国内的诸多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由于在技术和对用户及市场的理解上更为开放,在助力国内视听产业发展上,拥有自己独特的地位,这种作用反而会激发市场活力,促使从业者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公平竞争。
一些建议:
1.播前备案,事后抽查,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实行播前备案,既可以让国内的观众第一时间体验到优秀境外视听节目的魅力,还可以让国内的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能够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的调整播出策略,更好地服务受众,同时减少视听节目主管机构的人工、时间和审核成本。
可以建立一套科学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已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可以进行事后抽查,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利于国内文化发展,传播有害信息的境外节目,对引进机构和相关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严重者拉入黑名单,直至禁入。
2.类型化管理,公平对待,维持充分竞争
由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境外视听节目本身就有着复杂化、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对于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目前采取的是严格禁入的政策。
但是,对于发展比较成熟的综艺和体育赛事节目,其本身的安全风险比较低,直播过程中风险可控,对于此类满足人民群众娱乐生活的节目,应考虑充分放开,且取消网络视听服务单位只能转播由广播电视机构播出节目的限制。
如此,即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其他网络视听服务单位的自主性,让各市场主体充分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国内文化市场。同时,也把对境外视听节目的自主选择权,交给观众,通过观众的自主选择,优胜劣汰,最终营造出健康、有序且强大的国内视听产业。
总结
作为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的国家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这部规范我国境外视听节的引进及传播的规章制度,待其正式实施后,将对国内引进和传播境外视听节目产生长远且深刻的影响。
基于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前,就应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既要与时俱进,也有符合我们目前的发展现状,一切都要朝着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有利于繁荣国内视听节目发展的目标前进。
编辑:陈心茹

262#
 楼主| 发表于 2018-11-8 22:06: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沧桑记者证[color=rgba(0, 0, 0, 0.298039)]
今天是第十九个记者节。

记者是时代记录者,亦被时代所记录。

栉风沐雨,薪火相传。无论处于哪个时代,记者的使命都是一样的。从历史的深处一路走来,经历血与火的考验,灾难与事故的洗礼,真善美和假丑恶的歌颂与鞭笞,记者仍是当之无愧的历史见证者与记录者。

这样一个节日,纪念与反思,都是不可或缺的。今天,笔者搜集整理了一批新闻前辈使用过的记者证,其中包括民国时期、新中国建国初期、文革时期的记者证。这些证件本身也记录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新闻业风貌,见证了历史风云的变幻。

民国《苏报》职员证
民国《天津人民晚报》职员证
台湾地区早期记者证



以上三图均为民国记者章
新中国建国初期《团结报》记者证
新中国建国初期《四川工人日报》记者证
文革时期《东方红战报》记者证
文革时期《红色造反报》记者证
文革时期新华社记者证
1964年《延河文学》月刊社记者证
早期《黑龙江日报》记者证
早期广州军区《战士报》记者证
一九八十年代《新长征报》记者证
1981年《科学时代》杂志社记者证
早期中央电视台记者站工作证
早期《光明日报》记者证
早期《南方日报》记者
早期《长春日报》记者证
早期《济南日报》记者证
1989年首批全国通行记者证发放,还允许发特约记者证
1998年,新一批记者证换发,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并编号。2003年,记者证定名为“新闻记者证”,同时取消“特约记者证”。上图为最新的2014版全国统一记者证。
如今的香港地区也采用了统一版记者证


编辑:冉玲琳


263#
 楼主| 发表于 2018-11-9 20:49: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严格控制综艺节目嘉宾片酬 加大网剧治理力度|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0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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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语音播报


投实消息: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坚决遏制追星炒星等不良倾向,严格控制综艺节目嘉宾片酬,加大网络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
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电发〔201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文艺创作呈现出良好态势。但是,一些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家办台办网办节目,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承担启迪思想、滋养心灵、涵育审美、成风化人的重要使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坚守底线红线。各节目制作和传播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绝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问题的严重危害,坚决摒弃以明星为卖点、靠明星博眼球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构化管理和宏观调控,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制作播出更多富有时代气息、格调积极健康、具有文化内涵的原创节目。

三、鼓励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创新节目形式,严格控制嘉宾片酬。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开拓创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摒弃浮华,注重节俭,力戒高价追星、铺张浪费,对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倡导影视明星以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参与公益性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也要符合上述规定,上线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备以上信息。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

四、加大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治理力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要积极推进,调研论证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最高片酬限额,并作为行业自律规定发布施行。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行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片酬超过配置比例规定或最高片酬限额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评选奖励,不能享受政府资助补贴。

五、坚持同一标准、同一尺度,维护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的健康有序发展。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网台联动的有效管理机制,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要积极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各自特色优势,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在理念、内容、体裁、题材、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努力做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六、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坚决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建立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正确开展节目综合评价,正确看待、合理运用收视率(点击率)数据,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督促全体会员自觉抵制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建立健全深化宣传、广电和公安等部门联合协调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工作机制,对从事、参与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坚决予以惩戒。对于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曝光,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主管主办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主管主办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层层传导,步步压实,形成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齐抓共管、长抓不懈的局面。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规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作品不予发行播出,并依法予以查处,吊销其有关许可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被处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各级收听收看、监测监管机构要加强节目监听监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研判、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10月31日

编辑:冉玲琳

原文链接:http://www.toushijinfu.com/index ... mp;isappinstalled=0




26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1 19:52: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广电总局: 鼓励创作英雄烈士题材作品 政策将重点倾斜扶持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广电发〔2018〕23号印发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要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创作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专题片、纪录片、电视剧等,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经典红色电影《 建党伟业》:向革命先烈致敬

以下是《意见》全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现就学习宣传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法律要义,大力弘扬英烈精神
(一)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近百年来不懈奋斗伟大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诗的缩影和代表,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二)制定颁布英雄烈士保护法是落实宪法规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全面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功绩,加强英雄烈士保护,有利于在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是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各相关单位应当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以及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引领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良好风尚。

二、深入学习法律规定,积极开展普法宣传
(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七五”普法重点内容。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法纳入本部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习,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培训时,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必学法律,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指导和支持。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加强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网络视听节目主播、节目制片人、编导、总编辑、节目内容审核员等从业人员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学习培训,加强对节目嘉宾、评论员的管理。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普法,发挥舆论监督职责,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促进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周恩来的四个昼夜》:再现了革命家的勇于担当
三、丰富节目内容创作,做好重要节点宣传
(七)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创作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专题片、纪录片、访谈节目、综艺节目、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等,丰富节目内容,创新节目形式,增强节目内容说服力和精神感染力。
(八)鼓励英雄烈士题材的剧目积极申报电视剧选题规划、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在创作指导、协调配置资源、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并对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申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创作重点扶持项目、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和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定期向公众推荐,促进其推广传播。(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通过播放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专题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在每年清明节、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宣传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在其主频率、主频道、首页显著位置集中播出展示、推荐推送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优秀作品,组织报道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十)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创作具有针对性、教育性、贴近性、趣味性的适合未成年人的作品,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积极播出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其所属未成年人频道频率、未成年人专栏播出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的时长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十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史料和精神的宣传,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协调组织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
(十二)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的采风、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配合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工作。
四、落实审核主体责任,加强节目内容把关
(十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细化节目内容审核规则,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落实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播出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工作,切实把好节目入口关、内容审核关、价值导向关;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十四)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关行业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十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应当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针对现存节目库内容的专项全面清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清查及整改情况报送原发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十六)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发现其用户发布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网络视听节目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该网络视听节目,并采取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防止网络视听节目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
(十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将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包括:创作和播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和公益广告情况,重要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情况,对违法有害节目的删除处理情况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十八)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公布举报电话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十九)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责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采取停播、节目替换、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二十)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推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编辑:冉玲琳


265#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1 20:06: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CNN记者与特朗普面对面互怼!记者被禁再入白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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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新闻发布会上,美国总统特朗普再度以其惯常做法同CNN记者吉米·阿科斯塔(Jim Acosta)发生争吵。稍后,阿科斯塔被剥夺采访许可,失去了今后参与白宫新闻发布会资格。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著名记者吉米·阿库斯塔同美国总统特朗普发生争执后,白宫方面已经没收了这名记者的采访证。特朗普发言人桑德斯表示,阿库斯塔的采访许可已经被无限期取消。她指责阿库斯塔的行为"完全不可接受"。在此前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由于这名CNN记者不断追问,特朗普当众称阿库斯塔"不知羞耻、非常可怕的人""是人民公敌。"
阿库斯塔在记者会就特朗普有关中美洲难民潮的表述提出问题,从而引发了这场争执。阿库斯塔当时问道,特朗普是否出于选举需要故意"抹黑"难民。特朗普起初显然是想回避这个问题,他说:"不是,我希望他们来到美国,但他们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入美国。"
不依不饶的阿库斯塔继续追问到,这些移民和"侵略"基本不能相提并论,但中期选举前几周内,特朗普频繁使用这一说法,并成功影响了选情。此时,特朗普勃然大怒。他不无挑衅地对这名记者说:"说老实话,您还是让我来领导这个国家吧。您去领导CNN,如果您真得出色,那收视率也会高一些。"
当阿库斯塔想再次提出问题时,特朗普打断了他的发言,并多次重复道:"够了够了。您坐下吧。"这时,白宫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走上前来,试图拿走阿库斯塔手上的麦克风。但阿库斯塔紧握麦克风,还向特朗普提出有关"通俄门"的问题。
此时,特朗普对阿库斯塔予以猛烈抨击:雇用你这样的记者工作,简直是CNN的耻辱。"您是一个不知羞耻、非常可怕的人。您不应当为CNN工作。"稍后,他又说阿库斯塔散布"假新闻",是个"人民公敌"。

白宫发言人桑德斯表示,特朗普崇尚新闻自由,也欢迎"尖刻的问题"。"但我们绝不会容忍一名记者对白宫的年轻女实习生动手。这种行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桑德斯这里所谓的"动手",显然是指记者会上,阿库斯塔拒绝交出麦克风的场景。
CNN记者阿库斯塔通过推特表示,有关他对白宫女实习生"动手"之说,纯属"谎言"。CNN也对阿库斯塔表示支持:没收采访证完全是白宫对这名记者不断提出尖锐问题的"报复行为",而白宫发言人的表述纯属"蒙骗"。CNN还表示,没收采访证的做法"前所未有",是对"我们民主制度的威胁"。

编辑:冉玲琳

链接:http://m.sohu.com/a/274173438_611506

266#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2 19:30: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广东中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方维廷接受审查调查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方维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方维廷简历
方维廷,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广东惠来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7月起历任广东省物价局科员、副主任科员

1993年3月起历任广东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9年1月起历任中山市委政研室副主任、主任

2006年9月起历任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11年7月任中山市委副秘书长、翠亨新区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2012年8月任中山火炬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3年4月任中山火炬开发区及翠亨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3年12月任中山市委秘书长、火炬开发区及翠亨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4年4月任中山市委秘书长

2016年12月至今任中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编辑:臧博
267#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17:06: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杨玲玲简历

  
    杨玲玲,女,汉族,1956年11月出生,江西临川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3年12月至1995年9月,任江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1995年9月至1998年8月,任江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主任编辑;1998年8月至2000年7月,任江西电视台副台长;2000年7月至2000年8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2000年8月至2003年5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2003年5月至2003年12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2003年12月至2005年5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2005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台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2月,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2009年2月至2012年4月,任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党组成员;2017年3月,被聘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编辑:臧博
268#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17:15: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天津海河传媒中心正式成立:王奕、王立文任总裁、副总裁



11月13日,由天津日报社、今晚报社、天津广播电视台整合的天津海河传媒中心正式成立。原天津日报社社长、天津广播电视台台长王奕任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党委委员、常委书记、总裁;原天津日报社副总编辑王立文任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副总裁。

据观媒报道,2018年11月13日,由天津日报社、今晚报社、天津广播电视台整合的天津海河传媒中心正式成立。

原天津日报社社长、天津广播电视台台长王奕任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党委委员、常委书记、总裁;原天津日报社副总编辑王立文任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副总裁(正局级)。

海河传媒中心此前已多次亮相

按照改革方案,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天津广播电视台合并组建天津海河传媒中心。而据公开资料显示,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已经在多个属地活动中亮相品牌。


今年7月,据北方网报道,由天津海河传媒中心主办,以“致敬美好生活”为主题的2018第六届天津融媒体粉丝狂欢节在梅江会展中心开幕:天津广播电视台各频道、频率,天津日报、今晚报及其子报子刊,天津广电网络,津云北方网,天津广播电视塔等全部参与其中,参展规模最大、媒体阵容最强,真正实现津城所有主流媒体的大融合。

据今晚报报道,11月7日,“融聚2019”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媒体资源推介暨广告招商说明会举行。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在平台融合、资源融合、内容融合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实现广告经营的融合。天津广播电视台各频道频率,天津日报、今晚报及其子报子刊全部参与其中。

上述消息称,“他(天津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卫建)首先带来了好消息,天津市委刚刚召开会议,公布了中央批复同意的《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将天津日报社、天津广播电视台、今晚报社所属的频道频率、子报子刊、新媒体等所有资源整合建立成天津海河传媒中心。这场资源推介盛会作为海河传媒中心的第一场官方活动正式亮相,今天的盛会必将成为天津传媒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消息还提到,“天津所有有影响的媒体集中在天津海河传媒中心旗下,进行全面升级,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打通各媒体板块的业务边界”。


        上述官方媒体公开信息显示,新整合成立的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将涵盖天津日报社、天津广播电视台、今晚报社所属的频道频率、子报子刊、新媒体等所有资源。

王奕、王立文任总裁、副总裁


此外,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党委下设天津日报事业部党委、今晚报事业部党委、天津广播电视事业部党委。王奕、王立文等亦兼任相应职务。原天津日报社社长、天津广播电视台台长王奕任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党委委员、常委书记、总裁;原天津日报社副总编辑王立文任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副总裁(正局级)。



2015年1月,王奕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党委副书记、台长;2017年4月,天津广播电视台台长、天津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奕,出任天津日报报业集团社长、党委书记。有消息显示,王奕并未卸任原来的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王奕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6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副台长。2015年1月,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台长、天津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公开报道显示,今年2月2日下午,天津日报总编辑王立文、天津日报总编室副主任任勇率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电视台等市级媒体采访团一行到华明高新区开展新春走基层调研采访活动,这或许也间接地透露出天津媒体整合的情况。


王立文,男,汉族,1968年4月生,安徽望江人,199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高级记者,现任天津日报社(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拟任正局级领导职务。


网址链接:http://3g.163.com/dy/article/E0IR5E2N0517SGTK.html

编辑:臧博
269#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19:29: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江西广电反腐风暴:今年四个来月连查6人,其中三位厅级干部


江西广电系统的反腐行动仍在持续进行。

11月14日中午,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消息,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出生于1956年11月的杨玲玲已于2017年退休。2017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杨玲玲被免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职务。2017年3月,她被聘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公开简历显示,杨玲玲长期在江西广电系统工作,先后担任江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主任编辑、江西电视台副台长等职务。2000年7月,她担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之后兼任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职务长达五年。

2005年5月,她重回江西电视台任职,担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台长。此后,她又历任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党组成员等职务。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在杨玲玲落马之前,江西广播电视台已有两位厅级干部落马,一位是在任副台长李建国,另一位是已经退休四年多的原副台长张晓建。他们均与杨玲玲在江西广电共事多年。

9月4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消息,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出生于1965年12月的李建国长期在江西广电系统任职,早年曾担任江西电视台第二套节目编辑部副主任、主任,2001年4月升任江西电视台台长助理,此后兼任都市频道总监。2003年11月,李建国任江西电视台副台长,2012年出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

李建国落马不到两月,江西广播电视台另一名退休厅级干部落马。

11月1日早间,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张晓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晓建出生于1956年4月,河南清丰人,曾任江西电视台广告部主任,台长助理兼广告部主任,副台长兼广告部主任等职务,2012年4月后出任新组建的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并于2014年7月退休。

张晓建的履历显示,从1995年1月到2012年4月,他在江西电视台广告部主任这一岗位上呆了17年之久。

除了三名厅级干部被查外,江西广电系统此前已经有多名领导干部落马。例如,今年6月26日,江西省纪委监委网站一连发布了3条江西广电系统官员落马的消息。

其中,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总监周继革涉嫌严重违法,经省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南昌市监委监察调查。

原江西电视台卫视频道运营部副主任陈小红涉嫌严重违法,经省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南昌市监委监察调查。

江西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中心控管科副科长熊雪榕涉嫌严重违法,经省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南昌市监委监察调查。


网址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32929

编辑:臧博

270#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6 18:48: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发布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发布、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 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依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1130日起施行。

网址链接:
http://www.cac.gov.cn/2018-11/15/c_1123716072.htm?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编辑: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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