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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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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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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楼主| 发表于 2012-1-7 20:18: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禁插令损害了广告的商业模式
Posted on Friday, January 6, 2012 at 11:50 pm
我们应该让分立的电视台自己作主,让它在与其他电视台的竞争中,摸索更有效的收费模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对电视台广告作干预。否则,电视台就会被迫选择次优的方案,其代价必定由电视台、产品厂商、观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5)

禁插令损害了广告的商业模式

薛兆丰
2012年1月9日

最近广电总局颁布规定,要求自2012年元旦起,全国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其目的是照顾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保护剧情的完整性、从而提升电视台的公共服务水平。从网上舆情看,对规定的褒奖多于批评,而我的看法正相反。我认为“禁插令”误解并损害了电视剧插播广告的商业模式。

广告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我们知道,只要是社会,只要不是孤家寡人地生活,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那就是说,总有一些信息,是自己知道而对方不知道的;总有一些行为,是自己可以控制而对方无法控制的。然而,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言,我们无时不刻需要友侪的帮助,我们消费的每一件商品都经过千万人的劳作。所以,如何构建一个信息沟通和协调系统,让分工和交易成为可能,是文明进步的瓶颈之一。

从这个角度看,广告有两重功能。一是传达信息。厂商通过广告让消费者知道其产品的存在和各种相关的性能。这功能本身不难理解,而内里常常引起争议的两个焦点,一是广告内容是否可以夸大其词,二是厂商是否可以在广告中攻击竞争对手。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与广告受众的平均理解力有关。

一些广告用语华而不实,但如果广告受众心知肚明,自动打上折扣,而让政府官员把握适当的分寸、对这类不实之辞作监管的成本很高,那么社会通常就会允许这类华而不实的广告,而不至于视之为欺骗,这与真实生活中,人们讲恭维话和客套话,并不需要政府出面监管,也不至于被视作缺乏真诚和正直的道理是一样的。

另一类产品,尤其是与医药用品相关的商品,若广告用语中包含夸张不实的成分,受众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自动打上适当的折扣的成本很高,那么这类产品的广告内容,就应该受到较严厉的监控。这种监控有时是政府来做,而事实上,让第三方的评审机构通过竞争来提供这种服务,效果会更好,这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所作的质检是一个道理。

同样,假如广告受众,一般地具有较高的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能力,那么允许厂商之间通过广告来互相批评,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美国就是一个允许这种做法的国家。过去几年,苹果公司做了一系列嘲弄微软公司的广告,生动活泼,惹人发笑。微软后来奋起反击,但思路笨拙,我的观感是微软在广告形象中至今依然占下风。

广告的另一重功能,是让厂商得以在消费者面前奉上抵押品。厂商在连绵的时间段内,向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提供单价有限的产品,比如一瓶牛奶,一碗面条,一件衣服,一辆汽车。这便形成一种极不对称的格局:单个消费者根本无力承担揭发劣质产品所需付出的巨大成本,而厂商却有极强的动机在生产过程中玩忽职守,那么厂商如何取信于民?

办法是厂商先向广大消费者付出抵押,做看上去铺张浪费且在短期得不偿失的广告。一旦企业租用了城市里最显眼的灯箱、电视中最贵的广告时段、或竞技中最受欢迎的运动员的着装权,企业就一次性地付出了巨大的沉没成本。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就无法通过薄利多销的收入流来偿还广告支出,巨额的事前抵押就化为乌有。厂商通过广告作了抵押,便增强了消费者的信任。

再谈广播中的广告。电台制作广播节目,其费用最初是通过出售收音机来征收的。谁要听某个电台的节目,就得购买某个电台特制的收音机。显然,这种做法有许多缺点,一是个人组装收音机的技术在迅速普及,阻止人们收听“盗版”广播变得越来越困难,二是电台的蓬勃兴起,要用户在诸多收音机之间切换显然不合实际。

这时候,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电台和电视在节目中捆绑广告,由厂商来支付节目制作的费用,而让最终受到广告的影响而光顾厂商的消费者来向厂商偿还广告的费用。想想看,厂商对媒体的节目内容不感兴趣,媒体对观众的消费不感兴趣,观众对厂商的生意不感兴趣,但把这些互不关心、各有所需的人群凑一起,各方略作妥协,便成就了巨大的共同利益。这种迂回的买卖链条,能让未曾亲见的人叹为观止。

今年起实施的“禁插令”,是对这种自发商业模式的武断干涉。确实,如果观众能够像在付费的电影院里那样连贯地看完整部节目,得到的享受或许会更完整;如果艺术家们能够完全不顾观众的喜好,拍出的电视节目或许会更高雅;如果厂商能够直接发现需要购买商品的顾客,他们也能节省巨额的广告支出。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世界开天辟地之时就存在的基本约束,那就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上述种种做法,都是为了应付这个困境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在商业竞争中,这个成本已经被压倒目前条件下的最低了。

要说明的是,广告必须与电视节目捆绑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才有商业价值。如果把电视剧都安排在收视率高的时段播出,而广告则集中在午夜后连播,那么广告就没有价值,而收视率高的时段也就不能称为“黄金时段”了。至于电视节目与广告之间应该如何适可而止地结合,那应该是电视台不断尝试和优化的结果,而非官员一纸文件所能取代。

同样值得说明的是,厂商播出广告,与言论自由无关。广告商之所以能插播广告,是因为它们租用了电视台的资源,而不是它们有言论自由权。不要以为你有权说话,就等于你有权用别人的扬声器说话。言论自由并不等于经济免费(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economically free)。国内电视台的产权,可能并非完全私有,但仍然有独立的核算,有明确的出资方,而这些出资方也绝非铁板一块、同一实体。

这是说,我们应该让分立的电视台自己作主,让它在与其他电视台的竞争中,摸索更有效的收费模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对电视台广告作干预。否则,电视台就会被迫选择次优的方案,包括过短的电视剧单元、堆砌广告图标的画面、过于露骨的广告植入等,来维持这种商业模式,而其综合代价,必定是由电视台、产品厂商、观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的。

http://xuezhaofeng.com/blog/?p=1605

周士君牧野风计划经济虽退出了历史舞台,计划文化或曰专制文化却在日渐兴盛起来!//@薛兆丰: 广告必须与电视节目捆绑在一起,才有商业价值。至于电视节目与广告之间应该如何适可而止地结合,那应该是电视台不断尝试和优化的结果,而非官员一纸文件所能取代。
@薛兆丰[url=http://weibo.com/verify][/url]:【禁插令损害了广告的商业模式】我们应该让分立的电视台自己作主,让它在竞争中摸索更有效的收费模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干预。否则,电视台就会被迫选择次优的方案,其代价必定由电视台、产品厂商、观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薛兆丰“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 http://t.cn/S6mp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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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08:31: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外交部官员:网络主权隶属国家主权之下
2012-01-13 17:05: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有19596人参与



核心提示:1月13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受访时称,有关网络的第一个主张就是网络主权,网络应该是在国家主权之下,无论是网络的建设、监管,还是打击网络犯罪,都是政府的责任,它不是一种随便想去就能去抢占的地盘。


13日下午,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为网友解读新形势下的外交条法工作。
中新网1月13日电 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今日下午做客中新网,为网友解读新形势下的外交条法工作。黄惠康在谈及网络问题时指出,网络还应该是在国家主权之下,“所以有关网络的第一个主张就是网络主权,无论是网络的建设、监管,还是打击网络犯罪,都是政府的责任,它不是一种随便想去就能去抢占的地盘。”
黄惠康表示,网络已经渗入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带来了极度便利,同时,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多多少少还处于法律规则的缺失状态,也就是说立法和执法还没有跟上,有滞后的现象。
黄惠康指出,现在网络方面,面临着四大挑战:第一,就是网络安全问题,主要是技术安全问题,如何保证网络能够稳定地运行,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黑客的攻击等等。
第二,是网络犯罪,就是利用高科技,特别是利用网络这种便捷、快捷的方式,带来了很多网上犯罪。网络犯罪的严重程度已经到了各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程度。
第三,是网络的监管和网络信息自由之间的关系。网络不管如何虚拟,也是在现实人类社会当中,是在一个国家疆域之中,一定要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网络问题。需要国家对网络的各种各样的监管,需要平衡网络监管与网络自由之间的关系,确保网民能够合法地自由的使用网络,当然首先是要合法。
第四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一个宏大的数字鸿沟,这就是基础设施、技术发展水平不一致。就我国而言,城乡之间,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网络基础设施的水平也是不一样的。


“我们不赞成网络属于虚拟的世界,因为它实实在在地产生利益、法律后果。”黄惠康说,“同时,就引出第二个原则,就是在主权下的网络,要加强相关规则的制定,要建立一个有序的网络世界。”
黄惠康称,因为网络是国际的,没有国界的,所以网络问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
“需要通过促进共同发展,使广大民众都能够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我想这是对于未来网络发展,特别是未来网络规则制定的一些基本主张。同时我们也主张联合国是制订相关规则的一个合适的平台,因为它代表了所有国家,在这方面,我们想通过联合国来加强网络的国际立法和网络规则的制订。” 黄惠康说。

http://news.163.com/12/0113/17/7NLPTREN00014JB6.html



263#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22:31: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内蒙古商报原社长等编造虚假信息攻击企业获刑

2012年01月17日17:4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7日电2012年1月16日,原《内蒙古商报》社社长李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故意编造、传播对证券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一审分别判处8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万到3万元罚金。

  判决书显示,2011年2月,张三林将一份攻击伊利集团的匿名虚假材料给到被告人李某某,请其帮忙发布该材料,并许以利益承诺。之后,李某某找到张某某承诺给5万元酬劳和把内蒙古商报网站开发的业务给张某某为诱惑,张某某又以5万元的酬劳和允许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网站开发为诱惑让周某将虚假材料发到网络上,周某又以3000元雇姜某(1999年因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7年徒刑)将这些虚假材料在网络上大肆散播,并且姜某再次对虚假材料进行了策划,把原先的匿名材料变为“张三林实名网络举报”,又以“张三林”的名义撰写了“我张三林郑重申明,以下内容属实,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的导语,重新捏造出一篇题目为《内幕惨不忍睹:伊利被这样掏空》的文章发布到网上。由此,一个在“耳顺”之年的老报人与曾经的“抢劫犯”一起鼓捣出的一份所谓“实名”的网络炒作材料在网络上发酵并迅速传播开来。

  2011年6月13日,虚假材料在互联网上迅速、广泛的散播,引发投资者恐慌性抛盘,该企业股票在55分钟内由涨停变为跌停,导致该企业及其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伊利集团随即报案。

  经审理查明,整个案件链条由张三林(在逃)——李某某---张某某--周某---姜某通过层层转包串联而成,而这份所谓的“材料”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法院复核证明纯属捏造。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4人故意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http://news.sina.com.cn/m/news/roll/2012-01-17/174423815553.shtml
264#
发表于 2012-1-21 11:44: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国会暂停网络反盗版法表决

2012-01-21 08:17:36 来源: 中国经济网(北京) 有679人参与

核心提示:由于谷歌和维基百科等网站发起全球性的网络抗议,美国参议院取消了定于1月24日举行的对《保护知识产权法》(PIPA)提案的程序表决。众议院也表示将暂停考虑众议院的《反网络盗版法》(SOPA)提案。
周三,两份反盗版法案在递交国会投票时遇到新的障碍。众议院议长、俄亥俄州共和党人博纳(John Boehner)说,这项立法还未做好投票准备,有超过六名参议员以某种形式表示出保留意见。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就网络盗版问题起草了两份类似法案,众议院版本称作《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而参议院版本称作《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两份法案的目的是禁止从美国国内访问提供盗版电影、音乐和其它内容的外国网站,也不允许从美国向这些网站提供资金。该法案将授予美国司法部长新的权力,以切断流向这些网站的资金、广告和访问权限。

另据网易科技报道:谷歌等公司抗议迫使国会暂停网络反盗版法表决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拉马尔·史密斯(Lamar Smith)表示,他的委员会将暂停考虑众议院的《反网络盗版法》(SOPA)提案。内华达州民主党议员里德称:“没理由不解决这么多人对法案所提出的合法性问题”。他“对未来几周内达成妥协表示乐观”。

相关报道:

特约解读:美反盗版法案为何遭企业抗议

【IT界抗议】

1月17日 维基百科宣布关站24小时抗议网络反盗版法

1月18日 谷歌宣布响应维基百科 18日通过主页以示抗议

1月18日 微软发布声明反对网络反盗版法

1月19日 维基百科网站恢复正常 称抗议尚未结束

1月19日 FacebookCEO扎克伯格首次公开反对SOPA和PIPA

【图集】

美国各网站抗议行动

【白宫表态】

白宫表态称将不支持网络反盗版法

默多克批奥巴马与盗版商为伍

http://news.163.com/12/0121/08/7O9ECKRD0001121M.html

网易广东省韶关市网友 ip:121.10.*.* 2012-01-21 08:56:51 发表
互联网初衷是什么?资源共享呀。
顶[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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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易驻中南海特派员 [网易福建省福州市网友]: 2012-01-21 10:04:40 发表
所有的权利,都是自己争取来的,从来不会有人施舍给我们的!
顶[74]
网易北京市网友 ip:219.142.*.* 2012-01-21 09:24:56 发表
网易广东省韶关市网友(121.10.*.*)的原贴:1
互联网初衷是什么?资源共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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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30]
265#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10:49: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闻出版总署通报6家报刊违法活动查处情况
            
2012年1月20日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次



    新闻出版总署在2011年集中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日前,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查处《中国城市经济》等6家报刊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
    中国城市经济杂志社被吊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经查,2010年至2011年,中国城市经济杂志社与多家文化及广告类公司签订协议,出租《中国城市经济》杂志社名称并收取管理费。2011年11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中国城市经济杂志社处以吊销《中国城市经济》期刊出版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被警告、罚款、撤销两家记者站。2011年12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撤销黑龙江记者站、山东记者站,取缔江苏市场调查中心非法设立的记者站,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该社2004年2月任命的黑龙江记者站站长于衍峰新闻记者证。
    《中国食品》杂志社被警告、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2011年6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取缔中国食品杂志社湖北采编中心;12月,给予中国食品杂志社警告、罚款3万元、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取缔该社未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驻各地采编中心。
    中国技术市场报社被警告、罚款、撤销北京记者站。2011年12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中国技术市场报社警告、撤销北京记者站、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中国技术市场报北京编辑部。
    企业党建参考报被警告、罚款。2011年12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企业党建参考报社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取缔其非法设立的河南记者站,同时责令纠正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违规行为。
    《山东法制报》被警告、罚款,取缔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2011年12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山东法制报社处以警告、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取缔《山东法制报鲁西南周刊》济宁办事处,没收用于采编、出版的工具设备,没收山东法制报济宁办事处向山东法制报社上交的管理费25万元,同时责成主管单位立即撤销山东法制报社在青岛、寿光等地违规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
  据悉,新闻出版总署已设立全国统一的新闻从业不良行为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010-65212787,欢迎各界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


作者:李苑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月20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d=367&siteId=21
266#
发表于 2012-2-6 01:10: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何镇飚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恐怖袭击,美国通过了两项与网络传播有关的法律:一是《爱国者法》,二是《国土安全法》。通过这两部法律,公众在网络上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在必要情况下都可以受到监视。以上内容出处《美国网络管制的内容及手段》张恒山
@何镇飚在立法方面,自1996年以来,美国立法部门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根据《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美国的公共图书馆必须给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当年FCC投票反对通过这几项法案,因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但经过多年努力,还是通过了)转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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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发表于 2012-2-10 11:09: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缅甸拟推新传媒法 解除半世纪以来严厉新闻管制
2012年02月10日05:24 新快报 我要参与(1022)
新快报讯 据雅虎新闻网报道,缅甸政府准备推出新传媒法,解除半个世纪以来严厉的新闻审查制度。政府尚未公布新传媒法的草案内容,但一些传媒机构已受邀提出意见。私营英文周刊《缅甸时报》说,草案有11项条文涉及新闻从业员的权利、职业道德,以及出版商和发行商的注册细节。另外,缅甸政府还从监狱释放了一些记者。
目前在缅甸,新闻须先提交审查,并且新闻部下设有出版审查与注册局(PSRD),缅甸政府已许诺撤除该局。《缅甸时报》报道,PSRD副局长丁瑞表示,目前正在审阅草案。虽然议会正忙于辩论新政府提出的第一份预算案,但将在今年内通过有关传媒法案。
缅甸政府已经在逐步放宽管制,民盟领袖昂山素季的新闻不再是报道的禁忌,去年9月开始媒体获准在报道中提到她的名字。另外缅甸不再对境内网络禁止境外缅甸新闻网站的报道,国家媒体的作用也在改变。
【相关知识】
记者如编剧:如何识别假新闻?
世界上哪些著名的新闻图片是造假的?
史上20大造假新闻照丑事合集
创意海报欣赏:关于言论自由
(责任编辑:张永福)

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20210/855074.html?f=E364_3_1
268#
发表于 2012-2-10 11:28: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出版总署通报《新财经》等4家媒体违规报道情况

2012年02月10日09:45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2月9日电 北京时间2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查处虚假新闻的通报》(新出字〔2012〕18号),通报了《新财经》杂志关于《紫金矿业之祸》报道等四起违规新闻报道的调查处理情况,并针对新闻媒体存在的使用网络虚假信息、新闻细节不准确、采编流程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重申了严打虚假违规报道,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要求。通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严格遵守新闻采编管理规定,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闻采编管理,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但受各种因素影响,新闻报道中的虚假失实报道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仍然比较强烈。一些虚假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了新闻当事人、社会公众甚至国家利益,破坏了新闻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损害了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2011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持续深入开展防治虚假新闻的专项治理,出台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对2011年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几起新闻报道的调查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1.《新财经》杂志关于《紫金矿业之祸》报道核查处理情况。2011年6月,《新财经》杂志刊登《紫金矿业之祸》。报道称,“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又一次肇事。9100万立方米含氰化钠的污水直接排放汀江,带来下游饮用水污染并洗劫了渔业。”“正值国务院调查组结束事故调查准备返京,紫金山矿又发生了500万立方米的污水渗漏。”经调查,作者未深入调查和严格核对数据,错将9100立方米和500立方米分别写成“9100万”立方米和“500万”立方米;此外,污水中含铜而非剧毒物质氰化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刊更正致歉,消除负面影响。

  2.《广州日报》关于所谓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文”报道核查处理情况。2011年8月13日,《广州日报》刊登报道《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经调查,该报道系记者根据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采写,未向权威部门求证,报社责任编辑、采访部主任、编辑部主任、值班领导、检查组专员均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实。此虚假新闻刊发后,国内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致使虚假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国家税务总局辟谣后,广州日报社主动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从数字报和网站撤下该稿,在报纸头版刊登更正报道。同时,对记者、责任编辑、采访中心值班副主任、编辑中心值班副主任、报社值班领导、报社检查专员等相关责任人作出停职反省、扣罚奖金、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3.《新闻晨报》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大面积泄题”报道核查处理。2011年9月20日,上海《新闻晨报》刊登新闻报道《国家司法考试被指大面积泄题》。记者在未经采访、核实的情况下,使用网民微博信息和网民跟帖内容,编造“在试卷四开考前2小时,已经有人获悉了大部分考题”的新闻,发出虚假报道。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对《新闻晨报》的总编辑、分管领导、部门主任、记者等相关责任人做出撤销职务、责令作出检查等严肃处理。

  4.《证券市场周刊》关于《李书福危局》报道核查处理情况。2011年11月12日,第41期《证券市场周刊》刊发新闻报道《李书福危局》。经调查,该报道中,“吉利还需要向福特支付沃尔沃多年的35亿美元欠债”,“除了作为福特出售沃尔沃的财务顾问外,高盛还充当了吉利集团的海外融资方,并参与其向海外发行高息债券”,(吉利集团)“从某民间融资机构借入的单笔金额达到6亿元”等内容虚假。该报道有十多处采用“知情人士”、“熟悉高盛的分析人士估计”、“接近该交易的人士”、“接近吉利集团财务的人士透露”等概念模糊的消息来源。失实报道发生后,《证券市场周刊》刊发致歉声明,表示“内容严重失实”,并在网上删除失实报道,消除负面影响。该刊主办单位已对分管领导以及《证券市场周刊》主编、副主编、编辑等5人做出严重警告处分,对当事记者给予留职察看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依法对该刊做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新闻媒体存在的使用网络虚假信息、新闻细节不准确、采编流程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重申如下要求:

  第一,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用人机制。新闻采编是新闻媒体内容生产的核心,新闻记者是法定岗位,不得派遣无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单独执行采访任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不得派临时人员采访,严格遵守新闻记者必须持证采访的规定。严格采编人员的管理,完善采编岗位人员资格准入机制,及时为新录用的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消除假记者行骗作案的隐患。

  第二,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内部新闻采编制度建设及落实。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及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新闻采编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新闻采编管理工作,完善稿件编审制度和采编刊播流程,强化终审责任。要规范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不断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推动国家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完善采编流程,全面加强选题策划、下达任务、派人采访、审核把关、刊播、转载等各环节的管理。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禁止利用采编活动搞关联交易,新闻采编人员禁止创办或参股广告、公关类公司,不得在广告、公关类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第四,进一步打击干扰阻挠新闻舆论监督的违法行为。针对当前存在的有些部门、企业与公关公司收买新闻媒体和记者、影响舆论等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打击干扰阻挠正常合法新闻舆论监督、贿赂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违法违规活动,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角度,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和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作为2012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假记者、假新闻的举报投诉核查处理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严厉打击利用新闻采访活动进行敲诈勒索的专项行动,全面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进一步在全社会提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公信力。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http://news.sina.com.cn/m/2012-02-10/094523912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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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12:24: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孙旭培:三十年新闻立法历程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2-02-10 10:19



  “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

  由新闻出版署领头成立的新闻法起草小组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征求意见稿)》(1989年初)

  一、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立法工作的历程

  基于对“文革”的反思和对国外新闻法治的借鉴,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的呼声首先在新闻界响起。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来自新闻界的一些代表和委员就制定新闻出版法和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问题发言,这些发言发表于当时的报刊上。在1983年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议案,“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鉴于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的呼声日高,1984年1月3日,中宣部新闻局就共同商议得出的意见,提出《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报告对立法的具体操作提出了一些建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有关领导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都很快批示同意这个报告。

  1984年5月,首都新闻学会召开理事会,宣布成立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织的“新闻法研究室”。研究室开始出版不定期的内部刊物《新闻法通讯》,并且广泛地征求意见和搜集材料。1985年新闻法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启动。

  新闻法起草工作一开始,新闻法研究室组织的有关新闻法的一些讨论和形成的一些意见,如新闻法的指导思想、新闻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报刊创办、新闻检查制度等。同时,新闻法的起草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出现一些意见分歧。

  新闻法研究室于1985年开始起草,经两次修改补充,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1986年11月,上海的新闻法起草小组拿出过《上海市关于新闻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987年初,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中央确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起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从此,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新闻立法只进行研究,不负责起草,新闻法研究室起草新闻法的使命到此结束。半年以后,新闻出版署于1987年7月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送审稿),送到国务院请求审查。1989年1月,新闻出版署拿出《新闻法》和《出版法》两个新草案。至此,作为上世纪80年代中国新闻立法工作成果结晶的三个新闻法草案面世。

  20世纪80年代末,中央也希望制定新闻出版法,并且明确先出台出版法,然后出台新闻法。新闻法的制定也因此进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进入90年代以来,新闻立法实际上进入停滞状态。与此同时,有关新闻及舆论监督立法的问题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全国政协委员立法提案的重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立法至今是有花无果。

  二、目前中国对新闻传播的管理与规制方式

  由于尚无专门的新闻法,而相关法规所起的作用又还不明显,因此,目前中国对新闻传播的管理和规制,通常起作用的还主要是党委和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机关的指令、指示。

  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方式有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带来一些弊端。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发生的武威地区收报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88年3月16日,甘肃《武威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人民代表的心里话》的报道,此篇报道是由该报记者根据人大代表座谈纪要整理而成的,报道中涉及了人大代表就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等问题发表的批评意见。报道刊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关领导对报道不满,下令收回当天报纸,并重新出一份报纸代替。此事被《中国青年报》披露,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这种极端的做法虽然并不多见,但它却给我们带来许多思考和启示。

  在中国,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和行政手段,包括直接向新闻媒体发布指令、指示,对新闻媒体进行管理和规制,这已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做法。宣传部门每周召开由各媒体派人参加的吹风会,交代如何进行近期一些重要问题的报道,批评一些媒体的不当报道。这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做法。进入90年代以来,由宣传部门直接向各媒体发布指令、指示(这些指令通常是不交代原因和理由的),成为对新闻报道内容进行日常干预的主要形式。

  下面摘录一位在电视台实习的研究生工作日记中的一篇:

  在台里做新闻的记者,每个人都要接触到一个叫索贝的新闻系统,因为所有的写稿、改稿和播出记录都在这个系统里面。而每次打开这个系统,都会先有一个对话框蹦出来,这个窗口叫做“消息通知窗口”,内容都是来自上级对各种新闻选题和内容的宣传和口径限制,不得违反。每天这些通知的内容涉及到政治、工商、文化等等,五花八门,用红色字体标示,提醒大家注意。如今天我打开系统写稿子时就有一条:“福建省工商局长×××涉嫌行贿,并在被调查期间,私自出走到境外一事各档节目一律不报道。”

  在他的日记中还有这样的记载:

  6月29日,接到领导通知: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是一部重要法律,涉及面广,又比较复杂、敏感,社会关注度高,不要擅自报道,听从统一口径。

  6月27日,接到领导通知:不得出版、转载、宣传《用新闻影响今天——〈冰点〉周刊纪事》。不报道查堵《中国工人阶级状况》等图书。

  ……

  像这样的消息,每个星期出现在系统里很多,这些选题都是不能做的。有意思的是,有一天当我在看这些消息的时候,部里一个老记者对我说道——这才是真正的新闻。

  由于一些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以及相关个人拥有对新闻报道的控制权,特别是舆论监督稿件刊发的决定权,这往往会为少数人搞“权力寻租”提供条件。郴州市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被新闻界称为“矿难新闻灭火队长”。当一些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发生矿难事件后,樊甲生常常要求在第一时间对消息进行封锁,而后可获得矿山的干股或现金回报。近年来,一些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卷入腐败案,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同其运用自己手中控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稿件的刊发决定权搞权钱交易不无关系。这些人可以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随意叫“停”,而且还冠之以“稳定压倒一切”的名号,在背后却大搞权钱交易,借国家公权之力,谋个人私利之实。这提醒我们要重视新闻传播管理的制度与法规建设,警惕少数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新闻报道控制权谋求私利。

  三、我国要建立适度的新闻自由

  我这一辈子都是研究新闻自由、新闻立法和新闻改革的。我以为,如果新闻自由度(这个词汇是我发明的)可以量化,单纯从法制的角度而言,美国或许可以定为95度,西欧则是85度。我国将来能达到70~75度也就可以了。那么什么样标志出现,就算达到起码的及格线呢?那就是新闻实行法治。没有法治,只有人治,新闻自由度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会是不及格。新闻实行法治,就先要从新闻立法做起。不解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我们永远只能在二三十度徘徊,我国新闻想在世界上赢得公信力,那只是自说自话,是没有可能的。

  美国、西欧高度的新闻自由对于这些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与集权的新闻制度相比表现出很大的优越性。但弊病也不少。比如,在对阿富汗、伊拉克的战争上推波助澜,美国媒体很少有反战的声音发出。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初,有的大报不断预测哪几个大公司要破产,弄得更加人心惶惶。在更大范围讲,西方的新闻自由与多党政治、民粹民主交互为用,使政府依赖指数不断升高,以致有些国家债台高筑,影响国家进一步发展。我国需要新闻自由,但要适度,有所节制。我相信,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国也会创造出新的新闻文明,即理性的、适度的新闻自由。

  为此,先要承认新闻自由有普世价值,只是实现形式有所不同。其实美国与欧洲都是有所不同。比如美国官员告媒体诽谤,除证明报道的事实虚假以外,还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媒体或记者确有恶意,才能打赢官司。这样,几十年也看不到一个美国官员能打赢诽谤官司。欧洲则无此规定。仅此一条就说明,美国的新闻自由度比欧洲高。有所不同,意味着大体相同,我国要承认新闻自由的普遍性原则和做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这个出版中就包含着新闻。《世界宪法全书》中的各国宪法都是这样规定出版自由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每个中国人都有的,并不是“文革”流行的解释,只有无产阶级才有。这种解释最后导致全中国只有一个人有言论自由,那就是无产阶级的最高代表。

  四、怎样从新闻的角度看待苏联、东欧剧变?

  苏共是被自己长期积累的错误和腐败打倒的,不是某一个领导人的问题。

  苏联新闻方面的教训是双重的,就是从长期极度压抑到突然完全放开。不能只谈后者不提前者,而前者才是根本的。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封闭了除《真理报》以外的所有报纸,同时发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出版法令,该法律许诺:“一旦新制度确立起来,对报刊的各种行政干预就必须停止。而将依照最开明与最进步的法律,并在对法庭负责的范围内对出版实行充分的自由。”可是,这个法令并没有兑现,反倒大批新闻自由。随后的70年里苏联一直没有进行新闻立法。苏联在连续实行5年的公开性以后,为了挽救危局,也不得不进行新闻立法,但已经错过时机,头年公布大众媒介法,第二年苏联就解体了。如果列宁兑现自己的承诺,如果没有斯大林的个人专制和集权,如果没有戈尔巴乔夫的急于求成……苏联很可能仍然存在。但是,历史没有如果。

  那些不讲民主自由的政权,丧失了对人民的吸引力,所以在没有戈尔巴乔夫的东欧国家,也一样被人民抛弃。现在有些人谈到苏联新闻变革的教训,只说苏联是因为没有继续严格控制新闻媒介,造成传媒失控、苏联解体,而不谈苏联七十年不努力改革高度集权的新闻制度,这种制度遭人民唾弃是迟早要发生的事。苏联东欧新闻自由发展历程有三点启示:一是新闻专制不应该成为无产阶级政权的特征;二是坚持公开性、坚持人民的知情权,适度、渐进地发展新闻自由是必须的;三是必须通过立法保障新闻自由。

  以高铁事故报道风波为例。去年7月28日,温家宝举行中外记者会,保证在调查过程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可第二日即29日晚媒体却接到一个权威部门的禁令:“鉴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境内外舆情趋于复杂,各地方媒体包括子报子刊及所属新闻网站对事故相关报导要迅速降温,除正面报导和权威部门发布的动态消息外,不再做任何报导,不发任何评论。”这些禁令不要说与温总理刚说的话相矛盾,就是与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也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那么,上述那些禁令是否贯彻了这些法律、法规?在人人是记者和评论员的微博时代,上述那些禁令是否有效呢?这些禁令最终只会使传统媒体更加边缘化。所以不能只顾及眼前的利益、局部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这个长远利益就是我国媒体的公信力、对人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这个整体利益就是中国在世界上的国家形象和国家软实力。
  六、怎样评价我国新闻立法停顿引起的后果?
  中国当今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重要问题,都与不搞新闻立法、延误新闻改革有关。我举三个例子:
  (一)腐败不断加剧,怨声载道,是怎么来的?同样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途中,美国当年有媒体开展的“扒粪运动”,我们却在那里大搞“正面宣传”,从1987年-2010年被绳之以法的120名省部级高官,没有一个是由媒体从发现蛛丝马迹开始,步步深入揭发出来的。我国新闻体制是本地无法揭发本地贪官,又因为禁止跨地区监督,不准媒体揭发外地贪官。这等于是创造了令贪官放心的舆论氛围。
  (二)我国贫富悬殊越拉越大。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28上升到目前的0.48(欧洲与日本在0.24~0.36左右)。而且,1%的人口掌握了41.4%财富,财富集中度畸高。招商银行联合贝恩管理顾问公司对外发布的报告显示,相当于中国总人口0.2‰的人,持有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存款余额20万亿元的近一半资金。不让媒体向决策层及时输送贫富悬殊的信息,不利于国家微调税收和分配政策;不让媒体向全社会输送这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就不能形成缩小基尼系数的社会动力。
  (三)许多全局性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两年爆发性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是怎么回事?政治体制改革进展迟缓,其理由还可有一说,但是像领导干部及其配偶财产公开、党政机关“三公问题”、各地普遍建政府大厦、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太大、药品流通环节问题多导致药费奇贵等问题,群众议论纷纷,解决起来并不像政治体制改革那样牵一发而动全身,但传媒也是无所作为,并不是他们不敏感,视而不见。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借口下面,传媒偶尔触及皮毛,都要冒很大风险。以至于有某特大城市下令传媒不得讨论孩子上幼儿园难、上小学难,以及大量居民被狗咬伤,怎样处理人与狗的关系的问题,传媒也只好遵命。我们过去总是认为,要把一切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媒体要配合,不挑开引起不安定的矛盾,安心“把蛋糕做大”。结果让以上几方面的问题不断积累,堆积如山,结果造成更加严重的不安定因素。这些年随着网络技术的新发展和社会公众参政议政勇气的增强,矛盾不断爆发,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以至于一些为政者不知从何抓起了。近一二十年实践证明,媒体应该不断揭露问题,为化解矛盾献计献策,并提供社会舆论作为动力。不同时期有不同时期的困难和问题,为政者和新闻宣传管理者不能搞政治上的短期行为,回避矛盾,把困难留给后任,因为越往后拖,解决问题越要付出大得多的成本。
  (四)“文革”回潮是怎么来的?无论反右、大跃进和大饥荒,还是“文革”,都早已过了档案保密期了,可是我们几十年如一日,很少让出版社出版披露这些巨大灾难和严重错误的著作。这是导致现在出现“文革”回潮、称赞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增加了一股新的阻力。
  以上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我国没有通过新闻立法,提高新闻出版自由度有很大关系。世界的历史和现实中有很多的例子反复证明,没有新闻自由,任何政党都可能被自己的错误或腐败所打倒。那些持不搞新闻法治就能保持社会稳定的看法的人,应该梦醒了。
  七、更新新闻观念,抓紧新闻立法
  (一)在党政干部中进行科学的新闻观的教育,即新闻自由与法治的教育,促进新闻观念的更新。不要再搞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真斯大林主义新闻观的教育。我认为至少要让党校担当起这项工作。
  要教育各级官员懂得,如果过不好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关,社会主义制度就不能牢固地确立。只有让执政党和政府逐步适应在较高的新闻自由度的条件下工作,人民逐步学会在新闻自由条件下择善而从,规范自己的行为,国家才能真正长治久安。可我们现在许多的官员都愿意享受高度集权的新闻出版制度带来的暂时的稳定,不管以后会是怎么样,任上乐当太平官,任后不管洪水滔天。这是政治上的短期行为。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在人人有手机,人人都是传播者的今天,不要幻想靠压制传统媒体报道使任何突发事件被忽略过去。打取消微博的主意,更会使我们在广大青年中孤立,因为微博已经成了他们的“最爱”。
  要使各级领导认识到,报坏消息好作用大,只报好消息坏作用大。当今世界上,新闻自由度高的国家,其媒介的公信力就高,国家的软实力就强。媒体虽然报道了许多负面事物,但在国内的影响力和在国际上对于塑造国家形象方面,发挥了很大的正面作用。而我国媒体在国家权力面前太乖了,政府哪个部门不想报的新闻,它们都不报,可以说,它们采写的民众爱看的重要新闻稿,撤掉的比用上去的多得多,结果媒体在人民中丧失了公信力,对外更削弱了国家的软实力。
  要让各级领导做到,新闻报道只要不违背禁载规定基本上就不去干预。要像相信农民会种地,工人会做工一样,相信新闻工作者会办报、办广播电视。即使在特别情况下需要干预,也尽量与新闻工作者商量。
  (二)我们为立法已经耽误了27年,不能再错过时机。
  苏联共产党一直没有兑现建国初期的承诺,“依照最开明与最进步的法律……对出版实行充分的自由”。种种原因使得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对于这种高度集权的新闻体制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党和国家领导人换了一茬又一茬,谁也不肯尝试兑现共产党执政初期向人民所做的承诺。这种依赖性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由于没有社会公众意见的充分参与,党和国家决策频频发生巨大失误,特别是严重错误的后果由于不肯及时揭露,积累起来以后,执政者担心新闻自由度一提高,会被全面暴露,而导致社会能量大爆发,造成政局和社会的不稳定。
  二是社会主义国家总是以政党和官员的清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来证明其政治的合法性,所以通常不肯揭露官员的严重腐败。但是由于长期不揭露,敢于搞腐败的就越来越多,执政者更加担心由法律保证媒介自由无阻地揭露腐败,可能导致各级执政团队溃不成军,历史上执政的官员也会丑闻毕露,直接挑战执政的合法性。
  这两点足以说明,越早制定新闻法,革除人治的弊病,保证适度的新闻自由,不使错误后果积累,不使腐败丑闻积累,对于社会矛盾消解,积怨及时释放,对于维护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政权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所以,我认为新闻立法没有所谓条件完全成熟的时候,只有错过时机的问题。错过改革和立法最佳时机的例子,在中外历史上不难找到。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同时对民主自由发展太慢已经不耐烦了,这是通过新闻立法,扩大新闻自由的刻不容缓的时机。如果这时不做这样重要的事,依旧一味享受高度集权的新闻体制带来的暂时稳定,那只能是“透支稳定”,把治理的困难留给后任和未来。这种政治上的短期行为将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
  八、对于新闻法若干主要条文的设想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起草了新闻法草案,并且改了几次。现在看来还有很多不足,特别是许多地方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一章有待细化。应该本着与时俱进的态度加以修改。还应该适当参考俄罗斯大众媒介法、越南新闻法等。我在下面就几种有关权利的条文的拟定,提出修改的设想。
  新闻法中规定的新闻自由权,要具体化为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建议权、创办报刊权,并提出可操作性措施。这样才能解决那种对自由只做哲学式的解释,业者无法操作,法官难以判决的现象。
  就采访报道权而言,政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社会团体、公共企事业单位均有接受媒体采访、提供信息的义务。上述组织如认为相关信息不得公开或拒绝提供,应按提出采访请求的媒体主编的要求,在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该媒体解释说明。上述组织拒不提供解释,或新闻媒体如果认为理由不正当,可以依法向新闻评议会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批评建议权而言,公民、新闻工作者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发表建设性的意见。但所发表意见不得反对或背离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公民、新闻工作者有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机构、政党、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的权利。
  但对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批评,由国家新闻管理部门根据渐进发展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国家领导人的名誉不受损害。新闻媒体所发表的意见、批评等,不需要经过新闻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批准。
  对创办报纸的规定。原草案采取不提报纸创办、改由出版法规定的办法,这影响了新闻法的规范性与完整性。需要加上创办报纸的规定。从原则上看,法律要保证公民办报的自由权利,至少要做到所有百万以上的城市都有1~3家民办报纸。但考虑到现实国情,要采取渐进发展的步骤。作为第一部新闻法,应规定,在现有报纸中,除了执政党的中央和省市党委机关报纸以外,所有报纸都应改为国有而具备民办形式的公共报纸。其特点是:具有法人资格,无主管单位,非营利性,自主经营运作。创办时由国家提供地址、房产和必要的设备,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基金会等捐资助办。公共报纸接受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新闻评议会的监督,其编辑部负责人由新闻评议会在申请者中评选产生。公共报纸由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独立负责;切实实行社长、总编辑负责制。
  创办有中国特色的新闻评议会。发达国家是杜绝行政干预报纸的,实行司法加自律的办法。在司法与自律这二者中间,空档很大,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不很适应的。印度新闻理事会在维护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其运作在世界上是比较成功的,建议借鉴印度新闻理事会的做法和经验。我国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中国化,新闻评议会委员由党政管理机关、社会各界、新闻界各占三分之一组成。其日常最多的工作是,评议新闻纠纷和报道内容,其次是评议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对新闻法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情况。
  侵权责任要作更具体的规定,让压制新闻自由权利和滥用新闻自由权利这两方面的违法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真正使法律救济到位。《俄联邦大众传媒法》对这方面的规定可供参考,压制正当的新闻自由,要受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要负刑事责任。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原所长)

来源: 《炎黄春秋》杂志2012年第2期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2012/0210/53367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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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6:55: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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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然伤成这样?胥老师保重啊
@shuixin3000采访被梅山铁矿公司保安无辜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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