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楼主: 刘海明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复制链接]
251#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7 23:30: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马斯洛:为什么有人会疯狂地热爱工作?

选自亚伯拉罕·马斯洛 (Abraham H.Maslow)《人性所能达到的境界》曹晓慧等译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4
那么多人在抱怨工作的种种不是,与此同时,仍有一些人疯狂地爱着他们的工作。
他们无一例外都是虔诚的人,他们愿意献身于某一种“他们身外的”任务,某一事业,或责任,或心爱的工作。
这种献身精神非常突出,人们能用事业、使命等词汇恰当地说明他们对工作的忘我和身后的激情热忱,甚至可以沿用命运或命中注定这样的词汇。
当你倾听他们谈到他们的工作或任务时,你会觉得那是一份心爱的工作,而且似乎他“生来”就是为了干这件事的。你很容易会感到那是一种先定的和谐。在最完美的情况下,他和他的工作就像一把钥匙和一把锁那样彼此吻合。
在理想的情况之下,他们的内部要求和外部的要求是如此一致,“我需要”与“我必须”如此完美的一致,譬如,我需要……它的感受是自我沉迷而不是责任。
“内在的要求”与“外部的要求”不同而且是分开的。后者是环境、问题、外界对个人要求的一种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感受到的是责任、义务或者职责。他想说的是“我必须,我不得不”,而不是“我要如何”。
在理想的情境中,幸运的人会拥有很多这样的时刻,这时“我要”和“我必须”是彼此一致的。内部要求与外部要求配合得很好。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和娱乐的分歧已经被超越。
这样的人在工作的时候可以自豪地宣称,他自己就是那样的人,他就在实现他的真我。他是世上最适合这个工作的人,而这个工作也最适合这个人,最适合他的才华、能力和爱好。
显然,在这样的人那里,工作和娱乐之间通常的习惯性割裂已经完全被超越。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的人,工作和娱乐已经没有区别,他的工作就是他的娱乐,他的娱乐就是他的工作。这时“休假”一词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样的人在他们的假期里,在他们完全有自由选择自己愿意做什么的时候,在他们完全没有必要承担什么外部的义务时,恰恰在这样的时期中他们愉快并全身心地献身于他们的工作了。
这群人在工作中寻求某种乐趣,某种消遣,这时“娱乐”一词的意义又如何呢?这样的人是怎样“休息”的呢?那么什么是他们的责任、职责、义务呢?在这样的情况下,金钱或报酬又有什么意义呢?显然,最美好的命运,莫过于因为做了他热爱的事而得到报酬了。自然,金钱是受欢迎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需要的,但它肯定不是最终的需要,不是终极的目的。
这样的人得到的薪金仅仅是“报酬”的一小部分,工作由于它自身固有的奖赏价值,使得金钱或薪金支票转换为一种副产品。这自然和大多数人的情况有所不同,大多数人是为赚钱谋取生计而从事他们并不愿意去干的业务。
这种热爱事业的人往往能和他们的工作打成一片(投射入工作,结合于工作),并使得工作成为他们自身的一个规定性特征,工作成为他们自身的一部分。
假如你问这些热爱工作的人:“你是谁?”或“你是什么人”,他往往会依据他的职业来回答,“我是律师”、“我是个母亲”、“我是艺术工作者”等等,他告诉你,他把他的职业或任务和他的身份、他的自我等同起来,工作往往成为他的一个标签。他们心爱的职业往往被看成是自我的一个规定性特征,并成为自我存在一个不可分解的方面。
我很少向那些某些愿望没有得到满足的人故意提出这样的问题。因为上述结论对于他们是不大适用的,他们一定不会用职业来描述自己,他们的职业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一种外部的工作而已。
他们为之献身的任务似乎可以解释为内在价值的体现,不是一种为了实现外在于工作本身的目的的一种手段,也不是被强制性地进行长久训练后,自发形成的习惯而已。这些任务是受到他们的热爱的,是他们内心价值的投射,即,他们最终热爱的是这些价值,而不仅仅是工作本身。
由于带来公正而感到高兴。
他们的战斗不是因为敌意、妄想、自大,而是为了正义。
有机会改善环境是一种巨大的奖赏。
他们对孩子非常喜欢,能从帮助孩子成才中得到乐趣。
……

我们尝试着对这些满足和奖赏进行排序,很快就会发现,最好而且“自然”的分类大都或完全属于一种终极而不能再简化的抽象价值,比如真理、美、新颖、效率、爱、成长等等。
对于这些人来说,工作只是终极价值的一种载体,举例说,法律的职业是达到正义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我的强烈印象是,人更接近自我实现、更接近丰满人性时,他的工作受超越性动机支配而不是受基本需要激励。对发展水平更高的人,“法律”更可能成为一种追求正义、真理、善良等的途径,而不是为了经济保障、赞誉、地位、威望等等。当我提问:你的工作哪一方面是你喜欢的?什么能给你最大的愉快?这样的人更容易以内在价值的概念,以超个人的、超越自私等概念作为回答,例如看到公正的实现,真理取得进展,善有善报等等。
发展水平较低的人似乎更经常利用他们的工作达到低级需要的满足,处于习惯而把工作当成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或作为教养期待的一种反应。但这可能只是程度问题,或许所有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潜在地)受超越性动机支配。
这些人虽然实际上是为法律、为家庭、为艺术在工作着,但似乎也受到内在的或终极的价值所激励,而职业只是这些价值的载体。这是我观察他们并和他们交谈得到的印象。例如问他们为什么喜欢行医,或在操持家务中,或在写作中究竟有哪些深感受益的时刻?
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是为了真善美,为了建立秩序、公正和完美而工作,这些说明了他们渴望的是什么,什么使他们感到满足,他们珍视的是什么,他们日复一日工作是为了什么,以及他们为什么要工作。(自然,这些指的是低级价值以外的价值。)
他们的基本需要已经得到适当满足,现在是以另外的高级方式——工作,受到激励的,这可以称为“超越性动机”。这也正是他们热爱工作的原因:自我实现。

来源:慧田哲学
编辑:何璇祺

252#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8 22:28: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四组二律背反命题对莱布尼茨“潜在无限”与“实际无限”两种无限概念的批判性对话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二律背反”(Antinomy),构成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的革命性批判。要深刻理解这一批判的哲学意蕴,必须将其置于莱布尼茨关于“潜在无限”与“实际无限”的区分这一背景之下进行考察。康德的二律背反,本质上揭示了当人类理性试图超越经验界限,将仅适用于现象界的范畴(如因果性、整体与部分)应用于“世界整体”这一无条件者时,必然陷入的自相矛盾。而这种僭越的深层模式,恰恰对应于莱布尼茨体系中从“潜在无限”向“实际无限”的非法跨越——即有限的人类理性试图模仿上帝“实际无限”的直观理智,去把握一个作为封闭整体的宇宙,从而催生了同等有力却相互冲突的理性命题。

一、莱布尼茨的“两种无限”:为理性主义形而上学奠基
莱布尼茨对“潜在无限”(infinitum potentiale)与“实际无限”(infinitum actu)的区分,是其哲学体系的拱顶石。在《神义论》及与克拉克的通信中,他明确阐述:
· 潜在无限 是一个永无止境、永远处于生成状态的过程,它从未也永不能作为一个完成的整体被给予。例如自然数的序列:我们可以不断计数下去,但无法穷尽“所有自然数”这一集合的全体。时空的延展、可分性亦属此类。· 实际无限 则是一个同时存在、作为完满统一体的无限。它并非由部分的累加而成,而是先于部分且使部分成为可能的整体。在莱布尼茨看来,上帝的知识是实际无限的典范:上帝不是依次知晓万物,而是在永恒的当下直观地把握全部真理、全部可能世界及其细节的无限网络。同样,由无数单子构成的宇宙,虽然其每一部分(每个单子)是有限的,但作为由上帝预先设定的和谐整体,它也是一个实际无限的系统。每一个单子都从特定视角“表达”或“表征”着整个宇宙,宇宙的无限复杂性并非外在于单子,而是内在于其知觉的无限微妙层次之中。
这一区分服务于莱布尼茨的核心论证:充足理由律要求解释的完备性。纯粹“潜在无限”的因果链或理由序列,因其永远无法完成,本质上仍是一种偶然的、未得到最终解释的无限进展。要满足充足理由律,必须存在一个终点,即一个自身包含其存在理由的必然实体(上帝),以及一个作为已完成整体的“实际无限”世界秩序。上帝以“实际无限”的方式理解并选择了这个最佳可能世界。因此,对于莱布尼茨,理性的任务正是通过概念分析,从有限的经验出发,追溯并最终理解这个“实际无限”的理性秩序。

二、康德二律背反的结构:理性在宇宙论理念上的自我分裂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辩证论”中,提出了四组二律背反。其中,第一组(关于时空的有限与无限)和第二组(关于复合物的简单与无限可分),与莱布尼茨的无限问题直接相关。每一组都包含一个正题(Thesis)和一个反题(Antithesis),两者皆能通过看似严密的论证得到证明,从而暴露出理性自身的深刻矛盾。
以第一组二律背反为例:
· 正题:“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在空间上也有界限。”· 反题:“世界没有开端,在空间中也没有界限;它在时间和空间两方面都是无限的。”
康德的论证精巧地运用了归谬法。正题的证明基于:如果世界在时间上没有开端,那么在任何一个当下时刻,都已经有一个无限的时间序列流逝完毕。但一个无限的序列是永远无法通过相继的综合而完成的。因此,一个已经完成的无限序列是矛盾的,所以世界必须有开端。这一论证的潜台词是:无限只能是潜在无限(无法完成),所以作为已完成整体的世界不能是无限的。
反题的证明则主张:如果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那么在开端之前就存在一个“空的时间”,而世界中事物的开端无法由空的时间决定(因为空的时间中没有任何事物来区分一个时刻与另一时刻)。因此开端是不可能的。此论证预设了:时间本身是无限的,任何事件都必须在先行的条件中得到规定,这一条件序列必须无限追溯,否则会悬置充足理由。
关键在于,正题与反题的论证,实际上共享了同一个错误的前提,却导向了相反的结论。这个前提就是:“世界”作为一个绝对的整体,是给定的、可以作为一个对象被认识的东西。双方都试图对这个假想的“世界整体”做出确定的、经验性的判断(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

三、莱布尼茨的“实际无限”作为二律背反的隐形前提
康德的批判锋芒,直接指向了以莱布尼茨为代表的理性主义独断论。莱布尼茨的“实际无限”概念,正是促使理性陷入二律背反的诱因。
1.正题与莱布尼茨“实际无限”作为封闭整体的关联:
正题主张世界有限,这看似与莱布尼茨的“实际无限”宇宙观相悖。然而,正题的推理结构本身,恰恰依赖于莱布尼茨式的“实际无限”概念作为批判靶子。当正题论证说“一个无限流逝的时间序列无法完成”时,它所指的“无限”正是作为一个需要被综合完成的整体的无限。这正是将“无限”视为一个实际存在的、已完成的客体,即一种“实际无限”。莱布尼茨本人或许不认为时空中的世界是这种意义上的“实际无限”(他更倾向于认为时空是现象,单子序列才是实际的),但他的体系鼓励了一种理性倾向:将世界思考为一个具有确定性质(无论有限还是无限)的、自在存在的整体。康德揭示,一旦我们设定了这样一个“世界整体”,为了避免“已完成的潜在无限”这一矛盾,理性就必然倾向于断言其有限性(正题)。在这个意义上,正题是试图用知性范畴(如总体性)去规定一个超验对象的结果。
2. 反题与“潜在无限”的经验主义坚守:
反题主张世界无限,其论证基于充足理由律的无限回溯要求:每一个状态都必须由其前一个状态决定。这本质上是将世界视为一个永远向前延伸的、未完成的潜在无限序列。反题的立场更接近经验主义(如休谟)对无限回溯的坚持,它拒绝设定一个终止回溯的绝对开端。然而,康德指出,反题同样将这个无限进展的序列预设为已经“存在”着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对象。它错误地认为,我们可以经验性地认识“世界在空间上的无限延展”或“时间上的无限过去”。   莱布尼茨的体系实际上处于正题与反题的张力之中。他通过区分现象界与实在界来解决这个张力:在现象层面(时空中的事物),序列是潜在无限的、永远可分且延展的;但在实在层面(单子的形而上学秩序),世界是一个由上帝设定的、和谐的实际无限整体。上帝的知识是“实际无限”的范本,保证了世界的理性统一性。

四、康德的诊断与解决:对“实际无限”僭越的批判
康德的革命性贡献在于,他揭示了二律背反的根源并非世界本身的性质,而是人类理性自身的误用。
1.世界作为“理念”而非“客体”:
康德认为,“世界整体”不是一个可能经验的客体,而是一个先验理念。它是理性为了引导经验知识的系统统一而设定的一个调节性原则(regulative principle)。我们无权问“世界本身是有限还是无限”,因为“世界本身”(作为自在之物)根本不在时空中,也不是我们可能认识的对象。时空只是我们的感性直观形式,一切我们所能认识的事物(现象)都存在于时空之中,但时空本身并非独立存在的实体。因此,关于时空整体的任何绝对断言(有限或无限)都超越了经验的界限。
2.“潜在无限”作为经验回溯的唯一合法形式:
康德拯救了“潜在无限”在经验科学中的合法性。在现象界,当我们追寻一个现象的条件(如一个事件的原因、一个物体的部分)时,回溯的任务是无限的、未规定的。我们可以且应该不断地追寻更早的原因、更小的部分,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潜在无限”进程。这个进程是开放的、未完成的,它由理性的调节性原则所引导,促使科学探究不断深入。但关键在于,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声称这个序列作为一个整体是有限的或无限的。它是无限可能的(in indefinite),即在经验中,我们永远有权追问更早的条件,但没有依据断言一个绝对的开端或终点。
3.对莱布尼茨“实际无限”的否定:
康德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理性能够把握莱布尼茨所谓的“实际无限”。上帝那种直观的、同时把握无限全体的理智(intellectus archetypus),是人类不具备的。我们拥有的只是推论的理智(intellectus ectypus),必须通过概念和感性直观,在时间中依次综合材料来认识事物。因此,“实际无限”作为一个同时被给予的整体概念,对人类知识而言是空洞的、超验的。当莱布尼茨试图用“上帝的实际无限知识”来保证世界的理性统一性,并将其作为形而上学体系的基石时,他正是在用只属于理想无限理智的概念,来规定人类知识的对象,这是一种“先验幻相”。

五、哲学史的转折:从建构“实际无限”体系到划定理性界限
通过二律背反的分析,康德完成了对莱布尼茨式理性主义形而上学的决定性批判:
· 莱布尼茨试图从人类理性的概念分析出发,推断出作为“实际无限”的上帝和世界整体的必然存在,从而构建一个完全理性的宇宙图景。· 康德则证明,人类理性一旦进行这种超越的推断,必然陷入不可解决的自相矛盾(二律背反)。这表明,理性为知识设定的边界,正是经验可能性的边界。企图认识“世界整体”这一理念,就如同企图直观地把握“实际无限”,是理性对自身能力的误判。
因此,二律背反不仅是四个具体的矛盾,更是对理性本身有限性的深刻演示。它标志着哲学史上一个根本性转折:从莱布尼茨那种自信地以理性建构“实际无限”存在体系的独断论,转向康德对理性能力进行批判性审查、划定其有效范围、并将“无限”重新限定为经验中永无止境的“潜在无限”回溯任务的批判哲学。
结论:莱布尼茨关于“潜在无限”与“实际无限”的区分,在康德哲学中经历了一场彻底的转化与降级。“实际无限”作为上帝视角下的完满整体,被驱逐出人类知识的领域,成为不可知的物自体领域的设想;而“潜在无限”则被保留为内在于经验科学方法论中的、永不完成的调节性回溯进程。康德的二律背反,正是这一转化的爆破点:它展示了当人类理性遗忘自身的有限性,企图僭越上帝般的“实际无限”视角去把握绝对整体时,所必然遭遇的逻辑绝境。这不仅解决了古典形而上学关于世界有限与无限的争端,更深远地,它重新定义了哲学的使命——从对无限实体的思辨,转向对知识可能性条件的批判性探索。

来源:解读与洞见
编辑:何璇祺

253#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9 20:44: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选自《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对它们进行反复思考,它们就越是使心灵充满常新而日益增长的惊赞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我不可以把这二者当做遮蔽在黑暗中的或者在越界的东西中的,而在我的视野之外去寻求和纯然猜测它们;我看到它们在我眼前,并把它们直接与对我的实存的意识联结起来。
前者从我在外部感官世界中所占有的位置开始,并把我处于其中的联结扩展到具有世界之上的世界、星系组成的星系的无垠范围,此外还扩展到它们的周期性运动及其开始和延续的无限时间。
后者从我不可见的自我、我的人格性开始,把我展现在这样一个世界中,这个世界具有真正的无限性,但惟有对于知性来说才是可以察觉的,而且我认识到我与这个世界(但由此也就同时与所有那些可见世界)不是像在前者那里一样处于只是偶然的联结中,而是处于普遍的和必然的联结中。
前面那个无数世界之集合的景象仿佛根除了我作为一个动物性的造物的重要性,这种造物在它短时间内(人们不知道是怎样)被配备了生命力之后,又不得不把它曾由以生成的物质归还给行星(宇宙中的一个纯然的点)。
与此相反,后面这种景象则通过我的人格性无限地提升了我作为一个理智的价值,在这种人格性中,道德法则向我启示了一种不依赖于动物性,甚至不依赖于整个感官世界的生活,至少是从凭借这个法则对我的存在的合目的的规定中可以得出的,这种规定并不局限于此生的条件和界限,而是无限延续的。
   

然而,惊赞和敬重虽然能够诱人去探索,但却不能弥补探索的缺陷。
现在,为了以有用的和与对象的崇高相适合的方式来着手进行这种探索,应该做些什么呢?在这里,例子可以用做警告,但也可以用做效仿。
对世界的考察曾经从人类的感官只能永远呈现、我们的知性则只能永远忍受在感官的广袤范围里去追踪的那种最壮丽的景象开始,而终止于──占星学。
道德曾经是从人类本性中其发展和培养可望有无限好处的那种最高尚的属性开始,而终止于──狂热或者迷信。
一切尚属粗糙的尝试情况都是这样,在这些尝试中,工作的最主要的部分都取决于理性的应用,这种应用并不像双脚的应用那样凭借经常的练习就将自行产生,尤其是当它涉及不能如此直接地在平常经验中展现的那些属性的时候。
但是,无论多么迟,在对理性打算采取的一切步骤都事先周密思考,并只让这些步骤在一种事先深思熟虑的方法的轨道上运行这一准则流行开来之后,对世界大厦的评判就获得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同时与这个方向一起获得了一个无比幸运的出发点。
一块石头的降落、一个投石器的运动,在它们被分解成它们的各个要素和在此表现出来的力并经过数学处理之后,最终就产生出对世界结构的那种清晰的、对一切未来都不可改变的洞识,这个洞识在进一步的考察中可以希望永远只是扩展自身,但绝对不用担心不得不倒退回去。
   
上述例子能够建议我们在对待我们的本性的道德禀赋时同样选择这条道路,并给予我们达到类似的良好成果的希望。我们手头毕竟有在道德上作出判断的理性的一些例子。
现在把这些例子分解成它们的要素概念,在缺乏数学时采用一种类似于化学的离析程序,即在对平常人类知性反复进行的实验中把可能存在于这些概念中的经验性的东西和理性的东西离析开来,这就能够使我们纯粹地辨识二者,并确定无疑地辨识每一个单独就能够提供的东西,这样就能够一方面预防一种尚属粗糙的、未经练习的评判的失误,另一方面(这更为必要得多)预防天才亢奋,由于这种天才亢奋,就像哲人之石的炼金术士们习惯于做的那样,不用任何方法上的研究和对自然的知识,就被许诺了梦想中的宝藏,但真正的宝藏却被挥霍掉了。
一言以蔽之:科学(经过批判的寻求和方法上的引导)是导向智慧学的窄门,如果这种智慧学不仅被理解为人们应当做的事情,而且被理解为应当用做教师们的准绳的东西,以便妥善而明确地开辟那条每个人都应当走的通向智慧的道路,并保护别人不走歧路的话;这门科学,哲学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依然是它的保管者,公众对它的玄妙的研究不感兴趣,但却对按照这样一种研究才能使他们真正恍然大悟的学说大感兴趣。
来源:慧田哲学
编辑:何璇祺

25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9 20:48: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汉娜·阿伦特:康德论永久和平

选自阿伦特《康德政治哲学讲稿》曹明、苏婉儿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第八讲
在我刚才读到的选自《系科之争》(第二部分,6和7小节)的内容中,康德明确地说,他并没有考虑人类的功绩和罪行,不论其成就或者败坏一个帝国,使伟大的事也变得渺小或者使渺小的事业变得伟大。所发生之事(Begebenheit)的重要性对于他完全在旁观者的眼中,在公开表达主张的观察者的看法中。他们对这一大事件的反应证明了人类的“道德秉赋(moral character)”。如果没有这种同情式地参与,所发生之事的“意义(meaning)”就会完全不同或者简直不存在。因为是这种同情感激起了希望。
这个希望,在经过这么多的革命之后,连同所有的变革性作用,大自然以之为最高目标的东西,一种世界公民状态(cosmopolitan exitence),使人类物种的全部原始秉赋都将在它那里面得到发展,终将有一日会成为现实。
然而,人们不应该从这里得出结论说,康德根本上站在未来革命志士的一边。在以《系科之争》中的一段的脚注中,他说得很清楚:存在着所有的统治者都不敢公开地剥夺的“人民的权利(rights of people)”,因为他们担心这会激起人们的反抗;而且人们这样做仅仅只是因为自由的缘故,哪怕是他们已经被很好地喂养、得到有力的保护、也“不必为失去福利而诉苦”。人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作为“共同立法者(co legislators)”的权利,是神圣的。而且:
这些权利…… 始终是一种观念,它的实现要受到它的手段与道德相一致这一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条件不能被人们所逾越,他们不能通过革命去追求这些权利,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公正的。
如果我们只发现这一个脚注的话,我们可能怀疑康德是很谨慎地添加了这样的脚注;但同样的劝告在其它很多篇章众多重复出现过。我们现在转到《论永久和平》,在那里他的立场解释得很清楚:
如果通过一场由坏的体制所造成的革命的激荡,以不合权利的方式竟形成了一种更合法的体制,那么这时候再要把这个民族重新带回到旧的体制里去,就必须被认为是不能容许的事了;尽管在这场革命中每一个以暴力或者阴谋参与进去的人,都要理所当然地受到对叛乱者的惩处。
因为,就像他以同一种方式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写的:
如果一场革命成功了,而且一个新的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了,其发生和成功的不合法性不能免除这种义务:努力使他们自己成为一个好公民适应新的秩序。
因此,不论现状(status quo)如何,好还是坏,反叛从不会是合法的。可以肯定,如果:
人民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而]暴君被推翻也没有任何不正义。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可是臣民方面要以这种方式来追求自己的权利,则没有什么是在最高的程度上比这还更加不义的了。并且,如果他们在这场斗争中失败,而且随后因此遭受到严厉的惩处,他们也就同样地不能尤怨不正义。
在这里你们很明显地看到的是行动所依据的原则和判断所依据的原则之间的冲突。康德谴责一种行动的同时又极端热情地以一种满意的态度肯定这种行动的结果。这个冲突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在1798年,又一次反叛事件出现在康德的视野中,就是发生过很多次的爱尔兰反叛“合法的”英格兰的权威。根据和康德相熟的Abegg在日记中的记录,康德认为那次反叛是合法的,而且还表达过建立一个未来的英格兰共和国的愿望。再说一次,这只是一种看法,一个观察者的判断。并且他以相同的方式这样写道:
我不能接受这些甚至一些贤哲之士也使用的措辞:某些人(从事精密阐释公民自由)尚没有发展到自由要求的成熟的条件;一个庄园主的奴隶们就不具有自由所要求的成熟的条件;因此也可以说,人大体上对于自由信念来说都是不成熟的。根据这样的假设,自由永远不可能实现;因为如果我们没有达到自由的话,永远都不可能是成熟的——为了能够有目的性地运用我们的能力,我们必须是自由的,[而且]除非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的理性是不可能成熟的,但这种努力只有当我们已经是自由的时候才可以做出的……[使处在枷锁之中的人类]在根本上不适合自由的状态是神自己的特权,而因为自由神才创造了人。
如果你成功了,你也不应该忙于欢呼,原因就在于“公共性的先验原则”,所有的政治行动都受其规范。康德在《论永久和平》(附录二)中提出了这一原则,那里他称实际行动者和旁观判断者之间的冲突为一种“政治和道德之间的冲突”,这条最重要的原则是:
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的,都是不正义的……[因为一条]一经胆敢泄露就会因之而破坏我自己的目标的准则,如果它要能够成功,就必须彻底加以隐瞒;而且我又不能公开承认它却又不会因之不可避免地会激起大家都来反对我的企图(and, if I cannot publicly avow it without inevitably excitinggeneralopposition to my project,)这种先天就可以洞见到的反对只能归于这种准则借以威胁每一个人的不正义。
由于“没有哪个统治者敢公开说他不承认反对他的人民的任何权利”,这也证明了专制的不义(wrongness),同样,反叛的不义“就由于如下这一点可以了然,即如果这条人们据之行为的准则被公开加以拥护,它将使得自己的目标成为不可能。因此人们有必要隐瞒它”。 举例来说,“政治私利(politicalexpediency)”准则“一旦公开化就必然地是自己的目标不可能”;另一方面,一个有志于建立新政府的人不能“公开自己的反抗意图”,因为在这种条件下“政府是不可能的”,建立政府“是人民的目标”。康德自己提到了反对这种论证的两种主要的看法。第一,这个原则“仅仅是消极性的,即它只能去判断什么是不正当的,[而且]我们并不能相反地推出和公开性相容的准则就是正当的”。 换句话说,一种意见,尤其是如果它不是无涉利害的旁观者的而是偏袒一方的人的意见,即追逐利益的公民的非批评性意见,或许是不正确的。第二,将被统治者和统治者类比是错误的:“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力的人不需要隐瞒自己的谋划。”因此康德提出了一条“肯定性而且是先验的原则”:
凡是(为了不致失误自己的目的而)需要有公开性的准则,都是与权利和政治结合一致的。
“政治和道德之间的冲突” 解决途径可以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得到,在那里人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只诉诸于他自己的理性,寻找不会自我悖反的准则,再由此得出自己的绝对命令。公开性(Publicness)在他的道德哲学中已经是正当性(rightness)标准。因此,比如,“每个人把道德律看作是他可以公开地宣称的东西,但是把自己的行为准则看作是必须隐藏以来的东西”(Jeder sicht das moralische Gesetz als einsolches an,welches eroffentlich deklarieren kann,aber jeder sieht seineMaximen als solche an, dieber borgen warden müssen) 私人性的准则必须隶属于这样的检验,即通过它我发现是否能够公开地去主张这些准则。道德性在这里是私人性和公开性的重合。坚持准则的私人性是恶的。因此,恶的标志就是从公共性王国(public realm)中退出。道德性意味着是适合于被看得见的,这不仅仅是对于人而言的,而且最终也是对于上帝、这位心灵的全知者(der Herzenskundige)而言的。
人,在他所做的任何事情的范围内而言,制定法则;他是立法者。但是只有他自己是自由的,才能成为这样的立法者;这同一个准则对于处在枷锁之中的人是否和对于一个自由的人具有同样的有效性,还值得怀疑。而且即使你接受了刚才提到的康德的解决途径,但很明显它的前提条件是“写作的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pen)”,也就是,至少存在一个即使不是为了行动,也是为了公开地表达意见的空间。对于康德来说,反叛的时刻就是发表意见的自由丧失的时刻。但是那样,不去反叛就不能回应一个马基雅维利式的反对道德的老问题:如果你不反抗邪恶,为恶之人将会任意妄为。虽然这一点是真的:反抗邪恶,你可能卷入邪恶之中,但是你对世界的关爱在政治上优先于你对自己的关爱——不论这个自己是你的肉体还是你的灵魂,(马基雅维利的“我爱我的城邦胜于我的灵魂”只是这样的一个变体:我爱世界及其未来胜于我的生命或者我的自我。)
实际上,在康德那里有两个假设允许他这样很容易地从这种冲突中抽身出来。在和门德尔松的争辩中他意识到了其中的一个,门德尔松拒绝了莱辛的“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进步”:正如康德所引用的那样,门德尔松说:
“人作为一个个体是进步的;而人类却总是摇摆在固定的局限中。就整体来考虑,人类大致保持相同的道德水准,相同程度的虔信和无信仰、德行和罪行、欢乐和悲伤。”
康德回答说,不假设进步,什么事情都是无意义的;进步的进程可以被打断,但从不能被中止。他求助于一项“天生的义务(inborn duty)”,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用过同样的论据:一个内在的声音(inborn voice)说:在我自己的理性告诉我能做的地方认为不能做(ultraposse nemo obligatur:超出能力之外,就没有人负义务),你将,而且就显得明显的荒谬。在这种情况下求助的义务“会以这种方式影响到下一代,从而可以不断地进步”(因此进步必须可能的),还有康德断言,没有这种假设:“更美好的时代会到来的期望”,行动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单单这种期望就鼓舞了“正确运思的人们(right-thinking men)”“为普遍的福祉而做点有益的事情”。 好,我们今天知道,我们可以给进步的理念的出现标示出一个时间,而且,我们知道,人们一直是、即在这个理念出现很久之前也是这样行动着。
康德提出的第二个甚至也更重的假设涉及到自然的邪恶。马基雅维利认为,如果人们不去反抗邪恶,哪怕是冒着作恶的危险,那么邪恶就会慢慢地扩展开来。相反,在某种程度上和传统一致,康德认为邪恶在其本性上是自我解构的(self-destructive)。因此:
人类整个这一物种的目的可以通过天意(providence)[有时他称之为“自然”]而成为一项成功的事业,尽管个人的目的在其中恰好是对抗性的。因为恰好是成其为罪恶之源的这种个人倾向的对抗性,才使得理性得以在其间自由活动并扫数征服它们,于是就不是使自己会毁灭自己的罪恶、而是使一旦存在以后就能一致自己维护自己的善良占有统治地位。
在这里再一次地旁观者的视角是决定性的。把历史视为一个整体。没有进步的假设将会是什么样的一种景观?对于康德来说,可以选择的要么是倒退,这会产生绝望,要么是永恒的雷同,这将会使我们厌烦透顶。我引用下面一段再次强调旁观者的重要性:
看到一个有德的人与逆境和罪恶的诱惑进行斗争,那真是一幕配得上神明的景象。但是看到人类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地朝着德行迈进,然后又马上重新堕落到罪恶的悲惨的深渊里去,那就是一幕我不用说是神明而且就连最普通但诚实的人也一点都配不上的景象了。这样的悲剧只观赏片刻,或许还可能是动人的并且有启发性,但是幕最后总得要落下来的。因为长期看来,那就成为一场滑稽剧了。而且纵使演员乐此不疲——因为他们都是些蠢人[所有的演员都是蠢人?]——可是观众却会疲倦的,他看过这一幕或那一幕也就够了,假如他从其中有理由可以推断这场永不终止的演出是永远同一个样的[Einerlei]。第九讲“论永久和平”中我们可以明白,至少对于观察者而言,最终保证一切都是完美的是自然本身,也可以被称为天意(providence)或者命运(destiny)。大自然的“目的是通过违反人类的意志乃至人类的不和而达致和谐”。不和的确在自然的计划中是很重要的,没有它,进步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没有进步最终的和谐也不能达到。
由于观察者并不介入,能够察觉天意或者自然的这一计划,对于行动者来说是无法得知的。因此,一方面我们有景象和观察者,另一方面有行动者和单一的事件以及偶然的、随机的突发事件。在法国大革命的背景下,对于康德似乎是观察者的看法承载着事件的最终意义,虽然这种看法没有形成任何行动的准则。现在我们将考察另外一种情况,对于康德来说,这里相反的主张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形中,单个的事件呈现为一种景象,可以称为“崇高”,而且对于行动者也是如此,更进一步,崇高性可以和自然的隐秘目的重合;而制定我们的行动准则的理性是绝对禁止我们从事这种“崇高的”的行动。我们现在处理的事康德在战争问题上的立场;他对于革命事件的感情是明显地赞成革命,而对战争事件的感情同样地明显但却是完全地赞成和平。
在《论永久和平》中,我们读到“理性从其最高的道德立法权威的宝座上,断然谴责战争作为一种权利过程,并且哪怕没有一项各民族之间缔结的契约就不可能建立和平,也要使和平状态成为一种直接的义务”,在这类事务中,丝毫不用怀疑我们应该行动的准则是什么。然而,这决不是纯粹的旁观者——他从不行动而且完全依赖于他所看见的——所能推论的,而这本小册子的反讽的标题更多的暗示了可能存在的矛盾。因为最初的标题:Zumewigen Frededn 是一个荷兰的旅店老板的讽刺性的题字,只是意指墓地而已。那是外在和平的地方,旅店老板提供饮料,这会带给你甚至在此世也长久期望的的一种状态。和平如何呢?和平就是也能被称为死亡的停滞状态吗?康德不止一次地表达过他对战争的看法,这是他对历史以及人类进程沉思的结果,没有哪里比得上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更加有力的强调过这一点,那里,他在论崇高的部分对这个主题进行了非常有特色的讨论:
什么东西甚至对于野蛮人也是一个最大赞赏的对象的呢?是一个不惊慌,不畏惧,因而不逃避危险的人……即使是在最文明的状态中仍保留着这种对战士的高度的崇敬……因为[甚至]在这上面也看出了他的内心是不会被危险所征服的。所以……在把政治家和统帅相比较时,审美的判断会断定是后者。战争自身具有某种崇高性……与此相反,一个长期的和平通常都使单纯的商业精神、但也连带着使卑劣的自私自利、怯懦和软弱无能到处流行,并使民众的思想境界降低。
这是观察者的判断(即它是审美的)。旁观者看到了战争的崇高——这是人的勇气,而没有进入到旁观者的考虑范围中的是康德在不同的文章中以开玩笑的方式提到的东西:战争状态中的国家就像两个醉汉在一家陶瓷店中拿着大棒打架。世界(陶瓷店)是不在考虑范围中的。但是当康德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时,便以一种方式涉及到了这种考虑:战争对于“进步”和文明有什么益处呢?这里,再次地,康德的回答绝不是含糊的。可以肯定,自然的“最终计划(final design)”是一种“世界公民的整体,即所有那些处于产生相互侵害作用的危险中的一个系统”。不过,战争,“由于不受约束的情欲的激发,是一种无意的尝试”,由于它的极端的无意义,不仅能够实质上为最终的世界和平状态做预备的(最终绝对的耗尽状态将会带来理性和善良意志所不能取得的东西),而且:
尽管有战争家在人类种族身上的那些极为恐怖的劫难,以及在和平时期长期备战压在人们身上的也许还是更大的磨难,但它是……要把服务于文化的一切才能发展到最高的程度的一种动机。
简而言之,战争“并不像一个死气沉沉的普遍的寡头制那样回到无可救药”。而且国家的多元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所有的冲突是进步的车轮。
这些美学的省察以及反思性的判断对于行动没有实践性的后果。就行动而言,这是毋庸置疑的:
道德实践的理性从我们内心发出它不可改变的禁令:不再有战争……因此,问题不再是:永远和平是真实的东西或者不是真实的东西;也不是当采纳这种看法时,我们或许做出了错误的理论判断。相反,我们必须根据它是真实的这样一种假定来行动……哪怕实现这个和平状态的意愿永远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因为这样做是我们的责任。
但是这些行动准则并没有取消审美的和反思性判断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即使康德一直为和平和行动,但他知道并一直记着他的判断。如果他实践他作为一个观察者获得的知识,在他自己心里觉得那就是犯罪。如果由于这种“道德义务”,他忘记了他作为一个观察者得到的省察,他将会变成像那些积极参加公共性事务的好人想要成为的样子——一个理想化的傻瓜。
让我们作个总结:在我读给大家的这一部分里,有两个不同的因素随处可见——两个在康德的脑海中紧密关联的但绝对是相对的因素。首先是旁观者的立场。他所看到的是有价值的;他可以发现一起事件中的意义,而这种意义行动者却忽略了;而且他的这种省察的存在基础是无涉利害性,他的不参与性,他的不介入性。观察者的无涉利害性的关注才将法国大革命凸现为一项伟大的事件。其次是进步的理念,对未来的期望,在此人们根据发生在后代身上的允诺来判断一起事件。这两种视角在康德对法国大革命的评价中同时存在了,但这就行动的原则而言并不意味着什么。不过这两种视角在康德对战争的评价中某种程度上也同时存在。战争带来了进步——凡是了解科技的历史和战争的历史是紧密相连的人都无法拒绝这一点。而且战争甚至带来了朝向和平的进步:战争是如此令人敬畏的,以至于它越令人敬畏,人们就越有可能变得理性,而且为了缔结一个导致最终和平的契约而工作。(命运指导有意志的人,驱使无意志的人:Fata ducunt volentem;trahunt nolentem.) 但对康德来说不是命运;它是进步,在人类身后的一项计划,自然的一个狡计或者是稍后的历史的一个狡计。
这两个观念(notions)中的第一个——只由观察者而决不是行动者才了解所有涉及到的一切——就象山川一样古老;实际上,它是最古老、最具决定性的哲学观念(notions)之一,关于沉思性的生活方式的至高性的完整理念源自很早的这个省察:意义(或者真理)只有对于从行动中抽身出来的人才能够被揭示。我给大家提出一句最简洁、最少诡辩形式的归于毕达哥拉斯的格言:
生活……像一次盛赛;正如有些人去是为了竞争奖品,有些人去世为了出售货物,但最好的事作为旁观者[theatai],因此,生活中有些人天生一副奴隶的品性,贪恋名誉[doxa]和利益,而哲学家则追求真理。
这种评价中最重要的内容有二,首先,只有观察者才能处在一个能够看到整体的立场;而行动者由于是竞赛的参加者,就必须以行动说话——偏袒一方是对他的定位。观察者的定位却是毫不偏袒——他并不在其中占据一个位置。因此,从竞赛中直接树立一种立场中抽身出来是所有的判断的前提条件(a condition sine qua non)。其次,行动者关心的是doxa,名誉——也就是,他人的评价(doxa这个词同时意指“名誉(fame)”和“评价(opinion)”)。名誉随着别人的评价而来。因此对于行动者来说,关键性的问题是他在别人面前如何表现(dokei hois allois);行动者依赖观察者的看法;他不是自治的(用康德的话说);他指导自己的行为不是通过理性的内在的声音,而是和观察者对他的期望保持一致。标准在于观察者。而这种标准是自治的。
把这转换成哲学家的术语,一个人就能得出只有观察者的生活方式才是至高无上的,thebios theōrētiks(源自theōrein,“注视(to look at)”)。这里一个人从意见洞穴中逃出来并且去寻求真理——不再是盛会中竞赛的真理而是永恒的真理,这和人们实际的样子不同(所有的人类事务都不同于实际所是的样子)所以也是必需的。当有人达到践行这种从竞赛中抽身出来的程度,他就在做亚里士多德所说的athanatizein,“追求不朽”(理解为一种行动),而这个人就运用了他灵魂中高尚的部分。康德的看法不同;一个人也退居在“理论生活”中,旁观者,观察者的立场,但是这种立场是判断的立场。康德哲学的整个术语学充满了法律式的比喻:世间之事呈现在理性的法庭前面。无论如何都是:全神贯注于景象,我置身事外,我已经放弃了决定我实际状况的立场,还有与此相关的随附性的各种条件。康德会说:我已经到达一种普遍性的立场,当他做出决定时可以确信判断力是没有偏袒的。希腊人将会说:我们已经放弃了dokei moi,对我仿佛是(the it-seems-to-me),还有对别人看来如何的愿望;我们已经放弃了doxa,这不过是评价和名誉。
康德在这个古老的观念(notion)中又加上了一个全新的、即进步的观念(notion),这实际上提供了一个人据以判断的准则。希腊的观察者,不论是在生活中的盛会中还是对永恒的真理的洞察中,都以其独特的术语观察和判断(发现真理)大全事物中的具体事件,但从没有将这些事件和一个更宏大的过程联系起来,这些事件在这个宏大的过程中也许或者没有扮演一定的角色。实际上观察者之关心个体实践,具体行为。(想想希腊的圆柱,不存在楼梯等等。)它的意义不是源于原因或者结果。一个事件只有已经结束,它的全部意义也就在其中了。这也适用于希腊历史编纂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荷马、希罗多德、修昔底德斯给战败的敌人以应有的评价。一起事件中可能包含着对后代有效的规则,但是它也只是一起事件。看起来,以这种精神写成的最后一本著作是马基雅维利的《佛罗伦萨人编年史》(Florentine Stories),不过你知道这却有一个容易误导的题目《佛罗伦萨史》(The History of Florence)。关键之处在于,对于马基雅维利来说,历史只是包含所有人的故事的一本大书。
进步作为判断的依据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个古老的原则,即事件在其终结时便揭示了事件的意义(Nemo ante mortem beatus esse dici potest [没有人在生前就会被尊为神圣的])。对于康德来说,故事或者事件的重要意义主要并不在于它的终结而是在于向未来的新的视野开放。法国大革命是因为其本身所包含的对后继者的期望才成为如此重要的事件。这种情绪蔓延的范围很广。对于黑格尔来说,法国大革命同样是最重要的一个转折点,他经常用的比喻是将其比作“一次辉煌的日出(a splendid rise of the sun)”,“黎明”等等。它是一起“世界性的历史事件”,因为它包含了未来的种子。这里的问题是:谁才是故事的主体?不是参加革命的人;他们的脑海中肯定没有世界史的想法。世界史的意义只有:
人类行动除掉产生他们目的在取得的那种结果——除掉他们直接知道欲望的那种结果之外,通常又产生一种附加的结果。他们满足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但是还有潜伏在这行动中的某种东西,虽然它们没有呈现在他们的意识中,而且也并不包括在他们的企图中,却也一起完成了。我们姑且举出一个类似的例子:有这样一个人,为复仇心所驱使烧了另外一个人的房屋。……就这桩行动自身来说,它只是在一根梁柱上,放了一把小火……[紧接着发生的并不是所意欲的]于是就发生了大火灾……这场灾变既然不是由于那桩行动,也不是由于犯事者的企图而发生的。这个例子只是表明,在一桩简单的行动中,可以牵连到若干东西,是出于行动者的意志和意识所包含的东西之外的。这些都是黑格尔的术语,但是也可以以康德方式表述。虽然在他们之间存在区别,这种区别表现为双重的且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黑格尔,是绝对精神在其进程中揭示了自己,而且是哲学家在这种启示的终结时能够理解。对于康德,世界史的主体就是人类种族自身。进一步,对于黑格尔,绝对精神的启示必然要有个终结(在黑格尔那里,历史有终结的;过程不是无限的,因此存在着故事的结尾,只是这个结尾需要很多代和世纪之后才能到来);最终揭示的是绝对精神而不是人,而人的伟大只是在他最终能够理解这一层次上的。但对于康德,进程是永久的;永远都没有一个结尾。因此历史是不会终结的。(在黑格尔那里,马克思页一样,历史的终结是关键性的;因为它预示着这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当终结到来之后到底什么事会发生?——遗留下这样一种倾向,每一代人都相信这种末世论的目的仔他们的余生就会到来。就像科耶夫(Kojève)正确地指出地那样,他将黑格尔影响马克思的那部分推到了极致:“历史的终结到来之后,人们除了永久地重新思考已经完成的历史过程之外,在什么也不能做。” 另一方面,在马克思那里,建立在物质财富极度丰富的基础上,无阶级的社会和自由的王国会导致每个人都沉溺在某种嗜好中。)
回到康德,和世界史相符的主体是人类种族。自然的计划是发展所有人的潜能——人类被理解为自然的物种之一,但存在一个关键性的区别:动物性物种“不是别的,只不过是每个个体彼此之间所必须符合一致的特征”。它完全不同于人类种族。通过它,我们知道一系列朝着无穷(未决的(the indeterminable))前进的世世代代的总合……[这条]线索是在不断地趋近于和它并肩而行的它那天职……它在各个方面都在渐进与这一天职并且在整体上也是与之相符的,这种说法并没有任何矛盾。换句话说,人类的世世代代之中并不是哪一个环节而只有整个的物种才能充分完成它的天职……哲学家将会说:人类的天职在整体上就是永不中止的进步。
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几条结论。历史,我们会说,是镶嵌进人类种族之中的某种东西;人的本质是未决的;对于康德自己的问题:为什么人类的存在是必需的?结论是: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因为“[他们的]存在价值”“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得到揭示,这就是说不是任何人或者任何一代的人所能揭示,因为这个进程是永久的。
因此:居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心的是个体的人;居于他的历史哲学(或者毋宁是他的自然哲学)中心的是人种或者人类永恒的进程。(所以:历史是在普遍的视野之中的。)能够持有普遍性的视角或者立场的毋宁是观察者,他是一位“世界公民”或者不如说是一位“世界性的观察者”。正是这些人,通过整体性的观念,来决定具体事件是否在任何方面对进步产生作用。

来源:慧田哲学
编辑:何璇祺
255#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4 15:22: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从巴门尼德存在者存在”-柏拉图理念”-亚里士多德是其所是:逻辑三大定律的形而上学奠基与演进

引言:逻各斯之路——存在之规定到之分析
西方形而上学的诞生,与一条追求确定性、反对意见纷争的逻各斯λόγος)之路紧密相连。这条道路由爱利亚的巴门尼德以诗篇《论自然》清晰地划定,并在柏拉图的对话与亚里士多德的系统性论著中不断拓宽与深化。驱动这一哲学演进的核心动力之一,是思维对自身确定性的要求,这种要求在形式上逐渐凝结为逻辑的基本定律:同一律(A = A)、非矛盾律(¬(A ∧ ¬A))与排中律(A ∨ ¬A)。然而,这些定律在早期并非作为形式逻辑的独立规则出现,而是作为存在本身的结构法则被思考和表述的。本论文旨在基于《论自然》残篇、柏拉图的中期理念论对话录(尤以《斐多篇》、《理想国》、《巴门尼德篇》、《智者篇》为核心)及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工具论》等核心文本,追溯逻辑三大定律如何从巴门尼德关于存在ἐόν)的独断性真理,经过柏拉图理念(ἰδέα, εἶδος)世界的辩证中介,最终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是其所是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的分析中,确立为既是思维的根本原则、又是实体之结构原理的完整形态。本文将揭示,这一历程不仅是逻辑学的诞生史,更是一部存在如何被理性逐步把握和建构的本体论历史。



1. 巴门尼德:作为存在论绝对命令的逻辑律雏形
巴门尼德的哲学以一条不容置疑的真理之路ἀληθείης εὐκυκλέος)开启,其诗篇残篇构成了西方哲学对逻辑规律之本体论根源的最初、也是最强烈的表达。女神指出的两条道路——“ἡ μὲν ὅπως ἔστιν τε καὶ ὡς οὐκ ἔστι μὴ εἶναι”(一条是:存在是,并且不可能不是)与“ἡ δ’ ὡς οὐκ ἔστιν τε καὶ ὡς χρεών ἐστι μὴ εἶναι”(另一条是:不存在是,并且必然不是)——并非简单的选择,而是对思维可能性的根本规定。
1.1 同一律(A = A)作为存在的绝对自身性
“ἔστι γὰρ εἶναι”(残篇6——“存在者存在”——这一命题远非同义反复。它是将逻辑同一律本体论化的首次宣告。巴门尼德的存在(τὸ ἐόν)被规定为“οὔλον μουνογενές τε καὶ ἀτρεμές ἠδ’ ἀτέλεστον”(全体、唯一、不动、无始无终,残篇8.4),更重要的是,“αὐτὸ πάντοισιν ὅμοιον”(处处与自己相同,残篇8.22-24)。这种与自身相同一不是属性,而是存在的本质样态。存在是一个连续、不可分(συνεχές)的球体,内部没有任何非存在的裂隙,因此它绝对地、彻底地与自身同一。这一本体论的同一性,立刻被确立为思维的最高法则:“τὸ γὰρ αὐτὸ νοεῖν ἐστίν τε καὶ εἶναι”(因为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残篇3)。可思维者必然存在,存在者必然可被思维;思维的指向与存在的所是实现了完美的、强制性的重合。因此,同一律在巴门尼德处,并非一个空洞的逻辑形式,而是真理之路本身得以可能的形而上学基石:思维要把握真理,就必须遵循存在自身的同一性结构。任何对变化、差异、生灭的感知(凡人的意见),都因违背了这种绝对同一性而被斥为虚妄。
1.2 排中律(A ∨ ¬A)作为真理与意见的绝对分野
真理之路的起点公式——“ἔστιν ἢ οὐκ ἔστιν”(存在或者不存在)——是对排中律最原始也最极端的本体论强化。巴门尼德并非平静地陈述一个二选一的可能性。他将存在之路颂扬为可信的、伴随着真理的,而将非存在之路斥为“παντὸς παμπανδῶς οὔτι περητός”(完全不可探寻,残篇2.6),因为它“οὔτε ἂν γνοίης τό γε μὴ ἐὸν... οὔτε φράσαις”(你既不能认识非存在也不能言说它,残篇2.7-8)。排中律在此并非中立的逻辑选项,而是一条通往存在的独木桥,其反面是绝对的深渊。它构建了一个不容任何中间状态的、刚性封闭的存在世界。对于巴门尼德,没有既是又不是既存在又不存在的模糊地带,这种绝对的二分确保了真理的唯一性和纯粹性。从词源学看,这里的关键动词“ἔστιν”(是/存在)的现在时直陈式第三人称单数形式,被用来表达一种永恒、普遍、不带任何时态变化(在希腊语中可通过时态表达)的绝对状态。这种语法上的定格,服务于其排中性的本体论断言。
1.3 非矛盾律(¬(A ∧ ¬A))作为对非存在生成的禁令
如果说排中律指明了唯一可行的道路,那么非矛盾律则在这条道路上清除了所有障碍。巴门尼德对非存在μὴ ἐόν)的彻底否定,本身就意味着存在与非存在同一存在同时又是非存在是绝对不可能的。这一点最鲜明地体现在他对生成γίγνεσθαι)与消灭ἀπόλλυσθαι)的拒斥中。生成意味着从非存在变为存在,消灭意味着从存在变为非存在,这两种过程都预设了非存在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从而与存在混合。这正是巴门尼德所严禁的:“οὐδὲ διαιρετόν ἐστιν, ἐπεὶ πᾶν ἐστιν ὅμοιον”(它也是不可分的,因为它全部一样,残篇8.22)。任何分有非存在的企图都会破坏存在的连续性,导致自相矛盾。因此,女神告诫:“χρὴ τὸ λέγειν τε νοεῖν τ’ ἐὸν ἔμμεναι”(必须思考和言说:存在者存在,残篇6.1)。思考或言说非存在,即是陷入逻辑-本体论的矛盾。在此,非矛盾律以否定的方式,作为捍卫存在之纯粹性的根本法则而运作。
小结: 在巴门尼德那里,逻辑三大定律尚未分化,它们共同服务于一个独断的本体论一元论。同一律是存在的自身规定,排中律是真理道路的唯一指向,非矛盾律是排除谬误的根本武器。三者共同确保了“ἕν”(一)的绝对、不变和可知。逻辑与存在是直接同一的,逻辑律即是存在律。



2. 柏拉图:理念世界中的逻辑律客观化与辩证化
柏拉图继承了巴门尼德对永恒不变真理的追求,但通过理念论这一革命性构想,将存在的领域客观化、复数化,从而使得逻辑律的运用变得空前复杂,并开始呈现出形式与内容分离的倾向。
2.1 同一律与理念的自身性:复数化的绝对同一
柏拉图将巴门尼德那个唯一的、整体的存在,分解为无数个“αὐτὸ ὃ ἔστι”(事物自身之所是),即理念(ἰδέαεἶδος)。每一个理念,如“αὐτὸ τὸ καλόν”(美本身,《斐多篇》100c),都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αὐτὸ καθ’ αὑτό”(就其自身而言者,《斐多篇》100c)。这意味着每个理念都严格地与自身同一,是“μονοειδές”(单一形式,《斐多篇》78d),不包含任何内在矛盾或变化。理念的同一性是知识的对象得以可能的基础:当我们认识时,我们认识的是那个永远与自身同一的美本身,而非变幻不定的美的事物。在此,巴门尼德的绝对同一性被客观化并复数化了。同一律不再仅仅描述一个整体的存在,而是描述了构成真正实在世界的每一个理念的内在结构。理念世界本身,就是一个由无数自我同一的构成的
2.2 非矛盾律在两个世界中的困境与拯救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著名的线喻,划分了“νοητὸς τόπος”(可知世界)与“ὁρατὸς τόπος”(可见世界)。这一划分立刻将非矛盾律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可知的理念世界严格遵守非矛盾律:美的理念不会同时又不是美。然而,在可见的可感世界,具体事物由于“μετέχει”(分有)相反的理念,必然呈现出矛盾的表象。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五卷中明确说,可感物“ἅμα ταὐτὸν ὄν τε καὶ οὐκ ὄν”(在同一方面既是又不是,《理想国》478d)。例如,同一只手相对于右手是左手,相对于左手又是右手;一个人既高(相对于矮者)又矮(相对于高者)。这直接挑战了非矛盾律在经验世界的普遍有效性。
对此,柏拉图在晚年巨著《智者篇》中通过通种论τῶν γενῶν συμπλοκή)进行了精妙的拯救。他论证了“ὄν”(存在)、“στάσις”(静止)、“κίνησις”(运动)、“ταὐτόν”(同一)、“θάτερον”(差异)这五个“μέγιστα γένη”(最大的种)可以相互结合。最关键的一步是重新解释“μὴ ὄν”(非存在)。柏拉图指出,“μὴ ὄν”并非巴门尼德意义上的绝对虚无,而是“τὸ θατέρου... φύσις”(差异的本性,《智者篇》258b)。说某物不是美的,并非指它绝对不存在,而是指它“ἕτερον τοῦ καλοῦ”(异于美,《智者篇》257d-258a)。因此,非存在作为差异,是普遍存在于理念之间的关系网中的。这意味着,一个事物可以”A(分有理念A),同时不是”B(异于理念B),这并不违反非矛盾律,因为不是B”并不意味着B的否定是非存在,而只是是异于B。通过引入差异范畴,柏拉图将非矛盾律从存在/非存在的绝对对立中解放出来,将其适用范围更精确地界定为:同一主体,在同一方面,在同一时间,不能既分有又不分有同一个理念。这是对非矛盾律的一次深刻辩证化改造,使其能够处理复杂的关系和谓述。
2.3 排中律与分有学说带来的中间状态难题
理念论的分有学说,对巴门尼德式绝对的排中律构成了另一种挑战。具体事物,如西蒙尼德斯,既非纯粹的理念人本身,亦非与的理念毫无关系(即绝对的非人)。他处于一种中间状态:他分有的理念,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它;他会衰老、死亡,而理念不会。这使得严格的“A或非A”二分在现象界变得模糊。事物的属性往往是相对的、程度性的,取决于它分有理念的多少或与何种其他理念结合。柏拉图在《斐莱布篇》中探讨限度πέρας)与无定ἄπειρον)的结合,也暗示了实在中包含着非二值的连续性。因此,柏拉图哲学暗示,绝对的、非此即彼的排中律,可能最严格地只适用于理念世界内部对理念自身的断言(如美本身是美的),而当涉及可感事物对理念的分有时,排中律的适用需要更加谨慎,可能需要容纳某种介于两者之间的逻辑空间。
小结: 柏拉图将逻辑律从巴门尼德的独断一元论中解放出来,将其客观化为理念世界的结构法则,并问题化了它们在可感世界的适用性。通过辩证法的引入(尤其是差异范畴),他修正和深化了非矛盾律;通过分有学说,他暴露了绝对排中律在解释现象时的局限。逻辑律开始从存在本身的直接属性,向思维把握存在(尤其是把握理念间关系)的规范性工具过渡。



3. 亚里士多德:逻辑三大定律作为科学方法论的第一原理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逻辑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形而上学》第四卷(Γ卷)与《工具论》中,首次将三大定律明确、系统、专题性地阐述为一切理性话语和科学研究的“ἀρχαὶ”(第一原理),并将其与对“οὐσία”(实体)的本体论分析紧密结合,从而完成了逻辑律从本体论法则到思维-方法论原则的范式转型。
3.1 非矛盾律(ἡ ἀντιφατικὴ ἀπόφασις)作为最确定的原理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Γ卷开篇明义,将非矛盾律确立为一切原理中最根本、最无可争辩的一条:“ἀδύνατον ἅμα εἶναι καὶ μὴ εἶναι τὸ αὐτό”(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是又不是,《形而上学》1005b19-20)。他为此提供了多层次的论证:
语义论证:词语必须有确定的意义,否则交流与思想不可能。若取消此律,一词可以同时意指人和非人,一切将归于混乱(1006a31-b34)。
本体论论证:实体有其确定的“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是其所是)。若一物可同时既是人又不是人,则它没有确定的本质,实体将无法被界定,万物将混同为一(1007a20-b18)。
实践论证:人的行动以确定的目标为前提,若可同时追求A与非A,则行动失去意义(1008b12-27)。
与巴门尼德将其作为存在禁令、柏拉图在可感世界遭遇困境不同,亚里士多德将此律确立为言说(λόγος)和思维(διανοεῖσθαι)必须遵守的规范,是进行任何肯定与否定(φάσις καὶ ἀπόφασις)的前提。它不直接规定存在是什么,而是规定我们如何有意义地谈论存在。这标志着非矛盾律的形式化与工具化。它成为防御性原理,保护着定义和知识的可能性。
3.2 排中律(ὁ νόμος τοῦ τεταργμένου)与实体的确定性
紧接非矛盾律,亚里士多德捍卫排中律:“ἀνάγκη ἢ φάναι ἢ ἀποφάναι”(必须肯定或否定,《形而上学》1011b24)。他驳斥了那些认为存在中间状态(如既真又假)的诡辩。排中律对于其实体理论至关重要。一个实体的是其所是必须是明确的、非此即彼的。例如,对于这个种(εἶδος),一个生物要么“ζῷον λόγον ἔχον”(是有逻各斯的动物),满足其本质定义,从而属于这个种;要么不满足,从而不属于。不存在部分是人部分不是人的中间实体(在本质层面上)。排中律保证了定义边界的清晰和实体种类的确定性,从而为科学的分类(γένος, εἶδος, διαφορά)和证明(ἀπόδειξις)奠定了基础。它不再像巴门尼德那样指向一个唯一的存在,而是适用于对任何实体之本质的断定。词源上,“τεταργμένου”意为被确定的被划界的,精准地反映了排中律在划分概念范畴、确保命题确定性方面的功能。
3.3 同一律(τὸ αὐτό)内化于是其所是与实体个体化原理
亚里士多德没有像论述前两律那样专题论述同一律,因为它已内化于其整个哲学体系的核心。同一律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分化为两个层面,并最终统一于是其所是学说。
3.3.1 本质层面的同一:定义性同一
是其所是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本身就是一个深刻的同一性概念。它被等同于“ὁρισμός”(定义):“λέγεται δὲ 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 ἕκαστον, ὅπερ ἦν τὸ πρᾶγμα αὐτὸ καθ’ αὑτό”(每个事物的是其所是被称作事物就其自身而言所是的东西,《形而上学》1029b13-14)。定义所表达的,正是实体与其本质的同一。亚里士多德有一个著名论断:“ἡ οὐσία ἑκάστου ὅπερ ἦν εἶναι ἐκείνῳ”(每个实体的是其所是就是它自身,《形而上学》1032a5)。在定义命题人是理性动物中,主词与谓词理性动物并非两个事物外在地被联结,而是揭示性的同一:人就是(其所是)理性动物。这实现了概念层面的同一性(ταὐτὸ λόγῳ)。第二个εἶναι)在这里作为不定式,名词化了这种本质性的,使其成为思想的对象。
3.3.2 个体层面的同一:数值同一
另一方面,实体作为“τόδε τι”(这一个,《范畴篇》3b10),在时间流变中保持其个体同一性(ταὐτὸ ἀριθμῷ)。这是由实体的质料因形式因在具体个体中的结合(σύνολον,复合物)来保证的。苏格拉底从幼年到老年是同一个苏格拉底,因为他的生命过程是连续的,其形式(灵魂)组织了特定的质料(身体)构成了这个持存的个体。第一个ἐστι)在这里表现为个体存在的持续断言。
3.3.3 两个的差异统一与同一律的完成
亚里士多德是其所是概念的精妙之处,在于它统摄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同一性。短语中独特的过去未完成时“ἦν”(曾是/持续地是)意味深长。它暗示着一种超越具体时间、指向本质的持久性。陈康先生精辟地指出,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可解为那曾经是(现在仍是)的是什么’”。第一个ἦν)表达的是实体作为主体持存的事实性(接近存在),第二个εἶναι)表达的是其恒定的本质内容。二者在是其所是中不可分割:没有持存的主体,本质无所依附;没有恒定的本质,主体不成其为确定的什么。同一律在这两个层面上同时生效:在个体层面是事实的、数的同一(通过第一个);在种类层面是概念的、形式的同一(通过第二个)。最终,实体之所以是自身同一的,既因为它在时间中作为这一个持续存在,更因为它的存在有一个确定不变的、可定义的是其所是
小结: 亚里士多德完成了逻辑三大定律的经典形态。非矛盾律和排中律被明确为思维和言说的第一原理,是获得任何确定性知识的先验规范。同一律则被本体论化为实体结构的核心原则,体现在是其所是这一融合了存在与本质的概念之中。逻辑律一方面从存在结构的直接描述中独立出来,成为方法论工具;另一方面又以更精微的方式重新锚定于对实体(存在之核心意义)的分析中。逻辑与形而上学在亚里士多德这里达到了一种新的、区分中的统一。



4. 综合演进:从存在的一元论到实体的多元分析
纵观从巴门尼德经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的历程,逻辑三大定律的哲学角色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范式转移。
4.1 存在的逻辑逻辑的存在论基础
在巴门尼德处,逻辑律与存在律直接同一,思维被存在的结构所强制。这是一种存在的逻辑,逻辑是存在显现自身的唯一方式。柏拉图将逻辑律客观化为理念世界的法则,但理念本身仍是最高级的存在。到了亚里士多德,逻辑律首先被确立为正确思维的方法,然后被用来探究存在本身(作为存在的存在)。存在(尤其是实体)的结构需要符合逻辑律,但逻辑律本身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成为探究存在的工具。这可以称为逻辑的存在论应用以逻辑为工具的本体论
4.2 绝对同一差异中的同一
巴门尼德的同一是排除了一切差异的绝对自身等同。柏拉图的同一是每个理念内部的自我同一,但同时承认理念间存在差异关系,同一开始在与差异的关联中被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同一则更为丰富和分层:有个体在变化中的数值同一,有实体与本质的定义性同一,还有偶性属性依赖于同一主体的依附性同一。同一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点,而是一个具有内部结构和关系的网络。非矛盾律和排中律的作用,正是为了在承认差异和变化的世界中,保卫这种差异中的同一的确定性。
4.3 非此即彼的排中范畴划分的排中
巴门尼德的排中是存在与非存在的生死抉择。柏拉图的排中在理念世界有效,在可感世界因分有而变得复杂。亚里士多德则将排中律精确地应用于范畴划分和命题的真值。对于“SP”这样的命题,在确定的时空和方面下,它要么真要么假,没有中间值。对于实体的分类,一个事物在本质定义上要么属于某个种,要么不属于。这种排中性,服务于科学知识对确定性和清晰边界的追求,是进行三段论推理的基础。
4.4 词源学的印证:ἐστί, εἶναι, οὐσία 的语义流变
这一哲学演进在核心术语的语义流变中得以印证。
ἐστί:在巴门尼德处,这个现在时第三人称单数形式被用来表达永恒、抽象的存在。它剥离了具体的时态含义,指向绝对的是者
εἶναι:这个不定式在巴门尼德那里也已出现,但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变得至关重要。名词化的“τὸ εἶναι”(是/存在)成为一个哲学范畴,特别是在是其所是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中,它明确指向本质性的
οὐσία:这个词源自希腊语动词“εἶναι”的阴性分词“οὐσα”,本意为存在者。在柏拉图那里,它开始指真正的存在者,即理念。亚里士多德则将其确立为核心哲学术语实体,并区分了第一实体(个体,如苏格拉底)和第二实体(种属,如人)。从表示抽象存在的动词形式,到表示本质存在的理念,再到表示具体存在者的实体,这个词的演变清晰地勾勒出哲学焦点从绝对的存在到本质性的,再到具体的是什么(实体)的转移路径。而逻辑律的演变,正是与这一本体论焦点转移同步并为之服务的。



结论:理性把握存在的阶梯
从巴门尼德存在者存在的绝对断言,到柏拉图理念世界的辩证建构,再到亚里士多德对是其所是的细致分析,逻辑三大定律的形塑过程,本质上是一部理性(λόγος)如何一步步为纷繁复杂的存在建立秩序、寻求确定性的历史。
巴门尼德以无畏的理性直觉,确立了存在与思维的同一性原则,为哲学划定了追求必然真理的疆域。他提供的是一幅用逻辑的铁律铸就的、静止的宇宙图景,其中三大定律是这幅图景不可撼动的框架本身。
柏拉图承认了的挑战,试图通过区分两个世界来拯救真理。他将逻辑律客观化为理念世界的构架,并通过引入差异等范畴,使逻辑开始能够处理关系和复杂性,为理性理解的关系开辟了道路。逻辑律开始从存在框架向思维工具转化。
亚里士多德最终完成了这一转化。他将逻辑三大定律系统地提炼为思维运作的规范原理,并以此锋利的手术刀,解剖了存在的核心意义——实体。通过是其所是这一概念,他将存在(第一个)与本质(第二个)在实体中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同一律在个体持存与本质定义两个层面得到落实,同时用非矛盾律和排中律保卫着这种统一体的确定性和可知性。
因此,这条演进之路,是从存在规定逻辑,走向逻辑分析存在;是从一元绝对的同一,走向多元分层的同一;是从真理之路的独断禁令,走向科学知识的公共工具。巴门尼德为哲学奠定了追求逻辑必然性的终极目标;柏拉图展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辩证中介和概念客观化;亚里士多德则提供了实现目标的系统方法论和本体论基础。他们共同构建了西方形而上学与逻辑学互为表里、相互推动的伟大传统,其回响一直延续至今。
来源:解读与洞见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256#
 楼主| 发表于 2025-12-30 00:03: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莱布尼茨 我起初是个哲学家,最后却成了神学家
来源:
medium.com/however-mathematics/leibniz-and-his-approach-to-god-3246f81da650
原标题: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
图片来自网络。
文章仅用于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
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原编者按:对于我们的理性推论存在着两大原则:其一是矛盾原则,这就是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中一个是真理,另一个是谬误;其二是充足理由原则,根据此一原则,任何事物的产生都不可能没有原因或者至少不会没有一个确定的理由。这是指某种能够用来先天地进行解释的东西,它说明为什么某物存在着而不是不存在,为什么某物恰恰如此存在而不是以完全另一种方式存在。
莱布尼茨的本体论证明是基于《神义论》中的两个原则(尤其是充足理由原则),当然,如果按照休谟的怀疑论来看,它仍然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即:为何作为整体的宇宙/世界必须要有一个充足的理由呢?或者说,存在是一个经验事实,还是超验事实?
莱布尼茨那句我们的宇宙,在某种意义上是上帝所创造的最好的一个,或许在很多人看来过于乐观,但在他的自有认知体系中,却是对于恶之存在的一种合理化诠释——上帝创造世界不可能如上帝本身一样完美。
我们知道,库尔特·哥德尔(Kurt Gödel1906-1978,出生于奥匈帝国的数学家、逻辑学家和哲学家,维也纳学派成员,原编者注)在人生的最后阶段对莱布尼茨(1646-1716)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工作。哥德尔对莱布尼茨痴迷至极,按照他本人的说法,当有人毁掉了莱布尼茨的部分手稿时,卡尔·门格尔(Karl Menger,美籍奥地利数学家,编者注)问哥德尔:谁能从毁掉莱布尼茨的手稿中获得好处?哥德尔会说:自然是那些不希望人类变得更聪明的人!(门格尔,1994)。当他的友人们建议他专注于自己的研究,而非钻研、阅读莱布尼茨的作品时,他一概置之不理。最终,不出意料,哥德尔继续追随着莱布尼茨的脚步,像莱布尼茨一样为上帝之存在提供了本体论证明。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引用莱布尼茨的成果和阐释,例如他的通用表意文字和二进制数字系统,以便读者对他的部分成果有所了解,尤其是涉及数学哲学的那一部分。我还将解释莱布尼茨是如何理解证明和分析的概念的。最后,我将重点讨论莱布尼茨在神学和形而上学/哲学框架下的数学学科中的地位。
01
通用表意文字(Characteristica universalis拉丁语‘characteristica universalis’,在英语中通常译为普遍特征(universal characteristic)或通用字符(universal character),是戈特弗里德·莱布尼茨所设想出的一种通用的形式语言,能够表达数学、科学和形而上学方面的概念。莱布尼茨希望创建的是一种可以在通用逻辑运算或者说推理演算框架之下加以使用的语言。(维基百科,2019
莱布尼茨意识到,政治或哲学方面的辩论和研究并不遵循数学方法。他认为,数学家也很可能像其他人一样犯错误,但他们也有一些工具可用以发现自己的错误。然而,哲学家没有数学家那样的工具,所以他们往往会犯更多的错误。
尽管哲学界有亚里士多德派或柏拉图派,数学界却没有欧几里德派阿基米德派(引
《数学与神学:一项历史研究》[Mathematics and the Divine: A Historical Study]“莱布尼茨思想中的上帝与数学一章,第485-498页)。根据莱布尼茨的观点,有必要对思想进行数学化,以便解决由感情而非正义所支配的争端;为了使思想中的重要部分形式化,数学领域需要产生符号和规则。
正如莱布尼茨在他的《通用表意文字序言》(Preface to a Universal Characteristic)中解释的那样,通用表意文字将揭示我们思维的字母表,分析其基本概念,而基于这些概念,就能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判断一切事物(引自莱布尼茨《哲学文集》[Philosophical Essays],第5-10页)。因此,主张两种不同观点的哲学家之间将不必再发生冲突,他们会挨着坐在一起说:让我们计算一下吧!“Calculemus)然后他们就能计算出自己想法的准确性!


莱布尼茨的通用表意文字是一种计算公式。这种思想是基于将基本的或不可约的想法与质数相匹配。一个数字刻画一个基本想法:这就是特征数(characteristic number)。让我们引用莱布尼茨本人在文章中给出的一个例子,他在该篇文章中讨论了特征数文字的样本(引自莱布尼茨《哲学文集》,第10-18页)。假设我们给出两对数(13, 5)和(8, 7),它们分别对应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命题中动物理性这两个基本概念。那么刻画这一概念的数字就是([13×8], [-5×7]=104, -35)。
根据这一思想,由于质数的数目是无限的,所有基本或不可约的概念都可以分配到一个、一对或一组三个数字;因此,其他复合概念可以以质数乘积的形式获得,整个语言系统都可以被映射成数字。
进制数字系统在莱布尼茨之前就已经存在,但莱布尼茨是第一个以系统、成熟的方式记录它的人。在一封信中,莱布尼茨描述了他如何处理万物从无到有和二进制数字系统这两个问题。这是莱布尼茨思想中神学和数学(乃至物理学)巧妙地发生相互作用的例子,我会在后面提到这点。
针对万物创生和二进制系统,莱布尼茨设计了一枚金属纪念章(硬币)。该奖章上刻有以下字句:(上帝)创世的场景Imago creationism),自无导出万物,一足矣Omnibus ex nihilo ducendis sufficit unum)和只需一物Unum est necessarium)。莱布尼茨遵循毕达哥拉斯学说,声称万物的起源或本质是一个数字。众所周知,在二进制数字系统中,所有的数字都可以用01来表示。莱布尼茨把0解释为,把1解释为上帝,他认为二进制系统象征着创造,因此一切都可以用这个系统表达。对莱布尼茨来说,一切都是01的组合。根据这一理论,万物都来自“1”,也就是上帝。
对莱布尼茨来说,二进制数字系统揭示了上帝创世的美丽和完美。也就是说,二进制系统中的单个数字可能看起来并不美,但是当它们被一个接一个地写下去时,美就从整个系统的秩序感中诞生了。类似地,在这个世界上也许有些东西,我们单独看它们并不喜欢,但是当我们找到正确的视角,就会发现它是完美的。
莱布尼茨的数字神秘主义并不止于此,他还说过诸如上帝喜欢奇数之类的话。鉴于我们不想就这个问题展开太多,再举最后一个例子即可:莱布尼茨说,创世后的第七天在二进制中是一个非零(完美)数字,这是对于上帝六天创世的许多数字类比的一个补充。它还指出,111点代表着三位一体(引自《数学与神学:一项历史研究》莱布尼茨思想中的上帝与数学一章)。
02
现代意义上的证明概念正如科学哲学家伊恩·哈金(Ian Hacking)指出的那样,笛卡尔并不知道什么是当代意义上的证明。相比之下,莱布尼茨的理解则更接近于现代对证明的定义(哈金,2002)。他认为笛卡尔的数学准确性与证明无关。对于笛卡尔来说,即使一件真实的事情没有被证明,它也是自然真实的。因此,事物的真值与对它的证明是不相关的。
我们也不要忘记,笛卡尔并不寻找证明,而是寻找能够给出新的数学结果的实用方法。现代证明概念之所以出现,是因为莱布尼茨认识到证明的有效性不在于其内容,而在于其形式。所以,证明是根据特定逻辑规则,始于特定同一性的特定句子的有限数量的序列。

如果我们回忆一下笛卡尔的方法,会注意到他在收集新信息时非常重视直觉,而在莱布尼兹对证明的理解中,关键在于找到我们所拥有的句子的机械证明。
莱布尼茨提出的证明思想多半受到了他那个时代的思想的影响。正如哈金所说(哈金,2002,第202页),习惯上每个时代都有一位深深动摇了此前各种思想的人,而每个时代的人们也要找到并推翻这个人;莱布尼茨就在他的时代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
事实上,有关他那个时代证明这一观念的出现,莱布尼茨本人提供了一个说得过去的解释。当几何作为精确度的衡量标准时,很难发展出现代意义上的证明概念:这是因为几何证明主要是基于它们的内容。这种证明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所研究的几何对象的已知性质。随着笛卡尔几何学的代数化,证明转化为形式的途径得以开辟。
03
分析当一个陈述是谓项、等同于主项的项,或陈述中的谓项包含于主项中时,它被称为分析性陈述。例如,假如我们说所有的人都是活着的,对于莱布尼茨而言,我们的意思是活着的概念包含在的概念之内(引自莱布尼茨《哲学文集》,第11页),所以这个陈述是分析性的。根据莱布尼茨的观点,所有的数学真理都是分析性的。
众所周知,伊曼努尔·康德通过努力改造莱布尼茨的实在(reality)概念,引入了分析-综合区别(analytic-synthetic distinction)。康德认为,分析先验知识是只能通过逻辑获得的信息。综合先验知识是利用时间和空间直觉所获得的信息。康德认为,算术学中的数线和几何学中的直线都是基于直觉的综合先验知识。
这里,我们想强调的是,莱布尼茨对分析和公义的理解(尽管康德已经改变了这些含义)塑造了弗雷格(Gottlob Frege)和罗素等逻辑学家的基本主张,他们在20世纪早期试图将所有的数学陈述归结为逻辑。此外,莱布尼茨的公理可以被证明的观点很可能也影响了逻辑学家。不仅如此,莱布尼茨本人也试图对某一数学证明中所用的原理给出有力的证明。
莱布尼茨的证明概念和分析概念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在证明过程中,从任何一个陈述中推导出其他陈述,都符合分析的概念。
04
神圣的数学(Mathematica Divina)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接触了莱布尼茨关于数学的一些观点。本文提出的问题之一是,莱布尼茨对待数学的看法无法和他的神学和形而上学/哲学观点区分开。比如,我们已经在上面提到过,莱布尼茨并不把二进制数字系统理解为一个算术问题。
布雷格(Breger)如是引用道,对于莱布尼茨来说,数学和神学就像是通向上帝的阶梯(引自《数学与神学:一项历史研究》莱布尼茨思想中的上帝与数学一章,第493页)。要想理解莱布尼茨,就要对他眼中数学、神学和形而上学之间的关系一一进行讨论解决。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无法在这篇短文中尽数阐明;因此,我将仅仅提及其中几个问题,给读者一个大致印象。
莱布尼茨希望他的数学成就能引起人们对他的哲学和神学思想的注意;毕竟,数学成就是一个人意志坚韧的标志。莱布尼茨的这种个人层面的机会主义反映了他所处时代社会层面的另一种机会主义。众所周知,去往中国的基督教传教士利用欧洲的数学成就来给中国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然后使他们信仰基督教。莱布尼茨会毫不犹豫地赞同这一做法。
事实上,对于莱布尼茨而言,通用表意文字方法是向那些不信仰上帝的人展示真相的最可靠的方法,因为它可以像一架天平一样测量和显示一切事物的准确值(引自《数学与神学:一项历史研究》莱布尼茨思想中的上帝与数学一章,第9页)。换句话说,传教士们用这种计算方法向非基督徒展示真理,这将足以引导他们走向基督教!
莱布尼茨使用数字作为通用表意文字有其形而上学的基础所在。莱布尼茨论述了上帝依据一定的尺度、数目和衡量创造万物的信仰,这也是柏拉图的观点。莱布尼茨认为:有些物体没有重量,所以它们的重量无法计算;有些物体没有维度,所以它们的长度无法测量,但任何东西都可以数出数目。总之,数字是一切事物的本质。
根据莱布尼茨的说法,上帝是一位完美的数学家。创造的行为与神圣的数学Mathesis quaedam Divina)一同发生。莱布尼茨在他的著名文章《论事物的终极起源》(On the Ultimate Origin of Things)中说,万物的起源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机制神圣的数学(引自莱布尼茨《哲学文集》,第151页)。世界上的一切都是按照一定的尺度和规律存在的,这些规律不仅是几何的,而且是形而上学的(同上,第152页)。
对于莱布尼茨来说,一个自由意志的世界,即使其中存在着残忍和邪恶,也比一个没有残忍、邪恶和自由意志的世界要好,他在《神义论》(Theodicy,又名《神正论》)和许多其他著作中都提到过这点。这就是对上帝何以创造一个存在邪恶之世界的解释。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为什么上帝以这种方式创造了这个世界,而不是另一个世界?
对莱布尼茨而言,这就是一个完美的世界!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美的数学家,上帝计算了所有可能的世界,并创造了其中最好的那个。要证明这是所有可能中最好的世界,一个例子是,狮子是危险的动物,但是如果没有它们,这个世界将不那么完美。
此外,我们对这个世界的福祉的评估仅限于我们迄今为止所知晓的和经历过的事件。然而,上帝在选择这个最完美的世界时,考虑了全部的时间和所有的造物(引自莱布尼茨《哲学文集》,第149-155页)。莱布尼茨在这方面给出的另一个例子是,一个出生在监狱里的人不能仅仅通过环顾四周就断定整个世界都是坏的。毕竟,对于莱布尼茨来说,个体只能看到某一部分,而上帝在考虑过一切后才做决定。
05
不了了之莱布尼茨那迷人的通用表意文字计划从未付诸实施。大卫·希尔伯特(David Hilbert)为莱布尼茨的思想辩护,认为这一思想的数学形式是可行的,并据此提出了一个计划。钦佩莱布尼茨的哥德尔证明了不完备定理(Deficiency Theorem),并指出像通用表意文字这样的计划注定要失败,这种失败不仅是哲学层面的,甚至也是数学层面的。
莱布尼茨那部分基于数学的形而上学和神学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莱布尼茨把一切都简化成了计算。例如,他把上帝比作了解决数学问题的计算器。这看起来似乎自相矛盾,但是很明显,这样的上帝在没有数学解决方案的事情上没有发言权。莱布尼茨说,在某些地方,即使是上帝也不能做永恒的运算。当莱布尼茨把上帝塑造成一个数学家时,他很清楚,即使是上帝也做不到数学家能做到的事。比如说,上帝不能做无限的运算,但他可以看到结果(就像数学家在求极限时不会逐个地无限次运算下去,而是可以计算出那些无限运算的结果)。此外,莱布尼茨认为,不可能存在一个以上采取绝对数学准确值的、自洽的数学体系。

从这里生发出了一个莱布尼茨并不感兴趣的问题:上帝使用的是哪种数学?
从我们到目前为止所写的来看,数学在莱布尼茨的一切思想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他看来,数学家必须是哲学家,正如哲学家应当是数学家一样。莱布尼茨在与洛必达(L’Hôpital)的通信中写道,他的形而上学是数学的,可以用数学的形式书写(引自《数学与神学:一项历史研究》莱布尼茨思想中的上帝与数学一章)。不仅如此,按照莱布尼茨的看法,数学非常接近于逻辑,即创造新发明的艺术,而形而上学与逻辑没有什么不同。
我起初是个哲学家,最后却成了神学家。莱布尼茨说。如今,如果有人想理解莱布尼茨的哲学,他们仍然会遇到一个主要的问题:莱布尼茨著作中数学与哲学、形而上学及神学之间的关系。
来源:思庐哲学(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257#
 楼主| 发表于 2026-1-4 19:43: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龚鹏程&哈考特|我不认为我们对“道德”有什么了解


龚鹏程对话海外学者第一百三十八期:在后现代情境中,被技术统治的人类社会,只有强化交谈、重建沟通伦理,才能获得文化新生的力量。这不是谁的理论,而是每个人都应实践的活动。龚鹏程先生遊走世界,并曾主持过“世界汉学研究中心”。我们会陆续推出“龚鹏程对话海外学者”系列文章,请他对话一些学界有意义的灵魂。范围不局限于汉学,会涉及多种学科。以期深山长谷之水,四面而出。

爱德华·哈考特教授(Professor Edward Harcourt

牛津大学的哲学教授,曾担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研究员和因斯布鲁克大学的维特根斯坦研究教授。
龚鹏程:您好。关于伦理学和心灵哲学之间的界限,您是怎么看的?
爱德华·哈考特:龚教授,您好。不多! 说真的,在某些地方,边界是牢固的,因为显然有一些伦理学的领域不涉及心灵哲学。元伦理学,即道德思想和谈话的形而上学、语义学和认识论,就是一个例子(也是一个明显值得研究的领域)。
然而,在伦理学的其他领域,我对如何与心灵哲学划清界限不太有信心。一个是美德。如果我们知道我们对"道德美德 "中的 "道德 "的确切含义,我们可以自信地说对道德美德的探究属于伦理学,而把对所有其他人类倾向(冒险、好奇心、害羞、亚里士多德的 "伟大")的探究分配到其他地方——包括心灵哲学。但我不认为我们对 "道德美德 "中的 "道德 "有什么了解。
另一个领域是其他思想的问题。了解他人所想所感的能力是一种心理上的成就,还是一种道德上的成就?这个问题很快就变得复杂了——例如,一个人可以可靠地知道别人在想什么和感觉,而不关心它吗?那些声称无法分辨的"精神病患者 "是邪恶的,还是只是有病?
我再补充一个例子,这也许更有争议性。从表面上看,心灵的形而上学——心灵和身体之间的关系——完全属于心灵哲学的范畴。但是,尽管这一领域的争论是以哲学家一贯的谨慎和精确进行的,但这些争论是由关于人类和我们在自然界中的位置的对应所见所引导的(在我看来),这些所见——无论是我们不过是一捆捆的原子,还是有形的人的概念先于"心灵 ""身体"——都是人们生存的依据。
哲学家们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可能不会称其为'伦理学',但对这些所见的争论是伦理学的争论,就像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争论、功利主义与对手的争论等等一样。
Not much! Seriously, in some places the boundary is solid because there are obviously some areas of ethics that don't involve philosophy of mind. Meta-ethics, i.e. the metaphysics, semantics and epistemology of moral thought and talk, is an example (and also an area of inquiry clearly worth pursuing). However, there are other areas of ethics where I am less confident about where to draw the boundary with philosophy of mind. One is the virtues. If we knew exactly what we meant by the moralin moral virtue, we could confidently say the inquiry into the moral virtues belongs to ethics while assigning the inquiry into all other human dispositions (adventurousness, curiosity, shyness, Aristotles magnificence) somewhere else including the philosophy of mind. But I don't think we have the faintest idea what we mean by the moralin moral virtue. Another area is the problem of other minds. Is the capacity to know what others are thinking and feeling a psychological achievement, or a moral one? The question rapidly gets complicated for instance, can one reliably tell what others are thinking and feeling without caring about it? Are psychopaths, who allegedly cant tell this, wicked or just ill? Ill add one more example, which is perhaps more controversial. On the face of it, the metaphysics of mi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mental and the physical - belongs squarel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 But though arguments in this area are pursued with philosophersusual care and precision, these arguments are led (it seems to me) by rival visions of humanity and of our place in nature, visions whether that we are nothing but bundles of atoms, or that the concept of the embodied human being is prior to either mindor body- which are the kinds of things people live by. Philosophers may not call all this ethicswhen they are doing it, but quarrels over such visions are ethical quarrels no less than quarrels over liberalism vs conservatism, utilitarianism vs its rivals, and so on.
龚鹏程: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目前的趋势如何?
爱德华·哈考特:几年前,"美德伦理学 "这个词出现了,它是由那些认为道德哲学的唯一问题是 "我在道德上有义务做什么 "的哲学家提出来的——在范式上,结果主义就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的。这些人认为,任何对美德感兴趣的人都必须试图从美德的概念中提取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答案。
事实上,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价值的怀疑,吸引了少数哲学家去研究亚里士多德的遗产。现在不幸的是,有一些亚里士多德的信徒确实在试图从美德的概念中提取对后果主义者问题的答案。这就是您在学校教科书中看到的"美德伦理学",这是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一个趋势,但我不认为这是非常有成效的。
幸运的是,还有两个我认为更有趣的趋势。第一个例子是最近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大量实证性工作:美德是如何获得的?它们与其他心理倾向的关系是什么?它们是如何聚集的?发展心理学可以帮助我们填补亚里士多德的答案。
还有很多东西需要发现,我们需要用比目前流行的"亲社会行为 "更清晰的概念来对待这些实证调查,而新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家们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
其次,在菲利帕·福特之后,还有新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
就我个人而言,我对我们熟悉的基督教后的美德目录是否真的是人类社会生活所需要的表示怀疑,部分原因是任何一套单一的特征发挥这种作用的想法低估了劳动分工的重要性——一个成功的社会似乎需要不同的人做不同的事,包括(可能)一些传统的恶习。我再次认为将实证和哲学联系起来会有帮助,这将是未来几年的一个多产的研究领域。
Some years ago, the phrase virtue ethicscame on the scene, introduced by philosophers who thought the only question in moral philosophy is what am I morally obliged to do?’ – the question that consequentialism, paradigmatically, is designed to answer. Those people assumed that anyone interested in the virtues must be trying to extract a rival answer to it from the concept of virtue. In fact it was precisely scepticism about the value of that question which drew a minority of philosophers to Aristotles legacy. Now unfortunately there are devotees of Aristotle who really are trying to extract an answer to the consequentialists question from the concept of virtue. Thats what you will find under virtue ethicsif you look in a school textbook and its one trend in neo-Aristotelianism, but one I don't think is very fruitful. Fortunately there are two other trends which I think are more interesting. The first is exemplified by the volume of recent empirical work of neo-Aristotelian inspiration: how are the virtues acquired? What is their relationship to other psychological dispositions? How do they cluste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can help us to fill out Aristotles answers. There is plenty more to discover, and we need to approach these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 equipped with much sharper concepts than for example the currently fashionable prosocial behaviour, and neo-Aristotelian philosophers can help with that. Secondly, theres neo-Aristotelian naturalism in the wake of Philippa Foot. Personally I am sceptical that the familiar post-Christian catalogue of virtues really are what we need for human social life, in part because the idea of any single set of characteristics playing that role underestimat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division of labour a successful society seems to require different things from different people, including (possibly) some traditional vices. Again I think linking the empirical and the philosophical can help, and this will be a fertile field of research for years to come.
龚鹏程:尼采在精神疾病方面的的哲学论述,只是他个人的,还是在精神分析学界和医疗体系中起著作用?
爱德华·哈考特:关于精神分析,可以说弗洛伊德是欠了尼采的债的,例如,他认为我们有意识的精神生活只是一个更大的冰山的一角;还有两位哲学家对精神力量(驱动力)的重视;以及我们的天性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同时繁荣和满足文明的要求的想法(尽管我认为弗洛伊德在这方面比尼采更悲观,因为尼采思考的是没有道德可能是什么样子,而弗洛伊德没有)。
但是我没有看到这种尼采的债务在英国当代精神分析思想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它可能在拉康存在感更强的精神分析亚文化中更为突出。而且我认为尼采在英国更广泛的医学体系中的作用确实是非常边缘化的。
On psychoanalysis, arguably Freud has a significant debt to Nietzsche, for example in the thought that our conscious mental life is just the tip of a much larger iceberg; in the importance both philosophers assign to psychic forces (drives); and in the thought that our natures mean we are unlikely both to flourish and to fulfil the demands of civilization (though I think Freud was if anything more deeply pessimistic about this than Nietzsche, because Nietzsche thinks about what it might be like to do without at least morality, whereas Freud doesn't). But I don't see this Nietzschean debt playing much of a part in contemporary psychoanalytic thinking in the UK it may be more prominent in psychoanalytic subcultures where Lacan is a bigger presence. And I think Nietzsches role in the wider medical system in the UK is very marginal indeed.
龚鹏程:您关心道德心理学、写《道德、反思与意识形态》等等,有针对我们这个时代的理由吗?

爱德华·哈考特:关于道德心理学,我不知道该说什么——我从未想过“道德心理学:必须研究这个!"。它只是总结许多(虽然不是全部)吸引我注意的各种哲学问题的最佳术语。
但我很高兴您提到《道德、反思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概念,以及相关的虚假意识的概念,仍然很少受到'分析性'哲学家的关注,也许近年来比在'分析性马克思主义'的全盛时期还要少。这是一个遗憾,因为这些概念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也会出现在那些属于道德哲学主流的概念和理论中。
一个例子是两级后果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被设想为不知道最终的后果主义理由,这是由于他们看似非后果主义的实践思维模式造成的;另一个例子是在元伦理学中,在道德(也许我应该说是后道德)思维的错误理论重建中。
在这两种情况下,挑战在于一个特定的思维模式能否在对我们为什么这样想的理论解释的认识中幸存下来。但这非常接近于我们为一种思想模式提出的挑战,就是我们把它暴露为意识形态的时候。
在《道德、反思与意识形态》中,我们的想法是要说明同样的挑战是如何出现在哲学的一些看似不相干的领域中的,希望这样做能帮助我们在所有这些领域中取得进展:我们能否对思想模式的解释说一些一般性的东西,使我们能够说思想模式何时能在对解释的认识中幸存下来,何时不能?
虽然这套书在当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但我怀疑这些问题会重新流行起来——当然我自己也希望能回到这些问题上。
On moral psychology, Im not sure what to say I never thought moral psychology: must study that!. Its just the best term to sum up many (though not all) the various philosophical issues that have captured my attention. But Im pleased you mentioned Morality, Reflection and Ideology. The concept of ideology, and the related concept of false consciousness, have still received very little attention from analyticphilosophers and perhaps even less in recent years than they did in the heyday of analytical Marxism. Thats a pity, because some questions raised by these concepts also arise for concepts and theories that are very much part of the mainstream of moral philosophy. One example is two-level consequentialism, in which most people are envisaged as unaware of the ultimately consequentialist justification for their seemingly non-consequentialist modes of practical thought; another is in metaethics, in the error-theoretic reconstruction of moral (perhaps I should say post-moral) thinking. In both cases the challenge is whether a given mode of thought can survive awareness of what,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explains why we think that way. But thats very close to the challenge we raise for a mode of thought when we expose it as ideological. In Morality, Reflection and Ideology the idea was to show how the same sort of challenge arises in a number of seemingly disparate areas of philosophy, in the hope that doing so would help us to make progress on all of them together: can we say anything general about explanations of modes of thought which enables us to say when the mode of thought will survive awareness of the explanation and when it wont? Though the collection didn't make much impact at the time, I suspect these questions will come back into fashion certainly I hope to return to them myself.


龚鹏程

龚鹏程,1956年生于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博士,当代著名学者和思想家。著作已出版一百九十多种。
办有大学、出版社、杂志社、书院等,并规划城市建设、主题园区等多处。讲学于世界各地。并在北京、上海、杭州、台北、巴黎、日本、澳门等地举办过书法展。现为美国龚鹏程基金会主席、《龚鹏程国际学刊》出版人。


来源:龚鹏程大讲堂(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258#
 楼主| 发表于 2026-2-14 21:09: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李建华丨韧性社会的韧性伦理

摘要:随着“进步时代”向“韧性时代”的重大转型,社会治理中的韧性要求越来越明显,韧性社会正在形成,并表现出共生性、包容性、适应性、协调性等特性,这些特殊的伦理性交织在一起,就形成韧性伦理。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韧性社会伦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只不过伦理韧性强调伦理体系自身抵御风险、适应变化的能力,注重外部冲击下的稳定性与调适性,而韧性伦理则强调伦理体系的支撑作用,注重如何为社会应对风险提供价值引领、行为规范与动力支持。韧性社会的伦理秩序由伦理理念秩序、伦理规范秩序、伦理关系秩序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构成,这三个层面共同形成了韧性伦理秩序的完整体系,分别承担着伦理上的价值引导、行为约束、关系协调的功能。
关键词:韧性;韧性社会;韧性伦理;风险社会;治理
原文出处:李建华.韧性社会的韧性伦理[J].求索,2026(1):131-142.

在全球化浪潮与风险社会叠加的当代语境下,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面临复合型危机的严峻挑战。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跨区域蔓延,到极端气候灾害对产业链的冲击,再到技术变革引发的社会结构变化,各类不确定性因素已构成现代社会运行的常态背景,这意味着当今世界正发生着由“进步时代”向“韧性时代”的重大转型。在此背景下,“韧性”已成为高频词,被广泛用于风险管理、社会治理、经济建设、国际交往等领域。可见,“韧性”不再是单纯的学术概念,而成为各国应对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抑或需要从韧性视角来重新审视高效的“进步时代”。因为,“从进步时代到韧性时代的巨大转变,已经触发我们在如何看待周边世界这一点上,在哲学、心理学意义上的广泛调整”。这种视角的调整,意味着韧性社会的建设迫在眉睫。而韧性社会的建构,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框架、高效的技术支撑与充足的资源储备,更需要与之适配的伦理体系作为价值根基。这种伦理体系并非静态的伦理准则集合,而是能够在风险冲击下自我调适、在矛盾演化中动态平衡、在价值冲突中凝聚共识的韧性伦理。韧性伦理既为韧性社会提供价值导向,又在社会应对风险的实践中不断丰富自身内涵,二者形成相互塑造、协同演进的辩证关系。深入探讨韧性社会的韧性伦理,不仅是摆脱当代社会风险治理困境的理论需要,更是推动社会发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适应转型的实践要求。
一、韧性社会的伦理特性
“韧”字最早出自《管子·制分》,原文为:“故凡用兵者,攻坚则韧,乘暇则神。”就是说,用兵打仗时,攻击坚固的敌人会显得坚韧,而抓住敌人的弱点则能出神入化。“韧”字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深厚的哲学内涵,体现了刚柔并济、张弛有道的辩证思想,强调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保持灵活性,在承受压力的同时保持弹性。这种品质对于国家治理和个体完善都是非常珍贵的,以至于中国传统伦理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以协调伦理关系为主导的韧性伦理。
“韧性”(resilience)这个概念在中文翻译中有“恢复力”“复原力”“弹性”等说法,它“最早源自材料科学。例如,某种金属在压力(冲击)之下变形,此后又回到初始状态,则说明这种金属具有韧性”。后来,经济学常用韧性概念来指称遭遇经济负面冲击后反弹恢复的能力,用统计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参数回到了均值附近。从一般意义上讲,“韧性是指在冲击之后做出响应和回弹的能力”。其实,韧性的产生一般有两个前提:于个体而言是压力,于社会而言是冲击。如美国心理学会将韧性定义为“个人面对逆境、创伤、悲剧、威胁或其他重大压力的良好适应过程,即对困难经历的反弹能力”。而社会不会永远平稳发展,偶尔也会遭遇冲击,从而偏离社会运行的正常轨道和预期结果。冲击可能导致社会突变,也可能放慢社会发展进程,这就需要一定的韧性来化解冲击或危机。时下有诸多术语,如城市韧性、经济韧性、生态韧性、工程韧性、社会韧性、心理韧性、组织韧性等。这是否预示着我们已经进入韧性社会,也许仍需要认真思考。但是,我们所处的时代需要韧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韧性社会”这个概念可以成立,那么笔者所理解的韧性社会,是作为一种能够有效抵御、吸收、转化冲击风险,并在危机后实现自我修复与升级的社会形态,具有适应性强、灵活度高、缓冲空间大、多元开放等特点,其中蕴含着独特的伦理特性。这些伦理特性并非外在于社会结构的伦理附加,而是内嵌于社会运行机制、渗透于主体互动过程、支撑着风险应对实践的核心价值特质,具体体现为共生性、包容性、适应性、协调性四个方面。
共生性意味着从个体本位到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转向。传统工业社会的伦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个体本位为核心,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性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伦理观当然与西方启蒙运动和资本主义逻辑有关,在实现人的解放和推动社会高效率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割裂。而韧性社会面对的风险,源自所有社会问题都具有无边界性与连带性的特征,社会风险的传导不再受地域、阶层、族群的限制,任何一个主体的脆弱性都可能成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风险漏洞,因为“我们不能是既没有确定性也没有自由的人”。而自由的确定性与确定的自由性均需要韧性,这就决定了韧性社会的伦理必须突破个体本位的局限而转向共生性伦理。共生性伦理不是简单的主体间的互利互赢,而是在危机时的“生死与共”,前者是利益共同体思维,后者才是命运共同体思维。所以,共生性伦理首先体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风险治理中的深化,生命价值至上,以生存为第一要务。只有通过国际协作、资源共享、经验互鉴,才能筑建起抵御全球风险的整体性防线。不但全球治理问题需要共生性伦理,国内治理也应如此,共生性伦理表现为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风险共担与资源互补。这就要求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应急物资生产,社会组织发挥灵活优势填补服务空白,公民自觉遵守防控规定配合公共治理,这种多元主体的协同行动,正是共生性伦理在实践中的生动写照。此外,韧性社会的共生性伦理还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体现了自然法则与伦理法则的统一。工业文明时期养成的人征服自然的伦理观,加之资本逻辑的驱动,导致了生态系统的破坏,由生态失衡引发的极端气候、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又反过来成为威胁社会韧性的风险源。“在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中二者仍有本质上的差异性,并包含着相互干涉与抗争,但在整体上二者是一起生存的”。韧性社会的伦理体系正是强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将生态保护从工具性目标提升为本体性价值。这不是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被动应对生态风险,而是将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例如,中国推进的“双碳”战略,不仅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承诺,更是将生态伦理融入社会发展规划的具体实践,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体系、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同,从根本上增强社会应对生态风险的韧性。
包容性意味着以尊重差异化解社会脆弱性。社会脆弱性的根源,不仅在于物质资源的匮乏,更在于制度与文化层面的排斥性。当某一群体因身份、地域、能力、收入等因素被排除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时,该群体不仅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薄弱,其潜在的不满与矛盾还可能在危机冲击下被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引爆点。因此,韧性社会的伦理体系必然具有包容性特质,这种包容性不是对差异的简单容忍,而是将差异视为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度设计与文化建构,保障所有群体的平等权利与发展机会,从而减少社会内部的割裂与对立,增强社会系统的弹性。中华文明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如儒家认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道家强调“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这样的包容性成为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的文化密码。包容性在制度伦理层面,体现为公共政策的普惠性与差异性相结合。普惠性强调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确保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这是增强个体风险抵御能力的基础。而差异性则强调政策的精准性,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制定倾斜性政策,避免一刀切式的治理导致新的社会排斥。例如,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家不仅通过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针对农村残疾人、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制定专项帮扶政策。这些政策的背后,正是包容性伦理的支撑。因为它承认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差异,通过制度干预弥补这种差异,避免农村地区与弱势群体在风险来临时成为最脆弱的一环。在文化伦理层面,包容性体现为对多元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尊重。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共生的社会,不同族群、职业、代际的群体,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韧性社会的包容性文化伦理,强调和而不同的价值理念,通过构建对话与沟通机制,促进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理解与认同。例如,在我国城市治理中,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融入问题,不仅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限制,还通过开展“新市民文化节”“社区邻里节”等活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文化表达与交流的平台,让他们感受到城市的接纳与尊重。此外,还通过在学校教育中融入多元文化内容,培养青少年的文化包容意识,从代际传递的角度构建包容性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层面的包容性,能够减少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隔阂,增强社会凝聚力。因为包容本质上是社会宽容,而社会宽容“就是社会成员、诸集团间的相互宽容,相互平等接纳,彼此对异的尊重,就是社会自身的多元化存在”。有了社会包容,当危机来临时,就能够基于共同的社会认同携手应对,避免因文化差异而产生对立。
适应性意味着伦理规范具有自我调适功能。韧性社会的伦理适应性特征体现在其面对外部冲击时,不仅能够依靠制度化的刚性结构维持形式上的完整,更能够通过深植于日常生活的伦理纽带激发共同体成员间的守望相助,从而在动荡中保持内在的凝聚力与生命力。现代社会侧重追求效率,由此凸显了预测的重要性,但事物的复杂性让预测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人类面临由预测到适应的转变。“毕竟,适应是所有物种在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对不可预测的变化加以调整的方式。”当社会风险不断加大的时候,适应性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当然,这种韧性并非一种静态的稳固,而是一种动态的、能够吸收扰动并进行自我调适的有机过程。“适应的触发机制隐含两种内生力量,即创造力与维持力”,本身就是有韧性的表现。在当今世界处于多变、不确定、复杂和模糊的时代背景下,重拾伦理韧性就十分必要,它使得社会共同体在遭受冲击时,能够避免因契约联结的暂时失效或制度的暂时失灵而走向撕裂,从而维系其作为整体的生命体存在。伦理韧性的深层理据在于,它并非完全依赖于外部强加的规则或应急措施,而是根植于共同体内部长期积淀的、被成员普遍认同并内化为行为惯性的生命原理。这种原理将分散的个体联结成一个具有内在交互作用的整体。它常常通过非正式的、弥散在日常伦常中的伦理规范发挥作用,以一种近乎不知的、日用而不觉的方式,在危机时迅速激活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责任与关怀。这就如同一个复杂的生命系统,其适应性不仅来自有意识的规划,更来自系统内部各元素之间基于同理律的相互影响与支撑。这种同理律使得伦理与物理世界、个体心理、社会法理乃至艺术审美之理相互关联、彼此渗透,共同构成了维系社会的精神隐力。因此,韧性社会的伦理表现,往往不是对一套抽象道德律令的严格遵循,而是一种在不确定性中如何共同生活的实践智慧,一种在面对善的脆弱性与道德运气时的从容态度,这本身就是一种深刻的伦理觉悟。历史地看,中华农耕文明所展现出的强大发展韧性,为我们理解伦理适应性提供了深厚的文明注脚。其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与和平性,共同塑造了一种能够跨越数千年风雨而绵延不绝的伦理韧性根基。这种韧性并非僵化不变,而是体现在尊古不复古的自我革新之中。借鉴、吸纳、改良、重构等方式,将异质文化基因融入主体,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格局。伦理的适应性变化,其微观机制往往始于道德个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下的调适。道德并非先验的、一成不变的僵硬教条,而更像是一种嵌入具体社会关系与文化网络中的隐秩序。当社会转型带来新的生存方式与交往模式时,个体首先会基于自身的道德感知与需求,在与他者的互动中尝试调整其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寻求新的平衡点。这个过程并非总是线性的进步或退步,而更可能是一种复杂的、非线性的转型与适应。特别是当20世纪的现代性遭遇严重挑战时,“进步的信念常常落空,而完美可能性的意识也逐渐减弱了”。个体间的道德适应逐渐汇聚,通过群体性的互动与磨合,形成新的道德默契与底线共识,这就为个体提供了道德上的安全感与归属感。最终,在社会层面,这种适应旨在推动伦理共同体从基于血缘、地缘的熟人社会合作模式,向更具开放性的、面向陌生人的命运共同体模式演进。这意味着韧性社会的伦理纽带,需要超越传统社群的边界,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建立起休戚与共、性命相依的伦理关联,这正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深刻契合。韧性社会的伦理适应性特征,本质上是一种在动态平衡中维系共同体生命力的智慧。它深植于文明的传统与记忆,展现于对变化的创造性回应,最终实现于个体、群体与社会在伦理层面的协同演进。这种适应性使得社会在面对不可避免的冲击与不确定性时,不仅能够顽强地恢复原状,更有可能在经历创伤后实现某种程度的成长与升华,将危急时刻所激发的宝贵道德品格与坚韧的伦理纽带,转化为日常化伦理生活的组成部分,从而使其韧性根基愈发深厚。只有适应性才能“为一个有韧性的社会奠定基础,也许是我们这个物种可以自信地迎接并拥抱未来的唯一保证”。
协调性意味着在风险应对中动态生成伦理规范。韧性社会面临的风险具有新颖性与复杂性特征。当前社会的许多风险,如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基因编辑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都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传统伦理准则难以对其作出直接回应。同时,风险演化往往呈现非线性特征,同一风险在不同场景、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要求韧性社会的伦理体系必须具备协调性特质,即不再将伦理视为脱离实践的抽象原则,而是将其视为在风险应对实践中动态生成、不断完善的活的规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立体式、多回合协调,最终实现利益的大致均衡。这种协调性首先体现为伦理准则的问题导向,也就是伦理规范的制定不再源于抽象的理论推演,而是源于对具体风险问题的回应。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算法歧视、数据隐私泄露、就业替代等伦理问题日益凸显。面对这些新问题,传统伦理中的公平、正义、隐私等概念需要被重新诠释。算法公平不再是结果均等,而是算法透明与机会均等的结合。数据隐私保护不再是绝对保密,而是在数据利用与隐私安全之间寻找平衡。许多国家与国际组织制定的人工智能伦理指南,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中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正是基于对这些具体实践问题的研究,将抽象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要求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可解释性原则,禁止在招聘、贷款等领域使用可能导致歧视的算法,明确数据收集与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这些伦理规范的形成过程,就是伦理从抽象走向具体、从静态走向动态的不断协调与修复过程。协调性还体现为伦理主体的参与性。韧性社会的伦理不是由少数专家或精英自上而下制定的,而是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实践中共同建构的。例如,在应对网络谣言这一风险时,伦理规范的形成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谣言传播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官方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理性判断;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识别与拦截谣言,同时制定社区公约,规范用户的信息发布行为;社会组织通过开展科普宣传,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与批判性思维能力;公众则在实践中通过辨别信息、抵制谣言、传播真相,形成人人参与的伦理监督氛围。这种多元主体的参与,使得伦理规范不再是外部强加的约束,而是多主体通过协调利益关系而达成的基本共识,从而增强了伦理规范的执行力与生命力。这种“生成性”的伦理规范与“既定性”的伦理规范稍有不同,前者表现为在生活体认中产生韧性,后者仅仅是外在约束的刚性要求。
二、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
韧性社会的伦理特性仅仅意味着韧性社会具有某种伦理上的依赖性,而对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关系的探讨则是基于伦理自身在韧性社会中可能产生新的存在样态。伦理韧性(ethical resilience)与韧性伦理(resilient ethics)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内涵不同的概念。伦理韧性强调伦理体系自身抵御风险、适应变化的能力,是从伦理作为系统的视角出发,考察其在外部冲击下的稳定性与调适性;韧性伦理则强调伦理体系对社会韧性的支撑作用,是从伦理作为资源的视角出发,考察其如何为社会应对风险提供价值引领、行为规范与动力支持。二者既存在本质区别,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韧性社会伦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伦理韧性是社会系统的伦理隐力。伦理不同于法律,常常是以柔性的隐力而存在,是“驱使我们追求信任及与他人保持有意义联系的力量;驱使我们寻找意义及与超越自身事物保持联系的力量”。伦理韧性源自这种隐力,也就意味着伦理本身有韧性,是社会系统在面对外部冲击与内部矛盾时,其伦理体系所具备的维持自身稳定、修复伦理裂痕、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是社会韧性在伦理维度的具体呈现。它如同社会系统的伦理免疫系统,既能够抵御风险对伦理秩序的侵蚀,又能在伦理失衡后启动自我修复机制,确保社会在动荡或下滑中保持相对稳健,不迷失方向。
从构成要素看,伦理韧性主要由伦理共识的强度、伦理规范的弹性与伦理实践的活力三部分组成。首先,伦理共识是伦理韧性的核心,它体现为社会成员对基本伦理理念的普遍认同。有无共识是伦理生活的“底线”逻辑,即便在许多问题上存在认识差异,但在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善恶观上有共识,任何时代都摧毁不了,这就是伦理韧性。当社会面临重大危机时,如疫情防控、自然灾害应对等,强大的伦理共识能迅速凝聚社会力量,避免出现价值撕裂与行动涣散。反之,若社会缺乏核心伦理共识,面对风险时便会陷入各执一词的困境,这本质上是伦理韧性不足的表现。
其次,伦理规范的弹性是伦理韧性的关键支撑。伦理规范并非僵化的教条,而是需要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同场景下的伦理需求。这种弹性并非对伦理原则的背离,而是在坚守核心价值的前提下,对规范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的灵活优化。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例,传统伦理规范难以覆盖算法歧视、数据隐私、自动驾驶伦理等新问题,若固守旧有规范,要么导致技术发展受阻,要么引发新的伦理危机。而具备弹性的伦理规范体系,会通过建立伦理审查机制、动态修订制度,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及时弥补伦理监管的空白。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关于数据主体权利的规定,既明确了数据隐私保护的核心原则,又允许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特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这种原则坚定、策略灵活的规范模式,正是伦理韧性在制度层面的典型实践,它确保了伦理规范既能应对当下的伦理挑战,又能为未来的技术变革预留空间。
最后,伦理实践的活力是伦理韧性的现实载体,这是由伦理的实践理性决定的。伦理韧性并非停留在理念层面的抽象概念,而是通过社会成员的日常实践得以体现与强化。这种实践活力既包括个体层面的道德自觉,也包括组织层面的伦理行动。在个体层面,伦理实践的活力表现为人们在风险场景下的道德选择能力,如面对公共资源短缺时,是否愿意主动分享;面对他人困境时,是否愿意伸出援手。这种日常化的道德实践,如同伦理韧性的练兵场,不断增强社会成员的伦理判断力与行动力。在组织层面,伦理实践的活力则体现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将伦理理念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能力,如企业在遭遇市场危机时,是否坚持不裁员、不欠薪的伦理承诺;社会组织在灾害救援中,是否秉持公平分配物资的伦理原则。这些组织层面的伦理实践,不仅能直接缓解危机带来的冲击,更能向社会传递伦理信心,进一步强化整个社会的伦理韧性。
从功能上看,伦理韧性对社会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风险预警、危机缓冲与灾后修复等方面。社会风险需要预警,而伦理韧性通过伦理敏感性提前感知潜在的伦理风险。社会中的伦理共同体、智库机构等主体,会基于核心伦理原则,对可能引发伦理冲突的政策、技术、行为进行预判,如对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导致的伦理鸿沟的警示,对平台经济中算法剥削问题的揭露,这些预警行为能促使社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伦理危机的爆发。一旦出现危机就需要缓冲,伦理韧性通过伦理凝聚力减轻危机对社会系统的破坏。当危机发生时,伦理共识会转化为集体行动的动力,伦理规范会约束个体与组织的极端行为,如在自然灾害中,互助互救的伦理观念会促使人们自发组织救援,公平分配的伦理规范会避免物资争夺,这些伦理力量能有效降低危机的社会成本,防止危机向更深层次扩散。人类社会难免出现各种灾害,伦理韧性可以通过伦理重建推动社会系统恢复稳定。社会危机往往会打破原有的伦理秩序,导致信任缺失、道德冷漠等问题,而伦理韧性则能通过重建伦理共识、修复伦理关系,帮助社会重拾信心,体现为人类一种强大的复原力(resiliency)。创伤可以带来智慧,“我们人类有在极端经验中实现自我转变的与生俱来的能力,而且这种转变将使我们受用终生”。如地震灾后的社区重建中,通过组织、邻里互助小组、伦理宣讲活动,不仅能加快基础设施的修复,更能重建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让社会系统在伦理层面实现真正的复苏。
韧性伦理是社会韧性的伦理方法论。特定的时代有特定的伦理方法论。在进步时代,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一切以追求效率为伦理方法。“在进步时代,空间是被动的自然资源名词,治理则把大自然作为财产进行管理的代名词。而在韧性时代,空间由地球的各个‘圈层’组成,它们相互作用,建立起地球演化的过程、模式和流动”。如果说伦理韧性是社会系统的伦理抗逆力,那么韧性伦理则是构建这种抗逆力、支撑社会韧性的伦理方法论抑或形成伦理新形态。“有韧性的社会需要努力带领所有人共同发展”,其机制是社会凝聚力和共同身份认同,由此形成韧性伦理。这种方法论是一套以韧性为核心价值导向,以应对风险、适应变化、促进发展为目标的伦理理念、原则与规范的总和,为韧性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伦理指引与行动框架。
在理念上,韧性伦理以动态平衡、多元共生、责任共担为核心内涵,突破了传统伦理的静态思维与单一视角。动态平衡理念强调伦理体系应与社会系统的变化保持同步,在稳定与变革之间寻找平衡点。传统伦理往往更注重维护现有秩序的稳定,对变革持谨慎甚至排斥的态度,而韧性伦理则认为,社会系统的韧性恰恰体现在对变化的适应能力上,因此伦理理念也需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例如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的伦理理念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韧性伦理则倡导“家庭—社区—社会”协同养老的伦理观念,既尊重传统家庭伦理,又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实现了伦理理念的动态更新。多元共生理念则强调尊重不同群体、不同文化的伦理差异,在差异中寻求共识。韧性社会是一个多元包容的社会,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必然存在差异,韧性伦理不追求单一化的伦理标准,而是通过构建最低伦理共识,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多元共生。责任共担理念则明确了不同主体在韧性社会建设中的伦理责任,打破了传统伦理中责任集中化的局限,真正实现了从协作到合作的伦理转变。因为“合作本身就意味着它是差异的共存”,而“合作治理又是催生多元主体的基础性力量”。传统伦理往往更强调政府、精英阶层的伦理责任,而韧性伦理则认为,社会韧性的构建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所有主体的共同参与,每个主体都应承担与其角色相匹配的伦理责任。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韧性伦理要求政府承担制定政策、引导方向的责任,企业承担减少排放、绿色生产的责任,公众承担低碳生活、节约资源的责任,这种责任共担的伦理理念,能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应对风险的合力。没有合力,就没有韧性。
在原则上,韧性伦理包含注重风险预防、公平分配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些要求为韧性社会的伦理实践提供了基本遵循。风险预防是韧性伦理的首要原则,它要求社会主体在面对潜在风险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而非被动应对。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事后补救的伦理思维,强调防患于未然的伦理责任。例如,在城市建设中,韧性伦理要求城市规划者充分考虑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建设中融入防灾理念,如建设海绵城市、加固建筑抗震等级,这些预防措施虽然会增加短期成本,但从长远来看,能大幅提升城市的抗风险能力,体现了预防优先的伦理智慧。公平分配资源是韧性伦理的价值核心,它要求在风险分配、资源配置、权利保障等方面实现公平,避免因分配不公加剧社会脆弱性。在韧性社会建设中,作为韧性伦理的公平分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转移的公平,即避免将风险集中转移到弱势群体身上;二是资源配置的公平,即在危机应对中,确保救援资源、公共服务能平等惠及所有群体。“韧性对可持续发展而言必不可少,它能防止个人或社会在遭受冲击时跌下悬崖。”可持续发展原则是韧性伦理的长远导向,因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不仅注重同代的横向的人际伦理,而且关注世代之间的人际伦理,即要建立起纵向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平等的协调的伦理关系”,实现代际公平。韧性社会并非只关注短期的抗风险能力,而是追求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韧性伦理将代际伦理纳入核心原则,如在资源开发中,坚持适度利用的原则,避免过度开采导致资源枯竭。
从实践上,韧性伦理通过引导政策制定、规范组织行为、塑造个体道德等途径,将伦理理念与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行动。韧性伦理要求政策设计必须融入伦理考量,将韧性与伦理作为政策制定的双重导向。例如,在社会保障政策中,不仅要考虑政策的抗风险能力,如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力度,还要考虑政策的伦理公平性,如确保困难群体能获得基本生活支持。韧性伦理还要求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将伦理韧性纳入组织发展战略,建立伦理韧性管理体系。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将伦理风险纳入风险管理范畴,如建立供应链伦理审查机制,避免因供应商的伦理问题导致企业危机;在危机应对中,坚持伦理优先的原则,如在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时,优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而非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对社会组织而言,这意味着将伦理规范融入组织运作的全过程,如在灾害救援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先保障受助者的生命安全与尊严。在个体道德层面,韧性伦理通过道德教育、社会宣传,培养个体的韧性道德品质,如责任意识、互助精神、适应能力。事实上,引导政策制定、规范组织行为、塑造个体道德形成了韧性伦理跨越时间的结构化,表现出行动者在互动系统的再生产中利用了结构化手段,并借用同样的手段再构成系统的结构化特征。
当然,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本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只不过前者强调伦理的一个重要特性,后者则强调伦理在特定条件下的突出形态。一方面,韧性伦理是伦理韧性形成的前提与基础。没有韧性伦理的引导,伦理韧性就会失去方向,难以形成稳定、可持续的抗逆力。韧性伦理通过构建核心伦理理念、明确伦理原则、制定伦理规范,为伦理韧性的培育提供了价值框架与行动指南。另一方面,伦理韧性是韧性伦理的检验标准与发展动力。伦理韧性的实际表现,能直观反映韧性伦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同时也能为韧性伦理的完善提供实践反馈。如果在面对风险时,社会的伦理韧性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如伦理秩序保持稳定、伦理冲突得到妥善解决,这就说明韧性伦理的理念与原则符合社会实际需求。反之,如果伦理韧性不足,如出现伦理失序、道德冷漠等问题,则提示韧性伦理需要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调整与优化。同时,伦理韧性的提升也能为韧性伦理的传播与实践创造更好的条件。当社会具备强大的伦理韧性,能够有效应对风险时,社会成员会更加认同韧性伦理的价值,从而主动参与韧性伦理的实践。这种实践,特别需要一种针对后果的伦理预防能力,而不是简单的动机遏制,具有韧性的伦理可以提供预测的内在理由。此外,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在实践中还呈现出协同互动的关系。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韧性伦理为伦理韧性的发挥提供指引,而伦理韧性的发挥又能进一步强化韧性伦理的影响力。伦理韧性通过组织动员、资源调配、行为约束等方式,有效抵御了风险对社会伦理秩序的冲击,这种成功实践又让更多人认同韧性伦理的价值,进一步巩固了生命至上、互助共进的伦理共识,形成了“韧性伦理引导伦理韧性—伦理韧性强化韧性伦理”的良性循环。这种协同互动关系,使得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能够共同提升,为韧性社会的建设提供持续的伦理支撑。
三、韧性社会的伦理秩序
如果我们承认韧性社会已成事实,那么构建韧性社会伦理新秩序就显得十分紧迫。伦理秩序是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源于“客观交往关系及其交往规则系统的自觉意识与主观表达”。伦理秩序是社会秩序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通过伦理观念的引导、伦理规范的约束、伦理关系的协调,确保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在韧性社会中,伦理秩序不是止于维持社会的日常稳定,更要具备应对风险、适应变化的能力,成为社会韧性的内在骨架。构建韧性社会中的伦理秩序,需要从伦理秩序的核心构成要素出发,结合韧性社会的需求,打造稳定与灵活兼具、公平与效率统一、个体与集体协调的伦理秩序。韧性社会中的伦理秩序并非单一维度的伦理规范集合,而是由伦理理念秩序、伦理规范秩序、伦理关系秩序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构成,这三个层面共同形成了韧性伦理秩序的完整体系,分别承担着价值引导、行为约束、关系协调的功能。
伦理理念秩序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价值优先性的排序,是伦理秩序的灵魂,它体现为社会成员对核心伦理理念的普遍认同与坚定信仰,为社会系统提供了稳定的价值导向。在韧性社会中,伦理理念秩序的核心作用是在风险与变化中为社会成员提供价值基点,避免因环境变化而出现行为方向的迷失。这种理念秩序并非僵化的单一价值观,也不是价值理念的机械“串联”排序,而是以“主要共识+多元包容”为特征的价值体系,既确保社会有统一的价值方向,又尊重不同群体的价值差异。从现实性来看,当代韧性社会的伦理理念秩序应该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基础层的生命至上理念、核心层的公平正义理念、发展层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生命至上理念是伦理理念秩序的底线要求,它将人的生命安全与尊严置于最高价值位置,是韧性社会应对风险的根本价值准则。“生命重于一切,表明生命才是最高价值,也表明生命才创造最高价值;更表明生命才实现最高价值”。特别是在面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威胁生命的危机时,生命至上理念能迅速统一社会行动。这种理念不仅是一种道德追求,更是韧性社会维持自身存在的前提。如果一个社会在危机中放弃对生命的尊重,其伦理秩序便会彻底崩塌,社会韧性也无从谈起。公平正义理念是伦理理念秩序的核心支撑,它确保社会在风险分配、资源配置、权利保障等方面实现公平,避免因伦理不公加剧社会脆弱性。在韧性社会中,公平正义理念主要体现在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两个方面。风险共担意味着社会成员不能将风险转移给弱势群体,利益共享则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成果应平等惠及所有成员。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伦理理念秩序的长远导向,它将有限度生存纳入价值体系,强调社会发展需兼顾当下需求与后代利益,是韧性社会保持长期稳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伦理理念秩序必须突破发展主义和短期主义的局限,树立限度生存的伦理观念。因为“限度生存构成人的世界性存在的宿命,不可忽视,更不可违背和更改”,否则,我们可能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伦理规范秩序是韧性社会的行为标尺,是伦理秩序的制度载体,它通过明确的行为准则、约束机制与奖惩措施,将伦理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社会规则,引导个体与组织的行为符合韧性社会的需求。与传统社会的伦理规范秩序相比,韧性社会的伦理规范秩序具有刚性底线与柔性调整双重特征。刚性底线确保伦理规范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防止因规范失序导致社会混乱,而柔性调整则赋予规范应对变化的能力,避免因规范僵化阻碍社会适应风险、创新发展。从规范类型来看,韧性社会的伦理规范秩序主要包括法律性伦理规范、制度性伦理规范与习俗性伦理规范三类,三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法律性伦理规范是伦理规范秩序的刚性底线,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明确了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最低伦理要求,是维护伦理秩序的最后防线。这类规范通常针对涉及生命安全、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的核心伦理问题。制度性伦理规范是伦理规范秩序的中间层次,它以组织制度、行业规则、政策条例为载体,覆盖了法律性规范未能涉及的具体领域,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灵活性。这类规范通常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主体制定,根据不同领域的风险特征与伦理需求,细化伦理行为准则。习俗性伦理规范是伦理规范秩序的基础层次,它以社会习俗、道德传统、文化习惯为载体,通过社会舆论、道德评价、情感认同等非强制方式,引导个体的日常伦理行为,是伦理规范秩序最具普遍性的组成部分。这类规范虽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与制度约束力,却能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塑造个体的道德习惯。这些微观层面的伦理秩序,是韧性社会整体伦理秩序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当每个微观单元都具备伦理秩序,整个社会的伦理韧性才能真正建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类规范仅仅是从刚到柔的排序,而非重要性的排序,其所蕴含的价值对于韧性社会而言都是普遍且重要的。因为,“如果一种普遍价值同时是必要价值,那么它才是人们所寻求的真正重要的普遍价值”。
伦理关系秩序是韧性社会的联结纽带,是伦理秩序的实践体现,它通过协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伦理关系,构建起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社会网络,即社会韧性的情感基础与行动网络。在韧性社会中,伦理关系秩序的主要特征是平等互动、协同共生。它打破了传统社会中单向依赖的关系模式,构建起多元主体之间的双向支撑网络,确保在风险来临时,社会网络能够快速动员资源、传递信息、协同行动,减少风险带来的冲击。从关系类型来看,韧性社会的伦理关系秩序主要包括个体间伦理关系、个体与组织间伦理关系、组织间伦理关系三类,三者共同构成了立体的社会伦理关系网络。个体间伦理关系是伦理关系秩序的微观基础,它体现为个体之间基于信任、互助、尊重的互动模式,是社会凝聚力的直接来源。在韧性社会中,个体间伦理关系的核心是互助共生,这种关系不仅存在于亲属、朋友等亲密群体中,更延伸到陌生人之间,形成泛化的互助网络。个体与组织间伦理关系是伦理关系秩序的中观纽带,它体现为个体与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组织之间的信任与责任关系,是社会资源分配、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保障。在韧性社会中,个体与组织间伦理关系的核心是双向责任。一方面,组织需承担对个体的伦理责任,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另一方面,个体需履行对组织的伦理义务,遵守组织的合理规则,参与组织的共同行动。组织间伦理关系是伦理关系秩序的宏观支撑,它体现为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组织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关系,是社会应对重大风险、实现整体韧性的关键。在韧性社会中,组织间伦理关系的核心是协同共生,即不同组织基于共同的伦理目标,整合资源、分工协作,形成应对风险的合力,避免因各自为政导致的资源浪费与行动低效。
构建韧性社会中的伦理秩序,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面临多重现实挑战。这些挑战既源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风险类型的日益复杂,也源于伦理理念的多元碰撞、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准确识别这些挑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推动韧性伦理秩序的落地。
首先,是伦理理念的多元碰撞与共识困境。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与全球化的推进,不同文化、不同群体的伦理理念在同一社会空间中交汇碰撞,导致传统的伦理共识逐渐弱化,新的核心伦理共识难以快速形成,这给韧性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带来了共识困境。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由价值多元导致的共识分散与利益分化导致的共识对立。从价值多元来看,在全球化背景下,传统伦理观念与现代伦理观念不断碰撞,形成了多元并存的伦理格局。这种价值观念的差异,使得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伦理共识,特别是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因价值取向不同引发争议。这种共识分散的状况,会削弱伦理理念秩序的引导作用,使社会在面对风险时难以形成统一行动,从而影响社会韧性。从利益分化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存在显著差异,甚至出现利益冲突,这导致伦理共识的形成面临利益壁垒。这种因利益分化导致的共识对立,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伦理冲突,破坏伦理秩序的稳定性,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的抗风险能力。
其次,是风险类型的复杂多变与规范滞后。当今社会风险类型日益复杂,既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传统风险,也有技术风险、制度风险、全球化风险等新型风险。这些风险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跨界性的特征,使得传统的伦理规范难以快速适配,出现规范滞后问题,给韧性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带来挑战。所谓“规范滞后”,就是传统规范难以应对新型风险和静态规范难以适应动态风险。从传统规范应对新型风险来看,传统伦理规范主要针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聚焦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而对技术发展、全球化带来的新型风险缺乏覆盖。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型伦理问题,超出了传统伦理规范的调整范围,导致社会在面对这些风险时“无规可依”,只能通过临时政策或行业自律进行应对。从静态规范适应动态风险来看,传统伦理规范多以稳定社会环境为前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静态性,而当今社会的风险呈现出动态演变的特征。风险类型不断迭代、风险影响范围持续扩大、风险传导速度显著加快,这使得静态的伦理规范难以跟上风险变化的节奏,出现规范空白或规范失效。这种静态规范与动态风险的不匹配,使得伦理规范秩序难以有效应对风险变化,削弱了其对社会韧性的支撑作用。
最后,是伦理实践的现实障碍与执行困境。伦理秩序的构建不仅需要理念引导与规范设计,更需要通过实践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然而,在现实中,韧性社会伦理秩序的实践面临着个体道德冷漠、组织伦理失范、制度执行乏力三重障碍,导致伦理理念与规范难以落地,出现知行脱节的执行困境。个体道德冷漠是伦理实践的微观障碍,它体现为部分社会成员在面对他人困境、公共风险时,缺乏主动参与、互助协作的道德意愿,这直接削弱了个体间伦理关系的联结,影响社会互助网络的构建。这种道德冷漠的产生,既与社会流动性增强导致的陌生人社会特征有关,也与个体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蔓延有关。组织伦理失范是伦理实践的中观障碍,它体现为部分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违背伦理原则,突破伦理底线,破坏了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伦理关系,削弱了社会对组织的信任。制度执行乏力是伦理实践的宏观障碍,它体现为部分伦理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行”“象征性执行”等问题,导致规范的权威性受损,伦理秩序的约束作用难以发挥。
面对伦理共识困境、规范滞后、执行乏力等挑战,韧性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需要从理念凝聚、规范优化、实践强化三个维度发力,通过多元主体协同行动,打造理念有共识、规范能适配、实践能落地的伦理秩序体系,为社会韧性提供坚实支撑。
第一,需要凝聚理念,构建多元包容的伦理共识理念。社会伦理理念的形成,一方面依赖于传统的伦理信仰,具有某种自然秩序的意味;另一方面,它是社会契约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获得韧性。因为“达成社会契约能帮助人们限制外部性的影响,克服所有个体都没有权利的丛林法则。社会契约使社会更加坚韧,继而建立更具韧性的社会契约”。摆脱伦理共识困境,关键是要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核心共识引领、多元理念共生的伦理理念秩序。一方面,要提炼韧性导向的核心伦理共识,将生命至上、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等确立为韧性社会的核心伦理理念。另一方面,要建立多元对话机制,促进不同群体、不同文化的伦理理念沟通,在差异中寻求共识,在对话中化解矛盾。
第二,需要优化规范,打造刚柔相济的伦理规范体系。人类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主要实施的是刚性制度,即“权制”与“法制”,而进入以韧性为基本属性的后工业社会,有必要建设一种“德制”。这种“德制”不同于“德治”,它是伦理与道德的制度化,具有刚性要求,但又不失为柔性渗透。应对风险复杂多变带来的规范滞后问题,需要构建刚性底线不可突破、柔性适配应对变化的伦理规范体系,通过动态修订机制与分类施策策略,确保伦理规范既能维护基本伦理秩序,又能适应风险变化。要明确刚性伦理底线,通过法律形式固化核心伦理要求,确保无论风险如何变化,基本伦理秩序不被破坏。这些刚性底线主要覆盖生命安全、公共利益、公平正义三个核心领域。要建立规范动态修订机制,针对新型风险、动态风险,及时调整伦理规范,避免规范滞后。在风险预警触发修订模式下,建立伦理风险监测平台,由政府、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组成监测团队,实时跟踪新技术、新产业、新社会现象带来的伦理风险。同时,要通过动态修订机制,让伦理规范能够快速响应风险变化,避免规范空白或规范失效,增强伦理规范秩序的适应性。要采取分类施策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不同领域的伦理问题,制定差异化的伦理规范,提高规范的精准性。通过分类施策,让伦理规范更贴合不同场景的需求,避免“一刀切”导致的规范不适配,提升伦理规范秩序的实践效果。
第三,需要强化实践,构建个体自觉、组织引领与制度保障相结合的伦理实践体系。解决伦理实践的执行困境,需要从个体、组织、制度三个层面协同发力,通过激发个体道德自觉、强化组织伦理引领、完善制度保障机制,推动伦理理念与规范转化为实际行动,形成知行合一的伦理实践秩序。在激发个体道德自觉层面,要通过道德激励与实践赋能,让社会成员主动参与伦理实践,从被动遵守转向主动践行。在完善制度保障机制层面,要通过制度刚性约束与资源支持保障,为伦理实践提供坚实后盾,避免实践落空。
总之,韧性社会中的伦理秩序,是社会抵御风险、适应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骨架。从伦理理念秩序的价值引领,到伦理规范秩序的行为约束,再到伦理关系秩序的联结纽带,三者共同构成了韧性伦理秩序的完整体系。尽管在构建过程中面临伦理共识困境、规范滞后、执行乏力等现实挑战,但通过理念凝聚构建核心共识、规范优化、提升适配能力、实践强化推动知行合一,能够逐步打造出稳定与灵活兼具、公平与效率统一、个体与集体协调的伦理秩序。这种伦理秩序不仅能维护社会的日常稳定,更能在风险来临时成为压舱石,凝聚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冲突、推动社会复苏,最终为韧性社会的建设提供坚实的伦理支撑,让社会在不确定性的时代浪潮中保持前行的正确方向与力量,让伦理在韧性社会中发挥自身独特的韧性协调力量。



来源:三思斋道德观察(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