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从巴门尼德“存在者存在”-柏拉图“理念”-亚里士多德“是其所是”:逻辑三大定律的形而上学奠基与演进
引言:逻各斯之路——从“存在”之规定到“是”之分析 西方形而上学的诞生,与一条追求确定性、反对意见纷争的“逻各斯”(λόγος)之路紧密相连。这条道路由爱利亚的巴门尼德以诗篇《论自然》清晰地划定,并在柏拉图的对话与亚里士多德的系统性论著中不断拓宽与深化。驱动这一哲学演进的核心动力之一,是思维对自身确定性的要求,这种要求在形式上逐渐凝结为逻辑的基本定律:同一律(A = A)、非矛盾律(¬(A ∧ ¬A))与排中律(A ∨ ¬A)。然而,这些定律在早期并非作为形式逻辑的独立规则出现,而是作为存在本身的结构法则被思考和表述的。本论文旨在基于《论自然》残篇、柏拉图的中期理念论对话录(尤以《斐多篇》、《理想国》、《巴门尼德篇》、《智者篇》为核心)及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工具论》等核心文本,追溯逻辑三大定律如何从巴门尼德关于“存在”(ἐόν)的独断性真理,经过柏拉图理念(ἰδέα, εἶδος)世界的辩证中介,最终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是其所是”(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的分析中,确立为既是思维的根本原则、又是实体之结构原理的完整形态。本文将揭示,这一历程不仅是逻辑学的诞生史,更是一部“存在”如何被理性逐步把握和建构的本体论历史。
1. 巴门尼德:作为存在论绝对命令的逻辑律雏形 巴门尼德的哲学以一条不容置疑的“真理之路”(ἀληθείης εὐκυκλέος)开启,其诗篇残篇构成了西方哲学对逻辑规律之本体论根源的最初、也是最强烈的表达。女神指出的两条道路——“ἡ μὲν ὅπως ἔστιν τε καὶ ὡς οὐκ ἔστι μὴ εἶναι”(一条是:存在是,并且不可能不是)与“ἡ δ’ ὡς οὐκ ἔστιν τε καὶ ὡς χρεών ἐστι μὴ εἶναι”(另一条是:不存在是,并且必然不是)——并非简单的选择,而是对思维可能性的根本规定。 1.1 同一律(A = A)作为存在的绝对自身性
“ἔστι γὰρ εἶναι”(残篇6)——“存在者存在”——这一命题远非同义反复。它是将逻辑同一律本体论化的首次宣告。巴门尼德的存在(τὸ ἐόν)被规定为“οὔλον μουνογενές τε καὶ ἀτρεμές ἠδ’ ἀτέλεστον”(全体、唯一、不动、无始无终,残篇8.4),更重要的是,“αὐτὸ πάντοισιν ὅμοιον”(处处与自己相同,残篇8.22-24)。这种“与自身相同一”不是属性,而是存在的本质样态。存在是一个连续、不可分(συνεχές)的球体,内部没有任何“非存在”的裂隙,因此它绝对地、彻底地与自身同一。这一本体论的同一性,立刻被确立为思维的最高法则:“τὸ γὰρ αὐτὸ νοεῖν ἐστίν τε καὶ εἶναι”(因为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残篇3)。可思维者必然存在,存在者必然可被思维;思维的指向与存在的所是实现了完美的、强制性的重合。因此,同一律在巴门尼德处,并非一个空洞的逻辑形式,而是真理之路本身得以可能的形而上学基石:思维要把握真理,就必须遵循存在自身的同一性结构。任何对变化、差异、生灭的感知(“凡人的意见”),都因违背了这种绝对同一性而被斥为虚妄。 1.2 排中律(A ∨ ¬A)作为真理与意见的绝对分野
真理之路的起点公式——“ἔστιν ἢ οὐκ ἔστιν”(存在或者不存在)——是对排中律最原始也最极端的本体论强化。巴门尼德并非平静地陈述一个二选一的可能性。他将“存在”之路颂扬为可信的、伴随着真理的,而将“非存在”之路斥为“παντὸς παμπανδῶς οὔτι περητός”(完全不可探寻,残篇2.6),因为它“οὔτε ἂν γνοίης τό γε μὴ ἐὸν... οὔτε φράσαις”(你既不能认识非存在…也不能言说它,残篇2.7-8)。排中律在此并非中立的逻辑选项,而是一条通往“存在”的独木桥,其反面是绝对的深渊。它构建了一个不容任何中间状态的、刚性封闭的存在世界。对于巴门尼德,没有“既是又不是”或“既存在又不存在”的模糊地带,这种绝对的二分确保了真理的唯一性和纯粹性。从词源学看,这里的关键动词“ἔστιν”(是/存在)的现在时直陈式第三人称单数形式,被用来表达一种永恒、普遍、不带任何时态变化(在希腊语中可通过时态表达)的绝对状态。这种语法上的定格,服务于其排中性的本体论断言。 1.3 非矛盾律(¬(A ∧ ¬A))作为对“非存在”与“生成”的禁令
如果说排中律指明了唯一可行的道路,那么非矛盾律则在这条道路上清除了所有障碍。巴门尼德对“非存在”(μὴ ἐόν)的彻底否定,本身就意味着“存在与非存在同一”或“存在同时又是非存在”是绝对不可能的。这一点最鲜明地体现在他对“生成”(γίγνεσθαι)与“消灭”(ἀπόλλυσθαι)的拒斥中。生成意味着从“非存在”变为“存在”,消灭意味着从“存在”变为“非存在”,这两种过程都预设了“非存在”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是”,从而与“存在”混合。这正是巴门尼德所严禁的:“οὐδὲ διαιρετόν ἐστιν, ἐπεὶ πᾶν ἐστιν ὅμοιον”(它也是不可分的,因为它全部一样,残篇8.22)。任何“分有”非存在的企图都会破坏存在的连续性,导致自相矛盾。因此,女神告诫:“χρὴ τὸ λέγειν τε νοεῖν τ’ ἐὸν ἔμμεναι”(必须思考和言说:存在者存在,残篇6.1)。思考或言说“非存在”,即是陷入逻辑-本体论的矛盾。在此,非矛盾律以否定的方式,作为捍卫“存在”之纯粹性的根本法则而运作。 小结: 在巴门尼德那里,逻辑三大定律尚未分化,它们共同服务于一个独断的本体论一元论。同一律是存在的自身规定,排中律是真理道路的唯一指向,非矛盾律是排除谬误的根本武器。三者共同确保了“ἕν”(一)的绝对、不变和可知。逻辑与存在是直接同一的,逻辑律即是存在律。
2. 柏拉图:理念世界中的逻辑律客观化与辩证化 柏拉图继承了巴门尼德对永恒不变真理的追求,但通过“理念论”这一革命性构想,将“存在”的领域客观化、复数化,从而使得逻辑律的运用变得空前复杂,并开始呈现出形式与内容分离的倾向。 2.1 同一律与理念的“自身性”:复数化的绝对同一
柏拉图将巴门尼德那个唯一的、整体的“存在”,分解为无数个“αὐτὸ ὃ ἔστι”(事物自身之所是),即理念(ἰδέα或εἶδος)。每一个理念,如“αὐτὸ τὸ καλόν”(美本身,《斐多篇》100c),都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αὐτὸ καθ’ αὑτό”(就其自身而言者,《斐多篇》100c)。这意味着每个理念都严格地与自身同一,是“μονοειδές”(单一形式,《斐多篇》78d),不包含任何内在矛盾或变化。理念的同一性是知识的对象得以可能的基础:当我们认识“美”时,我们认识的是那个永远与自身同一的“美本身”,而非变幻不定的美的事物。在此,巴门尼德的绝对同一性被客观化并复数化了。同一律不再仅仅描述一个整体的“存在”,而是描述了构成真正实在世界的每一个理念的内在结构。理念世界本身,就是一个由无数自我同一的“一”构成的“多”。 2.2 非矛盾律在“两个世界”中的困境与拯救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著名的“线喻”,划分了“νοητὸς τόπος”(可知世界)与“ὁρατὸς τόπος”(可见世界)。这一划分立刻将非矛盾律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可知的理念世界严格遵守非矛盾律:美的理念不会同时又不是美。然而,在可见的可感世界,具体事物由于“μετέχει”(分有)相反的理念,必然呈现出矛盾的表象。柏拉图在《理想国》第五卷中明确说,可感物“ἅμα ταὐτὸν ὄν τε καὶ οὐκ ὄν”(在同一方面既是又不是,《理想国》478d)。例如,同一只手相对于右手是左手,相对于左手又是右手;一个人既高(相对于矮者)又矮(相对于高者)。这直接挑战了非矛盾律在经验世界的普遍有效性。 对此,柏拉图在晚年巨著《智者篇》中通过“通种论”(τῶν γενῶν συμπλοκή)进行了精妙的“拯救”。他论证了“ὄν”(存在)、“στάσις”(静止)、“κίνησις”(运动)、“ταὐτόν”(同一)、“θάτερον”(差异)这五个“μέγιστα γένη”(最大的种)可以相互结合。最关键的一步是重新解释“μὴ ὄν”(非存在)。柏拉图指出,“μὴ ὄν”并非巴门尼德意义上的绝对虚无,而是“τὸ θατέρου... φύσις”(差异的本性,《智者篇》258b)。说“某物不是美的”,并非指它绝对不存在,而是指它“ἕτερον τοῦ καλοῦ”(异于美,《智者篇》257d-258a)。因此,“非存在”作为“差异”,是普遍存在于理念之间的关系网中的。这意味着,一个事物可以“是”A(分有理念A),同时“不是”B(异于理念B),这并不违反非矛盾律,因为“不是B”并不意味着“是B的否定”或“是非存在”,而只是“是异于B者”。通过引入“差异”范畴,柏拉图将非矛盾律从“存在/非存在”的绝对对立中解放出来,将其适用范围更精确地界定为:同一主体,在同一方面,在同一时间,不能既分有又不分有同一个理念。这是对非矛盾律的一次深刻辩证化改造,使其能够处理复杂的关系和谓述。 2.3 排中律与“分有”学说带来的“中间状态”难题
理念论的“分有”学说,对巴门尼德式绝对的排中律构成了另一种挑战。具体事物,如西蒙尼德斯,既非纯粹的理念“人本身”,亦非与“人”的理念毫无关系(即绝对的“非人”)。他处于一种 “中间状态”:他分有“人”的理念,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它;他会衰老、死亡,而理念不会。这使得严格的“A或非A”二分在现象界变得模糊。事物的属性往往是相对的、程度性的,取决于它“分有”理念的多少或与何种其他理念结合。柏拉图在《斐莱布篇》中探讨“限度”(πέρας)与“无定”(ἄπειρον)的结合,也暗示了实在中包含着非二值的连续性。因此,柏拉图哲学暗示,绝对的、非此即彼的排中律,可能最严格地只适用于理念世界内部对理念自身的断言(如“美本身是美的”),而当涉及可感事物对理念的分有时,排中律的适用需要更加谨慎,可能需要容纳某种“介于两者之间”的逻辑空间。 小结: 柏拉图将逻辑律从巴门尼德的独断一元论中解放出来,将其客观化为理念世界的结构法则,并问题化了它们在可感世界的适用性。通过辩证法的引入(尤其是“差异”范畴),他修正和深化了非矛盾律;通过“分有”学说,他暴露了绝对排中律在解释现象时的局限。逻辑律开始从存在本身的直接属性,向思维把握存在(尤其是把握理念间关系)的规范性工具过渡。
3. 亚里士多德:逻辑三大定律作为科学方法论的第一原理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逻辑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形而上学》第四卷(Γ卷)与《工具论》中,首次将三大定律明确、系统、专题性地阐述为一切理性话语和科学研究的“ἀρχαὶ”(第一原理),并将其与对“οὐσία”(实体)的本体论分析紧密结合,从而完成了逻辑律从本体论法则到思维-方法论原则的范式转型。 3.1 非矛盾律(ἡ ἀντιφατικὴ ἀπόφασις)作为最确定的原理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Γ卷开篇明义,将非矛盾律确立为一切原理中最根本、最无可争辩的一条:“ἀδύνατον ἅμα εἶναι καὶ μὴ εἶναι τὸ αὐτό”(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是又不是,《形而上学》1005b19-20)。他为此提供了多层次的论证: 语义论证:词语必须有确定的意义,否则交流与思想不可能。若取消此律,“人”一词可以同时意指人和非人,一切将归于混乱(1006a31-b34)。 本体论论证:实体有其确定的“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是其所是)。若一物可同时既是人又不是人,则它没有确定的本质,实体将无法被界定,万物将混同为一(1007a20-b18)。 实践论证:人的行动以确定的目标为前提,若可同时追求A与非A,则行动失去意义(1008b12-27)。 与巴门尼德将其作为存在禁令、柏拉图在可感世界遭遇困境不同,亚里士多德将此律确立为言说(λόγος)和思维(διανοεῖσθαι)必须遵守的规范,是进行任何肯定与否定(φάσις καὶ ἀπόφασις)的前提。它不直接规定存在是什么,而是规定我们如何有意义地谈论存在。这标志着非矛盾律的形式化与工具化。它成为防御性原理,保护着定义和知识的可能性。 3.2 排中律(ὁ νόμος τοῦ τεταργμένου)与实体的确定性
紧接非矛盾律,亚里士多德捍卫排中律:“ἀνάγκη ἢ φάναι ἢ ἀποφάναι”(必须肯定或否定,《形而上学》1011b24)。他驳斥了那些认为存在中间状态(如“既真又假”)的诡辩。排中律对于其实体理论至关重要。一个实体的“是其所是”必须是明确的、非此即彼的。例如,对于“人”这个种(εἶδος),一个生物要么“ζῷον λόγον ἔχον”(是有逻各斯的动物),满足其本质定义,从而属于这个种;要么不满足,从而不属于。不存在“部分是人部分不是人”的中间实体(在本质层面上)。排中律保证了定义边界的清晰和实体种类的确定性,从而为科学的分类(γένος, εἶδος, διαφορά)和证明(ἀπόδειξις)奠定了基础。它不再像巴门尼德那样指向一个唯一的“存在”,而是适用于对任何实体之本质的断定。词源上,“τεταργμένου”意为“被确定的”、“被划界的”,精准地反映了排中律在划分概念范畴、确保命题确定性方面的功能。 3.3 同一律(τὸ αὐτό)内化于“是其所是”与实体个体化原理
亚里士多德没有像论述前两律那样专题论述同一律,因为它已内化于其整个哲学体系的核心。同一律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分化为两个层面,并最终统一于“是其所是”学说。 3.3.1 本质层面的同一:定义性同一
“是其所是”(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本身就是一个深刻的同一性概念。它被等同于“ὁρισμός”(定义):“λέγεται δὲ 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 ἕκαστον, ὅπερ ἦν τὸ πρᾶγμα αὐτὸ καθ’ αὑτό”(每个事物的“是其所是”被称作…事物就其自身而言所是的东西,《形而上学》1029b13-14)。定义所表达的,正是实体与其本质的同一。亚里士多德有一个著名论断:“ἡ οὐσία ἑκάστου ὅπερ ἦν εἶναι ἐκείνῳ”(每个实体的“是其所是”就是它自身,《形而上学》1032a5)。在定义命题“人是理性动物”中,主词“人”与谓词“理性动物”并非两个事物外在地被“是”联结,而是揭示性的同一:人就是(其所是)理性动物。这实现了概念层面的同一性(ταὐτὸ λόγῳ)。第二个“是”(εἶναι)在这里作为不定式,名词化了这种本质性的“是”,使其成为思想的对象。 3.3.2 个体层面的同一:数值同一
另一方面,实体作为“τόδε τι”(这一个,《范畴篇》3b10),在时间流变中保持其个体同一性(ταὐτὸ ἀριθμῷ)。这是由实体的“质料因”和“形式因”在具体个体中的结合(σύνολον,复合物)来保证的。苏格拉底从幼年到老年是“同一个”苏格拉底,因为他的生命过程是连续的,其形式(灵魂)组织了特定的质料(身体)构成了这个持存的个体。第一个“是”(ἐστι)在这里表现为个体存在的持续断言。 3.3.3 两个“是”的差异统一与同一律的完成
亚里士多德“是其所是”概念的精妙之处,在于它统摄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同一性。短语中独特的过去未完成时“ἦν”(曾是/持续地是)意味深长。它暗示着一种超越具体时间、指向本质的持久性。陈康先生精辟地指出,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可解为“那曾经是(现在仍是)的‘是什么’”。第一个“是”(ἦν)表达的是实体作为主体持存的事实性(接近“存在”),第二个“是”(εἶναι)表达的是其恒定的本质内容。二者在“是其所是”中不可分割:没有持存的主体,本质无所依附;没有恒定的本质,主体不成其为确定的“什么”。同一律在这两个层面上同时生效:在个体层面是事实的、数的同一(通过第一个“是”);在种类层面是概念的、形式的同一(通过第二个“是”)。最终,实体之所以是“自身同一”的,既因为它在时间中作为“这一个”持续存在,更因为它的存在有一个确定不变的、可定义的“是其所是”。 小结: 亚里士多德完成了逻辑三大定律的经典形态。非矛盾律和排中律被明确为思维和言说的第一原理,是获得任何确定性知识的先验规范。同一律则被本体论化为实体结构的核心原则,体现在“是其所是”这一融合了存在与本质的概念之中。逻辑律一方面从存在结构的直接描述中独立出来,成为方法论工具;另一方面又以更精微的方式重新锚定于对实体(存在之核心意义)的分析中。逻辑与形而上学在亚里士多德这里达到了一种新的、区分中的统一。
4. 综合演进:从存在的一元论到实体的多元分析 纵观从巴门尼德经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的历程,逻辑三大定律的哲学角色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范式转移。 4.1 从“存在的逻辑”到“逻辑的存在论基础”
在巴门尼德处,逻辑律与存在律直接同一,思维被存在的结构所强制。这是一种 “存在的逻辑” ,逻辑是存在显现自身的唯一方式。柏拉图将逻辑律客观化为理念世界的法则,但理念本身仍是最高级的存在。到了亚里士多德,逻辑律首先被确立为 “正确思维的方法” ,然后被用来探究存在本身(作为存在的存在)。存在(尤其是实体)的结构需要符合逻辑律,但逻辑律本身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成为探究存在的工具。这可以称为 “逻辑的存在论应用” 或 “以逻辑为工具的本体论”。 4.2 从“绝对同一”到“差异中的同一”
巴门尼德的同一是排除了一切差异的绝对自身等同。柏拉图的同一是每个理念内部的自我同一,但同时承认理念间存在“差异”关系,同一开始在与差异的关联中被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同一则更为丰富和分层:有个体在变化中的数值同一,有实体与本质的定义性同一,还有偶性属性依赖于同一主体的依附性同一。同一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点,而是一个具有内部结构和关系的网络。非矛盾律和排中律的作用,正是为了在承认差异和变化的世界中,保卫这种“差异中的同一”的确定性。 4.3 从“非此即彼的排中”到“范畴划分的排中”
巴门尼德的排中是存在与非存在的生死抉择。柏拉图的排中在理念世界有效,在可感世界因“分有”而变得复杂。亚里士多德则将排中律精确地应用于范畴划分和命题的真值。对于“S是P”这样的命题,在确定的时空和方面下,它要么真要么假,没有中间值。对于实体的分类,一个事物在本质定义上要么属于某个种,要么不属于。这种排中性,服务于科学知识对确定性和清晰边界的追求,是进行三段论推理的基础。 4.4 词源学的印证:ἐστί, εἶναι, οὐσία 的语义流变
这一哲学演进在核心术语的语义流变中得以印证。 ἐστί:在巴门尼德处,这个现在时第三人称单数形式被用来表达永恒、抽象的“存在”。它剥离了具体的时态含义,指向绝对的“是者”。 εἶναι:这个不定式在巴门尼德那里也已出现,但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变得至关重要。名词化的“τὸ εἶναι”(是/存在)成为一个哲学范畴,特别是在“是其所是”(τὸ τί ἦν εἶναι)中,它明确指向本质性的“是”。 οὐσία:这个词源自希腊语动词“εἶναι”的阴性分词“οὐσα”,本意为“存在者”。在柏拉图那里,它开始指“真正的存在者”,即理念。亚里士多德则将其确立为核心哲学术语“实体”,并区分了“第一实体”(个体,如苏格拉底)和“第二实体”(种属,如人)。从表示抽象“存在”的动词形式,到表示“本质存在”的理念,再到表示“具体存在者”的实体,这个词的演变清晰地勾勒出哲学焦点从绝对的“存在” 到本质性的“是”,再到具体的“是什么(实体)” 的转移路径。而逻辑律的演变,正是与这一本体论焦点转移同步并为之服务的。
结论:理性把握存在的阶梯 从巴门尼德“存在者存在”的绝对断言,到柏拉图理念世界的辩证建构,再到亚里士多德对“是其所是”的细致分析,逻辑三大定律的形塑过程,本质上是一部理性(λόγος)如何一步步为纷繁复杂的“存在”或“是”建立秩序、寻求确定性的历史。 巴门尼德以无畏的理性直觉,确立了存在与思维的同一性原则,为哲学划定了追求必然真理的疆域。他提供的是一幅用逻辑的铁律铸就的、静止的宇宙图景,其中三大定律是这幅图景不可撼动的框架本身。 柏拉图承认了“多”与“变”的挑战,试图通过区分两个世界来拯救真理。他将逻辑律客观化为理念世界的构架,并通过引入“差异”等范畴,使逻辑开始能够处理关系和复杂性,为理性理解“一”与“多”的关系开辟了道路。逻辑律开始从存在框架向思维工具转化。 亚里士多德最终完成了这一转化。他将逻辑三大定律系统地提炼为思维运作的规范原理,并以此锋利的手术刀,解剖了“存在”的核心意义——实体。通过“是其所是”这一概念,他将存在(第一个“是”)与本质(第二个“是”)在实体中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同一律在个体持存与本质定义两个层面得到落实,同时用非矛盾律和排中律保卫着这种统一体的确定性和可知性。 因此,这条演进之路,是从存在规定逻辑,走向逻辑分析存在;是从一元绝对的同一,走向多元分层的同一;是从真理之路的独断禁令,走向科学知识的公共工具。巴门尼德为哲学奠定了追求逻辑必然性的终极目标;柏拉图展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辩证中介和概念客观化;亚里士多德则提供了实现目标的系统方法论和本体论基础。他们共同构建了西方形而上学与逻辑学互为表里、相互推动的伟大传统,其回响一直延续至今。 来源:解读与洞见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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