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评论课考试,考你什么?2018-11-02 20:50 阅读(21) 评论(0) 上周末在职研究生周末班考试。这两天我开始在家判卷子。虽然授课中有一点指向“研究”的内容,但“随堂考试”也能重点考察基础的部分—— 在试题中,我请学生通过对一篇评论作品的分析,展示其对评论思维和表达规律的把握;并在试题中为同学们留出接通社会,展示其开阔的观察、思考的空间。 所以,在四道题中,前三道题主要是针对一篇评论三个主要议论段落中的结构关系和逻辑关系: 第一题:分析《“救猫狗”不是消防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篇文章的议论线索集中的程度,以及议论之所以集中的因素。(20分) 第二题:分析这篇评论中后面三段的段内句子之间的关系,以及三个段落之间的关系。(30分) 第三题:分析这篇评论中的论证方法,并从中提炼出一个符合形式逻辑规则的演绎推理三段论。(30分) 而第四道题则是相对开放的,要考察是那些有着多年业界经验的在职学生们自己的观察和思考能力,尤其是批判性思维能力—— 第四题:分析最后一段中论据的论证效果;结合自己的观察体验,谈谈你对于涉及中国公共政策的评论中使用国外论据的效果有什么看法。(20分) 前两题,我原来本意是考察学生是否来上过我的课。因为,我讲评论,向同学们揭示评论思维和表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集中性;它往往通过“主题句”等一些语言策略来实现。我讲课的过程中,也总是提示和训练学生注意体察在句与句、段与段的关系中体现的思维的流动路径及其表达效率。 所以,学生的答题分析中,凡是能够落到语句层面上,能够揭示出实现集中的语言策略和具体的语言因素的,就差不多会通向正确的答案。 而另一些显然没有上过课的同学,对题面涉及的“集中”茫然不知所对;对作品中的议论如何实现集中的问题也只好泛泛空论。一些同学仅仅使用“层层递进”呀这样一些抽象评价和整体印象的套话,也是得不了多少分的。 由于是开卷考试,一些同学凭着自己的阅读经验和带到考场的教科书,对于第三题“论证方法”的问题,大多能答出“举例论证”啊,“类比论证”啊,“对比论证”啊,以及“道理论证”这样比较含糊的说法。但对“从中提炼出一个符合形式逻辑规则的演绎推理三段论”这个试题要求,没有上过课,没有基本的逻辑知识和训练,也就只好付之阙如了。 有的同学试着只列出了从文章中摘出来的三句话作为“三段论”,既没有“中项”,也没有“包含”的显在关系。这显然达不到“符合形式逻辑规则”的要求。实际上是不了解或没有把握演绎推理。 我就是用试题的这个特定因素将那些上过课,或者自己就有着基本逻辑训练和逻辑经验的学生筛选出来。 所以,评论课考试看起来容易,试题也往往确实简单容易。但对于没有学过评论,没有观察过评论,也没有思考过评论的人,也许并不容易。 事实上,学生们得分的情况并不以是否来上过我的课判然划分。在课堂上发过言,我有印象的些学生固然有几位都得到了90分以上的成绩。而没有给我留下课堂印象,甚至是往届的学生(他们只来参加当年误过的考试),也有答得很好的,分数超过90分,高的达到96分。 他们虽然没有提到 “主题句”等我期待的一些所谓“知识点”,但通过对论证目标、核心概念以及语句间的转折、连缀等文本要素的经验,还是能够显示出他们对评论文本内在关系的经验。
这些同学列出的三段论,也往往简洁清晰,符合形式规则。 这是使我很高兴的事情。因为,我讲课,就是为了帮助学生获得某些素养,达到某个标准;而是否来上我的课本身并不是一个标准,也不应该作为一个标准。我从来认为,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来提高对评论的认识水平和写作能力。而我的评价标准则是一致的。 第四题本来是一个开放性的题目:向学生们不同的认识开放,向他们不同的观察经验开放。 有的同学倾向于接受美国消防队员“见火不救”这个案例的论证力,觉得它作为一个极端的案例,加强了前述消防队是公共资源这样一个命题,也包含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中。另外一些同学则着眼中外两类件的差异和中美两个国家的差异,明确不接受这个案例的论证力。尤其是他们考虑到中美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社会心理都有较大的差异。在他们看来,只仅仅因失火家庭没有缴纳75美元消防费,消防队员就眼瞅着大火焚毁这户住宅而不施救,不仅过于冷漠,在中国的传播语境中,也难以得到普遍认可。 超出个案而论,一些同学于在公共政策的议题中使用国外案例,一方面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认为我们应当有更开阔的视野,取法乎上,吸收法治化程度更高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应当照顾到中外文化心理上的差异,顾及中国读者的可接受程度。 在这个题上,我自己并不持偏于一方定见,只要学生展现出更开阔、更理性、更辩证的思考,我就给较高的分数。 评论虽有一点的专业性规律,但它作为交流观点的实用工具,不脱离人们自己的理性经验和社会经验。不脱离人们思维的效性的成熟度。 试题所附作品: “救猫狗”不是消防义不容辞的责任 10月10日晚,一网友在微博发帖称,自家养的狗被链子绞住大腿,向杭州余杭消防大队求助。接线员多次声明“只救人不救猫狗”,并挂断电话,引发该网友不满,发帖质疑消防无作为。对此,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回应称,消防员依据国家法律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基层消防队在不影响正常执勤战备情况下,也会参与社会救助,应急救援资源有限,解救小动物这种困难,并不能百分之百的满足。 网友“山兔的小饼干”要求消防队营救他的狗,其理由是,“消防队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养的”,而且“别家消防队救猫救狗义不容辞”。确实,有些地方曾出现过消防队救援受困猫狗的先例,比如今年2月,西安就出现过消防队救助困在湖中心冰面宠物狗之事。但当时也受到很多网友的质疑:消防员救人是必须的,但是冒着危险去救狗到底该不该? 消防队可不可以救援宠物的问题,还得回到公共利益的逻辑上来讨论。消防队属于财政供养的国家公共资源,原则上说,公共资源应该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在不影响正常执勤战备情况下,消防队员也会参与社会救助,但对于解救小动物这种非紧急性事务的困难,也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满足。因为救猫救狗此类非紧急事件占用警力,必然也会造成警力的浪费。今年9月,有人称自己的钥匙丢在家里,打消防电话想让消防员从阳台进入自家帮忙开门,但被消防拒绝。在此事的讨论中,众多网友也认为这种非紧急事务不应该浪费公共资源。 但即便是“例外”、不影响正常备勤情况下,公共救援机构可否实施超出公共利益的救援,恐怕也值得商榷。宠物遭遇危险或困境,主人焦急无比,个人权利上的偏爱,无可厚非,他人无需指责,但宠物主人不宜将个人意志强加于人。“纳税人养消防队”,这不假,而正因如此,消防队员才更应该合理的配置警力资源,分清救人和救狗的优先顺序,优先让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最及时的救助。 在美国,消防队即便是救火,都不能偏离公共利益原则:一次美国田纳西州欧比扬郡郊一家居民家中失火,消防队赶到现场后,却眼睁睁看着大火将房屋烧成灰烬。该市市长解释称,该户居民未缴纳75美元消防费,消防队见火不救并无不当。消防队员的薪酬、消防器材,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因而消防资源的使用必须符合纳税人利益。如此划分“纳税”和“未纳税”界限,或许太没人情味,但我们却不能不承认其对“纳税人利益”的坚守上,是认真,讲规则的。(2018-10-12新京报) http://msh01.blog.sohu.com/326473399.html 编辑: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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