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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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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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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0 09:04: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书推介 | 王海明:《新伦理学(第三版)》


《新伦理学(第三版)》

书名:《新伦理学(第三版)》
作者:王海明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4年4月
/ 作者简介 /
王海明,现为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教授。出版《理想国家》《人性论》《新正义论》《公正与人道》《中国经济特色》《伦理学方法》等学术专著多部;其中《新伦理学原理》2021年在罗德里奇出版社(Routledge)出版英译本(全四册)。
/ 内容简介 /
直到19世纪末,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几乎都是同一概念。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宣告了另一种伦理学——元伦理学——的诞生。尔后半个多世纪,元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领域居于主导地位。20世纪60年代以来,脱离规范伦理学而企图独撑伦理学大厦的元伦理学开始走下坡路。取而代之的,一方面是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另一方面则是否定规范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学之崛起。本书系作者专心致志撰写20余载而成,期间根据学界反馈,不断修改、提高,目前出版的已经是第三版(上一版为2008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伦理学》修订版)。本书旨在使相互排斥的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结合起来而成为伦理学体系结构的三部分,使自斯宾诺莎以来伦理学公理化的尝试和追求变成科学,让伦理学最终成为一种如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的公理化体系,并破解自孔子和苏格拉底以来一系列至今仍然令人困惑不解的难题。本书对于每个问题的解析,几乎无不依据中外以往的伦理思想并加上自己的原创性思考,是引文最多的伦理学著作之一。
/ 书籍目录 /
上册

自序
导论
第一章 伦理学基本性质
第二章 伦理学科学性质
第三章 伦理学方法
上卷 元伦理学
导言:元伦理学定义和对象
上篇 元伦理范畴
第四章 元伦理范畴:伦理学开端概念
第五章 元伦理范畴:伦理学初始概念
下篇 元伦理证明
第六章 元伦理证明:伦理学的价值存在公理和道德价值存在公设
第七章 元伦理证明:伦理学的推导公理和推导公设
中卷 规范伦理学
第一篇 道德价值标准:道德目的
第八章 道德概念
第九章 道德的起源和目的
第十章 道德终极标准:国家制度好坏的终极价值标准
第二篇 道德价值实体:伦理行为事实如何
第十一章 伦理行为概念:人性的概念分析
第十二章 伦理行为原动力规律:人性定质分析
第十三章 伦理行为目的与手段规律:人性定量分析
中册
第三篇 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总原则
第十四章 善:道德总原则
第十五章 道德总原则理论
第四篇 正义:国家制度根本价值标准
第十六章 等利害交换:正义总原则
第十七章 权利与义务相等:正义根本原则
第十八章 平等:最重要的正义
第五篇 人道:国家制度最高价值标准
第十九章 人道与人道主义
第二十章 自由:最根本的人道
第二十一章 异化:最根本的不人道
第六篇 国家制度好坏价值标准体系
第二十二章 正义与人道以及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
第二十三章 专制主义
下册
第七篇 幸福:善待自我的道德原则
第二十四章 幸福概念
第二十五章 幸福价值
第二十六章 幸福性质
第二十七章 幸福规律
第二十八章 幸福规范
第八篇 道德规则体系
第二十九章 八大道德规则:道德规则体系
下卷 美德伦理学
上篇 良心与名誉:优良道德的实现途径
第三十章 良心与名誉概念
第三十一章 良心和名誉的客观本性
第三十二章 良心与名誉的主观评价
下篇 品德:优良道德之实现
第三十三章 品德概念
第三十四章 品德本性
第三十五章 品德培养
本书引证的主要文献
索引
来源:当代伦理前沿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j7OXgSOy-vr8eqNPdsJ1Q
编辑:刘诗扬

202#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0 15:37: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什么是自由?
选自邓晓芒《什么是自由》 原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
01.
“自由”二字,中国古已有之,但时常写作“自繇you)”。自由在中国人心目中历来是一剂具有诱惑力的毒药,人人都想要,却是一个贬义词。
《东周列国志》中宣王斥责臣下曰:
怠弃朕命,行止自繇,如此不忠之臣,要他何用!
顾名思义,自由的意思就是“由着自己”,为所欲为,不受拘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据说隋文帝杨坚的爱妃被皇后偷着杀掉了,杨坚一气之下骑马出走,狂奔二十多里,流连于山谷之中,叹曰:
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
后来皇后去世了,无人管着,杨坚压抑了多年的欲望迅速膨胀起来,纵情声色,两年后便一命呜呼。临死前对人说,如果皇后在,我不至于此。
宋儒讲“存天理而灭人欲”,自由大约也就相当于“人欲”的意思,也就是一种动物性的欲望冲动。
到了20 世纪,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自由论》 On the Liberty)时遇到了麻烦:
他明知穆勒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为所欲为的意思,但就是找不到一个对等的中国字来译;
只好权且用“自繇(you)”这个今人不太常用的词来代替,并将书名改译作《群己权界论》。
然而直到今天,懂得严复这番苦心的人仍然如凤毛麟角。
有人甚至否认人有自由,认为所谓自由不过是人的心理感受而已,实际上人都是受规律和命运支配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自由?
本文打算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是自由的起源;二是自由的历史;三是自由的谱系。
02.
自由的起源。
通常我们讲的自由有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
狭义的自由只有人才具有,是人和其他事物的一个本质的区别。至于广义的自由,我们有时候觉得自然界也有,自然万物都在自由生长。
但是就无机物而言,虽然物理学上有所谓“自由落体定理”,不过那只是借用,真正说来无机物是没有自由的。为什么?
因为无机物没有“自”。什么是“自”?
“自”具有一种自我保持的特性,是一个内在目的,所以它是属于有机物的。
有机物有“自组织”的能力,西文“有机的”organisch)一词本来的意思就是“组织起来的”、“有组织的”。
但严格说来,有机体的自由也是我们人看出来的,是拟人化的结果。我们通过拟人化可以把我们的自由感推广到动植物身上,甚至于推广到整个自然界身上,这就是“造物”的概念,“造化”的概念。 
因此,尽管我们并不认为具体的自然物,如动物意识到了自身的自由,但我们也的确可以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自由的。
因为人本身就是从无机物到植物、动物一步步发展出来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级的部分,所以人的自由就可以代表自然界的自由。
有机生命是人的自由的前提,人要有自由首先要有“自”,所谓自由就是不受他者束缚那就要有自和他的区别。
有机体有了自和他的区分,就可以“依自不依他”,就可以摆脱“他”的束缚。
但是有机体的“依自不依他”和人的自由还是有所不同:它是相对的,绝对地来说还是要依他:植物和动物都要依赖于整个自然环境。
达尔文进化论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这是“天择”,它自己没办法择,只能够适应。这种“天择”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动植物自己是料不到的,它们所依靠的是本能。
动物的行为是由本能所支配的,它没有能动性,也没有创造性。
它也可以有选择,有任意性,但动物的任意是以本能为边界的,动物从来不做那种不能够用本能来解释的事情。
人则可以胡思乱想,并且可以把这种胡思乱想付诸行动。
于是人就有创造力,有想象力,有语言和思维,这就可以在一个普遍性和超越性的层面来设定自己的目的。
人的目的不可能全都用本能来解释,有些完全是超越本能的,甚至于超越生命的求生本能,比如说“杀身成仁”、“舍生取义”。
03.
那么,人的自由与动物的任意这个区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这就涉及人猿之别的问题。人和猿的区别,按以前流行的观点在于制造和使用工具。
但是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野生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了。
动物学家珍妮·古多尔告诉我们,黑猩猩为了吃到蚁穴里面的蚂蚁,它可以掰一根树枝下来,把上面的叶子去掉,加工成一根合适的钓杆,伸到蚁穴里面去钓蚂蚁。
那么人跟黑猩猩的区别究竟何在?
我认为这个区别不在于制造工具,也不在于使用工具,而在于保存和携带工具:保存、携带工具比制造和使用工具更关键。
很可能,人类最早就是由于要携带工具才学会了手脚分工和直立行走的。
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它不会保存工具,用完就扔了;
它的前肢要用来走路和爬树,不可能把工具总是带在身边,当作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因而也不会把这种东西传下来。
而人类则由于保存工具而使工具连同其使用经验都得到了传承,这是人类所特有的。
只有保存、携带工具,才把工具当成了一种普遍的媒介:它不是一次性使用的,而是可以反复不断使用的。
这样一种行为使得人类的观念中产生了一次飞跃,出现了一种“符号”现象:工具成了一种符号。
什么是符号?就是一种普遍性的表象:与它相关的对象可以变来变去,但是这个符号永远不变,以不变应万变。
与此几乎同时,人类还制造出了另外一种符号,并且把它保存下来了,那就是语言。
保存工具和形成语言在心理学上应该属于同一层次的功能,这是人类和猿类最重要的两大区别。
动物也有类似语言的东西,它是呼喊性的,是“信号”而不是符号。
比如狮子来了,黑猩猩用叫声提醒同伴,这不能说是真正的语言。
什么是真正的语言?真正的语言是从“命题语言”开始的,它不是一种信号,而是一个“命题”:
首先是对一个东西的命名,用一种发声来代表这个东西,并且对它加以陈述。
这不是说:“狮子来了大家快逃啊”,而是说:“这是狮子。”这样一种客观的陈述才是符号,才是真正的语言。
这样,不仅在狮子来了的时候可以警告大家,而且在狮子没有来的时候还可以谈论狮子,互相交流对狮子的看法,甚至还可以扮演狮子、模仿狮子。
这种情况只有人才有,其他动物没有。例如黑猩猩在一起时是沉默的,顶多有些互相梳理毛发之类的“肢体语言”。
工具是人与大自然交流的媒介,语言是人与人交流的媒介,这两者都是人的符号,从中就形成了概念。
04.
工具的保存和语言的形成都有一种抽象的作用,把动物的心理活动提升到了严格意义上的“意识”,也就是“类意识”。
人最先产生的意识就是类意识:人不可能孤独地存在,而是在社会交往中形成自己的本质。
类意识已经是一种超越意识了,它表现在语言上:
语言作为一种人与人交流的手段,使人意识到他人和自己一样,是“同类”,这样人就在他人身上看到了自己。
人要照镜子才能看到自己,而在一个社会中,他人就是自己的一面镜子,于是人就产生了对自己的反思。
人的意识对物质世界的超越性首先就体现在从别人身上看到自己、反思自己。
反思使人意识到他们在精神上是相通的,人的意识就提升到了超越的层面,超越自己和对象的肉体的区别而看到了精神的共同性。 
什么是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就是在对象中看到自己,用别人的眼光看自己,由此形成类意识。
通过类意识,人就不光是有物质生活了,而且也有了精神生活,有了理性,有了自我意识,动物性的本能欲望由此提升到了意志。
欲望和意志是不一样的,欲望是随机的,饿了就要吃,满足了就没有欲望了。
但意志是要一贯下来的,这就要求有意识的普遍性,它包含有理性。
我们说一个人没有意志力,是说他做事不能坚持。怎样才能坚持呢?必须有理性,还必须按照理性用意志来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现在回到本文的主题:什么是自由?
自由首先表现为生命活动。
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面多次提到:
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
这就不是单纯的欲望了。相反,对欲望来说,人的自由是一种克制。
我们经常以为对欲望不加克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
其实,自由在人这里一开始就是对欲望的克制。
比如说劳动就是对欲望的克制。
当我已经吃饱了时,为了生存我不能休息,还得去干活,甚至吃饱了就是为了去干活。
还有克制食欲。
虽然我很想放开肚皮吃一顿,但是不能,因为有的要留作种子。还有渔猎的诱饵,也是不能享用的。
劳动首先就是对欲望的克制,这充分体现了人的生命活动是自由的,是对自然(本能)的超越。
劳动也是创造:自然界里从来没有过的东西要能够把它创造出来,这就是对于自然的超越。
05.
自然包括外在的自然和内在的自然:克制欲望是超越内在自然创造则是超越外在自然。
我们今天的工业技术、飞机、电视机等等,都是自然界从来没有过的,单凭自然界是产生不出来的。
在这两者中,首先是对内在自然的超越构成了自由的源头。
真正的自由可以归结为:在一个普遍理性的层面上驾驭欲望。
当然也包含满足欲望,但跟动物的满足欲望不一样,它不是临时性地满足欲望,而是在一种普遍理性的层面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驾驭人的欲望、规划人的欲望,并且通过克制欲望而更大地满足欲望。
动物看到什么想要的,就扑过去把它吃掉;它不会像人这样设一个机关来捕捉别的动物。
人借自己的理性而强过一切动物:他为什么能成为万物之灵长?
就因为他的机巧、他的理性、他的普遍性的设想能力,以及基于理性之上的克制欲望的能力,通过克制欲望来满足欲望的能力。
而正因为人在日常的劳动、狩猎或种植活动中已经体现出有这种克制欲望的能力了,所以他同时也就具有了超越一切欲望的创造能力。
最初的克制能力还是在欲望的框框之内,是为了满足更大的欲望;但这种能力一旦形成,人就具有了更高的超越的可能。
就是说甚至可以不是为了满足更多的欲望,而是根本不考虑任何欲望,纯粹为了精神的创造。
比如说:献身于艺术,发明“奇技淫巧”;
或者为了好奇仰望星空,做科学和哲学研究;
以及克制求生的欲望来成全某种道德理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
这就是一种超越精神。
但是所有这些超越性的根,都是从劳动本身、即通过克制欲望来实现更大的欲望这种机制中培育起来的。
只要培育了克制欲望的能力,人就有了很大的余地,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可以做很多事情。
这些事情当然也包括“为人类谋利益”,但是还有更加超越的事情,这种超越就是真正的自由。
科学、艺术、道德,这样的目标就是真善美的目标,也是真正自由的目标。
自由的起源就是从这里产生出来的,它就是从人的劳动中,从人的生命活动的历史中一步一步地产生出来的一种能力,也就是超越能力和创造能力,这就是自由。
然而,卢梭说过:人生来自由,但无处不在枷锁之中。
“生来自由”是人的一个使命,一种本质可能性,而非一种现实;人必须去不断地追求自己的自由,这样才是一个现实的自由人。
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在枷锁中不断追求自由的人,但这恰好说明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一个不自由的人,只有感到不自由的人才会去追求自由。
反过来,一个安于不自由的人,一个自愿做奴隶的人,他因此也必须独自为他的受奴役负责。
所以,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和一个可能的自由人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虽然他们都在枷锁之中,但前者是不断地解除和突破枷锁而越来越自由,后者却是承认枷锁而自我禁锢,他的自由停留在沉睡状态。
现实的自由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历史过程。
06.
自由的历史。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提出,整个人类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而人类自由意识的发展过程体现为从东方到西方的进程:
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希腊罗马世界知道一部分人是自由的,基督教以来的西方则知道一切人都是自由的。
就东方来说,在中国,人们只知道皇帝是最自由的,但又人人都想当皇帝,人人都有帝王思想,这种观念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的。
而古希腊知道了一部分人是自由的,也就是奴隶主和自由民都是自由的,在这个圈子里面大家都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但奴隶除外。
到了基督教的日耳曼世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知道了在精神上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当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还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要由健全的宪政法律制度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这一点直到黑格尔的时代都还没有做到。
但黑格尔的这一划分是很有历史感的。
中国古代的自由意识正像他所说的,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而他同时也说,这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主,不是一个自由人”。
换言之,东方、包括中国古代其实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自由。
在中国先秦时代,整个社会你取我夺、弱肉强食,礼崩乐坏成为流行时尚,自由也就被理解为穷奢极欲。
孔子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种自由是一种不道德的自由,退回到了动物式的本能欲望。
当然,动物式的本能从广义上也可以看作一种自由;但在狭义上,只有对这种自由进行反思,才会有一种人类起码的自由意识。
儒家将这种自由冠以“人欲”而弃之如蔽屣,而道家则对人的广义的自由进行了一种反思。
道家是拟人的,庄子就经常把河里的鱼、天上的飞鸟、旷野里的树都看作是自由的;但是庄子的拟人不是导致树立人的自由的主体性,而是导致回归自然。
这是一种逆反,但这种逆反是否定一切社会生活;它不是一种反抗精神,只是一种逃避。
道家已经意识到人的自由本性,但是他们是在自然的层次上来理解这个自由的,是向后看的,就是说要能够离开社会,“独与天地精神往来”,那多好!
他们以为脱离社会人就自由了。其实脱离社会人是没有办法生活的。
老庄是在生物界的自由这个层面上理解自由的,他们不愿意上升到普遍的理性,不愿意上升到语言。
“道不可言,言而非也”,主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得意而忘言”。
他们拒斥语言、拒绝符号、拒绝一切形式规范,只求内心的轻松,这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
“无意志的自由”就是植物动物的那种自由,它等于自然界。
所以《庄子》第一篇就是《逍遥游》:游于自然之中,和自然齐一。
可见,与其说庄子追求自由,不如说他追求逍遥。
什么是逍遥?就是脱离社会,到大自然里面去,你就逍遥了。
今天很多人喜欢到处旅游,到大自然里去“放松放松”,放松就是逍遥。
07.
儒家和法家都把自由贬低为人欲,一个要灭除,一个要利用。
理论上儒家说得较多,主张不要太自由了,要坚守某些规范,要“克己复礼”,克制自己动物式的欲望。
他们把道家的自由看作是动物式的欲望,这在某种意义上没错。道家确实是崇尚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其实是自然。
而儒家是主张超出自然的,强调人禽之辨,但一超出自然就没有自由了。所以儒家讲的是一种意志,但却是一种“无自由的意志”。
有人说儒家也讲自由,孔子讲“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从心所欲”不就是自由吗?但是又不破坏规矩。
只不过很少有人想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这个“矩”,它不是自由选择的,而是由先王传下来的,是无可选择的。
孔子经过七十年的“克己复礼”的训练,可以“从心所欲不逾矩”了,但那只是一种不假思索的习惯。
当然,儒家和道家的区别也不是那么严格的,道家有些言论也近似于儒家,儒家也常常表现出道家的情怀,所以李泽厚讲中国文化是“儒道互补”的结构,中国人缺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是片面的。
但这个“儒道互补”并不是双方统一,而是交替摇摆,在穷达之间顺势流转:
一会儿是“无自由的意志”,一会儿是“无意志的自由”——两者都跳过了中间的自由意志,都不是真正的自由。
换言之,要么就没有自由,只有意志的强制;要么就像动物似的率性而为,没有规矩,这在社会生活中是容不下的,只好逃到自然界里面去。
中国人既然是人,当然也是有自由的,但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对于人的自由缺乏一种理性的反思,所以中国人的自由意识还没有达到自觉:
他们要么把自己的自由等同于自然,要么就不讲自由、贬低自由。
这是中国文化对自由价值的一种遮蔽。
08.
现在再来看看西方自由意识的发展。
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则导致了西方个体人格的独立。
马克思讲古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他们的儿童期的自由意识体现在古希腊神话中,古希腊的神话里诸神完全是拟人化的。
到了中世纪,他们的拟人化主要体现在上帝身上,对上帝的理解折射着人对自由的理解。
但所有这些拟人化都已经不单纯是自然本能的发泄了,而是加入了理性。
比如古希腊神话中有神的自由意志,也有神的法律,雅典娜是理性之神,宙斯是法律之神。
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的律法通过摩西传达给人类,上帝是立法者。
宙斯和上帝都具有一种理性的自由意志。
当然,宙斯还充满着人间的情欲,并且掌握着自然界的雷电;但他不仅仅是情人或雷电,他主要代表法律,代表对人间自由的调节原则。
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创造了自然界,但是上帝远远超出了自然界,他代表精神上的追求,代表正义。
西方文艺复兴是对中世纪的反叛,跟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对着干。
这种自由被理解为一种逆反心理;但是与道家的逆反不同,西方人接下来就对这种自由进行积极的探索,产生了一批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他们每个人都来设计一种理想的社会,说我们将来的社会应该这样:
以往的社会最多是自然状态,那是非法的,必然陷入到弱肉强食;
我们从今以后应该建立一个法治社会。
当然,这个理想在法国大革命那里当时是失败了,因为法国人民还没有准备好,还处在逆反期。
但是英国早在17 世纪“光荣革命”时就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以后经过好几代人的修改和协调,使这个理想最终实现出来、完善起来了。
09.
西方近代建立起来的这一套法权哲学,特别是权力制衡理论,标志着西方自由意识已经进入到了实行期和成熟期,其中有一个根本的原则,叫做“天赋人权”,也就是人人生来自由。
每一个人都生来自由,那么这里面就包含有平等,就是平等地自由。
自由、平等、博爱,这就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西方人所提出的口号。
但实行期的特点就是形成了政治自由的理念。光是有口号,没有制度保障,那还不是成熟的自由意识。
政治自由就是着眼于建立保障每个人平等地自由社会制度而提出来的,这是在中国传统中从来没有过的。
中国人从来没有把自由放在政治的层面上考虑过,它顶多被看作个人的一种心情或境界。
政治自由为其他自由奠定了基础。
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学术研究的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贸易自由、迁徙自由,还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
这些自由没有一种是儒家或道家关心过的。
自由和意志在这里可以看作是一体的:近代西方人一讲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自由和意志是不可分的,没有什么“无意志的自由”或者“无自由的意志”。
到了康德,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又为政治自由奠定了哲学基础,从而完成了自由主义人性论的理论建构。
后来还有些改进:
像黑格尔,他对康德的批判只不过是把这一套自由的抽象理论加以充实,在现实中加以推演,把它建构为一个历史过程。当然他也有很大贡献,但基本的自由原则康德已经奠定了。
还有像现代的哈耶克、罗尔斯,进一步把自由理论细化了。
哈耶克讲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建立人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讲社会正义,强调最终还是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有大致相当的平等,要有起码的保障,能够使一个人和比他优越的人有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
或者说,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两者如何协调?平等究竟应该是起点上的平等还是分配结果上的平等?罗尔斯认为应该两者兼顾。
这一套东西是中国人所不熟悉的,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引进中国,需要我们大量地去学习和领会。
10.
最后是自由的谱系。
一般自由有三个层次,即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自在自为的自由。
| 自在的自由。
这是最起码的,就是自由自在,怡然自得,逍遥。
这在人的儿童期表现得比较单纯,或者在人类的原始时代,如印第安人在美洲大陆游荡,虽然已经是自由的了,但当时没有觉得自由;只有在后来的怀旧中那种生活才成了自由的理想。
通常,这种自由自在只有在失去时才会被人明确意识到,而在拥有的当时则是一种没有意识到的自由。
只有当产生了奴隶社会以后,人们失去了自由,才开始意识到自由了。
文明时代初期,人们开始怀念这种失去了的自在的自由,所以这种自由意识总是带有一种怀旧的伤感。
11.
| 自为的自由。
这是第二阶段,它已经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自觉的了。
文明社会的建立使自由受到了束缚,在国家里面不可能为所欲为。在自然状态里面,是弱肉强食。国家束缚了人的自由,但迫使人的自由意识提升了。
a.反抗的自由。
对不自由的反抗最初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倒退,一种是前进。
老庄是倒退、怀旧,想回到自由自在;有的人则说“不”,反抗不自由,还有的人甚至认为自由本质上就是反抗。
老庄不是说“不”,而是说“无”;不是反抗,而是逃避。
禅宗则是完全退回到了内心。
能够说出“不”是最直接的反抗,是很不容易的,这里已经有一种行动,而不是一味逃避。
当然,真正反抗的行动就是起义、暴动,但这其实还是很初级的自由。
起义的农民唯一想望的可能就是“翻身得解放”。“翻身”是什么?“翻身”就是今天你奴役我,明天我要报仇,要奴役你。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反抗精神可嘉:如果连这样一种反抗的自由都没有,那么人就完全成了拉磨的驴了。
但是它的层次是不高的,它停留在幼儿的阶段,只会说“不”。
它只是自由意识的萌芽,但也是一切自由意识里面一个不可缺少的层次。
自为的自由里面首先就是反抗的自由,这是第一个层次。
b.选择的自由。
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一个目的,这里面有一种理性的权衡,但最终是基于任意性,即任选一个。
所以选择的自由就是在理性权衡之下的任意性。
在反抗的自由里面没有理性,无可选择,只是要反抗、复仇,只凭一种情绪。但是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理性的思考:
不是仅仅以当前的目的物为转移,而是在各种目的物之间有选择。
凭借理性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
但这种自由中有个问题,就是可供选择的目标是预先提供的,我们只能选现实已有的可能性。
所以,选择是自由的,但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并不是自由决定的。
因此这种自由虽然比反抗的自由高了一个等级,但仍然不是彻底的自由。
这种选择的自由和儒家的选择也是不同的。
孟子也讲熊掌和鱼、义和利,由你选择,但这种选择是规定好了的:如果你选择了见利忘义,那你就是禽兽,甚至禽兽不如。
所以你其实是没有选择的,因为你不敢沦为千夫所指的禽兽。
而英国功利主义的自由观,如边沁、密尔这些人所设计的选择,它的对象虽然不是自由的,但也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
有很多可选择的,你既可以选这也可以选那,这是你的权利。
什么是权利?
权利就是你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甚至可以不选择。
即使选择错了,人家顶多会说你不明智,但是不会说你是禽兽,那是你的自由。
c.立法的自由。
立法的自由其实在选择的自由里面已经有了,权利本身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法,所以又翻译成“法权”。
权利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
所谓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立法,这本身就已经是法治了,但是英国人还没有把这种立法当作自由本身的原理,而只是当作实现自由的一种工具。
法律被视为只是对自由的一种外部限制:你要自由,但是你不能损害别人的自由,否则自由的总量就会减少了。
伯林讲“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重要,因为积极自由总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使人不能为所欲为或任意选择,成为不自由。
立法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和减少:一个人不能把自由都占全了,你得分一点给别人。
这样,选择的任意性就提升到了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意志”,任意性和意志的不同就在这里。
任意性当然也可以用理性来加以选择,但还是外在的,它本身并不是理性;
而意志不但是有理性的,而且它本身就是理性的体现,是有一贯性的、有法则和规律的自由。
我们也可以说它是“对意志的意志”,因为自由就是自由意志。
这种立法自由在西方古希腊就已经有它的萌芽了,但还是潜在的,直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立法的自由才得到彰显。
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在“公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还有“众意”,但法治社会中公意是最根本的。
什么叫“众意”?
众意就是大部分人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就是众意,是大众的意见,但是还不是公共的意见。
我们一讲民主,就想到大众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其实不完全对。
少数服从多数不是起点,起点是公意。
那么,什么叫“公意”?
公意就是所有的人都承认,都同意的。
但是这样的公意存在吗?我们常常觉得,哪里有一个事情是所有的人都同意的?但是的确有。
比如说:
一个社会“要有法律”,这是每个人都会同意的;
至于要有什么样的法律,那当然是众意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最后是要诉之于少数服从多数的。
但是没有人认为可以不要法律;即使造反的人,也是向民众许诺要建立一个有公平法律的社会,而不是建立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
所以,“公意”才是立法的最终依据,也是立法的自由。
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有可能陷入“多数的暴政”,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事先有公意的认可。
比如说,先由所有的人同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添加了保护少数的修正,那么即使某些人在投票时处于少数,他也仍然是自由的,因为他事先认可了他处于少数的这种可能性。
而到了康德,就提出“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
这就是道德命令,它相当于法律上的“公意”。
康德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立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西方的自由意识上升到了“自律”而不再是“他律”。
自律是更高层次上的自由,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
所以康德讲: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也不是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意志自律,自己给自己立法。
立法的自由既包含了反抗的自由,也包含了选择的自由,但是最终它是一种普遍的自律原则。
它是超功利的,但又是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并不违反功利。
在外在的层面上它容纳了所有的功利主义原则,但在内在层面上它为这些原则提供了进一步思考和反思的道德维度。
12.
| 自在自为的自由。
比自为的自由更高的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那就是所谓的自由王国,是一个理想。
人类的理想就是自由王国。
这个理想康德已经提出来了,就是“目的国”,在这个目的王国里面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这种目的国不同于设想中的“自然状态”:
那种自然状态中虽然每个人也许都是为所欲为的,但总体上看却是弱肉强食。
这种自由王国还可以借用孔子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来说,但意思已经完全不同了。
因为这个“矩”不是由先王和传统所传下来的了,而是由人的理性建立在自律的自由意志之上。
孔子相信“人性本善”,所以他的“不逾矩”是回到本性,属于人的“自在”状态;
“自在自为的自由”则是以前面两种自由即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作为前提的,是前两者综合起来的合题。
所以这个概念不是以人的本性的善、而是以“人性自由”为前提的。
而当这种目的国实现之日,孔子的另一句从来没有实现过的话也就会成为现实: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终有一天,国家、法律都会消亡,由道德来支配人与人的关系就够了。
当然这是一种理想,只是一个逻辑推论,是否能够实现尚不得而知;但是作为一个理想的终极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不可缺少的。
我们说人总要有点理想,不能只盯着眼前。
尽管我们现在还看不清通达这个理想的道路,但是我们有了这个理想,就可以用它来衡量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看它的自由度达到了什么程度。
所以这个尺度是不可少的,不然我们就没有努力的方向了。
总而言之,做一个自由人,为此而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是人类的最高理想。
但是它决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世界历史的过程;它不但取决于外在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人的思想所达到的层次。
正像胡适所讲的:一个自由的国家不是一批奴才能够建立得起来的。所以我们在观念上必须有一种突破。
来源:新人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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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诗扬

203#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0 16:47:3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霍布斯与秩序问题


在帕森斯这里,霍布斯问题的实质是秩序问题。实际的社会生活并不是战争状态。霍布斯仅仅是以外在的、强制性的国家威慑的存在来解释秩序何以存在这一事实,而缺乏任何关于它的规范性思考。霍布斯的困难也是现代社会面临的困境:建立在个体自由选择之上的现代社会关系是否存在某种规范性?如果存在,这又是怎样一种规范性?在帕森斯看来,此后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传统,无一不在试图确立现代社会的这种规范性基础。

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思想的目标是绝对崇敬地维护个人的宗教自由[1]。由于这个问题容易与罗马法的二重性相融合,国家又是能够威胁个人自由的惟一权威,因此宗教自由问题具有和政治义务问题等同起来的倾向。从新教的观点看来,在此问题上的—般思想倾向是不利于国家的。国家的地位同信奉异教的古代完全相反,国家所固有的神圣地位早已被基督教剥夺了,国家只有在对个人的宗教利益有所裨益或者至少是并行不悖时,才能得到宗教的赞许,因为个人的宗教利益是基督教的最高目标。

政治义务问题当然既包括规范性的成分,也包括解释性的成分。基督教的中心出发点是规范性的,就是要对基督教理想的实施和政策所产生的后果加以推断。同时,这不可避免地又引起要去了解必须在什么样的实际条件下寻求这些理想以及这些条件对于理想又有什么局限的问题。基督教新教把宗教的价值置于个人之中的独特方式,在这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向权威争取自由的各种论点主要是规范性的,只有具备了良心的自由,真正的基督徒的生活才可能得到保障。相反,限制个人自由的论点往往是经验性的和讲求实际的,即强调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强调以宗教名义获得的自由,可能以许许多多方式被滥用于危及社会本身的稳定。在很早以前的基督教思想中,亚当偷吃禁果以致堕落和随之产生的人类罪恶,就说明了国家的必要性和国家的强制性权威的必要性。由于人类罪恶的存在,有必要实行比宗教的精神制裁更直接更严厉的控制。后来,人性中的罪恶成分渐渐被引入自然法概念的框架之中,被认为是自然法一些不可或缺的必要成分,任何精神力量都无法克服,至少也是人类力量所不能克服的。


所以,当社会思想在十七世纪前后变得世俗化的时候,它的中心问题是社会秩序的根据问题,特别表现为在与国家强制性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权威性控制之下的个人自由的范围问题。个人自由的范围倾向于得到一些规范性论点的证明和保护——首先是出自宗教要求良心自由的论点,后来是包含一种规范性的自然法的世俗形式的论点,这种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一套合乎道德的绝对的自然权利[2]。和它针锋相对的为权威辩护的论点,则试图说明人是绝对必须和他的伙伴一起生活的,而这种观点首先就把罪恶的“自然人”世俗化成为人类的一个决定论的(deterministic)本性。于是出现了根据行动的条件来决定论地思考问题的倾向。这种倾向是与另一种倾向平行的——十七世纪也正是近代物理科学第一次伟大的体系化的时代,是牛顿的世纪。由此出现了一种从逻辑形式和部分内容上把这些人性的决定论法则与流行的物质自然界的决定论理论——古典物理学的科学唯物论——等同起来的强烈倾向。社会领域里这种决定论思考方法的第一个典型例子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 [3]。
对于我们现在所进行的讨论说来,霍布斯社会思想的基础,表现在他关于自然状态就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the war of all against all)”这一著名概念。他几乎完全没有规范性的思考。他没有提出人的行为应该如何,而只是单纯地考察社会生活的终极条件。他说,人是受各种情感驱使的。善不过就是任何人所向往的东西[4]。不幸的是,这些欲望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受到很大限制,这种限制照霍布斯的说法,主要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

人不是没有理性,但理性基本上是为情感服务的——理性是为实现欲望而设计方式和手段的一种官能。欲望是随意的,“从对象自身的本性中得不出善与恶的普遍规则。”[5]由于行动的终极目的——情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人们在寻求各自的目的时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冲突。

在霍布斯的思想中,这种冲突的危险之所以存在,就在于权力所起的作用。每个人都寻求实现自己的欲望,他们就必须设法掌握实现欲望的手段。用霍布斯的话[6]来说,一个人拥有的权力,就是“他为获得某种将来的明显利益的现有手段。”权力中很大一部分是取得别人承认和使别人为之效劳的能力。在霍布斯看来,这是在必然很有限的手段当中最重要的手段。结果是,什么东西一旦被一个人掌握,作为实现他的目的的手段,别人对此必然不得染指。因此,近似于目的的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人们之间划分界限的根源。

大自然赋予了人们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同等能力,虽然某个人有时候会表现出比别人体力上更强壮,智力上更敏捷,但是如果把各种情况都计算在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并不足以使一个人因此而声称有权获得别人不能觊觎的任何好处...... 由于这种能力是同等的,达到目的的希望也是平等的。因此,如果两个人都期望得到不可能由两人共享的同一东西,他们便成了敌人;在达到目的的过程中,他们便尽力互相摧毁或互相征服[7]。

如果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控制,人们将采用对于这一直接目的最为有效的可能手段。这些手段最终是武力和欺诈。[8]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每个人都是所有其他人的敌人,这些人都试图用暴力或(和)欺诈将他摧毁或征服。这完全是一种战争状态。

但是这种状态更不符合我们大多数人所共知的人类愿望。用霍布斯的话说,在这种状况中,人类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龌龊、野蛮而短促的”。[9]对这种状况的恐惧,使得被所有情感中最基本的情感——自我保全——所驱使的行动至少将带有一点点通过社会契约寻求解决困难的办法的理智。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同意把他们的天赋自由奉献给一个拥有至上权力的权威,这个权威则保证他们的安全,使他们免于遭受暴力或欺诈的侵害。只有通过这个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制止住这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使秩序和安全得以维持。


按照前一章中的定义,霍布斯的社会理论体系几乎纯粹是功利主义的。人类行动的基础在于“情感”。情感是互无联系的和随意变化的行动目的,“从对象自身的本性中得不出善与恶的普遍规则”。在追求这些目的的过程中,人们在处境允许的限度内选择最有效的手段,采取合理的行动。但是这种合理性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理智是“情感的工具”,它只涉及方式和手段问题。

霍布斯不仅极为精确地限定了功利主义行动体系中基本单位的含义,他还演绎出这个具体体系的特点(假如基本单位真是他所下的定义那样,具体体系自然就有这种特点了)。这样一来,他又遇到了一个经验性问题一一秩序问题。本书到此为止还只是解释单位的定义和对功利主义思想中各个单位之间的逻辑关系加以说明,所以还没提到这个问题。就霍布斯提出秩序问题时的含义说来,这个问题构成了功利主义思想中最基本的经验性困难[10],它将成为对功利主义体系及其成果进行历史性探讨的主要线索。
在论述霍布斯怎样对待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分清社会秩序一词的两个易于混淆的含义——它们可以分别叫做规范性秩序和实际秩序。后者的对立面是严格说来在概率统计规律中出现的那种随意性和偶然性。而实际秩序主要意味着用逻辑理论特别是科学进行理解的可能性。偶然性变项不可能通过逻辑理论和科学来理解或总结出规律来。偶然性和随意性指的是不可理解的事物,是不能分析清楚的[11]。

另一方面,规范性秩序则总与一定的规范体系或规范性要素的体系联系着,不管它们是目的、规则还是其他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秩序意味着依循规范体系的规定而发生的过程。然而在这方面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点是任何特定规范秩序遭到破坏(从规范性观点来看,那就是一种混乱状态),都可能转化成实际意义上的秩序,即可以进行科学分析的状态。因此,“生存竞争”按照基督教道德的观点是混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服从于科学意义上的规律(也即现象中过程的一致性)。第二点,尽管在某种情况下规范性秩序将沦为“混乱”,是逻辑上的固有可能性,下面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即当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规范性时会出现实际秩序;而为了维持这种实际秩序,规范性要素为必不可少的。因此,凡是可以进行科学分析的社会秩序,总是一种实际秩序,但这种实际秩序如果没有某些规范性要素有效地发挥作用,以后就不会稳定地维持下去。

如前所述,在功利主义体系中,目的和合理性这两个规范性特征起着重要作用。于是,对霍布斯来说便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既然人们都有情感,并且都试图以理性的方式来追求情感,那么,在有着许多人互相关联地行动着的社会处境中,是否可能以理性的方式去追求情感呢?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呢?另一方面,如果在霍布斯所说的“希望平等”的情况下,关于达到目的的程度和情感得到满足的程度的规范性秩序问题,便成为非常重要的了。因为,按照合理性的假设,人们要采取最有效的可能手段以达到目的。由经验可知,在人们的种种目的中,有些就是要得到别人的承认。对他们而言,在社会条件下,其他人的效劳又总是和必然是他们达到目的的潜在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别人的承认和效劳,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归根到底就是暴力和欺诈。功利主义关于合理性的假设,一点也不排除使用这两种手段。但是,无限制地使用这些手段,结果就是“互相毁灭或征服”。这就是说,按照最严格的功利主义假设,在社会的条件下,一个完整的行动体系将会成为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而按照关于人类如何达到目的的规范性观点(这种观点本身就是功利主义的出发点),这种“战争状态”根本不是一种秩序,而是混乱。[12]在这种状态中,要在任何起码程度上达到目的都是不可能的;人类的生活“孤独、贫困、龌龊、野蛮而短促”。


我们这里讨论的要点,不是霍布斯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靠社会契约的思想来解决。这个解决办法实际上是在要紧之处把合理性的概念从它本身的范围里扩展到这个理论的其他方面去,直到行动者认识到处境是一个整体,而不再从自己最切身的处境考虑去寻求各自的目的,从而采取必要行动来清除武力和欺诈,牺牲进一步使用暴力和欺诈会得到的好处,以换取安全。这个办法不是本书所要研究的,但是,霍布斯极为清晰地看到了这个问题,这一点是没有人比得上的;他对这个问题的论述至今仍然有效。这一问题实在是关乎根本,所以在严格的功利主义基础上,从来也没有找到真正的解决办法,剩下的出路要么是求援于激进实证主义的权宜之计,要么是整个实证主义的框架遭到破坏。

在结束对霍布斯的讨论之前,应该再阐述下在功利性成分实际上支配着行动的情况下秩序不稳定的原因。它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存在着许多种相对于对它们的需求而言过于稀缺的事物,而这些事物如霍布斯所说,是“两个人(或两人以上)都期望的”,但又是“根本不可能为他们共享的”。细想一下就会知道,有许多这样的事物,人们或者把它们作为自己的目的,或者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期望得到它们。霍布斯以他特有的洞察力看到,没有必要列举这些事物,把它们分类,再把论点建立在如此详尽的考虑上;他认为这些事物之所以极端重要,就恰恰在于社会关系本身的存在。而在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动必然潜在地就是他人目的的手段。因此,作为一种近似目的,所有的人都期望得到和寻求支配他人的权力,乃是从合理性假设中引申出来的直接推论。权力的概念也就在分析秩序问题时占据了中心位置。纯粹的功利主义社会是混乱的和不稳定的,因为这种社会对使用什么手段没有限制,特别是对使用暴力和欺诈手段没有限制,社会自然要分崩离析,陷入一种无节制的权力斗争之中;在为了切身目的(即权力)的斗争中,满足霍布斯称之为多种多样情感的终极目的的一切前景,统统无可挽回地被断送了。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就可以设想霍布斯以功利主义逻辑思维进行的早期实验,早已使那种社会思想理所当然地迅速消亡了。但事实远非如此。在十八和十九世纪时,这种思想曾风行一时,甚至于被人当成差不多就是永恒真理的一部分了。这并不是因为霍布斯的问题已经圆满解决。恰恰相反,正如在思想史上经常发生的那样,它被轻率地忽视了,被某些它所暗含的假设掩盖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重要的是,霍布斯社会思想最直接和实际的主导精神,是保护建立在世俗基础上的权威。一个被社会契约赋予了合法性的强大政府,是维护共同体安全的必要保障,因为重新使用暴力和欺诈的危险迫在眉睫,正威胁着共同体。前面说过,在关于政治义务的争论中,维护个人自由的人都倾向于从规范的而非实际的角度来立论。后来成为功利主义思想中占统治地位的主流的那些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在这种背景中发展起来的,因此霍布斯实际上被遗忘了。在发展过程中发生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开始时的一些关于应该是什么的规范性论点,后来却在普遍认为是事实性的、关于人类行动本来面貌的科学理论的假设之中表现出来了。一些人认为这个理论是对现在社会秩序的如实描述;在另一些人看来,它纵然并非全部都是真理,因而多少有些可疑,但至少就其能够有启发性而言还是有合理之处。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它归根结底都被看做是一种伟大思想传统的合用的概念工具。因此,采用哪一个主张对目前的研究是不重要的,因为对功利主义的经验性限制体现于剩余性范畴中,而剩余性范畴并不构成为理论体系本身的明确的组成部分,至少在它开始崩溃以前是这样。█

来源:历史与秩序
编辑:程正元


20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1 21:33:55 | 只看该作者
访谈桑德尔|理解“善”,才能追求正义[color=var(--weui-FG-2)]


原编者按:

2011年5月16日晚, 应清华大学之邀,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在清华做了题为《正义: 该如何是好?》的演讲。早在2007年5月, 桑德尔在华的首场学术演讲, 也在清华举行, 那次的主题是《全球化时代的政治认同》。日前, 南方周末编辑戴志勇约请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刘瑜、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周濂共同对桑德尔教授进行了访谈。这位社群主义(亦称共同体主义)的代表人物, 在善与权利、德性与自由之间的种种分析, 或可为中国读者带来新的思考维度。
理解“善”,才能追求正义——桑德尔访谈录

01
奴隶制任何时候都是错的
刘瑜:您觉得存在超越文化和国家的“普适价值”吗?比如,在您看来,存在普遍的人权吗?桑德尔: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普适价值”这个词的精确含义是什么。我想说两点,或者说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哲学上的“普适主义”和“相对主义”。正义和道德是否仅仅意味着某时某地碰巧流行的习俗?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不是,正义和道德不仅仅是恰好在某时某处盛行的习俗。在这个意义上,我不是一个相对主义者。但在“普适价值”的辩论中有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如何找到超越特定时空的正义和道德原则?对这个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回答。有史以来,很多哲学家都在辩论如何找到超越“习俗”的正义和道德原则。我觉得,如果把价值的普适性假定为把某一个地区的政治系统,强加给其他国家,那是一个错误,而且这个错误会引起人们对“普适价值”这个基本概念的反感。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将是一个损失。刘瑜:有人可能会说:不存在抽象的道德,道德总是被文化和历史所形塑的。比如,有人可能会说,对女性的歧视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或社会可能有特定的社会功能,您认为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桑德尔:在这里,我们需要具体地看历史上女性被歧视的案例。举例来说,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偏爱生男孩但是排斥生女孩的现象,人们用堕胎、B超或者基因操控等方式来对胎儿进行性别选择,这是非常不道德的。但是,在谱系的另一端,比如说有些宗教社区存在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分工,有些人可能会说这是歧视,另一些人则会说这是一定宗教教义下的角色分化。那么,我认为用于评判第一个例子中的道德标准未必能用于第二个例子。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当我们谈论“歧视”时,要搞清楚这个“歧视”背后的社会制度以及这个制度的含义,只有搞清楚了这一点,才能区分歧视和参与者们都能接受的角色分化。有些“歧视”也许是歧视,有些也许只是一个群体的自我认识方式———除非我们真正地了解了这种自我认识方式,我们不能轻易地指责它。


现在,我回到你的问题,道德是抽象的还是历史的?我认为道德既可以是历史的,也可以是普适的。拿奴隶制来说,美国因为奴隶制问题打了一仗。19世纪初,有些美国人认为奴隶制是不正义的,有些人则为之辩护。
今天,2011年,我们往回看,我们可以非常轻松地说:“奴隶制是不正义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这并不是说奴隶制仅仅在今天是不正义的。它还意味着,即使在当时,奴隶制也是不正义的,就算当时有些人没有完全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这就是一个例子,说明我们有可能用一个道德标准来评判不同的时代。
这并不是说道德没有历史的维度,我只是说我们有可能从道德上评判过去的实践———即使它已经是过去的,我们仍然可以说:“不,他们当时就错了,而不仅仅是今天错了。”
周濂:那么,您认为存在“道德事实”或者“道德真理”吗?
桑德尔:我认为“真理”这种说法可以适用于道德,就像它可以适用于历史。关于历史,我们可以同意它的确发生了或者没有发生,但历史事实也向诠释敞开,那些诠释当然是可以争论的。我想说,道德也是一样的。
对道德真相存在争论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正确答案,就像存在不同的历史诠释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历史真相一样。我认为道德可以是“真的”,就像历史可以是真的一样。我们承认存在不同的诠释、合理的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等量齐观。

02
多元社群是共同体主义的基础
刘瑜:如果说一种健康的社群主义取决于社群的多样化和多元化,那么,是否可以就此推论,一种健康的社群主义事实上也取决于自由主义的土壤?
桑德尔:我可能会说“多元主义”而不是“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往往隐含着个人主义的内涵。
刘瑜:您之前说“一定的权利观念取决于一定的善的观念”,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说,“一定的善的观念取决于一定的权利观念”?这是因为,如果健康的社群主义需要多元化的前提,但只有在一个有相对自由和尊重权利的社会里,“多元化”才是可能的。
桑德尔:允许多元化存在,这很重要,这是社群主义伦理的一个条件。如果你要把这种多元化的土壤称为“自由主义”,你可以这样说。
刘瑜:对,这是我理解的自由主义。
桑德尔:但这是一种“托克维尔式”的自由主义,非常不同于那些强调个人而不是社区的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可能存在不同的解读,所以我必须澄清我的看法。如果你认为社群的多元化是你理解的自由主义,你可以这样说,但这与我所理解的、影响深远的另一类自由主义是不同的,后者强调更多的是个人自主性、个人的多样性而不是社群的多样性。如果你对自由的理解是托克维尔式的,那么这和我的看法一致。


托克维尔

周濂:我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托克维尔的观点?在您的书中,您称他为“共和主义者”,但刚才您又称之为“自由主义者”……桑德尔:我只是顺着她(刘瑜)的逻辑在表述而已。我们必须清楚我们所说的“自由主义”、“共和主义”所指是什么。在我的书中,共和主义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人们共同治理国家;另一个则是公民共同培养德性,形成好的心灵习性,向“共同善”靠近。这和古典自由主义是不同的,因为古典自由主义并不倡导公民教育和共同善精神,而是强调每个人自我选择的权利。周濂:对,您在书中提到两种共和主义,一种是卢梭式的,一种是托克维尔式的。桑德尔:对,我倾向于托克维尔式的,因为卢梭式的共和主义存在向单一“主权意志”靠近的风险,而那正是我们之前谈到的危险。我之所以偏好托克维尔,是因为他一方面强调自治和分享,另一方面也强调公民德性和品格的培养,而且他强调社群的丰富与多样。这是我对托克维尔的共和主义的理解。很多自由主义者反对对公民德性和品格的培养,因为他们认为这妨碍了个体选择自己偏好的德性和品格。这是为什么我坚持区分两种自由主义,你们明白我的意思吧?只要我们区分了这两种观念,并且知道我们使用概念的含义,那么我们用什么标签就并不重要了。我想补充一点,在我与自由主义者的这场辩论中,一个关键的分歧就是培养公民德性和品格的重要性。我认为对于一个好的社会,这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公民教育、共同善非常重要,而很多自由主义者对此持怀疑和警觉的态度。这是西方自由主义内部的一场辩论。我个人倾向于反对那种“过度的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而同情那种强调公民德性和共同善的观念传统。但我不希望自己的观念被用来为单一的、排他的“主权意志”辩护,这与我的多元主义观念是不相符的。

03
公共生活需帮助公民实现潜能
刘瑜:我想提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刚才您谈到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区分。在您的书中,您则强调了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社群主义等不同的正义观念。因为您强调它们的不同之处,那么,我想问的是,在这些不同之外,它们是否存在相同之处?它们是否都假定了一定的底线自由?
桑德尔:它们都关切一定的自由,但它们对自由的看法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有人将自由理解为纯粹的个人选择,而有人则将自由理解为最大程度地促进人们实现自己的潜能。后者是共和主义的、托克维尔的、亚里斯多德的传统,在他们看来,我们的自由并不仅仅是在市场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只有当我们能够参与到那种帮助我们实现潜能的公共生活时,我们才是自由的。这是我所支持的自由观。由放任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则强调“选择的自由”,我称之为“消费者式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观在我看来,忽略了我们作为人类去追求实现潜能的能力。

亚里士多德

刘瑜:我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在西方社会,今天你们的辩论是相对技术化的,比如,“平权行动”法案是否合理?“福利国家”的尺度何在?你们不再辩论人们是否应该拥有基本的言论自由。但在另一些国家,人们对这种基本自由的价值还存在争议。在这个前提下,找到不同正义理论的相通之处可能就比强调它们的不同更重要了。桑德尔:我同意同一个辩论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内涵。在我们的国家被视为根本对立的辩论,在另一个国家可能会被视为同一个立场里的小分歧而已。从远处看别国的政治和哲学辩论,经常会有这种感受。我觉得能在另一个背景下———比如在中国———和你们这样的学者或者中国学生讨论我的理论,是件非常有趣的事情。也许我的理论对于理解思考中国有点小小的帮助,但是显然,通过了解你们的辩论框架,我能学到的比能教导的要多。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周濂:四年前,我在清华听过一个您的讲座。在那个讲座中,您提到了儒家文化中的“亲亲相隐”观念。在您看来,在今天的中国,儒家传统能够有什么样的功能?儒家传统在中国会有像亚里斯多德传统在西方那样的生命力吗?桑德尔:我希望我能够对儒家传统所知更多,但我并不了解,所以我不够格回答这个问题。不过,据我所知,儒家传统有关于“德性政治”的丰富洞见。我的书是在西方的亚里斯多德传统中倡导德性伦理,我不能判断现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德性,但我的确认为,西方社会中复兴亚里斯多德德性伦理的努力,和中国社会中某些学者企图复兴儒家德性伦理的努力,两者之间有种有趣的关联。对他们的相似和不同之处,我很有兴趣进一步了解。为实现这一点,途径之一就是研究西方亚里斯多德传统的学者和研究儒家传统的学者一起阅读彼此的一些理论经典,共同讨论,相互学习。

04
先有善,才能确定何谓正义
周濂:在很多地方,您谈到,宽容、公正等“自由德性”并不足以支撑现代社会,那么您认为,在现代社会,哪些德性是最重要的?我们有可能复兴古代的德性,并以之取代现代的自由德性吗?
桑德尔:我并不认为我们需要“取代”宽容、公正等德性,这一点我想说清楚。我关注的问题是,如果没有对什么是“善的社会”、“善的生活”的理解,宽容公正等“自由德性”是否可能独立存在?甚至宽容、公正、多元这些概念本身,如果不借助于一定的“善”的观念,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说我并不想取代宽容、公正这些观念,但我想探讨实现宽容、公正、多元的必要条件是什么。我认为,在可能为这些自由德性提供的思想资源当中,一些古典文本,其中关于公民德性、共同善的观念,是非常重要的。
周濂:您认为存在一个德性的高低排序吗?您认为宽容和公正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吗?
桑德尔:我不认为这是一个价值排序的问题,因为我和自由主义的辩论并不是因为我认为他们太强调宽容和公正了,而是他们为宽容公正等“自由德性”提供的基础不够坚实。我并不想找到比宽容、公正更重要的价值,我只是想给它们一种新的诠释,使之有一个更深厚的道德以及实践基础。所以我不想找到一个宽容公正“之上”的东西,只是想———
刘瑜:找到宽容公正“之下”的东西。
桑德尔:对,“之下”以及“之中”的东西。


桑德尔

我所理解的好社会,是那种帮助人们实现最大潜能的社会,让人们最大限度地“绽放”。
这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的政治观念,而这一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分享”和“自治”。亚里斯多德认为,“分享”和“自治”是人类“绽放”的一个必要因素,因为他认为人类的本性之一就是共同商讨什么是“善”。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观点。
很多西方的哲学家可能会不同意我的看法,他们可能会说:把人类潜能绽放作为政治的目标,这太理想化了,太苛刻了,民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追求自利时有一个政治渠道,投票的含义就是表达你的个人偏好而已。我认为这种说法削弱了民主的含义,因为它把民主看成市场的一种,这是一种“消费主义”的政治观。
这就是为什么我强调对公益的协商、多元化的意义,以及实现人类绽放的终极目标。
周濂:1998年,你在一次演讲中讨论了“钱不能买到什么”这个问题以及市场的局限性。您可能已经注意到,中国现在是一个高度商业化的社会,您对这种状况有什么建议吗?
桑德尔:我的建议和我对美国社会的建议一样,因为美国也是一个高度商业化和市场化的社会。我的看法是,市场对于组织生产、制造繁荣是一个宝贵的工具,在中国,过去几十年市场也非常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繁荣,但市场不是生活的全部,因为存在着“市场价值”将“非市场价值”挤出我们的视野的危险,这些“非市场价值”包括正义、公正、平等、社区感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责任感。
美国存在这种危险,欧洲有些人也担心这种危险,在中国,当我得知市场的势头时,我也有同样的担忧。
所以我的建议是,市场是促进繁荣、组织创造性生产的工具,而且是宝贵的工具,但它不是目的,一些更重要的、道德的目标不应该被遗失或者遗忘。事实上我现在正在写的书,书名就叫《钱不能买到什么:市场的道德局限》。
本文出处:《南方周末》2011年5月26日
文章采编:韩潇
排版:祁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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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2 20:52:42 | 只看该作者
康德在四十岁左右时面临中年危机是不争的事实


原编者按:
在康德诞辰300周年之际,菲利克斯·海登莱希发表了小说《哲学家的仆人》(Der Diener des Philosophen)。该书不仅让读者从一个全新的视角了解认识哲学巨擘康德,还会带领读者认识与他关系密切的人。在这次采访中,菲利克斯·海登莱希将谈到康德对信息的痴迷、其晨起流程以及我们在2024年所亟需的启蒙思想
在康德的世界中生活
01.“康德既是启蒙哲学的顶峰高峰,也是它的终点”
维蕾娜·许特:菲利克斯·海登莱希,读者无论先前对康德是否有所了解,都能从您的书中收获许多乐趣。我们不妨先从对康德没有太多了解的人说起:您会怎样向他们简短地介绍康德呢?最重要的内容是什么?菲利克斯·海登莱希:康德通常被视作现代性哲学家的典范。从这层意义上看,可以说我们生活在康德的世界之中,因为我们一方面渴望理性,也即向往一种能够超越所有语言和文化界限的普遍理性,一种能够引领我们走向和平、健康和更自由的未来的理性。另一方面,康德也象征了某种特定的哲学观念:他有着十分严谨的生活习惯和连贯的生活方式,会根据哲学原则和实用准则调节自己的生活。他的生活显然是在为哲学著作服务。作为常人,能做到如此已是不凡。从全欧洲范围来看,康德的启蒙哲学出现的相对较晚。正如德国在启蒙运动这个大派对上姗姗来迟,而此时在苏格兰人和法国人已就启蒙的话题谈论了许久。或许也正是因此,它反倒还收获了许多问候与掌声。这一点,参加过派对的人,或许都有类似的经验。所以至少从德国人的角度来看,康德既是启蒙哲学的顶峰高峰,也是它的终点。


在康德诞辰300周年之际,您决定发表一本小说,而不是通俗读物。身为作家的您为小说设置了一个有趣的场景,那就是18世纪的柯尼斯堡。您能形容一下这座城市吗?柯尼斯堡的公众在思想上达到了令人惊讶的活跃程度。康德、他的友人乃至整座城市的民众都十分关心世界大事世事,他们积极参与其中,并就复杂的哲学话题各抒己见。虽然柯尼斯堡不是伦敦这样的大都市,但无论是俄国的占领与战争,还是英国商人以及与外界通过媒体和通信实现的跨文化交流,都让它间接成为了世界大事世事的一部分。在这里,我们已经能看到我们所想要打造的那种欧洲公众是什么样子。康德从未离开过柯尼斯堡,但他也对远方充满兴趣。您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观点,认为康德喜爱阅读游记,甚至到了为此痴迷的程度。这个观点或许有些偏激,但研究康德在讲演中如何提及这些游记,其实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情。在我看来,这恰恰指向了启蒙运动的深渊和阴暗面:那个在《什么是启蒙?》(Was ist Aufklärung?)中呼吁人们摆脱旁人指导影响、大胆运用自身理智的人,却在许多方面依赖他人,要通过别人的叙述了解波斯人或法国人的动向。在我看来,康德这样自食其言,既是一出不经意的喜剧,也有悲剧的成分。02.“对我们来说,康德既遥远又亲近”您提到康德的作息十分规律。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画家马克斯·贝克曼就在日记中精确地记录下自己一天的日程。康德的日程包括吃饭、散步、工作和睡觉,他五点钟就让人叫自己起床,并且每次的唤醒语都是“时间到了!”。您认为如果要创作伟大的作品,就必须以这种方式生活吗?这肯定会有帮助,我们在许多留下传世之作的伟人身上都能看到这一点。我能想到的就有约翰·塞巴斯蒂安·巴赫(Johann Sebastian Bach)、奥诺雷·德·巴尔扎克(Honoré de Balzac)和托马斯·曼(Thomas Mann)。这需要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运转良好的身体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如愿以偿地的产出。我这么说毫无不敬之意,反而是对康德满怀钦佩。让我觉得有趣的是,康德一方面显得陌生、拘束而古怪,但同时却也离我们很近。

因为在我们所生活的时代,也有许多人试图掌控周围。他们设置饮食和健身计划,建立晨起流程,还会做瑜伽和冥想;周围可以掌控的一切,似乎都被安排得井井有条。我们可以猜测,这或许是对我们正在经历的遥远区域失控的一种补偿。我们正在经历乌克兰战争,近东地区弥漫着恐怖与混乱,而气候灾害也已迫在眉睫。所有这一切或多或少都超出了我们的掌控。如果我们对此无能为力,那至少可以掌控的是,自己在早晨根据完美的计划调制出一杯健身麦片。或许康德对此也有同感。他经历了俄国的占领,受制于专制的政权,也目睹了法国大革命的闹剧。他生活在一个风雨飘摇的时代。或许正是因此,他才在自己可掌控的周围搭建了这样一座密不透风的防护帐篷。如此看来,他离我们没看起来那么远。如果我们相信您小说所写,那么康德的习惯原本并非如此。他本是一个爱慕虚荣的纨绔子弟,经常外出呼朋唤友。但突然之间,他就从一个“时尚达人”变成了禁欲者。这些都是经得起验证的事实,还是您的虚构?康德在四十岁左右时面临中年危机是不争的事实。但就其原因和意义,人们只能做出猜测。小说中收录了许多有着历史依据的细节,书中的人物和不少语录都有出处。但与此同时,我也大胆地给整部作品加入了一些自己的描绘。我想对他的哲学作品粗糙化处理。康德为确立理性的地位不断抗争,他向往脚踏实地,渴望为形而上学奠定坚实的基础,希望实现哲学的清晰性。在我看来,这些都是对生存威胁的回应。知晓何为理性,也就意味着摆脱妄想与疯癫。因此,鬼魂和阴影也就成了小说的中心主题。康德研究专家或许会对此提出异议,但我相信,这也是康德的一种解读方式:它不是纯粹的理论和哲学版的《玻璃球游戏》(Glasperlenspiel),而是对生存危机和不确定性的反应。03.“为哲学家作校对的商人”
我们说回康德的仆从:对小说作者而言,他们都是再好不过的角色了。康德周围的人包括他的仆人兰佩、他的秘书瓦西安斯基以及商人格林,这里头您最喜欢哪个?
我觉得约瑟夫·格林是一个有趣的人物。种种迹象表明,他似乎真的在跟康德逐段讨论《纯粹理性批判》(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的内容。一个18世纪商人在从事本职工作之余,还能对同时代的哲学杰作进行校对,这可真是令人观止!同时这也很让人感动,因为它提醒我们思考:今天的人们处在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之中,每个人都仅仅掌握一小块专业知识,但这是否真的可取呢?在这样的背景下,约瑟夫·格林无疑是一个引人瞩目的角色。
但康德周围的其他人我也同样喜欢。这样一来,我就无需编造太多内容。这些人物本身就十分奇特,许多时候我只需巧妙地安排好材料顺序。
康德周围的这些人物此前并没有得到太多关注,对吧?在网上搜索这些名字,似乎得不到太多结果。

特奥尔多·冯·希佩尔


有一些与特奥尔多·冯·希佩尔(Theodor von Hippel)相关的消息,因为他曾撰写过一篇讨论婚姻问题的奇文。此外还有一些与康德首部传记作者埃雷戈特·瓦西安斯基(Ehregott Wasianski)相关的内容。我不想指出任何惊天动地的发现,而只想揭示一些别的道理:这种强调个性,主张自主、独立和“先验”思考的哲学,恰恰诞生于某个社会结构之中。这种多少带有唯我论思想的哲学,最终却在一个网络结构中以自相矛盾的方式彻底丧失了唯我论色彩。


04.“为温和的启蒙运动辩护”

在康德诞辰300周年的2024年,启蒙运动还有何意义?为何今天还有许多人有兴趣研究启蒙运动?
即便是不那么敏锐的人,也能发觉启蒙运动的成就正在各地面临大规模的冲击。肆虐全球的特朗普主义、民粹主义、独裁运动和身份认同运动,都在对普世主义的理性展开明目张胆的攻击。
一方面,我认为从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和解构主义的角度对某些启蒙思想做出批判,是一件既重要又正确的事情。“西方”当然要正视其种族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历史,但我们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以恰当的方式倡导温和的启蒙运动,发扬并不一定“激进”、但却具有交流性的普世主义?启蒙运动如何才不会被当作“自上而下的理性帝国主义”?那它必然得以一种不那么严肃认真、更具游戏性但又前后连贯的形式出现。
如何才能形成一种启蒙的理念,使它既能意识到自身挥之不去的阴影与幽灵,认识到其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和矛盾性,但又能捍卫所有人的尊严?这才是真正的挑战所在。


本文出处:歌德学院:《在康德的世界中生活》菲利克斯·海登莱希 著,维蕾娜·许特 编辑,徐胤 译,https://www.goethe.de/prj/zei/de/art/25568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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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梦瑶





206#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3 12:52:30 | 只看该作者
康德哲学:真正的道德是人的自由意志建立起来的



作者邓晓芒 原载《中国图书评论》

我之所以对康德哲学感兴趣、对整个西方哲学感兴趣,是因为从小生长在一个不讲道理的文化环境里,吃够了苦头。
并不是说中国人不愿意讲道理,而是不会讲道理,只会讲眼前的道理,不会严格推理。因此眼前的道理也是似是而非的。我们先看一段相声,是刘宝瑞和郭启儒讲的有名的相声《蛤蟆鼓》:

甲:你这么有学问,我请问你,蛤蟆那么点小,叫声为什么那么大?
乙:蛤蟆叫声大,是因为嘴大,脖子又憨。凡是嘴大脖子憨的叫声都大。
甲:我家的字纸篓也是嘴大脖子憨,怎么不响呢?
乙:那它是竹子编的,竹子编的它都不响。
甲:和尚吹的那个笙管也是竹子编的,它怎么就响呢?
乙:它虽然是竹子编的,但它上面有眼,所以就响。
甲:竹子编的,有眼,就响。那我家的筛子也是竹子编的,也有眼,它为什么不响?
乙:它是圆圆扁扁的,圆圆扁扁的它不响。
甲:那唱戏的打的那个锣,也是圆圆扁扁的,为什么又响呢?
……
甲:泡泡糖为什么响?
乙:那是有胶性的,才响。
甲:有胶性的,胶鞋底为什么不响呢?
乙:那它挨着地了,不响。
甲:挨着地的三轮车胎,放起炮来怎么又那么响?
乙:什么乱七八糟的!……


其实,中国人的一般思维方式就是这种状况,碰到什么就想当然地是什么,明明错了也不知道反思。这种思维方式为人们非理性的情感情绪留下了大量的空间,而将理性挤压成了类似于条件反射的碎片。

你不能说中国人不动脑筋,但中国人动脑子只动一下,然后就想到别的东西,通常都是情绪、体验这些不可言说的东西。这些东西未经认真思考,飘忽不定,渗透一切,它可以是大气磅礴,也可以是极精至微,它不需要用脑子,只需要用“心”。

人们通常喜欢赞美中国人的“诗性智慧”,但却很少有人看到这种诗性的负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发生的种种怪事,包括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文革”等等,完全不合理,却渗透着“诗性精神”。

我当时的一个简单的想法,就是以往的种种荒唐事件不能让它们就这样白白地过去了,而必须加以清算,包括自己做的,身边的人做的,整个民族所做的事,它的来龙去脉,为什么会这样,都要搞清楚。为了搞清楚就必须读书,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和理论水平。

在读研究生以及后来参加工作时,我深研了康德哲学。其实按照我的兴趣来说,我更喜欢黑格尔。但我深知,要真正懂得黑格尔的思想,康德哲学是一项基本功。连康德的“纯粹理性”都没有搞清楚,谈何黑格尔的“辩证理性”?当然,康德哲学这项“基本功”也不是好对付的,康德和黑格尔都是人类历史上被公认为最难读懂的哲学家。然而,促使我不断地对他们、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来对康德哲学锲而不舍地钻研的,正是我当年由于不会思维而感受到的那种刻骨铭心的痛苦,以及对周围非理性社会环境的那种反叛精神。

我知道,这种反叛光靠说怪话是不行的,它不是青春期的逆反心理,而是成人的一种深思熟虑,是对理性思维的一种熟练掌握和恰当运用。所以它是一种反思,一种彻底的清理和颠覆,一种重建。

本着这样一种精神,我在读康德的书时内心常常有一种感慨,觉得这正是我们民族所迫切需要的。当然不是指康德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和他所做出的解答,而是指他的思维方法和表达方式。我力图在研究他的过程中,把他这一套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学到手,然后用来影响国人。康德哲学的普遍意义就在于,他交给每个人一件锋利无比的思想武器,让他们学会开展“纯粹理性”的批判,就是对任何哪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都采取批判的眼光,不盲从,而是要问一个“为什么”,问一个“何以可能”。

因此,康德哲学对于中国人来说就具有巨大的启蒙意义。这种启蒙意义,首先就表现在对理性的运用上。康德对启蒙的定义是:“启蒙就是人们走出由他自己所招致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对于不由别人引导而运用自己的知性无能为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知性!这就是启蒙的箴言。”在这里,所谓“知性”大致相当于理性。

但理性在康德那里不仅仅包括知性,而且还包括超越的“勇气”。为什么要“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知性?因为知性作为一种被“运用”的工具性的能力,本身不具备超越自身的能动性,它只是逻辑理性,而非超越理性。它只有作为超越理性的利器才能发挥其无坚不摧的作用。超越理性的勇气首先体现为怀疑精神,即像笛卡尔那样,对一切既定的规范原则加以摧毁。这就是批判精神。笛卡尔是西方近代第一个勇者,康德的批判哲学更是体现了大智大勇。而这种勇气最终归结到人类本源的自由精神,表现在认知上和行动上,就是每个人都愿意相信由自己亲证的道理,都愿意做自己自愿的事情。一切由他人或者环境、历史、传统给他预设的樊笼都是不能长期忍受的,都势必要加以突破。

那么,有了这种勇气,如何做呢?如何运用自己的知性呢?其实每个人只要是成人,都已经具备自己的知性,也会懂得如何去做。但这里做一点归纳也不是没有必要的,可以使我们更加自觉。我认为,一般知性的运用有三个要件,第一是良好的记忆力,第二是敏锐的计算能力,第三是综观能力。

先说记忆力。是人都有记忆力,甚至动物也都有一定的记忆力,有的动物比人的记忆力还强。但动物的记忆力是外在的,只是外部事物刻在动物神经系统或大脑中的刻痕;而我这里说的记忆力是指内在的记忆力,是人对自己的行为思想的记忆力,对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有过的念头不忘记,而能够保持住,随时能够返回。这是动物不具备的,动物只记得外界的事物,它的记忆只是为了应付外界的生存条件,动物不记得自己的记忆。动物可以记得一条路,一种谋生技巧,一个对它好的同伴或主人,当这个主人在它面前时它可以认得出来。但是动物不可能在自己的心理活动中主动调用自己的记忆,将这种记忆和现实中的事物作比较、进行抽象或类比,从而凭借记忆进行思维活动。而人的记忆具有反思的意味,人记得一件事,就可以对这件事运用思维,记忆是反思的前提。自我意识本身就已经是内在的记忆了:当他把自己看做对象的时候,他记得这个对象当初正是自我设立起来的;因此他也可以在这个对象身上随时返回到自身。


因此,我的讲解康德采用了一种我称之为“全息式”的讲解法,就是讲到每一个地方,都尽可能前联后挂,联系其他地方相应的说法,特别是把康德前面已经讲过的话提出来,放到一起来理解。同时,我们读康德的书本身就是对这种记忆力的超强训练,因为康德的句子是有名的长句子,连德国人都嫌太长、无法卒读。如果一句话你读到后面就忘了前面,那是根本无法理解的。我们中国人就特别缺乏这种训练,因为中国历来都是短句子。文言文最大的特点就是节省字,言简意赅;但这同时也是它的缺点,就是不适合于表达那些特别复杂和精确的关系。当然,文言文的这种特点也使它成为了一种适合于背诵的文字,由于句子短小,每个字的含义又都很丰富,所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先把它背下来。中国古代做学问其实是很强调背诵的,这叫“童子功”;但这种背诵只是一种外在的记忆,即从小在脑子里刻下刻痕,到老不忘。这不用动脑子,和动物记得它的主人的声音气味没有什么不同。直到今天我们的学校教育还是在花大力气训练这种记忆,在这方面中国人举世无双。这就压抑了人的内在记忆。如果用这种方法治康德哲学,就会发现根本是南辕而北辙。

有的人把整本《纯粹理性批判》抄下来,有的据说读过20遍,但还是无济于事,搞不懂。他们缺少的是内在的记忆,就是把前面读到一句话、一个词时所理解的意思从记忆中随时拉回来,与现在所理解的意思相比较,而不仅仅是把背熟了的那句话、那个词回想起来。我们开头提到的刘宝瑞的相声也说明了这一点:你要确立一个事物发出声音的原理,就必须在各种场合下记得这个原理,如果场合一变就可以随意改变甚至忘记了先前的原理,那就不是真正的原理,而只是想当然的意见。

下面再说计算能力。通常认为学数学的人比较理性,这在一般意义上也没错。理性这个词,reason,本来就有计算的意思。只不过这种计算不一定是对于数的计算,而且也是对于概念的一种掂量,对逻辑的一贯性的一种敏感和坚持。比如说,你连着说两句话,你要能够察觉到后一句话的意思比前一句话增加了什么,减少了什么,能够算得出来。一般说,结果不能大于原因。你如果要说“因为”什么,“所以”就怎么样,你只能做减法不能做加法;如果要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此,这就只能做加法不能做减法。比如前面讲的那个相声,本来说的是蛤蟆叫声大是因为嘴大脖子粗,后来又加上了不能是竹子编的,再又加上了不能有眼、不能是圆圆扁扁的,……这样不断地增加,每遇到一种情况就加上一条,可以没完没了。但加得再多,仍然是原因小于结果,因为总还是可以再加一种情况来解释物体为什么发声。

我们很多人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这样,他们先不管三七二十一,凭感觉定一个意思再说,然后发现概括不了,就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延伸和扩大自己的定义,搞得定义越来越长,以为这样最后总可以把所有的情况都收揽进来,结果变成了一种泛泛而谈,甚至不知所云。比如说,李泽厚先生给“美”下的定义:“美是包含着现实生活发展的本质、规律和理想而用感官可以直接感知的具体形象(包括社会形象、自然形象和艺术形象)。”就够累赘的了,他后来说这还不够,又不断地作了补充。真正的本质定义只能是唯一的,就是属加最近的种差(例如我对美的定义:“美就是对象化了的情感。”),当然有时候这可能只是理想,事实上有可能同时并存好几种定义,但这几种定义必定要相互归摄或者相互冲突,而不能和平共处。而这种归摄和裁判的标准就是逻辑上的不矛盾性、同一性,也就是一种逻辑计算能力。

也正是由于缺乏这种逻辑计算能力的训练,很多人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偷换概念,偷换论题,在和人辩论中,拼命反驳人家没有说过的意思,拼命捍卫人家没有攻击的观点。在读康德的书时,这就表现为不注意康德一句话中的逻辑值,任意减少和增添。康德的长句子最需要把所有的成分都考虑在内,他之所以要写那么长也正是出于这种意图,即将复杂的意思组织成一个固定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当然也不能多。

有很多时候,读康德书产生的疑惑都是由于没有注意他的一个句子成分,如一个从句,一个修饰语,一个状语或一个条件。有的翻译也是这样,为了图省事把一个小词漏掉了,或者为了好理解把一句话截成几段,因此而意思大变,读不懂了。康德有次说到,一个命题如果有它的限制条件,它就是一个有限命题;但如果把这个限制条件加进去而形成一个命题,那么这个加了限制的命题就成为一个无限的命题了。而读者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个限制条件,或者译者把这个限制条件放在命题之外译成了另一句话,那么这个有限的命题就被误以为是一个无限命题了。

最后是综观能力。什么是综观能力?最简单地说,就是能够把两句或数句话合并成一句一针见血的话、同时又保持话语的一贯性和同一性的能力,又叫做概括能力。我们在日常谈话中是很随意的,从一个话题转到另一个话题,这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在学术交流中也限于闲谈或漫谈,最终你会发现一无所获,纯粹是浪费时间。中国人非常喜欢把学术讨论变成漫谈和闲谈,把学术文章写成随笔和散文,而不习惯于咬定一个主题追根到底,觉得那样太累。我们看苏格拉底的对话录,会惊异于苏格拉底从头至尾保持一个论题不走样,有时候看似跑马似地走远了,但一会儿又回到了原来的论题。苏格拉底的谈话对手经常抱怨说,我跟不上你的思路了,说明这样的交谈是很累人的。但人们为什么还是爱读,正是因为它使人能够有所收获,即使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也能够把前面所讨论的内容作一个综观,说明我们的讨论已经达到了哪个层次。康德的思维方式就是这种严格逻辑方式发挥到极致的产物。由于心中有坚强的逻辑支撑,他不怕走得更远,这往往使那些缺乏逻辑训练的人跟不上他的步伐,丢失了逻辑线索。但正因为如此,康德的著作在今天就是中国读者最好的思维训练营。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这种综观能力追溯到自我意识的本源的统觉能力,它实际上表达了人在认识中的主观能动性。人决不是被动地接受外界给予的认识材料,而是主动地综合这些材料以形成有规律的知识,这种主动性体现的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所形成的一种超越理性的精神,即努斯精神。

这种精神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至少是很稀少的,中国人理解的超越精神是一种什么也不干的清高,一种没有责任、置身事外的散淡,而不是努力进行高层次的精神创造。康德的努斯精神则一方面体现在人为自然立法的主体能动性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人为自己立法的道德自律上。

这就回到了我开头讲的,为什么康德说“要有勇气”?要有勇气已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且最终是一个道德问题、自由意志问题。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知性,干什么呢?做一个自由人,进行道德自律。而这就是启蒙的真义。通常认为启蒙理性就是专门着眼于科学技术,是唯智主义的,而它的负面就是败坏淳朴的道德。其实,康德的启蒙理性恰好是要重建道德,他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他的伟大之处,就在于第一次把道德从一种天经地义的教条、风俗习惯或信仰变成了自由意志的法则,使得启蒙的道德高于任何以往的道德。我们中国人历来认为,中国文化的道德水平举世无匹。然而,儒家道德基本上是一种前启蒙的道德,它不知自由意志为何物,而是诉之于天经地义的天理天道。它也讲意志的选择,但前提是选择的标准已经预定了,这标准强加于每个人,就看你接受不接受。接受了你就是君子,不接受就定为小人。这是不自由的选择。

反之,康德的道德本身就是自由意志自律的产物,人们并没有一个先定的道德善恶标准,这标准还有待于人的自由意志去建立。自由意志如何去建立?也不是从外部选择一个标准,而是从自身的逻辑一贯性中形成标准。自由意志不受任何外在标准的束缚,而只受它自己的束缚,即在时间中保持一贯。自由意志必须做到不自相矛盾,自我取消,这才是真正自由的。

我们设想有一群人,素不相识,也没有什么文化,不知道德为何物,也没有任何天经地义的教条,只有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这样一群人聚在一起要组成社会,他们只有凭借对他人的自由意志的认同,去寻求如何能够使各人的自由意志延续的有效法则。

在不断磨合中他们终于会认识到,只有这样做,使你的行动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才最能保持每个人自由意志的一贯性。于是这对他们来说就会成为一条“定言命令”,建立在这一原则上的行为就被称之为“道德行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了超越文化和宗教的普世价值的因素。

康德的这一道德革命具有极其震撼的启蒙意义。原来,道德并不是我们历来所以为的,似乎就等于一种习惯或风俗,需要人从小被动地去适应和服从。真正的道德正好是人的自由意志所建立起来的;人性并不是天地自然或神的产物,人是人自己造成的。这种道德原理颠覆了东西方数千年的传统,赋予了独立自由的人以最高的尊严。今天有不少人以为,通过返回到我们以前所具有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就可以改变今天社会的道德状况。但这是完全行不通的。因为以往传统中国几千年的道德固然也有秩序井然、民风淳朴的时代,但那是有代价的,其代价就是牺牲广大老百姓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所有的人都去顶礼膜拜一个至高无上的皇权。

最后我想说,我并不认为康德哲学就是终极的真理,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宝。它只是一种思维训练工具,可以开拓我们的视野,更新我们的观念。

西方近代不只是康德,有一大批启蒙思想家都有这样的作用。也许康德在这方面比较突出一点,但他也有自身固有的毛病,这是必须也可以加以批评和分析的。但前提是,首先要搞懂他,才能超越他。





来源:哲学人(公众号)


编辑:李梦瑶




207#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6 22:48:34 | 只看该作者
纪念弗里德里希·基特勒(Fredirch Kittler)


               
转自九月虺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2ef2b201017lkl.html
武汉的张建华兄反复给我推荐了这个德国人,说在当今的德国思想界,基特勒占有一席之地,其地位不亚于我之前所关心过的彼得·斯洛特戴克(Peter Sloterdijk)。后来上网一查才知道,这位被建华兄所推崇的基特勒,刚刚在去年仙逝(2011年10月18日),在基特勒即将逝世一周年之际,我根据我所查阅的资料,将基特勒的大致情况介绍一下。


基特勒是当代德国最富争议,也最重要的原创性的传媒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远离了浓厚的德国式的文学背景(基特勒起初的职业就是语文学家),并致力于将技术、话语和权力等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理论思考,他的作品对过去三十年来的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与麦克卢汉不同(麦克卢汉的起家经历也是语文学),基特勒的理论并非人类学的认识论——他不会赞同麦克卢汉所宣称的媒介是人的延伸,相反,基特勒的理论是带有浓厚福柯式的考古学色彩的作品,同时也不像福柯仅仅将自己的研究局限在印刷媒介当中。
对于基特勒的作品,既有狂热的追求者,也有刻薄的批判者。对于他作品的反映,部分是由于他自己那特殊的学术风格,也就是说,他从来不避讳任何政论性的话题。基特勒早前所激发出来的那些话题,都是为了克服传统文学批评中的一些缺陷,如对意义生产 过程中的技术的冲击的忽视。这种缺乏反思尤其体现在“解释的艺术”当中(尤其是,当这种“艺术”将解释学作为其方法)。相反,基特勒的著作——受到香农(Shannon)的传播理论,拉康的精神分析以及其对语言的分析,还有福柯的人文考古学等的强烈影响——逐渐转向凸出技术性的设置(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何以对文化、社会和政治环境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折中主义的德国后结构主义哲学家和传媒理论家弗里德里希·基特勒逝世于68岁,他曾写道:“我们都是小机械(gadgets)的主体,也是机械数据过程的工具。”对此,他十分严肃。在他的著作《留声机、电影、打字机》(Gramophone, Film, Typewriter (1986))中,他提出:“那些早先看起来无害的机械有能力进行存储,因此,可以分离在信息的技术化中引出的声音、视像和书写。”

晚近的技术——尤其是互联网——进一步加强了技术对我们的统治的趋势。基特勒在2006年的一次访谈中谈到互联网几乎不能用来增进人们之间的交流:“互联网的发展,让人类成为对互联网技术的反映……毕竟,这是让我们去适应机器。而不是机器去适应我们。”

基特勒又是被誉为“数字时代的德里达”,这样,他看到了人们害怕被它们自己的工具所废除。《留声机、电影、打字机》写作与科幻小说的幻想风行的时代,那个时代有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的《神经漫游者》(Neuromancer(1984))和当娜·哈拉维(Donna Haraway)的《合成人宣言》(A Cyborg Manifesto(1985)),而阿诺德·施瓦辛格的《惩罚者》第一集也在那时上映了,施瓦辛格扮演的是一个来自于未来的机器人回来摧毁人类。基特勒的观点并不是说机器会灭绝我们,相反,是告诫我们,我们处于认为我们自己是技术维度的主人的巨大骗局之中。

黑格尔曾说过,历史的进步的顶峰时人类获得绝对知识和绝对自由。基特勒转而说,哲学是其顶峰。基特勒的传记作者温托普-杨格认为基特勒的研究所探索的“并不是人类自由的胜利的时刻,而是我们不再执着于我们自己趣味的虚荣的快乐,而这种快乐所赋予人类的地位是错误的。”

《留声机、电影、打字机》对此十分义愤:“传媒决定了我们的状况。”基特勒还写道:“人们所能留下的就是传媒所能存储和传播的东西。”基特勒将矛头指向加拿大传媒思想家麦克卢汉,因为麦克卢汉将媒介看成是人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延伸,他对此反对说:“媒介并非是人类延伸的假肢,它的扩张逻辑是这样,这让我们和书写史都远远地落在它的后面。”

对于基特勒而言,扩张逻辑可以从军事上的革新来理解。例如,他很关注阿兰·图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在纳粹军队中的那些实验,而这些实验加速了计算机的发展。基特勒认为技术改变了战争的本质:“这变得越来越明显,真正的战争并不是人们为他们的祖国而战,而是不同的媒介、不同的信息技术、不同的数据流之间的战争。”
基特勒如此关心军事上的革新,或许部分因为他是一个诞生于战争中的孩子,而他正好出生在纳粹军队在斯大林格勒战败的那一天。他出生于萨克森州的罗赫利茨,他早年的记忆就是从远处观看德累斯顿的大火(1945年2月由英国皇家空军和美国陆军航空队联合发动的针对德国东部城市德累斯顿的大规模空袭造成德累斯顿陷入火海)。他也记得,他的妈妈多次带他去巴尔迪克岛参观希特勒研制的V2火箭。“那个地方和那些火箭所吸引我的”,他曾在一次提到,“就是没有人对他们说过一句话。为了不被发现,在这么一个充满着浪漫和诗意色彩的小岛上,展现了德国军事工业的特别成就的痕迹到处都是。”

他的父母于1958年离开了东德,这让基特勒得到了德国最好的大学教育。“这个经历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我是大学里一个聪明伶俐的学生,而这在某种程度上让我同其他朋友隔绝开来。”从1963年到1972年,他在弗赖堡的阿尔伯特·路德维希大学学习了德国文学,浪漫语文学和哲学。而马丁·海德格尔这位有着纳粹官方背景的哲学家就是这所大学的前校长,而他的影响在这所大学里无处不在。基特勒的博士论文就是写作的论德国诗人康拉德·费迪南德·梅耶尔(Conrad Ferdinand Meyer),这篇论文也没有越过海德格尔荫蔽。他从海德格尔那里习得的一个观念就是我们处在被技术腐蚀的风险之中。

在弗赖堡,他是第一个对法国后结构主义思想家拉康和福柯表示赞赏的德国知识分子。和福柯一样,基特勒通过所谓的话语分析来对当今进行诊断——挖掘出人类实践的根本结构。在它的《话语网络 1800-1900》(Discourse Networks 1800/1900 (1985))一书中,基特勒超越了福柯。对他而言,福柯所关注的是话语的生产,而不是话语的接收渠道。基特勒试图弥补福柯的这一缺陷。

但什么是话语网络?基特勒这样来界定:“技术和制度的网络,这让一个既定的文化进行选择、储存和推进相关数据。”因此,话语网络是一种制度化权力和选择的话语。其德语的原词是Aufschreibesysteme,这个与弗洛伊德所分析过的德国的丹尼尔·施雷伯(Daniel Schreber)法官有关,这个法官在1903年患上了精神病,并成为弗洛伊德书中的一个案例,而此后的德勒兹和迦塔利在他们《反俄狄浦斯》中又把这位法官拉出来大书特书。而在《话语网络 1800-1900》,是在一次大学的讲座中所激发出来的观念,即“疯子(如施雷伯)试图暗示说,在安全场所中他所说所做的一切都会马上被写来或者记录下来,没有人可以避免让其被记录下来,有时是从好的角度,有时是从坏的角度来记录。”基特勒开玩笑说,对于一个德国知识分子,通过记录一个疯子的文本来获得职位再正常不过了。

和福柯以及其他的一些媒介理论家如鲍德里亚、保罗·维希留不同,基特勒纵横于物理学、工程学、光学、光纤科学、甚至书写计算机编码——这些显然让他比同时代人具有对媒介更好的洞见。

在访谈中,基特勒自己显得是一个害羞且不善社交的人——他喜欢维持那种个体的生活,仅仅去面对他自己的作品。我们知道,他结过婚,例如,他在谈及它对拉康的兴趣时,他说他的老婆“在专业上对弗洛伊德保持忠诚。”这是他的第一个妻子,艾丽卡·基特勒,他与她在一起度过了一段时光,之后便离婚了。
作品列表:
1977: Der Traum und die Rede. Eine Analyse der Kommunikationssituation Conrad Ferdinand Meyers. Bern
1979: Dichtung als Sozialisationsspiel. Studien zu Goethe und Gottfried Keller (mit Gerhard Kaiser). Göttingen
1980: (Hrsg.): Austreibung des Geistes aus dem Geisteswissenschaften. Programme des Poststrukturalismus, Schöningh, Paderborn, Wien, Zürich 1980 (Einleitung; PDF; 698 kB)
1985: Aufschreibesysteme 1800/1900. Wilhelm Fink, München. ISBN 3-7705-2881-6 (engl. Ausgabe: Discourse Networks 1800 / 1900, with a foreword by David E. Wellbery. Stanford 1990)
1985: Diskursanalyse – Ein Erdbeben in Chili und Preußen. In: David Wellbery (Hrsg.), Positionen der Literaturwissenschaft, München.
1986: Grammophon Film Typewriter. Brinkmann & Bose, Berlin. (engl. Ausgabe: Gramophone Film Typewriter, Stanford 1999).
1989: Philosophien der neuen Technologie (mit Jean Baudrillard, Hannes Böhringer, Vilém Flusser, Heinz von Foerster). Merve, Berlin.
1990: Die Nacht der Substanz. Benteli, Bern.
1991: Dichter, Mutter, Kind. Wilhelm Fink, München.
1993: Draculas Vermächtnis: Technische Schriften. Reclam, Leipzig (Essays zu den „Effekten der Sprengung des Schriftmonopols“, zu den Analogmedien Schallplatte, Film und Radio sowie „technische Schriften, die numerisch oder algebraisch verfasst sind“).
1997: Literature, Media, Information Systems: Essays (Hrsg. von John Johnston). Amsterdam
1998: Hardware – Das unbekannte Wesen
1998: Zur Theoriegeschichte von Information Warfare
1999: Hebbels Einbildungskraft: die dunkle Natur. Peter Lang, Frankfurt
2000: Eine Kulturgeschichte der Kulturwissenschaft. Wilhelm Fink, München.
2000: Nietzsche – Politik des Eigennamens: wie man abschafft, wovon man spricht (mit Jacques Derrida). Merve, Berlin.
2001: Vom Griechenland (mit Cornelia Vismann; Internationaler Merve Diskurs Bd.240). Merve, Berlin.
2002: Optische Medien. Merve, Berlin.
2002: Zwischen Rauschen und Offenbarung. Zur Kultur- und Mediengeschichte der Stimme (als Hrsg.). Akademie, Berlin
2004: Unsterbliche. Nachrufe, Erinnerungen, Geistergespräche. Wilhelm Fink, Paderborn.
2005: Musen, Nymphen und Sirenen. Audio-CD. supposé, Köln.
2006: Musik und Mathematik I. Hellas 1: Aphrodite. Wilhelm Fink, Paderborn.
2007: Reflexion und Abbild. Shigeru Ban, Olafur Eliasson, Peter Geimer und Friedrich Kittler. gta Verlag, Zürich.
2008: Kunst des Schreibens. Leo Strauss, Alexandre Kojève, Friedrich Kittler. Merve, Berlin.
2009: Musik und Mathematik I. Hellas 2: Eros. Wilhelm Fink, Paderborn.
2010: Die letzten Tage der Ceausescus. Dokumente, Materialien, Theorie. (mit Milo Rau, Heinz Bude, Ion Iliescu, Thomas Kunze, Andrei Ujica). Verbrecher Verlag, Berlin.
2011: Das Nahen der Götter vorbereiten. Wilhelm Fink, Paderb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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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7 17:56: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李秋零:康德论人性根本恶
在实践理性的批判中,康德把至善作为伦理生活的最高境界。至善包含着幸福,但人为了得享幸福,必须首先使自己配享幸福,配享幸福的唯一条件就是道德。德与福的结合要靠神赐,但修德却是人必须自己做出的努力。然而,修德的必要性恰恰就在于人还不具备德,或者说,现实世界的经验揭示了人在道德上普遍的恶。因此,为了确保人追求幸福的希望不致落空,康德就必须首先解决一个问题:道德上恶的人能否改恶向善?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又是:人的本性是怎么样的?

实践理性批判并没有提出这一问题。1793年,康德发表了《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该书第一篇论文就是已经先期发表于《柏林月刊》的《论人的根本恶》。这篇论文对人的现实本性作出了具体而又深刻的分析。

一、人性及其根本恶

有关人性善恶的学说究其根本不外两种:性善论和性恶论。也有人试图找出第三条道路,认为人的本性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或者既是善的也是恶的,或者是部分善部分恶的。康德对这些学说都不以为然。他认为,这些学说之所以未能真正地理解人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把人的本性当作自由的对立面,或者说,把人的本性理解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东西,没有认识到自由恰恰是本性的根源。而在康德看来,所谓人的本性,只不过是人“(在客观的道德法则之下)运用自己的一般自由的主观根据,它先行于一切可察觉到的行为”。[1]但作为运用自由的根据,它又不是自由的对立物,不是自然的本能,甚至也不是先行于自由的;它自身必须又是出自自由的一个行为。因为自由是道德的唯一根据,如果本性不是出自自由,它也就不是道德上的,就不能归责于人。因此,人性善恶的根据不可能存在于借助性好(Neigung)来规定任性(Willkür)的外在客体中,不可能存在于任何自然冲动中,而是只能存在于任性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而为自己制定的规则中。因此,本性作为出自自由的行为,并不是外在的、可以察觉的行为,而是意志的活动,是通过任性选择动机、确立准则(Maxime)、形成意念(Gesinnung)的活动。“所以,人里面的善或者恶(从道德法则方面来说,作为采纳这个或者那个准则的主观原初根据),就只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才叫做生而具有的,即它是先于自由在经验中给出的一切运用(从孩童时代一直追溯到出生)而被奠立为基础的,被设想为随着出生就同时存在于人里面的;而不是说出生就是它的原因。”[2]生而具有的善恶意念与人的道德责任并不矛盾。“所谓天生具有这种或那种意念作为与生具有的属性,在这里并不意28味着,意念根本不是由怀有它的人后天获得的,也就是说,人不是意念的造成者;而是意味着,它只不过不是在时间中获得的(人从幼年起就一直这样的或者那样的)罢了。意念,即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只能是唯一的,并且普遍地关涉到自由的全部应用。但是,它自身却必须由自由的任性来采纳,若不然,它也就无从归责了。”[3]康德认为,只有在我们自己(或者说我们的自由)是我们的本性的造成者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讨论人的本性的善或者恶。基于对本性的这种理解,康德具体地分析了人的本性中所蕴含的善的享赋和恶的倾向。

康德首先列举了人的本性中所包含的三种向善的原初享赋:第一种是与生命相联系的动物性享赋,康德称之为机械性的自爱,包括自保、性本性、社会本能等;第二种是与理性相联系的人性享赋,康德称之为比较性的自爱,即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来判定自己是否幸福,追求平等,并谋求比他人优越;第三种则是与责任相联系的人格性享赋,康德称之为在敬重道德法则方面的敏感性。它把道德法则当做自身充足的动机,是一种道德情感。康德认为,这三种察赋都不仅仅在消极的意义上是善的,即与道德法则之间没有冲突,而且还都是积极的向善享赋,即促使人们遵循道德法则。它们都是原初的,因为它们都属于人的本性的可能性。不过,就前两种桌赋而言,存在着人们与目的相违背地使用它们的可能性,在它们之上可以嫁接各种各样的恶习。至于人格性的享赋,在它之上绝对不能嫁接任何恶的东西。因此,它也是康德最为重视的向善察赋。

进而,康德又列举了人的本性所包含的三种趋恶的自然倾向:第一种是人的心灵在遵循已被接受的准则方面的软弱无力,即人的本性脆弱,既使有心向善也没有坚强的意志去履行;第二种是把非道德的动机与道德的动机混杂起来,即不纯正,也就是说,虽然有心向善并且有足够的力量去实施,但却不仅仅把道德法则当做充足的、唯一的动机采纳入准则,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在任何时候)还需要道德法则之外的其他动机;第三种是人心的恶劣或者堕落,即采纳恶的准则,把出自道德法则的动机置于其他非道德的动机之后,因而也叫做心灵的颠倒。康德认为,前两种趋恶倾向是无意的罪,而第三种(心灵的恶劣)却是有意的罪,其特征是人心的某种奸诈,在道德意念上自欺欺人,所以它也是康德最重视的趋恶倾向。

显然,善的享赋与恶的倾向共居于人的本性之中,二者的根本对立就在于意念,即对待道德法则的态度。因此,一个人是恶的,并不是因为他所做出的行动是恶的(违背法则的),而是因为这些行动的性质使人推论出此人心中的恶的准则。即使一个人的行为是善的(符合法则的),他也依然有可能是一个恶的人,“因为如果为了规定任性去做出合乎法则的行动,除了法则自身之外还必须有别的动机(例如功名欲、一般的自爱、甚至还有慷慨的本能,这最后一种也就是同情),那么,这些行动之与法则相一致,就完全是偶然的了;因为这些动机同样可能造成越轨”。[4]所以,只有道德意念才是判断人善恶的根据。
但是,康德并没有把自由是本性的根源这一原则贯彻到底。他对人里面的善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在他看来,善是一种原初的自然察赋,是人既不能建立也不能根除的。果如此,人也就不能为自己的善邀功,这种善也就不是道德上的,而是自然的善。这似乎与康德的道德自律有了矛盾。但我们也只能谅解康德的苦衷:唯其如此,康德才能谈论人的重新向善。而且,这里的善作为享赋,还仅仅是人性的可能性,唯有人在堕落之后的重新向善才是现实的人性,才是人可以邀功的。而恶就不同了,恶是一种倾向,倾向是就一般人性而言偶然产生29的性好(习惯性的欲望)之可能性的主观根据。“它与察赋的区别在于,它虽然能够是生而具有的,但可以被设想为不是生而具有的,而是也能够被设想为后天修来的(如果它是善的),或者是人咎由自取的(如果它是恶的)。”[5]倾向虽然能够是天生的,但也可以被设想为人为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不是原初的,不属于人的类本质。但尽管如此,康德仍然把它们称之为自然(本性)的。趋恶倾向之所以被归入人的本性,乃是就其普遍性而言的。“人是恶的,这一命题……”无非是要说,人意识到了道德法则,但又把时而背离道德法则采纳入自己的准则。人天生是恶的,则无非是说,这一点就其族类而言是适用于人的,并不是好像这样的品性可以从人的类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人的概念)中推论出来似的(因为那样的话,这种品性就会是必然的了),而是按照借助于经验对人的认识,人只能被如此评价,或者可以假定这在每一个人身上,即便是在最善的人身上,也都是在主观上必然的。由于这种倾向自身必须被看作是道德上恶的,因而不是被看作为自然享赋,而是被看作为某种可以归咎于人的东西,从而也必须存在于任性的违背法则的准则之中;由于这些准则出于自由的缘故,自身必须被看作是偶然的,但这样一来,倘若不是所有准则的主观最高根据与人性自身—无论借助什么手段—交织在一起,仿佛是植根于人性之中,就又与恶的普遍性无法协调,所以,我们也就可以把这种倾向称作是一种趋恶的自然倾向,并且由于它必然总是咎由自取的,也就可以把它甚至称作人的本性中的一种根本的、生而具有的(但尽管如此却是由我们自己给自己招致的)恶”。[6]

康德关于人的根本恶的理论与传统伦理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他不是在经验的领域里,在人的具体的行为中,而是在恶的行为背后的主观根据中寻找恶。在他看来,恶的行为固然是出自恶的主观根据,但善的(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背后却同样可能隐藏着恶的主观根据。而后一种恶更为隐蔽、更为严重。因为一个人尽管可以在所有的事情上都是符合法则的,但如果他并不是以道德法则为最高的,或唯一的动机,那么,这个人在根本上仍然可能是一个恶的人。尤其是,如果一个人为自己与道德法则的这种偶然一致而沾沾自喜,虽然在道德上无善可言却自以为是一个善的人,这种自欺且欺人的态度在康德看来才是最根本的恶。而这种恶又恰恰是普遍地存在于人类之中的,以至于可以把它看作是人们生而具有的真正的劣根性。

二、根本恶的起源

恶既然可以是后天人为的,康德就面临着一个恶的起源问题。在康德看来,为道德上的恶寻求时间上的起源,无疑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恶既然是道德上的,就说明它服从的是自由法则,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是超时间、超自然的,是人应负责任的;而时间上的起源服从的是自然法则,因此,为道德上的恶寻求时间上的起源,实际上意味着我们不必为恶负责任。基督教神学所倡导的原罪说,就是用时间上的起源来解释现实中的恶。它用人类始祖的罪作为一种遗产来解释我们的恶,其结果是让人类的始祖为今人的恶负责。所以康德认为:“在关于恶通过我们族类的所有世代以及在所有的繁衍活动中传播和延续的种种表象方式中,最不适当的就是把恶设想为是通过遗传从我们的始祖传递给我们的”。[7]既然恶是一种道德属性,就只能寻求它在理性上的起源,即逻辑上的起源。

在逻辑上,康德既反对用感性和自然性好来解释恶,也反对用理性的腐败来说明恶。首先,恶的根据并不在于人的感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自然性好。因为它们与道德上的恶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毋宁说还为德性提供了机会。斯多亚学派错误地把人的自然性好当做德性的敌人。其实,“自然的性好就其自身来看是善的,也就是说,是无可指责的;而想根除它们,不仅是徒劳的,而且也是有害的和应予谴责的;毋宁说,我们只需要抑制它们,使它们不致相互抵消,而是能够在一个被称作是幸福的整体中和谱一致就行了”。[8]更何况,它们作为生而具有的东西并不以我们为创造者,我们不应为它们的存在和作用承担责任。其次,恶的根据也不在于为道德立法的理性的腐败。因为作为自由存在者,人已经摆脱了自然法则,如果再设想人把恶之为恶作为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就等于说人又摆脱了自由存在者所特有的道德法则,从而设想出一种不遵循任何法则的存在者,这是自相矛盾的。相反,“无论以什么样的准则,人(即使是最邪恶的人)都不会仿佛以反叛的方式(宣布不服从)来放弃道德法则。毋宁说,道德法则是凭借人的道德察赋不可抗拒地在人身上产生的。而且,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动机起作用,人就也会把它当做任性的充分规定根据,采纳入自己的最高准则,也就是说,他就会在道德上是善的”。[9]用感性说明恶只会把人变成动物般的存在者,而用理性的腐败说明恶,则会把人变成恶魔般的存在者。康德认为,它们都是不可取的。

那么,恶在理性上或者逻辑上的起源究竟何在呢?康德告诉我们:这是不可探究的。因为所谓根本的恶,也就是在把包括道德法则在内的各种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时颠倒了它们的道德次序,把自爱等动机当做了遵循道德法则的条件,从而形成了恶的意念,它是人运用自由的全部行为的原初主观根据。但我们却不能再为这种颠倒再寻找主观根据。因为这种颠倒作为出自自由的恶的行为,其主观根据只能再追溯到动机的道德次序的颠倒,从而使人陷入一种无穷的追溯之中。其实,我们完全可以用更为简单的语言来复述康德的思想:恶起源于人的自由,而自由之所以为自由,恰恰在于它摆脱了一切因果关系。因此,如果要为这种自由再寻求什么根据或者起源,必然是一件不可能有结果的工作。

三、人的改恶向善

康德承认恶在现实中的普遍存在,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康德认可了这种现实。相反,康德哲学的意义恰恰在于如何扬弃这种恶,重新走上向善的道路。

人在堕落之后重新向善的可能性首先就在于,在道德上立法的实践理性并没有腐败。因此,“即使有那种堕落,‘我们应当成为更善的人,这一命令,仍毫不减弱地回荡在我们的灵魂中”。[10]所谓重新向善,康德称之为“重建向善的原初享赋”,但这决不意味着寻回某种已经失去了的东西。正如前文已经指出过的,向善的原初享赋既不是人建立的,也是不会丧失的。因此,所谓重建,仅仅是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按照这种纯粹性,道德法则不是仅仅与其他动机结合在一起,或者把这些动机(性好)当做条件,甚至隶属于它们,而是应该以其全然的纯粹性,作为规定任性的自身充足的动机,被接纳入准则。原初的善也就是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方面准则的圣洁性;因此,把这种纯粹性接纳入自己准则的人,虽然由此还并不已经是圣洁的(因为在准则和行为之间还有很大距离),但却是已经踏上了在无限的进步中接近圣洁性的道路”。[11]

这也就意味着,重新向善表现为清除准则中的其他动机,恢复道德法则作为自身充足的动机的纯粹性。而人的趋恶的倾向虽然是自然的,属于本性的,但却是也可以被设想为后天建立的,因而也就是可以根除的。而所谓的根本恶,无非就是在把包括道德法则在内的各种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时颠倒了它们的道德次序,把自爱等动机当做了遵循道德法则的条件,从而形成了恶的意念。因此,“人的道德修养必须不是从习俗的改善,而是从思维方式的转变和从一种品格的确立开始”。[12]习俗的改善只能逐一地与各种特殊的、偶然的恶做斗争,并不能触动它们的普遍根据。由此造成的只是合乎法则的行动,而不是道德上善的人。因此,康德不赞成用贤良方正的道德行为来进行道德教育。“教人去惊赞道德的行动,无论这样的行动要求做出多大的牺牲,都不是学生的心灵对道德上的善所应保持的真正情调。因为无论一个人如何有道德,他所能够做出的一切善行,都必须纯粹是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无非就是做在通常的道德秩序之中的事情,从而也就是不值得惊赞的。毋宁说,这样的惊赞是我们的道德情感的一种变质,好像顺从义务是某种非同寻常的、’有功劳的事情似的”。[13]在他看来,真正值得惊赞的只能是我们里面的原初道德享赋。“在我们的灵魂中有一样东西,如果我们恰如其分地将它收入眼底,就不能不以极大的惊赞观望它。此时,惊赞是正当的,同时亦是振奋人心的;而这种东西就是我们里面的原初的道德享赋”。[14]所以,道德教育的任务不是造就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而应是培养人的道德情感,并由此造就出道德的人。“经常激励自己的道德使命的这种崇高感,作为唤醒道德意念的手段,是特别值得称颂的,因为它正好抑制着把我们任性准则中的动机颠倒过来的那种生而俱有的倾向,以便在作为所有可被采纳的准则的最高条件的那种对法则的无条件敬重中,重建各种动机中的原初的道德秩序,并进而重建人的心灵中向善享赋的纯粹性”。[15]这样的重建也就是人的意念中的一场革命,一种向信念圣洁性准则的转变。它是一种心灵的转变,仿佛是一种再生。

但是,在根本上已经堕落了的人,怎么可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这一革命,自动地成为一个善人呢?对于基督教神学来说,这并不构成问题。基督教神学本来就否认人有自救的能力,它把人得救的希望寄托在上帝的恩典上面。但康德却不能这样做,因为上帝的恩典与他的道德自律难以共处。但离开了上帝的恩典,就像亚里士多德缺少了“第一推动力”一样,康德又委实难以解释根本上已经堕落了的人如何实现从恶向善的革命。无奈之下,康德只好对恩典采取了一种姑妄听之的态度。“假定为了成为善的或者比较善的,还需要一种超自然的参与,这种参与也只能在于减少障碍,或者是积极的支援;然而,人必须事先就使自己配得上接受这种参与,并且必须接纳这种援助(这并不是微不足道的事情),也就是说,把力量的积极增长接纳入自己的准则,只有这样,善才能被归诸于他,他才能被看作是一个善的人”。[16]康德对上帝恩典的这种承认是非常勉强的。修德依然是人自己的事情,第一推动仍然需要由人自己来发动。康德的研究者们敏锐地抓住了康德宗教哲学的这一内在矛盾。利文斯顿指出:“康德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处境。他认识到赦罪的罪名与自律的自由互不相容,但他又意识到了人类根本的罪恶与不可避免的过错。他主张恩典意味着人已做了能够做的一切,以解决这个难题。但是康德的解决办法在这里失败了,要么必须否定自律的自由,要么必须否定根本的恶。因为,如果个人已经作了要配得上恩典所需要的事,他也就实在不需要恩典了,因为正是在开始破除根本的恶的时候,才需要给人以能力的恩典。假如恩典要待获得之后才发挥作用,它就是无用的,因为意志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有着选择善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罪32恶必须被视为仅仅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十分清楚,康德宁可放弃他的恩典与根本的恶的概念,而不愿放弃他的道德自律的概念”。[17]不过,利文斯顿只说对了一半。康德的确无法解释他所说的这种“灵魂深处爆发革命”何以可能,从而为了道德的自律而不得不自相矛盾地又说:人“不是从根本上(甚至就向善的最初察赋而言)败坏了的,而是还能够改过迁善的”,[18]但严格说来,康德却谈不上放弃恩典的概念,因为他根本就不曾打算把它纳入自己的体系。然而,这种革命何以可能,的确又是康德无法回避的问题。于是他只好故伎重施,又从“应该”推论出“能够”,宣称:“义务命令我们这样做,而义务也仅仅命令我们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19]但无论如何,这种推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苍白的。康德的“善良意志”之所以“软弱无力”,其根源也就在于此。
康德虽然强调道德的自律,但他也重视道德环境在个人修德问题上的重要性。在康德看来,“道德上的至善,仅仅通过单个的人为达到他自己在道德上的完善所进行的努力,是不能实现的;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把单个的人联合成为一个整体,即一个具有善良意念的人们的体系;只有在这个体系中,并且凭借这个体系的统一,道德上的至善才能实现”。[20]原因在于,即使一个人通过思维方式中的革命确立了向善的意念,这也只是迈出了善战胜恶的第一步。此时,他依然总是受到恶的原则的侵袭。这种侵袭并不是在他离群索居的情况下,来自他自己的粗野的本性,而是来自他身处其中的社会。只要他生活在人群之中,甚至无须假定人们都已经堕落入恶,充当了教唆他为恶的榜样,单是妒忌心、统治欲、占有欲等等,就会马上冲击着他那本来易于知足的本性,足以使他变恶了。他或者是必须防范别人,或者是产生要压倒别人的欲望。康德把这种现象称作伦理的自然状态。“伦理的自然状态是对德性法则的一种公共的、相互的损害,是一种内在的无道德的状态;自然的人应该勉励自己尽可能快地走出这种状态”。[21]因此康德要求,所有想要改恶向善的人们都应该联合起来,形成一个“伦理共同体”,以此来促进每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尽管康德在此强调道德环境的重要性,但这个“伦理共同体”的基础仍然是个人的道德自律,因为这个“伦理共同体”是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是以个人在道德上改恶向善的要求为前提的。

因此,在康德的人性学说中,道德的自律无疑是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尽管这种自律由于缺乏实践的中介环节而显得软弱无力,但他把人性善恶的根源以及人改恶向善的动力归之于人及其自由本身,毕竟排除了自然主义、机械论观点对道德研究的干扰,高扬了人在道德生活中的主体性,突出了人及其自由在创造人性方面的本源地位。这与中国传统哲学中“为仁由己”等伦理学说有着深刻的内在一致性。而康德在对人性及其根本恶的分析,在道德教育、道德修养等一系列问题上所提出的见解,即使在今天,对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应该说是依然有启迪意义的。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8][19][20][21] 《康德著作集》,科学院版,柏林1968,第6卷,第21,22,25,30-31,28-29,32,40,58,36,45,46-47,48,48-49,49,50,44,44,47,97-98,97页。

[17]利文斯顿:《现代基督教思想》上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46页。

“人是目的” :一个有待澄清的康德命题
作者李秋零 原载《宗教与哲学》2016年第5辑
本文对“人是目的”的命题进行澄清,表明康德在“目的公式”中引以为人的行动的目的的,绝不是作为现象的、受物理学规定所累的理性自然存在者或曰自然人,而是作为本体的、独立于物理学规定的道德存在者或曰人格人。康德在“目的公式”中所尊重的也不是泛泛而谈的所谓人权,而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自由和理性,简言之即人的自律,是一种更根本的人权。
不知从何时起,“人是目的”成了康德的一个标志性命题。无论是在互联网的各种搜索结果中,还是在诸多学者的专著论文中,“人是目的”这个命题都被与康德联系起来,并由此引申出对康德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乃至人权的赞美。
遗憾的是,无论是在康德的著作中还是在他的书信中,我们都没有发现这一命题的直接表述。
接下来的问题是:康德是否有“人是目的”的思想?
答案是肯定的。特别是在《判断力批判》一书的附录中,康德明确提出:“如果这个世界的事物作为在其实存上有所依赖的存在者而需要一个按照目的来行动的至上原因的话,那么,人就是创造的终极目的;因为若是没有这个终极目的,相互隶属的目的的链条就不会被完备地建立起来;而惟有在人里面,但也是在这个仅仅作为道德性的主体的人里面,才能发现目的方面的无条件立法,因此,惟有这种立法才使人有能力成为终极目的,整个自然都是在目的论上隶属于这个终极目的的”。在注释中,康德再次强调:“人惟有作为道德存在者才能是创造的终极目的”。[1]
然而,人们讨论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似乎并不怎么关切“创造”的目的,而是关切“人的行动”的目的。因为人们在提到这一命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追溯到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提出的定言命令式的“目的公式”(或曰“人性公式”):“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决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2]
显而易见,“人是目的”并不是康德的原话,而是从上述公式概括出的一个命题,并且用“人”来概括该公式中的“人格中的人性”。[3] 问题在于:“人格中的人性”究竟指的是什么?它能直接等同于“人”吗?如果能,康德为什么不直接说“人”,而是说“人格中的人性”?如果不能,二者的区别何在?而要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对康德所使用的“人格”、“人性”、“人格性”等概念做出分析。
一、“人格”
在德文中,“人格”(Person)一词来自希腊文persōpon和拉丁文persona,愿意为面具。在希腊罗马社会生活中,戏剧起着重要的作用。演员在戏剧中所戴的面具,标志和规定着演员在戏剧中所扮演的角色。于是,persōpon / persona引申出“角色”的含义。鉴于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大舞台,每一个人都在其中有意无意地扮演着一个角色,故而每一个人都是社会这出大戏剧中的一个persōpon / persona。在这样的意义上,作为社会角色的persōpon / persona(人格)也就与自然意义上的人(anthrōpos / homo)区别开来。这时,persōpon / persona作为“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尚无存在论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依附于自然人的。而且,persōpon / persona也仅仅是一个日常生活的术语,尚未成为具有思想史意义的范畴。
persōpon / persona上升为一个重要的思想范畴,得益于早期基督教关于上帝的三一性的争论。斯时虽有希腊教父如巴西尔以ousia和hypostasis言说独一神和圣父、圣子、圣灵,并以彼得、雅各、约翰具有共同的ousia,但具有不同的hypostasis喻之,但由于ousia令人联想到亚里士多德的第二实体即类概念,而hypostasis本意为自立体,故实有三神论之嫌,而最终是拉丁教父德尔图良提出的一体三位(unasubstantia, tres personae,此语境的persona又译为“位格”)成为正统的表述。德尔图良所强调的,恰恰在于位格(persona)如该词的传统意义那样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独立行动的身份或曰角色。三位之三并不在于形态,而在于地位;不在于本质,而在于形式;不在于能力,而在于方面。但是,这三同属一个本质、一个形态与一种能力。在这种意义上,三位一体的上帝就成为基督教信仰的一个独特教义,而有人格的人也成为人是上帝肖像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格”由此开始获得独立于“人”的特殊意义。
率先赋予人格 / 位格以一种存在论意义的,是有最后一位罗马哲学家和中世纪第一位哲学家之誉的基督教哲学家波爱修(Boethius)。波爱修在《论基督的二性和一位》一文中把位格定义为:“位格是理性本性的不可分的实体”(Persona estnaturaerationalis individual substantia)。[4] 这里出现了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位格的实体化,而且是不可分的(个性的)实体,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实体即个体存在;二是位格的理性化,它是理性本性的实体。此后的经院哲学,基本继承了波爱修的这个定义。例如圣维克多的理查德认为:属神的位格是“属神本性的不可共享的实存”,“位格是通过自身仅仅依照某种个别的理性实存方式实存的”。[5] 大阿尔伯特认为:“人格是牢固的和完善的存在者”。[6]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性本性的每一个个体都叫做人格”。[7] 对人格的这种理解进一步影响到近代哲学,也同样反映在康德哲学中。
在康德那里,“人格”是一个频繁使用、但却没有特别予以界定的概念。但也正因为这一点,我们可以推测说康德是在传统意义上使用“人格”这个词的。不过,在康德的不同著作中,毕竟有一些接近于定义的词句。例如:
《纯粹理性批判》:“在不同的时间里意识到它自己在数目上的同一性的东西,就此而言是一个人格”。[8]
《实用人类学》:“人能够在其表象中具有自我,这把他无限地提升到其他一切生活在地球上的存在者之上。由此,他是一个人格,并且凭借在其可能遇到的所有变化时的意识统一性而是同一个人格,也就是说,是一个由于等级和尊严而与人们能够随意处置和支配的、诸如无理性的动物这样的事物截然不同的存在者”。[9]
《道德形而上学》:“人格是其行为能够归责的主体。因此,道德上的人格性不是别的,就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在道德法则之下的自由(但是,心理学的人格性只是在其存在的不同状态中意识到其自身的同一性的能力)。由此得出,一个人格仅仅服从自己(要么单独地、要么至少与其他人格同时)给自己立的法则”。[10]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任何有理性的、作为立法者的存在者”“因此也叫做人格”[11];“理性存在者被称为人格,因为它们的本性就已经使它们凸显为目的自身,亦即凸显为不可以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的东西,所以就此而言限制着一切任性(并且是敬重的一个对象)”[12]。
显而易见,在康德的用语中,人格是一个具有自我同一性、具有自我意识的实体,这与中世纪哲学对人格的理解是一致的。但是,康德更为侧重的是人格的道德意义,即人格是一个自由的、能够自己给自己立法的和归责的实体。
就此而言,人格也可以说就是一个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人的核心本质。
二、“人性”和“人格性” 至于人性(Menschlichkeit)和人格性(Pers?nlichkeit),康德更是没有、似乎也没有必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在这个问题上,最能帮助我们把握康德对人性和人格性的理解的,是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对人的本性(die menschlicheNatur,在康德哲学中是与“人性”有重大差异的概念,切勿混同使用)中向善的原初禀赋的分析。在西方传统的宇宙体系中,人作为“小宇宙”既包含了物质、植物、动物等低等存在的一切性质,也因为独拥理性而居于所有造物之上。康德也不例外。康德一共提出了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即“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者,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性的禀赋”。“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13] 显然,动物性在于有生命,人性在于兼具生命和理性,而人格性则在于兼具生命和理性以及责任能力。“第一种禀赋不以理性为根源;第二种禀赋以虽然是实践的、但却只是隶属于其他动机的理性为根源。第三种禀赋则以自身就是实践的、即无条件地立法的理性为根源”。[14]
无论是人性的禀赋,还是人格性的禀赋,都以实践理性为根源,都是人之为人的特质。但在这里,实践理性的对象却迥然不同。“人性的禀赋可以归在虽然是自然的、但却是比较而言的自爱(为此就要求有理性)的总名目下;也就是说,只有与其他人相比较,才能断定自己是幸福的还是不幸的”。而“人格性的禀赋是一种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道德法则当做任性的自身充分的动机的素质。这种易于接受对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的纯然敬重的素质,也就是道德情感”。[15] 无疑,与以满足自然需求为对象的动物性的禀赋相比,人性的禀赋是以在比较中确立自己的幸福感为对象的,而人格性的禀赋则是以道德为对象的。在另一处地方,康德就实践理性说道:“人及其(也许还包括所有尘世存在者的)实践理性能力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之一,就是无论采取什么行动,都要探寻行动所产生的结果,以便在这一结果中发现某种对自己来说可以当做目的、并且也能证明意图的纯粹性的东西”。[16] 人性的禀赋所表现出的,正是实践理性的这种局限性。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曾区分了两种实践法则:“出自幸福动机的实践法则我称之为实用的法则(明智规则);但如果有这样一种实践法则,它除了配享幸福之外不以别的任何东西为动机,我就称它为道德的(道德法则)”。[17]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再次强调:“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性质,都隶属于自爱或者自己的幸福的普遍原则之下”。[18] 质料的实践原则属于他律的范畴,因而不能充当普遍的道德法则,惟有自律的实践原则才能是普遍的道德法则。人性的禀赋出自“隶属于其他动机的理性”,惟有人格性的禀赋才以“无条件地立法的理性为根源”。因此,人格性是“对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19]
为了凸显人格性的禀赋与人性的禀赋的区别,康德特意在一个注中写道:“不能把人格性的禀赋看做是已包含在前一种禀赋(即人性的禀赋。——引者注)的概念之中,而是必须把它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禀赋。因为从一个存在者具有理性这一点,根本不能推论说,理性包含着这样一种能力,即无条件地、通过确认自己的准则为普遍立法这样的纯然表象来规定任性,而且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至少就我们所能认识到的来说是这样”。[20]
显然,康德再次确认人性的禀赋与人格性的禀赋的区别就在于人性中的实践理性与人格性中的实践理性的区别,或者换句话说,人性的禀赋与人格性的禀赋的关系就是“隶属于其他动机的”实践理性与“无条件立法的”实践理性的关系。联系到康德对于人格与人的关系的思考,我们也可以说,人格性就是人之为人的核心本质,没有人格性、只有人性的人,将依然在自然法则的支配下蝇营狗苟,被拘禁在自然的窠臼之内,充其量比其他动物更能支配其他事物,更善于谋划自己的利益罢了。惟有人格性,才最终使人跃升到整个自然之上,作为目的自身使人成为创造的终极目的。
三、“人格中的人性”
我们最终回到了“人格中的人性”这个词组。
除了在“目的公式”中之外,康德也曾频繁地使用“人格中的人性”这个词组,例如谈到“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人格中的人性的法权”等,但却同样没有对它做出定义。不过,我们有理由认为,康德所说的“人格中的人性”也就是“人格性”。
如果康德在“目的公式”中所说的“人性”是一般的人性,则他大可不必再加上“人格中的”这个赘词。因此,康德在这里所强调的不可能是“人性”,而只能是“人格中的”这个限定词。这个限定词事实上是对人性的一种提高,是把“人性”提高到人之为人的核心本质“人格性”的高度上。考虑到人性的禀赋和人格性的禀赋皆以实践理性为根源,人格中的人性也可以说就是人格中的实践理性,也就是人格性的禀赋引以为根源的实践理性,即“无条件地立法的”实践理性。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几个拉丁文附注也许有助于我们的理解。
在“一般道德形而上学的划分”中,康德指出:“在义务论中,人按照其完全超感性的自由能力的属性、因而也仅仅按照其人性,可以并且应当被表现为独立于物理学规定的人格性(homo noumenon [ 作为本体的人 ] ),与同一个被表现为受那些规定所累的主体的人(homo phaenomenon [ 作为现象的人 ] )不同……”。[21] 这里,康德把“人格性”等同于“作为本体的人”,并与“作为现象的人”对立起来。
在谈到义务时,康德又说:“人作为有理性的自然存在者(homo phaenomenon [ 作为现象的人 ] )可以被其理性作为原因来规定而作出感官世界中的行动,而在此尚未考虑到一种责任的概念。但同一个人按照其人格性,亦即作为赋有内在自由的存在者(homo noumenon [ 作为本体的人 ] )来想,则被视为一个有能力承担义务的存在者,确切地说是对自己(其人格中的人性)承担义务”。[22] 这里,康德依然是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人格性”、“赋有内在自由的存在者”、“作为本体的人”这几个概念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加上了“人格中的人性”这个概念。
而在谈到自杀问题时,康德又谈到:“把道德性的主体在其自己的人格中毁灭掉,就等于是说,把道德性甚至就其实存而言尽自己所能从世界上根除掉;而道德性毕竟是目的自身;因此,把自己当做达到对他来说随便一个目的的纯然手段来支配,就叫做贬损在其人格中的人性(homo noumenon [ 作为本体的人 ] ),而人(homo phaenomenon [ 作为现象的人 ] )毕竟是为了保持而被托付给这种人性的”。[23] 这里,“人格中的人性”被直接等同于“作为本体的人”,并与“作为现象的人”对立起来。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借助“作为本体的人”这个概念,康德所说的“人格中的人性”与“人格性”这两个概念完全是同义的;而与它们相对立的概念,恰恰是“人”,或者说“受物理学规定所累的人”,即“作为现象的人”。
四、结论
通过对以上几个概念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完全可以做出结论说:康德在“目的公式”中引以为人的行动的目的的,绝不是作为现象的、受物理学规定所累的理性自然存在者或曰自然人,而是作为本体的、独立于物理学规定的道德存在者或曰人格人。康德在“目的公式”中所尊重的也不是泛泛而谈的所谓人权,而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自由和理性,简言之即人的自律,是一种更根本的人权。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康德无视自然人。自然人毕竟是人格人在感官世界不可缺少的物质载体,因此,以人格人为目的必然延伸到自然人。但反过来说,自然人之所以能够也成为目的,恰恰是因为他为人格人提供了物质载体。以自杀为例:康德之所以反对自杀,并不是直接出自对生命自身的尊重,而是因为自杀以终结自己生命的方式“对自己的人格犯罪”,是“放弃自己的人格性”而“摆脱一切责任”。因此,人“只是由于其作为人格的性质就有责任保持自己的生命”。在这种意义上,“把自己当做达到对他来说随便一个目的的纯然手段来支配,就叫做贬损在其人格中的人性”。[24] 康德分别对待自然人和人格人的态度,由此足见一斑。
惟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能够谈起康德的“人是目的”的命题。
澄清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的意义,绝无贬低康德之意,相反恰是要强调康德对人的独特理解和独特尊重的意义。康德把人格性视为人之为人的最高本质,实际上也就是把人的自由和自律视为人之为人的最高本质。康德对人格性的尊重和捍卫,实际上也就是对人的自由和自律的尊重和捍卫。把谋自由的人格性与谋幸福的人性分别开来并置于其上,康德在形而上学的高度上诠释了“不自由,毋宁死”这句震撼人心的口号的存在论根据。人不仅仅是需要吃饱饭的动物,也不仅仅是比其他动物更善于谋求自己幸福的自然人。相对于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侵犯等基本自然法权,对人格性或曰对自由和自律的尊重是在更高层次上的、真正的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自律,这就是我们澄清康德的“人是目的”这个命题的应有之义。
注释
[1]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454页。
[2]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437页。
[3]一些不那么严谨的引用者甚至在引用这段话时直接用“人”替代“人格中的人性”。
[4]Boethius: De duabisnaturisetuna personaChristi, C. 3.
[5]Richard von St. Victor: De Trinitate,IV,22;24。
[6]Albertus Magnus: Summa theologiae, I,42,2。
[7]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I,29,3 ad 2。
[8]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第225页。
[9]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119页。
[10]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31页。
[11]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第447页。
[12]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第436页。
[13]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4 – 25页。
[14]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7页。
[15]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5–26页。
[16]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8页。
[17]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514–515页。
[18]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第22页。
[19]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第93页。
[20]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5页。
[21]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249–250页。
[22]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427页。
[23]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432页。
[24]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431 - 432页。来源:慧田哲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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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文 | 道德期望的错位:分析道德绑架现象的一个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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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期望的错位:分析道德绑架现象的一个新视角
作者简介:赵清文,河南大学哲学互鉴与中国话语建构研究中心教授(河南开封475004)。
摘  要: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道德准则的多元性,单纯从道德义务出发对道德绑架现象进行分析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简单地以某一方的道德错误来概括道德绑架现象。基于道德期望的视角,可以将道德绑架事件中各方当事人都纳入分析之中。从道德期望的视角来看,道德绑架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各方当事人在道德期望上的错位,其中既包括道德义务理解和道德观念上的错位,也包括道德评价的方式和强度理解上的错位。道德绑架现象会长期存在,这就需要通过道德建设的总体成效和人们道德素质的不断改善,来限制其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对社会道德风气的损害。
关键词:道德期望  道德绑架  道德义务
道德绑架是近年来引起学术界较多关注的一种社会道德现象,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其做出解释,发表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见解。以往关于道德绑架的研究大多从行为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出发,将道德绑架行为看作行为主体的“非完全义务”(或“非权义务”)被“绑架者”视为“完全义务”而被要求强制履行的一种行为,因而道德绑架被视为一种道德错误,甚至严重的道德过错。不可否认,道德绑架现象的流行会给社会道德生活带来显著的危害,它不但会妨碍道德行为主体的选择自由,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成员对社会道德准则的信心,损害社会道德体系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然而,如果将道德绑架仅仅看作“绑架者”(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就是一个个不确定的普通社会成员)的一种“非理性行为”或者“道德错误”,则过于简单化了,会局限对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的分析。因此,从道德期望的视角出发探究道德绑架现象的成因,或许可以为全面认识并合理处置这种社会现象提供启发。
一、基于道德义务分析道德绑架现象的局限性
在关于道德绑架这一话题的讨论中,流行的观点是道德绑架行为混淆了完全义务和非完全义务(有学者又称为“非权义务”或“不完全义务”)。前者是适用外在强制力的,而后者则完全依赖行为主体的自觉和自愿。“绑架者”用完全义务的标准来要求行为当事人履行非完全义务,也就意味着他们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干涉当事人选择的权利,限制当事人行动的自由,因此使当事人处于类似被暴力绑架的状态。因此,道德绑架只是对非完全义务行为而言的,是用过高的道德标准胁迫行为当事人的道德自由。这种视角的探讨,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绑架的实质,避免将“道德绑架”概念泛化,分析道德绑架对个体权利的危害,都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但是,单纯基于道德义务的分析,对于全面揭示道德绑架现象发生的原因和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任何类型的道德绑架事件中,都存在着对峙的双方:一方是面临道德选择的行为主体,他们存在着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而做出或不做出这一行为,意味着他们是否遵循了某种道德准则或履行了某种道德义务;另外一方是可以通过社会舆论或其他方式对事件的行为主体施加影响的评价者或旁观者,如果施加的道德影响超过一定的限度,他们就化身为对行为主体选择自由的“绑架者”。如果想要通过区分道德义务的类型来化解道德绑架问题,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双方对道德义务的理解应是完全一致的,但事实是,由于道德标准本身的多元化特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道德或道德义务理解上的这种一致性是不存在的。这既是由于各种现实原因所造成的不同社会成员利益追求的多样性,也是因为道德义务的具体内容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有所变动的。恩格斯曾说:“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做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借口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在利益追求相同的情况下,社会成员的观念也会存在激进和保守的差别,从而对“应当如何”的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尽管一个社会总是要存在一定的道德共识,但这并不能使得社会成员的具体道德标准或者对道德义务具体内容的理解始终保持一致。
在关于义务的区分中,许多学者都喜欢引用富勒区别“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观点。富勒在承认这一区分对于找出“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至关重要的同时,也明确指出,想要找到二者之间的明确界限是很困难的。他说:“当我们考虑各种类型的道德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很方便地设想出某种刻度或标尺,它的最低起点是社会生活的最明显的要求,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在这一标尺上有一个看不见的指针,它标志着一条分界线——在这里,义务的压力消失,而追求卓越的挑战开始发挥作用。一场针对这一指针的准确位置而展开的未经正式宣告但却轰轰烈烈的战争主宰着道德论争的整个战场。”“这把标尺的低端横档代表着义务的道德;而它的高端则延伸到愿望的道德之领域。隔开这两者的是一条上下摆动的分界线,我们很难准确地标出它的位置,但它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于道德或者道德义务中不同层次之间分界线理解的不一致,所以即使社会成员都认同道德义务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完全义务和非完全义务,并且我们只能在完全义务的领域内对别人指手画脚;至于完全义务的界限究竟在何处,不同社会成员的看法仍然会存在差异。当行为主体与旁观者或评价者的理解存在分歧时,后者通过社会舆论等方式对前者所传达的道德意见仍然会被行为当事人和与其具有类似道德观念的社会成员视为一种绑架。而研究者以往在道德绑架问题探讨中对义务的分析,往往是立足于某一道德哲学的理论体系基础之上,将某一或某类行为要求视为完全义务,并将另外的某些行为要求看作非完全义务。但是,这种区分可能仅仅是符合研究者作为理论基础的这一确定的道德哲学体系的,却没有办法使它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成为可以让所有社会成员都完全接受的标准。比如,对于某一具体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其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完全义务,因为它符合最大幸福原则,而义务论者则不见得赞同;个人主义者认为某一行为是行为者的非完全义务,行为者可履行可不履行,而站在集体主义立场上的分析则可能得出另外一个结论。
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人们做出某种道德选择或道德评价的动机也要比任何一种伦理学的理论所提供的理由复杂得多。明确完全义务和非完全义务的区分,并且只在完全义务的领域内对他人提出道德要求,是以人的行为完全以理性为指导作为前提的。但事实上,我们可以建议行为主体应当按照理性去行动,却无法确保社会成员都仅仅以理性为指导发表自己在道德上的意见。在日常的道德实践中,除了理性之外,情感等非理性的因素也经常会在道德选择和评价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具体的道德事件中,人们进行行为决策时的动机也有可能会出现不一致。这样,即使在关于道德义务的内容和界限方面人们有类似的认识,但由于评价者或旁观者在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方式进行判断时所考虑的因素不一样,仍然会对恰当行为方式的理解不一致。同时,正如孟子所说:“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孟子·尽心上》)。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为了使具有确定性和抽象性的道德准则与丰富多彩、复杂多变的道德生活保持协调一致,通过行权的方式对具体的道德准则进行变通,一般被认为是合理的。这种变通不会否定道德准则在一般情境中的普遍约束力,却可以使道德能够更好地契合“好生活”的理想,而尽量避免“执理无权”“以理杀人”之类恶劣后果的发生。对于某一确定的道德行为该不该进行权衡变通的理解不一致,往往也会成为道德绑架事件发生的诱因。比如,在某一具体情境下,甲从某种具有共识性或他认为具有共识性的准则或义务出发,要求行为当事人A应当做出或避免某种行为;而A本人考虑到自身处境的特殊性,认为在这一具体情境中暂时违背这一具有共识性的准则或义务是被允许的,同时,另一旁观者乙了解或者通过推测认为在这一情境之下,A具有或可能具有使其不必去按一般情境下应普遍遵循的共识性准则行事的明确的客观原因。在这一事件中,如果甲按照他所理解的道德义务的要求执意要求A遵守准则,而A本人和乙则认为在这一特殊情境中A具有充足的免责的理由,那么,行为当事人A和评价者乙就会认为甲是在实施道德绑架。这类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罕见。
总之,道德绑架现象的发生,不能简单地以某一方的道德错误来进行概括,究其原因,既有道德义务理解上的分歧,也有道德实践本身的复杂性。从根本上说,之所以会形成“绑架”的感觉或得出道德绑架的结论,是由于评价者或旁观者的道德要求被认为对行为当事人道德选择的自由构成了胁迫或强制。一般来说,此类事件中道德要求的表达和压力的形成是通过社会舆论来实现的,正如有学者在分析道德绑架的内涵时所指出,“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压力——比如国家强制力、暴力强制、威逼等——来迫使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但这不能称为道德绑架,而毋宁说是道德强迫,因此‘通过舆论压力’也是道德绑架概念的关键点”。也就是说,社会舆论在事件中起到了表达观点、传导压力的作用。正是在这一点上,道德绑架不同于打着道德旗号的真正的暴力行为,这也就是有些学者在概括道德绑架的基本特征时所说的“弱强制性”。而在一般情况下,社会舆论作为道德规范的维系力量,是道德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手段。那么,它为什么会导致“绑架”后果的发生呢?这是分析道德绑架现象成因的关键点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事件中某一所谓过错方的错误的揭示,而是要将双方的道德实践纳入分析的视野,从整体上考察此类事件,才能够全面认识道德绑架现象的形成机制。
二、道德期望视阈下的道德绑架现象
一般来说,一个道德绑架事件包括三个基本环节:第一,在某一特殊情境之下,行为当事人A按照自己所理解的道德准则或道德义务选择了某种行为方式;第二,作为旁观者或评价者的其他社会成员甲(不确定的社会成员个体或群体)按照自己对行为正当性的理解,认为行为当事人A的选择是不正确的,并提出自己的要求或者进行指责;第三,行为当事人A或持近似道德观点的社会成员乙(同样为不确定的社会成员个体或群体)按照他们的道德标准,认为甲对A造成了道德上的胁迫或强制,即进行了道德绑架。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社会成员对应当如何的道德准则或义务的理解完全一致,并且都明白哪条道德准则或义务应该对应哪种强度的约束力,那么自然不会产生所谓道德绑架的现象。道德绑架现象之所以会产生,原因就在于,不同社会成员或在某一确定道德事件中的不同参与者,对行为当事人“应当如何”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看法,因而形成不同的道德期望。道德期望的错位不但会导致在行为当事人应履行何种道德义务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而且还会导致对道德要求约束力的表达方式有不同的认识。当行为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成员对行为当事人所期望的道德要求,被认为高于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且以某种明显比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劝诫严格甚至极端的方式表达出来时,往往便被认为构成了道德绑架事件。同时,在这一事件中,无论是作为当事人的A,还是作为评价者或旁观者的甲和乙,都认为自己是正当的,并且都会对对方感到不满甚至愤慨。换句话说,所有的事件参与者都不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恶意的或不道德的,这样才构成道德绑架事件。如果“绑架者”出于恶意或一己私利,而强迫行为当事人做出违背自己意愿或牺牲自身正当利益的行为,那不是道德绑架,而是一种十足的恶行,这在具有正常道德感的社会成员中不会引起争议,但道德绑架事件却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
在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准则,甚至对道德规范本身的理解就不一致的社会中,道德期望的错位,而不仅仅是对道德义务层次性区分上的分歧才是形成道德绑架现象的最重要的直接原因。简单地说,道德期望(moral expectation)就是社会成员在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导下,对自我或他人未来的行为所产生的期待,它建立在期望者对道德准则或道德义务的理解基础之上,并可能以对行为当事人的某种形式的道德要求表现出来。道德期望与道德义务有关,但又是与道德义务不同的概念。美国学者格雷戈里·梅勒马(GregoryMellema)认为,我们通常基于道德期望来执行一项行动,并将其视为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因此,我们的行为是我们可以被正确期望做的事情,这通常是我们采取行动的道德原因。同时,他认为,尽管道德期望和道德义务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将两个概念混淆,把它们看作同样的东西。虽然在道德上毫无疑问可以期望我们做任何我们有道德义务去做的事情,但有时在道德上也可以期望一个人采取某些行动,即使他没有履行它们的道德义务。换句话说,道德期望是以道德上的“应该”为指向的,而道德上的应该不仅仅包含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道德义务。“我们在道德上有义务做的事情将构成道德上可以期望我们做的事情的一个子集,因为我们在弱的意义上应该做的事情同样构成道德上应该期望我们做事情的一个子集。”这两个子集是不重叠的。道德期望中与道德义务不重叠的那个弱的意义上的子集,格雷戈里·梅勒马又将其称为“准义务”(quasi-obligation),这类行为准则不具有道德义务的强制性,但也是道德上应该做的。虽然“准义务”和“超义务”(supererogation)都以道德上是好的但没有义务那样的强制性为特征,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超义务的行为是具有高尚性质的道德行为,没有做到也不应受到指责,而准义务行为则不然,它虽然不是道德上的强制规定,但如果违背仍然是应受到指责的,如不能无礼冒犯别人、不应拒绝通过举手之劳给身处困境的人们施以援手等要求。
从道德期望出发对道德绑架现象进行分析,有几点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在基于道德义务对道德绑架现象的分析中区分出完全义务和非完全义务(或非权义务),对于后者往往是从超义务或行善的层面上理解的,认为除了完全义务之外的出于其他类型准则的行为是不应受到谴责的,从而忽视了准义务的存在,但准义务也是可以构成道德期望的。“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没有做我们在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或者做我们在道义上不应该做的事情,在道德上是应受谴责的。一个人如果忽视了道德上对他的期望,就会受到道德上的指责。应受谴责是一个允许存在程度级别的概念,情况的性质将决定该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谴责。但是,未能做到我们在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在道德上总是应受谴责的,至少在适度或最低程度上是这样。道德期望不是一个道德中立的概念,因此,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做他或她应该做的事情的状态在道德上是不中立的。”因此,如同我们无法在完全义务和非完全义务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线一样,究竟哪些行为该受道德上的指责往往也是不明确的;对于做或不做某个行为该不该进行指责,在非常明显的完全义务(如不能杀害无辜者)或超义务(如舍身救人)层面上一般是不会发生分歧的,分歧往往发生在准义务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评价并非非黑即白,当道德期望落空时,可能发生的负面的评价包括愤慨、谴责、非议、不满等不同强度的形式,而不仅仅是完全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时的谴责一种。既然是“期望”,当没有被实现时必然会导致“失望”的情绪,而这种情绪也必然会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来。所以,划出一块非完全义务或非权义务的领地,并主张在这块领地上只有行为主体的自觉自愿而容不下任何形式的指责和非议,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第二,从道德期望的视角来看,任何形式的道德准则都会产生相应的道德期望。即使在道德生活领域中承认存在一块不容他人置喙的非完全义务(或非权义务)的领地,在这块领地内拒绝来自他人的强制力,但也不意味着这块领地中某些道德准则没有被遵循,不会引起其他社会成员的不满、非议甚至谴责。换句话说,行为者愿不愿意接受道德准则的外在强制力是一回事,而会不会受到来自其他社会成员的不满、非议或谴责是另外一回事。固然可以承认,“非权义务只具有一种道德上的弱约束力,即在于表明,这类义务的履行是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或偏好自主选择的,其约束力与其说源于外在的强制,不如说是源于个人的道德认知、道德自觉,抑或是个人的道德良心”。这仅仅意味着,非完全义务或非权义务在转化为行为的动因上是“弱约束力”的,甚至可以拒绝和排斥任何主体之外的压力或约束力,但这个概念中丝毫没有表明对此类义务行为不能进行社会性的评价,或者只能从赞美的方面进行评价。通过道德义务分析道德绑架现象的研究者一般都承认,适用外在约束力的完全义务是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基本道德义务,但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期望绝不会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并将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的道德评价局限在这一范围之内。除了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功能之外,道德还是人们向善的理想和追求的体现,愿望性道德或非权义务本身就是社会道德准则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社会或社会成员不会仅仅认为与维护个体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才是应当施加道德要求的,也不会满足于行为者只遵循维护社会秩序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事实上,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某些被认为具有行善性质的非完全义务(或非权义务)没有被履行,仍然可能会被社会成员做出自私、自我中心、冷酷无情等负面评价,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说这种对非完全义务(或非权义务)所做的负面评价就是道德错误。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负面的道德评价会不会被行为当事人视为强迫,或者被认为对行为当事人形成了强迫。行为当事人可以坚持自己只履行完全义务的立场,但他无法逃避这种评价,也不能将这种评价统统看作对他的“绑架”而进行指责。道德冷漠在当前的社会道德生活中同道德绑架一样也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当然不希望把对道德绑架的批判变成为道德冷漠辩护。
第三,自我的道德期望和社会性的道德期望是相互影响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动机不总是抽象的道德义务,还有可能是将来自社会或他人的期望转化为自我期望的结果。归根结底,道德行为是出于主体的自觉自愿的,即使存在来自外界的约束力,也要转化为主体的自觉。“只有当个人感知到道德律是自己自觉自主的欲求,而不是由外部强加于自身的要求时,才是与道德自律相统一的道德的他律。也就是说,只有这种要求成为他自己自主自愿遵行的法则(准则)时,对他来说才是道德的自律和他律,也才能在他身上产生应有的道德效用和人格尊严。按照辩证法的规律,就是在决定道德行为方面正是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从道德的总体和普遍性来说,在社会道德内容的范围内,可以说道德本质上是社会的和他律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做到道德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才是人生的最高智慧和修养的境界。”因此,在道德生活中,从主体道德习惯的养成和道德境界的提升角度说,承认道德具有社会性和他律性,正确对待社会舆论,而不是基于抽象的个体权利抵触或排斥“愿望的道德”,是引导人们提升道德素质、完善道德人格的必然要求。社会舆论是社会成员道德期望的表达方式,它是道德的一种维系力量,也是道德评价得以发挥作用的手段和个体认识社会道德要求的途径。由于社会道德标准的多元化和信息不充分等原因,即使一个愿意遵循道德而生活,甚至在道德生活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人,也难免会受到别人的非议。如果因“人言可畏”而将来自社会或他人的评价都视为一种绑架而畏惧,那么,道德生活中的行为者要么可能成为儒家所说的“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的“乡愿”(《孟子·尽心下》),因实现“众皆悦之”而“自以为是”;要么完全抵触来自社会的道德要求,生活在自我的世界之中,放浪形骸或愤世嫉俗。这些终究都不是人们心目中的“道德”的形象。
第四,社会成员不但对行为者在具体情境中适用的道德准则存在不同期望,而且对道德评价表达方式的期望也有差异。道德期望往往是双向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但社会和他人会对行为者产生期望,行为者对社会和他人的评价同样会产生期望。这不仅体现为行为者希望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体现着积极道德意义的行为表达赞赏和正面评价,而且还希望社会和他人对自己认为可容许的行为表现出宽容,或者在具有道德瑕疵的行为上以恰当而适度的方式进行道德劝诫或批评。而一旦社会和他人对行为者行为的负面评价以行为者认为过激的方式或过分的程度表达出来,也会被认为实施了道德绑架。因此,对于不同的道德行为,尤其是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要求的行为,在人们的期望中,往往被认为应具有相对适度的表达方式,超出了一定限度,就会被视为不合理的,甚至对于作为评价对象的行为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比如,对于某些道德性质恶劣的行为,如故意严重伤害他人的行为,人们即使表达出愤慨和严厉谴责,也被认为是应当的。不仅如此,“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为了阻止伤害他人或社会秩序行为的发生,不同的社会甚至都为相应的道德准则赋予国家强制力而成为法律准则。而对于准义务性质的行为,一般则认为只能通过不满或遗憾来表达失望之情,或者通过温和的劝诫将行为选择的自由完全交给行为主体。在某些道德事件中,行为者或对行为者表示同情和支持的其他社会成员,之所以会认为有些评价者实施了道德绑架,原因正在于,他们认为评价者对行为者的评价,超出了与行为性质相应的合理性限度,从而将道德评价或道德劝诫升级为不合理的道德绑架。
总之,从道德期望的视角来看,道德绑架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大致来说,道德绑架事件中的期望错位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者(或其支持者)和被视为“绑架者”的评价者对不同义务性质理解上的错位;二是由于社会成员道德观的不同对同一行为的道德性质判断上产生分歧,而在行为者“应当如何”的准则适用问题上产生的错位;三是对待不同性质的行为所适用的道德评价的方式和强度理解上的错位。总而言之,道德绑架现象必须放在现实的道德生活和具体的道德关系中,才能够全面而客观地进行认识。
三、如何与道德绑架现象“共处”
苏德超在一篇文章中说:“避免道德绑架跟过上美好的生活一样,相当复杂,它也许需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实践智慧’。在获得这样的智慧之前,我们不得不长期跟道德绑架现象共处。没有良药,唯靠忍耐。”完全获得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实践智慧”,就如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所说的“至善”一样,是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只能不断接近的理想。因此,如果将道德绑架视为一个人类现实生活中的实践问题,并且以人人具有完美的实践智慧作为将其消除的条件,那么,长期与道德绑架现象共处,将是必然的。事实上,道德绑架并不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传统社会中,如何避免“以理杀人”,也是学者们所关心的问题。今天,道德绑架现象之所以成为一个热门问题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只不过是因为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和自由意识的提升,以及现代传播媒体的推动,使其作为一个问题而突显出来。
但是,承认与道德绑架现象长期共存,并不意味着人们在道德绑架现象面前只能束手无策。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尽管道德生活的特性决定了没有“良药”根除道德绑架现象,但至少可以通过“调理”,让社会道德生活保持一个相对健康的状态,从而减少道德绑架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降低道德绑架现象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正常生活的负面影响。道德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生活领域,道德领域内任何问题都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如果单纯从道德领域来说,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缓解道德绑架现象对社会生活的消极影响是有意义的。
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所谓的道德绑架现象,避免对“道德绑架”一词过度使用,造成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责任感的侵蚀。在以往的道德绑架现象研究中,学者们已经意识到,将道德绑架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劝诫或道德评价区分开是必要的。如果二者没有区分,只要是对他人做出的道德劝诫或负面评价就可能被视为道德绑架而受到指责和抵制。在社会道德生活中,来自他人和社会的评价是道德评价的重要方面。“从道德的功能来看,所谓道德的评价功能,主要是指社会评价的功能而言的。社会评价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社会舆论。”以社会舆论为主要方式的道德的社会评价是道德作用得以发挥的不可缺少的维系力量,对于个体来说,它起到道德劝诫的作用,为个体认识社会道德要求、履行社会道德规范提供指引。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劝诫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但是,同样打着善的名义,同样以社会舆论为重要的方式,合理的道德劝诫和不合理的道德绑架应如何区分呢?研究者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有无强制,是否尊重了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然而,这种区分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不仅所谓完全义务和非完全义务的界限模糊,而且社会舆论是否形成强制的标准也是模糊的。任何道德要求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且都是柔性约束。在甲看来是正常的道德劝诫,在乙看来就可能形成了强制。这样,凡是与主体的意愿不一致的舆论或劝诫就容易都被打上“道德绑架”的标签而予以谴责。近年来,“道德绑架”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频繁使用,其中确实部分地存在对行为者提出了过分的要求或实施了过度的指责的情况,但是有相当大的部分只是因为行为者不愿意主动履行基本的道德义务。在他们看来,如果自己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害,自然有法律这种以强制力为基础的规范形式对他们进行处罚;只要法律不去追究,他人无权干涉,哪怕只是劝诫或非议。如果这样,自己没有遵循道德准则的内在动力,又反对任何来自外部的劝说和建议,道德规范所谓的“软约束”就会变成无约束。不容否认,法律是一个社会中行为的底线,但一个健康有序、积极向上、充满温情的社会离不开道德规范作用的发挥。如果过度使用“道德绑架”一词而排斥正常的道德劝诫和社会舆论,那么,不但不利于高尚道德的弘扬,一些不适用法律强制,但与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相关的准道德义务甚至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也会逐渐变得松弛。
因此,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一方面,要通过引导塑造良好、包容的社会风气,培养社会成员理性、适度表达道德期望的能力和习惯。尤其是对于某些案例中出现的超出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范畴的暴力行为,如辱骂、人身攻击等,不但要在道德层面上严厉谴责,而且必须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惩戒和纠正。另一方面,行为主体也要恰当对待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而不是将“道德绑架”当作逃避道德责任、拒绝养成道德习惯的挡箭牌,甚至打着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幌子,反过来对来自他人和社会的评价和劝诫进行指责。只有两方面共同用力,才能够引导社会成员推己及人,相向而行,使社会风气向更文明、更和谐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加剧对立和相互指责。
其次,应当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不仅要努力使人们明确“应当如何”的是非善恶准则,而且让大家对道德本身的属性和功能形成正确的理解。荀子在谈到礼义等道德准则的起源时曾经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荣辱》)。现代西方伦理学者也认为:“尽管道德谓词能形容的东西有很多,但我们还是做出一定的概括……所有道德体系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用来保护和维持社会秩序、解决人际关系冲突和遏制过度追求个人利益的规范和价值。道德领域尤其有很多东西跟可能对别人造成彼此伤害有关。”虽然不同的道德思想体系中,对什么样的行为是应当的这一问题所给出的答案不同,从而在某些具体道德准则上存在着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道德总是与人们的社会性的生活方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意识大大增强,道德的个体发展功能被突出出来,即使如此,仍然不能否认道德所具有的“亲社会”的属性,和通过调节人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这是道德个人发展功能实现的基本前提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道德上的应当与不应当,包括道德评价的方式和程度是否合理,都需要放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才能够客观地理解和分析。因此,一方面,行为者应当明白,个人自由不等于我行我素,即使道德规则不具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力,但任何人都不可能避免来自他人和社会的道德监督和舆论评价,而不应将其泛化为道德绑架;另一方面,尽管每个人都有在合法的限度内发表自己观点的评价自由,但言与行一样,同样有道德不道德、合理不合理、适度不适度的问题,而不应不负责任地信口开河。无论作为行为者还是评价者,社会成员都只有设身处地地将自己的意愿与社会和他人的期望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够尽量避免将他人正常的道德评价和劝诫当成恶意要挟而感到不适或本能抵制,或者在不自觉间成了道德上的“绑架者”,而给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违背了自身追求善良或正义的初衷。
况且,自律是道德功能发挥的基础。一个社会良好的道德氛围,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责任感和自律意识,而不在于有多少人拿着道德准则的条文充当道德判官。同时,由于道德规范是一种强调主体自律和自觉的行为约束方式,道德行为应当是一种自主自愿的行为,所以当道德领域内通过社会舆论等外在约束手段形成的压力过于强大时,则往往会被视为一种要挟,这时即使行为者按照他人或社会的意志做出了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也很难产生道德荣誉感,不利于个体道德习惯和道德品格的养成。因此,在社会道德建设中,除了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的教育之外,更具有根本意义的,是着眼于德性品质的培养,引导社会成员形成包含“智、仁、勇”的完善的德性品质结构。古人强调“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原因之一就是意识到从人的自然行为倾向上说,在道德生活中容易产生放松自我约束、严厉指责他人的倾向。如果能够通过教育引导使更多的社会成员恰当领会道德的性质和功能,培养起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社会道德氛围,那么,不但会减少社会成员用道德准则去“绑架”别人的现象,而且也可以让人们更加坦然地面对社会道德评价。
最后,通过道德建设和价值观建设,最大程度地在社会中形成基本的道德共识。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往往是多元的,这样,就在一个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正当性的评判标准。但是,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而且还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观念共同体。社会道德生活中一定限度的共识的存在,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这些道德共识既是人们之间进行交往的基本规则,而且也构成不同个体道德期望的基础。不同社会成员对道德标准理解的不同,是在道德期望上产生错位的原因之一。因此,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通过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构建共有精神家园,培养人们的道德共识和共同体意识,不但对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也是塑造美好、和谐的道德氛围,减少道德实践中的分歧和冲突,从而减少道德绑架现象发生的必然要求。
总之,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人们在道德生活中都不希望受到要挟或“绑架”,良好的道德氛围也不可能通过强制来实现。因此,道德绑架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正常的、良性的道德现象。同时,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道德的本质属性,道德绑架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又不可能是短期可以消除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绑架现象无药可救,只能任由其发展,肆意蔓延。只要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通过道德建设的总体成效的取得和人们道德素质的不断改善,道德绑架现象必然会得到控制并减少发生,从而在它与我们“共处”的同时,使其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对社会道德风气的损害得到有效限制。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4年第6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编辑: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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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 22:17: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思想家必须经过康德这座桥
日本哲学家安培能成曾评价康德:“康德哲学如同一个蓄水池, 一切之前的水向它注入, 一切之后的水从它流出。在哲学之路上, 任何思想家都必须经过一座桥, 这座桥就是康德。”
康德哲学向来以难懂闻名,其之所以难以为今人所欣赏,是因为康德用了很多形而上学的概念和论述。

其实,康德哲学之意义在于其宏伟壮丽的理论结构,而非具体论述正确与否。换言之,这座哲学大厦上沾满了形而上学的污泥。

学者金观涛曾说:我尝试用高压水龙头冲掉这些污泥,以呈现出康德哲学的宏观结构。为此,选编了金观涛老师的一篇文章,理解康德哲学中其问题意识的历史和思想根源。
01
康德哲学诞生之背景

康德出生于1724年,这时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出版已30多年了,经典力学的世界观已经建立,启蒙运动刚刚开始。

1804年康德去世,这一年正值法国大革命冲击欧洲,天主教文明开始现代转型。也就是说,康德在世的80年恰逢欧陆理性主义如日中天,并有可能压倒英美经验主义的时期。

如前所述,笛卡儿作为欧陆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创立了解析几何,开启了用数学精神(几何般清晰的思考)来解释自然现象、自我意识以及人类社会制度和行动的思想理论,并用其取代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亚里士多德式)形而上学。



康德是在对牛顿用数学精确地解释天体运行规律的惊异中长大的,目睹了法国启蒙运动中理性对天主教传统的颠覆。
作为一个力图用启蒙运动的火焰取暖而不是被其焚毁的哲学家,康德毕生致力于重建形而上学,维系西方现代性中对上帝的信仰和认知理性分离并存的结构,从而保持真善美的统一。

需要强调的是,康德生活在科学和经济远比英国、法国落后的边远地区——德国柯尼斯堡,在那里可以知晓现代科学的成果,也会受到法国越来越激进的启蒙思潮影响,但身为一个“乡下知识分子”,康德只能作为现代科学研究和启蒙运动的旁观者而存在。

可以说,康德在发表《纯粹理性批判》以前所做的任何工作都不是最重要的。

1770年,康德获得柯尼斯堡大学的教授职位,开始了“沉默的十年”,酝酿《纯粹理性批判》。

康德思想的成熟是受到两件事情冲击的结果:一是休谟经验论对笛卡儿理性主义的批评,二是卢梭思想的刺激。
康德曾表示:“就是休谟的提示在多年以前首先打破了我教条主义(欧陆理性主义)的迷梦,并且在我对思辨哲学的研究上给我指出来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卢梭对康德的巨大影响,则集中在法国启蒙运动对个人自主性的注重。康德意识到个人自由是现代价值系统(特别是个人权利)的核心,立足于这一价值的契约社会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

康德虽然不同意法国大革命这种建立现代社会的方式,但完全接受了启蒙价值。

康德的目标是重建形而上学,一方面响应休谟的怀疑论,另一方面找出不同于欧陆理性主义的哲学作为现代价值的基础。

康德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进行以人为中心的“认识论”转向,建立了一种以“判断”为基础的新哲学,力图重新证成现代性,给出一种真善美统一的理论。

这一切造成康德哲学的复杂性及其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形而上学已经过时,是一种早已死亡的分析方法;另一方面,康德利用形而上学的认识论转向,开启了现代哲学。
直到今天,西方哲学家依旧认为严格的道德论证无法离开形而上学。
02“三大批判”之结构
康德在处于土崩瓦解的形而上学中注入了哪些新要素,从而使其“起死回生”,成为一种能够容纳现代性的哲学呢?

这就是“先验观念论”。暂且撇开“先验观念”是什么不谈,“先验观念论”一个极为重要的功能是成功响应了当时科学革命对哲学的挑战。

康德哲学并没有像经验论和怀疑论那样,仅仅划清“应然”和“实然”、“事实”和“价值”之界限,以防止科学进入终极关怀和价值领域就心满意足了。

它将理性归为某种先验观念,实现了本来以宇宙为中心的理性向以人的主体为中心的转化。康德认为自然科学(物理学)和数学本是同源的,它们都蕴含在理性之中。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牛顿力学可以用数学来认识天体运行,引发了近代科学革命。据此,康德哲学重新界定了道德的基础和终极关怀的位置,再一次像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那样,实现了真善美的统一。

由此可见,先验观念论的意义是在欧陆理性主义和英美经验主义的对立中找到一条新路,把两者都超越了。
康德超越两者的做法是实现理性中心的转化,这必须通过批判欧陆理性主义展开其哲学论述。康德哲学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开启了思想理论的“批判范式”。

要强调的是,“批判范式”本是在欧陆理性主义具有不可动摇地位时,通过剖析其内在缺陷彰显自己主张的一种方法,而不是批判本身一定会导致创新。

根据欧陆理性哲学,数学是理性的纯粹形态,用它来推出自然规律就是自然科学(物理学),牛顿力学就是例子。理性不仅支配着人类对宇宙的认识,还可规定终极关怀。康德对此的否定就是《纯粹理性批判》,也就是“第一批判”。

按照欧陆理性主义,理性在人类社会中的表征是法治、个人权利和道德规范,现代社会本质上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制度和社会行动。对其进行反思即重新界定“实践理性”,这构成康德的“第二批判”。

欧陆理性主义不仅主张知识和社会必须处于理性的主宰之下,还提出审美和艺术也必须是理性的。对此进行再思考就是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也就是“第三批判”。

简而言之,康德哲学的本质正是破除理性主义用理性(数学和基于几何公理的推理)笼罩一切领域的谬误,指出理性在认知、实践和审美中各自的位置与前提。

03一场哲学的“哥白尼革命”

理性原本是整合数学、宇宙和人类社会法律的客观外在的法则,这时却变成人处理感性知识的一种模式,人自此成为科学理性的中心。

康德由此实现了理性中心的转化。他自称这是哲学从“地心说”向“日心说”的大转化,也就是将理性(认识论是其一部分)从符合客体转向以个人主体为中心。

康德哲学因此被视作哲学界的“哥白尼革命”。

然而数学和现代科学的本质是如此深奥,远不是康德时代可以回答的。

但康德将《纯粹理性批判》称为理性主义的“哥白尼革命”,也并非虚言,因为它虽然在科学上不正确,但有助于建构容纳现代性的哲学。

根据康德的“第一批判”,理性是人先天具有的,这样一来,法律和道德的存在并不是理性主义所说的外在理性法则(自然法)在人心中的反映,而是人的一种先验观念。

由此,康德实现了一个哲学上的伟大跳跃,即人必须将理性上升到自觉层面,意识到自己应当服从理性(包括理性规定的法则)。

“实践理性”是指人意识到自己必须自觉遵循道德规范,人的道德自律成为理性的最高实现,其基础是人的自由意志。更重要的是,只有这种自律才能证明人是自由的。

“第二批判”全面展开了休谟“实然”不能推出“应然”的观点,指出理性的社会实现,其本质是自由的个人遵循道德,并服从正义的法律。

道德和自由是无法认识和证实的,其只具备实践的可能性。这与宇宙法则以及用理性认识宇宙(实然的世界)是两回事。

康德在历史上最早把道德定义为向善的意志,从而将“道德律令”和“自然法则”区分开来,道德哲学从此诞生,这是一件划时代的事。

“第三批判”进一步将“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对认知理性的限制扩展到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从而阐明“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的关系。

《判断力批判》由《审美判断力批判》和《目的判断力批判》两部分组成。前者属于艺术哲学,讨论判断的本质和普遍性;后者进一步凸显出主体内在的自由,论证道德追求和自由互为前提。

如果用人们熟悉的说法来解释,“第一批判”的内容是“我能知道什么”,“第二批判”的内容是“我能做什么”,“第三批判”的内容是“我能期待什么”。

三者共同构成了“人作为人的条件”,即“人是什么”。
其中,个人自由成为整个哲学系统的“拱顶石”。
康德说:“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这句话道出了康德哲学的精神:

第一,康德实现了真善美的整合,星空和道德都是永恒的、值得探索和敬畏的对象,二者不同貌,但同源,而美学则是作为“真的哲学”(星空)和“善的哲学”(道德)的逻辑延伸;

第二,17世纪最令人惊奇的事情是数学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的运用,康德凭借先验观念论证明数学和自然科学(物理学)本质上的一致性,对此做出令当时人信服的解释。
来源:哲学王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sgJjmq8m6LxZtc8DDiaA
编辑: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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