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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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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级硕士马丽萍学术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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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9:52:04 | 只看该作者
2026.1.19-2026.1.24
文献:《从盗猎、狩猎到围猎:亨利·詹金斯的参与文化理论及其实践》
感想:随着Web 2.0技术的发展,生产者与消费者界限模糊,粉丝利用集体智慧主动参与文化生产,展现出更强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如同“狩猎”般主动获取文化权利。
在移动互联时代,参与文化变得无处不在,个体赋权形成“围猎”态势,中心消解,意义多元。詹金斯强调有意义的参与,关注其社会、政治层面的影响,并寄希望于青年一代的行动主义。
文献:《从参与式文化生产者到“数据劳工”:粉丝身份演变与“饭圈”乱象生成研究》
感想:在卫视选秀和养成系偶像阶段,粉丝是充满创造力的文化参与者,通过创作同人文、视频等构建偶像意义。然而,随着流量明星和互联网平台资本的介入,粉丝被裹挟进大数据的算法逻辑中,异化为“数据劳工”。他们通过打投、控评、反黑等机械化的数字劳动来制造虚假繁荣的流量,导致了“唯流量论”的恶性循环。
文献:
感想:文章对UGC剪辑视频的分析非常到位,不仅看到了其作为一种新兴文化形式的活力,也敏锐地指出了其面临的挑战。UGC剪辑打破了专业壁垒,让创意得以迸发,但随之而来的版权纠纷、盈利模式单一以及低俗化倾向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这提醒我们,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与自由时,也需要思考如何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和伦理规范,以引导这种参与式文化向着更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避免陷入“娱乐至死”的泥潭或法律的灰度地带。
文献:参与式文化视野下UGC剪辑视频的文本再生产与媒介传播
感想:随着媒介可供性与粉丝集体智慧的交织,粉丝文化已超越了传统的参与式文化范畴。粉丝群体已从被赋权的“导体”转变为主动引导的“带电体”,其话语实践从特定语境扩展至“泛语境”,演化为对明星制造生产与生活的“介入”、“操控”与“抵抗”。
2026.1.25,回家

12#
 楼主| 发表于 2026-2-2 11:25:41 | 只看该作者
2026.1.26-2026.2.1读文献
文献:《作为劳动的游戏:数字游戏玩家的创造、生产与被利用》摘要:除了围绕游戏生产、销售和运营的游戏产业雇员的劳动外,游戏玩家实际上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事了与游戏相关的劳动。这些劳动可从三个层面上展开分析:将游戏视为媒介,最普遍意义上的“玩游戏”这种媒介使用行为中即蕴含了多种劳动;将游戏视为文化,部分积极玩家基于情感、认同和爱好展开的文化实践或曰“生产性游玩”实际也是劳动,如攻略创作、粉丝创作、模组创作等,玩家自身作为“产消者”“玩工”嵌入游戏产业生产模式;将游戏视为场域,以游戏为业的玩家群体清醒地意识到自己通过游戏中各种形式的劳动来获取报酬,成为自觉的劳动者。
感想:我们常视游戏为逃避现实的娱乐,却未察觉自己早已成为数字工厂的“流水线工人”。资本巧妙地利用“热爱”与“参与感”,将休闲转化为无薪劳动。这不仅重塑了我们对游戏的认知,更揭示了数字资本主义下“产消合一”的陷阱。在享受技术带来的快感时,我们更应警惕主体性的丧失,思考如何在算法与资本的围猎中保持独立的自我。
文献:《为洛天依写歌:虚拟歌手粉丝创作者的情感劳动》
摘要:洛天依等虚拟歌手“主唱”的绝大多数歌曲由其粉丝基于情感自发创作,粉丝创作可以视为数字经济下的一种情感劳动。这种劳动最终被虚拟偶像工业吸纳进资本增殖的闭环,成为剩余价值的来源。然而,虚拟偶像工业却未对粉丝劳动支付任何报酬。虚拟偶像工业对粉丝劳动实现最大化剥削的同时有着很强的隐蔽性,是一种数字经济形态下的新型剥削———数字情感剥削。同时,劳动的自主自愿、劳动产品的版权归属等又使粉丝的劳动异化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异化的缓解”和“剥削的加剧”在粉丝创作劳动中并行不悖。
感想:虚拟偶像不同于真人,它是一个需要粉丝不断填补内容的“空壳”,这种深度参与让粉丝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文章揭示了数字时代资本积累的新逻辑:利用情感掩盖剥削。
文献:《从情感劳动到情感经济: 场域资本视角下粉丝情感的生产、流通与转化》
摘要:数字劳工、情感劳动、情感经济成为数字时代学界争议不休的话题,并陷入了“剥削说”与“解放说”二元对立的话语陷阱。布尔迪厄的场域资本论作为一种元理论与框架,尤其是对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动态可转换的阐释,对分析情感劳动向情感经济转化具有理论的适当性与现实的解释力。
感想:粉丝并非单纯的被剥削者,而是寻求资本增值的“投资人”,他们用劳动换取了圈层内的声望与认同(文化与社会资本)。

13#
 楼主| 发表于 2026-2-8 20:21:28 | 只看该作者
2026.2.2-2.8,本周主要看了两篇和著作权法有关的文献。
文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定性》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应用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挑战。人们利用人工智能 大模型生成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内容,能否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作品,在理论界 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设计,只有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 作的独创性表达才能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情形,用户向人工 智能输入提示词、选择参数等属于发布指令的思想范畴,而人工智能根据用户指令所输出的内容属于表达的范畴,即思想由用户提出,表达由人工智能完成,呈现思想与表达相分离的情形。用户最终选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亦无法体现用户对输出内容的表达具有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 生成的内容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收获:作者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自然人的独创性表达,而用户输入提示词仅属于指令,最终表达由AI完成,呈现出思想与表达的分离。此外,文章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认为赋予AI内容版权并不能真正激励用户,反而可能因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阻碍AI产业发展,甚至引发国际司法管辖的冲突。
文献:《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如何定性的主要争议在于其是否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以及能否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类智力成果,应坚持并正确理解“人工智能创作 工具论”,随机性也不能否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够具有独创 性,其独创性来源于使用者对提示词的选择和安排。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判断可以比照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方式,只需要对最终的表达内容进行判断即可,提示词是可以用于辅助 证明作品独创性的证据性材料。
收获:著作权法的核心始终是“人”的创造性表达,工具的智能化不应掩盖背后人类的智力贡献。这种务实的态度既肯定了技术价值,也维护了人类在创作中的主体地位。

14#
 楼主| 发表于 2026-3-8 23:41:49 | 只看该作者
2026.3.2
看了《我们需要对AI机器人保持礼貌吗?》一文。
总结以下三点:对AI的技巧在于你如何从根本上表达你想要做的事情。
使用者以礼貌的方式提问,而不是直接下命令时,大型语言模型的回答更好、更准确。AI机器人具有倾向性,它会讨好用户,有可能下次回答,就会直接回答用户倾向得出的答案。
AI工具只是模仿者,不是生命体。它们只是在模拟人类行为。如果你想要更好的答案,就不要把AI当人看待,而应该把它当成工具来使用。
2026.3.3-3.7
主要是写我的新小说,又开了新文,重新梳理了大纲,大概是个比较短的长篇。
期间看了一些法学论文,比如《三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主要内容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思想与表达两分法”,无论用户输入的提示词多么细致,或者是进行了多少次多回合的交互调整,用户的指令本质上只是一种“创作需求”或“思想”。因为最终的视觉或文字表达是由AI生成的,所以用户的输入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
作者指出,如果我国司法实践将AI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将不得不保护来自所有其他成员国的AI生成物。但由于许多国家并不承认AI生成物的版权,我国的AI内容在海外将面临无法维权的单边被动局面。
总之,作者呼吁不能脱离著作权法仅保护“人类自由意志创作”的基本法理去迎合一时的产业热潮。
2026.3.8
研究传媒教育网更新操作指南。

15#
 楼主| 发表于 2026-3-15 22:16:10 | 只看该作者
2025.3.9-3.15
本周主要是在更新传媒教育网。
第一次更新传媒教育网,一直在熟悉操作系统,然后刘老师给我发了一些《视频评论,讲好观点也是学问》等评论让我学习。
还有一些关于康德哲学的文章,我在更新的过程中认真阅读。
最后是本月需要翻译和我毕业论文相近的外文译文,目前还在寻找。
我的主题是基于著作权法视角的AIGC粉丝创作伦理失范与协同治理研究,这个很难找,我要深入探究AIGC技术如何重塑粉丝创作的生态,探讨如何维护作品版权,并实现促进粉丝社群的良好发展,然后外文谈论这个的比较少,目前主要是谈论aigc版权,或者分析粉丝文化的,两者结合的还没有找到。
最后一天一直在打包传媒教育网的材料。

16#
 楼主| 发表于 2026-3-22 23:30:05 | 只看该作者
2026.3.16-3.22
在翻译毕业论文的译文。
我的文献有几个核心关键词:AIGC与粉丝创作、著作权法视角、协同治理、伦理失范。
有一篇非常切题的文献发表在Taylor & Francis的《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上,标题是Fanfiction in the Age of AI: Community Perspectives on Creativity, Authenticity and Adoption。这篇文章研究的是AIGC对同人创作社群的冲击,包括社群成员对AI生成内容的看法、对真实性问题的担忧、对参与式文化被侵蚀的焦虑等。
还有一篇发表在Sage Journals的文章,研究的是Lofter平台上粉丝艺术家对AI整合的反抗,聚焦粉丝创作者面临的挑战,也很有价值。
比如涉及粉丝创作者的身份认同、平台权力关系与社区规范,平台也是国内最大的同人社区平台,非常适合我深入研究。
另外有一篇关于AI视频平台用户对真实性、所有权和治理协商的研究,涉及协同治理视角。
通过对用户评论进行定性内容分析,探究用户如何理解OpenAI Sora生成的AI视频。通过主题分析识别出四种动态机制,揭示了用户在Sora平台上如何协商真实性、作者身份与平台治理。
还有类似有关于AI合成语音侵权治理的中文研究,还有关于AI数据公地悲剧的理论文章,但这些与粉丝创作主题的匹配度不如第一篇。
然后主要翻译第一篇文献,文献聚焦于“同人小说社群”对生成式AI的感知与回应,这正是我开题报告中所关注的“群体。该研究调查了157名活跃的同人小说社群成员,包括读者和写作者,探讨他们对AI生成内容的态度
文献提出了“设计干预”的解决方案,强调透明度、伦理实践和社群核心价值的保护。

17#
 楼主| 发表于 2026-3-30 00:18:42 | 只看该作者
2026.3.23-3.29
文献:《同人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同人作品不断发展壮大的势头及其对传统著作权法带来的冲击不容小觑。若同人文作者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 许可,则会面临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本文区分演绎类同人作品和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分别探讨其可能侵犯的著 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再以《此间的少年》为例,结合我国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运用著名的“四要素标准”对同人作品 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虽然我国立法中目前没有关于“转换性使用”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大胆 的借鉴和尝试,这对促进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收获:同人作品虽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之间存在冲突,具有一定的侵权风险,但任何一项创作都离不开现有知识成果的启发和引导,著作权法的核心意 义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公众获取和利用社会信息的自由,在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 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实践中,同人作者经常使用的 侵权抗辩是合理使用制度。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看,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如果从被控侵权人的视角来看,合理使用则是一种抗辩制度。
同人作品的繁荣,本质上是受众从“被动消费者”走向“主动创造者”的文化觉醒。一部优秀的原作往往具有巨大的文本张力,激发了读者倾注情感并进行二次创作的欲望。如果著作权法只是一味地采取“一刀切”的严防死守,固然保护了原作者的绝对私有利益,但也会极大扼杀民间的创作活力、切断文化传承与破圈的生命力。
文献:《小众群体对于新媒体平台网易LOFTER的使用分析 ——以“CP饭圈”为例》
收获:LOFTER引以为傲的“个性化标签”虽然为受众打造了舒适的信息茧房,避免了不必要的争端,但也加剧了圈层的封闭性与抱团倾向。这正是前文所述,粉丝从分散的“文本盗猎者”演变为极具组织性和攻击性的“文本围猎者”的平台温床。
文献:《她们为何在同人社群自愿创作: 以群体认同与情感付出为视角》
内容提要当前,以原作或人物原型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的同人小说成为了网络文学 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研究以准社会关系、群体认同及角色认同作为理论框架,使用定 量研究方法探寻女性同人爱好者在同人社群自愿创作的原因。当同人爱好者对真实艺 人或虚拟角色产生准社会关系后,她们浏览同人社群的时间也会增长,后者进一步促 进她们对于同人社群的群体认同,群体认同继而提升了她们的创作意愿与行为。同时, 准社会关系会直接促进同人爱好者对于同人社群的群体认同,浏览同人社群的时间也 会直接提升她们的创作意愿与行为。最后,准社会关系会增强同人爱好者对于喜爱艺 人或角色的角色认同,后者也会提升她们的创作意愿与行为
收获:这篇文献主要是讲同人创作者的心态和创作动机,比较简单,可以作为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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