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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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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级硕士马丽萍学术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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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19:52:04 | 只看该作者
2026.1.19-2026.1.24
文献:《从盗猎、狩猎到围猎:亨利·詹金斯的参与文化理论及其实践》
感想:随着Web 2.0技术的发展,生产者与消费者界限模糊,粉丝利用集体智慧主动参与文化生产,展现出更强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如同“狩猎”般主动获取文化权利。
在移动互联时代,参与文化变得无处不在,个体赋权形成“围猎”态势,中心消解,意义多元。詹金斯强调有意义的参与,关注其社会、政治层面的影响,并寄希望于青年一代的行动主义。
文献:《从参与式文化生产者到“数据劳工”:粉丝身份演变与“饭圈”乱象生成研究》
感想:在卫视选秀和养成系偶像阶段,粉丝是充满创造力的文化参与者,通过创作同人文、视频等构建偶像意义。然而,随着流量明星和互联网平台资本的介入,粉丝被裹挟进大数据的算法逻辑中,异化为“数据劳工”。他们通过打投、控评、反黑等机械化的数字劳动来制造虚假繁荣的流量,导致了“唯流量论”的恶性循环。
文献:
感想:文章对UGC剪辑视频的分析非常到位,不仅看到了其作为一种新兴文化形式的活力,也敏锐地指出了其面临的挑战。UGC剪辑打破了专业壁垒,让创意得以迸发,但随之而来的版权纠纷、盈利模式单一以及低俗化倾向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这提醒我们,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与自由时,也需要思考如何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和伦理规范,以引导这种参与式文化向着更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避免陷入“娱乐至死”的泥潭或法律的灰度地带。
文献:参与式文化视野下UGC剪辑视频的文本再生产与媒介传播
感想:随着媒介可供性与粉丝集体智慧的交织,粉丝文化已超越了传统的参与式文化范畴。粉丝群体已从被赋权的“导体”转变为主动引导的“带电体”,其话语实践从特定语境扩展至“泛语境”,演化为对明星制造生产与生活的“介入”、“操控”与“抵抗”。
2026.1.25,回家

12#
 楼主| 发表于 2026-2-2 11:25:41 | 只看该作者
2026.1.26-2026.2.1读文献
文献:《作为劳动的游戏:数字游戏玩家的创造、生产与被利用》摘要:除了围绕游戏生产、销售和运营的游戏产业雇员的劳动外,游戏玩家实际上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事了与游戏相关的劳动。这些劳动可从三个层面上展开分析:将游戏视为媒介,最普遍意义上的“玩游戏”这种媒介使用行为中即蕴含了多种劳动;将游戏视为文化,部分积极玩家基于情感、认同和爱好展开的文化实践或曰“生产性游玩”实际也是劳动,如攻略创作、粉丝创作、模组创作等,玩家自身作为“产消者”“玩工”嵌入游戏产业生产模式;将游戏视为场域,以游戏为业的玩家群体清醒地意识到自己通过游戏中各种形式的劳动来获取报酬,成为自觉的劳动者。
感想:我们常视游戏为逃避现实的娱乐,却未察觉自己早已成为数字工厂的“流水线工人”。资本巧妙地利用“热爱”与“参与感”,将休闲转化为无薪劳动。这不仅重塑了我们对游戏的认知,更揭示了数字资本主义下“产消合一”的陷阱。在享受技术带来的快感时,我们更应警惕主体性的丧失,思考如何在算法与资本的围猎中保持独立的自我。
文献:《为洛天依写歌:虚拟歌手粉丝创作者的情感劳动》
摘要:洛天依等虚拟歌手“主唱”的绝大多数歌曲由其粉丝基于情感自发创作,粉丝创作可以视为数字经济下的一种情感劳动。这种劳动最终被虚拟偶像工业吸纳进资本增殖的闭环,成为剩余价值的来源。然而,虚拟偶像工业却未对粉丝劳动支付任何报酬。虚拟偶像工业对粉丝劳动实现最大化剥削的同时有着很强的隐蔽性,是一种数字经济形态下的新型剥削———数字情感剥削。同时,劳动的自主自愿、劳动产品的版权归属等又使粉丝的劳动异化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异化的缓解”和“剥削的加剧”在粉丝创作劳动中并行不悖。
感想:虚拟偶像不同于真人,它是一个需要粉丝不断填补内容的“空壳”,这种深度参与让粉丝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文章揭示了数字时代资本积累的新逻辑:利用情感掩盖剥削。
文献:《从情感劳动到情感经济: 场域资本视角下粉丝情感的生产、流通与转化》
摘要:数字劳工、情感劳动、情感经济成为数字时代学界争议不休的话题,并陷入了“剥削说”与“解放说”二元对立的话语陷阱。布尔迪厄的场域资本论作为一种元理论与框架,尤其是对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动态可转换的阐释,对分析情感劳动向情感经济转化具有理论的适当性与现实的解释力。
感想:粉丝并非单纯的被剥削者,而是寻求资本增值的“投资人”,他们用劳动换取了圈层内的声望与认同(文化与社会资本)。

13#
 楼主| 发表于 2026-2-8 20:21:28 | 只看该作者
2026.2.2-2.8,本周主要看了两篇和著作权法有关的文献。
文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定性》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应用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挑战。人们利用人工智能 大模型生成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内容,能否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作品,在理论界 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设计,只有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 作的独创性表达才能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情形,用户向人工 智能输入提示词、选择参数等属于发布指令的思想范畴,而人工智能根据用户指令所输出的内容属于表达的范畴,即思想由用户提出,表达由人工智能完成,呈现思想与表达相分离的情形。用户最终选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亦无法体现用户对输出内容的表达具有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 生成的内容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收获:作者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自然人的独创性表达,而用户输入提示词仅属于指令,最终表达由AI完成,呈现出思想与表达的分离。此外,文章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认为赋予AI内容版权并不能真正激励用户,反而可能因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阻碍AI产业发展,甚至引发国际司法管辖的冲突。
文献:《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如何定性的主要争议在于其是否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以及能否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类智力成果,应坚持并正确理解“人工智能创作 工具论”,随机性也不能否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够具有独创 性,其独创性来源于使用者对提示词的选择和安排。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判断可以比照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方式,只需要对最终的表达内容进行判断即可,提示词是可以用于辅助 证明作品独创性的证据性材料。
收获:著作权法的核心始终是“人”的创造性表达,工具的智能化不应掩盖背后人类的智力贡献。这种务实的态度既肯定了技术价值,也维护了人类在创作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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