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利乐 || 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以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化解为视角
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 ——以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 难题的化解为视角 刘利乐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4年第2期 “应用伦理学”栏目
【摘要】“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既表征着风险社会中科学技术不断挑战人类的规范体系,也反映出人类一些道德责任归因思维方式的弊端。人类需要一种既能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又能协调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责任伦理。集体道德责任和个体道德责任具有实在性与关联性,两者之间通过“共同承诺”和“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能够克服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归因对行为结果、线性因果关系与个体主义的依赖。核威慑行为者因“共同承诺”应承担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集体道德责任,因“道德能动性”应肩负角色责任、前瞻责任与关怀责任等个体道德责任。核威慑行为者应对无核国和国家安全负责,不断增强自我责任意识;秉持一种面向未来风险的防范意识与审慎立场,避免核战争的发生;保护人类种族的延续与面向未来的完整性,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
【关键词】核威慑 “有组织不负责任” 责任伦理 集体道德责任 个体道德责任
责任与人类的力量密切关联,随着人类力量的影响范围与强度的改变,人类的责任形态也会随之改变。核技术是人类技术发展中的重大成果,它的发展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核技术的和平利用改变了人类利用能源的方式,也影响了人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核技术的军事利用促使战争的形态发生革命,并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核威慑作为核技术利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带来的责任问题令人类深为困扰,已然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需要关注的重要责任难题。在技术时代,责任的伦理内涵不断延展,责任伦理已成为人类应对危机与防范风险的一种新的责任样式,它有助于人类应对科技力量迅猛发展带来的责任问题。针对核威慑的责任难题,本文一方面对责任伦理的集体道德责任进行强化论证,另一方面从责任伦理中挖掘个体道德责任的思想资源,尝试建构一种协调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责任伦理,以此探索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理论解决方案。
一.风险社会中的“有组织不负责任”
近年来在朝鲜核危机、俄乌冲突中的核战争风险表明国际核安全局势日益严峻,这使得核威慑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重视。正如约瑟夫·奈(J.S.Nye)所言,无核武器化在长时间范围内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在当前世界政治框架中实现无核化是不可能的,而这并不影响降低风险的重要性。(参见Nye,p.14)风险主要指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核威慑最大的风险就是可能诱发核战争从而对人类的代际遗传、环境保护乃至生命保存构成直接威胁。作为表征风险社会内在矛盾的典型现象,核威慑揭示了人类自身力量的发展,同时也给人的社会关系带来冲击。
贝克(U.Beck)基于全球环境变化、核安全等现实问题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具有威胁性的现代性力量及其现代化所引发的结果。(参见Beck,1992,pp.6-8)其理论实质是反思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实际上,风险与责任是内在联系的,两者存在的前提都是人的选择自由。由于科学技术拓展了人的选择范围,一种由人自己制造的工具所带来的风险将人类自身推向了全面的风险社会。吉登斯(A.Giddens)将风险分为外在风险与人为风险。外在风险是社会常见的可能性伤害,一般它有规则性地发生,也大体上可以预测。人为风险则是由人类发展进程导致的,尤其是指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后果。由于人类历史只能为新的风险环境提供有限的经验,因此风险是难以预测的。伴随着风险、责任和决策者之间联系的变化,从外在风险到人为风险的转变就带来了责任危机。因为人为风险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嵌入风险的因果关系链条,大多数人为风险状态存在模糊性与反身性,致使风险社会中的责任不能被轻易归因与承担。(参见Giddens,pp.5-8)这也意味着传统社会中那种可回溯的、可度量的责任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责任与力量存在密切关系,责任的基本意义是对力量的一种“回应”(response),亦即力量需要承载的“负担”(burden)。道德责任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是主体对外在义务关系的内在认同。从责任的基础来看,道德责任的产生应是基于主体的自我意愿,任何违背主体自由意愿而强加的外在约束都无法真正内化为道德责任意识。当主体认识到自身在实践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内容,基于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尊重,主体就会将这些义务关系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从外在的责任分配来看,如果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享有意志自由与行为自由,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约纳斯(H.Jonas)对道德责任的理解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承担责任的力量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自由。他认为,自由在人身上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责任。人行动的自由和力量必须受到责任的制约,否则主体将失去实存的世界。(参见Morris,pp.125-133)可见,道德责任实际上是人对自身本质力量的自我限制,它彰显的是人应对物质世界必然性的自由能力。
技术能够影响人承担责任的能力,进而影响责任的结构、形态与范围。约纳斯曾说:“技术的影响力使人的责任扩大至地球上的未来生命。”(约纳斯,第29页)作为具有毁灭人类力量的核技术发展结果的核威慑,它通过宣称或暗示使用核武器来阻止对方的进攻行为,涉及利益主体多、责任关系复杂、责任范围广。核威慑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拥核国家的决策者和公民,还有敌对者、第三方、未来人等。核威慑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责任关系与责任结构的复杂性使得核威慑容易产生责任难题。
一是集体行为中个体行为的责任判断难题。核威慑的实施过程需要决策者、情报系统人员、武器操作人员等共同完成,核威慑以集体之名行事,在较短时间内复杂的、系统的组织行为中可能难以界定个体行为的责任。同时,核威慑存在国际道德与国内公民道德两种不同的道德标准,而国家集体行为的道德要求在总体上要低于个体行为的道德要求。(参见Palmer-Fernandez,pp.207-209)核威慑作为国际社会的集体行为现象,参与个体往往能够以国家自卫权之名行动而淡化对个体自身的道德要求。又由于核威慑并不受国际法律协议的强约束,其在国际社会受到的道德约束相比国内要少。因此,核威慑集体行为给个体行为责任界定带来难度,同时核威慑行为责任判断标准的复杂性也使得责任判断本身具有难度。
二是基于非线性关系的行为结果责任分配难题。核威慑本身所内含的风险逻辑使得责任关系具有非线性。核威慑的实质是主体之间意志相互博弈的过程,也是风险转移的过程。核威慑正是通过制造和转移风险来制造不确定性和恐惧,进而影响对方的意志与行为。核威慑双方在核冲突中的信任、目标、意志等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行为结果,同时在具有复杂性的核威慑系统中个体行为与集体行为以及个体行为与个体行为之间相互影响,因此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互为因果关系,这也使其责任关系呈现非线性特征。核威慑的非线性特质削弱了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致使以行为结果及其线性因果关系为依据来分配责任愈加困难。
总之,核威慑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责任判断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关系的非线性使得行为的线性因果关系链条容易断裂,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责任联系间接化、分散化、潜在化,从而导致责任主体隐匿,容易造成“有组织不负责任”。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可能弱化行为者特别是决策者的责任意识,增大核冲突与核灾难的风险。
贝克认为,“有组织不负责任”是行为者集体制造和分配风险,并设法避免承担责任。(参见Curran,p.326)其实质是集体行为责任与个体行为责任的冲突状态,反映的是责任归因困境。在风险社会中,对一些潜在威胁的责任归因存在难题,因为这些事件是许多个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参见Beck,2006,p.22)由于难以将特定后果归咎于特定行为人,导致“有组织不负责任”的产生。因此,“有组织不负责任”是以行为结果、个体主义与线性因果关系为归因依据的。
然而,“有组织不负责任”的归因方式并不必然适用于以行为者为中心、以非线性因果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责任。一方面,对集体行为的责任归因不同于个体。“有组织不负责任”是集体组织与个体可归责性之间的冲突造成的。集体组织并不是完全的集合体,它是由个体混合而成的新的实体。当集体组织带来伤害之时,个体会试图从这种集体组织中脱离,正是风险生产力量与风险归责力量的脱节导致了“有组织不负责任”。(参见Curran,p.331)实际上,集体责任及其与个体责任的关系是复杂的,仅以个体行为作为责任对象的责任归因模式难以合理解释它们的关系。另一方面,基于线性因果关系的责任归因不同于非线性因果关系。在“有组织不负责任”系统中,风险产生和实现的责任被强加给了个体而不是集体,但由于个体责任适用严格的因果关系要求,个体风险责任问题被技术上复杂的法律程序排除了。(参见Bergkamp,p.1279)从根本上说,“有组织不负责任”现象根源于现代规范体系没有较好地适应当代社会复杂性的因果关系。(参见Curran,p.327)因此,在风险社会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责任关系因非线性关系而变得更加复杂,人类规范体系的一些局限性由此而生。实际上,贝克只看到了风险社会给人类规范体系带来的挑战,并没有反思责任归因的价值前提与事实基础。
针对具有风险性的集体行为,以个体行为结果为对象的线性责任归因方式受到较大限制。由于核威慑需要决策团体、信息情报系统、技术操作系统等集体组织配合,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因此以个体行为结果为对象、以线性因果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责任归因模式较难适用于核威慑集体行为。可见,“有组织不负责任”产生的道德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客观上风险社会给人类道德责任体系带来冲击,二是在主观上人类的一些道德思维定势使责任归因模式存在局限性。因此,化解“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可能路径在于积极面向风险社会,超越这种对行为结果、线性因果关系与个体主义依赖的道德责任归因模式。
二.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
由于国际核制度的局限性,对核威慑的法律责任追究缺乏现实可行性,因此对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破解路径不在于论证法律责任的存在问题,而在于证明行为者需要受到道德责任的约束。即便在一些情况下由于道德责任的个体主义、行为结果与线性关系归因方式导致集体行为的道德责任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他责任归因模式下行为者不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实际上,责任伦理能够为解决“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提供理论资源,尽管责任伦理自身有待强化论证。
韦伯在资本主义危机加深、国家政治失败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事先顾及后果”的责任伦理。(参见Weber,pp.120-121)他反对行为个体依凭出于善良意志的信念而为行为推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已具备了毁灭人类的能力,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不确定性风险使得当代社会处于一种普遍的焦虑之中。约纳斯认为,现代技术的发展使以前的伦理框架无法再解释它们,因为传统伦理学没有考量人类生活的全球状况和种族的遥远未来甚至人类种族的存在,人类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和权利概念。(参见Jonas,pp.6-8)正是为适应技术时代的风险特质,约纳斯提出远距离的、整体性的责任伦理,主张对人类整体与未来负责。韦伯的责任伦理所顾及的后果往往是基于确定性思维,它侧重政治危机管理。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则面向风险社会,内含一种全球视野与人类情怀,侧重不确定性风险管控。由于核威慑的非线性特质需要一种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伦理方法,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为化解核威慑的责任难题提供了一种更为契合的理论资源。
约纳斯认为,现代技术文明在伦理学上提出的绝大部分重大问题成了集体政治的事业,因此他的责任伦理不同于传统个体伦理学,而是一种整体伦理学。(参见约纳斯,第13页)基于对科技风险时代个体在承担道德责任能力上的有限性认识,约纳斯提出集体道德责任在应对风险与危机时具有优先性,但他并没有对这种集体道德责任进行前提性反思。一是他没有论证集体道德责任能否独立存在。如果所有的集体道德责任能够还原到个体道德责任,那么对集体道德责任的强调就是多余的。二是他没有揭示集体道德责任的运行机理,没有说明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转换机制,这导致集体道德责任存在难以落实的困境。因此,对责任伦理强化论证的关键在于,对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进行补充说明,并揭示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
第一,对责任伦理的强化论证,应厘清集体道德责任与集体道德能动论、个体还原论的关系。
一方面,集体道德能动论尝试通过集体道德能动性论证集体道德责任,但集体道德能动性并不决定集体道德责任存在的必然性。
集体道德能动论承认集体与个体的联系,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集体有道德责任,那么它的成员也是负有责任的。但它也认为,有时集体负有责任,而个体却没有道德责任。集体道德能动论的核心是基于一种规范性而不是理性,它不同于集体理性能动论。后者认为集体能够理性地完成集体目标,集体能够在理性的决策程序中发布理性的决定,这种理性的连贯性就是一种作为能动者核心要素的意向性状态。集体理性能动论认为,只有能动者才能承担责任,因此理性的集体能够成为道德责任承担者。(参见Copp,2006,pp.213-216)实际上,集体理性能动论并不能从集体的能动性推断出集体是道德能动者,理性的集体能动者并不一定是道德的集体能动者。
集体道德能动论认为,区别集体道德能动者与非道德能动者的关键是规范性能力,具体而言有两个条件:一是集体存在一个有效的规范性远景,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有一种规范性考虑而不总是权宜之计;二是这个规范性视角得到成员的共同支持。(参见Hindriks,p.12)诚然,集体具有能动性并不必然存在集体道德责任。集体只有具备规范性能力,才能承担相关的集体道德责任。核威慑行为集体服务于国家战略,运用战略手段理性地实现国家利益目标。核威慑集体以国家核威慑政策与国家价值目标为依据自觉对集体行为进行约束。同时,核威慑集体的高度组织性确定了成员的支持态度。因此,核威慑集体具有较强的道德能动性,具备承担相关集体道德责任的基础条件。
然而,集体具有道德能动性并不必然存在道德责任。对于具有风险性与非线性的集体行为,以道德能动性来论证道德责任的实在性是存在逻辑断裂的。一般来说,道德能动性越强,道德责任越强。特别对于核威慑等风险性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意图与行为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道德能动性只能说明道德责任的相关性而不能决定道德责任存在的必然性。
另一方面,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论证必须回应个体还原论,因为如果集体道德责任最终都能够完全还原为个体责任,那么集体道德责任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个体还原论认为,个体是承担责任的真实载体,责任最终都可以归因于个体。激进的个体还原论主张,集体道德责任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个体具备集体所有的属性,集体没有任何道德属性。只要每个成员有共同的意图去实现集体目标,那么每个人承担的道德责任都是一样的,它们并不需要集体责任作为传递媒介。(参见Miller,p.390)温和的个体还原论认为,个体道德责任与集体道德责任能够共存,但个体道德责任是基础。它并没有完全否认集体的道德能动性,而是认为它植根于个体的能动性之中。道德责任的目的在于改进行为,集体行为的改进最终都依赖个体行为。(参见Ludwig,p.425)
可见,集体道德能动论与个体还原论都是从能动性来辩护或辩驳集体道德责任的,前者从集体能动性出发,后者则以个体能动性为基点。实际上,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可以不依赖于个体道德责任,也可以不依据道德能动性,对集体道德责任实在性的证明应以社会关系为基础。人类只有合作才能实现价值需要,而人类的利益冲突可能会破坏合作,因此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用来协调利益的规范体系。一种道德模型的真理性地位取决于它能否服务社会的基本需要,能否符合社会理想的道德模型。一个集体是否有道德责任可以从它是否存在直接规范集体行为的标准来判断。例如,核武器的运用存在“任何国家都不能攻击平民”这样的规范标准,而人们一般不会使用“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攻击平民”这一规范。(参见Copp,2012,pp.91-93)行为者在利用核武器过程中存在符合社会理想道德模型的规范,其规范对象是集体行为。
核威慑风险在转移扩散过程中是面向每个人的,这种全球性风险客观上创造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核风险对人类整体的生存威胁使人的“类”意识得到发展,它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根基。(参见罗成翼,第29页)基于此,习近平说:“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所有国家都要参与到核安全事务中来,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努力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习近平,第2版)可见,风险的共受性与“类”意识的发展为构建一种关照人类整体利益的集体道德责任奠定了价值基础,这种责任是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基于人类社会关系视角,集体道德责任存在独立的判断标准和价值基础,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个体责任。
第二,对责任伦理的强化论证,需要揭示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如果集体道德责任无法落实为个体道德责任,那么集体道德责任就缺乏现实性。
首先,两种责任之间转换机制的基础是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关系。对于具有非线性关系的风险行为,责任关系的实在性不能建立在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动机与行为结果之上,而是要奠基于自我与他者相互认同的确定性关系之中。实际上,核威慑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是根据“共同承诺”(joint commitment)确立的。集体因“共同承诺”的独立性而承担集体道德责任,个体因参与“共同承诺”而担负集体道德责任。
“共同承诺”理论揭示了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它认为个体之所以因集体的事情而感到内疚,是由于个体参与了作为有关行动基础的一项或多项“共同承诺”。这种“成员负罪感”的目标不是“我”而是“我们的行动”,其指向的是“我们”形成的多元主体。“共同承诺”理论认为,个体成员并非独立具有这种“成员负罪感”,而是在集体负罪感中分享它。实际上,“共同承诺”的基础作用体现在,任何“共同承诺”都规范性地约束各方采取相应行动。“共同承诺”也是责任的核心,成员之间相互回应各方都能够理解的一致性。(参见Gilbert and Priest,pp.31-32)在核威慑集体行为中,个体成员形成两个方面的“共同承诺”:一是“我们保护国家的安全与共同的价值观”,二是“我们不能毁灭人类”。显然,后一承诺是前者的基础与条件,因为没有人类,国家安全也不会存在。
正如约纳斯所说:“如此行动,以使你行为的后果与真正的人之持续生存相一致。”(Jonas, p.11)核威慑行为者的道德责任根源于其对人类持续生存的“共同承诺”,这种“不能毁灭人类”的承诺不仅在行为集体内部具有约束力,在对方集体中也能得到认可。核威慑所蕴含的毁灭力量使双方处于一种“相互脆弱性”的依赖关系之中,它实际也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合作关系。(参见Shue,p.18)因此,“不能毁灭人类”的规范具有普遍性。核威慑集体因“共同承诺”而形成相互共享的集体道德责任,个体之间通过相互回应的一致性来确认自身在集体行动中的道德责任。
其次,两种责任之间是可以兼容的,并不存在价值论上的优先性问题,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差别。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论证并不是要强调集体道德责任的价值优先性,而是说明有些社会规范需要通过集体责任来表达。(参见Copp,2012,p.93)集体道德责任并不排斥个体道德责任,在有些道德情境中社会问题是个体无法单独应对的,它需要集体责任来解决。一些紧急情况可能超出核威慑个体的应对能力,因此它需要核威慑集体来守护责任底线。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集体道德责任是逻辑在先的,也就是要根据现实问题来确立责任分配路径的次序。核威慑道德责任的分配路径不是从个体到集体而是从集体到个体。通过先确定集体的道德责任,然后再根据个体在集体中的地位来界定个体责任。因此,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是可以兼容的。对于风险性较大的核威慑行为,在方法论上可以通过集体道德责任来界定个体道德责任,而在价值论上两种道德责任都有着各自的价值功能。
最后,两种责任之间通过“共同承诺”与“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一方面,对于具有风险性与非线性的集体行为,“共同承诺”确定了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道德能动性则影响道德责任的相关性。核威慑集体因“共同承诺”而承担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集体道德责任,核威慑个体因参与这种“共同承诺”而肩负责任。另一方面,核威慑行为者根据“道德能动性”判断道德责任强弱的相关性。核威慑集体的道德能动性越强,集体道德责任越强;核威慑个体的道德能动性越强,其在集体中的个体道德责任越强。
可见,责任伦理中的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具有实在性与关联性,两者之间通过“共同承诺”和“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两种责任都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这样可以避免“有组织不负责任”以行为为中心所带来的责任难题。
三.道德责任的实践形态
上文重点探讨了集体道德责任及其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下文将从个体道德能动性的角度探讨道德责任的实践形态。实际上,集体组织行为的道德责任实践也具有个体性。集体道德责任虽然不能完全还原为个体道德责任,但它是通过个体在集体中的道德责任地位来落实的。
个体道德能动性关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根据理由而行动的能力,二是有意向性状态。(参见Powers,p.228)个体道德能动性呈现的是个体心理与行为的倾向,它与道德意志和道德结果是不同的。道德能动性意味着指向某种道德准则的心理状态,但不要求这种道德准则指向现实对象。道德意志是当条件满足时行为者会形成指向现实对象的心理状态。例如,核威慑行为者宣称如果受到对方核攻击就会对等使用核武器来反击。此时核威慑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只是指向无具体对象的“对等”原则,因为对方还没有发动核攻击。只有当对方发动攻击的条件满足之后,行为者才能形成确定的道德意志。同样,对于核威慑等风险性行为,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与道德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虽然行为者有指向道德准则的意向状态和根据道德准则行动的能力,但这种原先状态与道德结果并没有线性因果关系,因为其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从道德能动性来判断道德责任的方式不同于道德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方式。个体道德能动性关联的是个体道德责任的相关性而不是实在性,它能够影响个体在集体中的道德责任地位。
责任伦理蕴含三个基本的个体道德责任向度:角色责任、前瞻责任和关怀责任,它们可以为集体道德责任的个体性实践提供理论资源。维纳(K.Weiner)认为,核威慑可能是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人们之所以接受它,是因为它一直在执行而不是因为它有意义。由于核威慑战略的制度化,行为主体的能动性可能并不强。(参见Weiner,pp.30-38)实际上,这些道德责任约束的伦理旨归在于维护和增强个体的道德能动性,避免集体组织体系与技术系统压制人的自由与尊严。
1.角色责任 行为者通过角色选择成为具有道德能动性的行为主体,而道德能动性的不可通约性确立了个体在集体行动中的责任地位。(参见Abbarno,p.307)行为者因角色选择而产生一种责任,角色是责任的载体。当行为者自愿选择一定社会角色时,角色赋予行为者在社会关系中的特定权利,并由此带来相应的责任约束。当社会角色是自我选择、自我认同的结果,行为者就需要在道德上承担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角色是由社会的组织与制度所架构的规范来界定的,而认同则是行为者意义的来源,它也是由行为者经由个别化的过程而建构的。(参见Castells,pp.6-7)角色责任是以行为者的自我认同为基础的,也由社会所建构的规范来规定,因此角色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核威慑行为者的角色责任本质上是通过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国际核合作体系的稳定。
约纳斯认为,政治活动比私人活动有更广泛的效果和责任的时间跨度,因此政治活动需要承载更大的责任。(参见Jonas,p.15)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中提出作为政治家的行为者所应该负担的角色责任。行为者“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Weber,p.127)。行为者因在社会关系中道德能动性的强弱差异而承担不同的道德责任。决策者作为拥有特殊权力的支配者、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者与掌握特殊知识的精英,他们的话语权力与信息格局决定其强的道德能动性,因此要担负强的道德责任。武器操作人员、情报搜集人员、决策咨询人员等在核威慑集体中虽然有一定的道德能动性,但核威慑行为的快反应性、高保密性、强服从性使其能动性受到很大限制,因此他们的道德责任相对而言是弱的。实际上,角色责任关涉的是由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带来的道德责任,而不是行为结果引起的行为责任。角色责任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它能克服“有组织不负责任”对行为结果的依赖。
约纳斯就将责任分为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前者是根据行为的结果来确定的,后者则是根据行为者来确定的。形式责任是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实质责任是道德责任,“它是在双重意义下承担责任,一是对客观上托付给他的东西负责,二是通过责任感来支持”(Jonas,p.92)。可见,实质责任是基于行为者本身的,它内含行为者受委托的主管权(authority)与责任情感意识。行为者从第二人称视角认识到他者的主管权是道德能动性的核心,主管权是行为者作出道德回应的理由来源。(参见Morrison,Mota, and Wilhelm,p.10)在行为结果的线性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风险行为中行为责任也是较难界定的,但如果从主管权来审视责任问题,即便行为结果的责任有模糊性,行为者仍然需要对委托者负责,根据理由承担相应的角色责任。
无核国放弃拥核资格并将核安全委托给拥核国,因此拥核国应承担角色责任以保护无核国的核安全。核威慑行为者应担负由拥核国行为代理者角色而带来的道德责任,对本国与无核国家的核安全负责。角色责任能强化个体道德能动性,亦即增强个体行为者的责任感,避免“有组织不负责任”以事后结果为依据带来的责任模糊。
2.前瞻责任 正如约纳斯所言,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能力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伦理关注的是当下的行为后果,而责任伦理则重视前瞻性的责任。(参见Jonas,pp.83-89)这种责任是基于预测而对未来之事提前作出选择的责任。由于核威慑的巨大风险性,行为者不能在结果发生之后再来承担责任。核灾难意味着人类的毁灭,所以主体的行为选择要在结果之先进行。前瞻责任有两层规范性含义:一是行为者积极主动承担的责任主要出于态度而非责备或赞许;二是确保某事将来是这样的,虽然它现在还不是这样的。(参见van de Poel,p.40)前瞻责任主要包括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和事先选择的能力。实际上,道德能动性是指一个人制定策略的能力,这些策略可以符合一组规则,也可以追求某种好处。(参见Lang,p.100)前瞻责任体现的是行为个体在面对未来时的积极态度,其实质是一种促成预期价值目标的道德能动性。
责任伦理认为现代人类科技活动的目的与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难以预测的复杂联系,行动性质的变化必然要求一种新的伦理学。(参见曹刚,第73页)责任伦理的前瞻责任是不同于事后责任的,后者依赖于确定性的线性因果关系。前瞻责任本身面向的是一个基于不确定性的世界,虽然行为者通过预测来促进某一情况的发生,但它的未来结果仍是不确定的。行为者应对未来风险的积极态度是确定的,这正是前瞻责任的核心要义。约纳斯认为,前瞻责任表现在事前对即将作出的行为负责并考虑这件事情将产生的后果,这不是事后再去弥补的空洞责任,而是一种实质的、以目的为导向的责任观。(参见Jonas,p.93)因此,前瞻责任可以克服“有组织不负责任”的线性因果关系归因的局限,充分利用主体的认知能力来规避非线性的未来风险。核威慑是人类对核技术的军事利用,它需要核战略博弈知识、导弹技术知识、信息通讯技术知识等多方面的知识支撑。核威慑行为者对核威慑后果影响的认知相比其他行为者要多得多,他们在选择与决策上具有更强的道德能动性,因此应肩负更大的前瞻责任。
约纳斯的道德责任命令主张,只要主体尚未获得确切的预测知识,尤其是对那些一旦开始就可能具有不可逆性的人类活动,审慎就是比勇敢更好的品质。(参见同上,p.191)因此,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应对核风险是前瞻责任的内在要求。面对可能的不确定性风险,核威慑行为者应该秉持一种面向未来风险的防范意识与审慎立场,在行为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事先进行前瞻性选择,以阻止核战争的发生。
3.关怀责任 关怀作为一种自我关注的动力,在利用认知能力来定义和解释一个有机体的环境时起着建构性而不仅仅是接受性作用。关怀是一种将人类的自我关注建构为具有内在未来性的方式,它与潜在的事物相结合。(参见Groves,p.24)因此也可以说,关怀是人类建构自身的一种方式,其本身蕴含一种面向未来的能力。实际上,自由的能动性建立在关怀的基础之上,关怀在建构人的自由能力上具有重要作用。(参见Shoemaker,pp.106-109)从根本上而言,关怀是能动性的精神源泉,它有益于维护意志自由。
关怀责任是一种不可通过契约来撤销的义务关系,它是对人类整体存在的一种道德关怀,亦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尊重。约纳斯将责任分为自然责任与契约责任。他认为自然责任是契约责任存在的背景与前提,没有自然责任,也就不存在契约责任。(参见Jonas,p.95)关怀责任先于人的选择与认同,它是不可撤销的自然责任。同时,关怀责任对人之自由存在具有本体论的意义。约纳斯认为,自然责任从本体论而言并不保证其已有本质的主体的生存,而是说这种主体应该存在并且受到保护,从而使它变成一种责任。(参见同上,pp.42-43)因此,只要人存在,就会有因人之自由存在而带来的关怀责任,它要求保护人的自由本身。
关怀责任以具有连通性、整体性的伦理特质超越“有组织不负责任”的个体主义价值取向。“有组织不负责任”是个体自由主义带来的后果,它过分关注个体外在行为自由而忽视了个体自由的道德能动性基础,最终侵蚀了个体权利的存在根基。关怀这种自我关注的方式是不同于权利意识的,因为对权利的肯定强调的是个人之间的分离,而对关怀结构的思考则肯定了他们之间的连通性。(参见Groves,p.18)实际上,关怀责任强调行为者对人类整体存在的责任,它根本上是在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也是在维护个体的根本权利。在技术风险成为生存背景的境遇中,核威慑行为者只有对人类整体保持深切关怀才能持久维护自由的道德能动性基础与精神源泉,才能真正守护人的自由与尊严。
核威慑行为者在履行角色责任和前瞻责任之前应对人类整体与未来给予足够的关怀。由于核威慑依赖的核武器蕴含巨大的毁灭力量与附带伤害,它的核辐射影响能够引发人的遗传基因突变,对人类种族延续的完整性构成威胁。核威慑所关涉的核辐射风险,除了使主体与当下的对象发生关联,也与未来人发生伦理关系。核威慑行为者需要保护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与人类种族延续的可能性,亦即保护人面向未来的完整性。具体而言,就是保障人类种族的延续,保证人类基因的完整性与独特性不受核辐射影响。
结 语
核威慑作为关乎人类生死存亡的特殊社会现象,反映了科学技术发展给人类生存方式与交往关系带来的巨大影响。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折射出人类思想观念相对滞后于科技发展所引发的深层社会问题。它既表征着风险社会中科学技术不断挑战人类的规范体系,也反映出人类一些道德责任归因思维方式的弊端,因此人类需要一种既能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又能协调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能够克服“有组织不负责任”归因对行为结果、线性因果关系与个体主义的依赖。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是以行为为基础进行责任归因的,但从行为者视角来看,主体应承担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核威慑行为者因“共同承诺”应该承担“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集体道德责任,因“道德能动性”应该履行角色责任、前瞻责任与关怀责任等个体道德责任,这正是人的自由力量的展现与自由所带来的责任命令。
来源:哲学动态杂志 编辑: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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