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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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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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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20:35: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刘利乐 || 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以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化解为视角
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
——以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
难题的化解为视角
刘利乐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4年第2期
“应用伦理学”栏目
【摘要】“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既表征着风险社会中科学技术不断挑战人类的规范体系,也反映出人类一些道德责任归因思维方式的弊端。人类需要一种既能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又能协调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责任伦理。集体道德责任和个体道德责任具有实在性与关联性,两者之间通过“共同承诺”和“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能够克服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归因对行为结果、线性因果关系与个体主义的依赖。核威慑行为者因“共同承诺”应承担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集体道德责任,因“道德能动性”应肩负角色责任、前瞻责任与关怀责任等个体道德责任。核威慑行为者应对无核国和国家安全负责,不断增强自我责任意识;秉持一种面向未来风险的防范意识与审慎立场,避免核战争的发生;保护人类种族的延续与面向未来的完整性,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
【关键词】核威慑   “有组织不负责任”   责任伦理   集体道德责任   个体道德责任
责任与人类的力量密切关联,随着人类力量的影响范围与强度的改变,人类的责任形态也会随之改变。核技术是人类技术发展中的重大成果,它的发展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核技术的和平利用改变了人类利用能源的方式,也影响了人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核技术的军事利用促使战争的形态发生革命,并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核威慑作为核技术利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带来的责任问题令人类深为困扰,已然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需要关注的重要责任难题。在技术时代,责任的伦理内涵不断延展,责任伦理已成为人类应对危机与防范风险的一种新的责任样式,它有助于人类应对科技力量迅猛发展带来的责任问题。针对核威慑的责任难题,本文一方面对责任伦理的集体道德责任进行强化论证,另一方面从责任伦理中挖掘个体道德责任的思想资源,尝试建构一种协调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责任伦理,以此探索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理论解决方案。
.风险社会中的“有组织不负责任”
近年来在朝鲜核危机、俄乌冲突中的核战争风险表明国际核安全局势日益严峻,这使得核威慑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重视。正如约瑟夫·奈(J.S.Nye)所言,无核武器化在长时间范围内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在当前世界政治框架中实现无核化是不可能的,而这并不影响降低风险的重要性。(参见Nye,p.14)风险主要指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核威慑最大的风险就是可能诱发核战争从而对人类的代际遗传、环境保护乃至生命保存构成直接威胁。作为表征风险社会内在矛盾的典型现象,核威慑揭示了人类自身力量的发展,同时也给人的社会关系带来冲击。
贝克(U.Beck)基于全球环境变化、核安全等现实问题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具有威胁性的现代性力量及其现代化所引发的结果。(参见Beck,1992,pp.6-8)其理论实质是反思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实际上,风险与责任是内在联系的,两者存在的前提都是人的选择自由。由于科学技术拓展了人的选择范围,一种由人自己制造的工具所带来的风险将人类自身推向了全面的风险社会。吉登斯(A.Giddens)将风险分为外在风险与人为风险。外在风险是社会常见的可能性伤害,一般它有规则性地发生,也大体上可以预测。人为风险则是由人类发展进程导致的,尤其是指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后果。由于人类历史只能为新的风险环境提供有限的经验,因此风险是难以预测的。伴随着风险、责任和决策者之间联系的变化,从外在风险到人为风险的转变就带来了责任危机。因为人为风险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嵌入风险的因果关系链条,大多数人为风险状态存在模糊性与反身性,致使风险社会中的责任不能被轻易归因与承担。(参见Giddens,pp.5-8)这也意味着传统社会中那种可回溯的、可度量的责任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责任与力量存在密切关系,责任的基本意义是对力量的一种“回应”(response),亦即力量需要承载的“负担”(burden)。道德责任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是主体对外在义务关系的内在认同。从责任的基础来看,道德责任的产生应是基于主体的自我意愿,任何违背主体自由意愿而强加的外在约束都无法真正内化为道德责任意识。当主体认识到自身在实践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内容,基于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尊重,主体就会将这些义务关系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从外在的责任分配来看,如果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享有意志自由与行为自由,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约纳斯(H.Jonas)对道德责任的理解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承担责任的力量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自由。他认为,自由在人身上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责任。人行动的自由和力量必须受到责任的制约,否则主体将失去实存的世界。(参见Morris,pp.125-133)可见,道德责任实际上是人对自身本质力量的自我限制,它彰显的是人应对物质世界必然性的自由能力。
技术能够影响人承担责任的能力,进而影响责任的结构、形态与范围。约纳斯曾说:“技术的影响力使人的责任扩大至地球上的未来生命。”(约纳斯,第29页)作为具有毁灭人类力量的核技术发展结果的核威慑,它通过宣称或暗示使用核武器来阻止对方的进攻行为,涉及利益主体多、责任关系复杂、责任范围广。核威慑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拥核国家的决策者和公民,还有敌对者、第三方、未来人等。核威慑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责任关系与责任结构的复杂性使得核威慑容易产生责任难题。
一是集体行为中个体行为的责任判断难题。核威慑的实施过程需要决策者、情报系统人员、武器操作人员等共同完成,核威慑以集体之名行事,在较短时间内复杂的、系统的组织行为中可能难以界定个体行为的责任。同时,核威慑存在国际道德与国内公民道德两种不同的道德标准,而国家集体行为的道德要求在总体上要低于个体行为的道德要求。(参见Palmer-Fernandez,pp.207-209)核威慑作为国际社会的集体行为现象,参与个体往往能够以国家自卫权之名行动而淡化对个体自身的道德要求。又由于核威慑并不受国际法律协议的强约束,其在国际社会受到的道德约束相比国内要少。因此,核威慑集体行为给个体行为责任界定带来难度,同时核威慑行为责任判断标准的复杂性也使得责任判断本身具有难度。
二是基于非线性关系的行为结果责任分配难题。核威慑本身所内含的风险逻辑使得责任关系具有非线性。核威慑的实质是主体之间意志相互博弈的过程,也是风险转移的过程。核威慑正是通过制造和转移风险来制造不确定性和恐惧,进而影响对方的意志与行为。核威慑双方在核冲突中的信任、目标、意志等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行为结果,同时在具有复杂性的核威慑系统中个体行为与集体行为以及个体行为与个体行为之间相互影响,因此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互为因果关系,这也使其责任关系呈现非线性特征。核威慑的非线性特质削弱了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致使以行为结果及其线性因果关系为依据来分配责任愈加困难。
总之,核威慑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责任判断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关系的非线性使得行为的线性因果关系链条容易断裂,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责任联系间接化、分散化、潜在化,从而导致责任主体隐匿,容易造成“有组织不负责任”。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可能弱化行为者特别是决策者的责任意识,增大核冲突与核灾难的风险。
贝克认为,“有组织不负责任”是行为者集体制造和分配风险,并设法避免承担责任。(参见Curran,p.326)其实质是集体行为责任与个体行为责任的冲突状态,反映的是责任归因困境。在风险社会中,对一些潜在威胁的责任归因存在难题,因为这些事件是许多个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参见Beck,2006,p.22)由于难以将特定后果归咎于特定行为人,导致“有组织不负责任”的产生。因此,“有组织不负责任”是以行为结果、个体主义与线性因果关系为归因依据的。
然而,“有组织不负责任”的归因方式并不必然适用于以行为者为中心、以非线性因果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责任。一方面,对集体行为的责任归因不同于个体。“有组织不负责任”是集体组织与个体可归责性之间的冲突造成的。集体组织并不是完全的集合体,它是由个体混合而成的新的实体。当集体组织带来伤害之时,个体会试图从这种集体组织中脱离,正是风险生产力量与风险归责力量的脱节导致了“有组织不负责任”。(参见Curran,p.331)实际上,集体责任及其与个体责任的关系是复杂的,仅以个体行为作为责任对象的责任归因模式难以合理解释它们的关系。另一方面,基于线性因果关系的责任归因不同于非线性因果关系。在“有组织不负责任”系统中,风险产生和实现的责任被强加给了个体而不是集体,但由于个体责任适用严格的因果关系要求,个体风险责任问题被技术上复杂的法律程序排除了。(参见Bergkamp,p.1279)从根本上说,“有组织不负责任”现象根源于现代规范体系没有较好地适应当代社会复杂性的因果关系。(参见Curran,p.327)因此,在风险社会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责任关系因非线性关系而变得更加复杂,人类规范体系的一些局限性由此而生。实际上,贝克只看到了风险社会给人类规范体系带来的挑战,并没有反思责任归因的价值前提与事实基础。
针对具有风险性的集体行为,以个体行为结果为对象的线性责任归因方式受到较大限制。由于核威慑需要决策团体、信息情报系统、技术操作系统等集体组织配合,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因此以个体行为结果为对象、以线性因果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责任归因模式较难适用于核威慑集体行为。可见,“有组织不负责任”产生的道德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客观上风险社会给人类道德责任体系带来冲击,二是在主观上人类的一些道德思维定势使责任归因模式存在局限性。因此,化解“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可能路径在于积极面向风险社会,超越这种对行为结果、线性因果关系与个体主义依赖的道德责任归因模式。
.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
由于国际核制度的局限性,对核威慑的法律责任追究缺乏现实可行性,因此对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破解路径不在于论证法律责任的存在问题,而在于证明行为者需要受到道德责任的约束。即便在一些情况下由于道德责任的个体主义、行为结果与线性关系归因方式导致集体行为的道德责任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他责任归因模式下行为者不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实际上,责任伦理能够为解决“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提供理论资源,尽管责任伦理自身有待强化论证。
韦伯在资本主义危机加深、国家政治失败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事先顾及后果”的责任伦理。(参见Weber,pp.120-121)他反对行为个体依凭出于善良意志的信念而为行为推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已具备了毁灭人类的能力,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不确定性风险使得当代社会处于一种普遍的焦虑之中。约纳斯认为,现代技术的发展使以前的伦理框架无法再解释它们,因为传统伦理学没有考量人类生活的全球状况和种族的遥远未来甚至人类种族的存在,人类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和权利概念。(参见Jonas,pp.6-8)正是为适应技术时代的风险特质,约纳斯提出远距离的、整体性的责任伦理,主张对人类整体与未来负责。韦伯的责任伦理所顾及的后果往往是基于确定性思维,它侧重政治危机管理。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则面向风险社会,内含一种全球视野与人类情怀,侧重不确定性风险管控。由于核威慑的非线性特质需要一种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伦理方法,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为化解核威慑的责任难题提供了一种更为契合的理论资源。
约纳斯认为,现代技术文明在伦理学上提出的绝大部分重大问题成了集体政治的事业,因此他的责任伦理不同于传统个体伦理学,而是一种整体伦理学。(参见约纳斯,第13页)基于对科技风险时代个体在承担道德责任能力上的有限性认识,约纳斯提出集体道德责任在应对风险与危机时具有优先性,但他并没有对这种集体道德责任进行前提性反思。一是他没有论证集体道德责任能否独立存在。如果所有的集体道德责任能够还原到个体道德责任,那么对集体道德责任的强调就是多余的。二是他没有揭示集体道德责任的运行机理,没有说明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转换机制,这导致集体道德责任存在难以落实的困境。因此,对责任伦理强化论证的关键在于,对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进行补充说明,并揭示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
第一,对责任伦理的强化论证,应厘清集体道德责任与集体道德能动论、个体还原论的关系。
一方面,集体道德能动论尝试通过集体道德能动性论证集体道德责任,但集体道德能动性并不决定集体道德责任存在的必然性。
集体道德能动论承认集体与个体的联系,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集体有道德责任,那么它的成员也是负有责任的。但它也认为,有时集体负有责任,而个体却没有道德责任。集体道德能动论的核心是基于一种规范性而不是理性,它不同于集体理性能动论。后者认为集体能够理性地完成集体目标,集体能够在理性的决策程序中发布理性的决定,这种理性的连贯性就是一种作为能动者核心要素的意向性状态。集体理性能动论认为,只有能动者才能承担责任,因此理性的集体能够成为道德责任承担者。(参见Copp,2006,pp.213-216)实际上,集体理性能动论并不能从集体的能动性推断出集体是道德能动者,理性的集体能动者并不一定是道德的集体能动者。
集体道德能动论认为,区别集体道德能动者与非道德能动者的关键是规范性能力,具体而言有两个条件:一是集体存在一个有效的规范性远景,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有一种规范性考虑而不总是权宜之计;二是这个规范性视角得到成员的共同支持。(参见Hindriks,p.12)诚然,集体具有能动性并不必然存在集体道德责任。集体只有具备规范性能力,才能承担相关的集体道德责任。核威慑行为集体服务于国家战略,运用战略手段理性地实现国家利益目标。核威慑集体以国家核威慑政策与国家价值目标为依据自觉对集体行为进行约束。同时,核威慑集体的高度组织性确定了成员的支持态度。因此,核威慑集体具有较强的道德能动性,具备承担相关集体道德责任的基础条件。
然而,集体具有道德能动性并不必然存在道德责任。对于具有风险性与非线性的集体行为,以道德能动性来论证道德责任的实在性是存在逻辑断裂的。一般来说,道德能动性越强,道德责任越强。特别对于核威慑等风险性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意图与行为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道德能动性只能说明道德责任的相关性而不能决定道德责任存在的必然性。
另一方面,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论证必须回应个体还原论,因为如果集体道德责任最终都能够完全还原为个体责任,那么集体道德责任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个体还原论认为,个体是承担责任的真实载体,责任最终都可以归因于个体。激进的个体还原论主张,集体道德责任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个体具备集体所有的属性,集体没有任何道德属性。只要每个成员有共同的意图去实现集体目标,那么每个人承担的道德责任都是一样的,它们并不需要集体责任作为传递媒介。(参见Miller,p.390)温和的个体还原论认为,个体道德责任与集体道德责任能够共存,但个体道德责任是基础。它并没有完全否认集体的道德能动性,而是认为它植根于个体的能动性之中。道德责任的目的在于改进行为,集体行为的改进最终都依赖个体行为。(参见Ludwig,p.425
可见,集体道德能动论与个体还原论都是从能动性来辩护或辩驳集体道德责任的,前者从集体能动性出发,后者则以个体能动性为基点。实际上,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可以不依赖于个体道德责任,也可以不依据道德能动性,对集体道德责任实在性的证明应以社会关系为基础。人类只有合作才能实现价值需要,而人类的利益冲突可能会破坏合作,因此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用来协调利益的规范体系。一种道德模型的真理性地位取决于它能否服务社会的基本需要,能否符合社会理想的道德模型。一个集体是否有道德责任可以从它是否存在直接规范集体行为的标准来判断。例如,核武器的运用存在“任何国家都不能攻击平民”这样的规范标准,而人们一般不会使用“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攻击平民”这一规范。(参见Copp,2012,pp.91-93)行为者在利用核武器过程中存在符合社会理想道德模型的规范,其规范对象是集体行为。
核威慑风险在转移扩散过程中是面向每个人的,这种全球性风险客观上创造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核风险对人类整体的生存威胁使人的“类”意识得到发展,它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根基。(参见罗成翼,第29页)基于此,习近平说:“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所有国家都要参与到核安全事务中来,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努力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习近平,第2版)可见,风险的共受性与“类”意识的发展为构建一种关照人类整体利益的集体道德责任奠定了价值基础,这种责任是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基于人类社会关系视角,集体道德责任存在独立的判断标准和价值基础,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个体责任。
第二,对责任伦理的强化论证,需要揭示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如果集体道德责任无法落实为个体道德责任,那么集体道德责任就缺乏现实性。
首先,两种责任之间转换机制的基础是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关系。对于具有非线性关系的风险行为,责任关系的实在性不能建立在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动机与行为结果之上,而是要奠基于自我与他者相互认同的确定性关系之中。实际上,核威慑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是根据“共同承诺”(joint commitment)确立的。集体因“共同承诺”的独立性而承担集体道德责任,个体因参与“共同承诺”而担负集体道德责任。
“共同承诺”理论揭示了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它认为个体之所以因集体的事情而感到内疚,是由于个体参与了作为有关行动基础的一项或多项“共同承诺”。这种“成员负罪感”的目标不是“我”而是“我们的行动”,其指向的是“我们”形成的多元主体。“共同承诺”理论认为,个体成员并非独立具有这种“成员负罪感”,而是在集体负罪感中分享它。实际上,“共同承诺”的基础作用体现在,任何“共同承诺”都规范性地约束各方采取相应行动。“共同承诺”也是责任的核心,成员之间相互回应各方都能够理解的一致性。(参见Gilbert and Priest,pp.31-32)在核威慑集体行为中,个体成员形成两个方面的“共同承诺”:一是“我们保护国家的安全与共同的价值观”,二是“我们不能毁灭人类”。显然,后一承诺是前者的基础与条件,因为没有人类,国家安全也不会存在。
正如约纳斯所说:“如此行动,以使你行为的后果与真正的人之持续生存相一致。”(Jonas, p.11)核威慑行为者的道德责任根源于其对人类持续生存的“共同承诺”,这种“不能毁灭人类”的承诺不仅在行为集体内部具有约束力,在对方集体中也能得到认可。核威慑所蕴含的毁灭力量使双方处于一种“相互脆弱性”的依赖关系之中,它实际也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合作关系。(参见Shue,p.18)因此,“不能毁灭人类”的规范具有普遍性。核威慑集体因“共同承诺”而形成相互共享的集体道德责任,个体之间通过相互回应的一致性来确认自身在集体行动中的道德责任。
其次,两种责任之间是可以兼容的,并不存在价值论上的优先性问题,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差别。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论证并不是要强调集体道德责任的价值优先性,而是说明有些社会规范需要通过集体责任来表达。(参见Copp,2012,p.93)集体道德责任并不排斥个体道德责任,在有些道德情境中社会问题是个体无法单独应对的,它需要集体责任来解决。一些紧急情况可能超出核威慑个体的应对能力,因此它需要核威慑集体来守护责任底线。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集体道德责任是逻辑在先的,也就是要根据现实问题来确立责任分配路径的次序。核威慑道德责任的分配路径不是从个体到集体而是从集体到个体。通过先确定集体的道德责任,然后再根据个体在集体中的地位来界定个体责任。因此,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是可以兼容的。对于风险性较大的核威慑行为,在方法论上可以通过集体道德责任来界定个体道德责任,而在价值论上两种道德责任都有着各自的价值功能。
最后,两种责任之间通过“共同承诺”与“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一方面,对于具有风险性与非线性的集体行为,“共同承诺”确定了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道德能动性则影响道德责任的相关性。核威慑集体因“共同承诺”而承担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集体道德责任,核威慑个体因参与这种“共同承诺”而肩负责任。另一方面,核威慑行为者根据“道德能动性”判断道德责任强弱的相关性。核威慑集体的道德能动性越强,集体道德责任越强;核威慑个体的道德能动性越强,其在集体中的个体道德责任越强。
可见,责任伦理中的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具有实在性与关联性,两者之间通过“共同承诺”和“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两种责任都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这样可以避免“有组织不负责任”以行为为中心所带来的责任难题。
.道德责任的实践形态
上文重点探讨了集体道德责任及其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下文将从个体道德能动性的角度探讨道德责任的实践形态。实际上,集体组织行为的道德责任实践也具有个体性。集体道德责任虽然不能完全还原为个体道德责任,但它是通过个体在集体中的道德责任地位来落实的。
个体道德能动性关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根据理由而行动的能力,二是有意向性状态。(参见Powers,p.228)个体道德能动性呈现的是个体心理与行为的倾向,它与道德意志和道德结果是不同的。道德能动性意味着指向某种道德准则的心理状态,但不要求这种道德准则指向现实对象。道德意志是当条件满足时行为者会形成指向现实对象的心理状态。例如,核威慑行为者宣称如果受到对方核攻击就会对等使用核武器来反击。此时核威慑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只是指向无具体对象的“对等”原则,因为对方还没有发动核攻击。只有当对方发动攻击的条件满足之后,行为者才能形成确定的道德意志。同样,对于核威慑等风险性行为,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与道德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虽然行为者有指向道德准则的意向状态和根据道德准则行动的能力,但这种原先状态与道德结果并没有线性因果关系,因为其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从道德能动性来判断道德责任的方式不同于道德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方式。个体道德能动性关联的是个体道德责任的相关性而不是实在性,它能够影响个体在集体中的道德责任地位。
责任伦理蕴含三个基本的个体道德责任向度:角色责任、前瞻责任和关怀责任,它们可以为集体道德责任的个体性实践提供理论资源。维纳(K.Weiner)认为,核威慑可能是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人们之所以接受它,是因为它一直在执行而不是因为它有意义。由于核威慑战略的制度化,行为主体的能动性可能并不强。(参见Weiner,pp.30-38)实际上,这些道德责任约束的伦理旨归在于维护和增强个体的道德能动性,避免集体组织体系与技术系统压制人的自由与尊严。
1.角色责任
行为者通过角色选择成为具有道德能动性的行为主体,而道德能动性的不可通约性确立了个体在集体行动中的责任地位。(参见Abbarno,p.307)行为者因角色选择而产生一种责任,角色是责任的载体。当行为者自愿选择一定社会角色时,角色赋予行为者在社会关系中的特定权利,并由此带来相应的责任约束。当社会角色是自我选择、自我认同的结果,行为者就需要在道德上承担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角色是由社会的组织与制度所架构的规范来界定的,而认同则是行为者意义的来源,它也是由行为者经由个别化的过程而建构的。(参见Castells,pp.6-7)角色责任是以行为者的自我认同为基础的,也由社会所建构的规范来规定,因此角色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核威慑行为者的角色责任本质上是通过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国际核合作体系的稳定。
约纳斯认为,政治活动比私人活动有更广泛的效果和责任的时间跨度,因此政治活动需要承载更大的责任。(参见Jonas,p.15)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中提出作为政治家的行为者所应该负担的角色责任。行为者“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Weber,p.127)。行为者因在社会关系中道德能动性的强弱差异而承担不同的道德责任。决策者作为拥有特殊权力的支配者、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者与掌握特殊知识的精英,他们的话语权力与信息格局决定其强的道德能动性,因此要担负强的道德责任。武器操作人员、情报搜集人员、决策咨询人员等在核威慑集体中虽然有一定的道德能动性,但核威慑行为的快反应性、高保密性、强服从性使其能动性受到很大限制,因此他们的道德责任相对而言是弱的。实际上,角色责任关涉的是由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带来的道德责任,而不是行为结果引起的行为责任。角色责任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它能克服“有组织不负责任”对行为结果的依赖。
约纳斯就将责任分为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前者是根据行为的结果来确定的,后者则是根据行为者来确定的。形式责任是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实质责任是道德责任,“它是在双重意义下承担责任,一是对客观上托付给他的东西负责,二是通过责任感来支持”(Jonas,p.92)。可见,实质责任是基于行为者本身的,它内含行为者受委托的主管权(authority)与责任情感意识。行为者从第二人称视角认识到他者的主管权是道德能动性的核心,主管权是行为者作出道德回应的理由来源。(参见Morrison,Mota, and Wilhelm,p.10)在行为结果的线性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风险行为中行为责任也是较难界定的,但如果从主管权来审视责任问题,即便行为结果的责任有模糊性,行为者仍然需要对委托者负责,根据理由承担相应的角色责任。
无核国放弃拥核资格并将核安全委托给拥核国,因此拥核国应承担角色责任以保护无核国的核安全。核威慑行为者应担负由拥核国行为代理者角色而带来的道德责任,对本国与无核国家的核安全负责。角色责任能强化个体道德能动性,亦即增强个体行为者的责任感,避免“有组织不负责任”以事后结果为依据带来的责任模糊。
2.前瞻责任
正如约纳斯所言,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能力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伦理关注的是当下的行为后果,而责任伦理则重视前瞻性的责任。(参见Jonas,pp.83-89)这种责任是基于预测而对未来之事提前作出选择的责任。由于核威慑的巨大风险性,行为者不能在结果发生之后再来承担责任。核灾难意味着人类的毁灭,所以主体的行为选择要在结果之先进行。前瞻责任有两层规范性含义:一是行为者积极主动承担的责任主要出于态度而非责备或赞许;二是确保某事将来是这样的,虽然它现在还不是这样的。(参见van de Poel,p.40)前瞻责任主要包括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和事先选择的能力。实际上,道德能动性是指一个人制定策略的能力,这些策略可以符合一组规则,也可以追求某种好处。(参见Lang,p.100)前瞻责任体现的是行为个体在面对未来时的积极态度,其实质是一种促成预期价值目标的道德能动性。
责任伦理认为现代人类科技活动的目的与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难以预测的复杂联系,行动性质的变化必然要求一种新的伦理学。(参见曹刚,第73页)责任伦理的前瞻责任是不同于事后责任的,后者依赖于确定性的线性因果关系。前瞻责任本身面向的是一个基于不确定性的世界,虽然行为者通过预测来促进某一情况的发生,但它的未来结果仍是不确定的。行为者应对未来风险的积极态度是确定的,这正是前瞻责任的核心要义。约纳斯认为,前瞻责任表现在事前对即将作出的行为负责并考虑这件事情将产生的后果,这不是事后再去弥补的空洞责任,而是一种实质的、以目的为导向的责任观。(参见Jonas,p.93)因此,前瞻责任可以克服“有组织不负责任”的线性因果关系归因的局限,充分利用主体的认知能力来规避非线性的未来风险。核威慑是人类对核技术的军事利用,它需要核战略博弈知识、导弹技术知识、信息通讯技术知识等多方面的知识支撑。核威慑行为者对核威慑后果影响的认知相比其他行为者要多得多,他们在选择与决策上具有更强的道德能动性,因此应肩负更大的前瞻责任。
约纳斯的道德责任命令主张,只要主体尚未获得确切的预测知识,尤其是对那些一旦开始就可能具有不可逆性的人类活动,审慎就是比勇敢更好的品质。(参见同上,p.191)因此,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应对核风险是前瞻责任的内在要求。面对可能的不确定性风险,核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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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6 20:35: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刘利乐 || 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以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化解为视角
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
——以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
难题的化解为视角
刘利乐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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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既表征着风险社会中科学技术不断挑战人类的规范体系,也反映出人类一些道德责任归因思维方式的弊端。人类需要一种既能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又能协调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责任伦理。集体道德责任和个体道德责任具有实在性与关联性,两者之间通过“共同承诺”和“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能够克服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归因对行为结果、线性因果关系与个体主义的依赖。核威慑行为者因“共同承诺”应承担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集体道德责任,因“道德能动性”应肩负角色责任、前瞻责任与关怀责任等个体道德责任。核威慑行为者应对无核国和国家安全负责,不断增强自我责任意识;秉持一种面向未来风险的防范意识与审慎立场,避免核战争的发生;保护人类种族的延续与面向未来的完整性,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

【关键词】核威慑   “有组织不负责任”   责任伦理   集体道德责任   个体道德责任



责任与人类的力量密切关联,随着人类力量的影响范围与强度的改变,人类的责任形态也会随之改变。核技术是人类技术发展中的重大成果,它的发展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核技术的和平利用改变了人类利用能源的方式,也影响了人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核技术的军事利用促使战争的形态发生革命,并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核威慑作为核技术利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带来的责任问题令人类深为困扰,已然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需要关注的重要责任难题。在技术时代,责任的伦理内涵不断延展,责任伦理已成为人类应对危机与防范风险的一种新的责任样式,它有助于人类应对科技力量迅猛发展带来的责任问题。针对核威慑的责任难题,本文一方面对责任伦理的集体道德责任进行强化论证,另一方面从责任伦理中挖掘个体道德责任的思想资源,尝试建构一种协调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责任伦理,以此探索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理论解决方案。



一.风险社会中的“有组织不负责任”

近年来在朝鲜核危机、俄乌冲突中的核战争风险表明国际核安全局势日益严峻,这使得核威慑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重视。正如约瑟夫·奈(J.S.Nye)所言,无核武器化在长时间范围内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在当前世界政治框架中实现无核化是不可能的,而这并不影响降低风险的重要性。(参见Nye,p.14)风险主要指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核威慑最大的风险就是可能诱发核战争从而对人类的代际遗传、环境保护乃至生命保存构成直接威胁。作为表征风险社会内在矛盾的典型现象,核威慑揭示了人类自身力量的发展,同时也给人的社会关系带来冲击。

贝克(U.Beck)基于全球环境变化、核安全等现实问题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具有威胁性的现代性力量及其现代化所引发的结果。(参见Beck,1992,pp.6-8)其理论实质是反思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实际上,风险与责任是内在联系的,两者存在的前提都是人的选择自由。由于科学技术拓展了人的选择范围,一种由人自己制造的工具所带来的风险将人类自身推向了全面的风险社会。吉登斯(A.Giddens)将风险分为外在风险与人为风险。外在风险是社会常见的可能性伤害,一般它有规则性地发生,也大体上可以预测。人为风险则是由人类发展进程导致的,尤其是指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后果。由于人类历史只能为新的风险环境提供有限的经验,因此风险是难以预测的。伴随着风险、责任和决策者之间联系的变化,从外在风险到人为风险的转变就带来了责任危机。因为人为风险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嵌入风险的因果关系链条,大多数人为风险状态存在模糊性与反身性,致使风险社会中的责任不能被轻易归因与承担。(参见Giddens,pp.5-8)这也意味着传统社会中那种可回溯的、可度量的责任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责任与力量存在密切关系,责任的基本意义是对力量的一种“回应”(response),亦即力量需要承载的“负担”(burden)。道德责任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是主体对外在义务关系的内在认同。从责任的基础来看,道德责任的产生应是基于主体的自我意愿,任何违背主体自由意愿而强加的外在约束都无法真正内化为道德责任意识。当主体认识到自身在实践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内容,基于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尊重,主体就会将这些义务关系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从外在的责任分配来看,如果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享有意志自由与行为自由,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约纳斯(H.Jonas)对道德责任的理解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承担责任的力量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自由。他认为,自由在人身上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责任。人行动的自由和力量必须受到责任的制约,否则主体将失去实存的世界。(参见Morris,pp.125-133)可见,道德责任实际上是人对自身本质力量的自我限制,它彰显的是人应对物质世界必然性的自由能力。

技术能够影响人承担责任的能力,进而影响责任的结构、形态与范围。约纳斯曾说:“技术的影响力使人的责任扩大至地球上的未来生命。”(约纳斯,第29页)作为具有毁灭人类力量的核技术发展结果的核威慑,它通过宣称或暗示使用核武器来阻止对方的进攻行为,涉及利益主体多、责任关系复杂、责任范围广。核威慑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拥核国家的决策者和公民,还有敌对者、第三方、未来人等。核威慑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责任关系与责任结构的复杂性使得核威慑容易产生责任难题。

一是集体行为中个体行为的责任判断难题。核威慑的实施过程需要决策者、情报系统人员、武器操作人员等共同完成,核威慑以集体之名行事,在较短时间内复杂的、系统的组织行为中可能难以界定个体行为的责任。同时,核威慑存在国际道德与国内公民道德两种不同的道德标准,而国家集体行为的道德要求在总体上要低于个体行为的道德要求。(参见Palmer-Fernandez,pp.207-209)核威慑作为国际社会的集体行为现象,参与个体往往能够以国家自卫权之名行动而淡化对个体自身的道德要求。又由于核威慑并不受国际法律协议的强约束,其在国际社会受到的道德约束相比国内要少。因此,核威慑集体行为给个体行为责任界定带来难度,同时核威慑行为责任判断标准的复杂性也使得责任判断本身具有难度。

二是基于非线性关系的行为结果责任分配难题。核威慑本身所内含的风险逻辑使得责任关系具有非线性。核威慑的实质是主体之间意志相互博弈的过程,也是风险转移的过程。核威慑正是通过制造和转移风险来制造不确定性和恐惧,进而影响对方的意志与行为。核威慑双方在核冲突中的信任、目标、意志等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行为结果,同时在具有复杂性的核威慑系统中个体行为与集体行为以及个体行为与个体行为之间相互影响,因此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互为因果关系,这也使其责任关系呈现非线性特征。核威慑的非线性特质削弱了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致使以行为结果及其线性因果关系为依据来分配责任愈加困难。

总之,核威慑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责任判断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关系的非线性使得行为的线性因果关系链条容易断裂,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责任联系间接化、分散化、潜在化,从而导致责任主体隐匿,容易造成“有组织不负责任”。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可能弱化行为者特别是决策者的责任意识,增大核冲突与核灾难的风险。

贝克认为,“有组织不负责任”是行为者集体制造和分配风险,并设法避免承担责任。(参见Curran,p.326)其实质是集体行为责任与个体行为责任的冲突状态,反映的是责任归因困境。在风险社会中,对一些潜在威胁的责任归因存在难题,因为这些事件是许多个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参见Beck,2006,p.22)由于难以将特定后果归咎于特定行为人,导致“有组织不负责任”的产生。因此,“有组织不负责任”是以行为结果、个体主义与线性因果关系为归因依据的。

然而,“有组织不负责任”的归因方式并不必然适用于以行为者为中心、以非线性因果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责任。一方面,对集体行为的责任归因不同于个体。“有组织不负责任”是集体组织与个体可归责性之间的冲突造成的。集体组织并不是完全的集合体,它是由个体混合而成的新的实体。当集体组织带来伤害之时,个体会试图从这种集体组织中脱离,正是风险生产力量与风险归责力量的脱节导致了“有组织不负责任”。(参见Curran,p.331)实际上,集体责任及其与个体责任的关系是复杂的,仅以个体行为作为责任对象的责任归因模式难以合理解释它们的关系。另一方面,基于线性因果关系的责任归因不同于非线性因果关系。在“有组织不负责任”系统中,风险产生和实现的责任被强加给了个体而不是集体,但由于个体责任适用严格的因果关系要求,个体风险责任问题被技术上复杂的法律程序排除了。(参见Bergkamp,p.1279)从根本上说,“有组织不负责任”现象根源于现代规范体系没有较好地适应当代社会复杂性的因果关系。(参见Curran,p.327)因此,在风险社会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责任关系因非线性关系而变得更加复杂,人类规范体系的一些局限性由此而生。实际上,贝克只看到了风险社会给人类规范体系带来的挑战,并没有反思责任归因的价值前提与事实基础。

针对具有风险性的集体行为,以个体行为结果为对象的线性责任归因方式受到较大限制。由于核威慑需要决策团体、信息情报系统、技术操作系统等集体组织配合,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因此以个体行为结果为对象、以线性因果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责任归因模式较难适用于核威慑集体行为。可见,“有组织不负责任”产生的道德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客观上风险社会给人类道德责任体系带来冲击,二是在主观上人类的一些道德思维定势使责任归因模式存在局限性。因此,化解“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可能路径在于积极面向风险社会,超越这种对行为结果、线性因果关系与个体主义依赖的道德责任归因模式。


二.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

由于国际核制度的局限性,对核威慑的法律责任追究缺乏现实可行性,因此对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的破解路径不在于论证法律责任的存在问题,而在于证明行为者需要受到道德责任的约束。即便在一些情况下由于道德责任的个体主义、行为结果与线性关系归因方式导致集体行为的道德责任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他责任归因模式下行为者不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实际上,责任伦理能够为解决“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提供理论资源,尽管责任伦理自身有待强化论证。

韦伯在资本主义危机加深、国家政治失败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事先顾及后果”的责任伦理。(参见Weber,pp.120-121)他反对行为个体依凭出于善良意志的信念而为行为推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已具备了毁灭人类的能力,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不确定性风险使得当代社会处于一种普遍的焦虑之中。约纳斯认为,现代技术的发展使以前的伦理框架无法再解释它们,因为传统伦理学没有考量人类生活的全球状况和种族的遥远未来甚至人类种族的存在,人类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和权利概念。(参见Jonas,pp.6-8)正是为适应技术时代的风险特质,约纳斯提出远距离的、整体性的责任伦理,主张对人类整体与未来负责。韦伯的责任伦理所顾及的后果往往是基于确定性思维,它侧重政治危机管理。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则面向风险社会,内含一种全球视野与人类情怀,侧重不确定性风险管控。由于核威慑的非线性特质需要一种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伦理方法,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为化解核威慑的责任难题提供了一种更为契合的理论资源。

约纳斯认为,现代技术文明在伦理学上提出的绝大部分重大问题成了集体政治的事业,因此他的责任伦理不同于传统个体伦理学,而是一种整体伦理学。(参见约纳斯,第13页)基于对科技风险时代个体在承担道德责任能力上的有限性认识,约纳斯提出集体道德责任在应对风险与危机时具有优先性,但他并没有对这种集体道德责任进行前提性反思。一是他没有论证集体道德责任能否独立存在。如果所有的集体道德责任能够还原到个体道德责任,那么对集体道德责任的强调就是多余的。二是他没有揭示集体道德责任的运行机理,没有说明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转换机制,这导致集体道德责任存在难以落实的困境。因此,对责任伦理强化论证的关键在于,对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进行补充说明,并揭示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

第一,对责任伦理的强化论证,应厘清集体道德责任与集体道德能动论、个体还原论的关系。

一方面,集体道德能动论尝试通过集体道德能动性论证集体道德责任,但集体道德能动性并不决定集体道德责任存在的必然性。

集体道德能动论承认集体与个体的联系,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集体有道德责任,那么它的成员也是负有责任的。但它也认为,有时集体负有责任,而个体却没有道德责任。集体道德能动论的核心是基于一种规范性而不是理性,它不同于集体理性能动论。后者认为集体能够理性地完成集体目标,集体能够在理性的决策程序中发布理性的决定,这种理性的连贯性就是一种作为能动者核心要素的意向性状态。集体理性能动论认为,只有能动者才能承担责任,因此理性的集体能够成为道德责任承担者。(参见Copp,2006,pp.213-216)实际上,集体理性能动论并不能从集体的能动性推断出集体是道德能动者,理性的集体能动者并不一定是道德的集体能动者。

集体道德能动论认为,区别集体道德能动者与非道德能动者的关键是规范性能力,具体而言有两个条件:一是集体存在一个有效的规范性远景,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有一种规范性考虑而不总是权宜之计;二是这个规范性视角得到成员的共同支持。(参见Hindriks,p.12)诚然,集体具有能动性并不必然存在集体道德责任。集体只有具备规范性能力,才能承担相关的集体道德责任。核威慑行为集体服务于国家战略,运用战略手段理性地实现国家利益目标。核威慑集体以国家核威慑政策与国家价值目标为依据自觉对集体行为进行约束。同时,核威慑集体的高度组织性确定了成员的支持态度。因此,核威慑集体具有较强的道德能动性,具备承担相关集体道德责任的基础条件。

然而,集体具有道德能动性并不必然存在道德责任。对于具有风险性与非线性的集体行为,以道德能动性来论证道德责任的实在性是存在逻辑断裂的。一般来说,道德能动性越强,道德责任越强。特别对于核威慑等风险性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意图与行为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道德能动性只能说明道德责任的相关性而不能决定道德责任存在的必然性。

另一方面,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论证必须回应个体还原论,因为如果集体道德责任最终都能够完全还原为个体责任,那么集体道德责任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个体还原论认为,个体是承担责任的真实载体,责任最终都可以归因于个体。激进的个体还原论主张,集体道德责任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个体具备集体所有的属性,集体没有任何道德属性。只要每个成员有共同的意图去实现集体目标,那么每个人承担的道德责任都是一样的,它们并不需要集体责任作为传递媒介。(参见Miller,p.390)温和的个体还原论认为,个体道德责任与集体道德责任能够共存,但个体道德责任是基础。它并没有完全否认集体的道德能动性,而是认为它植根于个体的能动性之中。道德责任的目的在于改进行为,集体行为的改进最终都依赖个体行为。(参见Ludwig,p.425

可见,集体道德能动论与个体还原论都是从能动性来辩护或辩驳集体道德责任的,前者从集体能动性出发,后者则以个体能动性为基点。实际上,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可以不依赖于个体道德责任,也可以不依据道德能动性,对集体道德责任实在性的证明应以社会关系为基础。人类只有合作才能实现价值需要,而人类的利益冲突可能会破坏合作,因此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用来协调利益的规范体系。一种道德模型的真理性地位取决于它能否服务社会的基本需要,能否符合社会理想的道德模型。一个集体是否有道德责任可以从它是否存在直接规范集体行为的标准来判断。例如,核武器的运用存在“任何国家都不能攻击平民”这样的规范标准,而人们一般不会使用“任何一个人都不能攻击平民”这一规范。(参见Copp,2012,pp.91-93)行为者在利用核武器过程中存在符合社会理想道德模型的规范,其规范对象是集体行为。

核威慑风险在转移扩散过程中是面向每个人的,这种全球性风险客观上创造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核风险对人类整体的生存威胁使人的“类”意识得到发展,它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根基。(参见罗成翼,第29页)基于此,习近平说:“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所有国家都要参与到核安全事务中来,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努力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习近平,第2版)可见,风险的共受性与“类”意识的发展为构建一种关照人类整体利益的集体道德责任奠定了价值基础,这种责任是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基于人类社会关系视角,集体道德责任存在独立的判断标准和价值基础,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个体责任。

第二,对责任伦理的强化论证,需要揭示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如果集体道德责任无法落实为个体道德责任,那么集体道德责任就缺乏现实性。

首先,两种责任之间转换机制的基础是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关系。对于具有非线性关系的风险行为,责任关系的实在性不能建立在具有不确定性的行为动机与行为结果之上,而是要奠基于自我与他者相互认同的确定性关系之中。实际上,核威慑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是根据“共同承诺”(joint commitment)确立的。集体因“共同承诺”的独立性而承担集体道德责任,个体因参与“共同承诺”而担负集体道德责任。

“共同承诺”理论揭示了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它认为个体之所以因集体的事情而感到内疚,是由于个体参与了作为有关行动基础的一项或多项“共同承诺”。这种“成员负罪感”的目标不是“我”而是“我们的行动”,其指向的是“我们”形成的多元主体。“共同承诺”理论认为,个体成员并非独立具有这种“成员负罪感”,而是在集体负罪感中分享它。实际上,“共同承诺”的基础作用体现在,任何“共同承诺”都规范性地约束各方采取相应行动。“共同承诺”也是责任的核心,成员之间相互回应各方都能够理解的一致性。(参见Gilbert and Priest,pp.31-32)在核威慑集体行为中,个体成员形成两个方面的“共同承诺”:一是“我们保护国家的安全与共同的价值观”,二是“我们不能毁灭人类”。显然,后一承诺是前者的基础与条件,因为没有人类,国家安全也不会存在。

正如约纳斯所说:“如此行动,以使你行为的后果与真正的人之持续生存相一致。”(Jonas, p.11)核威慑行为者的道德责任根源于其对人类持续生存的“共同承诺”,这种“不能毁灭人类”的承诺不仅在行为集体内部具有约束力,在对方集体中也能得到认可。核威慑所蕴含的毁灭力量使双方处于一种“相互脆弱性”的依赖关系之中,它实际也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合作关系。(参见Shue,p.18)因此,“不能毁灭人类”的规范具有普遍性。核威慑集体因“共同承诺”而形成相互共享的集体道德责任,个体之间通过相互回应的一致性来确认自身在集体行动中的道德责任。

其次,两种责任之间是可以兼容的,并不存在价值论上的优先性问题,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差别。对集体道德责任的论证并不是要强调集体道德责任的价值优先性,而是说明有些社会规范需要通过集体责任来表达。(参见Copp,2012,p.93)集体道德责任并不排斥个体道德责任,在有些道德情境中社会问题是个体无法单独应对的,它需要集体责任来解决。一些紧急情况可能超出核威慑个体的应对能力,因此它需要核威慑集体来守护责任底线。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集体道德责任是逻辑在先的,也就是要根据现实问题来确立责任分配路径的次序。核威慑道德责任的分配路径不是从个体到集体而是从集体到个体。通过先确定集体的道德责任,然后再根据个体在集体中的地位来界定个体责任。因此,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是可以兼容的。对于风险性较大的核威慑行为,在方法论上可以通过集体道德责任来界定个体道德责任,而在价值论上两种道德责任都有着各自的价值功能。

最后,两种责任之间通过“共同承诺”与“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一方面,对于具有风险性与非线性的集体行为,“共同承诺”确定了集体道德责任的实在性,道德能动性则影响道德责任的相关性。核威慑集体因“共同承诺”而承担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集体道德责任,核威慑个体因参与这种“共同承诺”而肩负责任。另一方面,核威慑行为者根据“道德能动性”判断道德责任强弱的相关性。核威慑集体的道德能动性越强,集体道德责任越强;核威慑个体的道德能动性越强,其在集体中的个体道德责任越强。

可见,责任伦理中的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具有实在性与关联性,两者之间通过“共同承诺”和“道德能动性”进行转换。两种责任都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这样可以避免“有组织不负责任”以行为为中心所带来的责任难题。



三.道德责任的实践形态

上文重点探讨了集体道德责任及其与个体道德责任之间的转换机制,下文将从个体道德能动性的角度探讨道德责任的实践形态。实际上,集体组织行为的道德责任实践也具有个体性。集体道德责任虽然不能完全还原为个体道德责任,但它是通过个体在集体中的道德责任地位来落实的。

个体道德能动性关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根据理由而行动的能力,二是有意向性状态。(参见Powers,p.228)个体道德能动性呈现的是个体心理与行为的倾向,它与道德意志和道德结果是不同的。道德能动性意味着指向某种道德准则的心理状态,但不要求这种道德准则指向现实对象。道德意志是当条件满足时行为者会形成指向现实对象的心理状态。例如,核威慑行为者宣称如果受到对方核攻击就会对等使用核武器来反击。此时核威慑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只是指向无具体对象的“对等”原则,因为对方还没有发动核攻击。只有当对方发动攻击的条件满足之后,行为者才能形成确定的道德意志。同样,对于核威慑等风险性行为,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与道德结果之间是非线性关系。虽然行为者有指向道德准则的意向状态和根据道德准则行动的能力,但这种原先状态与道德结果并没有线性因果关系,因为其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从道德能动性来判断道德责任的方式不同于道德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方式。个体道德能动性关联的是个体道德责任的相关性而不是实在性,它能够影响个体在集体中的道德责任地位。

责任伦理蕴含三个基本的个体道德责任向度:角色责任、前瞻责任和关怀责任,它们可以为集体道德责任的个体性实践提供理论资源。维纳(K.Weiner)认为,核威慑可能是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人们之所以接受它,是因为它一直在执行而不是因为它有意义。由于核威慑战略的制度化,行为主体的能动性可能并不强。(参见Weiner,pp.30-38)实际上,这些道德责任约束的伦理旨归在于维护和增强个体的道德能动性,避免集体组织体系与技术系统压制人的自由与尊严。

1.角色责任
行为者通过角色选择成为具有道德能动性的行为主体,而道德能动性的不可通约性确立了个体在集体行动中的责任地位。(参见Abbarno,p.307)行为者因角色选择而产生一种责任,角色是责任的载体。当行为者自愿选择一定社会角色时,角色赋予行为者在社会关系中的特定权利,并由此带来相应的责任约束。当社会角色是自我选择、自我认同的结果,行为者就需要在道德上承担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角色是由社会的组织与制度所架构的规范来界定的,而认同则是行为者意义的来源,它也是由行为者经由个别化的过程而建构的。(参见Castells,pp.6-7)角色责任是以行为者的自我认同为基础的,也由社会所建构的规范来规定,因此角色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责任。核威慑行为者的角色责任本质上是通过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国际核合作体系的稳定。

约纳斯认为,政治活动比私人活动有更广泛的效果和责任的时间跨度,因此政治活动需要承载更大的责任。(参见Jonas,p.15)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中提出作为政治家的行为者所应该负担的角色责任。行为者“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Weber,p.127)。行为者因在社会关系中道德能动性的强弱差异而承担不同的道德责任。决策者作为拥有特殊权力的支配者、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者与掌握特殊知识的精英,他们的话语权力与信息格局决定其强的道德能动性,因此要担负强的道德责任。武器操作人员、情报搜集人员、决策咨询人员等在核威慑集体中虽然有一定的道德能动性,但核威慑行为的快反应性、高保密性、强服从性使其能动性受到很大限制,因此他们的道德责任相对而言是弱的。实际上,角色责任关涉的是由行为者的道德能动性带来的道德责任,而不是行为结果引起的行为责任。角色责任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的,它能克服“有组织不负责任”对行为结果的依赖。

约纳斯就将责任分为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前者是根据行为的结果来确定的,后者则是根据行为者来确定的。形式责任是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实质责任是道德责任,“它是在双重意义下承担责任,一是对客观上托付给他的东西负责,二是通过责任感来支持”(Jonas,p.92)。可见,实质责任是基于行为者本身的,它内含行为者受委托的主管权(authority)与责任情感意识。行为者从第二人称视角认识到他者的主管权是道德能动性的核心,主管权是行为者作出道德回应的理由来源。(参见Morrison,Mota, and Wilhelm,p.10)在行为结果的线性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风险行为中行为责任也是较难界定的,但如果从主管权来审视责任问题,即便行为结果的责任有模糊性,行为者仍然需要对委托者负责,根据理由承担相应的角色责任。

无核国放弃拥核资格并将核安全委托给拥核国,因此拥核国应承担角色责任以保护无核国的核安全。核威慑行为者应担负由拥核国行为代理者角色而带来的道德责任,对本国与无核国家的核安全负责。角色责任能强化个体道德能动性,亦即增强个体行为者的责任感,避免“有组织不负责任”以事后结果为依据带来的责任模糊。

2.前瞻责任
正如约纳斯所言,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能力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伦理关注的是当下的行为后果,而责任伦理则重视前瞻性的责任。(参见Jonas,pp.83-89)这种责任是基于预测而对未来之事提前作出选择的责任。由于核威慑的巨大风险性,行为者不能在结果发生之后再来承担责任。核灾难意味着人类的毁灭,所以主体的行为选择要在结果之先进行。前瞻责任有两层规范性含义:一是行为者积极主动承担的责任主要出于态度而非责备或赞许;二是确保某事将来是这样的,虽然它现在还不是这样的。(参见van de Poel,p.40)前瞻责任主要包括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和事先选择的能力。实际上,道德能动性是指一个人制定策略的能力,这些策略可以符合一组规则,也可以追求某种好处。(参见Lang,p.100)前瞻责任体现的是行为个体在面对未来时的积极态度,其实质是一种促成预期价值目标的道德能动性。

责任伦理认为现代人类科技活动的目的与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难以预测的复杂联系,行动性质的变化必然要求一种新的伦理学。(参见曹刚,第73页)责任伦理的前瞻责任是不同于事后责任的,后者依赖于确定性的线性因果关系。前瞻责任本身面向的是一个基于不确定性的世界,虽然行为者通过预测来促进某一情况的发生,但它的未来结果仍是不确定的。行为者应对未来风险的积极态度是确定的,这正是前瞻责任的核心要义。约纳斯认为,前瞻责任表现在事前对即将作出的行为负责并考虑这件事情将产生的后果,这不是事后再去弥补的空洞责任,而是一种实质的、以目的为导向的责任观。(参见Jonas,p.93)因此,前瞻责任可以克服“有组织不负责任”的线性因果关系归因的局限,充分利用主体的认知能力来规避非线性的未来风险。核威慑是人类对核技术的军事利用,它需要核战略博弈知识、导弹技术知识、信息通讯技术知识等多方面的知识支撑。核威慑行为者对核威慑后果影响的认知相比其他行为者要多得多,他们在选择与决策上具有更强的道德能动性,因此应肩负更大的前瞻责任。

约纳斯的道德责任命令主张,只要主体尚未获得确切的预测知识,尤其是对那些一旦开始就可能具有不可逆性的人类活动,审慎就是比勇敢更好的品质。(参见同上,p.191)因此,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应对核风险是前瞻责任的内在要求。面对可能的不确定性风险,核威慑行为者应该秉持一种面向未来风险的防范意识与审慎立场,在行为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事先进行前瞻性选择,以阻止核战争的发生。

3.关怀责任
关怀作为一种自我关注的动力,在利用认知能力来定义和解释一个有机体的环境时起着建构性而不仅仅是接受性作用。关怀是一种将人类的自我关注建构为具有内在未来性的方式,它与潜在的事物相结合。(参见Groves,p.24)因此也可以说,关怀是人类建构自身的一种方式,其本身蕴含一种面向未来的能力。实际上,自由的能动性建立在关怀的基础之上,关怀在建构人的自由能力上具有重要作用。(参见Shoemaker,pp.106-109)从根本上而言,关怀是能动性的精神源泉,它有益于维护意志自由。

关怀责任是一种不可通过契约来撤销的义务关系,它是对人类整体存在的一种道德关怀,亦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尊重。约纳斯将责任分为自然责任与契约责任。他认为自然责任是契约责任存在的背景与前提,没有自然责任,也就不存在契约责任。(参见Jonas,p.95)关怀责任先于人的选择与认同,它是不可撤销的自然责任。同时,关怀责任对人之自由存在具有本体论的意义。约纳斯认为,自然责任从本体论而言并不保证其已有本质的主体的生存,而是说这种主体应该存在并且受到保护,从而使它变成一种责任。(参见同上,pp.42-43)因此,只要人存在,就会有因人之自由存在而带来的关怀责任,它要求保护人的自由本身。

关怀责任以具有连通性、整体性的伦理特质超越“有组织不负责任”的个体主义价值取向。“有组织不负责任”是个体自由主义带来的后果,它过分关注个体外在行为自由而忽视了个体自由的道德能动性基础,最终侵蚀了个体权利的存在根基。关怀这种自我关注的方式是不同于权利意识的,因为对权利的肯定强调的是个人之间的分离,而对关怀结构的思考则肯定了他们之间的连通性。(参见Groves,p.18)实际上,关怀责任强调行为者对人类整体存在的责任,它根本上是在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也是在维护个体的根本权利。在技术风险成为生存背景的境遇中,核威慑行为者只有对人类整体保持深切关怀才能持久维护自由的道德能动性基础与精神源泉,才能真正守护人的自由与尊严。

核威慑行为者在履行角色责任和前瞻责任之前应对人类整体与未来给予足够的关怀。由于核威慑依赖的核武器蕴含巨大的毁灭力量与附带伤害,它的核辐射影响能够引发人的遗传基因突变,对人类种族延续的完整性构成威胁。核威慑所关涉的核辐射风险,除了使主体与当下的对象发生关联,也与未来人发生伦理关系。核威慑行为者需要保护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与人类种族延续的可能性,亦即保护人面向未来的完整性。具体而言,就是保障人类种族的延续,保证人类基因的完整性与独特性不受核辐射影响。



结   语

核威慑作为关乎人类生死存亡的特殊社会现象,反映了科学技术发展给人类生存方式与交往关系带来的巨大影响。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折射出人类思想观念相对滞后于科技发展所引发的深层社会问题。它既表征着风险社会中科学技术不断挑战人类的规范体系,也反映出人类一些道德责任归因思维方式的弊端,因此人类需要一种既能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又能协调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的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能够克服“有组织不负责任”归因对行为结果、线性因果关系与个体主义的依赖。核威慑“有组织不负责任”难题是以行为为基础进行责任归因的,但从行为者视角来看,主体应承担集体道德责任与个体道德责任。核威慑行为者因“共同承诺”应该承担“面向人类整体与未来”的集体道德责任,因“道德能动性”应该履行角色责任、前瞻责任与关怀责任等个体道德责任,这正是人的自由力量的展现与自由所带来的责任命令。

来源:哲学动态杂志
编辑:程正元

173#
 楼主| 发表于 2024-3-27 20:34:00 | 只看该作者
尼尔·曼森 奥诺拉·奥尼尔 | 重新思考生命伦理中的知情同意
[英] 尼尔·曼森 [英]奥诺拉·奥尼尔 著
胡位钧
ISBN:978-7-100-23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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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内容简介
知情同意原则已被视为医学与生命伦理的基石,但其制度发展却日趋烦琐和形式化,甚至异化成为医疗和研究机构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本书作为当代学界反思知情同意制度之形式化和异化的代表性著作,摆脱了局限于知情同意讨论知情同意的狭隘性,摆脱了所谓知情同意保障“个人自主性”的思维定势,摆脱了聚焦于知情和同意而无视实际的知情和同意能力的“制度性虚伪”,而将知情同意置于哲学认识论和语言哲学的思考框架、置于围绕知情和同意而开展的沟通交互活动中进行考察,由此形成了迄今对于知情同意最深刻和最具影响力的论述。本书出版以来,被西方国家的研究者以及医学、生命科学、法律、公共伦理和公共政策的从业者视为必读书。
02
新书目录
前言
致谢
第一章 同意:纽伦堡、赫尔辛基及其超越
引言
始于纽伦堡
延伸范围:从研究伦理到临床伦理
提升标准:明示和具体的同意
强化正当性:追求个人自主性
加强监管:同意制度
结论
第二章 信息与沟通:偏离于行为之外
构想知情同意
扭曲的两个层面
信息的形成与偏离
管道/容器的隐喻掩盖了什么
结论
第三章 告知与沟通:回到行为
行为
沟通行为
沟通规范
信息与沟通的两个“模型”
第四章 如何重新思考知情同意
引言:知情同意的两个模型
同意的交互活动:超越自主性
同意交互活动的正当性:同意放弃权利诉求
范围和标准
同意交互活动:沟通的标准
同意交互活动:承诺
结论:实践中的同意
第五章 信息隐私与数据保护
信息隐私权
信息权利和义务
信息隐私权:聚焦内容
数据保护立法:第二位信息义务
重新思考信息隐私
……
第六章 遗传信息与遗传例外论
第七章 信任、责任与透明
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组织机构及其文献
索引
03
作者简介
尼尔·曼森(Neil C. Manson),哲学博士,英国兰开斯特大学(Lancaster University)哲学与公共政策学院高级讲师,常年从事“同意”问题研究,在《生命伦理》(Bioethics)、《医学伦理杂志》(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医学与哲学杂志》(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等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l),英国剑桥大学荣休教授,曾经担任剑桥大学纽纳姆学院(Newnham College Cambridge)院长、英国哲学学会(British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主席、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主席、英国人类遗传学咨询委员会(Human Genetics Advisory Commission)执行主席、英国国家学术院(British Academy)主席,以及英国平等与人权委员会(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主席等职务,被誉为当今世界最杰出的康德哲学继承者。著有《生命伦理中的自主与信任》(Autonomy and Trust in Bioethics)、《建构权威:康德哲学中的理性、政治与阐释》(Constructing Authorities: Reason, Politics, and Interpretation in Kant's Philosophy)等十余部作品。
04
译者简介
胡位钧,法学博士,公共管理学博士后,《世界卫生组织公报》(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审稿人。近期的研究成果发表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哥伦比亚亚洲法杂志》(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以及哈佛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哈佛调解法学评论》(Harvard Negotiation Law Review),并已出版《信任与统治》(Trust and Rule)等学术译著六部。
05
译者序
1908年1月,玛丽·施伦多夫因胃部不适前往纽约医院协会就医,驻院内科医生在病人体内发现纤维肿瘤,巡院外科医生参与会诊并建议实施手术。在法庭上,原告声称曾向医生表示:她愿意接受麻醉检查以进一步确定病情,但“绝不动手术”。然而,医生在实施麻醉检查的过程中切除了她的肿瘤。手术的意外后果是病人左臂坏疽,并因此导致数根手指截除。施伦多夫诉称两位医生在既未告知其手术风险,又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纽约州上诉法院,主审法官是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时间是1914年4月14日。
庭审聚焦于以下核心问题,即医院是否应当为其医护人员的医疗过错承担责任?卡多佐认为该问题涉及两个要点:一是被告医院的性质。纽约医院协会是非营利性慈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不领取薪资,病人不承担医疗费;即便是住院期间的膳食开支,力所能及的病人仅象征性地每周交纳7美元,而力所不及的病人则完全免费。卡多佐认为,在患者与慈善性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默示弃权:接受慈善性救助等同于放弃了追索医疗过失责任的权利,被告医院因此免于承担医疗过失责任。二是被告医院与当事医生的关系。卡多佐认为,作为慈善性医疗机构,被告医院只是为医生的诊疗活动提供了便利,由于并非雇用医生开展诊疗活动,因而两位当事医生应当被视为独立合同当事人而非医院的雇员:后者遵循医院指令、完成医院的任务和目标,而前者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地开展诊疗活动。由于被告医院既不指派也不干预医生的诊疗活动,因而此案中的医疗过失责任理应由当事医生承担。
如果判决仅止于此,“施伦多夫诉纽约医院协会”案不过是立足于1876年“麦克唐纳诉麻省总医院”案的主张,从“默示弃权”和“雇主责任”两个方面对慈善性医疗机构的免责原则进行了扩大解释。尽管卡多佐的这一解释一度被称为“施伦多夫规则”,但被1957年“宾诉图尼格”案的判决推翻,后者确立了医院应当为医生的医疗过失承担雇主责任的原则。在施伦多夫案中,卡多佐的重大贡献不在于如何确定过失侵权,而在于将未经患者同意的手术界定为故意侵害。他在判决书中写道:“每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有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外科医生未经病人同意开展手术,这一行为构成了对病人身体的侵犯,故而应当对由此所造成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论断再次确立了患者的同意权,并为后世从信息公开到隐私保护等一系列患者的权利奠定了法理和先例基础。
在此之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法院也曾经对患者的同意权有所论述。卡多佐的判决之所以影响巨大,原因之一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对于滥用人体实验的反思。1946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23名主持人体实验的纳粹医生提起公诉,而诉讼中的最大难题是:被告辩称,他们所开展的人体实验与世界其他地区的类似实验并无本质区别。实际上,就在纽伦堡审判尚在进行时,美国公共卫生局在阿拉巴马州的塔斯基吉所开展的梅毒实验仍未停息:在1932至1972年的40年里,427名美国非洲裔男性梅毒患者在未被如实告知病情、197名非洲裔健康男性在未被如实告知实验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了人体梅毒实验;即便在1943年青霉素已被证实能够有效医治梅毒之后,实验人员仍然采用疗效甚微、但令患者极度痛苦的治疗手段,而此举只是为了观察梅毒的持续发病过程,以便向美国的医学团体和学术期刊提供研究数据。此外,也就在参与纽伦堡检方工作的美国医生向美国战争罪行法律顾问委员会提交事后被称为《纽伦堡守则》的医学实验六项原则时,美国公共卫生局正在南美洲的危地马拉开展另一项人体梅毒实验:在1946至1948年间,大约5500名危地马拉人——包括超过1000名儿童、500名精神病患者和600名士兵——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接注射或是人为感染了梅毒、淋病等病毒,以此检测青霉素等药物的治疗效果。
诸如此类的医学实验及其所造成的灾难发人深省,卡多佐判决中的患者同意原则与《纽伦堡守则》中的受试者自愿同意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医学团体所接受,并最终在1964年汇聚成为《赫尔辛基宣言》。同意权与知情权也日趋结合而逐渐为一系列司法判决所确认:例如,在“萨尔戈诉斯坦福大学董事会和斯坦福大学医院”案中,法庭首次在司法判决中采用了“知情同意”一词,认为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一切有可能影响其权益的事实,即便是极其细微的手术风险,亦有告知的义务;在“纳坦森诉克兰”案中,法庭认为尽管患者同意实施手术,但倘若医生未尽其所能地告知所有——作为患者同意之理性基础的——事实,则医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科布斯诉格兰特”案中,法庭认为患者的“知情”范围应当依从患者的需要而非医生的判断而定。知情同意的生命伦理原则日益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确认。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正式写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1219条重申了这一原则,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若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寥寥数语的一条规定,写尽了一个世纪以来知情同意权的艰难历程。
然而,与知情同意原则日益被接受并被广泛地视为生命伦理之基石相伴随的,是知情同意的制度要求日趋严苛、复杂、繁琐和难以真正落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原本旨在保护患者和受试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制度,正在异化成为为医疗和研究机构限缩和规避法律责任提供证据的方式。知情同意制度的形式化和异化促使人们对其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反思。读者眼前的这部《重新思考生命伦理中的知情同意》便是这一反思的杰出代表和最具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几乎与所有对于知情同意的思考不同,这部著作摆脱了局限于知情同意讨论知情同意的狭隘性,摆脱了知情同意保障所谓“个人自主性”的思维定势,摆脱了聚焦于知情和同意而无视知情和同意的实际能力的“制度性虚伪”,而将知情同意置于哲学认识论、语言哲学,以及围绕知情和同意而展开的沟通交互活动中进行考察,由此形成了迄今对于知情同意的最深刻的论述。这部著作自2007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以来,已被各类学术专著和论文引用913次,并被西方国家的研究者以及医学、生命科学、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从业者视为必读书。
本书是由尼尔·曼森和奥诺拉·奥尼尔合作完成。尼尔·曼森是是英国兰卡斯特大学(Lancaster University)哲学高级讲师。奥诺拉·奥尼尔是剑桥大学荣休教授,曾经担任剑桥大学纽纳姆学院(Newnham College Cambridge)院长、英国哲学学会(British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主席、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主席、英国人类遗传学咨询委员会(Human Genetics Advisory Commission)执行主席、英国国家学术院(British Academy)主席、以及英国平等与人权委员会(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主席。奥诺拉·奥尼尔早年就读于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曾经师从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即《正义论》作者)攻读博士学位,并在罗伯特·诺齐克(即《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作者)的引导下专注于康德研究。近乎一生的对于康德哲学的热爱和深入研究,使奥诺拉·奥尼尔成为当今世界最杰出的康德哲学的继承者之一,而她立足于康德的实践哲学而对生命伦理学的探索,则让生命伦理领域中一些看似无解的道德难题拨云见日而趋于澄明,让许多看似外在的道德律令显现出了自律的内在必然性。1999年,奥诺拉·奥尼尔因其在学术和公共事务的杰出贡献被册封为“本加维的奥尼尔女男爵”(Baroness O’Neill of Bengarve),并被指定为英国上议院终身议员。
正如前文所言,翻译和出版这部著作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与此同时,其对于实务的指导意义也不容小觑。近年来,我国的医学和生命科学研究突飞猛进,诸多领域已跻身世界领先行列。但在此过程中,出于对于生命伦理(包括医学伦理和环境伦理)的忽视、轻视和薄弱研究,导致近年来的一些研究(例如基因编辑、基因数据尤其是特定人种的基因数据外泄等)既引发巨大争议,也在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留下隐患。将生命伦理学领域内的经典著作介绍给国内读者有助于扩展和深化这一领域的公共讨论,也有助于提升我国的研究者、实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大众对于生命及其伦理议题的理解和重视。
胡位钧
2023年4月19日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ixnJL-Cns6yY7hgcT7WfQ
编辑:程正元

17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9 23:02: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道德感”抑或“道德情感”
——论休谟和哈奇森道德基本根据的分野
李薇
作者简介:李薇,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编审(北京 100732)。
摘  要:休谟和哈奇森同为18世纪英国道德情感主义的主要代表。尽管休谟继承了哈奇森道德根据于情感的观点,但他在讨论道德根据时,所使用的基本概念逐渐呈现出由“道德感”向“道德情感”转化的现象。休谟的根本目的是彻底瓦解道德感的神学基础,将道德完全奠定在人性真实的、普遍的情感之上。在基础概念的转化中,休谟一方面为道德情感增加了历史内涵,出现用历史给道德定位的显著倾向;另一方面休谟为道德情感增加了社会内涵,反映出他对道德和社会关系的深刻思考。因而,系统全面地辨析休谟和哈奇森关于道德根据的论述,不仅可以清晰展现两者道德学说的不同进路,还有助于把握整个道德情感主义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道德感  道德情感  历史  社会
一、引言
“道德的区别源自道德感”(moral distinctions derived from a moral sense) ,是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 论道德”中对哈奇森道德感学说的明确支持。虽然休谟言明自己受惠于哈奇森的道德感学说,但他在基础概念的使用中逐渐流露出非常明显的变化,呈现出由“道德感”(a/the moral sense)逐渐向“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的过渡。我们知道,休谟建构道德学说运用了基础主义或还原主义的方法,即试图将所有与道德相关的问题都还原到一个或几个基本概念来加以说明。因此,基础概念的转化预示着休谟建构道德学说的进路发生了变化,我们能从中洞悉他与哈奇森在道德基本根据上的分歧。正如路易基·特科所言,“一旦确立了道德区分源自情感,休谟就与哈奇森分道扬镳了”。休谟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对待道德哲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使道德成为一门规范科学,因此就应该将任何超自然的观念和假设完全从道德根基排除出去,彻底从有关人的一切实际情感中推导出具有普遍效力的原则和规范。
目前,有的学者已经注意到休谟在使用道德基本概念时的这一变化,但是他们并未深入阐明其中的原因。比如,迈克尔·L.弗雷泽明确表示:“为了强调他们与哈奇森的区别,休谟和斯密极少使用‘道德感’这个词,他们更多使用‘道德情感’这个词。” 弗雷泽提供的理由比较笼统,即休谟和斯密都对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作了批判,认为它神秘且无法解释。还有一些学者在提及休谟关于道德区分的根据时,将道德感和道德情感这两个概念并列在一起使用,有时甚至出现混用的情况,如大卫·D.拉斐尔、弗雷德里克·科普勒斯顿、大卫·F.诺顿和伊丽莎白·S.拉德克利夫。还有一些学者,如麦克纳布,则直接使用“moral sentiment”。在笔者看来,上述研究鲜少对休谟和哈奇森在道德基本根据上的分歧进行系统论述,这不仅无助于我们理解休谟对道德感学说的继承和批判,也遮蔽了休谟进行概念转化的内在逻辑和深刻原因。
综上,本文以休谟道德根据所使用的基础概念从“道德感”向“道德情感”转化这一基本事实出发,分析并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和逻辑,分别阐明休谟在这一转化过程中为道德情感增加的两个重要内涵,即历史内涵和社会内涵,旨在系统而全面地厘清休谟和哈奇森在道德根据上的分歧,以揭示两者建构道德学说的不同进路。
二、从“道德感”到“道德情感”的转化
在《人性论》的摘要中,休谟曾明确表示,要使人性科学或道德哲学成为规范科学,我们就应当通过一种规范的方法(in a regular manner)对人的感觉和情感进行细致解剖和分析。这要求我们先从一个可靠的经验事实(基础概念)出发,推理出一系列具有融贯的、自洽的原则、命题或者真理,进而形成一个稳定的体系;同时,这些原则之间应该相互印证、相互支撑。“如果我们在考察若干现象时发现,这些现象可以被归结为一个共同的原则,而且可以从这个原则推出另一个原则,那么我们就将得到少数几个简单的原则,所有其他原则都将依赖于它们之上。”从休谟对道德哲学的上述要求中,我们就能大致推测出他所认为的道德根据应该具备的基本特征:唯有那些可靠的、稳定的、普遍的情感才适合为道德奠基,进而可以作为人们区分道德善恶的基本根据。鉴于此,休谟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经验观察确定一个可靠的推理前提。
如此一来,在哈奇森那里被视作道德根据的道德感所隐含的诸多问题立刻就暴露了出来。首当其冲的是,哈奇森引出道德感的方式使其真实性遭到质疑:哈奇森通过耳有听觉、目有视觉、鼻有嗅觉的类比论证,尝试指出人天生有道德感,可以获得道德知觉并评判善恶,但是,休谟要问,人真的会有像眼、耳、鼻、喉等外在感官一样的道德感官吗?既然任何作为推理根据的命题或事物本身应该是可靠的,那么道德感的真实性就必须得到充分的说明,否则以此建构的道德就不是科学。正如拉斐尔所说,“我们因此根本没有证据在道德能力和感觉之间作类比”。而且,哈奇森的确没能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经验解释,而是将道德感的存在及其仁爱特性诉诸上帝。质言之,道德感自身的真实性都未经严格审查,如何为道德奠基?又如何作为区分善恶的基本根据?笔者认为,这正是促使休谟进行概念转化的动机,他要重新为道德寻找可靠的基础。与哈奇森引出道德感的方式不同,休谟从经验事实出发,先着眼于日常生活中那些能引发善恶的印象或情感,然后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最终逐步推导出道德区分的根据。
首先,通过观察和分析,休谟将德与恶的原因及区分两者的根据直接归于某种印象(impression)或情感(sentiment),“恶与德既然不是仅凭理性就能发现的,或是由观念的比较发现的,我们就一定是凭借它们所引起的某种印象或情感才能标识它们之间的差别”。在笔者看来,这是休谟重新为道德寻找可靠基础的关键一步。结合休谟关于观念起源的论述,他就是要将德与恶和心灵的基本单位知觉(perceptions)直接勾连起来,进而将道德的基础建基于人的知觉之上。因为相较道德感,知觉是更易于被人接受的概念,是真实而普遍的。其次,休谟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对善恶知觉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即并非所有情感都能产生德或恶的知觉,只有“一些特殊的苦乐感”(sentiments of particular pains or pleasures)才是区分善恶的根据。因为,由德的印象产生的知觉总能令人愉悦;相反,恶总会激发人强烈的憎恶感。质言之,在休谟看来,凭借这种“特殊的苦乐感”,人们就能对行为、情感或品质进行道德区分。
需要强调的是,休谟引入“特殊的苦乐感”主要有三点用意。第一,休谟希望将德或恶的知觉与一般的感官知觉(如颜色、气味等)区别开来,因为后者与道德并无直接关联,如此就能摆脱道德感与外感觉类比所引发的误解和指摘。第二,相较道德感,休谟认为“特殊的苦乐感”所具有的真实且普遍的特性更适合为道德奠基,也因此更适合作为道德推理的原始概念。在休谟看来,通过经验观察,我们能够立刻发现引发善恶知觉的性质,即德或善的印象令人愉快,而恶的印象令人痛苦,这种苦乐的知觉能被人真切而广泛地感觉到。正是在这个层面,“特殊的苦乐感”可以被视作休谟道德哲学体系中一个具有路标性的基本单位,他后来将所有基础和核心的道德情感和原则(如仁爱、正义、同情、效用等)都还原至“特殊的苦乐感”。换言之,“特殊的苦乐感”蕴含着休谟对道德哲学的分析框架、整体反思和构想。第三,休谟使用复数来表达“特殊的苦乐感”,这就与“a/the moral sense”有着根本区别。结合休谟关于道德情感的相关论述,他实则希望通过“moral sentiments”表达一类道德情感的集合概念,如仁爱、正义都属于道德情感的范畴。如此,由不同的道德情感就可以推出不同的道德准则,它们相互印证、相互支撑,构成一套多元而稳定的道德体系,不仅共同指导人的道德实践,还有效地揭示道德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显然,这是“a/the moral sense”所难以达到的,因为它只是一种内感觉,解释力非常有限,也很难有效说明人应当自觉具有普遍的仁爱情感。相反,“moral sentiments”被休谟规定为一种具有普遍利他的情感的集合,旨在通过这些道德情感的合力建构起普遍利他的道德观。正如斯洛特以仁慈和关怀等利他情感为例所作的说明,“和仁慈一样,关怀是休谟意义上的自然动机,没有预设任何形式的自觉的或明显的道德责任心”。
接下来,我们还须对休谟关于苦乐感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因为,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休谟进行基础概念转化所蕴含的更深一层的目的,即“特殊的苦乐感”是源自人性自身的真实情感,休谟根本无须像哈奇森那样将道德感的各种能力回溯至上帝。质言之,休谟就是要将这位造物主请出他所设计的道德框架,他要从道德基本概念处彻底瓦解情感的神学基础。
三、“自然的”(natural)不能作为道德感区分善恶的最终原因
哈奇森反复强调,道德感之所以能知觉善恶并对行为进行相应的道德评价正是源于人的自然结构。对此,休谟并不赞同,他明确指出,哈奇森所依据的“自然的”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并不适合作为区分道德善恶的根本依据。在1740年正式出版的《人性论》“第三卷 论道德”中,休谟就表示,将区分道德善恶的苦乐感归为原始的性质或最初结构的观点非常荒谬。这里,休谟针对的就是哈奇森的观点。尽管休谟出于对学界前辈的敬重没有直接提及哈奇森,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他致哈奇森的信中(1739年9月17日)找到直接证据。在信中,休谟说道:
我不认同您讲的自然的感觉(sense of natural),这一理解是建立在终极原因之上的;但是在我看来,这种基于终极原因的考虑是非常不确定的和非哲学的。祈祷吧,人的目的是什么?他被创造出来是为了幸福还是为了德性?是为了今生还是为了来世?是为了他自己还是为了他的创造者?您对自然的定义取决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但是这些问题无穷无尽,而且对于我的目的也相当广泛。我从来没有说正义是不自然的(unnatural),它只是人为的(artificial)。
从通信内容来看,休谟实则反对任何将道德建立在目的论之上的观点。为此,他对“自然的”概念作了细致辨析,以彻底瓦解哈奇森道德感背后的神学和形而上学基础。休谟辨析道,“自然的”这一概念至少蕴含三种含义。第一种,自然可以与神迹相对立。这样,除了宗教所凭借的神迹之外,生活世界中的一切都是自然的,我们该如何区分善恶?第二种,“自然的”可以与“稀少的”和“不寻常的”相对立,从这个意义来理解自然,我们不仅很难在两者之间找到精确界限,还会有更多麻烦。一方面,我们难以根据经验观察的数据来衡量某一事物是自然的还是稀少的,因为这个数据会随收集的经验事实不断发生变化,并不恒定。另一方面,休谟发现,如果按数目多少来分辨自然的或稀少的,那么道德情感或许也可以是自然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国家中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完全没有这种道德的情感,几乎所有人在任何情形中都会对道德行为表示赞许或憎恶”。概言之,如果根据数目多少衡量自然的和稀少的,这种道德的情感确实可以被视为自然的,因为很多人都有这种情感。第三种,“自然的”还可以和“人为的”相对立。休谟发现有一些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而人为设计的原则,当人们像运用冷和热、湿和潮一样自然并娴熟地运用它们时,早已忽略它们并非自然中原本就存在的原则。实际上,当我们将这些原则完全视为由人类所掌控时,它们已经与自然中的其他一些原则形成了对立。休谟认为,倘若在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德的感觉,那么德的感觉的确有人为和自然之分。鉴于此,无论我们如何争辩,某些行为善恶的概念必定包含着人为因素,因为它们是人为了适应环境而有意为之。因而,休谟得出结论,“不论在任何意义上,自然的和不自然的这些特性都不能标识出恶和德的界限”。至此,休谟完全摒弃了哈奇森道德感所依凭的“人类的自然结构”这一根据。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休谟逐步使道德情感成为独立于任何虚幻形而上学根据的属人的情感。对此,弗雷泽作了公允评价:“对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基础都持怀疑态度的休谟,正是自立的情感主义的创始人。”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尽管休谟没有言明,但他想表达的就是,区别道德善恶的基本根据应该是特殊的苦乐感(即道德情感的本质),而不是道德感。所以,除了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二节的标题中明确使用“a moral sense”之外,休谟在随后的论述中就很少使用这一概念,而更常使用“moral sentiment(s)”。在后来的《道德原理研究》中,休谟几乎不再使用“a/the moral sense”,而明确使用“moral sentiment(s)”。他就是要像分析和处理其他知识的起源一样,通过将善恶知觉还原至一种特殊的苦乐感,为道德找到可靠的出发点。
那么,究竟是什么激发人们产生了这种特殊的苦乐感?通过观察,休谟将产生苦乐感的根源归结为四种品质:“对他人有用的品质”“对自己有用的品质”“直接使他人愉快的品质”“直接使自己愉快的品质”。这四种品质也被休谟称为人格价值(personal merit):“人格价值完全取决于是否具有对自己或对他人有用或使之愉快的精神品质。”概言之,这四种品质正是道德对象获得价值的四个来源,某一行为或品质只要满足其中的一种就可以被称为善的或正当的。笔者发现,在对这四种品质的论述中,休谟赋予了道德情感两个非常重要的内涵:历史内涵和社会内涵。这也正是休谟道德情感与哈奇森道德感的区别之所在。
四、道德情感的历史内涵
哈奇森在论述道德感时存在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他没能在道德感和人类历史之间建立有效联结。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成为哈奇森仁爱观过于理想化和片面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哈奇森看来,“历史只给了我们很小一部分关于生活的观点”。哈奇森之所以得出这样的论断是因为他认为历史研究的对象非常狭隘。他认为历史不会关注人类社会中大多数人所从事的纯真快乐的社会事务,也不会关注维护社会成员和执行正义的有条不紊的日常管理,只会聚焦于记录以下内容:国家的危难时刻、国家出现的问题、派别和派系之间的争论以及革命和对外战争及其原因。概言之,在哈奇森看来,社会处于安定平稳时期的一切事务都不会引发人的兴趣,历史更多地记录了那些偶然性的、突发性的给人类生活带来不幸的活动。结合哈奇森对道德感普遍性的阐述,笔者认为,他很可能不会从(他所理解的)历史的偶然性中为道德感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作论证。这自然导致道德感历史内涵的缺失。因为,任何脱离历史所抽象出的道德学说都很难如实反映人类的道德活动,更谈不上建立符合人性发展规律的道德规范。
休谟则不同,他身兼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双重身份,通过构思和撰写《英国史》,休谟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材料,极大地拓展了其人性研究的视域,还在此过程中树立了考察任何对象都不能脱离其产生的历史根源的坚定信念。基于此,休谟认为,历史叙事就是一种非常适合于探察道德起源的方式,是一种研究道德的科学方法。历史可以帮助我们在包罗万象的史料中发现并凝练出人类活动的普遍性和一律性,这正是人性科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如詹姆斯·W.汤普森所言,休谟“认为历史应当作为一个储藏室使用,从中取出事实为社会科学作证”。总之,休谟人性哲学与其历史学的天然亲缘性包含着一定的必然性,他的道德情感理论蕴含着历史内涵。
接续之前的讨论,笔者发现,休谟采用了历史叙事的方法来考察激发道德情感的四种品质。在谈及“论对自己有用的品质”时,休谟援引大量历史人物及相关事例来说明“一切品质,只要对具有这些品质的人是有益的,就是值得称赞的,只要对他是有害的,就是应该谴责的”。以审慎这种品质为例,休谟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它所获得的截然不同的道德评价。在休谟看来,审慎与克伦威尔本人的雄心壮志完全不相容,审慎在他身上反而是一种缺点。但审慎对普通人的生活则不可或缺,甚至可以得到赞许。类似的还有进取、勤奋、刻苦、节俭、机智等品质,休谟都从历史层面说明了它们如何因自身价值得到旁观者的赞许。同理,在“论直接使自己愉快的品质”中,休谟列举了诸多典型的历史人物和事例来阐明崇高、宽广、勇敢等品质都能给它们的拥有者带来直接快乐。在论述“对他人有用的品质”“直接使他人愉快的品质”时,休谟也采取了历史叙事的方法,细腻地说明它们如何激发人的道德情感。而且,在对正义和仁爱这两种主要的德的论述中,休谟亦如此处理。总之,历史叙事方法贯通于休谟的研究工作的始终。
休谟的历史叙事方法与他的经验主义方法一脉相承。因为在休谟看来,历史本身就是既定事实,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客观性的经验集合。尽管历史的研究对象是过去的人物和事件,但这些过去的人物和事件可以为今人提供相当丰富的实验记录,从而能够极大地拓展今人的观察范围和视野。虽然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经验的限度和边界,但历史却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显而易见的是,历史不仅能使人突破他所处的时代,使他的视野扩展至其他时代的人类活动,还能使人跨越空间了解同一时代不同地域的人类活动。总之,历史的外延和内涵决定了它能够为道德研究提供更多的、可靠的经验论据,增强人类对未来活动的预判性。对此,休谟甚至突破道德领域对历史在人类获取知识中所扮演的功能给予高度评价:“历史不仅是知识的宝贵组成部分,而且是通向其他很多学问的大门,还能为大多数科学提供材料。”休谟更强调了人性哲学与历史结盟的必要性:“它(指历史——引者注)的主要用处只是发现人性中永恒而普遍的原则,为做到这一点,它要把各种各样环境和情况下的人表现出来,并给我们提供那样一些材料,从这些材料中,我们可以形成我们的观察,并对人的活动和行为的有规则的动机变得熟悉起来。对于战争、诡计、派争、革命的那些记载,是非常丰富的经验收集,凭借它们,政治家或道德哲学家确定了他的科学的原则,这就如同医学家或自然哲学家通过对植物、矿物和其他外界对象所作的实验,熟知它们的性质一样。”
概言之,根据休谟的观点,历史最重要的用途之一就是提供经验素材,从而帮助人类把握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规律性,使道德知识无限地接近必然性,以便对当下和未来的实践活动作出符合人性的理解和判断。在休谟对上述四种品质的论述中,笔者还发现,休谟并非只关注一般性的历史事件,事实上,他更为关注的是历史所蕴含的人的思想活动,正是这些思想活动给历史注入了活的生命和灵魂,正是这些思想活动使休谟的人性哲学具有了强烈的能动性、自觉性和反思性。至此,笔者可以尝试得出结论,正是休谟对历史叙事方法的引入,才使得以其为代表人物的情感主义流派研究道德的方法呈现出更强的科学性。
五、道德情感的社会内涵
休谟还为道德情感赋予了另一个重要内涵,即社会内涵。人具有高度的社会性,这一观点被苏格兰人所普遍接受,道德情感主义自然也不例外。尽管哈奇森承认人的社会性,但他和休谟在解释道德根据和社会之间的关联上仍然存在明显分歧。其实,人的社会本性是哈奇森建构仁爱观的基础,但由于他过于强调道德感的天然构造以及上帝对人的利他功能的设计,他在阐述道德感与人的社会性的关系时出现了逻辑断裂。这主要表现为,哈奇森将包括道德感在内的所有内感觉都视作先于习惯、教育或典范等社会因素而存在的能力 ,道德感似乎可以完全脱离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自发地建构仁爱秩序。那么,凭借这种方式建构的秩序如何应对纷繁复杂的道德生活?就连哈奇森自己都意识到天然的仁爱会随人际关系的疏远而愈发淡薄,其约束力也越来越弱。如此,仁爱如何充当社会的黏合剂以规范人的行为?我们看到的事实是,人对道德生活的追求与他们对社会的追求早已交融在一起,无法彻底剥离开来,我们应该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深入考察道德产生的根源。与哈奇森不同,休谟则深刻洞察到习惯、教育等因素对人类道德生活发挥的重要影响,因此他对道德情感的论述始终根植于人类社会。休谟的任务就是要清楚阐明道德情感和人类社会之间的逻辑关联,以建构对社会发展普遍有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休谟将激发道德情感的德称为“社会的德”(social virtues)。在《道德原理研究》中,休谟不仅明确将仁爱和正义称为社会的德,还在论述其他德时多次使用了“社会的德”这一术语。因为休谟发现,这些德的部分价值主要是从其社会效用中体现出来的,社会效用正是这些德引发旁观者对其进行广泛赞许和关注的根源之一。在《人性论》中,通过对大量经验事实的考察,休谟就已经注意到了效用或利益在道德实践中所具有的重要的道德奠基功能。在《道德原理研究》中,休谟明确将社会效用视为人们作出道德决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以休谟推崇的正义之德为例,在“论正义”的开篇,休谟就明言:“正义对社会是有益的,因此,它的部分价值至少应从这种考虑中产生出来,要对这一点进行证明是多余的。社会效用是正义的唯一源泉,对这种德所产生的有益后果的思考,是它的价值的唯一根据。” 为什么休谟后来会如此凸显社会效用的道德功能?这仍然是他通过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总结出的一般规律。在休谟看来,人类所处的任何极端状态都不需要正义,而我们通常所处的社会处于一种中间状态,由于偏私我们自然会对亲朋好友更关心,这种偏私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导致各种冲突。此时,正义立刻就变得对社会有用,其目的在于对人的偏私进行补救。因此,休谟总结道:“历史、经验和理性充分告诉了我们人类情感的这个自然发展的进程,并且告诉我们,随着我们对正义这个德的广泛效用的了解,我们对这个德的关注也逐渐加强了。”此外,休谟还发现,我们确定财产权的那些特殊法律也是以社会效用为根据的。无论如何,休谟赋予利益(效用)以道德奠基的功能以及他对其普遍性的反复强调和论述,在他考察其他特殊的德时都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除了正义之德,仁爱等社会美德的部分优点或价值也是通过它促进人类的整体利益而呈现出来的。此外,许多自然之德都有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即它们被称为德的根据之一正是社会效用。总之,休谟将社会效用视作约束道德情感的有效因素,它的效力甚至可以推广至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衡量人类在不同领域作出正确和错误判断的标准。
然而,我们还须注意,一方面,尽管休谟强调效用或利益的重要性,甚至将公共利益视作人类道德行动的最终指标,这固然合乎人类发展规律,但这些术语仍然具有模糊性,因为不同主体对利益的感受很难得到精确界定和把握。正如科普勒斯顿所言:“可是,这些术语具体是什么意思绝不是自明的。而且很难给它们这样一个意义,这个意义将作为一个标准来使用,同时又不需要进一步研究哲学人类学,因而也不用进一步研究形而上学,正如休谟也不准备那样做一样。”另一方面,对效用的竭力阐发使得休谟的道德哲学呈现出一定的功利主义倾向,他甚至被误认为功利主义者。但休谟并未将效用作为道德赞许的唯一来源,而是始终维护其情感理论的融贯性。因此,休谟是一位名副其实的道德情感主义者,而非功利主义者。对此,阿尔弗雷德·J.艾耶尔(Alfed J.Ayer)也表示:“休谟并不是像边沁和密尔那样的功利主义先驱。我们将会看到,休谟把约定俗成的正义德性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但他绝非把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的东西视为我们道德赞许对象的一般特征。”因此,当我们谈论休谟和后来功利主义者所使用的相关概念时,我们必须注意分辨他们在何种情境中使用这些概念,以及这些概念在他们各自哲学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不过,休谟对效用或利益的竭力阐发的确被后来的边沁和两位密尔所发展,间接引发了19世纪英国道德哲学的功利主义转向。
其二,休谟道德情感的社会内涵还体现在道德评价的主体上,他引入了旁观者视角,这象征着一种普遍的社会视角以及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休谟在《人性论》中使用“a judicious spectator”的表述,在《道德原理研究》中则明确使用了“spectators”和“a/every spectator”的表述,这是说,可以有多位旁观者同时参与道德判断。当休谟在谈及直接使自己或他人有用或愉快的品质时,他明确将旁观者作为道德评价的主体,即那些被称为德的品质所激发的道德情感能给旁观者带来快乐或利益,并被他们所普遍赞同和认可。与之相对,在哈奇森那里,旁观者的目的是服务于建构完整的道德感的逻辑链条,因此这一角色对于被评价者的反馈是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然而,旁观者视角则被休谟视作道德评价的充要条件。对此,凯特·艾布拉姆森(Kate Abramson)曾经将休谟的道德哲学称为“以旁观者为中心的德性理论”。
尽管休谟意识到内省的重要性,但他更倾向于通过旁观者视域所作的判断。因为休谟很清楚,主体往往受偏私影响,会使判断结果隐含被歪曲、篡改和重构等不确定因素,即第一人称视角很难使判断结果客观公允,所以审判者与行为者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相比行为者自己的判断,旁观者可以参考更广泛的历史素材和经验素材,行为者则更多依赖自己的直接感知而忽略对以往行为动机和规律的探察。无论是视域的范围还是经验材料的丰富程度,旁观者提供的论据和判断都更为充分和可靠。因此,旁观者对他人心灵的把握和判断都更客观、更科学。正如亚历山大·布罗迪所言:“以建立心灵科学为目的而进行的数据采集如果要遵循历史学方法,就要求研究者必须采取第三者视域,即一种旁观者的态度。”然而,旁观者如何克服情感的不可公约性?休谟认为,尽管旁观者很难获取行为者原始的知觉或体验,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根据动机和行为的一律性从行为者过去的活动和事件中凝练出普遍的准则。通过引入旁观者视域,休谟认为人们就能获得普遍的、理智的判断。大卫·D.拉斐尔对此作了中肯评价:“休谟的旁观者所知觉的‘情感’(sentiment)是公正的,在一定意义上还是理性的;说它公正是因为它无关利害,说它理性是因为它是普遍的。”
六、可能的结论
本文以休谟探讨道德根据时所使用的概念从“道德感”向“道德情感”转化为切入点,深入挖掘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和内在思路,旨在澄清和说明休谟如何从道德根基逐渐消除哈奇森道德感的歧义性以及背后的神学和形而上学基础,将道德奠定在人性普遍的、真实的情感之上。而且,sentiment(s)这一概念在18世纪通常被用于描述那些具有较强烈的认知特性的情感现象。鉴于此,笔者有理由认为,休谟运用sentiment(s)就是希望以此建构一种具有强烈认知特性的道德科学,帮助人类无限接近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在这个意义上,休谟极大地推进了人类道德生活的世俗化,这完全符合启蒙的核心要义。正如柯林伍德所指出的,启蒙运动的核心之一就是反抗和抵制宗教权威,其目的就是要推进人类生活的世俗化进程。在笔者看来,休谟使道德世俗化的背后实则反映出他对人的主体性问题的深刻思考。其一,从休谟所使用的基础概念的逐渐转化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他试图为道德寻找独立于宗教神学的人性根据的强烈信念,即道德应当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不应将其建基于上帝的观念、神的观念,更不应建基于永恒的赏罚观念;其二,这种信念本身就是人类精神和理智渴望得到独立发展的表现,也彰显出人的主体性在历史进程中所具有的越来越强烈的能动性和自觉性。
在道德基础概念转化的过程中,休谟一方面为道德情感增加了历史内涵,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他在研究道德的方法上呈现出用历史定位道德的显著倾向。对此,柯林伍德给予了准确评价:“这时英国学派(主要指英国的经验论者,如洛克、贝克莱、休谟等——引者注)正朝着历史学的方向在给哲学重新定向。”这种历史定位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能帮助人类建构起衡量当前进程意义的较为客观的、科学的标准,这是任何民族和国家谋求长远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面向。唯有通过历史,我们才有了把握人类生活的统一性和规律性的可能。而且,休谟对历史的重视并不是无意识的,他主动以哲学的态度探索历史,将哲学运用于历史知识,并且“把历史学置于一个和任何其他科学至少是同样坚实的立足点之上”。此外,辛普森也强调了休谟思想中历史与哲学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他明确表示,“休谟建立了苏格兰历史学派,同时也建立了苏格兰哲学学派” 。
另一方面,休谟还凸显了人所具有的“类”属性,道德情感也因此具有了社会内涵,这实则反映了休谟对道德和社会关系的深刻洞见。休谟坚信,人的道德本性与社会本性密不可分,他在历史中发现,人类唯有在社会交往中才能建构起关乎所有人利益和幸福的道德准则。为了克服情感的主体差异性,休谟引入旁观者视角,这是一种不偏不倚的社会普遍视角和他者的评价视角。其实,旁观者视域还能激发我们更深一层的思考,它预示着休谟已经意识到,处理好陌生人(他者)问题对于建构商业文明道德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为,旁观者就是休谟为了应对商业社会的陌生人伦关系而引出的普遍视域。赵汀阳对他者作了非常恰当的伦理定位:“他者是决定着全部可能生活的存在论条件,因此,他者先验地蕴涵了生活的所有可能关系,或善或恶,无论多么不同甚至相互矛盾,却都能够同时成立。”换言之,如何处理好与他者的关系,是化解冲突、建立良性道德秩序的关键,这依然是我们当下文明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休谟道德哲学在实践中显露出的种种局限。如果将谋求道德共识设定为根本宗旨,这也决定了休谟难以兼顾道德主体间的差异,很容易使道德实践缺乏精确性。这种风险和挑战是由经验知识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的,正如赵汀阳所言,“因果知识永远达不到推理知识那样更高规格的普遍必然性”。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对于人类普遍的道德情感的渴望和诉求,正彰显出休谟反思超越民族差异、超越国家界限以及跨越时空局限的普遍人性和世界公民问题的学术情怀。因为休谟坚信,“道德这个概念意味着全人类共有的某种情感,这种情感使同一个对象能得到普遍的赞成,使每一个人或大多数人,都对它有一致的意见或决断。这个概念还意味着非常普遍而全面的,乃至扩及全人类的某种情感,这情感使人的行为和活动(哪怕这些人是十分遥远的)都根据是否符合既定的正当性规则而成为赞成或谴责的对象”。因此,我们应该从休谟道德根据由道德感向道德情感的转化中看见更多积极合理的因素。
来源:道德与文明
编辑: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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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5 19:51:50 | 只看该作者
高力克 | 德性与规则:文明与人性的冲突
高力克  道德与文明  2024-04-05 10:00 天津


德性与规则:文明与人性的冲突
高力克
作者简介:高力克,浙江大学国际文化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杭州 310058)。

摘要:文明是人类生活超越动物性的成就与规则。在伦理学领域,表征文明之精神性成就与社会性规则的概念是德性(virtue)与道德(morality)。美德伦理学关注人格品性的完善,规范伦理学则注重人的行为规则,二者的分歧体现了古典伦理与现代伦理的冲突。康德以义务为中心建构起的规范伦理学,旨在从先验理性中为人类的普遍行为规则寻求道德根据。尼采的权力意志哲学崇尚古希腊式高贵的自由德性,反对一切否定性的德性和规则化的道德。弗洛伊德建基于精神分析学的文明理论,揭示了作为文明之工具的道德与人性的冲突。在自我实现的“卓越”德性与社会规范的“克己”规则之间,蕴含着个人与社会、精英与大众、自由与秩序的内在冲突。这些根源于文明与人性之冲突的伦理悖论,表征着文明的困境。
关键词:德性  道德  规则  文明

文明凝聚着人类生活超越其动物性的物质、精神、制度的成就与社会规则,文明的这种成就与规则内蕴着社会进步与个人自由的矛盾,即文明与人性的内在冲突。在伦理学领域,表征文明之精神性成就与社会性规则的概念,是德性(virtue)与道德(morality)。美德伦理学关注个体人格品性的完善,规范伦理学则注重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二者的分歧体现了古典伦理与现代伦理的冲突,以及文明的内在困境。

一、文明:人性的进步与困境
文明(civilization),指人类生活脱离动物祖先、超越自然状态的进步状态。
19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基佐把“文明”归为人类普遍的人性与社会的发展,即社会与人性的进步。“文明由两大事实组成:人类社会的发展及人自身的发展。一方面是政治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是人内在的和道德的发展。”基佐的文明概念承袭了启蒙运动的进步史观。
19世纪的英国生物学家赫胥黎认为,文明是人类社会从“宇宙”到“伦理”的进化。社会进化的本质是文明的演进,文明意味着伦理法则与丛林法则的对立。“文明人”即脱离自然状态的“伦理人”,而“猿与虎的生存斗争方式与合理的伦理原则是水火不容的”。“社会的道德进步既不是靠仿效宇宙过程,更不是去逃避它,而是与之进行斗争”,文明与野蛮的斗争是一个漫长的社会进化过程。宇宙本性是伦理本性的敌人,伦理化的过程就是人类与宇宙本性斗争的过程,而社会进化就是一个不断“抑制文明人中的野蛮本能”的人性提升过程。文明脱离野蛮是伦理超越自然、人道战胜丛林法则的过程。质言之,文明就是人类超越自然的人道化和伦理化。
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在《文明及其缺陷》中指出,文明是所有使我们的生活不同于我们的动物祖先的生活之成就和规则的总和。“文明这个词描述了人类全部的成就和规则,这些成就和规则把我们的生活同我们动物祖先的生活区分开来,并且服务于两个目的——保护人类免受自然之害和调节他们的相互关系。”文明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包括人类为了控制自然的力量和汲取它的宝藏以满足人类需要所必需的所有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它还包括人类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调节那些可资利用的财富分配所必需的各种规章制度。明有四种形态:人类改造自然使之效力于人类生活的活动与资源;美、清洁和秩序;较高级的精神活动;社会制度与行为规范。
弗洛伊德进而揭示了文明之“成就”与“规则”的矛盾性。文明标志着人类之超越自然的器物、制度和精神的成就,但这一成就却以规则对人性之本能的压抑为代价。文明对人性的压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文明与个人幸福的关系。人类面对自然仅靠个体力量难以生存,必须团结一致才能存活,但是人们的团结须以克服个人的擅自行动为前提,因而文明是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另一方面是文明对待性本能的态度。文明产生的内部根据是爱的力量,但文明与爱之间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其表现为,家庭与个人所属更大的集体之间的冲突;女性与文明的对立;文明形成的禁忌、法律和风俗性本能的限制和压抑。此外,文明发展还必须以压抑人的与生俱来的进攻本能为基础。此即“文明的缺憾”。
与基佐洋溢着启蒙精神的乐观的进步论文明观相比,弗洛伊德建基于精神分析学的文明论揭示了文明压抑人的动物性本能从而减损个人的自由与幸福的缺陷,以及文明之精神性“成就”与社会性“规则”的内在冲突。

二、精神性“德性”与社会性“规则”的冲突
文明体现为人类社会与人性的发展,是人类生活超越其动物祖先的成就,它包括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道德作为精神文明的核心,凝聚着文明的精神性成就和社会性规则。在伦理学领域,表征文明之精神性成就与社会性规则的概念,是德性与道德。
德性的英文是virtue,源自拉丁文virtus,词根vir指“男人的”,有“男性气概”“勇敢”“卓越”之意。virtue指“男性的品行和美德”,引申义为“卓越而有力量”。柏拉图提出的四大美德,有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亚里士多德崇尚的德性,有勇敢、节制、慷慨、大度、灵魂高尚、温文尔雅、合群、机智、谦逊等。亚氏的德性即品性,包括精神品性与道德品性。智慧、理智、审慎属于“理智德性”,慷慨、节制属于“道德德性”。德性意谓理性与道德的卓越。
道德的英文是morality,源自拉丁文moralis,指“风俗”“习惯”“品性”等,一般具体指道德、道德规范、道德准则。一个有德性之人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卓越品性的人,而一个有道德之人则是恪守伦理规范的人。基于德性观念的古希腊传统的伦理学,注重人格的自我实现的卓越品性。基于道德观念的基督教传统的伦理学,则强调律法对自由意志的规约。卓越德性与道德规范,分别体现了文明的精神性成就和社会性规则。
西方道德哲学上的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争,体现了文明的精神成就与社会规则间的张力。1958年,当代美德伦理学首倡者、英国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库姆(G.E.M.Anscombe)对以“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的规范伦理学提出批评。在她看来,除非把道德话语理解为一种律法,人们就没有充分理由将伦理学提出的道德要求看作责任或义务。规范伦理学家们之所以敢把自己的工作想象为一项类似于立法的事业,并且自认为足以提供“责任或义务”去要求人们遵守,是受到了基督教的影响。基督教出现在古希腊哲学之后,它从《律法书》(The Torah)中推演出其伦理观念,呈现律法的特征,这些伦理观念的特征深刻地影响了后来者。在安斯库姆看来,现代规范伦理学虽然摆脱了基督教伦理学的神学框架,但依然继承了它的规则外表与律法气质,所以仍用一种法则意识来理解道德。
安斯库姆所批评的“规范伦理学”,指18世纪以降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范型的现代道德哲学,其不同于古典的美德伦理学之处,在于其以探寻指导行为的正当性的道德规范为伦理学研究的主旨,以规则的“正当”取代了美德的“善”。麦金泰尔亦指出,古希腊伦理学始于“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一苏格拉底式的问题,古希腊伦理学之所以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后来的伦理学,是因为古希腊社会不同于现代社会。对于古希腊人来说,现代意义上的职责和责任的概念鲜少被考虑,善、德性和审慎等概念才是最为重要的东西。一般而言,古希腊伦理学问,假如我要过好日子,我应做什么?现代伦理学问,假如我要正当地行动,我应当做什么?古希腊的语言和思想中没有欲求对象与道德目的二分的框架,好行为和过好日子都体现在“幸福”之类的词中。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体现道德之文明的成就与规则的,是儒学的“仁”与“礼”,二者近于西方的virtue与morality。张灏关于儒家伦理中“精神超越性伦理”与“社会约束性伦理”的二分,揭示了儒家伦理中道德文明的成就与规则的二重性。张灏指出,汉儒董仲舒的思想以“精神超越性伦理”与“社会约束性伦理”的自然协调为特征。“精神超越性伦理”以“仁”为中心,包括“仁”“义”“智”等德性;“社会约束性伦理”则以“礼”为中心,其体现了以“三纲”为轴心的等级秩序。儒家“智仁勇”(三达德)和“仁义礼智信”(五常)的美德,与古希腊的美德相近,体现了文明的德性成就和理想人格。儒家“三纲”“五伦”的礼教,则体现了文明对人的欲望和人伦秩序的规约。“克己复礼为仁”体现为儒学的道德理想与伦理规范的协调。德性与规则,梁启超以“私德”与“公德”相区分,这是其鉴取自日本启蒙之父福泽谕吉的新伦理概念。

三、康德:基于先验理性的道德规范
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的义务论伦理学,被视为以“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的规范伦理学的典型代表。其基于启蒙理性主义的道德学说,旨在从先验理性中为人的普遍行为规则寻求先天的道德根据。在康德完全独立于经验的先验唯心主义的道德形而上学中,道德法则植根于先验的实践理性,表现为一种绝对的定言命令。
具体来说,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揭示了一个著名的道德“绝对律令”:“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康德的道德哲学以启蒙运动的“普遍性”原则为基础,“康德以这种精神为准提出他的绝对命令:如果一个行动符合可以被普及的准则,那么就是好的”。康德的道德学说崇尚人的意志自律,他认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其意志是实践的理性,道德律令即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为善,并不是因为它所促成和实现的东西,也不因为它易于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仅仅是因为其意愿而善,它就是善本身。善良意志,“这个意志实际上虽然必定不是唯一而完全的善,却必定是最高的善”。康德强调,意志自律性是最高的道德原则,而意志他律性则是虚假道德原则的源泉。意志自律体现了德性的崇高。一个仅仅服从道德规律的人并不崇高;然而就他是这个规律的立法者并只为这个原因而服从它而言,他就是崇高的。不是对规律的恐惧或偏好,而只是对规律的尊重,才能够赋予行为以道德价值的动机。
对于康德来说,义务源于善良意志,只有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他指出,“道德的行为不是出自偏好而是出自责任”;“道德的第一个命题就是: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其必须出自责任而被做”;“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自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并不来自通过此行为而要实现的目的,而是来自行为被规定的准则”;“第三个命题,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我愿做如下表述:责任是出于尊重规律而做出的行为的必然性”。
康德热烈地赞美义务的崇高:“义务!你这崇高伟大的威名!你不在自身中容纳任何带有献媚的讨好……而只是树立一条法则,它自发地找到内心的入口,但却甚至违背意志而为自己赢得崇敬……你的可敬的起源是什么?”回答是:“这个东西不是别的,正是人格,也就是摆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这即是说义务源于自由的人格。
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源于先验理性,“道德原则不是建立在人性的特性上的,而是自身就是先验自存的,从而,对于一切理性,因此,也是对于人类来说,实践规则必定能从这样一个原则中推演出来”。自觉遵从道德律的意志自律之所以具有最高的道德价值,是因为道德律令是人的理性的普遍立法的产物。因而,遵从道德法则就是服从每个理性存在者作为规则的立法者的自我意志,这种自我服从的道德自律,就是自由意志的“道德的自由”。显然,康德在伦理学中演绎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公意的自由”。
如此,在康德伦理学中,行为“正当”的规则作为中心议题取代了古典伦理学的德性的“善”。康德把关注的焦点从好的生活转向了行为的规则。作为康德主义核心概念的“绝对律令”可谓基督教律法的现代版,它以理性的神圣律法代替了上帝的神圣律法。诚如罗尔斯所言:“康德赋予道德法则以及我们按照道德法则行事的重要性以明显的宗教内涵,他的原著偶尔流露出了某种虔诚的品格。”道德规范旨在“克己”,即以社会规约个人,以理性规约本能,而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高明之处正在于,为人们服从“克己”的“义务”赋予了启蒙精神中的“理性”和“自由”的含义。
现代性道德的本质,是道德的理性化和规则化。启蒙运动伦理学以“理性”代替了“上帝”成为道德的神圣性基础。诚如安斯库姆所言,与古希腊的美德伦理学大相径庭的以康德主义为代表的现代规范伦理学,是一种虽然摆脱了基督教伦理学的神学框架,但仍继承了其规则外表与律法气质,而以法则意识来理解道德的道德理论。康德以先验理性建构的普遍主义伦理规则,旨在解决上帝之后律法的神圣性问题。

四、尼采:追求生命意志的“卓越”德性
如果说美德伦理学更关注人格品性的卓越和完善,那么,尼采的道德哲学无疑是一种美德伦理学,尽管他倡导的是一种“非道德的德性”。尼采崇尚古希腊式卓越的德性,主张“重估一切价值”,反对基督教和康德主义等一切否定生命意志的规则化和律法化的道德。
尼采的权力意志哲学认为,生命的本质是权力意志,权力意志亦即强大的生命意志。人类天然存在高低不同的等级秩序,其按生命意志的强弱而分成少数高贵者与多数卑贱者,道德亦按相应的等级秩序,分为强者的“主人道德”与弱者的“奴隶道德”。“主人道德”代表一种自由的精神,具有强大的权力意志,表现为勇猛而高贵的男性气概。这种古典理想式的卓越的德性,超越了“善恶”。“人”的生命意志必须提升为无条件的权力意志,强硬、暴力、奴役、斯多亚主义、人类身边一切邪恶霸道和如虎蛇一般的东西,作为人类的对立面都很好地服务于“人”这个物种的提高。尼采的“权力意志”表现为叱咤风云的贵族气概,他所崇尚的英雄是阿尔喀比亚德、凯撒、腓特烈二世和达·芬奇。尼采以“超人”作为人类的自我超越的理想形象,拿破仑则被他视为古典英雄之理想化身的“非人和超人的综合体”。
作为非道德主义者,尼采用以价值评估的概念,是超越“善恶”的非道德意义的“好坏”。“好”即一切提升人的权力感、权力意志、权力自身的东西,“坏”即一切源于软弱的东西,“幸福”就是一切权力增长的感觉,亦即克服阻力的感觉。尼采崇尚的,“不是满足,而是更多的权力;不是泛泛的和平,而是战争;不是德性(Tugend),而是才能(Tüchtigkeit)”。值得注意的是,尼采所关注的人格品性并非道德意义上的美德,而是“才能”(Tüchtigkeit余明锋译为“卓越”)意义上的德性,“才能”亦即“文艺复兴风格的德性”、virtù、“非道德的德性”。
尼采崇尚生命至上的“自然的道德”。他认为,生命是唯一的本身就是善的东西,是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他反对一切违反自然和否定生命价值的道德,鄙夷一切否定性的德性,即那些有着否定本质和主张放弃自我的德性。在尼采看来,自然主义的道德就是健康的道德,它们都是受一种生命本能支配的,人们通过确定的“应当”和“不应当”的准则来实现生命需求和清除生命的障碍。相反,违反“自然的道德”,亦即迄今受到尊崇的几乎每一种道德,恰恰是否定生命本能的。“‘上帝的地盘儿’开始之地,就是生命结束之时”,尼采崇尚古希腊神话和戏剧所代表的古典文明,他追慕的“生命意志”的典范是古希腊酒神的“狄奥尼索斯德性”。“狄奥尼索斯式的”意即“在其最陌生、最艰难的问题上也肯定生命,生命意志在其最高类型的牺牲中感受到自己生生不息的乐趣”,尼采自诩“狄奥尼索斯的最后门徒”“永恒轮回的教师”。
尼采以生命主义颠覆了关于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伦理评判。自私自利这一规则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这取决于行为者所体现的生命路线的上下或升降。如果这一规则在一个自私自利者那里体现的是生命路线的上升,那么它的价值就是非凡的,这个自私自利者对创造自己最佳状态的关心有助于其进入总体生命。反之,如果这一规则在另一个人那里体现的是下降、衰败、退化和疾病,那么它就毫无价值,另一个人只不过是成功者的寄生虫。利他主义则被尼采视为颓废道德。对尼采来说,利他主义是一种令自私自利枯萎的道德,当自私自利开始匮乏时,最好的东西也就匮乏了,当人变成利他主义者的时候,他也就走到了尽头。
尼采亦追慕“文艺复兴风格的德性”。他认为,强盛的时代充满了积极的力量,文艺复兴时代是作为最后的伟大时代而出现的,而现代则是一个衰弱的时代。现代人的博爱、同情、谦逊、诚实等美德是由其衰弱造成的,“平等”本质上属于衰退之列,而人与人之间、等级之间的鸿沟,类型的多样性,保持和突出自我意志,这些“距离的激情”为每一个强盛的时代所固有。
在尼采看来,“善”体现了高贵者与卑贱者的价值分歧。在《论道德的谱系》中,尼采宣称他在道德谱系学上有一个本质性的洞见:追溯“善”的语源学意义可以发现,等级意义上的“高尚”“高贵”在所有语言中都是基本概念,从中必然发展出“善”,即“灵魂高尚的”“灵魂高贵的”“灵魂得到高度培养的”“灵魂有特权的”意义上的“善”。与此平行的另一个方向,是“平庸的”“群氓的”“低等的”,最终转化为“坏”的概念。尼采以高贵者精神的“强健”与卑贱者精神的“病弱”相对照,“健康和疾病在尼采那里是两个关键词”。
尼采的“主人道德”与“奴隶道德”,分别以贵族道德与教士道德为代表。贵族的价值判断基于一副强大的体格,蓬勃、饱满的健康状况,以及维持这些所需的战争、冒险、狩猎、舞蹈、格斗,这表征着“强健的、自由的和快意的行为”。教士阶层的价值则相反,这是犹太人为了反对贵族的价值等式(善=高尚=权势=美=幸福=神所爱)而作的价值颠倒。这一道德观以悲惨为善,只有穷人、无力者、卑贱者才是善的,也唯有苦难者、匮乏者、病人、丑陋者才是上帝赐福的虔诚者。犹太人首倡道德的奴隶起义,并且取得了胜利。对于尼采来说,与自由而强健的“主人道德”相反,基督教和现代民主主义皆为颓废的“奴隶道德”。
作为文明的批判者,尼采认为,文明是人类的退步,他人所言之“进步”实则意味着人的生命力的总体衰退。全部文化的意义不过是,从人类这种食肉动物中培养出一种驯顺的文明动物,一种家养动物。所有那些帮助羞辱和强暴高尚世系的反应本能和怨恨本能,必将被视为文化工具。这些承载着低贱和复仇本能的所有奴隶的后代们,表现的是人类的退步。这种“文化工具”是人类的一个耻辱。
尼采反对康德主义的道德学说。在他看来,康德以其揭示了人身上一个新的能力即“先天综合判断”能力而自负,但这不过是康德的一个梦想。尼采指出,康德主义完全违反自然和人的本性:“一个人怎么可能不觉得康德的绝对命令是致命的危险!……还有什么东西比‘义务’的自动机器(Automat)对一个人的毁灭来得更快?义务恰恰是导致颓废的处方,甚至是导致白痴的处方……作为本能的反自然,作为哲学的德国式颓废——这就是康德!”在尼采看来,自古以来的道德律法无不具有残忍性。道德世界的根底上从未断绝血和刑具的气味。甚至老康德的“绝对律令”闻着就很残忍。康德所谓“我们心中有一个绝对命令”,其要旨在于要人们“服从”。
关于尼采与康德道德学说的对立,麦金泰尔指出:在尼采看来,康德假设了他想要证明的东西。为了试图以普遍的道德判断来束缚他人,我们假装以纯粹实践理性的名义说话,但我们实际上是用这些判断作为武器来反对那些我们嫉妒的人。在麦氏看来,在尼采那里困扰我们的东西或许正是在康德那里困扰我们的东西。黑格尔批判说,康德所说的被绝对命令所支配的、按良心行事的有道德的人,实际上被允许做任何事情,只要他是凭良心行事。尼采的“超人”也是如此,他可以在权力意志的名义下为所欲为。
尼采“反道德的道德”学说,崇尚自由而强健的贵族气概的卓越品性,而反对一切束缚个性发展的道德规范,以“狄奥尼索斯德性”与“超人”理想反对基督教道德和现代道德。如果说道德规范是约束个人行为的社会黏合剂,那么,尼采的“权力意志”则完全是反道德的。尼采以古希腊德性与基督教律法、“主人道德”与“奴隶道德”的对立,揭示了个人与社会、精英与大众、道德与人性、文明与人性的深刻冲突。

五、弗洛伊德:道德之文明与人性的冲突
弗洛伊德的道德学说建基于他的精神分析理论。他认为,在人的心灵结构中,“超我”代表人格最高的理想,它通过监督“自我”来控制“本我”(Es)的本能冲动。“超我”是一个心理上的结构,“良心”是“超我”的功能,它的作用是监视和判断自我的活动和意图,行使类似稽查员的功能。“超我”蕴含着道德价值,并判断和惩罚各种行为。文明的进化过程与个体发展过程相类似,社会也产生了一个“超我”,文明的发展就是在“超我”的影响下进行的。文化的“超我”是以伟大的领袖人物的人格的印象为基础建立的,这些伟大领袖是具有杰出心力的人,或者是人类的某种冲动得到了最强烈和最纯洁、并且往往是最片面的表现的人,如基督。这种“超我”和个体的“超我”一样,建立了严格的理想标准,如果不服从这些理想标准,就会受到“良心的恐惧”的惩罚。文化的“超我”的理想和标准用于解决人类间相互关系的要求,是在伦理道德的名义下成立的。“伦理道德主要是解决这个很容易发现是任何文明图式中最令人痛苦的东西。这样,伦理道德就被看作是一种治疗上的努力——看作是一种用超我提出的标准来获得某种东西的努力……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排除文明的这个最大障碍——人类相互攻击的结构倾向;正是为了这个理由,‘爱邻犹如爱己’这个训诫——可能是超我的最新的文化要求——特别使我们感兴趣。”在弗洛伊德看来,文明与人性中的攻击本能格格不入,道德是解决文明的人性障碍的工具。“爱邻犹如爱己”这个训诫是对人类攻击性的最强烈的防御,是文化超我的非心理学活动的最佳例子。这个圣训是难以完成的,而文明告诫我们,戒律越难以服从,服从戒律就越值得称道。它表明,人与生俱来的攻击性是文明的一个巨大的障碍。文明以道德、法律、宗教限制人类本能中的性欲和攻击性,而把一部分幸福变成了安全。在这一点上,文明人的幸福不如原始人的幸福。
弗洛伊德认为,文明是人类生活脱离其动物祖先的成就与规则。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超越动物祖先的人文成就,而这种文明的进化是以克制人的动物本能为代价的。人性的生物本能是强大而根深蒂固的,文明进化蕴含着人性与文明的深刻冲突。因而文明的“成就”与“规则”是一个相反相成的矛盾体。“文明进步的代价是通过提高罪疚感而丧失幸福来付出的。”作为一位神经科医生出身的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在其精神分析学基础上形成的文明理论,以其对人性独特而深刻的理解,揭示了文明的本质和困境。
在弗洛伊德看来,良心是最高度的心灵成就,伟大人物的卓越人格对于建立“超我”具有典范意义,但道德的主要功能在于克制和约束人类本能中的破坏性力量。“超我”是驾驭“本我”之马的骑手,它最初源于父母的权威,随后作为共同生活的规则,通过理想的引导和良心的恐惧与惩罚来控制“本我”。弗氏对道德的理解近于现代的规范伦理学。只是这一从人性本能出发的低调的规范理论,不如康德主义基于“善良意志”的规范伦理学那般高调。关于“良心”的发生史,弗洛伊德认为,良心是本能被克制的产物,良心出现后,它又要求作出更多的本能克制,而康德则认为“善良意志”是先验理性的产物。
与基佐的社会与人性进步的文明观相反,弗洛伊德揭示出一个深刻的问题:文明与人性是相悖反的。那么,文明究竟是人性的完善和升华,还是对人性深层本能的压抑?与尼采一样,弗洛伊德认为文明与人性的固有状态是格格不入的。尼采认为文明是权力意志受阻的产物,无论基督教道德还是民主社会的道德,都是禁锢权力意志的“奴隶道德”。弗洛伊德则认为,文明是对人性本能的压抑和扭曲。文明是反人性的,文明与人的原始冲动格格不入。如果说文明是人性的升华,那么,它是以对人的本我的否定和扭曲的方式出现的精神幻觉。弗洛伊德和尼采都对文明抱有悲观的看法,但弗氏的文明困境论不同于尼采的文明退步论,弗氏既肯认文明之超越人的动物性的进步性成就,又揭示文明以道德压抑人性本能从而减损人的自由幸福的“文明的困境”。

  语
围绕德性与规则的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分歧和争论,表征着古典伦理与现代伦理的冲突,并蕴含着文明与人性的深刻矛盾。
关于文明与人性、文明与道德的关系,基佐承袭启蒙精神的文明进步论,将文明视为人性和道德的发展。康德主义伦理学融贯了启蒙时代哲学的理性进步精神,以理性为人类道德法则的先天基础。尼采颠覆了启蒙主义进步论,视文明为人性的退步,即从贵族气概的“主人道德”到平民社会的“奴隶道德”的人类自由精神的衰退。尼采关注的问题是人的品性的高卑上下。进步论以社会中等化的“平等”为进步,尼采则认为中等化是对贵族社会的退步,民主则是人类的渺小化的衰败形式。衡量社会进步的量尺是人性的高度,而不是数量。弗洛伊德将文明归为人类生活超越动物性的成就和规则,进而揭示了文明与人性的内在冲突,以及道德作为文明工具的压抑人性本能而减损人的自由幸福的伦理困境。
在现代社会,从“德性”到“规则”的道德变迁,伴随着人类从“身份”到“契约”、从“共同体”到“社会”、从“礼俗社会”到“法理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这一道德变迁被尼采视为人类之于古典自由理想的退步。尼采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的分歧,表征着道德领域的古今之争。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类的社会性与生物性、个体性与社会性与生俱来,根深蒂固,人性的矛盾性构成了道德乃至文明的核心问题。文明以道德规约人的生物性与个体性,从而构成了道德与人性的固有矛盾。康德的理性主义代表了社会性对生物性、个体性的规约,尼采的非理性主义则尊崇人的个体性、生物性的自由的生命意志和力量,弗洛伊德进而揭示了文明以道德压抑生物本能和个人自由的文明的道德困境。德性与规则的冲突,归根结底源于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内在冲突。康德、尼采和弗洛伊德的道德学说对于人的伦理关切具有迥然相异的理论视角:康德旨在寻求“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伦理法则的先验理性根源,尼采关注的焦点是“主与奴”对立的人格品性,弗洛伊德的问题则在文明的“人与兽”之间的内在冲突。康德关注道德法则基于“人—人”主体间的普遍性,先验理性的普遍立法的自律式自由,使人想起卢梭式的“公意”的普遍立法的自由。尼采崇尚古典贵族气概的自由的高贵品性,其非道德主义的“主—奴”对立的伦理观,以自由意志与奴性的对立,揭示了人性的高卑上下和道德价值的内在张力。弗洛伊德“人—兽”对立的文明观,则着眼于人性与动物性的冲突,强调文明作为人类对动物性的超越的成就,是以压抑人的动物本能和限制人的自由为代价的,而道德作为文明用以规约人性本能的工具则显示了文明的困境。
道德与自由,是现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康德将基于善良意志的道德自律归为理性存在者通过普遍立法而服从自我意志的“自由的人格”;尼采的非道德主义则将一切道德规范视为禁锢生命的强力意志和自由精神的病弱者的“奴隶道德”;而弗洛伊德则认为道德作为文明借由规训人性本能的工具,减损了人的自由。
在自我实现的“卓越”德性与社会规范的“克己”规则之间,蕴含着人格品性与社会规范、精英德性与大众伦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内在冲突。这一根源于文明与人性之冲突的伦理悖论,表征着文明的深刻困境。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4年第2期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Bcqeq8xDsJf5dxSteyexA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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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5 20:02:28 | 只看该作者
杨松 | 既要实在论,又要道德动机——作为新型道德实在论的敏感性理论
杨松     道德与文明  2024-04-05  10:00 天津

  作者简介:杨松,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福建厦门 361005)。


  要:如果把价值在本体论意义上理解为第一性质的话,道德实在论就无法在保持道德判断知识性地位的同时继续维持其实践性,否则就会遭到麦凯“错误理论”的攻击。而投射论则通过强调道德判断形成过程中主观要素的决定作用,捍卫了道德判断的实践功能,但这是以牺牲价值的本体论地位和价值判断的认知属性为代价的。敏感性理论家强调“敏感性”在价值判断形成中的作用,把价值理解为第二性质,既保持了价值的实在性,又赋予其实践性。敏感性理论家认为,人们通过道德敏感性表达了奥尔瑟姆所主张的“信念欲望”,它可以成为道德动机的来源。因此,培养道德动机的关键在于培育适当的道德敏感性,而适当的道德敏感性又事关一个人的德性和对有价值的生活的体认。

关键词:道德实在论  道德敏感性  投射论  道德动机  信念欲望


道德实在论在维持道德判断的知识性和实践性特征时会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我们坚持道德实在论,并且承认道德判断同时具有知识性和实践性,那么就是承认道德判断是对客观存在的道德实体的表征,并且这个道德实体本身就内含激发动机的力量。麦凯(John Mackie)通过其“错误理论”(Error Theory)表明,这种实体过于怪异,我们很难承认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如果道德实在论想要避免“错误理论”的攻击,那么道德判断本身就必须没有实践性,即它不是动机性的,而道德动机要到道德判断表征的道德实体之外去寻找。结果情感或欲望就被一些休谟主义者认为是道德动机的来源。但是,如果道德判断只是对道德实体的表述从而只是认知性的语句,那么它又凭什么能够激发这些动机性要素呢?为了维护道德判断的实践性特征,有的学者就放弃实在论,转而承认道德判断不应该具有知识性地位,认为其是我们的情感、态度等主观要素投射到对象上的虚幻(有时也称“准实在的”)产物,这样道德判断在生成的过程中本身就已经包含了激发实践的主观要素,这就是“投射论”(Projectivism)。但是,道德实在论和投射论都不是理想的理论模型。我们既需要保持道德判断的实践性,也不希望它只是人们主观臆想的产物。“敏感性理论”试图在批判“错误理论”和投射论的基础上,以改良道德实在论的方式实现道德判断的知识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

一、实在论面临的挑战

当代元伦理学中的实在论观点最初出现于直觉主义,它认为神秘而不可定义的“善”或者“正当”这类伦理性质是独立于我们任何认知活动的自在实体。这类实在论也曾体现在洛克关于“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的阐述中。洛克认为,第一性质“不论在什么情形之下,都是和物体完全不能分离的;物体不论经了什么变化,外面加于它的力量不论多大,它仍然永远保有这些性质”,而第二性质“并不是物象本身所具有的东西,而是能借其第一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各种感觉的那些能力”。第一性质是物体自身具有的,它与人们的认知活动并没有什么关系,乃是在不与人发生任何关系时仍然具有的性质。如果实在论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这种性质就是客观实体本身具有并自在存在着的。相反,第二性质不是物体自身具有的,而是具有第一性质的实体或自在之物本身与特定主体发生认知关系之后,在主体的心灵中产生的表象或者观念所反映出来的性质。当然,在洛克那里,第一性质也能够在认知主体的心灵中产生关于它的观念,但是第一性质的观念是对这种性质的真实表达,也就是说物体本身的真正性质与我们在观念中反映出来的是一样的,例如一个被感知为圆形的物体在没有被感知的情况下仍然是圆形的。但是,因为第二性质与主体的认知活动密切相关,所以一个被感知为红色的物体,在没有这种感知活动的情况下,其自身谈不上具有红色这种特征。
因此,道德实在论实际上就把“善”作为事物具有的第一性质,认为它客观地存在于那里,我们即便没有认识它,事物本身依然拥有它。麦凯的“错误理论”针对的就是关于“善”的这种理解。因为我们都承认,道德本身应该具有实践性,即能激发人们的行动,这种能力是“善”的内在结构的一部分。麦凯由此阐发了其“怪异性论证”:“如果存在客观价值,那么它们将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实体、性质或关系,与宇宙中的任何其他东西完全不同。相应地,如果我们能意识到它们,必须借由一些特殊的道德感知或直觉能力,与我们了解其他事物的一切普通方式完全不同。”而当人们认识到价值这种性质并因此而行动起来的时候,仅仅是由于价值本身内含一种动机性或者推动力,而与人的欲望、情感、态度或者任何其他主观要素没有关系。这种能动的力量仿佛被内嵌到价值自身的构造中,成为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显然这种作为第一性质的价值是怪异的,难以被人理解,而借以认识这种怪异实体的能力也同样是奇特的。
解决怪异性的办法是彻底否认存在与人的认知活动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一性质。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与人们没有任何关系的世界本身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就第二性质来说,一个被我们感知为红色的物体,当其被锁进一个黑暗的抽屉从而没有与任何人发生认识关系时,说它仍然保持红色的性质,这是不可思议的。但是第一性质又会如何?洛克设想的是,一个圆形的物体即便在与我们完全不发生任何关系的时候,其自身仍然保有“圆形”这种第一性质,并且这种圆形的特征与我们感知它时在观念中产生的形象完全一致。但这怎么可能呢?
首先,探究与人不发生任何关系的物体及其性质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脱离了人的活动,我们根本无法去确认其存在,也不知道它有什么样的性质。也就是说,一个事物如果没有成为人的活动对象,就不会进入人所在的那个自然界,因此其是否存在,其自身具有何种性质,我们无法确认,这些问题对于人而言不重要,也没什么意义。我们不能有意义地讨论一个与人没有任何关系的物体本身是否存在、具有何种性质,更不可能对这种第一性质作出可靠的描述。
其次,第一性质不能脱离认知主体而得到独立的理解和阐述。圆形这种性质是什么,本身就需要依据物体与人发生认知活动的结果来理解,甚至“圆形”这个词本身所表达的也只是主体和客体互动过程中向主体呈现的客体性质,因此也是一个经由人的参与才产生的相对概念。换言之,根本不存在人化世界之外的、表达绝对性质的绝对概念。洛克关于第一性质的论述只是企图借助人化世界中的“圆形”这个相对概念,来表达某个绝对实体的作为第一性质的圆形特征,这本身就已经是一种错位。表达那种绝对实体的绝对概念由于剔除了人类主体,其实根本无法构造出来,因为“任何我们可以形成的关于世界的概念仍将是使用并借鉴经验的概念,所以它仍然是我们的观念,这无法满足我们形成一个反映其本身而与我们构思它的方式完全不同的世界图景的要求。如果删除了我们通过反映世界而获得的概念的所有(主体)方面,那么我们就会删除所有内容。在这个过程的最后,我们不会留下一个明确的、严肃的、对真实存在的东西的描述,而是只有关于我们不知道的东西的完全空洞的概念”。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与人无关的第一性质,那么价值也不应该是一种与人相分离的独立实体。拒绝“价值是第一性质”,虽然必然引发对直觉主义这种类型的道德实在论的拒绝,但是这将导致的理论后果也是多样的。其中一种可能的后果是,既然价值与人有关而不是独立的实体,并且价值总是能够与人们的行为保持密切的关系,这就表明价值本身就是人们意志活动的结果。所谓价值,只不过是我们在认识了事物的自然性质之后,根据由此产生的情感或者态度投射到世界上的产物,价值本身不是客观的东西,而是主体创造的,因此只是“准实在”的。这种观点就是自斯蒂文森(Charles L.Stevenson)等人发端,在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那里得到充分发挥的投射论:人就像投影机一样,把来自外在世界的客观对象,根据自己的内在机制以“投影”的方式再次反馈回世界,从而创造一个虚幻的影像。根据这种观点,人们首先接收关于世界的事实认知,然后根据自己的情感、欲望输出相应的价值判断。这样,价值判断和人们的情绪之间就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赞成的情感输出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贬斥的情感输出否定的价值判断。因为价值判断就此与人们的主观要素联系起来,所以能激发人们的动机。这样,通过彻底否认道德实在论并创设一种基于主体意志的价值幻境,这种主观主义价值理论解决了价值判断何以具有实践性的问题。
麦凯强调价值怪异性的目的是要指出,如果这种作为第一性质的客观价值是如此怪异的话,那么我们最好干脆否认其现实性,所以他才会在《伦理学》的开篇中就说:“不存在客观价值。”正如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M.Korsgaard)所说,“麦凯并没有真正证明这样的实体不能够存在”。因为即便价值是怪异的,这也不代表它不客观或不现实。但是一般来说,拒绝一种在经验上无法把握、在理论上又过于怪异的东西,这当然也是一种可选的理论态度。特别是对于麦凯的“错误理论”来说,价值不具有现实性的原因是:价值必须在第一性质的意义上是客观的,才能是现实存在的;但作为第一性质的价值能够影响行动,又显得过于怪异,而怪异的东西不能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要避免这种“错误理论”,除了采取投射论的方式之外,实在论者也可以有其他选择,即诉诸一种满足如下条件的理论:第一,抛弃第一性质意义上的客观性与现实性的观念,主张一种性质即便在第一性质的意义上不是客观的,但仍可以是现实的(而我们之前的论述其实已经表明,恰恰是第一性质意义上客观的东西往往是不现实的);第二,有效说明价值判断具有动机性力量的原因。除此之外,这种理论还必须表明,为什么是自己这种改良之后的实在论而非投射论,才是对价值的正确阐释。这种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活跃,直到今天仍然充满生机,这就是以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威金斯(David Wiggins)等人为代表的“敏感性理论”。

二、敏感性理论

在投射论那里,价值判断产生的过程是这样的:我们接受了来自外部世界的信息,通过自身内在机制的作用,投射出相应的价值幻象。因此,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人的主观情绪向世界表达的结果,即便能够有所表征,其表征的也只是投影在世界上的价值幻象。麦克道威尔、威金斯等人认为投射论存在严重的缺陷。投射论将价值判断的产生解释为一种机械或物理的过程,因此它通过对这种自然过程的描述抹杀了价值判断产生过程中的规范性要素。投射论解释了价值判断得以产生的因果机制,即通过如此这般的物理过程,人们产生了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已有的欲望、情感或者态度成为价值判断的原因,只要符合物理的因果原则,价值判断就以恰当的方式被“生产”出来。我们就像流水线上的工人,在不断与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例中根据自己当下偶然的主观要素来得出价值判断,这样“生产”出来的所有价值判断似乎都是合格的“产品”。
麦克道威尔通过借鉴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的例子来阐发自己的观点。假设一个人在进行计数活动,他在纸上写下“2”,然后是“4”,接着是“6”,再接着是“8”。他不断地将这种计数延续下去,似乎前面有一条轨道,他的任务就是沿着这条轨道把自己的计数持续扩展下去。如果他持续不断地沿着这条轨道运行下去,可以想见10、12、14等数字将会陆续出现,我们甚至可能会认为此时他正在按照某种规则持续地进行计数。但是事实上这个人是否真的在遵循某种规则,主要取决于计数时他自己的心理状态是什么。如果他前面对数字的扩展是未经自我反思的,而只是像被上了发条一样机械地运转下去,那么这意味着他压根不存在要与某种轨道相符合的心理,换句话说,他此时并没有任何规则意识,在他的面前也根本不存在一条需要遵循的轨道。所以假设他计数到“1000”之后,并没有按照我们预料的那样写下“1002”,而是写下“1004”,然后是“1008”“1012”等,我们如何能够说他此时犯了错误?可以想见的是,除非他承认,之前的计数过程确实存在某种规则,他的面前确实有一条必须按之运行的轨道,否则我们几乎不能说他犯了什么错误。而如果要使一个人的计数中存在规范性,即他正在按照某种规则延续一个计数,从而使得每一个数字都是值得的或者合理的,那么规则追随者在计数过程中必须加入自身对规则的理解,他必须始终保持对这种规则的认同,即认为这是自己继续进行数列扩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更确切地说,除了他在被教授规则的过程中获得的心理反应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持规则追随者对数列的扩展。”
麦克道威尔将上面的分析沿用到投射论上。他认为,投射论使得我们总是可以自动地按照物理程序将态度、情绪投射到自然对象上,从而产生相应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也就变成了人们态度的机械表达。我们可以不断地按照某种特定的物理原则持续地生产价值判断,这一生产过程不以自己特殊的心理关注点为条件。因此,通过这种机制有序产生的价值判断总是合格的“产品”,换个角度说,所有据此产生的价值判断都是合理的,我们不会在价值问题上犯错误。但是价值判断绝非如此,特别是在道德判断中,“(比如说)美德被认为不仅仅是为了引出适当的态度(就像一种颜色仅仅是为了引起适当的经验一样),而是值得这样做”。可见,我们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往往不是机械的或者物理的,其中渗透了主体对于特定事物的关注——我们知道做出这种价值判断是合理的,或者说对象值得被如此这般地评价。这就表明,在价值判断产生的过程中,存在关于某种“生产程序”的特殊关照,它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展开一次投射,或者用投射论的术语来说,就是告诉我们应该将何种情绪与何种世界特征相结合,从而产生适当的价值判断,而这就是“生产”价值判断时必须遵守的规范性原则。那么这种规范性原则存在于哪里?要在投射过程的内部寻找吗?同样是敏感性理论者的威金斯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欲望、情绪等本身无法判断一种投射结果是否值得,因为价值判断总是迎合这种主观要素的结果,所以借助于这些要素我们能够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恰当的”。这表明需要一种投射机制之外的实质价值,我们因为对这种价值的认同而将其视为基本原则,才会愿意持续地将世界的特征与主体的倾向相结合并产生价值判断。而麦克道威尔和威金斯等人就将这种对作为生活背景的价值的认同和识别能力称为“敏感性”。当然,一旦存在这种外在实质价值,也就表明投射论本身对价值的理解是不可靠的,我们毕竟还是需要一个关于价值的实质性理论,而这又把我们带回了实在论。
前文我们已经非常详细地介绍了道德实在论面临的挑战,说明从第一性质出发来理解道德性质的实在论将如何引发“错误理论”和投射论。因此,当代再度回归的实在论已经不再将价值视为第一性质,他们承认价值在第一性质的意义上不是客观的——价值并非就在那里有待于人们去认识,相反,价值是第二性质,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红色同样也是第二性质,但它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所谓具有主观性,是指红色不是一种存在于世界某个地方而有待于人们去发现的性质,它只有通过人们的认知反应才能够被揭示,因此必然只有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才能得到理解,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主观性。所谓具有客观性,是指红色并不是人们毫无根据地主观虚构的结果,任何具有正常视觉能力的人,在适当的光线条件下总是能够发现这种颜色,因此红色这种性质与人们每一次偶然的经验无关。这说明,并非人们去看才导致一个事物具有红色这种特征,而是红色本身就是事物的性质,人们只是通过看才把这种性质发掘出来。这是一种基于第二性质含义的实在论观点。
在此,我们其实可以把第二性质意义上的客观的红色理解为事物能够导致人们产生红色视觉经验的“能力”。就像我们都知道磁铁具有磁力这种性质,这种性质的客观性虽然只有通过与铁制品发生关系才能表现出来,但是即便这种吸引关系没有实际地发生,说磁铁具有客观的磁力这种性质总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时我们可以说,所谓磁力,就是磁铁客观具有的吸引铁制品的能力,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会把磁力作为磁铁具有的实在性质。所以,第二性质的客观性就可以在上述意义上,通过事物对其对象产生某种影响的能力以及对象相应地产生某种反应的客观性而得到理解。如果上述解释能够被接受,那么价值作为一种第二性质,就同时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所谓主观性是指,价值只有通过具有特定敏感性(敏感性在此对应红色案例中的视觉能力)的人的认知反应才能够得到充分理解;所谓客观性是指,即便没有任何人与事物发生关系,事物总是具有一种能力,它可以使得具有特定敏感性的人产生特定的主观状态,如某种情感、欲望、倾向等,并且在此基础上识别事物具有某种价值特征,在这个意义上事物具有的价值是客观的,也是现实的。正是因此,“敏感性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从直觉主义转到投射主义的反思的哲学家因此错过了麦克道威尔所谓的‘完全令人满意的中间立场’”。
这当然是一个中间立场,但并不令所有人满意。因为如果我们要问什么是红色,就只能说它是人们经验中的红色。要问什么是价值,答案就只能是被我们通过敏感性发现的价值。因此,正如索萨(David Sosa)点出的那样,“麦克道威尔的立场受到恶性循环的威胁。根据特征G来解释特征F,同时又就特征F方面来解释(在相同意义上的解释)特征G,这是不可能的。没有什么可以从它自身得出;没有两件事可以互相推演出来”。同是敏感性理论家的威金斯承认这是一种循环,但是他否认这是一种恶性循环。通常情况下我们关于颜色的表达是“X是红色的当且仅当X在正常视觉的人中产生了特定的视觉印象”,但是如果有人要问我们究竟是何种“特定”的视觉印象,似乎我们只能回答“是红色的视觉印象”,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出现了索萨所谓的恶性循环。但是威金斯说,这种循环指责只是表明红色代表的性质无法用上述方式来分析,因此红色没有特殊的组成部分,它不等于任何与它不同的东西,我们只能采取主观的方式来探索这种性质,正是在这种探索的过程中,红色才对我们显现。换言之,我们其实根本没有办法在红色的经验之外把握红色,只有通过不断进行经验探索,才能够确定红色这种性质,最终将之确定为事物自身具有的客观性质。价值也是如此,价值是在具有特定敏感性的人的价值体验过程中被发现的,因此要说明什么是价值,最好的办法不是在价值体验之外给予一个分析性的定义(事实上我们也给不出一个这样的定义),而是直接面对价值去体会。
当然,可能有的人能够体会到价值,有的人则不能,因此后者的道德敏感性存在改进空间。事实上,威金斯认为,究竟什么是合格的敏感性,是通过人们在生活中互动而逐步达成共识的。“善”和道德敏感性必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我们与他人交往,在相互辩驳、相互指导、相互改进的过程中,达成关于什么事物具有客观的“善”、我们应该形成何种敏感性的共识,这是构成人类共同体的基础。但是共识并不能保证人们不犯错,威金斯认为,改进必须以一个所谓合格法官的敏感性作为标准,这是合理的观点,但这时所谓的合格就必须有客观基础,即合格的敏感性就是那种能够把客观的“善”发现出来的敏感性,这正是实在论能够为我们提供支撑的地方。

三、道德动机与“信念欲望”

那么敏感性理论如何能够说明道德动机?事实上,敏感性理论通过强调包括道德性质在内的各种价值性质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力图同时确保道德的知识性与实践性的特征,这已经为说明道德动机提供了可能。在道德敏感性的作用下,道德判断的形成既是一个认知过程,同时也渗透着人们的主观要素;所以,如果说一个人具有幽默感这种敏感性意味着他既能够发现一出喜剧中有什么有趣的东西,也能因此被逗乐,那么同样,具有道德敏感性的人既能发现事物本身具有的价值,也能因此而产生行为动机。那么敏感性理论家是否因此可以采用休谟主义的方式来说明道德动机的内在生成机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在论和投射论似乎都可以诉诸休谟主义。实在论在主张道德认知性时未能为其实践性提供基础,所以为了说明道德动机的来源,仅仅强调道德信念是不够的,还必须加上人们服从道德的欲望或者倾向才能真正产生行动。而对于投射论来说,事情则相对简单,因为道德判断的产生本身就是主体意志投射到世界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人们形成道德判断的时候,本来就已经包含了激发行动的实践要素。因此,无论是实在论还是投射论,似乎都可能在道德动机的问题上贯彻休谟原则,即信念和欲望是人们意志的两种不同状态,只有欲望才能激发人们的动机,而信念是惰性的。但实际上,当实在论(包括敏感性理论这种类型的实在论)借助休谟主义来说明道德动机时,存在特别的困难:既然信念是认知状态,是惰性的,而欲望是实践状态,是能动的,那么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如何能够相互作用并产生践行道德信念的动机,其中的机理或者原则仍不清楚。
“二元相互作用”的问题在哲学史上反复出现。在近代理性主义那里,它表现为“物质和心灵这两种本原如何在彼此独立的情况下,还能够保持呼应”的问题,笛卡尔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通过提倡“身心交感说”,把松果腺作为物质和心灵相互作用的场所。事实上笛卡尔的这一解决方案给了投射论很多启发。因为投射论在说明道德判断的产生时,也曾经主张一种敏感性,这种敏感性的作用是把外在世界的特征输入敏感性并输出相应的态度,从而产生道德判断以及相应的动机,这实质上就是一种信念状态经由敏感性这一中间环节产生了欲望状态。但是,正如伽森狄所责难的那样,作为身心交感作用所展开的场所,松果腺本身究竟是物质的还是心灵的?事实上,无论它是作为数学上无广延的点从而是心灵的,还是作为物理上有广延的点从而是物质的,都不能依靠自身来说明异质的“二元”的相互作用过程。同样,投射论者也不能借助笛卡尔的方式,把敏感性本身作为输入信念与输出态度的中介,因为我们很自然会问,所谓的敏感状态究竟是人们的信念状态还是态度状态,它又根据什么来实现从输入到输出的过程。可见,敏感性理论家不宜以投射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另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从黑格尔得到启示。在德国古典哲学那里,二元问题突出表现为实体与自我意识相互作用的原则的问题。康德提出了实体和自我意识的二分,但是未能说明实体与自我意识相互作用的基本原则,费希特因此取消了作为实体的自在之物,极力主张自我意识是世界的创造性原则,而黑格尔则力图实现实体与自我意识的统一,并且这一统一思想在“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的命题中得到了表达。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此处对实体做了唯心主义的理解:只有精神实体才是真实的客观实体。我们在此不能对黑格尔“实体即主体”的思想做详尽的分析,但这一命题的启示意义是,对立的二元(即主体与客体、能动与受动)完全可能在“同一”的意义上是不可区分的,并没有一个单独的实体或者主体,而只有一个作为主体的实体。遵循这个启示,回到当前的问题上来,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人们具有这样一种意志状态:它既非纯粹的信念,也非纯粹的欲望,而是信念和欲望的组合状态?
上述想法在奥尔瑟姆(J.E.J.Altham)关于“信念欲望”(besire)的表述中得到实现。他认为,既然我们没有办法充分说明一种信念本身如何能够产生行动的欲望从而激发动机,那么“更好的想法是,意识到一个道德性质的心理状态是一个统一的心理状态,它同时具有信念和欲望的性质。这不是两种心理状态,一个是信念,另一个是欲望,否则的话又会提出双方是如何能联系起来的问题,那么人们就不得不回到那些已经被反驳的特定建议中去。我宁愿将这一状态称为‘besire’”。奥尔瑟姆非常清楚地表明,所谓的besire既不是一个信念状态,也不是一个欲望状态,而是一种兼具信念与欲望两种意志状态的主要特征的新状态。因此这一状态既是认知性的,同时也是动机性的。那么这种状态可能吗?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种判断同时具有表征和意向两种功能的情况。例如沙漠中遇险的人突然大喊“那里有绿洲”,这句话既表征了绿洲存在的事实,也表达了马上要去那里的欲望。
“besire”概念最重要的反对意见可以从史密斯(Michael Smith)关于信念和欲望的两种“适用”(fit)世界的方式中找到依据。在史密斯那里,信念是让自己的认知与世界保持一致,而欲望则是要让世界符合自己,因此提出信念就是认为自己的认识内容与世界相符合,而表达欲望则是要求世界按照自己的目的发生改变。例如,如果我相信A,那就是认为(我的)世界中存在A;如果我欲望A,那就是希望(我的)世界上有A,而这言外之意岂不就是我的世界中目前还没有A吗?因此我们很容易想见,一种同时包含信念与欲望两种特征的意志状态不就等于说我的世界中既有A又没有A吗?可见对同一个A,我们不能同时形成关于它的信念和欲望。然而,这里真的存在矛盾吗?当然,有时候我们欲望的对象确实是目前还不存在的东西或者状态,例如我们欲望世界上不再有疾病和痛苦,或者欲望某足球队能再次打进世界杯,这时我们的欲望确实是希望世界与欲望的内容相适应。因此我们不能既相信某队再次打入世界杯,又欲望其再次打入世界杯。但还有的时候欲望的对象并不是还不存在,而是已经存在并且我们希望这个状态持续下去,例如我们希望鲜花永远盛开,希望永葆青春等,关于这个状态的信念和欲望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矛盾。例如我相信面前的这盆玫瑰正在盛放,同时也欲望它继续盛开下去,这就是说我相信世界上有这么一盆盛开的玫瑰,并且我希望这个美好的状态继续保持下去。在此,关于玫瑰盛开的信念和欲望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可见,作为一个同时具有信念和欲望状态的“信念欲望”是可能的。正是因此,科沁(Simon Kirchin)认为,“besire不该被认为是相信某物是如此的信念和某物要出现的欲望的混合物……它是一种信念——比如说,某个可能的行动方式是好的,并且欲望做那件事。或者,这是一种信念,即某种情况是好的,并且希望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例如表达为捍卫它的愿望。这种表征性状态本身也是以某种方式被激发的状态”。
所以科沁主张,敏感性理论家完全可以将besire作为人们通过道德敏感性而产生的意志状态,这种状态既表达了人们关于事物或者行为具有的道德性质的认知,同时也表达了希望这种事物或者行为保持下去或者消失的欲望。例如,通过道德敏感性做出“偷窃是错误的”的判断,既表达了偷窃这个行为中有错误这种性质,同时也表达了希望这个行为消失的欲望。反之,“见义勇为是善的”既表明见义勇为具有善性,同时还希望这种行为继续保持。因此,通过道德敏感性而产生的道德判断本身已经含有动机性要素,促发道德动机是很自然的。
可见,从根本上说,我们之所以能够服从道德判断并产生道德动机,是因为我们真诚地做出的道德判断本身就是一种besire状态,但besire能否形成以及形成何种besire则是由自身的道德敏感性来决定的。在道德问题上,“只有具备特定性格的人才能形成作为besire的心理状态”。张三有一笔钱,他本来打算去买一辆汽车,但是路上遇见慈善机构在募捐,他可以决定是否要拿出一部分钱给慈善机构,代价是买一辆没有原来预想的那么高配置的汽车。张三形成什么样的道德判断从而具有何种besire以及相应的动机,这终将取决于他具有什么样的性格或者道德敏感性,即他是否能够通过反思敏锐地意识到在这种情境中需要自己伸出援手。在反思中,他要回答一个人应该做些什么的问题,“他的反思所针对的对象就是他自己,因为这个问题是根据使生活变得美好的理想来判断自己的需要的方式来作答的”。一个缺乏道德敏感性的人可能完全将上述情境视为自己看热闹的机会,他可能会去围观,会关心每一个参与者到底捐了多少钱,但是他无论如何没有办法通过反思认识到在这个情境中也要求自己提供帮助。因此对于激发道德动机而言,最重要的是培养适当的道德敏感性并产生适当的besire,从而具备某种实践智慧。一个具备实践智慧的人能够根据自己关于什么是好的生活的理解来探索,究竟当前情境的哪些特征能够与好的生活相联系或者成为好的生活的一部分,从而选择适当的行动理由。一个真正认识自己的生活从而以美德作为自己生活目标的人将始终以道德作为行动理由。麦克道威尔认为,普通人和有美德的人在决定行动理由的时候是有差别的:前者可能在理由之间进行权衡,一些理由支持道德行动,另一些理由反对道德行动,而根据节制的美德前者超过了后者,所以要从事道德行动。而当一个有美德的人根据道德敏感性去判断行动理由时,不是将道德理由与其他各种理由进行比较,然后决定捐款是正当的,他只是通过发挥敏感性认为捐款是符合美德的,这就是理由,并且他完全没有看到阻止该行动的其他理由。换言之,对于有美德的人而言,道德理由不是在权衡中具有压倒性地位的理由,而是一种使得相反理由完全不在场的排他性理由。可见,在敏感性理论那里,道德动机与道德敏感性的培育密切相关,而从根本上又与一个人的德性从而与关于什么是值得去过的美好生活的理解相关,因此这就使得敏感性理论成为除休谟主义与康德主义之外,阐述道德动机的来源的第三条道路。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4年第2期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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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1 21:08: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赵汀阳 | 伦理的困惑与伦理学的困惑
作者简介:赵汀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摘要〕当代伦理学面对一个特殊困境,即伦理学的空间在不断萎缩。当代伦理学对伦理问题的理解日渐贫乏单调而且脱离事实,而政治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却为伦理学问题提供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有效解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代和当代的制度、规则和价值观形成了淘汰伦理的机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伦理的效力,压缩了伦理的有效空间。伦理学如果不能回归本源去重新反思形而上的问题,就终将失去立足之地。
〔关键词〕存在论运气;榜样;应然和实然;绝对命令
一、生活的边界内外
从维特根斯坦的问题出发来讨论伦理学,不太正常。维特根斯坦很少讨论伦理学,尤其没有针对伦理学内部的问题来讨论过伦理学,比如公正、公平或平等之类,只是从伦理学外部来反思伦理学,于是伦理学本身被问题化了。在这里,我也试图从伦理学外部来讨论伦理学的困境,而伦理学本身的困境比伦理学内部的任何一个问题的悖论或两难都要严重得多。现代伦理学早已画地为牢而建立了自身合理化的观念框架,因此,在伦理学内部去讨论伦理问题,很容易受制于既定格局而形成只在此山中的效果而意识不到伦理学本身已经陷入困境。当在伦理学外部去反思伦理学,或许会失望地发现,伦理学劳而无功的许多问题却可能在别处获得更合理的解释,只留下伦理学身陷困境。在当代社会科学语境中,伦理学的大多数问题已被抽空,尤其是被政治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或社会学夺取了解释权,比如公正、自由、平等和权利,而留下来的无人争夺的伦理学问题都是没有答案也无法回答的形而上问题,诸如善、生命的意义、人的概念、人的责任、道德的牺牲性和绝对价值。进一步还会发现,伦理学理论在其内部似乎总能够为某种伦理观点给出看起来具有合法性的辩护,然而伦理学自身的合法性或立足理由却令人迟疑,就是说,伦理学未必能够为自身辩护。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定义的可说与不可说的边界,直接解释的是语言、逻辑和知识所确定的世界,而那些不予解释的落在界限外的形而上问题,正如他自己承认的,虽不可说,却是更重要的问题,正是那些边界外的问题涉及了生活的全部秘密。当然,不可说不是指不能用语言去说,而是指无法说出普遍必然的答案,因此就等于没有答案。不幸的是,那些严格属于伦理学的问题就是没有答案的问题。这个对伦理学釜底抽薪的见解显然不受欢迎,然而一种思想如果不打击人,就不是足够深刻的思想。
现代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对人的美化乃至神化,在理论上把人定义为至高无上的存在(康德理论是关于人的现代神话顶峰)。现代人实在太爱这个关于人的神话了,以至于忘记了需要证明。人的神话可能是所有神话中最不可信的。人类中确实有极少数人高尚无私甚至舍生取义,但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恐怕不如动物,动物只在求生时才捕杀其他动物,而人为了权力和不必要的利益,出于宗教甚至偏见,就制造血流成河的灾难。如果人真的高于神或自然,就必须有能力完全解释自身的一切,这显然做不到,因为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不可能超越自然的存在论限度,这决定了人的价值不可能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
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让那些注释着生活的问题从逻辑中解放出来,在生活游戏的实践中直接现身说法,于是,形而上问题以类似投影的方式进入了真实语境,也有了多种非知识的说法,但仍然没有答案。答案并非形而上地依然在空中飘,而是问题落地了也依然没有答案,因为形而上问题在生活游戏中的现身只是无法捕捉的投影,而问题本身具有不可触及的超越性。凡是没有答案的问题,都被认为是哲学问题或宗教问题,因此哲学和宗教共享超越性。宗教把超越性的问题化为信念,哲学把超越性的信念化为问题。后期维特根斯坦把边界概念换成了硬底,意思是说,对生活问题的挖掘式追问,很快就触底了,问题链断了,下面再也提不出问题了,只好原地踏步在对硬底事实的重复描述上,只好说:生活就是如此这般的,说来说去,事情终究就是这样的,没有进一步的解释了。总之,生活事实如果有真相,那么真相等于描述。维特根斯坦止步于此。
可是问题却没有结束。如果说生活就是这样的,显然可以问:那么到底是哪样的?也许维特根斯坦会说,只要足够认真,把事情一件一件罗列清楚,一件一件描述清楚,就像讲解一种语言,这个词如何用,那个词如何用,如果全都说清楚了,事情就说完了,再也没什么了。人类学家可能会喜欢维特根斯坦的这个解释,但我却不太满意。人类学家格尔茨提出了一个推进维特根斯坦解释的有趣概念浓密描述thick description),但就是不知道多么浓密才算足够浓密。无论在何处停止描述,都是一个主观主义的决定,或者,如果无限细致的话,描述就变成一项永远无法完成的工作,都不可能抵达真相。更重要的是,描述理论没有触及人类文明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如果一个人做了离经叛道的事情,而且不承认既定规则的合理性,我们真的有充分理由说明他是错的吗?对此,描述是不够用的。假如所谓正确或好事就是符合既定规则的事情,而违背规则的事情就是必须被禁止的坏事,那么人类文明就应该从来都是静止的,没有发生过任何创新。这显然不是事实。其实维特根斯坦涉及了类似的问题,却没有展开深入的分析。这或因为维特根斯坦只专注于语言和数学而没有涉及政治和历史,甚至很少讨论伦理和宗教,而政治性、历史性和价值性的事实与生活演化有着更根本的关系。按照中国理解文明活动的基本分类作与述来说,维特根斯坦只解释了,却几乎没有解释。涉及价值的问题都发生于,这意味着,价值的问题具有本源性。这是留给我们的问题。
二、本源(origin)状态
人类文明一切本源性的事情只能在的概念中去理解,正如宇宙的本源性只有在自然的无穷演化或上帝创世的概念中才能被理解。如果没有,文明就从未迈出一步,只有永远的重复,也就没有历史。这样说其实有点语病,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如果没有,就根本不存在文明。所以,创作意味着本源。
本源状态或创作状态,是先于规则的前伦理状态,但却不是先于善的状态。任何创作都意味着为事物选择了这样而不是那样的样式,而任何选择都预设了善的概念,没有一种创作的意图是创造一种坏的事物(这与苏格拉底发现的无人故意犯错误有着相似的道理),因此可以说,善是一个先验概念,也是一个先于伦理学而又作为伦理学基础的形而上问题,即一个如何解释实然is)和应然ought)关系的初始问题。在柏林自由大学的一场关于我的天下理论的讨论会上(2019114日),巴塞尔大学的拉夫·韦伯(Ralph Weber)教授就对我提出了一个与此有关的质疑:为什么我容许isought的区分在某些地方消失了?我的回应是一个关于的存在论解释:isought之分仅属于知识论,而知识论没有触及本源问题。在本源状态的创作时刻,isought是同一的。经典的例子是造物主的创世时刻,isought必定处于同一状态,对于造物主,逻辑、数学、伦理学、美学和自由意志都是同一的(维特根斯坦意识到这个问题)。当然,在理论上,我们并不需要这个神学假设。现实的例子是,人类虽然次于造物主,不能创世,但创造了文明和历史。所有的创作在结构和性质上都有着相似性,人类的创作时刻也具有isought的同一性,就是说,所有原生性的制度都具有应然和实然的一体性。
每一种创作或者先于任何规则,或者超越了既定规则。我们不可能复原人类创作文明的本源状态,只能另外假想某种实验性的情况,比如说,假如来创作一种万能普遍语言,当然,我们发明的新语言可以与现有语言有着不同的语法、概念分类和知识分类,但只要是需要分类、结构和语法,就必然会发现,能够发明出来并且足以表达任何思想的语言必定包含任何语言都必需的思想先验关系,大概必需包括足以表达一切思想或一切事物状态的逻辑关系以及存在论的关系。不难发现,如果缺乏某种基本关系,一种语言就会能力不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逻辑关系、分类学以及先天语法(不知道乔姆斯基的生成-转换语法是否属于先天语法)就是思想、意识和语言的形而上关系,而这些形而上关系都具有isought合一的性质。也许这个例子过于形而上学,那么还可以设想,如果我们有机会彻底破旧立新地发明一种制度,在这个创作时刻,也必定会发现,无论一种制度被设计成何种主义的风格,都必须具备足以处理任何权力和利益分配问题的结构和关系,还需要决定选择的价值分类。比如说,无论把对称性定义为公正,还是把平等定义为公正,无论把无穷变化定义为好,还是把恒定不变定义为好,总之都必须把某些东西定义为可取的,否则无法建立任何秩序。这意味着,在形成规则之前,就预先存在着形而上的先验关系。
既然伦理学的本源状态是应然与实然的同一状态,善的概念就不可能被任何一种伦理所定义,而只能在存在论中被理解。善的概念具有先验性而先于任何伦理,因为建构任何一种伦理都预设了善的概念,否则无法建构具有分辨力的伦理规则。因此,伦理学问题的基础不是任何一种伦理,而是形而上学,但伦理学似乎已经遗忘了自身的存在依据。
三、隐去的超越性
超越性是人所不知的秘密,上天也没有说过。孔子可能是最早发现这个形而上难题的人,他意识到天何言哉?的事实。这个拒绝神秘主义的理解与上帝把秘密告诉先知的犹太教想象大不相同。在科学上,甚至在哲学上,先知的假设都是多余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帝真的说了什么,也无法证明先知是否假传天意,甚至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因此,先知叙事是基于一系列死无对证的假设的空对空自身循环话语,叙事自身说得圆通,但没有一个命题能够落实。早于三代的绝地天通事件已经宣告了不存在通天之途,此后的巫术只剩下敬天的象征功能,祭天只是祈福,单方面对天诉说,却不得上天回话或承诺。这种单向性的神学把思想问题都留给了世间和人,于是孔子采取了现实主义的通天想象:天虽不言,却在万物运作中显示了一切道理。如果人看不懂,那是人的问题,而如果要看懂,就需要体会每个事物与人的切身关系,于是,每一个必需思考的问题都存在于经验可及的关系中,或者说,没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存在于关系之外,超出关系的问题都是臆想。孔子这个天才的解释遗留了一个未决问题:如何才算读懂了万物所显示的秘密?经验真的够用吗?
经验虽有亲身直接性的优势,却不能保证理解的普遍有效性,否则人人都能够理解天道。孔子相信上智与下愚之别是不移之理,因此不可能相信经验具有普遍性。那么,是否存在一种既不脱离经验又具有普遍性的解密方式?先秦思想家似乎都相信,通过易象能够模拟地理解万物秘密。这个有些神秘主义的解释或许碰巧是个先见之明(人工智能研究表明,对于思维,算法是不够的,还需要意识模拟的功能)。易象的高明之处在于,它不去表达无望被表达的事物本身,而是模拟事物之间或事物与人之间的动态关系,于是,思想的对象是关系而不是事物本身,而且事物不再是自在的实体,而是存在于关系之中的功能,或者说,事物被理解为关系的函数。如果事物的功能是确实可知的,那么,不可知的事物本身也就不重要了。但模拟论也有个遗留问题:动态关系也许比事物本身更重要,可是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易象对事物动态的模拟是正确的。
与经验论的思路不同,康德有个天才的理想主义知识论,几乎能够圆满地解释经验知识的普遍性:尽管超越性(transcendence)不可企及,但理性的形式装备却对经验拥有普遍有效的超验性(transcendental),因此理性就是真理的根据。基于理性论,康德推出了更为天才的伦理学,居然仅凭理性本身就推出了道德的绝对命令。这是两百年来最为鼓舞人心的伦理学——但似乎比真理多走了一步,因此留下若干疑问。康德伦理学无法解释至少两个不可省略的问题。
其一,康德的主体性是单数主体,在知识论中相当于是大写的人类共同主体性,在伦理学中又化为每个人的独立主体性,都是单数主体。可是,人类的生活事实却由复数主体所造成,没有一件事情是由单数主体决定的。单数主体的伦理学显然无法解释多主体的问题。这个局限性注定了康德伦理学不足以解释主体间问题和跨主体问题(trans-subjective)。具体地说,凭借个人自律(autonomy)而成立的绝对命令与复杂而丰富的伦理问题相比过于单薄,因此,除了个人的绝对命令,可能还需要至少另外两种绝对命令。(1)主体间的绝对命令(intersubjectiv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用于解释形成共识的规范。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在这个方面已经做出了重要的努力,无需多论。(2)关系的绝对命令(relational categorical imperative),用于解释和而不同的原则。可以这样论证:任何一个主体的存在都预设了共在,存在即与他人共在,共在是存在的条件,于是,多主体共在所要求的关系绝对命令必定在逻辑上等价于互蕴bi-implications),即满足当且仅当iff)的形式。具体表现为改进版的金规则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传统的金规则预设的是单方面的主体性,因此缺乏可逆的对称性,而改进版的金规则承诺了可逆的对称主体性,充分满足了逻辑的互蕴结构而具有普遍必然性,而且,互为条件在普遍必然性上不弱于康德要求的无条件状态。其实,绝对命令的无条件设定是一个自绝于事实的设置,如果真的排除了所有有条件的假言命题,也就排除了近乎全部的生活情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能够解释的道德现象少之又少,远远不足以成为伦理学的基础,因此必须重新请回有条件的道德命题,在对称的相互条件中去重新定义绝对命令。只要保证了相互性或对称性,就能够达到与无条件性同等效力的普遍必然性。
其二,更严重的问题是,任何绝对命令都难以改变人类的命运。这意味着,即使在个人绝对命令之外,又增加了主体间绝对命令和关系绝对命令,仍然无法改变人类的悲剧性命运,因为绝对命令只是理想化的理性原则,并不能改变人类的自私人性,也不可能强迫人们听从绝对命令。简单地说,绝对命令无法保证落实为行为。即使人人承认绝对命令的正确性,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见利忘义,可见伦理的力量弱于利益和权力的诱惑,因此伦理无望成为生活的主导力量。人们通常羞于承认见利忘义的事实,这在一方面说明人类果真有着传说的良知或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但同时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良知的有限性。良知只能让人自觉意识到错误行为,但在利益面前,人们仍然弃良知而明知故犯,可见良知只能成就个人的道德人格,却无力解决社会问题。绝对命令已是伦理命题的最强形式,标志着伦理学的力量极限,因此,绝对命令的效力局限等于伦理学的效力局限。
绝对命令作为伦理的理想几近完美,我们必须感谢康德发现了绝对命令这个伦理尺度,但人类生活也许永远不可能达到这个伦理标准。伦理学的问题发生于实际生活中,恐怕永远无法超越利益和权力。然而,伦理学仍然必须思考超越性的问题,如果失去超越性的维度,伦理学就缩水为规范论。已经成为伦理学主流的规范主义其实是一种自以为是的专制主义,只要宣称某种伦理规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就直接自证是专制主义。由此可以发现绝对命令为什么只能是形式的秘密:一个形式的绝对命令是无人称并且无情景的,就像逻辑或数学命题,所以是普遍必然的,而只要代入具体内容,就很容易陷入困境。我曾经试图找到有内容的绝对命令,以便超越康德的形式化绝对命令,后来发现这是错误的努力。事实上,哪怕是看起来明显正确的规范,比如不许杀人,也不是普遍必然的规范。
无论什么样的规范都是伦理学的反思对象而不是既定标准,否则伦理学就没有资格成为一种哲学而变成意识形态。希腊人早就明白,规范(nomos)是人造产品,不是自然天成,不属于必须接受的自然存在(physis)。希腊人的这个区分已经暗含了后来休谟对实然和应然的区分。这其中有个令人迷惑的分类问题:德性(arete; virtue)是属于人性的physis还是属于社会的nomos?假如属于人为之事,那么人皆可被教育成为舜尧,这显然不可能。先秦人同样知道,制度和礼法(相当于nomos)是圣王所作,并非自然天成。这个历史事实必须被解读为:先有人做出了对文明意义重大的,然后这个文明作者才有资格成为圣王,而不是反过来,先有王而后把伟大之作都归于王,就是说,无就无以称。这两种最早的洞察都揭示了,存在需要秩序,而秩序来自创作。那么,什么是创作秩序的根据?这个问题直达人类思想的边界,那里已经没有标准答案了,在那里,面对的是超越性。如果伦理学不是关于超越性的反思,就是无根的,就会蜕变为意识形态或市场化的宣传,令人失望的是,当代伦理学有此倾向。
伦理学如果不同时成为形而上学,就不可能触及生活的根本。涉及超越性的问题,包括人的概念、生命的意义、生死、善恶、秩序的本质、自由意志等,才是伦理学的根本问题。然而,超越性的问题正在不断远去,精神性不断淡化已是当代的显著现象。最经常被讨论的当代伦理学问题大多数在实质上属于政治学或社会学问题,也被称为应用伦理学。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利益公平分配、生态环境、气候变化、贫困和弱势群体、人权、动物权利以及文化权利、素食主义、同性婚姻、网络伦理、人工智能伦理、基因伦理等,这些政治化的伦理问题本身并不构成思想上的困惑,只不过是政治立场、经济利益和文化偏好的分歧而已,有的时候甚至只是实践性的争议,即关于可行性、技术性或优先性的争议。这种把一切问题变成政治问题的后现代现象其实扎根于把一切问题理解为经济问题的现代性——当一切问题都变成经济问题,就迟早都变成政治问题。以政治之名来掩盖利益之争是当代流行的欺骗性策略。
现代社会秩序主要基于明确界定利益和权利分配的法律、契约、政治制度以及管理规则,可以简略地理解为,现代秩序是明确定义和量化的算账制度。利益和权利的明确定义和量化使得现代秩序比古代秩序更具有确定性,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伦理精神的大幅度消退,伦理已经退缩为现代秩序的辅助性功能,不再是社会秩序的主体或根基。形而上或精神性的问题都不可能算账,当现代的算账制度成为秩序的基础,伦理就必然逐步退场。远离了形而上问题而失去精神性的伦理学也就再也不可能为文明建构一个稳定的社会基础和普遍精神,也就必然蜕变为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附庸。在今天,伦理学的性质和地位变成了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困惑:我们不能断定未来伦理学的对象是什么,或者是否还需要伦理学。
四、伦理基于存在论的运气
政治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抢占伦理学问题对伦理学的挤压超过了分析哲学曾经对伦理学命题的质疑。即使伦理学不愿意承认这个困境也无济于事,因为政治哲学和经济学确实在许多问题上有着更强的解释力。伦理学要捍卫自身,就需要重新探明伦理道德的存在条件,以便确认伦理学的空间。
伦理道德是人类文明的伟大奇迹。这不仅仅是一句颂词,更是一个警示。如果肯定伦理道德是奇迹,就等于承认伦理道德的存在并非必然,而是基于人类的运气。不过,这里要讨论的伦理道德的存在运气与流行的道德运气概念(如伯纳德·威廉斯)有所不同,并不是同一个问题。由于情境性和偶然性,一个行为有可能遭遇到影响其价值效果的道德运气,甚至有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悲剧性或悖论性,如果再考虑到成王败寇的历史书写,行为结局更是压倒了行为动机。然而,无论多么令人尴尬的道德运气都不可能动摇伦理道德的一般性质以及人们的道德信念,这意味着,个人遭遇的道德运气不至于动摇社会性的伦理道德。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运气只是一个局部性的问题。但是,如果伦理道德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运气,更准确地说,如果伦理道德的存在基于人类的一种特殊运气,这就提示了一个真正严重的问题。
伦理道德的奇迹性意味着,对于一个文明或社会来说,伦理道德并不必然出现,也不能保证总是存在,而需要存在论上的某种偶然运气。一个社会需要秩序,这是一定之事。几乎可以肯定,就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秩序而言,法律必然要出现,政治制度也必然要出现,然而,假如缺乏伦理道德,一个社会却仍然可能存在并且能够运行,就是说,一个无道德的可能世界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是可能的。尽管我们非常厌恶这样的世界,但问题是,它是可能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伦理道德作为一个精神化的人际制度是文明的奇迹,是一个千辛万苦的人文成就,并不具有永远如是的必然性。因此,令人不安的是,伦理道德本身是脆弱的,自保能力不足,因为精神与物质利益相比往往是脆弱的。人类社会虽然幸而享有伦理道德,但此种幸运却无永恒的保证。在此可以更清楚地看出,道德运气的概念与作为运气的道德概念之间的问题间距:道德运气属于个人行为的运气,无论好运还是坏运气,文明整体的存在都在为道德原则作保,而作为运气的道德已经是文明的基础,文明整体只能尽力维护自身,却不再有为之作保的更高系统。因此,作为运气的道德不是一种道德运气(moral luck),而是一种存在论的运气(ontological luck),即人类有幸生活在一种能够产生伦理的存在状态中,但这种存在论运气却没有永久的保险性。
伦理之所以能够在人类社会中产生并得以维持,就在于人类享有一个存在论运气,即每个人都是弱者,并且大多数人在涉及利益的事情上是理性的。于是,伦理来自弱者之间的博弈均衡,这个事实否定了伦理来自人的神性的神话,比如良知或无条件的自律。当然,在人类之中确实存在少数具有神性或高尚无私的人,其原因至今无法解释,但无论如何,神秘的道德现象并不是人类产生伦理的原因,也不足以维持一个社会整体的伦理,反过来也一样,伦理也不是产生道德的原因,伦理和道德是互相不可还原也不能互相解释的两个事实。简单地说,道德的来源至今未明,伦理的产生基于人人是弱者的存在论运气。
荀子和霍布斯都提示过人人都是弱者的事实,然而并未被重视。更为知名的是霍布斯人人之间的战争的惊悚论点或荀子的礼起源于分配的经济学论点。然而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求生存求利益的战争之所以成为伦理和政治的起点而不是一直战斗到底,就在于这种战争是在作为弱者的人与人之间展开的。毫无疑问,人有强弱之分,但强者也有致命弱点,因此没有人能够绝对安全,在这个意义上,人人都是弱者。假如有的人是绝对强者,拥有绝对安全和绝对优势,有能力胜者通吃而无后顾之忧,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就决不可能产生理性的结果,因为理性反而变成多余的甚至是愚蠢的。幸亏事实与此相反,人类中的强者不仅没有绝对优势,而且还需要依赖他人才得以生存,所以说,共在是存在的必要条件。这就是人类的存在论运气,也是伦理的基础。
我们无法如实复原伦理产生的历史过程,只能设定某种模拟性的博弈状态来加以分析,以便获得似真结果。通常假定,人类的初始状态是无道德状态。从生物学或人类学来看,历史上恐怕不存在如此单纯的状态,但仍然是一个有效的理论出发点,即一个最有利于分析如何无中生有地产生伦理的理论假设。这个初始状态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无关,因为契约意识已经属于成熟社会,不能用于描述前规则的初始状态。人类学家格雷伯发现,在契约社会之前很长时间里,人们处于与共产主义有几分相似的礼物社会,不会清楚明确地算账。在这里,我们选择荀子-霍布斯混合状态,不仅在理论上足够初始,而且也略接近真实历史。这个混合状态假定:(1)人类初始状态属于纳什定义的非合作博弈;(2)而且是无道德无规则的博弈;(3)至少绝大多数人是自私的;(4)人人都是缺乏绝对安全保证的弱者;(5)至少大多数人是理性的;(6)每个人都从属于某个基本群体。于是,一般问题是:根据以上条件,是否存在着从冲突状态生成合作状态的必然演化?具体到伦理问题:是否存在着从无道德状态生成伦理的必然演化?如果能够解释这个问题,就等于理解了伦理的基本性质。根据博弈论可以做如下推论。
第一,如果伦理(礼法或nomos)是演化博弈的结果,那么必定是对人际冲突的一个理性解。在长期多轮博弈中,人人都是弱者的事实注定了理性合作对于每个人都是占优的长期策略。也许很难证明这个占优策略同时等于最优策略,因为在某些特殊的博弈中(比如生死相搏),铤而走险可能是最优策略,但对于长期策略而言,偶然的冒险不构成稳定的影响,因而忽略不计。可以肯定,理性合作是摆脱普遍冲突困境的长期有效策略,在理论上说也是每个人的占优策略。尽管不排除存在少数非理性行为,但少数非理性行为对社会总体倾向的影响有限,而且,长期来看,少数非理性行为总会被多数理性行为所挫败。根据阿克塞尔罗德的理论,多数人的行为会形成压倒性的集体优势,多数人的选择同时也就是每个人的占优策略,于是,大多数人的大多数行为在最后能够形成集体理性,这是伦理得以形成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理性主要是发生于初始状态的奇迹,并非任何时期都可以随时重复的奇迹(那样也就不是奇迹了)。礼崩乐坏是可能发生的,集体道德沦丧也是可能的。既令人失望也令人不解的是,在初始集体理性成功完成了文明秩序建构之后,就似乎功成身退了,除了遭遇集体性的挑战(比如外部侵略),就少见集体理性行动了,反而经常可见集体非理性行为,甚至个人理性的加总也经常难以形成集体理性。
第二,一个群体对内倾向于形成荀子状态,即合作的集体选择,而对外则非常可能形成霍布斯状态。荀子和霍布斯分别看到了初始状态的一半问题。荀子相信,内部合作虽是生存之本,但由于人性自私,必定出现利益分配不公而导致冲突,所以人们才发明了伦理(礼),而伦理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合理分配利益。这是深刻的见解。霍布斯相信,人虽然自私,但有理性,残酷的人人战争终将使人意识到,秩序是每个人的安全和利益的基础,于是人们发明了政治。这也是深刻的见解。荀子和霍布斯分别发现了伦理和政治的根源。事实上文明早期的秩序是多功能的一体秩序,尚未分化为政治、法律和伦理,但伦理、法律和政治的可分化性预示了,当法律和政治制度发展为更有效力也更为稳定可信的秩序,伦理的空间就必定退缩。
第三,伦理的发生过程虽不可复制,但在理论上可以还原为长期多轮博弈的讨价还价解,总有某种讨价还价解在最后达到了博弈的稳定均衡而被普遍接受,也就成了普遍默认的伦理,而被普遍默认的伦理建立了稳定的人心聚点focal points),形成人同此心的效果。可以推知,伦理的基本性质必定是中庸之道,即不偏不倚的均衡或对称关系,应该是公正、公平、互惠等价值的原型。但伦理并不意味着高尚,因为伦理只是集体理性认可的共同规则,其功能在于保证互相安全、互相合适的利益分配和互惠的合作,其可持续性和普遍性在于稳定的相互性,所以与单向给予或自我牺牲的高尚道德无关。伦理虽是为世俗利益分配立法,却具有超越一时一事得失的普遍理性。化为伦理的博弈均衡需要有理性的长期眼光,有对长期共在的理性预期。理性的长期预期意味着对时间、未来、生命以及对无抵押的信任的形而上理解,因此,世俗的伦理却是形而上思维的成就。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尧舜禹汤周公都是伦理学大师,他们都具有垂衣裳而天下治的理性意识,即能够意识到:对于建立长期稳定有效的秩序,制度的力量胜过暴力;人人互相有利的制度才是对每个人的安全和利益的可信保证,而只有人人互相有利的制度才能够形成人民自愿自治的效果,从而达到制度效率的最优化,即一种制度的治理能力最大化、自动运行和隐形化。垂衣裳的隐喻深意在此。
第四,就博弈的存在论条件而言,对等弱者的关系显然是最大的运气;对等强者的关系虽然也具有均衡性,但又比较危险。人类的理性能力和知识都有限,在某些情景中难免铤而走险,比如历史上多次出现的列强大战;更危险的是存在着技术级差的强弱关系。现实例子是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人类可以轻而易举地屠杀动物;科幻的例子是,外星更高级的文明可以与你无干地摧毁人类文明。不过技术级差还不是最危险的关系,尽管高级文明可以任意摧毁低级文明,但通常无此必要;最危险的关系是技术代差,即属于同技术级别而发展程度不同,比如强国和弱国,拥有相对技术优势的强国大概率地选择帝国主义行为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可以看出,在对等弱者的关系中,行为的冒险性最低,所以,对等弱者关系是存在论上的最大运气,也是伦理的可信基础。直白地说,如果互相伤害的行为对各方都是冒险行为,几乎必然导致自己不愿意承受的后果,那么最有可能产生伦理。
以上推论似乎解构了伦理的道德光辉,但以上推论不仅在博弈论条件下有效,而且与历史事实高度相似。传统伦理学赋予伦理的道德光辉是一种错位想象,与事实的相似度很低。尽管伦理和道德在现象上十分接近,似乎有着亲缘关系,但实际上各有不同来源,并无相同的基因。从社会功能上看,伦理处理的是利益问题(荀子的洞察是对的),所以伦理能够在博弈论中得到解释。道德却是个人的高尚精神,其来源目前尚无足够可信的解释,或许与宗教或美学追求有某种关系。需要说明的是,ethicsmoral的所指都是伦理,含义并无实质差别,只是词源不同而已(希腊和拉丁)。与道德概念更为接近的是aretevirtue,即具有优越性的德性。道德是个人单方面的自我要求,并不蕴含对别人的要求或众人的互相要求。道德意味着一个人为自己选择一个超越利益限制的人的概念,为自己设定了高于自身生命的价值,为自己规定了某种高于自己的超越责任,相当于为自己设定了一种人格神学,所以能够做出人所不及的高尚牺牲,也由此完全区别于伦理的社会性。神秘之处在于,道德精神的吸引力高于物质诱惑是如何可能的?超越的精神通常被归因于宗教,但宗教其实不足以解释所有超越性的精神现象。宗教是外加于人的集体性信仰,也是一种社会化的规训,而道德必须是个人的自律选择,所以只能是个人的神学。
对道德概念的误解很可能与语言形式有关。通常,伦理语句和道德语句都不加区分地归为应然句式(ought)。伦理语句确实属于应然句式,但道德语句在实质上却是立意句式,就是说,伦理句式是“I ought to be…”,而道德句式是“I will be…”。把立意(will)归入应然(ought)是一种范畴谬误,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还原关系。to beought to be的休谟式分类不够细致,未能显示道德概念的特性。康德明白这一点,所以绝对命令句式是由will来定义的。但康德又试图证明“I will”“I ought”两者的一致性,以便由自律的立意能够推出普遍的应然。这个理想主义创意虽有非凡的想象力,可惜与事实不符,而且,在逻辑上说,意志也无法必然推出应该,就是说,意志无法必然蕴含entail)应该,意志至多在真值上蕴含(imply)应该,即单纯计算真值的实质蕴含,可是实质蕴含过于宽泛,只约等于相关性而缺乏必然的强制性。因此必须承认,立意命题和应然命题之间不存在互相还原关系,不存在合并同类项的条件。
伦理学遇到的致命挑战可以归结为:应然在实力上弱于实然,因此,应然对行为的支配力弱于实然。没有一条伦理规范的约束力能够胜过权力或金钱的诱惑力,没有一种伦理能够胜过弱肉强食或强权即真理的行为法则。幸亏人人都是弱者,这个存在论运气使得伦理得以存在。在现代可以观察到,科学技术的助力能够造就战无不胜的强者,这是现代对伦理所依靠的存在论运气的严重打击。不过,尽管现实有着太多不可逆的悲剧,但在理论上说,在长期博弈中,技术也会走向某种博弈均衡。可参考我论证的模仿定理:每个人都会模仿而习得对手更具优势的博弈策略,而策略创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模仿的速度,因此,长期不断的互相模仿终将导致水平对等的均衡,使得任何策略都无利可图。当然,在现实中不可能达到每个人之间的策略均衡,但策略模仿一定会产生至少两个以上的实力相当的对手(比如冷战模式或列强模式),这种策略对等模式可以维持博弈的理性关系。然而问题是,不断缩水的伦理即使得以残存,也不足以保护社会。现代伦理学甚至被逼到试图守住最低伦理,但最低伦理意味着所剩无几而无济于事。根本问题在于伦理本身缺乏诱惑力,所以说,伦理没有能力捍卫自身,应然弱于实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至此可以大概看到伦理存活力的谜底了,即应然必须与实然达成一致。这个说法过于抽象,可以更清楚地表达为:应然的行为必须能够获得等于或大于自然行为的有益回报。这个伦理存活原则的要点在于把被康德驱逐出去的条件语句或称假言命题重新请回伦理学。在社会条件下,这个原则意味着:除非一种社会制度能够保证有德与有利的一致性,否则利益必定打倒道德。宾默尔在批评康德的绝对命令时已经论证过与此等价的原理。因此,伦理确保自身意义的最低条件是保持与利益不矛盾。假如伦理行为总是等于损失利益,恐怕就难以自证合理性了,而且也难以为继。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着反伦理事实,以囚徒困境、搭便车、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为代表,都意味着实然压倒应然的困境。
演化博弈论发现,如果把好人和坏人理解为不同种群,那么可以观察到一条种群人口的演化规律:好人或坏人的人口增长或减少是对行为的回报所做出的回应。如果某种行为总是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这种行为就被识别为榜样,比如说,好人有好报,选择成为好人的人口就会增加;坏人有好报,人们就纷纷变成坏人。既然绝大多数人都通过算账来决定行为选择,利益的榜样就必定胜过道德榜样。孔子德风德草之论可能是最早的榜样理论,孔子相信君子的行为就是榜样,人民必定效仿君子。在利益、权力和地位都天生给定的贵族社会里,利益、权力和地位无法模仿,因此不是榜样,唯有行为和审美趣味可以学习,于是平民学习君子的道德风貌就在情在理,所以孔子敢说德草必偃。但在贵族社会之外的其他社会里,利益、权力和地位都可以通过竞争而获取,这些物质利益的诱惑力大于精神。君子德风仍然会是被赞美的对象,却未必会成为行为的榜样,可见孔子理论缺乏普遍性。更具普遍有效性的榜样理论来自商鞅-韩非定理:无论何种行为的利益回报是优厚而可信的,人们都必定模仿此种行为。这个似乎平平无奇的理论实际上包含一个惊心动魄的秘密:即使一种行为是荒谬的或可能产生危险的后果,只要这种行为有着稳定可信的优厚回报,那么必定成为榜样。
五、硬制度与软制度
与政治制度、法律、税收、交通规则、度量衡和日历等硬制度不同,伦理是软制度。硬制度多为约定,软制度多为俗成。在文明初期,初始制度是尚未分化的综合制度,其基本性质是伦理性的,同时也是宗教性的、政治性的和法律性的。随着制度的细化,大部分能够明确定义的规则逐步分化为政治、法律以及各种实用规则,剩下难以明确定义的规则就是狭义的伦理。
任何制度都默认了某种价值。制度与价值虽密切相关,却是两种事物,并非同一。制度是技术性的,而价值是精神性的,所以制度不等于价值,而是价值的技术性落实方式。一种价值可以落实为多种制度,比如,法律要表达的价值是公正,但除了法律,公正还有多种表现方式;民主要表达的价值是平等,但除了民主,平等也有多种表现方式。同样,伦理是制度,道德是价值,但伦理只是表达了道德的最低标准。按照孔子理论,仁(道德)需要表现在礼(伦理)之中。习礼有助于仁的自我意识,但有礼并不一定就有仁心,可见仁不能还原为礼,或者说,精神不能还原为社会规则。康德深知这一点,所以认为绝对命令区别于与之有些貌似的圣经金规则。这意味着,精神不是规则的产物,道德不是伦理的产物。道德的基本性质是自我牺牲,而伦理的基本性质是普遍的合理性,两者的关系是:道德高于并且不低于伦理。如前所论,道德另有尚未被破解的神秘来源。康德从自由立意(will)中推出绝对命令,是破解道德之谜的重要一步,但仍然不充分。目前尚无破解道德之谜的方法,甚至未能充分理解什么是道德。
与大多数制度不同,伦理的生长方式十分特殊,其创立期即高峰期,完成创立期之后就逐步而缓慢地进入不断退化的阶段,开始的退化非常缓慢,几乎不可察——以上是推测,下面是事实——但随着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伦理退化逐渐加速,到了现代社会,伦理进入崩溃阶段。按照马克思的理解,现代的一切事情都变成唯利是图的交易。伦理显然经不起万事变成交易的挑战。孔子最早发现伦理的退化问题,所谓礼崩乐坏。礼崩乐坏的意义不在于批评了新秩序取代了贵族旧秩序的时代性无序状态,而在于提示了一个普遍的理论问题。可以想象,假如孔子看到的只是伦理的更新换代而不是道德水平的下降,即使看不惯也不会痛心疾首,或许还会去研究新伦理的意义。比如说,如果季氏违制之事不是八佾舞于庭,而是跳华尔兹,智慧如孔子者,绝不至于不可忍,至多觉得伤风败俗(其实也未必,可考虑子见南子故事)。孔子不可忍的理由是,八佾之舞代表着伦理秩序,而破坏秩序就触及了伦理的本质。显然,如果只是伦理更新而不是道德退化,就不是值得忧虑的问题。孔子不是古板的守旧者,从来没有拒绝合理化的移风易俗,孔子虽是殷人之后,却在文化上从周。不可变革的是事关价值的秩序,如亲亲,而正朔、服色、礼仪之类的技术性表现方式,都可以与时俱进(《礼记·大传第十六》)。所以,礼崩乐坏不在于失去了过去,而在于失去未来。
伦理的生存基础在于共同体,在于自组织的社会。当社会发展为国家,国家建立的秩序比自发的社会秩序更强有力,尤其是国家对暴力的垄断以及法律的成熟,使社会或民间伦理的权威性和报复能力大幅度萎缩,而失去暴力报复能力的伦理关系也就失去威慑力和约束力。因此,政治和法律的成熟正是导致伦理萎缩的首要原因。失去了暴力威慑的伦理就不再是全功能的规则,而退化为声誉规则,即伦理不再具有强制服从的权威功能,只剩下声誉功能,而原来的权威功能都化归为法律和政治制度。由此演化可以推知,不能被归化的声誉正是伦理最后无法被解构的本质。
一个人的声誉决定了别人是否愿意与之合作。社会需要建立共同有益的博弈,所谓合作博弈,类似于建群来开展某种游戏。一个人可以特立独行,不与他人合作,相当于拒绝入群退群,别人也可以因为他无法合作而将他踢出群。远早于网络社会,维特根斯坦就通过游戏概念反思了伦理学的核心问题,相当于一个理论化的入群-退群问题。维特根斯坦的例子是打球。除了不许作弊耍赖之类的硬规则,打球也有软规则,比如说,人们默认:要玩就好好玩,否则就没意思。假如有人故意瞎打,于是我们会说,别瞎打,这样不好玩。可那个人说,我就乐意瞎打,我自己觉得好玩。我们没有办法要求他必须认真打球,只好不和他玩了。维特根斯坦接着提出了严重的问题:在伦理问题上,我们是否可以说随你便,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显然不能,因为伦理涉及绝对的价值判断,但维特根斯坦并没有给出最后答案。伦理问题在此有着复杂性:一方面,伦理是全社会甚至全人类的公共游戏,没有自由退出机制,任何人都没有合法权利退出伦理群,也不能声称自己有权定义伦理。这意味着,伦理不是一种个人权利,而是一种普遍义务,因此,违反伦理的行为即使够不上法律惩罚,也必须承担行为后果。另一方面,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有的人就愿意造谣或忘恩负义。在传统社会里,此类行为会受到惩罚,但在现代社会里,惩罚权已经交给了法律,反伦理行为的后果仅限于声誉消散(dissipation),甚至行为者的社会资本被清零。由此可见,在现代条件下,虽然伦理失去了强制性的力量,但仍然意味着集体生活或公共生活的准入资格,而集体或公共生活对于每个人都是一种生活诱惑。如果一个人背叛伦理,就被集体所抛弃,成为边缘人,因此,现代伦理的存在条件是人们加入游戏的需要,或对被踢出游戏的恐惧。
作为软制度,伦理的脆弱性在于无力抵抗社会中淘汰伦理的力量,事实如此,应该的空间在不断萎缩,或许会最后消失也未可知。如前所述,伦理抗不过个人利益,有利益就有对伦理的背叛。在传统社会里,个人利益严重依赖集体利益,所以伦理水平显得比较高,见利忘义是见不得人的事情。现代社会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市场,个人权利是私欲私利的合法化,自由市场则把一切事物和人际关系定义为交易,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依存度大幅度降低,于是,见利忘义成为常态。追求自私利益最大化被定义为个人理性,这是淘汰伦理的第一种机制。当代的后现代社会进一步发展了淘汰伦理的第二种机制,通常概括为权利高于善,权利因此不断膨胀、扩张和增殖,而且借助政治正确的概念来加倍压缩伦理空间。权利的单方面增殖打破了权利和责任的对称性和平衡,而打击责任就是打击伦理。淘汰伦理的第二种机制更为严重,任何自私欲望都能够申请为权利而获得合法性因而势不可挡。
淘汰伦理的社会灾难恐怕并不遥远。以政治正确为名的权利诉求在逻辑上蕴含着一个灾难性的悖论:如果某一种特殊诉求有合法理由成为特权,那么任何一种特殊诉求都有等价的理由成为特权。比如说,假定确认某些接近有意识的动物应该有类似人权的动物权利,以类似理由推之,很快就应该确认所有动物的权利,进而还应该确认植物以及所有生命的权利,最后的结论是,人类不能吃任何东西。这个推论当然是不讲理的,可是,认为人们喜爱的某些动物必须有动物权利而其他动物却没有资格,这个规定更不讲理。不讲理的规定必然引出不讲理的推论。事实上没有必然理由规定野生动物的生命高于人工饲养动物的生命,更没有理由证明狗的权利高于猪牛羊。本来人类对动物有着自然正确的态度,一旦把属于人的政治概念滥用于动物,以政治正确代替自然正确,必定产生无法自圆其说的种种范畴错误。在人的问题上也存在类似问题,人类本来对人的优点(arete)有着自然正确的理解,如果以政治正确的标准来取消自然差异而认为天才和白痴、贤良和愚昧、健康和残废等在价值上等价,也就取消了善的概念。如果政治正确权利高于善成为普遍有效的命题,就意味着伦理学的终结,这两个原则完全废掉了伦理学。政治正确不仅导致理论性的悖论,而且也必定产生实践上的悖论:(1)既然每个群体的每种政治诉求都有理由成为特权,就无法确定何者的特权应该优先,而且众多群体的诉求往往互相矛盾,社会必定陷入选择的困境;(2)如果所有特权都必须得到满足,社会、政治和经济必定一起崩溃,因为人类的资源和能力根本供养不起那么多的特权。不考虑存在论条件的政治都是反政治,也是反伦理。
政治正确源于追求平等的反歧视运动。追求平等本来是伦理正当的,但被政治正确扩大化为一切事情的平等,就使应然主张脱离了实然基础,因而很可能导致无法承担的后果。平等是善,而绝对平等则是恶。从逻辑上说,如果无歧视也就不存在价值。任何价值都在于排序,而排序意味着歧视,一旦取消了价值排序,价值就消失了,就是说,价值的存在论基础就是不平等,如果一切平等,价值就失去立足之地。其中道理类似于,如果每个数目都等值于1,就不存在数量了。政治正确取消了价值的立足之地,也就否定了伦理学的地位。在实践上看,事情就更严重,假如真的出现了取消一切不平等的社会,那将是文明的热寂之死。取消了价值就没有任何事情需要努力了,文明将难以为继。取消一切不平等是反自然的努力,可是,违背自然需要一个天大的理由。
经过现代算账制度和政治正确意识形态对伦理的双重淘汰,伦理学所剩空间已经非常狭小。按照推想(未必为真),超级人工智能和基因技术将重新定义人的概念,将创造在能力上和生命上远超人类的新人。在生物学上,这可能将是人类的存在论升级,意味着人类重新进入一种全新的初始状态,但那很可能是文明的重新野蛮化(re-barbarization)。一个不祥的预兆是,无论从经济学还是政治学的原则去看,人类升级都不可能是包括每一个人的普遍升级,也不可能是包括大多数人的集体升级,而大概率会是保证少数人利益的精英升级,而那些变成绝对强者的精英很可能不再需要伦理或道德,伦理将成为超级文明的无用甚至有害的冗余。如果对伦理的最后一击真的来临,也并非令人诧异之事,因为伦理现在就已经名存实亡。
六、伦理学的机会
伦理是最接近理性本身的行为规则。康德的绝对命令是最纯洁的伦理,是实践理性的完美表现,但并没有达到道德的概念。道德高于伦理,因为道德是对完美人格的追求,是卓越精神。尽管尚无关于道德的可信解释,但可以确信,正因为存在着道德的精神维度和道德的人,所以人类有动人的故事,所以生活才有奇迹。道德虽高于伦理,但伦理却是保证道德得以持续存在的社会环境。如果没有伦理所提供的制度性和社会性的保护机制,道德就只是偶然发生而难以持续的个人现象。关键在于,道德自身无法成为制度而只是一种意识现象,而只有制度性的存在才有稳定的保证,因此,道德的存在必须依靠伦理的制度性和社会性支持。
伦理是隐形制度,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是显形制度。隐形的制度对于文明的重要性在于,只有隐形的制度才有可能深入人心而化为内在制度,即化制度为精神。伦理的退化意味着制度精神性的退化,人类的制度正在失去精神性——或者已经失去精神性——而变成单纯技术性的制度,有效率而无意义。这是伦理和道德的危机。如果一个文明足以赋予生命以意义,能够解释行为的价值,这个文明本身必须成为一个神话,即能够在形而上的维度上为生活赋予精神性。道德伦理也许不是人类的最大成就,却是最大的奇迹。道德伦理是维持人类文明神话性的保证。
伦理正在消失,伦理学在讨论将不存在的事情。如果伦理学还有机会重新成为哲学的反思,首先必须承认当代伦理学已经失去为伦理进行解释和辩护的能力,当代对伦理的解释和辩护几乎无法避免地成为政治正确的宣传而失去反思性,而失去反思性就失去了哲学性;然后,伦理学需要转向——或回归——伦理学的形而上问题,去反思任何价值,或反思任何秩序、制度和游戏规则的合理性,从而发现重建人类精神性的机会。任何一种价值观的反思才是伦理学永远不会被剥夺的问题领域。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0年第3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178#
 楼主| 发表于 2024-4-15 21:41: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从一则相声段子看国人的思维方式

作者邓晓芒 原载《中国图书评论》
[color=rgba(0, 0, 0, 0.9)]我之所以对康德哲学感兴趣、对整个西方哲学感兴趣,是因为从小生长在一个不讲道理的文化环境里,吃够了苦头。并不是说中国人不愿意讲道理,而是不会讲道理,只会讲眼前的道理,不会严格推理。因此眼前的道理也是似是而非的。我们先看一段相声,是刘宝瑞和郭启儒讲的有名的相声《蛤蟆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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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你这么有学问,我请问你,蛤蟆那么点小,叫声为什么那么大?
乙:蛤蟆叫声大,是因为嘴大,脖子又憨。凡是嘴大脖子憨的叫声都大。
甲:我家的字纸篓也是嘴大脖子憨,怎么不响呢?
乙:那它是竹子编的,竹子编的它都不响。
甲:和尚吹的那个笙管也是竹子编的,它怎么就响呢?
乙:它虽然是竹子编的,但它上面有眼,所以就响。
甲:竹子编的,有眼,就响。那我家的筛子也是竹子编的,也有眼,它为什么不响?
乙:它是圆圆扁扁的,圆圆扁扁的它不响。
甲:那唱戏的打的那个锣,也是圆圆扁扁的,为什么又响呢?
[color=rgba(0, 0, 0, 0.9)]……
甲:泡泡糖为什么响?
乙:那是有胶性的,才响。
甲:有胶性的,胶鞋底为什么不响呢?
乙:那它挨着地了,不响。
甲:挨着地的三轮车胎,放起炮来怎么又那么响?
乙:什么乱七八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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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上述回答中,每个细节都是很认真的,似乎都说明了一种道理,但经不起推敲,总的来看是一团“乱七八糟的”。这样的争论或讨论,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艺术家所反映的是现实生活,这段相声之所以如此引人捧腹,是因为它把我们周围的日常所见的现象提炼出来,加以典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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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其实,中国人的一般思维方式就是这种状况,碰到什么就想当然地是什么,明明错了也不知道反思。这种思维方式为人们非理性的情感情绪留下了大量的空间,而将理性挤压成了类似于条件反射的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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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你不能说中国人不动脑筋,但中国人动脑子只动一下,然后就想到别的东西,通常都是情绪、体验这些不可言说的东西。这些东西未经认真思考,飘忽不定,渗透一切,它可以是大气磅礴,也可以是极精至微,它不需要用脑子,只需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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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人们通常喜欢赞美中国人的“诗性智慧”,但却很少有人看到这种诗性的负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发生的种种怪事,包括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文革”等等,完全不合理,却渗透着“诗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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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我当时的一个简单的想法,就是以往的种种荒唐事件不能让它们就这样白白地过去了,而必须加以清算,包括自己做的,身边的人做的,整个民族所做的事,它的来龙去脉,为什么会这样,都要搞清楚。为了搞清楚就必须读书,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和理论水平。
[color=rgba(0, 0, 0, 0.9)]在读研究生以及后来参加工作时,我深研了康德哲学。其实按照我的兴趣来说,我更喜欢黑格尔。但我深知,要真正懂得黑格尔的思想,康德哲学是一项基本功。连康德的纯粹理性都没有搞清楚,谈何黑格尔的辩证理性”?当然,康德哲学这项“基本功”也不是好对付的,康德和黑格尔都是人类历史上被公认为最难读懂的哲学家。然而,促使我不断地对他们、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来对康德哲学锲而不舍地钻研的,正是我当年由于不会思维而感受到的那种刻骨铭心的痛苦,以及对周围非理性社会环境的那种反叛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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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我知道,这种反叛光靠说怪话是不行的,它不是青春期的逆反心理,而是成人的一种深思熟虑,是对理性思维的一种熟练掌握和恰当运用。所以它是一种反思,一种彻底的清理和颠覆,一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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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本着这样一种精神,我在读康德的书时内心常常有一种感慨,觉得这正是我们民族所迫切需要的。当然不是指康德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和他所做出的解答,而是指他的思维方法和表达方式。我力图在研究他的过程中,把他这一套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学到手,然后用来影响国人。康德哲学的普遍意义就在于,他交给每个人一件锋利无比的思想武器,让他们学会开展纯粹理性的批判,就是对任何哪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都采取批判的眼光,不盲从,而是要问一个为什么,问一个何以可能

因此,康德哲学对于中国人来说就具有巨大的启蒙意义。这种启蒙意义,首先就表现在对理性的运用上。康德对启蒙的定义是:启蒙就是人们走出由他自己所招致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对于不由别人引导而运用自己的知性无能为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知性!这就是启蒙的箴言。”在这里,所谓“知性”大致相当于理性。
但理性在康德那里不仅仅包括知性,而且还包括超越的“勇气”。为什么要“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知性?因为知性作为一种被“运用”的工具性的能力,本身不具备超越自身的能动性,它只是逻辑理性,而非超越理性。它只有作为超越理性的利器才能发挥其无坚不摧的作用。超越理性的勇气首先体现为怀疑精神,即像笛卡尔那样,对一切既定的规范原则加以摧毁。这就是批判精神。笛卡尔是西方近代第一个勇者,康德的批判哲学更是体现了大智大勇。而这种勇气最终归结到人类本源的自由精神,表现在认知上和行动上,就是每个人都愿意相信由自己亲证的道理,都愿意做自己自愿的事情。一切由他人或者环境、历史、传统给他预设的樊笼都是不能长期忍受的,都势必要加以突破。
那么,有了这种勇气,如何做呢?如何运用自己的知性呢?其实每个人只要是成人,都已经具备自己的知性,也会懂得如何去做。但这里做一点归纳也不是没有必要的,可以使我们更加自觉。我认为,一般知性的运用有三个要件,第一是良好的记忆力,第二是敏锐的计算能力,第三是综观能力。[color=var(--weui-LINK)]  
先说记忆力。是人都有记忆力,甚至动物也都有一定的记忆力,有的动物比人的记忆力还强。但动物的记忆力是外在的,只是外部事物刻在动物神经系统或大脑中的刻痕;而我这里说的记忆力是指内在的记忆力,是人对自己的行为思想的记忆力,对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有过的念头不忘记,而能够保持住,随时能够返回。这是动物不具备的,动物只记得外界的事物,它的记忆只是为了应付外界的生存条件,动物不记得自己的记忆。动物可以记得一条路,一种谋生技巧,一个对它好的同伴或主人,当这个主人在它面前时它可以认得出来。但是动物不可能在自己的心理活动中主动调用自己的记忆,将这种记忆和现实中的事物作比较、进行抽象或类比,从而凭借记忆进行思维活动。而人的记忆具有反思的意味,人记得一件事,就可以对这件事运用思维,记忆是反思的前提。自我意识本身就已经是内在的记忆了:当他把自己看做对象的时候,他记得这个对象当初正是自我设立起来的;因此他也可以在这个对象身上随时返回到自身。
在读康德的书的时候,这种内在的记忆力是特别要注意训练的,否则你无法进入。当你跟着康德的思路前进时,你要尽可能记得他说过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用词,在理解后面的话时,要时时把前面说过的摆在面前,加以比较。如果不记得了,就要翻到前面去,加以查对。因此我在翻译康德的书时,特别强调应该有详细的术语页码索引,就是为了便于读者查证。《纯粹理性批判》后面有50多页都是索引,聪明的研究者就会善于利用这个索引来做学问、写文章。康德自己也说过,读他的书如果只抓住一两句话,也许会认为他有矛盾;但如果全面地来作总体性的把握,这些表面的矛盾就自然消解了。
因此,我的讲解康德采用了一种我称之为全息式的讲解法,就是讲到每一个地方,都尽可能前联后挂,联系其他地方相应的说法,特别是把康德前面已经讲过的话提出来,放到一起来理解。同时,我们读康德的书本身就是对这种记忆力的超强训练,因为康德的句子是有名的长句子,连德国人都嫌太长、无法卒读。如果一句话你读到后面就忘了前面,那是根本无法理解的。我们中国人就特别缺乏这种训练,因为中国历来都是短句子。文言文最大的特点就是节省字,言简意赅;但这同时也是它的缺点,就是不适合于表达那些特别复杂和精确的关系。
当然,文言文的这种特点也使它成为了一种适合于背诵的文字,由于句子短小,每个字的含义又都很丰富,所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先把它背下来。中国古代做学问其实是很强调背诵的,这叫“童子功”;但这种背诵只是一种外在的记忆,即从小在脑子里刻下刻痕,到老不忘。这不用动脑子,和动物记得它的主人的声音气味没有什么不同。直到今天我们的学校教育还是在花大力气训练这种记忆,在这方面中国人举世无双。这就压抑了人的内在记忆。如果用这种方法治康德哲学,就会发现根本是南辕而北辙。
有的人把整本《纯粹理性批判》抄下来,有的据说读过20遍,但还是无济于事,搞不懂。他们缺少的是内在的记忆,就是把前面读到一句话、一个词时所理解的意思从记忆中随时拉回来,与现在所理解的意思相比较,而不仅仅是把背熟了的那句话、那个词回想起来。我们开头提到的刘宝瑞的相声也说明了这一点:你要确立一个事物发出声音的原理,就必须在各种场合下记得这个原理,如果场合一变就可以随意改变甚至忘记了先前的原理,那就不是真正的原理,而只是想当然的意见。
下面再说计算能力。通常认为学数学的人比较理性,这在一般意义上也没错。理性这个词,reason,本来就有计算的意思。只不过这种计算不一定是对于数的计算,而且也是对于概念的一种掂量,对逻辑的一贯性的一种敏感和坚持。比如说,你连着说两句话,你要能够察觉到后一句话的意思比前一句话增加了什么,减少了什么,能够算得出来。一般说,结果不能大于原因。你如果要说因为什么,所以就怎么样,你只能做减法不能做加法;如果要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此,这就只能做加法不能做减法。比如前面讲的那个相声,本来说的是蛤蟆叫声大是因为嘴大脖子粗,后来又加上了不能是竹子编的,再又加上了不能有眼、不能是圆圆扁扁的,……这样不断地增加,每遇到一种情况就加上一条,可以没完没了。但加得再多,仍然是原因小于结果,因为总还是可以再加一种情况来解释物体为什么发声。
我们很多人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这样,他们先不管三七二十一,凭感觉定一个意思再说,然后发现概括不了,就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延伸和扩大自己的定义,搞得定义越来越长,以为这样最后总可以把所有的情况都收揽进来,结果变成了一种泛泛而谈,甚至不知所云。比如说,李泽厚先生给下的定义:美是包含着现实生活发展的本质、规律和理想而用感官可以直接感知的具体形象(包括社会形象、自然形象和艺术形象)就够累赘的了,他后来说这还不够,又不断地作了补充。真正的本质定义只能是唯一的,就是属加最近的种差(例如我对美的定义:美就是对象化了的情感。”),当然有时候这可能只是理想,事实上有可能同时并存好几种定义,但这几种定义必定要相互归摄或者相互冲突,而不能和平共处。而这种归摄和裁判的标准就是逻辑上的不矛盾性、同一性,也就是一种逻辑计算能力。
也正是由于缺乏这种逻辑计算能力的训练,很多人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偷换概念,偷换论题,在和人辩论中,拼命反驳人家没有说过的意思,拼命捍卫人家没有攻击的观点。在读康德的书时,这就表现为不注意康德一句话中的逻辑值,任意减少和增添。康德的长句子最需要把所有的成分都考虑在内,他之所以要写那么长也正是出于这种意图,即将复杂的意思组织成一个固定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当然也不能多。
有很多时候,读康德书产生的疑惑都是由于没有注意他的一个句子成分,如一个从句,一个修饰语,一个状语或一个条件。有的翻译也是这样,为了图省事把一个小词漏掉了,或者为了好理解把一句话截成几段,因此而意思大变,读不懂了。康德有次说到,一个命题如果有它的限制条件,它就是一个有限命题;但如果把这个限制条件加进去而形成一个命题,那么这个加了限制的命题就成为一个无限的命题了。而读者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个限制条件,或者译者把这个限制条件放在命题之外译成了另一句话,那么这个有限的命题就被误以为是一个无限命题了。
最后是综观能力。什么是综观能力?最简单地说,就是能够把两句或数句话合并成一句一针见血的话、同时又保持话语的一贯性和同一性的能力,又叫做概括能力。我们在日常谈话中是很随意的,从一个话题转到另一个话题,这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在学术交流中也限于闲谈或漫谈,最终你会发现一无所获,纯粹是浪费时间。中国人非常喜欢把学术讨论变成漫谈和闲谈,把学术文章写成随笔和散文,而不习惯于咬定一个主题追根到底,觉得那样太累。
我们看苏格拉底的对话录,会惊异于苏格拉底从头至尾保持一个论题不走样,有时候看似跑马似地走远了,但一会儿又回到了原来的论题。苏格拉底的谈话对手经常抱怨说,我跟不上你的思路了,说明这样的交谈是很累人的。但人们为什么还是爱读,正是因为它使人能够有所收获,即使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也能够把前面所讨论的内容作一个综观,说明我们的讨论已经达到了哪个层次。康德的思维方式就是这种严格逻辑方式发挥到极致的产物。由于心中有坚强的逻辑支撑,他不怕走得更远,这往往使那些缺乏逻辑训练的人跟不上他的步伐,丢失了逻辑线索。但正因为如此,康德的著作在今天就是中国读者最好的思维训练营。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这种综观能力追溯到自我意识的本源的统觉能力,它实际上表达了人在认识中的主观能动性。人决不是被动地接受外界给予的认识材料,而是主动地综合这些材料以形成有规律的知识,这种主动性体现的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所形成的一种超越理性的精神,即努斯精神。
这种精神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至少是很稀少的,中国人理解的超越精神是一种什么也不干的清高,一种没有责任、置身事外的散淡,而不是努力进行高层次的精神创造。康德的努斯精神则一方面体现在人为自然立法的主体能动性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人为自己立法的道德自律上。
这就回到了我开头讲的,为什么康德说要有勇气”?要有勇气已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且最终是一个道德问题、自由意志问题。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知性,干什么呢?做一个自由人,进行道德自律。而这就是启蒙的真义。通常认为启蒙理性就是专门着眼于科学技术,是唯智主义的,而它的负面就是败坏淳朴的道德。其实,康德的启蒙理性恰好是要重建道德,他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他的伟大之处,就在于第一次把道德从一种天经地义的教条、风俗习惯或信仰变成了自由意志的法则,使得启蒙的道德高于任何以往的道德。
来源:第一哲学家(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EVniSfP1e11wg_Vigze1Q
编辑:李佳





179#
 楼主| 发表于 2024-4-19 15:52: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袁辉 | 康德伦理学中的任性自由理论
康德伦理学中的任性自由理论
袁辉
作者简介:袁辉,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湖北武汉 430074)。
摘  要:康德既认为自由在于对道德法则的服从,又认为人的自由会违背道德法则。有学者就此提出“双重论”解读,认为康德有两种自由概念: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自由及在服从和违背道德法则间选择的自由。与之相对,也有学者支持“单一论”的解读,认为康德只有一种自由概念,即服从道德法则的能力,对康德伦理学中的任性自由理论的研究就是支持“单一论”。康德的任性自由和意志自由是同一种自由,任性自由不是作为选择自由的第二种自由,其本质不在于选择,动物的任性有选择而无自由,纯粹的理性存在者的任性没有对恶的选择却有自由。恶只是作为不纯粹的理性存在者的人的任性自由的特殊属性,该自由会受感性影响而违背道德法则。在其有能力克服感性影响却没有这么做的意义上,人的任性自由要为由此导致的恶承担责任。
关键词:康德  自由  意志  任性  道德法则  恶
引言
根据康德的“交互性命题”,“纯粹实践道德法则与自由的积极概念完全是一回事”(KpV5:29),因此意志自由(Freiheitdes Willens)是对道德法则的服从。但是,康德又认为违背道德法则的恶是人的自由导致的,应该归结为人的自由的责任(KrV B582;KpV 5:98)。为此他还提出了任性自由(Freiheit der Willkür)概念,该自由会违背道德法则而为恶(Rel.6:24)。这是否说明,康德的伦理学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一种只会遵守道德法则,另一种则会违背道德法则?
这个问题引发了持续上百年的争论。19世纪末的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西季威克最早提出了“双重论”,即康德有两种自由概念:第一种是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但因为这种自由不会违背道德法则,因而既无法解决恶的起源问题,又无法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归结问题,因此还需要第二种自由概念,即在善恶中选择的自由。进入20世纪后,帕顿(H.J.Paton)和贝克(L.W.Beck)提出了类似的划分,并认为第一种自由是康德早期伦理学著作中出现的自由意志,它只服从道德法则,第二种自由则是晚期出现的任性自由,它是在服从和违背道德法则之中进行选择的自由。胡好的解读与之类似,他区分了自律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和“片段的自由”,即任性自由。但是,“双重论”提出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自由,同时承认它们意味着康德伦理学会分裂为两种不同的自由理论。而且在《道德形而上学》(MS 6:227-227)中,康德明确否认任性自由是在服从和违背道德法则中进行选择的自由。
鉴于“双重论”的以上问题,波特(N.Potter)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单一论”的解释,即康德只有单一的自由概念:自由只是服从道德法则的功能或能力,违背道德法则的恶不是选择,而只是自由的缺乏或者无能。伍德(A.Wood)的观点与之相同。博亚诺夫斯基(J.Bojanowski)则用因果逻辑的潜能与实现表述了这种能力和无能之间的关系。胡学源则提出了客观自律和主观自律的区分,一个人虽然因主观上的偶然性无法实现自律,但“行为者的意志从客观上说仍然是自律的,行为者仍然是自由的”。但是,这些解读没有解释为什么康德使用了意志自由和任性自由这两个不同的称呼,而且如福格特(C.Fugate)批评的那样,这些解读还是无法解决责任归结问题:为什么人缺乏自由能力还要担负责任?另外,主观上的偶然性是人的自然规定意味着它不是自由决定的,既如此,为什么人还要为此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讨论使用的文本大都是康德已出版的著作,有限文本中零散的论述并不能给出系统和明确的结论,以至于“双重论”和“单一论”可以基于同样的著作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单一论”者波特、伍德同样也以这几部著作为依据。文本的局限性同样使解读者提出了“片段自由”“潜能与实现”“主观自律”等一系列理论重构,这些重构隐含着一个推论:康德的伦理学本不能解决自由、恶和责任归结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张力,因而需要新理论的补充。
因此,本文将把参考的文本扩展到相关遗稿、讲义,以康德伦理学中系统的任性自由理论为根据,证明“单一论”是正确的,并以这些文本中的明确论断为之提供辩护。本文第一章证明,康德文本中的任性自由和意志自由是同义的,他只有单一的自由概念,即服从道德法则的能力。第二章证明,无论康德继承的传统任性理论还是他自己的批判哲学都否认任性自由是在善恶中的选择的“第二种自由”。第三章证明单一的、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能够解决恶的起源和责任归结问题。结语部分将对“单一论”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任性自由与意志自由
如上文所言,“双重论”的一个论点是,康德伦理学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即先出现的意志自由和后出现的任性自由。本节将根据康德的讲义和遗稿,证明意志自由和任性自由其实是同一自由概念的不同称呼,在这个方面“单一论”才是正确的。
不可否认,康德在不同时期的已出版的伦理学著作中存在术语上的不一致性。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出现的是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自由,在后期的著作《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出现的是会违背道德法则的任性自由。在更晚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又明确否认任性自由是一种在遵守或违背道德法则中选择的自由;更为复杂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还放弃了意志自由的说法,声称意志“既不能被称为自由的也不能被称为不自由的”,“只有任性才能被称作自由的”(MS 6:226)。这给人们一种印象,似乎康德的自由理论在不同时期的伦理学著作中发生了分裂,出现了两种自由概念。
但是,如果我们将视野扩展到康德的《形而上学讲义》,会发现意志自由和任性自由这两个称呼出现的顺序没有先后之分。早在前批判的“沉默期”,康德就已经同时使用意志和任性两个概念,并提出了任性自由概念(AA 28:254f.),而直至《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出版前不久,在谈及上帝意志问题和意志自由与决定论问题时,康德依旧在使用意志自由这一称呼(AA 28:606)。因此,康德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自由概念的说法是错误的。进一步说,任性自由和意志自由这两个称呼在康德这里是同义的,造成两者字面上的区别的原因只是语境不同:出现意志自由的语境是传统形而上学的自由与决定论之争,讨论的是上帝的自由意志,是意志自由的有无(如KrV B XXIII:B 476,B 781,B 826;GMS 4:447,450,456;KpV 5:28-30,42;AA 28:606);出现任性自由的语境则是源自鲍姆嘉登的行为理论,讨论的是选择能力及其根据(MS 6:213,226,本文第三节还会详细展开这点)。因此,康德的自由思想并没有分裂,差别只是字面意义上的。另外,属人的、会违背道德法则的任性自由看似不是遵守道德法则的自由,但这只是康德没有系统地展示其任性自由概念体系造成的误解,本文在第四章会展开这点。
如果我们能够注意到康德伦理学中的意志概念有两种的话,两种称呼的等同性会更为明显。如前文所言,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说意志是自由的,但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说意志“既不能被称为自由的也不能被称为不自由的”。按照阿利森(H.E.Allison)的解读,康德在这里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意志概念,一种是广义的意志,即自由意志,它既负责道德立法又负责执行;一种是狭义的意志,即无所谓自由的与不自由的意志,它只负责理性立法;任性则负责与立法相对的执行,因此广义的意志是狭义的意志加上任性的整体。阿利森对意志概念的解读是正确的:的确有双重意志概念,广义的意志包含负责理性立法和负责执行的两个部分,而狭义的意志只负责理性立法。但他对自由任性的解读是错误的:根据《伦理学讲义》中的明确定义,“任性是实践的意志,意志却不是实践的,或者说任性减去实践的部分”(AA 27:140),自由任性不是只负责执行的部分,而是立法和执行的整体,因而和广义的自由意志概念等同。这两种意志概念的区分再次证明了“单一论”的正确性:广义的意志概念和任性概念都包含了同一种自由,即服从自己所立的道德法则的自由。
综上所述,任性自由和意志自由本质上指的是单一的自由概念,即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它们在字面上的区分只是因为其各自所处的语境不同。
二、任性自由与选择自由
本文引言中提到,“双重论”的另一个论点是,康德的任性自由是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之外的“第二种自由”,即在遵守和违背道德法则中选择的自由。这一章将沿着上一章的思路,依据康德伦理学的遗稿、讲义中的任性理论,证明“第二种自由”的说法是错误的。
康德伦理学承认选择自由的存在。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他承认任性有“遵循或者违背法则来行动的选择能力(libertas indifferentiae )”,因为“任性作为现象在经验中提供着这方面的一些常见的例子”(MS 6:226)。在《道德形而上学》的草稿中,康德同样说,“在两个相反的行为(符合法则和违背法则)中选择的能力”构成了“就作为现象而言的人的行动而言的任性自由”(AA 23:248)。根据另一处草稿,选择自由并不一定只是在遵守和违背法则之中的选择,而是一般性的选择自由,在遵守义务的前提下对具体的善行的选择也是一种“选择自由”(AA 23:380)。
但是,康德明确否认选择自由可以定义任性自由(MS 6:226-227),他甚至在一开始就否认选择自由的存在,直到晚年时,他才在莱茵霍尔德(Reinhold K.L.)的请求下开始思考这种自由之存在的可能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根据康德继承的传统任性理论,选择仅仅是自由的必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定义自由的本质组成。德语中任性一词在拉丁语中对应的称呼是“选择”(arbitrium),英文一般直译为“选择”(choice)。在鲍姆加登这里,任性被定义为一种选择能力,“任性是根据其喜好(pro lubitu/nach seinem Belieben)欲求或拒绝的能力”,它分为动物性的任性和自由任性,动物性的任性是“根据感性喜好欲求或逃避的能力”,自由任性是理性存在者的任性,即“根据喜好意愿或拒绝的能力”,动物性的任性的喜好是感性欲望,自由任性的喜好则是理性表象。一般的自由任性又分为纯粹的自由任性和不纯粹的自由任性,不纯粹的自由任性即人的自由任性,是纯粹的自由任性与动物性的任性的“混合”(BM §718-719)。
康德在《形而上学讲义》中系统地继承了鲍姆加登对任性概念的划分:德语中的任性(Willkür)源自古德语的“选择”(Keir,küren,Wahl),即“将某物当作我的对象”;一般任性包括动物性的任性和理性存在者的自由任性,前者选择对象时以感性欲望为根据,后者则以道德法则为根据;自由任性又分为纯粹的任性(arbitrium purum)和不纯粹的自由任性(sensitivum liberum),后者即人的任性(arbitrium humanum,AA 28:254ff.,588)。类似划分还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的草稿中(AA 23:378f.)。该划分如下图所示:
康德对人性概念的划分
因此,根据源自鲍姆加登的任性理论,只是选择还无法定义自由的本质:不是每种任性的选择都是自由的,例如动物的任性能在两个感性对象之间进行选择,却没有自由,因为无论如何选择,动物选择时依据的都是感性刺激,而感性刺激都被时间中的自然法则所预先决定。只有以道德法则为根据的理性存在者的选择才能超出自然的规定性而成为自由的选择,因为道德法则是超出感性世界的纯粹实践理性法则。正如张荣所言:“人的决断之所以不同于禽兽性的决断,成为自由的决断,就在于人有理性,人通过理性使自己超拔于感性存在者之上,回到其理性存在者这一本质。”
动物性的选择无法定义任性自由的本质,人的任性自由在善恶中的选择是否就可以定义?并非如此。根据以上划分,不是每一种自由任性都会选择违背道德法则,纯粹理性存在者就没有作恶的选项,但他还是拥有任性自由,甚至是最纯正的任性自由。这不是说纯粹的自由任性就不会选择,因为选择的选项不限于善行或恶行,而也可以是在两个善行之间的选择:道德法则给选择留下了“活动空间”,人们可以根据特定场景选择最适合的行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草稿中指出,宽泛的义务不是具体的行为,而是“一类行为(例如行善)”,这时“不仅允许种类上,而且允许程度上的选择自由”(AA 23:380)。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还举例说,“由爱父母进而爱邻人”(MS 6:390),因此即便只是履行帮助他人的义务,人们还是可以选择帮助谁,怎么帮,帮到怎样。
康德对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的区分为传统的任性概念区分提供了依据。动物性的任性服从经验性的感性刺激,因而被现象世界中的、时间中的自然因果法则所预先决定;鲍姆加登所理解的自由任性也位于现象世界,为自然法则所预先决定。鲍姆加登认为道德的根据是善的总和(BM §697),即幸福。但在康德看来,幸福原则还是经验性的,为时间中先在的心理学原因所预先决定,因此基于该原则的任性只具有“心理学的自由或比较性的自由”;而真正的任性自由是先验自由,相应的自由意志或任性以本体世界摆脱一切经验规定的道德法则作为其行动的根据,独立于自然因果法则;只有服从本体世界的道德法则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KpV 5:97)。
从以上批判哲学的区分出发,自由任性的选择和动物性的任性的选择没有差别,两者都是属于现象世界的选择能力。真正的区别不在于选择,而在于选择的根据:自由任性是一种位于超越感性世界的本体世界的能力,它的消极属性在于不受现象世界的感性偏好决定的独立性,积极属性则在于以本体世界的道德法则为决定根据。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说选择自由不是定义自由的“普遍的区分标志[与arbitrio bruto s.servo (动物的或者奴性的任性)相区分]”,将选择自由等同于任性自由的做法是对任性自由概念的“混血的解释[definitio hybrida(混合的定义)]”(MS 6:226-227)。
因此,无论根据康德伦理学对任性概念的系统划分还是根据他的批判哲学,任性自由都不是“第二种自由”:选择虽然是自由任性的必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它的本质定义,因为动物有选择而无自由,而纯粹的理性存在者没有对恶的选择却有自由;以本体世界的道德法则为其选择的根据的能力才是任性自由的本质特征。那么,人的违背道德法则的任性自由和任性自由的关系是怎样的?这种违背是否又是一种选择自由呢?我在下一章将解决这些问题。
三、任性自由与恶的起源
本文引言还提到“双重论”的第三个论点,即单一的、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既无法解释人自由地违背道德法则而作恶的现象,又无法解决恶的责任归结问题。在这一章,我将继续沿着前两节的思路,依据康德伦理学中的任性自由理论证明“单一论”可以解决以上问题。
本文引言提到,现有的“单一论”已提出若干不需要选择自由就能解释恶的起源的自由理论,例如自由能力的无能,自由作为因果逻辑的潜能无法得到实现,以及客观必然的自律自由在主观上的偶然性,等等。这些理论重构无疑是有创造性的,但是如果能从康德关于纯粹自由任性和人的自由任性的区分出发,人们会得到一个更为符合哲学家自身伦理学思想体系的解释。康德在生前出版的著作中只是区分了动物性的任性[arbitrium brutum(动物性的任性)]和人的任性[arbitrium sensitivum(感性的任性)],并称后者为自由任性[arbitrium liberum(自由的任性),KrV:B562;MS 6:213],似乎人的任性就是自由任性,这导致了一种印象,似乎人的、会违背道德法则的任性自由等同于任性自由,似乎这种违背是任性自由的本质定义。但这是一种误解,该误解如本文第二章所示,会导致人们将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自由和任性自由视为两种自由。根据本文上一节展示的鲍姆加登的任性理论,一般任性分为感性的任性和理性的任性,前者是动物性的任性,后者是理性存在者的自由任性;自由任性不只是人的任性,而是还要再分为纯粹的任性和不纯粹的任性。人的任性只是不纯粹的任性:它是纯粹任性和感性任性的“混合”(BM §718-719),其中自由的那部分虽然在本质上意图服从理性根据,但是会受动物性的那部分的影响而违背理性。康德的解释和鲍姆加登一致:人的自由任性“虽然受到冲动的刺激,但不受它规定,因此本身……不是纯粹的,但却能够被规定从纯粹意志出发去行动”(MS 6:213)。《形而上学讲义》说得更具体:自由被激情(Affekt)所阻碍,被情欲(Leidenschaft)所胜过(AA 28:256)。
因此,根据康德的任性概念体系,恶源于作为不纯粹的理性存在者的人的自由任性的特殊属性:这种自由任性会因其不纯粹性而受感性刺激的影响,进而导致违背道德法则的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人的不纯粹的自由任性这里,对道德法则的违背,即所谓的“根本恶”(das radiale Bse),不是积极的选择(尽管这种恶在现象界表现为具体的选择违背道德法则的行为),而只是选择行为基于的理性根据消极地受到了感性的影响,即自由的任性被动地受到了动物性的任性的影响。如福格特所言,康德“没有将道德恶视为什么就自身而言积极的东西,而是视为一种无法解释的失败”。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的“结合论命题”似乎放弃了这一观点:任性自由能将纯粹或不纯粹的动机结合到自己的准则之中,任性因此是善的或者是恶的(Rel.6:24)。这看似在本体世界恢复了选择自由。吕超据此认为,“个人的任性也处于善恶的十字路口,不仅拥有选择善或恶的逻辑可能性,也拥有由种族本性提供的向善或向恶的动机”。即使否认选择自由的胡万年,他在解读“结合论命题”时也认为任性“具有自由抉择能力……当它选择违背道德法则的准则时,它就体现了人性中的恶”。但是,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结合论命题”没有提及选择,而只是说“一种动机……与任性的绝对自发性(即自由)共存”(Rel.24)。康德在另一处同样指出,即使“最恶的心灵”也“能够与一个总的来说善的意志共存”(Rel.6:37)。“共存”不是主动的选择,而只是不得不和感性动机混淆在一起,“当那些偏好诱惑人做出越轨行为时,我们却不打算反抗它们”(Rel.6:57)。因此,“结合论命题”并不支持选择自由,而是在坚持恶产生自人的任性的不纯粹性的主张,即作为绝对自发性的自由受到了感性被动性的抑制,不得不与之“共存”。
但是,“不纯粹任性产生恶”的说法似乎无法解释道德责任问题:这种恶如何能被归结为人的责任呢?根据康德的责任归结概念,即归责(Zurechung),可被归责的人必须具有自由才能够是行为的“事主[causa libera(自由因)]”(MS 6:227)。但不纯粹性、感性禀赋不是人能自由决定的东西,而是他与生俱来的规定,人为什么要为此负责?
这个问题在康德看来不难解决:人的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任性不能够决定其不纯粹性,但它能够克服不纯粹性带来的后果,即感性刺激的影响;当他没有试图反抗这种影响时,就要为自己未做能做之事而负责。在鲍姆加登这里,如果一种恶是绝对的,那么人不必为此负责,但如果是相对的,那么人就必须为此负责(BIP §168-169)。康德在《伦理学讲义》中的论述与此一致:尽管人的“趋恶的倾向看似好像已经被植于本性”,但“它本可以被压制住”,如果人们不压制它,甚至滋养它,就产生了道德责任;魔鬼为了恶而作恶,无所谓责任,但人本来“能够避免作为自由行为的恶,因而可以被追究责任”(AA 27:571f.)。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他同样认为人性中的根本恶“作为自然倾向也是不能借助于人力铲除的……尽管如此,这种倾向必然是能够克服的,因为它毕竟是在作为自由行动的存在者的人身上发现的”(Rel.6:37)。
综上所述,“单一论”可以解释违背道德法则的恶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任性自由以服从道德法则的能力为本质,但人的不纯粹的自由任性有受其感性刺激的影响而违背道德法则的特性。人的任性的自由的部分能克服其感性部分的影响而遵守道德法则,因而在未做能做之事的意义上必须为违背道德法则的恶承担责任。
结 语
尽管康德的研究者们围绕“双重论”和“单一论”展开了一个多世纪的争论,但这场争论对康德本人而言毫无必要:他的伦理学中的任性自由从来就不是选择自由,而只是服从道德法则的自由,批判哲学甚至还将该能力提升到了超感性的本体世界。但是,“单一论”至少有一种消极的价值,即避免了“双重论”将康德的伦理学分裂为两个部分的后果。此外,康德持严格的理性决定论,人的每个行动都必须被决定,本体世界的自由被道德法则决定,而现象世界的行为被时间中的自然法则预决定(AA 27:503f.;Rel.6:49)。选择自由不受理性法则规定,还会选择违背法则,而“单一论”否认这种自由的存在,因而避免了康德的理性主义哲学体系的分裂。
以上研究的第二个结论则是积极的:“单一论”为伦理学提出了一种和当代流行的选择自由不同,但却和它兼容的自由概念。“单一论”不认为每种任性的选择都是自由的,只有服从理性法则的选择才是自由的。提莫曼因此批评康德说:“道德命令限制了我们可以自由选择的选项。”但是,康德的任性自由概念限制的只是选择的能力,却没有限制选择的选项,甚至无限扩展了选择的范围:动物性的任性使选择囿于感性的对象,而理性扩展了选择的范围,使自由任性选择的对象超出了本能之外。用康德的话说,自由任性让我们“为自己选择一种[理性的]生活方式,不像别的动物那样受制于唯一的生活方式”(Anfang 8:112)。

来源:道德与文明
编辑:李佳


180#
 楼主| 发表于 2024-4-24 20:15: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布拉德·胡克 | 《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一种规则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
作者:[英]布拉德·胡克
译者:陈燕
ISBN:978-7-300-32201-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4-01-15

规则后果主义在西方的首倡者,哲学家贝克莱(George Berkeley)
历史中的每一个时期,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对道德的形而上学思考,它或者以传统与习俗的形式,或者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先天地规定了个体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然而,如果说现实世界的道德总是历史的、多元的,那么在诸种相互竞争的规范中,何种道德是更为良善的?评价一种道德理论的适当标准是什么?
《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一种规则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中,英国道德哲学家、前英国哲学学会主席布拉德·胡可(Brad Hooker)希望通过规则后果主义( rule-consequentialism),解决这一哲学史上的棘手难题。通过梳理这一哲学流派的思想谱系,并回应当代学者对规则后果主义的批判,他总结了五个标准来判断一种道德理论是否恰当,这种做法等同于为各种道德理论提供了一个同等条件的竞技平台。本期推介的正是该书的中文版序言。
01内容简介
评价一种道德理论的适当标准是什么?布拉德·胡克在本书中回答了这个问题。他总结了五个标准来判断一种道德理论是否恰当,这种做法等同于为各种道德理论提供了一个同等条件的竞技平台。胡克运用反思平衡方法,通过比较行为后果主义、两种契约论以及美德伦理学等理论,论证了他重新表述后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根据规则后果主义,行为道德与否应该根据能够得到不偏不倚地证成的规则来评价,而一个规则仅当其一般内化所产生的预期总价值至少与任何可替代的规则一样大时,才能得到不偏不倚的证成。在阐发其规则后果主义的过程中,胡克讨论了要如何根据规则后果主义来解释不偏不倚性、福祉、公平、平等、规则的一般内化等问题,处理了以往对规则后果主义的主要反驳,并尽可能地将规则后果主义理论付诸实践。
自莱昂斯(Lyons)之后,规则后果主义遭受重创并趋于式微。本书复兴了规则后果主义理论,使其重新成为一种值得认真对待的道德理论。胡克的这一代表作为当代规则后果主义的复兴做出了巨大的哲学贡献。
02中文版序言
文|布拉德·胡克
在西方哲学中,规则后果主义是300多年前由乔治·贝克莱(George Berkeley)提出的,而东方哲学中据说早在多个世纪前就有了。从1936年到20世纪80年代初,罗伊·哈罗德(Roy Harrod)、詹姆斯·厄姆森(James Urmson)、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理查德·布兰特(Richard Brandt)和约翰·海萨尼(John Harsanyi)对于发展该理论做出了极有影响力的贡献。斯马特(J. J. C. Smart)声称,该理论既犯了崇拜规则之错,又犯了不融贯或蜕化为行为后果主义之错。戴维·莱昂斯(David Lyons)说,规则后果主义不仅无效,而且不公平地要求人们在其他人都不遵守的情况下仍然遵守理想规则。到20世纪80年代初,规则后果主义惯常被认为是一种最多只值得用一页来讨论的理论。
20世纪80年代末,艾伦·富克斯(Alan Fuchs)建议我重读布兰特的作品。我听从了他的建议,读后给我留下更深刻印象的是布兰特的规则后果主义理论,而不是对这种理论的常见反驳。这促使我在20世纪90年代把自己的研究时间用于回应对规则后果主义的常见反驳,并提出了对该理论的论证(我认为这是该理论的主要论证)。整个20世纪90年代,在会议上和大学里我都向听众展示我经过努力得出的成果。与热心参与这些报告之人的讨论极大地改进了我的论证和想法,我想抓住这个机会再次向这些人表达我最深切的感谢。
2000年《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出版时,我自信该理论对斯马特的反驳已经有了非常令人信服的回答,对不公平性的反驳也有了合宜的答案。我的印象是,《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的大多数读者都已经信服那些经过限制的结论。这并不是说,本书的大多数读者都得出“规则后果主义终究是最好的道德理论”这一结论。事实上,本书的结论没有那么大胆,仅仅是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值得进一步检验与审查。
自《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出版以来,规则后果主义受到的关注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许多作者抨击或发展了《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中的一些论点或观念。在过去20年里,我花费了大量时间对这些抨击和发展进行思考并撰写了不少著述。我在下面列出了讨论《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的出版物,我从这些出版物中获益良多。我也列出了自己回应他人讨论的出版物。
03精彩书评
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
在我看来,到目前为止,本书对后果主义做了最好的阐述与捍卫,是最重要的道德理论之一。
蒂姆·莫尔根 (Tim Mulgan) :
在过去十年的一系列重要且有影响力的文章中,布拉德·胡克论证了“可以重新表述规则后果主义以避免常见的反驳”。其结果是使人们重新对一种主要的道德理论产生了兴趣。后果主义道德哲学家们一直怀着极大兴趣等待着胡克对新规则后果主义的长篇辩护。他们不会失望的。(《哲学季刊》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威廉·肖(William Shaw):
本书是一个有思想的、目光敏锐的、公正的哲学家,以一种令人欣美的掌控相关文献的方式所写的非常清晰的、极富论证技巧的书。任何一个对后果主义或实际上是对伦理理论感兴趣的人,都应该读读它。(《心灵》 (Mind))
安德鲁·摩尔(Andrew Moore):
如果你认为规则后果主义多年前就被驳倒了,那么本书将给你一个严肃的理由改变想法。即使你并不这么认为,我也打赌你的论据不如布拉德·胡克书中的好·.....如果你对规范伦理学有一些兴趣,那这就是一本适合你的书......胡克通过写作实现了这一切,本书也是一本清晰、优雅、简练和为读者着想的典范。这是一部极佳的作品。(《澳大利亚哲学杂志》 (Australasian Joumalof Philosophy))
罗特·奥迪 (Robert Audi):
这本书有一个特殊的优点,既容易为一般读者所理解,又强大到足以为专家推进这一主题,既对规范伦理学有贡献,又提供了元伦理学方面的有用信息。《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是对一个明智而审慎地表述的、独特的规则后果主义版本的简明与整全的发展。......它很可能是迄今为止文献中对后果主义的最佳辩护。对任何认真评价规范伦理学中的主要理论选项的人来说,它无疑都是不可或缺的资源。(《效用主义》 (Utilitas))
04新书目录
1章 导论
1.1规则后果主义
1.2方法
1.3道德理论与我们经过深思熟虑的确信之间的融贯
1.4我们共有的道德信念
1.5为何要寻求一个统一的论述?
1.6为什么要寻求一种根本上不偏不倚的理论?
1.7初步画面
1.8提出的反驳
2章 规则要提升的是什么?
2.1规则后果主义的图景
2.2规则不应该根据行为的数量来评价
2.3福祉
2.4福祉对平等
2.5公平、正义和应得
2.6公平、契约和相称
2.7对处境最差者福祉的优先考虑
2.8“效用主义的不偏不倚”对“处境最差者的优先考虑”
2.9计入谁的福祉?规则后果主义对契约论
2.10自然环境的价值
3章 表述的问题
3.1合情理的预期后果,而不是实际后果
3.2遵守对接受
3.3何种程度的社会接受?
3.4公开化,是的;相对化,不是
3.5规则的运行
4章 规则后果主义有蜕化或不融贯之罪吗?
4.1引言
4.2蜕化为与行为后果主义外延相等
4.3为什么规则后果主义未必是不融贯的?
4.4规则后果主义真的是隐秘的契约论吗?
4.5规则后果主义真的只是直觉主义吗?
4.6规则后果主义不是真正的后果主义吗?
5章 可预测性与习俗
5.1引言
5.2可预测性
5.3不受限制的传统主义
5.4令人满足的传统主义
5.5出于公平而与习俗妥协
5.6公共善与好性情
6章 禁令与特殊义务
6.1基本的规则后果主义禁令
6.2我们对禁令的直觉
6.3规则后果主义、禁令与判断力
6.4规则后果主义和绝对禁令
6.5对他人的特殊义务
7章 行为后果主义
7.1作为正当性标准而非决策程序的行为后果主义
7.2“行为后果主义关于禁令”对“规则后果主义关于禁令”
7.3世界贫困经济学
7.4行为后果主义与穷人
8章 规则后果主义与为世界做好事
8.1引言
8.2大差距原则
8.3作为一个不完全义务的慈善
8.4做如果每个人都做就会使善最大化之事
8.5在自私的世界表现得体
8.6其他可能的世界
8.7为什么要计算穷人内化援助规则的成本?
9章 帮助解决实践问题
9.1规则后果主义与性
9.2各种安乐死
9.3首先作为一个道德问题的安乐死
9.4安乐死的潜在利益
9.5允许不自愿安乐死的潜在危害
9.6允许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的潜在危害
9.7规则后果主义关于安乐死的结论
后记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05作/译者简介
布拉德·胡克,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师从德里克·帕菲特、詹姆斯·格里芬、理查德·黑尔等著名学者。曾在牛津大学圣安妮学院任教,其后一直任英国雷丁大学哲学系教授。胡克是雷丁大学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中心的创建人,曾任英国哲学学会主席与多所著名大学的咨询委员,亦曾任《效用主义》(Utilitas)杂志的编辑,同时还是多家著名学术刊物的编委会成员。出版专著《理性、规则和效用:理查德·布兰特道德哲学新说》(1994)、《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一种规则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2000)、《义务论的拓展:伦理理论新说》(2012)等。其中《理想守则与现实世界》一书,得到许多西方著名学者的高度评价,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界极具影响,为规则后果主义的经典之作,而布拉德·胡克教授也因此成为规则后果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
陈燕,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伦理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基础理论与西方伦理思想,曾于 2008 年、2018 年先后赴英国威尔士大学兰彼得学院与雷丁大学哲学系访学。出版译著《伦理学导论》《伦理学是什么》《织梦人:一个男孩穿越现实的哲学之旅》《政治情感:爱对于正义为何重要?》等。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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