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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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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发表于 2023-3-28 21:13: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已贴网站


编辑:屈妍君

1439#
发表于 2023-3-22 22:20: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不法分子冒充记者调查采访,中新网发布打假声明

3月21日,中国新闻网发布声明称,近期接到驻地方机构和相关单位反映,有不法分子仍在冒充中国新闻网的名义,伪造中国新闻网记者证、编辑证,驾乘车身印有“中国新闻网”及网址字样的车辆等,进行所谓新闻调查和采访等活动。多名不法分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此中国新闻网表示,要求不法分子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声明全文如下:

严正声明

近期,我网再次接到驻地方机构和相关单位反映,有不法分子仍在冒充中国新闻网的名义,伪造中国新闻网记者证、编辑证,驾乘车身印有“中国新闻网”及网址字样的车辆等,进行所谓新闻调查和采访等活动。多名不法分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为此,中国新闻网严正声明如下:

一、中国新闻网是中国新闻社旗下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网址为:www.chinanews.com.cnwww.chinanews.com,其它非该网址但以“中国新闻网”名义出现的网站均属假冒。

二、甄别中国新闻网记者证真伪,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中国记者网press.nppa.gov.cn进行查询。

三、正告所有假冒中国新闻网及中国新闻网记者、编辑等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提醒社会各界提高警惕,谨防被骗。若发现假冒我网的假媒体、假记者、假编辑,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

将全力配合。


现将不法分子伪造的证件等公布如下:
  


中国新闻网举报电话:010-88311192,传真:010-68327649

特此声明。

中国新闻网

2023年3月20日

来源:传媒见闻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MkQVR9vwOyA-g95TDkYDA

编辑:张铭麟

1438#
发表于 2023-3-21 19:49: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张铭麟

1437#
发表于 2023-3-16 22:46: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吴氏垂心

1436#
发表于 2023-3-15 22:36: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德驻华使馆回应正能量教授质疑:德国记者常视监督政府为己任,我们管不了昨晚,德国驻华大使馆发布了回应著名的正能量教授沈逸的信。

回复的全文如下:

根据德国媒体的请求,德国情报机构提供了有关对北溪管道袭击调查的最新情况。此前,德国和美国媒体根据自己的调查也曾做过相关报道。

德国媒体奉行独立报道的原则,即政府不参与报道工作,很多情况下,政府甚至对报道毫不知情。记者在报道政府事务时,常持批评态度,并视监督政府,揭露其不当行为为己任。

因此,新闻媒体在民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调查记者还经常设法获取未经公开的信息。而执法机构通常会在调查完成后才公布信息,以免因过早地公开信息而危及调查的进展,或者误导公众得出错误结论。

在此之前,复旦大学著名的正能量教授沈逸在德驻华大使微博一文中留言:为什么德国没有早点发布消息?是不是德国政府本身不掌握德国的情报机构,因此只能根据美国政府的节奏发布消息?德国是不是美国的仆从国,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可能德国大使馆认识到沈逸教授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随后专门进行了回复。
德国大使馆发布信息后网民的留言?

来源:媒派
编辑:吴氏垂心

1435#
发表于 2023-3-14 21:49: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微软推进 1 万人裁员计划,砍掉 AI 部门整个道德和社会团队
IT之家 3 月 14 日消息,根据国外科技媒体Platformer 最新报道,微软正在推进今年 1 月宣布的裁员 1 万人计划,解雇了人工智能(AI)部门的整个道德和社会团队(ethics and society team)。
报道中指出,微软不再设立专门的团队来确保 AI 原则和产品设计紧密相关。微软表示将会保留Office of Responsible AI 部门,负责为 AI 项目制定相关规则。
微软在随后发布的声明中强调将会继续投资和开发负责任的人工智能,IT之家翻译部分内容如下:
“微软致力于安全、负责任地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体验,并通过人员配置、流程梳理和合作伙伴关系来实现这一目标。
微软Office of Responsible AI 团队在过去 6 年时间快速扩充,和其它微软部门共同推进AI 项目落地。
微软感谢现有道德和社会团队作出的贡献,并继续推进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发展。”
来源:IT之家 (故渊)
编辑:吴氏垂心

1434#
发表于 2023-3-14 20:44: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吴氏垂心

1433#
发表于 2023-3-6 23:17: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文萃丨李钧德:悟性 血性 韧性——一个新华社记者的职业关键词
【开栏语】
无论时代如何发展,总有一些文字温暖我们,给我们力量,触动我们的心房。新华社建社九十多年来,一代又一代新华人忠实履行喉舌、耳目、智库职责,撰写了一大批载入史册的经典篇章。同时,新华人在履职之余,也创作了一篇篇美文流传。即日起,新华社客户端读书频道特开设《新华文萃》栏目,精选新华社记者、编辑和新华社数万员工(包括曾经的国社人)的大作小品,不定期刊发,以飨读者。关注《新华文萃》,领略新华人铁肩担道义,妙笔著文章的家国情怀,感受他们的精彩人生,听他们讲述新闻报道之外的传奇故事。
本期编发新华社高级记者、现新华社宁夏分社常务副总编辑李钧德为新华出版社出版的《追问与守望:一个新华社记者的社会调查》所作序言。一起来听他分享自己的职业关键词和精彩故事。
笔者1994年大学毕业到新华社工作,转眼间,从事新闻工作已将近17年。从一个初出茅庐的青年学子,到一个三次获得中国新闻奖、在业内小有影响的高级记者,其间经历了数不清的酸甜苦辣。这其中既有挖出独家新闻的喜悦,也有采访失败的苦恼。
做一名合格的记者,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或者说,有什么样性格特点的人,更适合从事新闻工作?回顾自己业务成长的经历,笔者认为,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记者,除了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基本的表达能力外,还要有对社会变化见微知著的悟性,为了正义拍案而起的血性,以及面对困难百折不挠、从容应对的韧性。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后三者才是决定一个记者能否成功、成才的关键。
悟性:记者是否合格的关键 无悟性则无新闻
所谓的悟性,其实就是对新闻的敏感程度。我国当代著名记者郭梅尼曾说过:要当好一个记者,首先要有一双时代的慧眼,要抓住这个时代最新的东西,要反映最能代表时代精神的人物。
时代慧眼,指的就是记者特有的敏锐感。一个记者对新闻的敏感程度,也就是悟性的高低,则是决定其是否合格、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著名新闻人、《人民日报》原总编辑范敬宜先生曾强调,有五种人不可以做记者,其中之一便是无悟性的人。由此可见悟性对一个记者的重要。
如何提高自己的悟性呢?笔者认为,除了先天的条件外,勤于学习和思考,并将之和实践充分相结合,则是提高悟性的主要方法。
记得初入行时,笔者有次下乡采访,有群众反映生猪屠宰税(俗称猪头税)的问题:本来应该在屠宰环节征收的税,在一些地方,不但杀猪的要缴,养猪的、收猪的也要缴,有的地方甚至不养猪也要缴。当时觉得这种事太小,没有啥报道价值,也就没有深入采访。谁料想,没过多长时间,新华社著名记者、当时在河南分社任副社长的解国记老师,竟然抓住这件小事,写出了一篇轰动全国的大新闻《怪哉!猪头税竟按人头收》。在为该稿配发的评论《警惕农民负担的七十二变》中,解老师特别指出,这种猪头税按人头收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看到解老师的稿子被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国务院专门为此出台规范文件,我当时后悔得直跺脚:自己咋没看出这件事情背后的新闻价值呢?
为了培养自己对新闻的感觉,提高自己的悟性,十几年来,我不管工作多忙,对自己认为办得比较有特色的报纸杂志,几乎都能一份不差地翻看一遍,因出差没顾上看的,回来后补上。多年来,家人已养成了习惯,凡是我没翻过的报纸杂志,都叠放得整整齐齐,女儿两三岁时就知道,那是爸爸的宝贝,不能乱动。对社内外同行采写的有特色的稿件,我经常用心揣摩:这个选题好在哪里?要是自己会怎么写?同时,我还十分注意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政策,多深入基层采访,力争能吃透两头”“见微知著
付出总有回报。有一次回农村老家,我偶然间发现,在当地人认为最神圣的中堂位置,许多农户不再贴过去常见的财神像,而是挂上了花花绿绿的地图。我觉得这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变化,遂认真进行采访,写了一篇短消息《取下神像挂地图》(与王方杰合作),发表在《中国青年报》一版头题。后来,在第五届中国新闻奖评选中,该稿不仅荣获二等奖,而且作为一篇反映中国农村变化的典型作品,多次被选入高校新闻专业教材。
通过大量的新闻实践,笔者还发现,随着社会信息的泛滥、新闻竞争的激烈,记者的悟性高低,已不仅仅表现在发现独家的能力上,更为重要的是,要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
近两年,豫北某市打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强力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宣称要让农民像城里人一样住上高楼大厦。当地媒体纷纷给予肯定报道。然而,记者实地调查后却发现,这种所谓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于操作不规范,在不少地方已经演变成一种逼农民上楼的政绩工程。还有个别地方,打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名义,未经批准就把耕地卖给开发商,大搞商品房建设,并因此闹出人命。在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记者采写了《是建设新农村,还是乱占耕地?》和《新型农村社区变形记》两篇稿件,对这种打着建设新农村幌子违法占用土地的做法进行了批评。
稿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派人调查,纠正当地的错误做法。此后不久,国务院又专门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特别提出,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和范围,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
血性:记者的价值和良知之所在 无血性则无价值
正义——从古至今,都被人们看作百德之总,是一种最高的价值观念。秉持正义,同样是历代中外优秀记者孜孜以求的伟大理想。因此,要做一名合格的记者,必须有一种为正义拍案而起的血性。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不仅是记者的职责之所在,也是记者职业的价值和良知之所在。书生报国无他物,惟有手中笔如刀。记者的职业特点,也决定了其不仅要有仗义执言、为民请命的责任感,而且要有为国家为正义敢于拍案而起的使命感。
记者的血性,不仅表现在对事实真相的维护上,在报道遇到较大阻力、个人前途和安危都有可能受到影响时,是知难而退,还是勇往直前、继续战斗,对记者更是一个考验。
近几年,上访群众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的案例,在各地时有耳闻,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方面的报道一直是个禁区。2003年,记者接到一个线索,因村级财务不清、村委换届选举不成功,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张清寨村岳春栓、张明才等村民集体上访,要求重新组织选举,结果被当地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对通过上访反映问题的公民,怎么能随便判刑呢?唐河县这样做,是基于何种考虑?经分社总编室领导同意,记者赶到唐河,针对此事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调查。
获悉新华社要报道此事,当地党委政府非常紧张。为了阻止发稿,他们先是四处找人求情,被拒绝后,竟以盖有大红公章的公函形式,给党中央和中纪委主要领导写信,说什么新华社权威记者偏听偏信基层党委政府万般无奈上书中央,向分社和记者施压,并对记者进行威胁。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巨大压力,笔者丝毫没有畏惧,一方面坦然接受调查,把自己的采访录音、采访笔记等资料提供给有关部门,说明笔者的采访是客观公正的,并未偏听偏信;另一方面,以自己采访到的大量第一手材料和事实,驳斥告状信中的不实之词,并说明这一报道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形象的必要性。
在认真调查之后,总社有关部门肯定了笔者的采访和报道设想。由笔者撰写的长篇调查报告《上访该不该被判刑?河南省唐河县五名上访村民被判刑的调查》在《瞭望》上顺利刊出。在文章中,笔者结合自己的调查,旗帜鲜明地提出,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对确因上访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宜以犯罪论处。如果动不动就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抓捕和打击上访群众,就会堵塞言路。
为了驳斥个别地方官员有关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歪理邪说,编辑部在刊发该稿时,又专门配发了评论《压制上访的官场潜规则可以休矣》和背景资料《关于公民上访的相关法律法规》。
稿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下,该案二审被改判。事情过去几年以后,在一次会议上,当地司法机关一位负责人告诉我,虽然他也认为不应对上访群众动辄判处刑罚,但该案却是此前发生的因上访被判刑的数起案例中,唯一被改判的案件,新华社对此功不可没。
韧性:提高报道水平的必由之路 无韧性则无成功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记者的采访环境并不十分宽松,采访时吃闭门羹、被踢皮球甚至被打等现象都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成功采访到第一手材料,必须要有百折不挠的韧性。
这种韧性,首先表现在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和挖掘上。2007年年初,濮阳县一些干部群众向记者反映,作为省级重点扶贫县,濮阳县近年来刮起一股奢侈之风:县委县政府及一些县直机关竞相建起豪华办公楼,这些单位的头头脑脑们也纷纷搬进高档住宅。最大的一套领导别墅,面积竟然达600多平方米。
为了盖办公大楼,有的单位不惜挪用下岗职工的养老金等保命钱,有的则四处揩油,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有的办公楼已竣工几年,还欠着人家的工程款,以至于影响了社会稳定。
然而,采访却异常艰难。第一次去濮阳,刚到采访现场,当地领导就迅速赶来,对笔者寸步不离、贴身陪同,采访一直无法进行。笔者声称单位有事要回郑州,准备趁他们不备,杀一个回马枪。孰料这些领导竟以正好要去郑州开会为由,坚持送我一块儿回郑州。随后,他们又通过各种关系,找笔者本人和分社领导说情,希望新华社不要再做这个报道。
采访遇到的阻力,没有让笔者轻易止步。正面不好突破,就迂回包抄。在分社领导的支持下,笔者一方面与当地知情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濮阳县兴建豪华办公楼和领导别墅的详细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为了启动国家权力机关的硬监督,笔者又多次主动和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联系,说明濮阳县问题的严重性,并将自己采访到的情况与他们沟通,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笔者的韧性和坚持,不仅赢得了当地知情群众的信任,为调查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而且使省市相关部门不得不开始主动出击,对事情展开调查,并最终在记者第二次到濮阳采访时,将初步调查结果向记者和盘托出。在认真核实相关细节后,笔者很快写出了深度调查稿件《贫困县刮起奢侈风》。
由于主题重大、采访扎实、文风朴实严谨,《贫困县刮起奢侈风》一稿在总社新华视点栏目播发后,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包括濮阳县两任县委书记在内的1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撤销党内外职务等党政纪处分。濮阳县纪委办公楼和33套干部违规住宅被没收、拍卖,全国由此掀起了一场清理党政机关豪华楼堂馆所的风暴。后来,在第十八届中国新闻奖评选中,《贫困县刮起奢侈风》一稿被评为一等奖。
近几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记者的专业性要求不断提高。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记者,还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学习,不断完善和更新知识结构,才能写出与社会要求相适应的作品。因为,在提高报道质量方面,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原载《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9期)
【作者简介】
李均德,197212月出生,河南上蔡县人,中共党员。1994年进入新华社河南分社工作,历任记者、农村采访部主任、副总编辑等职,2008年破格晋升为高级记者。2020年调任宁夏分社常务副总编辑。
长期从事三农及调查性报道工作。代表作品有《习近平情系西海固》《贫困县刮起奢侈风》《死刑保证书保证了什么?——河南新版赵作海案考问维稳之惑》《取下神像挂地图》等。作品曾五次荣获中国新闻奖,四十多次获新华社社级好稿、省级好新闻一等奖等省部级奖项,多篇作品入选大学新闻专业教材。
曾获新华社十佳记者、新华社社长总编辑奖、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等荣誉。
来源:新华出版社
编辑:吴漫

1432#
发表于 2023-3-1 16:18: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我市法院判决两起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案件
222日,记者从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获悉,在商丘市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中,我市着力查处各界强烈反映的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干扰基层社会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维护了新闻出版传播秩序。
案例一:燕某设等敲诈勒索案。20212月,燕某设伙同刘某松、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假冒记者身份,在多家媒体发布某医院不实负面新闻。燕某设冒用新闻网站记者身份,向院长发送其院员工高某在外开月子会所,私自行医,私收红包不实负面新闻链接和信息。后刘某松假冒记者以删除负面新闻为由,两次敲诈高某现金共18000元,燕某设分得8000元。经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燕某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案例二:贺某阳、张某星、徐某军敲诈勒索案。贺某阳、张某星、徐某军等三人冒充记者,于202110月至2022410日期间,找到相关单位或地点拍照取证,以违反疫情规定、手续不全或行为违法为由,以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经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贺某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新闻记者证件三个、偷录设配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阳光传媒
编辑:屈妍君

1431#
发表于 2023-2-27 12:36: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大量细节曝光!云南省大理广播电视台原党组成员、副台长陈静案辨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原标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还是受贿——从云南省大理广播电视台原党组成员、副台长陈静案说起》)
今年1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整版刊登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还是受贿——从云南省大理广播电视台原党组成员、副台长陈静案说起》一文,用陈静案以案说法,提出警示,并释疑解惑。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在未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长期以利润“分红”、领取“工资”等方式,攫取单位广告业务个体承包人经营利润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陈静长期在广电系统任职,“靠山吃山”、滥权妄为,其违纪违法行为有何特点?陈静将广播电台广告收入私自存放于大理某广告公司进行列支,该行为应如何认定?其多次为他人介绍广告业务,并收取广告提成,是否构成贪污?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李福庆大理州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主任
崔伟 大理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张进军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杨铭勇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和银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基本案情
陈静,女,200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云南省大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大理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大理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台长等职。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陈静在担任大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期间,违规发放津补贴30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违规报销电台接待等费用5万余元。
· 违反廉洁纪律
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陈静多次以他人名义违规经商办企业,并从中获利18万元。
2012年2月至2017年8月,陈静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通过为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广告业务承包人徐某承揽其他单位的广告业务,先后收取广告提成共计9万元。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陈静在任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期间,大理人民广播电台违反规定,将电台广告业务经营收入及广告业务承包费共计462万余元私自存放于大理某广告公司,形成“小金库”,用于支付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广告提成,发放在编人员津补贴等,对此陈静负有直接责任。
· 受贿
2012年至2019年,陈静在担任大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大理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谋取利益,在未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长期以利润“分红”、领取“工资”、对个人消费进行“报账”等方式,分得徐某经营利润共计474万余元。
其中,陈静个人获得313万余元,授意徐某给予帮助提供账目的电台聘用人员周某160余万元。
图片
2022年11月1日,陈静受贿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视频截图)。(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查处过程
· 立案审查调查
2022年2月15日,大理州纪委监委对陈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经云南省监委批准,2月17日,对陈静采取留置措施;4月28日,对陈静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  党纪政务处分
2022年8月11日,经大理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州委批准,给予陈静开除党籍处分,由大理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 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8月12日,大理州监委将陈静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提起公诉
2022年9月15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陈静涉嫌受贿罪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一审判决
2022年11月1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陈静长期在广电系统任职,“靠山吃山”、滥权妄为,其违纪违法行为有何特点?如何以案为鉴,净化修复大理州广电系统政治生态?
李福庆:2021年4月,大理州纪委监委接到信访举报,反映陈静在任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期间,长期以利润“分红”、领取“工资”等方式,攫取广告承包商经营利润。经初核,2022年2月,大理州纪委监委对陈静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陈静长期在广电系统任职,“靠山吃山”、滥权妄为,其违纪违法行为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
一是借助公权力和工作便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如利用在广播电台行业任职的便利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
二是多次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私设账外账,形成单位“小金库”,用于支付聘用人员薪酬、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广告提成,发放在编人员津补贴等。
三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谋取利益,并多次在徐某个人经营利润中领取“分红”和“工资”。
陈静受贿手段隐蔽,其经营行为和受贿行为边界模糊,在罪与非罪间存在多种争议,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困难。
经过专案组反复研究,并商请案件审理室、检察院提前介入,最终查实陈静的受贿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在专案组的耐心引导和思想感化下,陈静最终交代了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张进军:陈静案发后,在大理州广电系统引发强烈震动。大理州纪委监委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将陈静案作为反面典型,深挖个案背后的领域性问题,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2022年9月8日,大理州纪委监委与州委宣传部联合召开全州新闻广电系统警示教育大会,播放专题警示教育片《从“审片人”到“片中人”》,通报陈静案件查处情况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的广电系统存在的作风纪律和廉洁问题,以案为鉴、以案示警,进一步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大理广播电视台、大理市融媒体中心作为发案单位,全面深入自查自纠,召开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从思想根源上剖析病症,找准问题,做到立行立改、真改实改。
在规范广告经营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业务均需通过集体研究,做到慎重决策;制定《大理广播电视台广告及经营性节目内容审核把关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严格准入制度、严格内容和资质审查,不断强化对广告经营环节的监管。
在规范财务管理方面,进一步严格大理广播电视台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大理广播电视台财务管理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内控规定(试行)》《大理广播电视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内控制度,不断完善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同时,州纪委监委联系监督检查室、驻州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把以案促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回头看”,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相关单位严肃追责问责,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
陈静将广播电台广告收入私自存放于大理某广告公司进行列支,该行为应如何认定?其多次为他人介绍广告业务,并收取广告提成,是否构成贪污?
崔伟:本案中,2010年8月至2019年12月,陈静在任大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大理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期间,明知广告收入和广告承包费属于财政资金,应按规定上交单位财政统一核算管理,但其为了逃避监管、方便使用,私设账外账,将电台广告业务经营收入及广告业务承包费私自存放于大理某广告公司进行列支,资金共计462万余元。
上述资金被用于支付聘用人员薪酬,发放在编人员津补贴,支付电台餐费、接待费、电话费,等等。
根据有关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陈静上述行为属于私设“小金库”,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李福庆:2012年2月至2017年8月,陈静利用其亲朋好友的关系,多次为徐某介绍广告业务,先后收取徐某给予的广告提成共计9万元。
对此,有观点认为陈静系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其从电台广告收入中领取提成,构成贪污罪。
专案组经研究后,不赞同该观点,一是陈静为徐某介绍的系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广告业务,其领取广告提成的行为并不侵犯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的公共财产;二是陈静领取的广告提成系从徐某交付相关单位广告业务承包费后的个人经营利润中获得。综上,不能认定陈静构成贪污罪。
同时,陈静的行为亦不构成受贿罪。相关证据证明,徐某针对所有为其介绍广告业务的人员,均给付20%的提成,且陈静获得该9万元提成与其职权或职务并无联系,并非职权或职务影响的对价,而是介绍劳务行为的酬劳,其行为并未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不认定为受贿。
综上,陈静上述行为系为徐某提供信息,介绍广告业务收取钱财的经济活动,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陈静长期以利润“分红”、领取“工资”等方式,分得徐某个人经营利润,该行为系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还是受贿?
崔伟:相关证据证明,在陈静的推动下,徐某与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广告承包合同,合同明确徐某对电台的广告节目制作经营权进行承包,电台对广告制作及播放有协调、保障、服务的义务,陈静对广告节目的审查把关系依职权实施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同时,根据相关证人证言,陈静并未实际参与出资,与徐某也从未商量过共同经营电台广告业务,二人并非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广告业务投资,徐某并不具有给陈静分配经营利润的义务。
综上,陈静上述行为不认定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综合考虑陈静为徐某谋取利益以及徐某自愿给予陈静“分红”等事实,应认定陈静构成受贿。
杨铭勇:有观点认为,徐某因陈静为其获取广告业务提供帮助而给予“分红”,二人共同贪污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广告业务收入,应认定构成贪污罪,本院不认同该观点。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徐某向大理人民广播电台支付了广告业务承包费,因此扣除承包费以外的收入系徐某的个人经营所得,不属于公共财物。陈静与徐某并无事先通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行为与主观故意,因此,本院认为二人不构成贪污罪。
同时,陈静的上述行为实质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分得他人经营收入,构成受贿罪。陈静利用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台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为徐某在电台广告业务承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从徐某的经营利润中获得“分红”“工资”,并在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情况下,分得徐某个人经营利润。而徐某基于陈静的职务职权及陈静已经给予的利益或者未来给予利益的可能性,同意给予陈静财物,双方在主观上达成了行受贿合意,所谓利润“分红”“工资”等在本质上仍系权钱交易,综上,应认定陈静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提出,对于周某从徐某个人经营收入中获得的“分红”,不应计入陈静的受贿数额,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
和银芳:本院认为,周某从徐某个人经营收入中获得的“分红”160余万元,应依法计入陈静受贿数额。
理由如下:一是周某与徐某并非合伙经营关系,徐某并不具有给周某分配经营利润的义务。同时,徐某系基于陈静对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广告承包及经营具有的管理制约权,以及期待陈静后续仍会为其谋取利益,才根据陈静的授意给周某“分红”,陈静对此系明知。
二是徐某给予周某的“分红”系陈静主动提出,且由陈静具体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周某并未参与其中。
三是周某作为大理人民广播电台聘用人员,受陈静指使长期对徐某的经营及账务状况进行监督核查,掌握利润收入后及时向陈静汇报,并根据陈静安排帮助其进行利润分配。经查,周某未实际参与陈静与徐某权钱交易的具体事务。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综上,陈静授意徐某给予周某“分红”,系对其受贿财物的支配,因此该笔160余万元应计入陈静的受贿数额。
本案中,陈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陈静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陈静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缴赃款等情况,判决陈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来源:广电独家
编辑:陶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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