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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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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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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楼主| 发表于 2026-3-22 21:20: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成被告席常客,是一个危险信号


《正观传媒》因报道一审未生效判决被诉侵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无独有偶,某药企曾有以化工原料充当原料药的“黑历史”,被曝光后将一家官方背景的新媒体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500万元,该案近日即将开庭审理。
就《正观传媒》被诉案而言,其报道基于宿州市中院盖章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中已提及“一审开庭”“法院已作出判决”等程序性事实,并未捏造或歪曲核心信息 。一审法院以“未标注判决尚未生效”为由认定侵权,虽有其法理逻辑,却抬高了新闻报道的合规门槛,势必使得媒体陷入“预防性自审”困境。
若强制所有涉司法报道为了免责,加注“此判决可能被推翻”,公众将被冗余信息淹没,信息密度被稀释,真相反而在过度注释中模糊,最终损害的是司法透明与社会监督的根基 。
而某药企制售假药劣迹的报道,全文除了几张证据截图,正文仅1865字,这是本人见过的最为克制的监督报道文本之一,几乎到了“谨小慎微”的地步。
报道的事实部分,全部依托实名举报者讲述、工人签字捺印证言以及药监局的官方回复构建,通篇难觅一句记者的主观性表述。
该药企的起诉理由是:报道涉及的问题,省高院、最高法院已有胜诉判决,媒体报道失实。
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判决,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相关生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但‌不构成对其药品合法性、安全性或刑事违法性的背书,‌更不意味着其过往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可以“一笔勾销”。
换言之,判决的核心只是在特定法律框架下,对其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的确认,而非对所有监管质疑的彻底清除。因此合同有效不等于事实虚假,行政定性变更不等于刑事违法豁免,更不等于媒体监督构成侵权。‌‌
本事件属于重大公共卫生议题。媒体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完全符合新闻伦理与法律边界‌,意在增强社会由“结果导向”转为“过程正义”的药品安全观。
该企业不反思产品安全,却“老虎屁股摸不得”,提出巨额诉讼赔偿。这不是维权,是‌用法律程序反噬公共监督‌,将诉讼作为“舆论灭火器”。
两起案件表面是名誉权纠纷,实则折射出一种危险趋势:‌面对严肃的舆论监督报道,当过度维权成为武器,监督便无处容身。
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网络名誉权纠纷同比激增83%,但原告获赔金额不足主张的10%。
这组数据揭示的不仅是诉讼数量的膨胀,更是诉讼目的的异化——多数诉讼并非为补偿损害,而是为制造沉默。
新闻伦理的核心从来不是追求“零风险”,而是坚守“真实、客观、平衡”。
媒体不是完美的圣徒,但它是监督权力、揭示真相的重要力量。
当报道事实真相不再是一种天然权利,反倒成了需要自证清白的沉重义务,我们所处的公共话语空间便已悄然失衡。
而“真实”的界定权交予法官的裁量,“客观”的合法性需要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新闻语言这一原本支撑公共对话的基石,便沦为诉讼博弈中伤人的利刃。
我们支持依法维权,但反对以诉讼为名行压制之实。
现今屡见不鲜的“诉讼威慑‌”,正在成为比行政干预更隐蔽、更有效的“内容审查机制”。
如果公权力通过“名誉权诉讼”压制批评报道,资本通过“天价索赔”吓退调查记者,甚至普通个体也能利用“弱者叙事”在法庭完成对媒体的道德绑架,社会的监督防线必然不断后退。
这不仅是媒体的危机,更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危机。
重建媒体监督权,法院应避免过度限制舆论监督空间,‌恪守《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免责条款。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个人只要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监督性表达,都应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司法裁判应回归《民法典》立法本意,尊重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承认媒体调查能力的局限性,只要其来源可信、态度客观,就应予以保护。
这不是赋予媒体特权,而是让法律回归其本源——在真相与尊严之间,为公共利益留出呼吸的空间。


来源:老萧杂说
编辑:金语垚
1409#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20: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依据一审判报道败诉  是个危险的开端


近日,一起涉及媒体报道与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宗某静、宗某全两名原告指控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0发布的新闻《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侵害其名誉权,法院一审认定媒体构成侵权并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及律师费一万元。

此案判决引起法律界和新闻界的极大的争议。

审理媒体侵权案件时,法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媒体方提出的抗辩事由是否可以认定。这是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存在权威信息来源、连续报道、涉案报道内容真实可靠等诸多抗辩事由。如果仅以被告“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就认定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失实,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还开一个了一个危险而荒唐的先例。

笔者从权威信息来源、连续报道、涉案报道内容真实可靠等三个角度,来分析涉案报道是否构成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涉案报道的信息来自权威信息来源

涉案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司法判决书,属于权威信息来源。新闻媒体根据司法判决等权威信息来源所作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权威信息来源是指新闻媒体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等消息来源所做的报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可权威信息来源作为新闻媒体侵权免责的事由。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认定侵害名誉权。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学界主流学说,以下情形都视为权威信息来源:(1)权威机构(通常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机关)组织的新闻发布会;(2)权威机构授权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例如政府机关授权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 (3)公开的听证程序;(4)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5)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式处罚决定;(6)立法机构有关行使立法职权的行为。

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需要对发布消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为由于发布的消息的是权威机关,其具有查证事实的权力和义务,而且具有极强的公信力。所以新闻媒体不需要对权威机关发布消息的真实性负责,权威机关发布的消息不真实造成损害由权威机关负责。

只要新闻媒体报道没有添加其他不实事实,没有使用诽谤、侮辱性文字,没有添加引人误解的不当标题,没有删减事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属于权威信息来源,不论是否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只要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写明是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即可。否则就会行形成新闻媒体只能报道二审生效判决,不能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报道,从而丧失了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无法实现阳光司法的使命,无法督促司法机关程序透明、依法办案。

二、涉案报道是连续报道

连续报道是媒体对同一新闻事件连续进行报道,最终报道内容真实、合法的报道。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对前导报道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连续报道也叫动态真实,是对正在发生、发展中的新闻事件及所追踪事态所做的及时而又持续的动态报道。构成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在连续报道中的前导报道中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以前导报道中的阶段性报道中的内容认定为媒体侵权行为。

新闻工作面临一个与生俱来的悖论,即既要追求真实性又要追求矛盾,一方面既要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要追求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因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只能是即时性的,也就是过程性的,不可能终局性的。

只有不同媒体的长期、连续报道,才能最大限度的不断接近真相,最终还原事实的真相。随着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新闻报道也呈现出动态变化。连续报道是与新闻事件发生、发展基本同步的,本来就是新闻真实性的必然。

根据笔者检索,被告正观新闻就此新闻事件刊发了三篇新闻报道,如下:

《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曾扬言要干掉女婿》(2021年11月24日刊发)

《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2021年12月30日刊发)

《追踪|男子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获死缓并限制减刑 受害方家属称将继续申诉》(2026年3月13日刊发)

   这一新闻事件中正观新闻进行连续报道时具有善良目的,态度实事求是,为追求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公正报道,不涉及被报道对象的人格侵权问题。最为关键的是,正观新闻的连续报道的最终结论是肯定的、真实的,不涉及侵害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问题,不构成侵权。

三、涉案报道真实可靠,不存在报道内容失实

此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

这一结论显然难以成立。首先,在被告刊发的涉案报道《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其文中明确写道对被报道对象是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不存误导公众,报道内容失实的问题。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公信力的根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如何认定新闻报道是否存真实可靠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按照上述规定,判断新闻媒体报道是否失实的标准是事实基本真实,不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全部真实。新闻报道只要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报道。

根据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的特性,媒体只要做到以下三点:(1)核实新闻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2)对各方当事人的采访客观平衡;(3)对所报道事件主要线索进行过核实。就可以视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做到基本真实。

但是,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拥有调查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或权力部门,所拥有的资源和采访手段有限,不可能对一篇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进行逐一核实。比如,一篇新闻报道中涉及的10处事实,有3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在这种情况是否要认定媒体报道失实呢?

新闻报道失实可以分为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主体失实是指媒体报道的主体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细节失实是指媒体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但是细节上有出入,细节失实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报道涉及的人或事本身是否善恶的判断评价,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此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涉案报道的主体问题是,被报道对象是否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至于被报道对象最终被如何定罪量刑只是细节问题,并不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被报道对象经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正观新闻对此信息也进行了及时报道,并未对对被报道对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周强曾在两会上强调,要 “切实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

如果对新闻媒体过分苛责,势必会导致“寒蝉效应”,使公众和媒体欲言又止,挤压言论自由的空间。新闻媒体因恐惧于遭受法律制裁,将放弃行使其正当舆论监督权利,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将使得“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成为一句空话,使得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作者: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此前系资深法治记者)

来源:磨稿子
编辑:金语垚

1408#
 楼主| 发表于 2026-3-17 19:59: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依据判决书报道也会侵权?”正观新闻名誉权案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近日,一份涉及媒体报道的民事判决,在传媒圈和法律界引发持续讨论。
在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中,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因报道一起“前岳父杀女婿”案件,被法院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令人意外的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正是报道中的行凶者宗某某及其女儿。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行业关注,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媒体依据法院正式判决书进行报道,却最终被另一家法院认定为“报道失实”。
那么,这篇报道究竟“错”在何处?
事情要从几年前的一起刑事案件说起。
2021年12月,正观新闻发布题为《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被判处死刑》的报道。报道依据的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文中也提及了“一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等时间节点。



但在之后发生的名誉权诉讼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定正观新闻侵权的核心逻辑是,报道基于尚未生效的一审刑事判决,而标题及内容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因此构成失实报道。


问题随之而来:“判决未生效”,是否就等同于“报道失实”?
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看,这起凶杀案的基本事实并无争议——行凶者宗某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是客观存在的司法裁判结果。
2023年10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宗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也就是说,终审判决并未推翻案件的核心事实,仅将量刑由“死刑立即执行”调整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报道所依据的案件基本事实并未随着审判程序推进而发生实质改变
正观新闻在其发布的《情况说明》中强调,报道“直接采用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与结论”,核心依据包括起诉书、判决书以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
正观新闻在抗辩中指出:“该报道系2021年12月2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死刑的客观真实的实时报道,距今已时隔三年多,被答辩人以后续发生的情形来主张答辩人在2021年作出的报道系添油加醋,严重背离事实的新闻,于法于理不合。”
事实上,正观新闻对该案进行了持续追踪报道,从案件开庭、一审宣判到后续终审程序,时间跨度长达数年,目前公开可检索到的相关报道共有三篇。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如果媒体必须等到刑事案件“终审生效”之后才能进行报道,那么大量具有公共警示意义的案件将难以及时进入公众视野。
在稿件发布流程上,正观新闻方面也表示,该报道经过严格的“三审三校”程序。审核意见认为:“该事件涉及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具有较高新闻价值和警示意义;稿件以法院一审判决为核心依据,符合新闻采编职业惯例。”
这一审核逻辑,也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契合。该条款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就是这样一篇在业内看来“流程合规、依据权威、表达克制”的报道,最终仍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告的起诉理由中,还出现了较为激烈的指控,例如称媒体“选择在判决未生效这一敏感节点发布失实报道,利用信息不对称博取流量,甚至不排除为特定目的煽动舆论、施压司法”。尽管法院最终判决中并未直接采纳这些表述,但侵权认定在客观上仍然支持了“报道不当”的核心主张。
与此同时,一些媒体从业者注意到,判决书并未明确指出报道中具体哪些内容属于失实。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种模糊认定,比简单的败诉结果更容易引发行业焦虑,因为它让媒体难以清晰判断报道边界。
前调查记者、现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此表示,“试想,若此类判决成为常态,媒体今后报道司法案件时势必缩手缩脚,生怕稍有不慎就背上侵权责任,最终受损的将是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和整个社会的舆论监督环境。”
他同时指出,从司法公开角度看,审判流程的重要节点本身就需要通过新闻报道被公众及时知晓,这也是推动司法透明的重要方式。



截图自“法度law”
据“传媒茶话会”消息,该案二审已于昨日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案件最终走向如何,传媒见闻也将继续关注。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金语垚


1407#
 楼主| 发表于 2026-3-16 21:34: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




编辑:金语垚



1406#
 楼主| 发表于 2026-3-15 20:26:38 | 只看该作者
【新闻线索,欢迎媒体同行跟进声援】

《法院判了,媒体不能报道?媒体按照判决书报道,竟然被宿州一法院判为侵权!》

2021年12月20日,宿州中院对一起凶杀案作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2月29日,判决书送达受害人家属;2021年12月30日,正观新闻依据判决书内容,发布报道《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被判死刑》,报道已标注该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随后,案件凶手宗某和其女儿,以正观新闻报道时判决书尚未生效(送达家属10天后生效)为由告其侵犯名誉权,进行索赔。

2025年12月9日,安徽一审判正观新闻败诉,要求其在官方平台置顶道歉30天,还要赔偿对方3万元。

此案赔偿额度不大,按说正观新闻道歉赔款就能迅速息事宁人,可是,正观新闻为何拒不认怂、硬扛到底?

正观新闻相关人士表示:主要是为了维护媒体依法报道的正当权利,不能让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开这个坏头,否则以后媒体没法报道案件了,一审不能报,因为还有二审;二审也不能报,因为可能会再审……

此案明天二审,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媒体司法报道的合法边界,值得所有媒体同行关注!

正观新闻记者已抵达宿州,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代理正观新闻,明天出庭应诉。

欢迎各家媒体同行关注此案、跟进报道,声援正观新闻被诉的媒体同行,维护媒体报道案件的正当权益,警示制造报道障碍的个别法官!

哪位老师想跟进此案,可以私信我要相关素材和联系方式。

谢谢各位老师!!

来源:微信分享
编辑:马丽萍


1405#
 楼主| 发表于 2026-3-12 15:47:59 | 只看该作者
3月28日起,印尼将实施16岁以下人群社交媒体禁令:整顿网络色情、网络霸凌、网络诈骗和网络成瘾等问题


近日,印度尼西亚通信和数字事务部颁布法规,自3月28日起实施针对16岁以下人群的社交媒体禁令,以整顿网络色情、网络霸凌、网络诈骗和网络成瘾等问题。




印尼通信和数字事务部部长默蒂娅·哈菲兹近日发表声明表示,这项禁令将于3月28日起分阶段实施,陆续关停16岁以下人群在优兔、脸书等平台的账户,直到所有平台履行合规义务。新规实施初期“可能会给印尼用户带来一些不便”,但她表示这是政府在数字时代面对挑战必须采取的“最佳措施”。
截至目前,主要社交媒体的印尼分公司对上述报道尚未置评。
对于此项法规,相关专家表示,在缺乏充分过渡期和配套措施的情况下,采取类似“一刀切”的限制措施,可能会对青少年的学习和数字技能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印尼数字行业专家 达玛尔·朱尼亚托:因为我们事先没有收到通知,无法保证存在能够完全替代目前用于教育的数字平台方案。另外我看到的情况是,这种监管也扼杀了孩子们自主成长的能力,因为监管限制了他们学习这项新技术的能力。
此外,专家还表示,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也面临一定操作难度。如何准确识别“16岁以下用户”仍是一个现实问题。在现有互联网注册机制下,多数平台主要依靠用户自行填写出生日期来判断年龄,缺乏有效的身份核验手段。
专家认为,如今的孩子成长于数字时代,社交媒体早已融入校园交流、知识获取以及社会认知的日常生活之中,单纯依靠“全面禁止”的方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与其讨论是否禁止,不如探索如何进行更加有效的引导。在这一过程中,除了平台监管之外,家庭和学校同样承担着重要责任。
此前,多个国家已相继出台相关规则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社媒。






近年来,马来西亚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监管,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
1月13日,据央视新闻消息,当地时间12日,脸书母公司“元”公司表示,为遵守澳大利亚针对16岁以下人群的社交媒体禁令,已封禁超过54.4万个账户。但有媒体报道称,该禁令在执行中仍存在显著漏洞,许多16岁以下人群的账户或未被封禁,或被封禁后又重新激活;创建新账户的年龄认证可被“轻松”绕过。此外,不少青少年在原有账户遭禁用后,转而使用其他不受该禁令约束的社媒平台。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议案,要求特定社交媒体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未满16岁的人在其平台开设账户。禁令于2025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未予配合的企业将面临最高4950万澳元(约合2.32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新法生效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即使获得家长同意也不能使用社交媒体平台,澳大利亚也将成为全球对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立法最严的国家。
当地时间1月27日凌晨,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一项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法案。根据法案内容,由在线平台提供的社交网络服务,将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
法国总统马克龙也在27日凌晨发文强调,国民议会通过这一法案是一个重要里程碑。
[color=rgba(0, 0, 0, 0.9)马克龙同时表示,法案接下来将提交参议院审议,并已要求政府启动加速立法程序,力争让相关措施最早在下一个学年开始实施。

据@CCTV国际时讯,当地时间2月3日,西班牙首相桑切斯在世界政府峰会上发表讲话时表示,西班牙计划采取措施应对大型社交网络平台的滥用行为,并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
桑切斯表示,西班牙将禁止16岁以下青少年访问社交网络平台,并要求平台实施有效年龄验证系统。这项措施已纳入目前正在众议院审议的《网络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与葡萄牙和法国等国家正在采取的措施一致。
桑切斯同时提议进行法律改革,使得社交媒体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平台操纵算法和传播非法内容也将定性为违法行为。


2月9日,@CCTV国际时讯:捷克总理安德烈·巴比什2月8日表示,他支持禁止15岁以下儿童使用社交媒体。他认为使用社交媒体对儿童有伤害,必须保护孩子。



当天晚些时候,捷克政府第一副总理哈维列克在电视访谈节目中说,捷克政府正在认真考虑推出未成年人社交媒体禁令,如果决定实施,今年将提出相关立法。
2月13日,据CCTV国际时讯消息:葡萄牙议会2月12日投票通过了一项限制儿童和青少年使用在线平台和社交媒体的法案。该法案旨在禁止13岁以下儿童以任何形式使用社交媒体平台;并限制16岁以下青少年,需要在父母许可下才可以使用社交媒体。通过后的法案还需在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更详细的讨论,并再通过进一步的议会批准程序。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马丽萍


1404#
 楼主| 发表于 2026-3-9 23:18:59 | 只看该作者
我,决定和出版社打官司

友情提示:本故事纯属真实,如有雷同,那咱们就是同一个槽的牛马。

嫌太长不想看版:因为降薪,基层编辑一怒之下跟“梦中情社”边上班边打官司。


故事的起点:
加入梦中情社,看似美好的开始

几年前,我入职了这家华东地区老牌出版社,也是本人毕业时就向往的“梦中情社”。劳动合同签得很清楚:月工资xxxx元,其中包含部分预发绩效工资,年底会根据考核结果结算。入职后的几年里,每个月工资按合同发,绩效预发也是固定的比例、固定的数字(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发放比例有明确规定)。年底考核合格的话,还有一点年终奖。虽然自打入了编辑这行就做好了清贫一生的觉悟,虽然每天要三头六臂处理杂七杂八的事情让人很烦恼,但“做书”这件事带来的自豪感还是让我对这份职业充满了热情。直到——


风波突来:铁血手腕的降薪

这场风波要从2025年4月说起。

社里的领导层突然频频找我们编辑部主任开会,会议名称是“研究新的考核方案”,至于到底讨论了什么,我们这些普通编辑无从得知。直到后来风闻“社里要给你们编辑部降薪了”,我们强烈要求知晓会议的内容,主任才勉强给我们开了会,但在这些会议上,编辑部主任和分管领导一开始是敷衍塞责,只说有个“四年考核计划”,但“一切都没有定”“(降薪)这两个字太难听了,不要这么说”,后面就直接不装了,“反正我快退休了”“你去找社长”“如果连这个(降薪)都接受不了,那就自己辞职吧!”

主任口述了所谓的“新考核方案”的逻辑,即让编辑报自己今年能完成多少利润指标,对比上四年后的利润目标,对绩效工资进行同比例降薪。比如我今年能完成50万,四年后应该完成200万,那么50/200,现在就只能拿1/4的绩效工资(这个四年后的目标非常高)。主任报了每个编辑具体降多少(包括主任自己),大部分接近3000,虽然主任也承认“年轻编辑降得最多”“是会影响正常生活的程度”,但这个事情完全没有给我们任何合理协商的余地。

5月底,主任强迫我们提供利润指标数字,并直接在工作群威胁“不确认数字,6月份工资暂停发放”。在我们同事强烈要求看“新考核方案”时,只回了一个“没有”。

6月份工资条发下来一看,真的降了好多。不是没听说过出版行业降薪的传闻,但真的这样落实了,还是觉得荒诞——我们这里不是文化人的圣地,业内人人向往的“梦中情社”吗,就这样做事情?


牛马也是勇起来了!
——我要维权

降薪后,我做了一件自己都没想过的事:邮件写了一封《降薪异议书》,发给了人事和分管领导。

有人可能想问:发这个有用吗?

当时我也不知道有没有用。但我知道一件事:如果我什么都不做,他们就会默认我接受了。

我在邮件里写:“本人对此次降薪不予认可,要求恢复原工资标准。”

现在回头看,这封邮件成了后来所有法律程序的起点。它证明了一件事:我从一开始就没同意过。

**插播一个普法小知识①: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如果你不吭声,对方可能主张你“默示同意”。所以,不服就要说,还要留证据。**

人事科长收到邮件后,6月10日找我谈话。人事认为,整个降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说降薪需要与我协商一致,要签字认可,人事反复说“不需要你们认”,认为降薪是没得谈的,甚至说我们这些编辑“就是投胎投错了”。话说到这份上,我再也不指望能在内部通过心平气和的沟通解决问题了。

愤怒之下,我申请了劳动仲裁。

**插播一个普法小知识②热知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法院诉讼的前置环节。劳动仲裁提交申请后也有一个前置环节:调解。**

公司的态度十分强硬,虽然调解员调解过多次,但公司拒绝做出任何让步。


全体红温,集体抗议!
——为什么只给普通编辑降薪?

在这样的不平和愤怒中,更大的暴击来了。6月底,有消息传来,“其实我们编辑部主任并没有降薪”。

编辑部全体震惊。之前会议上口口声声自己也降薪,表现出一副已经为我们争取过但实在无能为力的人居然根本没降薪?怀着“不可能吧”“认识这么多年不应该是这样的人”的心理,平时跟主任关系较近的一位编辑当面求证,结果,求锤得锤,真的就没降。

领导层要给我们降薪的理由一直是:你们编辑部过去几年业绩不好,可是,部门负责人都不降薪,就逮着我们这些普通编辑折腾,还各种欺骗和隐瞒,这合适吗?


7月4日,我们编辑部所有涉及降薪的编辑,集体签署了一份《降薪异议书》,发送给了出版社的领导层。我们表示: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理应与我们协商;公司从未给我们公示过所谓的“新考核方案”,程序不民主,缺乏合理性。

**普法小知识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没走过这个流程的制度,不具备约束力。**


仲裁失败和正式起诉:
第一次和法律正面接触

8月份,我和“梦社”终于还是一起上了仲裁庭。先说结论:很遗憾,仲裁并没有支持我的诉求。复盘后我认为,是我在仲裁时把重点放在“新考核制度无民主程序,我没有签字认可”,我误以为仅这个足以驳回公司的行为(然而仲裁庭似乎对民主程序与否并不很看重),并未对新考核方案种种不公平、不合理之处进行辩驳。当庭,公司辩称“扣的绩效工资年底只要完成指标就会补回来的”,至于这个指标是多少,我一直不清楚,(在开庭后仔细研究才确认,需要我今年就完成四年后的指标才能补回,显然是不可能的)但仲裁庭采信了“会补回来”这一说法,认为是发放节奏的一种调整,也就是“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区别,并未突破劳动合同的约定。

失望当然是失望的,但很快我就下定决心,不想把这个世界让给我所鄙视的人。仲裁不行就法院起诉。


2026年1月13日,我和“梦社”再次对簿公堂。这次我准备得更加全面,我不再只讲“我没同意过降薪”,而是准备好了一整套证据:

- 过去的银行流水和工资条——证明绩效工资一直以来都是固定发放
- 公司职代会通过的旧制度——上面明确规定了每月预发绩效工资比例
- 过去三年的年度考核表——证明我过去每年都合格
- 入职以来的各种奖励证书——证明我不但合格,还被多次被表扬过
- 部门工作群的聊天记录——领导威胁“不交目标不发工资”“考核方案没有”
- 集体的《降薪异议书》——证明“新考核方案”全体反对,合法性和民主性缺失
- 行业利润下滑的公开报道——证明社里给编辑制定的利润目标过高,根本不符合实际

我也再次研究了仲裁时公司出示的“新考核制度”,更无语凝噎:1.对普通编辑是按四年后“最终指标”,现在就一步到位开始降薪;2.对领导则是阶段性考核,循序渐进,目标容易完成不说,还不扣工资;3.对营销编辑这样难以用利润指标衡量的员工,直接将其他员工的降薪比例算个平均数扣到他头上……这样的制度合理性在哪里?公平性在哪里?是只对参与制定的人公平合理吗?

法院一审的比仲裁庭专业很多——省去了那些意义不大的信息确认环节,直接快进到重点。法官问得很细:以前怎么考核的?现在怎么考核的?各种各样的数字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

公司方反复强调:是她们自己部门业绩不好所以要降薪;至于我问“部门业绩不好不应该给部门领导降薪吗?”公司则称:要给领导时间。

目前法院判决结果未出。我想,我能做的,该做的,都已经做了。

那不美好的仗已经打完了。结果如何并不是我能左右的。

**普法小知识④: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这个“45日”是包括从立案到作出裁决的全部时间,延期情况可以延长至60日。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会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P.S. 有朋友好奇为啥是在职打官司,因为我立案的诉求仅仅是补发扣除的绩效工资,并非离职后的补偿金或赔偿金,所以只能在职打。从提起劳动仲裁到现在的大半年,本牛马一直在老老实实打工。至于会不会被领导穿小鞋、卡考核,你猜嘞?)


心路历程
——道心破碎的i人变身“刺儿头”

这一年我变了很多。

我是一个i人,并不擅长站出来发言,为自己争取权益。之前一直对文化行业有很多想象,觉得这个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从业者都是高学历的文化人,大家是同类,肯定温良恭俭让,没有乌七八糟的事儿。甚至我觉得,像我这样内向敏感、不擅长争斗的人,有这样一个行业可以让我放心做自己,是我的幸运,这将是我坚守一生的职业。

真正从事这个行业才发现需要打交道的人非常多,文化人也不一定就代表人品优秀,这个行业跟社会上其他行业并无任何本质的不同。但每次挤出时间看稿子看到精妙的段落时、每次跟作译者获得一点心灵的共鸣时、每次和同事一起把值得的好书推出来让读者看到时……总让我觉得这份职业是有意义的,是高尚的,值得为之努力。

但当所谓的“梦社”蛮不讲理地硬要扣基层编辑的工资,当领导威胁“不报指标就不发工资”,当人事嘲讽“就是投胎投错了”,本i人道心破碎了。之前我对这个世界的认识还是太少太理想化了,真实的世界不是这样。

这可能是我人生第一次当“刺儿头”。感触很多。我们不该因为这世界存在丑陋就故意回避,真的勇士应该直面惨淡的人生。

另外,第一次实践法律,感觉跟想象中还是很不一样。种种过程磕磕绊绊很不少,一些执法者的态度也很难说得上会让劳动者感到有温度;咨询的律师也有人说:我们这里风向就是偏企业的,国企嘛,可能跟《劳动法》不适配;维权的时间之长,也远超我的想象……这条路是很难走,不过总有一个念头支撑着我:我不能把这个世界让给我所鄙视的人。

最后想说说出版社。

我曾经很相信“文化单位不一样”。出版社啊,读书人的地方,讲情怀的地方,怎么能这么粗暴无理呢?怎么会有人觉得自己是土皇帝可以生杀予夺呢?


大家跟出版社数次抗争无果后,我也不是不懂:出版社也是企业,企业就要盈利。当盈利压力来了,情怀是最先被牺牲的那个。但我不甘心的是:一个靠编辑撑起来的行业,为什么到了最难的时候,先“苦”的是编辑?

虽然行业整体下行,但编辑作为出版社的产品生产者,事情一点没少做啊。打个比方,蒙牛盈利不好,怪牛了吗?对编辑进行如此严苛的利润考核,真的不会造成为了保量不保质的恶果吗?

公司要利润,领导要业绩,那基层编辑呢?编辑就该“识大局”乖乖接受降薪吗?这究竟是谁的“大局”?

总之,这次维权让我完成了一场对文化行业的酣畅淋漓的祛魅。


更新一点现状

春节回来开工,公司又开始新一轮“命令编辑报利润指标—算新的降薪数字”,并称我们未能完成去年利润指标,所以在降薪后的工资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倒扣;与此同时,给编辑部主任的今年的考核目标进行了下调,以便其更容易完成;面对同事质疑,主任坦白承认:就是一个部门两套制度;开工一周,已经两位同事递交了辞职信。

这篇文章送给每一个还在出版行业坚守的同行,希望你永远不需要经历这些。但如果需要,希望我的经历能给你一点点勇气。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KUoVWBjmxDt3F7RUxnMMQ

编辑:马丽萍


1403#
 楼主| 发表于 2026-3-8 20:34: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印尼宣布禁止16岁以下人群使用社媒,以整顿网络色情、网络霸凌、网络诈骗和网络成瘾等问题

据多家媒体报道,当地时间3月6日印度尼西亚政府宣布,将于3月28日起实施针对16岁以下人群的社交媒体禁令,以整顿网络色情、网络霸凌、网络诈骗和网络成瘾等问题。

印尼通信和数字事务部长默蒂娅·哈菲兹指出,新规实施初期“可能会给印尼用户带来一些不便”,但这是政府面对数字时代的挑战必须采取的“最佳措施”。

(点击链接可观看视频:https://mp.weixin.qq.com/s/UB3WBnl5aqFhiAQ6-RpP-Q

据悉,澳大利亚针对16岁以下人群的社交媒体禁令于2025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随后超470万个相关账户被关停。澳大利亚实施“社媒禁令”在全球引发广泛关注,法国、英国正推进类似禁令的立法进程,丹麦、新西兰等国也在考虑推出类似禁令。

来源:央视财经
编辑:熊谦、曾甜
出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来源:荆楚网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B3WBnl5aqFhiAQ6-RpP-Q
编辑:王昕越
1402#
 楼主| 发表于 2026-2-10 22:24: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立法限制社交媒体使用最低年龄,数字围栏还是智慧引航?

近期,澳大利亚通过立法确立社交媒体最低使用年龄限制,成为全球首个实施该禁令的国家,法国、希腊、英国、西班牙、挪威、丹麦等国家紧随其后,也正在酝酿推出类似法案。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在不断开发网络福利的同时如何设立未成年人网络防护体系,已成为全球治理和监管所面对的共同难题。随着算法社交平台深度嵌入人类交往与社会发展,相关禁令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试验革新,也关系到政治经济考量、教育理念更新、技术伦理边界及文化价值观碰撞等复杂议题。
问题之一,是短期剥夺还是长期建设?一方面,社交媒体为针对青少年的不良内容侵害、算法诱导成瘾、网络暴力霸凌等提供了巨型温床。日常伤害乃至极端悲剧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发生,此类现实危害成为澳大利亚等国出台年龄限制禁令的直接促因。就禁令防范网络侵害的效能而言,其微观干预效果及短期治理效应毋庸置疑——可以预见,禁令一旦生效,孩子们原本用于线上社交的时间将大概率如澳大利亚政府所期待的,将转向线下交流、运动、阅读、乐器学习等有益活动,形成对青少年社交媒体依赖的缓冲带。
另一方面,此类禁令所代表的是一种剥夺性的教育理念,且由于社交媒体的深度嵌入特性,使得本轮禁令不同以往,形成了对青少年社交基础设施的无差别剥夺。长期看来,禁令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重复着历史上人类对新技术的习惯性恐慌与排斥,奥威尔的预言与波兹曼的警告在当下仍然深刻影响着社会理解新兴传播技术的底层逻辑。
无差别禁令假设所有可能结果的概率相等,它将复杂的社会—技术互动简化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技术与文化、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最终遮蔽了数字文明演进发展本身的复杂性。事实上,互联网与运动场、线上社交与线下见面、观看短视频与阅读文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或取代关系,而是存在功能互补的融合可能。加之,对于一些青少年来说,社交平台可能为其提供线下难以获得的趣缘社群互动甚至教育公平机会,禁令“一刀切”的同时也切断了未成年人正在或可能享有的网络福利。
与之相比,中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呈现出以引导优先而非禁止为主的治理趋向。立足国情,我国于2023年正式颁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系统界定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综合防治及多元主体责任划分等核心范畴。该条例文本中包含两类核心的规范性指令:一是行为规范类,主要从源头上针对影响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明确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约束手段;二是保障支持类,涵盖“建立”“健全”“示范”“营造”“指导”“引导”“鼓励”“支持”等引导指令,旨在通过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注重长期治理效果与建设性导向。
问题之二,如何面对新的教育主体?应当认识到,算法社交正在加速推动传统教育权力的技术转移。依据媒介学的观点,文化权力从来不是抽象存在的,而是必须通过具体的技术载体及其配套的制度来实现。因此,当社会的主导性媒介发生变迁时,即当准入控制壁垒重构、传播速度与规模重塑、文本方式重定义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更迭之时,一个社会当中的文化权力也随之转移乃至重构。如今,全球范围内作为文化权力的、传统的学校职责正在被部分转移至算法平台,家庭、学校等既有的教育主体不得不承认并回应社交平台这一新的“教育者”的出现。
在此基础上,应善用社交平台,开发其在教育领域的积极可能性,具体而言,应处理好技术的无差别发展与场景应用的特殊需求之间的悖论关系。在人工智能时代这一点尤其重要——区别于此前大多数技术发展的经典模型,人工智能技术先有创新再有目的,技术先行应用滞后。当下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一大短板,即在于数智技术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嫁接。教育工作者、学校、家庭等青少年教育相关主体应更加有意识地主动提出应用需求、反向对接技术,推动技术为个性化应用服务。
对此,中国开展了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方案——202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其中,“人工智能+教育”是重点行动之一。意见指出,要“把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推动育人从知识传授为重向能力提升为本转变,加快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这一设计的核心理念在于,技术与文化并不对立,社交媒体与青少年教育并不矛盾。我们需要做的是,重新审视技术向善的伦理原则,以人文伦理引导技术发展,将人本身作为技术的尺度,将为人类创造福祉内化为技术创新的目的,以法律规范技术应用的边界,最终推动技术进步与人类价值的深层次统一。(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徐佳是较早在海外取得国际传播相关学位的中国学者之一。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建构路径及跨文化传播研究》等课题,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在主流媒体发表文化评论数十篇。学术兼职包括Sage期刊《Global Media and Communication》国际编委等。业余时间是一名散文写作者、艺术评论人。



来源:传媒瞭望(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1401#
 楼主| 发表于 2026-2-10 22:16: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记者刘某某涉案罪名法律分析

公安警情通报
2026年2月2日19:53,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成都锦江公安”发布警情通报:近日,我局接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依法对刘某(男,50岁)、巫某某(男,34岁)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了解,通报中的刘某即自媒体人刘某某,巫某某是巫某某,他是刘某某近年创办的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法与情”账号的合作作者之一。
消息一出,立即在传媒圈和法律界引起强烈震动,形成舆情。
刘某某其人其事
刘某某,重庆市渝北区人,曾是知名调查记者,先后供职于《新快报》《成都商报》等多家媒体,并以实名举报闻名。2016年转型为自媒体人。
刘某某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刘某某后来删除相关微博,但称保证举报的真实性。
2013年8月23日,刘某某被北京警方带走,次日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以涉嫌诽谤罪被执行逮捕,12月3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某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通过新浪微博账户“记者刘某某”先后发布多条微博,严重损害他人名誉;肆意散布他人负面信息,变相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恶意炒作社会敏感问题,严重扰乱互联网正常秩序,损害了政府部门公信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刘某某自2013年9月30日被批捕至2014年8月3日取保候审,共被关押346天。事后,刘某某表示,以后,如果有必要,我依然会坚持举报。意见应该有表达的出口。刘某某称,很高兴检方能坚守法律底线,能独立思考,我对中国法律有信心。
刘某某案引发人们对社会秩序、官员人格尊严与宪法35条、41条规定的公民权利间的冲突与平衡的深入思考,入选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以专家身份对此事例点评道:“记者是职业的知秘者和揭秘者。该案最终决定不起诉中,检察机关守住了法律底线,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真实案例。建议国家调整有关言论的法律关系,能自律的就不要他律,能民事就不要刑事;能自诉就不要公诉,能适用附加刑就不要适用自由刑。”
根据网络上流传的一张刘某某名片,刘某某自称独立写作者,自称“改变过中国高考加分制度”“改变过贵州茅台股价”“改变过白银连环杀人魔的命运”。
涉案可能缘由
相关自媒体披露,刘某某此次被抓,源于2026年1月29日16:47刘某某与巫某某在“法与情”公众号上发布题为《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的文章。
刘某某的律师周泽在微信朋友圈确认了上述警情通报中被拘留者的身份。周律师写道,自己已于2月4日在成都的一家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并补充说,针对其当事人的指控似乎完全是基于刘某某与巫某某共同署名的那篇文章。
那么,刘某某与巫某某署名的《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这篇文章到底讲了什么?该文章大致讲述了曾任四川省蒲江县委书记、后调任成都市经信局局长的蒲某某,在地方执政期间涉嫌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的故事。文章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回溯了蒲某某在蒲江任职期间,因拆迁补偿及土地纠纷问题,被指施压过激,最终导致当地一名教授自杀身亡的舆情事件,以此质疑其执政风格。二是重点报道了一家响应招商引资入驻蒲江的企业,在投入巨资后,遭遇政府出尔反尔。文章指控蒲某某及相关部门在土地调规、行政审批上设限,并存在“招商变坑商”的行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生活陷入困境。该文章发布了不久,被发布者删除。具体原因暂时未知。
根据网络上的相关截图,2026年1月31日晚上,刘某某收到成都市纪委监委的短信“刘某某,你好!我们是成都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关注到你近期在网络媒介上有关我市蒲江县相关问题的反映,请你在接到此信息后,务必及时与我们联系,协助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将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提醒你注意,对于公职人员的举报和信访反映,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方式进行,并有协助配合纪检监察等机关开展工作的法定义务。举报受理电话028-12388,办公联系电话028-61885070。”
第二天上午刘某某短信回复“具体情况请跟外来投资人王××联系,电话18××××××××77。我不在四川,我们公开发布的文章不是举报,也不属信访,无需贵机关提醒。谢谢,祝你们工作顺利!”
据刘某某的朋友讲,刘某某当天也就是2月1日中午,准备乘高铁去北京,但随后失联。2月2日,刘某某失联的消息,在朋友圈里不胫而走。
当晚,上述警情通报便证实了外界猜测,刘某某和另一名自媒体人巫某某被警方带走。
罪名法律分析
1.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法律定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词语释义:根据教育和信息网站“汉典”词语解释,“捏造”指凭空编造;“陷害”指策划阴谋害人。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构成条件: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不构成本罪;
(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本罪就成立。
由此可见,如果刘某某只是根据线索进行舆论监督,即便部分内容失实,一般不构成此罪。构成该罪,公安机关一方面需要证明刘某某主观意图上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另一方面需要证明刘某某所举报的内容属于“完全捏造”。需要指出的是,诬告陷害罪通常要求向国家机关告发,自媒体人在自媒体发布文章是否等同于向国家机关“告发”?一般认为,自媒体发布文章本身不等于向国家机关“告发”,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只有当发布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国家机关启动刑事程序的意图,且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时,才可能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的“告发”行为。
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法律定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前述信息推断,有可能是刘某某作为自媒体作者进行了有偿发文。如果该推断成立,刘某某不应该是刑法第225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25条第(四)款规定的兜底条款即“(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上)认为:《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二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解释》明确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但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即使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可见,《解释》第七条将“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发布”纳入规制范围,但构成非法经营罪需同时满足“明知虚假”“有偿提供发布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和“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有偿发布真实信息”自然不具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础。但如果委托人向刘某某提供的发文资料或者陈述所涉及的事实是虚假信息,刘某某在没有进行适当核实甄别的情况下公开发文,则另当别论。根据刘某某的过往职业和经历,该种可能性较小。
自媒体公共表达属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一种。该种表达的合理核实义务,要符合社会的一般期待,否则容易造成过度限制。一味苛求自媒体表达的真实性,会抑制表达自由,造成“寒蝉效应”,不利于健康舆论环境的营造,也削弱了社会舆论监督抨击社会缺陷的功能,一定程度上的偏差,是法律允许的,只有严重失实才值得法律作否定性评价。
帮人鸣不平,能否成为一种职业?是否属于“扰乱市场秩序”?在自媒体发布文章是否等同于向国家机关“告发”?有人认为,自媒体作者有偿发文,和近年来出现的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一样,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延伸,并未涉及专营、专卖或需特许经营的领域,无需取得特殊行政许可。可以预见的是,该问题会引发较大范围的讨论和深入思考,因为这关系到千千万万的自媒体从业者的未来,更关系到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如何厘定。从过往经历来看,刘某某长期揭露贪腐、为企业家维权发声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行使公共表达和舆论监督的宪法权利。如果刘某某的文章给予调查线索,即便存在局部出入,按惯例也应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不是刑事犯罪。
展望与期待
社会公众关心刘某某,是想知道刘某某此次涉案的事实真相,更是担心那些为数不多但仍奋战在揭露真相、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啄木鸟”“清道夫”们,会不会逐渐消失在这个时代。2015年刘某某案的不起诉决定,曾被视为中国法治的进步,被载入法治史册。此次“二进宫”,势必会再次引发关于公权力边界与舆论监督空间的法律大讨论。自媒体人发起的爆料和监督,如果与客观事实有所偏差,到底要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是否一定归入“诬告陷害”或者“非法经营”这样的兜底条款苛以刑责?刘某某们究竟是“社会守望者”,还是在“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非法干扰办案秩序”?刘某某案无疑具有较大的讨论空间。
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核心期待。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对于刘某某案,有关部门应全面收集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案件细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司法程序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无论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还是对公民权利的依法保护,都应体现法治的温度与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目标,也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心声。期待成都有关部门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精神办理此案,避免让公众产生“因言获罪”的误解,切实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法治尊严,让清白者获释,让违法者伏法。唯有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判,才能维护司法的公信力,真正实现营商环境与法治环境的双赢。



来源:泥流(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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