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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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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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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楼主| 发表于 2026-2-9 22:39: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黎智英被判监禁20年

新华社快讯:香港特区高等法院9日宣判,黎智英因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被判监禁20年。此前报道黎智英串谋勾结外国势力、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等三罪成立据央视新闻消息,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家公司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等案件2025年12月15日在香港开庭。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当日就案件作出裁决,黎智英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成立。涉案被告包括黎智英、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4被告被控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及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黎智英另单独被控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本案在2023年12月18日正式开审,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至2024年6月11日,控方正式完成举证,法庭于7月25日裁定所有控罪表证成立。黎智英在2024年11月20日开始作供,至2025年3月结束。2025年8月18日至28日,各方进行结案陈词。



来源:新京报(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1399#
 楼主| 发表于 2026-2-5 20:54: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自媒体收费撰文反映问题,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刚才公开查询的数据显示,随着网络产业及网络经济的发达,虽然没有官方的统一数据,但根据行业估算和主流平台数据,我国自媒体账号总量(含短视频、图文、直播等多平台)超过12亿个,其中超10万粉丝的头部账号约50万个。
自媒体创作者数量方面,全职自媒体从业者约370-500万人,主要集中在短视频、图文、知识付费等领域;兼职创作者约2500-4500万人,多为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用户,覆盖各年龄段和职业群体;活跃创作者约1500万人,指定期发布内容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作者,占总创作者数量的约30%
最近突发的刘某、巫某某因为自媒体发文被以涉嫌诬告罪、非法经营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很多评论者,甚至有些律师的观点是,很可能是因为收费写文章而导致涉嫌非法经营罪。


首先,自媒体有偿发文、发视频乃至发广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很多渠道公开的自媒体创收途径,就如同通过自媒体账号带货销售一样。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自媒体因为收费写文、发文、发视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行政处罚的都没有过。
此外,从古至今,别无所长的文人,收文笔费、润笔费、稿费的代他人写文章、写诉状等书面材料,都是一个公开的营生。怎么会因为收费就被人视为违法犯罪活动呢?常理也说不通的。
其次,看看目前的《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至少要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刑法》所列的非法经营罪情形有:(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媒体因为写文章、发视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是来自司法解释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根本不是只要是自媒体收费发文发视频,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还必须同时具备“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条件。
可见,只有明知发布的内容是虚假的,还通过自媒体进行收费撰写并进行发布的,收费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换句话说,如果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或是从公开渠道无法辨别真伪的,即便是收费撰写、编辑而发布,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自媒体有偿创作文章,若内容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媒体人创作的文章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理应通过创作服务获取报酬、通过发布有偿转让作品的使用权。可见,自媒体人接受委托撰写行业分析、文化评论等文章并收取费用,只要内容不存在虚假、诽谤等问题,不会构成非法经营。
为何会有很多人对收费发文敬而远之,嗤之以鼻呢?
很多人印象里,文人就不应该谈钱,否则就是沾上了铜臭气,沦为了刀笔吏、操刀手。只要闻听有人的文章是收费以后撰写的,就想当然的认为,拿了单方面当事人的钱物,就会在文章中进行虚假陈述、夸大一面之词,不会客观的描述事实、反映问题。
确实存在有人只要是拿了一方的钱,就不问事实不问证据的乱写一气、乱说一气,可话说回来,就是不拿钱,也有乱写一气、乱说一气的啊!收不收费,并不是内容真实与否的区别标准。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律师撰写诉状,还是找其他人员撰写各种法律文书,都是要收费的。即便是熟人之间,也是要欠下人情债的。也从没有听说,只是因为收费了,所以写出来的文书材料,就失去了可信性。
不同之处在于,有些职业的撰写文字、拍摄视频收费,是行业规定、明码标价,有些则是个人之间你情我愿的劳务报酬而已。有司法案例显示,公民个人之间提供法律事务的处理帮助,也是判决要支付劳务费的。
说到底,无论收费与否,还是要看文章、视频内容的真实与否。内容明知虚假而进行创作、发表的话,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是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
当然,那种认为自媒体只要收费而创作文字、视频作品,就是违法行为的认识,也是错误的。


来源:语人集法(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1398#
 楼主| 发表于 2026-2-5 19:51: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关于记者收入的合法性

我这里说的记者,并不仅仅是指持有记者证的人们,而包括没有记者证但也通过写文章对社会公共事务关注的人们。古人云,金钱不是万能,但无钱是万万不能。记者们要养家糊口,也得需要收入,收入的来源无非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种。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就要看看什么情况产生的比如投资、炒股的收入也应该是属于合法的财产性收入。
记者写稿来获得收入,属于劳动收入。这种劳动收入当中,又可以分为是从私款而来的与从公款而来的。
在媒体任职人员,通过写稿获得的单位发给的工资、稿酬、奖金之类的钱物,属于从公款获得的合法收入。如果再收相关单位的红包,那就属于非法收入。 其实公款也是无数人将私款交给了政府,政府再来发给体制内的那些记者。所以,靠公款养活的人应该明白纳税人是你的衣食父母,遗憾的是,这些人当中没有多少是明白这个道理的,这里也有发稿限制的问题,所以媒体在职人员当中上班混吃等死的人很多,并不完全是个人的原因。
如不在官办媒体任职而是写自媒体发文来践行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不因此赚钱的当然应当予以保护与鼓励。而以自媒体发文获取收入的,如果既没有占用公权,也没有坑蒙拐骗或侮辱诽谤他人,这种收入的获得同样具有合法性。
如果媒体或者自媒体发的文章不符合事实,构成侵犯他人权利的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是否收了他人的钱为构成要件。
当下,由于官办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足,自媒体的补充作用日益重要,这方面立法还是不足,从而导致舆论场的监管中简单粗暴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宪法和现有的法律来看,自媒体对社会现象的监督作用是应该肯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初发时,就是因为没有正确的对待吹哨人,结果导致应对失误,社会为之而买单,教训十分深刻。



来源:王才亮律师(微博)

编辑:张家乐


1397#
 楼主| 发表于 2026-2-4 20:39: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杨丹旭:调查记者刘虎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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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通报,媒体人刘虎(图)和自媒体人巫英蛟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两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互联网)
中国媒体人刘虎消失的消息,星期一(22日)在朋友圈里不胫而走。成都警方当晚的通报证实了外界的猜测,刘虎和另一名自媒体人巫英蛟被警方带走。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通报,刘巫二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两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刘虎被抓后,媒体圈和律师界的声援此起彼伏,人们的目光聚焦在两人被带走前发布的一篇文章上。据圈内人士推测,这篇带有调查色彩的报道,大概率是两人被盯上的导火索。
这篇题为《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的文章,129日发布在“法与情”公众号上,起初并没有激起什么水花,直到刘虎被抓,才引起舆论关注。
文章目前已经删除,根据网上流传的截图,内容指向中共成都市蒲江县县委书记在招商引资中的种种作为,还翻出了这名地方官员在担任成都市成华区区长期间,负责拆迁工作时的纠纷。
直接点名地方主官,加上措辞犀利的报道,在趋紧的舆论监管环境下,风险不言而喻。报道发出后不久,刘虎就被“打招呼”了。
据财新网报道,社交媒体流传的短信截图显示,有自称成都市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曾联系刘虎,表示注意到关于蒲江县相关问题,请刘虎在接到信息后及时联系纪委监委,协助核实相关情况。
工作人员还“提醒”,“对于公职人员的举报和信访反映,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方式进行”。对此,刘虎回复:“我们公开发布的文章不是举报,也不属信访,无需贵机关提醒。”
50岁的刘虎在中国媒体圈和法律界有不小的知名度,他曾在多家媒体供职,经常发表反腐调查报道,也曾在实名认证的社媒账号公开举报,“硬杠”过不少位高权重的官员,有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地方公安厅厅长和高院院长、央企一把手等等。
刘虎被抓的消息传出后,不少熟悉他的人都生出强烈的既视感。20138月,任职于《新快报》的刘虎在重庆家中被北京警方跨省带走,随后被羁押、立案起诉。当年警方按在他头上的罪名有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等。
这场法理拉锯最终在20159月,以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收场。该案引发了一场对言论自由、公民监督权、公权力边界的讨论,被法律界奉为标杆案例,检方最终守住法律底线,无罪之人不受追究。
如今刘虎“二进宫”,成都警方行动迅速,但通报只有寥寥数语,案子还有不少疑问待解。有什么证据指向刘巫二人诬告陷害和非法经营?若两人因为发表的文章获罪,文中提到的情况是否都是杜撰?对蒲江县县委书记所涉的事情,有没有正式调查结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两人收了钱,有偿发布虚假消息?
刘虎案发酵隔天,曾经揭露中国油罐车混运乱象的《新京报》记者韩福涛,星期二(3日)再度发表卧底调查湖北多家精神病院骗保的重磅报道。有中国媒体友人把两者联系起来,感慨调查新闻式微,调查记者沦为“稀有物种”。
调查记者群体在中国一度是推动公共治理进步、声张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2012年之前,中国舆论一度较为开放,社会议题不断涌现,商业化媒体发展蓬勃,调查记者曾经历一个黄金时代。
随着大环境收紧、舆论监管更精细,调查记者的空间这些年来不断收缩;另一方面,媒体经营压力加大,加上调查报道本身成本高、风险大,调查记者规模缩减,好些优秀的调查记者,有的迁居出国,有的转换跑道,有的选择沉默,调查新闻一直在式微中。曾和刘虎共事过的一位媒体人,在他出事后在微信公众号“码头青年”发文,把他形容为森林里的啄木鸟,写道“在这个喜鹊成群的时代,刘虎这样的啄木鸟,难能可贵”。
刘虎案受到了广泛关注,断言事实的真相还为时过早。在大量声援刘虎的声音中,也有部分舆论提醒,调查记者并非都是“圣人”,过去也曾有过个别从业者偏离职业伦理,以负面报道相要挟,从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这也意味着警方对刘虎案的调查取证须更加审慎,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得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有透明的信息披露,才能够服众。此外,媒体人发起的爆料与监督,若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与事实存在偏差,要以多严苛的态度对待,是否要一律纳入“诬告”的口袋,也有讨论的空间。
刘虎案背后的法理与情理之争,才刚刚拉开序幕。舆论关心刘虎的命运,想知道事件本身的真相,但也更在乎森林中那些还在揭露真相、履行监督的“啄木鸟”,会不会慢慢绝迹。


来源:联合早报网

编辑:张家乐

1396#
 楼主| 发表于 2026-2-3 21:13: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刘虎案,我想了解更多一点


周泽停业那年,我写过一篇《周泽不是我朋友》。发出去没三两个小时,就被官方删除了。(索性有朋友迅速截图,事后又发给了我。那时候的微信平台和现在不一样,删了就真没了。为配合今天的小文,我会在“二条”重发该文)
“偷生”的这三两个小时之内,好几个人留言骂我,说我是看到危险就与周泽划清界限。不知道,一会儿我说“刘虎不是我朋友”,是不是又有人骂我。
当然,也有看懂我在表达什么的——虽然与周泽的私交很少,但即便如此,我依然敬重周泽的行业影响,也关注他的执业生涯。与此同理,与刘虎,我与他也难言朋友。印象中,线下只见过一两面。线上交流也不多。但我关注刘虎。没有刘虎的笔,我不会知道张家慧的麻将桌。
没有刘虎的笔,我也不会知道湖南省检刘建宽的大别墅。刘虎写过的此类文章,还有很多,这就是他赢得大家尊重的地方,当然也是招人恨的地方。
去年或前年,我在一个传媒群里还说过,刘虎应该像李宇琛那样出国。不然,很容易出麻烦。
当时有人说刘虎在稿子方面做得比较扎实,应该不会出事。于是,我也就没再多说什么。但我依然认为,稿子的扎实与否,其实并不影响风险。
认识我的人都知道,当年我也混过媒体。往大里说,我曾在央视就职。往小里说,我曾是西祠胡同传媒板块的版主。无论是我看过的,还是听过的,写出很扎实的采访稿件,依然被警告被处理的同行,并不鲜见。媒体这个工作,有个单位,算是职务行为,安全一些,但很多稿子可能就难以发出去。反之,离开单位做自媒,发稿确实会自由一些,但法律上则容易被安个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等罪名。
总之一句话,做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都是越来越难发声。
我唯一没想到的是,官方通报中提及刘虎涉嫌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我就不讨论了,已经出现多起媒体人或前媒体人涉及这个罪名的案件)。依通说,诬告陷害这个罪名,特指“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刘虎虽然不是我朋友,但从各种途径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他似乎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工作习惯或业务事项。
所以,我说,刘虎案,我想了解更多一点。
第一个我想了解,诬告陷害这个罪名是否在近期作出了扩张解释,即“只要曝光了什么事情,哪怕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是通过网络而了解到相关信息,也可以被认定为'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第二个我想了解,假设刘虎真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那么媒体圈的人,不管喜欢刘虎的还是不喜欢刘虎的,大家对“刘虎稿子做的比较扎实”这一点还算是略有共识。于是这里的问题是,导致刘虎涉案的“诬告陷害”到底写了什么?在没有官方介绍的前提之下,以大家惯常见到的刘虎文章,写到他那个份上,依然被认定诬告,这就让人感觉没有哪个媒体人或自媒体人是安全的。
第三个我想了解,刘虎案的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当下,媒体圈都猜测是刘虎写了一个调任成都下辖县的官员,所以导致其涉案。我不清楚这种猜测是否有依据。假设,刘虎确因此事涉案,那么案件的管辖权就非常诡异。如果刘虎向成都的“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似乎成都可以有管辖权。但如果刘虎只是写了篇文章,发在网上,仅仅因被曝光对象在成都,成都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这样的管辖逻辑能够成立,那任何一个媒体从业人员都有可能被意想不到的地方施以跨省抓捕。毕竟,除了极个别只聚焦本地的地方媒体,大部分媒体都会放眼全国。媒体监督对象遍天下,所以遍天下的人都能来抓媒体人?
刘虎案,不是他一个人的案件。无论是我以前媒体人的身份,还是以现律师的身份,我都想了解更多。做了七年媒体,十八年律师,我越来越感觉不知道怎么说话了。


来源:念兹集(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1395#
 楼主| 发表于 2026-2-3 20:57: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Grok AI深伪涉黄 欧盟对马斯克旗下的X立案调查

一部手机萤幕呈黑色背景,上面显示白色的Grok标志。手机置于鲜亮的绿色背景前。
图像来源,NurPhoto via Getty Images
Article Information

Author,劳拉克雷斯(Laura Cress
Role,BBC科技事务记者
2026127
欧盟委员会已就伊隆·马斯克(Elon Musk)旗下的X(前称Twitter,推特)展开调查,原因是外界忧虑其人工智能(AI)工具Grok被用来制作真实人物的性化影像。
在此之前,英国监管机构通讯管理局(Ofcom于今年1亦作出过类似宣布。
若该平台被裁定违反欧盟《数位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相关规定,欧盟委员会可对该公司处以最高相当于其全球全年营业额6%的罚款。
X的安全帐户早前曾发声明称,该社交媒体平台已在相关内容属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内,阻止Grok以数码方式修改人物照片以脱掉其衣物。
End of content
欧洲议会爱尔兰议员里吉娜·多赫蒂(Regina Doherty)表示,欧盟委员会将评估是否有向欧盟用户展示经操纵的色情露骨影像
维权活动人士及受害者表示,该工具根本不应该具备生成色情图片的能力。Ofcom则称其调查将持续下去。
欧盟监管机构表示,若X拒绝作出具实质意义的调整,可能会对其实施临时措施
该机构亦称,已扩大其于202312月启动的现有调查,该调查聚焦于X的推荐系统所带来的风险——即向用户推荐特定贴文的演算法。
热读
End of 热读
在欧盟委员会宣布调查前,马斯克星期一(126日)X上发布一张图片,似乎是在嘲讽围绕Grok的新限制。
这名X的东主过去曾批评审查该应用程式图像编辑功能的人士——特别是英国政府——称这是想方设法找藉口来搞审查
星期日(25日),X上的Grok帐户声称,该工具在短短30天内生成了超过55亿张图片。
Play video, "人工智能2027: AI會滅絕人類嗎?", 节目全长 8,0808:08
视频加注文字,人工智能2027: AI会灭绝人类吗?
不可接受的贬损形式
针对该平台聊天机械人的其他调查亦正在澳洲、法国及德国进行中。
Grok一度在印尼及马来西亚被禁止使用,不过马来西亚现已解除禁令。
欧盟委员会技术主权、安全与民主事务执行副主席亨娜·维克库宁(Henna Virkkunen)形容这些色情深伪影像是一种暴力、不可接受的贬损形式。
她表示:透过这次调查,我们将判断X是否履行了其在《数位服务法》下的法律义务,抑或是将欧洲公民的权利——包括妇女和儿童——视为其服务的附带损害。
多赫蒂议员在发予路透社的声明中表示,对于X等平台是否履行其妥善评估风险,并防止非法及有害内容扩散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疑问
她说:欧盟有明确的规则来保护网上使用者。
这些规则在实际运作中必须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强大科技被大规模部署的情况下。
在欧盟营运的公司,没有任何一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终止对妇女暴力联盟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Coalition)总监安德烈亚·西蒙(Andrea Simon)对BBC表示,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伤害的不断演变,问责不应只停留在X移除内容。
她补充说:我们期望英国政府采取更多行动,确保科技平台不能从网络虐待中获利,例如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使其切合实际需要。
此举距离欧盟因X的蓝剔认证标志而对其罚款1.2亿欧元1.43亿美元;9.91亿元人民币;44.84亿元新台币)仅一个月。欧盟当时表示,该标志误导用户,因为该公司并未实质核实帐户背后的身分。
作为回应,美国国务卿马可·卢比奥(Marco Rubio,鲁比奥/鲁比欧)及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指责欧盟监管机构攻击并审查美国企业。
卢比奥称:欧盟委员会的罚款不仅是对X的攻击,也是外国政府对所有美国科技平台及美国人民的攻击。
马斯克转载了这番言论,并补充称:完全正确。
快速指南:Grok
关于马斯克为X打造的AI聊天机械人
图像来源,AFP via Getty Images
AI聊天机械人
Grok是由伊隆·马斯克旗下公司xAI所创建的人工智能(AI)聊天机械人。
该工具于2023年首次推出,可用于生成文字、图片及影片。使用者可透过Grok的网站及应用程式存取,并已整合至同样由马斯克拥有的社交媒体平台X
叛逆特质
根据xAI的说法,Grok被设计成在回答问题时带点机智,并具有叛逆性格
其开发团队表示,该聊天机械人利用X上分享的资讯,为用户提供即时的世界知识。不过,人权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曾批评X放大仇恨言论及错误资讯。
图像生成功能
图像来源,PA Media
Grok的图像生成功能允许用户生成全新的AI图像,或修改现有图片。
有人开始使用该工具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替女性脱衣,并让她们摆出性姿势。亦有报道指,该工具被用来生成性化的儿童影像。
xAI的回应
由于Grok生成的性化影像,以及这些影像在社交媒体上被公开展示的方式,引发全球强烈反弹。当用户在X上以提示标注Grok时,该机械人会直接在平台上回覆其讯息。
作为回应,Grok告诉用户,图像生成及编辑目前仅限付费用户使用,并称用户可透过订阅解锁这些功能
其后,该公司宣布已在相关内容属于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封锁用户编辑真实人物穿着暴露服装的影像。


来源:BBC

编辑:张家乐

1394#
 楼主| 发表于 2026-2-2 21:31: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前调查记者刘虎失联引法律界关注


中国前知名调查记者刘虎在网络平台发布《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一文后,有关他被四川警方带走的消息星期一(22日)在中国法律圈刷屏,引发舆论关注。
拥有逾50万粉丝的微博账号“张新年律师”星期一中午发文称:“知名自媒体人巫英蛟昨天晚上在河北邯郸被四川警方带走,具体原因和情况不详。前著名调查记者刘虎先生目前也联系不上,处于失联状态。二人撰写的《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一文,目前显示为作者删除,不知道二人遭遇是否与此文的发布有关 ​​。”
两人失联的消息,星期一下午开始在中国律师和媒体圈刷屏,多个法律自媒体和知名律师纷纷在社媒发文,呼吁公众关注。
张新年所提的上述文章,于上周四(129日)在微信公众号“法与情”发布,这个微信公众号的简介是“刘虎先生和朋友们的文章”。文章内容针对的是四川省会成都市蒲江县委书记蒲发友。
刘虎曾是中国知名调查记者,在2013年因一起诽谤案被逮捕,一度引起中外媒体关注。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网一篇题为《2015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的文章介绍道,20159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对刘虎涉嫌诽谤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刘虎曾在多家媒体供职,曾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虎被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文章称,这起刘虎案引发人们对社会秩序、官员人格尊严与中国宪法35条、41条规定的公民权利间的冲突与平衡的深入思考。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泽当时曾是刘虎的辩护人。周泽星期一也在微博发文称:“整个微信朋友圈都在说刘虎被成都公安经侦带走的事,可见刘虎影响力之大。”
刘虎目前是一名自媒体人,日常通过“法与情”微信公众号发布社会事件相关的调查内容。


来源:联合早报网

编辑:张家乐

1393#
 楼主| 发表于 2026-1-27 20:48: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法国国民议会通过法案,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

当地时间127日凌晨,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一项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法案。根据法案内容,由在线平台提供的社交网络服务,将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
法国总统马克龙也在27日凌晨发文强调,国民议会通过这一法案是一个重要里程碑。
马克龙同时表示,法案接下来将提交参议院审议,并已要求政府启动加速立法程序,力争让相关措施最早在下一个学年开始实施。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梅镕缨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26-1-24 00:26: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宣布将起诉《纽约时报》,此前该报一项民调显示仅有40%的美国人认可特朗普执政表现

据中国新闻网援引法新社报道,美国总统特朗普22日宣布将起诉《纽约时报》。
报道称,《纽约时报》参与开展的一项民调显示,仅有40%的美国人认可特朗普的执政表现。这与其他多项民调结果一致,均显示特朗普第二任期首年支持率持续下滑。
据报道,特朗普在社交媒体平台称:“这份民调将被纳入我对这家日渐衰败的媒体的诉讼之中,他们将为其所有激进左翼的谎言和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报道指出,特朗普此前已对多家媒体提起诽谤诉讼,包括英国广播公司(BBC)、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华尔街日报》、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和美国广播公司(ABC)。

来源:荆楚网
编辑:何璇祺

1391#
 楼主| 发表于 2026-1-24 00:22: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女记者手撕陕西上市公司老总,赢了!

《界面新闻》女财经记者陈慧东,手撕上市公司三达膜老总蓝伟光,赢了!一篇指责记者“报复性舆论操纵”的公众号文章,让一场持续4年的财经报道博弈走向法庭。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三达膜实际控制人蓝伟光(LAN WEIGUANG)对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构成名誉侵权。这起案件的核心,是作为新加坡籍企业家的蓝伟光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蓝伟光博士”,发布了一篇题为《记者陈慧东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的文章。
图片来源 三达膜官网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最终认定,案涉公众号文章存在指向明确、措辞激烈的侮辱性内容,构成对记者陈慧东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令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在省级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强烈谴责无良记者因合作不成而恶意报道的可耻行径”等加粗显示的语句,连同文章下方“敲诈勒索,可耻可恶的不良记者”等用户评论,共同构成了法院认定侵权的事实基础。

4年的官司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21年。根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2021年4月起,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持续关注并报道了总部位于陕西延安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三达膜。4年间,她撰写相关报道,内容涉及公司“技术泄密门”、业绩表现、募投项目进展、董事长涉案传闻以及境外投资等。

从标题《三达膜称原接班人为“内鬼”》《经营承压的三达膜又陷技术泄密门》《三达膜前三季度净利增两成,募投项目频出问题》到《业绩乏力,股价下跌,三达膜又传董事长被刑事立案》等,这些报道呈现出对该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的关注。对于这些报道,三达膜方面显然感到不满。在庭审中,三达膜公司方面称,原告的报道“存在片面性、攻击性和博眼球的倾向,极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并提及记者“曾多次寻求与三达膜开展合作,因多种原因未能达成”。
转折点出现在2024年3月7日。一篇题为《IPO项目建设四年还在延期,三达膜营收翻倍却不增利》的报道发布后,当天晚上,微信公众号“三达膜 蓝伟光博士”(微信号:suntar8)发布了一篇“檄文”式的反击文章。
这篇名为《记者陈慧东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的文章,不仅逐一截图陈列了陈慧东过去几年的八篇报道,更使用了大量情绪化、定性式的语言。
文章指责陈慧东的报道是“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并暗示其行为是因为“界面新闻寻求三达膜的业务合作不成之后”的报复。
文章甚至“呼吁陕西省新闻出版监管机构对这样的歪风邪气进行整顿”,文末评论区则出现了“敲诈勒索,可耻可恶的不良记者”“希望蓝博士向有关部门举报,揪出害群之马”等用户留言。

“不实报道”还是“舆论监督”?
面对这篇阅读量达1782次、并引发股吧等平台转评的文章,记者陈慧东选择诉诸法律。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迅速聚焦于两个问题:陈慧东的报道是否构成“不实报道”?蓝伟光的反击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告三达膜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了具体指摘。例如,他们认为报道中“业绩乏力”的表述是主观臆断,忽视了管理层在疫情下的努力;有关“境外投资目的”的报道中引用的券商人士观点“信口开河”;而关于董事长被刑事立案的报道,公司此前已作澄清。
然而,法院的审查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法院认为,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的报道“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作为基础,内容不存在诽谤性言论”。
例如,关于董事长涉案的报道,标题采用了“又传”字样并注明“回应:该案与上市公司无关”,文中也如实呈现了公司“所述情况公司暨董事长并不知晓”的澄清,属于“客观呈现市场传闻与公司澄清的对应关系”。
关于境外投资的报道,其中引述的券商人士观点是基于公司已披露的公开信息,“系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正常分析”。
法院最终认定,经核实的8篇报道“并无明显‘不实报道’”,是“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为”。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即案涉公众号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的认定则清晰明确。
判决书指出,该文章使用“无良记者”“歪风邪气”等侮辱性词汇,并通过加粗突出“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强烈谴责无良记者因合作不成而恶意报道的可耻行径”等指责,构成了对原告的直接侮辱。
文章发布后,不仅其本身阅读量可观,更在评论区及股吧等平台引发了针对记者个人的负面评价,如“敲诈勒索”“诋毁企业”等,“实质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的结果”。

公众号“蓝伟光博士”
本案另一个关键且复杂的争议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公众号“suntar8”的运营者究竟是谁?三达膜公司是否应与蓝伟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三达膜公司极力撇清关系,辩称该公众号“并非答辩人的公众号”,公司拥有独立的企业官微,侵权文章“并非答辩人撰写和发布”。
蓝伟光本人经法院依法传唤,则始终未到庭应诉。
法院通过一系列证据链,对公众号与蓝伟光本人的关联性进行了推定。
该公众号曾用名为“蓝伟光博士”,发布侵权文章时名称为“三达膜 蓝伟光博士”。更重要的是,法院查明,在2023年6月,该公众号曾发布一篇《三达膜状元事件的来龙去脉》的文章,文末明确写着“我作为三达膜的董事长,对这一所谓的‘官宣’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发布者署名即为“蓝伟光”。
此外,蓝伟光本人微博经认证为“三达国际集团董事长”,拥有16.3万粉丝。法院认为,基于其身份的公开性和知名度,“公众足以将‘蓝伟光博士’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与蓝伟光本人关联”,故认定其为文章的直接发布主体。
对于三达膜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的判决展现了审慎的区分。
一方面,法院指出“尚无证据佐证该公众号由公司授权运营、体现公司意志”,蓝伟光发布文章的行为也难以被认定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职务行为。
但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基于蓝伟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决时虽已卸任董事长,但年报显示其与实际控制人陈霓为一致行动人)的极高关联性,以及文章内容“目的在于反驳对公司的负面报道,维护公司的商业信誉及企业形象”,三达膜公司在明知该个人公众号与公司存在紧密关联、且多次发布公司相关文章的情况下“持放任态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三达膜公司与蓝伟光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财经记者胜诉了!
虽然陈慧东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在侵权公众号头条连续道歉30天的诉求,因该公众号在庭审后更名为“蓝博士的小迷妹”且运行主体不明而未获支持,但其要求确认侵权、删文、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及赔偿的核心诉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起案件为媒体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司法注脚。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法律对舆论监督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
本案中,记者基于公开信息、公司公告及采访进行的连续性财经报道,被认为属于正当的监督范畴。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文章侵犯原告名誉权,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删除文章,并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来源:大秦直道
编辑:何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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