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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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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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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3 23:42: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澳青少年社媒禁令下月将生效 部分社交平台被禁违规将受罚

澳洲将成为全球首个禁止儿童使用部分全球最热门社群交体平台的国家,此举堪称全球首创。
12月10日起,16岁以下儿童将被禁止使用的社交媒体平台包括:
•Facebook
•YouTube
•Snapchat
•Instagram
•X(formerly Twitter)
•TikTok
•Threads
•Reddit
•Kick


政府出台的社交媒体禁令,简而言之,被认定为“年龄限制”的平台将不允许16岁以下儿童注册帐户。
政府于2024年11月通过了《2024年安全网络修正案(社交媒体最低年龄)法案》,这些措施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执行新措施的责任将落在平台自行负责,相关立法将施加严格要求,促使它们必须这样去做。
如果平台未能有效执行新法,将面临高额的经济处罚,罚款最高可达4950万澳元。
这项禁令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其限制性过强,并担心儿童能够规避禁令。


来源:华人服务社CASS悉尼华助中心(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6 14:25: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AI标识该加必须加!网信办通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

导读
11月25日,网信办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通报,主要涉及两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及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标识添加义务,既涉及到显示标识,也涉及到隐式标识。
国家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规范,是AI治理的重点之一,今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实践指南及网安标准,详细信息参见下列图文:
正文
法律依据
根据网信办等四部门2025年3月7日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及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标识义务主要涉及以下条款: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网信办的通报全文
网信部门依法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违法违规问题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2025年11月25日 15:21来源: 中国网信网
针对部分网站平台未有效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定要求相关问题,近期网信部门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依法依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下架下线等处置处罚。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1.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未对生成合成的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提供生成合成内容导出功能时,未在文件中添加显式标识;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未添加包含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的隐式标识;隐式标识添加位置不规范等。
2.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未落实隐式标识核验、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相关要求;未在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涉及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码等传播要素信息;未向用户提供声明生成合成内容的功能等。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加剧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国家网信办近期制定出台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要求。网站平台应严格落实标识相关规定要求,强化标识互识、内容检测能力建设,做好用户提醒提示和账号管理,严守法律底线红线,切实依法合规运营。国家网信办将深入推进依法管网治网,持续强化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监督管理,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智法专研(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1393#
 楼主| 发表于 2025-12-5 22:04: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认定:社交媒体平台X违法,罚款1.2亿欧元

新华社12月5日消息,欧盟5日依据《数字服务法案》作出首份“不合规决定”,认定美国企业家马斯克旗下社交媒体平台X在透明度方面违法,将对其处以1.2亿欧元罚款。



来源:政事儿(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139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5 22:11: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诉讼不实报道《微信办公被处分?警惕微信成为用户和社会的“大尾巴”》



编辑:张席睿



1395#
 楼主| 发表于 2025-12-5 22:21: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教师抄袭论文仍在岗 校方:发表文章是个人爱好


■10月10日,新快报记者来到华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求证,李涛的姓名牌仍在,同事称其一直正常上班,当时恰好有事外出。新快报记者 朱烁然/摄
屡遭举报后,华南农业大学(下称“华农”)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实验师李涛的博士学位被华南理工大学(下称“华工”)撤销,其岗位等级晋升也被叫停。不过,令外人不解的是,虽然已被查实有十余篇论文系抄袭,但李涛至今仍在岗正常上班。而华农校方则回应称,发表文章系李涛个人爱好。
■新快报记者 朱烁然
举报 从读硕士时抄到读完博 21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今年38岁的李涛系湖北麻城人,2005年以硕士研究生身份从广州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后,他进入华南农业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任职,并于两年后晋升为中级职称(实验师)。2010年9月—2013年12月,李涛在华南理工大学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获博士学位。
针对李涛学术不端的举报自2015年开始,当年年底,华南农业大学接到实名举报,称李涛有12篇论文涉嫌抄袭。今年9月,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再次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李涛21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10月上旬,报料人陈女士(化姓)向多家媒体提供了详细的举报材料。据她称,早在广州大学读研期间,李涛就涉嫌抄袭两篇论文;2005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间,李涛涉嫌抄袭14篇论文;在华工读博时,李涛又抄袭5篇中文文章,翻译成英文论文后发表,并以此顺利得到博士学位。
陈女士提供的举报材料详细列举了5篇涉嫌抄袭论文的情况,其中,李涛发表于2012年的《An Approach for Feature Dimensionality Reduction Based On Radial Basis Function Neural Networks》,其九成内容抄袭并翻译于2007年西北大学冯亚硕士《数据挖掘中决策树分类算法研究与应用》一文;2015年发表的《Novel heuristic dual-ant clustering algorithm for network intrusion outliers detection》中,八成内容来自2008年南京理工大学郑晓露硕士论文《一种蚂蚁聚类算法及其在入侵检测中应用的研究》,其内文唯一改动是将郑晓露内文中的“double-ant”修改为“dual-ant”等等。
追查 校方已认定部分论文抄袭 撤销其博士学位
10月10日,华农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向新快报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李涛同志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其内容称,早在今年1月,该办公室就从专家库中抽取了5位专家,对李涛被举报涉嫌抄袭的12篇论文(其中1篇论文分别投了3个不同刊物,按3篇计算)进行了初步调查,得出初步结果如下:一篇论文属一稿多投、一稿多发表;6篇论文属抄袭。
通报称,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该校在今年4月给予李涛行政记过处分,其岗位聘任等级晋升不予认定,维持原实验师十级不变。同年7月,该校党委又给予李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处分通报中则称“李涛同志作为高校教师,其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败坏了学术风气,还是教师德行的一种腐败”。在这两份处分通报中,均一一列出了上述7篇涉事论文的题目等信息。
据了解,今年9月,华农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又收到一封匿名举报李涛涉嫌21篇论文学术不端的举报信。目前,该办公室已抽取了5位专家,对其中需要核查的7篇(排除与此前举报重复部分)展开调查,预计20天会出结果。
那么,李涛在华工读博期间涉嫌抄袭的举报又是否属实呢?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回应称,早在7月19日,该校就公布了相关决定,撤销李涛于2013年12月27日获得的该校工学博士学位。校方同时还对其导师肖南峰进行了相应的处分,暂停其全日制博士一年招生资格以及在职博士五年招生资格。
10月12日,华工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新快报记者确认,李涛在该校读博期间所发表的论文中,有4篇被认定系抄袭。
换言之,在上述两所高校目前的调查结果中,李涛共有10篇论文被认定为抄袭,1篇论文为一稿多投多发。
“对他论文作假的行为,校方也觉得很诧异”
抄这么多图啥?
“现教中心是我们华农的教辅单位,李涛作为技术部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技术维护,并未担任教职工作。”11日上午,华农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林伟强称,李涛对自己抄袭的行为认识很深刻,自从处分之后没有再公开发表文章。
据介绍,李涛既不从事教学工作,也没有科研任务。“发表文章就是他的爱好。”林伟强表示,虽然李涛在从中级职称晋升为副高职称的过程中需要发表论文,但其所发表论文数远远多于相关要求,“对他论文作假的行为,校方也觉得很诧异”。
对于外界所质疑的对李涛处罚过轻一事,华农党委宣传部部长张贻发称,目前校方已经叫停了李涛的岗位职级晋升,在4年的聘期内都不能升职,此外,李涛还被分别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追问
论文是抄的
所获基金支持是否退回?
另有四人参与署名
为何不用被追责?
对华南农业大学通报中所提及的6篇抄袭论文,新快报记者通过中国知网等学术数据库逐一进行搜索,其中5篇已被撤稿,仅有《复杂表达式推理在计算机自动推理系统中的研究》能找到结果。根据陈女士的举报材料,记者又找到了其抄袭来源——由周文科等人发表在2006年第6期《中国水运(学术版)》中的《平面几何中复杂表达式的自动推理》。
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涛文中大面积引用了周文科文中的文字及公式表述,文章配图也与周文科文中一致。然而,在李涛文末的参考文献中,并未列出周文科论文的任何信息。同时,这篇文章除了以李涛为第一作者外还另有4名其他作者。记者获悉,这些作者均为李涛同事。
新快报记者注意到,李涛的该篇论文发表于2010年第32卷第7期的《计算机工程与科学》上,还获得了华南农业大学校长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6K036)和广东省科技计划资助项目(0711150100136)的基金支持。
“华农校长科学基金是我们校内一笔用来支持青年学者发展的基金,也用于校内一些比如网络研发等方面。”11日上午,华农党委宣传部部长张贻发并未正面回应是否向李涛追回项目基金的问题,至于其他署名同事是否被追责的问题,张贻发表示,该校在职称评定等环节仅认可第一作者,参与署名的同事无法从中获利,因此未予追责。
另一方面,李涛在华工读博期间所写论文是否也得到相关项目基金支持?事发后相关资金是否会追回?至新快报记者发稿时,华南理工大学尚未予以回应。
此外,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大学党委宣传部处获悉,该校于12日刚刚获悉李涛涉嫌抄袭一事,目前该部门已将相关情况转至研究生处,李涛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否存在抄袭行为,将由后者决定是否展开核查。


来源:环球网
编辑:张席睿



01诉新快报于立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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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5)粤0192民初24844号-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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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
 楼主| 发表于 2025-12-8 11:26:4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罚“X”,美国不干了

欧盟委员会对美国企业家马斯克旗下社交媒体平台X处以1.2亿欧元罚款,遭到包括美国副总统万斯和国务卿鲁比奥在内的美国高官接连抨击。他们指责欧盟不公平地对待美国企业,称此举是对更广泛的言论自由权利的攻击。马斯克甚至呼吁“废除”欧盟。除了言辞抨击,马斯克也采取了实质行动。X公司产品负责人尼基塔宣布,已终止欧盟委员会的广告账户。
据西班牙埃菲社6日报道,欧盟委员会5日依据《数字服务法案》作出首份“不合规决定”,认定X在透明度方面违法。该机构在一份声明中解释称,X的侵权行为包括其“蓝标认证”仅通过付费即可获得,在界面设计上对用户具有误导性;其广告库缺乏透明度;未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开放平台公共数据访问权限。欧盟委员会对上述三项违规行为分别处以4500万欧元、3500万欧元和4000万欧元罚款。
对此,鲁比奥5日在X上发文称,此举是外国政府对美国的“攻击”,“更是外国政府对所有美国科技平台及美国人民的攻击”。
万斯称,欧盟不应攻击美国公司。据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在欧盟的处罚出炉前,他4日在X上称:“有传言说,欧盟委员会将因X平台未配合内容审查而对其处以数亿美元罚款。欧盟本应支持言论自由,而非以荒谬理由攻击美国企业。”美国商务部长卢特尼克也为马斯克辩护,称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旨在扼杀言论自由和美国科技公司”。
6日,美国驻欧盟大使普兹德在转发鲁比奥上述帖子的同时批评道:欧盟今日开出的巨额罚单,实属监管越界之举,矛头直指美国创新力量。他还说:“美政府立场明确,‘我们反对内容审查,并将抵制一切针对美企的繁苛监管。我们要求欧盟必须进行公平、开放、互惠的贸易——绝无妥协余地’。”
据埃菲社报道,在5日晚间至6日清晨发布的一系列帖文中,马斯克抨击了欧盟,他在X平台账号上称:“欧盟应当被废除,主权应归还给各个国家,以便政府能更好地代表本国人民。”此外,美媒称,马斯克5日在欧盟关于该罚款的X平台帖文下方回复“胡说八道”,他还转发了多条批评欧盟决定的帖子。
据路透社报道,欧盟委员会坚称,其法律不针对任何国家,只是在捍卫其数字和民主标准,这些标准通常是世界其他地区的基准。欧盟委员会负责技术主权等事务的执行副主席汉娜表示,X公司受到的罚款数额适中,是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对受影响的欧盟用户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计算得出的。
欧盟驻美国大使内柳普西埃内6日在反驳普兹德的批评时表示,许多美国科技公司在欧洲市场取得了巨大成功——部分企业在欧洲的用户规模和利润率甚至超过美国本土,“欧盟始终秉持开放态度,我们的监管规则绝不针对特定企业或国家”。
“X是第一家因违反欧盟《数字服务法案》而被罚款的公司。”美国阿克西奥斯新闻网5日提到。美国“政治新闻网”6日称,欧盟的调查标志着对其数字法律能否影响美国科技公司在《数字服务法案》框架下的行为的一次检验。美国彭博社称,欧盟的决定将加剧美欧在科技监管领域的摩擦。美国领导人已威胁就此对欧盟先进技术加征关税并实施出口限制。美方官员明确表态,除非欧盟放宽科技法规,否则将继续维持50%的钢铁铝制品关税。
“欧盟捍卫该法律免受X的侵害。”西班牙《国家报》6日社论给欧盟打气。文章称,对马斯克的平台处以罚款,优先考虑保护公民权利,而非来自美国的压力。更重要的是,此次处罚树立了先例,表明欧盟已决心严肃监管社交媒体。在全球地缘政治格局中,欧盟的监管力量始终是其优势所在——凭借共同体市场的规模与影响力,其规则常产生全球性辐射效应。



来源:环球网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DjbacbeSuaO57EpX0PoAg
编辑:杨泓艳



1397#
 楼主| 发表于 2025-12-9 20:50: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一个肖像权案,为何吓到了整个传媒行业

未经同意使用公开肖像,是否算侵权?
这起案件的起点并不复杂。2024年,“反诈老陈”公开喊话求职,引发热议后,评论类网红刘雪松连续发布两条视频,围绕“反诈老陈为什么哭”进行点评。视频中不仅引用了“反诈老陈”的原视频片段,更表示“脱下制服,是奔着钱去的”“现在想浪子回头,拿什么金子来换”。
“反诈老陈”认为,对方未经允许使用视频素材,且言辞带有侮辱、诽谤意味,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删除视频与赔礼道歉等诉求。
“反诈老陈”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具有示范意义,法院对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明确了几个原则。第一、公开渠道来源的肖像,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可随意使用;第二、公众人物有容忍义务,但容忍亦应有合理限度;第三,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公开批评,不构成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畴。
也就是这三条,立刻在传播行业引发巨大争议。多位媒体从业者表示,如果真是这样,那“整个媒体传播行业以后可能什么也不敢发了。”
原因很简单:第一,现实中大量公众人物无法提前“征求同意”,媒体从业者不可能逐一向当事人打招呼;第二,即便能联系上,又有谁会同意别人发布对自己的公开批评?
第三,如果“带主观色彩的公开批评不属于合理使用”,那所有评论类节目、时评文章、媒体深度调查都面临风险。这种逻辑无疑将媒体与内容创作者置于几乎无法操作的境地。
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999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只要属于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范围,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使用他人肖像,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
于是业内普遍出现一个根本疑问:法院真的这样判了吗?还是被曲解了?
微信公众号“转型Media人”提出三种可能,要么是法院瞎判,要么是律师瞎说,或者是记者写错。
不少资深从业者也注意到,对于该案的媒体报道,并没有呈现判决书关键的“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也未引用判决全文,只是基于“反诈老陈”和当事律师的转述写出了文章。换句话讲,公众目前看到的,可能只是一种“转述版”的判决逻辑,而非法院的原貌。
为了验证报道是否存在理解偏差,传媒见闻查询裁判文书网,但截至目前,并未发现该案的判决书公开。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杨泓艳



1398#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1 20:27:20 | 只看该作者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25 17:15 来源:华亭市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刘海卓分享到:[url=]微信[/url] 微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第三条 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第四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和提供信息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五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八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第九条 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因工作需要而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它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指定有权代表本机关、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稿人,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送审的稿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单位审定送审的稿件时,应当满足新闻出版单位提出的审定时限的要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所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定的,应当及时向送审稿件的新闻出版单位说明,并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 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泄密的查处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被非法报道、出版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泄密事件所涉及的新闻出版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主动联系,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活动中发生的泄密事件,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及时调查;责任暂时不清的,由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决定自行调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调查。
第十八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工作中因泄密问题需要对出版物停发、停办或者收缴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家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因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问题发生争执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保密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可以语言、文字、符号、图表、图像等形式表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sht.gov.cn/zfxxgk/bmxzxxgk/bmxxgk/htsrmtzx/fdzdgknr/QTXX/art/2023/art_2ed6d0b92b6b4cefa68ffad3a07a3c7a.html



1399#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1 21:03: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把脉重大活动新闻宣传报道保密工作

2017年09月06日    来源:秘书行政司【字体:大中小】 打印
新闻涵盖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众多领域,长期以来,从公开的新闻报道中搜集情报是世界各国情报机关的惯用手段。美国、俄罗斯等国的情报官员曾公开表示,从新闻报道渠道获取的情报数量占很大比例。

中央新闻媒体作为党和国家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的“国家队”,始终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保持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历来是各方关注的重点。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内容和安排大多涉及国家秘密,中央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则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搜集中国情报的重要来源。宣传报道好党和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领域的各项重大活动是中央媒体的重要政治任务,守好其中的国家秘密是中央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闻宣传报道泄密有哪些渠道

一是擅自使用涉密文件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保密意识淡薄,在采访过程中索要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擅自披露涉密文件资料内容造成泄密。某杂志社记者在一次全国重大政治活动中,采访某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发现桌上放有一份涉密文件,该记者未经采访对象同意,拍摄了涉密文件,全文刊登在杂志上,造成泄密。二是发稿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严造成泄密。某中央媒体承担国家某项重大军事活动的信息发布任务,军方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记者部分军事装备技术参数、军事设施场景涉密,不能随意发布。但该记者明知故犯,拍摄了部分尚处于保密状态的新型武器装备的外形,并在当地电视新闻中播放,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造成严重危害。三是随意变更稿件刊登范围造成泄密。某些新闻单位承担着涉密稿件的编写报送任务,由于保密意识淡薄,保密管理薄弱,导致涉密稿件知悉范围扩大,甚至公开发表,造成泄密。如2010年,中央某部门召开国家某重大活动保障工作交流座谈会(涉密),会议邀请了某媒体记者。该记者根据会议内容起草了一份内部参考报道,会议主办方告知记者会议内容涉密较深,应注意稿件投放刊物的发行范围。该记者称,准备刊发的刊物也是涉密的,仅供部分领导同志参阅。随后,该记者将报道初稿发至编辑室,该室编辑认为稿件内容略显单薄,未予编发。该记者又将此稿发至另一编辑室,但未对此稿背景情况进行说明,最终刊登在了发行范围较大的刊物上,导致知悉范围扩大,造成泄密。四是采写过程中保密管理不严造成泄密。如某媒体记者在参加一个中央领导出席的涉密会议过程中,严重缺乏保密常识,不但在会场上使用无线联网计算机记录会议内容,而且会后将会议材料整理工作交由实习生操作,未对其提出任何保密要求。该实习生将整理的涉密稿件擅自通过微信传递给同学、朋友,被转发至朋友圈,最后被其他媒体刊登在新闻网站上,造成泄密。

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中的国家秘密具有3个特点:一是国家秘密类型复杂多样。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政府工作报告,一件事项就可能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国家秘密。二是此类国家秘密在时间控制上精准度更高。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中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很多是具体到某月某日,有些甚至精确到分秒。三是知悉范围变化大。解密前有些事项可能是绝密,知悉范围极小,有些核心事项只有极少数人知晓。解密后,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甚至瞬间被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世人皆知。从解密时间和知悉范围两个属性角度看,解密前后可谓泾渭分明,冰火两重天。

一是保密事项和新闻内容的关系。国家秘密和新闻的共同点是二者都是信息,都以文字、图片、图像等形式承载和呈现,不同点在于国家秘密强调的是在规定时间内不允许知悉范围外的人知晓,而新闻追求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让更多人知晓。仅从这个角度讲,国家秘密和新闻是完全相悖的关系。但在国家秘密解密后,经过记者采写和编辑等环节的处理,以新闻语言的形式变为新闻信息之后,追求的是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让大家知晓。此时,国家秘密和新闻变为水乳交融的关系。二是保密与新闻公开的关系。公开是新闻的基本属性之一,新闻只有公开,才能达到广泛传播的目的。而保密是隐匿,从本质上讲二者是一对矛盾。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中,公开必须以保密为前提,这是重大活动新闻报道要把握的一条重要原则。三是保密与新闻竞争的关系。新闻竞争主要代表新闻媒体的利益。在越来越激烈的新闻竞争中,独家发布、首发新闻、新闻侧记、背景解读等一系列“私家菜”被开发出来并广泛传播,成为竞争的制胜法宝,新闻向“更快、更细、更深”发展。这个时候也最容易发生泄密。几年前,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召开调整储蓄利率的会议,某报社发表了《利率调整问答录》的文章,把国家将于一周后出台的储蓄利率调整方案提前发了出去,虽然抢得了独家新闻,但造成严重泄密。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新闻宣传报道应在不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前提下,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新闻和保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虽然途径方法不一样,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当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将保密放在首位,必要的时候,甚至要牺牲媒体的“卖点”。

严格遵守新闻保密工作的时空特点和规律

一是依法开展采编人员保密教育培训。中央新闻媒体的工作性质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定期接受保密教育,必须从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去认识保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如果脑子里没有保密意识,或者说没有从思想上绷紧保密这根弦,那么,泄密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因此,应定期对新闻采编负责人、终审发稿人、签发人进行保密法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相关保密条款和要求。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管控好涉密文件。涉密文件是主要源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控制知悉范围、阅办编辑场所和使用方式,做好阅览、摘抄、预制稿件编辑的保密管理,特别是用于编写涉密稿件的计算机、载体的管理。

三是做好涉密新闻采编过程管理。预防为主,是我国新闻出版保密工作的原则。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工作做在前面,在布置报道任务的同时布置保密任务,将采编工作和保密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新闻保密法规中提出的各条措施,将其融入采、写、编、审、校各个环节,把保密工作作为重要环节纳入整个工作流程。

四是对涉密内容信息做好技术处理工作。在发布刊登新闻报道时,将影响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剔除掉,只公布粗略的概况。如政府工作报告,可以公布审核通过的情况,不公布正在酝酿或者还未确定的事项等。

五是严格保密审查。新闻保密纪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这样做既能有效保证新闻的信息含量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又能起到保密防范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政策性较强的热点新闻,或是一些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内容,要主动接受被采访单位的审查,自觉接受新闻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7年第7期)
https://www.gjbmj.gov.cn/n1/2017/0906/c409050-29519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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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2 17:04: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媒体人刘虎披露亿万富翁丑闻被诉诽谤,重庆两级法院驳回起诉


原媒体人刘虎因撰文披露亿万富翁丑闻被诉诽谤罪,重庆两级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  受访者供图

因撰文披露重庆亿万富翁何昌秋的丑闻,原媒体人刘虎2019年6月遭何昌秋提起刑事自诉。何昌秋请求法院追究刘虎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各项损失100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2021年12月9日作出一审裁定,认为何昌秋控诉刘虎诽谤罪,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刘虎撰写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法院通知后未补充充分证据。法院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一审后,何昌秋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22年4月8日从刘虎处获悉,他当日上午拿到重庆市三中院的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何昌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虎实施了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原审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媒体人撰文披露亿万富翁淫乱丑闻被诉
何昌秋是重庆大渡口区人,生于1962年9月。比何昌秋小13岁的刘虎是重庆渝北区人,曾在国内多家媒体担任调查记者。
何昌秋的刑事自诉状载明,他与刘虎的恩怨源起2018年8月5日,刘虎在微信公众号(草原猎鹰)发表题为《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以下简称:《控告》)的文章。
《控告》文章中,何昌秋被披露涉嫌强奸女性7人、婚外情女性12人、性骚扰女性10人;称其子为“次品、废品”,要带出去扔掉,在妻子提出离婚时实施暴力;为达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等。
何昌秋认为,上述事实系捏造,该文章发布后,引发大量的网民点击、浏览、评论以及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受到大量网民关注。他因被诽谤致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侮辱、社会评价显著降低,造成失眠、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严重抑郁。
2019年7月22日,何昌秋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刘虎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刘虎赔偿100万元各项损失。
2020年8月4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8月18日,大渡口法院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法院。
涪陵区法院一审时,刘虎及其辩护人认为,他所撰写的《控告》文章一文中所提及的事项均有出处和相关证据支撑,并非是捏造,且何昌秋提交的部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何昌秋控告刘虎诽谤罪,但没有证据证实刘虎所撰写的文章内容系捏造,刘虎的行为不构成诽谤。
刘虎的辩护人、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庭源向一审法院递交辩护律师意见时写道,刘虎撰写文章是为公义发声,没有诽谤的主观故意。敢于公开揭露丑恶、不公是一个公民有良知的体现,保护有良知的公民是每一个司法人员的义务,法律应保护为正义发声的人。
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
针对何昌秋的自诉案件,涪陵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一审裁定。
法院认为,诽谤罪系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自诉人自行承担。现自诉人何昌秋控诉刘虎犯诽谤罪,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刘虎所撰写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且在该院通知后,仍未补充充分证据。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何昌秋对刘虎的起诉。
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何昌秋2021年12月13日向重庆市三中院递交上诉状提出上诉。
何昌秋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同时,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涉嫌徇私枉法罪,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重庆市三中院的裁定书显示,二审期间,何昌秋向该院补充提交了刘虎与他人的网络侵权、名誉侵权案的民事裁判文书,但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何昌秋提出的“本案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的意见,重庆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存在超出法定审理期限的问题,但该问题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二审法院对撤销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何昌秋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重庆市三中院经查,何昌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虎实施了故意捏造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故原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正确。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刘虎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何昌秋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重庆市三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何昌秋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也为终审裁定。



来源:彭湃新闻
编辑:杨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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