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读书手札(三):第二原理——非我与绝对对设原创 Dr.PuPu 纯粹直觉的业余批判 2026年8月27日 19:56 北京 上一篇讲第一原理时,费希特从A=A这一最普通的逻辑判断出发,反思它得以成立的根据,最后回溯到绝对自我的自我设定(自我=自我)。这里最关键的不是用A=A证明“我=我”,而是倒过来看到,A=A中的同一性本身已经以自我的自我同一为条件。知识学真正的第一原理因此不是逻辑同一律,而是自我绝对地设定自身。但第一原理只有肯定。绝对自我设定自身,得到的是自我与自身的同一,以及由此产生的实在性。现实意识却显然不只有“我”,还始终包含某种与我不同、甚至与我相反的东西。只要有对象意识,就已经有“这个不是我”的区分。第二原理要处理的,正是否定和非我究竟从哪里来。第二原理的特殊之处在于,对设或反设这一行动在形式上同样是原初的,不能由设定自身的行动推出。但被对设出来的具体内容又必须以前面已经设定的自我为条件。因此第二原理具有一个很特别的结构:形式上无条件,内容上有条件。 一、否定不能从肯定中推出费希特仍然从一个最普通的逻辑判断开始。这一次不是A=A,而是:-A ≠ A。原文重点 “反设定(Gegensetzen)的形式并不包含于设定(Setzen)的形式中,甚至可以说,反设定的形式是与设定的形式正相对立的。因此,反设定是无待任何条件而直接了当地对设起来的。” 第一原理中的A=A表达同一,第二原理中的-A≠A则表达对立。乍看之下,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既然A已经被设定,那么-A作为A的否定自然也能从A中推出来。但费希特不接受这种做法,因为“设定一个东西”和“对设一个东西”,肯定性和否定性是两种不同的规定形式。设定A只告诉我们A被设定了,并不包含“必须再设定一个与A相反的东西”。即使我们说“-A=-A”,也只能表示如果-A已经被设定,那么它与自身同一。这依然没有解释-A本身为什么会出现。换句话说,同一律能够维持一个已经被设定之物的同一,却不能从自身中产生否定。因此,对设不能由设定演绎出来。设定与对设在形式上彼此不同,甚至彼此相反。既然不能再从第一原理中找到对设行动的根据,它就必须像第一原理中的设定一样,被承认为一种直接的、自发的行动。这也是第二原理所谓“形式上无条件”的意思。无条件的并不是某个具体的-A,而是把某物作为与另一物相反者加以对设的行动形式本身。 二、为什么说对设也是自我的行动对设虽然不能从第一原理中推出,却仍然必须发生在同一个自我之中。否则,“A”和“-A”根本不可能成为一对相反者。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两个东西并不是仅仅因为彼此不同,就自动构成“对立”。A和一张桌子可以毫无关系,红色和一个数学公式也可以只是彼此无关。真正的对立要求一个统一的意识把二者作为相反的规定联系起来。只有在同一个自我中,A才可能被保持为A,同时又有一个-A被设定为A的对立面。所以,第二原理虽然引入了一个与第一原理完全不同的行动,却没有引入第二个主体。设定A的自我、反思A的自我和对设-A的自我仍然是同一个自我。如果不是这样,A与-A的对立本身便没有统一的场所。这也说明第二原理并不是在绝对自我之外突然加入一个独立的“东西”。非我之所以能够成为“非我”,本身已经依赖自我与非我被放在同一个意识关系中。所谓“对设”,首先是一种关系结构,而不是说在自我旁边突然又出现了一个与它并列的实体。 三、形式为什么无条件,内容为什么有条件第二原理最容易绕的地方,是费希特不断区分“形式”和“实质”或“内容”。原文重点 反设定“在形式上是绝对无条件的,但在实质上是有条件的”。 所谓形式上无条件,是说对设这一行动不能由第一原理推导出来。我们不能从“自我设定自身”中分析出“自我必须设定一个非我”。肯定本身并不包含否定,因此否定的行动形式必须被直接承认。但具体到“-A是什么”,情况就不同了。-A之所以被叫作-A,已经以A为条件。如果连A都没有被设定,就不存在所谓“A的反面”。因此,对设的形式不依赖A,但被对设之物的内容却依赖A得到规定。可以把这个区别写得很简单:形式:存在一种把某物作为对立面加以设定的行动。——无条件内容:这个对立面究竟是什么,要由它所反对的A来规定。——有条件例如“非红”之所以能够被规定为“非红”,当然已经以“红”这个规定为前提。否定不是凭空给出一个完整内容,它只是把已经设定的内容排除掉。因此,-A在形式上来自绝对的对设行动,在内容上却仍然以A为条件。这也是为什么费希特把第二原理称为“内容上有条件的原理”。它不是一个比第一原理弱一些的经验命题,而是在原初行动的层次上具有一种特殊的不对称性:否定的发生是原初的,否定的内容却必须依附于被否定者。 四、从-A到“非我”到这里,费希特还只是讨论一般意义上的A与-A。真正进入知识学以后,需要把这个结构重新放回第一原理已经确立的绝对自我中。第一原理中唯一被绝对设定的东西是自我。自我不是因为另一个东西才存在,而是直接设定自身。因此,当第二原理要求有一个东西与这个原初被设定者绝对对立时,它所得到的就只能是非我(Nicht-Ich)。费希特由此把一般的反设关系具体化为,相对于自我,直接了当地对设一个非我。这里同样不能把“非我”马上理解成桌子、树木、自然界或者康德意义上的物自体。第二原理还没有走到具体经验对象。此时的非我只是“不是自我”的最抽象规定,是与自我的实在性相对立的否定性。第一原理中的自我是纯粹肯定。第二原理则在这个肯定之外引入一个否定,于是康德“质”的第二个范畴——否定性(Negation)——也由此得到发生的根据。前一篇的第一原理可以写成:自我设定自身 → 实在性到了第二原理则变成:自我对设非我 → 否定性五、非我不是从自我“逻辑推出来”的这里需要特别防止一种误解。既然第二原理仍然发生在自我之中,很容易进一步说,第一原理先有绝对自我,然后绝对自我出于某种需要“创造”出了非我。这样一来,第二原理仿佛只是第一原理的一个普通推论。费希特花了大篇幅说明,对设的形式不能包含在设定的形式之中。第一原理只能给出自我设定自身,它本身不能解释为什么还必须出现一个相反者。如果非我可以从自我的肯定中通过逻辑分析得出,那么对设就不再是新的行动,第二原理也没有必要单独成立。因此,绝对自我内部不仅有自我设定的活动,还必须承认一种原初的对设活动。这两种活动都不能由更高原则证明,但第二种活动的内容又以前一种活动已经给出的自我为条件。“自我设定非我”不能粗糙地理解成经验自我随意制造世界。而是意识中“有一个与我相对的对象”这种意识结构本身如何可能。第二原理给出的,是对象性最初的否定结构。 六、表象为什么必须包含一个“对面”原文重点 “我要表象随便一个什么东西,我就必须把这东西对设在表象者的对面。” 这句话很直观。只要我要“表象某物”,就已经区分了表象者和被表象者。对象必须出现在我的对面,否则就没有真正的对象意识。如果表象者与被表象者完全没有差异,那就只剩下自我自身,不可能产生“我在表象一个东西”这样的结构。但费希特进一步强调,这种主客对设的能力不能从某个具体经验对象那里学来。我们不可能先看到一棵树,然后才第一次学会什么叫“对象”,因为要把树经验为树,它已经必须先以“不是我,而是被我表象之物”的方式出现。具体经验对象只能填充对象的位置,却不能解释“对象位置”本身从哪里来。原文重点 “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我自身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 这句话特别容易被误读。这里不是说,具体的树、桌子和石头在经验之前已经像缩小的图像一样装在个人意识里(类似于先天预装好的对客观事物的图鉴)。他所说的“对象先在地存在于表象者之中”,指的是一个东西能够作为“与我相对的可表象者”出现的先验条件,必须已经属于自我的结构。换句话说,经验可以告诉我“对象是什么”(这是),却不能第一次告诉我“什么叫对象”(是)。任何经验对象能够成为对象,都已经预设自我能够把某物对设在自身面前。这也是第二原理真正进入认识论的地方。第一原理说明自我如何与自身同一,第二原理则引入了最初的主客差异。没有这一对设,就没有表象,没有对象,也没有后来所谓的客观世界。 七、否定性为什么不能离开实在性第二原理虽然把非我引入知识学,却没有因此得到一个可以独立于自我存在的第二个绝对者。非我的内容始终依赖自我。我们只有先知道什么是“我”,才能说什么是“非我”;只有先有肯定,否定才有可以否定的内容。这和一般逻辑中的否定有些类似。否定本身不能创造实质内容,它通过排除、反对已经给出的规定获得自己的意义。费希特把这一逻辑关系提升到了知识学的基本结构中:第一原理中的自我是原初的肯定,第二原理中的非我则作为与这种肯定相对的否定出现。但第二原理并没有因此解决自我与非我的关系,反而制造出了一个更严重的矛盾。第一原理说自我绝对地设定自身,自我是全部实在性的原初根据;第二原理现在又绝对地对设一个非我。如果自我是绝对的,非我就不应有任何实在性;如果非我真的与自我绝对对立,那么非我又会取消自我。所以第二原理完成的工作很有限,却又不可缺少。它只负责把否定真正引入体系,还没有说明肯定和否定如何能够共存。自我和非我一旦同时成立,知识学马上陷入一个必须进一步解决的矛盾,而这正是第三原理的任务。 本篇小结第二原理解决的是否定如何进入知识学。费希特从-A≠A这一判断出发,指出对设并不包含在设定之中,因此不能从第一原理简单演绎出来。对设这一行动形式是无条件的,但被对设出来的内容却必须以已经设定的东西为条件。当第一原理中绝对被设定的是自我时,与它相对立的东西便被规定为“非我”。“自我设定非我”并不是说经验个人凭空创造一个世界。它首先说明的是,对象要成为对象,就必须被置于表象者的对面,而这种主客对设的结构不能来自任何具体经验对象,它已经是经验能够发生的先验条件。第二原理由此把否定性和对象性引入知识学,也进一步推进了费希特从自我活动重新推导康德范畴的工作。不过,问题也在这里真正尖锐起来。第一原理中的自我是绝对的,第二原理中的非我又被绝对地对设出来。如果自我与非我彼此彻底否定,它们就无法同时成立;可如果其中一方被取消,现实意识又无法得到解释。第三原理接下来要解决的,正是这个矛盾:绝对对立的自我与非我,如何在同一个自我中同时成立? 来源:纯粹直觉的业余批判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HQV1HL-QNVKn3vwYfwbzg 编辑:赵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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