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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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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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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楼主| 发表于 2025-1-14 22:26: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海报业集团原副总经理程峰被判11年!
202511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上海报业集团原副总经理程峰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程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币种未经注明均为人民币);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程峰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国盛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文汇新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合资、获取投资、承接工程、竞拍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851.78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未实际取得。20233月至5月,程峰先后多次将现金共计14.99万美元(折合103.82万余元)交于其亲属带至菲律宾,以其亲属的名义存入当地银行,隐瞒不报。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程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程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隐瞒境外存款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鉴于程峰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查封、扣押在案,隐瞒境外存款罪系自首,检举他人构成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汇众财经(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1319#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1 18:10: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张建春被逮捕!
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建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建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人民日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VklZHono8wo0hcadRS1Bg
编辑:刘诗扬

1318#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1 18:10: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张建春被逮捕!
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建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建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人民日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VklZHono8wo0hcadRS1Bg
编辑:刘诗扬

1317#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7 22:37: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比亚迪胜诉,自媒体被判赔201.87万




12月27日,比亚迪法务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12月26日,就比亚迪起诉自媒体“龙猪-集车”及相关账号名誉权纠纷一案,我司收到法院判决。判决认定:被告长期针对比亚迪发表侮辱、诋毁的言论,并且存在严重歪曲事实的行为,构成对比亚迪名誉权的侵害。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言论、赔礼道歉,并赔偿比亚迪经济损失等共计 201.87 万元。




有报道称,这起案件创下了自媒体侵权赔偿纪录。实际上,该说法并不正确。传媒见闻检索发现,2023年审结的案件——自媒体“某某实验室”因发布大量负面短视频,被判赔偿东风汽车500万元,是迄今为止国内自媒体名誉权侵权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据网友统计,今年以来,比亚迪法务部起诉自媒体案件已有8次。针对“龙猪-集车”“徐里里Xll”“姚*强”的起诉,比亚迪均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5月24日,比亚迪法务部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决定正式对博主姚*强提起诉讼,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事件源于去年汽车博主“大秦军陕团”(姚*强)在其抖音账号上对比亚迪旗下品牌方程豹汽车“豹5”的一则测评视频,视频中,该博主称“豹5”百公里油耗达到18升,但比亚迪方程豹调取了相关车辆运行数据发现,该车在测试当日存在大量异常驾驶行为。


“龙猪-集车”在微博上的标签为汽车达人,被比亚迪起诉时的微博粉丝数为83万,视频累计播放量达1.2亿。2024年6月19日,微博管理员发布典型处置案例,称该用户通过账号矩阵造谣企业,炮制虚假概念,搞“流量经济”,因破坏营商环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长期禁言处置。


“徐里里Xll”微博认证为新知博主,粉丝14.1万。12月12日,在收到比亚迪法务部的起诉通知后,该博主回应称自始至终没有删除任何微博,并将积极应诉。同时,他强调自己遭受网络暴力,遭到不明所以的打压。




在车企频繁起诉自媒体的当下,”诋毁与评价的界限究竟该如何划定“的话题引发关注。


“某某实验室”与东风汽车的官司为例:经过法院调查,,“某某实验室”发布的53条视频中存在多处内容虚构、不实,且表现出明显的组织性和目的性。法院认为,这些视频对某汽车企业的品牌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害,并进一步揭示了视频创作背后的商业动机。


言外之意,“某某实验室”发布的视频中,部分观点未提供任何数据依据,且多达53条视频的密集发布,表面上是消费者视角的评价,实际上却是有组织的商业攻击。


此外,法院还查明,“某某实验室”关联企业与某汽车企业在相同市场领域内存在竞争关系,这被视为其恶意诋毁的关键证据。


综上,法院裁定“某某实验室”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责令其东风汽车赔偿500万元,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公开致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1316#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7 22:32: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韩国通过全球第二部AI立法!全解析!


1226日,韩国国会通过了《人工智能发展和建立信任基本法》(以下简称AI基本法》),是欧盟《人工智能法》(AI Act)之后全球第二部人工智能立法。

AI基本法》结合了来自不同政党的 19 项独立提案,将在颁布后1年生效。

AI基本法》共有543条,另有附则 3 条。

重头戏在第4章,明确了:事前认证、透明度保障措施、安全性保障措施、高影响AI运营者特殊要求及影响评估等义务。并对未在韩国设立实体的境外AI服务方(针对OpenAI?)且达到标准的,要求设立境内代表处并落实同等合规义务。

违反该法律的企业可能面临最高3000万韩元(约1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好少。

第四章中的合规义务比较重要,所以有逐条翻译。其他章节只概括了我觉得重要的内容。

韩语原文:《AI基本法》


01总则


(一)AI的定义
人工智能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实现人类智力功能,如学习、推理、感知、判断和语言理解的技术。
人工智能系统是指具有不同程度自主性和适应性,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影响实际和虚拟环境,进行预测、推荐和决策等推理活动的基于人工智能的系统。
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实现人工智能所需的硬件、软件技术或其应用技术。

(二)高影响AI的定义
与欧盟的高风险AI系统类似,《AI基本法》定义了高影响人工智能是指有可能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以及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或带来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且在以下任一领域中被应用的情况:
能源供应;饮用水生产;卫生医疗体系运作;数字医疗器械开发使用;核设施安全管理运营;犯罪侦查生物识别信息利用;影响个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判断,如招聘、贷款;交通系统运营;资格确认、费用征收等政府决策;学生教育评估;及总统令规定其他领域。

(三)适用范围
域外适用:即便针对在国外实施的行为,但若对国内市场或使用者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同样适用。
排除适用:对于总统令规定仅以国防或国家安保目的而开发、利用的人工智能不予适用。


02为人工智能的健全发展与信任基础构建的推进体系


设立了三个新机构:
(一)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
直属总统的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人工智能发展和信任基础建设的主要政策。由总统担任委员长,包括副委员长和不超过45名委员,负责政策审议和决策。职能包括制定基本计划、研究开发战略、投资战略,以及促进国际合作等。
(二)人工智能政策中心
科技通信部下设机构,负责整合资源,支持人工智能政策的开发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及分析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
(三)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
科技通信部下设机构,注于保护国民免受人工智能相关风险,维护人工智能社会信任基础,并执行相关安全政策研究和国际合作的专业机构。


03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与产业培育


韩国政府促进AI发展的相关措施,都是宣示性条款,不展开。
分别是:
第一节人工智能产业基础构建:13、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及安全利用;14、人工智能技术的标准化、15、训练数据系统搭建。
第二节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及产业推进:16、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引进和应用;17、中小企业等的特别支持;18、鼓励创业;19、促进人工智能与其他产业融合;20、制度改进;21、人才保障;22、国际合作;23AI产业区建设;24、认证;25、数据中心建设;26、设立韩国AI振兴协会。


04 人工智能伦理及可靠性保障


(一)AI伦理原则
1. 在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确保不对人类的生命和身体、心理健康造成损害,增强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确保所有人能够自由、方便地使用应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与服务,提高其可及性。
3. 致力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以促进人类生活和繁荣。
后期政府会出台细则,并鼓励设立民间人工智能伦理自律委员会。


(二)安全可靠性认证
一个提供高风险AI事前要做的认证,并且列为政府采购AI的优先考虑事项。
第三十条(支持人工智能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检验、认证等)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可以推进以下各项事业,以支持团体等自主进行的旨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检验、认证活动(以下简称检验、认证等):
   1. 普及人工智能开发指南;
   2. 支持与检验、认证等有关的研究所;
   3. 支持检验、认证等所使用的设备及系统的构建与运营;
   4. 支持培养检验、认证等所需的专业人才;
   5. 其他根据总统令规定,为支持检验、认证等所定事项。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可以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向希望获得检验、认证等的中小企业等提供相关信息,或给予行政及财政支持。
提供高影响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业务者应努力在事前获得检验、认证等。
国家机关等在计划使用高影响人工智能时,应优先考虑基于已获得检验、认证等的人工智能的产品或服务。


(三)透明度
高影响AIAIGC服务事前告知、AIGC内容标识,明确告知用户声音、图像、视频是由AI生成的,未来将出台总统令明确标识的方式和豁免情形。
第三十一条款(确保人工智能透明度的义务)
人工智能业务者在提供基于高影响人工智能或生成型人工智能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事先告知用户该产品或服务是基于相关人工智能运营的事实。
人工智能业务者在提供生成型人工智能或基于此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标明该成果是由生成型人工智能生成的事实。
人工智能业务者在提供难以与现实区分的虚拟声音、图像或视频等成果时,必须以用户能够明确识别的方式告知或标明该成果是由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事实。若该成果属于艺术创作或构成其一部分,则可以在不妨碍展示或享受的方式下进行告知或标明。
其他关于第一项的事先告知、第二项的标明、第三项的告知或标明的方法及其例外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安全性
累积运算量超过一定数量级的AI系统,必需全面识别、评估、环节AI全周期风险,建立检测系统,管控AI风险。向信息通信部提交评估结果,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确保人工智能安全性的义务)
人工智能业务者对于使用累计运算量超过总统令规定标准的人工智能系统,必须执行以下事项以确保其安全性:
   1. 全面识别、评估及缓解人工智能生命周期中的风险;
   2. 建立监测并应对人工智能相关安全事故的风险管理体系。
人工智能业务者必须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提交第一项各款事项的执行结果。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应规定第一项各款事项的具体执行方式及第二项结果提交等必
要事项,并予以公告。


)高影响AI
累首先自己根据定义识别是否属于高影响AI,如果搞不清楚可以请官方确认。
高影响AI运营者有各项义务,如:制定运营风险管理方案、用户保护方案等,并编写相关文件经官方审核后公示。
高影响AI还要做影响评估。

第三十三条(高影响人工智能的确认)
人工智能业务者在提供人工智能或基于此的产品、服务时,必须事先审查该人工智能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并在必要时请求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确认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在接到第一项的请求时,必须确认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并在必要时设立专业委员会以获取相关咨询。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可以制定并分发有关高影响人工智能的标准和示例等指南。
其他关于第一项的确认程序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影响人工智能业务者义务)
人工智能业务者在提供高影响人工智能或基于此的产品、服务时,必须根据总统令的规定,采取包括以下内容的措施以确保高影响人工智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制定并运营风险管理方案;
2. 在技术可能的范围内,制定并执行对人工智能得出的最终结果、人工智能结果得出所依据的主要标准、人工智能开发和运用所使用的学习数据概要等的解释方案;
3. 制定并运营用户保护方案;
4. 对高影响人工智能进行人为管理和监督;
5. 编写和保管能够确认为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所采取措施内容的文件;
6. 其他由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为确保高影响人工智能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事项。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可以规定第一项各款措施的具体事项,并公告之,同时可以建议人工智能业务者遵守这些措施。
如果人工智能业务者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已经采取了与第一项各款相当的措施,并符合总统令的规定,则视为已经履行了第一项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人工智能影响评估)

人工智能业务者在提供基于高影响人工智能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努力事先评估其对人的基本权利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下简称影响评估)。
国家机关等在计划使用基于高影响人工智能的产品或服务时,应优先考虑已实施影响评估的产品或服务。
其他关于影响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境外AI服务方
对于未在韩国设立实体的境外AI服务方,若达到标准的,须制定境内代理人,进行安全性评估、评估是否属于高影响AI,并同等落实法规要求的高影响AI安全性、可靠性各项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指定国内代理人)

在国内没有地址或营业所的人工智能业务者,若其用户数量、销售额等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以下事项的代理人(以下简称国内代理人),并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申报:
1.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提交执行结果;
2.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申请确认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
3.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执行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措施所需的支持(包括对同款第五点所规定的文件的最新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
国内代理人应为在国内有地址或营业所的个人或实体。
若国内代理人在与第一项各款相关的事项中违反本法,视为指定该国内代理人的人工智能业务者实施了该行为。


05附则


(一)罚则
信息通信部在怀疑AI企业违反第四章相关义务时可要求AI企业提供材料并派员调查,具体包括进入AI企业的办公室或工作场所,调查账簿、文件、资料或物品。若确认违反,命令AI企业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
未能有效提示AI服务或未指定境内代表落实各项义务的境外AI服务方或不遵守停止或纠正命令者,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这个罚款金额真的好低啊。


(二)生效
本法自公布后1年的次日实施。但第2条第4项中的数字医疗设备部分自2026124日起实施。
数字医疗设备即,根据《医疗器械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医疗器械,以及根据《数字医疗产品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数字医疗器械的开发与利用。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1315#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6 21:34:0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翟志勇|TikTok为何会在巡回法院败诉?在最高法院可能翻盘吗?



一、TikTok败走巡回法院



2024126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巡回法院)就TikTok诉美国政府一案做出裁决,三位法官一致决定:申请人有资格质疑的法案部分,即涉及TikTok及其相关实体的条款,通过了宪法审查。因此,我们驳回了这些请愿书。也就是说,巡回法院认为国会制定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法》(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以下简称《TikTok法》)不违反美国宪法。




129日,TikTok向巡回法院申请紧急禁制令,希望阻止《TikTok法》在2025119日生效,以待最高法院的复审。1213日,巡回法院驳回了TikTok的申请。1216日,TikTok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同时申请复审调卷令。TikTok的本意是先申请到临时禁制令,再等待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复审。



但出乎意料的是,最高法院在1218日直接决定复审,但对于是否签发禁制令,需要等到2025110日口头辩论后再决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按照最高法院的诉讼规则,准予调卷令和签发禁制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准予调卷令只需要4名大法官同意即可,而签发禁制令至少需要5名大法官同意才行。因此从结果反推,有4名或4名以上大法官同意复审,但同意立即签发禁制令的大法官不到5名。



最高法院在110日口头辩论后会签发禁制令吗?我认为大概率会签发。法院在考虑是否签发禁制令时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申请人是否有胜诉的可能,(2)如果不签发禁止令是否会造成无法修复的损害,(3)签发禁制令是否比不签发更合理,(4)签发禁制令有利于公共利益。在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复审的情况下,如此重大的案件,最高法院不太可能在119日前直接做出终审判决,而签发禁制令不会有任何损害,但不发布禁制令可能会造成无法修复的损害,所以不签发的可能性比较小。



那么TikTok在最高法院能赢得诉讼吗?对于疑难案件,预测结果是不明智的。不过我们倒是可以先分析一下为什么TikTok会在巡回法院败诉?因为所谓最高法院的复审,复审的其实是巡回法院的判决,最终的判决通常是维持还是推翻巡回法院的判决。因此,巡回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帮助我们预测案件在最高法院的争议点以及最高法院的可能态度。



二、诉讼的核心问题



巡回法院在判决书中首先就声明: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对TikTok平台的控制,因为《TikTok法》的核心是外国对手控制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TikTok恰好落入到法律覆盖的范围内,并被作为典型单独列出来。巡回法院进一步解释说:本案要求我们将长期确立的第一修正案原则应用于某些新颖的事实情境:一个受外国对手国家控制的流行社交媒体平台因国家安全风险被法律要求剥离。这一问题因隐藏在TikTok平台背后、完全由字节跳动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网络而更加复杂



TikTok案涉及到新型的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论述可以参见《法院救得了TikTok吗?美国的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的对决》)。特朗普在第一个任期内封禁TikTok时,特朗普政府讲的国家安全主要是基于数据安全的国家安全,因此TikTok将美国用户的数据交给甲骨文托管的得克萨斯计划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但是在拜登政府时期以及《TikTok法》中,国家安全担忧主要来自于美国法律将中国定义为外国对手外国对手这个概念更为通俗易懂的翻译,实际上就是我们经常会听到的境外敌对势力,这当然是对中国不友好的表现。事实上,如果美国立法能将中国从外国对手名单中清除出去,TikTok案也就迎刃而解了。



美国政府在诉讼中承认,目前没有具体的证据表明中国政府过去或现在曾强迫TikTok在美国操控内容,因此他们讲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但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无需等待事实发生再采取行动。而TikTok无需也无法证明一项事实上没有发生过的事情,TikTok只能尽力证明,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案,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美国政府认为,只有剥离才是恰当的技术方案,而TikTok认为签署《国家安全协议》也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双方的主要分歧所在。



TikTok为了对抗美国政府的剥离方案,并为《国家安全协议》辩护,就要仅仅抓住第一修正案这根救命稻草,因为按照第一修正案的诉讼传统,当政府对言论做出限制时,除了要有紧迫的政府利益外,还需要采取损害最小的措施,相比于剥离,《国家安全协议》才是损害最小的措施。但对于美国政府来讲,《国家安全协议》仍然让字节跳动和TikTok之间藕断丝连,分离不绝对就是绝对未分离,只有剥离才能彻底消除那种可能性。因此可以说,这是一场关于中国控制TikTok平台可能性的诉讼。



三、算法、言论自由与严格审查



TikTok在起诉书中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证算法是一种编辑行为,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行为,希望以此来对抗政府的国家安全主张。在TikTok提起诉讼的时候,算法是不是一种表达性行为是不确定的,因此TikTok必须想尽各种办法论证算法是一种表达行为,只有这样,TikTok才有可能利用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对抗美国政府的国家安全主张,如果算法不是一种表达行为,那么根本就不适用第一修正案,TikTok必败无疑。



然而就在TikTok提起诉讼后不久,202471日最高法院在Moody v. NetChoice案的判决中认为,当社交媒体平台使用算法对内容进行排序、推荐或移除时,如果这些算法是为了实施人类做出的编辑或内容选择决策,例如推荐平台鼓励的内容或移除不符合平台规则的内容,那么这些算法在本质上就反映了平台的表达性选择,这些算法就是一种编辑行为,是一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行为。



最高法院Moody v. NetChoice案的判决对TikTok来说是意外之喜,在巡回法院的裁决中,TikTok曾经着力论证的算法与言论自由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巡回法院认为:《TikTok法》对从事表达活动的实体TikTok施加了不成比例的负担。政府在NetChoice案之后不得不承认,TikTok上的内容策划是一种言论形式。因此TikTok享有言论自由权,《TikTok法》要接受第一修正案的审查。



接下来的问题是审查标准,联邦法院审查一部法律是否违宪时有三种审查标准:合理性审查、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审查标准越高,法律通过审查的概率越低。TikTok在起诉书中同样花费大量篇幅来论证案件应该适用严格审查。按照过去联邦法院的判决,当一部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时,如果法律是基于言论的方式、途径、时间、地点等做出的限制,通常适用中度审查,但如果法律是基于言论的内容做出的限制,通常适用严格审查。比如TikTok的用户同样提起违宪审查诉讼,但由于《TikTok法》只是限制了用户的言论途径,没有TikTok,用户还可以在其他平台上发表言论,因此只需适用于中度审查。



但对于TikTok的言论自由,《TikTok法》是基于非内容的限制还是基于内容的限制?巡回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难。《TikTok法》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Tok,是因为TikTok被所谓的外国对手控制,这显然不是基于内容的限制。但为什么被外国对手控制就会危机美国的国家安全呢?是因为美国政府认为外国对手可以间接操控TikTok平台上的内容,这些被操控的内容会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这又涉及到内容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中度审查还是严格审查呢?结果出人意料,巡回法院认为:该法案的相关条款在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但政府的内容操控理由可能基于平台上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假定但不裁定应适用更高的审查标准是审慎的做法更高的审查标准是指比中度审查要求更高的加强审查Heightened scrutiny),但还没达到严格审查的标准。也就是说,加强审查介于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之间。但法庭最后又说:我们假定但不裁定严格审查适用,并基于该标准支持这项法律。也就是说,法庭虽然没裁定适用严格审查,但他们实际上对《TikTok法》进行了严格审查,并认为《TikTok法》通过了严格审查。



为什么法庭要把问题搞的这么复杂呢?什么叫假定但不裁定?一边说不裁定适用严格审查,一边又说自己实际上适用了严格审查,原因是这样的:巡回法院的三名法官中,Ginsburg Rao 认为《TikTok法》应该适用严格审查,但首席法官 Srinivasan 认为应该适用中度审查,为此他还在判决最后撰写了一份长达26页的附随意见,论证《TikTok法》为什么应该适用中度审查。由于法官之间的分歧,法庭意见选择了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之间的加强审查。但Ginsburg Rao 按照严格审查标准认为《TikTok法》能够通过严格审查,而Srinivasan虽然认为应适用中度审查,但同时认为即便适用严格审查也能通过,所以法庭意见又声明他们事实上适用的是严格审查。也就是说,对于Srinivasan,适用中度审查还是严格审查是原则问题,绝对不能让步。但在实际操作上可以适用严格审查,反正结果都是可以通过严格审查,这样可以避免TikTok将来申请复审时继续在审查标准上纠缠,认为巡回法院错误地适用了审查标准。



TikTok在复审申请书中讲,在最高法院涉及到第一修正案的裁判中,一旦适用严格审查,很少有法律能够通得过审查,最高法院历史上只有三部法律通过了严格审查。那为什么《TikTok法》在巡回法院能否轻松通过严格审查呢?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了,因为它实际到我们前面讲过的可能性问题。



四、迫切的政府利益

compelling government interest



为了通过严格审查,政府必须证明言论限制:(1) 服务于一个迫切的政府利益;(2) 并且是为实现该利益而量身定制的。”“如果没有限制性较低的替代方案能够以同样或几乎同样有效的方式实现政府的目标,那么该限制即被认为是量身定制的。



先来说迫切的政府利益,那就是国家安全。政府为《TikTok法》提供了两项国家安全理由:(1)对抗中国政府收集关于美国境内人员数据的行为;(2)对抗中国政府在TikTok平台上秘密操控内容的风险。这完全符合前面讲过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对TikTok平台的控制。巡回法院认为这两项理由都构成了独立且令人信服的国家安全利益,是严格审查所要求的迫切的政府利益



社交媒体平台收集大量用户数据,这已经是大家不得不接受的客观现实。客观地讲,在美国政府的放大镜之下,在数据收集、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方面,TikTok做的并不比FacebookYoutube差,这点美国政府也承认。美国政府真正担心的是TikTok将这些数据传输到中国。而TikTok认为通过建立独立的数据安全公司和签署《国家安全协议》,可以消除美国政府在数据收集方面的担忧。



对于TikTok来讲,这里出现了一个技术上的难题。根据 TikTok 提供的声明,TikTok 美国版应用与全球版应用高度一体化(仅指TikTok,不包括抖音),且全球 TikTok 应用本身与字节跳动高度一体化。由于 TikTok 平台和内容是全球化的,开发该平台的团队及其所使用的工具不可避免地也是全球化的。因此将美国版的TikTok与全球版的TikTok以及字节跳动在物理意义上完全分离在技术上是不太现实的。TikTok在起诉书中特别提出剥离在技术上的不可能性,但这反而成为政府认为TikTok可能会将数据传输回中国的证据,因为字节跳动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美国用户的数据,虽然非常有限,但毕竟还是能够接触。法院认可TikTok在消除美国政府国家安全担忧方面的努力,但法院认为这些努力是个事实问题,而这些努力能够消除国家安全威胁是个判断问题,在对国家安全的判断上,法院应尊重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意见。



美国政府的另外一个担忧更为严重,那就是中国政府有可能在TikTok平台上秘密操控内容,但是美国政府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中国政府已经这么做了或正在这么做,政府只是认为将来有这种可能性,而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政府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无需等到事实已经或正在发生时再采取行动,法院同样支持了政府的这个判断。



在这个问题上,算法成了双刃剑。前面讲过,TikTok一直主张算法即编辑,是一种表达行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最高法院也在Moody v. NetChoice案中确认了这样的主张。但是,算法是一种编辑行为就意味着,TikTok有权自行决定推荐什么不推荐什么,美国政府无权干预。Moody v. NetChoice案涉及到的就是弗罗里达州和得克萨斯州立法干预平台的内容管理,结果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并向巡回法院发出明确的指导,平台的内容管理属于编辑行为,州议会不得立法干预。



对于TikTok来讲,由于算法是一种表达行为,终于可以主张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了,但对政府来讲,如果《TikTok法》被推翻,那就意味TikTok的算法可以排除美国政府的干预,但不能排除外国政府的干预,因为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政府干预表达自由,而不禁止外国政府干预表达自由,这实际上为中国政府秘密操控TikTok上的内容提供了可能性,TikTok上的言论会因为这种秘密操控而被扭曲。以至于巡回法院认为,《TikTok法》不但没有侵犯用户的言论自由,而且保护了用户的言论自由,因为《TikTok法》可以排除外国政府对言论的秘密操控。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这部法案实际上捍卫了支持第一修正案的价值观。这是一个非常新奇的讲法,如果这种讲法成立,那《TikTok法》不但不违反第一修正案,反而是第一修正案的内在要求了。



虽然TikTok的算法存储在甲骨文的云上,并且甲骨文有权审核算法,算法的运行也是由美国政府批准的TikTok工作人员操作的,但TikTok的算法是字节跳动开发并维护的,这为美国政府提供了指控的理由。美国政府认为,如果中国政府要求采取特定行动以操控 TikTok US 上的内容进行审查、宣传或其他恶意用途,TikTok可能会试图予以配合



中国政府在20241月发布《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其中包括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防范、制止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反对滥用信息技术从事针对他国的大规模监控、非法采集他国公民个人信息各国应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产生、获取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此外,外交部发言人和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也曾公开声明,中国政府不会要求本国企业违反当地法律提供海外数据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这些做法显然未能消除美国政府的担心。



总之,是否存在迫切的政府利益呢?美国政府认为存在,因为中国政府可能通过TikTok收集美国公民数据并进行内容操控;而TikTok认为不存在,因为这样的事情并未发生,而且可以通过《国家安全协议》从技术上消除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涉及到严格审查的第二个问题,限制言论的措施是不是量身定制的



五、量身定制的

narrowly tailored



要通过严格审查,政府除了要证明有迫切的政府利益之外,还需要证明采取的措施是量身定制的,法院认为:在严格审查标准下,一项限制措施必须是量身定制的(narrowly tailored),而非完美定制的(perfectly tailored)。所谓量身定制的,是指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是实现迫切的政府利益的损害最小的措施,如果存在一种既可以实现政府的迫切利益又可以造成更小损害的措施,那么政府采取的措施就不是量身定制的。能够实现迫切的政府利益完美定制的(perfectly tailored的措施固然是有效的,但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损害,这是严格审查所不允许的。在这个问题上,政府认为只有剥离才能够实现迫切的政府利益,而TikTok认为存在着同样能够实现迫切的政府利益的其他损害更小的替代性措施。剥离完美定制的而非量身定制的



特朗普在第一任期提出封禁TikTok之后,TikTok先后向美国政府提出多份《国家安全协议》,并与美国政府多次就协议中的措施进行沟通。这些措施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第一,设立TikTok美国数据安全公司(TTUSDS),TTUSDS在运营上独立于字节跳动,其关键管理人员需经美国政府批准;第二,将数据分为受保护数据、例外数据和公开数据。受保护数据包括 TikTok 美国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用户名、密码、用户生成内容以及任何其他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受保护数据不得与字节分享,除非依据有限访问协议(limited-access protocols)。例外数据包括平台用户授权与 TikTok 或其关联公司共享的数据、某些定义的数据字段,以及为路由至美国而加密的用户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公开数据包括平台用户通常可以访问的数据,以及用户决定公开的任何内容。根据拟议中的 《国家安全协议》,TikTok 可以向字节跳动发送例外数据和公开数据。第三,由可信第三方甲骨文公司托管并审核TikTok的源代码和数据。此外,美国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紧急关停 TikTok



TikTok认为这些措施足以解决美国政府的国家安全担忧,但美国政府认为依然不够,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美国用户的数据仍会流向中国,字节跳动仍能对 TikTok 在美国的运营施加控制,行政部门对字节跳动和 TTUSDS 是否会善意遵守 《国家安全协议》 的条款缺乏信任,行政部门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监督协议的执行等。也就是说,在美国政府看来,分离不绝对就是绝对未分离,只有剥离才是唯一能够充分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方案。



虽然美国政府最终拒绝与TikTok签署《国家安全协议》,但TikTok依然花费巨大的成本执行了《国家安全协议》中提议的措施,美国政府也承认TikTok确实这么做了。但巡回法院再次认为,TikTok做的这些都是事实问题,但这些措施能否解决国家安全担忧是一个判断问题。既然两届总统和国会两党两院都认为TikTok危及美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协议》不足以解决国家安全担忧,那么法院必须尊重行政部门和国会的判断,因为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它们是更好的判断者,而法院不是。对于政府关于国家安全的评估,我们的尊重因立法和行政部门为解决TikTok平台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所采取的多次行动而更加加强即使我们在所有所谓的事实争议上都作出对TikTok有利的裁定,结果仍然不会改变



但是,巡回法院尊重政府的判断,并不意味着巡回法院自身不做出任何判断,否则政府说什么就是什么,巡回法院审理就没意义了。更何况,巡回法院审理的是《TikTok法》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而不只是美国政府的国家安全担忧。巡回法院依然要判断政府做出这样的判断在程序上是否合理合法,在证据上是否确实充分,而恰恰在这些问题上,TikTok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比如TikTok认为国会在立法时根本没有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协议》的可行性,政府提出的所谓证据基本上都是传闻和推测。但巡回法院会认为,程序和证据也是个判断问题,巡回法院认为这些就够了。因此,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复审和禁制令申请中,TikTok再次花费大量的篇幅来论证没有迫切的政府利益以及存在损害最小的替代性方案。



总之,政府认为只有剥离才能彻底消除上述的可能性TikTok认为《国家安全协议》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巡回法院认为,法院在收集证据和推断事实方面的能力相对有限,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时,政治分支机构更适合且有能力基于其知情的判断采取行动,法院应该尊重政治分支机构的判断。对于国家安全问题,无论是请愿人还是法院,都无权以自己的判断取代政治部门的决定



六、平等保护、剥夺公权与征收



TikTok在起诉书中,除了诉诸言论自由保护之外,还诉诸平等保护、剥夺公权和征收条款,但TikTok很明白,如果第一修正案都不能保护它,平等保护、剥夺公权和征收条款更不能保护它,因为法院在审查一部法律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剥夺公权和征收条款时,通常只适用合理审查或中度审查,基本上不会适用严格审查。因此结果可想而知了,《TikTok法》都能通过第一修正案的严格审查,更不用说平等保护、剥夺公权和征收条款了,不过我们还是要简单解释一下为什么?


先来说平等保护,在平等保护的挑战中,关键问题始终是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政府利益,并且这种差别对待是否适当地促进了该利益。标准已经从迫切的政府利益降低到适当的政府利益,从量身定制的降低到适当地



TikTok提出,TikTok是唯一在《TikTok法》中被点名的公司,而未来可能受到该法案一般适用条款限制的公司则没有被具体列出,《TikTok法》歧视对待TikTok。而政府认为,TikTok获得的程序保障比适用一般条款的公司更多,TikTok与行政部门进行了长期谈判,其中包括多次会议和若干提案。此外,TikTok还得到了国会的个别审议。相比之下,根据一般适用条款,行政部门在要求一家公司切断与敌手国家的联系之前,仅需向公众发布公开通知并向国会提交公开报告。简言之,TikTok是被差别对待了,但这种差别对待是建立在更多程序保障之上的,因此并未侵犯TikTok依法享有的平等保护权。



巡回法院认为,仅仅点名一家公司并不必然违反平等保护,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政府利益,并通过所涉差别待遇得到了合理推进。在本案中,政府通过提出涉及TikTok平台的两项国家安全风险为该法案提供了正当理由,通过在法案中直接将TikTok单独列出来,确保了与TikTok相关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解决,《TikTok法》不违反平等保护。



再来说说剥夺公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三项规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这项规定的前半句被视为美国宪法中的禁止剥夺公权条款。一项法律是否违反剥夺公权条款,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针对特定对象,(2)施加惩罚。



政府主张剥夺公权条款仅适用于公民不适用于公司,但巡回法院驳回了政府主张,认为之前有过适用公司的先例,因此法院假定但不裁定该条款适用于公司,这一点和前面讲过的适用严格审查一样,即按照对TikTok最有利的情况适用。《TikTok法》显然是针对特定对象”TikTok的,于是问题的核心就是施加惩罚了。



巡回法院认为,《TikTok法》的目标是限制中国政府通过数据收集和隐秘操控信息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而不是要惩罚TikTok换句话说,政府试图应对TikTok带来的风险,反映了一种面向未来的预防性目标,而非面向过去的惩罚性目的。《TikTok法》只是要求TikTok进行剥离,TikTok只要完成剥离就可以在美国市场照常运行,毫无疑问结构性分离显然并非毫无成本,但也远未达到传统上被视为违法剥夺公权的那种程度,因此《TikTok法》不构成对TikTok的惩罚,不违反禁止剥夺公权条款。



最后看看征收,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做公用。最高法院在过去的判决中认为有两种情况构成直接性征收:(1)政府要求所有者承受对其财产的物理侵入,(2)一项法律完全剥夺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所有经济上有益的使用TikTok提出的主张属于第二种情况,但仍需判断《TikTok法》是否完全剥夺了TikTok对其财产的使用?



巡回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该法案与被指称的价值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间接,因为法案在任何禁令生效之前(或之后)授权了一个符合条件的剥离选项。这使TikTok有多种选择,不至于完全丧失经济利益TikTok并未因为《TikTok法》而丧失可以出售的资产,这些资产除了推荐引擎之外,还包括其代码库、大量用户群、品牌价值和商誉,以及TikTok拥有的其他财产。至于因中国政府的出口管制使TikTok无法剥离,那不是《TikTok法》的问题。因此《TikTok法》并没有完全剥夺TikTok对其财产的利益,不违反不得将私有财产充做公用的宪法规定。



七、最高法院的可能态度



或许是因为意识到很难再在平等保护、剥夺公权与征收条款上提出进一步的主张,TikTok在申请最高法院复审时只提言论自由,已经不再提这三项主张了。最高法院在《准予调卷令》中也非常明确地讲:各方被指示就以下问题提交书面陈述并进行辩论:针对申请人适用的《保护美国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案》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只审理言论自由问题。



最高法院在复审时如何界定案件的核心问题将至关重要,如果像巡回法院那样,一上来就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对TikTok平台的控制,那么将对TikTok非常不利。因为这个控制是个可能性问题,最终只能依赖于政府对可能性判断,而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法院通常又要尊重政府的判断,尤其是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共同做出的判断。



如果遵循Moody v. NetChoice案,最高法院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是《TikTok法》是否侵犯了平台的内容管理权,那么将是对TikTok有利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会重点审查替代性方案是否能否消除国家安全担忧,毕竟政府主张的国家安全危机还只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最高法院要审查替代性措施是否可以将中国政府操控TikTok平台内容的可能性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不过,最高法院可能不会像巡回法院那样明确表态案件的核心问题,毕竟与Moody v. NetChoice案不同的地方是,TikTok涉及到外国所有权问题,这对最高法院来讲同样是一个非常棘手又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在Moody v. NetChoice案的协同意见中,巴雷特大法官(Justice Barrett)非常隐晦地提出了TikTok案涉及到的复杂问题: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的外国所有权及其对内容审核决策的控制,可能会影响覆盖这些决策的法律是否触发第一修正案的审查。如果平台的国外公司领导层决定了关于平台将传播哪些观点和内容的政策,该如何判断?如果这家公司雇用了美国人来开发和实施内容审核算法,但这些算法是根据外国管理人员的指示操作的,这又是否有影响?在将第一修正案适用于某些平台时,法院可能需要面对这些问题。巴雷特认为,最高法院不可能全面地解决所有这些问题,分析必然会非常依赖具体事实,并且肯定会因功能和平台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只能就事论事地一案一议,这倒是非常符合普通法传统,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作者: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徐思凡

131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3 23:39: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新闻法》闯关受阻:谁在阻挡媒体记者的护身符


近日,原本于今年1月在美国国会众议院获得两党议员一致通过的《新闻法》在参议院未能通过,原因是共和党参议员汤姆·科顿(Tom Cotton)的反对。


法案背景与初衷

《新闻法》全称《防止国家不当监控新闻记者法案》(Protect Reporters from Exploitative State Spying (PRESS) Act),于20236月由民主党联邦众议员杰米·拉斯金(Jamie Raskin)和共和党众议员凯文·基利(Kevin Kiley)发起。此外,三位参议员罗恩·怀登(Ron Wyden)、迪克·德宾(Dick Durbin)和迈克·(Mike Lee)也提出了《新闻法》的配套提案。在20239月在参议院发起此法案的还有共和党人、资深参议员林赛·格雷厄姆(Lindsey Graham)


该法案旨在保护记者免受政府不必要的监视,确保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新闻自由。它明确禁止联邦政府及电信公司(如电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未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强迫披露记者受保护的信息。例外情况包括防止恐怖活动或迫在眉睫的暴力威胁。


目前,美国有48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都对新闻记者特权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法案,但各州的保护措施差别很大。目前尚无联邦级别的保护法,从法律上限制或阻止政府从电话公司、电子邮件提供商和其它第三方秘密获取记者的通讯记录以识别其消息来源。《新闻法》正是为填补这一法律空白,防止政府滥权并保护信息流通的自由,而这一倡议已获得新闻自由组织的广泛支持。


两党分歧与争议


20241月,《新闻法》在众议院获得两党议员的全票通过。然而,美国候任总统特朗普1120日在社交平台Truth Social上明确反对,呼吁共和党否决这个法案1210日,《新闻法》参议员汤姆·科顿在参议院阻止了法案的通过。他说:这个法案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侮辱。此法将把媒体变成一个受保护的阶级,赋予他们其他任何美国公民都无法享受的特权。


法案发起人之一、俄勒冈州的民主党籍联邦参议员罗恩·怀登反驳说:言论自由是我们这个国家如此特别的奠基石。我开过超过一千场讨论集会,大家总是这样或那样的不同意见,但是我们得以行使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能听到不同的声音。


媒体组织的回应

消息传出后,美国各大媒体权益组织纷纷表达失望。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政策主任加布·罗特曼(Gabe Rottman)称之为常识性法案,强调现在是时候推进这一关键保护措施了。


这是一项具有广泛跨党派支持的常识性法案,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的政策主任加布·罗特曼(Gabe Rottman)对美国之音表示,是时候把这个法案推进到最后阶段了。


不过,这并不意味《新闻法》已被判死刑。


美国笔会常务董事哈达尔·哈里斯(Hadar Harris)在其网站发表声明说:自由媒体在美国民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是保护记者工作最重要的时刻。我们继续敦促在年底前将这项保护记者的重要法案纳入任何正在审议的立法中,以确保法案获得通过。


位于纽约的媒体自由基金会主任赛斯·罗特曼(Seth Stern)发表声明说:参议院的民主党人花了一整年的时间来推动这项跨党派法案,现在时间不多了。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舒默需要将《新闻法》纳入法律,无论是将其附加到年底的立法方案中,还是单独提交议会,哪怕这意味着缩短议员的假期。


具体案例凸显法案必要性


近年来,记者因保护消息来源而面临法律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凸显了《新闻法》的紧迫性。最近的一桩官司更可谓是体现《新闻法》重要性的典型案例。


2017年,前福克斯新闻记者凯瑟琳·赫里奇(Catherine Herridge)报道了联邦调查局(FBI)对位于弗吉尼亚州阿灵顿的管理技术大学(University of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以下简称UMT)的创办人华裔美国人陈燕平(Yanping Chen的音译)及其大学与中国军方关系的调查。尽管FBI最终未起诉陈燕平,但相关信息泄露引发法律诉讼。


陈燕平的父亲是中国解放军少将陈彬。她1987年带着女儿由北京来到美国,于1999年取得乔治·华盛顿大学公共政策博士学位,并于2001年入籍。她创立于1998年的这所大学和北京及全球各大学都有伙伴关系,很多校友曾是前美军服役人员。


包括联邦调查局、美国司法部、国防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等在内的多个美国政府部门对UMT领导层和中共的关系进行了多年的调查,FBI还曾在2012年两次高调搜查陈燕平和其先生位于北弗吉尼亚州的寓所。


FBI最终在2016年结束调查,并决定不对陈燕平发起指控。


不过,事情并未就此了结。陈燕平被调查一事的诸多细节,被匿名消息人士提供给了前福克斯新闻记者凯瑟琳·赫里奇(Catherine Herridge)。赫里奇联合其他几位记者在2017年发表了多篇报道,描述了陈燕平以及UMT被调查的来龙去脉,字里行间暗示陈有为中共收集情报和在移民问题上说谎的嫌疑。


陈燕平在2018年将FBI、国防部等执法机构以违反《隐私法》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联邦政府对选择性地向福克斯新闻泄露在FBI调查期间收集的有关她的信息承担责任。之后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两次裁定赫里奇必须透露消息来源,但她拒绝服从,并对法院接下来的藐视法庭裁决提出上诉。


20239月,赫里奇在提供审前宣誓供证(deposition)时,仍拒绝透露2017年报导的消息来源,此举违反了华盛顿特区法官克里斯托弗·库柏(Christopher Cooper)8月下达必须公布消息来源的命令。赫里奇与福克斯新闻曾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新闻自由为由,双双请求法院驳回传票,但被库柏拒绝。


2024229日,赫里奇被判藐视法庭,每天罚款800美元,直到交待消息来源为止。不过,法官库柏同意刑责延缓运行30天,使其有时间提出上诉。


11月中旬,此案再次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口头辩论,三名法官中的两名表现出了不太支持取消赫里奇藐视法庭令的态度。其中,一位法官在评论中表示,任何媒体特权都会引发关于谁有资格成为记者的棘手划线问题:我们现在处于社交媒体时代,大家都躲在推特后面,躲在其他社交媒体后面。你到底在保护谁呢?


参加旁听此次辩论的作家和前记者杰瑞·邓利维(Jerry Dunleavy)在前身推特的社交平台X上为赫里奇鸣冤称:赫里奇因揭露美国政府的无能而受到惩罚。毫无疑问,她的案件对那些想要在揭露腐败时保护消息来源的好记者来说是一个威胁。他断言,上诉法院如何裁决此事,以及特朗普的司法部将采取何种行动,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产生重大影响。


位于弗吉尼亚州的律师泰勒·克里斯汀(Tyler Christians)告诉美国之音,他对来自政府的泄密者一直持有怀疑态度。他说:一些为政府工作的人,可能出于政治目的,或者其他的私人目的,对媒体泄露部分或者有误导性的信息。然后媒体再发表出去,造成影响。他们的身份应该受到完全的保护吗?也许并不该。


克里斯汀补充说:我无意批评这个新闻法案,我只是觉得,如果给泄密者以无限的保护,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达到自己也许并不光明的目的。保护记者的本意是好的,但是事实操作上能不能实现公正就难讲了。


言论自由与法律边界的博弈


2008年,前《今日美国》报(USA Today)记者托尼·路西(Toni Locy)发布报道,披露联邦政府调查陆军科学家史蒂芬·哈特菲尔(Steven Hatfill)2001年的致命炭疽袭击可能有关。哈特菲尔向法庭提起隐私法诉讼,但是路西拒绝提供消息来源,被法官命令支付每天 5,000美元的罚款和律师费。在路西对该藐视法庭令的上诉悬而未决期间,美国政府与哈特菲尔达成了580万美元的和解,结束了藐视法庭之争。和解后不久,司法部最终得出结论,哈特菲尔和炭疽邮件事件无关。


2005年,曾被怀疑是中国间谍的前核武器科学家李文和在长达六年多的诉讼后,就隐私诉讼达成和解,从美国政府和五家新闻机构获得 160 万美元赔偿。台裔美国人李文和指控能源部和司法部向媒体泄露了他被调查的信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这五家新闻机构分别是美联社、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华盛顿邮报和美国广播公司,他们同意向李文和支付 75 万美元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以结束对五名拒绝透露消息来源的记者的藐视法庭诉讼。


这确实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弗吉尼亚州律师克里斯汀对美国之音说,立法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会不会被利用呢?诚然,我们见过许多正直的吹哨人,比如当年揭发美军在伊拉克虐囚那位。他向媒体提供了违法行为的证据,这种人该受到保护。但是如果向媒体泄密只是出于某些人自己的不法动机,那就另说了。


至今仍深陷法律纠纷之中的赫里奇在12月初的一次电视采访中再次强调了她对《新闻法》重要性的观点。


她说:我非常尊重那些向我举报的人。即使在过去几年里,在我被传唤提供消息来源后,他们仍然站了出来。这些人真的相信(政府的)担责问题。这事关民主,这不是左派还是右派的问题,而是对两党的当权者说真话。现在有一些记者,比如我,被控藐视法庭,这已经产生了令人不寒而栗的影响。有记者私下跟我说,我完全支持你,我认为你做得对,坚持对消息来源保密,但这让我在做一些棘手的国家安全和情报方面的报道时很犹豫,因为我不想落得和你一样的下场。我不想最终被控藐视法庭,面临法律和财务上的困境。


赫里奇提到,她现在得到前雇主福克斯新闻的支持,所以尚能坚持,但是很多独立记者或者小媒体的记者,遇到这种事就不一定有同样待遇了,甚至可能会倾家荡产。


这很重要,因为这会限制言论的多样性,而我真诚地相信这才是民主的真正意义。她说。



来源:Countrycat(微博)
编辑:徐思凡

1313#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2 21:34: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法庭文件显示:美国广播公司向特朗普图书馆支付1500万美元以和解诉讼
星期六提交的一份法庭文件显示,美国广播公司(ABC)新闻同意向美国当选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总统图书馆支付1500万美元,以和解其主播乔治·斯蒂芬诺普洛斯(George Stephanopoulos)在节目中就涉及作家吉恩·卡罗尔(E. Jean Carroll)对特朗普提起民事诉讼一事所发表言论引发的诉讼。
今年319日在美国南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指控斯蒂芬诺普洛斯的言论充满恶意,罔顾事实。诉讼书称,这些言论被广泛分发给第三方并被重复。
我们很高兴双方已达成协议,根据法院文件中的条款撤销诉讼,”ABC新闻的发言人在一份声明中说。
该诉讼所及310日对美国众议员南希·梅斯(Nancy Mace)的采访。梅斯是一名共和党人,曾公开表示自己十几岁时遭到强奸。在采访中,斯蒂芬诺普洛斯说,特朗普被认定犯性侵罪,并问她怎么能支持这位候选人。
根据和解协议,ABC新闻必须在星期天(1215)之前在310日采访时附带的网上文章的底部发表一份声明。
根据法庭的文件,声明必须包括美国广播公司新闻和乔治·斯蒂芬诺普洛斯对乔治·斯蒂芬诺普洛斯2024310日在ABC《本星期》节目中对众议员南希·梅斯参访时有关唐纳德·J·特朗普(Donald J. Trump)总统的言论表示遗憾。

来源:VOA
链接:https://www.voachinese.com/a/abc-to-pay-15m-to-trump-library-to-settle-lawsuit-court-documents-show-20241214/7901809.html
编辑:王晨雅

1312#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22:45: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TikTok:乐见美国最高法院最新裁定,相信会认定禁令违宪
TikTok北京时间1219日就此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发布声明称,“我们对最高法院今天的裁定感到高兴。我们相信法院会认定TikTok禁令违宪”。当地时间1218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将就禁止TikTok在美国运营的法案再次进行讨论。美国最高法院将于110日就此案进行辩论,允许法院在法律119日生效前对该问题作出裁决。

来源:财联社(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1311#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5 22:16: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ABC新闻支付1500万美元与特朗普达成和解
12月15日消息,根据法庭文件,美国广播公司新闻网(ABC News)将支付1500万美元(约6675万令吉)的和解金,以解决美国候任总统特朗普提起的诽谤诉讼。


特朗普和ABC新闻主持人

法新社报导,该诉讼起因于首席主持人斯蒂芬诺普洛斯在节目中的言论。他在3月与美国众议员梅斯的一次访谈中表示,特朗普被认定为“犯有强奸罪”。
根据当地时间周六提交的法庭文件,和解条款要求ABC新闻,向一个专门为特朗普设立“总统基金会和博物馆”的基金,捐款1500万美元。
该新闻机构和斯蒂芬诺普洛斯还将发表公开道歉,表示他们“对在上述访谈中发表的关于特朗普的言论感到后悔”。同时,ABC新闻还将额外支付100万美元的律师费。
此次和解标志著特朗普自11月5日赢得总统大选以来,在法律上取得的最新胜利。
上月,美国上诉法院批准撤销对特朗普离职时,涉嫌不当处理机密文件的指控。
美国特别检察官史密斯也暂停了特朗普试图颠覆2020年大选结果的联邦案件。
至于特朗普在封口费案中于5月被判有罪,这是针对他的唯一一宗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指控,而法官梅尔尚已无限期推迟宣判。

声明:取材网络,谨慎辨别
来源:网易云
链接:ABC新闻支付1500万美元与特朗普达成和解|总统大选|唐纳·川普|总统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_网易订阅
编辑: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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