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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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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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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8 15:15: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一省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被查
来源丨综合自政事儿、青海在线网
据青海省纪委监委10月16日消息:青海省委宣传部原副部长、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原局长卢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卢彦,男,撒拉族,1969年11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他曾任青海日报社总编室主任、西海商报主编,青海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青海省记协主席等。


据公开资料显示,卢彦在2023年9月8日青海省广电局举办的“勇担文化新使命,讲好新时代青海故事”重点纪录片专场推介活动中,曾致欢迎辞,他表示此次推介活动既是青海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重磅成果展示,也是青海自然之美、文化底蕴的多维表达,更是繁荣青海省纪录片精品创作、登“高原”攀“高峰”的新起点。

2023年5月25日至26日,全省“扫黄打非”业务骨干培训班在西宁举办,卢彦出席开班式并动员讲话,对参训人员提出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本领等要求。
2022年8月8日,“走进大美青海——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国重点网络媒体青海行集中采访活动启动,卢彦在启动仪式上致辞,介绍了青海的生态地位以及青海人民为生态保护所做的努力,希望网络媒体朋友们能把在青海了解和采访到的情况及时传播出去。
2022年1月24日下午,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七次会议第二场新闻发布会在西宁举行,卢彦作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秘书处宣传组副组长主持发布会。
来源:传媒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Xmm_gbNI1b4OmAYftIs8A
编辑:程正元


1302#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8 16:16: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来源:微信分享
编辑:程正元
1303#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3 19:55:10 | 只看该作者
马上评丨举报区长“强占人妻”,举报者姓名应被公示吗?

【名誉权】

南宁市纪委监委通报的截图

近日,一则男子实名举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举报直指区长“强占人妻”,并声称自己目睹了妻子与对方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10月22日晚,南宁市纪委监委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陆某某(原文为全名)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通报只有这一句,却公示了举报者全名,而没有提到被举报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当地纪委监委的这一表述,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网民留言表示:“为什么要把举报者的名字公布出来?”“当事人实名举报,是为了方便纪委监委找到举报人,但是公布举报人名字,这就不太对了。”

公民举报当地行政主官事关党纪国法,事关领导干部的廉洁性,事关公共利益,纪委监委应及时作出回应,满足了公众知情权,值得点赞。但是,是不是应该公示举报人的姓名呢——哪怕当事人已在网上实名举报?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事实上,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实施严格保密,是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通行的工作规则,也是基本程序正义规则。因为在事件尚未完成调查、正式定性之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可能会使其面临不必要的舆论压力,可能影响调查的顺利开展。

特别是考虑到,公开声称“妻子出轨”且涉嫌的出轨对象还是妻子的领导,是一件耻感十足的事,举报者再被职能部门公开真实姓名,可能让其受到更大的压力。这甚至可能形成“寒蝉效应”,让潜在举报人因为担心被曝光、被“凝视”而踟蹰犹豫,结果是放纵了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

哪怕是举报人主动选择在网上实名举报,但举报内容的传播范围,和作为纪检监察部门的公开通报所能触达的范围,也是有明显区别的。而且,纪检监察的工作纪律、职业伦理要求也应该比普通的举报更高。这或许是公告引发争议的原因所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所以,区长被举报与女下属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一旦查实,就绝不是什么“桃色新闻”“风流韵事”,而是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生活纪律。

“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举报者要对举报内容负责,不能诬告陷害,领导干部也要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举报渠道应该通畅,处理过程应该阳光,要把注意力放在调查处理上,而不是让举报人被不合理地曝光和“凝视”。

责任编辑:陈才

校对:张亮亮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李梦瑶




130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 12:45: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这部法律明起施行!与新闻媒体关系密切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与新闻媒体关系密切——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信息发布、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十分重要。特别是在网络社会,公众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幅提升,对虚假信息的容忍度显著降低。
正所谓 大路不通,小道必兴。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信息发布不及时、采访报道跟不上、舆论监督不到位,就会给各种虚假信息甚至谎言谣言大开方便之门,甚至让有关政府部门陷入塔西佗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提供了法律保障,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媒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共同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来源:中国记协(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1305#
 楼主| 发表于 2024-11-4 19:38: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王才亮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曾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我认为这个数学竞赛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随便找一个公权力违法案件都比这个严重的多,比如强拆、“远洋捕捞”、抓捕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律师……等等。
       媒体这次大张旗鼓的关心这个事情,难道不是另一种恃强凌弱吗?当下,当事的学生姜萍肯定是压力山大,但她还是未成年人,需要人们的关心、鼓励。在这里我要说一句:
       挺住,孩子!路还长着呢。
       我也希望在处理这些事件的时候,要有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当官媒把这个事情称为“姜萍事件”的时候,就已经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附《未成年保护法》相关的条文: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来源:北京事才良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编辑:李佳


1306#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起诉CBS索赔100亿,选举临近的媒体博弈为何如此激烈?
在离2024年美国大选仅剩几天之际,前总统特朗普的法律挑衅再度吸引了媒体和公众的注意。他近日在得克萨斯州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要求赔偿高达100亿美元,理由是他认为CBS在处理副总统哈里斯的采访时进行了“欺骗人行为”,旨在干扰即将到来的大选。这一事件不仅是对媒体和言论自由的新挑战,更在更宽广的政治背景下揭示了特朗普如何利用法律工具强化其选民基础以及与媒体之间紧张关系的复杂性。
事件背景:媒体与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
随着选举日的临近,政治竞选活动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力军,传统上在政治对话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伴随社交媒体的崛起和信息环境的复杂化,传统媒体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突然间,媒体被视作特定政治阵营的帮凶或敌人。因此,在这一背景下,特朗普对CBS的控诉不仅是个案,更深刻反映了整个社会对媒体公正性和透明度的质疑。
特朗普的诉讼:法律背后的政治动机
从特朗普的诉讼内容来看,他的律师团队声称CBS在展示哈里斯的采访片段时,有选择性地剪辑了内容,以误导观众形成对副总统及其政策的消极印象。这一指控在特朗普的支持者中引起了共鸣,他们认为这是又一起“大媒体试图操控公正选举”的例证。
这一诉讼恰逢选举临近,特朗普的举动显然是意图 galvanize 他的选民,利用该事件来进一步巩固他在保守派中的领导地位。特别是在对媒体的不信任已成为许多选民共鸣的情感标志时,特朗普再次在这一波浪潮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他的竞选活动中经常将“假新闻”作为攻击对手和引起选民注意的主打策略,这一诉讼无疑是在继续这一传统。
CBS的回应与言论自由的辩护
CBS则对特朗普的指控坚决反驳,称其“毫无根据”。该媒体强调,作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公民,他们有权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而所作的任何编辑都是在职业标准下执行的。
在这一背景下,CBS不仅捍卫了其编辑自由与新闻报道的权利,同时也是在与特朗普及其团队所构建的反媒体叙事相抗衡。此种对立不单是个人对媒体的推翻,反映的是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过载时代,传统媒体如何调整其立场以在政治敏感性日益升高的环境中继续维持自己权威性的斗争。
选民结构与民意调查的影响
在选民层面,该事件也产生了可能的影响。根据最近的民调,特朗普在共和党选民中的支持率依然强劲,但他所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小觑。哈里斯的言论被解读为抽象和模糊,也许会让一些选民动摇他们的支持。但是,特朗普的诉讼和相关舞台剧效果会如何反转或推动选民行为,仍然难以预测。
一方面,特朗普的支持者可能会将此视为对抗“精英”和媒体的象征,从而更激进地投票支持他;而另一方面,反对特朗普的选民可能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恰恰反映了他在面对法律和道德问题时的羞辱和不当。
媒体在选举中的角色与责任
此次诉讼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媒体在选举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思考。媒体的这一行为不仅仅是选择了哪种叙事来报道政治,更是体现了它能够影响政治认知和选民决策的能力。特定的报道方式能够在关键时刻塑造国家的舆论风向,直接影响选举结果。
在特朗普控告CBS的过程中,媒体究竟有多大的自主权,是否会因外部压力而改变内容呈现的方式,都是值得关注的议题。更何况,在信息泛滥的年代,如何维持新闻的客观性、不偏不倚,对消费者和平台而言都是一大挑战。
法律与选举:未来的趋势
在以后的选举中,特朗普或许不会是唯一采取法律行动的政治人物。政治变革和选举周期将不断催生出新的诉讼与法律问题。因此,更加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新的法律框架,使媒体能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合理运行,有效地维护新闻自由与公正,同时避免被滥用作为政治工具或武器。
总之,特朗普起诉CBS的事件不仅是一次媒体与政治之间的较量,更是在进一步探讨媒体在现代民主中的角色及其应对变化中受到挑战的权利。这场关于信息传播与政治权力的斗争,注定会对未来的美国政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各方如何在接下来的选举中把握这一动态,将是值得我们密切关注的发展。
来源:搜狐网
编辑:李佳

1307#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非法收集用户敏感信息,Meta被韩国处以超216亿韩元罚款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赵振】韩联社5日报道称,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召开了第18次全体会议,决定对违反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美国互联网公司Meta处以超216亿韩元(约合1.11亿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7月至2022年3月,Meta从旗下社交平台脸书“个人简介”这一功能收集了近98万名韩国用户的宗教观、政治观、性取向等敏感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个人思想及信仰、政治见解、性生活等的信息均被列为应得到严密保护的敏感信息,原则上禁止加以处理。但经过调查,Meta向不少广告商提供了未经许可的个人敏感信息,且有约4000家广告商将其应用于商业。
据韩国《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有调查人员披露:“Meta会专门在脸书的个人档案部分设置问题,让用户填写自己的宗教和政治观点,再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投放与敏感信息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广告。”除此之外,Meta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用户阅览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的权利。针对已停用或处于未激活状态的网站,Meta也未采取删除或关闭等安全措施,导致10名韩国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据报道,虽然Meta曾在2021年8月中断了在“个人简介”功能中收集敏感信息的行为,并于2022年3月主动废除了与敏感信息有关的广告,但PIPC还是确认了其违法事实并处以罚款。这也是Meta继2020年起第五次因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被韩国罚款,累计缴纳的罚款额约达730亿韩元。
来源:搜狐网
编辑:李佳

1308#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纽约市党委怎么控制《纽约时报》?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交。

美国驻华使馆一等秘书、后来的新闻参赞JohnThomson(中文名唐占晞),负责两国的文化交流工作。

是年年初,唐占晞负责落实美国的“国际访问计划”,即每年选几十个中国人到美国访问,包括媒体、教育等方面的人士。

第一批,唐占晞邀请了北京五家颇有影响的媒体的国际新闻编辑,其中一站是纽约。他看事先在北京问这些受邀的编辑:“你们到纽约想看什么?”

编辑们左右相看,确定由一位稍微年长者发言。他非常郑重地说:“我们到纽约去,最主要是想了解纽约市党委怎么控制《纽约时报》。”

唐占晞后来以美国加州大学北京中心主任身份,接受了中青报记者的采访时回忆:“我当时告诉他们,美国有两大党,但《纽约时报》不属于任何一个党,跟政府没有关系。但他们不相信,一脸疑虑。”

这段现在看似荒诞可笑的旧闻,却真实地反映出,经历长期闭塞之后的国人对西方国家的无知,达到难以置信的程度。

其实,类似场景还有不少。比如改革开放初期,由中国政府派遣到欧美留学的部分中国学生,由于出国前长期受到的政治教育,与出国后的见闻截然不同,结果相当多数人选择滞留不归。

此次北京五大媒体访美之前,《纽约时报》恰好经历过两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诉讼。两次诉讼,都涉及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诉讼,是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声援马丁·路德·金”的广告,描述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

由于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失实。事后,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纽约时报》,初审判处《纽约时报》和四名牧师赔偿沙利文50万美元。

1962年8月30日,二审维持原判。两次失利后,几乎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复审此案。

1964年3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这是在联邦法庭上首次将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应用于州诽谤法。

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热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这段话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判决宣布:在美国,针对政府官员的言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美国不存在诽谤政府罪;批评政府和批评官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

第二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诉讼,是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

1967年,尼克松政府时期的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为了检讨陷入泥潭的越南战争的教训,命人组织了一个“越战历史专题组”,通过两年多努力,收集汇集成7000多页的绝密研究报道,亦称“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3月中旬,《纽约时报》获得了这些文件的复印件。为了揭露美国政府在越南战争问题上对美国人民的欺骗行为,决定以连载形式公布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

6月16日,尼克松政府以触犯联邦反间谍法为由,将《纽约时报》告到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下达了禁止时报进一步发表文件的临时判令。

《纽约时报》遭遇禁言,《华盛顿邮报》则接力连载这些文件。尼克松政府又把《华盛顿邮报》告到法院。之后,又有更多媒体冒险相继刊登“五角大楼文件”。

与此同时,6月25日,《纽约时报》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败诉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1971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支持《纽约时报》。布莱克大法官执笔、道格拉斯大法官加入的法律意见指出:“政府审查报刊的权力已被废除,所以报刊将永远保持对政府进行谴责的自由。‘安全’这个词是广泛而含糊的概念,不应被用来废除体现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法。”

“五角大楼文件案”之后,十分恼火的尼克松总统,建立了一个调查泄密的专门机构,“管子工小组”。

在次年的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尼克松的竞选班子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这就是著名的“水门事件”。

《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穷追不舍,通过与代号为“深喉”的联邦调查局领导秘密接头,找到一些重要线索,最终促使尼克松总统辞职,由此开创美国新闻报道的新时代。

这个案件经典地体现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和权威:没有一兵一卒、手无缚鸡之力的9位老人竟有权对美国总统——世界最强军队的总司令下达命令。
来源:法经网(公众号)
编辑:李佳

1309#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9: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平台“搜索提示”功能生成负面词侵权吗?法院:超出审核义务


1111日,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法院)官方公众号消息,当日该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一起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


原告是一家新能源公司,一网友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十余篇针对原告的文章、视频,指责该公司**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等,被告上法庭。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网友其中一篇文章所在页面下端的搜索部分包含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涉案文章、视频的网络发布平台也一同被诉。


法院认为,利用特定算法处理生成的搜索提示结果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是否有人工参与、平台审核技术能力等判定。该案中,要求平台一一事先审核搜索提示词不具有可行性,且平台有效回应了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完成了举证责任,其提供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不侵犯原告名誉权。另外,被告网友因言论用词不当,超出了一般批评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吐槽超出合理范围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此案基本案情为,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系一家从事开发、设计、建设、智能运维和专业咨询服务的新能源公司,被告一夏某某在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十余篇涉案文章、视频,含有如**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等被诉侵犯名誉权的内容。其中一篇文章所在页面下端的搜索部分包含骗局等搜索提示词;在该平台搜索框中输入原告名称,也会出现骗局”“被骗等搜索提示词。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一夏某某发布的涉案文章、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在被告一涉案侵权内容中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搜索”“**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条,系明知被告一侵权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传播范围和侵权影响,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被告一夏某某辩称,其此前并不熟悉原告,涉案文章、视频内容涉及的是原告的代理商,而非原告公司,原告并非适格主体。此外,涉案文章、视频发布后,原告经营状况良好、营收持续增长,可见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被告一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则辩称,被告一发布的涉案文章下方搜索部分中的搜索提示词条,系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的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该算法运行本身并无实质性的侵权目的,并非由平台主动发起,无人工参与审核,平台并不会因此盈利。此外,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众通常会对品牌和相关企业主体作整体性评价,不会对其企业经营主体与经销商等加以区分,因此企业的名誉与品牌商誉紧密相关,可能因品牌商誉受损而受到相应损害。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主张名誉权侵权。


同时,从原告的澄清声明可以看出,双方争论表明被告一所述事实有属实之处,并非完全的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然而在事实陈述外,被告一还做出了有失偏颇的意见表达,超出了一般批评的范围,系侮辱性、贬损性言论,降低了原告产品和服务在行业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针对被告一发布于被告二平台的涉案侵权内容,原告没有作出有效通知,被告二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不侵犯名誉权


平台提供的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等系常见的服务内容,能够有效帮助用户明确、补全、扩展搜索目标及范围,提升搜索服务效率和体验。那么,平台是否有义务对算法生成的搜索提示词进行事先审核?当相关算法结果涉嫌侵权时,平台又该如何进行解释说明?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从三方面对该案进行分析。


首先,涉案搜索提示系被告二利用算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被告二并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是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鉴于庞大的用户量、搜索量,以及搜索提示词即时性、动态变化、海量性特点,要求被告二一一事先审核搜索提示词是否侵权不具有在合理成本内技术上实现的可行性;且被诉侵权内容是否侵权,需要算法对更高阶语义的理解,要求被告二事前验证审核超出当前技术发展的水平,属于不当扩张被告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其次,搜索提示服务目的在于优化用户搜索体验及内容获取体验,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再者,被告二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已采取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后义务,并无过错或扩大损害的侵权情形。


事实上,在平台应如何就算法推荐服务作出说明方面,早有相关规定。


20219月,国家网信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将透明可释作为算法应用的基本原则,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合理、有效地公开算法基本原理、优化目标、决策标准等信息,做好算法结果解释。20223月起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则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解释义务。


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算法解释义务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分担及算法结果的释明程度。该案中,被告二有效回应了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可以视为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因此,被告二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结合上述分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夏某某向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4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该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第二届北京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李文超介绍,此案是首例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解释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这一义务并无先例。法院应平衡好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解释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适度和比例原则,既要引导平台积极采取预防算法侵权的技术措施,又要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晓春在评论此案时表示,算法解释和透明度原则,是国内外算法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制度和实践中已有体现,但基于具体应用场景的规则建构还尚待完善。该案判决为算法解释和透明度原则提供了司法场景下的重要范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原作者:樊文扬
来源:隐私护卫队(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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