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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每日一怼(1212) 共同gòngtóng 发起 fāqǐn (一) 2022年1月5日《长江日报》第11版刊登文章《〈天眼工程〉权威揭秘“中国天眼”》。文中写道:“彭勃,1994年共同发起、提出和发展FAST中国概念,1998年任FAST项目委员会主任,2005年任FAST实验室主任,2008年任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FAST工程副经理,2018年任中国科学院FAST重点实验室主任、贵州射电天文台台长,挂职贵州省科技厅副厅长。”这段文字中的“共同”和“发起”两个词使用有误。 先看“共同”。“共同”是一个兼类词,作形容词用时表示大家都有的,彼此都有份的,如“共同财产”;作副词用时通常用来修饰动词或动词性话语,表示一起做某事,如“共同学习”。当“共同”作副词用时,要求它所修饰的动词,其行为主体不能是单个的,而是应该表现为最少两个。句中的“共同”,修饰“发起”“提出”“发展”三个动词(其中“发起”使用有误,下文另议),但行为主体只有“彭勃”一个人,这使“共同”的使用失去了支撑。 再看“发起”。“发起”可指倡议做某件事情,“发起”的指向对象通常要求是某件事情,如“发起学雷锋活动”。句中的“发起”与另两个动词“提出”和“发展”并列在一起,与“FAST中国概念”搭配。但是“FAST中国概念”可以接受“提出”和“发展”的支配,却不能接受“发起”的支配,“发起”不合使用。 对于“共同”的修改,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FAST中国概念”是“彭勃”一个人“提出”并“发展”的,则应把“共同”删去。如果“FAST中国概念”是“彭勃”和其他人一起“提出”并“发展”的,则应在“共同”前以适当形式加上相关内容,如“和他人”之类的话语,给“共同”的使用建立起支撑。至于“发起”,则应删去(包括原句中“发起”后的顿号也应删去)。 (二) 2021年3月19日《新民晚报》第23版刊登文章《居住权制度的“温情保障”》。文中有一句话写道:“父亲老奚和儿子小奚共同共有一套房屋,由老奚与小奚继母阿芬婚后居住。”这句话中的“共同”一词使用有误。 句中的“共同”修饰“共有”,但“共有”意为共同占有或享有,这个词自身已经含有共同的意思,再在“共有”前面加上修饰语“共同”,反而造成了语意的重复,是不足取的。 可以把“共同”删去。如果保留“共同”,则需要把后面的“共有”改为“拥有”之类的词,消除“共有”和“共同”使用在一起所产生的语意重复因素。 编辑:李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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