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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行政管理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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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发表于 2026-7-24 21:33: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记协撤销王仁海长江韬奋奖获奖资格[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7月24日
10:06[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南广播电视台原党组书记、台长,河南广电传媒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仁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color=rgba(0, 0, 0, 0.9)]当天11:26,中国记协发布公告:根据《长江韬奋奖评选办法》规定,现撤销第18届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获奖者王仁海的获奖资格。 资料显示,王仁海,1966年5月出生,早年在河南省广播电视厅工作,后到河南电视台工作,担任过河南电视台副台长,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河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河南广播电视台总编辑。长江韬奋奖是经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最高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主办。2010年至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20名获奖者。
2024年11月8日,第34届中国新闻奖、第18届长江韬奋奖颁奖报告会在北京举行。王仁海作为第18届长江韬奋奖获奖代表,做了题为《用改变守住不变》的交流发言。[color=rgba(0, 0, 0, 0.9)]此前也有多名长江韬奋奖获奖者被取消获奖资格。

来源:长江朱建华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GiVOwfp7V3Mu2gLrjO8TQ
编辑:陈梓函



1252#
发表于 2026-7-24 21:37: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河南广播电视台原党组书记、台长,河南广电传媒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仁海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color=rgba(0, 0, 0, 0.9)]
     
河南广播电视台原党组书记、台长,河南广电传媒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仁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清风中原
编辑:陈梓函

1253#
发表于 2026-7-25 21:02: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罕见!中国记协一天撤销两名长江韬奋奖获奖资格(蔡赴朝、王仁海)[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今天(7月24日),中国记协一天撤销了两名
长江韬奋奖的获奖资格,罕见啊!
长江韬奋奖,是经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最高奖!近年来,已累计有7名长江韬奋奖获得者被撤销了获奖资格。[color=rgba(0, 0, 0, 0.9)]今天上午
10时06分[color=rgba(0, 0, 0, 0.9)],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color=rgba(0, 0, 0, 0.9)]河南广播电视台原党组书记、台长,河南广电传媒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仁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1时26分,[color=rgba(0, 0, 0, 0.9)]中国记协就发布公告,撤销第18届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获奖者王仁海的获奖资格。相关阅读:[color=var(--weui-LINK)]中国记协撤销王仁海长江韬奋奖获奖资格[color=rgba(0, 0, 0, 0.9)]晚上8时12分,中国记协再次公告:根据《长江韬奋奖评选办法》规定,现撤销第3届长江韬奋奖长江系列获奖者蔡赴朝的获奖资格。[color=rgba(0, 0, 0, 0.9)]7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网站发布消息:[color=rgba(0, 0, 0, 0.9)]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蔡赴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资料显示:蔡赴朝,1951年4月生,北京市人,文学博士,高级记者,1979年12月到1998年6月在北京日报社工作,先后担任工商部记者、工商部副主任、财贸部主任,编委、财贸部主任、总编室主任,副总编辑。后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对外宣传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常务副主任(正局级),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版权局局长,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时任北京日报社副总编辑的蔡赴朝,在第三届范长江新闻奖评选中,榜上有名。
蔡赴朝对总编辑的诠释是有两支笔的记者。一支是蓝笔, 采撷长青的生活之树,讴歌时代主旋律之笔;另一支笔是红笔。 红笔,常用来为记者修改稿件。
1985年,当他成为北京日报最年轻的部主任时,蓝笔没放下;翌年,任最年轻的编委,蓝笔没放下;做了副总编,蓝笔仍然伴他深入基层、深人一线,在领导六个主要采访部门繁重工作在身的情况下,几乎年年有省市级或全国性获奖新闻作品。1994年《京西三记》获北京市“五个一工程”奖;1995年《不了情》获首届中国国际新闻奖,《异国姐妹六十三载伤别离,本报架桥万里相逢喜团圆》获北京市好新闻一等奖;1996年《离市场最近的地方》获北京市经贸好新闻一等奖;1997年《农业是条龙》、《舞起农业这条龙》获北京市农业好新闻特等奖。
长江韬奋奖是经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最高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范长江新闻奖创设于1991年,韬奋新闻奖创设于1993年。2005年,根据中央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精神,合并为长江韬奋奖。2005年至2010年,每年评选一次;2010年至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20名获奖者。其中长江系列10名,主要奖励优秀记者、新闻评论员、新闻节目播音员(主持人);韬奋系列10名,主要奖励新闻编辑、新闻类节目制片人、校对等新闻工作者。
近年来,已累计有7名长江韬奋奖获得者被撤销了获奖资格。根据中国记协发布的公告:
2026-07-24,撤销第3届长江韬奋奖长江系列获奖者蔡赴朝的获奖资格。资料显示,曾任北京日报社副总编辑。
2026-07-24,撤销第18届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获奖者王仁海的获奖资格。资料显示,王仁海,曾任河南广播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
2025-09-24,撤销第12届长江韬奋奖长江系列获奖者苏保伟的获奖资格。资料显示,苏保伟,曾任宁夏日报报业集团摄影部主任。
2024-07-11,撤销第16届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获奖者石大东的获奖资格。资料显示,石大东,曾任郑州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董事长。
2023-10-17,撤销第2届长江韬奋奖长江系列获奖者魏斌的获奖资格。资料显示,魏斌,曾任央视纪录频道总监
2023-09-08,撤销第12届韬奋新闻奖获奖者李建国的获奖资格。资料显示,李建国,曾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
2023-04-17,撤销第6届韬奋新闻奖获奖者张延平的获奖资格。资料显示,张延平,曾任北京青年报社社长兼北青传媒董事长。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摘录: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来源:长江朱建华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hKh2DJuamtsLQOtcpCUYg
编辑:陈梓函


1254#
发表于 2026-7-27 19:43:55 | 只看该作者

从深圳到武汉,前台长王茂亮被查

【案例】
从深圳到武汉,前台长王茂亮被查

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北省委宣传部原常务副部长、湖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湖北长江广电传媒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王茂亮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个人公开履历
1981-1992 加入孝感日报社,历任副总编辑、总编辑;
1992 深圳商报总编室主任、总编辑助理、副总编辑、总编辑、深圳报业集团总编辑;
2005.07 任深圳广电集团党委书记、总裁。
2011-2016 湖北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湖北广播电视总台台长
任中国世纪文旅集团董事长。


来源:观媒
编辑:邓雨轩



1255#
发表于 2026-7-31 13:23: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2026第一批,今起公示






来源:中国记协
编辑:邓雨轩



1256#
发表于 2026-7-31 19:55: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16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已经20267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9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
2026730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导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第十条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著作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著作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以及全国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公示。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二类微短剧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细则应当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
(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八条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十六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三十八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管理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制作微短剧、引进境外微短剧,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在境内拍摄、用于境外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关于备案公示、审核许可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9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编辑:邓雨轩


1257#
发表于 6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广电总局代表团应邀访问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


7月28日至8月1日,应吉尔吉斯斯坦文化信息和青年政策部、俄罗斯数字发展通信与大众传媒部邀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飚率代表团先后赴两国访问。
访吉期间,何飚与吉文化信息和青年政策部副部长萨尔诺戈耶娃、国家广播电视集团副总经理萨乌尔巴耶娃、地区电视台台长阿曼巴耶夫举行工作会谈,推动磋商签署中吉广电视听合作协议。何飚表示,中吉睦邻友好源远流长,两国战略互信持续深化,为广电视听领域合作奠定坚实政治基础。希望双方紧扣两国元首共识,持续推进节目落地播出和人员培训合作,积极拓展人工智能、微短剧等新兴领域交流。萨尔诺戈耶娃高度评价中国广电视听产业发展成就,期待与中方围绕“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绿色能源等共同关注的议题开展联合拍摄,深化技术交流,互鉴发展经验。访问期间,代表团见证了吉国家广播电视集团与中方机构启动“东方时间”节目播出季签约仪式,并重点调研了吉广电视听发展现状、技术设施及中国节目在吉落地播出情况。
访俄期间,何飚与俄罗斯数字发展通信与大众传媒部副部长切尔科索娃共同出席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媒体合作分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举行双边会谈。何飚表示,中俄媒体合作分委会运行二十余年来,持续推动两国媒体合作稳步前行,有力服务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发展。中方将与俄方共同成立内容、技术专项工作小组,围绕中俄教育年等主题,推动实施新闻报道、联合采访、合作制作、青年交流、技术应用、图书出版等领域重点合作项目。切尔科索娃表示,俄中媒体交往密切、合作成果丰硕,今年适逢俄中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建立30周年,俄方愿以此为契机,推动两国媒体全方位合作迈上新台阶。
代表团还参访了全俄国家广播电视公司、红线电视台、俄罗斯社交媒体平台VK等,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在参访红线电视台期间,俄罗斯共产党主席久加诺夫高度评价红线电视台“中国时间”项目,认为它是增进俄中人民友谊、展示真实立体全面中国的重要窗口,希望双方深化合作,进一步增加中国节目播出时长,向俄罗斯观众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密码。访问期间,中俄双方共同启动了中俄短视频和微短剧大赛,代表团就俄罗斯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及社交媒体发展情况,以及中国节目在俄落地播出效果进行了调研。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编辑:邓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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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9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源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16号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7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
2026年7月30日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导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第八条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第十条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著作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著作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以及全国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公示。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二类微短剧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细则应当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
(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八条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十六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三十八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管理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制作微短剧、引进境外微短剧,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在境内拍摄、用于境外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关于备案公示、审核许可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传媒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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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昕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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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4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山东法制报》更名为《山东法治报》


四十四年磨一剑一字之变践初心
本报今起更名《山东法治报》
《山东法治报》编辑部
2026年8月1日,《山东法制报》正式更名为《山东法治报》。从“制”到“治”,一字之变,意义深远,折射的是中国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时代跨越,是从法律体系不断完备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全面跃升。
这不只是一张报纸名称的更改,更是一份主流法治专业媒体对时代潮流的深刻回应,是对自身使命的重新校准。更名,不是告别,而是起航,以更成熟的姿态、更深远的目光,回归法治精神的本质。
1982年7月1日,《山东法制报》在齐鲁大地上创刊。彼时,中国法治建设方兴未艾,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法治的种子在改革开放春风中汲取着时代养分,在实践的沃土上蓬勃生长。我们应运而生,成为这段波澜壮阔历程的同行者。
岁月弥坚,硕果累累。《山东法治报》在齐鲁法治这片沃土的滋养下,已然长成参天大树。综合实力始终位居全国法治类媒体前列,曾多次荣获“全国法治报十佳”“全国地方法治报样板报”“全省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省直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发行量长期稳居全国同类报纸前列。
我们正加快媒体系统性变革,依托大众报业集团强大的融媒矩阵优势,实现媒体深度融合,报、网、端、微、屏,全面发力,文、图、视频、直播、微短剧、微电影、AI产品,全线上阵,努力打造极具特色的专业法治类平台。这既是一代代法治报人砥砺奋进的见证,更是山东法治进程不断深化的生动注脚。
我们是法治的见证者,以笔墨记录中国乃至山东法治建设的铿锵步伐;我们是法治的守护者,以舆论监督捍卫公平正义的坚实底线。从“见证者”到“守护者”,从“记录时代”到“推动时代”,这是我们对自己职责使命的重新定义,更是对法治信仰的郑重宣誓。
四十四年来,我们见证了中国立法从粗疏到精密,执法从刚性到文明,司法从专业到透明,守法从号召到自觉。我们记录了“法制”体系的枝繁叶茂,也参与着“法治”生态的涵养生成。而我们,始终站在历史的潮头,以铅字为碑,以版面为证,忠实镌刻着每一段进程。
四十四年来,我们更是山东法治建设最忠实的记录者和实践者。从司法体制改革到政策调整的顶层设计,从大案要案追踪到法律维权监督,我们法治新闻人以笔墨为尺,丈量着齐鲁大地法治建设的每一步足迹。深入基层一线,挖掘鲜活案例;面向社会、贴近读者,呼唤公平与正义。一代代法治报人用理性与良知确立了独特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今日之山东,法治早已不是制度的简单叠加,而是治理能力的系统重塑,是城市品质的核心要素,是百姓安全感的坚实屏障。法治山东建设成果斐然,地方立法科学精准化、依法行政制度化、社会治理精细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涉外法治保障国际化——每一项成就,都标志着山东法治从“制度构建”向“效能释放”的崭新跨越。
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大力宣传全面依法治国为己任,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深耕专业内容,讲好山东法治精彩故事;深化政媒协同,凝聚山东法治宣传强大合力,努力打造具有辨识度的法治宣传品牌;推进媒体深度融合,构建全媒传播崭新格局,自觉履行媒体社会责任,为不断发展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添砖加瓦。
四十四年薪火相传,今朝更名再赴新程。站上新起点的《山东法治报》,沿着法制到法治的脉络,回首过往,打量未来,我们壮怀激烈。而今,我们重装上阵,在法治的盛夏时节重新起笔,开启一场向着更高处的奔赴!
我们定当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以奋斗回应时代,以实绩标注忠诚,为新时代政法舆论阵地建设注入强劲新动能,在法治山东建设的宏伟画卷上续写属于《山东法治报》的荣光与梦想!
致读者
让法治声音触达更远的地方
亲爱的读者朋友:
今天,当您打开这份报纸时,会发现一个细微却深刻的变化——“山东法制报”正式更名为“山东法治报”。从“刀制”到“水治”,变的是名称,不变的是我们与您相伴四十四年的初心。更名,是对时代的回应,更是对未来的承诺。站在新的起点,我们深知:名字的改变只是开始,能力的跃升才是根本。如何以更高质量的办报实践回馈读者的厚爱,是我们此刻最迫切的思考。
内容深耕
“信息提供”走向“价值引领”
着力实现三个转变:
“报道案件”转向“阐释规则”。法治新闻不止于呈现冲突与结果,更应揭示案件背后的法理逻辑与社会意义。加强法律政策的深度解读,帮助读者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让每一篇报道都成为法治精神的生动教材。
“静态宣传”转向“动态治理”。法制时代的报道侧重于制度介绍的“静态呈现”,法治时代的报道则应聚焦治理实践的“动态过程”。把镜头更多对准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探索、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实践、公共法律服务的可感可及,让读者看到法治如何在具体生活中落地生根。
“单向传播”转向“多维服务”。“读者法治信箱”“以案说法·读者来稿”“您身边的法律顾问”等互动栏目,定期收集读者关心的法律难题,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答疑解惑,把报纸办成读者“看得懂、用得上、信得过”的法治手册。
融合传播
提质瘦身”全媒体发声
媒体格局深刻变革的今天,我们不放弃纸质版的品质,同时全力拥抱全媒体时代:
纸媒“提质瘦身”。优化版面结构,增加深度报道、独家评论、数据新闻的比重,减少一般性工作动态报道,让每一期报纸都更有厚度、更有深度。
端网“提速扩容”。依托大众报业集团融媒矩阵优势,我们强力建设山东政法融媒分中心,健全“山东法治报”新媒体矩阵,让重大法治新闻“第一时间”触达读者,让法律服务“随时随地”陪伴用户。短视频、直播、AI产品齐上阵,让法治故事更鲜活、更生动。
打造“法治智库”品牌。汇聚法律界、学术界优质资源,定期推出法治热点深度解读、立法建议专报、社会治理案例分析等高端内容,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公众提供指引。
读者为本
您的声音是我们前行的方向
四十四年来,是读者的信任与陪伴,成就了这份报纸的今天。更名之后,我们将进一步健全读者服务体系:
建立读者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将读者意见作为办报质量的核心考核指标,让读者真正参与到办报过程中来。
深入基层“开门办报”。记者走向田间地头、街道社区、企业车间,倾听最真实的法治需求,把基层声音转化为报道的源头活水。
优化发行与服务。确保订阅渠道畅通,提升投递质量,让每一位订户都能及时、准确地收到这份与您相约的报纸。
铅字无言,奋斗有声。前路漫漫,我们愿与您携手同行,在法治山东建设的宏伟征程中,共赴一场更高质量的精神之约。
《山东法治报》编辑部

来源:夜半众声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09k0Kc_6ZQ9W6B-pXrQ9A
编辑:王昕越
1260#
发表于 昨天 21: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饶晚报》获批更名为《上饶少年报》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公布的行政审批许可结果显示,已同意《上饶晚报》更名为《上饶少年报》。
《上饶晚报》由上饶日报社主办,创刊于1982年元旦,是上饶市创刊最早、历史最为悠久的综合性都市报。202635日,该报推出青少年专属周刊——《上饶晚报·上上少年》。


来源:编前会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In-6lEdXy0Boc9qb75jaw
编辑:王昕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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