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电视台女主持人被“限制出境”却偷逃海外,律师:应立案侦查 2023年6月18日,Tiffany凯琪在微博上浏览点赞,这一天是她43岁的生日,IP属地显示是在美国。 Tiffany凯琪是2018年担任澳门莲花卫视主持人时的名字,之前她是一水之隔的珠海电视台的主持人,原名胡某娜。 胡某娜曾因一起诉讼案被“限制出境”,却以偷渡的方式离开内地。 尽管利益受害人多次向司法机关反映,但均未获得支持。律师告诉“法度LawBJ”,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虽然胡某娜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是该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按照“属地管辖”应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01 2018年9月29日早晨,胡某娜像往常去澳门一样,向边检站出示证件等待出关。 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却未能成行:因为在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的一起民事案件中,胡某娜作为被告,案件尚未判决,她被法院列为“限制出境人员”。 限制出境,是司法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中国三百多个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收到限制出境的法律文书后,会坚决控制特定对象,拒绝其出境。 被限制出境的胡某娜,随即来到北京面见法官。 法官又当面做出了限制出境的口头裁定,胡某娜也向法院承诺将执行法律规定。 但出人意料的是,她竟然铤而走险,从珠海脱逃出境了。 胡某娜的出境方式是偷渡。珠海市香洲区法院(2020)粤040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记录她偷渡的过程: 2018年11月26日,被限制出境滞留在珠海已经两个月的胡某娜,电话联系了其姐夫的外甥廖国新,谋划脱逃边控。 三天后的子夜十分,廖驾驶一辆白色本田轿车,把胡某娜送到了珠海保税区的一个十字路口。 在此接应的张正宁,把胡某送到一个废弃码头,交给从澳门驾船过来非法上岸的“蛇头”。 几十分钟后,非法船只在两岸辉映的灯火中,行驶到了澳门的加勒比总督大桥。船老大把偷渡的胡某交给了在岸边等候的陈真宝,陈把她送到了一家赌场。胡某娜消失在赌场迷离的灯光中,逃脱了中国的边境控制。 2019年11月26日,运送胡某娜偷渡到澳门的廖国新、张正宁、陈真宝,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抓捕并刑事拘留,他们还不知道,违法运送胡女士出境,竟然是国家移民局督导珠海市公安局承办的重大案件。 警方经过了近一年的缜密侦办,廖国新等三个犯罪嫌疑人终于落网。 02 2020年4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处廖国新、张正宁、陈真宝三人6到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予以罚款。 然而,偷渡人胡某娜,却迟迟没有被珠海警方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香洲区法院的判决书,都说明了要对偷渡人员胡某娜“另案处理”,但五年过去,逃回美国的胡某娜,仍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判决书中的偷渡人员胡某娜,1980年出生,2002年入职珠海电视台文艺部担任主持人;2007年停薪留职赴美留学;2009年以投资移民方式获美国绿卡;2014年,胡某娜以“获取绿卡居留美国满五年整”的条件,快速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据知情人士透露,加入美国籍后,身为珠海电视台停薪留职人员的胡某娜,既不向单位如实报告,也不按法律规定注销中国户籍;甚至还故意违法。 2015年2月,胡某娜在珠海市公安局取得了中国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违法使用。直到被限制出境后,2018年10月胡某娜才注销了中国户口。 加盖公章的“书面户籍材料”证实:胡某娜于2018年10月8日迁出注销户口,迁往美国定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显然,美国公民胡某娜(现用名Tiffany)从中国违法脱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民事案件审理,还挑战了中国的法律。 朝阳区法院法官对胡某娜的违法行为做出判定,并于2021年11月向公安机关发出刑事犯罪移送函。 03 对于这一罕见又棘手的案件,主审法官向利益受害人表示:我们告诉了胡某娜限制出境的原因是民事案,这个美国人为什么非要以刑事犯罪的方式出逃,而且还跑成了?法官的无奈溢于言表。 目前,运送胡某娜违法出境的廖国新等三人早已经刑满释放,而的偷渡者胡某娜(Tiffany)仍自由自在地在美国洛杉矶发朋友圈,上微博评论各种国内事务。 对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向“法度lawBJ”表示,胡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客观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胡某是通过“澳门驾船过来非法上岸的“蛇头”,非法行驶到了澳门,然后再到美国的方式出境,属于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方式偷渡出境。 本案中,胡某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已经注销了中国国籍,是否可以被中国的司法机关管辖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虽然胡某加入外国国籍,但是该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按照“属地管辖”依然可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胡某娜有民事案件未了结,法院已经通知不能离境,胡某娜仍然擅自偷渡出境。 但胡某娜已经违法偷渡出境,惩治难度较大。 不过蓝天彬也表示,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赵琮律师表示: 一、胡某娜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可予刑事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胡某娜故意逃避边防检查,出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违反了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其作为公众人物、限制出境人员,偷渡情节较为恶劣,且出境后较为高调,给边防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极有可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案情需由司法机关查明后认定。 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胡某娜理应接受我国刑事法律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处,司法机关受限于客观困难与国际局势,难以真正落实。 胡某娜已经于2014年加入美国国籍,故本次事件性质为美国人在中国境内刑事犯罪后潜逃至美国,需要通过国际法及外交手段推动国内案件侦破进程,其真正归国受审的可能性较低。 首先,中美两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这一国际义务文件。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需要看所出国的态度,其可以自行决定。且据美国与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引渡条款,均要求被引渡人可能接受“1 年以上剥夺自由刑”之刑罚,而我国偷越国(边)境罪法定刑上限恰为一年。 其次,“本国国民不引渡”是常见的引渡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即当中国公民在他国犯罪后回国,若该国向中国请求引渡该中国公民时,我国不予引渡。这也是中美引渡协议始终未达成一致的因素之一,美国始终要求我国承诺引渡本国国民,即当美国认为我国国民犯罪、且该犯罪被两国刑事法律一致否定,就必须同意引渡。国际外交中“对等原则”极为重要,因此在当前外交形势下,让美国司法机关将在我国犯罪的美国公民胡某娜引渡回国,基本难以实现,美方对我国亦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是胡某娜案件的最大制约因素。 此外,遣返方式也无法顺利实施。偷渡等妨害国边境管理的刑事罪名将影响美国对移民的审查与签证发放,有可能导致移民局不同意其入境申请、强制遣返至第三国。 来源:融观天下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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