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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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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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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23:40: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总编辑徐世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总编辑徐世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世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长期与私营企业主不当交往,沉迷资本运作,漠视风险管控,把公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靠企吃企、借机敛财,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国有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徐世平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对抗组织审查,对所在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私藏、阅看违禁书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亲属投资情况;违反工作纪律,多次因公出国期间出入境外赌场赌博;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家人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参与赌博活动;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收受巨额财物。

徐世平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徐世平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廉洁上海

编辑:潘洁

1169#
 楼主| 发表于 2023-6-10 21:4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惊呆了!记者转行竟写淫秽小说,获刑8个月
来源:大众网综合自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知名网络大V曾鹏宇微博账号在2022年8月被封。6月8日,记者获悉曾鹏宇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8月被抓。中国裁判文书网5月26日公布了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他此前已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8个月,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6月8日,媒体记者拨通了曾鹏宇的电话,表明身份后对方随即挂断了电话,截至发稿对方也未回复记者的采访短信。

多位家长举报,曾鹏宇的色情小说更新长达10年。

2022年夏,学生家长李先生(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与另外几位学生家长,一起将涉嫌制造贩卖淫秽物品长达十年、坑害多名青少年的百万粉丝网红大V曾鹏宇举报了。据李先生自述,2021年9月,他发现自家孩子用手机读色情小说,小说作者名为“蒙面裁缝”,在多个平台发布色情小说,其中观看量最高的小说为《煤矿×××》,更新时间长达十年,字数累计上百万。

“填坑的蒙面裁缝”发布文章更新信息


随后,李先生了解到自己还在读小学的孩子,是刷微博时看到了一个ID为@填坑的蒙面裁缝的博主,该博主每次更新小说时都会发到微博,并引导粉丝去外网看。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被引导到情色文学区中的粉丝有大量未成年男孩,观看小说还需购买金币付费。家长们通过查询“蒙面裁缝”在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发现“蒙面裁缝”相关信息与曾鹏宇高度吻合。事发后,孩子家长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

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煤矿×××》正是网红大V@曾鹏宇的小说。

曾鹏宇原为一名记者,2021年,按照国家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新浪微博开展财经自媒体违规内容专项整治行动,曾鹏宇因违规采编发布财经类信息被禁言1个月。

2023年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法院于2月17日下午2点,公开开庭审理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

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曾鹏宇获刑8个月现已刑满

2023年5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1975年出生的曾鹏宇,在2018年7月被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8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9月22日被逮捕。

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鹏宇自2018年至2022年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家中等地,将本人撰写的小说《煤矿×××》上传至“帅同××网”、“搜同××网”等网站。经鉴定,小说《煤矿×××》为淫秽物品,在上述网站总点击量达150余万次。2022年8月8日,曾鹏宇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电脑等已起获并扣押。

曾鹏宇的辩护人辩护称,曾鹏宇法律意识淡薄,因文字章节原因,实际点击量减少,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曾鹏宇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鹏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23年2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鹏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书还显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这意味着曾鹏宇目前应该已刑满释放。6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尝试拨通了曾鹏宇的电话,但表明身份后对方随即挂断了电话。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郑程程


1168#
 楼主| 发表于 2023-6-5 23:00: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发布贪官忏悔视频,算侵权吗?

“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获刑贪官姜某凡在假释期间威胁相关媒体,要求删除其忏悔视频,并称侵犯其肖像权,否则将委托律师起诉,相关事件引发网友谴责。

01
狱中获得4个表扬,“建议假释”
近日,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账号青蜂侠收到一条“神奇来电”,对方自称“姜某凡”,正是青蜂侠三年前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报道中出镜忏悔的落马国企高管。
他说到,现在自己已经“出来了”,要求媒体立刻删除这条反腐警示报道,因为报道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如果不删除,他将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根据温州市纪委监委在2020年5月公布的通报,姜某凡此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2.13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20年7月,姜某凡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年12月,姜某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按照通报的时间计算,姜某凡的出狱时间应为2024年年底。但据海豹新闻报道,姜某凡在致电媒体的通话里表示自己已经“出来了”。
姜某凡是否被提前释放?
据红星新闻报道,姜某凡目前正处于假释阶段。同时,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公示的(2023)浙08刑更939号显示,姜某凡因获得“4个表扬 余259.0分 建议假释”。
据海豹新闻报道,在姜某凡和青蜂侠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其扬言道:“你如果真的不去删除那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姜某凡的忏悔视频截图

姜某凡希望删除的忏悔视频,实际来源于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
在这段时长60秒的忏悔视频中,姜某凡讲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他们主动跟我结交,借钱给我、向我送礼,就像做生意投资一样,投的是我的权力。有投资就要有回报,他们提出各种违纪违法的要求,要我帮忙通融,也笃定我会答应,毕竟‘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
至于为何姜某凡迫切希望删除忏悔视频?据媒体报道,原因是为了缓和和家人的关系。

02
人民日报评论:
贪官威胁媒体删除忏悔视频,不知哪来的底气!
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刑人员也有肖像权。但侵犯肖像权一般要具备未经本人同意的条件。就姜某凡而言,在警示视频中出镜,显然得到了本人的同意;传播反腐警示片,更不是为了谋利。而且民法典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何谈肖像权侵犯?
警钟长鸣,警示常在。反腐倡廉视频作为公开信息,将长期发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功能,其作用不止于一时,不因为当事人假释而失效。
姜某凡大肆指责媒体,既不懂法,也不讲理,不知哪来的底气。

03
贪官要求媒体删除忏悔视频,对不对还得法律说了算
针对此事,新京报也邀请了法律学者顾左右进行了专业的分析:
官媒遭落马贪官的删稿威胁,这事并不常见。但在职官员也好,落马官员也罢,能张口依法维权,闭口发律师函,说明还是有些法治意识的。法律也保障所有个体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不宜将“发律师函”视为“威胁”。
提出诉求是一回事,该诉求合不合法是另一回事。被发律师函的一方,也应该有这样的气度:大方接受律师函,咱们法院见。
另外一个问题是,落马官员有没有肖像权?当然有。这跟媒体有没有权利转发权威网站已公开的官员忏悔视频,也是两回事。
使用某人的肖像,原则上确实是需要肖像权人同意的。《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民法典》也列举了两个“除外”。即“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青蜂侠引用已公开发表的姜某凡忏悔视频,系新闻报道需要,且使用、公开姜某凡的肖像不可避免,那么就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反之,如果非新闻报道需要,非不可避免,则应当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这样典型的个案,如能经由法院裁判昭示于众,无论对于当事人个体的法治教育,还是对于大众的法治宣传,都将裨益。
至于有人担心,落马贪官还在假释期间,就这么张狂叫板媒体,可见背后势力之强大。那也是猜度而已。换位思考,删除视频的诉求,表面上是肖像权,内核无非是过往丑闻不可宣扬。
平面媒体时代,一宗案件,案结事了,时间自会冲淡一切。网络时代,旧闻储存和超链接功能,让互联网有了记忆,随手一搜就能重现。
想要删除涉“丑”视频,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可以说,网络让“丑闻”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非刑罚的惩罚性质。甚至,这惩罚较牢狱改造还要更持久,影响面更大。
从法律上说,判决一律公开,涉贪腐案件也不例外。要查到姜某凡当年的“丑闻”,在互联网上不过是举手之劳。两年前的相关报道还在,相关文字连带当年的忏悔视频,已在全网广为传播。本想“遮丑”,没想成“示丑”。这应该是姜某凡最不愿看到的。
追根溯源,如果落马官员在拍摄忏悔视频时,就知悉该视频将向全社会公开,并被用作警示教育的素材,则意味着该肖像权人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
从语义上来说,忏悔是自我反省和自我救赎。从法律上说,忏悔可能还是当事人认罪悔罪的证据材料。类似这样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或刑罚执行方式,包括假释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如果没有认罪、悔罪,落马官员很可能就得不到从轻或减轻判处,甚至无法从监内实刑转为假释回家。因此,无论是从司法公正,还是从社会公平考量,都不允许过河拆桥,得了好处就不认罪、悔罪的反转发生。
从这个角度,姜某凡如其所言发律师函是其合法权利,而被发函的一方也可依法应诉,让法律来定分止争。而且,姜某凡或更多落马官员有没有真认罪、悔罪,让法院审理后公之于众,比舆论逼迫姜某凡们沉默,其实更好。

来源:新京报传媒研究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odCUOxyD2SkQF01JMz3Gg
编辑:郑程程


1167#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6:43: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如何监管ChatGPT?
作者介绍:法国执业律师、瀚申律师事务所创办人,里昂第三大学法学博士
: 转载本文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2022年4月22日,针对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的《人工智能法》提案,欧盟议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及民事自由、司法和内部事务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一份报告草案。2023年5月11日,前述两个委员会公布了相关报告草案的折衷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其英文版共计144页。修改稿对人工智能系统(以下简称“AI”)的定义做了较大修改,新增了通用性人工智能系统(以下简称为“通用性AI”)和基础模型(foundation models)的定义。以下笔者结合修改稿的规定,试着探析欧盟议会视角下的ChatGPT监管。
首先,众所周知,欧盟委员会倡议的AI法案的特殊目的之一,即是确保被投放在欧盟市场和被使用的AI是安全的,是遵守诸多基本权利和欧盟价值的。因此,一个清晰、明确的AI定义对实现相关目标至关重要。笔者注意到,依据上述两个委员会在2022年6月发布的针对相关法案的修改报告(超过1600页),欧盟议会成员们对AI定义的修改意见多达19种。AI最终被定义为一种基于机器的系统,其旨在以不同水准的自主性运作,并能为了明示或暗示之目标,生成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之结果,诸如预测、建议或决定(修改稿第3条第(1)项)。据此,欧盟议会版与欧盟委员会提案中的AI定义差别甚大。实际上,修改稿中的AI定义非常接近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赋予的AI定义。这样显然可以减少有关AI的法律不确定性,或会便利欧盟相关业者与全球其他地区同侪间的竞争,促进AI领域的投资与创新。此外,鉴于欧盟致力于推出全球首部AI立法,一个广受认可的AI定义对相关立法的全球性输出自然颇多裨益。
相比而言,欧盟理事会在2022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人工智能法》提案之总体性定向(orientation générale)中,仅对欧盟委员会提案中的AI定义加以微调,强调AI是基于人类及/或机器生成的数据和输出,通过诉诸自动学习、及/或与逻辑和认知有关的方法,推定出实现一些特定目标的方式,并产生由系统生成的结果,表现形式除了预测、建议或决定之外,还有内容(总体性定向第3条第1项)。不难发现, 该定义中无缝引入了生成式AI(generative AI systems)的概念。
不过,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各自赋予的AI定义,均强调其运作的自主性因素、拟由其实现目标的既定性、对与其互动的环境(物理及/或虚拟)之影响,故而有别于传统的软件系统之定义。而前述两个机构在未来的谈判中将会最终确定何种AI定义,非常值得关注。
其次,显而易见,通用性AI(general purpose AI system)是AI的一种。修改稿第3条第(1d)项将之定义为: 一种可被用于和可适应于广泛应用的、但未因此被有意和专门设计的AI。而作为通用性AI的一种,生成式AI是指被特别设定的、以不同水准的自主性进行内容生成的AI,譬如复杂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等内容(修改稿第28b条第(4)项)。值得指出的是,欧盟理事会与欧盟议会的相关法案版本均未在释义部分直接定义生成式AI,而是分别在AI定义(如上所述)和基础模型提供者义务的规定中将之引入,对其具体内涵的提及则是大同小异。
毋庸置疑,上述的通用性AI和生成式AI均与修改稿中首度定义的基础模型关联密切。正如修改稿所言(动机阐述第(60e)点),诸多通用性AI可以是一种基础模型的实施情况,这意味着每个基础模型能在不计其数的通用性AI中被重复使用。生成式AI则可将基础模型纳入其中(动机阐述第60(h)点)。
结合ChatGPT的情况来看,作为可预测生成式文本、其转换器被用于大型语言模型的对话机器人,其于2022年11月底方才面世。故而基础模型的概念在欧盟理事会的总体性定向中未被阐明。欧盟议会版的AI法案能够因应AI技术的演进,及时补漏相关概念,并尝试框设迅速发展的ChatGPT之监管,堪称与时俱进。
根据修改稿第3条第(1c)项的说法,作为一种依托大量数据被予规模化训练的AI模型,基础模型乃为确保生成结果之通用性而设计,并能适应广泛的特定任务。鉴于修改稿提及此类系统可以是单模态和多模态的(动机阐述第60(e)点),因此欧盟立法者不仅意图规制诸如早期的GPT-3这样的大型语言模型,而且亦欲规范诸如DALL-E这样的多模态模型。从修改稿的内容来看,虽然ChatGPT的说法并未出现,但是与之最为贴近的说法大抵是生成式基础模型(generative foundation models)(动机阐述第60(g)点)。那么欧盟议会对于基础模型的监管构想是什么呢? 以下笔者试做解读。
首先,欧盟立法者认为,该人工智能规章(regulation)治下的基础模型不应涵括简单的多用途AI,或是从广义地讲,不应涵括那些为了较不通用、更为有限、不能适应广泛任务之应用而开发的预受训模型,理由是它们具备更大的可解释性,而这会使它们的行为具备较小的不可预测性(动机阐述第60(g)点)。在此值得补充的是,基于欧盟是一个由欧洲多个主权国家组成的政治与经济联盟,笔者惯于将欧盟AI法所属的欧盟“regulation”   译为欧盟“规章”,而将单个主权国家颁布的regulation译为“条例”,以示区别。
其次,欧盟立法者认为,鉴于基础模型是AI领域新的和快速演进的应用,它们的立法和治理框架应受欧盟委员会和欧盟AI办公室的监督和定期评估(动机阐述第60(h)点)。这意味着,欧盟议会的议员们拟对基础模型和基于它们的生成式AI予以持续性监管,而非抱持一蹴而就的心态。
再次,欧盟立法者认为,基础模型虽然需要受御于合乎比例的、更为特殊的要求和义务,但并不据此就被视为高风险AI(动机阐述第60(g)点)。依照基于风险的AI监管原则,高风险AI的提供者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定义务。因此,基础模型的提供者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过一种例外情况是,当基础模型被直接并入高风险AI时,前者的提供者也应履行后者的提供者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文件以及相关AI的资讯能力(第28条第2项)。
此外,正如上述内容所提及的,欧盟立法者对基础模型的监管,不是意图监管模型本身,而是藉由监管基础模型的提供者予以实现。这显然是对性质中立的技术不予规制的常规做法。依据修改稿的说法,基础模型在模型类别和自我治理方面的演变方式具有显著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阐明相关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动机阐述第60(g)点)。
基础模型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主要见诸修改稿第28b条的规定。根据笔者的归纳,相关义务可被分为: 基础模型被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之前的一般义务(第28b条第1项和第2项)、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后一定期限内的后续义务(第28b条第3项)、用于生成式AI的基础模型提供者的额外义务(第28b条第4项)。鉴于该AI规章是为了确保对于基本权利、健康、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高水准保护可被实现,这些义务应对此予以保证。
就先市场或先服务阶段的一般义务而言,提供者应符合相关条款的法定要求,无论基础模型是被作为模型、产品或服务提供。在具体的此类义务清单中, 提供者需要展示有效识别、降低和纾减了AI可能导致的可被合理预见之风险,仅能处理和并入受到适当数据治理措施约束之数据集,按照相关透明性的要求将基础模型登记在欧盟专设的数据库,等等。就后市场或后服务阶段的后续义务而言,提供者应将相关技术文件保留10年,以备成员国主管当局支配。
值得展开说明的是提供者需要履行的额外义务。显然,这对应了欧盟立法者在修改稿动机阐述第60(h)点中表达的顾虑: 基于基础模型的生成式AI,会引起与违反欧盟法、著作权规则的内容生成以及潜在滥用有关的显著问题。为此,两类提供者(一为提供被用于生成式AI的基础模型,二为专门提供被嵌入生成式AI的基础模型)需要另外承担义务。比如,其必须满足AI法案第52条第(1)项所规定的透明性义务,也须训练、设计和开发(若适用)相应的基础模型,以此充分防止违反欧盟法的内容生成。尤值一提的是,提供者须在不损害各成员国或欧盟版权立法的情况下,记录和公开提供受版权法保护的训练数据之详细使用概要。在笔者看来,此项规定凸显出数字环境中版权/著作者权合规的重要性。这对位于欧盟境外、向欧盟境内投放AI产品或服务(包括基础模型)的提供者来说,未来的相关合规无疑非常重要。
欧盟议会将在6月12日至15日的会议中对上述两个委员会的修改稿进行全体表决。如果它获准投票通过,所谓的三方谈判(即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之间的谈判)将会开启,以最终确定欧盟人工智能法的正式版本,也因此界定对ChatGPT这样生成式AI的监管。这值得我们的持续关注。
主要参考资料:
·DRAFT Compromise Amendments on the Draft: Report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COM(2021)0206 – C9 0146/2021 – 2021/0106(COD)), Committee o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Europeen Parliment, 9/5/2023
·Proposition de règlement du Parle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établissant des règles harmonisées concernant l'intelligence artificielle (législation sur l'intelligence artificielle) et modifiant certains actes législatifs de l'Union - Orientation générale, Dossier interinstitutionnel: 2021/0106(COD) , Conseil de l'Union européenne, Bruxelles, le 25 novembre 2022
·AMENDMENTS 310 - 538 Draft report,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COM(2021)0206 – C9-0146/2021 – 2021/0106(COD), Committee o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European Parliament, 2021/0106(COD), 13.6.2022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SEC(2021) 167 final} - {SWD(2021) 84 final} - {SWD(2021) 85 final, EUROPEAN COMMISSION, Brussels, 21.4.2021 COM(2021) 206 final 2021/0106 (COD)
来源:实验主义治理(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nRUqaZT_Y9Wb6rrQEusCQ
编辑:程博

1166#
 楼主| 发表于 2023-6-2 16:19:52 | 只看该作者
贪官假释期威胁官媒删除忏悔视频:不删告你

近日,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帐号青蜂侠收到一条“神奇来电”。
对方自称“姜某凡”,正是青蜂侠三年前发布的一则反腐警示报道中,出镜忏悔的落马国企高管。
他说到,现在自己已经“出来了”,并要求媒体立刻删除这条反腐警示报道,因为报道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如果不删除,他将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通话录音中,姜某凡扬言道:“你如果真的不去删除那没关系,我会告你侵犯我肖像权的,我是百分之百告你的。”

真实身份揭露
经过信息比对,上述落马国企高管“姜某凡”就是浙江温州市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姜瑞凡。
据温州市纪委监委2020年5月通报,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姜瑞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姜瑞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2.13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20年7月,姜瑞凡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年12月,姜瑞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时间推算,姜瑞凡出狱时间应为2024年年底。但据衢州中院今年3月公示的(2023)浙08刑更939号显示,姜瑞凡“4个表扬,余259.0分 建议假释”。他所谓的“出来了”应指假释状态。


姜瑞凡提到的忏悔视频,来源于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视频。
不认罪悔罪不得假释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且未被法院宣布不准假释的情况下,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假释的,但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针对姜瑞凡的情况,可参考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提出,对拒不认罪悔罪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门槛也提高,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同时提到,对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中国经济周刊》曾指出,长期以来,司法领域一直存在的一个乱象是,某些“有权”“有钱”的罪犯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
有媒体报道,2013年,因贪污受贿于2006年被判入狱11年的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提前出狱,当地官员和煤老板及名流富商们,争相迎接贪官。消息一出,便引起轩然大波,后经山西省官方出面辟谣才得以平息。
类似事件不时发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多次出台、调整相关规定,不断勒紧贪官减刑假释的“袋口”,堵死贪官们逃避刑罚的“后门”。
贪官无权要求删除视频
有法律人士强调,法律层面上,贪官无权以侵犯肖像权为名要求青蜂侠等官方媒体删除其忏悔视频。
一方面,姜瑞凡在违法行为上构成贪污罪,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个人权利已经受到一定限制。
另一方面,侵犯肖像权有两个重要的条件:未经本人同意和以盈利为目的。其中,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青蜂侠不删除姜瑞凡曾经的忏悔视频,并不侵犯其肖像权。
(正观新闻 资料:青蜂侠 中国经济周刊 浙江日报等)
来源:正观新闻
链接:https://m.sohu.com/a/681237757_121347613/?pvid=000115_3w_a&edtsign=46836AD85850ADD524231F22A7811A190F9D7CC0&edtcode=m8vtyABZvpFrt79JXvnFmw%3D%3D&scm=1103.plate:663:0.0.1_4.0&_f=index_cpc_1_0&spm=smpc.channel_258.block4_314_Y6ubu8_1_fd.6.168566648194921cxtUR_1090#comment_area
编辑:程博

1165#
 楼主| 发表于 2023-4-28 22:38: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民族报社原社长、副社长、主任,被
4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河北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民族报社党委委员、副社长李晓东和中国民族报经济部主任李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河北省衡水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公开消息显示,中国民族报社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公益二类文化事业单位,主办有《中国民族报》《中国民族宗教网》《民族特色村寨》电子杂志等。报社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及其实践成果,弘扬“中华民族一家亲 同心共筑中国梦”新时代主题,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民族报》是国内唯一一份直接服务于民族工作大局的国家级报纸,坚持思想性、知识性、可读性有机统一,在广大读者中形成了颇具口碑的品牌优势,还多次承办出版《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会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会刊》;《中国民族宗教网》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拥有500多万用户,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跻身全国新闻出版业百强优秀网站。420日,中共中国民族报社党委曾发布《中共中国民族报社党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显示,根据国家民委党组统一部署,2022621日至2022731日,国家民委党组第二巡视组对中国民族报社党委进行了巡视。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通报显示,报社党委严格按照巡视整改方案,坚持政治引领,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将巡视整改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工作主线,全面扛起“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在报社落到实处。通报同时显示,将大力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汲取报社连续发生涉嫌违法案件的沉痛教训,以案示警、以案促改。
案件判决后,将立即在全社通报,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职工受警醒、知敬畏、守底线。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吴漫

1164#
 楼主| 发表于 2023-4-28 22:29: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民族报社原社长、副社长、主任,同时官宣被查
4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
西南民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正司级),党委宣传部部长张华志,
中国民族报社副社长李晓东,
中国民族报经济部主任李冰,
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河北省衡水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张华志资料图。图源:西南民大官网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张华志曾在国家民委机关工作,2013年10月任中国民族报社党委书记、社长,2020年9月出任西南民族大学党委委员、党委常委、副校长(正司级)。
官网简介显示,中国民族报创刊于2001年,是国家民委主管的时政类中央级新闻媒体。
来源:环球时报
编辑:吴漫


1163#
 楼主| 发表于 2023-4-27 22:37: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吴漫

1162#
 楼主| 发表于 2023-4-19 10:50: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打假记者高勤荣案重大转折:中央高度关注,或将迎来再审
编者按:
被誉为打假英雄记者、曾服刑8年的新华社山西分社原记者高勤荣,25年后在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下,目前,山西省高院已经受理了其申诉材料,正在审查再审的可能性。如果该案决定再审,高勤荣一案将可能成为全国新闻界最富有轰动性的媒体人申诉案。
从山西方面获悉:被誉为打假英雄记者、曾服刑8年的新华社山西分社原记者高勤荣,25年后在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下,目前,山西省高院已经受理了其申诉材料,正在审查再审的可能性。如果该案决定再审,高勤荣一案将可能成为全国新闻界最富有轰动性的媒体人申诉案。
01
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1998年,时任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观察》杂志社记者高勤荣,奉命去山西运城采访耗资两亿八千万的渗灌工程。高勤荣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欺上瞒下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该区主要负责人为迎接全国22个省市的水利现场会代表,把渗灌池不管地势高低,全部修在代表们即将参观的公路两侧,达到“沿路看得见”的恢弘场面。
高勤荣遂向中纪委进行举报,时任中纪委副书记批示:“山西省纪检委先行查处。”
19984月,山西省相关部门对高勤荣展开了长达半年的调查,最后因实在查不出问题而撤案。
5月,高勤荣署名的一篇题为《山西省运城搞假渗灌浪费巨额资金》的文章刊登在《人民日报》的读者来信内部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全国上百家主流媒体,相继跟踪报道。
也许正是这些报道触动了某些人的奶酪,12月,高勤荣被捕。次年(1999年)4月,山西运城市中院以介绍卖淫、诈骗、受贿三个罪名,判处高勤荣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央电视台前台长杨伟光,文化部副部长高占祥等7人在提案中指出:“这是一起明显的打击报复、有罪推定,甚至是涉嫌栽赃罪名的恶性枉法冤案。”然而很遗憾,代表委员的呼吁没有把高勤荣从监狱中解救出来。
200612月,因多次立功减刑,实际服刑8年的高勤荣获释。
2008年《法律与生活》杂志一篇《穷的只剩下钱的煤老板》一文提到原山西运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世贤离休后,出版了一本《公仆梦·公仆情》的书,该书多以化名的方式记录了他在任时所看到的原运城主要领导的腐败现象和官场的权钱交易,以及谋害高勤荣的经过。在书中,以化名高荣的名字,提到了此案:
1998年,一方闹洪灾,河东地区却闹旱灾,假渗灌的问题都一一露馅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专栏播放了河东地区的渗灌,把吕高成的像也给亮出来啦。
随后省里又来了一个叫高荣的记者,在河东地区采访了一个月,写了一篇在《人民日报》《内部参考》发表。
这可是一盘残棋,这盘棋如何下?吕高成又和王明月商量着对策,王明月说“先下手为强”,吕高成问“怎么个下法?”,王明月说“杀鸡叫猴看”,吕高成问“杀谁?”,王明月说“高荣”,吕高成说“人家是省里的,不好下手。”,王明月说“找几条罪状还不好找!”,吕高成说“行,那就得动公检法啦。”
于是,吕高成便授意公、检、法的心腹,罗列了三条罪状,一下判了12年徒刑。
以上公开出版物的记述,与高勤荣的遭遇不谋而合。甚至可以说,正是高勤荣被人没计入狱的内幕。
高勤荣出狱后,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多家权威主流媒体不断为其呼吁、鸣不平。
02
欲加之罪,何时来纠
200710月,凤凰卫视的《文涛拍案》栏目,为其做了专题报道,题目为《一个不敢出狱的人》。
2013221日,《中国青年报》以题为《让那些欺负老百姓的人无处躲藏》和《英雄并不孤独》的通讯、评论,报道了高勤荣的案情。2014年,东方卫视又为高勤荣做了《举报之后》的视频。
20167月,澎湃新闻又以《高勤荣:一个前新华社记者的申诉18年》为题,等等。
这些年,高勤荣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人在做天在看,正义必将战胜邪恶。”这句话也成了高勤荣始终坚持申诉的动力。
中央领导曾引用过北宋王安石《周公》里的一句话“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高勤荣冤狱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至今已有25年,期间,中纪委和两高高度关注,却音信皆无,疑窦重重:
一、《人民日报》发表内参后,中纪委领导批示查处运城耗资2亿8千万的假渗灌工程,为什么不查运城的这个腐败工程,反而查了高勤荣半年时间呢?
二、高勤荣批捕后公安机关到其家收查,竟然扣押了《南方周末》曾公开报道运城假渗灌工程的10份报纸。这与高勤荣所谓的罪名又有什么关系呢?
三、判一个人是否有罪,要经过公、检、法三级监督处理。在一二审中,案件里疑似多处出现篡改笔录,疑似伪造证据的情况,这些情况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认真核查,弄清楚里面的各种疑问,还真相给社会呢?
四、高勤荣入狱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100多名知名人士为其提案、呼吁、鸣不平。20多年过去了,为什么相关部门却置若罔闻、置之不理?
五、高勤荣事发后,不仅他本人被抓捕,而且把为记者提供采访线索的人也以莫须有的罪名判了7年,最后因证据不足而平反。更为残酷的是,此人一出监狱大门又被3个蒙面歹徒暴打致残,至今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背后的黑手又是谁?此案为何久侦不破呢?
国家领导人曾告诫全国司法人员说,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来源:简划
编辑:屈妍君

1161#
 楼主| 发表于 2023-4-17 00:02: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ajscy@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第三条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第四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第五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七条 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
  第九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第十一条 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
  第十四条 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健、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七条 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第十八条 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来源:网信中国
编辑:陶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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