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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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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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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2 18:20: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陕广电卫星集团总经理被判,办案机关跨812地调查取证
Original 江丞华 [url=]传媒特训营[/url] 2022-10-21 19:38 Posted on 北京
10月20日,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原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广电卫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耿振豪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发还广电卫星。
据公告内容显示,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成立以来,集团纪检监察机构成立工作专班,设置专班办案点,先后前往北京市、河北省、浙江省等812地市进行调查取证,并同宝鸡市公安局密切配合,与耿振豪等21人开展170次谈话、询问、讯问,收集固定了耿振豪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证据,并为集团追回部分经济损失。

2021年5月25日,耿振豪在北京朝阳区被抓获,2022年5月6日,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向陈仓区法院提起公诉。
据企业公开信息显示,陕西广电卫星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耿振豪,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目前,陕西广电卫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法定代表人仍为耿振豪。
网络上介绍耿振豪的资料并不多。
耿振豪最后出现在公开报道中的时间约在2018年下半年。彼时,其作为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在“丝绸之路品牌万里行”活动的相关报道中。
2017年9月,耿振豪曾以中国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总裁、陕西广电卫星集团总经理、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常务理事的身份,参加了延安大学校际校企校地战略合作签约暨捐赠仪式。
报道显示,他与该校学生座谈时介绍了自己参军、退役、自主创业的成长经历,他还鼓励同学珍惜大学学习时光,以“博采众家之长为己所用”的学习态度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勉励同学们树立远大理想,以踏实做事、诚实做人的人生态度去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资料显示,中文投集团是国内一家集影视、文化教育、新媒体、金融等多领域一体化经营的综合性文化产业集团。
2017年,在西安高新区举办的“创业在高新”之“闪耀星青年”演讲大会上, 耿振豪作为导师,还曾指导青年:
“我们在创业的过程中一定会迷茫,也一定会失败,这是正常现象。因为我也是经历者,所以我在这儿想送两位一句话:理想永远在前方,行动永远在脚下,无论你跌倒还是站起,只有你不断前行才能追得上理想。”

编辑:吴氏垂心

1139#
 楼主| 发表于 2022-10-7 12:01: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陶鹏辉

1138#
 楼主| 发表于 2022-10-6 13:43: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把CNN告了
特朗普控告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诽谤
当地时间10月3日, 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在佛罗里达州联邦法院对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提起诉讼,控告其利用舆论影响力诽谤自己。


特朗普 资料图
根据诉讼请求,特朗普要求4.7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特朗普此前曾发表声明,称将就“诽谤”和“欺骗公众”等罪名追究某些媒体的责任。

央视新闻报道截图

来源:环球网
链接:https://m.sohu.com/a/590047785_162522/?pvid=000115_3w_a&scm=1101.topic:55598:5.0.9.a2_3X375-0806_917&spm=smpc.channel_258.block8_93_gGCtrV_1_fd.2.1664849106096wEDXiDA_1090
编辑:屈妍君



1137#
 楼主| 发表于 2022-9-22 17:40: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长江出版传媒集团前董事长被查:曾任法制报社长兼总编


长江出版传媒集团又一名董事长落马了。
9月20日据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义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陈义国落马的很突然,被查前还多次出席公开会议。
最后一次露面是在9月13日与武汉体育学院举行的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上。
公开资料显示,陈义国1964年4月生,湖北公安县人,法学学士学位。
1985年参加工作,并一直在湖北政法系统工作。
毕业后的他就职于武汉市司法局曾担任调研一科副科长、宣教处宣传科科长、司法调查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等职。
1996年,还曾担任过武汉法制报社社长兼总编。
2011年,再次转入政坛,又先后担任孝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孝感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
直到2017年5月,再次出任长江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一职。
2017年5月10日下午,长江出版传媒集团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宣布陈义国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潘启胜不再担任。
陈义国当时表示,非常感谢集团历届领导班子尤其是以潘启胜同志为班长的班子成员,今后将始终坚持政治为核,始终坚持学习为要,始终坚持效益为上,始终坚持团结为根,始终坚持清廉为本,务实重行,扎实工作。
然而,离开长江出版传媒集团两年后的2019年,潘启胜就被查了。
值得一提的是,陈义国与潘启胜在工作上颇有交际,两人曾在孝感市“搭班”共事有三年多的时间。
有知情人透露,潘启胜在长江出版集团工作不到三年,违规调入、提拔、重用干部200多人,形成“孝南(孝感、南漳)”帮集团。
2021年1月6日,潘启胜被“双开”。通报称,潘启胜违反政治纪律,培植个人势力,串供堵口,伪造证据,转移、隐匿赃物,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瞒报多套房产;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接、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侵吞、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据知情人士透露,潘启胜在长江出版集团的的任期内,就借钱给他的亲友或让亲友拿干股的数额有数亿元。此外他与港企新恒基集团高层俞斌等走得近,而俞斌等人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透过俞斌等人的引荐,潘启胜与赖小民的关系也热络起来。有一次赖小民回江西老家,潘启胜专程从武汉赶去拜会。
有媒体报道称,潘启胜通过贪污受贿,敛财过亿,并造成国家损失十亿多元。
此外,潘启胜有房产二十多套,情妇二十多人,其中有一个80后,从南漳电视台调到湖北电视台,还为他生了个女儿。
陈义国的落马是否与潘启胜有关,又是否同属窝案,目前还不得而知。
不过,近几年长江出版传媒集团却出现了管理人员“前腐后继”等问题,曾遭到中纪委点名。
今年5月中央纪委刊发《湖北强化政治监督 为国企改制重组清障护航》一文中曾提及“作为湖北省大型国有文化企业,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任原主要领导“前腐后继”,使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语成谶,时间仅仅过去4个月,被点名的长江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却落马了,成为了“后继”的一员。


来源:传媒特训营(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1136#
 楼主| 发表于 2022-9-21 21:17: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汉字字体使用原则与要求 出版》标准研制工作启动




9月16日,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京召开《汉字字体使用原则与要求 出版》标准研制工作启动会。该标准已列入国家新闻出版署2022年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汉字字体使用原则与要求 出版》标准起草组在会上成立。起草组组长单位为中国出版协会,副组长单位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检测中心、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成员单位为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线装书局有限公司、四川日报社、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启动会上,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介绍了标准编制流程、计划安排及标准研制思路。与会专家对标准的框架、内容和技术细节等进行认真研究与探讨,并就字体类型、字体要求、质量检查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汉字字体使用原则与要求 出版》标准以导向性、合规性、艺术性、规范性、适用性为研制原则,规定了汉字字体在出版领域的使用原则、使用要求以及管理要求。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出版业汉字字体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弘扬汉字的文化底蕴与审美价值。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1135#
 楼主| 发表于 2022-9-19 15:53: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本报北京电  (记者张璁)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浏览查看信息提供极大便利,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移动应用程序的广泛应用,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应形势予以规范。《规定》立足当前实际,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提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规定》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优化推送内容生态、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推送、科学设定推送内容占比、健全推送内容审核流程、强化用户权益保障、合理算法设置、规范广告推送、杜绝恶意引流等9个方面具体要求。
来源:人民网
编辑:邓秋雨

1134#
 楼主| 发表于 2022-9-19 15:52: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本报北京电  (记者张璁)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浏览查看信息提供极大便利,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移动应用程序的广泛应用,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应形势予以规范。《规定》立足当前实际,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提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规定》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优化推送内容生态、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推送、科学设定推送内容占比、健全推送内容审核流程、强化用户权益保障、合理算法设置、规范广告推送、杜绝恶意引流等9个方面具体要求。
来源:人民网
编辑:邓秋雨

1133#
 楼主| 发表于 2022-9-18 00:28: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马源

1132#
 楼主| 发表于 2022-9-14 01:48:4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青报总编田科武谈李易峰案隐私争议:警方通报完全可以直接点名


顶流明星李易峰嫖娼事件真可谓一波三折。9月10日中秋节当天,先是有人发现最高检删除了李易峰相关微博。下午,央视中秋晚会修改节目单,李易峰被除名,与此同时,李易峰疑似嫖娼的消息在网上刷屏;当晚,李易峰工作室和李易峰本人发声明,晒出对所谓“造谣网友”的取证,并表示将针对涉嫌侵权主体提起诉讼。
就在人们以为相关网上传闻为虚假不实消息之时,9月11日下午5时多,”平安北京“发布通报称: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央视新闻“随即发布报道称,记者通过权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为李易峰。一众媒体随后以”李易峰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为题对嫖娼事予以了广泛报道,同时,质疑媒体侵犯李易峰隐私权的声音开始现身网络。


李易峰嫖娼事件再一次引爆社会关于媒体责任及伦理、公民(名人)隐私权保护等话题的吐槽和讨论在不足无怪。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平衡媒体的报道权、民众的知情权与公民(特别是名人)的隐私权保护,向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进入资讯和数据化时代,这一话题更是具有了空前的热度,也激起了更大的社会分歧。
资讯越快捷,媒体越发达,公民的隐私权受威胁的可能性越大,后果也越严重,因而,制定或完善隐私保护立法的呼声就越高。但各国立法者均表现得十分谨慎,因为立法者们心里清楚,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基本的公民权利,而公民的知情权需要通过确保媒体的报道权来实现。倘若隐私保护法制定不当,便可能成为恶法,阻碍媒体的报道权,进而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动摇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或许差不多,但不同的人享受的隐私权保护可能是不一样的。
名人显然也享有隐私权,但在许多情况下,名人的隐私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即是说,名人的隐私权是不完整的、受限制的。原因在于,名人本来就属于自愿将自己置于公众关注之下的人物,他们的行为也更具新闻价值(从新闻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看,所谓新闻价值,主要指新闻是否对社会和公共利益有意义)。此外,因为社会对名人的强烈兴趣和高度关注,名人的行为常常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影响,所以,合法正当地曝光名人,不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猎奇需要,更是一种媒体权利和责任,因为这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人们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与名人有关的合宜判断和选择。那种只把报道或曝光名人视为娱乐媒体本分的说法,实在是矮化了名人报道的社会功能。
名人的隐私权有限制吗?本世纪初英国一上诉法庭的一项判决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2001年初,一位英国足球明星向法院申请禁止令,阻止《星期日人民报》刊登他与两名女性的婚外情报道,该报道的内容是报纸花钱从这位足球明星的婚外女友那里买来的。该足球明星申请禁止令的理由是,出版婚外情报道将侵犯其隐私,并违反保密义务等。
初审法官Jack J.认为,短时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婚内性行为没有明显的区别,也应该受到隐私保护,于是向原告颁布了临时禁止令。
《星期日人民报》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庭认为,虽然并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婚外情免于公开的可能,但在本案中,婚外性关系中的另外两人不希望继续保密时,这种婚外性关系就不再免于公开。2002年3月上诉法庭正式推翻了原审法官的裁决,解除维持了近一年的临时禁止令。
审理该上诉案的首席法官伍尔夫勋爵还详尽阐释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公众人物在某些适当的情况下也享有隐私,其私人生活亦不应受到干扰。不过,公众人物也要接受这个事实——他们会引起传媒更多的注意。一般,大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会要求他们在某些方面为公众做出表率。公众想知道知名人物的某些隐私,这是可以理解的和合理的要求。如果媒体不刊登公众感兴趣的消息,这是不符合公众利益和媒体利益的。伍尔夫勋爵提醒法庭在平衡各方利益时,不应充当新闻报道的内容审查员或品味裁判员。

而另一起隐私诉讼案件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媒体合法曝光名人隐私的公共利益属性。该案主角为英国广播公司的节目主持人杰米·希克斯顿,他主持的流行音乐节目以青少年为对象。杰米·希克斯顿在2001年底醉酒后到色情场所召妓,有人闯进并拍了照片。杰米·希克斯顿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理由,要求高等法院颁布禁止令,阻止《世界新闻报》作有关报道。
此案的最终判决是:原告杰米·希克斯顿败诉。法官在最后判决中指出,原告进出色情场所时,路过的人都会见到;而且色情场所不属私人领域,更没有规定里面的事情要保密,加上原告与三个妓女曾多次交易,所以原告光顾色情场所的事实很难称得上是秘密。使用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去保护与性行为有关的秘密,一般适用于夫妻关系,而一夜情之类的情况只属有可能被掩盖的范畴,至于到色情场所逢场作戏就更难说了。法官更指出,此相关报道会涉及公众利益。因为一些青少年家长没有要求原告一定是道德楷模,但至少希望他在青少年当中不起坏作用,所以媒体有权将此事件公开,让公众做出判断。
从以上的两个判决可以看出,英国的司法实践支持如下观点:
1.任何人都有隐私权,但名人的隐私权是受限的、不完整的。
2.合法地曝光名人隐私,不仅符合大众的兴趣,也是符合社会和媒体利益的。


但是,媒体曝光名人,也存在边界和限制,虽然这个边界和限制还在不断形成中。超级名模黑珍珠坎贝尔对英国《每日镜报》的出版人每日镜报报业公司提起的一项诉讼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2001年2月《每日镜报》刊登了坎贝尔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并在报道中详细报道了治疗的细节。坎贝尔将《每日镜报》诉至法院,控告《每日镜报》违反保密义务及《数据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同年3月,英国高等法院判坎贝尔胜诉,获赔3500英镑。
法官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明确保护了隐私,如果公众人物有合理理由不公开私生活中一些细节,传媒应该尊重,这包括了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本次诉讼中,公众有权知道坎贝尔是否染有毒瘾,传媒可以提及坎贝尔接受治疗。不过,新闻的报道只能到此为止,不可提及治疗细节。
《每日镜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10月,伦敦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判决《每日镜报》有权利以民众知情的权利立场报道坎贝尔的毒品问题。
坎贝尔不服,继续上诉。2004年3月27日,英国上议院宣布:《每日镜报》的报道,侵犯了坎贝尔的个人隐私,判决该报向坎贝尔赔偿3500英镑。
在《每日镜报》的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包括五个主要因素:
1、坎贝尔吸毒的事实;
2、坎贝尔为了戒毒接受治疗的事实;
3、坎贝尔是在戒毒互助所接受的治疗;
4、坎贝尔接受治疗的细节;
5、坎贝尔离开戒毒互助所的照片。
上议院最终以3:2的比例,判定坎贝尔获胜。对此案发表了冗长意见的霍普法官和其他法官一样,认为报纸披露前两项是正当的,因为此前坎贝尔曾经吸毒。但剩下的因素还是受保密义务保护的。报社没有必要曝光其他更深入的信息,特别是那些会危及到坎贝尔后续治疗的信息。
霍普法官认为,在戒毒互助所治疗和在一个诊所或者医院治疗是不同的。你必须从一个正在接受治疗的吸毒者的眼光来看待整个事,你得理解发现某人在某个地方跟踪着你之后所产生的不安全感。“我能理解一个吸毒者本来只是希望通过匿名和其他吸毒者聚会来讨论他们共有的问题,在其发现被跟踪后会觉得很有压力,感到备受冒犯。”
虽然律师和法官界认为上议院误判了这个案子,但是,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一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永远不会出现错误,因为它已成为法律。对此,我们只能解释为:在英国,关于隐私的法律保护正在升级和加强,媒体曝光名人的限制会越来越多。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限于篇幅,不在此赘述。
就目前而言,主流媒体对于李易峰嫖娼事件的报道并无多大不妥。
其一,李易峰嫖娼是事实,且李易峰是公众人物,对青少年影响巨大,不能以其隐私权来对抗媒体报道和公开的权利,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符合公众兴趣和利益,也体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其二,在笔者所见的范围内,众主流媒体对嫖娼事件的报道,基本以通报的内容为限,没有猎奇,更没有刻意的低俗描写,遵从了媒体报道的必要性原则。
最后再补充两点:一是在嫖娼已被查实的情况下,李易峰本人及经纪人团队仍大张旗鼓地辟谣,如果不是因为他们过于自信认为摆平了警方,就是因为他们愚蠢,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是他们过于自信高估了自己;二是在警方的通报中,完全可以直接点名李易峰。警方所以要遮遮掩掩,不是出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而是对此事件中,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权法保护不予公开的内容、哪些属于应该理直气壮公开的内容,心中没有十足的把握。
特别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全部引自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网《英国媒体如何处理报道自由与名人隐私的冲突》一文,其中部分文字被直接转录过来。所以要引述这几个案例,因为它们实在是太经典了。本文还引述了《隐私与传媒》一书中关于坎贝尔一案的描述。在此一并致谢并郑重说明。


来源:传媒特训营(公众号)

编辑:马源

1131#
 楼主| 发表于 2022-9-12 21:57: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辽宁省案例:人民网公开发布卖淫嫖娼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刘某某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涉案网页的相关文章标题和内容指向的对象为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即本案刘某某,网页标题及文章内容已经暴露了刘某某的个人信息、与黄海波嫖娼事件之关系、性生理信息等属于刘某某不愿意公开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问题。另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刘某某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涉述事件虽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报道,但由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载文章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涉案网页及文章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然传播,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导致刘某某成为社会焦点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对刘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给刘某某“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某某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裁判文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民终10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
法定代表人:叶蓁蓁,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洁,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乐陵市。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东方卫视的采访无相关证据支持。一审认定东方卫视曾对刘某某的母亲张明进行采访,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刊登的文章并未超出采访信息内容,但该采访内容双方均未提供,即便有也未经过质证。东方卫视采访的是张明本人,无法认定该视频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东方卫视的采访视频与本案有无关联性也无证据支持。2、本案所述事实经北京辽宁两地法院判决,转载涉诉文章已构成侵权。多起诉讼经过判决均认定网站方侵权,需要向刘某某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本案却在同一客观事实下做出相悖的判决不知何意。3、一审判决并未考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文章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扰乱刘某某的正常生活。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所发布的文章内容泄露他人隐私和秘密,未经过刘某某本人许可,并未严格审查文章的内容,文章标题及内容采用多次贬损他人的言语,侵范了刘某某的名誉权。4、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不当,应依据《民法总则》等予以裁判。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刘某某的母亲张明在一审法官询问时承认其曾经接受东方卫视就本涉案事件进行相关采访,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与涉案事件相关的采访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裁判依据合理合法。刘某某针对此涉案事件的相关报道多次向北京、沈阳等地法院提起诉讼,其涉案文章内容与本案涉案文章内容并不一致,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文章均为系统自动抓取的转载,分别转载自《新华网》、《法制晚报》、《郑州晚报》和《沈阳晚报》。在转载时,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文章进行任何的修改,不存在任何的侵权故意,且转载自《沈阳晚报》的涉案文章中主要是针对涉案时间的变化采访稿,内容客观。刘某某作为此案件当事人已进入公共领域,融入公共世界,其肖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刘某某的图片均为转载文章的配图,未作修改,属于非盈利性使用。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受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我方网页上转载的涉诉报道均转自其他网站,报道中文字内容基本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并无严重失实报道。同时,涉案文章所提及的公共事件已被各媒体进行报道,刘某某已经成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刘某某的社会评价并非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转载涉案文章而必然导致下降。所以,我方未侵犯刘某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及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014年5月,后,此事件造成全国范围的重大影响。黄海波作为文化领域的知名人物,属于“绝对新闻人物”,刘某某作为此事件的当事者,属于“相对新闻人物”,基于报道该特定新闻事件需要,刘某某的肖像权受到限制,可不经允许使用其肖像。另外,刘某某母亲张明接受东方卫视采访,对刘某某的个人情况进行披露,本案涉案文章就事实部分的陈述并未超出刘某某母亲张明在接受东方卫视采访中披露的信息范围。就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他人并不负有高于自然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对自然人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注意义务。故刘某某主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在事实上不成立,对刘某某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刘某某向本院提交:2019年6月4日打印的人民网的网页截图两份,证明人民网至今未删除对刘某某的有关报道,构成侵权。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质证称,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起诉材料后,对刘某某此事件的相关报道进行了全网查删,涉诉的六篇文章均已删除,刘某某提交的该两篇文章不在本次诉讼涉诉文章中。但是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再次进行全网查删。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对刘某某构成侵权,应否支持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刘某某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涉案网页的相关文章标题和内容指向的对象为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即本案刘某某,网页标题及文章内容已经暴露了刘某某的个人信息、与黄海波嫖娼事件之关系、性生理信息等属于刘某某不愿意公开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问题。另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刘某某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涉述事件虽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报道,但由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载文章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涉案网页及文章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然传播,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导致刘某某成为社会焦点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对刘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给刘某某“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刘某某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人民网股分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关于公证费问题(1000元),公证费系刘某某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予赔偿。
本院审理中,刘某某表示,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涉诉的六篇文章删除,故撤回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删除涉诉文章及赔理道歉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准予。
另外,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诉六篇文章内容未超出刘某某母亲接受东方卫视采访时所披露的内容,故其不构成侵权。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
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公证费1000元;
四、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元,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晓英
审判员  冯立波
审判员  孔祥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焦龙
书记员施跃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公众号)

编辑: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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