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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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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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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楼主| 发表于 2022-9-9 22:03: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国法官允许马斯克在对推特反诉中纳入举报人指控内容,但拒绝推迟审判

 《华尔街日报》9月7日消息,推特(41.6427, -0.21, -0.50%)与马斯克诉讼案的主审法官、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首席法官Kathaleen McCormick裁定,马斯克可以修改其反诉,以纳入推特前安全主管Peiter Zatko提出的举报内容。不过,这位法官拒绝了马斯克将此案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审判日期从10月17日推迟到11月的请求。

  当地时间周二,McCormick在长达数小时的听证会后做出上述决定,推特和马斯克在该场听证会上就是否应在反诉中纳入Zatko的指控展开口头辩论,后者于今年早些时候被推特解雇。

在7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上月公布于众的举报人投诉中,Zatko指控推特未能保护敏感的用户数据,并对自身的安全问题撒谎。

来源:新浪财经
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 ... qqsmrn8237278.shtml

编辑:张铭麟


1129#
 楼主| 发表于 2022-8-30 22:27: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明星频频起诉肖像权,自媒体如何脱身?
来源:刺猬公社
“至少让大家知道,我们(自媒体)不是那么好惹,不会轻易的你来找我,我就把钱吐出去。”
写条推文配个图,突然就被明星、图片公司或者版权字库起诉了?做个视频配段音乐,也要被明星或者音乐版权公司起诉侵权?


这可能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内容创业者的共同经历。“用爱发电”的自媒体,该如何应对“版权流氓”们的天价索赔?


2022年8月25日,刺猬公社举办了一场微信视频号直播沙龙,邀请到了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乔良玉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律师,以及娱乐资本论创始人 郑道森,聊一聊自媒体都遭遇过哪些“奇葩”索赔,以及如何规避各类版权风险。
以下为直播精彩节录。
焦点1自媒体遭遇过哪些“奇葩诉讼”?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之前刺猬公社找我的时候,我就在想,终于有人来说这件事情了。开场的时候主持人讲到刺猬公社面临的一系列的诉讼,我听了之后,我就觉得原来大家都一样,就是能感觉到作为自媒体确实最近几年会面临比较密集的诉讼,不少都是来自以诉讼为盈利模式的版权公司或代理机构。


可能遇到的诉讼分为几类,第一类是名誉侵权,第二类是肖像权侵权,第三类也是最多的一类,是著作权侵权,这当中又分为图片版权和字体版权,行业里存在批量的诉讼。


不少版权公司是希望通过大量的诉讼,来获得图片库或是字体库的采买订单,这种情况下,法务部和销售部会密切联动,通常会直接给出解决方案——只要采买了他们的会员,就可以豁免前面的诉讼问题。在我们经验里面,绝大多数的版权官司都是以帮助公司获得销售收入为大的方向。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我们客户确实也是遇到蛮多类似的情况的,在我们在给他们做顾问之前,他们一般这种案子直接该赔赔该不搭理不搭理,该缺席缺席,什么样的结果就等着结果。一般是这样子一个状态,但是对他们来说最大的一个困扰就真的好烦,一年好几十个。我之前跟一家平台的一个法务一起沟通的时候,他说他们一年几百个,比我们还要烦。
我们当时给到的一个意见是,首先这些明星起诉,就我们有些文章写的是对明星非常好的,就把他夸得跟花一样,就说我们整个多少的明星里面,你穿着最好看最有品位,类似于这样的文章,别人过来起诉,我们觉得有点匪夷所思,就都把你夸成这样了。而且我们的媒体本身还是会有一些在行业里面的影响力,他本来可能之前经纪人都来找过我们说能不能一起合作帮我们发一些宣传,现在我们都免费帮你发宣传,还是还说的都是好话,你还来找我们维权。
所以我们觉得这里面可能是会并不是明星本身他想维权,可能是会有一些商业化的原因在里面。所以我们就跟当事人就说建议说每一个案子都要去应诉,虽然赔钱是一个最快的方式,但是我们去应诉的时候,我们出于改变这个行业的一个生态,我们是去鼓励他去应诉。
我们在处理这个过程中,我们就发现明星案件里面大部分的明星案件是可以被劝退的,直接去跟他沟通,有些案子是到我们手里的时候,可能还有一个两个礼拜的开庭时间,我们当时也不觉得是会撤诉,可能是在比方说礼拜五开庭,礼拜四晚上就会达成一个协议,跟法官说就撤诉了,都会这样一些情况。蛮多的,我们沟通下来,这样的情况之所以会发生,它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明星就是批量起诉。他就真的不知道他维的是谁,当我们主动找到他的时候,他会想,那这家媒体我不要告了,这篇文章也没什么太大的原因,这是我们处理类似的纠纷一种情况。
另外一种是劝不了,就非要起诉不可的。我们的策略:我不停的跟你去诉讼,会写非常多的一个答辩的意见,基本上这一轮下来之后,可能开庭大概也要一个多小时,这一轮下来之后还是会有很多的争议的,就我们会提出非常多你取证链上的问题。这一个完了,再接下去会判比较少的金额,起诉可能10万块钱,可能判就几百、一千,我们还是会就这个几百、一千的去上诉。
虽然在诉讼效率上可能不高很低,也没有必要,但是你这么去做的一个结果就是说我要增加你批量的商式的维权的一个成本,当你觉得成本很高的时候,它可能会减少(起诉)。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我可能跟乔律师不太一样,我有时候代表的是代理原告,有时候代理被告,也就是原告被告都代理过。我的一些客户是影视公司,有些客户是明星,所以有的时候我是站在明星这边去帮助他们维权。有的时候也站在被告席上,来抗辩。我的感觉是这样,就是很中立的去说:
第一,关于刚才讲到的,无论是侵犯肖像权,还是侵犯名誉权,有时候是真实存在的,而且人家的权利要承认。人家有肖像权,我们也有,我们长得好看不好看都有肖像权。
第二点,现在商业维权的确很多,但是我们的自媒体没有法律意识。使用他人照片的时候,不太注意,也不少。我们两边都说好吧。甚至还有一些自媒体,为什么说是侵犯名誉权,因为侵犯名誉权,大概就是要不就侮辱诽谤,要不是侮辱,要不是诽谤。现在从我接的案子来看,可能诽谤的比较多。侮辱就直接开骂的,这少。咱们就有素质。但是编故事不少,谁和谁又谈恋爱了,哪个明星又傍上大款了,有的没有根据,真不少,那就有可能就有人维权。
我曾经代理明星葛某,起诉过一家上市公司。他们为了自己宣传的需要,把葛某画成了一个漫画,他做的还挺好,做成为一个连续剧的感觉。这是不行的。所以有的时候它是有一些利益的需要。
我也曾经帮助一个化妆品公司,有两个典型的案件:我当时代理,这个原告方贾某某和李某某俩人。先是贾在朝阳起诉,因为一个海报。但是我说:我即使作为你的律师,我也跟你说,我说你这海报上最下面你看完就看完,你去传播消息就传播消息吧,为什么你自己的产品呢?还有链接呢。对不对?我们有的时候,看一个事儿,即使我代表代理被告,我有的时候也会提出这些问题,就说你的确是有不规范的地方,你看似又其实在做帮人家做宣传,后面还拉着自己的产品链接,其实你是有商业目的的。我说,在法院的时候比较看这些,因为我们关于侵犯肖像权,在我们民法总则时代是讲要求有一个以盈利为目的,我们民法典时代把这点去了,也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行,因为还有一些丑化的之类的,这些都不行。所以我说你在当时这个案件民法典还没有公布,我说你这肯定会被判断为盈利为目的。
刚才我记得提到是郑总还是哪位提到,就说几年前的网页上的一些可能图片之类的被使用,这种情况是有。
最近,我在跟一个杂志社的法律顾问,他们有官网。其实我做法律顾问之后,我第一件事我就告诉他们,咱们需要看一下我们的官网以及官方的微信、官方的微博,尤其是看一下,因为那个社长是刚上台的,我说尤其你之前的再梳理梳理。对于可能侵权,我们还要赶紧删除下架。因为对这种单位来讲还是比较敏感,一旦涉诉。
总体来看,像北京这边,我不在上海,那边不太清楚。北京这边那几支做商业维权的团队我都挺熟,就这个问题,不但跟他们聊,我跟法官也经常交流。因为大家其实都慢慢越来越熟,北京这边大部分案件现在都去北互,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互对于商业维权也特别头疼,目前掌握的一个原则就是最好判的不多,法官一般不往高给判。之前我说的贾某某他们的案件,当时大概一张图片,或者一个案件大概是两三万。现在估计还是还要往下。
就是说现在法院会来判断你这个究竟是一个商业的维权?还是一个非商业的维权?本质上我跟法官也探讨过,并不是说商业维权一定就矮人一等,不是这个意思,而是商业维权对他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负担。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大部分的时间,百分之七八十都被商业维权所占据了,就好多案子不能好好审。这是法院目前的一个情况。
关于版权,刚才提到了字体字库的问题。其实是个老问题,还有图片的版权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说那些是有商业维权的,另外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好多媒体自媒体,除了自媒体,包括他们的一些有证的媒体,在用图片的时候的确特别不注意,在百度上搜一个就是了。你这么用你还不让人告,上哪说理去。哪能这么使啊。所以我觉得还是打铁还要自身硬,我说最关键的我们别说发生案件之后怎么样,我们最关键的就是能不发生案件是最好的,我就先说这么多。
焦点2一张图片,背后有哪些版权风险?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我们最近遇到的图片版权的维权,确实不少都是因为2016年、2017年前后的文章。后续我们对图片使用进行严格规范之后,此类诉讼少了很多。我其实想想问一下赵律师,版权的问题是可以规避的,但肖像权的问题我觉得防不胜防,你买了版权,他也可能觉得你侵犯他的肖像权,这种事情怎么去沟通,或者说它合理使用的边界是在哪里?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即使一张图片买了版权,它那上面是双重权,除了著作权还有肖像权,等于其实你没有得到肖像权的授权。
如果单纯的因为我们的文章只是单纯的发一些消息,我觉得倒还好。不敢说百分之百的不侵权,如果里面没有一些的商业性的问题,现在法院一般还不是会轻易的谈侵权。北京这边是这样,我不太清楚上海这边。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我看乔律在刺猬公社发的稿子,里边就提到一个观点,就是说使用了明星照片的自媒体都处于普遍违法状态头上的,那把剑是否落下来,就看明星是否和我们计较了。所以是不是我们自媒体只要是用了明星或者其他有肖像权的人的照片,是否起诉就掌握在对方手里了?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这个就是赵律师说的,不管明星不明星,好看不好看,你用了别人的照片,他就是侵犯肖像权的,人不同意,人家可以告你的。
如果说你给我一个通道,比如说图片库,像明星的集体授权库,我只要到上面去购买了,我可以用,自媒体也愿意做对不对?只要你给他一个合规的通道,他肯定也愿意做。但是你不能我想去获得授权,我都没有办法获得授权,那你怎么弄呢?他又不是故意违法。
像我之前也有客户去举办一个商业的会展,就是一个研讨会。他有一个背景音乐,他就跟我说:我想要去用在会场做背景音乐的,能不能拿到授权,其实有些企业他是愿意付版权费的,但是他不知道该怎么去做,你去拿明星的授权就更难了。
我的出发点觉得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提高商业维权的成本,降低它的收益,才能减少这个事情的发生。如果这个是出自明星本身想要维权,他确实想要维权,我觉得很正常,他也愿意去付出一些正当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他也愿意付出这个成本去做这个事儿,我觉得我们确实侵权了,我们也确实应该赔偿人家。但如果是出于整体打包的商业的,我是更倾向于说还是要给自媒体松绑,需要给他们一些机会。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我有一些疑惑,其实想提问一下,其实我们媒体实践当中会碰到几个问题,第一就是电影海报、电视剧海报,第二就是剧照,第三就是官方微博或者官方网站发布的图片,或者说官方微博或者官方网站的截图,这些有侵权风险吗?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都不能用,所有的都不能用。一张图片上面有很多权利。比如说剧照,剧照他有摄制者摄制组的权利。肖像权,是因为你生的那个样子,他本来就有。除此以外的著作权,都是只要你有创作、有思想进去,他就有权利。你自己写个什么东西,写一句广告词,它都是一个创作啊,它都应该有权利。其实一张剧照上面有很多种权利的,最后可能出来维权的就一个。他明星维权了,其实理论上电影的版权公司也可以维权的。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海报也好、剧照也好,它不本来就是用于在舆论场的传播吗?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对,他用来自己传播,他没有给你传播。你要传播就得跟他购买,他制作这个东西他有成本。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所以其实也可以分成低风险行为、中风险行为,还有高风险行为。我们就在刺猬公社的一些实践中,也是不太敢用带有明星头像的海报、剧照。我们另辟蹊径想了一个办法,用豆瓣评分的截图,各位律师觉得这种办法行吗?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律师:我觉得是这样,转载的、应用的肯定都是构成的,我们甚至遇到过我们转载了有新闻资质的媒体发布的,结果人家新闻媒体资质发布的平台给删除了,我们被公证取证了。我们再去找说我们确实是转载的,再去找找不到了,人家就说你不能证明自己是转载的,如果我能证明自己是转载的,我可以证明它是一个新闻报道性质。所以转载肯定也是侵权的,他们侵权我们跟着他侵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截图我觉得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你截成什么样子:如果截的海报之类的不大,挺小的,我觉得应该没事。你其实用截图,但是你说它放的挺大的,可能有点问题。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所以也跟使用的程度也有关系,它如果说只是作为像比方说豆瓣截图的那样那种,可能会风险小一点。
焦点3如何防患未然,规避侵权风险?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我看娱乐资本论的头图就很做得很有特色,基本上每个图都是设计师做出来的,是不是在这方面基于版权的考虑,也是出于美观的考虑?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我们还是希望头图有自己的特色。但其实即便是自己设计,也涉及到图片版权的问题,所以我们头图当中如果用到一些版权图片,我们也会去采买版权。


同时我们严格要求,不允许直接用百度搜来的图片。所以我们现在用的比较多的是手机截屏,或者说是电脑的截图。刚刚一凡讲那个点我觉得非常认同,用一些豆瓣评分页面来替代,可能也是风险比较小的。


刺猬公社编辑刘一凡:刺猬公社也是一样的,也会建议作者在写稿子的时候就谨慎使用风险比较高的那些剧照或者是图片。这个就像赵律之前讲的那样,自媒体肯定还是要打铁还得自身硬。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我们律师事务所自己的公众号,我们是不太用图片的。因为万一我们律所自己侵权了,这个事情真的(很无语)。所以反正大家看我们的文章基本上都看文字,我们基本上不用图片,就不用图片去增加人的东西,宁愿枯燥一点,这个是我们从根本上杜绝侵权的可能性。
然后对于我们客户来说媒体来说,我觉得我其实是没有觉得有特别好的方法,最好的就是去买一个付费图片库,尽量从那里选。肖像权我觉得没什么特别好的方法,就是用完快删,文章热度过了赶紧删掉,哪怕文章留着图片删掉,我觉得也是一个办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有的律师有公众号,有一个原则就是不发图片,这跟乔律师说的差不多。我们这个是有的时候要发图片,所以当时我们团队又做了个图片库,就是我们到处玩,玩这么多年来图片库里的图片越来越多,自己是自己的,这是其中一种方式。
第三其实我有些客户是广告公司的,大家知道广告公司其实他们经常会用别人的东西,他们做一些创意,总之在别人的基础上改来改去。这是他们这行业的特点。后来我一看这样,我就给了个建议,我说至少你要改这个和原来的看不出来是一样的,你要把好多这个地方都改掉,既然改就改彻底点,这就给他们的建议。
再一个还是刚才讲的,大家也不用太对一些正常的使用,不用太觉得不敢用,我觉得可以对一些真的单纯的消息对不对?比如说你也没侮辱也没丑化他,而且说这事又说得很客观,我觉得应该也没事。还有刚才讲到的电影公司在宣发期间剧照海报,我相信不会有电影公司干蠢事,除非是他就拍完这部电影,再也不拍了。
焦点4自媒体遭遇版权起诉,要如何应对?
娱乐资本论创始人郑道森:这也很简单,我们会咨询我们的法律顾问,判断一下是不是真的侵权,如果我们不认为侵权的话,那就应诉嘛。如果确实是我们侵权了,那我们会跟对方沟通协商相应的方案,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应诉,交给法院解决。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主任 乔良玉:我们一般是这样子的,就是说我们都是谈肯定是最主要的,因为大部分还是可以劝退的。第二还是我一直的观点,我们是会一直应诉,并且会应诉到二审的。因为我们其实类似的案子跟自媒体的收费其实还是不高的。但是我们是至少还有费用可以收,维权律师是你要维权了,有收益了才可以收。
我们对他来说,我们其实还是有这样一个经济上的优势的,所以我们收媒体方可以承受的费用,然后去让媒体坚持应诉,增加对方的维权成本。至少我要在他的起诉时,他能检索出来,这家媒体怎么打都要打到二审,维权成本太高了。如果能够达到这种效率,我觉得我们就胜了。
我基本上都会给我的客户灌输这种思想,咱们不要怕麻烦,咱们也不用怕说在企查查上可以看到我们有一列的被诉的情况,不怕,咱们就往这个路上走,可能走个两三年之后,人家看到我们也绕着我们走。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 赵虎:
我的建议第一收到那些所谓的侵权函之后,我一般都建议不要回他,因为他们经常是什么广泛撒网,重点培养。他发的多了,谁先搭理他,他就先跟谁谈。如果是后头的可能顾不上,他太多了。所以有的时候如果能判断出来是什么的,连拆都不拆,这些都得退回。这个说我们说的是技巧的问题,我不是教侵权。这是论技巧的问题,就是说无论是那些字体库,还有那些照片图片肖像权,他们经常是先给你发一些以前发纸质的,现在不知道是不是发电子的,一发发很多,所以没必要回,这第一点。
第二点我同意乔律师的观点,一旦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去打,就要给他打到底,增加它的成本,让他知道这家不好惹。我也曾经有那种官司,他一开始的时候对方心气很高,说他和解也行,和解不高。七八万多少的,后来给它不断的增加难度。当时是一个明星叫胡静,增加了好多难度,包括管辖异议。我说,你是不嫁到马来西亚了?而且我看新闻了,你大部分时间都在马来西亚,你到朝阳区来诉什么诉,对不对?你应该按照这个外籍来走,法院不能管了。打得很热闹。最后人家说能不能给1万块钱算了。所以增加难度之后,会有好多聊的空间,当然如果是一口气给他打到底,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就说至少让大家知道,我们不是那么好惹,不会轻易的你来找我,我就把钱吐出去。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1128#
 楼主| 发表于 2022-8-21 21:55: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推荐 | 张金玺译《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9版

Part.1
作者&译者 简介

作者简介

唐·R.彭伯,美国著名新闻学者和媒介法学者。在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获得新闻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在威斯康星州大学获得大众传播法的博士学位,自1969年起任教于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于21世纪初退休。他撰写的《美国大众传媒法》《大众媒介史》《美国的大众媒介》等专著是美国大学新闻传播专业的经典教学用书。由于彭伯教授的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他曾获得华盛顿大学的杰出教学奖、专业新闻工作者社会公共服务奖等荣誉。自1977年推出《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版,从第14版起,他邀请克莱·卡尔弗特博士参与此书的修订。第19版是彭伯在书上最后一次署名。

克莱·卡尔弗特,先后获得美国太平洋大学麦乔治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斯坦福大学传播学博士学位,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研究专家,出版过多部相关论著,在佛罗里达大学任教并主持第一修正案的研究项目,他还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执业律师资格。

译者简介

张金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研究兴趣为传媒法,尤其是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著作和译作主要有《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美国大众传媒法》等。

Part.2
简要目录

第1章  美国的法律体系/1

第2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意涵/27

第3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当代问题/62

第4章  诽谤:立案/106

第5章  诽谤:证明过错/130

第6章  诽谤:抗辩事由与赔偿金/157

第7章  侵害隐私:盗用与侵扰/183

第8章  侵害隐私:公开私人信息与错误暴露隐私/213

第9章  采集信息:记录与会议/233

第10章  保护信息来源/藐视法庭的惩处权/285

第11章  新闻出版自由与公正审判:审判层次的救济与限制性命令/320

第12章  新闻出版自由与公正审判:不公开的司法程序/338

第13章  规管淫秽与色情材料/360

第14章  版权/386

第15章  广告规管/424

第16章  电信规管/458

专业词汇/497

Part.3
推荐序

美国传媒法发展的历史记录

    这部美国的《大众传媒法》是张金玺博士第二次翻译成中文。上一次是在2004年,她是第一译者,底本是2003年出版的第13版,印售颇多,成为国人了解美国大众传媒法律制度的首选书籍。十多年过去了,有关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此书在美国也屡次修订重版,应出版社之约,她又翻译了这部于2015年出版的第19版。据信这也是最新近的外国传媒法著作的中译本。

    此书作者唐·R.彭伯(Don R.Pember)博士,我在第13版中译本序言中已经介绍过:乃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教授,美国著名传播学和传媒法学者。此书初版于1977年,三十八年间版行十九次,是我所见到的至今版次最多的一部美国传媒法著作。时光荏苒,彭伯已在本世纪初退休。从第14版起,他邀请克莱·卡尔弗特(Clay Calvert)博士参加此书的修订。现在第19版原序告诉读者,这是彭伯在此书上最后一次署名,以后他将把凝结了自己半生心血的这部著作移交给卡尔弗特,由后者继续修订下去。可算是学坛的一段佳话。

    据网上信息,卡尔弗特先后获得太平洋大学麦乔治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斯坦福大学传播学博士学位,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研究专家,出版过多篇(部)相关论作,现在佛罗里达大学任教并主持第一修正案的研究项目;他还拥有加利福尼亚州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执业律师资格。我从网上搜寻到,卡尔弗特领衔(他又邀请了两位合作者)修订的《大众传媒法》第20版已于2017年底问世。

    当初我在13版中译本序言中写下自己对美国传媒法的一点认识,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美国整个传媒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大众传媒赖以运行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高护法。而第一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诸多条文中的一条,在行使和维护它所规定的权利过程中,不能不同美国宪法和法律的其他条文或判例准则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传媒法的功能也就是调整传媒和传播权利与其他各方面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我对比了19版与13版的结构安排,不无惊讶地发现这相隔十余年、已经几度修订的两个版本,在“章”这个层次上并无更动,都是十六章,标题也维持原状。我进而查找此书的更早版本,发现上世纪末以来的版本都是同样的结构;更早在80年代出版的第5版则只有十二章,同如今版本具体比较:早期版本里宪法第一修正案、诽谤、侵犯隐私、公正审判都只有一章,后来这四个议题分别拆分为两章、三章、两章、两章,而原先第12章商业媒体管理被并入广告管理这一章,这才从十二章扩展成十六章,至于其他各章的议题仍无变化。我理解作者这样的安排并非出于惰性,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些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公民名誉、隐私、政府信息采集、保护消息来源、司法审判、淫秽材料管制和版权等等议题,正是体现了美国大众传媒和传播活动所要处理和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亦即美国传媒法的基本内容。这些议题下的调整规则和方式,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变化,但是“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些议题构成美国大众传媒法的基本框架则是长久的、固化的。此书得以长期流传,被相当广泛地采纳为大学教材,说明这个框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当然,此书对于美国传媒法结构安排并不是唯一的,也可能不一定是最佳的;我所见到的另一些美国传媒法著作,在章节标题、次序或重点安排方面各有不同,选择判例更是各有取舍,但是基本议题框架则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例如有的著作把公共安全单列一章,而此书则是在宪法议题下加以阐述。这说明大众传媒法在任何国家虽然都不是单一的一部法律,也不能构成如大陆法系中的一个单独法律部门,但是作为调整大众传媒和传播活动这个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样存在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看起来是由学者所构建,因而会有不同的结构安排,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所以这些学术上的传媒法结构也总是基本体现了客观存在的这个国家的传媒法体系。

    大众传媒法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都具有总体上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或修订某些法律也是经常的,有些法律规则的变动就会涉及传媒和传播,所以大众传媒法的基本议题尽可不变,而具体内容总是要与时俱进。特别是像美国这样在普通法系制度下,一个重要判例往往就会改写某个特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本版作者序言就提到对于上一版即第18版增写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三个重要判例及其对传媒的影响,这是美国大众传媒法著作无不数年一改的重要原因。

    大众传媒和传播的制度变革还取决于传播科技的发展,自从世纪之交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对大众传播产生了被认为是颠覆性的影响。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网络传播治理早就成为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比起第13版来,本版所增添的大量内容正是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则,如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议题中,在肯定互联网作为传媒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最高水平保护(这在13版已有阐述)的基础上,讨论了网上涉嫌煽动、威胁、仇恨、教唆等言论底线问题,网络中立问题;在诽谤议题中,讨论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责任和诽谤诉讼时效、管辖等问题;在隐私议题中,讨论了在互联网广泛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期待等问题;在保护消息来源议题中,讨论了网络传播中新闻记者身份界定、各类网络平台上匿名言论保护等问题;在淫秽材料管制议题中,特别讨论了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版权议题中,讨论了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颁行以来发生的若干争议问题,以及网上内容的合理使用底线等问题;在电信规管议题中,讨论了互联网电视规管、互联网宽带建设等问题;等等。作者的这样安排蕴含着一种理念,就是网络空间其实只是现实空间的延伸,现实世界的既定社会关系和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网络空间。而由于网络传播在传播主体、载体(管道)、走向、储存等诸多方面与传统大众传播的重大差异,各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关系愈益复杂,在适用原有基本法律准则过程中就需要作出新的安排。现实社会原有的大众传播基本规范与新兴的网络传播规范就是这样的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作为系统阐述大众传媒法原理的论作,就必须从传统的普通规范讲到如今的特别规范。而从此书修订内容变化所反映的美国传媒法的发展,似乎可以看出在那里对于互联网也从专注于保障自由而趋向寻求秩序,如网络色情规制,长期来美国朝野存在激烈争议,第13版曾经介绍了在世纪之交,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判决美国国会通过的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限制网络色情的规定违宪,而本版又介绍了美国国会于2003年通过一部严禁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法律,在2008年一次诉讼中,该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这里是不是可以看出某种走向呢?

    不难想见,这二十个版本的《美国大众传媒法》集结起来,真的可以成为考察美国大众传媒法发展历史的系统文献,这是彭伯学术生涯的重大业绩;相信卡尔弗特会把这件工作持久进行下去。

    互联网经历了从通讯工具到传媒到社会生活基础设施这样的发展,作为大众传媒法著作,此书有关网络法的内容被限定在有关信息传播范围之内,至于在美国同样十分重要的有关网络安全、网络贸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则未予涉及。在我看来,这个界限可能并不是绝对的,很难说未来不会有所扩展。

    中美两国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造成两国大众传媒法也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这是不可忽略的。有的学人看到美国某个判例原则,没有考察它同美国整个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就主张将它“引进”我国来,事实证明这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冲突,所以是行不通的。我们对美国大众传媒法需要从整体上和历史上有所了解,主要是着眼于发展双方的文化和传媒的积极交流,在某些具体规则上或许可以有所借鉴,这包括正面的也会有反面的。

    本书译者张金玺博士在翻译第13版的时候,我们尚未相识。学人的传统是以文会友,正是我写那篇序言而与她有了联系,至今记得她拿到两本样书后把一本送到我手中的快乐情景。从此成为忘年交。她专治美国传媒法,学风细致认真,多年来对我帮助良多。其人寡言,言必有中,发表学术论作不多,但是凡发表出来的都有相当充实的内涵和见解。她正当盛年,相信会有更多成果问世。

魏永征

初稿于2018年2月16日,戊戌正月初一

Part.4
译者序

    历时三年才译完《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9 版,这是起初没有预料到的。十余年前,经展江教授引荐,我有幸与老同学、人民法院报社的赵刚先生合作,翻译了《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3版。2015年初,我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拿到簇新的第19版,当时还以为,既然有第13版在先,那么这次的工作,不过就是比对两个版本的异同,在原译本的基础上增删点儿内容而已。

    然而,一动手才发现,从2003年的第13版到2015年的第19版其间相隔六个版本、十二年光阴,大量内容已经更新。增删的内容也不是一星半点,光从页数上看,第19版就比第13版多了一百页有余,新增了大量有关互联网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这十多年里,我身为译者,对翻译的理解也发生了改变。翻译之难,不仅在于要将作者的原意准确地用中文表出(法律领域的翻译尤其强调精确信实),更在于要以最自然妥帖的中文来表达原文的信息,最好读起来没有或极少有翻译的痕迹,倒更像是中文作品。高明的译者,殚精竭虑,只是为了让读者读起来少花力气。翻译家思果在《翻译研究》一书中说,他佩服英国散文大师Max Beerbohm 的话:“...to seem to write withease and de light is one of the duties which a writer owes to his readers,tohis art.”(让读者以为作者写得轻松且愉悦是作者的责任,唯其如此,才对得起读者,对得起这门手艺。)其实翻译何尝不是如此,译者也应该抱持同样的态度,处处替读者设想。优秀的作品,读起来如行云流水,浑然天成,读者甚至会以为,这是作者或译者轻轻松松、开开心心写成的,殊不知这背后费了多少推敲,花了多大气力。

    鉴于以上两方面情况,我反复思量后决定放下第 13版中译本,从头、重新翻译第19版。全书译完后,经五遍校对、修改,以求完善,但仍难免疏漏,本人对此负完全的责任,还望读者指正误。

    关于本书的内容,另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为精简起见,本书的译者注,均为译者反复考虑后所加,是理解本书内容必不可少且书末“专业词汇”中没有选录的法律词汇。这些法律词汇的释义,基本出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在此对这部经典之作的编撰者遥致由衷的谢忱。第二,本书中“defendant”一词的翻译颇费了一番思量,英文中,不分民刑,均称为“defendant”,而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称被追诉者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称被起诉者为被告。经考虑,本书也不分民刑,一律译为被告。

    本书之完成,要感谢诸多师友的鼓励与帮助,在此无法尽数。我要特别感谢魏永征教授,魏老师对译事进展的关心,是我懈怠时一剂激发精神的良药。2018年春节期间,魏老师为帮助本书尽快出版,在旁人都休假、与家人团聚的节日里抽时间为本书写了精彩的序言,令我腑篆心铭,感荷无已。我还想在此感谢展江教授和赵刚先生,没有二位当年的合作,我可能不会与本书结缘,遑论多年后再译本书。也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翟江虹编辑信任我,将第19版的翻译工作委托于我。

张金玺

初稿于2018年3月

来源:博闻传法(公众号)
编辑:陶鹏辉

1127#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22:14: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印度将加速推进互联网监管新立法
印度电子和IT部长驳斥了来自Meta和谷歌等科技集团的批评,称大型科技公司已经习惯了“很少或没有审查”。
印度政府一名高级官员表示计划“尽快”推进管理互联网的新立法。上周印度突然废除了一项期待已久、备受争议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长拉吉夫•钱德拉塞卡(Rajeev Chandrasekhar)也驳斥了来自Meta和谷歌等科技集团的批评,后者抱怨该法案草案的合规成本和其中一些条款,包括要求企业在印度本地存储数据。
印度电子和IT部长驳斥了来自Meta和谷歌等科技集团的批评,称大型科技公司已经习惯了“很少或没有审查”。
印度政府一名高级官员表示计划“尽快”推进管理互联网的新立法。上周印度突然废除了一项期待已久、备受争议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长拉吉夫•钱德拉塞卡(Rajeev Chandrasekhar)也驳斥了来自Meta和谷歌等科技集团的批评,后者抱怨该法案草案的合规成本和其中一些条款,包括要求企业在印度本地存储数据。
来源:FT中文网
编辑:吴漫

1126#
 楼主| 发表于 2022-8-11 20:51: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朱军涉性骚扰案二审维持原判,虽然胜了但是名誉难恢复
轰动一时的中国央视知名主持人朱军被指性骚扰案星期三(8月10日)二审开庭,因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并驳回原告周晓璇的全部上诉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官微发布通报,法院星期三开庭二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通报称,原告、被告在庭审中依法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周晓璇星期三抵达北京中院之前,警方封锁了人行道并记录过往行人的信息。
周晓璇在上庭前告诉法新社:“我仍然感到有点害怕和沮丧......一审的过程,是深度的二次伤害。”
网名“弦子”的周晓璇2018年7月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称,2014年她在央视实习时遭朱军性骚扰。文章被她的友人、网名“麦烧同学”的徐超转发到微博,虽然帖文数小时后就被屏蔽,事件仍在中国舆论掀起轩然大波。
朱军随后否认指控,并控告周晓璇和徐超损害其名誉。周晓璇在2018年10月,正式提告朱军。
2021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经过持续10个小时审理后,认为周晓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军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主张,故一审判决驳回周晓璇的诉讼请求。
周晓璇2018年指控朱军时,正值从西方兴起的反性侵运动“#MeToo”强势登陆中国,一些有社会地位的中国男性被公开举报性侵或性骚扰,包括大学教授、公益组织发起人、资深媒体人、公共知识分子等。朱军案被视为中国“#MeToo”运动的标志性案件。
来源:汪汪嗅闻
编辑:吴漫

1125#
 楼主| 发表于 2022-8-7 00:10: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吃了区长的高档宴请,山西省传媒圈里2名厅级干部被处理

因吃了太原市晋源区区长杨建忠的一顿高档宴席,山西省6名厅级干部被党内严重警告或诫勉,其中包括传媒圈中的两名厅级干部李伟和刘英魁。
据《山西日报》发布的通报显示,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高档宴请被处理的干部共7名,其中包括太原市晋源区委副书记、区长杨建忠,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刘伟,以及山西传媒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伟,省农信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任晓峰,山西广播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刘英魁,团省委副书记、省少工委主任丁国栋,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任晓华等5名党员领导干部。
鉴于李伟、刘英魁等上述5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决定对他们予以诫勉。
在李伟、刘英魁的工作履历中,两人都有过在团省委工作的经历,但二人是否早就相识,目前尚不可知。
公开资料显示,李伟是山西壶关人,1970年出生,自1991年8月参加工作后,曾先后担任过多个山西省内院校的管理岗位,如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此前还曾担任过团省委办公室主任。2018年9月28日,李伟接任成为现任山西传媒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据山西传媒学院官网显示,该校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建高校,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设立山西传媒学院,成为全国第三所公办传媒类本科院校。
今年6月,李伟还曾经主持了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揭牌仪式。
当年,李伟刚上任山西传媒学院院长职务时,在就职发言中曾表示:今天,加入山传这个大家庭,深感担子重、责任大;作为新成员,将尽快熟悉工作、融入集体,绝不辜负省委省政府重托和大家期望。今后,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讲政治、有信念上下功夫;提升能力,讲担当、有作为上下功夫;严守党纪,讲规矩、有纪律上下功夫。
如今因违纪被处理,也令人唏嘘不已。
而现任山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总编辑的刘英魁,则是河南长垣人,1970年出生,自1992年8月参加工作后,先后担任过共青团山西省委宣传部部长、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2017年7月,成为山西省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
值得关注的是,刘英魁担任山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之前,就曾在电视台工作过2年时间,当时的职位为副台长,随后,他调至山西省朔州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随后又再次回到山西广播电视台任职。


2022年6月27日,山西省广播电视台党组组织全台党(总)支部书记、党员干部代表50多人赴闻喜县裴氏家风家训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召开了“清廉好家风”为主题的座谈会。
台党组书记、台长刘英魁在会上表示,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论述精神,牢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道理,在全台党员干部中积极倡导树立“知廉、讲廉、守廉、助廉、崇廉”的良好风尚。要学习好弘扬好裴氏家族优良家风,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实现以家风促党风政风,着力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系建设,为全面建设清廉机关夯实基础。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

编辑:马源

1124#
 楼主| 发表于 2022-7-31 13:51: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行业】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以下简称《译制规范》),标准编号为GY/T 359-2022,自2022年10月21日起实施。

《译制规范》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翻译协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影视翻译制作中心、广西广播电视台、云南广播电视台、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维度视界(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骨易(北京)语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达时代集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局、
中国传媒大学共同起草。

《译制规范》规定了中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的要求,包括翻译、配音、字幕、后期制作等多个环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版权方、译制机构及播出机构等对于节目的制作、译制、交换和播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

一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广电发〔20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电总局无线局、监管中心、卫星直播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审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标准文件,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为GY/T 359-2022。

该标准自2022年10月2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nrta.gov.cn)公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7月21日

来源:广电猎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0TZTJ-EsIWKPjZjsqRi_w

编辑:张铭麟


1123#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14:09: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法庭上见——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永杰,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红专北街3号院,电话,13503993279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708461136T;电话 0755-86013388。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腾讯恢复我微信的群聊和朋友圈功能。

2,腾讯公开向我本人道歉。

3,腾讯承担此次诉讼费用100元。

事实与理由:

2022年7月14日晚上,浏览澎湃新闻网时发现青岛市市南区摊派强制教师接种疫苗的新闻,我写了一篇时评,用自己使用多年的微信号“zhyj1128”登录了知乎,在“评论作者朱永杰”专栏发出。翌日,7月15日早上,打开微信,忽然发现被永久限制了群聊和朋友圈功能。

经过连续三天跟腾讯客服投诉,均被告知“经核实,该账号违反了互联网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每一次我都要求腾讯明确告知我具体是什么内容“违反了互联网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如果确实违反了,那是我先违约,属于咎由自取。可根据我的自查,我没有发现我的群聊和朋友圈有任何“违反了互联网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

于是,我不得不感叹“腾讯,你太恐怖了”,并写出文章予以谴责。

我认为:

腾讯,你怎么这么恐怖?你能不能把对我的处罚依据说清楚?我到底哪里违规?你能不能让人死也要死的明白?死都不知道为何而死,世界上还有比这更恐怖的事情吗?

腾讯,你这么做,太恐怖了!

首先,腾讯是在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对,是在明目张胆地违宪!宪法说,人民享有言论自由,腾讯难道不知道吗?

照理说,腾讯应该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榜样,尤其在捍卫“人民享有言论自由”这方面,要让客户享有真正的获得感。

从一定意义上讲,腾讯是在跟境外递刀子,因为这是在跟我国的法治建设抹黑!我这篇控诉文章,境外会看到的,他们又看到了一个被你们的恐怖行为封嘴的鲜活例子!

我已经联系了你们的客服,我说:“请告诉我具体原因,这是为什么?太恐怖了!”

可是,一个多星期过去了,尽管我每天都在联系客服,可在腾讯流于形式的回答中,我再次感到了恐怖!

我的这个微信号已经使用多年,一直小心翼翼地呵护备至,发群聊和朋友圈一直秉持实事求是谨小慎微的态度,从不沾黄赌毒,不涉欺诈,不制造传播谣言,用我54年的人生经验做到了中规中矩,坚守了法律法规的底线。

我是一名时评人,业余写作三十多年,对于坚守法律的边界,我坚信自己能够做到。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我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鉴于腾讯此次对我微信进行永久限制群聊和朋友圈,因为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我没有违约,我自然是一百个不服,所以我必须抗议,必须呐喊,必须依法提起诉讼。

同时,也想告知腾讯,从此以后,请停止你们动辄删帖封号的恐怖行为!

此致

敬礼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朱永杰

2022年7月25日

来源:知乎@朱永杰
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545 ... #showWechatShareTip

编辑:张铭麟
1122#
 楼主| 发表于 2022-7-24 22:57: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腾讯前员工追讨1300万元加班费、工资差额 法院终审获赔9万元
“7月2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腾讯必须向我支付年终奖差额90765元。”
红星新闻近日从腾讯前员工、“因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被辞当事人”闫先生处获悉,他与腾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处被告腾讯公司向其补发年终奖差额90765元。同时,闫先生称,自己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后期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7月2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腾讯必须向我支付年终奖差额90765元。”
红星新闻近日从腾讯前员工、“因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被辞当事人”闫先生处获悉,他与腾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处被告腾讯公司向其补发年终奖差额90765元。同时,闫先生称,自己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后期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腾讯公司有关方面回应红星新闻称,该前员工因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公司已于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经仲裁、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均认可我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本案系闫某某起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差额、工资差额共计约1300万,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内容,补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部分差额90765元,驳回闫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辞后腾讯前员工起诉公司
追讨1290万余元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闫先生2012年7月入职腾讯,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闫先生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闫先生因不满腾讯公司以“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都败诉。

腾讯公司统计的闫先生在岗时间
此前,腾讯方面回应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腾讯公司于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广东省高院传票
2021年6月,闫先生再次起诉腾讯,追讨入职以来七年间的节假日加班费、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290万余元。
一审中,闫先生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3645000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28目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87586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79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5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2727233元;判令腾讯公司支付其2014年至2019年工资差额4304770元。
2021年10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差额90765元(税前),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腾讯减少年终奖理由不成立
补差九万余元
7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和闫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闫某某2015年至2019年期间年终奖差额的问题,法院对2015年至2017年、2019年年终奖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年终奖的问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虽辩称减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额是因闫某某在2018年工作表现不合格、不能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要求等,但只作了概括描述,未举证证明闫某某存在上述情形,亦未举证证明减少闫某某该年度年终奖系按照既有的考核规则且履行了正当程序所得出的结论。因此,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减少闫某某2018年年终奖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补发年终奖差额。金额为90765元。
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闫某某加班工资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闫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加班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2012年至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2017年7月1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2017年7月2日之后的年休假,对于腾讯公司提交的休假证据,闫某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腾讯公司应否支付2012年至2019年工资差额的问题,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判决结果显示,腾讯公司应补发闫某某年终奖差额90765元
闫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自己目前暂未收到腾讯公司的这笔9万元的年终奖差额。其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后期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对于闫先生的说法,7月23日,腾讯方面向红星新闻表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薪酬制度,进行工资支付与离职结算。该前员工在离职时,依据法律规定、《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公司离职结算制度,结算了经济补偿金、年度服务奖与年度绩效奖。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吴漫

1121#
 楼主| 发表于 2022-7-23 20:07:5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侵犯肖像权!索赔1元
继知名交通普法节目《谭谈交通》版权归属问题引发高度关注后,7月22日,南都记者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杰处获悉,近日,一名曾在《谭谈交通》中出镜的市民以节目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正式委托他向成都电视台提起诉讼,要求成都电视台删除节目中带有其肖像的作品,并赔偿损失金额1元。周杰告诉南都记者,该市民希望以起诉成都电视台作为介入到相关维权事件中的手段,“避免节目因当前的侵权纠纷而下架或沦为牟利工具”。

据南都此前报道,7月10日,《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谭乔自称被一家文化公司投诉侵权,自己在视频网站上传的往期节目已经被陆续下架。11日晚,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发布公开声明称,该电视台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时任交警的谭乔是受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派进行现场主持。电视台已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
7月22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杰告诉南都记者,近日,至少有五名曾在《谭谈交通》节目中出镜的市民向他咨询有关节目侵犯其肖像权事宜,目前已有一名市民正式委托他对成都电视台提起诉讼。
据周杰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2009年冬,原告因交通违法被谭乔警官拦停并进行现场查处。谭乔在执法过程中,被告成都电视台进行了全程拍摄。此后,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将该视频放到《谭谈交通》节目上向公众进行传播。
原告认为,由于当时认为《谭谈交通》是一档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公益普法节目,因此未就《谭谈交通》节目使用其肖像提出异议。但在2022年,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委托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就《谭谈交通》节目进行维权,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基于此,可认为成都电视台制作、传播《谭谈交通》是基于盈利目的,故原告不同意成都电视台制作、传播含其肖像画面的图片。
周杰告诉南都记者,本案委托人除要求被告删除侵权作品、赔礼道歉外,目前还暂主张被告赔偿损失1元,但如果庭审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成都电视台因原告视频获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进行维权索赔取得的利益)超过1元,将保留以“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作为原告索赔金额的权利。周杰向南都记者表示,“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至于为何将赔偿金额定为1元,周杰向南都记者透露,起诉并非为了获利。“本案委托人所涉视频不如‘二仙桥大爷’‘气球哥’等人的视频知名,诉求的本质是希望促成《谭谈交通》维权事件相关方的和解,避免节目因当前的侵权纠纷而下架或沦为牟利工具。”周杰称,委托人起诉成都电视台侵犯其肖像权,无非是介入到相关维权事件中的一种手段。“《谭谈交通》归根到底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节目,是这些被采访者构成了节目的灵魂。”
周杰告诉南都记者,法院已于7月19日接受其递交的诉讼材料。按照规定,法院将在经过7天审查期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吴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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