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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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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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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楼主| 发表于 2021-9-30 22:24: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重磅|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按语】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细则规范对于在特定领域和特定部门落实各项法定合规要求具有重大指引意义,进而从数据分类分级到数据处理传输以及跨境提供等形成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风控体系。——吴沈括,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工业、电信行业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30日前反馈。
传真:010-6606956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编辑:蒋可心

1092#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 10:33: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要求法官强制推特解封账号:我的政敌强迫推特封我号

【文/观察者网 张照栋】

在今年7月宣布要起诉脸书、推特和谷歌后,特朗普终于有了进一步动作,他要求佛州法官强制推特暂时恢复他此前被封的账号,同时他会起诉推特,要求永久返回这个社交媒体平台。

据美媒彭博社当地时间101日报道,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当天向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南区法院提交了针对推特的初步禁令申请,并且要求法官强制推特恢复他的账号。

特朗普称,这家社交媒体封禁自己的账号,是被自己在国会中的政治对手“强迫”(coerced)的。

特朗普的律师在相关文件中指出,推特“对这个国家的政治言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操纵和控制,这是不可估量的,在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并对民主辩论的开展产生极大危险。”

此外,特朗普还在提交的法律文件中拿塔利班举例,称推特允许塔利班定期发布他们在阿富汗军事胜利的推文,却在他担任总统期间,不恰当地审查他的帖子,并且把他的推文贴上了“误导性信息”的标签,或者以“美化暴力”为由直接删文。

今年16日,特朗普支持者暴力冲击美国国会,美国各界纷纷进行谴责。推特18日以“存在进一步煽动暴力的风险”的理由,永久封禁特朗普的账户,脸书也对其账户先行封禁至2023年后再进行评估。另外,特朗普还被无限期暂停使用YouTubeSnapchat等其他平台账户。

在被封禁前,特朗普在推特上有8800多万粉丝,他一直把推特当做他的社交媒体扩音器(social media megaphone)。

被多家平台驱逐出社交媒体领域后,特朗普一直没有放弃过重返社交媒体、夺回话语权的尝试。

今年3月底,特朗普和夫人梅拉尼娅·特朗普推出其官方网站(www.45office.com),可供支持者预订二人参加活动、提交信件并定制个性化祝福。

54日,特朗普推出了自己的交流平台,名为“来自唐纳德·J·特朗普的办公桌”(From the Desk of Donald J.Trump)。该平台允许特朗普发表帖文、上传图片和视频,也允许用户为其点赞,并将其分享到推特和脸书等社交媒体上,但该平台用户不能回复特朗普的帖文。

不过这个交流平台上线不到一个月就下架了。特朗普的高级助理杰森·米勒(Jason Miller)当时回应称,这个平台“不会再上线”,“这只是我们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更大的努力’的辅助工具。”

77日,特朗普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己将作为代表人向美国科技巨头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和谷歌(Google),以及三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多尔西和皮查伊发起集体诉讼。

他在发布会上警告道,这些掌握审查、控制言论权力的科技巨头已经完全失控,“它们能对我使用(言论审查),它们就能对任何一个人用。”

上个月接受福克斯新闻主持人格雷格·古特菲尔德采访时,特朗普在强硬怒怼脸书、推特等社交平台之余,还不忘号召更多的人加入诉讼队伍,和自己一同成为原告,起诉这些社交媒体巨头。

美国法律专家分析称,特朗普对这些科技巨头的诉讼注定会失败。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条款”只针对政府,这些社交媒体巨头和公民个人一样,不受第一宪法修正案的约束。

法律专家表示,标记和封禁特朗普的帖子,这些科技公司不是在侵犯特朗普的宪法权利,而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这些科技公司有权决定自己的平台上允许出现哪些内容。

特朗普7月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起诉脸书谷歌和推特

对于特朗普此次要求法官强制推特解封其账号一事,推特方面拒绝置评。

值得一提的是,推特公司首席财务官内德·西格尔(Ned Segal)此前在接受CNBC旗下节目“Squawk Box”采访时,直接否认了解封特朗普推特账号的可能性,即使特朗普再次竞选并获胜,他也不会被允许重新注册推特。

西格尔说,“我们的政策是这样的,当你从平台上被移除,你就被(永久)移除了,无论你是评论员、CFO还是前任或现任公职人员。请记住,我们的政策是为了确保人们不煽动暴力。如果有人这样做,我们必须将他们从服务器中移除,且不再被允许回来。”

来源:观察者网
链接:https://www.sohu.com/a/493305550_115479?spm=smpc.news-home.top-news4.2.1633222214347C4h8wq1&_f=index_chan08news_11

编辑:蒋可心



1093#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5 22:59: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古凤

109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9 22:56: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个信息保护的三色频谱——“同意”、“合同所必需”、“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量子纠缠


鉴于公号【隐私护卫队】这篇《脸书因数据不透明或被爱尔兰罚三千万,合同代同意协议惹争议》文章提及的“合同代替同意”对GDPR透明(transparency)原则的违反,加之此前该领域的权威大家洪延青老师已经对“合同所必需、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与同意豁免”做过鞭辟入里的观点论证,【沐平】籍此偶发一次狼藉散漫不专业的思考与讨论。


洪延青老师在公号【网安寻路人】发表的《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一文中写道:


"因此,在公号君看来,此次四部门秘书局和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对应的正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13条中的“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基本逻辑为——某项功能服务是用户所需要的,即用户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签订了合同;那么为了履行这个合同,企业必需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中所称的必要个人信息。


因此,《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实际上为后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提前针对“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做出了细化规则。


关于合同所必需和同意之间的区别,见【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此,笔者有点儿想不太明白,不太明白的思路如下: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第(一)项合法性事由【取得个人的同意】和第(二)项合法性事由【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一个是单方行为(单个意思表示发出),一个是双方行为(两个意思表示合意)。但在个人信息保护实务中,往往两者是纠缠在一起的,基于第(一)项事由靠隐私协议的概括授权同意更像是一个双方行为(合同),或许只有《个保法》第二十九条的单独同意才更像单方行为。而第(二)项事由,也不能免除保护法上的同意,(保护法上的同意或许根本就不是民法上的单方行为这么简单),因为其从实践上来说大多通过合同、协议或规章制度来取得这种同意。“合同所必需”从GDPR的角度来说,为了遵守“透明”原则,不要将个人数据隐私收集隐藏在合同里来狡诈地获取用户同意。相反恰巧合同里不隐藏、不涉及隐私收集的相关内容,才有确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真正的、纯粹的同意豁免。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所述的各类APP基本功能必要收集的范围也不构成《个保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豁免,因为消费者也有拒绝基本功能所必需的信息收集进而选择不用该APP(基本功能服务)的自由权利。这个《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解决的是“不要超范围搜集,不要强制收集”,而不是让消费者丧失掉选择同意的权利,授权同意不仅仅是一种单向意思表示,更多是一种自由选择权利。也即是说无论是《个保法》还是GDPR的“合同所必需”,绝对不是“APP基本功能所必需”这种场景,连仿造也算不上。此外,必要性原则也绝不仅仅是“合同所必需”或“基本功能所必需”,其实质上是对“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化收集和使用”的倡导原则。


也许“同意”、“合同所必需”、“基本功能所必需”是一个颜色条上的三个频谱,还需再去深入立体式的描画琢摹。



来源:数字科技说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YjMkt3tipd5Yw7UC1M20w


编辑:李佳怿

1095#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1 22:14: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李佳怿

1096#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0 13:13: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黄奇帆: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归属于国家!

应将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原始数据生产者!


“数据作为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将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10月24日在2021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此次峰会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主办。


黄奇帆在会上作了题为《完善数据产权与交易规则,促进数据产业发展》的主旨演讲。黄奇帆表示,数据涉及到以下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


他认为,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因此,各类数据活动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它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


以下为实录: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很高兴受邀参加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决定性的生产要素,但当前还存在着数据权属和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不活跃、贸易规则不统一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体系。我今天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下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供各位参考。


一、数据的本质与六大特性


在人类认知产生以前,从物质的最小单位夸克到原子、分子、细胞乃至生态系统,构成了客观的物理世界,而对于上述客观物理世界未经处理的原始记录,就是数据。人类诞生以后,将客观世界的数据以编码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信息。数据强调的是客观记录,信息强调的是对客观记录的解释,是一种已经被加工为特定形式的数据,例如文字、语言、音乐等。而知识是人类基于认知模型,对信息进行结构化重组而形成的系统性认知。显然,数据是基础,信息和知识是人工处理后形成产物。


通常来说,数据有六大特性。


数据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不同,数据作为客观世界的“符号”,随着客观世界的演化而不断产生,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将数据看成客观世界“熵”的反映。


数字的增长是指数级的。数据的增长类似于细胞分裂,数据自身迭代能产生新的数据,不同的数据碰撞也能产生新的数据,数据的衡量维度不久之前是PB,现在是EB,未来很快将变成ZB。


原始数据是碎片化的,没有意义的。知识的产生要经历数据、信息两个阶段,意味着如果没有人类组织、加工,这些数据自身对于社会是毫无意义的。


数据总是已经被加工过的,不可能完全的“原始”。从人类的视角来看,数据的出现就意味着处理、分析流程已经在运作。数据的加工过程就是将处于原始状态的无序数据,变成有序数据的过程。


数据在利用过程中产生了价值与产权。数据经过人工与机器处理成信息,再变成决策判断、信用判断的工具,为数据平台带来了商业利益,从而创造了价值。同时,数据价值在创造的过程中,数据的产权归谁所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数据利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数据可以多次转让和买卖。数据是无形的,作为一种非消耗性资源,使用越多,产生的数据越多,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就越大。


二、数据交易中的产权和价值分配


数据产权归属决定着如何在不同主体间分配数据价值、义务和责任。与其他各类生产要素不同,数据的产权问题仍未解决。我认为数据涉及到以下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


1.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应由国家所有


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


因此,各类数据活动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它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国家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在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类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不能设立。同时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建立数据可追溯系统,对数据无论是交易、使用、财产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过程,并且保证是不可更改的,从而保证数据交易安全有序。


2.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


数字经济时代,全球数据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大数据应用产生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基于自身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个人理应享有所有权。但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需要参与到各类网络双边交易中,在平台上经过加工处理成了信息、知识,对于交易双方才有意义。当某个平台把碎片化的价值不高的数据加工成有方向、有意义的数据,这个平台一般应该拥有所有权。因此,双边交易中产生的数据,关系到参与各方,数据产权原则上应当共有。基于数据所有权的共有原则,平台不能基于强势地位进行大数据杀熟,也不能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数据转让给其他主体。


3.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


数据使用权即使用指定数据的权利。由于数据能够低成本复制,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也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和数据质量的下降,反而还会因为数据的使用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因此数据的使用权转移是一件多方共赢的行为。


但是,数据在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往往已经被加工成了相应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成为了类似于影视、音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不允许再转售给他人的。与此类似,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授,数据的使用者也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


4.数据的所有者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


互联网平台采集了个人数据形成了产品和服务,这个过程中,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平台将个人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在这个过程中也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呈现的数据产品/服务是两者的共同创造,所以理论上随之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参与生产环节的各相关者,不应由任何一方独享全部收益,这样有违公平原则。


数据该如何定价比较合理呢?数据的定价一定是市场化的,即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交易的双方根据数据的价值协商确定它的价格。


数据变现最终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数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后,确定形成了知识产权收益1/3归投资者,1/3归发明者,1/3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也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


三、推动数据产业发展,打造高水平数据生态


1.建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目前来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在全世界都是相当落后的。例如,有的数据天然就是资产,有的数据需要加工才有价值;有的数据价值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有的数据价值存在显而易见的时效性。这些数据往往混杂在一体,如果不进行分类,就会出现“黄金”和“垃圾”一起卖的情况。


不同的主体,应该基于自身对数据的理解和应用,建立适合平台自身的数据价值分类体系。比如对于政府,要建立不同行业、不同政府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体系。对于互联网平台,要区分个人隐私数据、交易数据、社交数据、日志数据等,按照不同的业务主体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实行数据分类分级也是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


2.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整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大数据交易规范,交易主体、标的、定价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厘清一些关键的原则性问题,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首先,数据交易所必须由国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也可以是国有的数字化企业投资,或者在股权设计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权、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一般应该国家控股管理。国家资本控股可以保证数据安全,还能进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数据孤岛,在交易中确保公平公正,杜绝灰色交易的发生。


其次,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一方面,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进行各类数据交易,可以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提高数据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还能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打击地下非法大数据交易。在这个平台上,还可以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衍生业务。


3.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活跃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况。究其原因,除了当前数据交易处于起步阶段外,数据交易产品、服务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为了更好地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建立“1+3+3”的数据交易产品体系。“1”就是数据,是有价值的数据;第一个“3”和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一切数据交易的前提是要素数据化、数据要素化。各种场景要素要经过加工处理形成可观测的数据。同时数据要发挥作用,也要统一数据标准,符合要素市场质量方面的要求。


不仅仅是数据方面的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这三项能力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未来国家间数字化能力比拼的重要方面就是数据中心的数据处理能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数据资源越强大,国家的数字核心竞争力就越强。预计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动下,我国将新增超过2000万台服务器。数据处理中心如果有闲置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可以在数字交易所挂牌买卖。


最后,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存储能力的背后,还涉及到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数学家、程序员开发、优化的算法,基于大量数据形成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比如语言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数字信息处理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数字软件都可以在数据交易所中进行成果的资产变现。


总而言之,数据作为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将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数据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则、交易规范、交易产品,健全数据市场发展机制,将带动国内数据交易产业链蓬勃发展!


谢谢大家!


来源:数据法盟




编辑:王奕

1097#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22:31: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扫黄打非”:北京一律所B站“普法”被查处

根据全国“扫黄打非”11月1日官微:“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案”。
一、律所被查处:

二、两个处罚决定

1.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处罚
2.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
三、涉案被处罚行为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网络平台上传播:

居然未经许可在B站上开坛布道评案普法

四、缺的两个许可证&#12821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示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示例:
业务类别在(附页)
五、小思考&#129300;

人人都是主播,人人都能直播的时代,“广播电视节目”如何界定区分;

李子柒做菜、李佳琦卖口红是不是“广播电视节目”;

B站上有多少主体需要排队待罚办理许可证;


此前,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发布消息透露——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协助咨询相关许可办理方式等工作,取得了该律所委托律师的信任和认可,使案件办理既符合法理上的标准,又符合情理上的要求。当事人在积极协助案件办理的同时,表示既受到了教育,又填补了作为律师在行业领域法律知识层面的空白,对总队执法人员在该律所涉及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公正作风、细致态度、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赞扬。

近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把一面写着“不怒而自威 严而有温度”的锦旗赠送给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三支队,对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表示感谢!

总队副总队长、督办王宁之代表总队接受了锦旗,提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注重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用服务的“小细节”彰显爱民的“大情怀”,倡导温情执法,传递执法温度,通过我们的执法工作为企业服好务、把市场规范好,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坚决维护首都文化市场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来源:法科生之家
编辑:何晓琴

1098#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20:02: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京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大型节目组负责人胡阳接受审查调查

北京广播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大型节目组负责人胡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胡阳简历
胡阳,男,满族,1981年3月出生,江苏沛县人,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编导,新闻编辑部编辑科副科长、科长,新闻直播科科长,北京广播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正科级干部、大型节目组负责人。
来源:清风北京
编辑:何晓琴


1099#
 楼主| 发表于 2021-11-7 20:16: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寿步:AI法律研究可关注的agent知识
——人工智能Agent漫谈7
■【题记】agent是人工智能(AI)领域的一个重要术语。为了理解agent在AI中的含义,确定agent在AI中适当的中文译名,进而确定agent在AI法律问题研究中的地位,此前六篇文章已经分别考察AI领域六部国外论著中涉及agent的用法。本文是对这六部论著agent相关论述的简要汇集,可供AI法律研究参考。 ■【AI六部国外论著(按初版时间排序)】(1)明斯基(Marvin Minsky)著《心智社会》(TheSociety of Mind),1985年、1986年版;(2)伍德里奇(Michael Wooldridge)和詹宁斯(Nicholas R. Jennings)合著《智能agent:理论与实践》(Intelligent Agents:Theory and Practice),1995年发表。(3)拉塞尔(Stuart J. Russell)和诺维格(Peter Norvig)合著《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Modern Approach),1995年第一版,2003年第二版,2010年第三版,2021年第四版;(4)尼尔森(Nils J. Nilson)著《人工智能:新综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New Synthesis),1998年版;(5)伍德里奇(Michael Wooldridge)著《多Agent系统引论》(An Introduction to MultiAgentSystems),2002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6)普尔和麦克沃思(David L. Poole和Alan K. Mackworth)合著人工智能:计算agent基础(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undations of Computational Agents),2010年版。 ■AI领域agent简述
▲【行动体概念与AI三大流派的整合】
AI学科始创于20世纪50年代。此后AI研究主要有三个流派:行为主义,连接主义,符号主义。这三个流派与经典概念的三种功能分别对应。三个流派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模拟智能。针对这三个流派,也分别有不同的思想实验对其进行哲学批判。如下表所示。

AI三大流派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技术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要求AI研究不再拘泥于遵循AI的单一流派的路径,而是综合各个流派的技术。一方面,各个流派继续在发展;另一方面,各个流派的也在不断融合之中。要融合AI的不同流派,就需要寻求新理论、新方法来统合既有的AI理论。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试图以agent为基础来统合AI三大流派。此后,agent成为AI研究的重要基础概念。与行动体(agent)相关的多行动体系统(Multi Agent System,MAS)从1980年代起成为一个独特的研究领域,该领域在1990年代中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
▲【行动体与智能的关系】
人们可以从许多自身无法思维的小部件来建构思维。把这样的机制称作“心智社会”——其中每片思维都是由较小的进程组成的。把这些小进程叫作行动体。每个思考行动体本身只能做一些简单的事情,这些事情完全不需要心智或思想。然而当我们以某些非常特殊的方式将这些行动体加入心智社会时,就将导致真正的智能(intelligence)。明斯基认为,行动体本身是没有智能的(none of our agents is, itself, intelligent)。可将行动体想象为分层设计的,它在随机环境中智能地行动(acts intelligently)。出现下列情况就认为行动体是在智能地行动(1)其行为能够与其环境和目标相适应;(2)能够灵活地适应改变的环境和改变的目标;(3)能够从经验中学习;(4)给定感知和计算限制时能够作出恰当的选择。行动体通常不能直接观察世界的状态,它只有有限的记忆,只有有限的时间去行动(act)。智能行动体(intelligent agent)拥有的知识可以在设计时获得、离线获得、在线获得。
▲【行动体在AI中的地位和作用】
◆AI是计算机科学的子领域,旨在构建可以展示各方面智能行为的行动体。行动体的概念是AI的核心。◆可将AI定义为对从环境中接收感知信息并执行行动行动体的研究。每个这样的行动体实现把感知序列映射到行动的功能。理性行动体(rational agents)在AI中居于中心地位;理性(rationality)概念可以应用到各种行动体;将采用理性概念开发出一套设计原则,以构建可以合理地称之为智能(intelligent)的、成功的行动体系统。理性行动体会采取行动以达到最佳效果,或者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达到预期的最佳效果。对于每一个可能的感知序列,理性行动体将选择一个行动(action)使其性能指标最大化,该行动是以感知序列和该行动体具有的任何内在知识为根据作出的。◆可将AI视为关于智能可计算行动体(intelligent computational agents)的设计的科学,其中心问题是智能行动体(intelligent agent)在环境中的行动(acting)。AI的研究领域是关于可以智能地行动可计算行动体(computational agents)的综合与分析。可计算行动体关于行动的决策可以用计算(computation)来解释,即决策可以分解为能够在有形设备上实现的一系列原始操作。计算有多种形式:在人类是通过湿件(wetware,指人脑)完成的;在计算机则是通过硬件完成的。虽然有一些行动体按理是不可计算的(not computational),例如侵蚀景观的风和雨,但是,所有的智能行动体是否都是可计算的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AI的核心科学目标是理解使自然系统或人工系统(natural or artificial systems)具有智能(intelligent)特性的原理,主要通过:分析自然行动体和人工行动体(natural and artificial agents);构思和测试关于构建智能行动体(intelligent agents)的假说;用可计算系统(computational systems)来进行设计、构造和实验,这种系统可以完成通常看来需要智能(intelligence)的任务。AI的核心工程目标是设计和合成有用的且智能的(intelligent)人工制品(artifacts)。我们实际上希望构建可以智能地行动(act intelligently)的行动体。这样的行动体可用于许多应用之中。
▲【行动体的概念】
理解并解释agent的关键词是actto do行动体就是能够行动的某种事物(An agent is just something that acts)。agent 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gere ,意思是行动(to do)。当然,所有的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都可以做些什么,但是计算机行动体(computer agents)则可以做得更多,例如:自主操作,感知环境,长期坚持,适应变化,创建并追求目标。行动体是在环境中行动的事物,它做(does)一些事。行动体可以是蠕虫、狗、恒温器、飞机、计算机程序、专家系统、机器人、人、公司和国家。我们根据其行动(actions)对行动体进行判断。智能(intelligence)主要与理性的行动(rational action)相关。理想情况下,智能行动体(intelligent agent)在具体场景中会采取可能的最佳行动(action)。我们就是在此意义上研究如何构建智能行动体。智能行动体的复杂程度,从简单的恒温器到移动机器人,到由人类提供感知和行动的诊疗咨询系统,到社会本身,千变万化各不相同。嵌入式行动体(embodied agent)有着有形的主体(physical body)。机器人是一种人工的、有目的的嵌入式行动体。有时候也将只在信息空间中行动(act)的行动体称为机器人(robots)。
▲【行动体的特性】
行动体”通常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是弱概念,相对没有争议;第二种是强概念,可能争议较多。1.行动体的弱概念涉及下列特性:(1)自主性(autonomy);(2)社会性(social ability);(3)反应性(reactivity);(4)主动性(pro-activeness)。2.行动的强概念涉及心理现象的(mentalistic)概念如知识、信念、意图和义务,还有情感等。3.行动性(agency)语境涉及行动体的其它特征:(1)移动性(mobility);(2)诚实性(veracity);(3)善意性(benevolence);(4)合理性(rationality)。
▲【行动体与多行动体系统】
行动体是一种适当的软件范式,可用它来开发像因特网(Internet)这种巨大的开放的分布式系统所体现的各种可能性。尽管在开发因特网的潜在能力方面,多行动体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关键作用,但是多行动体系统可以做得更多。对于理解和构建广泛的人工社会系统(artificial social systems)而言,多行动体系统一个自然的比喻。多行动体系统的思想并不局限于单一的应用领域,而是看起来适用于很多不同的应用领域。多行动体系统(MAS)是由多个行动体相互作用(interacting)组成的系统。行动体作为计算机系统具有两项重要能力:一是至少具有某种程度的自主行动(autonomous action)能力:二是有能力与其它行动体相互作用,从事合作、协调、磋商之类的社交活动。多行动体系统多个行动体(multiple agents)组成,这些行动体可以自主行动(actautonomously)、对于结果有其自己的效用。该结果取决于所有行动体行动(actions)。这些行动体可以竞争、合作、协调、通信、协商。博弈的策略形式说明了每个行动体由控制器给出的预期结果。博弈的扩展形式根据博弈树将多个行动体的(agents’)随时间流逝的行动(actions)和信息模型化。多行动体(multiagent)决策网络将概率相关性和信息可用性模型化。在部分的可观察领域,随机行动(act stochastically)有时是最佳的。行动体可以通过反复进行同样的博弈来学习协调,但是要学习一个随机策略则是困难的。下图(引自伍德里奇著《多Agent系统引论》(An Introduction to MultiAgentSystems),2002年第一版)说明多行动体系统的构成情况。多行动体系统是由一些相互之间交互作用的行动体构成的。为了成功地交互,这些行动体需要有互相合作、协调、磋商的能力,很像我们通常那样。
▲【行动体所处环境的规格和特性】◆要构建理性行动体,就要考虑任务环境(task environment)。一个任务环境的规格包括PEAS——性能指标(Performance measure),——外部环境(external Environment),——执行器(Actuators),——感知器(Sensors)。设计行动体的第一步,总是尽可能地充分说明任务环境。◆行动体身处其中的环境的特性,可以分为七个方面:(1)完全可观察的与部分可观察的;(2)单行动体的与多行动体的;(3)确定的与随机的;(4)阵发的与顺序的;(5)静态的与动态的;(6)离散的与连续的;(7)已知的与未知的。
▲【行动体与环境的交互作用】
行动体是一个计算机系统,它处在某个环境中,能在这个环境中自主行动以实现其设计目标。行动体环境中获得感知的输入,产生行动(actions)作为输出以影响环境。这种交互作用通常是持续存在、并不终止的。下图(引自普尔麦克沃思合著人工智能:计算agent基础(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undations of Computational Agents),2010年第一版)说明一个行动体的输入输出情况即它与环境的交互情况
下图(引自普尔麦克沃思合著人工智能:计算agent基础(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undations of Computational Agents),2010年第一版)在描绘行动体与其环境之间的一般交互情况时,进一步给出了行动体的内部构造示意图。这样的整个系统在一起合称为行动体系统(agent system)。行动体通过主体(body)与环境进行交互。行动体及时且必须根据其与环境的交互历史作出做什么的决定。行动体由主体(body)和交互控制器interactingcontrollers组成。控制器从主体接收感知信息并向主体发出指令。主体包括传感器和执行器。传感器将外部刺激转为感知信息,执行器将指令转为行动(actions)。刺激包括光、声、键盘输入的单词、鼠标的移动和有形的碰撞。刺激也可以包含从网页或数据库获得的信息。

下图(引自拉塞尔和诺维格合著《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 Modern Approach),2021年第四版)以另一种形式描述了行动体通过传感器执行器环境交互作用。在行动体中,除了传感器和执行器之外,还有内部的决策机制(相当于上图中的控制器)。
  
【行动体与环境构成世界/行动体系统】感知、推理、行动(acting)相结合构成行动体。行动体在环境中行动(acts)。一个行动体的环境可以包含其它的行动体。一个行动体与其环境合起来称为一个世界(world)。行动体与其环境之间进行交互时的整个系统在一起合称为行动体系统行动体系统由行动体与其环境组成。该行动体环境接收刺激并在环境中实施行动(actions)。 ▲【自主行动体与具有人类水平表现的智能人工行动体】尽管我们仍然没有能力去构建具有人类水平表现的智能人工行动体(intelligent artificial agent with human-level performance),但是我们看起来已经有了开发一个智能人工行动体的积木块。主要的挑战是对真实世界复杂性的处理。然而,至今为止看起来并不存在构建具有人类水平表现的可计算的嵌入式行动体(computational embodied agents)的内在障碍。自主行动体(autonomous agents)靠自己感知、决策、行动。在我们的技术和技术想象方面,这是根本的性质上的变化。这一发展带来了自主行动体采取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的意料之外行动(actions)的可能性。如同任何颠覆性的技术那样,这必定带来实质性的正面和负面后果 -许多后果我们将无法判断,许多后果我们简直就是无法预见或者不能预见。许多老的社会伦理规则将被打破,无法适用于新世界。作为AI新的科学技术的创建者,对此给予认真的关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来源:网络空间治理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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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5 09:07: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我和字节跳动打官司


8月份的时候,我忽然收到一条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短信,说我被字节跳动告了。字节跳动可是现如今的宇宙第一大厂,旗下有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等等多款国民级应用,我怎么得罪这家巨头了呢?

我的微博里涉及到很多公司和名人,接到律师函不是第一次,但真正成为被告还是第一次,更让我不知所措的是:我完全不知道是因为哪一条微博。

第二天我收到了法院通过EMS寄来的传票,才知道是因为这条微博。


当下的反应是愕然,因为微博的敏感词机制,只要提到竞品的关键词,就会被限流,所以尽管我名义上有30万粉丝,但真正能在自己的时间线上刷到这条微博的人是极少的。因为我从来不在意数据,所以也从来不规避敏感词,但万万没想到被告了,尤其是这条微博的转发只有1,评论只有2。并且同样是因为敏感词,有一条评论还被系统屏蔽了,所以点赞数也只有1,整体有效互动数(点评赞)只有3。

我看了下关于这条微博引发的诉讼时间线:首先,字节跳动通过私信联系我删除,被我拒绝;然后,他们给微博发投诉电子邮件要求删除,被拒绝;然后,他们给微博快递了律师函要求删除,被拒绝。

最后,他们决定起诉我和微博。

字节跳动首先是认为我引用的图片是谣言,这是引发起诉最重要的因素。这张图片并非我原创,而是我在网络上下载的,我的配文里主要想说的也是字节跳动的媒体平台算法机制,并没有对图片的内容进行肯定或者否定。

字节跳动的态度很强硬,拒绝调解,索赔十万元,并且要求我和微博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我只能应诉。

我首先寻找了我引用图片内容的出处。好险,大概是因为字节跳动的律师四处出击,那张图片在网络上已经很难找到了,但还好:1.我引用的图片上还有其他博主的水印;2.我找到了图片中内容的其他来源,并且发布时间早于我的微博发布时间。

我一开始因为传票的事有点烦躁,尤其是我对象多次嬉皮笑脸地吓唬我说:“准备赔十万喽!”我对象平日里是一个情商很高的人,我不知道为什么在这件事上会这样表现。接传票上法庭,无论是任何人第一次遇到这种事都会有点无措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能帮上忙,也应该不要添乱吧?

还好后来我对象说如果官司真的打输了要赔十万块,愿意用自己的私房钱帮我出这十万。

网络侵权的官司我虽然是第一次打,但并不陌生,以我发的那条微博的影响力来看,即使是官司输了也不用承担多大责任,何况还未必输。

在正常情况下,微博官方在接到律师函之后都会删除有争议的内容,我之前也多次被管理员通知删除微博,包括拼多多、吴亦凡、张杰、肖战等。这次微博接到网络投诉以及律师函都没有删除那条争议内容,大概也是认定了字节跳动不会因为这样一条传播范围非常有限的内容而走法律途径。

我首先登陆了互联网法院的后台,提交了我采集到的证据,并且填写了应诉状,主要内容是:1.图片内容非我原创,我只是转载;2.我的文字内容并未对图片内容做出表态;3.传播范围有限。

很快就到了开庭那天,字节跳动方面派了一个律师,微博派了俩律师,法院方面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加上我总共6个人,我用微信小程序远程参加网络开庭。

字节跳动的律师非常强悍,但也只是像复读机一样说我是金V用户,影响力巨大。被她说的次数多了,我都恍惚了,觉得自己真的“影响力巨大”。

字节跳动的律师说我的文字内容称“头条系的内容平台,就像是媒体界的拼多多”这句话对他们公司造成了贬损。法官都愣了,连问两遍“像拼多多怎么了?”律师有点语塞但还是硬说:因为拼多多的口碑很不好。我当场就笑出来了。

字节跳动的律师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他们旗下的内容平台美誉度很高,而微博的律师也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字节跳动的内容平台低俗。法官说,这些都不用说了。

庭审可能持续了一小时左右,大部分时间是我和字节跳动的律师在说话,微博的两个律师好像全程不在状态,法官问他们的问题中有两个关键的都没有答出:1.金V是什么意思?2.涉事内容是什么时候删除的?

我回答了金V的规则:30天内的账号内容总阅读量超过1000万就是金V,这是一个动态的数据,如果少于1000万,就不是金V了。

法官又问微博的律师,我发微博的时候是金V吗?律师说要去查一查。

我其实也忘记了这一个小时都在吵些什么,只是觉得很荒谬,我们6个人为了一条转评赞个位数的微博内容浪费了这么多时间。

最近判决书下来了: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我在自己的微博上向字节跳动道歉,并且承担诉讼费400元中的350元,微博承担50元。

驳回字节跳动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神勇小白兔

编辑: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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