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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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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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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9 16:39: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算法合规编译】应当如何开展人工智能风险管理?

【编者按】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近期发布了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由于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动态性、复杂性和潜在影响性,因此NIST提出应当科学管理人工智能系统的总风险,尤其是那些发生效率较低但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风险。在此份文件中,NIST非常明确地对“风险”进行了定义,提出“风险”是指事件发生概率和相应事件后果的综合度量。NIST提出的框架概念文件以有意义、可操作和可测试的方式提出了人工智能系统可信度的衡量标准,并列出有效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计划的组成部分。人工智能的风险管理拟议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1)核心层,2)概况层和3)实施层。各个部分中又包含了不同的功能、类和子类,贯穿整个AI系统生命周期。NIST发布的这份文件对于企业构建算法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概述
1
本概念文件描述了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AI RMF或框架)提出的基本方法。AI RMF旨在供自愿使用,并解决AI产品,服务和系统的设计,开发,使用和评估中的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将算法方法和自动化扩展到新领域、新角色,包括为人们提供建议并在高风险决策中行动。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推荐、判断、模式识别以及自动规划和决策框架等任务,需要管理相关风险目标,为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提供机会,提高其可信度和实用性,同时解决潜在的危害。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遵循与其他学科类似的流程。然而,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带来了独特的挑战。一个例子是对AI系统的效果的评估,这些系统的特点是时期长,概率低,系统性和影响大。应对可能对社会造成代价高昂的后果或灾难性风险的情况时,应该考虑:强调管理人工智能系统的低概率、高后果效应带来的总风险,以及确保同更强大的先进人工智能系统保持一致的必要性。这项拟议的AI RMF是一项初步尝试,旨在描述AI风险与其他领域风险的区别,并提供了方向 - 利用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方法 - 用于创建和维护可广泛采用的可操作指南。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带来的挑战既反映了人工智能使用的广度,也反映了该领域快速发展的性质。AI生态系统是众多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家园,包括开发人员,用户,部署者和评估人员。对于组织而言,跨业务和社会关系大规模识别、评估、优先排序、响应和沟通风险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些挑战将人工智能风险的异质性放大,无论是在程度上还是在性质上,其中可能包括有害偏见,对安全的威胁,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等。

自愿共识驱动形成的框架可以帮助创建和维护人工智能驱动系统和商业模式核心的信任,并进行灵活性创新,使得该框架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NIST在该框架上的工作与其更广泛的人工智能工作是一致的 - 正如2020年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案(the National AI Initiative Act of 2020),美国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 Commiss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NSCAI)建议,以及联邦政府参与开发人工智能标准和相关工具的计划(the Plan for Federal Engagement in AI Standards and Related Tools)所要求的那样 - NIST与私营和公共部门合作开发AI RMF。

范围和受众
2

NIST制定的 AI RMF旨在作为映射、测量和管理AI系统相关风险的方案,涵盖各种类型、应用程序和成熟度。该文件的组织和编写方式将使其可以被尽可能多的个人和组织理解和使用,无论该部门或对特定类型技术的熟悉程度如何。最终,它将以多种格式提供,包括交互式版本,以便为用户提供最大的灵活性。

目标主要受众是:

(1)负责设计、开发AI系统的人员;

(2)负责使用或者部署AI系统的人员;

(3)负责评估或管理AI系统的人员;

作为本指南中关键激励因素的受众是:

(4)在AI系统新引入或扩大的风险领域受到潜在伤害或遭遇不公平的人。

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风险管理进程。这些利益相关者可能包括行动/任务倡导者(领导层),项目管理,系统工程师,AI开发人员,需求方代表,测试和评估人员,终端用户和受影响的社群,具体取决于应用程序。

框架风险
3

在AI RMF中,“风险”是指事件发生概率和相应事件后果的综合度量。虽然对后果的一些解释只关注负面影响(坏事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但NIST打算使用更广泛的定义,对潜在影响提供更全面的看法,包括积极的影响,与开发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实现积极成果的目标相呼应。如果处理得当,人工智能技术在提升和增强人们能力、为人们和社会带来新的服务、支持和效率方面具有巨大潜力。识别并最小化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潜在成本将推进这些可能性。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既要提供一条途径,来尽可能减少人工智能系统的预期负面影响,如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威胁,也要寻找机会,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影响。

AI RMF致力于为共同理解AI整个生命周期角色和责任奠定基础。对于责任是分散在整个组织中并受其管理,还是由没有任何组织从属关系的个人承担,这是不可知的。本框架概念文件以有意义、可操作和可测试的方式表明人工智能系统可信度的衡量标准,并列出有效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计划的组成部分。该框架旨在随时可供在AI全生命周期中具有不同角色和职责的人员使用。

AI RMF的属性
4

NIST根据最近一次的信息请求通知(RFI)和研讨会的公众反馈开发了一组属性。NIST鼓励大家就本概念文件中设想的框架以及AI RMF初始开发期间发布的所有未来文件是否成功满足这些预期发表意见。以下内容构成了 NIST 的框架属性列表:

通过公开、透明的流程,以共识为导向,制定并定期更新。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机会为AI RMF的发展做出贡献和评论。

清晰易懂。使用广泛受众可以理解的简单语言,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领导层,以及更广泛的那些非AI专业人士,同时仍然具有足够的技术深度,对从业者有用。AI RMF应允许在整个组织内与客户和广大公众沟通AI风险。

提供通用语言和理解来管理AI风险。AI RMF应提供AI风险各方面的分类、术语、定义、指标和特征,这些方面在各个部门之间是常见且相关的。

易于使用。使组织能够通过所需的操作和结果来管理 AI 风险。作为组织更广泛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流程的一部分,随时进行调整。

适用于与技术无关(水平)和特定上下文(垂直)的用例,以便对广泛的视觉、行业和技术领域有帮助。

基于风险,注重结果,成本效益,自愿性和非规范性。提供自愿使用的效果和方法集,而非一套适用于所有需求的方法集。

与管理 AI 风险的其他方法保持一致。AI RMF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标准、指南、最佳实、方法和工具,提高对AI风险管理的认识,并说明对额外改进资源的需求。支持各组织在适用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或监管制度下运作的能力应不受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一份动态文件。AI RMF应能够随着AI可信度的技术、理解和方法以及AI使用的变化而随时更新,同时利益相关者也能从实施AI风险管理中,尤其是本框架中进行学习。

AI RMF的结构
5

AI RMF的拟议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1)核心层,2)概况层和3)实施层。此结构以及核心层、概况层和实施层的预期定义类似于 NIST 改进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框架(网络安全框架)和 NIST 隐私框架中使用的结构。

5.1核心层

核心层提供了一组精细的活动和成果,使能够就管理人工智能风险进行组织对话。与NIST网络安全和隐私框架一样,核心层并非是用于执行的操作清单。相反,它定义了有助于解决AI风险的关键结果。核心层将包括三个要素:功能、类和子类。图1说明了核心层的拟议结构。表1提供了一些示例来帮助阐明这些功能的意图。


5.1.1功能

功能在其最高级别组织AI风险管理活动以建立上下文,并列举、评估、处理、监控、审查和报告风险。类是将功能细分为与方案需求和特定活动密切相关的结果组。子类进一步将类划分为技术或管理活动的具体成果。

NIST提出了以下功能:

映射:建立上下文,并列举与上下文相关的风险。
此功能的目的是“查找、识别和描述 AI 系统带来的风险”。作为该功能的一部分,收集的基线信息为有关模型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包括根据对收益,成本和风险的定性或更正式的定量分析,决定一个AI解决方案与现状相比是不必要或不合适的,并停止开发或避免部署。

注1:上下文(context)是指系统领域和预期用途以及范围,它可能与时间框架、地理区域、社会环境文化规范有关,在这些规范中存在预期利益或危害、特定的用户群以及用户的期望,以及任何其他系统或环境规范。

注2:风险列举(Enumeration of risks)是指了解人工智能系统对个人、团体、组织和社会构成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数据、模型、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方式及其对个人、团体和社会的影响相关的风险。

注3:该功能应由一个足够多元化和多学科的团队来执行,该团队代表组织的多个部门,理想情况下包括来自组织外部的足够多元化的利益相关者。

估量:对列举的风险进行分析、量化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追踪。
该功能的目的是了解风险或影响的性质及其特点,并促进对下文所述风险的管理。该功能为确定应如何管理所列举的风险奠定了基础。

注4:风险分析和量化可能包括风险水平,并涉及对不确定性、权衡、后果、可能性、事件、情景、控制及其有效性的详细考虑。一个事件可以有多个原因和后果,也可以影响多个目标。

管理:根据估量的严重程度,将风险按优先级排列,并加以避免、缓解、共享、转移或接受。
该功能的目的是支持决策,对解决风险的选项进行选择并实施。决策应考虑上下文、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和感知的后果、拟议制度与现实世界状态的相互作用,以及在部署或改变现状(包括其他系统、组织结构等)前就可能解决潜在过渡成本,以确保实现效益并将风险降至最低。

注5:该功能应处理列举的风险,但也包括对最初未列举的风险进行检测、监控和跟踪,以及将其引入更新的列举风险清单的过程。

治理:适当的组织措施,一系列政策,流程和操作程序,以及角色和职责规范。
该功能的目的是培养和实施风险管理文化,并帮助确保进行有效和持续地响应风险。

注6:治理应是每个功能的一部分,也是其自身的一项功能,反映了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和程序中融入治理考虑因素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治理可以被列为第一项功能,但它被列在前三个功能之后,以强调其作为在AI系统生命周期内有效进行AI风险管理的持续要求的重要性。如治理仅在人工智能系统的早期阶段是稳健的,而不是随着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新,则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5.1.2

类是将功能细分为与方案求要和特定活动密切相关的结果组。为更好地解释每项功能的意图,每项拟议功能的可能类别示例见表1。此处所示的表1并非详尽无遗。(NIST特别邀请人们就AI RMF中应包含的潜在类别发表意见。)

5.1.3子类

子类进一步将类划分为技术或管理活动的特定成果。

5.2概况层

通过概要文件,用户能够对最符合组织价值观、使命或业务需求和风险的人工智能相关活动和成果进行优先处理。概要文件可以是技术和非技术指南,用于管理特定于上下文的用例的 AI 风险。这类文件可以说明如何在人工智能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或在行业、技术和最终应用中管理风险。

5.3实施层

实施层对组织流程进行高效的沟通、决策以及所需资源提供支持(包括工程工具和基础设施以及具有AI专业知识的工程师),以管理组织或有关情况下发生的AI风险,来实现概要文件中成果和活动。


图1. 风险管理应在整个AI系统生命周期中进行,以确保持续和及时的风险管理。治理被建议作为其自身的一项功能,并贯穿于风险管理过程的其他功能。AI 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的示例活动如下。预设计:包括数据收集、管理或选择、问题公式化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讨论。设计和开发:数据分析、数据清理、模型训练和需求分析。测试与评估:技术确认与验证。部署:用户反馈和用户覆盖、部署后的监控和停用。


表 1. 每项拟议功能的类的可能示例

AI RMF的有效性
6

鼓励组织根据其目的、实施计划、指标和预期行为定期评估 AI RMF的表现。与NIST和其他机构共享对于AI RMF有效性的反馈,以推动AI RMF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持续改进。

来源:网络法理论与实务前沿

编辑: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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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4 21:44: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
  附件: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网络素养培育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和招募志愿者、教师、家长参与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网络知识,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鼓励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对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互联网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等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暴露其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不得诱骗、强迫未成年人观看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设置、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时段、时长和内容,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发现违反本条例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的,发现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信息未予以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四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在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专门的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其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依法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单独同意。
  前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原则上不得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确有必要向他人提供的,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依法向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或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四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第四十五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网络沉迷防治
  第四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监督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第五十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五十二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五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登录使用,并通过国家建立的统一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其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登录使用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已经为其提供服务的,应当立即终止服务、注销账号。
  第五十四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标准规范,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第五十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70.4%的互联网普及率。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有关文件多次提出要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也多次将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网信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有关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此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司法部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大范围征求中央有关单位、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学校、家长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赴地方进行实地调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修订进展,反复研究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需要提高,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能力不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第十三条)。二是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通过配备指导教师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四条)。三是明确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有关场所应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的功能(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四是强化学校、监护人的网络素养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学生在校上网管理制度,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五是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六是强化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并设置专门义务(第二十条)。
  (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针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欺凌事件屡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管理,对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作出相应规范,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相关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三是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权利(第二十七条)。四是禁止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和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五是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第二十九条)。六是明确新闻媒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要求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一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告知规则和提供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履行的特殊义务(第三十七条)。四是明确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监护职责(第三十九条)。五是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配合义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限制和个人信息合规审计要求(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六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
  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网瘾矫治机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第四十六条)。二是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监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是明确平台责任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消费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四是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是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编辑:蒋可心

1098#
 楼主| 发表于 2022-2-28 22:58: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将于明天(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普通用户而言,算法摸不着也看不懂,却在广泛影响着我们通过各种平台获取互联网信息服务。

算法无处不在 滥用问题不断

算法推荐技术通过抓取用户日常的使用数据,分析得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喜好,进而精准化地提供信息、娱乐、消费等各类服务。提供便利的同时,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流量造假、诱导沉迷等不合理应用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烦恼。由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与互联网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大安全感知报告(2021)》显示,有七成受访者感到算法能获取自己的喜好、兴趣从而“算计”自己,近五成受访者表示在算法束缚下想要逃离网络、远离手机。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 左晓栋:这些服务的推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给我们定制的,那么定制就容易产生滥用,轻则损害我们个人的权益,严重的就会危害国家安全,因此算法推荐必须要进行规范。


《规定》明确,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各类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几乎都在监管范围内,如各类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及餐饮外卖平台等。

为了打破算法摸不着也看不懂的“黑箱”,《规定》明确要求保障用户的算法知情权和算法选择权,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实施差别待遇 剑指大数据杀熟

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个人信息搞大数据“杀熟”,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实行“价格歧视”,让消费者十分反感。对此,《规定》又将如何破解呢?

浙江绍兴的胡女士通过某商旅平台定购了一家酒店房间,结账时发现,通过平台支付的房费比酒店实际房价高近一倍,而她是该商旅平台的高级会员,本该享受8.5折优惠。胡女士怀疑商旅平台通过她此前的消费行为,存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将商旅平台告上法庭。去年7月,法院一审对原告退一赔三的请求予以准许。这起案件被众多媒体称为“大数据杀熟”第一案。


同样的送餐时间、地点、订单、外卖平台,会员却比非会员多付钱;同时同地打同类型车到同一目的地,某打车平台曾被用户发现熟客反而收费更高,类似的消费投诉多有发生。对此,《规定》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 左晓栋:有的平台就会说,这个算法是我的知识产权,是我的商业秘密,我不能公开,这些说辞都不能成立了,平台的算法要保证必要的透明性。

专家强调,《规定》还明确保障用户的选择权、删除权等权益。通过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并提供选择或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避免消费者被算法“算计”。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避免被算法所

此外,在《管理规定》中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相关情况,再来了解一下。

2020年9月,一篇名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备受关注。文章描述了在外卖平台系统的算法与数据驱动下,外卖骑手的配送时间不断被压缩,而骑手在强大的系统驱动下,为避免差评、维持收入,不得不在现实中选择逆行、闯红灯等做法。不少外卖骑手表示,几十层的高层楼宇,电梯一等就是十几分钟甚至更长,但这样的客观情况,并没有被“算法系统”考虑进去。


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梁正:由于机器还在发展阶段,针对一些劳动工作场景,把决定权力交给机器,有很大的潜藏的公平性、可靠性的风险。

互联网平台优化算法主要通过大数据分析算法模型计算出业务经营的最佳策略,与此同时,与算法相配合的还有一整套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一旦违背部分算法规则,则会在考核中失去“优势”,并可能带来了一些恶性应对行为。对此《规定》专门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来源:中国青年网




编辑:王奕


1097#
 楼主| 发表于 2022-2-28 19:15: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社退休记者汤计起诉前调查记者刘虎

因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新华社记者帮山西商人“平事”受赠250多平洋房》,原媒体人刘虎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被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退休员工汤计以网络侵权为由起诉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起因:

刘虎发文称汤计收房“平事” 被中纪委调查

2月23日,原媒体人刘虎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火星上的故事”发文称,自己前些天收到了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法院发出的传票。

公开资料显示,刘虎曾是我国知名调查记者。曾前后在《重庆晨报》、《成都商报》、《新快报》任调查记者。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震动舆论场,但也是因为举报,曾遭遇关押。

此次纠纷,主要是因为刘虎其另一微信公众号“巴蜀独立评论”,于今年1月20日发表的《新华社记者帮山西商人“平事”受赠250多平洋房》一文。

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三个点:

1.收受一套房产,帮山西商人“平事”。

文章引用微信公众号“鹈鹕说”与2021年12月发表的多篇文章,称汤计因为帮恒大公司、山西朔州商人殷培智等使用舆论工具,利用其身份影响力,干预司法走向,把其盟友的对手搞得几乎破产、心力憔悴,而他自己则获得了呼和浩特市恒大翡翠华庭小区首期14栋一套价值159万余元的洋房。该房实际记在其女儿汤苜名下。

刘虎本人在实地走访,从当事方内蒙古宏泰房地产董事长张宇2019年8月13日提供的《销控表》再次证实,这套房确实在汤苜名下,显示的是全款购得这套住房,但宏泰一名高管却表示,汤计实际并没有出一分钱房款,钱是由宏泰公司支付的。

2.汤计被实名举报,涉嫌受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干预司法等多项犯罪活动

文章称,汤计被内蒙古宏泰实名举报,积极干预司法,敲诈成功1.5亿元。宏泰股东还表示已向中纪委、新华社反映事件,2021年12月下旬,中纪委驻新华社纪检组已立案,并派人前往内蒙古调查。

虽然之后汤计在微博称欢迎“组织上”调查。但有内蒙古资深记者对刘虎表示,汤计的微博没有正面回应其是否收受了住房、是否多次前往警局干预司法的问题,试图以“动机论”、“阴谋论”蒙混过关,令人失望。

3、被指消费呼格吉勒图案、在内蒙古山西“吃得开”

多名媒体人对刘虎透露,呼格吉勒图案的翻案,与汤计的内参没有直接关系,“他却贪天之功,仿佛成了正义的化身。”

据了解,因为呼格吉勒图案,因汤计在报道和推动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中的杰出贡献,2015年01月22日,在汤计已退休后,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给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此后,汤计又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全国先进工作者”、中国“十佳记者”、“2015年度CCTV中国法治人物”和中国十大“正义人物”等荣誉称号。

此外,文章中还有媒体人对刘虎表示,汤加常年在内蒙古山西”很吃得开“。

汤计回击:告上法庭,索赔160万

在刘虎披露的民事起诉状显示,汤计称,前文中刘虎文章中提到的三个主要内容中,大量整合、引述未经核实、缺少事实依据的不实言论,严重误导了公众。文章中涉及的多名媒体人对汤计的评论,是对汤计所获荣誉的诋毁、贬损,侵害了汤计的荣誉权。

汤计认为,刘虎作为涉案文章的作者,应当立即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荣誉,并承担赔偿责任。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对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内容进行审核、把控,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原告有权要求腾讯公司对涉案文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永久关闭“巴蜀独立评论”公众号,并就原告的各项损失与刘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汤计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对“巴蜀独立评论”发布的侵害汤计名誉权、荣誉权的全部文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账户等必要措施;刘虎连续三十日在“巴蜀独立评论”头条文章以及全国公开发行的中央级媒体报纸上向汤计公开赔礼道歉;刘虎赔偿汤计经济损失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以及汤计维权产生的公证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等10万元,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刘虎2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文后,澎湃新闻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采访了双方当事人。

刘虎对澎湃新闻表示,他已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新城区法院将于今年3月21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

汤计则向澎湃新闻表示,“我是所有的东西在法庭上见,这也是我的原则,所以你也不要问了……刘虎他自己愿意卡拉OK,自娱自乐,他就自己玩去吧,我跟他法庭上见,其他的不用说。”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古凤

1096#
 楼主| 发表于 2022-2-16 23:30: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全文 | 美国拟出台《删除法》,赋予个人广泛的删除权,以对抗数据经纪人滥用个人信息
参议员奥索夫正在努力控制经纪人未经授权的数据使用 用户将能够要求数百个数据经纪人一次删除他们的私人数据 华盛顿特区——美国参议员 Jon Ossoff (D-GA) 正在努力让美国人重新掌控自己的数据。
今天,参议员 Ossoff 和参议员 Bill Cassidy, M.D. (R-LA) 提出了两党《数据删除和限制广泛跟踪和交换 (DELETE) 法案》,该法案将允许并授权美国人要求数据经纪人删除他们的个人数据。
数据经纪人是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使用和出售个人数据的公司。 《删除法案》将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创建一个在线工具,美国人可以在其中向所有持有其个人数据的注册数据经纪人提交一次性数据删除请求。该法案还将创建一个“不跟踪列表”,以禁止公司在未来收集这些用户的数据。
“数据经纪人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收集和转售关于我们所有人的大量个人信息。这项两党法案是关于将我们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归还给我们,即美国人民,”参议员奥索夫说。
“人们希望隐私和他们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卡西迪博士说。“该法案为美国人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以确保他们的个人数据不被数据经纪人跟踪、收集、购买或出售。”国会女议员 Lori Trahan (D-MA-03) 在美国众议院介绍了配套立法。
“所有政治派别的美国人都同意,在线公司几乎完全控制了他们收集的数据,他们是对的,”众议员特拉汉说。
“一旦我们的电话号码、网络历史甚至社会安全号码被添加到数据经纪人的名单中,就几乎不可能将其删除。我很自豪地引入两党删除法案,通过赋予我们每个人从这些列表中删除敏感个人信息的权利,将权力交还给消费者。”
来源:数据保护官
编辑:李佳怿

1095#
 楼主| 发表于 2022-2-13 09:52: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欧洲议会通过《数字服务法》加强网络巨头监管,专家:与中国一些做法异曲同工

欧洲议会当地时间20日以530票赞成、78票反对、8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数字服务法》。

法案要求平台构建打击非法内容的对应机制,包括允许用户标记不良内容和“受信任”的服务商、必要时对用户删除的内容进行回溯等。同时,法案还为用户投诉平台内容审核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对于拥有欧盟10%以上人口作为用户的超大型平台,法案要求实施更严苛的管控条例,如推动平台信息透明化包括推荐算法的公开,对平台风险管控系统进行独立调查等。研究人员将有权访问平台关键数据,在新成立的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的支持下,制定一套完整的平台行为准则和技术标准。

根据该法案,未能有效监管非法内容的公司最高将面临全球年营业额6%的罚款。

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专家,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天航表示,此次通过的《数字服务法》会对为欧盟用户服务的从事第三方数字化服务的中间平台产生影响,比如我国已经出海的Shein、TikTok等企业都会受到影响。

他表示,《数字服务法》主要注重提供数字信息服务的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强调此类平台履行责任,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利,这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中一些关于保护公民数字信息权利的条例有异曲同工之妙。

值得一提的是,《数字服务法》与《数字市场法》由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12月15日公布。是欧盟2004年来对数字领域法规的最大幅度修改,被称为欧盟“最严”数字监管法案。


《数字服务法》与《数字市场法》侧重点各有不同。

据自媒体网安寻路人整理自欧盟委员会官网的内容,《数字服务法》主要包含以下七大方面:一、打击包括商品和服务在内的网上非法内容,例如通过让用户标记网上非法内容,使平台与“可信标记者”(trusted flaggers)合作;二、创设了关于在线市场商业用户可追溯性的新义务,以帮助识别销售非法商品的卖家;三、为用户提供有效的保障,包括对平台内容的审核决策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四、要求在线平台采取广泛的透明度措施,包括广告来源、数据访问以及推荐算法的透明度,提高了平台如何收集、使用和保护消费者数据以及将竞争对手的业务信息与自身业务利用隔离开来的透明度;五、大型在线平台有义务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对风险管理措施进行独立审计,来防止系统滥用于非法内容和虚假宣传活动(例如竞选操纵、犯罪活动、恐怖主义和虚假新闻);六、研究人员可以获得最大平台的关键数据,以便仔细研究平台如何工作以及在线风险如何演变;七、应对网络空间复杂性的监管结构:依托于新设立的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European Board for Digital Services),欧盟成员国在监管中扮演主要角色,同时欧盟委员会在加强对大型在线平台的执法和监督方面发挥作用。

《数字市场法》则面向被欧盟委员会定义为“守门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守门人”的衡量标准包括:过去三年实现全球营业额大于等于65亿欧元、过去一年市值达到650亿欧元、在欧盟地区拥有月活跃用户超过4500万、至少在三个欧洲国家提供核心平台服务。

李天航指出,《数字市场法》是对于大型平台企业的一部监管法律,从《数字市场法》的视角与监管措施来看,有点类似中国对于互联网巨头从垄断角度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草案规定,守门人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守门人应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第三方与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操作;守门人应为在其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公司提供访问守门人的性能衡量工具以及独立验证所需的信息;守门人应允许其企业用户在守门人平台之外推广其服务并与客户签订合同;守门人应为企业用户提供访问守门人平台上的活动所生成的数据权限等等。

同时,守门人不得再阻止用户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或应用程序;守门人不得使用从其企业用户获得的数据与之竞争;守门人不得限制其用户访问其可能在守门人平台之外获得的服务等等。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杜绝科技巨头利用垄断级别的市场优势地位进一步扩大自身权力。《数字市场法》对各个互联网巨头的影响会更大。

《数字市场法》与去年2月份中国政府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有类似的作用,都针对互联网巨头们进行了一系列针对性限制,避免出现滥用优势地位垄断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



来源:观察者网

编辑:张铭麟
109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1 17:09: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朱婷起诉5人诽谤被法院立案 律师:情节严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27日晚,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已立案受理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诉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等自媒体号诽谤5案。
惠济区法院官网消息称,12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惠济区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1227日依法立案。
那么,诽谤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互联网时代,该如何防治网络暴力?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的自诉立案标准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导审理法院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岳屾山称,在朱婷案件中,若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能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信息网络上侮辱、诽谤名人涉嫌诽谤罪。对名人诽谤与对一般自然人进行诽谤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相同,不属于特殊的犯罪对象,或刑法所特殊保护的法益。岳屾山认为:由于名人的知名度与舆论敏感度较高,对朱婷这类公众人物的诽谤内容会更容易,也更迅速地在网上散播并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诽谤名人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认定诽谤罪需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客观层面,行为人散布捏造的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具体内容的事实;主观层面,需要行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岳屾山称,对于朱婷的案件来说,如果证明诽谤罪成立,则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犯罪构成对应的事实。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已成为热点事件的标配一人恶评,万人点赞在网络世界已经不再新鲜。防治网络暴力是近年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从犯罪原因的角度出发,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比如行为人或行为群体的心理因素、网络监管的缺失、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与滞后性等等。
由于网络暴力源于心理原因等不可控因素,想要彻底杜绝这种行为在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在网络暴力行为已经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时候,还是需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那么,在互联网时代,该如何防治网络暴力?对此,岳屾山表示,可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网络平台运营方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民事法律方面,可以名誉权纠纷为由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在刑事法律方面,除了以侮辱、诽谤罪以外,如果认为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还可以寻衅滋事罪为由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北京青年报记者 周学帅
编辑/张颖川
来源:北青网
编辑:马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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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1 17:04: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港媒:前《苹果日报》6名高层涉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环球网报道】据香港东网报道,香港警方国安处于6月拘捕多名壹传媒集团高层,其中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及前《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连同集团旗下3家公司,被控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违反香港国安法及《刑事罪行条例》。此外,前《苹果日报》执行总编辑林文宗、前副社长陈沛敏,及2名主笔冯伟光和杨清奇其后也被捕,同样控以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两案今天(30日)会在西九龙法院一同提讯,由法官苏惠德审理。
报道称,杨清奇(55岁)、陈沛敏(51岁)、冯伟光(57岁)、林文宗(51岁)等4名被告,被控于202071日至202143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与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AD Internet Limited(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张剑虹、罗伟光、乱港分子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区或者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至于另一案,5被告依次为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AD Internet Limited、张剑虹(59岁)及罗伟光(47岁)。本案控罪称,3间公司及2名被告于202071日至202143日期间,在香港与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区或者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来源:环球网)
来源:中国青年网
编辑:马皖雪

1092#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9 19:58: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越南重判异议记者9年惹议 学者:美施压越南改善人权力道薄弱
                              
越南独立记者范端庄(Pham Doan Trang)。(资料照)

台北 — 越南法院周12月14日以涉嫌从事反国家活动,判处著名异议记者范端庄(Ph?m ?oan Trang)9年徒刑,引发国际谴责,国际社会要求河内当局释放范端庄,并撤销对她的控告。不过,美国政府并未祭出进一步的制裁措施。专家分析,人权议题非拜登政府的外交优先事项,越南又是美国在印太地区重要的抗中伙伴,可能因此不愿就越南人权情况做出积极回应。
根据越南官媒越通社(VNA)12月14日的报道,河内市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权罪”为由,判处维权人士、异议记者范端庄9年有期徒刑。

报道引述河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出,范端庄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从事了编撰、储藏、散发或传播煽动颠覆国家的信息、资料和印刷品的活动。

官媒报道称,范端庄曾接受外国媒体采访,“歪曲国家的路线和政策,诽谤人民政府,捏造散布虚假新闻,引起民众的混乱”。
不过,范端庄的律师阮万明(Nguyen Van Mieng,音译)表示,范端庄在审判中并未认罪,而且将提出上诉。他说,重判9年已“接近这个罪名的刑期上限”。

关押记者数全球第四 越南人权改革缓慢
现年43岁的范端庄是越南知名的民权运动人士,她长期投入对政府政策的和平抗议,并发行刊物报道人权及警方暴行。她曾定期采访狱中异议人士的家属,给予相关的支持和协助。
2020年10月6日,美国和越南才刚结束年度的人权对话会议,越南警方就在胡志明市出手逮捕范端庄,将她送往首都河内并羁押至今,同时不准她与律师会见。

位于台北的台湾非政府组织“东南亚与南亚协会”理事长林若雩(照片提供:林若雩)

针对这项判决,台湾非政府组织“东南亚与南亚协会”(SSAA)理事长林若雩表示,越南打压异议记者时有所闻。像是今年1月初,胡志明市法院判定范志勇(Pham Chi Dung)、阮祥瑞(Nguyen Tuong Thuy)及黎友明俊(Le Huu Minh Tuan)等三名独立记者犯有散布反政府宣传品罪,判处他们11年至15年的重刑。林若雩说,越南近年经济快速成长,但人权改革却始终牛步。

林若雩告诉美国之音:“越南虽然它的国家经济情况是很好,有经济改革,还有社会变革,但是越共还是相当地严厉,对于这些异议人士很严厉的一些处分,不断地打压新闻自由,目前看起来是很难有所改变。”

根据总部设于纽约的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12月出炉的年度报告,目前在越南至少有23位记者遭到关押,人数高居全球第四。

言论自由有限度开放 越共统治不容挑战

不过,位于中台湾南投的暨南国际大学东南亚学系副教授张春炎认为,相较于全球其他的共产体制国家,越南的人权状况其实不算太差,但在越南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下,容不下任何对其统治正当性的挑战。

张春炎告诉美国之音:“过去越南在数位空间的开放程度,其实在共产世界或者是在威权世界的国家里头,它是算表现不错的,因为它不禁止脸书的。越南接近上亿人口,脸书的使用者有上千万人。越南共产党修改宪法内容的时候,针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一直维持一件事情,就是党国体制不能被挑战。”

张春炎表示,在越南,挑战党国体制就等于诋毁国家安全,若当地维权人士在网路上非议党政事务,往往被视为采到红线。

位于中台湾南投的暨南国际大学东南亚学系副教授张春炎(照片提供:张春炎)

张春炎说:“你看过去这一、二十年来的例子,这些部落客在数位空间所做的言论,只要有碰触到它(越南政府),甚至跟国际之间的关系愈紧密、愈有影响力,他愈会被视为是一个头号战犯,然后进行打压,也就是,我(越共)依法执法,我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有我的亚洲价值,我有我的亚洲的style(执政风格),那它就会这样子去执行下去。”

针对范端庄遭重判,美国已对越南政府提出谴责。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普赖斯(Ned Price) 12月14日表示,美国注意到联合国最近的意见,联合国认定越南对范端庄的任意拘留,已违反其对国际人权承诺和义务。他说,美国呼吁越南政府释放因促进越南人权和良好治理方面工作而得到国际认可的范端庄,并允许所有越南人自由表达他们的观点,而不用担心被报复。美国也敦促河内当局确保法律和行为符合越南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以及遵守国际义务和承诺。

根据台湾媒体关键评论网12月14日报道,河内当局对范端庄的指控和不当对待,已经违反越南于1982年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此外,国际组织“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也呼吁越南立即释放范端庄,并撤销对她的一切刑事控告。
卡玛拉·哈里斯副总统(Kamala Harris)今年8月访问越南时,就针对当地屡遭外界抨击的人权状况做出表态,表示不会回避“任何困难的沟通”,会在必要时就人权议题发声。不过,美国要求越南政府改善其人权纪录,似乎仅限于口头呼吁,近期更未祭出任何相关的制裁措施。

对中立场有别 美对越、柬人权态度也迥异
对此,专注研究东南亚政治及国防议题、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国家战争学院(National War College)教授阿布扎(Zachary Abuza)认为,这可能与拜登政府在印太地区的抗中战略布局有关。

阿布扎告诉美国之音:“我认为他们(拜登政府)确实关心人权和民主。但从整体来说,它并不是外交政策的优先事项。在东南亚,最愿意站出来对抗中国的就是越南。从这可以看出,美国和越南对于威胁的看法非常相似。因此,美国政府往往不太愿意批评越南。”
然而,面对同样位于东盟、也遭各界指控人权纪录不彰的柬埔寨,美国政府的态度却看似强硬许多。

美国众议院于今年9月28日通过“柬埔寨民主法案”(H.R. 4686: Cambodia Democracy Act of 2021),建议对负责破坏柬埔寨民主的高阶官员施以制裁;同年11月10日,美国财政部对两名涉嫌贪污的柬国高级军事官员祭出制裁。
另外,美国国务院与商务部于今年12月宣布,考虑到柬国贪污和危害人权事件不断,决定对其实施武器禁运制裁。这项规定于2021年12月9日正式生效。

位于美国华府的国家战争学院(National War College)教授阿布扎(Zachary Abuza)(照片提供:国家战争学院)

阿布扎分析,美国政府基于柬埔寨长年立场较为亲中,不愿坐视北京扩大其影响力而不顾,所以,对柬埔寨的立场相对强硬。此外,相较于越南,柬国人权纪录也的确更为恶劣,因此,美国对柬埔寨首相洪森(Hun Sen)政府的动作频频。

阿布扎说:“洪森确实打压该国的自由媒体,并追捕政治对手和持不同政见者。洪森政府(曾)卷入对政治对手的暗杀行动。当你看到像柬埔寨这样的国家时,你会感到沮丧的是,它已经从一个脆弱的民主国家变成了一个非常专制的民主国家。”

入选人权理事会在即 越南仍难容异议言论
尽管仍有数十名异议人士遭到监禁,不过越南仍将于明年代表东盟参选2023至2025年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HRC)的成员席次。

对此,暨南国际大学的张春炎认为,包括中国、古巴、俄罗斯等数个现任人权理事会成员的人权纪录恶化,已经引起高度争议。
美国前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于2018年更曾严厉批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食古不化,缺乏改革,之后美国退出。即便现在拜登政府以观察员身分重返该委员会,但种种迹象显示,参选国的人权记录即便不尽理想,只要能够获得联合国多数国家的支持就能入选。

张春炎说:“在联合国的势力范围里的几个大国,而同时是人权表现不彰,它还是能够选上,比如说中国。既然东协(东盟)已经是一个大家觉得不可忽视的积极的区域力量,然后这个区域其他9个国家都会支持(越南),因为东盟(东盟)对外是一致的。再来就是,越南(人权)有没有表现得比过去还要差?如果没有很明显的话,它还是可能会选上。”
张春炎表示,越南即使成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也不代表其人权状况获得大幅改善,只能说没有严重倒退。

不过,国家战争学院的阿布扎却对越南未来的人权情势悲观以待。他说:“越南,特别是在胡志明市,过去几个月出现批评政府防疫措施的声音,但网路批评人士已遭政府追捕。政府不让异议人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他们(官员)害怕,如果放宽异议言论空间,当地活跃的民族主义人士将充分利用这样的言论空间。”

来源:VOA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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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6 20:06: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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