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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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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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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25 15:36: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职业伦理的现代价值与当代中国的成功实践


作者简介: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摘要〕职业伦理一直是人类不同历史时期道德结构中的重要因素,具有悠久和优良的传统。较之传统社会,现代职业伦理具有如下特性:利益与道义相统一;契约与德性相协调;制度与教化相结合。现代职业伦理在当代中国得到了很好的实践与发展,当代中国四十多年来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快速发展,是各行各业的中华儿女干出来的,凝结在他们身上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推动当代中国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当代职业伦理的成功实践经验主要是:利益和竞争机制的驱动,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

〔关键词〕职业伦理 现代价值 中国实践

  职业活动是人类生存的需要,职业伦理是伴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所有价值观念、规范体系与主体品质的统一,它既包含着不同职业群体所拥有的不同的价值观,如医务道德的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教师道德的传道授业、教书育人等;也包含着职业同事关系以及不同职业关系之间相互交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从业者作为该职业人的某些个人品质,如企业家精神、军人作风、干部作风、师德风范等。但从总体上看,职业伦理的重点似乎是一种做事的行业道德,虽然这并不排斥在职业活动中的做人道德与交往道德。职业伦理不仅在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和优良的传统,而且在现代社会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社会发展进步,离不开职业道德的推动;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推动着中国人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和进步。

一、职业伦理的历史地位与优良传统
  职业就是人因社会分工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形式的正当谋生劳动、活动形式和人群集团。人类最初是根据性别、年龄等因素而形成的自然分工,体现了人类最初的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状况。之后,人类历史上相继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牧业、商业、手工业的相对分离独立。伴随着社会分工,从事某一分工的人员相对稳定,便形成了职业,相应地为调节职业活动而制定的规范、价值理念等职业伦理逐渐形成。在我国上古文献中就有职业分工和职业伦理的记载,《尚书·夏书·胤征》载:“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意指工匠艺人们用包含在工艺技术中的道理进行规劝,这说明当时不仅出现了各种技艺性的职业分工,而且有了一定的职业规范要求。《周礼》将职官分为六类:天官主管宫廷、地官主管民政、春官主管宗族、夏官主管军事、秋官主管刑罚、冬官主管营造,这是官员的职业分工。最后一篇《周礼·冬官考工记》又把当时社会中存在的职业分工概括为“六职”,即“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饬力以长地财,谓之农夫;治丝麻以成之,谓之妇功”。尽管这种分工还是社会阶级、职业、性别混合在一起,但已经有了职业分工及其伦理的初步思考。

  在儒家原创时期,孔子、孟子、荀子都有关于职业分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思考,尽管这种思考还是很初步和简单的。《孟子·离娄上》曰:“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虽然这些论述更多的是在谈朝野官民、君子小人的政治道德,但也包含着政治伦理对“工”这种职业伦理的影响。《荀子·王制》则对“工”的规范进行了专门论述:“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考察工匠的技艺、审查生产事宜、辨别产品质量、挑选坚固好用的器具是工师的职责。《荀子·王霸》篇则认为,“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止矣”。荀子上述思想虽然仍有职业伦理与政治伦理的混同,但毕竟已经开始清晰地论述了农、商、工、士四民的基本伦理义务,是儒家职业伦理思想的重要端启。

  从古至今,凡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欲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生存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都要从事一定的社会生产劳动或工作,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说:“凡人不可以无职业,何则?无职业者,不足以自存也。”他还认为,如果一个人无正当职业,“无材无艺,袭父祖之遗财,而安于怠废,以道德言之,谓之游民”,其实就是社会的寄生虫。因此,职业不仅是人的谋生活动,更是一种以某种特定事业活动而结成人群集团的方式,或者说职业是因为这类人要做一种特定的事而结成的人群关系,因此,也就形成了这类人的行规、特有品质、价值观念和作风,即形成了不同的职业伦理。

  涂尔干在其《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把道德规范分为政治规范与职业规范两类,这二者构成了每个历史时代的公共规范。他分析了西方历史上职业伦理的发展,认为,“在历史中,这种职业群体被称为法团(corporation)”,“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伦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许多职业都能够满足这样的需要”。涂尔干认为,古罗马时期的“法团”还不是纯粹的职业团体,还兼有一些宗教、家庭共同体的性质,只有到了中世纪,随着手工业、商业的逐步发达和城市生活的兴起,“法团”才具有更为典型的职业行会性质。“法团用牢固的纽带把具有同样职业的人们结合起来。……在每一行中,雇主与雇工的相互义务也都有明确的规定,雇主之间亦如此,……其他规定则旨在保证职业诚实。”“法团或法团制度(regime corporatif)的重要性似乎并非因为经济原因而是源于道德的理由。唯有借助法团体系,经济生活的道德标准才能形成。”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达,第三等级即平民阶层或资产阶级得以发展起来,“实际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资产阶级和商人是完全一样的,……资产阶级就是城镇居民”。“商人(mercatores)和居民(forenses)这两个词与公民(cives)是同义的:都同样适用于公民权(jus civilis)和居民权(jus fori)”。可见,西方历史上的职业伦理与公民伦理具有产生根源上的内在联系。到了现代社会,大工业消解了这种法团组织,因为经济活动范围越来越大,不再是一种地方性、城市性的活动,但在现代社会,仍然需要职业伦理,只是现代职业伦理需要国家力量的更多介入,“所有分崩离析的情形,所有政治无政府状态的趋势都会伴随着不道德的状况而产生”;“国家首先是一个道德纪律的机构”,“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公民道德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显然就是公民对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反过来说,还有国家对个体负有的义务”。通过国家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对职业行为的调节,最终形成“产品和服务之间稳定和谐的交换,以及所有善良的人的相互合作,才能实现人们没有任何冲突而共。涂尔干在此书中分析了西方社会职业伦理的发展历史和现代职业伦理的国家干预,充分说明职业伦理和国家伦理(或称之政治伦理和公民伦理)始终是社会伦理结构的两个重要因素。

  职业分工逐步明晰以后,相应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就产生了。尽管传统社会的职业伦理远没有现代社会那么重要,中国传统道德或者儒家道德往往是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几个方面加以分类的,修身伦理是基础,“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大学》)。职业伦理虽然也有其传统,特别是一些比较稳定的自由职业伦理,如医德、师德、武德等历史悠久,但在主流伦理结构中似乎不占统治地位,有的职业被消解在阶级伦理中,比如士人道德大多被看作是一种政治伦理而非职业道德;而涉及商业、手工业等行业的伦理规范大多是以民间行会、行规形式得以传承发展,它们显然在主流社会道德结构中不占主体地位。尽管如此,职业伦理在传统道德结构中还是长期存在、发展的,甚至梁漱溟先生还曾提出一种不为过去主流观点认同的意见,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不是阶级对立的社会,而是职业分途的社会,“假如西洋可以称为阶级对立的社会,那么,中国便是职业分途的社会”。“士、农、工、商之四民,原为组成此广大社会之不同职业。彼此相需、彼此配合。隔则为阶级之对立;而通则职业配合相需之征也”。

  恩格斯说:“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了在阶级社会,虽然各阶级都有其道德,阶级道德在阶级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同时也存在着职业道德,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是因为,无论如何,人类要想生存和发展,就不能离开做事,离开了做事就不能生产出物质和精神产品,也不能产生在生产中因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从而对产品和利益进行占有分配的阶级关系,没有阶级的存在,自然阶级道德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在阶级社会,职业道德与阶级道德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也可以说,阶级社会的道德结构主要是由这两种要素组成的。

  正因为职业伦理在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它自身也就形成了一些优良传统,其中以亘古延续的“执事以敬”为代表。孔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论语·子路》),“敬”,作为一种临事执业的态度、精神、行为规范,是在中国伦理史上出现较早的德目之一,具体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执事主一专一。宋儒陈淳在其著作《北溪字义·敬》中说,“程子谓‘主一之谓敬,无适之谓一’”。文公合而言之,曰:“主一无适之谓敬;尤分晓。……所谓敬者无他,只是此心常存在这里,不走作,不散漫,常恁地惺惺,便是敬。主一只是心作主这个事,更不把别个事来参插。若作一件事,又插第二件事,又插第三件事,便不是主一,便是不敬。”可见,所谓“敬”,首先是指对某种职业和事业要全心全意去做,不可三心二意、见异思迁。“敬”可以说是人们从业精神的总动员,而且要全神贯注、聚精会神。

  第二,对待事情严肃认真。在西周金文中,王或者诸侯在册封官职之后,经常告诫被封者“敬夙夜勿废朕命”,显然是要求被授职的人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君主的任命。孔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在这里“敬事”是指严肃认真地对待政事。现代大儒冯友兰也说:“有真至精神是诚,常提起精神是敬,粗浅一点说,敬即是上海话所谓‘当心’。《论语》说:‘执事敬。’我们做一件事,‘当心’去做,把那一件事‘当成一件事’做,认真做,即是‘执事敬’。”

  第三,勤勉努力。《周礼》郑注:“敬,不懈于位也”,说的就是努力。《说文》曰:“惰,不敬也,慢,隋也。怠,慢也,懈,怠也。”这些字的说解从反面说明了敬有勤勉、努力的含义。“敬者何?不怠慢、不放荡之谓也”(《朱子语类》)。

  第四,畏惧谨慎。《诗·大雅·报》中有曰:“敬天之怒,无敢戏豫。敬天之渝,无敢驰驱。”“戏豫”是游乐安逸的意思,只看这其中的“无敢”,便可知“敬天”之“敬”含有畏惧的意思。只有敬畏天地万民,才会办事谨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引逸《书》曰:“慎始而敬终。”可见,敬和慎义极相近。

  在西方,受新教的影响,甚至产生了“职业是天职”的观念。在新教教义中,“职业”一词是“呼唤”“呼叫”的意思,即人的职业是上帝在天上对人类的呼唤和命令,是每个个体天赋的职责和义务,也是感恩神的恩召的举动。天职是一种使命,人必须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兢兢业业、辛勤劳作,才能获得上帝的青睐。人应该将世俗的工作视作自己的神圣天职,视作自己的信仰。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这种视工作为天职的观念作为一种精神道德力量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全身心投入的做法,过去是,现在也一直是我们的资本主义文化的一个特有的组成部分”。这种基于新教伦理基础上的职业天职观,极大地促进了西方人的职业伦理进步,使西方从业人员对工作保有神圣感、使命感、责任感,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工作,不是仅把工作看作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是为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崇高意义而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内不自欺、外不欺人,踏踏实实地完成任务,才能获得上帝的认可。在现实生活中,做好本职工作是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更是提升自我,实现进步的阶梯。

  中西方由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不同,在敬业精神方面既有共性,也表现出不同的历史和文化特点。“中西方敬业精神在强调勤勉努力、严肃认真方面,有一致性。但由于社会状况、文化背景不同,强调主一专心、谨慎稳妥则是中国传统敬业精神独有的,与西方之开拓进取、倡导冒险精神等是大异其趣的。而西方敬业精神中把赚钱、成功看作是人生目的和人的天职,特别重视职业责任等因素,则是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等价交换规律、权利义务相统一等的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是独具特色的,也是中国传统敬业精神中所没有的。”“敬业精神,作为一种对待职业劳动与事业追求的执事道德,不像人际道德那样,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阶级性特征,而有更强的历史延续性和继承性。”我们在研究现代职业伦理时也要继承人类历史上一切有益的文明成果。

二、职业伦理的现代地位与特性
  职业伦理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但相较于传统社会,职业伦理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了更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于传统职业伦理的现代特征。

  正如前述,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是以修身的个体私德作为基础,而以家庭(家族)伦理和政治(君臣)伦理为核心,以天下治平伦理为目标的。职业伦理虽然长期存在,但并不居于核心地位。现代社会的生产活动打破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大工业生产必然带来更为精细的社会分工,这导致了现代的职业分化越来越细。虽然家庭仍然是人们的私人生活场所,但其生产甚至生活功能、教育功能、交往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分离出来,人们的生产与交往活动主要是在职业场所和公共领域中进行的。因此,在现代社会,社会的经济活动、个体的谋生职业活动和交往显得比传统社会更加频繁和重要,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主要是凭借业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根据社会学的研究,现代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逐步淡化,中国民众的生活方式已经由过去的四世同堂、聚族而居演变为核心家庭模式,即一对父母和儿女两代人生活在一起的模式。业缘关系的强化致使职业交往的频度和广度都增强了,随之地缘关系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了,整个社会逐步由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人们的交往关系主要是依靠业缘关系维系的,这种发展变化凸显了职业伦理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从个体的角度看,现代人的社会身份、利益获取、社会交往、自我实现主要是通过职业活动实现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与人之间政治地位平等,相区别的只是职业身份,人们在社会中因职业不同而获得的身份认同不同,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公民在私人生活中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庭身份。现代社会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公民的社会公共身份主要是一种职业身份,从事不同职业劳动的公民,以自己特定的劳动提供相互服务,以尽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获得收入和经济利益,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生活的意义感,使自我得到了实现并获得了社会交往和社会荣誉的机会。

  相较于传统职业伦理,现代职业伦理具有下述三个特征。

  第一,从现代职业伦理的动力根源看,是利益与道义相统一。人们总是以某种特定的劳动方式和职业形式取得生活资源、获得收益,因此,职业劳动首先是一种谋生手段,如果某人不遵守一定的职业伦理,其直接的后果或者危机就是会“丢了饭碗”,这是人们遵守职业伦理的自然的、基本的需要和动力,这也完全符合马克思“需要即他们的本性”的人性理论。人首先是一个肉体的自然存在,故必然有其基于生存和享受的物质利益,这种利益的满足必须通过一定的职业劳动来获得;而人不仅是一个自然存在物,更重要的,人还是一个社会存在物,因此,劳动就具有两重性质,即谋生和奉献社会,前者必须按照按劳分配的利益原则来实现,而后者则是职业劳动更加崇高的社会意义。马克思曾经说过:“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相反,人的本性是这样的: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自己才能达到完美。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的学者、伟大的哲人、卓越的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的、真正伟大的人物。”“历史把那些为共同目标工作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称为最伟大的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这段话明确地指出了职业的崇高社会价值和自我实现意义,因此,人们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活动时,一定要把二者结合起来,可以选择那些高收入、高回报的职业,同时也应是我们自己所喜欢的并且具有崇高社会价值的职业。这样,我们才可以使自己过上既富足又高尚的生活。如果仅以收入的多少和待遇的好坏为标准选择职业就会带来人性的某些异化,使人陷入一种物役主义的状态,从而失去精神的快乐和幸福的体验。如果仅仅将职业当作一种谋生手段,那么,职业劳动和职业伦理对其就是一种外在的束缚;如果能将利益的追求与道义的追求结合起来,职业就变成崇高的事业,人就会迸发出无穷的创造力和持久的工作热情。

  第二,从现代职业伦理的维护手段看,是契约与德性相协调。职业伦理不是被外部权威附加的道德教化,而是从业者们自发地创造和自觉地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这是因为,选择职业的行为是建立在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之上的。职业契约关系既为自愿,遵守该行业的行为规范也应是自愿的。某个行业的从业者遵守该行业的职业伦理既是德性,也是义务。正如涂尔干所说:“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经济生活必须得到规定,必须提出它自己的道德标准,只有这样,扰乱经济生活的冲突才能得到遏制,个体才不至于生活在道德真空之中。……有必要确立职业伦理,……规范必须告诉每个工人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它必须细致入微,面面俱到,而不能采用笼统的说法,它必须考虑到每天所发生的最普通的事情。”这段话不仅强调了职业伦理的契约性的必要性,而且还要求这种规范细化,才会具有更好的可行性。职业伦理具有契约性、规范性,甚至技术性,但如果仅仅是这样,职业伦理就变成了职业集团内部的律法,它的作用只能是外在性的他律。真正的职业伦理还必须变成从业者真正的职业德性、品质和作风,才能真正内在地发挥作用,这不仅需要职业团体对其成员进行职业伦理教育,也需要职业人员对其职业伦理规范、价值观有内在的认同、服膺和践行,从而使其成为自己内在的德性。某些学者在介绍涂尔干关于职业伦理的相关思想时,比较强调职业伦理规范的技术性、价值中立性,甚至非道德化,这是值得商榷的。职业伦理不仅仅是一种基于契约的行业技术规范,更应该具有其价值性、道德性,舍此就不能称为伦理或者道德规范。当然,该文最后的结论仍然是正确的:“要化解职业道德带来的道德困境,我们首先应该通过德性伦理来恢复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让‘职业道德对人们的道德品质’发挥重要影响。”因此,现代职业伦理应该是契约与德性的统一。

  第三,从现代职业伦理的培育方式看,是制度与教化相配合。契约与规范必然在各种职业团体中以制度的形式得到体现和保障。因此,现代职业伦理在各种职业团体中往往以制度、守则、公约、誓言、条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如各个单位均有不同的岗位责任制和各种制度、公约,这样便于不同的职业与行业人员明确和践行职业伦理规范。这种显性的职业伦理规范具有行业规范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可以用组织制度的机制力量确保这些规范得以贯彻实施。因此,现代职业伦理建设与培育,首先要求各个职业团体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职业团体、本单位的各种制度,其中包含着丰富的伦理规范内容,这是其道德成熟性的表现,也是建设现代职业伦理所必需的,是职业团体的伦理责任。如前所述,现代职业伦理不仅是契约性的约束性规范,它还是人的自觉德性追求与培育,而职业人良好的伦理德性的养成不仅需要个体的修养与实践,更需要社会与团体的思想教化。只有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既有明确的职业伦理规范与制度,又有对员工及时有效的职业伦理教化,从而促成员工职业德性的形成,才能真正培育建设好本职业团体的职业伦理与道德。

三、职业伦理是推动当代中国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现代职业伦理在新中国得到了很好的实践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这是各行各业的中华儿女干出来的,凝结在他们身上良好的职业伦理是推动当代中国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主要任务已经由通过革命夺取政权而进入建设时期。要建设发展,自然需要各行各业职业伦理的支撑。我们在道德结构认知上,经过长期探索,逐步形成了以国家道德和主流道德为主导的新的道德结构体系,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主要体现在三大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即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其中,职业道德居于重要地位,这并不是否定其他两个方面的重要性,而是突出强调职业道德是集中体现公民的社会贡献和实质价值的领域。因此,新中国出现了很多职业伦理的典型,比如工人职业的“以工人王进喜为代表的铁人精神”、农民的“大寨精神”、军人的“雷锋精神”“王杰精神”、科技军事的“两弹一星精神”、干部的“焦裕禄精神”等,要取得非凡的成就,离不开职业伦理精神的支撑。当然,这其中可能也是基于职业人的革命热情和政治热情,但从行为和效果的角度看,显然也可以视作一种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

  1978年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经济模式主要是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空间日益扩大,体现一个人最重要的社会价值的活动是其职业生活。经济活动与交往的复杂化需要更为具体的职业伦理加以规范,因为大多数职业活动与经济活动都有联系,职业伦理对于个人安身立命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显著增强了。正因为如此,相较于前一个发展阶段,社会和民众会更加重视职业伦理。在这一时期,中国的职业伦理建设也有了显著的进步。

  对比这两个阶段我们能明显地感到:由于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大锅饭”制度,“责、权、利的结合还不甚紧密,干好干坏一个样,责任由集体承担,加之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上的论资排辈、缺乏活力和竞争机制,这些都压抑了人们的社会积极性与敬业精神,甚至在部分人中还形成了与敬业精神相反的一种德行——混事(世)伦理态度。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做和尚也不撞钟,对职业劳动缺乏创业的热情,更谈不上顽强拼搏、开拓进取、优质服务、精益求精。缺乏严肃认真、恪尽职守的职业责任感。以至人们在打招呼时,相互问候不是说近来‘干’得怎么样,而是问近来‘混’得怎么样?”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在工厂实行责任制、股份制,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等改革,并把这种旨在实现权利义务平等的改革精神和物质利益原则向各行各业推广,极大地调动了各个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使职业伦理的提升具有了动力机制,涌现出很多具有高度职业伦理精神的群体和个人先进典型,比如,“北斗”科技青年创业群体、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白衣天使群体,甚至近年来形成的快递外卖小哥群体,他们均遵守着不同形式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伦理,为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复兴、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日常生活奉献着自己的智慧、汗水和辛劳。从个人模范典型方面看,有为“辽宁舰”歼15舰载机做出突出贡献的罗阳,有两次援藏而献出生命的党的好干部孔繁森,有像袁隆平、屠呦呦等为代表的科学家,抗疫也使我们了解了钟南山、张伯礼等医者的大爱职业精神。这些群体和个人身上无不体现出当代中国职业伦理提升的现状。它们集中体现为一种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

  总结我们当代职业伦理得到提升的经验,主要是:利益和竞争机制的驱动,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总结并在今后的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继续坚持,发扬光大。

  第一,用利益和竞争机制作为激发提升人民群众职业精神的动力。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人们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即从事职业活动换取生活资料,甚至是某些生产资料。职业伦理作为人的一种职业精神,确实离不开思想教化与培育,但也离不开一定的利益机制作为激励机制,因为每个人都是要以某种职业开展其谋生活动,以维持其生计的,他如果想获得该职业的权益与利益,就必须遵守该职业的伦理规范,具有某种敬业精神。因此,这必然成为职业伦理的内在利益驱动力。为什么有些人愿意投入全部的热情与精力去从事职业劳动,因为那关涉他们的收入、地位、成就感、事业心、荣誉感等各种物质的、精神的利益,这成为他们职业活动的根本动力。国家用合理的利益机制如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鼓励竞争、奖勤罚懒等激励机制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四十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这样依靠各行各业的中华儿女通过敬业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伦理支撑取得的。

  第二,用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作为人民群众职业伦理的可靠保证。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的满足、利益的追求成为职业伦理提升的动力机制。但除此之外,还要用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将职业伦理加以落实,并保障其持久健康运行。这些制度是一个体系,包含着很多相互联系的制度设计,比如契约制度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根本原则,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职业义务和责任及其行为规范甚至技术规范;又比如企业普遍实行的股份制改革,把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很好地连接为一个整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极大地保证了从业者对企业的忠诚与敬业;再比如,诚信监督制度很好地保证了服务过程中的职业伦理规范的实施。以电商的发展为例,我们在网上下单购物,稍后就会有物流、安装、回访、投诉和评价等多个环节跟进和衔接,电商、快递投送业务之所以能够顺畅运行,皆源于有供货商、电商中介、送货几方的很好的制度安排与制约,这些都很好地保证了职业伦理和操守的健康实践。制度有激励性的,有保障性的,也有约束惩戒性的,如中共中央近年来制定的若干党内惩戒制度就很好地发挥了防止干部贪腐的效果,推动了政治伦理的发展和完善;教育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教师师德一票否决的相关制度,对维护师德起了积极的作用。对于职业伦理建设来说,制度的保障作用不可缺少。

  第三,将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作为提升人民群众职业伦理自觉性的手段途径。职业道德比社会道德更具体,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德主要依靠宣传教化,它具有深厚的利益基础,也需要根本制度和行业制度的保障。即便如此,我们在职业伦理建设上的进步仍然离不开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这是因为道德是人的道德,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如果不具备自觉性、主动性,这种道德有可能仅仅是利益追求的自然行为,制度约束的规约,而不具更高的道德价值。因此,职业道德建设最终还是要按照道德建设的规律进行,坚持对民众进行长期有效的思想教化,使他们具有职业伦理的自觉意识和主动精神,而真正化约成他们的职业伦理精神、德性和良好作风,甚至形成不计定额、不计报酬、乐于奉献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崇高境界。实际上,很多劳模和敬业奉献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就是这样做的,值得全社会见贤思齐,向他们学习。

  国家、社会、单位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将职业道德作为主流社会道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与家庭道德、社会道德作为社会三大生活领域的道德,并把道德教育的主体在过去的家庭、学校、社会三者的基础上,把单位也作为道德教育的主体。2019年又颁布实施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建设,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在道德养成中的作用。我们长期坚持评选的全国道德模范分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五类,其中“敬业奉献”就是针对职业伦理而言的,“诚实守信”也是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三牛”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的公开提倡和奖励甚至新发布的“第一批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的很多精神其实从一定的角度看都是职业伦理,这些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伦理宣传教化工作的重视。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为全社会树立了职业伦理的价值引领和道德楷模。全社会各个职业团体尤其是企业,普遍进行了企业文化与伦理建设,创造形成自己团体的职业价值观、职业精神与伦理规范并加以宣传、推广、培训,使之成为员工的职业伦理行为和作风,我们大力宣传职业伦理中的敬业精神,使民众普遍形成了较强的职业伦理意识和敬业精神,职业伦理水平得到极大的提升和进步。

  职业伦理是人类道德结构中的一个永远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和平与发展的年代需要人们用良好的职业伦理推动事业的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各行各业的中华儿女用敬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拼命奋斗才能实现,因此,今后我们应该更加自觉地在社会道德建设中重视并加强职业伦理建设。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2年第2期

来源:道德与文明(公众号)


编辑:张铭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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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30 21:12: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沿转载 | 斯坦福哲学百科词条:利他主义(上)
斯坦福哲学百科词条:利他主义(上)
作者:Richard Kraut
译者:王宝锋
来源: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20/entries/altruism/
当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自己以外的人的利益,通常被描述为利他主义。这个词与“自利”、“自私”或“利己主义”相反--这些词适用于完全出于为自己谋利的动机的行为。“恶意”指的是一个更大的对比:它适用于那些仅仅为了伤害他人而表达出伤害他人的愿望的行为。
然而,有时这个词被更广泛地用于指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这种广义的利他主义可能被归因于某些种类的非人类动物--例如母熊,它们保护自己的幼崽不受攻击,并在这样做时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如此使用,并不意味着这种成年熊“为了”它们的幼崽而行动(Sober and Wilson 1998: 6)。
本文将讨论前一种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即为了其他个体的利益而故意采取的帮助别人的行为。关于利他主义有大量的、不断增长的经验文献,这些文献询问人类的利他主义是否有进化或生物基础,以及非人类物种是否表现出利他主义或类似的东西。这些问题在关于利他主义和生物利他主义的实证方法的条目中有所涉及。
人们普遍认为,我们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利他的。但是到什么程度呢?利他主义是否一定令人钦佩?为什么一个人应该为他人着想而不是只为自己着想而行动?就这一点而言,人们事实上是出于利他主义而行动,还是所有的行为最终都是自利的?
  录
1. 什么是利他主义?
1.1 混合动机和纯利他主义
1.2 自我牺牲、强和弱的利他主义
1.3 道德动机和利他主义动机
1.4 福祉与完美
2. 利他主义是否存在?
2.1 心理利己主义:强和弱的版本
2.2 心理利己主义的经验论证
2.3 心理利己主义的先验论证
2.4 饥饿与欲望
2.5 欲望和动机
2.6 纯粹的利他主义和自我牺牲
2.7 利己主义是否存在?(本期结束)
3. 自我和他人:一些激进的形而上学选择
4. 为什么要关心他人?
4.1 幸福主义
4.2 不偏不倚的理性
4.3 内格尔和非个人立场
4.4 感性主义和同胞情感
5. 康德关于同情心和责任
6. 重新审视感性主义
7. 结语
1.什么是利他主义?
在继续讨论之前,需要进一步澄清“利他主义”一词。
1.1混合动机和纯粹的利他主义
利他主义行为不仅包括那些为了给他人带来好处而采取的行为,也包括那些为了避免或防止他人受到伤害而采取的行为。例如,假设某人在驾驶汽车时格外小心,因为她看到她在一个有儿童玩耍的地方,她想确保她不伤害任何人。说她的谨慎是出于利他主义动机是合适的。她并不是想让这些孩子过得更好,但她很小心,不想让他们过得更糟。她这样做是因为她真正地关心他们,为他们着想。
此外,利他主义行为不需要涉及自我牺牲,即使是出于混合的动机,其中一些是自利的,它们仍然是利他的。前面的例子中的司机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到达她要去的地方;放慢速度和多加注意可能并不违背她自己的利益。即便如此,如果她谨慎的动机之一是为了孩子们着想,她的行为也算得上是利他主义。她也可能知道,如果她伤害了孩子,她可能会因为鲁莽驾驶而受到惩罚,她当然想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她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她的谨慎既是利他的,也是自利的;它不是只受一种原因的驱动。我们不应该被“自利”和“利他”是对立的事实所迷惑。一个动机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特征;但一个行为可以从两种动机出发。
如果某人完全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而实施某种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完全没有自利的动机,我们可以把她的行为描述为“纯”利他主义的案例。我们应该注意区分纯粹的利他行为和自我牺牲行为:前者不涉及自己的利益,而后者涉及一些损失。如果某人有一张剧院的票,但他因为生病而不能使用,他打电话给售票处,让别人使用这张票,这是一个纯粹利他主义的案例,但它不涉及牺牲。
1.2 自我牺牲、强和弱利他主义
考虑一个人,他的考虑总是以这样的原则为指导:“除非这样做对我最好,否则我永远不会做任何事情”。这样的人拒绝牺牲自己的福祉,哪怕是最轻微的牺牲。但是,考虑到刚才的术语,他可能对他所做的一些事情有利他主义的动机,或者甚至对他所做的大部分或全部事情有利他主义的动机。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他都可能有混合的动机:他总是小心翼翼地做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但这也允许他受到他所做的事情对别人也有好处的观念的激励。
如果说这样的人是一个利他主义者,那将是很奇怪或误导的。很多人都会批评他不够利他。常识性道德的一部分是,一个人应该愿意与他人妥协--与他人合作的方式要求他接受对自己来说不如其他方式好的东西,以便其他人可以得到他们的公平份额。
这些思考导致了一个奇特的结果:这样一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但我们却不愿意,而且有理由说他是一个利他主义者。兼顾这两种似乎都很紧张的想法的最好方法是区分“利他主义”这个词的两种用法。如果一个行为是在感觉到它涉及到个人福利的一些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它就是强势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如果一个行为的动机,至少是部分动机,是为了使别人受益,或者是为了不伤害别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弱意义上的利他主义。上面两段描述的个人是一个从未在强意义上采取利他行为的人。这种政策似乎令许多人反感--尽管他在许多情况下可能采取弱意义上的利他行为。
1.3 道德动机和利他主义动机
在我们与他人的互动中,我们所做的一些事情是出于道德动机,但不是利他主义。假设A向B借了一本书,并承诺在一周内归还。当A在最后期限前还书时,他的动机可以被描述为道德性的:他自由地做出了承诺,他认为自己有义务遵守这种承诺。他的动机只是为了遵守诺言;这不是一个利他主义的例子。但是,如果A把一本书作为礼物送给B,认为B会喜欢它并觉得它有用,他的行为只是出于使B受益的愿望。
同样,假设一位母亲不给她的成年儿子提供关于某件事情的建议,因为她认为她不应该这样做--这将是对他私人事务的过度干涉。即便如此,她也可能认为他将从接受她的建议中受益;她尊重他的自主权,但担心他因此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她的克制是有道德动机的,但通常不会被描述为利他主义的行为。
正如这些例子所表明的,利他主义的概念并不适用于每一个出于道德动机的对待他人的行为,而是更狭义地适用于出于对他人利益的关注-—换句话说,对他人的福祉的关注。利他主义行为可能被描述为慈善或仁慈或善良,因为这些词也表达了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的想法,而不仅仅是正确地对待他人。
通常情况下,作为利他主义行为“目标”的个人被选中接受这种待遇,是因为施惠者和受益者之间有个人联系。如果A在B还是个孩子的时候对B特别好,而在后来B有能力帮助A走出困境,那么B对A的帮助就是利他主义的动机,尽管他们共同的过去解释了为什么B选择帮助的是A(而不是一个需要帮助的陌生人)。这里假定B不是把促进A的幸福作为他自己(B)的幸福的一个单纯的手段。如果是这样的话,B就不是为了A而使A受益,而只是为了B而受益。(另一个假设是,B的动机不仅仅是他欠A的回报;相反,他不仅觉得欠了A,而且还真正关心他。) 我们以利他主义方式对待的人往往是那些我们对其有感情的人,或者我们对其感到感激的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可能性。有些利他行为的动机仅仅是认识到受益者的巨大需求,而受益者和施助者可能是彼此陌生的。
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利他的,并不意味着它是合理的或值得赞扬的。A可能错误地认为她在提高B的福利;B也可能错误地认为她在从A的努力中受益。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A的动机是值得赞赏的,但仍然可以判断她不应该采取这样的行动。
1.4 福祉(Well-Being)与完善
如上所述,利他主义行为是由代理人对其他一些个人或群体的福祉的假设所引导的。福祉包括什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没有争议的是,必须在(i)什么构成福祉和(ii)什么是实现福祉的必要手段或前提条件之间做出区分。这种区分是人们所熟悉的,并且适用于各种情况。例如,我们区分了早餐的内容(麦片、果汁、咖啡)和吃早餐所需的东西(勺子、杯子、水杯)。不存在吃了早餐却没有吃早餐所包含的任何东西的情况。同样地,必须通过寻求和促进福祉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物品来寻求和促进福祉。对立的福祉理论是回答这个问题的竞争性方式:它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在我们回答了这个问题之后,我们需要解决如何最好地获得这些成分的进一步问题。(关于福祉的当代讨论可以在Badhwar 2014; Feldman 1994,2010; Fletcher 2016; Griffin 1986; Kraut 2007; Sumner 1996 Tiberius 2018中找到。)
福祉是有程度之分的:一个人拥有的物品越多,他的处境就越好。对一个人说:“她有福祉”是一种尴尬的说话方式。表达这一想法的更自然的方式是使用这样的术语:“她过得好(faring well)”,“她很好(well off)”,“她正在蓬勃发展”,“她的生活对她来说很好”。福祉的成分也可以说成是利益或好处——但当人们使用这些术语来指称福祉时,必须认识到这些利益或好处是福祉的成分,而不仅仅是工具性的价值。换句话说,利益和好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某人有好处的,仅仅是因为它们促进了其他物品,另一类是对某人有好处的,因为它们是该个人的福祉的组成部分。
在擅长于什么和什么于自己好之间必须作出区分。说“他擅长于演戏”是一回事,说“演戏于他有益”是另一回事。哲学家们把前者称为“完美主义价值”,把后者称为“审慎的价值”。这是因为当一个人试图做好某件事时,他希望能更接近完美的理想。审慎价值是指某人对之的获取符合其利益——它属于我们一直在讨论的术语组:“福祉”、“福利”、“利益”等等。
即使必须区分完美主义和审慎价值,也不应该推断出擅长某事不是福祉的构成要素。回到上一段使用的例子:如果某人有很好的演员天赋,并且喜欢表演和戏剧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说他的福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包括他对这些活动的享受,是有道理的。这里有两个不同的事实在起作用。(i) 他是一个优秀的演员,(ii) 作为一个优秀的演员对他有好处(不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手段,而是作为他的幸福的一个组成部分)。(i)中提到的价值是完美主义的价值,(ii)是审慎的价值。换句话说,他继续作为一个优秀的演员是审慎的。
这些关于福祉和卓越的观点与利他主义的研究有关,因为它们有助于防止对利他主义者可能在他人身上促进的各种益品的过于狭窄的概念。利他主义者并不只是为了减轻痛苦或避免伤害——他们也试图为他人提供积极的利益。什么算作利益取决于正确的福祉理论是什么,但人们普遍认为,某些类型的卓越是好生活的组成部分。例如,有人创办了一所学校,培训儿童在艺术和科学方面或在体育方面表现出色,仅仅是为了让他们喜欢锻炼这些技能,这样的人将被视为一个伟大的公共捐助者和慈善家。同样,培养学生和孩子们对文学的热爱以及欣赏文学所需的技能的教师和家长也会被视为利他主义者,如果他们的动机是认为这些活动本身就是对这些学生和孩子的好处。
然而,一个人有可能在致力于追求卓越的同时,对人类的福祉完全漠不关心——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并不倾向于说这样的人是受利他主义的激励。有人可能致力于某个学科——数学、哲学或文学——而不是致力于研究和掌握该学科的人的福祉。例如,想象一下一个文学学生,他非常关心詹姆斯·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因为他认为它是人类思想的最高成就之一。他不希望这本小说只是在图书馆的书架上落满灰尘——它应该得到读者的喜爱和理解,因此,欣赏它所需要的技能必须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这种对完美主义价值的奉献不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形式。
对于一个行为来说,利他主义的动机是施惠人——而不是受益人——对它有某种态度。一个从网球教练那里获得了优秀运动员的技能和对网球运动的热爱的孩子,可能只是把网球当作一种很好的乐趣,而不是对他有好处的东西,也不是他生活顺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孩子不需要因为他相信这样做对他有好处而练习他的技能:这不是他成为利他行为的受益者的必要条件。同样,有人可能否认身体上的痛苦算作对他不利的事情。(根据斯多葛派,他应该否认这一点。)但在任何合理的福祉理论中,他都是错的;一个人出于对另一个人的福祉的关注,旨在减少他的痛苦,就是利他主义的行为。
再举一个例子,考虑一个人对哲学的热爱并沉浸在这个主题中。当她问自己这样做是否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时,她可能会回答说她的理由是完全不同的。她可能会说:“哲学本身是有价值的”。或者说:“我想解决心身问题和自由意志问题,因为这些是深刻而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向她建议,她的哲学奋斗是她福祉的一个组成部分,她可能会认为这是看问题的一种奇怪方式。但她的观点并不具有权威性-——她是否正确取决于最佳的福祉理论是什么。其他关心她的人可以合理地认为,她对哲学的热爱是她幸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这构成了对她思想的丰富和深化,这对她本身是有价值的,不管它是否导致了一些进一步的结果。如果他们仅仅为了她的利益而帮助她追求她的哲学兴趣,他们的动机将是利他主义的,即使她自己并不是因为认为哲学对她有好处而关心哲学的。
2.利他主义存在吗?
2.1 心理利己主义:强和弱版本
根据一种被称为“心理利己主义”的学说,所有人类行为最终都是由自我利益驱动的。心理利己主义者可以同意常识所认可的观点,即我们经常寻求使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受益;但他说,当我们这样做时,那是因为我们把帮助他人仅仅看作是为自己谋好处的手段。根据心理学上的利己主义者,我们并不是为了他人而关心他们。换句话说,利他主义并不存在。
既然我们已经区分了使用“利他主义”一词的几种不同方式,那么在不同种类的心理利己主义之间做出类似的区分将是有帮助的。回顾一下,如果一个行为的动机,至少是部分动机,是为了使别人受益(或不会伤害别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弱意义上的利他主义。上一段所定义的心理利己主义,否认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利他主义。这是这种学说的最强形式;这通常是哲学家们在讨论心理利己主义时想到的。但我们可以想象更弱的版本。其中一个版本会否认利他主义曾经是纯粹的;换句话说,它会说,每当我们行动时,我们的动机之一是对我们自己的利益的渴望。另一种较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认为,我们从不自愿做我们预见到的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我们福祉的事情。这第三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会承认,有时我们行动的原因之一是我们为他人着想而做的好事;但它声称,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使我们的处境更糟时,我们永远不会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
2.2 心理利己主义的经验论证
有人可能会得出这些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因为她认为自己是人类场景的敏锐观察者,而且她对其他人的了解使她相信这就是他们的动机。但这种为心理利己主义辩护的方式有一个严重的弱点。其他人可以对这个心理利己主义者说:“也许你认识的人是这样的。但我对世界的体验与你的相当不同。我认识很多人,他们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努力造福他人。我自己的行为也是利他主义的。所以,你的理论最多只适用于你社会世界中的人。”
心理利己主义者可以用两种方式回应这种批评。首先,她可能声称他的学说得到了实验证据的支持。也就是说,她可能认为:(i)心理学家在精心进行的实验中研究的对象被证明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或者(更强烈的)这些对象最终只关心自己的利益;(ii)我们可以从这些实验中推断出所有的人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激励。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实验证据表明,对心理利己主义的强和弱形式表示怀疑,但争论仍在继续(见Batson 2011;Stich等人,2010)。
2.3 心理利己主义的先验论证
心理利己主义者的第二种反应是为这种学说的一个或另一个版本进行先验的哲学论证。根据这种思路,我们可以“从扶手椅上”看到——也就是说,不需要寻求任何形式的经验确认——心理利己主义(以其形式之一)必须是真实的。
这样的论证可以如何进行?借鉴柏拉图对话中的一些观点,我们可以肯定两个前提。(i) 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ii) 所有的欲望都应该按照饥饿的模式来理解(见Meno 77c;Symposium 199-200a, 204e)。
阐述一下(ii)背后的想法。当我们饿的时候,我们的饥饿感有一个对象:食物(或者也许是某种特定的食物)。但我们并不是为了食物本身而摄取食物;我们真正追求的是我们期望通过吃东西而得到的满足感。摄取这块或那块食物是我们想要的东西,但只是作为实现满足感或饱腹感的一种手段。
如果所有的欲望都以同样的方式被理解,所有的动机都采取欲望的形式,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心理上的利己主义在其强形式下是真实的(因此其较弱的版本也是真实的)。考虑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是利他主义动机的行动。我给你一个礼物,仅仅是因为我认为你会喜欢它。现在,既然我想给你这个礼物,而所有的欲望都应该被理解为一种饥饿,我在渴望你感到高兴,就像我在渴望一块食物。但是,就像没有人愿意为食物本身而摄取一块食物一样,我也不希望你为自己而感到高兴;相反,我所寻求的是你高兴时我将得到的满足感,而你的高兴只是我获得满足的手段。因此,我们不必对其他人进行敏锐的观察,也不必看自己的内心就能得出心理上的利己主义。我们只要思考一下动机和欲望的本质,就能认识到这个学说是正确的。
2.4 饥饿和欲望
但是,所有欲望在相关方面都像饥饿的假设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一个人在吃完饭后仍然感到饥饿,那么饥饿感就不会得到满足。它在自己身上寻求某种意识。但许多种类的欲望并不像那样。例如,假设我希望我年轻的孩子在我死后很久还能像成年人一样富裕,我采取了一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他们实现这一遥远目标的几率。我的愿望是他们在遥远未来的繁荣,而不是我现在或未来的满足感。我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我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真的会带来我所寻求的目标;我所知道的是,当他们成年时我不会活着,因此,即使他们繁荣了,也不会给我带来快乐。(因为根据假设,我只能希望,而且并不感到自信,我为他们所做的规定实际上会产生我为他们所寻求的好结果,所以我从我的行为中得到的当前满足很少。) 因此,如果说我不是为了他们而希望他们繁荣,而只是作为实现我自己的某些目标的手段,那是没有意义的。我的目标是他们的福祉,而不是我自己的福祉。事实上,如果我把我自己需要的资源分配给他们,希望这样做能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好,我就在做一种心理利己主义所说的不可能的事情:为了别人,在某种程度上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心理利己主义者声称这种自我牺牲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的欲望都像饥饿一样,那么回答应该是,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欲望情况。
回顾一下扶手椅上的心理利己主义者所使用的两个前提。(i) 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ii) 所有的欲望都应该按照饥饿的模式来理解。正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第二个前提是不可信的;而且,由于这两个前提都必须是真实的,论证才能得出结论,所以这个论证可以被拒绝。
2.5 欲望和动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论点的第一个前提也是值得商榷的。
只有当我们很好地理解了什么是欲望的时候,这个关于促使我们行动的东西总是一种欲望的论点才应该被接受。如果欲望被简单地认定为促使某人采取行动的任何内部状态,那么,“促使我们采取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这一说法,当被更全面地阐述时,就是一个同义反复。它说:“促使我们行动的内部状态总是促使我们行动的内部状态”。这不是对人类心理学的实质性见解,而是一个同义声明,其形式为“A=A”。我们可能以为我们通过被告知“促使人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而学到了一些东西,但如果“欲望”只是激励我们的任何东西的术语,我们就没有学到任何东西(见Nagel 1970: 27-32)。
这里有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表达同样的观点:正如“欲望”(desire)和“想要”(want)这两个词经常被使用的那样,说:“我不想这样做,但我认为我应该这样做”是很有意义的。当我们认为自己有一个不愉快的责任或义务时,或者当我们面临一个我们预计会很困难和紧张的挑战时,我们经常会说这种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渴求我们走向的目标。因此,正如人们经常使用的“欲望”一词,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这根本是错误的。现在,为这一学说寻求先验辩护的心理学利己主义者可能会说:“当我声称促使我们行动的东西总是一种欲望时,我并没有使用有时使用的‘欲望’这个词。我的用法要宽泛得多。在欲望中,在广义上,我包括一个人应该做某事的信念。事实上,它包括任何导致某人采取行动的内部状态。”
显然,当我们这样理解时,那种认为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欲望的论调是空洞的。
我们经常用来解释我们为什么要帮助别人的常识性术语,并不需要指我们自己的欲望。你在一个公共空间里,遇到了一个外表令人讨厌但似乎需要你帮助的人。他看起来很痛苦,或者很困惑,或者在某些方面有需要。认识到这一点,你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向他提供帮助。你认为你应该问他你是否能提供帮助——尽管这将耽误你的时间,并可能给你带来一些麻烦和不适。这些描述你的动机的方式就可以解释你为什么向他提供帮助,而没有必要再加上“我想帮助他”。诚然,当“欲望”被用来指代激励某人的任何东西时,你想帮助他是真的。但是,在这些情况下,起解释作用的是你对他的需要的认识和你的判断,因此你应该提供你的帮助。说“我想帮助他”会有误导性,因为这将表明你期望通过提供帮助得到一些令人愉快的东西。的确,在你帮助他之后,你可能会回想这次的遭遇,并为自己做了正确的事情而感到高兴。但你可能不会,你可能会担心你所做的事实际上使他变得更糟,尽管你有良好的意图。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你回顾自己的善举时感到高兴,并不意味着感觉良好一直是你的目标,而你只是把他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只有当欲望在本质上是一种饥饿的形式时,才会产生这种情况。
2.6 纯粹利他主义和自我牺牲
在上面区分的三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中,最不容易受到反对的是认为利他主义从来都是纯粹的弱形式。它声称,每当我们行动时,我们的动机之一是对我们自己的利益的渴望。这个论点没有很好的先验论证,或者说,无论如何,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关于最强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的先验论证并不支持它,因为该论证中使用的两个前提是如此的不靠谱。但还是有人提出,事实上我们总是能发现一些自利的动机伴随着利他主义动机的行为。要反驳这个建议是很难的。我们不应该假装我们知道支撑我们行为的所有考虑和原因。我们的一些动机是隐藏的,在我们的头脑中发生了太多的事情,我们无法意识到我们心理的全部。因此,就我们所知,我们可能永远不会成为纯粹的利他主义者。
但是,另一种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呢?这种形式承认,有时我们行动的理由之一是我们为他人着想而做的好事,但声称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使我们的处境更糟时,我们永远不会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换句话说,它说,我们从不自愿做我们预见到的会在某种程度上牺牲我们福祉的事情。
关于这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首先要指出的是,再一次没有先验的论据来支持它。我们一直在研究的两个前提——所有的行动都是由欲望驱动的,所有的欲望都像饥饿一样——是不可信的,所以它们不支持我们从未在任何程度上牺牲我们的福祉这一论点。如果这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要得到支持,它的证据就必须从对每个人的行动理由的观察中得出。它将不得不说:当我们的动机被仔细检查时,确实可以发现,尽管我们为他人着想而为他人做好事,但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减损我们自己的福祉时,我们绝不会这样做。换句话说,我们把别人的好处算作本身给了我们一个理由,但这总是一个弱的理由,因为它永远不会像来自我们自身利益的理由那样强大。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如此的统一。关于人类动机的一个更为合理的假设是,它们因人而异,有很大的不同。有些人从来不是利他主义者;有些人就像这种微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所说的那样:他们是利他主义者,但只有当他们认为这不会减损他们自己的福祉时才会这样做;然后还有属于第三类很大类别的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愿意为他人牺牲他们的福祉。在这个类别中,范围很广——有些人只愿意做出小的牺牲,有些人愿意做出较大的牺牲,有些人愿意做出特别大的牺牲。这种思维方式有一个很大的好处,那就是允许我们对每个人的经验为我们提供证据,以便我们对他进行定性。我们不应该根据一些先验的理论给每个人贴上利己主义者的标签;相反,我们应该根据我们能看出的他们的动机来评估每个人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程度。
2.7 利己主义是否存在?
关于我们假设存在利他主义这种东西的理由,还应该进一步指出。正如我们可以问:“是什么让我们有资格相信利他主义存在?”我们也可以问:“是什么让我们有资格相信利己主义存在?”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每当我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时,我们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别人的利益。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这种可能性?
利己主义者可能会再次回答说,我们所有的行为最终都只受自我利益的驱使,这是一个先验的真理,但我们已经看到支持这一论点的前提的弱点。因此,如果一个人有时只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的假设是真的,它必须基于由对人类行为的密切观察的支持而向我们推荐自己。我们必须找到某人只为自己的利益而促进自己的利益的实际案例。对这种事情有信心并不比对某人纯粹出于利他主义动机的行为有信心容易。我们意识到,我们为自己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对其他人也有影响,而且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关心这些其他人。也许我们的最终动机总是包括一个关心他人的成分。要找到反对这一建议的证据比人们想象的更难。
如果把事情推向一个极端,可能会有人提出,我们的最终动机总是完全出于对他人的考虑。根据这一不可靠的假设,每当我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时,我们根本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完全为了别人的利益。这里重要的一点是,否认利他主义的存在应该和这种相反的否认一样被怀疑,根据这种否认,人们从来没有最终为自己的利益行事。两者都是令人怀疑的普遍性概括。两者的可信度都远远低于常识性的假设,即人们有时以纯粹的利己主义方式行事,有时以纯粹的利他主义方式行事,而且经常以不同程度地混合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的方式行事。
译者:王宝锋
注: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王子笔记,原始链接: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编辑: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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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31 21:43: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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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什么是自由?
“自由”二字,中国古已有之,但时常写作“自繇”。自由在中国人心目中历来是一剂具有诱惑力的毒药,人人都想要,却是一个贬义词。《东周列国志》中宣王斥责臣下曰:“怠弃朕命,行止自繇,如此不忠之臣,要他何用!”顾名思义,自由的意思就是“由着自己”,为所欲为,不受拘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据说隋文帝杨坚的爱妃被皇后偷着杀掉了,杨坚一气之下骑马出走,狂奔二十多里,流连于山谷之中,叹曰:“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后来皇后去世了,无人管着,杨坚压抑了多年的欲望迅速膨胀起来,纵情声色,两年后便一命呜呼。临死前对人说,如果皇后在,我不至于此。宋儒讲“存天理而灭人欲”,自由大约也就相当于“人欲”的意思,也就是一种动物性的欲望冲动。
到了20 世纪,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自由论》( On the Liberty)时遇到了麻烦:他明知穆勒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为所欲为的意思,但就是找不到一个对等的中国字来译,只好权且用“自繇”这个今人不太常用的词来代替,并将书名改译作《群己权界论》。然而直到今天,懂得严复这番苦心的人仍然如凤毛麟角。有人甚至否认人有自由,认为所谓自由不过是人的心理感受而已,实际上人都是受规律和命运支配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自由?本文打算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是自由的起源;二是自由的历史;三是自由的谱系。
自由的起源
  
通常我们讲的自由有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狭义的自由只有人才具有,是人和其他事物的一个本质的区别。至于广义的自由,我们有时候觉得自然界也有,自然万物都在自由生长。但是就无机物而言,虽然物理学上有所谓“自由落体定理”,不过那只是借用,真正说来无机物是没有自由的。为什么?因为无机物没有“自”。什么是“自”?“自”具有一种自我保持的特性,是一个内在目的,所以它是属于有机物的。有机物有“自组织”的能力,西文“有机的”(organisch)一词本来的意思就是“组织起来的”、“有组织的”。但严格说来,有机体的自由也是我们人看出来的,是拟人化的结果。我们通过拟人化可以把我们的自由感推广到动植物身上,甚至于推广到整个自然界身上,这就是“造物”的概念,“造化”的概念。
  
因此,尽管我们并不认为具体的自然物如动物意识到了自身的自由,但我们也的确可以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自由的。因为人本身就是从无机物到植物、动物一步步发展出来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级的部分,所以人的自由就可以代表自然界的自由。有机生命是人的自由的前提,人要有自由首先要有“自”,所谓自由就是不受他者束缚,那就要有自和他的区别。有机体有了自和他的区分,就可以“依自不依他”,就可以摆脱“他”的束缚。但是有机体的“依自不依他”和人的自由还是有所不同:它是相对的,绝对地来说还是要依他:植物和动物都要依赖于整个自然环境。达尔文进化论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天择”,它自己没办法择,只能够适应。这种“天择”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动植物自己是料不到的,它们所依靠的是本能。动物的行为是由本能所支配的,它没有能动性,也没有创造性。它也可以有选择,有任意性,但动物的任意是以本能为边界的,动物从来不做那种不能够用本能来解释的事情。人则可以胡思乱想,并且可以把这种胡思乱想付诸行动。于是人就有创造力,有想象力,有语言和思维,这就可以在一个普遍性和超越性的层面来设定自己的目的。人的目的不可能全都用本能来解释,有些完全是超越本能的,甚至于超越生命的求生本能,比如说“杀身成仁”、“舍生取义”。那么,人的自由与动物的任意这个区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这就涉及人猿之别的问题。人和猿的区别,按以前流行的观点在于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现在我们已经知道,野生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了。动物学家珍妮·古多尔告诉我们,黑猩猩为了吃到蚁穴里面的蚂蚁,它可以掰一根树枝下来,把上面的叶子去掉,加工成一根合适的钓杆,伸到蚁穴里面去钓蚂蚁。(参见古多尔,第277 页以下)那么人跟黑猩猩的区别究竟何在?我认为这个区别不在于制造工具,也不在于使用工具,而在于保存和携带工具:保存、携带工具比制造和使用工具更关键。很可能,人类最早就是由于要携带工具才学会了手脚分工和直立行走的。黑猩猩已经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但是它不会保存工具,用完就扔了;它的前肢要用来走路和爬树,不可能把工具总是带在身边,当作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因而也不会把这种东西传下来。而人类则由于保存工具而使工具连同其使用经验都得到了传承,这是人类所特有的。只有保存、携带工具,才把工具当成了一种普遍的媒介:它不是一次性使用的,而是可以反复不断使用的。这样一种行为使得人类的观念中产生了一次飞跃,出现了一种“符号”现象:工具成了一种符号。什么是符号?就是一种普遍性的表象:与它相关的对象可以变来变去,但是这个符号永远不变,以不变应万变。
  
与此几乎同时,人类还制造出了另外一种符号,并且把它保存下来了,那就是语言。保存工具和形成语言在心理学上应该属于同一层次的功能,这是人类和猿类最重要的两大区别。动物也有类似语言的东西,它是呼喊性的,是“信号”而不是符号。比如狮子来了,黑猩猩用叫声提醒同伴,这不能说是真正的语言。什么是真正的语言?真正的语言是从“命题语言”开始的,它不是一种信号,而是一个“命题”:首先是对一个东西的命名,用一种发声来代表这个东西,并且对它加以陈述。这不是说:“狮子来了大家快逃啊”,而是说:“这是狮子。”这样一种客观的陈述才是符号,才是真正的语言。这样,不仅在狮子来了的时候可以警告大家,而且在狮子没有来的时候还可以谈论狮子,互相交流对狮子的看法,甚至还可以扮演狮子、模仿狮子。这种情况只有人才有,其他动物没有。例如黑猩猩在一起时是沉默的,顶多有些互相梳理毛发之类的“肢体语言”。工具是人与大自然交流的媒介,语言是人与人交流的媒介,这两者都是人的符号,从中就形成了概念。工具的保存和语言的形成都有一种抽象的作用,把动物的心理活动提升到了严格意义上的“意识”,也就是“类意识”。
人最先产生的意识就是类意识:人不可能孤独地存在,而是在社会交往中形成自己的本质。类意识已经是一种超越意识了,它表现在语言上:语言作为一种人与人交流的手段,使人意识到他人和自己一样,是“同类”,这样人就在他人身上看到了自己。人要照镜子才能看到自己,而在一个社会中,他人就是自己的一面镜子,于是人就产生了对自己的反思。人的意识对物质世界的超越性首先就体现在从别人身上看到自己、反思自己。反思使人意识到他们在精神上是相通的,人的意识就提升到了超越的层面,超越自己和对象的肉体的区别而看到了精神的共同性。
  
什么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就是在对象中看到自己,用别人的眼光看自己,由此形成类意识。通过类意识,人就不光是有物质生活了,而且也有了精神生活,有了理性,有了自我意识,动物性的本能欲望由此提升到了意志。欲望和意志是不一样的,欲望是随机的,饿了就要吃,满足了就没有欲望了。但意志是要一贯下来的,这就要求有意识的普遍性,它包含有理性。我们说一个人没有意志力,是说他做事不能坚持。怎样才能坚持呢?必须有理性,还必须按照理性用意志来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
现在回到本文的主题:什么是自由?自由首先表现为生命活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面多次提到,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就不是单纯的欲望了。相反,对欲望来说,人的自由是一种克制。我们经常以为对欲望不加克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其实自由在人这里一开始就是对欲望的克制,比如说劳动就是对欲望的克制。当我已经吃饱了时,为了生存我不能休息,还得去干活,甚至吃饱了就是为了去干活。还有克制食欲:虽然我很想放开肚皮吃一顿,但是不能,因为有的要留作种子。还有渔猎的诱饵,也是不能享用的。劳动首先就是对欲望的克制,这充分体现了人的生命活动是自由的,是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劳动也是创造:自然界里从来没有过的东西要能够把它创造出来,这就是对于自然的超越。自然包括外在的自然和内在的自然:克制欲望是超越内在自然,创造则是超越外在自然。我们今天的工业技术、飞机、电视机等等,都是自然界从来没有过的,单凭自然界是产生不出来的。在这两者中,首先是对内在自然的超越构成了自由的源头。真正的自由可以归结为在一个普遍理性的层面上驾驭欲望。当然也包含满足欲望,但跟动物的满足欲望不一样,它不是临时性地满足欲望,而是在一种普遍理性的层面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驾驭人的欲望、规划人的欲望,并且通过克制欲望而更大地满足欲望。动物看到什么想要的,就扑过去把它吃掉;它不会像人这样设一个机关来捕捉别的动物。人借自己的理性而强过一切动物:他为什么能成为万物之灵长?就因为他的机巧、他的理性、他的普遍性的设想能力,以及基于理性之上的克制欲望的能力,通过克制欲望来满足欲望的能力。
  
而正因为人在日常的劳动、狩猎或种植活动中已经体现出有这种克制欲望的能力了,所以他同时也就具有了超越一切欲望的创造能力。最初的克制能力还是在欲望的框框之内,是为了满足更大的欲望;但这种能力一旦形成,人就具有了更高的超越的可能,就是说甚至可以不是为了满足更多的欲望,而是根本不考虑任何欲望,纯粹为了精神的创造,比如说献身于艺术,发明“奇技淫巧”,或者为了好奇仰望星空,做科学和哲学研究,以及克制求生的欲望来成全某种道德理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就是一种超越精神。但是所有这些超越性的根,都是从劳动本身、即通过克制欲望来实现更大的欲望这种机制中培育起来的。只要培育了克制欲望的能力,人就有了很大的余地,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可以做很多事情;这些事情当然也包括为人类谋利益,但是还有更加超越的事情,这种超越就是真正的自由。科学、艺术、道德,这样的目标就是真善美的目标,也是真正自由的目标。自由的起源就是从这里产生出来的,它就是从人的劳动中,从人的生命活动的历史中一步一步地产生出来的一种能力,也就是超越能力和创造能力,这就是自由。
  
然而,卢梭说过,人生来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第4 页)“生来自由”是人的一个使命,一种本质可能性,而非一种现实;人必须去不断地追求自己的自由,这样才是一个现实的自由人。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在枷锁中不断追求自由的人,但这恰好说明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就是一个不自由的人,只有感到不自由的人才会去追求自由。反过来,一个安于不自由的人,一个自愿做奴隶的人,他因此也必须独自为他的受奴役负责。所以,一个现实的自由人和一个可能的自由人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虽然他们都在枷锁之中,但前者是不断地解除和突破枷锁而越来越自由,后者却是承认枷锁而自我禁锢,他的自由停留在沉睡状态。现实的自由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历史过程。
自由的历史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提出,整个人类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而人类自由意识的发展过程体现为从东方到西方的进程: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希腊罗马世界知道一部分人是自由的,基督教以来的西方则知道一切人都是自由的。(黑格尔,第19页)就东方来说,在中国,人们只知道皇帝是最自由的,但又人人都想当皇帝,人人都有帝王思想,这种观念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的。而古希腊知道了一部分人是自由的,也就是奴隶主和自由民都是自由的,在这个圈子里面大家都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但奴隶除外。到了基督教的日耳曼世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知道了在精神上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当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还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要由健全的宪政法律制度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这一点直到黑格尔的时代都还没有做到。
但黑格尔的这一划分是很有历史感的。中国古代的自由意识正像他所说的,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而他同时也说,这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主,不是一个自由人”。(同上,第18 页)换言之,东方、包括中国古代其实并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在中国先秦时代,整个社会你取我夺、弱肉强食,礼崩乐坏成为流行时尚,自由也就被理解为穷奢极欲。孔子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论语·八佾》)这种自由是一种不道德的自由,退回到了动物式的本能欲望。当然,动物式的本能从广义上也可以看作一种自由;但在狭义上,只有对这种自由进行反思,才会有一种人类起码的自由意识。儒家将这种自由冠以“人欲”而弃之如蔽屣,而道家则对人的广义的自由进行了一种反思。道家是拟人的,庄子就经常把河里的鱼、天上的飞鸟、旷野里的树都看作是自由的;但是庄子的拟人不是导致树立人的自由的主体性,而是导致回归自然。这是一种逆反,但这种逆反是否定一切社会生活;它不是一种反抗精神,只是一种逃避。
道家已经意识到人的自由本性,但是他们是在自然的层次上来理解这个自由的,是向后看的,就是说要能够离开社会,“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庄子·天下》),那多好!他们以为脱离社会人就自由了。其实脱离社会人是没有办法生活的。老庄是在生物界的自由这个层面上理解自由的,他们不愿意上升到普遍的理性,不愿意上升到语言。“道不可言,言而非也”(《庄子·知北游》),主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经》第2章)、“得意而忘言”(《庄子·外物》)。他们拒斥语言、拒绝符号、拒绝一切形式规范,只求内心的轻松,这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无意志的自由”就是植物动物的那种自由,它等于自然界。所以《庄子》第一篇就是《逍遥游》:游于自然之中,和自然齐一。可见,与其说庄子追求自由,不如说他追求逍遥。什么是逍遥?就是脱离社会,到大自然里面去,你就逍遥了。今天很多人喜欢到处旅游,到大自然里去“放松放松”,放松就是逍遥。
  
儒家和法家都把自由贬低为人欲,一个要灭除,一个要利用。理论上儒家说得较多,主张不要太自由了,要坚守某些规范,要“克己复礼”,克制自己动物式的欲望。他们把道家的自由看作是动物式的欲望,这在某种意义上没错。道家确实是崇尚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其实是自然。而儒家是主张超出自然的,强调人禽之辨,但一超出自然就没有自由了。所以儒家讲的是一种意志,但却是一种“无自由的意志”。有人说儒家也讲自由,孔子讲“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从心所欲”不就是自由吗?但是又不破坏规矩。只不过很少有人想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这个“矩”,它不是自由选择的,而是由先王传下来的,是无可选择的。孔子经过七十年的“克己复礼”的训练,可以“从心所欲不逾矩”了,但那只是一种不假思索的习惯。当然,儒家和道家的区别也不是那么严格的,道家有些言论也近似于儒家,儒家也常常表现出道家的情怀,所以李泽厚讲中国文化是“儒道互补”的结构,中国人缺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是片面的。(参见李泽厚,第49页以下,特别是第53页)但这个“儒道互补”并不是双方统一,而是交替摇摆,在穷达之间顺势流转:一会儿是“无自由的意志”,一会儿是“无意志的自由”;两者都跳过了中间的自由意志,都不是真正的自由。换言之,要么就没有自由,只有意志的强制;要么就像动物似的率性而为,没有规矩,这在社会生活中是容不下的,只好逃到自然界里面去。中国人既然是人,当然也是有自由的,但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对于人的自由缺乏一种理性的反思,所以中国人的自由意识还没有达到自觉:他们要么把自己的自由等同于自然,要么就不讲自由、贬低自由。这是中国文化对自由价值的一种遮蔽。
现在再来看看西方自由意识的发展。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则导致了西方个体人格的独立。马克思讲古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9页),他们的儿童期的自由意识体现在古希腊神话中,古希腊的神话里诸神完全是拟人化的。到了中世纪,他们的拟人化主要体现在上帝身上,对上帝的理解折射着人对自由的理解。但所有这些拟人化都已经不单纯是自然本能的发泄了,而是加入了理性。比如古希腊神话中有神的自由意志,也有神的法律,雅典娜是理性之神,宙斯是法律之神。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的律法通过摩西传达给人类,上帝是立法者。宙斯和上帝都具有一种理性的自由意志。当然,宙斯还充满着人间的情欲,并且掌握着自然界的雷电;但他不仅仅是情人或雷电,他主要代表法律,代表对人间自由的调节原则。基督教的上帝也是这样:上帝创造了自然界,但是上帝远远超出了自然界,他代表精神上的追求,代表正义。西方文艺复兴是对中世纪的反叛,跟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对着干。这种自由被理解为一种逆反心理;但是与道家的逆反不同,西方人接下来就对这种自由进行积极的探索,产生了一批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他们每个人都来设计一种理想的社会,说我们将来的社会应该这样:以往的社会最多是自然状态,那是非法的,必然陷入到弱肉强食;我们从今以后应该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当然,这个理想在法国大革命那里当时是失败了,因为法国人民还没有准备好,还处在逆反期。但是英国早在17 世纪“光荣革命”时就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以后经过好几代人的修改和协调,使这个理想最终实现出来、完善起来了。
  
西方近代建立起来的这一套法权哲学,特别是权力制衡理论,标志着西方自由意识已经进入到了实行期和成熟期,其中有一个根本的原则,叫做“天赋人权”,也就是人人生来自由。每一个人都生来自由,那么这里面就包含有平等,就是平等地自由。自由、平等、博爱,这就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西方人所提出的口号。但实行期的特点就是形成了政治自由的理念。光是有口号,没有制度保障,那还不是成熟的自由意识。政治自由就是着眼于建立保障每个人平等地自由的社会制度而提出来的,这是在中国传统中从来没有过的。中国人从来没有把自由放在政治的层面上考虑过,它顶多被看作个人的一种心情或境界。政治自由为其他自由奠定了基础,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学术研究的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贸易自由、迁徙自由,还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这些自由没有一种是儒家或道家关心过的。自由和意志在这里可以看作是一体的:近代西方人一讲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自由和意志是不可分的,没有什么“无意志的自由”或者“无自由的意志”。
  
到了康德,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又为政治自由奠定了哲学基础,从而完成了自由主义人性论的理论建构。后来还有些改进,像黑格尔,他对康德的批判只不过是把这一套自由的抽象理论加以充实,在现实中加以推演,把它建构为一个历史过程。当然他也有很大贡献,但基本的自由原则康德已经奠定了。还有像现代的哈耶克、罗尔斯,进一步把自由理论细化了。哈耶克讲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建立人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讲社会正义,强调最终还是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有大致相当的平等,要有起码的保障,能够使一个人和比他优越的人有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或者说,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这两者如何协调?平等究竟应该是起点上的平等还是分配结果上的平等?罗尔斯认为应该两者兼顾。这一套东西是中国人所不熟悉的,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引进中国,需要我们大量地去学习和领会。
自由的谱系
  
最后是自由的谱系。一般自由有三个层次,即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自在自为的自由。
  
1. 自在的自由首先看自在的自由,这是最起码的,就是自由自在,怡然自得,逍遥。这在人的儿童期表现得比较单纯,或者在人类的原始时代,如印第安人在美洲大陆游荡,虽然已经是自由的了,但当时没有觉得自由;只有在后来的怀旧中那种生活才成了自由的理想。通常,这种自由自在只有在失去时才会被人明确意识到,而在拥有的当时则是一种没有意识到的自由。只有当产生了奴隶社会以后,人们失去了自由,才开始意识到自由了。文明时代初期,人们开始怀念这种失去了的自在的自由,所以这种自由意识总是带有一种怀旧的伤感。
2. 自为的自由自为的自由是第二阶段,它已经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自觉的了。文明社会的建立使自由受到束缚,在国家里面不可能为所欲为。在自然状态里面,是弱肉强食。国家束缚了人的自由,但迫使人的自由意识提升了。
  
(1)反抗的自由。对不自由的反抗最初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倒退,一种是前进。老庄是倒退、怀旧,想回到自由自在;有的人则说“不”,反抗不自由,还有的人甚至认为自由本质上就是反抗。老庄不是说“不”,而是说“无”;不是反抗,而是逃避。禅宗则是完全退回到了内心。能够说出“不”是最直接的反抗,是很不容易的,这里已经有一种行动,而不是一味逃避。当然,真正反抗的行动就是起义、暴动,但这其实还是很初级的自由。起义的农民唯一想望的可能就是“翻身得解放”。“翻身”是什么?“翻身”就是今天你奴役我,明天我要报仇,要奴役你。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反抗精神可嘉:如果连这样一种反抗的自由都没有,那么人就完全成了拉磨的驴了。但是它的层次是不高的,它停留在幼儿的阶段,只会说“不”。它只是自由意识的萌芽,但也是一切自由意识里面一个不可缺少的层次。自为的自由里面首先就是反抗的自由,这是第一个层次。
  
(2)选择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一个目的,这里面有一种理性的权衡,但最终是基于任意性,即任选一个。所以选择的自由就是在理性权衡之下的任意性。在反抗的自由里面没有理性,无可选择,只是要反抗、复仇,只凭一种情绪。但是选择的自由已经有了理性的思考:不是仅仅以当前的目的物为转移,而是在各种目的物之间有选择,凭借理性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害的最小化。但这种自由中有个问题,就是可供选择的目标是预先提供的,我们只能选现实已有的可能性。所以选择是自由的,但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并不是自由决定的。因此这种自由虽然比反抗的自由高了一个等级,但仍然不是彻底的自由。这种选择的自由和儒家的选择也是不同的。孟子也讲熊掌和鱼、义和利,由你选择(参见《孟子·万章下》),但这种选择是规定好了的:如果你选择了见利忘义,那你就是禽兽,甚至禽兽不如。所以你其实是没有选择的,因为你不敢沦为千夫所指的禽兽。而英国功利主义的自由观,如边沁、密尔这些人所设计的选择,它的对象虽然不是自由的,但也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有很多可选择的,你既可以选这也可以选那,这是你的权利。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你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甚至可以不选择;即使选择错了,人家顶多会说你不明智,但是不会说你是禽兽,那是你的自由。
  
(3)立法的自由。立法的自由其实在选择的自由里面已经有了,权利本身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法,所以又翻译成“法权”。权利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自由。所谓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立法,这本身就已经是法治了,但是英国人还没有把这种立法当作自由本身的原理,而只是当作实现自由的一种工具。法律被视为只是对自由的一种外部限制:你要自由,但是你不能损害别人的自由,否则自由的总量就会减少了。伯林讲“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重要,因为积极自由总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使人不能为所欲为或任意选择,成为不自由。立法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和减少:一个人不能把自由都占全了,你得分一点给别人。
这样,选择的任意性就提升到了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意志”,任意性和意志的不同就在这里。任意性当然也可以用理性来加以选择,但还是外在的,它本身并不是理性;而意志不但是有理性的,而且它本身就是理性的体现,是有一贯性的、有法则和规律的自由。我们也可以说它是“对意志的意志”,因为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这种立法自由在西方古希腊就已经有它的萌芽了,但还是潜在的,直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立法的自由才得到彰显。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在“公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然还有“众意”,但法治社会中公意是最根本的。什么叫“众意”?众意就是大部分人都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就是众意,是大众的意见,但是还不是公共的意见。我们一讲民主,就想到大众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其实不完全对。少数服从多数不是起点,起点是公意。那么,什么叫“公意”?公意就是所有的人都承认,都同意的。但是这样的公意存在吗?我们常常觉得,哪里有一个事情是所有的人都同意的?但是的确有。比如说,一个社会“要有法律”,这是每个人都会同意的;至于要有什么样的法律,那当然是众意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最后是要诉之于少数服从多数的。但是没有人认为可以不要法律;即使造反的人,也是向民众许诺要建立一个有公平法律的社会,而不是建立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所以公意才是立法的最终依据,也是立法的自由。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有可能陷入“多数的暴政”,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事先有公意的认可,比如说先由所有的人同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添加了保护少数的修正,那么即使某些人在投票时处于少数,他也仍然是自由的,因为他事先认可了他处于少数的这种可能性。
  
而到了康德,就提出“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这就是道德命令,它相当于法律上的“公意”。康德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立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西方的自由意识上升到了“自律”而不再是“他律”。自律是更高层次上的自由,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所以康德讲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也不是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意志自律,自己给自己立法。立法的自由既包含了反抗的自由,也包含了选择的自由,但是最终它是一种普遍的自律原则。它是超功利的,但又是建立在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并不违反功利。在外在的层面上它容纳了所有的功利主义原则,但在内在层面上它为这些原则提供了进一步思考和反思的道德维度。
  
3. 自在自为的自由比自为的自由更高的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那就是所谓的自由王国,是一个理想。人类的理想就是自由王国。这个理想康德已经提出来了,就是“目的国”,在这个目的王国里面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这种目的国不同于设想中的“自然状态”:那种自然状态中虽然每个人也许都是为所欲为的,但总体上看却是弱肉强食。
  
这种自由王国还可以借用孔子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来说,但意思已经完全不同了,因为这个“矩”不是由先王和传统所传下来的了,而是由人的理性建立在自律的自由意志之上。孔子相信“人性本善”,所以他的“不逾矩”是回到本性,属于人的“自在”状态;而“自在自为的自由”则是以前面两种自由即自在的自由和自为的自由作为前提的,是前两者综合起来的合题,所以这个概念不是以人的本性的善、而是以“人性自由”为前提的。而当这种目的国实现之日,孔子的另一句从来没有实现过的话也就会成为现实:“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终有一天,国家、法律都会消亡,由道德来支配人与人的关系就够了。当然这是一种理想,只是一个逻辑推论,是否能够实现尚不得而知;但是作为一个理想的终极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不可缺少的。我们说人总要有点理想,不能只盯着眼前:尽管我们现在还看不清通达这个理想的道路,但是我们有了这个理想,就可以用它来衡量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看它的自由度达到了什么程度;所以这个尺度是不可少的,不然我们就没有努力的方向了。
  
总而言之,做一个自由人,为此而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但是它决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世界历史的过程;它不但取决于外在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人的思想所达到的层次。正像胡适所讲的,一个自由的国家不是一批奴才能够建立得起来的。(参见胡适)所以我们在观念上必须有一种突破。
本文原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

来源:二哈轻阅读(公众号)

编辑: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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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7 15:45: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趣文 | 光棍康德的幸福生活
作者冯晓虎  原载《当代》杂志

伊曼努埃•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出生于东普鲁士柯尼西斯堡(现变成俄罗斯领土,改名加里宁格勒),幼年自述为:“我胸腔狭窄,心肺活动空间均不够,天生就有疑病症倾向,幼时甚至十分厌世。”康德厌世,理由充分。他虽金发碧眼,面色红润,但身高仅得1.57米,双肩高低不一,精神脆弱,十分敏感,连刚印好的报纸也能让他狂打喷嚏。除了身材不好,他还高度近视;脑袋虽不大,却与瘦小身材不成比例。唯一的亮点是目光:炯炯烈焰,至老不衰,令人如沐神睨,弗敢逼视。
13岁丧母,16岁即升入柯尼西斯堡大学。家贫,甫一入学便因裤子破了拿去缝而出不了宿舍门。四年后,父亲猝然去世,把三妹一弟留给即将毕业的康德。长兄如父,康德断然辍学,先后在柯城郊区三个贵族家庭当家庭教师11年,养活三妹一弟和自己!期间和女东家凯撒琳伯爵夫人传出绯闻。
1755年6月,弟妹成人的康德重装上阵,以32岁高龄杀回柯大,并马上显示出自己一生后发制人的澎湃动力,先以《论火》获硕士,三月后,再以《对形而上学知识基本原理的新解释》通过答辩,成为柯大无讲席讲师,开始长达41年的教学生涯。
康德一辈子没干过别的,除了读书,写书,就是教书。教过逻辑、形而上学、人类学、道德哲学、伦理、自然神学、数学、物理、力学、美学、地理、生物、教育学、自然法。康德的职业是教书匠,研究哲学完全是业余爱好。在《纯粹理性批判》赢得整个世界之前,康德是个业余哲学青年。
康德上课,从不迟到、缺席,从不照本宣科。从未出过国的康德讲课趣闻逸事不断,间杂异国风土人情,经常把学生讲得当堂大笑或落泪。康德着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以资质中平的学生能听懂为标准。他常说:“我不是教给你们哲学,而是教你们如何进行哲学思考”,开素质教育之先河。
康德受学生欢迎,有听课费为证。当时教授工资形同虚设,主要收入是学生的听课费,有时甚至当堂交费,听一节交一节。康老师光靠讲课就买得起楼,雇得起仆人!听课费虽多,但康老师与学生的友谊却足为榜样。他在生活上经常慷慨解囊资助贫困生,导致很多学生把他当爹看,连他的家务也概由学生张罗。康德仆人浪泊是个退伍老兵,老眼昏花,精力不济,工作态度也很成问题。有次外出前康德忘了关书房窗户,回家后发现满屋子臭椿象。康德幼稚地以为它们追光而来,从此不开书房窗户。实际上是浪泊懒于打扫,屋里太臭招来了这些昆虫。此后,学生瓦西安斯基就一声不吭地免费接管了康家的卫生工作。
康德活到差两个月零十天满80岁,最远只去过俄罗斯元帅洛索夫的庄园,该庄园距柯城137.7公里!他固守柯城,是因为他和爱因斯坦一样,当教授。但是,这个梦想让康德付出了远超过爱因斯坦的执着,1764年,柯大才给了年过40的康德一个诗艺学教授讲席,当时欧洲平均寿命50岁,16岁上柯大的康德一口回绝了,有些文章说此时康德已经发财,所以有资本挑剔。此言不确。一年后,康德就任薪水远比教授差的大学图书馆员就是明证。馆员虽然收入差,却也是42岁康德的平生第一个固定职位。后来,42岁的康图书管理员还拒绝了埃尔朗根和耶拿大学工资超过柯大三倍的教授职位。
执着者不一定成功,但成功者一定执着。1770年,康德以46岁高龄终获教授讲席,按50岁的平均寿命计算,康德这个书呆子还有四年可活。没有谁——包括他自己——会想到,他这个教授要一当27年。
欧洲大学传统,虽然并无“每年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论文”之类的规定,但教授的江湖地位,却取决于论文质量和数量。一年没有,自己知道;两年没有,同事知道;三年没有,学生就知道了。虽然不会下岗(欧洲教授向为终身制),但个人声望势必跳水。
康教授,厚积11年,居然没有一篇科研成果!非议沸腾,康德由是名声大振,一举跃居平庸教授榜首,成为德国教育界的头号笑柄。当时哲学泰斗摩西•门德尔松(作曲家门德尔松之爷)公开称康德让所有的德国大学蒙羞。康德学生克芳斯一次在柏林参加教授聚会时宣布康德正在写一本伟大的著作,赢得首都教授们的一片哄笑和调侃。地理学家兼天文学家伯努利访问柯城后写道:“我在伯爵家里和一位学者共进午餐,他是柯大最伟大的成员之一,受人尊敬的康德教授。这位著名教授是社交中活泼有礼的人物,他拥有如此优雅的生活方式,以致让人很难想象他体内藏着这样一颗深深探求的心灵。但是,他的眼睛和面容流露出大智大慧,与达朗贝尔的相似之处确实引人注目……康先生很久没有发表哲学著作了。他保证他不久便会出版一本小册子。”
他说的小册子的就是《纯粹理性批判》。当时,康德自己也认为《纯粹理性批判》只能写成小册子。孰料一动笔,数月之间,856页的《纯粹理性批判》便一挥而就。但是,这本“欧洲有史以来写就的最重要的书”(叔本华),出版之后竟无人喝彩。真正令人对《纯粹理性批判》望而却步的,是它太晦涩难解了。它甫一出版,即夺得哲学史长句冠军——一个读者写信抱怨康德:“读你的书十个手指头都不够用,因为你写的句子太长了。我用一个指头按住一个从句,十个指头都用完了,一句话还没读完!”
德国人传统生活理想是:买一栋楼,种几棵树,养一只狗,结一次婚,生一堆孩子。康校长只办到了一点:63岁的时候,他买了一栋楼。小楼位于市中心僻静后街,并不豪华,一个花园美轮美奂,可却是别人的,因为在楼内根本看不见它。一楼一边是能装80人的教室,另一边是厨娘睡房,常卧一猫一狗;二楼一边是饭厅、图书室和卧室,另一边是客厅和书房。书房里有两张书桌,一只三脚半圈椅。可康德入住后才发现书房正对柯城监狱。当时监狱改造思想的灵丹妙方是让犯人每天三遍高唱圣歌,唱得最卖力者可评“先进”缩短刑期。因此,犯人们唱起歌来都是情真意切,声震四野,让康校长大烦,盛夏亦不得开窗。为此,他多次求助于铁哥们儿、市长兼警察局长西佩。这件事体现出欧洲法治的伟大。校长与市长的铁交情大也不过法律书上那几行字。西佩虽然很想帮康德,却无法绕过市议会直接下令犯人停止唱歌。这事儿最终没办成,所以三大批判中的《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都杀青于犯人们颂圣歌中。
对生命有追求者,对邻居要求必高。康德与邻居,有许多故事。哲学需静思,康德因此视音乐为噪音,偏偏邻居有只勤勉晨鸣的公鸡。康德不堪其扰,高价买下准备一了百了。岂知该流氓邻居拿到钱后坚决反对康德杀鸡。最后,康德不得不把鸡养下去,只是这回公鸡每天是在他自己的院子里叫了!
康德傍晚时分喜欢眺望窗外柯城大教堂的尖顶,休息眼睛,放松思想。然而另一邻居尼科罗维斯花园里的杨树疯长,不久即遮住教堂。康德向尼氏抱怨。尼氏比养鸡的邻居好。他应康德的要求把杨树砍了。
据研究,哲学家能否伟大,与其生活是否规律成正比。康德是最好榜样。有传记作家表扬他曰:“康德的一生就像一个最规则的动词。”是的。而且是一个从不与其它词搭配的动词。康德这个规则动词,首先规则在他的起居时间表。海涅盖棺论定:“康德没什么生活故事。因为他既无生活,也无故事。”另一位著名康饭尼采倒是肯定康德有故事。他说,康德的一生就是“一个脑袋的故事”。说这话时,尼采当然没料到自己的一生只有一个故事,而且是个没有结果的故事——莎乐美。

现将康德起居时间表罗列如下
4:45浪泊叫醒康德。康德命令:无论他怎么赖床,浪泊都必须把他从床上提溜起来。这是康德一生中最激烈的斗争,但每次都以浪泊胜利告终。
5:00喝两杯茶,抽一斗烟,备课。康德严格规定自己每天只抽一斗,终生不变。但是,随着年纪增加,烟斗越来越大。
7:00—9:00在一楼教室上课。
9:00—12:45写作。康德的三大批判都完成于这个时间段。
12:45下楼待客。对迟到的客人一律赏以长脸。
13:00—16:00康德生活中的惟一高潮:与自己点名邀请的友人共进午餐。
16:00—17:00散步。之后看书到22点。康德的书房温度要求恒定15度。22点一到他立刻上床,且终生沾枕头即着。康德睡觉,铺床和盖被子都有严格程序。为保障睡眠的连续性,他在夜壶上绑了根儿绳子,晚上起夜不用点灯下床,直接拽过夜壶即办。
每天如是,一生不变。惟一的新鲜事儿,就是周一、周五邮车来送书报信件。
尼采13岁开始纪录自己言行以备后世景仰,黑格尔也有同样爱好。但是,虽然生前就有人作《康德传》并寄给他本人,但以写字为生的康德没有自传。他说:“世上无人像其自以为是的那么重要。”同时代启蒙大师莱辛说:“康德承担了教谕世界的重任。他激赏一切充满生命的力量,单单忘了自赏。”康德是有意为之。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1787)前言中他曾引用培根《科学的伟大复兴》的名言“de nobis ipsius silemus”(我们个人不值一提)。
康秀才这个规则动词不仅规则在日程表上。还有他那最为著名的散步。
康德每天16:00必出门散步,教堂钟声随着他迈步出门响起。因此,柯城居民很多以康德出现来对表。鲜为人知的是,康德散步不仅定时,而且定点。他永远沿着小菩提树路散步,每天八个来回,一步不多,一步不少。康德去世后,该路被市政府命名为“哲学家之路”。
康德散步,规则良多。他永远穿着灰大衣,手里永远提根儿司的克(手杖),只用鼻子呼吸,因为他深信张嘴会让风湿病从口而入。康德认为散步使人感官彻底开放,神游四方,心驽八极,精彩程度堪比纵横世界的旅行。有人说:“康德所有的伟大历险都发生在他的头脑中。”另外,他散步时拒绝与人交谈,认为一开口就会打乱自己散步的节奏。与爱因斯坦相反,康德还从不携友散步。他认为这会使自己不由自主地调整步幅和步速配合朋友,这样他就会出汗。康德跟怕出汗,这位德国启蒙大师认为人的体液里含有大量营养,绝不能轻易流失。
因为伏案工作时间太长,康德想出好办法增加运动量:他把最常用的书放在离自己最远的椅子上,这样,他要查书就必须起身去取,等于运动。
疑病症患者康德一生没生过大病,所以他基本拒绝吃药,只吃老友屠约歌给他开的一种保健药片。不过这一吃,就是几十年不变。
一般人都认为康德跟他的哲学一样无趣。其实,跟食不厌精的孔夫子一样,康德也是个美食家。柯漂时代,康讲师天天吃完饭馆吃朋友,欠下一屁股人情。康老师对友谊很看重,他说:“完美的友谊是两个人之间通过相互对等的爱和尊重缔结的同盟。”于是买房之后,便将请客吃饭视为乐事。
康德请客比动词还规则。首先,康校长从不请女客。终身未婚的康校长拒绝拿美女当花瓶,立下万世尊重女性之不朽榜样。其次,客人不能少于三位(暗含古希腊美惠三女神之数),也不能超过九位(暗含古希腊九位缪斯文艺女神之数)。来客平均年龄经常在50左右徘徊,所以桌旁至少有一位医生,且每天必讨论一种疾病及其疗法,大大提高了柯城上流社会防病治病的科普知识。
成功派对,必有美女;成功餐会,必有美食。康家午餐菜品精美,连芥末也完全自制。康校长没老婆,但有个私家厨娘,可见“食色性也”排序之正确。久病成医,贪吃成厨,康校长自己亦烧得一手好菜,兴之所至,常常亲自下厨炮制私家菜飨客,菜品上桌,满堂轰然,不亦乐乎。
康德跟歌德一样流连杜康,但与一般人相反,他年轻时喜饮红酒,上了年纪反爱白酒。康德反对酗酒,曾说:“醉酒者非人,只配以兽待之。”不过,他自己酒过三巡却经常指点牛排,激扬沙拉,把喜欢的菜夸上天,把讨厌的菜骂下楼,所以西佩曾郑重建议他在“三大批判”之外再写一部《厨艺批判》。
1788年,康德连任校长。同年,《实践理性批判》出版。这本书回答人类的第二大问题:“我们应该做什么?”这本书终于让摩西•门德尔松成为康德一生的敌人。他怒称康德为“超级搅屎棍”。文坛后生、著名戏剧家克莱斯特更在信中高喊“我惟一的、至高无上的目标沉没了。我现在已经没有目标”。十年之后,他吞枪自杀。
自由,是康德最重视的基础价值。康德哲学中,自由是知识、道德、法律和美的前提。他说:“人不可能被判为奴。他只能自认为奴!”(Sklavereiist kein Rechts, sondern ein Geisteszustand)康德说:“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自由是可以不做违心之事。” 自由,就是有权自由选择。
什么是善?善就是可以追求自己的幸福。
怎样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首先要有自由。
康德为写《纯粹理性批判》沉默了11年,但《实践理性批判》出版后两年,《判断力批判》就接踵而至。《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是人类第三大问题:人类是否还有希望?这是个美学问题。康德说,只有民主政体能够保证人类的自由,因此人类的希望在于建立民主政体。他与爱因斯坦殊途同归:人类的希望在于实现永久和平与建立世界政府。康德继卢梭之后指出了实现这个理想的具体操作手段。1795年,71岁的康德在《致永久和平》中提出世界永久和平的基础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公民之间的权利由法律保障,全体公民作为立法者制订法律,公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公民因此而获得自由。
哲学思想之外,康校长的婚姻观,也是我们的好榜样。康德根本就不想结婚。他曾说:“有三件东西有助于缓解生命的辛劳:希望、睡眠和笑。”注意,不包括爱情。显然,他认为爱情属于生命的辛劳,而非享受。那时的欧洲哲学大师流行当和尚,笛卡尔、帕斯卡尔、斯宾诺沙、霍布斯、莱布尼兹、洛克、休谟、叔本华、尼采和齐克果,个个均是终身光棍儿。到黑格尔、费希特、谢林和马克思,就发现男人的一半是女人,就成为欲望的俘虏,就彻底拜倒在石榴裙前,轻易地把自己混同于引浆卖流之徒了。但好玩的是,从没出过国的康德对各国人民的爱情生活如数家珍:“在爱情中,德国人和英国人胃口很好,感觉细腻,但品位粗粝健康。意大利人为此绞尽脑汁,西班牙人充满梦幻,法国人则喜欢偷嘴。”更有甚者,康校长对女性看法相当不恭敬:男人爱时才会嫉妒,女人不爱时也会嫉妒,因为她的裙下之臣转而追求其他女人了。他认为,最完美的婚姻,是能帮助男人摆脱经济困难的婚姻
从来没有一个女人是“康德的女人”。这只与康德有关,与女人无关。康德经常与美女促膝谈心,研讨美食,斗牌沙龙,观看戏剧,欣赏音乐。康德研究者盖尔教授在《明镜周刊》采访中明确地说,康德确实有两次认真地考虑结婚。不过,显然他考虑得太久了,以至于对方在他考虑好之前已经嫁作罗敷。
实际上,康德不结婚,完全不是因为哲学,而是因为恐惧:他害怕做爱使自己衰老。跟今天的小资怕生孩子一样。这个伟大的哲学家有很多迷信,他曾说,人生只有两件坏事——衰老和结婚。74岁时,他写到:“未婚(或者很早丧偶)的老人比已婚者更易长葆青春,而这也很可能是长寿的原因。”据说他还有柯城男性居民寿命统计表为证。
其实,康德不结婚,除了惜命,最大的原因是惜金:“当我需要女人时,我养不起她们;当我养得起时,我不需要了。”
他就是一个穷怕了的、节俭过度的孤寒老头儿。
这对他的道德没有影响。这对他的哲学也没影响。
康德曾说:“我们鲜少在光明时想到黑暗,在幸福时想到灾难,在安逸时想到痛苦,不过,反过来的想法却经常出现。”
康德如此重视养生,都是因为疑病症。不过,与歌德相反,康德并不怕死,他说:“生得伟大者,笑对无常。”疑病症患者康德健康活到80岁,相当于今人活到110。1803年,康德终于得了胃病。其实并非大病,但他就此逐渐虚弱下去,记忆力江河日下,一只眼失明,最后连朋友也认不清楚了。他只好警告学生们说:“朋友们,我已年老体衰。你们必须像对待孩子那样对待我了。”
康德恐惧年老是因为害怕天才流逝。他说:年高之人,判断力增强,才华却减弱。这是他惟一未能用行动证明的话:康德这个时期留下的遗稿,证明这位年近八旬的老翁仍然拥有澎湃的创造力。
1804年2月12日,长期卧床的康德奄奄一息,闻讯赶来的学生们手足无措地环绕病床。某学生出主意把三大批判搬到床头,希望老师在皇皇巨著簇拥之下充满自豪地踏上黄泉之路。看着自己毕生的心血结晶,康德忽然泪流满面。他轻叹道:“如果把这三本书换成个小孩子,该有多好!”
将近11点,康德耳语道:好啦(Es ist gut)!声落气绝,寿终正寝。
二百多年来,康德遗骨几经迁葬,最后藏于大教堂“教授拱顶”之下,前竖铭牌StoaKantiana(康德拱廊),铭牌旁是一尊完成于康德生前的胸像。墓碑上的铭文写于1880年11月21日的迁葬典礼:
“有两事充盈性灵,思之愈频,念之愈密,则愈觉惊叹日新,敬畏月益:头顶之天上繁星,心中之道德律令。”这两句墓志铭源自《实践理性批判》,它体现了康德坚持一生的思想:“良心就是我们自己意识到内心法庭的存在。”


来源:第一哲学家(公众号)

编辑:邓秋雨

105#
 楼主| 发表于 2022-5-4 23:01: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经典荐读 | 拉里·特姆肯:什么是不平等?

推荐理由
这篇论文总结了特姆肯教授关于平等理论所做的工作。在世界卫生组织在 2002年出版的关于全球疾病负担的报告中,涉及到关于全球卫生不平等状况的举措。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Dan Wickler教授认为,特姆肯教授的工作对世界卫生组织的举措有直接影响。Wickler教授还认为,特姆肯教授的工作对中国卫生部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政策也有重要影响。这项改革自2002年至今已经挽救了2亿人的生命。

作者简介
拉里·特姆肯(Larry Temkin)是一位专门研究规范伦理与政治哲学的美国哲学家。他对平等,实践理性和善的本质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他关于“一切都被认为优于”关系的不可传递性的工作是开创性的,并挑战了关于价值,实践推理和结果的良好性的根深蒂固的假设。代表著作有Inequality(1993),Rethinking the Good: Moral Ideals and the Nature of Practical Reasoning(2012),Being Good in a World of Need(2022)等。


不平等:一个复杂的、个体性的、比较性的概念

作者:拉里·特姆肯(Larry S. Temkin)


译者:曲红梅


来源:清华西方哲学研究,第三卷第一期(2017年夏季卷)


【摘要】本文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我将区分不同种类的平等主义立场,同时提出用于区分平等主义和非平等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此外还论证了平等与公平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表明平等主义者在讨论其它人类理想以及与这些理想相关的平等概念时应该持多元主义的态度。在第二部分,我将平等理解为一个复杂的、个体性的、比较性的概念。此外,我也会简短地表达几个人们一直感到困惑或者在理解上存在偏差的问题。最后,我顺带思考我的作品中存在的一个令人吃惊的含义:在某种情况下改善穷人状况的积极努力实际上会加剧而不是改善不平等,如果大部分穷人被放在一边,情况就会变成那样。

【关键词】不平等;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公平


导    论

平等一直是人类最强有力的理想之一,在政治讨论中始终占据着重要位置。我们在诸如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关于穷人或残障人士的责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以及对互相对立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体系的论证等诸多话题中都会涉及关于平等的讨论。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讨论中充斥着错误和混乱,几乎没有什么其它的人类理想像平等这样,被如此广泛地讨论,却没得到充分地理解。
本文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我将区分不同种类的平等主义立场,表明很多所谓的平等主义立场与非平等主义立场的主要信条并不矛盾,同时提出用于区分平等主义和非平等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Equality as Comparability)。此外,我还将论证平等与公平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表明平等主义者在讨论其它人类理想以及与这些理想相关的平等概念时应该持多元主义的态度。在第二部分里,我会提及我的著作——《不平等》中的一些主要观点,这是我第一次将这些观点概括成一篇文章。我的方法是:将平等理解为一个复杂的、个体性的、比较性的概念。此外,我也会简短地表达几个人们一直感到困惑或者在理解上存在偏差的问题:不平等在较高的生活水平还是较低的生活水平上更为重要?人口数量的变化会影响不平等吗?在考虑个体之间不平等性的比较时,需要关注他们的整个一生吗?最后,我顺带思考我的作品中存在的一个令人吃惊的含义。
这篇文章的意图并不远大,却很重要。我想要为更好地理解平等理念作出一点贡献。我并不是要证明“人们应该关注平等”,也不涉及“如果一个人应该关注平等,他/她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关注平等”这样的问题。对我来说,一个人只有首先理解了平等概念本身,才可以去考虑上述问题。
我还需要做一个预先解释:大多数哲学家和政治科学家以“平等”这一术语讨论一系列问题,大多经济学家则是以“不平等”这个术语来讨论问题。话题是一样的,人们讨论的方式却有两种。因此,平等主义者对促进平等的关注也就是对减少不平等的关注。总起来说,我采取经济学家的使用方式,因为其中的意思更加清楚明白。但如果在容易引起误导或者不方便这样做的时候,我就会采取哲学家的使用方式。我相信,无论哪种情况,根据上下文读者会清晰地理解我的想法。

第一部分

平等主义有许多种,甚至可以说种类过于繁多了。关于什么是平等主义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因此,任何一种立场都无法站得住脚或者被驳倒。更严重的问题是,无论平等主义的倡导者还是反对者都把平等与其它一些立场混合在一起。这种情况非常糟糕,因为我们在一个困难的领域里没有弄清我们在争论什么,我们就无法取得进展。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纠正上述状况。我将细致认真地区分平等主义的不同立场,以便进行深入有效的讨论。要做好这一点需要进行令人头痛的分类。然而,通过多年的阅读和教学,我已经认识到,尽管关于平等主义的一些划分已经存在,但很多差异还是被忽视和省略了。而且,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些区分,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混乱。篇幅有限,我将主要讨论那些特色鲜明并且有根有据的论断。
A. 哲学家们早就针对平等的“纯粹形式原则”和“实质原则”做出了区分。大体上说,形式原则在应用中需要普适性,而实质原则需要在特定的方面具体真实地给人以平等的对待。不过,这种划分并不像人们期望的那样清晰有效。很多观点既符合形式的标准也符合实质的标准。在那些符合实质标准的观点之中,有些伴随着一种对平等的深切的关怀,有些则没有。所以,我们最终按照下面的方式来进行划分或许有用:“作为普适性的平等”的那些原则(Equality as Universality Principles)、“作为不偏不倚性的平等”原则(Equality as Impartiality Principles)以及“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原则(Equality as Comparability Principles)。
“作为普适性的平等”所反映的观点是,所有的理由和原则在应用时必须是普适的。“所有蓝色眼睛的人都应该做国王,所有棕色眼睛的人都应该做贫民。”这个观点就满足“普适的平等”标准。还有一个具有更多限制性条件的观点:“所有蓝色眼睛并且姓特姆肯的人都应该做国王,所有棕色眼睛且不姓特姆肯的人都应该做贫民。”在这个意义上,无论一个观点在动机和意图上多么不符合平等主义立场,只要它是普适的,它就是平等主义的。“作为普适性的平等”属于我们上面提到的“纯粹形式平等”的概念。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作为不偏不倚性的平等”则是指“所有人都应该被不偏不倚地对待”。当然,人们在理解“如何能够满足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人的需求”这一方面是相差很大的。康德主义者认为不偏不倚地对待一切人就是把他们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要看作是手段;功利主义者认为不偏不倚地对待一切人就是,我们在决定如何最大化我们的幸福时要把每一个人的利益看得同等重要;某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我们不偏不倚地对待一切人就应该遵循“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尽管每一种观点对“不偏不倚”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但它们都承认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就是保证人们之间的不偏不倚性。请注意,这些认为平等即是不偏不倚的看法也可以转变为“平等即是普适性”的看法,但反之却不一定这样。
“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的看法则表现出一种对平等的不同态度。这种看法表达了对“一个人如何在与别人的关系中判断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的一种深切关怀。我要特别指出,“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如果一些人不是因为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比别人过得差,那就是不平等了。“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也可以转变为“普适的平等”或“不偏不倚的平等”。但相比后两者,这种具有实质内容的观点已远不只是关心普适性和不偏不倚性了。而“普适的平等”或者“不偏不倚的平等”却着实缺少对“可比较的平等”的关注。我们可以说,“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比另外两种看法更深刻、更彻底。这种看法表达了对“平等作为一种独立的、实质性的理想”的深刻而独特的追问。
为了认识这种观点的深刻性,我们不妨看看阿马蒂亚·森的一些看法。森对平等的理解深邃且影响巨大。
大多数关于平等的讨论都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平等真的值得追求吗?(2)我们应该追求何种平等(即,如果我们是平等主义者,我们想要机会的平等、基本善的平等、需要满足的平等、福利的平等还是别的什么平等)?森认为,在上述两个问题中,我们只需追问第二个问题。在他看来,实际上所有道德理论都期望“某种平等”,它们的不同就在于“是关于什么的平等”。因此,“收入平等主义者要求平等的收入,福利平等主义者要求平等的福利水平,古典功利主义者要求在共同的效用上享有平等的份额,自由主义者要求权利和自由的平等。”
森的观点非常有趣也非常重要。但可能很多人会认为不能将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看作平等主义(这两种立场通常被认为与平等主义无关)。实际上,在关于收入、基本善和福利等平等主义立场中存在着一种特性,这些立场共有一种精神或者聚焦点,使得它们与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
那我们如何理解森的观点呢?森认为“所有的当代道德观点都包含对平等的诉求”这一看法具有重大意义。我在这一点上同意森的看法。但当代的道德观点所诉求的是作为“普适性的平等”和“作为不偏不倚性的平等”。它们并不都是追求“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实际上,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都允许在富有和贫穷之间存在大量不平等。功利主义者的基本关注在于效用最大化,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只要人们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他们就应该具有行动自由,不应受到干涉。这两种立场对于“人们如何在与别人的关系中评价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并无深切关怀。
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的著名准则——“类似的事物应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不同的事物应依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一直被看作是关于平等的一个纯粹形式的准则,与我所说的“作为普适性的平等”相符合。就这个原则自身而言,我们从中看不到该如何具体对待“相似的”和“不相似的”;其中也没有关于每个人的不偏不倚性的承诺。对于那些不是因为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比别人过得差的情况,亚里士多德的准则既没有表示赞同,也没有提出谴责。
还有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所有人都应该被赋予平等的考虑和尊重”。这个准则表达了把平等看作普适的立场(但和亚里士多德的纯粹形式原则并不完全一样),是一种实质性的平等原则,因为它体现出了对不偏不倚性的关切(这是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所缺乏的)。就该原则自身而言,它足够宽泛,可以和任何关于不偏不倚性的道德原则媲美,因而可能会得到来自不同立场(比如康德主义、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或自由主义)的支持。相应地,如果考虑这个原则是否与“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立场相容,回答是否定的。因此,这个原则不必要反映“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所具有的鲜明而彻底的诉求。
其实所有人都认为“作为普适性的平等是合理性的必要条件”。而当代的理论家们也都认为“作为不偏不倚的平等是任何合理的道德原则都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但我们是否应该对“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这一独特原则进行深入、彻底的追问则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B. 接下来我们区分一下“工具性的平等主义”和“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工具性的平等主义”认为平等具有外在的价值,也就是说,平等的价值在于它推进了其它有价值的理想的形成。“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则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也就是说,平等自身具有价值,这种价值超过了它所推进的其它理想的价值。站在“工具性的平等主义”立场上,平等的价值是从属于它所推进的理想的价值的。因此,平等的理想在人们关于道德领域的思考中扮演的并非基础性的角色。站在“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立场上,平等是一个独特的道德理念,具有独立的规范性意义。因此,一个完整的道德领域的思考必须为平等保留地盘。
非平等主义者很容易承认平等有时会促进其它值得追求的理想。他们的核心观念是,平等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理想。那些不同意非平等主义的人一定是赞同“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的。
令人遗憾的是,对“工具性平等主义”和“非工具性平等主义”的差别缺乏认识造成了我们在理解平等的本质和价值方面的诸多困惑。许多自认是平等主义者的人实际上只是“工具性的平等主义者”,只是他们自己并未察觉。而且,他们错误地认为,为“工具性的平等主义”辩护可以有效地反驳非平等主义者。同样地,许多非平等主义者实际上也是“工具性的平等主义者”,但他们却错误地认为,如果他们想要坚持非平等主义的立场,必须反对“工具性平等主义”的论证。
“工具性的平等主义”立场辩护需要两个步骤:一、存在一种平等声称愿意为之努力的理想;二、在特定的条件下平等确实促进了这个理想。这两个步骤都没有谈到平等本身是否是一种基本的理想。第一个步骤涉及到了平等之外的那个理想的价值这一规范性问题;第二个步骤则完全包含一个经验事实。因此,一个人如果想要通过支持“工具性平等主义”来反对非平等主义的核心思想,实际上将会一无所获。
我可以列举几个这样的观点。很多人为平等辩护(并且他们这样做的时候感觉是在反对非平等主义),因为他们期望将富裕的人的财产通过重要的再分配转移到穷人那里。但是他们这么做的理由却千差万别,可能会和平等毫无关系。比如,有些人期望这种转变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他们赞成平等仅仅因为它是一种减少苦难的手段。如果有两种选择:(1)把富人的财产再分配给穷人,使得穷人获得生活改善;(2)给穷人和富人都增加福利(即便富人比穷人获利更多也无所谓),使穷人获得生活改善。人道主义者不会觉得选第一个的理由大过第二个。他们不是“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者”,而是“工具性的平等主义者”。他们和功利主义者一样(功利主义者也赞成为了效用最大化将富人的财富转移给穷人),并没有把平等作为一种独立的理想。还有一些人赞成把富人的财产转移给穷人是因为这是一种促进自由的手段。他们认为真正的自由包括自治的构想和对一个有意义的生活计划的有效贯彻。这需要满足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可接受的资源水平(或者说是基本善)、从社会、经济和政治强力下获得的、与巨大的不平等相抗衡的自由。我想要列举的名单不止上述这些。社会主义者、资本主义者、社群主义者和其他的某些主义者都可能因为工具性的理由赞成将富人的财产再分配给穷人。
    促进平等的工具性理由可能具有巨大的道德意义,但是,就像我说过的,这些理由不促进平等自身的价值。可惜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他们对平等的关心可能会和对平等在某些情况下所促进的理想的关心合并在一起。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罗尔斯的“最大化最小值原则”(Maximin Principle)。这个原则需要我们最大化地满足弱势群体的代表性成员的期望。“最大化最小值原则”被广泛认为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原则,那些接受这个原则的人都自认为是平等主义者。但这个原则关注的是如何使最少受益者获益,并不关心最少受益者如何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获益。因此,“最大化最小值原则”认为无论我们可以多么轻微地增加最少受益者的福利,我们都应该这么做,即便这样做可能会增加巨大的不平等。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这一原则促进平等将会改善现有状况。因此,“最大化最小值原则”作为一个工具性的平等主义立场貌似合理。而且,像其它貌似合理的道德原则一样,“最大化最小值原则”作为一种普适性的平等原则以及一种不偏不倚性的平等原则都是可接受的。但在上述方面,这个原则与功利主义并无差别。在我这篇文章所讨论和关心的意义上,“最大化最小值原则”是不能被看作一种“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立场的,因为它并没有表达一种明确而彻底的对“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的诉求。
我们已经区分了多种平等主义立场:“作为普适性的平等”,“作为不偏不倚性的平等”,“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工具性的平等主义”和“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在接下来的行文中,我将使用“平等主义者”(Egalitarian)这个术语以及与其相关的术语来指称那些将“可比较性的平等”作为明确而彻底的诉求的人,特别是指称那些相信平等具有非工具性价值的人。所以,就我的目的看来,“平等主义者”认为“人们如何在与别人的关系中判断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这一点具有独立的道德意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他们认为如果某人不是因为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遭受苦难是一件糟糕的事情。当然,有些人希望使用平等主义者这个术语指称其它观点也没什么不可以,但首要的问题是不要把明显不同的立场混淆在一起。
C. 我已经表明“作为可比较性的平等”这一原则的主要关注焦点在于“人们如何在与别人的关系中判断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以及“如果不是因为自身过错或者自己的选择而遭受苦难是一件糟糕的事情”。我也阐明了只有“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才能真正对抗非平等主义的核心原则。许多人想知道不平等本身有什么坏处,能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其它理念。平等主义者一直被指责说他们陷入了一种“嫉妒的政治学”(Politics of envy)之中,似乎只有“嫉妒”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格外关心“人们如何在与别人的关系中判断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这件事,而不是仅仅关心“人们如何判断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此外,许多人想知道“无自身过错或未经自己选择”这个从句的相关性。毕竟,如果“不平等”本身就非常糟糕,它所产生的东西又会好到哪里去?
这些担心引发了一系列重要问题。篇幅有限我只能提到其中几个问题。首先,我们通过细致的解释和考量来讨论这个观点——“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如果我给了安德烈一块糖,给了瑞贝卡两块糖,安德烈马上就会抗议说“不公平”。这种自然而然的反应表明平等和公平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之所以说平等和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有原因的。我认为,平等这个话题从属于一个更宽泛、更复杂的话题——公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不平等的思考是我们在思考公平时涉及到“人们如何判断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的那一部分。所以,我们对平等的思考与我们对公平的某个特定方面的思考是“分不开的”(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是这个思考的一部分。我们说某种特定的不平等是因为它们是不公平的,所以是令人反感的;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说对于最少受益者来说,如果不是由于他们自身过错或自己选择而产生的不平等会导致一种更糟糕的不公平。
这表明“无自身过错或未经自己选择”这个从句非常重要。平等主义者并不认为:应得的不平等(如果有的话)与不应得的不平等同样糟糕。实际上,我认为应得的不平等根本算不上糟糕。但有些人不是因为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比其他人活得更差,这就让人难以接受了。这样想的理由很简单。不应得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但应得的不平等却并非如此。
有一种貌似不合理的观点认为:父母或者公民自愿而理智地为他们的后代做出牺牲,以便于后代可以过得更好,是不好的。平等主义者不关心这种看法,他们也不关心下面这个貌似不合理的看法:如果罪犯本可以和普通人一样好好生活,却自愿而理智地选择了犯罪,那么监狱里的犯人比普通市民遭受更多的苦难是不好的。在这些例子中,不平等的结果并非是不公平的,也由此并非令人反感,因为苦难是由于当事人的选择造成的。这些例子可能与另外一些例子不同,比如有些人因为不幸生而穷困、有先天残疾或者在一个种族主义泛滥的社会里却有着“错误”颜色的皮肤等而遭受苦难。
前面的阐述告诉我们,平等主义者并不仅仅是关心产生了多少不平等,他们关心的是这种不平等的程度有多差。因此,可能在某种状况下产生的不平等比另一种状况下产生的不平等多,但如果这更多的不平等是应得的,就不一定是更糟糕的情况。
世上充满了不平等。记住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上述看法。我们知道宇宙中电子比质子多,蟑螂比鲸鱼多,数字比山峰多。这些不平等是真实存在的。但他们只是事实的、描述性的或者说数学意义上的不平等。在这些数不清的描述性的不平等之中,只有很少的一些具有规范性的意义。平等主义者可以争论哪些不平等具有规范性意义,或者哪些不平等比别的不平等更有意义。但我想他们会同意这样一种看法:只有不应得的不平等才是重要的。
当然,如何判断什么情况可以算作“没有过错或未经选择却比别人遭受更多的苦难”是非常困难的。平等主义者倾向于认为情况常常或者说总是这样。非平等主义者则认为很少有这样的情况。这为平等主义者提供了无数的实践和理论话题。重要的是,我们要学会区分两种情况:(1)对“哪些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进行判断的困难性;(2)“是否只有不应得的不平等是令人反感的”这一规范性问题的重要性。很有意思的是,那些自称平等主义者或非平等主义者的人们之间的争论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他们对下述问题的看法上,即,那些占主要地位的不平等(比如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的不平等)是否是不应得的?
平等主义者一定是嫉妒人的吗?他们是恶意贪婪地或者满含憎恨地面对另一个人的更多财产和好运吗?(第三版的《韦伯国际词典》就是这样定义“envious”这个词语的)。当然不是。当一个平等主义者谴责旧时存在于宗派领袖及其拥趸或奴仆之间的不平等时,她并非厌恶和憎恨这个宗派领袖的财产和好运。实际上,她也一定非常明白,她现在的状况比那个宗派领袖曾经的风光好很多。然而,她还是认为一些人并非由于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比另一些人遭受更多的苦难是不对的,因为这是不公平的。至此,我们可以说,平等主义者的判断不是由嫉妒引发的,而是公平感(Sense of Fairness)引发的。至少,我相信无论是否考虑别人或自己所处的社会状况,公平感都是一个平等主义者做出判断的主要动因。
D.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人们只能为一个主人服务,这个主人就是自由。弗里德曼认为真正正确的道德理论必须是一元论的,即有且只能有一种真正的道德理念。那些赞同弗里德曼这一观点的人常常以下面的例子来反对平等。
假设有两种不同的结果:结果A和结果B。A和B都是非常完美的平等的结果,在每一个结果中,每个人都和别人一样生活富裕。然而,在资源、福利、自由和机会等方面,结果A中的每个人都比结果B中的人优越。
可以肯定的是,A是比B好的一个结果,因为A中的每个人都在富裕程度上是一样的,而且A中的每个人都比B中的人们过得好。然而,考虑到平等问题,我们说A并非比B好。A和B在平等方面是一样的,都非常好。
那些认为平等是唯一道德价值的一元论的平等主义者根本没有理由来说明A比B更好。但我们都知道这是不合理的,A确实比B好啊。这表明了什么呢?它表明,如果我们是平等主义者,我们应该是多元论者。我们应该承认平等不是我们唯一的理想,它是我们珍视的诸多理想中的一个。相应地,我们应该区分我们所做的“纯粹平等主义的判断”(这些判断是关于不同情况下如何比较平等的判断,因此这是假设平等是我们唯一关心的事情,我们将会做出的判断)和我们“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后做出的判断”(给予每一种理想合适的重要性之后我们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的判断)。
如果我们诉诸于道德一元论,之前的争论就会成功的减弱我们关于平等主义的论证。(尽管顽固的一元论平等主义者当然也可能会不合理地坚持认为在A和B之间没什么好选择的,因为都不平等)。但是,没什么理由可以让我们相信道德一元论是正确的,我们却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它是错误的。
平等不是唯一的理想,如果我们只追求平等,会导致不合理、甚至非常糟糕的结果。正义、效用、自由以及其它理想都可能会是这样。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康德那个著名的引用:“纵使天堂陨落,也要伸张正义”(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我们要同意康德的看法,认为即使能救一百万个无辜的生命,也不应该错误地将一个没犯罪的人监禁五分钟吗?或者思考一下效用原则,我们应该为了一些人提高一点点生活水平而让一个无辜的人因为我们的行为遭受巨大的痛苦吗?再或者只要一个人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我们就应该赞同那种没有任何政府干预的任意自由吗?一元论的原则会让我们完全忽视那些最不幸的人,甚至不去考虑他们的生活最低需要,比如食物、衣服、住房和健康保险。上述论证并不是说我们应该反对刚才提到的这些道德理想,只是要表明道德是复杂的。
就像我提过的,在平等主义者的关注中被广泛讨论的话题就是“什么样的平等是值得追求的”。这个话题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极其重要。可以明确的是,根据人们关于不平等的不同看法,与平等相关的结果或选择会有好坏之分。而且,一个人必须认真决定哪一种不平等更为重要,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已经认识到,一种平等的满足往往伴随着另一种不平等的产生。比如,收入的平等可能伴随着残障者或健康的人在需求满足上的不平等,反之亦然。在很多时候,机会的平等同样可能伴随着福利的不平等,反之亦然。
许多人会假定认为一种平等会排斥其它的平等。相应地,那些认为这种或那种平等概念最为重要的哲学家们也不遗余力地列举了很多例子,说明互相冲突的概念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不过,从多元论的道德观来看,这种假设是有问题的。或许,不同种类的平等在不同的情境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又或许,即使在同一种情境下,也有强有力的理由去支持不同种类的平等。因此,“关于什么的平等”这个问题可以有几种不同的回答。
就像我们刚刚说到的,像平等、效用或自由这样的理想有时会产生不合理的、甚至是非常糟糕的结果。这一事实并不是说明这些理想不重要,而只是说明并非某一个理想独自在起作用。同样,存在关于哪种平等观念更重要的这个那个观点这一事实也不必然表明其它那些平等观念不重要。平等和道德本身一样也是复杂的。在我们所做的“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的”(All Things Considered)平等主义判断中,不止一种平等观念在起作用。
我自己的观点是,在平等主义者所关注的东西中占较大比例的应该是福利平等。我是在一种技术的层面上使用“福利”一词,因此需要认真细致地加以解释。福利的内容除了通常的看法,还应该包括阿玛蒂亚·森在他关于功能性活动、能力体系、自由、自主性和幸福的解释中认真区分过的那些元素。但我认为平等主义者也应该给予机会平等适当的比重。
假设我们住在和现在这个真实的世界(我们的这个世界上是小部分人富裕,大部分人贫穷)差不多的一个世界中,我们对于福利平等的考虑会促使我们尽可能提高每个人的生活水平。但是假设因为有限的资源这一经验上的理由我们做不到上述要求。对于福利平等的考虑将会促使我们将过得好的那些人的财产再分配给过得差的人。但如果在这个世界中富裕人群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小,这样做将不会改善占人口大多数的贫困人群的生活,其主要影响不过是让那些富人的生活水平下降到和穷人一样。即使从福利平等的方面看,这样做对现有状况会有所改善,但我们也知道,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的话,这样做改变不了什么。因此,我们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即使不太高兴,也得接受一个从福利方面来看明显不平等的状况。
我们还可以将上述状况区分成两个版本。在第一个版本中,过得好的那些人是世袭贵族。他们和他们的后代都确定可以一直生活优裕。同样,过得不好的人们和他们的后代无论多么努力都仍旧命中注定穷困潦倒。在第二个版本中则存在真正的机会平等。每个人及其后代在出生时就有平等的机会成为富裕阶层。
假设这两个版本都同等关注福利平等。但我相信很多人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后会认为第二个比第一个好(即使不是第二个的各方面都比第一个好,也是大部分都比第一个好),因为第二个更加关注机会平等。我认为,作为平等主义者,我们应该关注机会平等。但这是对福利平等的补充而不是取代。第二种情况在考虑机会平等时可能是非常完美的,但其中仍旧牵涉了很多并非因为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比别人过得差的人。平等主义者作为“平等主义”者会认为这样的情况是令人反感的。当我们考虑平等时,最好是在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机会之外还切实地获得公平的对待。
平等主义者一定要在其谱系中为其它种类的平等留有地盘吗?或许吧。但我倾向于认为至少在理论上,一个足够复杂的关于福利的解释应该涵盖了其他种类的平等的合理元素。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由于政治、实践、道德等一系列原因,追求福利平等是极其困难或不可得的。基于此,最好是追求其它种类的平等,比如收入平等、资源平等、基本善平等或需要满足的平等。然而,我们必须认真区分我们在众多种类的平等中提倡某一种平等的最终理由是什么。“从平等主义的视角选择最值得的平等”和“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后选择最值得的平等”,这两者之间是存在差异的。认为后一种一定和前一种是一样的,这不过是一种自欺的看法。

第二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指向那些接受“非工具性平等主义”的人们。我认为根据这种立场,一些人非因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遭受苦难是不对的,因为这是不公平的。可惜的是,像我们将要看到的,表明这样一种立场是一回事,准确地解释它或者说解释其内涵是另一回事。
我说过,很多关于平等的哲学讨论都关注两个问题:1,平等是真正值得追求的吗?2,我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平等?这些都是重要的问题。但平等主义者还必须说明很多其它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问题:在考虑平等时,什么时候可以说一种情况比另一种情况更糟糕?群体之间的不平等更重要还是个体之间的不平等更重要?不平等在较高的生活水平上与在较低的生活水平上起到的作用有差别吗?不平等在不同数量的人群那里所起的作用会有变化吗?如果一个人就不平等在个体之间进行比较,她应该关注这些个体的完整一生,关注不同个体在同一时期的不同人生(比如今天的老年人和今天的年轻人),还是关注他们人生的相应阶段(比如今天的老年人和未来的老年人)?
那些认为不平等具有重要性的人最终都必须回答上述问题以及其它类似问题。毕竟,如果一个人不能明确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不平等,不知道在考虑不平等时怎么判断一种情况比另一种情况更差,那么承认不平等具有重要价值是没什么用的。我认为上述问题的答案不仅十分有趣而且十分重要,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答案是复杂的、矛盾的、让人纠结的。它们不仅对我们理解平等,而且对我们理解道德本身(其中包括我们的道德理想的结构和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惜的是,我在此不能论证这些观点,只能将我思考这些问题的一些结论做简短的概括,表达一些我的基本思考。
这一部分将主要讨论一个基本问题:在考虑不平等时,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判断说某种情况比另外一种情况更差?这是我的专著的核心问题,就此我发展出一种理解不平等的新方法,我也思考了其它一些更为具体的问题。在讨论过这个基本问题之后,我将简短地评论一下上面提到的那些问题。对于那些在这方面感兴趣的读者,您可以在我的专著《不平等》中获得进一步的解读。
A. 在考虑不平等时,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判断说某种情况比另外一种情况更差?在某些情况下,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容易给出。比如我们都知道,在那些获得平等的应得的人们之中考虑判断哪种情况是不平等的话,一些人比别人活得差的情况肯定是比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情况更糟糕了。我们也知道在那些获得平等的应得的人们之中,贫富差距大的情况肯定比贫富差距小的情况更糟糕。试想,在某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生活优裕,只有一些人遭受苦难。这种情况下的不平等如何能够和“只有几个人富裕,大多数人都受苦受难”的情况相比?而上述这两种情况下的不平等又如何同“富裕与贫困的人在数量上相等”的情况相比较呢?这表明,上述问题都非常复杂,对这些问题我们可能会给出一些貌似合理又互相冲突的答案。
比如,我们判断不平等的一种可能的方式是这种不平等看上去在多大程度上是无谓的(Gratuitous)。我们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情形:大多数人都富裕,只有少部分人过得差。我们把这称为“第一种状况”(The First Situation)。在这种状况中,不平等是无意义和不重要的。如果直接的再分配可以带来平等,富人基本上不会损失太多,而穷人却可以获得非常多。因此,第一种状况中的不平等似乎特别微不足道,因为这实际上没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
接下来我们考虑一下过得好的人和过得不好的人各占一半的情形。我们把这个叫做“中间状况”(The Middle Situation)。在中间状况中,似乎再分配会付出很大代价。有相当多的人要牺牲一大部分利益以实现平等。在这种状况中,我们会非常理解过得好的人不愿意进行再分配,我们也相信如果他们自愿牺牲当然很好,但我们也不认为他们在道德上一定要这么做。在这种状况中,不平等会因为更站得住脚而打动我们,因而也比第一种状况更让人容易承认它的存在。
因此最后,我们考虑一下只有少数人富裕、大部分都贫困的情形。我们把这叫做“最后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中,直接的再分配将会导致富裕人群损失巨大,而贫困人群的获益却几乎为零。最后一种状况中的不平等不再是无谓的,而是非常重要。想要去除其中的不平等,富裕阶层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但基本上没什么人从中获益。
我们可以做如下总结:如果一些人并非由于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在生活困苦,另一些人却毫不费力就生活优越,平等主义者会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但从一个方面来说,如果生活困苦的是少数人、生活优越的是大多数,平等主义者至少可能会不那么烦恼,因为这种不平等看上去特别无关紧要。因此,从这种思考角度来看,以上三种状况在不平等方面是越来越好的(即不平等从特别无关紧要到有些重要再到非常重要)。
平等主义者可能会认为这三种状况是越来越好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在这些状况中,那些处于弱势的人越来越不用被牺牲掉。例如,在第一种状况中,似乎不平等的全部重担都在那些不幸成为穷人的少数人肩上。我们可以设想那些少数人比他们所处社会的任何人都过得差,自然会有关于不平等的大量抱怨。相比较而言,最后一种状况的不平等可能相对不那么让人担心,因为在这种状况中,贫困阶层的成员与其所处社会的几乎所有人都一样(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富人例外)。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似乎很少有人抱怨不平等。
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合理。我们在面对暴徒和专制者的行为时常常会根据这种观点做出反应。从一个功利主义的立场看来,如果一个暴徒或专制者决定羞辱一些人,我们可能会希望这些被错误对待的人们占人口很少的一部分。然而,从一个平等主义的立场看来,即便这种被错误对待的人们占人口很少的一部分,我们仍然觉得这种错误的行为让人恼恨。因此,让少数人承受他们所处社会的不公平是特别不公平的。这会让人感到格外羞辱: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过着正常的幸福生活,却让一小部分人“在铁蹄下被压迫、被践踏”。
理解这一点的一种方式是一些平等主义的直觉与那些容易招致不满、任意妄为的歧视非常契合。我所说的歧视是指某个或某一些特定的人被筛选出来区别性地对待。实际上,我认为这种筛选某个人或某一些人的方式是我们判断一个(有害的)歧视存在巨大不公平的典型案例。
我相信我们思考的这一点或许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花那么长时间才意识到普遍存在的歧视女性这一事实的原因。无论过去和现在人们对待妇女的方式都与对待男人的方式不同,我们可以说我们之中人口的半数被以相同的方式加以对待。基于此,也基于我们的平等主义直觉与那些对某些个体和特定人群的歧视特别契合的事实,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很容易地能够认识到女性被差别对待了,却没有意识到女性实际上是被歧视的。
可能存在几种在考虑不平等时引导我们认为上述三种状况是越来越好的思考方式。但也存在一些可能引导我们认为三种状况先是变坏然后又变好的思考方式。根据下面的推理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排序。在第一种状况中,除了让人感到抱歉的几个孤独的个体之外,几乎每个人都处于完美的平等状态之中。在此,弱势者代表着一个“永远如此轻微”的烦恼。不然的话,我们就是处于一个非常完美的同质体系之中了。因此,既然在第一种状况中只存在对绝对平等的些许偏离,我们在考虑不平等时可以说这种状况看上去似乎接近完美。在中间状况中,对绝对平等的偏离就变得很大了。一半的人口比另一半过得好。在最后一种状况中,又一次离绝对的平等仅有微小的距离。除了很少的一部分个体(少数富人)之外,大部分人都处于完美的平等之中。因此,和第一种状况一样,在考虑到不平等时,此时的世界几乎是完美的。总之,似乎有一种合理而自然的看待这三种状况的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判断这三种状况是由好变差,然后又变好。
还有一种思考方式也支持“先变差后变好”的顺序。在第一种状况中,只有很少一些人在考虑不平等时会有抱怨,所以无论他们的怨声多么大,这种状况中的不平等看上去都不是很差。然而,在中间状况中,很多人(人口的半数)有抱怨,所以他们抱怨的程度非常大,毕竟我们之中有一半人并非由于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过得不好。在最后一种状况中,情形又以恰恰相反的方式呈现出和第一种状况相似的样貌:尽管每个人都会抱怨,但看上去他们抱怨的程度实际上可以被忽略,因为每个人几乎都和别人一样处在这样的境况之中。因此,和第一种状况一样,第三种状况中的不平等看上去也不是很糟糕。
于是,我们似乎有一些平等主义的理由来为这三种状况排名,认为它们先是变差接着又变好;我们似乎也有理由认为它们在变得越来越好;我们还有理由来说明它们变得越来越糟。在第一种状况中,只有少数的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过得差。在中间状况中,人口的一半比另一半过得差。在最后一种状况中,基本上大多数人都过得比剩下的少数人差。如果说每种情况下过得好与过得差之间的差距是一定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在考虑不平等时,第一种状况是最好的,而最后一种状况是最糟糕的。
在继续论述之前,让我提出两个可以说是运用了这种推理的例子。首先,如果一个人问大家在人类历史上最不平等的时期是什么时候(我过去的这些年一直在问这个问题),最通常的回答是欧洲的中世纪。但是,对欧洲中世纪最流行的看法包括如下元素:国王、王后、贵族构成了奢侈的生活圈,而剩下的大多数人(农民和奴隶)在为生存而挣扎。这样的状况和我们说的“最后一种状况”类似。自此,我想人们的直觉反应像其它时候一样既受非平等主义的因素影响,也受各种不同的平等主义因素的影响。那么多人认为中世纪的欧洲是最不平等的时期的一个原因就是受苦受穷的人数大大高于生活优越的人数。这种思考的方式与认为三种情况越来越糟糕的判断是契合的,但和此前讨论过的其它思考方式不同。
另外一个可以说明这种思维方式起作用的例子是马克思主义者关于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分析。从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被压榨,由资本家阶层转变为无产者阶层,越来越少有人能获得资本主义的好处。
无论一个人怎么看待马克思主义的最终正确性,她都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者关于资本主义的分析对于推动它的平等主义直觉起到了重要作用。平等主义者也会发现“发展了的资本主义”更加令人厌恶,原因有二:第一,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第二,穷人的人数增大,富人的人数减少。后面这一点在此更加引人注意。它表明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相对于富人而言变为穷人,某些支持三种状况的排序是越来越差的平等主义直觉站不住脚了。
这种讨论过于简单了。但我希望表达的是我为什么认为不平等是复杂的。有很多不同的立场和方面会动摇和影响我们的平等主义判断。实际上,在我的书中我认为这种影响至少有十二个方面。我并不认为这些方面同等重要。但我相信每一个方面都代表了平等主义思维方式的一种元素,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被抹杀。
既然平等的很多不同的方面常常与它们最后产生的判断背离,而且通过考察我们也发现很多判断是基于相反的观点得出来的,人们可能会认为平等概念是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和局限性。或者,人们可能会尝试认为平等概念是复杂的、多面的甚至某种程度上不完全的。无论持哪种看法,一旦人们要理解平等概念的内涵,人们关于平等的常识性判断就需要修改了。
通过对之前的思考进行反思,我提出了一种理解不平等的新方法。通常人们认为不平等概念是简单的、整体性的、在本质上是关于分配的。这种看法完全错误。不平等概念是复杂的、个体性的、在本质上是比较性的。我可以简短地解释一下。
简单与复杂:人们长期以来都认为与不平等相关的是些复杂的事情,比如平等是否真的值得追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追求的是关于什么的平等?但大多数人认为不平等概念自身是简单的,我们都知道平等是什么,人们一直认为平等就是每个人都拥有相同数量的x(x是我们感兴趣的任何东西)。同样地,我们都知道什么是不平等,即有人比别人拥有更多的x。还有什么比这更简单吗?至此,我们假设认为一旦我们决定了是关于什么的平等,我们就会关注不平等,而且很容易把不平等的状况进行排序。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不平等是复杂的,在很多方面都动摇和影响着我们基于平等主义立场的判断。
整体性与个体性:大多数人在得知我研究不平等理论时都会问下面这个问题:你研究的是哪些人之间的不平等,白人和黑人,男人和女人,美国人和埃塞俄比亚人,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这种问题背后的假设是平等主义者应该思考不同群体和社会之间的平等或不平等。对于上述假设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加以质疑。不平等概念具有一种强烈的个体性色彩。我们可以看看那些我们可以在不平等方面判断一些人比另一些人过得好或过得差的不同情况吧。对于任何并非出于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产生的一些人比另一些人过得差的情况,我们说过得最好的人没有任何关于不平等的抱怨,因为他们已经比群体中的其他人过得好了,而过得最差的人则会有关于不平等的诸多抱怨,因为他们比群体中的其他人都过得差。而且,通过反思我们不仅可以就不同个体的不平等状况做出判断,而且我们对于不平等的总体判断是基于对个体的不平等状况的判断产生的。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明确的是,群体和社会并非道德思考的合适对象,个体才是。尽管不同的个体或社会组织常常歧视一些群体,而且出于政治和实践的原因,我们为了回应这种歧视需要关注这些群体,但我们最终的关注还是这些受影响的群体中的个体成员。
从总体上说大多数白人比黑人的生活状况好,有些黑人比其他黑人的生活状况好,也有些白人过得不如某些黑人。相应地,要是我们考虑不平等,我们应该会期望将白人的财富转移给黑人,但会反对把过得不好的白人的财产转移给过得好的黑人。同样地,我们可能会期望把过得好的黑人的财富分一些给过得不好的黑人,或者因为同样的原因,把过得好的黑人的财富分一些给过得不好的白人。对于男人与女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其它不同团体和社会之间的不平等,都是这样的情况。
(本质上是)分配性的与(本质上是)比较性的:我同意“平等主义者不仅考虑获得多少利益,也关心如何分配这些利益”的看法。但是,从根本上说,对于平等的关注并非在本质上是分配性的,而是比较性的。平等体现的是个体间的关系。就像之前提到的,平等主义者最根本的关注在于个体如何在彼此的关系中判断自己是否被公平地对待。
B. 不平等在较高生活水平上比在较低生活水平上更为重要吗?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论。有人认为不平等在较高生活水平上比较低生活水平上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在较高生活水平上一个人才可以承受达成平等的代价。比如,他们指出在一种极端匮乏的情况下,保留不平等反而会让一些人活下去,完美的平等则可能导致每个人都得死。还有人认为不平等在较高生活水平和较低生活水平上的重要性是一样的。他们认为无论一个人处于1000的生活水平上还是处于1000000的生活水平上,当我们考虑他与比他好1000倍的人之间的不平等状况时,结果没什么差别,因为要是使这个人的生活水平与比他过得好的人持平,无论在1000的生活水平上还是在1000000的生活水平上,他的生活水平都需要比现有的情况提高1000倍。此外,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在计算不平等程度时,人们生活水平不同但比值相同的话,结果不会有什么不同。所以按照这种计算方式,在水平1和水平10的两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与在水平100和在水平1000的两个之间的不平等程度是一样的。经济学家们推断这种计算不平等的被称为“均值独立”(mean-independent)的方法在考虑较高的生活水平还是较低的生活水平上人们的不平等的重要性时是中立的。他们关于这种特征的可取性争论不休。
所有这些看法都是错误的。第一个观点把一个“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的”判断与一个平等主义的判断混淆在一起。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的话,那种可以获得完美平等却需要让所有人都死掉的状况肯定不如一些人活着一些死掉的不平等状况好。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并不是说后一种状况中存在的不平等无关紧要。在后一种状况中存在的不平等关涉到生活必需品的差异,关涉到谁生谁死的差别。一个持有“谁说生活是公平的”这种论调的人面对这样的状况,即使坚持他的犬儒主义也会承认平等主义的基本观点。对于平等主义者而言,如果人们都是平等地应得这种不平等,情况就太糟糕了,而且这种不平等影响重大。和这种不平等的错误程度一样,如果要去除这种不平等需要以付出所有人的生命为代价,即使平等主义者(作为多元论者)也会承认这种代价太大了。
第二种观点把一个描述性问题(我们获得了多少不平等)与一个规范性问题(这种不平等有多糟糕)混为一谈。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上述两个案例中具有相同数量的不平等。每一个案例中都是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差1000倍。但是生活水平值是1000的人与生活水平值是2000的人的差距,同生活水平值是1000000的人与生活水平值是1001000的人之间的差距相比,要糟糕得多。第一组中过得差的人的财富只占两人总数的33%[1000/(1000+2000)≈33%],是过得好的人的财富的50%(1000/2000=50%)。第二组中过得差的人的财富则占两人总数的49。98%[1000000/(1000000+1001000)≈49。98%],是过得好的人的财富的99。99%。很明显,要考虑一个人比另一个人的状况,第一组中过得差的那个人肯定是比第二组中过得差的那个人状况更糟糕。
这种思考表明不平等在较低的生活水平上比在较高的生活水平上产生的影响更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考虑不平等时就会知道,一个贫困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比别人过得差同一个富裕的人在相同程度上比别人过得差相比较,前者的状况肯定更糟糕。
至于第三个观点,经济学家在考虑较高生活水平上的不平等与较低生活水平上的不平等哪一个更重要时认为均值独立的方法是中立的。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如果一个人的生活水平值是1,相比于生活水平是10的人差了9;如果一个人的生活水平值是100,相比于生活水平值是1000的人差了900。但根据均值独立的算法,这两组的水平差距是一样的,因为10与1之间是10倍的关系,而1000与100之间也是10倍的关系。同样根据均值独立的算法看来,较低生活水平上的不平等比较高生活水平上的不平等更重要(比如10与1之间相差的9比1009与1000之间相差的9就重要得多)。问题在于经济学家过分看待这种重要程度了。生活水平值是1的人确实遭受的不平等程度大,但没有大到是生活水平值为100的那个人遭受的不平等程度的100倍或1000倍那么多!
C. 人口数量的改变会影响不平等程度吗?大多数经济学家以及其他人都假定人口中纯粹的比例增加不会影响不平等程度的变化。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在两种状况中,不平等的模式一样,那么贫穷和富裕人群的实际数量就无关紧要了。这种看法看上去非常合理,很多关于不平等的方面都支持这一论断。但这个版本还是需要修正。如果一个人不是因为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过得比别人差这种情况是不对的,那么处于这种境况的人越多,情况就越糟糕。
我们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来理解这一点。数量通常是起作用的。生活的很多方面都是这样,道德领域也不例外。而且,这不仅对功利主义者来说是正确的,对那些以结果来评估行为的道德理念来说都是正确的。在其它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痛苦多肯定比痛苦少更加糟糕,对自由的践踏多比践踏少更糟糕,不平等或不公平的程度严重比不严重更糟糕。甚至义务论者也接受这样的看法(尽管他们反对把我们应该做的行为与善的最大化和错误行为的最小化直接挂钩)。
但并非所有人都认为在道德领域数量起作用。不过大多数人是这样。我认为他们这样做是对的。
有些人会认为数量在一些道德理想中起作用(比如功利主义),因为这些理想不关注平等。这些人认为平等和效用是不同种类的道德理想,要区别对待这两种理想。根据这种看法,数量在像功利主义这样的道德理想中起作用这一事实跟数量是否在平等中起作用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关系。
这个争论看上去有点道理,但我认为它是错的。我在书中谈到,不同的道德理想不可能在完全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得到理解。只有在不同的道德理想的相互关联中才能对它们所起的作用做出合理而具有连续性的解释,我们在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后所做的判断至少需要几种道德理想分有某种形式的或结构性的特征。特别是,如果我们想要坚持认为数量与效用相关,如果我们想要避免我们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后所做的判断存在矛盾,我们就得承认数量与平等有关。关于这一点的论证非常有趣并最终将会超越平等话题本身。我在本文中将不会涉及这些。
D. 在对个体之间的不平等进行比较时,我们需要关注这些个体的一生吗?大多数关于平等以及其它理想(比如罗尔斯的最大化最小值原则)的讨论都隐含地表明道德关注的真正单元是完整的个体生命。和丹尼斯·麦克利(Dennis McKerlie)在一篇非常精彩的文章中提到的观点一样,我也反对上述立场。
我们可以思考一下下面这个例子:假设上帝有两个忠诚的仆人,乔布1和乔布2。假设他们每个人在各方面都完全一样,但是乔布1在他前四十年的生活中充满幸福,而乔布2则一直生活在苦难之中。如果我们质问上帝为什么给两个一样的人如此不同的对待,那么下面这个方式可以作为充分的弥补吗?也就是说,接下来的四十年,两人的生活状况完全颠倒。这样,他们完整的一生,也就是他们生命的平等总和是完全一样的吗?
另外一个类似的例子是:一个世袭体系牵涉到对于其成员的差别性对待。只要这个世袭体系的阶段性人口统计学组成发生变化以便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其中的成员,并且在一生中保持平等的总量相等,我们就能说这里不存在平等主义的反对意见,这里是平等的吗?
我认为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我反对这种关于完整人生的平等主义的含义,即,在这种观点看来,对于两个同样水平的人,无论他们陷入的是怎样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无论这些不平等的重要性、持续性、范围、系统性如何,甚至这种平等有悖常理也无所谓),只要将这些完全一样的个体的角色进行互换,以致于最后每个人都获得关于不同经验的同等份额,就没什么好反对的了。
我的意思是说我们应该反对关于完整人生的平等主义,并用另外一种可能性完全取代它吗?不。我想再次申明,平等是一个复杂的理念。我们在计算一个人的不平等时除了要关注一个人的完整人生,还要将不同的人在人生中的相同阶段、交叉阶段和不同阶段进行比较,例如,比较一个老年人A和年轻人B在现阶段的人生。或者比较不同的人的人生相应阶段,比如A的年轻时期和B的年轻时期。实际上,我认为这些观点在某些例子中是合理的,在另外一些例子中则是不合理的。
这些不同的看法都具有实践意义。比如,许多人会部分地因为平等主义立场而赞同将年轻人的利益分一些给老年人,因为老年人通常由于失去健康和爱人而比年轻人过得糟糕。但是在同时态的人生中,当我们说今天的许多老年人比今天的年轻人过得糟糕时,我们并不确定老人们在他们人生的相应阶段(即在他们年轻的时候)或者就他们的整个一生而言都比现在的年轻人过得糟糕。这就会对我们为老年人尽义务的本质和程度(比如,我们接受哪些观点,我们如何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判断孰轻孰重)产生实质性的差异。
E. 让我通过讨论我的专著中一个可能的含义(这个含义既让人吃惊,甚至某种程度上使人挫败)来对这一部分做个总结。
令人遗憾的是,真实的世界跟我们之前讨论过的“最后一种状况”类似。人口中相对数量较小的一部分人生活富裕,其他大多数人相对贫困。此外,一种道德的、政治的、实践的综合考虑使得我们最终无法把那些占大多数的穷人的生活水平提升到富人的程度,也无法让富人自愿牺牲他们的幸福使穷人获益。这引起了我们在实践中的担忧,或许我们最有可能希望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富人们会做出少量的牺牲,可以使一些穷人的生活水平提高到富裕的水平。也就是说,人们可能担心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最有可能合理地设想的就是把我们的世界从与我所描述的“最后一种状况”类似的世界,转变成与我描述的“中间状况”类似的世界,即很大一部分人过着富足的生活,尽管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仍旧生活艰难。
可惜的是,我们仍旧不是很清楚这是否是一种关于平等的改进。相反,几乎已经可以确定的是,当一个人充分考虑平等的各种合理的方面,像中间状况这样的情形在平等方面是不如最后一种情况的。毕竟,在“中间状况”中,一半的人口并非由于自身过错或自己的选择而比另一半人口过得差;而在“最后一种状况”中,人群的大多数都是平等的,只有极少数的幸运儿过得比别人好。
上述这个可能的含义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反对那些旨在改善大多数穷人的生活状况的项目呢?当然不是。但这个含义表明我们面对其它强有力的理想时,必须重新思考这些项目背后的思想基础以及我们对“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的重视程度。大多数使穷人受益的项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确保平等。然而,如果情况如我们之前描述的,这些项目的结果将(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是改善而是加剧不平等。
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评估我们对道德理想的承诺的相对强度,并理智地面对它们苍白的内涵时,上述思想是重要的。然而,平等主义是否实际具有上面提到的含义还不太清楚。据说占人口总数20%的高收入者中,仅取其中1%的人数,这些人收入总和的一半就比占人口总数20%的底层收入者的收入总和的两倍还多。更让人吃惊的是,据说“为实现和保持世界上的基本教育、基本医疗保险、妇女的生殖保健,保证每个人的食物、饮用水和安全所需要的花费都不到世界上最富有的225个人的财产总和的4%”。上述所有思考表明平等主义者可能会明确地赞同生活富裕的人们损失一些财产以便为生活贫困的人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我此前担心在不久的将来只有一少部分人从某些项目中获益,其他人都被抛在一旁。如果上述信息和数据可靠,上述观点又能够起作用,我的担心可能是多余的。
总之,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将富人财富向穷人的有效转移实际上可以得到平等主义者的支持。但在某种情况下改善穷人状况的积极努力实际上会加剧而不是改善不平等。我们仍旧需要对此保持警觉。如果大部分穷人被放在一边,情况就会变成那样。所以从本质上说我们期望将这个世界从一种类似于我所讨论的“最后一种状况”的状态转变为与我所说的“中间状况”类似的状态。

结    论

在我的书中,我以一定的篇幅讨论了一种新的立场,我当时称之为“扩展的人道主义”(Extended Humanitarianism),现在称之为“优先主义”(prioritarianism)。根据这种观点,一个人想要每个人都尽量被公平对待,只有特别地关注贫困群体并因此给予他们额外的重视和优先性。我认为许多人把平等主义错看成优先主义,而且当优先主义凭自身力量成为一种合理的立场时,把它看作是“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是徒劳无益的。

罗杰·克里斯普(Roger Crisp)抱着极大的热情接受我的看法。在他发表在《泰晤士文学增刊》的关于我的书评的结尾处,他写道:“特姆肯对于真正的平等主义(非工具性的平等主义)与扩展版的人道主义(优先主义)的清晰划分表明平等主义作为一种清楚明白的政治理论已经退出历史。”

我希望克里斯普是错误的,因为我相信在我们关于道德理想的神殿里,平等有着一个重要的位置。但即使像我所确信的——平等主义仍然是一种清楚明白的政治理论,我仍然认为人们能否正确认识到它的本质、范围和含义是很重要的。人们在实际中通常倾向于以平等主义的术语去广泛地讨论每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却没有深入理解平等概念及其内涵的复杂性。这不仅会损害我们讨论的许多重要问题,也会损害平等本身。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公众号)



编辑:张铭麟
106#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11:42: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沿转载 | 邓安庆:伦理觉悟之艰难与伦理学通史之必要

  以下文章来源于社会科学杂志 ,作者邓安庆

摘要

  伦理觉悟之难,难在伦理是道义高地,是一个人或一种文化的面子,因而谁都想拔高自己的伦理信念;同时伦理也是制度和行为的规范性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检验某种伦理信念的真伪,因为真信念以规范的有效性证明自身之实存,而假信念仅仅是高喊的价值,不具有规范有效性。伦理学思想做不到“道德中立”,它要立文明之基,行共存之道,守实存之义,但“道”与“义”具有“存在论差异”,形上之道只有落实为实存之义,才具有善恶之属性,才由价值转化为规范。因而伦理学研究只有伴随着道义实存的历史谱系学考察,才能让人觉悟到伦理之为形而上学之道与作为实存之义相生相克的文明进程,道德哲学通史研究正是在道义实存的文明进程中,考察一种价值论思维的规范有效性路径,让道德哲学史本身成为一种哲学并成为一面镜子,既防止单纯主观思维因追求超世俗之道的高度而陷入空洞幻相,也防止特殊主义思维因过度追求义之实,而让道义失去普遍性根据。

作者简介

  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西方伦理学研究所所长

  伦理学一般被认为门槛较低,但这是一种误解,虽然是一种普遍的误解。误解的原因似乎还有“眼见为实”的依据:似乎无需专业知识,无需哲学思想,谁都能来从事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同时似乎也顺应哲学史的定位:伦理学从其作为哲学诞生的最初时刻,亚里士多德就把它划归为“实践哲学”,而把最具思辨特征的哲学称之为“第一哲学”,也即他所说的“神学”,但伦理学是“人学”,它从属于人生的时间与历史,更需要依赖于人性的经验而取得实践智慧,而一旦落入实践智慧即“明智”之中,人们就以为可以把伦理学当作一门为人处事的聪明之学,那还需要什么哲学思想和专业训练呢?只有愚蠢的“书呆子”才需要那些无用的、空洞的、虚玄的学问吧?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这种误解一直延续到现代,因此那些立志于哲学思辨的爱智者,或者沉浸于高度思辨的形而上学之中,或者殚精竭虑于分析哲学的语言游戏之中,而不屑于“堕落”在伦理学这种“应用哲学”中。

  直到现代,出现了历史反思意识后,以“我为什么如此聪明”为题写“自传”的尼采才老实地承认,聪明的人类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懂究竟什么是善恶!他发现,只有追溯“道德的谱系”这种历史意识,才能让“聪明人”看清道德的真相,虽然道德的真相还不是伦理善恶的真相。尼采以其主观的“道德偏见”反对固有的“伦理的偏见”,才着实让人看清了伦理觉悟的艰难。一位新西兰的当代学者也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对于善与恶,美与丑,相宜与不相宜,幸福与不幸,恰当与不恰当,什么是我们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等等,来到这个世界的人谁没有一些先天的观念呢?所以我们每个人都使用这些词语,而且还力求把我们的先入之见用于各种特定的事例。‘某人做得很好,做得不好;做得很正确,做得不正确;某人很不幸,某人很幸福。很正直,不正直。’我们当中谁能忍得住不这么说?又有谁要等到学会了这些词语之后才使用它们?……而问题就出在这里,妄自尊大也就在这里开始发酵。”

  凡人认为最容易的地方,却往往是最难的。我们的研究恰恰要从反思为什么伦理的觉悟最难开始,进而论证伦理问题才是哲学的核心问题,从而探明伦理之真相,洞悉伦理善恶之发生,考察人类寻求安身立命之所的艰难思想之途。这种艰难性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无需哲学的思辨就可感悟,就像人人渴望有个家,而家却最难拥有一样,但要说清楚为何最难拥有,以及纵使有了一个家,也常感到“有家难回”的真正道理,就必须要有从高处而来的哲学思想。因此,伦理学的全部迷惑与问题,实际上可以从陈家琪教授的发问“敢问家在何方?”表达出来。然而如果没有从高处而来的哲学思考,只有从低处、从生存拼搏的泥潭里而来的家的记忆,那么家就可能被误解,被低处的生存压力和低微的理想限制了它本有的高贵的可能性;被低处生存的欲望,物化了其功能和意义。许多人可能“接地气”地认为,家无非就是睡觉的地方、吃饭的地方,最多是生儿育女的地方,因而其最高的理想无非就是地段好、装修豪华的房子。显然,这样的眼光无法发现家的伦理意义和精神空间。只有从高处而来的哲学,才不会贬低和误解事物处在低层或底层的状态,因为它不是势利地从一时一势来看事物,而是从事物之本性,从事物的“存在原则”来看待事物,因而会从事物充分展开其自身“是其所是”的自由能力来看待事物,这种视野才能看出事物之卓越、人的德性之尊严,从而是一种伦理觉悟的眼界。

一、伦理觉悟之艰难

  1916年2月15日,陈独秀先生在其《伦理的觉悟》一文中写下了这段令人印象深刻的话:

  自西洋文明输入吾国以来,最初促吾人之觉悟者为学术,相形见绌,举国所知矣;其次为政治,年来政象所证明,已有不克守缺抱残之势。继今以往,国人所怀疑莫决者当为伦理问题。此而不能觉悟,则前之所谓觉悟者,非彻底之觉悟,盖犹在徜恍迷离之境。吾敢断言曰:伦理的觉悟,为吾人觉悟之最后觉悟。

  当然,直到今天我们依然还只能说,“伦理的觉悟,为吾人觉悟之最后觉悟”,而且不只是“吾人”,整个人类全都陷入伦理迷雾中,远未达到“彻底之觉悟”。但我们也许不必过于悲观,哲学的魅力就是在“徜恍迷离之境”的惊叹中觉醒,“徜恍迷离之境”反倒成为激发觉醒的思想处境和原初经验。在感叹觉悟之艰难时,我们能做的,无非是分析其原因,原因既明,剥离“徜恍迷离之境”即易。

  “觉悟”一词的通常含义是由感知性的“觉”(如感觉、知觉、觉察等)和理解性的“悟”(如开悟、领悟、彻悟等)两部分构成。但就汉语对这个概念的使用而言,虽然是取其一义: “觉,悟也”之说,“觉”即是“悟”,“悟”也是“觉悟”。佛教传入中国之后,更是注重“觉”的“悟性”功能:“佛”不是“神”,而是人生智慧和真相的“觉悟者”。“觉悟”就是对迷糊、蒙昧东西的“清晰洞彻”,既可能是当下顿悟,也可能是由迷糊转而清醒的觉悟过程。因此,这种觉悟相当于西方哲学中的理智直观,是对智慧、天道的直觉性把握,是“智性”之“清明状态”的洞见。对于伦理,我们需要具有这样一种觉悟。

  但是,“觉悟”的一义化也导致一个问题,化觉为悟,使得“觉”的感知性前提消隐不见,就有可能让“悟”脱离“感觉”之根本而入迷离之境。伦理觉悟,其所感知者是人生、伦常,是习俗、礼节,是规范、制度,这些都是具体可感的伦理性东西,“悟”是要从我们真切感知到的这些伦理性东西中,“悟”出其自身——伦理性东西——的造化机制、“立己”之本,即让一物成为该物的机理,使人成为一个人的东西,使礼节成为礼义的东西。前者所“感”为具体的特殊东西,是礼俗规条,后者所“悟”必须是抽象的普遍理则、道义。伦理觉悟之艰难,就是因为我们不懂得二者其实是具有“存在论差异”的:一为现象之实存,一为本体之存在。现象之实存,从属于时间性、相互性、因果性领域,凡事发生必有其因,有其因必有其果,而且因果链条可以无限延伸到人们想象不到的遥远领域;而本体之存在,不受现象界因果束缚,它因永远都是其本质(essentia)在生存(existentia)、在“达在”(becoming),从而永恒而自由,先天而绝对。如善心,作为“心之体”,可以说“人皆有之”,也可以说“人皆无之”,这里的“有无”不具有经验的实在性,而仅仅作为理念、作为信念,因而作为“设定”而存在;但善心发用在现象界,你能与人为善吗?这种善不光是心意问题,而且要作为规范有效性问题,人就得慎思。假如你有机会成为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这项政策的出台,会对多数人有益,但你自己的家人却可能因此陷入困境,那么你愿意出台这项政策吗?与人为善的善心这时就是规范性的,这时你才感受到一个真实的善心之存在。现象界的善的复杂性也正表现在这里。不是有没有本体论上的善心问题,而是这个善心发用的规范有效性问题,因而作为本体之存在的善心只是一个“价值”理念,而作为现象界发用的善心却是“规范”之有效性问题。价值理念是先天之道,其作用在于引导,是超善恶的善,而作为规范性的善心才是真正“属人的善”。价值与善的区别就在这里,但人们往往把它们混淆。就像人性、自由,作为本体之性的描述,是超善恶的,是“穷理”而得出的超验价值,它们只有进入人的生活世界,进入现象界实存,才具有属人的善恶性。把先天形上之“道”的这种超善恶之价值直接等同于形下之“义”,是伦理不能觉悟的一个根本原因。

  道与义的混淆,属于道义存在论差异的混淆,这种混淆的实质在于不知道属天之善与属人之善的区别。伦理的觉悟是觉悟到伦理之善是属人之善。形上之道无善无恶,“天地不仁”。善恶具有属人性,是对人与人之间存在关系的相生相害之性的表达,在互为存在条件的生存关系中,“相生”才“厚道”,“相生”方有义,相反,“相害”不仅不“厚道”,更是不义和罪恶。因此,形而上之“道”只有落实为实存关系中的“义”,才能由“价值”转化为“规范”,“道义”才是生存的伦理机制、人性成长伦常和“义务”之约束力的法则。我们常说的“道义”实际上是形上为道,形下为义。道与义的结合才把伦理的先天立法原则体现为伦理生活中的历史的规范原则,从而使“道”在伦理生活中的实存,转化为伦常之“义”。因此,“厚道”是“道”在人品中的实存,“义务”是人与人本于“厚道”而必须履行之“本务”。

  没有从高处而来的道德形上学,就容易把各种特殊的规矩当作“义”,这是日常的伦理偏见;但有了从高处而来的道德形上学,又容易导致另一伦理偏见,即把无善无恶的形上之道,“心体”与“性体”直接设定为善,而不知它是“属人之善”,善恶之动,由心发轫,但要从行动原则究竟是相生还是相害来判断。“为仁由己”,己欲善,斯善而至,善恶因而有“自由意志”(由己)之根。习俗的伦理偏见往往不懂此理,以为伦理即为外在的礼节规条,它是先王之法,圣贤之道,就必然有理,这是最为常见的伦理之蔽。我们一出生就生活在各种礼俗规条所规范的世界中,对伦理的感知是通过教化而习得。儿童若不懂“礼”,不仅会被父母责骂,也会被别人轻蔑。我们最初的“伦理感知”不是从“礼”感知到“义”,而是感知到不被惩罚并得到赞扬。“义”是成人之间在利益冲突、权利相争时才被觉悟到的。我们通常说“这个小孩不懂事”,实际上说错了,小孩都懂事,为什么要打人,为什么要调皮捣蛋,他都清楚得很,他不是不懂事,而是不懂那些教化他的“礼节”之“理”。 大人给小孩讲道理,如果讲的只是大人的理,不是小孩的理,小孩自然不会懂也没必要懂。小孩有小孩的理,可是大人常常也不懂。这种“不懂”就是忽视了各人有各人的世界,各个世界有各个世界的理。我们平时说人要懂规矩,这个规矩就是各个特殊世界认同的理。但伦理的理不能等同于规矩,不能是外在权威的命令。美国儿童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1927—1987)的儿童道德意识发展理论揭示出,儿童从婴幼儿到8岁左右都是服从成人对“好孩子”的奖惩,是服从权威命令的阶段,他称之为“前习俗水平”道德意识。这一阶段儿童的道德意识,实际上是缺乏伦理觉悟的,因为伦理并非“权威的命令”或仅仅是“权威的命令”,它还需要基于自由意志与普遍法则之关系的考量,才能成为“活的伦理”,真正有约束力的规范,否则就是纯然的法律或严明的纪律。儿童随着长大而逐步有了伦理觉悟,其中关键之处有两点:一是懂得外在纪律法律与伦理法则是特殊道义和普遍道义之分,规矩和纪律都是特殊的,而伦理法则是普遍的;二是要有对自己作为一个人的自觉。我们说做人要仗义,这里的“义”就不是特殊的规矩和特殊纪律的理义,而是做人的普遍人“义”。孟子常常骂人“非人也”,原因就是以普遍的人的意识而言,四端之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几希”,人因有四端之心才能称之为人。因而,在成人的习俗伦理水平上,不能觉悟者就是错误地把自己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当作人本身。这时的伦理偏见从道德心理学上讲,就是把行动的“对” 或“正当”理解为扮演一个好角色,关心他人及其感受,保持对伙伴的忠恕之道与真诚。应该说,通常大多数人所理解的伦理就是这个层次上的“角色伦理”,君臣、父子、夫妇都是如此。但为什么说“角色伦理”还没有达到真正的伦理觉悟?这是因为,角色只是一个人的一个特殊身份,属于人的一个特殊的社会功能,而不是“一个人”的身份,每个人的普遍身份就是他是一个人。如果仅仅讲职业伦理,那么当然要从人的职业角色来规定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但从普通伦理而言,将人作为其角色的特殊身份,而不把角色“当人看”,就会失去伦理的根本义——人义。在人义层面,伦理尊重所有的人之为人,这是对角色提出伦理要求的前提。当孔夫子说,“仁者,爱人”时,这个“人”是普遍的人,不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关系中特定的人。哪怕是惩罚一个人的不义,我们也是因为他作为人有不义行为才惩罚他,因而是以尊重他是一个人为前提。我们不跟畜生讲理,畜生毁坏了有价值的东西,我们之所以不惩罚它,是因为它是畜生,不是人。因此,如果我们只能在角色中认识伦理,那么伦理之为人与人之间的道义法则,就根本不可能获得觉悟。

  伦理学思考如何做人和如何成为一个人,伦理学具有人类学的基础和目标,但它从人类类族意义上思考人,不从特殊的体质、面相甚至种族看人、做人和成人,因而不是思考如何成为一个中国人、一个美国人、一个犹太人,也不会思考究竟是官员、商人还是明星。虽然人在社会生活甚至伦理生活中会扮演各种角色,但要通过角色而做人并成为一个人,却不是相反,仅仅把角色当人。成为一个人是人终身最伟大的事业,是人的“率性之道”。人不可能只有一种角色。为人君者同样要为人父为人子、为人兄为人弟,因此君不能仅仅是止于君,而首先要把自己当作人。古话说要“看得起人”,是指看得起人这个普遍身份,是就其在某个角色中成就一个真正的人而“看得起他”。生活中一些位高权重者一旦从职位上退下来就会牢骚满腹,成为一个常人令他浑身不自在,实际上是因为他从来没把自己看作一个人。人们平时敬重他,甚至巴结讨好他,可能只是敬重或讨好其角色体现的权力,而不是敬重他的为人和他是一个人。因此,哲学伦理学不是就某人的职业、地位和角色而研究角色伦理,而是就每一个人是人这一普遍立场来讨论人为人应该如何生活、如何行动。伦理觉悟根本上是人的觉悟,而人的觉悟常常十分艰难,对此我们都有深切体会。

  在有了对人的觉悟之后,伦理就会进入一个真正“后习俗水平” (Postconventional Level)的道德意识。科尔伯格称“后习俗中”最高水平的伦理觉悟,是对“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The Stage of Universal Ethical Principles)的觉悟。在这一阶段:

  1.关于什么是正确的,第6阶段指示的是普遍的伦理原则,即社会成员通过宪法和民主的方式确立的、通过个人价值观的反思确认的普遍伦理原则,是判断一切规则和行为对错善恶的标准。特定的法律或社会协议之所以有效与正当,也是因为它们基于这些原则。当法律违反这些原则时,人们就按照这些原则行事。所以,这种普遍的伦理原则就是正义原则:每个人的权利平等,对个人的人格尊严予以尊重。这些不仅是公认的价值,而且是用来产生决策的原则。

  这里的伦理觉悟,不是回到“本心”,不需要天天“格竹”,而是从一个社会成员的角度对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所赖以确立的、通过符合人的价值观所赖以确认的普遍伦理原则的意识。如果法律是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所确立,那么这个最高的立法原则无疑必须满足三点:其一,必须与一个国家的民族伦理价值相适应;其二,必须与当下的政治理念所追求的价值相契合;其三,必须与国民个体普遍追求的价值观相一致。这种伦理觉悟是要把社会成员从自身的职业、家族、身份中超脱出来,思考自己身处的最大伦理共同体的最高立法原则。由于是立最高的法,所以这个法必须具有最大的规范的普遍性,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自身都受其规范,这个法是判断这个共同体其他一切规范与制度对错善恶的标准,因此,它只能被称为正义。正义虽然既可以做出符合强权利益的解释,也可以做出“欠债还钱”般的特殊解释,但作为最为普遍形式的伦理,它依然是引领人类文明上升的永恒伦理。人类文明需要永恒伦理的引领才能上升到高贵、高雅的高度,一个伟大的文明,需要一个崇高的伦理原则的引领才能上升,人也只有在崇高的伦理原则的引领和规范之下,才能活出生命的高贵与高雅。因为伦理的高度决定了人生的高度、德性的高度。一个民族如果跳不出“亲亲尊尊”的亲疏关系模式,伦理的觉悟就非常艰难。儒家伦理本来“善养浩然之气”,具有胸怀天下的伟大情怀,但常常被“俗儒”把其崇高的伦理原则解释为狭隘的家庭血亲伦理,这个道德意识水平就不可能达到对伦理的真正觉悟。

  对普遍有效的崇高永恒伦理之觉悟,需要防止感性的冷漠、知性的轻狂、理性的算计与幻象。伦理觉悟需要以温暖的情感感知他人和世界,没有与他人的共情,就不会有道德感。但道德感不是单纯的自然刺激感应性,而是对人作为“另一个自我”的同心共情的关心与友爱,因而是“发乎情,止乎礼”的社会性(伦理性)情感。其情之动,不是生理学上的刺激感应,像手遇到烙铁会自动缩回一样,而是基于对同为“一个人”的亲切感,因而是人性本有的温度。这种温情让人朝向其伦理性生成为真正的人。只有感知到伦理性是自己有待完成的人性,才有真正的道德情感。所以真正的道德情感,是人的伦理感。只有这时才有伦理的觉悟。

  知性是人以概念认知“统觉”感知的能力。但概念化的认知也因概念的抽象性与感知的切身性难以相契而发生蒙蔽,尤其是伦理性知识,几乎没有什么是抽象的,全都具有切身合意的具体性。但道德观念本身往往又具有先验的应然性,这就容易导致知性在道德事情上的轻狂。康德已经告诫,“人类理性在道德的事情方面,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Verstand)也能够轻而易举地达到高度的正确性和详尽性”,但无法确立一种出于纯粹理性的、不自相矛盾的道德法则,普通知性因此必须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否则,就像尼古拉•哈特曼引用尼采的告诫: “唯有尼采,这位警世者,孤自地发出了空前的断言:我们一直以来都还不知道善恶是什么。”尼采并非指人没有善恶概念,而且指我们不知道善恶概念背后所指向的人性生命力。因而知性的轻狂所带来的伦理的蒙蔽,实际上就在于以抽象的善恶概念掩盖了道德活生生的伦理生命。

  理性作为原则化的能力,它在伦理上的功能就是确立正当行为的道德原则。但道德原则一方面是行动者在面临道德困境时所要确立的“应该做什么”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这个理由既要发乎本心,自己自愿地这样做,同时又要敬重法则,发乎本心的主观准则不能违背且只能以普遍有效的为准绳法则,因此需要的是一种纯粹实践理性。但纯粹实践理性往往受到两种力量的蒙蔽:一是利益算计的工具理性,一是习俗本身的遮蔽力量。

  人有各种利益诉求,这是人的现实生活得以过下去的物质基础,利益算计不可避免。但在关乎伦理觉悟的事情上,利益算计只能令人迷糊,最终失去理性。这本身就与习俗相关。习俗虽然几乎与伦理是同义词,但其中有个根本的区别被人忽略了:习俗固然是一种自然力量,所谓“习惯成自然”,但伦理本质上是一种自由之法则。两者之差别,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自然乃由必然的因果性主宰,而伦理乃表征自由的因果性。习俗是习惯成自然,是一种“第二自然”,让其所“成”者,故不全“由己”。习惯的势力往往在小的共同体中借助于老祖宗或古代圣贤的权威发布命令,容不下个人是否“由己”的自愿自觉,于是容易把伦理异化为法律,使伦理失去正当性。它既容不得理性的怀疑,更别说自由地违背了。对于胆敢离经叛道者,每种古代文明体的惩罚都是毫不留情,甚至比违法行动的惩罚更为致命,非让人“身败名裂”不可。这种极端的例子,我们从尼采《善恶之彼岸》和鲁迅对“吃人的礼教”的批判中都已看得很清楚了。因此,每一种文明的进化,最为艰难的一步都是伦理的觉悟,这种觉悟必然会要求人们从“习俗伦理”的蒙蔽中转向“后习俗伦理”的普遍正义之追求,实际上就是对习俗背后所蕴含的伦理大义的自觉,即本真伦理的自觉。伦理作为属人的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在“由己”的“自由”中领悟自我的德性使命,在正义中领悟伦理的“为公”天命,人的自由使命与伦理的正义天命,不仅引领和造就一个个顶天立地的个人,而且引领和造就文化共同体的文明提升,这样就达到自由与正义的结合,这是所有“后习俗伦理”觉悟的标志。这种伦理觉悟是个人、社会和国家强健的永恒而崇高的精神力量和规范基础。

二、伦理学通史之阙如

  对伦理的觉悟不可一蹴而就。伦理伴随着人生,也伴随着人类历史之进程,因而,伦理的觉悟也就必然会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始终。只要历史尚未“终结”,伦理的觉悟就不可能是“最后之觉悟”。伦理学史在某种意义上是描述伦理的发生史,属于“描述伦理学”范畴,但作为哲学,它不可能是无反思、无建构的单纯描述,而是要在对伦理自身演历的“觉悟”中“呈现”其实存进程。这种“觉悟”渗透着研究者的主观反思和建构而最终渗入其实存之中的思想进程。但不知什么原因,迄今为止,有西方哲学通史,却无西方伦理学通史。

  众所周知,国外一般哲学史著作早已汗牛充栋。自从黑格尔使哲学史变成了哲学,即在治哲学史中“做哲学”之后,哲学家的哲学思想通过对哲学史的学术梳理而得以表达,从而在哲学史中把握世界及其精神走向。但是,伦理学思想史或道德哲学史,由于从属于哲学的二级学科,一般只有简史,而从未见通史。

  受各种条件限制,我们见到的伦理学简史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知名伦理学家写的,如麦金泰尔的《西方伦理学简史》(有龚群等翻译的中文版),赫费的《西方伦理学简史》(目前只有德文版,没有中文版),罗尔斯的《道德哲学史》等。这类著作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作者的主观性太强,伦理学史只是表达自己的伦理观和道德哲学需要裁剪的材料;其二,作者往往都是选择最能表达自己本人道德哲学观念的伦理学家或时代,对于其他时代、其他道德哲学则弃之不顾。

  第二类是一些不太知名的伦理学者撰写的简史。这类著作往往能够比较客观地介绍伦理学的简要知识,如劳伦斯•贝克尔和夏洛特•贝克尔(Lawrence C.Becker and Charlotte B.Becker )的《西方伦理史》(A History of Western Ethics)、特鲁尔斯•怀勒(Truls Wyller)的《伦理学史——系统性的导论》(Geschichte der Ethik—eine Systematische Einführung)等。后者一共只有13章,作者从智者派开始一直写到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总共只有200多页,可见其简略程度。但它的优点是像一篇论文,着重突出了两点:其一,对重要的伦理学概念和论证进行阐释;其二,它指明,现实的道德哲学立场要历史地被理解为并应该被理解为我们文明史的一部分。但如此简略的道德哲学史只能为初学者提供一个入门导引,而不能让人深入了解伦理学。

  第三类是重要的伦理学家写的相对比较完整的伦理学史。我在此要特别介绍两本德语书和一本最新的英语书。第一本是德国新康德主义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约德尔(Friedrich Jodl)写的两卷本《伦理学史》,每卷700多页,上卷从古希腊写到德国启蒙运动,下卷第一章写德国伦理学史,从康德开始,后面有费希特、黑格尔、施莱尔马赫、巴德尔、谢林、赫尔巴特、叔本华、费尔巴哈、施蒂纳;第二章写法国伦理学史,涉及库辛(Cousin,V.)及其学派、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孔德的实证主义伦理学和约夫里埃(Jouffroy)的宗教灵性主义伦理学;第三章写英国,介绍了19世纪以来的道德直觉主义、功利主义和英国的伦理-宗教问题;第四章写19世纪最后三分之一时间直到当代的伦理问题发展,主要涉及达尔文进化论伦理学在社会哲学上的影响,意大利、法国、德国、奥地利进化论社会哲学,道德哲学的进展以及道德教育学的发展。这是20世纪初最为完整的一部西方伦理学史,但新康德主义的科学色彩非常浓厚,其写作的安排都是以“科学”为线索,如古希腊部分第一章就是写“科学伦理学在希腊的开端”,在介绍了智者派和苏格拉底之后,接着写的不是柏拉图,而是所谓的“经验主义伦理学”:犬儒学派、伊壁鸠鲁派、亚里士多德、怀疑学派;之后写所谓的“形而上学的伦理学”:柏拉图、斯多亚派到中世界的基督教伦理学。这种写法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伦理学史的历史发展依赖于哲学对伦理道德发展的内在线索的重构,既不与社会历史,也不与一般哲学史直接对应。而这一点恰恰是与我们之前的伦理学史对立的。

  第二本书是比较完整的从近代到当代的伦理学学史,是瑞士著名女伦理学家安娜玛丽•皮珀(Annemarie Pieper)教授主编的《现代伦理史》(Geschichte der neueren Ethik)。全书共两册,第1册是现代伦理学,第2册是当代伦理学。它的特色是: (1)重要的伦理学流派或重要的伦理学家构成一章,请欧洲相关研究者写作自己最拿手的部分,每一部分之间并无历史的联系或逻辑发展的线索,它甚至都不像一般的书那样,有第一章、第二章等,只是一个个独立的部分。如第1册,最开始的是“道德主义者的伦理学”,介绍了蒙田、帕斯卡等人的伦理学思想;接下来的标题是“形而上学的伦理学”,写的是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的伦理学;再接下来写“契约论伦理学”,介绍了霍布斯、卢梭两人的契约论思想;随后是“启蒙理性的伦理学”,介绍托马修斯、沃尔夫的道德学说。甚至在康德伦理学和费希特的伦理学之间插入的是“功利主义伦理学”。这说明该书的每个部分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时间上的联系。 (2)简明扼要。在两册并不很厚的书中,要把现代和当代最有影响、最重要的伦理学思想都介绍到,就只能简明扼要。譬如在“意志伦理学”这个标题下,介绍了叔本华、爱德华•哈特曼的伦理学,但篇幅一共只有21页。 (3)比较全面。这两册书对现代和当代最有名的伦理学家和流派,除了分析伦理学没有写,都有介绍。通常一般哲学史或伦理学史中很少会出现马克思的名字,而这本书对马克思、皮亚杰、弗洛伊德、柯尔柏格、米德等等都有介绍,虽然字数很少,非常简略。总之,这本伦理学史能够给我们提供关于某些伦理流派、某些道德哲学思想之特点的概括性评价,虽然实际的参考价值并不太大。

  第三本是英国埃克塞特大学(University of Exeter)的哈德森(W. D. Hudson)教授1967年主编的一套以“伦理学新研究”(New Studies in Ethics)冠名的系列丛书,该丛书的内容于1974年分为两卷结集再版,构成了一个伦理学史系统,其目标是“为了全面审视道德哲学史上已经出现的主要的理论类型”,这已经非常接近通史了。但从其内容和写作方式来看,该丛书距离通史还有很大差距。因为该丛书第一卷包含的内容属于传统的伦理学史,从古希腊伦理学一直到黑格尔伦理学,主要探讨了六种伦理学类型: (1)古希腊从苏格拉底到斯多亚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以美德为核心”的伦理学; (2)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以上帝所制定的自然法为基础的伦理学; (3) 17和18世纪英国直觉主义伦理学; (4)以霍布斯和休谟为代表的英国自然主义伦理学; (5) 康德道德哲学; (6)黑格尔伦理学。第二卷主要涉及现代各种伦理学理论,也包括六种类型: (1)从边沁到西季维克的功利主义伦理学; (2)价值论伦理学(axiological ethics); (3)进化论伦理学; (4)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5)存在主义伦理学; (6)元伦理学。这一著作确实是迄今最全面的伦理学史,但还不是通史,因为各种伦理学类型的划分比较随意,不是按照同一理念来划分,有的是按照实际历史阶段,有的是按照人物,有的是按照伦理学进路,有的是按照伦理思想的特色,缺乏共同的“理义”标准。事实上,中世纪的伦理思想非常丰富,仅仅托马斯•阿奎那远不能代表中世纪伦理思想,因而,中世纪伦理思想与希腊罗马古典时代的伦理思想究竟是如何相通的,中世纪伦理思想与近现代伦理思想又是如何相通的,这些书中都没有解释。而且自然法也仅仅代表了托马斯•阿奎那伦理思想的一个方面,远不能涵括其整个伦理学思想。至于现代伦理思想虽然比别的著作纳入了更多被忽略的伦理学,如价值论伦理学、进化论伦理学,但价值论伦理学思想具有深远的欧洲大陆前史,芬德利(J.N. Findlay) 远不能作为其代表。可见,缺乏通史的谱系性恰恰是这部著作最明显的不足。

  相比于国外的研究,国内对西方道德哲学史的研究更加不够。国内最早的西方道德哲学的研究著作,应首推张东荪在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道德哲学》。这部著作虽然书名不是道德哲学史,但实际内容是对西方道德哲学史的专门介绍和研究,涉及的流派和人物相当多。当然,限于当时西学东渐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其研究的深度和介绍的准确性后人不能苛求,但该著作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完全可以算作是20世纪中国道德哲学史研究的一个高峰。

  新中国成立之后,伦理学一度在大学学科体系中被取消了,因此不可能有像样的伦理学研究,西方伦理学研究也进入了沉潜期。从这个时期甚至一直到2000年之后的几年,中国的西方伦理学研究都受惠于一个人提供的精神食粮,这个人就是北京大学的周辅成(1911—2009)教授。他编译的《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64年出版)、《西方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年出版),选材严谨,覆盖面全,介绍详细,在当时的特殊时代,为国内的西方伦理学研究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原始资料。他还主编了《西方伦理学家评传》,该书的写法奠定了以后很长时间内中国西方伦理学史叙述的基本格式:以历史时代为顺序,以伦理学家的思想审视这个时代,并考察该时代的伦理思想对后代的影响。当然,周辅成教授自己的伦理思想被打下了时代的烙印,他以马克思主义人性论和实践论为基础,考察伦理道德问题,以人的自由和解放审视和评价伦理问题。他说: “从人性论出发必然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追求个人自由和幸福的解放;从阶级论出发,必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基础上追求阶级解放。”直到20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初期,在西方伦理学的经典名著被大量翻译介绍到国内之前,国内的西方伦理学研究严格地说,都是受周辅成先生的影响。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有两本“西方伦理学史”著作影响深远:一是由中山大学章海山教授编写的《西方伦理学史》,这是最早的一本西方伦理学教材;二是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的罗国杰、宋希仁教授编著的《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下卷)教材,该著作被许多伦理学专业的学生阅读,影响非常大。2006年,宋希仁教授又下大功夫独自重写了《西方伦理学思想史》。经过改写,这本教材的“伦理学意识”有了明显改进。他自己说,之前仅仅是写伦理思想,像是“非专业的”,而后来的修订版则力求从学科思想的脉络和发展进程去把握伦理学思想,可以说是“伦理学学科意识”的一次重要觉醒。他同时改进了之前《西方伦理思想史》当中的一些没有透彻理解的部分,如其中费希特伦理思想,限于当时的知识水平以及费希特伦理学著作没有中译本的现实,理解费希特伦理思想是非常困难的,修改后准确性提高不少。这两位伦理学前辈在伦理学教材上的开创之功应该被高度肯定,当然这本身也说明了一个严峻的现实,改革开放之初的我们对西方伦理学还处于学习阶段,理解与研究才刚刚起步,基本文献资料的中译也很少,这大大限制了人们的知识视野,因此真正像样的研究基本谈不上。

  到了1997年,万俊人教授出版了《现代西方伦理学史》 (上下卷),在西方伦理学教材上填补了一项空白,他在这部教材中对之前伦理学史的一个通病有了明确的意识并力求加以改进。他认为,以往的伦理学史仅仅被作为哲学史附庸,研究者以为在一般哲学史框架下把哲学家涉及的伦理道德思想裁剪出来,按历史时间的顺序串接起来就是伦理学史。万俊人教授在“前言”部分专门论述了伦理学史与一般哲学史的不对称性问题,认为伦理学史作为“道德哲学史”有其自身内在固有的一些特质,是一般哲学史不能取代,也无法取代的。因此,他给出了两个非常鲜明的论断:一是“现代伦理学史”在19世纪下半叶就已成型,不能仅仅把“现代”指称20世纪;二是“哲学的发展并不全等于伦理学的发展”,由此才有可能把伦理学史区别于一般哲学史。这两个论断对现代伦理学史的建构具有指导意义。

  龚群教授2010年出版的《现代伦理学》一书,在伦理学史叙述方式上又有推进,他不再是按照人物和时代来写,而是按照伦理学的类型,把现代伦理学区分为功利主义、义务论、契约论和德性论四大类型,以此介绍和重构“现代伦理学”。这样写的好处是重点突出、脉络清晰,但弊端也很明显:一是对一些重要的道德哲学家的归类出现错误,如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被归入“契约论”显然无论如何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二是许多重要的作为20世纪西方伦理精神之表现的道德哲学,在这本书中没有得到介绍和研究,而一些不属于“现代伦理学”的内容却被写进来了,如第五篇的德性论,按照书名而言,这部分应该是专门介绍和研究现代德性论的发展与演变的,但只有麦金泰尔和福特算是“现代的”,把亚里士多德和儒家德性论写进“现代伦理学”就令人莫名其妙。

  总而言之,国内在伦理学史上取得了不少成就,对不同时期的伦理学思想、不同类型的伦理哲学,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有益探索,推动了国人对西方文明,尤其是伦理学哲学的理解和把握,但就哲学性和历史性两方面而言,都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伦理学哲学的通史依然是付之阙如,这就昭示了一个重要使命。

三、伦理学通史研究的必要性

  大自然所有的生灵中只有人类有历史。伦理学哲学事关天与人、自然与伦理、理性与信仰之关系,但更核心的是在人与人性、己与人、福与祸、利与义、公与私等问题上思考人类生存的伦理机制,思考如何才能让人活出人性的光辉,活出人的德性之卓越。物理学早在17世纪牛顿那里就已经完成了经典范式,但对人性的理解,自古以来就达不成共识,这使伦理学无法获得科学的进展。正因为对人的理解是最难的,康德才把其哲学的三大问题:我能知道什么(知识学主题)、我应该做什么(伦理学主题)和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学主题)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人究竟是什么。哲学于是与人类学有了不可分割的关系。伦理学作为哲学中的“实学”更加与人类学关系紧密,甚至伦理学哲学本身就可以被宽泛地理解为“人学”。

  人不仅存在于当下,更存在于历史中。从个体而言,在他还没能创造历史之前,历史先行地塑造了他。因此,对人的理解,需要理解人的历史。伦理学本身研究“应该如何”,而“应该”指向的是未来,不是过去。对于过去的理解,我们不能从“应该”而只能从“史实”出发,只有对于未来,人才能以“应该”为视野。“应该”是从可能性中得出的必然,因而是自由的规范性的视野。只有从“应该”的未来视野出发,人才能亲证其为自由的存在者。所以,伦理学对人的理解,目标是指导当前人的行动和生活,但凡属伦理的事情,其时间结构却是在过去与未来之间。“应该”的意向性是未来的,但“应该”要为现在之当下的行动决断提供规范有效性的命令,其理由却必须具有历史的渊源,甚至前历史的先天依据。如此一来,伦理学提供的知识视野,不仅是哲学的,而且是历史的;不仅是普通的一般历史,而且是通史,即“贯通于”人类伦理生活中的人性的道义法则的历史。这种通史的必要性,是从哲学“认识你自己”的需要中产生的。

  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这无非揭示了认识一个人时“知面”与“知心”的关系。“面”是一个人的外部特征,是人与世界交往中“可见”“可感”的“标识”,因此对个人而言,“面子”很重要。但“知面”不等同于“知人”,“知心”才是“知人”的根本。西方伦理学自始就与“知人”相关,苏格拉底作为西方伦理学之父,把“认识你自己”作为哲学的首要问题提出来。由此我们也知道,“知人”实际上内在地包含“知己”,“己”是人中的一分子,但“知己”比“知人”更难,或者说,“知人”的核心是“知己”。“人己”关系是人的个体性与人的社会性之关系,每个人身上既体现了个体性也体现了社会性。

  “知己”属于知人的个体性,其重点不在“知面”,对“己”之“面”,我们自小从会照镜子开始,就知道自己的长相。长相只是面相的感性特征,面相除长相外,还包含面子。面相从属于自然,但长相却与自己相关。面相既包含了上天赋予的天性内涵与命运信息,也是一个人生存状态和精神状态的外部显现;而面子是一个人的虚荣所在,是人对自己最为体面的东西的自觉与自尊,因而体现的是其人格之尊严,是一个人出于其社会性本能而要求他人予以尊重的伦理性要求。如果知人达到了“知面”的面子层次,就近乎“知心”了。因为虚荣与自尊,都透露了“心”的格调。“知心”不需要读心术,不需要相面术,只需要认知一个人最为体面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行为准则是我们在交往中可见可感的,体现了一个人的认知高度、灵魂品质和意志品质,它是在一个人与人交往、与世界交往的现实过程中形成和固化的。从其准则是否可普遍化,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人私心与公心的成分,因而可以发现其“心”的道德性水准;从其行为准则所反映的合理、合情和合意的水平,我们可以判断其主观的行为准则的伦理性水平。

  但对伦理的理解不能停留于单个的人性,单个人性之体面的虚荣属于个人对人性的主观自觉而提出的伦理要求,本身受制于某个社会历史阶段的文明水平。伦理学对道义的自觉,不是对单个人的主观伦理自觉的把握,而是一个时代、一个民族、一个伦理共同体共同的伦理自觉,是一种文化的体面要求。因而,伦理学的道义通过落实在具体历史中的人的德性,形成为某个时代的伦理精神、某种历史阶段的普遍道德规范。这样就出现了伦理学要求作为普遍道义和某个时代、具体民族和某种文化共同体所自觉形成的道德规范的张力。体面是个人的,但其体现的又是文化的、时代的,最终是某个民族的体面。伦理的普遍的统一性就与道德的具体的多样性构成了一对矛盾。而对这对矛盾的化解,只有通过伦理学通史的把握才有可能。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伦理学通史的研究,那就意味着我们可能永远只能达到对某个历史时代、某种文化的伦理自觉。而当今世界普遍流行的“中西古今”问题之所以变成对抗性的、撕裂性的意识形态之争,原因就在于没有“通史”概念,从而不懂得普遍的伦理道义与具体道德要求之间的张力与合力。强调其张力会导致,或者把古代描绘为黄金盛世以贬低现代之不堪和失德,或者把现代描绘为进步的高峰,以蔑视古代的落后与粗野,因而成为势不两立、不可调和的立场。中西问题也同样,一方面中国文明在近代的落后,对近代文明之贡献的微弱,导致了人们对中国古代文明的根本不信任,从而把古代的伦理视为完全落后的堡垒,而另一方面对本土文明的高度信仰和热爱者,为了反击西方文化优越论而对现代性持基本的反对态度。这里就涉及了中国传统文明之体面问题。如果没有一种伦理学通史的视野,如果没有对伦理的统一性和道德多样性之张力与合力关系的自觉,就不跳出特殊性的立场,以一种特殊性反对另一种特殊性,那么问题就永远无解。伦理学通史研究的意义在于我们以哲学追本溯源的固有方式,追溯到特殊性的伦理道德之根源,回到每一种文明最初发源时的伦理觉悟,发掘人类原初伦理觉悟的经验,洞察本原伦理道义的存在论机制,就可跳出“中西古今”的特殊性,回到伦理之本家。只有通过本原伦理之实存的谱系,我们才有可能具有一种超越的视野,见识每一种本原文化自身具有的伦理之体面。同时,伦理学通史的历史学特征,能让我们看清,伦理道义的观念史与伦理社会的经验史之间具有非同一性,以观念代替实在,或以实在臧否观念,都无法达到伦理的真正自觉。伦理既有观念的理想性,因为它是“应该”,同时又具有规范的有效性,即规范现实,但毕竟现实不独为伦理所规范。尼采正是通过重新对道德谱系进行历史考察,才发现人类迄今还根本不知善恶是什么。所以只有从一般的历史学考察走向伦理学通史的研究,我们才能知道,伦理观念与伦理生活的现实之间,具有非常复杂而多样的“势力”在斗争。在现实的伦理生活中,善与恶没有绝对的界限,假善为恶或亦善亦恶实为常态,只有透过伦理学通史,我们才能把握道义实存的方向性与现实的艰苦性。在伦理学通史的视野中,我们才能做到“同之与异,不屑古今”。

注:本文于2022年04月25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社会科学杂志(ID:shehuikexuezazhi)”,原文标题为“邓安庆 | 伦理觉悟之艰难与伦理学通史之必要”,作者为“邓安庆”,原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Fe8v2k54QS69aSBKCHbtA;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cG460MmkaW4F24w-AutHA

编辑:张铭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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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6 23:16: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李建华 || 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进路、出路与回路——兼评李义天的《美德之心》

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进路、出路与回路

——兼评李义天的《美德之心》

李建华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2年第4期

“中国哲学知识体系建设”栏目

  【摘要】仅就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现状来看,其研究进路大致有德育心理学、道德哲学、实验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等四种进路,从而造成了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分化现象。但无论研究进路有多少,其根本出路在于,立足当代中国的伦理道德实践,建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道德心理学体系,可具体化为道德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原点”或“回溯点”就是道德本身的心理基础,或支撑起道德的心理。在“原点”上,道德的心理与心理的道德是同一或同构的,这也就决定了道德心理学需要开启综合而又不失自身独立学科品格的研究之路。《美德之心》为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道德心理学   德育心理学   实验伦理学   灵魂   《美德之心》

  随着美德伦理学的复兴,道德心理学研究重新获得了它应有的地位。因为“美德伦理学研究不能停留于与规则伦理学进行简单的比较或反驳,也不能局限于对美德伦理学的一般特征或方法的描述,而是应该深入美德伦理学内部,探究其赖以成立的心理基础和行为模式,从而构造美德伦理学的心灵理论和行动理论”(李义天,2021年,第3页)。伴随着这种学术共识的萌生与达成,我们欣喜地看到,道德心理学研究已呈现繁荣景象,不但许多中青年学者汇聚于此,而且产生了许多高质量的成果,《美德之心》就是其中之一。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道德心理学研究远非囿于美德伦理学的“冰山一角”,相反,它是整个伦理学和道德学知识大厦的“奠基石”,需要有超越美德伦理学的宽广视野和自身独立且开放的学术空间。特别是当我们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时候,道德心理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应该提到日程上来。道德心理学研究的“路在脚下”固然重要,“诗和远方”也令人向往,但千万不要忘了“回家的路”。

一.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进路

  道德心理学研究源远流长,在中西方哲学研究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就中国哲学思想传统而言,从“形神”观的探讨到“心物”关系的体认,从“心性”问题的探讨到“义理”之争,从“内省”机制的挖掘到“自反”功夫的修炼,从“情理”之辨到“克己”之功的养成,从“悦我”之境到“圣人”“真人”的成就,无不蕴含了丰富而深刻的道德心理学思想。但这些思想并没有形成现代科学意义上的道德心理学体系,而是重叠或隐藏在哲学思想之中。因为“严格地说,中国近代尚没有形成科学的心理学”,“中国的科学心理学是现代这个阶段在接受西方心理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参见燕国材,第9页)西方道德心理思想丰富且日趋科学化和综合化。从古希腊思想家探讨德性与激情、行为的关系,到斯多葛学派对情绪的分类,直到18世纪,如笛卡尔、霍布斯、休谟和斯密等许多思想家对道德心理现象均提出过自己的见解。但随着功利主义和康德道义论的出现,“道德心理学被排挤到非常边缘化的地位”(贾新奇,第87页)。直到皮亚杰、科尔伯格认知学派的崛起,其间还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和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产生,道德心理学才得以复兴,一直主导到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21世纪之后,道德心理学进入飞速发展阶段,“来自哲学、心理学、人类学、生物学、神经科学乃至经济学、历史学等众多领域的学者对各种道德心理现象展开研究”(同上,第88页),表现出经验化、综合化、多元化的特点。如道德情绪理论的代表人物海特(J.Haidt)等人基于社会生物学、认知神经科学、社会心理学、动物学和进化论等知识成果提出了道德判断的五基准理论(参见张彦彦、陈浩,第28—31页),对道德人格、道德同一性、道德动机等道德心理现象都采用了系统整合的研究,甚至将道德心理分为多层次的系统。基于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学术背景,本文所述“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仅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道德心理学的知识状况,并且以伦理学界的研究现状为主干。从目前国内道德心理学研究的现状来看,其研究进路大致有四条:德育心理学、道德哲学、实验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这四种进路基本上代表了目前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现状或态势。

  德育心理学应该是开启了道德心理学研究之先河,为开创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形成了道德心理学研究的独特进路与范式。德育心理学研究的主要著作有郭本禹、杨韶刚主编的“德育心理学丛书”,杨韶刚、郭本禹主编的“道德教育心理学译丛”,李以洪主编的“曼茶罗丛书”,韩进之、王宪清的《德育心理学概论》,朱仁宝的《德育心理学》等。德育心理学的学科定位是“研究德育与人的心理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朱仁宝,第15页),是德育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属于教育心理学的分支学科,“是研究在社会和教育影响下,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韩进之、王宪清,第7页)。德育心理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人的品德心理结构和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品德在个性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道德品质培养的途径、品德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品德不良的矫正等问题。(参见同上,第8页)德育心理学对道德心理学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抓住了个体品德这一道德心理核心要素;第二,大胆吸收了西方品德心理研究的成果;第三,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教育学、心理学的方法。当然德育心理学研究路径也有自身的局限,主要是在研究对象上没有顾及全面的道德心理现象,在研究方法上主要用的是测验方法,在应用范围上出现了“泛化”现象,甚至进入到思想政治教育这个“大德育”领域。

  道德心理学研究的道德哲学进路主要是以提炼道德心理学概念和构建道德心理学理论体系为目的,其研究方法主要是从心理现象上升到理论抽象,通过逻辑推演而完成学理论证,形成独立的知识体系。道德哲学研究进路的道德心理学成果主要有:曾钊新的《道德与心理》《道德心理论》《道德心理学》,陈根法的《心灵的秩序——道德哲学理论与实践》,马向真的《道德心理研究》,袁晓琳的《道德心理学》等。基于道德和心理的内在关联,创生出道德心理概念,是这种研究进路的主要特征。在这种进路看来,“道德心理学是以道德和心理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提示道德产生、发展的心理基地,道德知行的心理机制、心理过程和心理状态,以及心理失衡中的道德调节等一般规律的学科”(曾钊新、李建华,1992年,第3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道德哲学进路的道德心理学并没有把自身归为道德哲学,而是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来对待。因为它不同于一般的心理学,也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而是同时还涉及认识论、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如果按照传统的说法,伦理学以道德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那么,道德心理学则是从个体心理变化和社会心理变革的角度去研究道德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所提示的不是道德的社会本质,而是社会因素。心理学以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为研究对象,而道德心理学则关心“道德如何由道德初识到道德形成、道德判断和道德稳定的心理过程”(曾钊新、李建华,2017年,第2—3页)。从伦理学的奠基性来看,“探究人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乃是造就真善美相统一的完美人格的可靠保证”(陈根法,第22页)。从道德哲学进路来研究道德心理学,主要的研究方法为范畴演绎法。因为只有范畴才是构成科学理论的“细胞”。任何一种科学理论都是一个范畴体系,任何一个体系都是由单一范畴、对立范畴、范畴关系的确定和组合而构成的,具有结构严谨的总体性。而道德心理学的基本范畴则为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通过这两个基本范畴的演绎与延伸形成自身的学科体系。正因为侧重范畴演绎和理论构建,其在心理实证上就明显不足。哲学进路的道德心理学显得有点“高高在上”而“不接地气”,“脱离了具体的道德心理问题研究,只是哲学和伦理学内部的‘自说自话’”(参见马向真,2018年,第73页),难免成为一种“不太实用”的道德心理学,甚至也没有完全解决好道德与心理究竟如何自然结合的问题。

  相比于道德哲学进路的道德心理学,实验伦理学进路的道德心理学研究就表现出特别的“可信”“可靠”和“管用”。实验伦理学“试图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回答伦理问题;与以往的道德心理学不同,它不仅研究个体的道德行为,还研究情境、社会和文化的制约因素及其影响”(彭凯平、喻丰、柏阳,第15页)。实验伦理学的最大特点是用科学的实验理论与方法来研究道德问题,如人性的道德假设、情绪对道德选择与判断的影响、个人与情境对道德的影响、普遍道德原则与文化差异等问题。(参见同上)现代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人格心理学,为实验性的道德心理学研究提供了方法支撑,但也表现出其不可避免的局限。如皮亚杰、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虽然很好地阐释了儿童道德成熟的认知发展过程,但在解释道德感以及道德发展阶段和实际道德行为间的关系问题上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参见同上)又如海特认为,道德心理学主要研究两个问题:道德信念和动机从何而来,道德判断是如何工作的。并且,这两个问题都可以通过行为观察后进行概率统计而得以解决,对此,海特构建了道德心理学的“社会直觉主义”理论。(参见同上)清华大学彭凯平的研究团队更是提出一种“道德的心理物理学”理论。该理论认为物理变量的改变在具体情境中可使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借助物理变量来理解抽象道德概念的心理机制,并且可以通过计算机模型测度人的表征认知、隐喻认知、具身认知与道德概念之间的关联。(参见彭凯平、喻丰)用社会心理学的实验方法来研究道德问题,确实推动了实验伦理学的发展,也给道德心理学研究带来了新的启示,甚至给传统的道德教育方式带来了挑战。这种物理主义对道德心理的经验化、实证化解释,也许可以获得描述性意义上的可靠性,但“诉诸心理科学的经验证据而证明心理活动的本质在于行为者的生理活动,这种实验论证是难以成立的”(李义天,2021年,第300页)。因为从物理到生理再到心理的变化过程,不是单纯的物理现象,特别是一旦进入道德生活领域,一定是一个价值交织的过程。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实验伦理学的实验方法确实弥补了我国道德心理学研究实证性的不足。道德心理学毕竟是心理学,实验方法必不可少,但必须使用适度。

  中国学者在介绍赫斯特豪斯(R.Hursthouse)、斯洛特(M.Slote)等人的著作和思想过程中,敏锐地看到了美德伦理研究的道德心理学转向,表现出极高的学术自觉。李义天的《美德、心灵与行动》《美德之心》,余友辉的《古希腊道德心理学研究》等著作就是这种学术自觉的成果。美德伦理学研究之所以会转向对道德心理的关注,“不仅是因为美德伦理学是一种注重行为者内心品质的学说,更是因为美德伦理学试图修正乃至还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道德考虑的真实情况”(李义天,2016年,第20页)。道德思虑本身就是道德心理活动,道德行为总是起因于心理驱动,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等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这正好是规范伦理学所忽视的。从美德伦理去探究道德心理问题,既成全了美德伦理学,也深化了道德心理学。因为美德的内在生成方式往往就是道德心理的方式,重点在“知、情、意”的心理结构。当美德呈现出某种行为时,其背后是道德需要、道德信念、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在起作用。就此而言,美德与道德心理在部分内容和结构上是同一的,美德伦理研究走心理学的路线是正确的。但道德心理学研究不能完全囿于美德伦理学的视野,后者主要是寻找美德背后的心理依据,而前者还要对心理进行道德过滤而形成自身的概念系统。如,欲望是美德的基础和前提,而道德心理学所要辨别的是什么样的欲望才是符合道德的,进而把道德欲望(或道德需求)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也是道德学与美德论(学)的差异。正如休谟将《人性论》分为“知性论”“情感论”“道德学”三卷,把知性、情感作为道德存在的基础,明确道德来源于情感,但道德学只以善恶为研究对象。“与道德学不同,美德学探讨则围绕舍利执爱原理的建构和实施展开”(唐代兴,第13页),即美德论在探讨心理问题时有价值的顾虑。难能可贵的是,《美德之心》基于伦理学与心理学的亲缘性,把道德要求和道德理由作为道德心理学的基本概念,为道德心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参照。道德要求解决了美德的可能性问题,而道德理由则解决美德的可行性问题,再进行概念演绎,进而形成完整的美德心理理论。《美德之心》持一种现实主义立场,并没有把心理对美德的作用无限夸大,看到了物理主义和情境主义给美德伦理带来的挑战,主张一种品德与行动相统一的美德理论,既克服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的局限,又回应了物理主义和情境主义的挑战,甚至解决了规范伦理学的某些诘难,这对于当代道德心理学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出路

  建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道德心理学体系是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出路。这样一种判断并非应时应景的简单“大套话”,而是基于中国道德心理学发展内在逻辑和当代中国道德心理研究状况的复杂“问题集”作出的。如,道德心理学应该如何进行学科定位,道德心理学的问题域如何界定,道德心理学亟待解决的中国问题是什么,道德心理学的话语体系如何建;等等。归结起来,就是中国道德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应该如何构建。

  道德心理学的学科定位事关其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更会影响到它的作用发挥与应用前景。目前对于道德心理学的学科定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伦理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因为“道德心理是从心理学与伦理学的角度来探讨道德的问题”(马向真,2007年,第1页)。也就是说,作为道德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心理是心理学与伦理学双重视角交织的结果,并且心理学与伦理学之间的联系绝不是单向联系,而是双向联系。(参见同上,第4页)这种双向联系可以从伦理学和心理学各自的发展史上得到证明,即伦理学自始至终没有脱离过心理世界,心理学也同样一直容纳着道德问题。这样,道德心理成了伦理学与心理学共同关注的焦点。从伦理学与心理学的亲缘性出发,可能会对道德心理学作出两种定位: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前者往往同实证心理学结合,深入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三大领域,这样道德心理学自然划归到伦理学的范围。“道德心理学是规范伦理学和实证心理学的统一体。”(袁晓琳,第59页)美德伦理学则从美德背后寻求心理基础,因为所谓美德的存在方式,无论被理解为品质,还是被理解为态度、秉性或者倾向,都是行为者的某种心理状态。(参见李义天,2021年,第3页)易言之,在美德论看来,美德本身就是一种心理的存在,所以美德论本身就是一种深层次的道德心理学。这种理解就把道德心理学归为道德学了。道德心理学之所以会出现不同定位,一是跟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所研究的主题不同有关,前者注重行为及后果的伦理意义,后者更注重行为背后的道德原始动因;二是与我们长期没有区分伦理学与道德学有关,前者注重伦理实体及其关系的利益协调,以仁爱、公正、和谐为伦理法则呈现,后者注重行为个体的道德产生与内化,以自由、权利、尊严和幸福为价值呈现。(参见李建华,2021年,第16页)也仅仅在此意义上,我主张把道德心理学归为道德学而非伦理学,把它作为道德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道德学能否在知识层面与伦理学绝对区分开来,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不过,伦理学就是研究道德问题的学问的传统观点,已经开始遭到质疑,伦理与道德的相对区分已经成为学术共识。如英国伦理学家鲍曼(Z.Bauman)在《后现代伦理学》导言中开宗明义:“正如题目所表明的那样,本书是关于后现代伦理而不是关于后现代道德的研究。”(鲍曼,2003年,第1页)把道德心理学归为道德学是一种相对稳妥的选择,但并不排除伦理学与道德学在没有必要绝对区分条件下的互用。

  当然,这种定位仅仅是就道德心理学的二元交叉性质而言的,并没有科学地把握道德心理学的定位。我们不能只考虑到伦理学(道德学)与心理学的亲缘性,一旦跳出交叉视角,从更加广阔的学术视野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心理学其实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道德学与心理学交叉会产生道德心理学和心理道德学,前者属于心理学,而后者属于道德学。当然这仅仅是一种简单的逻辑推导。各学科之间的内在要素与结构是复杂的,更何况物质世界和心理世界完全不同,在此仅仅是说明,两个学科交叉可能产生两种不同归属的学科。那么道德心理学究竟是属于心理学还是道德学抑或伦理学(传统说法)?美德论是否可以归结为心理道德学?如果道德可以分为心理道德和行为道德的话,那么心理道德学是完全可以成立的,甚至可以说,李义天的《美德之心》就是典型的心理道德学。因为它本身探讨的是灵魂、理性、欲望、知觉、情感、意图等“道德心理承载”而非心理学意义上的“纯粹心理现象”。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下这种结论,因为道德心理现象异常复杂,绝非心理学和伦理学就能看透和把握。如果能站在更加开放的学术立场上,从道德心理多层呈现和多相归因的基本事实看,我们就会发现,需要一种开放性的多学科知识才能把握道德心理现象。这也就决定了道德心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需要认识论、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宗教学、进化学等学科的参与。我们说道德心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也是基于它的多学科性而非历史维度,因为它“已经融入了很多现代社会的道德理念”(袁晓琳,第41页)。从观念史的角度,关注道德心理是人文学科中最悠久的问题。但对道德心理的关注历史悠久并不意味着在学科意义上就有悠久的历史,道德心理学还是一个年轻的新兴学科,其标识是多学科综合,有巨大的未知空间。如美国道德心理学近些年的飞速发展,就与心理学、神经科学、精神分析学、伦理学、进化学说密切相关。多学科融合可以为不同学科提供不同观点,从不同侧面对一个问题进行讨论,为同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多种可能性答案。难怪有哲学家断言,“道德心理学正处于一个多学科的复兴阶段,即使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宏大的统一的道德理论出现,但是道德具有多面性和异质性,单一的学科知识是无法完全解释的”(转引自同上,第48页)。可见,具有中国特色的道德心理学学科体系建设的要旨在于,强化道德心理学的学科地位,避免在心理学体系或伦理学体系中的“边缘化”状况,提升道德心理学学科组织在知识生产和服务社会方面的自主能力。

  既然道德心理学是新兴的综合性学科,那么它的学术体系远不是伦理学与心理学二元交叉那么简单,更不是道德与心理的简单重叠部分的内容,而是一个综合知识体系,具体来讲有四个层面的学术问题有机地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中国道德心理学的学术体系。(1)心理的道德。道德是一个包含复杂因素的结构体,有心理的道德、规范的道德、制度的道德、风俗习惯的道德,甚至还有信仰的道德,其中心理的道德是最基本的,也是美德论关注的重点,如孟子的“四心”、亚里士多德的“友爱”、罗尔斯的“正义感”等。因此探讨美德本身的心理本质与心理结构,在道德心理学研究中具有“奠基”的作用。就此而论,李义天的《美德之心》为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的基础研究起到了“加固”的作用,并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归真”倾向。(2)道德的心理基地。道德的心理基地“是指对一定道德的实际支撑和现实的承受力”,以及“道德意识产生的诱发力”。(参见曾钊新、李建华,1992年,第3页)道德现象是一种多元素、多因质的现象,“其中心理因素是产生一定道德和使一种道德向另一种道德过渡的原初因素”(同上,第3页)。道德的这种基础性存在不是物质的力量,但又是真实存在的客观力量,不仅承载着道德的产生发展,而且也调节着道德的知与行、理性与感性、冲动与恒定、律己与律他等。甚至任何一种道德活动,如道德评价、道德选择、道德修养等,都需要情感、情绪、思维、意志、想象等因素的支撑。道德的心理基础往往是道德心理学研究的主干,由此形成道德心理学的概念体系。(3)个性心理的道德调适。如果说道德的心理基础侧重于道德存在的真实性和人本性,那么心理的道德调适则侧重于道德的调节功能。从个体心理而言,可能会出现由“心理失衡”到“心理变态”的过程,而心理失衡是常态,出现心理障碍和心理偏差是常见之事,如果不加调节就会出现“变态“甚至“病态”,而道德就是重要调节手段之一。道德调适心理原则一般是中道原则和激发原则。中道原则就是尽量克制主体某种过度的心理而实现心理平衡,如我们用“节制”可以实现欲望与现实的平衡而避免不满和痛苦。激发原则是当个体心力不及时通过激发某种心理因素而达到心理平衡,如用“奋斗”这样的进取性道德来激活人的斗志。心理的道德调适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中的常见方法,这也是道德心理学的应用领域。(4)社会心理的道德优化。传统的道德心理学专注于个体心理而未向社会心理展开,而事实上道德心理学仅仅从“心理与道德”的关系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从“社会心理与道德”的关系来把握才能说明道德的丰富内涵。(参见马向真,2007年,第7页)道德本身兼具个体性与社会性双重意义,而道德心理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存在,因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无论从道德心理的本质驱动,还是道德心理的内容,都表现了社会性的特点。”(李建华,2011年,第2页)从道德生活层面看,如果说道德出了什么问题,那首先是道德心理出了问题;如果说道德心理出了问题,那首先是社会道德心理出了问题。所以,道德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是中国道德心理学的重要内容,甚至是由道德学进入伦理学的必要环节。可见,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的学术体系至少包括心理道德理论、道德的心理基础理论、心理的道德调适理论、道德与社会心理关联理论四大部分,四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可或缺,不可分割。

  既然道德心理学是一个内容丰富、体系庞杂、知识多元的学术体系,那么如何来清晰表达则成了最难的问题。换而言之,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的话语体系如何来构建已是重中之重,也是难上加难。话语体系严格意义上说是规范化的言说系统,生存于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又保持着动态的开放性,有效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我国的道德心理学研究整体而言是借鉴西方的理论,没有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心理学作为现代科学本身就产生于西方,道德心理学依托现代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对道德问题展开研究不足为奇,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中国道德心理学话语体系的西方化是不是唯一的选择,有没有另外的可能性,换言之,构建道德心理学的中国话语体系是否可能。我认为是可能的,理由有三。(1)在长达数千年的道德生活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道德知识,并且已经深入民族的血液之中,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心理,也存在于我们的道德语言之中。(参见李建华、周谨平、袁超,第46页)如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孟子的“四心说”、董仲舒的“性三品说”、儒家倡导的“内省”修心法和“克己”功夫、老庄所倡导的“真人”“至人”道德人格,等等。但是,由于我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论自信和学术自觉,导致道德心理学研究的中国话语“缺失”或“稀少”。“道德心理学的研究也要建立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凭借足够的文化自信心和文化自觉开展一系列的理论研究,这样才能推动我国道德心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袁晓琳,第25页)其中,提炼出中国道德心理学的系列概念,形成理论体系,就是首当其冲的任务。(2)虽然中国道德心理学主要是在借鉴西方理论资源,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中国自主原创的道德心理学理论。易言之,构建中国特色的道德心理学理论已经有成功案例,其中最典型的是曾钊新的道德心理学理论。这种理论走的是传统哲学心理学的路线,通过构建一个具有自主性的道德心理学概念体系,形成了以“道德的心理基地”与“心理的道德调节”为双主线的道德心理学话语体系,共列有48个道德心理学研究范畴(概念)。(参见曾钊新、李建华,1992年,第14页)可惜的是,这种理论“在伦理学领域内颇受瞩目,但在心理学界却没有吸引足够的关注”(马向真,2018年,第73页)。这说明,除了学术界对道德心理学是属于伦理学还是心理学存在分歧外,其实还有对中国学者自主原创性理论关注不够的问题,甚至是缺乏必要的学术信任,存在较强烈的“唯西方”依赖症。(3)道德心理学研究无论是心理学进路还是伦理学进路,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知识共享化的时代,其基本的理论话语体系不可能是单一的,必须坚持中国立场的开放心态,走综合性发展的道路。一方面,中国道德心理学话语体系要以中国立场包容和解析多元道德心理理论与方法,在交流中学习,在学习中理解,在理解中鉴别,在鉴别中获得有益的启迪。另一方面,中国道德心理学话语体系要勇于面对全球共同的道德难题和道德心态,用和谐、中庸、辞让、宽厚等中国道德智慧,破解全球道德问题,消除心理冲突,缓解共同的生存和发展压力,从而使中国道德心理学话语获得更有效的解释力和引导力。

  当然,中国道德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仅仅是理论层面上的出路选择,而道德心理学理论的最终出路离不开生动具体的道德生活。如果说,中国道德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可以通过学术组织和行政部门的主导得以加速进行,那么学术体系特别是话语体系建设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如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明确中国道德心理学话语体系的功能定位,不能仅仅是“拿来主义”或生造概念的“标新立异”,而是要立足于中国道德实践,讲好中国道德故事、传播好中国伦理精神,提高中国道德话语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二是要加强中国道德心理学的内容创新,避免把精力放在一般性的空洞概念上,为概念而概念,为话语而话语,只有思想创新和内容创新,才会有真正的中国特色道德心理学话语体系。三是积极推进中国道德心理学的“术语革命”和概念体系建构,既要避免“新瓶装旧药”,也要克服“言必及希腊”,需要对中外历史上关于道德心理的术语、概念、理论进行整体性梳理与提炼。

三.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回路

  我们要向往“诗和远方”,但也不能忘记“回家的路”;我们需要“仰望星空”,但也不能忘记“路在脚下”,中国的道德心理学研究同样如此。客观而论,在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进路”与“出路”之间存在某些学科、理论、方法甚至文化背景的障碍,特别是在伦理学与心理学的相互融合方面。当我们从不同的“进路”找到了正确“出路”但还是感觉“此路不通”而迷茫时,这就需要寻找“回路”。“回路”在通讯学含义上是指两个地点之间的双向通信系统,如果两点之间受阻,需要疏通,形成回路。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回路”是指在研究“进路”上行走到某一步时,发现原有选择并不优或根本找不到“出路”时,就需要退回,需要重新选择,这是科学研究中一种常见的优先法,叫“回溯法”。那么,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究竟如何“回溯”?“原点”和“回溯点”在哪?这是需要我们理智对待的问题。特别是当研究“出路”的期望与我们研究“进路”的准备存在差距时,不妨“退一步”。无论是基于伦理学还是心理学的立场,可以成为学术共识的是,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原点”和“回溯点”就是道德本身的心理基础,或支撑起道德的心理,在“原点”上道德的心理与心理的道德是同一或同构的。在此基础上的“回溯”应该是综合性的,也是最有效的,李义天的《美德之心》对此开启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美德之心》找到了道德心理学研究的“缘点”。所谓“缘点”就是伦理学与心理学的天然亲缘性。《美德之心》对道德心理根源性的探究是从对规则伦理学的批评开始的。它援用了英国哲学家安斯库姆(G.E.M.Anscombe)在《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关于规则伦理学的两大失误的论断,进而提出美德伦理学应该回归道德心理议题。安斯库姆认为,规则伦理学的两个失误皆体现在道德心理层面:一是规则伦理学忽视因文化背景变迁而导致的行为者心理结构的变化,而死守那些丧失心理基础而缺乏实践有效性的规则伦理概念;二是规则伦理学压缩了某些起重要作用的心理机制,远离了人类的心理经验。(参见李义天,2021年,第4页)基于这种已受到学界高度认可的批评,《美德之心》断言:“道德行为者的心理结构及其功能,从来都是伦理学研究的主题。不同类型伦理学之间的差别,并不在于它们是否在意或探讨这个问题,而在于它们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在意并探讨这个问题。”(同上,第7页)道德心理问题应该如何来探究?当然首先必须找到伦理学与心理学的“缘点”,实际上就是二者之间的交叉点和重叠处。我们以往的道德心理学研究之所以显得有些生硬,就是把道德与心理作为两种现象,然后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即心理对道德的作用与道德对心理的影响。这种把道德与心理的人为“二分”,导致的结果就是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心理学范式与伦理学范式的“分道”,无法统合于一体。所以,“如何更自然地实现伦理学与心理学的嫁接和组合,使道德心理学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吕耀怀,第31页),就严肃地摆到了我们面前。其实,道德心理现象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既是心理的,也是道德的,它不是人为“嫁接”的结合,这一点在《美德之心》中是非常明确的。因为“美德伦理学提供的任何行动指南都必须建立在关于‘美德’的道德心理说明之上;更因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美德’本来就被理解为行动者的内在品质(character)”(李义天,2021年,第3页)。这与其说是一种前提性理论铺垫(预设),还不如说是对一种道德现象的客观描述。有了这种客观性定位,伦理学与心理学就有了“血亲”而不是“嫁亲”,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心理学就有了可能。在此意义上,《美德之心》为我们开启了道德心理学研究的“本源性”思路,避免了因把道德心理学定位为“交叉学科”而出现的心理学与伦理学难以贯通的现象。

  其次,《美德之心》努力在寻找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原点”。“原点”就是本源性的基点或出发点。如果我们在伦理学与心理学“缘分”上再深入一层,就是道德心理学的“原点”,这就是伦理学与心理学所共同关注的“灵魂”。基本的学术共识是,古希腊最完备的道德心理学理论是从柏拉图的“灵魂三分”开始的。基于古希腊三等级(生产阶级、武士阶级和统治阶级)的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柏拉图依据“城邦和灵魂的类比”,“探讨是否可以把在城邦当中发现的东西运用于灵魂,以在灵魂的层面上界定德性的问题”(余友辉,第81页),并且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与城邦一样的情感和品性,即爱誉、爱智和贪财,还提出了这种情感与灵魂整体是何种关系的问题。柏拉图不但提出了灵魂划分的原则,而且把灵魂分为欲望、意气和理性。亚里士多德则是从功能论来理解灵魂,认为灵魂包括营养、感觉和思想三种功能,其中营养功能是所有生物具有的,感觉功能为动物所具有,而思想功能为理性的人所独有。可见,将德性的奠基放在灵魂的基础上,并为人的行为提供一种分析或解释模式,是古希腊道德心理学的主要思路,特别偏重于行为模式的道德心理解释。《美德之心》同样依循这种致思路线,把伦理学与心理学的亲缘性聚焦于灵魂这一主题,并把一般性的行动模式上升为“实践智慧”以及实现与此相匹配的理性、欲望、知觉之道德纯正,从而厘清道德心理学特别是美德心理的真实边界。特别是由“灵魂”过渡到现代“心灵”视域之后,借鉴现代心灵哲学的丰富成果,《美德之心》的道德心理论证逻辑更加清晰。如移情,它是人类特有的一种道德心理机制,它“能够帮助行为者直接并真实地体验到当下情境中另一个行为者的心理状况”(李义天,2021年,第194页),从而实现“将心比心”与“推己及人”的道德思维机制。这种移情机制,不但可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友善,而且可以超越人际、族群甚至生命的一般形式,而指向大自然,实现“人与物”的移情,睹物可思人,思人又可以激发新的道德情感。再如意图、意愿与意志的关系,也只有在现代心理学的考究中才能辨析清楚,特别是它们在何种意义上是具有道德性质的,对人的心灵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都是现代道德心理学的主题。《美德之心》对此给予了同等程度的关注,这都是对“原点”问题的现代延伸。

  最后,《美德之心》尝试着寻找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圆点”。所谓“圆点”就是各种差异或矛盾的圆通和圆融之点。道德心理学从“原点”出发难免遇到各种知识、学术立场与方法的挑战,使原点问题发生“分叉”甚至内部冲突,从而使之陷入某种理论困境,这是现代知识(理论)衍生过程中的常态,需要加以引导与圆融。当代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所面临的困境或忧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自身(内部)问题,即基于人性结构的人的心理最底层的无意识(潜意识)如何可能进入我们的道德视野。易言之,我们真的是否有完全能力和通过怎样的途径去看清楚这神秘而奇妙的“冰山海底”。借用万俊人的话说,就是“当我们决计以道德心理的方式,或者说,借助道德心理分析的光照而踏入这个神秘而奇妙的‘第三世界’时,便不能不注意这样一些问题:究竟该沿着哪一条——抑或几条——路径涉足其中,才不会迷失于这片莽荒的心灵原野呢?”(万俊人,第xii—xiii页)“道德之光”如何可能照亮我们自身的心灵深处?如何用道德去辨别心灵的善恶?我们所想象的心灵状态如何在学科意义上得以证成?这些问题实际上直抵“道德心理学”如何可能这条底线。二是交叉(相互)问题,即在道德与心理之间,是由道德来审视心理,还是由心理来审视道德。前者是伦理学的道德心理学路径,后者是心理学的道德心理学路径。有没有超越二者的“第三条路”可走?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美德之心》做了努力,但并没有完全走顺。如果能借助中国伦理学的人性之辨、心性之辨、情理之辨等思想资源,超越西方哲学中的“灵魂想象”,也许更有意义。三是外部(他方)问题,即来自现代心理科学(主要是情境主义和物理主义)的挑战。《美德之心》对此作了清醒而精当的回应。“无论是来自物理主义的挑战,还是来自情境主义的挑战,它们的实质都是对美德的心理基础的消解,都是对作为心理现象的美德概念的消解。”(李义天,2021年,第300页)其应对办法就是充分利用心理学的协助、心灵哲学的支援和道德哲学的融合,这种思路比较接近于复合型道德心理学研究思路。

  当然,无论道德心理学研究的“缘点”“原点”还是“圆点”,都是为了找到道德心理的“真相”,据此而确定研究思路。如果道德心理的“真相”是一种多因素、多结构的复杂性存在,那么,道德心理学就应该采用一种复合型的研究范式。这样就可以在道德心理的本真状态下自由出入,内外兼顾,“以便到达一种多角度、多层次、多面向交叉互补的融合视阈,从而建构一种更具综合解释力和辩证性的现代道德心理学理论体系”(万俊人,第xiii页)。无论是西方道德心理学的渊源,还是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心理智慧,在知识形态上均呈现为综合性存在,即没有学科划分的知识。我们倡导一种复合型道德心理学研究,正好是对“回路”的天然契合,也是对人文科学发展基本规律的遵循。人文科学的宏大叙事抑或精细考究都需要“回头看”。当然,在走复合型“回路”的过程中,中国道德心理学研究要尽量避免对伦理学和心理学之外的知识的过多援用。在“为我所用”的原则下,保持适度的知识开放,以保证道德心理学知识的合法化,这是道德心理学具有自身独立品格的先决条件。我们在道德心理学研究中,借用相关学科知识的时候一定要进行道德心理学的界定,明确其特定内涵,而不是拿来就用。与此同时,我们在使用伦理学和心理学方法时必须针对具体的道德心理问题合理使用,“如若失度,道德心理学很可能还会蜕变为社会心理学或心理之社会伦理学分析”(同上,第xiv页),从而失去其自身独特的学科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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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哲学动态杂志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5kNBNIuM4hm8X9UjKAcIg

编辑:张铭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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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2 22:32:1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学术探索|李建华:伦理学是利益均衡之学

摘 要:伦理学与道德学不同,它是协调人伦关系的学问,而人伦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利益关系;利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存在,它是伦理学的客观基础,从伦理学的视角看利益,其核心问题就是正确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共同体)利益的关系,这种调节不是简单要求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而是以利益正当性为标准,实施双向调节,这是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利益关系的调节常有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伦理的等方式,这些方式相比较而言,经济的方式注重利益的最大化、政治的方式注重利益之上的权力干预、法律的方式注重合法权利的维护,伦理的方式注重社会利益的大体均衡;均衡是一种伦理的境界,更是一种调节方式,其调节的特殊性在于,由“有利方”或“多利方”向“不利方”或“少利方”平衡,从而避免“穷者更穷”、“弱者更弱”;利益均衡的伦理目标是和谐,和谐是伦理学的价值追求,这种追求天然具有理想主义的情怀,但决不是空想或幻想,而是基于实践理性可行动的战略,有自身的“所指”与“能指”,这就是全面的和谐、相对的和谐、手段的和谐、过程的和谐,这本身构成和谐的伦理秩序,就是伦理学的宗旨与境界。
关键词:伦理学;道德学;利益调节;均衡;和谐
伦理学的协调对象是人伦关系,以“正当”为前提,以公平、正义、和谐等作为价值原则,并以某种非制度化的规范形式出现,以实现社会秩序的优化。所谓优化,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大体均衡,包括个体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应得权益与实得权益的均衡;包括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类利益的均衡;包括族群间、区域间、国家间利益的均衡;甚至还包括网络世界虚拟利益与现实利益的平衡以及智能世界中人机关系的利益平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传统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是“狭义的伦理学”,而以利益均衡为目标的伦理学则属于“广义的伦理学”。如果说,作为规范性学科的法学有概念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等多种区分,我所理解的伦理学,估且叫做“利益伦理学”,它可能成为一种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类型的伦理学新形态。
一.利益关系是伦理学的根基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伦理学界有过一场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大讨论,讨论的焦点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究竟是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罗国杰先生在他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伦理学》、《伦理学教程》等多部论著中,强调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其具体内容是两个方面: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后来有学者提出质疑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利益”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精确的概念,是否就是经济利益,而实际上利益还包含了精神利益,道德是精神性的,精神决定精神,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二是有套用哲学基本问题之嫌,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不具备本体论的意义,并且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都要以利益为基础,没有显示出伦理学的特殊性。由此引发出一场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大讨论,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并被评价为“为沉寂的伦理学注入了一支兴奋剂”,“实属新中国伦理学事业整体画面的重彩之笔。”这种讨论的背后其实隐含了伦理学的基础性(核心)问题:伦理学何以能存在和经何种方式存在,或者说,伦理学的“合法性”和特殊性问题。以往的伦理学大都从人性理论来构建,如柏拉图将伦理学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亚里士多德人类善等同于人的最佳状态,康德式的伦理学将人性视为一种有限的理性意志,功利主义则人性视为一系列情感欲望。“这些伦理学理论的共同错误在于,它们有关人性的观点太薄弱、太片面、太抽象了,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命于某种方便构建理论的需要。”其实,就其现实性而言,人性就是需要体系(欲望总和),它构成道德的基础,人性的实现,就是利益,即需要什么与如何满足需要的统一。实现何种需要,如何满足需要,就构成社会利益关系问题,也是伦理学的根基。所以,伦理学研究的正确思路就是应该把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设定为利益关系协调问题。这里涉及到三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利益?伦理学如何认识利益?为什么利益是伦理学的基础?
关于什么是利益,古今中外的先贤哲人有过许多观点和理论,在中国古代主要有“欲望论”和“义利论”等。墨子认为“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利益其实就是得到某种东西内心感到高兴和满足,并提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社会要“交相利”的思想主张。儒家则从人格的高下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认为谋求利益是小人勾当。荀子提出“欲望论”,认为“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把人的本性规定为趋利好恶,应该是看到了人性的本真。这些都说明,利益是由人的欲望而生,并且人人皆有,这就注定了利益的恒久性和内在性,为人的行为动力和人伦秩序建立找到了真实依据。西方思想家要么是从快乐论角度,要么是从幸福论的角度来理解利益。第一个给利益是什么作明确规定的是霍尔巴赫。他认为,“所谓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按照他自己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并认为“利益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与霍尔巴赫同时代的爱尔维修把利益理解为感性的印象、自私的欲望和快乐,实际上就是个人利益,并视之为伦理道德的基础,他认为,“就是一般的利害给人们各种行为定下价值,按照它们对于众人有益、有害。或者无益、无害,而给它们以善、恶或者可以允许的名称,并且这同一利益还不曾是对于人们观念所系的尊重或轻视之唯一分配者。”而所谓的“众人只是一切个人的集合。他们只有以自己的利益作为判断的准绳。”亚当·斯密认为人人都追求利益,而所谓利益就是出于互相交换的需要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泌从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表面是强调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实质上他所认为的利益仅仅是个人利益,只有个人利益才是实在的,而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充其量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也有思想家把利益简单理解为维持动物生存有用的东西,如弗格森就把利益定义为“人们关注那些对于维护动物性生存有用或必须的事物。”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满足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需要的客观条件,特别是“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简单归纳思想家们对于什么是利益的认识,无非是三个问题:利益是动物性的还是社会性的;利益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利益是个体属性还是集体(共同体)属性。基于此,我们可以把利益简单定义为:利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存在。这个定义至少包含了四个要点。第一,利益是在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即利益是社会分工、相互交往、彼此成全的产物,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等同于纯粹精神现象;第二、人的需要是利益的自然基础,人有什么样的需要就可能有什么样的现实利益,如人有物质需要就有满足这种需要的物质利益,人有精神需要就会有精神利益,利益是具有丰富多样性的存在,即使是动物性的满足,也是社会性的;第三、利益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既表现为满足需要的客观对象或劳动成果,又表现为某种精神的非实体性客观属性,如人的权利、名誉、尊严等;第四、利益是一种“集合体”,不仅表现为个体性存在,也表现为整体性存在,并且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或还原,而是一种粘合性的有机结构,但并不排除二者的矛盾与冲突。如何处理这些矛盾与冲突,就是伦理学的出发点和研究使命。只有科学地理解利益范畴,才能科学认识什么是伦理学。
从伦理的视角看利益,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共同体)利益的关系,这是伦理学区别其它人文社会科学的关键点。如果说,人性是道德的第一土壤,那么利益就是伦理的第一土壤,而利益又是人性的社会实现化,所以人性不能直接决定(解释)伦理这样的“大事情”,如果解释也只是“细小的理由”。马克思认为,人性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存在,“它正确地猜测到了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但是它由此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只有‘细小的’利益,只有不变的利己的利益。”尽管从人性出发也能看到道德与利益的某种关联,最多只能导致个人利益至上的道德原则。因为“利益的狭隘小气、愚蠢死板、平庸浅薄、自私自利的灵魂只是看到自己吃亏的事情。”所以,作为伦理学基础的“利益”是“大格局利益”,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人类利益的一体化,这就是伦理学所谋求的目标,也是伦理学研究的根本宗旨。从社会利益体系的现实性而言存在多种维度,如,从时间上可以把利益分为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从利益重要性的程度可以区别为一般利益和根本利益;从利益所涉及的范围可分为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从利益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伦理学就是要从人类的利益体系中合理直接协调好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人类)利益,维护好人类整体的、根本的、长远利益。人类的整体利益就是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与维护,人类的根本利益就是和平与发展,人类的长远利益就是“世界大同”。这就是伦理学看待(认知)利益的独特视角,它区别于其它与利益密切相关的学科。特别是进入近代以来,随着知识体系由整体性向明细性转化,各个学科都仅仅关注自身领域的利益部分,如经济学只关注效益,政治学只关心权力,法学专心于权利,等等。只有伦理学能超越利益的局部视野,从利益的协调和连接来看利益,从利益的互助机制来获得利益的大体平衡,这也是现代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因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伦理危机也就是个体—社会—种属的连接危机,”伦理断裂的本质是利益的冲突甚至互反,伦理连接的纽带只能是利益的互助与一体。
既然对利益的伦理理解有自身的特殊性,那么对利益何以成为伦理学的基础的理解就简单多了,因为利益与人类活动的一般性和伦理实践的特殊性相关。利益是伦理学基础,首先是由人类活动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这个规律就是人类的所有活动都与利益有关,哪怕是“思想”活动,一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作为一种有生命活动的社会存在物,有其“内在规定性”,这就是人的需要。正因为有是有诸多需要,人“同时就是需要有完整的人的生命表现的人,在这样的人身上,他自己的实现表现为内在必然性、表现为需要。”需要本身就成为人的本质的基本规定。而“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决定了人的社会关系也是由人的需要产生的,“把人的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虽然需要构成了利益的自然前提,并且由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物质利益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但人的需要的实现是社会性的,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社会的利益关系,才会有伦理关系可言。人的利益关系不仅会表现为因内在需要体系的矛盾与冲突而产生的不协调,如生存与道义、世俗与崇高、肉体与灵魂,这需要道德的调节,是道德学的任务;更会表现为因需要主体的不同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如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部门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些都需要伦理的调节,这种调节不是简单地要求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而是要以利益的正当性为前提,实施双向调节,实现利益均衡,这是伦理学的任务。没有人伦世界的利益关系及其矛盾与冲突,伦理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均衡是伦理学的特殊协调方式。
人伦世界的利益矛盾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有行之有效的调节、化解方式与方法。鉴于现实的社会利益“发生地”多集中于经济、政治、法律、伦理等诸领域,因而利益关系的调节常有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伦理的等方式。这些方式相比较而言,经济的方式注重利益的最大化、政治的方式注重利益之上权力干预、法律的方式注重合法权利的维护,伦理的方式注重利益的大体均衡。
人要生存,首先必须满足物质生活需要,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直接体现为基本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带来就是经济利益,所以经济利益在利益的价值排序中具有某种天然的优先性。利益关系的经济调节就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调节,就是资本逻辑的调节,就是利益最大化的调节。经济规律本质上就是市场规律与价值规律,人有什么样的需要,就一定会有什么样的市场,市场又决定了价值,价值体现为一种现实的利益。所以经济对利益关系的调节是自发的,也是最公平、最简单的,如按市场要素进行分配总能让人心服口服。所以,在市场社会里,按市场规律办事本身就是一种伦理要求,是一种自然的伦理法则,是一种内生的伦理秩序。但是一旦有资本进入,市场的天然秩序就可能被打破,因为资本的本性就是“贪得无厌”,利益就彻底金钱化、资本化,拜金主义就不可避免。“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家就是“人格化的资本。”资本的逻辑就是金钱至上、金钱万能、金钱越多越好,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描述的那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所以,“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所以,资本逻辑就是利润至上。经济行为的目标就是利益最大化,尽管可以在协调利益时实现量的增加,为利益均衡创造条件,但在趋利上表现得没有丝毫节制,也给利益伦理化带来的危机。可见,经济调节的局限主要有两点:一是经济调节只能限定在经济利益领域,而伦理领域不能完全被经济化、市场化;二是经济调节基本上是按资本逻辑,而伦理领域绝对不能资本化,经济对伦理的作用只能是提供物质基础,而不能把伦理经济化、或者使经济伦理化。
政治也是调节利益关系的重要力量。什么是政治?《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是从制度和思想两方面来界定的。从制度而言,“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由这一定义,得出三项重要的推论,第一,政治是一种活动,第二,政治是作为决策付诸实施的活动,第三,政治是发生在某个共同体中并为该共同体服务的一种活动。从思想而言,“政治可以被简要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一般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这个定义隐含了四个基本要素:政治预先存在着观点上的分歧;政治意味着某种和作出集体决策的方式有关的东西;政治还意味着无论一种决策作出有多么神秘,有关群体却仍把它看作是权威性的;政治总是与权力分不开,即将决策强加给不愿意服从的成员。对政治内涵的把握当然离不开制度的维度,但由于我们研究的特殊性,更倾向于在思想层面使用“政治”概念,即政治是公共权力主体强制推行公共政策的一种活动,这种公共政策包括了公共资源的分配、公民权利的保障、政府服务、国家间的交往等,这样就可以彰显政治的利益调节功能。政治调节的特殊性在于:第一、政治调节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的方式特殊。一般来讲,政治总是运用国家机器,或者是国家机器为后盾,这种干预式调节往往是强制性、单向性、至上而下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第二、政治调节利益关系的程度也是特殊的。由于政治对利益的调节要么是建设性的,要么就是破坏性,所以对利益关系的调节相对迅速和直接,有时会表现为一场革命,特别是当国家间利益无法协调时,往往会发生战争。第三、政治调节常常是通过公共政策来完成。在当代民主政治背景下,调节国内利益关系,需要公正政策制定的完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有公民的广泛参与,而公民参与本身就是政治伦理要求了。政治调节的局限主要是容易导致权力的权利化,即政治主体通过公共权力在协调利益过程中谋取个人私利,即以权谋私。这就需要对政治权力约束的制度化和法治化。
法律是调节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也许我们可经以通过个别的政治主体(某一层级的官员)来协调某种利益矛盾,并且也会非常有效,但这并不能确保具有普遍的效应,“因为没有哪个社会有足够的官员去个别地通知每一个社会成员该做什么。”所以需要一种普遍化的控制形式,这就是法律。这种普遍性在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它指出普遍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它又把这种模式适应于一个普遍的角色群,属于该角色群的人们被期待着能够注意到这一行为模式适应他们,他们应该对之加以遵守。”在民主法治相对健全的社会里,法律调节是超越于任何人的普遍有效的方式,不容许有特殊的权益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可以保证平等调节。法律调节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调节所凭借的力量是强制性的,并且依靠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系统的惩罚措施。因为“法律上的制裁是由国家司法和行政部门来执行的,凡缺乏组织强制力之直接并即时支持的事,都不是法律。”法律调节的强制性会以专门的司法机构(法院、司法部门)来强制执行,不会因被调节者的主观意愿而改变。政治调节尽管也有强制性,但它也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较之于法律的“上位”调节,它是“下位”调节,所以,政党与政府都必须依法执政,依法调节。第二、法律调节的范围是相对有限的。由于法律制定的不可周延性和法律手段使用的条件性,法律只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领域)内进行调节,这个范围无论怎样扩大,也不可能广及整个社会生活。对于超出现有法律范围的事物,法律同样无权调节、无力调节,因为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现存社会利益关系涉及面肯定大于法律所能调节的范围,就此而言,法律调节总是存在“真空”。第三、法律调节的结果往往具有不可更改,具有严肃性和生硬性。利益调节的过程也许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如果是经济调节会考虑其利益的变化过程及其后续的经济效应,但法律调节是“切面”式的,一锤定音,不留余地,不讲人情,甚至不顾人性,除非是重大误判,不可更改。就此而言,法律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是相对公平、稳定和有效的,尤其是在法治社会人们习惯用法律来解决利益问题。因为“利益是权利的核心,法律是权利的外壳。”
相比于经济调节、政治调节、法律调节,伦理对于利益关系的调节是非常特殊的,这种特殊性不但体现在调节的范围、方式、途径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调节效应上。伦理调节的范围比经济调节、政治调节和法律调节都要广,不但涉及到物质利益,还可扩展到人的精神利益;不仅会涉及到公共(政治)领域的利益,也关注人的私人空间;不仅可以调节法律规定内的事,也可关注无法律规定的领域。可以说,只要有社会性的人存在,就有存在客观的人伦关系,只要有人伦关系存在,就有人的现实利益关系存在,就有伦理调节的必要和可能。“凡涉及现实利益关系,特别是涉及个人对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态度的关系和活动”,都属于伦理调节的范围,也才能属于伦理调节的范围。由此也决定了当代伦理学被各种人文社会科学所关注、所涉猎,同时,也使伦理学始终具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甚至可以说,伦理学是人文科学中适用性最广、时间最恒久的学科。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人与神虽然不直接构成现实的利益关系,但从人的立场出发,通过对象化的关联,也会形成间接的伦理关系,于是就有了生态伦理、动物伦理、宗教伦理的调节。
伦理调节虽然也是规范性的,但没有明显的强制性,更没有相关的组织机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褒贬和个人内在良知的欣慰或自责来调节利益得失。所谓“道德法庭”的说法只不过是借作了法律的用语,而实指“道德审判”的严肃性和深刻性,因为在“道德法庭”里,原告、被告、法官、律师都是自己个人。这里既体现了道德的内在力量,也体现了伦理的规制力量,因为没有强大社会舆论所产生的伦理评价压力,个体道德自律总是有限的,甚至是微弱的。所以,伦理调节对于行为个体而言也是一个由内外入内的心理过程,其他的调节方式无法进入人的内心。我们说伦理调节没有强制性仅仅是与政治、法律比较而言的,事实上任何规范性评价和约束都有某种强制性,只不过是“无形”的强制罢了,如行为习惯或风俗习惯,我们常常称之为“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隐形的社会规范,在中西方文化体系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如我们最常见的家规、族规、行规、乡规、民约等。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律”规范,其实就是伦理规范。习惯有“势力”,习惯也成“自然”,这里起作用的是道德的力量,这是道德对伦理的支撑,因为伦理的效力有时就是道德效力,它是自然法与理论法规范的基础,而“自然法与理论法规范的效力既不依赖社会实效,,也不依赖权威的制定,而只依据由道德所证明的内容正确性。”这就是伦理调节不同于法律调节的特殊性力量。
从调节效应上看,伦理调节对于对抗性利益关系就显得力不从心。利益矛盾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利益矛盾又可分为对抗性与非对抗性两种,对抗性利益矛盾只能通过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非对抗性利益矛盾的协调,伦理则大有用武之地,虽然也需要辅之以政治、经济、法律的方式。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看待伦理调节效力的有限性,既同伦理无用论划清界限,在一切应当或尽可能运用伦理调节的时候或场合充分发挥伦理调节的作用;又要同伦理万能论划清界限,在一切不应当或不可能运用伦理调节的时候或场合尽量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其他方式调节 。其实,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伦理领域的“应当”,或者说,什么是伦理“应当”调节的。人的活动经过无数次的反复,自然会形成某种秩序和要求,这些秩序和要求又通过人的意识会被自觉认识到,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各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便这些格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秩序、要求、公理等,相对于每个人而言,就是一种预先“约定”的普遍规则,理所当然地要遵守,不容质疑,就成了“应当”。这样,就可以区分现有与应有、事实与应当,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只知道生活“是什么”的被动状态,而是趋于一种“应当”怎样生活的主动态,一种秩序就会形成。这种秩序“保留了原先的强制性,又具有了相当大的灵活性,人不是秩序的奴隶,而是秩序的主人,因为正是人发现、制造了应当,形成了秩序。”这种应当的秩序一旦形成,人就变得不那么任性,开始克制欲望、放弃偏执,按照应当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去生活。从此,人们无须仅仅生活在政治、法律“必须这样”的强制中,而是可以按照自我认可的“应当怎样”来实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伦理自由。
当然,伦理调节的最大特殊性在于以利益均衡为目标。如果说经济调节是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政治调节是保重政治权力的威严,法律调节则是维护好法定权利,都带有此消彼长的意味,那么,伦理调节则是追求利益关系的大体均衡,以此来维护好“最少受惠者”(罗尔斯语)的利益。均衡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多学科概念,有时指人体内阴阳之平衡,如《素问·五常政大论》:“升明之纪,正阳而治,德旋,周普,五化均衡。”均衡也是博弈论中的核心概念,指博弈达到一种稳定状态,没有一方愿意单独改变战略;在摄影中均衡属于一种视觉稳定的心理现象;在美学上,均衡是指布局的等量不等形的平衡;经济学的均衡,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就是经济体系中一定量的经济变量在一系列经济力量的相互制约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并保持不变的状态;在电讯技术中,由于噪声干扰会导致信号失真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对信道进行补偿和校正,这种技术也叫均衡。伦理调节的均衡是指利益相关者各方处于相对稳定的和谐状态,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均等的权利与义务;每个利益主体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大体相等;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大体均等;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人类利益有机统一;国家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历史维度的代际均衡;网络世界中虚拟与真实均衡;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机均衡,等等。可见,均衡作为一个伦理学概念谋求的是平等、平衡、稳定、相容、和谐,反对冲突、消除差等、避免斗争、化解矛盾。这也许与现实世界的利益图景相距甚远,但伦理学的理想主义情怀值得我们去坚守、去实现。经济学尚且有帕累托佳境的追求,伦理学更应该有“理想国”的情怀,有“大同世界”的谋划。
均衡是一种伦理的境界,更是一种调节方式,其调节的特殊性在于,由“有利方”或“多利方”向“不利方”或“少利方”平衡,从而避免“福者更福”、“穷者越穷”、“强者更强”、“弱者越弱”。“杀富济贫”虽显野蛮,但“移富补贫”总归合乎伦理。这样一种平衡宗旨与方向,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作过明示,并进行了论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这意味着在所有制度安排的价值排序上都要让位于正义价值。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正义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在此前提下,罗尔斯经过层层的推演,最后提出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讲每个人在政治上的平等自由,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相同的;第二个原则讲在社会和经济安排中,应对“最少受惠者”进行适当补偿。可见,罗尔斯就是通过正义这个伦理原则调节在社会分配中对最不利者的利益。特别是当社会和经济出现不平等的情况下,“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不仅如此,罗尔斯还对于“最少的受惠者”的范围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那就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由于他们的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不是自己造成的,是不应得的,所以,这些不平等就应该多少给予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应就是一种简单的福利,而是要从制度上给予根本性的补偿。这也是伦理调节不同于道德调节之处,前者主要仰仗制度性要素,后者主要依赖良知良能。所以,同情弱者,帮助弱势,达成利益的相对均衡,以实现社会最基本的公平与正义,是伦理学特有的品质与品格。同时,伦理学的这种“向弱者倾斜”的调节方式也与法律调节有某种相同之处,法律虽然拒绝同情与人情,但“法律选择保护的是一种需要优先加以保护的利益,”如出台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优先保护的法律法规。
三.和谐是利益均衡的伦理目标
有利益矛盾就需要伦理调节,而调节的目标是实现利益均衡,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性和谐。“和谐”理念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思想精髓之一,也是最具特色的中国价值观。和谐是中国古代人民在生产劳动中总结出的一种生存、处世之道,创造性地融合、吸收了中国古代儒家、道家、墨家、佛家等传统文化,遍布各种文献和典籍之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关于社会和谐共生发展的思想理论。“和谐”一词来源于“和”与“谐”两个字的组合。“和”有和合、和顺、和平等义,“谐”多“谓语言之合”,有“合”、“调”、“偶”等义。从汉字的字结构上讲,“和谐”最原初的意义就是“人人有饭吃,人人都可自由言说”。这虽然有“望文生义”之嫌,但不能不说这是对“和谐”的本义解读。《左传》曾记载:作为霸主晋王侯“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这里,“和谐”就是一种协调优美的状态。东汉魏伯阳在《周易参同契》中首次把“和”与“谐”连起来使用:“三五既和谐,八石正纲纪”。由此,“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协和万邦”、“天人合一”便成为了和谐理念的题中之义,它包含着对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合作共赢,预示了人伦关系的和睦、融洽状态,更是对人类友好共生伦理秩序的期盼。
和谐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庞杂的价值体系。和谐就是指一种世界上众多不同事物之间关系平衡、统一状态的描述,也就是多样性的统一。中国传统文化本身本质就是一种崇尚和谐的文化,从诸子百家的相关论述中可见一斑。孔子把“和”引入到社会生活领域,并将其视为是一种重要的个人品德,他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换言之,能否“和”而非“同”是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孟子继承了孔子对“和”的社会性理解,并将其视为是比外在自然环境更为重要的内在因素,“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荀子则将这种自然规律与人类社会联系起来,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社会治理理念,认为“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性伪合而天下治”。因此,社会的治理应该遵循“和合”的原则,强调顺应、掌握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来治国理政。道家的始祖老子则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他认为只有事物都有阴阳两个矛盾面,只有二者的相互作用才能构成“和”,和则万物生发。在社会现实层面,执政者只有遵循与利用这种了自然规律才能达到“无为而无不为”。墨子则从“合”的一面来解读“和谐”理念,将这种汇合、集合等上升为执政者团结民众的治理策略,提出了爱无差等、亲疏的“兼相爱”思想。汉代董仲舒则将“和谐”理念与个人的修生养性结合起来,指出“和者,天地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举天地之道,而美于和。”。而后来佛教文化中的“因缘和合”、“圆融无碍”等思想也被“和谐”理念所吸收、融合。由此,中国古代的儒、释、道等文化都对“和谐”理念的形成与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可以看出,“和谐”的内在包容性、多样性、辩证性体现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精髓。“和谐”作为中国古代优秀的传统文化,反映出中国古代人民对于世界起源、自然规律、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的深刻认知,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崇尚和平、友好团结的伦理精神特质。
其实,和谐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不但中国的思想家重视,也是西方文化价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就曾提出过“和谐最美”的命题,柏拉图则认为“公正即和谐”。西方学者在提出各种社会理论的时候几乎都会以和谐作为核心价值,如协和社会论、结构功能论、社会系统论等。空想社会主义者更是追求和谐,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于1803年就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共产主义实验,也是以“新和谐”命名的,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出版《自由与和谐的保证》一书,直接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自由与和谐”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把和谐社会的实现直接定义为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的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样的自由联合体中,将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消灭私有制、没有压迫,没有剥削,没有仇恨,所有人都可以和谐相处。
古今中外的和谐思想所蕴含的丰富智慧,对构建当下新时代社会伦理新秩序和解决全球化时代的人类生存困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伦理价值,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一、和谐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使国家权力得到有效制约,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稳定团结;其二、和谐有利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使自然界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改善全球自然环境,实现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和谐有利于正确处理自我与他者的矛盾,有效避免自我对他者的漠视与伤害,从而从深层次上化解人际矛盾和冲突;其四、和谐有利于正确处理个体身心矛盾,有效避免身体沦为物质主义的奴隶,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健康发展;其五、和谐有利于正确处理代际之间的矛盾,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资源,更好地实现代际正义;其六、和谐有利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有效避免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在全球化时代的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实现世界“大同”。
作为利益均衡伦理目标的和谐,是伦理学的价值追求,天然具有理想主义的情怀,但决不是空想或幻想,而是基于实践理性可行动的战略,有自身的“所指”与“能指”,这就是全面的和谐、相对的和谐、手段的和谐、过程的和谐,这本身就构成秩序的和谐与和谐的秩序,就是伦理的宗旨与境界。所谓利益均衡的全面和谐是多种利益呈现形态的高度和谐,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和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和谐、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和谐、国家利益与世界(人类)利益的和谐、人类利益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等等,这些利益必须形成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利益关系是一个具有多层次、主体交叉、错综复杂特征的利益网络格局,各种利益之间不仅发生横向联系,也发生纵向联系,不仅发生直接联系,也发生纵向联系,不仅发生直接联系,也发生反馈关系,不仅有差别关系,也有对立关系,不仅有相容相助的关系,也有此消彼长的关系,由此形成一个复杂的利益体系。在众多利益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构成伦理调节的核心,这是实现利益均衡全面和谐的重要抓手。因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既是道德关系的根本,也是伦理关系的核心,只不过在作为道德关系调节时,强调个体利益的适当让步或自我牺牲而成全集体利益,而作为伦理关系调节时,则要充分考虑二者的平衡,不盲目主张牺牲一方而成全另一方,要看哪方的利益是正当的。同时,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作为哲学范畴使用时,已经超越了利益的实体性,而是作为利益的两极之间是如何恰当、正当、应当、失当的。追求利益的应当状态,调整利益的失当状态,坚持利益政治状态,回归利益恰当状态,其灵魂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和谐而非对立与冲突。这就是一种伦理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处理利益关系的伦理学进路与方法,已经超越了具体政策的局限,形成以和谐为目标的思维定势,避免利益的对抗与撕裂。伦理学不是充满火药味的打打杀杀,而是充满人性味的温柔沟通与协商。掌握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伦理调节的和谐思维,其他利益关系的处理就易如反掌、得心应手。
伦理调节的和谐不会沉迷于理想的浪漫,不会把和谐视为绝对佳境。任何利益的和谐都是相对的,如果把和谐绝对化,就会导致空想化,空想化只能走向反伦理,因为伦理总是实体性与实践性的。利益和谐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利益应得的差异性和所得的不稳定性。利益应得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作为平等的利益(权利)主体在社会中的获得,不能有人格、身份、出身、长相,性别等先天性因素的歧视与不公平对待;二是作为有差别的公民应该依据自己能力、贡献的不同而获得有所不同,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正义的社会要确保第一种应得的绝对公平,而对于利益应得的第二个方面努力做到相对公平。相对公平就是正义的差别原则,只要这种不平等能促进社会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就是合乎伦理的。在社会中,“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而发发挥作用时,”其利益调节才是合乎正义的,所以利益均衡的伦理调节的制度预设是,“社会结构并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的人的利益。”承认差异,就意味着承认利益均等的相对性,只不过这种差异不能太大,需要利益的补偿,这种补偿就是要把不平等产生的额外利益转移给那些原因本获益最少的人。承认利益和谐的相对性,更能彰显伦理调节的价值:一是促使了社会补偿机制的形成,保障好“最不利者”的基本权益,因为显现的差别,没有正义的要求,不可能有补偿;二是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补偿虽然是词典式的排序,但在完全正义的条件下,利益的流动并不是单向度的,而是相互的;三是表现了一种仁慈的情怀,如果不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不改善社会最不利者的生存状态,就没有体现“博爱”的要求;四是激发了最不利者的工作积极性,看到和承认自己的不足,并在社会补偿中受到鼓舞和鞭策,尽量缩小后天因素的差距。如果说“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了它的基本意义,”那么,利益和谐的相对性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了它的基本正确。
实现利益相对和谐的调节手段也不可滥用,本身只能是合乎伦理的手段。在社会生活中,从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政治和经济领域往往容易为了目的而不计手段,只以结果论英雄,“成者为王败者寇”、“能挣到钱就是真本事”,因为它们的逻辑是就权力和效益的最大化。法律要适当考虑手段问题,因为它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动机、情节、过程问题,但还是存在目的主义的倾向,手段的“正当”不能为犯罪的结果做辩护。伦理调节是完全在乎手段正当性的,即合乎伦理的行为目的必须通过合乎伦理的手段来实现,否则,行为目的最善良、最正义,也是不伦理的、甚至是反伦理,至少其行为价值量要大打折扣。也许在道德宽容主义看来,只要实现了正义的目的,手段的不正当不影响其价值,但从伦理的立场上,正义目的是不能为非正义手段进行辩护的,相反,手段的恶劣会直接损害目的的正义性,甚至彻底改变整个行为的性质。所以,要实现利益和谐,伦理调节必须慎重选择手段。问题在于,伦理调节自身的手段是非常有限的,甚至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必须借助于其它手段,如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科学的、艺术的、宗教的,等等,这就更需慎而又慎。罗尔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和谐与正义,选择了从社会结构上建立正义的制度,并具体到分配正义制度,应该是充分考虑到了政治、经济、法律手段的综合性。但是这些手段的选择是否真正行之有效呢?他还不得依赖人们普遍的道德感尤其是正义感。这说明任何一种手段的选择都会是相对的,其效果总是有限的,伦理调节手段也不例外,只能尽可能选择既合乎伦理又相对有效的调控手段。
利益均衡的实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中间可能出现反复。利益均衡的过程性,主要源于现实利益关系的变动性与均衡的相对性,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欲望的变动性、无止境性和再生性,由此产生的利益需求也是变化的,有时甚至是不确定的,而利益的均衡总是暂时的,实现和谐状态,需要一个过程。人有诸多欲望,但要实现欲望并变为现实的利益需要有良好的理由,而要找到这个理由,又必须反思自己的欲望,“就是要考虑自己当前的任何欲望是否具有良好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行善良避恶,做善良之事,防邪恶之行。”只有当我们的欲望目标实实在在成就了某种善时,我们满足这种欲望而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理性。因此,欲望必须在理智的指导下才能找到满足的良好理由,“有理智的欲望又需要善的价值引导,能够给人们带来好处或益处,而什么是好处或益处则需要有所共识。”这种共识就会形成若干规则,而“每个主体所接受的规范规定了某种利益的权衡,可能还规定了特定场合进行这种利益权衡的程序。”所以,从欲望到利益均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欲望是一个变量,不但单个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并且在满足一个欲望的同时会产生新的欲望。欲望的扩张与再生带来了欲望与满足欲望条件之间的巨大反差,使欲望满足形成的利益总是滞后于欲望本身,使利益总是处于匮乏状态。利益的匮乏与利益的追求形成了一个无止境的过程,利益均衡的和谐状态也“总是在路上”。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如何在调节过程中始终保持标准的一致,确保前后调节的和谐。
总之,利益均衡的全面和谐、相对和谐、手段和谐、过程和谐,在理念上有帕累托情节,但这正好体现了伦理学的特殊性。当代伦理学应该是有理想、有信仰的伦理学,而“伦理信仰即是爱。然而在爱中维持理性之光则是一项伦理义务。”我们就是要在理性的审慎中保持伦理之爱,在伦理之爱中坚持利益均衡的和谐。
参考文献略

来源:三思斋道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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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哲里丨当代西方伦理学的领军人物

编者按自2016年起,美国教育网站The Best Schools(https://thebestschools.org/)每隔三年便会评选出50位在世的,且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以供倾心于哲学的学子们参考。就在不久前,2022年的榜单新鲜出炉,而在这50位哲学家中,又有12位是具有极高声誉和影响力的伦理学家。今天的《听哲里》,就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这些当代西方伦理学的领军人物吧。

当代西方伦理学的领军人物
——2022年“在世最有影响力的50位哲学家”中的12位伦理学家

No.1
奎迈·安东尼·阿皮亚(Kwame Anthony Appiah)


奎迈·安东尼·阿皮亚是纽约大学哲学系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他出生在伦敦,成长于加纳,并在剑桥大学克莱尔学院获得了自己的博士学位。阿皮亚的研究主要关注政治理论和道德哲学。此外,他也是种族和身份研究的领军人物。他的早期研究关注语言哲学方面,这些研究也影响到他后来在政治和道德理论方面进行的的工作。

在他的著作:《色彩意识:种族的政治道德性》(Color Conscious: The Political Morality of Race 1996)和《身份的伦理》(The Ethics of Identity,2005)中,阿皮亚认为“生物种族”的概念在理念上是有问题的,并认为像种族、宗教、性别和性这样的群体身份概念会伤害个体存在,因为后者的身份会被过度简化,并最终导致自由受限制。基于这一论点,阿皮亚一直对当代的非洲中心主义持批评态度,并提倡一种超越国籍和公民身份的世界主义哲学,他通过在世界各地大学的讲座传播自己的思想。

No.2
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


西蒙·布莱克本是丘吉尔学院的哲学博士,毕业于1970年。尽管他已经从剑桥大学哲学教授的岗位上退休了,但他仍然拥有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的杰出哲学研究教授头衔,也是剑桥大学三一学院的研究员和新人文学院的教授团成员。在大学教授的身份之外,布莱克本还是亚里士多德协会的前主席和英国学院的研究员。在哲学方面,布莱克本的工作主要涉及元伦理学,主张采用准现实主义方法进行研究。他认为道德判断不是在表达命题,而是在投射情感态度,仿佛它们是事物真实的属性。在《准现实主义论文集》(Essays in Quasi·Realism 1993)中,布莱克本展现了他对新休谟观点的辩护和应用。作为英国人文主义组织的赞助人和无神论的主流人物,布莱克本常就宗教在政治和政府问题上的影响可能导致的恶果发表意见,其对宗教的反对理论颇具影响力。

No.3
艾伦·吉伯德(Allan Gibbard)


艾伦·吉伯德是密歇根大学安阿伯分校的哲学名誉教授,而在1971年获得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之前,他其实是数学和物理学专业的学生。吉伯德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元伦理学,他在论证当代形式的非认知主义方面很有影响力。吉伯德认为,道德判断不能是真的或假的,因为它们不表达命题。这与认知主义的观点相对立,后者声称道德判断能够成为客观的真实。像克里斯汀·科斯戈尔德一样,吉伯德关注的是规范性。

在他的主要著作《明智的选择,恰当的感觉:规范性判断的理论》(Wise Choices, Apt Feelings: A Theory of Normative Judgement 1990)中,吉伯德论证了感情在我们发展和理解道德规范中的作用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如果我们认为某人的行为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是在认可这些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接受了它们以及它们所代表和执行的规范。那么,像内疚和怨恨这样的感觉就会大大影响我们对道德规范的感觉。由此,道德判断将不可能是客观的,它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

No.4
克里斯汀·科斯戈尔德(Christine Korsgaard)


克里斯汀·科斯戈尔德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前,她在哈佛大学担任亚瑟·金兹利·波特哲学教授一职。科斯戈尔德主要对道德哲学以及它与形而上学、心灵哲学、身份哲学和规范性问题的关系感兴趣。她最著名的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辩护。在《规范性的来源》(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1992)一书中,科斯戈尔德试图证明,而不仅仅是解释,人与人之间有道德义务这一概念。为此,她调查了关于道德义务的几个主要论点,所有这些论点都要求规范性实体在确定道德义务方面的必要性,她发现康德和当代康德主义者为道德义务的合理性提供了最有力的方法。

科斯戈尔德认为,道德义务的规范性是自我施加的,并通过我们的自主性建立一种自我权威而得到证明。如果我们认为任何东西都是有价值的,那么,在科斯戈尔德看来,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有道德义务,这是通过我们在这些东西中发现价值而隐含的,我们必须保持这种义务,以便与我们的自主性相一致,这是我们道德义务的来源。科斯加德在捍卫和重新确立康德方法在当代道德哲学中的意义方面一直很有影响力。

No.5
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


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在曼彻斯特大学和牛津大学获得文学硕士学位,目前在伦敦城市大学当代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政治学研究中心担任高级研究员,并在圣母大学担任哲学荣誉教授。麦金太尔的工作在道德和政治哲学方面影响最大,但他也关注到了哲学史和神学。从历史出发,麦金太尔的工作主要涉及解释启蒙运动以来社会中道德和道德理性的衰落,并重拾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作为解决他所认为的社会当前的弊病的潜在解决方案。这使他成为一个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者。

麦金太尔最著名的是他那本有影响力的书《美德之后》(After Virtue 1981),该书代表了他在哲学方法上的转变,因为在此之前他主要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在书中,麦金泰尔对现代自由资本主义及其产生的社会进行了批判,认为由于缺乏任何连贯的道德规范,现代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已经失去了目标感和社区感。麦金太尔主张通过回归美德伦理来恢复社群生活的善好目标。

No.6
约翰·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


约翰·麦克道尔现就职于匹兹堡大学,担任大学教授。虽然他的研究领域很广阔,涵盖了形而上学、认识论、古代哲学和元伦理学,但他最出名的是他在心灵哲学和语言哲学领域有影响力的工作。他的工作受到塞拉斯和维特根斯坦的重大影响,这不仅体现在他对语言哲学的研究方法上,也体现在对整个哲学的研究方法上,他把自己的工作理解为一种哲学的静观主义。在这种观点中,麦克道尔认为哲学是治疗性的,它的目标是抚慰和化解哲学错误,找到哲学家们在哪里造成了思想的不安,并通过发现事情的错误之处使其安静下来。麦克道尔没有推动激进的新思想或者越来越复杂的意义、知识、现实等概念,而是采用了维特根斯坦的立场,即我们,基本上,应该让一切保持原样。

No.7
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


玛莎·努斯鲍姆于1975年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前是芝加哥大学法律和伦理学的恩斯特·弗莱恩德杰出服务教授。她主要关注政治哲学、伦理学(包括动物权利)和女权主义。努斯鲍姆不是一位循规蹈矩的学者,她来自东海岸的上流社会,却对自己的出身非常反感;她在进入哲学学术界的老男孩俱乐部时经历了性别歧视、骚扰和各种阻碍,却不曾停止批评和挑战这一系统。除此之外,努斯鲍姆还被授予了多达51个荣誉学位。

努斯鲍姆的大部分工作都集中在妇女自由和机会不平等的现状上,这使她成为了一个著名的女权主义者,她主张对性别关系、角色和规范进行彻底的重新考虑。在她的著作《善的脆弱性:古希腊悲剧与哲学中的运气与伦理》(The Fragility of Goodness: Luck and Ethics in Greek Tragedy and Philosophy (1986)中,努斯鲍姆借鉴了古罗马和希腊的哲学,以提出她的论点。因其在古典哲学领域的造诣,努斯鲍姆被邀请在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默诉埃文斯案-科罗拉多州审判中出席作证,以反对所谓“古典哲学不支持‘LGBTQ反歧视法’”的说法。努斯鲍姆在她2010年出版的《从厌恶到人性:性取向与宪法》(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一书中分析了厌恶在有关LGBTQ权利的法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辩论。

No.8
大卫·奥德伯格(David Oderberg)


大卫·奥德伯格是一位居住在英国的澳大利亚哲学家,雷丁大学的哲学教授。奥德伯格曾在形而上学、心灵哲学和宗教哲学等领域工作,但他最出名的可能是他特别保守的道德哲学理论。在他的著作《应用伦理学:非后果主义的方法》(Applied Ethics: A Non-Consequentialist Approach 2000)中,奥德伯格反对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彼得·辛格,以及当代功利主义和后果主义的道德哲学方法。

从本质上讲,奥德伯格的道德哲学以他的“无辜”概念为中心,他采取了强硬的立场,认为故意结束一个无辜的生命在道德上总是错误的。对奥德伯格来说,胎儿是一个无辜的生命,堕胎和安乐死等同于契约杀人。然而,奥德伯格支持国家有权使用死刑作为报复,并支持“正义战争”的概念。在奥德伯格看来,动物不是道德主体,所以没有可以被侵犯的权利。

奥德伯格也一直是改良传统(即亚里士多德-经院哲学)形而上学的哲学家的代表者,他希望传统形而上学能够与当代分析形而上学和经验科学进行富有成效的接触。

No.9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


彼得·辛格1969年在墨尔本大学获得哲学硕士学位,目前是普林斯顿大学生物伦理学教授和墨尔本大学应用哲学和公共伦理中心桂冠教授。辛格专攻应用伦理学,以其当代功利主义的理论最为出名。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专家,辛格不仅通过他的书和文章,而且通过他的行动产生了巨大影响。他是几个全球人道主义组织的顾问委员会成员,如“学术界反对贫困”,以及“动物慈善评估机构”。辛格在学术界内外都是非常受欢迎的道德哲学家,但由于他的名气、影响力、直言不讳和道德立场,辛格也饱受非议,特别是在保守派团体中。

辛格的主要作品之一,也可能是他最著名的作品是《实践伦理学》(Practical Ethics 1980)。在该书中,他对功利主义在当代问题上的应用进行了理论探讨。辛格评估了应该如何权衡生物的个人利益,得出的结论是他们并不都获得平等的待遇。与大卫·奥德伯格相反,辛格支持堕胎,理由是“生命权”与个人持有偏好(包括痛苦和快乐)的能力相联系,而胎儿无法做到这一点。辛格是利他主义的坚定倡导者,认为我们的目标应该是以最有效的方式减少痛苦。辛格也是动物权利的主要倡导者,他的书《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 1975)对现代动物解放运动有很大的影响。

No.10
欧内斯特·索萨(Ernest Sosa)


生于古巴的卡德纳斯,欧内斯特·索萨1964年在匹兹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前在罗格斯大学担任理事会哲学教授的职务。虽然他的著作涉及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但索萨主要是一位认识论者。索萨通过引入“美德认识论”的概念而具有影响力,这一概念的提出部分是为了回应盖蒂尔问题,他在他的书中讨论了这一问题。

美德认识论代表了对美德概念的新的哲学兴趣,引入了智力美德作为解决基础主义和连贯主义之间争论的一种方式。索萨发现了这两个学派的问题,提出了美德认识论,放弃了旨在解释知识的公式化表达,而是将美德理论应用于人类智力,将美德作为评估什么是和什么不是知识的基础。由于美德是基于个人的品质,美德伦理学是基于人的,而不是基于信仰的,因此,在回答盖蒂尔问题时,采取了一种更相对主义的方法。

No.11
朱迪斯·贾维斯·汤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


朱迪斯·贾维斯·汤姆森1959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她是麻省理工学院的荣誉哲学教授。汤姆森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形而上学和道德哲学方面,她用形而上学来论证和支持道德哲学的主张。汤姆森在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领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她的很多工作都是在论证个人的身体自主权。

她的书籍和文章集中在行动和机构的道德和形而上学问题上,更具体地说,是关于辅助自杀、自卫、优先雇用和堕胎等话题。汤姆森最有名的也许是她在1971年发表的一篇有影响力的文章《为堕胎辩护》中提出的一个思想实验,该实验有时被称为“无意识的小提琴家”论点。在这个思想实验中,汤姆森通过类比的方式论证了每个人都有身体自主的权利,侵犯这种权利是不道德的,无论是一个昏迷的小提琴手依靠另一个人的生命支持,还是一个胎儿。

No.12
彼得·昂格尔(Peter Unger)


彼得·昂格尔1966年在牛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前是纽约大学的哲学教授。昂格尔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形而上学、认识论、应用伦理学和心灵哲学方面。他因著作《无知:怀疑主义的案例》(Ignorance: A Case for Skepticism 1975)而广为人知。他在书中为哲学怀疑论辩护,认为我们不知道任何东西,也不能声称知道任何东西,甚至在他的标题中都在暗示这一立场。昂格尔还因其关于应用伦理学的有争议的书而闻名。在《活得高贵,死得平凡》(Living High and Letting Die 1996)中,他认为第一世界国家的公民在道德上有义务将他们不需要的、超出生存所需的所有金钱和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以帮助第三世界国家的公民。此外,他们在道德上有义务确保其他人也这样做,即使这需要他们撒谎、欺骗或偷窃。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Fe_jhg6jWuJo5D9xsT8xw

编辑:邓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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