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整理 | 《实践理性批判》中的重要概念与表述 本文是对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重要概念与表述的摘录、整理,使用了韩水法和李秋零译本。每段开头的页码,如:P40,指的是商务印书馆韩水法译本的页码。每段结尾的括号,如:(19),指的是相应的科学院版康德全集的页码。以间隔号·开头的文段,是我对上一段落的解释或评论。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注释本)》第5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 P2.自由:自由是我们先天地知道其可能性却仍然不理解的唯一理念,因为它是我们所知道的道德法则的条件。(4) P2.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4) P13.理性的理论应用:处理单纯认识能力的对象。(15) P13.理性的实践应用:处理意志的决定根据。(15) P13.意志:决定自身的因果性的能力。(15) P17.准则:如果主体以为这种条件只对他的意志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准则。(19) P17.法则:如果主体认识到这种条件是客观的,亦即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就是实践法则。(19) P17.实践法则:如果我们认定,纯粹理性能够在自身就包含一个实践的,即足以决定意志的根据,那么实践法则就是存在的。(19) P17.自然法则:在自然知识里面,所发生的事件的原则,同时就是自然法则。 P19.经验性的原则:如果对于这个对象的欲望先行于实践规则,并且后者成为原则的条件,那么我就说(第一):这条原则就始终是经验的。(21) P20.知性:(知性)依照概念表达表象与一个客体的关系。(22) P20.感觉(情感):(感觉)依照情感表达表象与主体的关系(22) P21.幸福:现代一个理性存在者有关贯穿他整个此在的人生愉悦的意识就是幸福。 P21.自爱原则:使幸福成为意愿的最高决定根据的那个原则,正是自爱原则。 ·也就是说,以追求幸福为行为的最高动机,即自爱原则。 P24.纯粹实践理性:理性在实践法则中直接决定意志,而不必借助于偶然生发的快乐和不快的情感,甚至不必借助于对这个法则的快乐和不快的情感,这只是因为,如果使理性能够立法,那么它作为纯粹理性是能够实践的。(25) P24.法则:法则客观地在一切场合和对于一切理性存在者包含着意志的同一个决定根据。(25) P24.幸福:只是种种主观决定根据的一个通名。(25) P25.幸福:每个人应该将他的快乐置于何处,取决于每个人自己独特的快乐与不快的情感,而且甚至在同一主体中,也取决于随他的情感而变化的不同需求。(25) P29.自由意志:这样一个意志必须被思想为再相互关系上完全独立于现象的自然法则,亦即因果性法则。(29) P29.自由意志:一个只有单纯立法形式能够用作其法则的意志,是自由意志。(29) P31.道德法则: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30) P33.意志:通过规则的表象来决定其因果性的能力。(32) P33.职责:这样一个意志与这个法则的关系就是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就意味着对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尽管是凭借单纯理性和其客观法则的一种强制性,这种行为因此就成为职责。(32) P34.德行、榜样:在全足的理智存在者那里意愿被正确地表象为不可能是一条同时并非客观法则的准则;出于这个缘故而赋予意愿的神圣性概念,纵然不使这种意愿超越一切实践法则,却也使它超越了一切起限制作用的实践法则,因而超越了义务和职责。意志的这种神圣性同时就是一个必定充任榜样的实践理念,无止境地趋近这个理念是一切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唯一有权做的事情,并且这种神圣性也就把因此而称为神圣的纯粹道德法则持续而正确地置于他们眼前;有限的实践理性能够成就的极限,就是确信他们的准则朝着这个法则的无穷前进,以及他们向着持续不断的进步的坚定不移:这就是德行;而德行自身,至少作为自然地获得的能力,是绝不能完成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确信决不会成为必然的确实性,而它作为一种劝说则是十分危险的。 ·对上段话的一种解释:在最充分的理智之中(即上帝的神圣意志),他所提出的准则同时就是法则,也就是上帝的意志总是合乎道德律的。所以上帝的意志是超乎责任和义务之上的,所以人类的意志,就应当无可避免以此为标准,来无限地逼近这样的状态。当我们把道德律上升到上帝这样的神圣意志,那么,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如果你信仰上帝,那么上帝意志所彰显的道德律就会不断提醒你逼近这样的状态,并且保障道德律的确实存在。这是有限的实践理性(也就是人类)所能做到的极限,因为人不可能成为上帝,这样的道德又是在自然获得的能力下,是难以一直进行的。所以,人无法成为上帝。同时我们对于上帝,不能把他作为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来相信,如此一来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潭之中。 远浦归帆图 [南宋]牧谿 P40.惩罚:享受幸福与惩罚概念本身实在是毫无干系的。 P40.惩罚:在每一种惩罚里面,首先必须有正义,这种正义构成了惩罚概念的本质的东西。(37) P40.惩罚:惩罚是一种自然的祸害,它虽然不是作为自然后果而与道德上的恶结合在一起,却必定是作为依照道德立法原则的后果而与道德上的恶结合在一起。(37) ·康德在这里可以说是再一次反对了幸福原则,这个反对是借助“惩罚”概念进行的。康德的第一个论证可以重构如下: 前提1:惩罚必须是有根据的。 前提2:如果以幸福作为惩罚的根据,那么惩罚者必须以善良意图(善意)作为惩罚的目标 前提3:受惩者无法察觉到惩罚行为背后的善意 由前提1、2、3得,结论1:受惩者只能将惩罚得根据基于罪有应得(而不是幸福)。 ·紧接着,康德还给出了第二个论证,可以重构如下: 前提1:存在一种不计犯罪后果,单独地可以惩罚的罪行 前提2:罪行必须是自己招致的 前提3:如果以幸福为罪行的根据,那么罪行就是对幸福的损害 由前提1、2、3得,结论1:存在一种罪行,是自己妨害了自己的幸福 前提4:说一种罪行是因为一个人妨害了自己的幸福是荒谬的 结论2:以幸福为罪行得根据是荒谬的 P42.道德情感:一旦人类的意志因自由之故能够直接由道德法则决定时,我根本不否定,比照这个决定根据的经常练习最终可以在主观上造成一种对自己满足的情感;相反,建立和培养这个从根本上唯一名实相符的道德情感,甚至属于职责。(38) P43.完满性、天赋、技巧:实践意义上的完满性概念,乃是一种事物趋于形形色色的目的的适宜性或充分性。这种完满性,作为人类的性质,从而作为内在的性质,无非就是天赋,而增强和补充这种天赋的东西就是技巧。(41) P43.上帝:实体之中的至上完满性,即上帝,从而作为外在的完满性(从实践意图来观察),乃是这个存在者达到所有一般目的的充分性。(41) P50.道德法则:道德法则事实上就是出自自由的因果性法则,因而也就是一个超感性自然的可能性的法则,一如感觉世界之中种种事件的形而上学法则就是感性自然的因果性法则。(47) P61.实践理性的对象:所谓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我理解为一种作为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57)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自由行为的结果。 P64.福、祸害:福或祸害永远只意指与我们愉悦或不愉悦、愉快或痛苦状况的一种关联。(60) P65.疼痛、祸害:疼痛丝毫不降低他人格的价值,而只是降低了他境况的价值。(60) P65.善、恶、欲求能力:我们称之为善的东西,在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判断之中必定是欲求能力的对象,而我们称之为恶的东西,在每一个人的眼中必定是憎恶的对象;因而对于这样一个判断,除了感觉之外,尚需理性。(65) P66.有需求的存在者:人属于感觉世界;人的理性当然有一个无可否定的感性层面的使命,即照顾感性的关切,并且为今生的幸福起见,以及可能的话为来生的幸福起见,制定实践的准则,在这两点而言,他乃是一个有需求的存在者。(61) P70.善恶:作为先天意志决定结果的善恶概念确实以一条纯粹实践原则为先决条件,从而以纯粹理性的因果性为先决条件。(65) P75.法则: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之下的判断力规则是这样的:扪心自问,如果你打算做的那件行为会通过自然法则而发生,而你自己本身是这个自然的一部分,那么你是否能够把它看作乃是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69) P77.道德价值:行为全部道德价值的本质性东西取决于如下这一点: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71) P78.动力(elater animi):动力[灵魂的驱动者]被理解为存在者意志的主观决定根据。(72) P78.道德法则成为动力:人们不得寻求其他任何会抛却道德法则的动力,因为这会产生种种无法持久的伪善;甚至仅仅让其他一些动力(作为利益动力)与道德法则共同起作用,也是有危险的;所以唯一的途径就是谨慎地决定,在什么方式之下,道德法则成为动力,以及因为动力是法则,那么什么东西将作为那种决定根据对人类欲求能力的作用发生于这种能力之前。因为一条法则如何能够自为地和直接地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这也正是全部道德性的本质所在),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个问题乃是同出一辙的。于是,我们必须先天地指明的,不是道德法则何以在自身给出了一个动力,而是它作为一个动力,在心灵上产生了(更恰当地说,必须产生)什么作用。(72) P79.道德法则作为动力的作用:一切通过德性法则的意志决定的本质性东西就是:它作为自由意志,因而不但无需感觉冲动的协作,甚至拒绝所有这种冲动,并且瓦解那能够与上述法则相抵触的一切禀好。因此,在这样个范围之内,作为动力的道德法则的作用仅仅是否定的,并且这个动力本身是能够被先天地认识的。(72) P79.利己主义、自爱、钟爱、惬意:一切禀好共同(它们也能够归人尚可容忍的体系,而它们的满足便称作幸福)构成利己主义(solipsismus)。这种利己主义或者是自爱的利己主义,这是一种对自己的过度的钟爱(philautia),或者是对自己惬意(arrogantia)的利己主义。前者特别称为自私,后者特别地称为自负。纯粹实践理性只是瓦解自私而已,因为它把这个自然地和先于道德法则活动于我们之中的自爱仅仅拘囿于与这个法则符合一致的条件之内;这时,自私也因而被叫做合理的自爱。(73) 电影《亲密》 P80.敬重的对象:因为这种法则仍然是某种自在地肯定的东西,也就是说,是理智的因果性的形式,亦即自由的形式,所以它同时就是敬重的对象。(73) P80.敬重: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产生于理智的根据,并且这种情感是我们完全先天地认识的唯一情感,而其必然性我们也能洞见到。(73) P80.自爱:人们可以将这样一种偏向,即使依照其意愿的主观决定根据的自我成为一般意志的客观决定根据的偏向,称作自爱。(74) P80.自负:这种自爱如果使自身成为立法的和无条件的实践原则,便叫做自负。(74) P82.敬重:这样,对于法则的敬重不是趋于德性的动力,而是在主观上被视作动力的德性本身。(76) P82-83.敬重:它并不用来判断行为,更不充任客观德性法则本身的基础,二只是充任使这个法则本身成为准则的动力。(76) P84.敬重:敬重是我们对于功业不得不表示的礼赞。(77) P84.敬重:因为才具有多少归功于天生的能力,有多少归功于来自勤奋的修养,向来是不确定的,所以理性就向我们提出一个设想说,才具乃是培养的结果,因而是功业,后者明显地抑制了我的自负,并就此切责我们或强使我们以适合我们的方式仿效这样一个实例。这个敬重,这个我们想这样一个人(其实向由他的实例呈现给我们的法则)表示的敬重,并非单纯的景仰;这一点又得到如下的证明:当许多一般的仰慕者相信已经从随便什么地方得知这样一个人(如伏尔泰)的品格的污点时,所有对他的敬重随之消散,但是真正的学者至少鉴于他的天才仍然一如既往对他怀有敬重,因为他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使仿效此人成为他的法则。(78) P85.道德动机、道德动力:于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唯一而同时无可置疑的道德动力,并且这种情感除了仅仅出于这个根据的客体之外就不指向任何客体。在理性的判断之中,道德法则首先客观地和直接地决定意志;(78) P86.敬重: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在这个法则通过贬损自负而弱化禀好障碍性的影响的范围内,必须被看作是法则对于情感的肯定然而却间接的作用;从而它也必须被看作是活动的主观根据,亦即被看作遵守法则的动力以及-种适合法则的生活的准则的根据。(79) P86.关切:从动力概念生发出了一个关切概念,关切决不被授予具备理性的存在者之外的存在者,并且在动力是由理性表象出来的范围之内,关切意谓着意志的一个动力。(79) P87.道德情感:然而产生了对于遵守法则的一种关切,这种关切我们称为道德的关切。于是,对法则采取这样一种关切(或者对于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的能力其实就是道德情感。(80) P92.道德努力、德行、人的道德状态:人类所立足的德性层次,乃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他能够时时居于其中的道德状态,乃是德行,亦即处于斗争之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在臆想拥有的意志一项的完全纯粹性之中的神圣性。(84) P93.道德狂热:如果最一般意义上的热狂是指根据某些原理着意逾越人类理性的界限,那么道德热狂就是指逾越人类纯粹实践理性所确立的界限,而纯粹实践理性借此界限禁止将合乎职责的行为的主观决定根据,亦即这种行为的道德动力置于别处,而不是置于法则本身之中,禁止将因此而被携人准则的意向置于别处,而不是置于对法则的敬重之中,它因而命令将那摧毁一切傲慢一切虚荣自爱的职责思想设立为人类一切道德性的无上生活原则。(86) P96.纯粹实践理性的真正动力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它无非就是纯粹道德法则自身,只要后者让我们觉察到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存在的崇高性,并且从主观方面在人之中产生了对于人自己高级天职的敬重,而这些人同时意识到他们感性的此在,意识到与之联结在一起的对于他们那易受本能刺激的本性的依赖性。(88) P109.自由、归责问题、道德责任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有人纵然曾从亦施于他人的同样教育中受惠,却从儿童起就早露恶毒,并且变本加厉,直至成年,以致人们把他们看作天生的恶棍,并认为他们就事关思想方式而言乃是完全无可救药的;人们却仍然按照他们的所作所为来评判他们,依然斥责他们对他们的恶行负有责任,甚至他们(儿童)自己也觉得这种斥责完全有根据,似乎他们与其他人一样依旧是负责任的,而不论他们那被断言为毫无希望的心灵的自然本性如何。这种情形之所以可能发生,乃是因为我们假定,一切由他们的意愿产生的东西(每一个有意实施的行为毫无疑问皆是如此)都有一个自由的因果性作为根据,这种因果性从少年时起就把他们的品格表现在他们的种种现象(行为)里面,而这种行为由于举止的类似性揭示了一种自然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没有使意志的邪恶性质成为必然,而相反是自愿服膺的恶的和不可改变的原理的后果,这些原理只是使这个意志更加卑鄙下流和更其应受惩罚。(100) P110.自由、上帝:如果人们向我们承认,理智主体就一个被给予的行为而言仍然能够是自由的,尽管相对于同一个行为而言,它作为也属于感觉世界的主体,又是以机械作用为条件的,然而只要人们认定,上帝作为普遍的原初存在者也是实体实存的原因(这个命题是决不容许放弃的,否则作为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的上帝概念,以及神学中为一切所依赖的上帝的全足,亦需一起放弃),那么看来人们的确必须承认:人的行为在那种完全不受他支配的东西里,也就是在一个与他全然有别的、他的此在和他的因果性的整个决定完完全全以之为依靠的至上存在者那里,有其决定根据。(100) P120.道德法则:道德法则是纯粹意志的唯一决定根据(规定根据)。(109) P121.至善:倘若道德法则作为无上的条件已经包含在至善的概念里面,那么不单至善是一个客体,而且它的概念和它通过我们实践理性而可能的实存的表象同时就是纯粹意志的决定根据。(109) ·所以在康德看来,把至善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实际上无非是以道德法则作为意志唯一规定根据,故而他仍然是自律原则,不是按照幸福原则来规定。 P121.至上、至高(李秋零译本):至高的东西这个概念已经包含着一种歧义,如果人们忽视这种歧义,它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争执。至高的东西可以意味着至上的东西(supremum[最上面的东西]),也可以意味着完满的东西(consummatum[完成了的东西])。前者是这样一种条件,它本身是无条件的,亦即不从属于任何别的条件(originarium[原初的东西]);后者是这样一个整体,它不是某个同类的更大整体的一个部分(perfectissimum[最完备的东西])。(110) 美剧《无耻之徒》 O121.德行:德行(作为得到幸福的配当)是所有向我们显现未值得想望的东西的无上条件,从而也是我们对于幸福的全部追求的无上条件,因而也就是无上的善。(110) P122.至善:现在,如果德性和幸福在一个人格中共同构成对至善的拥有,但此处完全精确地与道德(作为人格的价值及其对幸福的配享)成正比来分配的幸福也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那么,这种至善就意味着整体,意味着完满的善,但德性在其中始终作为条件是至上的善,因为它不再有在自己之上的任何条件。(110-111) P122.幸福:幸福则始终是某种虽然使拥有它的人惬意、但却并非独自就绝对善并在一切考虑中都善的东西,而是在任何时候都以道德上的合乎法则的行为为前提条件。(111) P122.德福关系、德福一致、德行、幸福:因此,德性与幸福的联结要么可以这样来理解,即努力成为有德性的和有理性地谋求幸福,这并不是两个不同的行动,而是两个完全同一的行动,因为前者除去为了后者之外,不需要有别的任何准则被当做根据;要么那种联结被置于如此境地,即德性把幸福当做某种与德性意识不同的东西产生出来,就像原因产生出一个结果那样。(111) P124.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李秋零译):在对我们来说实践的,亦即要通过我们的意志来使之实现的至善中,德性和幸福被设想为必然地结合在一起的,以至于一方若没有另一方也属于它,就不能被纯粹实践理性所接受。现在,这种结合(与任何一种结合一样)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综合的。但既然这种被给予的结合如前面刚刚指出的那样,不可能是分析的,所以,它们必须被综合地、确切地说被当做原因与结果的联结来设想:因为它涉及一种实践的善,亦即通过行动而可能的东西。因此,要么对幸福的欲求是德性的准则的动因,要么德性的准则必须是幸福的作用因。前者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如分析论中已经证明的)把意志的规定根据设定在对自己的幸福的要求之中的准则根本不是道德的,不能建立任何德性。但后者也不可能,因为世界上的任何原因和结果的实践联结,作为意志规定的后果,都不是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取决于对自然法则的知识和为了自己的意图而利用这种知识的物理能力,因而不能在世界上通过一丝不苟地遵守道德法则来期望幸福与德性的任何一种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联结。现在,既然对在自己的概念中包含着这种联结的至善的促进是我们的意志的一个先天必然的客体,而且与道德法则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前者的不可能性必定也证明后者的谬误。因此,如果至善按照实践规则是不可能的,那么,要求促进至善的道德法则也必定是幻想的,是置于空的想象出来的目的之上的,因而自身就是错误的。(113) ·前面已经讲到,在至善之中幸福和道德的必然结合,这如何可能?他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综合的。如果是他是分析的,前面已经谈过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两者是不同质的)。所以他只能被综合的设想,并且他只能是先天综合,也就是他被设想为原因和结果的联结,或者说如何从自由意志出发,来论证他如何可能。所以,要么幸福是道德准则的动因,要么是道德准则是幸福起作用的原因。这就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以下摘录文字均采取李秋零译本,段落开头的页码仍是韩水法译本。 P126.对实践理性二律背反的批判性消除:这两个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即对幸福的追求产生出有德性的意向的一个根据,是绝对错误的;但第二个命题,即德性意向必然地产生幸福,则并不是绝对错误的,而是仅仅就德性意向被视为感官世界中的因果性的形式而言,因而当我把感官世界中的存在当做理性存在者的惟一实存方式时,才是错误的,因而只是有条件地错误的。但是,既然我不仅有权把我的存在也设想为一个知性世界中的本体,而且甚至在道德法则上拥有我的(感官世界中的)因果性的一个纯粹理智的规定根据,所以,意向的道德性作为原因,而与作为感官世界中的结果的幸福拥有一种即便不是直接的,但也毕竟是间接的(以自然的一个理知的创造者为中介),而且是必然的联系,这并非不可能,这种结合在一个仅仅是感官客体的自然中永远只是偶然地发生的,而且不能达到至善。(114-115) P129.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因此,敬重,而不是愉悦或者对幸福的享受,才是没有一种给理性提供根据的、先行的情感(因为这种情感在任何时候都会是感性的和病理学的)为之可能的某种东西,作为对通过法则直接强迫意志的意识,几乎说不上是愉快情感的类似物,因为它在与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所造成的恰恰是同样的东西,但却是出自另外的源泉;不过,人们惟有通过这种表象方式才能达到人们所寻找的东西,即行动不仅是合乎义务地(依照惬意的情感),而且是出自义务而发生的,这必须是一切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117) P133.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因此,在纯粹思辨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结合成为一种知识时,后者占有优先地位,因为已经预设的是,这种结合决不是偶然的和随意的,而是先天地基于理性本身的,因而是必然的。因为没有这种隶属关系,就会产生理性与自己本身的一种冲突:因为如果两者仅仅相互并列(并立),那么,前者就会独自紧紧地闭锁自己的边界,而不从后者接受任何东西到自己的疆域中来,但后者仍然会把自己的边界扩展到一切之外,并且在它的需要有要求时,力图把前者一起包括到自己的边界之内。但是,人们根本不能苛求纯粹实践理性隶属于思辨理性,从而把这种秩序颠倒过来,因为一切兴趣最终都是实践的,而且思辨理性的兴趣也只是有条件的,惟有在实践应用中才是完整的。(121) ·所以,在纯粹思辨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结合为一个知识的时候,后者占有优先地位。因为这种结合不是随意的,而是先天建立在理性之上,是必然的。如果是没有这样的从属关系,那么理性自身就会出现矛盾。比如说有两种可能: 1、两种运用并列,是同等重要的。那么思辨理性就会紧紧地限定自己的边界,而不承认任何实践的内容。后者则是要求把自己的边界扩展到一切之上,试图把前者(科学知识)也囊括到自己边界以内(即任何知识都需要经受宗教、道德的评判)。 2、如果实践理性从属于思辩理性。那么这样一来就会思辨理性拒斥任何伦理学、美学的内容。 ·更为重要的是,在康德看来,一切兴趣归根到底都是实践性的。前面所说思辩利益,也就是范导性运用,也是指向着实践兴趣。 P133.至善:在尘世中造就至善,这是一个可以由道德法则规定的意志的必然客体。(122) P134.神圣性、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契合:但是,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完全适合就是神圣性,是没有一个感官世界的理性存在者在其存在的某一时刻能够达到的一种完善性。(122) P135.契合性的无穷前进、道德努力、做功夫:然而,既然这种完善性尽管如此仍然作为实践上必要的而被要求,所以它就惟有在向着完全适合的一种无限进展的进步中才能被发现,而且按照纯粹实践理性的各原则,把这样一种实践的进步假定为我们意志的实在客体,也是必要的。……(122) P135.灵魂不朽:但是,这种无限的进步惟有预设同一个理性存在者的一种无限绵延的实存和人格性(人们把这称为灵魂的不死)才是可能的。因此,至善在实践上惟有预设灵魂的不死才是可能的,因而灵魂不死与道德法则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公设(我把公设理解为一个理论的、但本身不可证明的命题,只要这个命题不可分离地依附于一个先天无条件地有效的实践法则)。(122) P136.上帝存在、幸福:是这一法则,也必然和前面一样无私地、仅仅从不偏不倚的理性出发,导致至善的第二个要素的可能性,亦即与那种道德性相适合的幸福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导向一个与这种结果相符的原因的存在的预设,亦即把上帝的实存公设为必然属于至善(我们意志的这一客体是与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必然相结合的)的可能性的。(124) P136.幸福:幸福是尘世中一个理性存在者的状态,对这个理性存在者来说,就他的实存的整体而言一切都按照愿望和意志进行,因而所依据的是自然与他的整个目的,此外与他的意志的本质性规定根据的协调一致。(124) P137.上帝:因此,整个自然的一个与自然有别的原因的存在也就被公设了,这个原因包含着上述联系亦即幸福与道德性精确一致的根据。但是,这个至上的原因应当不仅包含自然与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一种法则一致的根据,而且还就这些理性存在者把这一法则给自己设定为意志的至上规定根据而言包含着自然与这一法则的表象一致的根据,从而不仅包含着自然与道德在形式上的一致,而且还包含着自然与道德在作为他们动机的他们的道德性上的一致,也就是说,与他们的道德意向的一致。因此,惟有假定自然的一个拥有与道德意向相符合的因果性的至上原因,尘世中的至善才是可能的。现在,一个能够按照法则的表象采取行动的存在者就是一个理智(理性存在者),而且这样一个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这种表象的因果性就是他的意志。因此,自然的至上原因,就其为至善而必须被预设而言,就是一个通过知性和意志而是自然的原因(因而是创造者)的存在者,亦即上帝。 艺术作品《天梯》蔡国强 P142.幸福、道德:人们必须永远不把道德当做幸福学说,亦即当做一种分享幸福的指南来对待;因为它只与幸福的理性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相关,而与获得幸福的手段无关。(130) P143.智慧:既然智慧在理论上来看意味着至善的知识,而在实践上来看意味着意志对至善的适合,所以人们就不能把一种仅仅基于仁慈的目的赋予一个最高的独立智慧。(130-131) P153.上帝:因此,上帝的概念是一个原初就不属于物理学的概念,亦即不是对思辨理性来说的概念,而是一个属于道德的概念,而且对于我们上面已经当做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的公设来对待的其他那些理性概念,人们也都可以说同样的话。(140) P165.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被理解为人们如何能够使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进入人的心灵并影响其准则,亦即使客观的实践理性也在主观上成为实践的那种方式。(151) P166.道德教育、道德动机的培养:虽然人们不能否认,为了把一个或者尚无教养或者粗野化了的心灵首次带到道德上的善的轨道上来,需要一些准备性的指导,通过他自己的好处来引诱这心灵,或者通过害处来恐吓它;然而,一旦这种机制、这个襻带起到了一些作用,纯粹的道德动因就绝对必须被带给灵魂,这动因不仅由于它是惟一建立起一种性格(按照不变的准则的实践上一以贯之的思维方式)的动因,而且也由于它教人感到他自己的尊严,而给心灵提供了一种对它自己来说出乎意料的力量,从一切想要占据统治地位的感性依赖性中挣脱出来,并在他的理知本性的独立性和他发现自己被规定要达到的崇高思想中为他所奉献的牺牲找到丰厚的补偿。(152) P168.道德教育、榜样、人物传记:我不知道,为什么青年的教育者们没有早就已经利用理性很乐意在被提出来的实践问题本身中作出审查这种倾向,而且在他们把一种纯然道德的教义问答作为基础之后,却不怀着这种意图搜遍古代和近代的人物传记,以便手中握有所提出的那些义务的凭据,根据这些凭据,他们尤其是通过对不同情况下的类似行动进行比较,而使他们的学生的评判运作起来,以便觉察这些行动的较小或者较大的道德内涵,他们将在这里发现,甚至本来对任何思辨都还不成熟的少年,马上就变得很敏锐,并由于感到自己的判断力的进步而对此产生不小的兴趣,但最重要的是,他们能够有把握地希望,经常练习在其全部纯洁性中去认识和赞许正派的行为,与此相反则惋惜或者轻蔑地去觉察对这种纯洁性的哪怕最小的偏离,即便这直到此时还仅仅是作为小孩子们能够在其中相互比赛的判断力游戏来进行的,但却会留下在一方面作出高度评价并在另一方面表示憎恶的一种持久的印象,它们仅仅通过把这些行动经常地看做值得赞许的或者值得谴责的这种习惯,就会为未来的生活方式中的正直构成一个良好的基础。(154) ·在康德看来,道德教育,不仅仅要让青年了解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和范畴,还应当给予各种传记等等例子,让学生自己判断道德如何。毕竟,因为人们每个人都有先天的道德法则。通过这样的训练,他才能获得道德的判断力。通过这种方式,他一方面会赞赏那些道德行为,另一方面会蔑视那些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为自己以后正直的生活方式打下基础。 P174.道德教育、道德训练、道德问答、道德质问:因此,这种方法采取如下的进程。首先,事情所涉及的仅仅是,使按照道德法则作出评判成为一件自然的,既伴随着我们自己的自由行动也伴随着对他人的自由行动的观察的工作,并使之仿佛成为习惯,并通过人们首先追问行动是否客观上符合道德法则以及符合哪种道德法则,来磨砺这种评判;此际,人们把对仅仅给约束力提供一个根据的法则的注意与事实上本身就有约束力的法则(leges obligandi a legibus obligantibus[作出约束的法则与被约束的法则])区别开来(例如,人们的需要所要求我的那种东西的法则,与人们的权利所要求我的那种东西的法则相对立,其中后者指定的是本质性的义务,前者指定的则是非本质性的义务),并教人把汇集在一个行动中的不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力应当指向的另一点,是如下问题:行动是否也是(在主观上)为了道德法则而发生的,因而它不仅仅拥有作为行为的道德正确性,而且也拥有作为意向、按照准则的道德价值。现在毫无疑问,这种练习和由此产生的培养我们仅仅对实践事务作出判断的理性的意识,必定会逐渐地产生甚至对理性的法则,因而对道德上善的行动的某种兴趣。因为我们最终将慢慢喜欢上这样一种东西,对它的考察使我们感到我们认识能力的扩展了的应用,而尤其促成这种应用的是我们在其中发现道德正确性的东西;因为理性惟有在事物的这样一种秩序中,才能很好地适应自己先天地按照原则来规定什么事情应当发生的那种能力。(159-160) P175.道德教育、第二种练习:但现在,第二种练习开始了自己的工作,亦即在借助例子生动地展示道德意向时使人注意到意志的纯洁性,首先只是作为意志的消极的完善性,是就一个出自义务的行动中根本没有任何偏好的动机作为规定根据对意志发生影响而言的;但这毕竟使初学者对自己的自由的意识保持注意,并且虽然这种放弃激起了最初的痛苦感觉,但却由于它使那个初学者摆脱了甚至真实的需要的强制,同时也就向他通报了对所有这些需要把他纠缠在其中的各种各样不满意的一种解放,并使心灵对于来自其他源泉的满意感也易于接受。(160) ·这一阶段的练习首先是消极的,是一种排斥感性并造成痛苦的练习。但是,随即这种练习也带来一种满足的感觉,因为我感受到了从感性纠缠中的解放。 P177.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对它们进行反复思考,它们就越是使心灵充满常新而日益增长的惊赞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161) 来源:脱榫 编辑:邓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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