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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万家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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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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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4 20:47:23 | 只看该作者
赵林:黑格尔的 “绝对精神”
选自赵林《西方哲学史讲演录
格尔的“绝对精神”
“密涅瓦的猫头鹰”
最后我们来讲一讲黑格尔哲学。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是德国古典哲学发展的最高峰,也是前面几位哲学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黑格尔早年和谢林一起在图宾根大学神学院学习神学,表现平平,没有什么惊人之处。当谢林声名大噪时,黑格尔还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平庸之辈。从图宾根大学神学院毕业后,黑格尔先后当过家庭教师、报社编辑和中学校长,其间也曾一度以编外讲师的身份在耶拿大学讲授哲学,直到1816年才被海德堡大学聘为教授。两年以后,黑格尔又被普鲁士国王任命为柏林大学教授,此后一直在柏林大学执教,直到去世。

黑格尔(1770—1831)
(图片来源:Jakob Schlesinger,1831)
1807年,黑格尔发表了《精神现象学》,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黑格尔哲学的奠立。而这个时候谢林刚好开始淡出哲学界,转向了自我体悟的宗教神秘主义。继《精神现象学》发表之后,黑格尔就一发不可收,接连出版了《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等巨著,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关于历史哲学、美学、哲学史和宗教哲学的讲演也被他的弟子们整理成为各种讲演录,陆续出版。如此一来,黑格尔名声大振。从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起,一直到1831年因病去世,黑格尔一跃而成为德国哲学论坛上的宙斯,他的哲学也被确立为普鲁士官方哲学。黑格尔晚年可谓名满天下、极尽风光。当时德国思想界有两个最伟大的人物,一个是黑格尔,另一个是比黑格尔年长21岁的歌德(生于1749年)。1830年,当黑格尔60岁、歌德81岁时,普鲁士为这两位伟大思想家举行了一个极其隆重的庆贺活动。在这前一年,黑格尔还一度出任了柏林大学校长,并且由于治校有方而获得普鲁士政府颁发的荣誉奖章。奖章的两面分别雕着黑格尔的侧面头像和肩头站着一只猫头鹰的智慧女神密涅瓦。大家知道,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密涅瓦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时分才起飞。”也就是说,哲学这种人类智慧的最高成就,往往是在一个人的晚年或者一个时代的精神成熟之时,才会大放异彩。黑格尔的这个观点,显然是与谢林针锋相对的。谢林认为艺术是最高的,黑格尔则认为哲学是高于艺术的。事实站在了黑格尔一边,哲学的猫头鹰在黑格尔人生的黄昏时分高高地飞翔起来。从康德开始,经过费希特和谢林,到了黑格尔这里,德国古典哲学已经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以及矛盾问题形成了一种比较合理的见解。在这些重要的问题上,我们已经很难再挑出什么毛病了。如果说还能挑出什么毛病,那么我们就只能说黑格尔是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当然,这与其说是一个毛病,不如说是一种态度而已。我在第一讲中就已经说到,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只是观察世界的不同立场,很难直接与正确和错误联系在一起。所以,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学术水平的问题,而是一个文化环境或人生经验的问题。当然,后来费尔巴哈和马克思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颠覆了黑格尔,自然也有他们的道理。这就正如马克思本人所说的,对哲学和宗教的批判结束以后,就要开始对政治和法的批判了;对天国的批判结束以后,就要对人间王国进行批判了。从康德一直到黑格尔,他们都把全部精力放在思想的批判上,而思想批判的武器当然只能是思想本身,所以他们都自觉地站在唯心主义立场上。而到了马克思的时代,批判的焦点已经从理论转向了实践,从抽象思想转向了现实政治,因此马克思的立场就从唯心主义转向了唯物主义,这也是顺理成章的转变。黑格尔与康德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人。面对着启蒙运动把理性提升到至高无上地位的做法,康德要求对理性本身进行批判,限制理性运用的范围;而面对康德哲学的“理性的怯懦”,黑格尔则把理性能力发挥到了极致。我个人很喜爱康德,同样也很推崇黑格尔,我的博士论文研究的就是黑格尔的宗教哲学。我喜欢康德是因为康德把很多问题都分析得非常细致,条分缕析,逻辑严谨,表现了一种英国式(或休谟式)的审慎和明晰。我喜欢黑格尔则是由于黑格尔表现出了一种真正的德意志气派的东西,表现了一种博大的胸怀和磅礴的气势,一种高屋建瓴的眼光和舍我其谁的自信。说实话,一个哲学家就应该具有黑格尔那种气概,觉得自己是最好的,觉得天生我材必有用,我就是为了放飞密涅瓦的那只猫头鹰才来到这个世上的。我始终觉得,黑格尔的狂妄是一种很有魅力的狂妄,他不像康德那么谦虚,他把什么问题都说完了、说尽了。但是,只要你耐心深入到他的哲学体系中,了解到他的思想是如何深邃、他的视野是如何开阔,你就会觉得他有理由这样自信、有权利这样狂妄,因为他的哲学确实是非常高明的。如果从德国古典哲学发展的角度来说,黑格尔确实以一种黑格尔的方式解决了康德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但是,这种“黑格尔的方式”却招致了现代人的极大反感。为什么呢?因为黑格尔把话都说绝了,与谦虚的康德相比,黑格尔显得太霸道!如果沿着黑格尔的路线走,你永远也不可能超越他。正是由于这样,所以现代哲学都喜欢回到康德去,而把黑格尔绕开。其实早在黑格尔刚刚去世不久,青年黑格尔派就提出要把“黑格尔像死狗一样抛弃”。现代的大多数人也都像青年黑格尔派一样,要把黑格尔像死狗一样抛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黑格尔确实太霸道了,他几乎把所有的事情都说完了、说透了,后面的人已经没有办法接着说了。此外,还有一个时代精神方面的原因,即黑格尔哲学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代表着一种英雄主义和宏大叙事主题的时代精神,这种崇高典雅、雄浑悲壮的精神已经不适合我们今天这个平民化、市场化的时代了,尤其不适合反实体主义、反基础主义的后现代。晚年的海德格尔在评价黑格尔时说道:“我们这个时代之所以不喜欢黑格尔,就是因为黑格尔太伟大,远非我们这个渺小的时代所能理解的。”我觉得这话说得很有道理。一个生活在麦当劳和好莱坞的时代、满脑子解构主义和恶搞意识的现代人,怎么会喜欢黑格尔式的英雄主义和浪漫情怀呢?可以说,黑格尔哲学就像贝多芬的《命运交响乐》《英雄交响乐》一样,一个人老是听这种宏大叙事主题的音乐,就会感觉有点疲倦。这时候,就应该来点轻音乐、来点娱乐之类的东西调剂一下。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那种宏大叙事主题的音乐有它无与伦比的地方,在某些方面,它是不可超越的。黑格尔哲学也是这样,它就像一堵高大的古城墙一样挡在现代人的面前。如果你不欣赏它的博大宏伟,你可以从旁边绕过去,但是你却无法从正面将它摧毁。黑格尔哲学就像希腊传说中的大英雄阿喀琉斯,你从正面是永远无法打倒他的。除非你像那个花花公子帕里斯一样,从背后偷袭这位大英雄的脚踵。黑格尔哲学是建立在对康德以来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之上的,他对康德、费希特和谢林的思想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黑格尔赞同康德批判地考察人的认识能力的主张,却反对在认识之前进行这种考察,他讥讽这种做法就像告诫人们在学会游泳之前切勿下水一样可笑。黑格尔批判了康德的不可知论,认为这种不可知论是由于康德对待矛盾的消极态度以及“理性的怯懦”导致的。虽然康德把知性与理性分开是一个伟大的建树,而且康德看到了当知性上升到理性时必然会出现矛盾,但是康德却把矛盾看作“理性的谬误”,没有看到理性是世界的本质,万事万物都包含着矛盾。黑格尔嘲讽康德有着太多的温情主义,只承认四个矛盾,而且不愿意让矛盾去“染污”世界,仅仅把矛盾限制在主观范围内。更有甚者,康德试图通过限制理性的运用范围,放弃理性认识自在之物、认识真理的权利来回避矛盾,这就导致了自在之物不可知的结论。黑格尔嘲笑康德哲学中的怯懦的理性甚至还比不上动物的常识,当动物面对着一个对象时,比如,当老虎面对着一只山羊时,它都知道应该扑上去,抓住它,把它吃掉,这样就由现象深入到本质了。而康德却一直停留在现象与本质(自在之物)的对立上面,为了回避矛盾,始终不敢越过现象去把握本质。黑格尔认为,当我们面临矛盾的时候,恰恰应该积极地去克服矛盾、扬弃矛盾,从矛盾走向新的同一。理性正是通过自身的矛盾运动而不断地走出自身和重返自身,从而超越了思维与存在、自我与自在之物、理论与实践、知识与信仰之间的巨大鸿沟,实现了对立双方的辩证同一。黑格尔认为,费希特的功劳在于把实践的能动性赋予了思维本身,从思维中引出了逻辑范畴,并且力图通过自我把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但是黑格尔却像谢林一样认为,费希特选择“自我”作为出发点,这是有问题的。“自我”并非由于自己内在的矛盾而否定自身,走向“非我”,而只是为了限制自己才强行地设定了一个“非我”,这个“非我”仍然带有自在之物的明显痕迹。可见,费希特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我”的本质,他的“自我”是虚构的。黑格尔非常赞赏谢林在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自我与非我等对立物之上设置了一个更高的东西,即“绝对”,并从“绝对”中引出一系列的差别、对立、矛盾。黑格尔认为,谢林从同一出发,力图在对立中寻求同一,这是值得嘉许的。但是黑格尔却指出,同一并不是绝对无差别的同一,而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具体的同一。而且,从同一走向差别、对立、矛盾的动力不在于谢林所说的那种无意识的欲望,而在于同一本身已经内在地包含着矛盾。此外,黑格尔对谢林倍加推崇的理智直观和艺术直观也毫无兴趣,他认为绝对精神把握真理、实现自身的最后场所是哲学,而不是艺术。正是在批判和扬弃前人哲学思想的基础上,黑格尔哲学这只密涅瓦的猫头鹰才高高地飞翔起来。
黑格尔哲学概观
黑格尔哲学的内容非常丰富,可以说是包罗万象。但是它有一个最基本的东西,一切对立面都是从这个东西里发展出来的,这就是“精神”。在这一点上,黑格尔显然深受谢林的启发。黑格尔既不像费希特那样从思维(自我)出发,也不像唯物主义者那样从存在(物质)出发,更不像康德那样从相互对立的思维(自我)与存在(自在之物)出发,而是像谢林那样找出一个更高的东西,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体,把它作为整个哲学的起点和终点。谢林把这个更高的统一体叫作“绝对”或“绝对同一”,黑格尔则把它叫作“精神”,就其自我实现、自我认识的全过程而言,又可以把它叫作“绝对精神”。这个“精神”之所以是绝对的,就在于它既不是单纯的主观精神,也不是单纯的客观精神,而是在自否定的运动过程中将主观和客观辩证地同一起来的精神。从这种意义上说,“绝对精神”可以说是对天上地下的东西都一网打尽了。由于绝对精神既包括主观的方面,也包括客观的方面,所以它是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在绝对精神里,思维与存在既是有差别的,又是同一的。思维不是存在,但是从另一方面说,思维就是存在。思维之所以不是存在,是因为思维与存在毕竟是有差别的,它们是绝对精神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而思维之所以就是存在,则是因为无论是作为思维还是作为存在,都是同一个精神。这就好像是一条蚕和一只蛾,蛾显然不是蚕,但是如果把它们放在一个发展的过程中,它们就是处于两种发展形态中的同一个东西。所以我们说,蛾不是蚕,但是它也是蚕。这就是一种辩证的表述,但这种辩证的表述一定要放在运动的过程中,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这样才不是自相矛盾的。辩证法的诀窍就在于历史感,在于发展的眼光。说A就是A,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用发展的眼光来看,A也不是A,A正在向着非A转化。同时说A既是A又不是A,这句话当然是自相矛盾的、违背矛盾律的。但是如果把它放在一个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中,这句自相矛盾的话就成为真理了。因为任何事情都是从A变为非A的,或者从非A变为A的。比如,20年以前你是什么?100年以后你又是什么?你还是现在的你吗?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就是这样一个在自否定过程中不断走出自身又重返自身的东西。绝对精神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既是实体,又是主体。所谓实体,借助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哲学的定义,就是指独立实在的或不依赖其他事物而存在的东西;所谓主体,则是指它具有能动的特点,是自由的、自因的,可以自己决定自己。这样一来,绝对精神就不需要任何东西(包括上帝)来作为自己的前提或者动因,它自己就是创造万物的上帝。它是独立存在的、自己运动的,世间一切事物都是它自己运动、自己发展的结果,整个世界历史就是它实现自身和认识自身的场所——偌大一个宇宙之间就只有这一个概念,宇宙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都是由它来自编、自导和自演的。这样一来,就把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理论与实践全部囊括于其中了。因此,黑格尔哲学也就变得非常简单,它给我们描述的无非就是一个概念如何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以至演变出整个大千世界的故事。这种情况就好像今天世界上所有的鸡最初都是从一个鸡蛋里孵出来的一样;或者说,世间所有的参天大树最初都是从一颗种子中生长出来的。毕竟按照生物进化论的观点,世界上最初既没有鸡,也没有树。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就是最初的这个蛋或这颗种子,或者说,它就是世界上最简单的第一个生命形态,甚至是宇宙大爆炸发生时的那个高密度、高质量的原始物质。整个宇宙、整个生物系统都是从它里面分化、生长出来的,同时它也是全部的过程和所有的结果。它既是起点,又是终点;既是过程,又是结果。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黑格尔说真理就是过程和全体,就是被“理解了的生命”。绝对精神不断地走出自身又不断地返回自身的过程,同时也是它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绝对精神不仅在不断否定和扬弃——扬弃就是有保留地抛弃、辩证地抛弃——的过程中使自己变得越来越丰富,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对自己的认识。因此,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和自我认识乃是同一个过程。形象地说,绝对精神不仅是唯一的编剧、导演和演员,而且是唯一的观众;它不仅在自编、自导和自演,而且在自我观赏。它一边演,一边看自己怎么演,随着它的演艺越来越精彩,它的自我意识也日益提高。一个好演员是什么样的?就是能够不断地融入角色意识,同时又能够冷静地反思自己是如何表演的演员。一个进入不了角色的演员当然不是好演员,然而一个完全融入角色却缺乏反思意识的演员也不是一个高明的演员。一个高明的演员就是能够一边演一边反思自己怎么演的演员,而绝对精神就是这样的一个好演员。绝对精神自我实现、自我认识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的正题、反题、合题或者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这些大大小小的三段式充斥于黑格尔哲学体系中,构成了它的全部内容。在黑格尔哲学中,最大的一个三段式就是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三段式。绝对精神经历的第一个阶段是逻辑阶段,那时候既没有自然界,也没有人类社会,只有概念本身的纯粹演绎,这就是逻辑学的内容。这个先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逻辑学就有点像创世之前的上帝计划。大家知道,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上帝在六天之内创造了世间万物。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创世之前上帝在干什么?我们宁愿相信,那个时候上帝正在思考如何创造世界。上帝既然是全智的,他就不可能糊里糊涂地创造世界,他一定是事先考虑好了一套创世方案,然后才在六天之内付诸实施的。从这种意义上说,黑格尔的逻辑阶段就相当于上帝创世之前的状况,而他的逻辑学表述的就是上帝头脑中的那套创世方案。要创造世界,就必须首先规定世界的本质,本质先于存在。所以黑格尔的逻辑学就是关于世界本质的学说。这套学说之于后来的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关系,就好比设计蓝图之于房屋、剧本之于戏剧的关系一样。可见,逻辑学构成了黑格尔哲学的总纲和剧本,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则是对这个总纲和剧本的实施和彩排,因此可以称之为“实用逻辑学”。由此可见,逻辑学构成了黑格尔哲学的实质与核心,后来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舞台上展现出来的内容,都已经在逻辑学中以概念的形式规划好和预演过了。当概念在逻辑学中发展到极其丰富、极其具体的圆满程度,达到了它的最高形态“绝对理念”时,逻辑阶段就结束了。而逻辑阶段的终点就是自然阶段的起点,绝对理念开始“外化”或“异化”为自然界。于是演员就开始按照剧本的要求上场了,这个演员还是精神本身,但是它在自然界中采取物质的形态,并且首先从最原始的物质演起。自然界从最简单的无机物开始,从力学运动依次经历了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最后到了人。以人作为一个枢纽,自然哲学就开始向精神哲学转化。人类社会的事情都属于精神哲学的范围,精神哲学表现了绝对精神在扬弃了自然界之后向自身的无限返回。在精神哲学中,又依次经历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最后终于达到了绝对精神的最高形态——哲学。哲学又经历了从中国古代哲学出发的从东向西、从古到今、从抽象到具体的漫长发展历程,最后终止于黑格尔哲学。到了黑格尔哲学这里,一切发展就停止了,绝对精神的故事就讲完了!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给我们讲述的一段绝对精神历险记。
逻辑学
下面我先简单地讲一讲黑格尔的逻辑学。由于本课程是一门通识课,受授课时间和大家知识背景的限制,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讲解黑格尔逻辑学的所有环节。而且黑格尔哲学的精髓主要在于他的方法,不在于每个细节。事实上,在许多细节方面,黑格尔经常表现出以偏概全、强词夺理的霸道特点。因此,在这里,我只能简单地把黑格尔逻辑学发展的基本线索给大家展示出来。当然,关于逻辑学的开端问题,我会讲得稍微细致一点,主要是为了让大家了解黑格尔是如何从一个概念中引出它的对立面的。在黑格尔这里,逻辑学又分为三个阶段: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首先是存在,然后从存在深入本质,最后则进入概念。概念作为合题,就是对前两个环节的扬弃和同一,概念就是在存在中把握本质。可见这三者是必然联系着的。因此,我们先从存在论讲起。任何东西都有开端,绝对精神也不例外,那么在存在论中,这个开端是什么呢?黑格尔认为,精神应该从“开始的地方”开始,而这个“开始的地方”就只能是那个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什么叫作最抽象的概念?最抽象的概念就是最空洞无物的概念,这个概念缺乏任何具体的内容。这个最简单、最抽象、最空洞无物的概念就是“纯存在”或“纯有”(Sein)。这个“纯存在”缺乏具体的规定性,它除了表示了一个“去存在”的决心之外,并没有任何其他内容。对于这个开端,谁也提不出异议,因为我们再也找不到比这个概念更空洞、更贫乏的概念了。因此,我们只能把这个没有任何具体内容的“纯存在”作为绝对精神或整个世界的开端。“纯存在”构成了黑格尔哲学的绝对开端或第一个环节。现在我们要进一步追问,这个“纯存在”是什么呢?它除了表示了一个“去存在”的决心之外,什么内容也没有。按照日常的语言习惯,当我们说“存在什么”或“有什么”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个“什么”表达出来。否则,如果我们仅仅说“存在”或“有”,而不告诉别人存在“什么”或有“什么”,那么我们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因此“纯存在”实际上就等于什么也不存在,即“非存在”;“纯有”就等于什么也没有,即“无”。这样一来,就从“纯存在”或“纯有”中合逻辑地演绎出了它的对立面“非存在”或“无”。如果“纯存在”是第一个肯定的话,那么“非存在”就是第一个否定,这个否定是从“纯存在”中合逻辑地推演出来的,因为纯粹的光明就是纯粹的黑暗。这里并没有谢林的“无意识的欲望”,一切都是严格地按照理性的逻辑演绎出来的。所以,从绝对精神的第一个环节开始,“纯存在”就通过自否定而引出了它的对立面“非存在”。现在,“存在”与“非存在”构成了第一个对立,它们之间也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存在”到“非存在”就是消亡,从“非存在”到“存在”就是产生,而消亡和产生都是变易。于是第三个概念就产生出来了,那就是“变易”。“变易”构成了“存在”和“非存在”的合题,成为这二者的真理。“存在”与“非存在”的差别、对立、矛盾在“变易”中被扬弃了,“变易”把“存在”与“非存在”变成了自己内部的两个环节(“存在”、“非存在”和“变易”构成了绝对精神自否定运动的第一个三段式)。这样一来,“变易”就成为一个有着真实内容的“具体概念”,具有了“质”的规定性。所谓“质”,就是使一物成为该物的那种内在规定性。“质”的规定性又是通过“量”的规定性而表现出来的,“质”与“量”的统一就是“度”。在质、量、度的三段式中,黑格尔表述了质量互变的规律。至此,绝对精神在存在论中的历程就结束了,开始转向本质论。从存在论向本质论的转化实际上是存在向自己的根据的深入,存在还停留在表面现象上,本质则深入到了事物的内部。正是由于本质是事物内部的根据,无法用直观的方式来把握,所以必须通过反思即间接性的方式来认识,这种反思的方式就是在对立面中建立起同一。在本质论中,经历了“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等三个阶段。在“本质自身”中,黑格尔辩证地论述了从同一到差别、对立、矛盾的发展过程。在他看来,同一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差别也经历了从抽象的差别(即缺乏同一性的差别)到本质的差别(即包含同一性的差别,也就是对立),再到对立面的同一(即自己与自己的对立,也就是矛盾)的发展过程。矛盾是对立同一的合题,是同一个事物的自我否定和自相矛盾,而这恰恰构成了该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据”。在论述“本质自身”这一部分时,黑格尔精辟地表述了关于矛盾或对立同一的辩证思想。矛盾就是万物的“充分根据”或“充足理由”,就是万物的本质,而非“理性的谬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在矛盾问题上与康德的差别。由“本质自身”再进展到“现象”,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态,是本质的实存方式。本质(自在之物)与现象并不是像康德所说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反映的,是绝对精神所经历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而内在本质与外在现象的统一就构成了“现实”。在“现实”中,又先后经历了可能性、偶然性和必然性的三段式,最终完成了本质并使本质与存在相同一。这样,本质论就过渡到了概念论。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真理,是在存在中揭示出来的本质,或者有本质的存在。概念论包括“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等三个发展阶段。主观性阶段经历了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的发展,客观性阶段经历了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的发展,而“理念”则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它本身又经历了生命、认识和绝对理念等三个发展环节。“绝对理念”就是绝对主体和绝对客体在认识与实践活动中的最终同一。在这里,精神终于认识到那个绝对客体不过就是外化了的主体,而那个绝对主体不过就是实现了自我认识的客体。于是在“绝对理念”中,那个作为绝对主体和绝对客体的同一体的精神就最终实现了自我认识。在概念论中,不仅包含了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演进,而且包含了从机械性、化学性到目的性的自然演化,甚至也包含了从人的生命到认识和实践的精神发展。这样一来,概念论就不仅仅只是逻辑学,而且是本体论和认识论。概念论已经以抽象的方式表现了逻辑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三统一”,后来整个黑格尔哲学(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又以现实的方式重演了这个“三统一”。精神虽然在“绝对理念”中实现了自我认识,但是这个实现了自我认识的精神目前还仅仅局限于逻辑学中,或者形象地说,它还仅限于剧本之中。局限于逻辑学中的精神还不是“绝对精神”,而只是“绝对理念”。现在的问题是要把这个已经完成了的剧本搬到现实的舞台上去上演——精神必须跳出逻辑学,走向广阔的自然界和人类历史,才能真正实现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从而成为“绝对精神”。因此,黑格尔宣称,绝对精神在逻辑阶段的道路已经走完了,现在它要走出自身、走向世界了。这个“走出自身”的历程就是精神的外化过程,而最初的外化就是完成了的“绝对理念”向自然界的“堕落”。这就有点像上帝头脑中完成了的创世方案开始在一片混沌中付诸实施一样。于是,逻辑学就转化为自然哲学。
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
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构成了他的哲学全书“三部曲”中的一部,另外两部分别是此前的逻辑学和此后的精神哲学。《自然哲学》是一部巨著,厚厚的一大本,但是与黑格尔的另外两部著作《逻辑学》和《精神哲学》相比,这本书的内容是最混乱、最粗制滥造的。这首先是由于黑格尔本人对自然科学远远不如康德那样精通,他对待自然界不是一种客观的科学研究,而是一种主观的哲学强制,即强行地要求自然界的发展过程符合他的哲学理念和逻辑形式。此外,黑格尔始终对自然界抱着一种鄙夷的态度,认为“阳光下面没有什么新东西”,自然界的物质是惰性的、没有发展的。在自然界中,物质构成了绝对精神的坚硬外壳,构成了束缚精神的沉重枷锁。自然界的历程就是一部精神的苦难史,而自然界的“命运”就是要自己毁灭自己,以便让精神最终冲破那坚硬的外壳而走向自由。自然界从最粗陋的物质形态开始,那就是无机界。自然界所经历的三段式是机械论、物理论和有机论,它们的内容涉及当时几乎所有的自然科学门类,从力学、光学、热学、地学、天文学、电磁学、化学一直到生物学、生理学。自然界发展的顶点就是人,当人出现以后,自然界就像一堆燃尽的废料一样被抛弃了。由于人的本质就是精神,因此自然哲学也就过渡到了精神哲学。精神哲学由“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这个三段式组成,它们描述了精神是如何从自我意识走向广阔的世界历史,并最终在人类的精神生活(艺术、宗教、哲学)中得以自我实现和自我认识的。“主观精神”包含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三个阶段,在这里,黑格尔主要讲述了自我意识的发展历程。自我意识经过漫长艰难的发展,最终在理性中成为自由意识,并开始向“客观精神”转化。“客观精神”就是“自由意识的定在”,即自由意识的客观存在形式,它体现在法哲学中。法哲学讨论了自由的外部规定,依次考察了抽象法(权利)、道德和伦理。伦理作为自由的外在权利和内心道德的统一体,又体现为三个不同层次的“伦理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论述到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时,黑格尔表现出一种整体主义的倾向。他用国家来规定个人,认为国家是个人的最高义务和目的所在;他用君主来限制人民,把卢梭当作全体人民至上权力的“主权”等同于君主其人。有人认为,黑格尔的这种整体主义思想为20世纪德国的极权主义政治埋下了伏笔。通过考察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黑格尔就进入了世界历史,而关于这一部分的论述,就是历史哲学。黑格尔展现了绝对精神在世界历史中所走过的路线,那是一条从东方到西方、从古代到现代、从自由意识水平较低的民族到自由意识水平较高的民族的发展路线。无论是在历史哲学中,还是在美学、宗教哲学和哲学史讲演录中,黑格尔总是从东方开始、从古代开始、从最抽象的东西开始,东方永远都是与古代和抽象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的,永远都代表着绝对精神发展的低级阶段;而西方却总是与现代和具体的东西相联系,代表着绝对精神发展的高级阶段。我们常常说黑格尔表现了一种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实际上在他那里,不仅是历史与逻辑相一致,而且是地理与逻辑相一致,地理、历史与逻辑也构成了一个“三统一”。在人类精神活动的任何领域,绝对精神永远都是从东方、古代和抽象一路走向西方、现代和具体的,而这条路线在价值上也被看作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黑格尔浓重的“西方中心论”思想,由此可见一斑。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的发展在本质上是自由意识的发展,绝对精神在历史发展的每一个时代只选择一个民族作为自己的代表。由于“绝对精神”绝不会走回头路,所以这个民族一旦完成了绝对精神的特殊使命,就自然而然地退出了历史舞台。在这个自由意识发展的时间表上,中国、印度、波斯、埃及等成为最早被选择的一些民族,在这些民族那里,自由仅仅体现为“一个人的自由”,即专制君主的自由。然后被选择的是希腊和罗马,在那里,自由体现为“一部分人的自由”,即少数特权阶层的自由。绝对精神最后选择的代表是日耳曼民族(近代的英国、荷兰、法国和鲁普士等),在那里,自由已经表现为“一切人的自由”了。尤其是在新教信仰与王权相结合的普鲁士君主立宪国家中,“人人自由”的原则已经得到落实和体现,绝对精神在客观世界中实现了终极目的,世界历史也就到此终结了。当然,黑格尔也不得不考虑更西边的情况,因此他把大洋彼岸的美国看作“明天的希望”。在黑格尔所处的19世纪上半叶,美国还没有明显地崛起,但是普鲁士德国已经开始崭露头角了。尽管当时最强大的国家仍然是英国和法国,但是德国已经表现出强大的发展势头。所以黑格尔认为德意志民族就是绝对精神最后的代表,普鲁士国家制度就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为普鲁士国家制度歌功颂德的媚俗色彩,后来的青年黑格尔派尤其是马克思正是从这里对黑格尔哲学展开了猛烈的批判。绝对精神在普鲁士国家制度中实现了自己在客观精神领域中的最终目的,然后开始返回自身中进行自我认识。这样,精神哲学就进入到最后的阶段,即“绝对精神”阶段。“绝对精神”阶段是绝对精神实现自我认识的场所,它经历了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艺术,关于艺术的表述就是艺术哲学或者美学。艺术在谢林那里被当作“绝对同一”的最高场所,在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领域中却处于最低的层次。黑格尔认为,艺术是绝对精神在感性层面上的自我复归阶段,“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绝对精神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绝对理念”,在艺术中所反映的内容已经是“绝对理念”了,但是其形式却仍然未能脱离感性自然的外衣。因此,绝对精神还要进一步从艺术提高到宗教。宗教以象征和隐喻的形式取代了艺术的感性直观形式,但是它仍然还没有达到用概念的形式来认识概念内容(“绝对理念”)的高度,这个最后的高度必须在哲学中才能达到。在美学和宗教哲学中,黑格尔又一次表现了地理、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思想。艺术史发展的三阶段“象征型艺术”“古典型艺术”“浪漫型艺术”和宗教形态发展的三阶段“自然宗教”“精神个性宗教”“绝对宗教”,同样再现了从东方、古代、抽象形态向西方、现代、具体形态发展的基本路线。哲学是绝对精神自我实现的最后场所,黑格尔关于哲学史的讲演录编纂成书有四大本。在《哲学史讲演录》中,黑格尔仍然是从最东方的中国古代哲学开始讲起,从中国哲学、印度哲学、波斯哲学一路讲来,讲到古希腊哲学,终于回到了自己的精神家园。然后再从西方“哲学之父”泰勒斯开始,沿着我们在这门课中所讲的线索讲下来,从希腊哲学到罗马哲学、中世纪哲学,最后进入近代哲学。再从近代的经验论和唯理论,讲到康德哲学、费希特哲学、谢林哲学,最后终于到了黑格尔自己的哲学。在《哲学史讲演录》的最后一部分,黑格尔踌躇满志地宣称,自从泰勒斯以来,西方哲学2500年艰苦的精神劳作都是朝着一个目标的。这个目标是什么?当然就是黑格尔哲学!黑格尔虽然没有这样明说,但是话说到此,意思已经很明白了。这样一来,绝对精神在客观世界的普鲁士国家制度中达到了终点,在精神世界的黑格尔哲学中也达到了终点。黑格尔哲学与普鲁士国家制度相互响应,黑格尔哲学也因此而成为普鲁士的国家哲学。绝对精神从最简单的“纯存在”开始,经历了逻辑演进、自然演化和精神发展的漫长历程,绕了这么一大圈,终于在普鲁士国家制度和黑格尔哲学中走完了自己全部的路程。现在,绝对精神已经由一粒微不足道的种子长成了包罗万象的宇宙。在这个生长的过程中,绝对精神不断地否定着自己,又不断地扬弃着对自己的否定。扬弃就是既抛弃又保留,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一切好的东西都保留下来。黑格尔有一句名言:“精神在前进的过程中并没有丢失任何东西。”一切精华的东西都被绝对精神挟带着往前走,最终成就了这个丰富多彩的大千世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黑格尔强调起点就是终点,真理就是过程,真理就是全体。所有的事物、所有的对立面,都不过是那同一个精神、同一个概念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已。黑格尔哲学的内容虽然极其繁杂,他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法却是十分简明的。整个黑格尔哲学都是由大大小小的三段式组成,所讲的内容无非就是那个唯一的编剧、导演、演员兼观众——“绝对精神”——是如何通过自否定运动而不断地走出自身和重返自身,如何在自编、自导和自演的过程中实现自我认识的故事。黑格尔正是通过绝对精神的自否定运动,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同一。现在思维与存在已经不是两个相互外在的东西,而是同一个绝对精神的不同发展阶段。因此对立就是自己与自己的对立,同一当然也是自己与自己的同一。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所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确实是具有很高水平的,他完全是辩证地、历史地、具体地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在他那里,并不存在任何外在的对立,所有的对立都是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反对自己,而后又自己回归自己。这个不断走出自身、又不断重返自身的过程就被表述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所以黑格尔特别强调自否定,这是一种最深刻的否定,不是别人否定你,而是你自己对自己的否定。正是在自否定的过程中,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物质与精神、自我与自在之物,总而言之,一切对立的东西都最终实现了同一。这一套充满了辩证特点或思辨色彩的哲学就是黑格尔的思辨哲学,黑格尔本人也把它叫作“绝对唯心主义”。这个名称本身就表现了一种狂妄。什么叫作“绝对唯心主义”?它既不是偏执于自我的主观唯心主义,也不是乞灵于上帝的客观唯心主义,而是把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实体、理论与实践、天上与地下一网打尽的“绝对”唯心主义。黑格尔的思辨哲学显示了极其深刻的辩证法思想,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评价非常高,同时也指出了黑格尔辩证法的要害之处。这个要害就在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它是头足倒置的,即头朝下、脚朝上,倒过来看世界。因此,需要把黑格尔的辩证法整个颠倒过来,把它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此外,黑格尔的辩证法与他的哲学体系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辩证法是开放的,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却是封闭的;辩证法的精髓在于强调矛盾运动的不断发展,但是黑格尔却出于建立体系的需要,让绝对精神停留在普鲁士国家制度和黑格尔哲学中不再发展。所以我们经常说,黑格尔哲学的最深刻的矛盾,就是他的革命的方法(即辩证法)与保守的体系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的最后结果则是,黑格尔的体系把他的辩证法给“闷死了”。
对黑格尔哲学的超越——从费尔巴哈到马克思
黑格尔哲学已经把天上地下的一切都说尽了,而且构造了一个看起来似乎是滴水不漏的严密体系。那么,后来者要想超越黑格尔,应该从哪里打开缺口呢?理性显然是没有办法了,因为黑格尔已经把理性用尽了。但是黑格尔忽略了一个地方,那就是感性。因此,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费尔巴哈和马克思就从这里找到了一个可以突破黑格尔哲学的缺口。费尔巴哈从感性的人开始,马克思则从感性的活动开始。感性的活动是什么?那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感性的东西,恰恰是黑格尔所忽略的地方。黑格尔所说的人实际上只不过是精神,是思辨理性的化身,而不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因此,这个被黑格尔所忽略的地方,后来恰恰成为人们突破黑格尔哲学体系的一个缺口,这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软肋,是它的“阿喀琉斯之踵”。费尔巴哈和马克思都看到了这一点,于是他们就从这里开始来超越黑格尔。大家仔细想一想,黑格尔的整个哲学实际上是用思辨理性的语言,重新述说了基督教关于上帝创世、亚当失乐园、基督救赎,以及人类在圣灵(即精神)感召之下重返乐园的故事。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他把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称为“思辨神学”,认为黑格尔以一系列三段式所表述的思辨哲学无非就是“转化为一种逻辑过程的神学史”而已。黑格尔哲学的奥秘就在于对主词和宾词关系的颠倒,即对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关系的颠倒,尤其是对上帝与人的关系的颠倒。因此,对黑格尔哲学的“改造性的批判”就是要把这种被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在黑格尔那里,神就是精神,上帝就是绝对精神,只要把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改变为“上帝”,黑格尔哲学就与基督教所讲的故事没有差别了。但是,费尔巴哈尖锐地追问道:精神又是什么?他的回答是:精神说到底就是人。因此,如果说在黑格尔那里上帝的实质就是精神,那么在费尔巴哈这里,精神的实质就是人。在费尔巴哈看来,哪里有什么脱离人而存在的绝对精神?精神从来都是人的精神,它离不开人。不是上帝或精神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上帝或精神。人首先就是一个感性动物,人正是在感性的基础上把思维与存在统一了起来。说到底,人就是灵与肉的统一,就是人与自然的统一,就是你与我的统一。人的本性就是他的自然属性,人就是处在两性关系之中的一个感性动物。这样一来,费尔巴哈就把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转化为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了。
来源:哲学园
编辑:马丽萍

102#
发表于 2026-7-5 17:04:42 | 只看该作者
论经验知识、先天知识与先验知识的类型学区分——基于康德先验逻辑的发生学与反思层级考察


论经验知识、先天知识与先验知识的类型学区分——基于康德先验逻辑的发生学与反思层级考察




一、区分的总问题:不是“内容分类”,而是“根据批判”
在进入具体类型列举之前,必须首先确立一个根本的方法论前提: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做的区分,绝非图书馆分类学意义上的“知识内容清单”划分,而是一种先验反思(transzendentale Überlegung)——即对知识之“来源”(Ursprung)、“有效性范围”(Gültigkeitssphäre)与“功能位格”(Funktionsstelle)的批判性审查。因此,当我们追问“有哪些”时,绝不能期待像“动物、植物、矿物”那样的平行罗列,而应理解为一个层级嵌套结构:经验知识是“被奠基者”,先天知识是“奠基的形式根据”,先验知识则是“对奠基活动本身的反思性认识”。三者并非同一平面上的三类对象,而是知识论大厦的地基、立柱与建筑设计图的关系。
此三层结构,恰对应于康德在B25脚注中的著名三分:经验性认识(empirische Erkenntnis)关乎对象之存在;先天认识(Erkenntnis a priori)关乎对象之必然形式;先验认识(transzendentale Erkenntnis)则关乎“先天认识本身如何可能”及其与对象之关系的反思。三者之区分,不在“所指之物”的差异,而在“判断之根据”与“反思之朝向”的根本异质。
二、“经验知识”(Empirische Erkenntnis)的词源、训诂与特征判准
1. 词源追溯与汉语译名训诂
“经验”一词,在德语中为 Erfahrung,其拉丁语词源为 experientia,源自动词 experiri(尝试、经历、检验)。此词与 periculum(危险)同根,暗含“亲身涉险以获知”的原始义涵。希腊语对应词为 ἐμπειρία(empeiria),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指通过反复记忆个别感觉而形成的实践熟巧,与 τέχνη(技艺)和 ἐπιστήμη(科学知识)相对,居最底层认知形态。
汉语“经验”一词,最早见于佛经译典,如《成唯识论》中“现量证得,名为经验”,指现前亲身验证之知。至近代,日本译介西学时以“經驗”对应 Erfahrung,取其“历经而验”之义,与汉语“历世之验”相通。但须注意,汉语“经验”固带“亲历时间过程”的暗示,而康德之 Erfahrung 却不仅仅是感性印象的被动堆积——它是感性直观与知性范畴综合统一的产物。此训诂差异提醒我们:日常汉语的“经验”偏重“亲身经历的时间累积”,康德哲学的“经验知识”则偏重“被范畴规定的客观判断”。后者绝非混沌的感官流,而是具有判断形式的“对象性认识”。
2. 康德文本中的正规定义与特征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B1开篇即言:“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经验开始(mit der Erfahrung anhebt),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他随即用“开始”(anheben,时间上的起始)与“发生”(entspringen,来源上的派生)做出致命区分。经验知识在此被初步界定为:由感性印象(Eindrücke)所激发,并经由知性范畴综合而成的、关于现实对象的确定判断。
经验知识的核心判别特征有三,皆为康德亲手所立之“试金石”(Probierstein):
第一,偶然性(Zufälligkeit)。一切经验命题只能以“如此这般”的方式陈述其对象,却不能以逻辑必然性断定其“非如此不可”。例如,“这朵玫瑰是红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它在另一条件下是白的,而不陷入逻辑矛盾。这种偶然性根源于经验知识的质料(Materie)来自外在感官的给予性(Gegebenheit),而给予性本身不是理性所能先天规定的。
第二,后验性(a posteriori)。经验知识的形成在时序上永远居于感性刺激之后。在获得感性杂多(das Mannigfaltige der Sinnlichkeit)之前,知性范畴仅为空乏的逻辑功能,无法产生任何现实的对象判断。因此,经验知识的现实性(Wirklichkeit)必须依赖后天的直观给予。
第三,比较普遍性(komparative Allgemeinheit)而非严格普遍性。经验归纳可给出“迄今所有天鹅皆白”的推广,却永远无法给出“一切天鹅必然皆白”的绝对判断。此即康德所反复强调的经验永远“不能提供真正的普遍性”(B4)。
3. 经验知识的具体类型示例(文本依据)
依据上述判准,我们可以列举康德文本中明确承认的经验知识诸例:
· 知觉判断(Wahrnehmungsurteile):如“这间屋子是温暖的”“这块糖是甜的”。这类判断仅对主观感官有效,尚未获得客观有效性(见《导论》§18)。

· 经验判断(Erfahrungsurteile):如“太阳晒热了石头”。此判断不仅含知觉,且带因果范畴,因而具有对一切主体有效的客观性。它仍是经验知识,因为“太阳”与“热”的具体联结必须来自观察。

· 天文学中的行星位置记录:如“今晨火星位于某星座之某度”,此纯依观察而定,无任何先天必然性。

· 生物学中的物种性状描述:如“人类具有直立行走的特征”——虽具有较高概然性,但绝非严格普遍,故属经验知识。
康德在B3明确将一切依赖“经验性根据”(empirische Gründe)的判断归入此类,并尖锐指出:此类知识即使被亿万次观察所证实,也永远停留在“假定的普遍性”层面,无法为形而上学提供坚实基点。
三、“先天知识”(Erkenntnis a priori)的词源、训诂与特征判准
1. 词源追溯与汉语训诂再深化
如前所述,a priori 经院哲学本义为“从在先者出发”,指向论证中原因在逻辑上先于结果。康德将此逻辑先在彻底转化为主体的认识形式之先在。德语中 apriorisch 一词为形容词化用法,康德亦常用 a priori 作副词定语。
汉语“先天”的训诂,除前文所涉《周易》“先天而天弗违”外,更需补充宋儒朱熹《周易本义》中的诠释:“先天者,未画之前;后天者,已画之后。”此将“先天”明确指向“形而上之理则”的未发状态。然此“未发”仍含时间隐喻——即事物生成之先。康德的要害在于:他的“先天”根本不是“发生上的未发”,而是“逻辑上的前置根据”(logischer Vordergrund)。用中国哲学格义,或可借佛家“法尔如是”之“法性常住”义,但佛家又带实体化色彩,故终非正解。最精当的训诂学策略,是必须将汉语“先天”拆解为“先于经验而作为经验之条件”这一长定语,而非缩略为“天生”或“宿具”。
2. 康德文本中的正规定义与双重判准
康德在B3-B5以无可辩驳的清晰性界定先天知识的两大“可靠标志”(sichere Kennzeichen):
判准一:严格的普遍性(strenge Allgemeinheit)。经验永远只能说“迄今为止如此”,而先天知识则断言“一切情况下必然如此”。数学命题“三角形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不取决于任何具体测量的三角形,而是对一切可能三角形有效。
判准二:必然性(Notwendigkeit)。先天知识携带一种不可动摇的“必须如此”的模态强制力。例如“一切变化都有其原因”,我们无法设想一个无原因的变化而不陷入理性的自我冲突。必然性并不来自观察的重复频次,而是来自知性自身立法的规范性力量。
康德随即补充一项重要区分(B3注释):先天知识分为纯粹的(rein)与非纯粹的(nicht rein)。纯粹的先天知识中不掺杂任何经验性概念,如数学的纯直观命题;非纯粹的先天知识虽其根据在先,但概念质料仍需经验来提供,如“一切变化都有其原因”中的“变化”概念必须从经验取得。
3. 先天知识的具体类型示例(文本依据)
依据上述双重判准,康德著作中可确证的先天知识类型如下:
· 纯粹数学知识(纯直观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空间直观的先天规定)、“7+5=12”(时间直观中数的综合)。此两者皆为康德在B14-B16重点剖析的范例。

· 自然科学的纯粹基础部分(即“纯粹自然科学”):如“在物质的一切变化中,实体的量保持不变”(物质不灭定律的纯粹形式)、“一切运动与静止的相对性原理”。康德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中对此有系统展开。

· 形而上学作为禀赋的知识(即人类理性自发产生的先天原理):如“世界必然有一最初开端”或“世界上存在自由”(虽然这些是二律背反中的幻相,但它们作为理性自然倾向所产出的先天命题,仍属先天知识范畴——尽管其客观有效性需被批判)。

· 范畴本身的逻辑功能(纯粹知性概念):如“实体—属性”“因果性”“交互性”这些作为空乏思维形式的范畴,它们自身是先天的知识构件,但不构成具体知识内容。
至关重要的是,康德在B167-168严厉警告:先天知识绝非“天赋观念”(eingeborene Begriffe)。他明确区分“先天的”(a priori)与“天赋的”(angeboren):前者指“不依赖于经验发生”的根据地位,后者却暗示一种“出生前即已现成存于心灵”的实体性存量。康德只承认先天的形式能力(Formvermögen)与功能规则,绝不承认任何现成的先天内容。此一区别,正是回应您前问中“先天禀赋”之误用的法理依据。
四、“先验知识”(Transzendentale Erkenntnis)的词源、训诂与独一无二的反思层级
1. 词源追溯与汉语译名之痛
“先验”一词译自拉丁语 transcendentalis,源自动词 transcendere——由 trans(超越、横越)与 scandere(攀登)构成,本义为“攀登越过”。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transcendentalia 指“超范畴者”,即“一”“真”“善”“美”等跨越一切范畴之上的普遍规定。康德借用了此词根,却做了根本性的意义翻转:他不是要“越过”经验去把握物自体(那是 transzendent,应译为“超验”),而是要“越过”具体对象知识,回返到认识主体自身的纯粹形式条件之上,考察这些条件“如何使对象知识成为可能”。
汉语“先验”一词,取“先于经验”之义,但它与“先天”(a priori)在译名上极易混淆——两者皆含“先”字,皆指向“经验之先”。然而,正因如此,汉语读者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将“先验”误解为“更高级的先天知识”或“更抽象的先天内容”。此乃翻译之不幸,亦是哲学理解之深渊。
2. 康德文本中的根本界定:B25脚注与A11/B25的绝然分野
康德在B25脚注(即A11/B25之注释)中,给出了哲学史上最精确、也最苛刻的定义:
“并非任何一种先天知识都应被称为先验的,而只有那种使我们认识到某些表象(直观或概念)仅能先天地被运用或仅能先天地可能,并且使我们认识到它们何以如此(wie sie es können)的知识,才叫做先验的。”
此言蕴含三重决断:
第一,先验知识不是新内容,而是元认识(Meta-Erkenntnis)。它不增加任何关于对象的实在知识(如“天鹅是白的”或“三角形内角和”),它只提供对先天知识本身之来源、范围和界限的反思性洞察。
第二,先验知识的对象是“方式”(die Art)而非“事物”(die Sache)。它不追问“何为空间中的事物”,而追问“空间直观何以成为先天形式”;它不追问“何为因果序列中的现象”,而追问“因果范畴何以先天地规定现象”。
第三,先验知识的终极使命是“可能性之追问”。其标准问题式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B19),这是一个二阶问题(second-order question),而“两直线之间最短线”是一阶问题(first-order question)。前者是先验的,后者仅是先天的。
3. 先验知识的具体类型示例(文本依据)
先验知识不是知识的“种类”,而是知识的“层次”。依据康德文本,可列举以下典型先验知识论题:
· 先验感性论(Transzendentale Ästhetik)的全部命题:如“空间是外感官的纯粹直观形式,时间是内感官的纯粹直观形式”——此非关于空间物体或时间事件的知识,而是关于感性直观本身之先天条件的知识。

· 范畴的先验演绎(Transzendentale Deduktion):即论证“知性范畴何以能先天地应用于感性直观”的全部推理过程。此过程不产生任何新的范畴内容,而是揭示范畴之客观有效性的根据(B116-B169)。康德称此为“先验哲学中最艰难的部分”,因其纯属对“认识之认识”。

· 先验图型论(Transzendentale Schematismus):揭示时间图型如何作为范畴与直观之间的中介条件,此亦非关于经验对象,而是关于“概念之感性化”的条件。

· 先验观念论的核心论题:“一切现象只是表象,而非物自体”——此先验命题不描述任何现象的性质,而是划定了先天知识可能应用的范围边界。

· 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之批判性解决:揭示理性在超验运用中必然产生的幻相(Schein),此为对理性自身的病理学诊断,属于先验反思。
康德在A12/B26更直白地写道:“先验知识只与先天的东西发生关系,但它是为了确定先天知识的来源、范围和有效性。”换言之,先验知识就是“关于先天知识的先天知识”——但它绝不独立于先天知识之外,而是内在于对先天知识的批判性审查之中。
五、三者的系统区分法则:并非“内容”之别,而是“根据”“效用”与“朝向”之别
至此,我们必须总结出一套可操作的区分法则,以彻底澄清三者的关系。此法则不是“把事物放进三个抽屉”,而是依据三个坐标轴对同一知识命题进行三重定位。
1. 第一坐标:来源轴(Ursprungsachse)
· 经验知识的质料来源是后天感性印象(sinnliche Eindrücke),其形式虽依赖先天范畴,但判断的现实内容必须由经验给予。

· 先天知识的纯粹形式来源是主体的纯粹直观形式与纯知性概念,完全不来自经验归纳。

· 先验知识的来源不是感性也不是知性,而是理性对自身认知能力进行反思的纯粹自返活动(reine Selbstreflexion der Vernunft)。它不“从”任何能力出发,而“向”一切能力追问其合法性。
2. 第二坐标:有效性轴(Gültigkeitsachse)
· 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以现实可能经验为界,且仅对特定时空中的特定现象有效。它可被未来经验所修正,故具可错性(Fallibilität)。

· 先天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以一切可能经验的一般形式为界,它对任何时空中的任何现象皆具普遍强制力。但若被运用于物自体(超验对象),则立即丧失合法性。

· 先验知识的有效性不是针对对象的,而是针对先天知识之合法性本身。它不直接判断对象,而判断“关于对象的判断之判断”。其有效性范围是整个纯粹理性体系,但它不提供任何新的对象性真值。
3. 第三坐标:认知朝向轴(Intentionalitätsachse)
· 经验知识的认知朝向是客体(Objekt)——它指向现象世界中的具体事态。

· 先天知识的认知朝向是客体之形式条件——它指向使客体得以被思议的纯直观与纯范畴。

· 先验知识的认知朝向是主体自身的认知机能本身(das Erkenntnisvermögen selbst)——它不向外看现象,也不仅看形式,而是看“看”这个活动本身如何可能。
此三重坐标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知识批判三角”。任何具体的知识命题,皆可依此三角定位其层级。例如,“水在标准大气压下100℃沸腾”——来源为经验(观察),有效性限于现实经验,朝向为具体客体,故纯属经验知识。“一切偶然存在者必有原因”——来源为范畴(因果性),有效性涵盖一切经验现象,朝向为客体形式,故属先天知识。“因果范畴何以先天地适用于现象序列”——来源为理性自返,有效性针对先天知识的合法性,朝向为认知机能本身,故属先验知识。
六、边界案例与常见混淆的文本澄清
1. 先天知识中的“非纯粹”者如何定位?
“一切变化都有其原因”,其先天性在于“原因”范畴与因果律的必然性,但其概念“变化”需要从经验中取材。此等知识在来源轴上居于先天与经验之间——其根据在先,其质料在后。康德在B3注释中明言其为“非纯粹的先天知识”,且强调这正是形而上学最常见的知识形态。它绝不因含经验质料而沦为经验知识,因为其有效性的根基(因果必然性)完全来自先天的立法功能。
2. “经验知识”是否完全不包含先天成分?
绝非。任何经验知识都必须包含先天直观形式(时空)与先天范畴(如实体性、因果性),否则只能是无法言说的“感性杂多”或“知觉流”,根本构不成“知识”(Erkenntnis)。因此,经验知识本质上是先天形式与后天质料的综合产物。康德在B1所说的“知识从经验开始”,不等于“知识全来自经验”——这正是对洛克经验论的彻底纠正。
3. “先验知识”与“心理学知识”的根本区别
一个最常见的谬误是将先验知识误认为“对人类认知能力的心理学考察”。康德在B59-A44(先验感性论)的开篇便划清界限:先验知识探讨的是知识的“先验根据”(transzendentale Gründe),而非认知发生的“心理机制”(psychologische Mechanismen)。心理学追问“我们实际上如何获得时空表象”,这是经验的;先验哲学追问“时空表象作为先天形式如何为数学奠基”,这是先验的。两者的区分在于:心理学面向事实性(Faktizität),先验哲学面向合法性(Legitimität)。
七、三者的本体论位格与认识论权重之最终总结
为避免将三者错误地理解为“知识阶梯”上的三个层级(仿佛先验知识高于先天知识、高于经验知识),我们必须以康德的“批判哲学整体性”收束全文:
· 经验知识是知识的现实终端(realer Endpunkt)——一切认识最终以对现象世界的确定判断为归宿。没有经验知识,先天范畴只是空转的逻辑机器,先验反思也沦为无对象的玄思。

· 先天知识是知识的形式骨架(formales Gerüst)——它赋予经验知识以普遍必然性的刚性结构,使“判断”区别于“感觉”,使“客观性”区别于“主观性”。

· 先验知识是知识的批判性自我意识(kritisches Selbstbewusstsein)——它不直接生产知识,而是为一切知识的生产活动颁发“合法经营执照”或签发“越界禁令”。它是最高的反思法庭,但它的全部意义恰恰在于服务于经验知识与先天知识的良性互动,而非凌驾于二者之上。
在《纯粹理性批判》BXXXIV(第二版序言)中,康德将先验哲学比喻为“理性对其自身法庭的设立”——此法庭不判决具体案件(那是经验和先天的任务),而是审理理性自身的权限与权限界限。因此,三者的区分最终可以归结为一句箴言:经验知识告诉我们“什么存在”,先天知识告诉我们“存在必须遵循什么形式”,先验知识则告诉我们“我们何以能知道‘什么存在’与‘必须遵循什么’这两者本身是合法的”。
回到您的汉语训诂追问:汉语“经验”的时间累积义仅触及第一层;“先天”的理则在先义触及第二层,但若滞留于《周易》的时间隐喻则生误解;“先验”的翻译最为棘手,因它携带的“超越”义极易滑向“超验”(transzendent)的深渊。唯一正途,是彻底放弃对这三个汉语词的日常语感依赖,而完全植入康德的“批判的批判”语境——其中,来源、有效性与朝向三重判准,将如经纬线般精确锁定任何知识命题的确定位格。
最终,一切知识的秘密,不在其内容之丰富,而在其根据之清明。经验知识以先天知识为根据,先天知识以先验反思为法庭,而先验反思又以“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一总问题为终极指向——此即为康德所开辟的、人类理性自我认识的最深刻道路。三者之区分,非为割裂知识,乃为使知识在自知其界限中,获得真正的坚实性与自由。此乃先验批判的最终判决,亦是一切混淆之终局澄清。
来源:解读与洞见
编辑:马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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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5 17:51:55 | 只看该作者
走向思想的现代性:斯宾诺莎与康德
走向"思"的现代性
作者:魏一
摘要
斯宾诺莎与康德的宗教哲学,代表了现代性进程中两种截然不同的理性与自由形态。斯宾诺莎以“神即自然”的彻底自然主义形而上学,将神完全纳入自然的必然秩序,以内在性原则消解了传统神学的超越性,在这一形而上学框架下,自然律即是理性律,自由表现为对必然性的主动认识与顺应,直观知识使人得以在“永恒的相下”直接把握事物本质,为政治法律确立了自然主义基础,也为思想自由提供了存在论辩护。康德则通过批判哲学严格划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边界,将上帝的存在从理论理性的有效领域排除,使其仅作为实践理性的“悬设”获得合法地位,至善即是德性与幸福的统一,需要以上帝作为“至上原因”保障现象与本体两个异质领域的最终统一,自由在此表现为意志的自律,即理性存在者自我立法的能力,形而上学的权威表现为理性对自身边界的自觉校准,在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的先验建构中获得明证性。二者以不同路径共同完成了宗教话语从思辨形而上学向伦理实践哲学的现代转向,斯宾诺莎以内在性的必然秩序取代传统神意,康德以理性自律的道德法则取代超验神启,对二者的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厘清启蒙宗教哲学的内在逻辑,更揭示了现代性自身的根本张力,这种张力集中体现为在斯宾诺莎式的内在性必然秩序与康德式的自律性道德法则之间的选择,这一选择本身便是一场关乎存在与现代性本质的永恒追问。
关键词:康德,斯宾诺莎,实践理性,神学政治论,信仰
一、引言:在世界之中解释世界与为自由留存                                  空间
斯宾诺莎与康德,可以说是启蒙时代宗教哲学的两座高峰。斯宾诺莎以“神即自然”的彻底自然主义形而上学存在论依据,消解了传统神学的超越性本质,为现代科学的发展与思想自由的伸张筑牢了根基。康德则经由“道德必然走向宗教”的论证,在对传统神学展开深刻批判的同时,为宗教信仰留存了实践理性的合法的形而上学空间。这是一个关于启蒙与希望的时代,正恰恰如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序言中提到“我意识到,在大众的心中迷信与恐惧都是牢不可拔的。我认识到他们的坚忍不挠却是固执顽强,他们对于什么的褒贬是由于一时的冲动而不是靠着理智”①。其实,康德与斯宾诺莎二者的思想比较,不仅能助力我们厘
清启蒙宗教哲学的发展逻辑,更能为当代社会处理宗教与理性、信仰与自由的关系,提供极具价值的思想资源与理论参照。
①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 9 页。
首先,对康德宗教哲学的理解,在总的高度上来说,其核心关涉对自由本身的理解,可以这样说,绝对自由本身的普遍性恰恰为其理性的有限性所规定。从康德宗教哲学中可以看到,康德对道德本身的理解并不局限在宗教之中,而是使宗教的超越性信仰建立在了纯粹的实践理性之上,以理性自身的有限性赋予其自由及其信仰的绝对性。所以对于康德而言,他认为道德的发展必将走向宗教的阶段,也就是悬设上帝自身的存在,为其信仰留下空间,这就构成了道德与宗教不相离而统一的核心命题。实际上,常规上来看,对康德至善概念的“发微”更多是从德福一致的角度阐述,也就是德性与幸福在现实之中无法做到必然的统一。所以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之上,康德为此设定,也可以说借用上帝这一最高存在作为保障,作为道德理性实现的根据。但是这只是一个常规的解读,即康德将全知全能全善的最高存在,作为其理性自身的依据,或者说一种实际的保障。但这就使得我们要重新对自由问题以及普遍的绝对性进行一个发问,也就是一个形而上学的追问。那么在这里,既然以上帝作为最高的根据,使得德福一致这一命题在康德哲学中得以统一,而其解释的核心就在于,唯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普遍性的理性,才能促使其自由的本身不会走向一种绝对的自由。这种绝对的自由本身不具备理性的保障,也恰恰会以其自身的本体追求无限的绝对的自由本身,而丧失对自由本身的规律,也可以说自由本身反而不能成为自由本身存在的一个依据。也就是追寻绝对的普遍性本身,恰恰为其绝对普遍性自身的局限性所规定,任何一个确定性的本身必然是其有限性的自身,也可以说有限性的自身在有限性的形式之中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对康德宗教哲学的理解,如果不从其形而上学的本源中去剖析,那么相关的哲学探讨将不会具备其理性的依据。那么在这里,认为康德本身上帝的设定并非出于其逻辑的必然,而是受其自身宗教文化的影响,这种说法是常规的解读。但是康德自身的道德哲学本身,就是寻找其道德哲学的自身根据,那么如果仅仅从基督教文化的文化现象的层面去解读的话,那么将无法真正把握康德形而上学所带来的普遍的根据性。其实,对于康德的宗教哲学而言,尤其是在道德必然追求至善这一德福一致的关键问题上,核心并不在于道德法则无法必然带来个人幸福,而常规的解读也多囿于这一说法,或是为其留设过多商榷的空间。无论是像斯多亚学派那般,主张德性本身即能带来精神幸福的解读方式,其本质终究还是要把握康德的形而上学哲学依据。对于康德而言,其哲学体系的核心,总的来看可以简要归为人是什么的问题,而其根本则在于为形而上学寻找到自身存在的依据。把握康德自身的形而上学依据,是充分理解康德宗教哲学的关键,甚至可以说是理解整个康德哲学体系的关键线索。故而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宗教哲学,还是康德的三大批判中纯粹理性、实践理性的相关探讨,在实质上都是其哲学体系的不同展现形式。
从斯宾诺莎宗教哲学的形而上学依据来看,其哲学的根本出发点,建立在神即自然(Deussive Natura)的自然主义观念之上。同样在这一形而上学依据之中,彻底的自然主义让斯宾诺莎选择了感性直观的自然依据,作为存在自身的理性依据。从斯宾诺莎的神学观念来看,其主张神与自然是同一的,斯宾诺莎认为“自己所从事的 “真正的哲学”就是对神、人及其幸福的理智论证,因而神学是可能的”②。神与自然本身是一体的,这就使得自然的规律,也可以说对自然现象所产生的知识性规律的根本保障,是从一个悬置的无法实证的最高存在出发。也就是说在这个层次之上,一切规律或者知识都拥有了一个无法实证、无法经验化的
最高依据。从这个角度看,这一观点具有极强的政治学特点,也就是将社会上基本行动的合法性,以一个悬置的超越性存在,赋予了交往行为的合法性。这就使得在政治学视域之中,每个人的个人行为都无法作为统一的政治行为准则,而是将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悬置”为一个无法质疑的世界图景③(World-Picture)。所以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将思想
自由作为核心的政治原则,即“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④,而这一原则本身就依赖于其自身的合法性,而合法性的本身,是以人人皆无从证伪的最高完满存在,作为思想自由这一政治原则的合法性根基。在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中,我们可以尝试其核心观点可概括为:在斯宾诺莎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时期,思想自由是天赋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让渡这一权利,而国家真正的目的是自由,应当允许判断的自由;民主是最自然的政体,而思想自由无害于国家和平。在斯宾诺莎的宗教哲学观之中,必然性,也可以说对规律自身的理解,规律作为现象的本质,在生活实际之中就在于其实证经验的运用。经验规律之所以能够得到运用,这本身在形而上学之中就要解决偶然性和必然性的问题。在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观念之中,尤其是在他的《神学政治论》中,把握“神即自然”的观点就表明了人要根据自然本身的必然性而活动。换句话说,必然性本身即是其自身的依据,但在这一点之中,便不再具备自由意志存在的可能性。因为自由意志的本身,是意志自身的绵延,我们可以说,在这里要走向自然的全一普遍性,本身就相当于放弃了自由存在的可能性。因为自由的本身,实际上就意味着在形而上学的高度之中,放弃了对绝对普遍性的追寻,而以自身的完满性确立了自身的有限性规定,而有限性规定的本身,才是自由意志得以存在的可能。所以对于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来说,其在形而上学之中将神完全内在于自然,且本质上是消除了神的超越性存在,将超越性转化为了自然的普遍性,而自然的普遍性又赋予了现实生活之中一切政治行为的根据,赋予了人存在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故而对斯宾诺莎来说,其宗教哲学的观念消除了超越性,这一做法本身就已经将绝对的自由意志转化为了以必然性为根据的存在。而康德的宗教哲学观念,在此处则保留了超越性,并将其作为实践理性自身道德的悬设,为其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留下了信仰空间。所以就此而言,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在形而上学的本质之中,就是以在世界之中解释世界的内在原则为核心的⑤,即“内在性原则”主张严格立足于世界自身来解释世界、改造世界。这一原则在斯宾诺莎哲学中体现为“自因”概念的方法论展开。他将实体与上帝等同,当他宣称上帝即实体、上帝即自然时,实则确立了哲学的最高原理:在实体、自然及其规律之外并不存在超验的上帝。人应当挣脱宗教的束缚,以科学的视角审视自然与实体⑥。
[②彭柏林:《斯宾诺莎的上帝论与实践神学的建构》,《天府新论》2020 年 01 期。
③在维特根斯坦《论确定性》的分析哲学视野之下,斯宾诺莎哲学中“神即自然”这一无法经验实证的最高依据,恰恰构成其思想体系得以运转的世界图景。这一依据是作为一切怀疑、知识与政治言说的“枢轴”(Hinge),在逻辑上先于任何经验判断,为思想自由等政治原则提供了不可动摇的实践奠基。正因如此,思想自由便不再是可协商的权宜之计,而成为构成合法政治秩序的语法规则,其确定性并非来自外部的证实,而是来自它在整个生活形式与政治语言游戏中的枢纽地位。
④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 4 页。
⑤从海德格尔“在世存在”(In-der-Welt-sein)理论视角剖析,斯宾诺莎将神内在于自然、以必然性消解超越性的做法,在海德格尔看来恰恰遗忘了“此在”(Dasein)的生存论结构。当斯宾诺莎以“在世界之中解释世界”的内在原则,将存在还原为普遍必然的“现成在手”(Vorhandenheit)状态时,实际上取消了“此在”作为“在世界之中存在”的源始的、绽出的超越性,也就是“此在”总是已经超越自身而投向世界、并在此超越中开启存在之领会的生存论机制。康德的超越性悬设反而更接近海德格尔对“超越”的理解,这一超越并非一个现成的最高存在者,而是指向“此在”之自由作为“存在之领会的条件”这一更深层的超越结构:自由不是对必然性的背离,而是“此在”作为“能在”(Sein-können)得以在世界中展开自身、领会存在的存在论前提。因此,斯宾诺莎以必然性为根据的政治哲学,其根本困境不在于消除了超越性,而在于其未能追问“此在”之“在世界之中存在”的生存论奠基,从而将人先行锁定为普遍自然秩序中的现成物,遮蔽了自由作为存在之领会的源始可能性。
⑥杨礼银、何鸿杰《再论马克思与斯宾诺莎的关系——从马克思对<神学政治论>的阅读谈起》,《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年 01 期。]
斯宾诺莎与康德在宗教哲学领域,共同实现了对传统批判—辩护范式的超越。二者不再拘于上帝存在的理论理性证明,而是分别将宗教的根源追溯至人性中的情感发生学与道德的先验结构,由此揭示出宗教在理性与启示之间的结构性存在的差异。而这构成了现代性语境下神学与哲学关系的难题。其实来说,二者虽均致力于调和理性自律与神性恩典之间的紧张关系,却采取了判然有别的理论路径,最终殊途同归地完成了宗教话语从思辨形而上学向伦理实践哲学的哥白尼式转向。这一转向,在当代问题域中展现出深远的解释学的可能性⑦。斯宾诺莎以思想自由为核心的民主政治神学,我们可以认为,在斯宾诺莎看来,思想与言论自由同样具备社会维度,亦会受到各类外在条件的制约。因此,对思想与言论自由的维护和推进,必然无法脱离政治与国家层面的探讨。⑧与康德以道德自律为根基的理性宗教建构,共同为重新审视宗教在现代公共理性中的合法性地位,提供了经典的理论范式。二者各自提出的以道德为基底以简化教义为特征的普遍宗教构想,为回应世俗化进程中的宗教多元困境,奠定了重要的对话理论基础。而他们对神权政治的批判性反思、对民主政体的理论辩护以及对理性宗教的体系化建构,则从政治神学与道德形上学两个维度,共同塑造了现代政治哲学处理政治与神学之复杂关系的基本问题意识与理论框架。
[⑦这一转向之所以构成一种解释学的可能性,在于它契合了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核心洞见。斯宾诺莎与康德将宗教的有效性从理论理性的客观证明转向情感结构与道德主体的实践设定,这本身就意味着宗教意义的显现不再依赖于某种可被独断把握的绝对基础,而是在理解者的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中不断生成与重构。伽达默尔强调理解从来不是对既定对象的中性还原,而是理解者置身于传统之中通过视域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实现的意义事件。斯宾诺莎以情感发生学将宗教之于人的自然性存在,康德以道德悬设将宗教归摄于实践理性的界限内,二者使宗教话语摆脱了作为客观知识对象的思辨地位,而成为在具体生活实践中被理解被解释被应用的解释学性事物。由此宗教真理不再是被宣告的命题,而是在历史性的理解实践中持续敞开的意义可能性,这恰恰为现代性条件下宗教多元信仰私人化与公共理
性之间的复杂结构方式,提供了不以形而上学独断为前提而以解释学经验为核心的对话基础。
⑧吴树博:《困难的自由:斯宾诺莎哲学中的思想自由及其效应——兼论<神学政治论>的统一性》,《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年 02 期。]

Philosophy Research
二、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康德宗教哲学中的自由意志与超越性进程
在康德的宗教哲学观之中,康德的形而上学依据是直接现实的,我们可以尝试说这是一种主体性的现实的实践理性,而他的论证结构则是围绕着形而上学的根据展开的。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之中,康德重点关注了其至善(das höchsteGut),是德性与幸福的统一①。虽然我们可以在这里说康德人如其名受宗教文化的影响②,但是在其本质上是为人自身一切行为活动寻找到一个最终依据。这样的一种依据并不是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彻底的必然性作为其依据,而是在最大可能性之下,赋予人自由意志(freieWillkür)的空间,为自由意志本身寻找到其普遍性的实践性依据,使其在面对绝对普遍的无限性的泛泛不定的空无状态,走向其自由意志选择的实在性。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结合在这里康德的道德性体系与幸福体系,密不可分的结合在一起。可以这样说,德性与幸福的本身则是实践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的必然。在康德的论述之中,持其形而上学自身依据的有限性,作为其自我自由意志的一种依据。所以在这里康德认为道德本身虽然达不到绝对自
由的信仰层面的最完满的善,但是却是质料上的善。而促使其能够达到完美的善的本身则需要幸福所在。在康德的哲学观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德福一致(Einheit von Tugend und Glück)是其理性存在者(vernünftiges Wesen)作为感性与理性统一体自身的希望。从这个角度上看的宗教哲学世界观本身既是一个发展的理性存在者,从空无的形式感性确定这一直观走向了其内在的完满。但是这一个本身是不同于斯宾诺莎的彻底自然化的一种普遍性的内在化原则,而是走向的一种信仰跳跃式的超越性,这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大特点,对自身有限性的一种否定。而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走向了其最高至善统一到完满的绝对的普遍性,而且恰恰是在这一形而上学的否定之否定之中,赋予了理性实践的存在者自由意志的可能。因此,在康德的宗教哲学中必然涉及实践理性自身的一种合法性依据,而合法性的依据又必然以其自身为最终根据,由此便从两面展开论证:
   第一,从社会性条件看,学者黄启祥认为康德指出,只有在所有人都遵循道德法则(sittliches Gesetz)的情况下,一个人的德行才能自动得到幸福回报。换言之,德福一致(Einheit von Tugend und Glück)不是单个人的道德行为所能实现的,它需要整个道德共同体的协同。如果他人不遵循道德法则,一个德性完备的人仍然可能遭受不义之害。这一条件在现实中无法实现,因为没有人能够保证所有人都遵循道德法则③。但是在这里可以看到,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难道只能认为康德的道德实践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设想,在现实实践过程之中并不具备任何保障吗?那么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我们可以看出,康德哲学将不具备延续至今的时代价值,而恰恰应当从康德的形而上学立场中去把握。我们可以说,道德立法的指引在这里是一种向理性跃升的跳跃,它既是理性作用于人的结果,又是理性对自身的超越性把握。把握康德的哲学,就是要把握其超越性的形而上学。因此在这里,只有当理性完成对自我的超越、走向对道德律法的信仰层面,才能真正把握住康德在此所指向的社会性条件——这种条件并非仅仅源自经验性的社会条件,而是全体有理性存在者自身对自身理性道德法则的一种实践性超越。
  第二,从存在论结构看,幸福作为感性状态隶属于现象界(Phänomenenwelt),服从自然因果律(Naturkausalität);而道德法则作为自由法则,则隶属于本体界(Noumenon)。这意味着,道德法则是一种形而上学规定,它更是源于人自身理性的内在赋予。如此一来,是否会形成一种存在论二元论,进而导致幸福与德性之间无法实现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问题在本质上将理性的自律与自然因果律的必然性区分开来。理性的自律为本体层面的自由意志提供了存在空间,而自然因果律则规定了感性直观状态的必然性。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endliches vernünftiges Wesen),既是追求幸福的感性存在者,又是遵循道德法则的理性存在者,但这两个维度之间并不存在先天的必然保证关联。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对理性的把握恰恰为理性超越自身预留了自由空间。道德律法的绝对命令虽具有普遍性,却也只是
一种信仰层面的召唤;这种信仰并不停留在感性直观阶段,而是理性对自身的超越, 这服从理性自律(autonomie der Vernunft)④。因此,存在论结构本身已经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实现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实践预留了自由存在的空间,而非机械的必然性。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 3 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
516 页。
②“伊曼努尔”(Immanuel)是源自希伯来语的男性名字,它由两个词根构成,Immanu 意为与我们同在,
El 则代表上帝,所以这个名字的字面意思就是上帝与我们同在。对于名称问题,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
论》中【第十三章论《圣经》只教人以很简单的教义,这种简单的教义足以能致人以端正的行为】有相关论述,我们可以概括为:
1. 从《出埃及记》6:2 上帝对摩西的话语,可显明上帝对摩西的特殊恩典。
2. 上帝向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显现为 EI Sadai(全能的上帝),希伯来文意即能使人满足、供给所需的
上帝。
3. 耶和华是《圣经》中唯一指向上帝绝对本质、与受造物无关的专属名称,犹太人认为这才是神严格意
义上的唯一本名。
4. 其他如 El、Eloah 等称呼,多是描述神的属性、权能或与受造物相关的称谓、头衔,并非指向其绝对
本质的本名。详情参考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 190 页。
其实,这个名字在西方文化里有着深厚的宗教渊源,出处便是《圣经·以赛亚书》中的预言,后续又在《马太福音》中被用作耶稣基督的称号之一,象征着上帝的救赎与临在。说到康德,他出生在普鲁士哥尼斯堡的虔敬派家庭,取这个名字,本就体现出家庭里浓厚的宗教虔诚氛围。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康德一生都在做理性批判的工作,把传统神学放到理性的法庭上去审视,可他从来没有抛弃宗教语言。反倒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这类著作里,试着重新诠释“上帝与我们同在”这一信念的理性内涵,这一内涵不再指向超自然的神性恩典,而是指向人在道德自律的过程中,实现“至善”的根本可能性。
③黄启祥:《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上帝设定——从<绝对视域中的康德宗教哲学>谈起》,《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年 06 期。
④理性自律意味着:道德法则源于理性自身,也可以说理性自身赋予的其道德律法的普遍性依据所在,并成为其合法的依据和其自身规定性的存在,这就表明不是来自经验、情感,也就是纯粹实践理性自我给出的普遍法则。因此可以说,在实践理性之中,意志与法则是同一的,一个自由的意志就是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因为它所服从的正是自己制定的法则。自由与道德互为前提,自律即自由,自由不是任意而为,而是理性存在者按自身给出的普遍法则行动的能力。其实我们可以说道德律本身就是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第 67 页。
由此,在统一起自然因果的感性直观层面和本体论自由意志的层面时,双方之间必然形成了一种现象上的对立,这就是其德福一致问题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之中产生逻辑张力的根源。那么我们可以说,在论证结构中康德选择了上帝的存在,作为修正这一二元对立的逻辑结构的关键。但是从形而上学自身的依据上看,这个至上原因就是上帝。但这里的上帝设定具有特定的性质,它不是理论理性的逻辑必然性,而是实践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的道德必然性。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系统驳斥了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和自然神学证明,结论是上帝的存在不能从理论理性得到证明。在实践理性的空间之内,上帝的存在为康德对人自身理性行为的自由意志做出了形而上学的保障。那么人的存在在康德之中也要解决其感性直观的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之下符合自然因果律的必然性只能保证人拥有感性状态的幸福感的因果必然性,但是却无法使得这样一个感性状态与其自身合法性的实践理性空间得到保障。这就使得在逻辑论证之中,康德形而上学的依据便以其实践理性的最高存在原则,即上帝的存在,调和了人作为现实存在者如何实践、并由此成为一个德福一致的实践理性存在者的问题。
然而,从康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看,上帝设定不是文化上的选择亦或者是思想主义上的或然,正如帕斯卡尔在《思想录》中提到:“怀疑主义的、斯多噶派的、无神论者的等等,他们全部的原则都是真确的。但他们结论却是谬误的,因为相反的原则也是真确的。”⑤因为这无法解决形而上学必然性的问题,而是实践理性自身的必然要求。如韦政希所言,康德原理“应当蕴含能够”预设了三条原则:第一,理性不会命令不可能之事,即这是道德命令的逻辑前提;第二,人格性作为本体规定,即人作为本体存在者能够接受道德法则;第三,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道德,而住在实际上也表明了其德行,走向圆满的自身本身就是一个信仰的指引,它是从有限性走向无限性的必然性过程,这种在这里它将是一个具备超越性的进程⑥。这三条预设的启示宗教意义,恰恰体现在恩典的形而上学依据,但是我们在这里,如果说这是一种逻辑理由的必要性,这恰恰不能充分解释康德的宗教哲学,因为康德宗教哲学本身就是建立在形而上学之上,作为一种最终的依据,所以在康德对恩典的必要性论述上,我们可以说恩典不是外在于理性的,而是理性自身在追求至善(das höchste Gut)时必然要求的超越性援助。实际上解决形而上学的依据,倒不如说是在逻辑论证中解决其论证的必要性。但是我们从康德宗教哲学的形而上学体系上看,德性与幸福的一致关系,成为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必然表现。那么其本质上是一种超越性,这一超越性就在于,德性与幸福在实践理性之中,也可以说是一种现实的直观,它是一种有限性。那么这样的一种有限性,就赋予了自由意志走向无限性的一种可能。但是这仅仅是局限于实践理性本身的现实存在需要,因而无法进一步在自由意志之上,构建起人在实践理性之中建立道德上完善的自身与圣洁目标。所以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在论证上康德选择了引用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以满足其实践理性上的论证需要。但是从康德形而上学的论证之中,我们能看到,本身宗教的基本原理就建立在纯粹理性之中,自由意志本身在这里也体现为一种实践理性,或者说出于纯粹理性之需要而存在的必然要求。⑦
[⑤帕斯卡尔:《思想录》,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第 194 页。
⑥韦政希:《康德宗教哲学中道德自律与恩典的一致性》,《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年 04 期。
⑦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和道德宗教问题上,善的概念与道德不同,其中包含感性的考虑,德性是最高的善,却还不是完满的至善,至善必须同时包含德性与幸福两个方面。历史上伊壁鸠鲁主义与斯多亚主义分别从幸福引出德性、从德性引出幸福,构成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康德认为二者都错把综合关系当成了分析关系,现实中德福并无必然的现象联系,而在自在之物层面则存在先验协调的可能,实践理性也因此对思辨理性具有优先地位。为满足德福一致的实践理性要求,康德在自由意志之上引出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两大悬设,以此保证人追求道德完善与圣洁、获得德福相配的公正,这些悬设并非对象知识,只是出于纯粹理性之需要的实践信仰,宗教的基本原理也由此建立在纯粹理性的基础之上,而康德最终需要解决的,便是如何将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这两种出于同一理性却互不相干的原则调和起来。详情参考: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第 222-223 页。]
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二版序言中提出了“两个同心圆”说⑧,其内容是:启示宗教是范围更宽泛的外圈,理性宗教是居于核心的狭小内圈,前者对后者形成包容而非彼此对立的关系,这也为哲学家划定了两种工作方式,即既可以从内圈的纯粹先天原则出发,建构在道德实践目的上完全自足的理性宗教,也可以从外圈的经验性启示出发,去检验它的历史性形式是否与理性宗教的道德内核相契合,如果二者能够彼此相容,理性与圣经就会达到“亲如一体”的状态,遵循其中一方的根本准则,就绝不会与另一方的核心要求相背离,可如果二者无法相容,它们就会像油和水一样彼此分离,而纯粹的道德性内容必然会居于主导地位,这一界定既守住了理性宗教本身的道德自足性,也为启示宗教的历史性形式保留了合法的存在空间。正是在此意义上,韦政希揭示了康德宗教哲学中理性宗教与启示宗教的共存关系——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对同一宗教事实的两种考察方式⑨。其实,在这里理性的宗教和启示的宗教可以说本身就是建立在基督教自身的一种形而上学的调和之上。我们可以在这里说,理性的宗教更多是一种意志的自律,它更多是源于一种义务层面的,也可以说是斯宾诺莎所表达的一种神谕。在这里理性的宗教更多是一种规范性,那么这种规范性本身则依赖于规范性自身的依据,那么规范性本身的一种存在,首先在神谕的规范性质中,也可以说是一种意志自律的规范性之中。其实在这里康德并没有选择一种自然主义的或者说社会关系化的契约关系,而是选择以一种超越于现实的上帝作为其义务或者说实践理性自身依据的依据。这实际我们可以说,就是道德的,或者说道德律本身得以普遍化走向的一种普遍性,而并不是以一种具体的有限的存在者来作为所有存在者自身规定性或者说规范性行为的一种依据。于此,启示宗教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之中,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尚未成熟,之可说是这样一个停留在感性直观状态下的可感性质的道德引领,也可以说此时此刻对宗教以及道德义务的形而上学依据,还没有进入到理性自身的规范层面,也可以形象的说没有进入到一种本质的反思之中,也无从能够在这种存在之中给予其规定性的可能性,因此在这里所作出的选择就是将启示的历史性和偶然性进行调和,以此使其成为必然普遍的道德律令基础,也可以说这是对启示宗教自身的一种本质性超越,超越了一种外在的被给予的规定,而是成为其实践理性自身的一种自在。所以在这里启示宗教自身的规范性只能源于一种脱离于实践理性的神秘主义倾向,在形而上学的本质之中缺失了其自身的形而上学存在依据,恰恰是因为这样一种缺失,使其自身的形而上学本体依据在根据上和逻辑上形成了一种虚无,所以在这里也容易走向一种现实的形式化的教条而非真正的道德实践,可以说这是一种假象的实践理性,所以康德对启示宗教的态度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的批判,也可以说是一种理性的引领。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康德以理性审视启示宗教时,针对自身根据性确立的原则,首先表现为道德一致的原则,重点强调神谕启示(Offenbarung)与实践理性的统一性,也可以说实践理性维度的理性宗教,为其带有神秘性、形式化的启示宗教赋予了范畴上的一种转变,走向了一种范畴之间得到根据律支撑的存在可能,那么这就引入到下一个原则就是理性的可理解原则,所以在这里康德的形而上学体系就构建起来,启示的核心命题,即灵魂不朽(Unsterblichkeit der Seele)与上帝存在(Dasein Gottes),本质上要为理性所能把握,理性对其自身的把握又赋予了其形而上学自身的依据,那在这里就引入到了最后一个原则,就是道德的促进原则,也就是启示宗教的实质在于实践理性的实践,那就体现为人自身的一种自由意志自律的道德进步。
⑧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第二版序言第 10 页。
⑨韦政希:《康德宗教哲学中道德自律与恩典的一致性》,《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年 04 期。
而这在论证上标明了这一形而上学依据跳脱出“善的生活方式与救赎”的二律背反(Antinomie)。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第三部分指出:正题主张“对救赎的信仰产生善的生活方式”,反题主张“善的生活方式产生对救赎的信仰”⑩。实际上看,康德认为这一二律背反是表面上的,因为它源于将同一个实践的理念误解为两种不同的原则。从理性宗教视角看,善的生活方式是开端①,这也就是说,人必须首先践行道德;从启示宗教视角看,救赎的恩典是前提,这也就是说,人需要超越性援助才能践行道德。二者是同一心灵转变过程的两个方面。同理,道德自律与恩典的统一亦源于此。韦政希指出,恩典并非外在的神秘干预,而是人改恶向善的本体论前提:人作为受造的属灵者,首先被动接受恩典,才获得主动进行道德自律的自由意志。道德自律则是人接受恩典的实践论前提:只有主动践行道德的人,才能真正领受恩典。二者是同一道德行为的两种描述,从人这一理性地存在者是自律,从上帝这一全知全能的存高存在看是恩典。②这在实际上,理性宗教与启示宗教在现实中是必然并存的,不能以后者完全取代前者。这一范式与斯宾诺莎“神即自然”(Deus siveNatura)的彻底自然主义的存在依据不同,很显然,斯宾诺莎将神完全内在于自然,以必然性消解超越性,为思想自由奠定自然法基础,康德则在理性的形而上学的超越性之中并将其转化为实践理性的道德悬设(Postulat),以自由意志的自律为宗教留出信仰空间。显然,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以内在性原则在世界之中解释世界,将自由理解为对必然性的认识,康德将自由理解为意志的自律,或者说理性自身的依据,这却殊途同归地完成了宗教话语从思辨形而上学向伦理实践哲学的哥白尼式转向。也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二者共同超越了传统“批判—辩护”的二元格局,不再纠缠于上帝存在的逻辑证明的合法性,而是分别从人性中的情感(斯宾诺莎)与理性-道德(康德)出发,为现代宗教哲学开辟了全新的问题视域。
[⑩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第 112-119 页。
①黑格尔认为,开端即是决心。开端本身应当没有任何前提和具体内容,其作为开端的存在,自身即是最抽象的范畴。也恰恰因其为最抽象的范畴,没有任何具体内容,才使其成为一种普遍的有限者,亦能成为其开放自身的绝对开端。也就是使其真正的自身,成为其最高存在自身的原因,而并不会陷入自身无法成为自身的罗素悖论。在德国古典哲学之中,更加强调一种在存在之中的、开放性的、普遍性的存在。这一存在既是我们所说的 to exist(去存在),黑格尔将其称之为决心。也就实际上是以超越一切哲学范畴的方式,成为范畴本身对范畴的规定形式。在这里,有限性为求绝对的普遍性所规定。绝对的普遍性恰恰不是有限存在者的规定,而是泛泛不定、不具内容的最高存在。也唯有它是能够包含有限内容的具体存在者,才能超越于存在者之上,成为存在自身。此即开端即决心。详情参考: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第 253 页。
②韦政希:《恩典如何降临?——康德宗教哲学中基督的形象作用之解读》,《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年 05 期。韦政希:《康德宗教哲学中道德自律与恩典的一致性》,《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年 04 期。]
          三、神即自然:律的形而上学

对于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的把握,其核心不仅仅是停留在对神学和当时荷兰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矛盾的一种理论上的调和,它更体现出一种哲学上纯粹的形而上学转变。我们可以说,在这里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和内在化原则,充分地在斯宾诺莎的论证之中得到体现。我们可以说,《神学政治论》中从第 16 章开始的政治论述,其本身就依赖于前 15 章对神学的形而上学秩序的批判①。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哲学上的厘清,将理性的范畴融入到对神学内在的理解,为神学的一种神秘主义倾向,寻找到了一种理性的根据。这也才能将一种缥缈的彼岸世界重新拉回现实,使之既赋予并肯定了人的一种理性直观,也为人自身的一种行为依据,找到了形而上学的依据。也可以说,在这一方面,它为人的一切行为赋予了一种最高
理性标准,也就是在自然之中的一种理性的必然性。也正因如此,本段的论述将始于对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第四章“论神律”的考察,因为在这里将要重新对神律本身、对人的命令的律法,以及其目的的性质和普遍性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也正因如此才能充分地理解斯宾诺莎自然主义的一种必然性的形而上学,以及其对神秘主义预设的消解。斯宾诺莎采取的是一种举例论证的方式,而在这种举例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条物体普遍的定律,其最终依据在于其自然的必然性。同时在斯宾诺莎的论证之中,也明确提出了与自然必然性所产生的现象相应的规律,与此同时也论证了其基于人事命令的法令,当然在这里斯宾诺莎将其称之为法令。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对律的界定,构成其政治哲学从形而上学根基向政治理论过渡的关键环节。他首先将律区分为两类,一类源于物理必然性,是事物本性的直接结果,如物体运动定律与心理联想律,另一类则源于人事命令,即是人们为安全与便利而自行制定的生活方式,他严格将后者称之为法令。这一区分并非在本体论上造成断裂,斯宾诺莎明确承认万事万物均受普遍自然必然性的规定,而是在认识论与实践层面为政治法律的独立性开辟空间。他指出,对于考量特殊问题与处世而言,我们既无法也无必要时刻回溯普遍的因果链条,而应当从事物的直接原因出发,将人事法令视为有效的独立范畴。
①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 x-xv 页。
在此基础之上,斯宾诺莎进一步将神律理性化,将其规定为以最高的善即真知上帝与爱上帝为目的的生活方式,从而完成神律即自然律法的论证。神律并非超自然的诫命,而是理性对自然秩序包括人性的把握与遵循。由此斯宾诺莎实现了三重理论目标,其一为政治法律确立自然主义的基础,法令的有效性来自强制与服从,而非任何超自然权威。其二区分服从与德性,因恐惧而守法者不构成正义的人,唯有基于理性认识的自愿遵守才指向真正的完善。其三为后续哲学与神学分离思想自由与政治服从并存的论证奠定前提。而我们可以说,通过这一对律的概念的精微拆解,斯宾诺莎将政治哲学从传统的超自然根基中解放出来,使其在形而上学的一贯性之上获得独立的实践合法性。
“律”这个字,概括地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得更正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1)因为,就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来说,人构成自然力的一部分。所以,凡不得不遵从人性的必然性的(也就是遵从自然本身,因为我们认为自然的作用因人而显)也遵从人的力量。所以这种律的制裁大可以说是依赖人的法令,因为这种制裁主要是依赖人的心的力量;所以人的心知觉事
物准确或不准确,很可以说是不具有这种律,但是是具有我们前面所说明的那种必然律的。(2)我已说过,这些律依赖人的法令,因为最好是用事物的直接原因来说明事物。关于命运和原因的连续的一般思考,对于我们考量特殊问题,没有多少帮助。不但如此,说到事物的实际上的协调同连结,也就是事物的构成和接连,我们显然是一无所知的。所以,认为事物是偶然的对于处世是有益的,而且对于我们是必要的。关于律从理论上就讲到这里为止。②(《神学政治论·第四章论神律》)
[①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 50-60 页。]
斯宾诺莎为讨论思想自由寻求了一个根本性的基础自然权利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解析。斯宾诺莎明确表示,在确立了哲学与神学分离二者各自享有思想自由之后,现在要探讨的是,“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上述的思想与讨论的自由可以达到什么限度。”这意味着他并非无条件地鼓吹绝对自由,而是要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为自由确立边界。为此,他必须首先回到“国家的基础”即自然权利的问题上。斯宾诺莎重新界定了“天然的权利与法令”,“我只是指一些自然律,因为有这些律,我们认为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活动。”这段话呼应了他此前对“律”的区分,这里的“天然的权利与法令”属于“源于物理必然性的律”。其命题是,自然之权等于自然之力。斯宾诺莎的分析证明的逻辑链条如下,自然即上帝拥有与其力量一样广大的权利,自然之力是全体个体之力集合,因此每个个体拥有与其被规定的力量相称的最高权利,每个个体依其天然条件生存与活动,是自然最
高的律法与权利。这意味着,在自然状态下,“应当”并不独立于“能够”,一个个体能做的一切,就是它天然有权利去做的一切。斯宾诺莎以鱼为例来说明这一原理,鱼在水中游,大鱼吞小鱼,这是鱼的自然本性,因此鱼在水中快乐,大鱼有最大的天赋之权吞小鱼②。这个例子服务于两个目的,消除价值判断,大鱼吞小鱼不是“不正义”的,因为自然状态中不存在
正义与否的问题,只有力量与必然性,取消人与自然的差异,斯宾诺莎强调“不承认人类与别的个别的天然之物有任何差异”,人的自然权利与鱼的自然权利遵循同样的法则。斯宾诺莎在这里认为的是,“我们于此处不承认人类与别的个别的天然之物有任何差异,也不承认有理智。”人的理性使其超越自然状态,进入道德与政治的秩序。斯宾诺莎拒绝这种例外论,人的理智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其运作同样服从自然必然性。这意味着,人的思想、判断、言论,同样是其自然力量的表现,思想自由本身就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
[②《神学政治论》具体内容是:“所谓天然的权利与法令,我只是指一些自然律,因为有这些律,我们认为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活动。例如,鱼是天造地设地在水中游泳,大鱼吞小鱼;因此之故,鱼在水中快乐,大鱼有最大的天赋之权吞小鱼。因为,在理论上,自然当然有极大之权为其所能为;换向话说,自然之权是与自然之力一样广大的。自然之力就是上帝之力,上帝之力有治万物之权;因为自然之力不过是自然申个别成分之力的集合,所以每个个体有最商之权为其所能功;换言之,个体之权在于他的所规定的力量的最大限度。”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 214 页]
在这一之后,斯宾诺莎也要将对律本身的理解和人之间的关系做了一个逻辑之中的论证,通过对所罗门《箴言》与保罗《罗马书》的重新解读,将圣经所称赞的“智慧”与“理解力”诠释为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理性,并以此论证“神即自然”。事实上神圣的律法并非超验的启示,而是内在于自然秩序,所以在本质上最为符合斯宾诺莎一贯的自然主义形而上学下的一种内化原则,一切秩序理性法律都是在一个绝对的统一之中所呈现。可以说是一种感性直观下的一种内在自我的消息③。人的伦理与交往行为的合法性源于对这种自然律的感性直观。其实这就表明了,所谓的权威本身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直观的范式,把握权威或者说合法性的本身最直接的就是在内部之中同一,也可以说,这就是一种内在化原则,从而将宗教权威也自然主义形而上学的注脚,确立了一种以理性自律为根基的现世幸福观与道德秩序。我们其实可以从中提炼出一个完整的自然主义形而上学框架,也可以说,这一存在的依据的核心就是神即自然,自然律即理性律,而这一律则,正是通过感性直观之中的直观知识④(scientiaintuitiva)所掌握,为人的交往行为提供了内在的合法性依据。这一论证,始于对《箴言》与《罗马书》的重新解读。所罗门所赞美的“智慧”与“理解力”,在这里被揭示为一种内
在于人心的理性能力,它直接源于“上帝的嘴里”,也可以说,在斯宾诺莎的语境之中,这就是自然的必然性。智慧不是什么超自然的恩赐,而是对事物本性的真观念;它所赐予的“生”与“安宁”,也不是什么来世的报偿,而是理性自律所成就的现世幸福。保罗所说的“天然智”,同样被还原为一种人人都可触及的普遍认知能力:人藉着所造之物,就能明明知晓上帝的永能与神性。所以在这里,超自然启示的独特性就被彻底消解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以自然为唯一源泉的形而上学。
[③此处“消息”一词最早的意思是消长、增减、盛衰,指事物的兴衰变化或自然规律。源自《易经》“丰”卦中的“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天地盈虚,与时消息”。其中,“消”表示消退、减少,“息”表示增长、滋生,合起来形容事物随时间而产生的变化。这里用来表明一种斯宾诺莎的内在化的自然观,其实在这里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和中国哲学的自然观,在实质上的逻辑结构的论证之中,都重点关注其内在化自然原则的感性直观。而斯宾诺莎重点侧重于演绎逻辑的论证,而中国哲学则普遍以归纳逻辑或类比逻辑的呈现。
④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之中,明确区分了三种知识。第一种是想象,也可以说是意见。它来自感官知觉、模糊的经验,也来自符号与传闻。这种知识本身是混乱且不充分的,无法把握事物的本质,也常常使人陷于被动的情感与迷信之中。第二种是理性。它来自共同概念与逻辑推理,能够把握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但究其根本,它始终是以推理为中介的间接认知。第三种是直观知识,也是最高的知识。它直接从上帝也就是自然的本质出发,在“永恒的相下”(sub specie aeternitatis)之中,直观地把握个别事物的本质。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直观知识的核心特征,首先是直接性。它不依赖推理的链条,而是“一眼洞察”式的把握,是对事物本质的直接领会,也可以说,它类似古希腊人所追求的或所说的 Nous,也就是理智直观。其次是必然性与普遍性。直观知识绝非偶然的个人洞见,而是对自然必然性的直接领会。因为它的起点就是“上帝的本质”,也就是自然万物的普遍秩序,所以在这里,它把握的是事物“在永恒中的面相”,不会受到时间、偶然情境与个体偏好的干扰。最后是认知与情感的统一。获得了直观知识的人,便不再是被动情感的奴隶。当人直观地认识到,自己的情感、欲望与处境,都源于自然的必然秩序时,他就不再“被情感牵引”,而是将情感转化为主动的、与理性一致的力量。斯宾诺莎将这种状态称为“对神的理智之爱”(amor Dei intellectualis),也可以说,这是一种在知识中达成的幸福。详情参考斯宾诺莎:《伦理学》,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4,第 43-95 页。
在这一形而上学之中,“神”与“自然”本身就是同一的:自然以其自身的必然法则统摄万物,人的理解力,不过是这一法则在思维属性之中的表达。所以在这里,自然律(lexnaturae)同时就是理性律(lex rationis)。我们所说的“律”,不再是外在的强制命令,而是事物本性所固有的秩序。人的交往行为若是想要获得合法性,便不能诉诸超验的权威或是历史性的启示,而只能依循这一内在的、可以被理性直观把握的法则。这种依循之所以是可能的,关键就在于一种基于感性直观的理解方式。显然文本之中强调“有智慧的人的律法是生活的一个源泉”、“当智慧进到你的心里,知识对你的灵魂是愉悦的时候,审慎就要保护
你,理解就要保全你……因为我们懂得了事物尝到了知识的美德,以后它就教我们以伦理与真正的道德”和“找到智慧和得到理解力的人是幸福的”⑤,这些表述其实就在暗示,理性不是抽象的逻辑推演,而是融入了感知与情感的整体性领会。生动一点来说,人通过感官接触自然万物,就能在具体的情境之中,直接“看见”何为公正、明察与公道。这种直观不是神秘主义的灵视,而是对事物必然联系的直接把握,也可以说,就像斯宾诺莎所说的,真观念本身就包含着确定性。所以在这里,伦理规范不是外来的教条,或者是黑格尔式的外化的道德⑥,而是源于对自然秩序的感性确认。交往行为的合法性,也由此获得了一种坚实的自然主义基础:它既不依赖神启,也不诉诸习俗,而是植根于人类共通的理性直观能力。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观察自然、反思自身,认识到自己“应当寻求什么、避免什么”。这种认识之所以具有普遍有效性,恰恰是因为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共享着同一的自然本性。当人们依据这种认识展开行动时,他们就是在遵循自然律,也由此既实现了自身的福祉,也构建起了与他人和谐共在的基础。我们可以说这既是虔敬让位于智慧,预言让位于理解,外在的惩
罚让位于内在的迷信。
[⑤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 67-70 页。
⑥对于道德和伦理的关系来说,黑格尔认为康德脱离于实际来谈道德强调一种实践理性,但是在黑格尔来说:这是一种伪善,那么黑格尔注重的是一种整体性的在法哲学之中凸显的是国家的理性,并强调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但不能把国家看作保证个人自由的工具,国家是个人的最高义务和目的在黑格尔的伦理关系之中,道德是要成为种外在的社会制度才能够具备而并不同于康德意义中的风俗习惯(Sitten)或者说在康德的风俗习惯来用于解释道德的时候,我们可以理解在他的这种道德观中更多是一种理性对自身的一种引领和规范,是他更多是一种先天的理性的规定性,是一种放置。详情参考:邓晓芒、赵林:《西方哲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第 266 页。关于康德 Sitten 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也许可以参考:“显然,人们是倾向于把那些多少属于持久一类并难于消替的情况称为习惯的;那种不能保持知识而善变的人,人们并不称之为具有某某一种知识方面的“习惯”,但我们可以说他们在知识方面是处于一定的或好或坏的状态中。这样,习惯之与状态不同,乃在于后者是短暂的,而前者是永久的、难于改变的。习惯必然同时就是状态,但状态不一定就是习惯。因为,那些 具有某种特殊习惯的人,由于该种习惯,也可以称为处于某种状态中;但是,那些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中的人,不一定全有相应的那种习惯”。原文来自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第 33 页。]
所以说,把握斯宾诺莎的宗教哲学,实际上就是把握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的原则,我们今天重回重返形而上学本质并不是一种论证形而上学的优越性,而是重新回到对存在的追问上存在只存在其本身就是寻找到其中事物本身的存在依据,换句话说,这样的依据赋予的一切行为的合法性,成为了其一切存在着自身的一种意义。在传统的神学伦理之中,它的权威性更多,是一种来源于不可验证的,或者说超越于一切的神秘主义,以其神秘性塑造起来一种面对未知虚无时对理性的恐惧,但是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形而上学依据,就使得我们得以重新在自然主义的原则之中确立起智慧与理解自身的同一,在内在化原则中把握体自身理性交往行为的合法性和依据,也可以说,这为以后的传统神学的消解做出了形而上学的一种转变,也即将权威的解释性的神秘主义倾向转化为了一种自然主义内在原则的可理解性,这就是表明这一形而上学的批判地批判是使得权威的本身转化为了一种为理性范式所能规定的存在依据,而不再是一种独立于人自身存在的一种神秘权威。总之,在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神不再是超越于自然之上的立法者,而就是自然本身的内在秩序;人的交往行为,也不再是对神圣命令的被动服从,而是对理性直观所呈现的自然法则的自觉践行。在这一框架之下,感性直观不仅是一种认知方式,更是一种存在方式,也可以说,它使人在每一个具体的交往之中,都是处于一种自然内在的一种理性的统一,在这里可以说是最终走向于一种自身行为与自然一致的同一关系,从而为自身的行动获得确定性与内心的安宁。
四、形而上学权威的两种奠基方式: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与康德的批判主义
“权威”①,形而上学(Metaphysics)的一个关键就在于对存在之存在(Sein des Seienden)本身的一种追问,实际上我们可以说,海德格尔这里对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形而上学进行的批判,核心就是指认其混淆了存在(Sein)与存在者(Seiende)的存在论差异,最终只停留在对存在者本身的追问之中,我们可以从权威的角度重新看待,为什么形而上学的发展始终
聚焦于存在——因为其实质,就是为存在者之存在寻找到最终的根据,而这样一个根据,既是逻辑之中的终极真理,也可以说就是一种权威的建构,唯有在这一被奠基的权威基础之上,才能使得飘忽不定的存在者,成为一个给予的、获得了规定性的事物,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整个西方哲学的意志,即便是从海德格尔到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对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centrism)的批判②,实际上反过来看,逻各斯(λό γος,Logos)本身的语言与话语运作,本身就进一步是一种给予、或者说规定性的权威,它在语言中为存在者赋予了其自身被规定的存在,而这样的被给予性本身,就是一种确定性,那么我们在这里说,这种具有规范性效力的确定性,就是一种权威,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存在的权威,而并不是一种社会政
治学意义上的、带有价值判断的权威③,而就是形而上学的权威,也正是我们在这里,从这一形而上学权威的高度去看待康德与斯宾诺莎的宗教哲学观,我们可以说,不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做外在解读,也不要从其他主义或者其他学派的立场出发,去调和双方理论的所谓不足,而就是要牢牢把握二者各自的形而上学体系,抓住其形而上学的最终根据,那么这在本质上,就是把握住了他们双方宗教哲学所依托的不同的权威,也就是形而上学的权威。斯宾诺莎以“内在性原则”(Prinzip der Immanenz)把神完全纳入了自然的秩序之中,以绝对的必然性消解了神的超越性;而康德则以“超越性的转向”,在实践理性的领域之中为神保留了悬设(Postulat)的位置,以意志的自律性重构了信仰的根本基础,实际上我们可以说,二者的全部差异,本质上都植根于他们各自完全不同的形而上学权威的根基之中。
[①我们在这里必须首先明确,此处所使用的“权威”一词,完全是在纯粹存在论与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做出的界定,而绝非社会政治学意义上、带有价值判断的那种权威概念,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在海德格尔对西方形而上学传统的批判视域之下,我们所说的这个“权威”,指向的恰恰就是形而上学之为形而上学的根本运作方式,也就是为“存在者之存在”(Sein des Seienden)寻求并确立最终的根据,这样一个根据,它既是
逻辑推演之中的终极真理,同时也是语言也就是逻各斯(λόγος)对存在者的规定性给予,那么在这里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正是通过这一根据的奠基,原本飘忽不定、未曾获得任何规定的存在者,才得以成为被给予的、拥有了确定性的“某物”。所以我们在这里可以说,这个意义上的“权威”,本质上就意味着存在论层面的确定性奠基与规范性赋予,它既表现为逻各斯中心主义的传统之中,语言对存在的那种“给予”与“规定”的根本运作,同时也表现为一套形而上学体系为自身所确立的、不可再被追问的终极第一原理,而我们之前所反复讨论的斯宾诺莎的“神即自然”与康德的“实践理性悬设”,恰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形而上学权威的具体形态——前者是以彻底内在性的必然秩序为自身的形而上学权威,后者则是以理性自我划界所确立的先验确定性为自身的形而上学权威,我们在这里必须再次强调,这两种权威形态,都绝非政治学意义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完全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
②德里达对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zentrismus)的批判,核心就在于解构西方形而上学传统里那个根深蒂固的、以在场形而上学(Metaphysik der Präsenz )为核心的等级体系,其实在这里一种在场形而上学的等级体系,本质上就是塑造一种逻辑上的真理或者直观上的权威,这种权威是一种确定性,也可以说是一种不可置疑的。那么,在这里,实际上我们可以说,我们首先要抓住的就是他的批判对象,也就是语音中心主义(Phonozentrismus),德里达在这里向我们指出,从柏拉图一直到胡塞尔,整个西方哲学始终都把“语音”看作是最接近思想、也就是逻各斯(λόγος)的媒介,认为语音能直接呈现“在场”的意义,是能保障意义自身被给予性(Selbstgegebenheit)的、透明的、自然的符号,而文字则被贬低为语音的从属、外在的技术性记录,是次要的、可能扭曲意义的“替补”,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这种语音中心主义,和我们说的逻各斯中心主义本就是互为表里的,逻各斯中心主义本身就预设了存在一个终极的、先验的、自足的“意义”或者说“真理”,也就是先验所指(signifié transcendantal / Transcendental Signified),也就是逻各斯,并且相信通过语音可以直接通达这一本源性的终极在场,那么德里达的核心洞察,恰恰就在这里,他认为这种传统,其实是掩盖了一个最根本的事实,那就是意义从来都不是完满“在场”的,它始终是依赖于能指(signifiant / Signifier)的差异化嬉戏(jeu de ladifférence)与延迟,也就是延异(différance / Différance),意义的生成始终只能在符号的踪迹(trace)中展开,我们可以从这里看清这一批判真正的颠覆性,德里达正是通过分析胡塞尔现象学里“独白”和“表达”的优先性问题,揭示出这种对内在的,或者进一步说,无媒介的纯粹意义的追求,以及对先验主体性(transzendentale Subjektivität)的绝对奠基,本身就是一种在场形而上学的虚构,他在这里向我们指明,文字并不是语音的简单复制,它恰恰是语言得以可能的前提,也就是原书写(archi-écriture ),文字所体现出来的替补逻辑(logique de la suppléance),恰恰暴露了任何所谓的“本源”“终极在场”,其实早就已经被符号的差异化结构所渗透、所取代了,那么我们在这里可以说,德里达的这一批判,最终拆解的就是语音和文字、内在和外在、本质和偶然的这种二元对立的等级制(hiérarchie de l’opposition binaire),它向我们指明,西方哲学一直以来对“本源”“在场”的追寻,其实质就是一种通过压制文字这类“危险的替补”来完成的奠基,是形而上学自我建构、自我巩固、维系自身同一性的内在决断。关于德里达的哲学叙述可以简单参考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 274-283 页。以及蔡祥元:《语言与解构:德里达与海德格尔的思想交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第 107-201 页。
③洪涛指出:语言的两种基本倾向——保存起源与运用语言展开的斗争,构成了人类最本原的政治活动。详细内容见《逻各斯与空间——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 9 页。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语言是政治的元政治学。]
正因如此,我们首先要抓住的,就是二者形而上学根基的根本差异。斯宾诺莎的宗教哲学以“神即自然”(Deus sive Natura)作为他的第一原理,在这里,神不再是那个超越于世界之上的,外在的立法者,而就是世界本身的、绝对的必然秩序,我们可以说,在这一形而上学的框架之下,自然的法则本身就是理性的法则,这里所说的“律”,不再是外在的、超越性的命令,而是事物自身的本性所固有的、内在的必然秩序,人的理解力,不过是这一永恒的法则在思维的属性之中的表达,而他所说的“直观知识”(scientia intuitiva),恰恰就是使人能够在“永恒的相下”(sub specie aeternitatis)之中④,直接把握到事物的本质本身。而康德在这里,则走了一条和斯宾诺莎完全不同的路,他通过自己的批判哲学,严格地划分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边界,他向我们指明,上帝的存在,根本无法在理论理性的范围之内得到任何有效的证明,却恰恰能够在实践理性的领域之中,作为一个“悬设”而获得自己的合法地位,因为我们所说的至善,也就是德性与幸福的统一,必须要有上帝作为这个世界的“至上的原因”,才能够保证现象与本体这两个异质的领域,在最终的本体层面获得统一,那么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斯宾诺莎是把神完全地内在于自然的秩序之中,而康德则是在理性的超越性运用之中,为宗教信仰保留了自己的空间,这就是二者形而上学权威的最根本的差异。
④Jaquet C. Sub Specie Aeternitatis. In: Time, Duration and Eternity in Spinoza. Spinoza Studies. EdinburghUniversity Press, 2023,pp.100-116.
顺着这个形而上学的根基往下走,我们就可以看到二者在理性观与自由观上的根本对立,斯宾诺莎在这里持有的,是一种他所说的直观知识,作为人的最高的认识形态,是能够直接把握到自然的绝对必然性的,也正是通过这种把握,人才能够识别出何为正当、何为善好,在他这里,自由根本不是对因果必然性的否定,而恰恰是对这种因果必然性的主动的认识与顺应,我们可以说,人越是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到自然的必然秩序,就越是能够摆脱被动的情感对人的奴役,从而获得心灵的内在的安宁与自由,在这样一个彻底的决定论的形而上学框架之下,思想的自由本身就是人的自然权利的一部分,因为人的思想、判断与言论,本身就是人的自然力量的外在表现。我们在这里可以说,他打破了传统形而上学中那种主-从对立的、外在给予规定的关系框架,他的自然主义内在性原则(Prinzip der Immanenz),就是一切存在都能无余地归一到唯一的最高实体(Substantia)存在之中,那么这个存在自身就是存在自身的原因,也就是自因(causa sui),根据这一自然主义形而上学的权威所建构起来的,不再是那种为存在者给予规定的从属关系的哲学体系,而是事物自身自在自为(An-und-für-sich-Sein)的存在论哲学,形而上学的权威也正因此,才能摆脱那种主-客辩证关系的核心异化困境,它并不会通过工具理性(instrumentelle Vernunft)⑤的行使而使自身得以异化,而是自身的一切展开形式,都是在这样一个自然主义的内在性原则之中自在自为地持存与运作。而康德在这里持有的,则是一种批判的理性观,他向我们指明,理论理性是根本无法触及到物自体(Ding an sich)的领域的,因此,道德与政治的全部基础,都必须转向实践理性的领域,在他这里,自由就是意志的自律,自由根本不是任性的任意妄为,而恰恰是意志为自己立法、并且自己遵循这一法则的能力,我们可以说,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根据,而自由则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这样一种自由观,就把自由从原来的认识论的领域,完全转移到了伦理学的领域之中,从而为道德责任与政治服从,奠定了一个稳固的先验基础。
[⑤关于这个概念的发展历史可以参详 J.M. Bernstein, “The Idea of Instrumental Reason”, in The RoutledgeCompanion to the Frankfurt School, Routledge, 2018.]
斯宾诺莎在这里,我们固然可以承认他的自然主义,但在他的形而上学之中,这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的内在性(Immanenz der Vernunft),这就说明,它从来不是以经验为其基础,而是以自然的绝对必然性为根基,也就是将整个现实理解为一个统一的自然秩序。那么与此相应,人类的理解力和真理之间的关系,就是对这种必然性的直观把握,自由也就被理解为对必然性的认识,那么在这里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的真理观,或者说他的形而上学自身的基础,实际上正是源于对自然这一唯一实体的、直观认识到的绝对必然性,恰恰是这样的必然性和内在性原则,使得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形成了彻底的内在性,这种内在性在本体论上的表现就是:现实本身就存在于自然的整体秩序之中,直观知识(scientia intuitiva)正是对这一内在秩序的直接把握,一切事物的演化,都在这个唯一的、自我同一的实体(Substantia)也就是自因(causa sui)之中展开。所以我们在这里也可以说一句不恰当、但却有内在相关性的话,这和德国古典哲学里谢林、黑格尔那里主客体绝对统一(absolute
Identität von Subjekt und Objekt)的思想⑥,是有着极为内在的相通之处的。我们并不是说二者之间有什么时代上的传承关联,但是我们可以说,这种指向最高的整全的统一的内在化的形而上学,本身就为自身赋予了一种无可置疑的明证性(Evidenz)权威⑦,因为它的形而上学的权威性,是本体论层面的绝对统一,是一种无法被质疑的、超越了经验认识的内在性原则。而相对于现实而言,斯宾诺莎的现实观念,正是一种对自然内在秩序的直接把握。
⑥李科林:《校正斯宾诺莎——德国理念论和法国后结构理论中的斯宾诺莎》,《哲学研究》2018 年 11期。
⑦这里明证性(Evidenz) 不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确信,也不是逻辑推演的形式有效性,不同于胡塞尔的明证性,即而是本体论层面的自明性,即它直接源于“自因”(causa sui)实体的内在性结构
实用主义代表哲学家詹姆斯提出“现实意味着具体的事实或抽象的事物与认识到的两者之间直观的关系。”⑧,相对于现代哲学以来的美国实用主义来说,他们更加承认的是一种事实与认知之间的经验性直观关系,我们可以说,他们更多的是一种对现实与认知之间效用关系的理解,认知的真理性,依赖于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之中认识某物、认识某物本身所具有的有效
性。但是与之相对的,斯宾诺莎的这种直观性,更多的是理性对事物的绝对必然性的一种领会,我们可以说,它从来不是一种具体情境之中的经验性理解,而是一种在“永恒的相下”(sub specie aeternitatis)、在永恒的、整体的、统一的秩序之中的本质性理解,这样的理解本身就是真理的必然呈现,也可以说就是一种绝对的确定性。那么在实质上,它就超越了单纯的经验性直观把握,而上升成为了一种内在的、整全的形而上学统一性,而恰恰是这样一种本体论的统一性,为他赋予了完全不同于康德的宗教权威观念,并最终使之成为了一套能够为现实服务、让神学走向政治化的完整理论体系。但是康德批判哲学的哥白尼革命,归根到底不如说是重新划定了理性自身运作的范式边界,这样一种边界本身就塑造起了一种无可置疑的确定性,也为康德的理性宗教观赋予了其独特的意义以及一种逻辑与先验真理性的权威,可以说这样一种权威,不仅仅是逻辑推演之中的必然结论,更是感性直观(sinnlicheAnschauung)之中的明证性(Evidenz)。所以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康德自身的形而上学体系,尤其是他对于宗教自身合法性的理解,本质上仍然是建构起了一种形而上学的权威,这
一种权威并不是社会政治学意义上的价值判断,而是基于逻辑上的范畴直观(kategoriale Anschauung)与感性直观的先验建构的产物⑨,所谓的形而上学权威,正是建基于这两个基础之上的确定性,而确定性的本身,恰恰就是对理性边界的划定。我们在这里可以说,康德的宗教哲学,本身就是把宗教从神秘主义那种漂浮无定、不具备任何规范性的倾向,转化为了一种理性对自身范式与边界的自觉校准,在这里面也就隐含了一种对先验主体(transzendentales Subjekt)权威的全新理解,理性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信仰上的他律,它更是人走向德福一致的至善道路之中不可或缺的索引与内在支撑。
①詹姆斯:《实用主义》,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9,第 140 页。
②感性直观(sinnliche Anschauung),我们在这里可以说,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之中,它指的就是人类认识能力里那个接受性的维度,也就是通过感官被对象刺激而获得表象的能力,和知性的自发性、也就是范畴思维是相对的,感性直观是知识的被动来源,它为我们的思维提供杂多的材料,也只有通过它,对象才能够真正被给予我们,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就强调,人类的认识从来都依赖于两种能力的协作,就是感性接受杂多,知性通过范畴把这些杂多综合统一起来,而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也就是空间与时间,恰恰就是先天综合判断得以可能的根本前提。那么在宗教哲学的语境之中,感性直观的作用其实要更为深层,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我们之前所说的,康德的形而上学权威并非纯粹的逻辑推演,而是建基于“感性直观之中的明证性(Evidenz)”之上,这就意味着,康德对理性边界的划定本身,就自带一种直观可感的确定性,它根本不是什么抽象的教条,而是通过先验感性论确立起来的、在感性直观之中就可以直接“看见”的界限,这种明证性,也就让理性对自身范式的校准,不再是外在的强制规定,而是内在于我们认识结构的一种自觉。我们再往深走一步就可以看到,感性直观和我们之前提到的“范畴直观(kategoriale Anschauung)”也就是知性范畴在感性材料(sense-data)之上的合法运用。其实这二者,恰恰共同构成了康德形而上学权威的先验基础,所谓的形而上学权威,正是建基于这两个基础之上的确定性,感性直观为我们提供了经验的确定性,范畴直观为我们提供了先验的规范性,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让理性既获得了经验层面无可置疑的确定性,又获得了先验层面的普遍必然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是我们在这里可以说,康德的理性宗教观,根本不是神秘主义那种漂浮无定、不具备任何规范性的空洞倾向,而是理性对自身范式与边界的自觉校准,而这一校准的全部合法性,恰恰就来源于感性直观所提供的、那种无可置疑的确定性本身。
也正是基于这样完全不同的形而上学根基与理性观,我们才能够看清二者对待启示宗教的完全不同的态度,斯宾诺莎在他的《神学政治论》之中,完成了对启示宗教的激进的批判,所谓的预言与神迹,根本不是什么超自然的真理,而只是先知们凭借自己的想象力,对大众所做的劝谕,它们的全部作用,只是服务于让大众服从,而不是为了传递真理,圣经的道德教导,和理性的教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理性因为它的普遍性与明晰性,是远远更为优越的,他通过对所罗门的《箴言》与保罗的《罗马书》的重新解读,把圣经之中所说的“智慧”与“理解力”,完全诠释为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理性,从而彻底消解了不可理解,而必须借助神谕中介的翻译的启示的全部独特性与合法性,在他这里,神学被彻底地“政治化”了,宗教的全部价值,仅仅在于为普通的大众提供他们能够理解的道德训诫,而真正的宗教,就是理性本身,真正的律法,就是自然的必然法则。而康德则在他的《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之中,采取了一种调和性的结构,实际上,在这里道德自律和上帝的诫命从本身上就是理性自身的一种超越性的体现,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上帝自身存在的超越性才能为理性自身立法,也可以说才能为理性得以立法,使其能够具备形而上学的权威留下了空间。,他向我们指明,理性的宗教是从道德出发,把人的义务认作上帝的诫命,它所强调的是人的道德自律。而启示的宗教则是从启示出发,确认启示本身是符合道德理性的,它所强调的是恩典的援助,二者根本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对同一个宗教事实的两种不同的考察方式,康德在这里,是用理性去把启示的核心命题,都转化为理性可以把握的实践理性的悬设,但他并没有像斯宾诺莎那样,彻底消解掉启示宗教的合法性,而是把它保留了下来,作为人的理性尚未成熟的状态之下,一种必要的道德引领。
那么我们在这里就可以说,我们根本不需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对二者做外在的解读,也不需要从其他的主义或者学派的立场出发,去强行调和二者理论的所谓不足,我们真正要做的,就是牢牢把握住二者各自的形而上学体系,抓住他们形而上学的最终根据,而这在本质上,就是把握住了他们双方的宗教哲学所依托的、完全不同的形而上学的权威。
五、结语:走向现代性
SUMMER 2023
重返斯宾诺莎与康德的形而上学根基,我们在这里可以说,这并不是一种思想史的怀旧,而是对现代性自身的根本进行再一次的深刻追问,对自身的意义与存在方式进行一次本源意义上的哲学追问。吴晓明教授认为:“传统不是单纯的过往,而是依然活着的过往。正如海德格尔所说,‘过去之物’离我们远去,而‘曾在之物’则不断向我们走来——这是传统的真正意义所在”。①我们需要的从来不是对二者理论做简单的调和与折中,而是要清晰地看清,任何一种为存在进行奠基的方式,实际上同时就是一种形而上学权威的建构,而现代性的命运,恰恰就在于我们必须在这两种形而上学权威之间做出选择。要么在斯宾诺莎式内在性的必然秩序之中去寻求心灵的栖居,要么在康德式自律性的道德法则之中去承担起实践理性的的自由。那么我们在这里可以说,这样的选择,并没有什么最终的答案,只有一场关乎存在与现代性自身的永恒追问。
近代西方民主有两个思想源头,一个是古希腊罗马思想中的资源,一个是东方尤其是中国的人本思想对西方的影响。西方的民主从诞生到现在,经历了许多变化。一开始西方人把民主、理性都看得比较绝对,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民主就有了许多限制,对绝对理性也提出了疑。人们开始反思:在理性的支配下会不会做出非理性的事情呢?②(楼宇烈,《中国文化
的根本精神》)
①吴晓明:《思想的尊严:用理论照亮现实的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6 年第 2 期。
②楼宇烈:《中国文化的根本精神》,北京:中华书局,2016,第 153 页。
我们可以说,对神学的启蒙与希望的时代来说,在本质上就是对理性主义本身的一个追问。它是对希望本身何以能够被言说或者被确证的原因的思考,依据是它能够为人所接受的形而上学权威意义而言,是一种建制化的权威。我们在这里对照西方近代民主的理解,常规而言是建立在一种理性主义的基础之上,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当一切都变成理性的时候,是否这
种理性本身会将人从一种康德意义上的自律、自由意志的主体,异化为一种从属于所谓宏大理性主义之下的客体?因此在这里我们会说,康德宗教哲学的启示,不仅仅在于一个时代的启蒙和对宗教神权的祛魅,在本质就是重新回到形而上学的目的之中。我们可以说,就是寻找确定性,确定性本身就是寻找意义。也正因为这一形而上学的意义能够让我们在感性直观中接受、在逻辑中必然得出,也恰恰能够成为神学走向政治的内在动力。自律才能真正地将人的自由意志,引向理性主义的王国必然的王国,最终走向自由的王国③。我们可以说,这既是我们今天走向形而上学、走向现代性,研究斯宾诺莎与康德宗教哲学的一个重要意义。
③我们在这里可以说,此处提到的“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是放在康德实践哲学的语境里来使用的,和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里的概念不是一回事。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在康德的体系里,必然王国说的就是道德法则的必然性领域,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须服从定言命令里的那个“应当”,这种对法则的遵循,本身还带着义务带来的强制性。而自由王国,我们可以说,就是德福一致的至善状态,当德性和幸福在本体层面真正达成统一的时候,人就不再是被道德法则“命令”的存在者,而是和法则本身完全合为一体了。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这个过程,就是实践理性通过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这两大悬设,让德福一致的至善成为可能的过程。我们在这里可以说,这个“走向”的过程,恰恰揭示了康德宗教哲学的深层意义,自律将人的自由意志引向自由王国,说白了就是理性在自身之中设定了至善的目的,又用悬设保障了这个目的的可能性,这也正是我们今天研究斯宾诺莎与康德的宗教哲学,对于走向现代性的重要意义所在。
在康德的形而上学中,我们在这里可以说,自由与必然性是被严格区分开来的,现象界始终服从自然因果律的支配,本体界则是服从自由法则的,自由在这里根本不是对必然性的认识,而是理性存在者自我规定的一种能力。首先我们可以说,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自由作为“自律”的这种能力,它并不是经验性的,而是先验的,它不依赖于任何外部的条件,纯粹是出自理性自身的规定。那么其次,自由与必然性是分属两个不同的世界的,人作为感性存在者的时候,是服从自然因果律的,类似的我们可以类比地说——“我们并非先天的相信一种守恒律,而是先天的知道一种逻辑形式的可能性”,而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时候,就能够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正如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说:因果律不是规律而是一种规律的形式④,自由的可能性,恰恰就在于人作为本体界的存在者,能够超越感性条件的限制,这也正是康德这里德福一致产生内在张力的根源所在。第三,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形而上学的权威在康德这里,表现为理性的自我划界,康德的这种权威,并不是来自外部的实体,不管是超越的神还是自然实体,而是来自理性对自身边界的自觉校准,先验主体既是自由的承担者,也是规范性的来源,这种自由,我们说就是一种“意志的自由”。
④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 100 页
在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中,我们可以说,自由与必然性根本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同一的关系,这一命题内在于他的实体一元论,神即自然,自然是唯一的实体,万事万物都内在于这一实体的必然秩序之中。首先,自由不是对因果的否定,我们在这里可以说,这里所谓的规律,倒不如说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性,自由恰恰是对这种逻辑必然性的主动认识。其次,直观知识是自由的实现形态,当人获得直观知识的时候,他就不再把自然看作外在的强制,而是看作自身存在力量的展开,这种认识本身就是德性,德性本身也就是幸福,自由从来不是对必然性的逃避,而是在必然性之中找到自身的存在位置。第三,形而上学的权威在斯宾诺莎这里,表现为内在性的必然秩序,斯宾诺莎的这种权威,不是外在的命令,而是事物自身本性的自我规定,人越是深刻理解这一内在秩序,就越能抵达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并不是意志层面的自由,而是一种“存在的自由”,核心就在于与存在本身达成绝对的同一。真理在源初处,是整全、丰盈且自足的,那么当它“衍为许多支流”,被后人不断地论辩、演绎、阐释的时候,源初的统一性,也就消散成了分散的“这一点那一滴”。斯宾诺莎与康德对自由的两种规定,也就是必然性的自由与自律的自由,恰恰就是西方形而上学传统对自由之“泉”的两种“支流式”阐释。我们可以说,前者把自由收归于对必然的直观认识,后者把自由收归于意志的自我立法,二者全都是在主体性形而上学的框架内展开的,也全都是对源初自由经验的“后起叙述”。而在这里,就是作为对前两种自由观的超越性提点:
  譬如一股泉水,衍为许多支流,灌溉了大片土地,泉水在狭窄的泉源中比了散布在各地河流中更加洋溢澎湃,同样传达你言语的人所作的叙述,供后人论辩,从短短几句话中流出真理的清泉,每人尽可能地汲取真理的这一点那一滴,然后再加发挥,演为鸿篇巨著。⑤(奥古斯丁《忏悔录》)
⑤奥古斯丁:《忏悔录》,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 300-301 页。
来源:知无塾学
编辑:马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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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1 17:19: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夜斩休谟”,且说哲学江湖的分水岭之战!


你以为你在看风景,殊不知你早就是画中人
因果不是天赐的剑,是我硬塞给江湖的刀
我留你一命,只因你困在彼岸;
不渡众生,只因我正在这此岸撑船。

那枚银币的正反,骗了天下英雄;
我这一刀,只为破这虚妄
至暗时刻
1748年的苏格兰高地,伸手不见五指,
这并非普通的黑夜,这是认识论上的至暗时刻。
在一家名为“纯粹落脚栈”的客栈里,
坐着一位面容俊朗的刺客,
他的手里把玩着一枚银币,这位,正是那位让整个欧洲大陆哲学家一时闻风丧胆的「大卫·休谟」
四周鸦雀无声,连烛火好似都不敢跳动。
“各位,你们苦练多年的‘理性’心法,
其实是个骗局。
他轻轻弹指,那枚银币在空中翻转。
“你们看见银币正面,便以为反面必然存在;
看见太阳升起,便以为明天它必然还会升起。
你们管这叫因果律 。可笑。
休谟冷笑一声,声音如寒冰透骨:
“哪有什么必然联系?那不过是你们的习惯罢了。A之后跟着B,仅仅是因为你见多了,
你就‘以为’它会跟着。
在场的所有侠客——理性派、经验派、神学派——全都僵在原地。
这一番言语,几乎让哲学江湖,全线崩盘
如果因果律不成立,
科学就是赌博,道德就是自我安慰…,世界崩塌了。。。
转机
就在众人绝望之际,一位生活规律得像钟表一样的男人推门而入。
他就是伊曼努尔·康德。
他没有像其他侠客那样怒吼着冲上来,
而是慢条斯理地整理了一下假发,掏出一块怀表,看了看时间。
“时辰到了。”康德淡淡地说,“既然你斩断了世界,那我便把这世界重新接上。”
决斗开始!
休谟冷笑:“你说你有因果?拿出来看看。”
康德不慌不忙,使出了平生绝学——“先验唯心论”(Transcendental Idealism)。
这一招极其诡异。他不像别人那样去外面找“真理”,而是反过来,一刀劈向了观察者自己。
“你看世界,必带眼镜。”康德说道,“这副眼镜,就是时间与空间。没有我,就没有时空;没有时空,就没有世界。”
紧接着,他又挥出第二刀——十二范畴剑阵(尤其是那把“因果律”之剑)。
“因果不是世界给你的,”康德大喝一声,“是我,作为主体,强加给世界的!”
剑锋所指,刺客休谟瞬间变了脸色。

他感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压迫感。这种压迫感不在于力量,
而在于架构。康德不再试图证明“世界有因果”,而是证明了“只要我康德在看,世界就必须有因果”。
眼看剑尖就要刺穿眉心,休谟闭上了眼睛。
然而,预想中的穿心一剑并未到来。
“嗯?”
休谟睁开眼,发现自己毫发无损。但周围的景象,已经天翻地覆。
康德收剑而立,身形有些佝偻,但他背后的虚空,已经被彻底撕裂成两半。

再造乾坤
现象界(此岸): 被康德用“因果律”这套心法稳稳接住。在这里,科学有效,逻辑通顺,牛顿物理学依然管用。所有人都安全了。
物自体(彼岸): 被他一掌甩进了不可知的深渊。上帝、灵魂、自由意志,统统留在那边,既不承认,也不否认。
这就是“康德夜斩休谟”。
他既没有否认休谟的怀疑(物自体不可知),又保住了科学的地盘(现象界有因果)。
尾声:哲学江湖的重生
决斗结束,休谟微微点头,隐入黑暗。
康德收刀入鞘,回到了柯尼斯堡。从此以后,他每天下午三点半准时散步,邻居都拿他来对表。


但他留给江湖的传说,却流传至今:
我们认识的,从来不是世界本身,而是我们“能认识”的那个样子。
所以,别再纠结世界到底是什么了。今晚,你看到的月光,也许不是月亮的本相,但那又如何?那是属于你的月光。 (正文落幕)

来源:花猫的客厅
编辑:金语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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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2 21:35: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丨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人们通常一谈到康德哲学,立刻就想起了康德那晦涩的文句和高度抽象的思辨概念。康德的道德哲学在这方面也不例外。 然而,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我学会了来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实际上,如果我们不是为他那表面看来拒人于千里之外的表达方式所吓倒,而是认真且耐心地切入他所表达的思想本身,我  们就会发现他的确是处处在为普通老百姓考虑他们生存的根据,他就像一个循循善诱的导师,立足于普通人的思维水平,但力图把他们的思想往上提一提,以便能够合理地解决他们在人生旅途中所遇到的困惑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所以普通的人类理性不是出于任何一种思辨的需要(这种需要,只要那理性还满足于只是健全知性,就永远也用不着它),而是本身由实践的理由所推动,就从自己的范围走出来,迈出了进入到实践哲学领域的步伐”。在《实践理性批判》的“方法论”中,他则请读者注意“由商人和家庭妇女所组成的那些混杂的社交聚会中的交谈”,特别是说别人闲话(嚼舌头)的场合。他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说,这正表明了“理性的这种很乐意在被提出的实践问题中自己作出最精细的鉴定的倾向”,并认为可以把这种倾向运用于对青年的道德教育中,因为它诉之于理性而不是情感,所以反而比任何高尚的榜样或热忱的激励更能养成纯粹的道德素质。因此,康德要做的只不过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 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将全部正文的内容分为三章:一、“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二、“从通俗的道德哲学向道德形而上学过渡”;三、“从道德形而上学向实践理性批判过渡”。在这里,康德的道德哲学明显表现出有三个不同的、从低级到高级的层次,即“通俗的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 下面我们来分别考察这三个层次的区别。

一、通俗的道德哲学
康德指出,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因而善良意志是我们在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而理性(作为实践理性)则是一种“应当给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的使命绝不是作为另外意图的手段,而是产生出自在地本身就是善良的意志来”。大自然给人配备了理性不是为了满足人的感性欲求,因为在这种满足上人的本能比理性要更有用;人的理性是为了更高的理想,也就是实现“义务”这一包含着善良意志的概念。对于这一点,每个普通人单凭自己自然的健全知性即可领会,所以“不需教导,只要解释就行”。但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义务和“爱好”经常混杂在一起,因而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仅仅是明智的,仅凭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还不足以区分,而必须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即从日常混杂的行为中把“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的成分区别出来。

于是,康德接下来就举了四个例子来对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加以解释。这四个例子并不是随便举的,而是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排列的。这四个例子就是:1.做买卖童叟无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 ; 2.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消极义务);3.帮助他人(对他人的积极义务);4.增进自己的幸福(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康德指出,在这四个例子中,人们很容易看出这些行为要能够具有道德涵义必须是“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合乎义务的事从普通的道德理性来看是值得嘉奖和鼓励的,因而属于“普通的道德理性的知识”;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来看却还不一定值得高度推崇,还要看它是否真是“出于义务”而做的。有人做好事是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或是出于自己乐善好施的性格,有人维持生命只是出于本能或爱好,追求幸福只是为了享受,在康德看来这些都不能算作道德的。只有为义务而做好事,只有即使在生不如死的艰难处境中仍然不自杀,这才上升到了哲学的道德理性的层次,其“知识”可归结为三条命题:1)只有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2)这种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其结果,而只在于其意志的准则(动机),因而这准则只能是意志的先天形式原则;3)“义务就是一个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行动的必然性”,这敬重所针对的法则是一种普遍的立法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四个例子在后面第二章中于相应的三个地方被重述了三遍。当然,这种重述并非毫无必要,而是对同一个问题的逐步加深,即从一般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来看待它。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就在这里所提出的三条命题中,已经显示出了该书总体结构的三个层次了,即:哲学的道德理性能够从普通的道德理性中把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道德的行为分辨出来;道德的形而上学则能够在哲学的道德理性或通俗的道德哲学中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这种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原则(“自律”)如何可能、即它的必然性根据,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课题,后者将这种可能性归结为人的自由,这就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到了全部论证的起点即自由意志。本书在康德的所有著作中似乎是惟一地在结构上显露出了这种“全息式”结构方式的,即每一部分都体现了总体上“正、反、合”的三段式结构,这种方式后来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但其根源还是埋藏在康德以范畴关系为指导而制定的“建筑术”中。
不过,康德这一章的任务并不是概括全书,而只是展示其中的第一个层次,即“通俗的道德哲学”层次,也就是从普通人最日常的道德意识入手。所以康德说:“因此为了使我的意愿成为善的我必须做什么, 对此我根本用不着任何超人的机敏。……我只是问自己:你也能够愿意使你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吗?”虽然这时我们还看不出对这一普遍立法原则的敬重的根据是什么,但“我们已经在普通人类理性的道德知识中获得了它的原则,虽然这理性并未想到把这一原则以如此普遍的形式分离出来,但实际上总是念兹在兹,将其用作自己评判的准绳。”所以一个普通人,“即使不教给他们任何新东西,只须像苏格拉底所做的那样,使他们注意自己固有的原则,因而不需要任何科学和哲学,人们就知道如何做才是诚实的和善良的,乃至于智慧的和有德的。”但可惜的是,这种通俗的道德哲学若真地停留在朴素状态而失去了更高的哲学的指导,就容易在实践理性自然产生的“辩证论”面前迷失方向而走上歧路,从而使自己的本性遭到败坏,“这甚至使普通的实践理性本身最终毕竟不能称之为 善的。”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从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
二、道德形而上学
通俗的道德哲学总是与经验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即使要立足于行为的动机来考察其道德意义,但实际上却仍然把这种动机看作一种经验的事实。于是,人们永远可以从这种经验事实的后面再假定一种隐藏更深的不道德的动机,因而否定有任何真正的道德行为;或是假定一种虚构的高尚动机,从而为一种抽象的道德假象而沾沾自喜;而由于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什么可靠的经验事实来作最后的裁定,人们将陷入有无真正的道德行为的辩证论(二律背反)。要摆脱这一困境,我们只有坚决把经验的事实排除在道德哲学的考虑之外,不靠举任何例子或榜样来说明道德的原则。当然,这不是说道德哲学就完全与经验的事实无关了,而是说,先要把道德哲学提升到形而上学的基础上,然后再从那个高度下降到通俗的道德哲学,重新诠释它的那些例证,以指导人们的实践。否则,我们即使有了通俗道德哲学的一些法则,也不可能在日常实践中分清哪些是纯粹的道德因素。道德形而上学的法则比通俗道德  哲学的法则更高,因为它不是从经验的甚至人类学( Anthropologie)的知识中所抽出来的法则,而是直接由纯粹实践理性推演出来的法则,因而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它是通俗的道德哲学之所以可能的前提。因此康德说:“但为了在这一加工 (Bearbeitung)过程中由各个自然的阶段不仅从普通的道德评判(它在此很值得重视)前进到哲学的道德评判,而且从一种超不出在摸索中用例子所能达到的东西之外的通俗哲学前进  到形而上学……我们就必须把理性的实践能力从其普遍规定的规则一直追踪到义务概念由之发源的地方,并对之作出清晰的描述。”

于是,康德就从一般“有理性者”和自然物的区别出发来自上而下地展开论证。有理性者的行动与自然作用不同就在于它有意志,即它不是按照法则运作,而是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这就是实践理性。但如果一种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的规定外,还受到经验或感性的“爱好”的影响(如在人类那里),这种影响对意志来说就成为偏离法则表象的、偶然的,而实践理性的规定就对它成了“命令”。命令分为有条件的 (假言的)和无条件的(定言的) ,前者只是为了达到某个具体目的的技术性的明智的劝告,后者才是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它惟一的原则只是实践理性本身,即理性的实践运用的逻辑一贯性,它被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在这里,“意愿”的(主观)“准则”能够成为一条(客观的)“普遍法则”,表明意志是按照逻辑上的“不矛盾律”而维持自身的始终一贯的,类似于孔子的“有一言而能终身行之”的要求。不同的是,孔子的道德律(“恕道”,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是立足于意志的逻辑一贯,而是强调始终不违背人心中固有的仁爱的情感。所以,康德的实践理性法则和理论理性法则都是出于同一个理性(即“逻辑理性”), 孔子的规则却是出于人的感性(同情感)。
接下来,康德从这条惟一的绝对命令中推出了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这是本章的主题,即在绝对命令的引导下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进到道德形而上学,再进到实践理性批判,也就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再次深入刻画三阶段的层次区别。最为奇怪的是,即使在本章中,康德也重复三次对这三条派生命令轮番进行了讨论,而这三次重复也不是简单重复。第一次主要是举例说明,即在每一条派生命令的解释中都以前述四个义务的例子作为话题,相当于“通俗的道德哲学”层次;第二次则是列表说明,指出了每一条派生命令的范畴归属,相当于“道德 形而上学”层次;第三次是把一切命令归结到“善良意志”和意志的“自律”,启开了“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维度,也就是对意志自由进行一番批判的考察后,将之作为绝对命令(道德律)这一 “先天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的前提。以下试分别论之。

1.第一条派生的命令形式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这条命令与它由之所派生的绝对命令只有一点不同,这就是“ 普遍法则”变成了“普遍的自然法则”。为什么要强调“自然”法则?显然是为了普通理性能够得到具体理解;但由于这里不是指真正的自然法则,而只是“好像”自然法则,所以只是借用了自然法则的“形式”,因而是从道德的形而上学层次来说明的,而不再是通俗的道德哲学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也谈到过,实践理性的对象(善与恶)不可能像认识对象那样有自己 的“图型”(Schema),但却可以有自己的“模型”(Typus), “所以,也要把感官世界的自然用作   一个理知自然的模型,只要我们不将直观和依赖于直观的东西转移到理知自然上去,而只是把这个一般的合法则性形式(其概念甚至发生在最普通的理性运用中,但仅仅只是为了理性的纯粹实践运用这个意图才能够先天确定地被认识)与理知自然相联系。”所以,下面所列举的四个例子就具有纯粹义务的“模型”的含义,康德将这四个例子按照“道德形而上学”的层   次重新整理为: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所谓“完全的义务”就是绝对没有例外的义务,例如:(1)不要自杀;(2)不要骗人。所谓“不完全的义务”则允许有例外,例如:(3) 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显然,这里的前两条相当于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消极的义务”,后两条则相当于前面的“积极的义务”;但前面是按先客观(他人)后主观(自己)排列,而这里则是按先主观(自己)后客观(他人)排列。因为在“通俗的道德哲学”中,人们首先注意的是对他人的义务,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人们更重视的是对自己的义务。此外,完全的义务是违背了它就会陷入完全的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一旦普遍化也就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因而也骗不成人了,因此这种义务更像是一种客观的“自然法则”;违背不完全的义务则不一定是自我取消,如设想一个懒汉的世界和一个绝对冷漠的世界都是可能的,但没有人能够真正“愿意”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他不遵守义务只不过是希望自己一个人“例外”而已。所以这只是类似于一种主观心理上的“自然法则”,违背了它只会导致自己意愿中(而非客观上)的自相矛盾。

无论如何,上述四个例子都证明了,从纯粹“理性”的眼光看,我们的行为及行为的意志不应自相矛盾,而是要成为普遍法则,才能够保持一贯性,这是评判一件行为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标准或准绳。但康德并不满足于例子的证明,他还要从中挖掘出内在的普遍联系。于是他问道:“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来说,将其行动任何时候都按照他们本身能够愿意应当用作普遍法则的那样一个准则来评判,这难道是一条普遍法则吗?如果它是这样一条   法则,那么它必定已经(完全先天地)与一般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这个概念结合起来了。但为了揭示这一联结,我们无论如何曲折都必须跨出一步,即达到形而上学,虽然是进到与思辨哲学的形而上学不同的、亦即是道德形而上学的领域。”这就把人类道德行为的“意愿” (Wollen)提升到了一般有理性的存在者的纯粹意志这一道德形而上学层次。康德在这一层次上进一步分析了意志(Wille)概念,指出既然意志就是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所以它跟直接的自然因果性(致动因)不同,是一种目的行为,因而有目的与手段之分,还有主观目的(质料的)与客观目的(形式的)之分。康德认为,只有客观目的才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普遍必然的目的,具有绝对价值;主观目的只是一时的欲求,只有相对价值,因而随时可充作其他目的的手段。那么什么是客观目的呢?只有设定目的的意志主体本身(而不是它所设定的任何目的对象),这种主体作为绝对的目的就叫做“人格” (Person)。这就引入了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达方式 。

2.第二条派生的命令形式是:“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在这里,康德再次引述了上面那四个例子,但说法已有所不同,即不是从行为的逻辑一贯性和不自相矛盾(不自我取消)的这种类似于“自然法则”(类似于“自然淘汰”)的形式规律来立论,而是从行为的目的是否能成为绝对的最高目的来立论。实际上,作为意志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高目的,则一切目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性,而不过是一大堆互为手段的行为,总体上仍属于机械因果性(弱肉强食或互利共生之类)。如我们常说某人的生活“没有目的”, 并不是说他的一切行为都是无目的的行为,而是说这一切行为都没有一个最后目的。因而,要使意志行为不变质为机械因果作用,而始终是目的性行为(始终保持为意志行为),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的目的,这就是与一切物性不同的人性本身。所以,四个例子的意义就在于:(1)不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2)不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3)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4)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上述第2个例子之后有一个注释:“不要以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俗语在此可以用作准绳或原则。因为这句话是从那个原则[指上述命令式]中推导出来的,虽然带有各种限制;它绝不可能是普遍法则,因为它不包含针对自己的义务的理由,不包含针对他人的爱的义务的理由……最后,也不包含相互之间应有的义务的理由;因为否则  的话,罪犯就会根据这一理由而与处罚他的法官争辩了。”虽然,康德这段话并不是专门针对孔子的“恕道”而言的,而是针对西方和几乎所有人类社会共同具有的“金规则”而言的,但我仍然愿意提醒进行中西文化、特别是康德和儒家伦理比较的人:按照康德的看法,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只有在“人是目的”这一前提下才能成为一条道德法则,否则虽然它表面上好像具有普遍法则的形式,因而与前一条派生的绝对命令形式(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难以区分,但终究是没有真正的普遍性的,而会成为一种用来逃避处罚或达到其他有限目的的工具(如说:为了你在这个集体中更好地与人相处,以免遭人唾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明智的)。道德的“金规则”变成一条功利主义的、甚至“乡愿”式的规则,仅在转手之间。当然,反过来说,如果它建立在“人是目的”这条原则之上,没有任何别的有限目的(哪怕是“治国平天下”之类),它也可以是道德的。这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人格和人性。
然而,康德的所谓“人性” (Menschheit), 并不单指地球上的人类的性质,而是任何有理性者的一般本性,因而它并不是主观上作为人的目的,即作为人现实地当作自己的目的的对象,“而是被表象为客观目的,即‘我们能够拥有我们所愿意的目的'这一法则,它应当构成一切主观目的的最高限制性条件,因而,它必须出自于纯粹理性。”这样理解的“客观目的”就不是某个具体的目的了,而是一般地“能够拥有目的”这一“法则”,也就是意志的“自己立法”。所以接下来,康德就从这一新达到的高度回顾说:“就是说,一切实践的立法客观上的根据就在于使得它能够成为一条法则(但顶多是自然法则)的那种规则和普遍性形式(按照第一条原则),主观上的根据则在于目的;但一切目的的主体却是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的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按照第二条原则):于是由此就得出了意志的第三条实践原则,作为它与普遍的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这就是作为前两条原则的综合的第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 。

3.第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是这样一个“理念”:“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这就是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Autonomie)的原则。康德指出,前面两条命令形式尽管也“假定”(annehmen)自己是定言命令,因而是绝对优先于其他一切法则和目的的,但在这两个命令式自身中并没有直接表明这一优先地位的根据何在,所以需要上述理念 来提供这一根据。严格说来,这一理念并没有采取“命令”的形式(“你要……”),而是直接指陈 一个事实,即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但有了这一理念,它就可以从前面的命令形式中排除各种利益的考虑,而将之变形为它自己的命令形式。如康德说:“如果有某种定言命令(即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一切意志而立的法则),那它就只能命令说:去做一切出自他意志的准则的事,就像这意志可以同时把它自己当作普遍立法的对象那样”(对第一条派生的命令的变形)。他又说:“有理性的存在者任何时候都必须把自己看作在一个通过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 (对第二条派生命令的变形)。可见,前面两个命令形式中已经暗中包含着这第三个命令原则了,因此康德在这里不再逐条讨论前述四个例 子,只注明上述例子在这里也适用。所以,按你愿其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也好,把人看作目的也好,这些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就有了最牢固的根据。“所以意志并不是简单地服从法则,而是这样来服从法则,以至于它必须也被视为是自己立法的,正因此才是服从法则的(它能够把自己看作这法则的创造者)。”前面的命令表达了道德法则,但并没有表明这些法则就是立法的意志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所以很容易拿另外的某种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要遵守这些 法则(如“治国平天下”,或上帝的诫命)。但普遍的意志立法这一原则就使每个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挺身而出,成为了义务的最终承担者,同时又把前面两条派生的命令包含在自身中了。所以只有第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自律)才使得行动的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并激发起“敬重”的道德情感。

于是康德总结道:“上述三种表现道德原则的方式根本说来却只不过是同一个法则的多种公式,它们每一个把另外两个结合在自身之中。然而它们之中毕竟有一种差别,这种差别与其说是客观实践上的,不如说是主观的,即为的是使理性的理念(按照某种类比)更接近直观、并由此更接近情感。 ”接着康德就从已经达到的道德形而上学层次对这三种命令形式以排列对照的方式作了一种形而上学的再次(第二轮)阐明。他表明,一切准则都具有一个普遍形式、一个目的质料和一个包括形式和质料在内的完备规定,所以才有上述三种道德命令的公式,它们依次经过了意志形式的单一性、多数性和全体性三个范畴。如果我们想在道德评判中总是按照严格的方法行事并以定言命令的普遍公式为基础,那我们只需遵行绝对命令的经典表达方式(即“要按照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条准则去行动”)就行了;但如果我们同时还想获得理解这条道德法则的“入口”,“那么引导同一个行为经过上述三个概念,并由此而使它尽可能多地贴近于直观,这是很有用的。”这就是对这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的第二轮阐明,它摆脱一切例子而突出了三条原则的形而上学实质。其实不难看出,这三条原则全都是通过从绝对命令——“你要使你行动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所包含的三个环节中  强调某一个环节而引出来的,即第一条形式法则强调“普遍法则”这一自然客观效果,第二条质料法则强调“行动的准则”这一主观目的,第三条法则强调“你要”这一自己立法的自由意志,正是它使得主观准则(目的、动机)推行成为一条普遍法则(效果)。
接下来就是第三轮阐明,即通过第三条原则(意志自律)来从头引导全部三条原则。如把第一条派生的命令形式归结为“一个绝对善良意志的公式”,把第二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中的“目的”归结为“不是一个起作用的目的,而是一个独立的目的……它只能是一切可能的目的本身的主体,因为这主体同时就是一个可能的绝对善良的意志的主体。”至于第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也就是第三条原则自身,在这一轮阐明中也被引向了自然王国和目的王国的“悖论”( Paradoxon) ,表明正由于人性中的这一对立,人必须努力克服自然王国的干扰,自律才成为了人的一种“义务”, 并在感性世界(直观)中获得了令人敬重的尊严。

本章最后的几段文字列了三个小标题:“作为道德最高原则的意志自律”、“作为道德的一切不真的原则之根源的意志他律”、“由他律所假定的基本概念而来的一切可能的道德原则之划分”。第一个小标题表明意志自律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个先天综合命题,其可能性必须到下一章即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中去解决,在本章中则仅满足于通过分析道德概念而把它揭示出来。第二个小标题表明凡是不从意志自律出发而仅从意志的他律出发的行为都无道德价值。第三个小标题则展示了经验派的幸福主义和理性派的完善主义在道德问题上所表现的二律背反,指出它们都是以他律为基础,因而是违背道德的。但经分析而找到的这个意志自律既然是一个综合命题,它如何可能的问题就必须通过对纯粹实践理性本身的批判才能说明,这就过渡到下一章。
三、实践理性批判
严格说来,按照康德后来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的说法,“纯粹实践理性批判”这一术语是不确切的,因为这个批判“应当阐明的只是有纯粹实践理性,并为此而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 如果它在这一点上成功了,那么它就不需要批判这个 纯粹能力本身……因为,如果理性作为纯粹理性现实地是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事实而证明了它及其概念的实在性,而反对它存在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是白费力气了。”其实,在本章的最后,康德实际上也说到了这一层,即只可能有(一般的)实践理性的批判,而不可能有纯粹实践理性的批判,“纯粹理性如何可能是实践的,要解释这一点一切人类理性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这正如我想要去证明自由本身作为某种意志的原因性是如何可能的一样”,“这里就是一切道德研究的最高限度”。实践理性批判其实就是要立足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实践能力即自由意志这一不再能寻求其更高根据、但却是实在的事实,并以之作标准,去批判和评价不纯粹的实践理性的种种表现。因此,第三章所采用的方法不再是前两章的分析法,而是综合法。因为道德律要使意志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虽然内容上是指要做到逻辑上一贯(合乎不矛盾律,因而是分析的),但形式上这只能是一个综合命题,“通过对绝对善良意志概念的分析并不能发现准则的那种属性”,而必须通过“自由”这一“第三者”的概念才能把双方综合起来,因为自由的“积极概念”正是意志的自己立法,也就是把个别意志建立为普遍意志的法则。

但自由本身是不可知的,即“我们不能证明自由哪怕在我们自身中和在人的本性中是某种现实的东西;我们只知道我们如果要把一个存在者设想为有理性的、在其行动中赋有自己的原因性意识即赋有意志的,就必须以它为前提”。就是说,由于承认了意志的规律即道德法则,所以才有了设定自由的理由。但反过来,承认道德法则的理由首先却必须由自由来设定,这就形成了一个表面上的“循环论证”。康德的解决办法是把这两种设定分别归于从现象去设定后面的自在之物,和从自在之物直接进行实践规律的设定。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这一点说得更清楚:“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想到了,则我们是决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这样一种东西的(尽管它也并不自相矛盾)。但假如没有自由,则道德律也就根本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了。”自由仍保持为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存在理由”),但已有了设定它的“认识理由”。
那么,定言命令(即作为先天综合判断的道德法则)如何可能呢?康德的回答是:“于是定言命令之所以可能,就是由于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了一个理知世界的成员”,但由于我同时又是一个感官世界的成员,我的一切行为就不是合乎、而是“应当”合乎意志自律,“所以这种定言的应当就表现为一个先天综合判断,这样,在我的由感官欲求刺激起来的意志之上,又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但这个意志却隶属于知性世界而是纯粹的、独立实践的”。就是说,自由使我具有了一个“理知世界”之成员的资格,并以这种资格面对感官世界的种种诱惑而凌驾于其上,构成了“我应当……”这一定言的先天综合命令。至于自由本身是如何可能的,康  德认为这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我们是出于意志(并非出于认识)而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但自由却不是一个经验概念,不能形成知识。由此康德又回到了《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第三个二律背反,即自由和必然的矛盾,再次指出只要我们严格分清这两者分属于自在之物和现象世界,则即使我们永远也不知道自由是如何可能的,我们也能够从这种矛盾中摆脱出来。所以,与《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强调认识的界限相对,在这里他强调的是实践的界限: “实践理性根本不会由于它把自己放进一个知性世界中来思考而超越自己的界限,但当它想要在其中直观自己、感觉自己时,它就超越自己的界限了。……假如它还从知性世界中取得一个意志的客体,即一个动因,那它就会超越自己的界限而自以为认识了某种它一无所知的东西。”

但是,如果自由的知性世界与自然的感性世界完全不相谋,那么道德律的定言命令就会永远只是一个空洞的教条而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作用了。然而,康德又认为道德律的作用还是看得出来的,这就是人们对道德律所感到的“关切” ( Interesse,在这里不能译作“利益”)。这种关切在人们心中的基础是道德情感,即“敬重”,它不是道德评判的准绳,而只是“道德法则  对意志造成的主观效果”;但他又认为, “关切就是那理性借以成为实践的、即成为一个规定意志的原因的东西。”理性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有对行为的纯粹关切或直接的关切,而在其他功利行为和认识活动中只有对行为的间接关切。那么,敬重究竟是“道德法则对意志造成的主观效果”,还是使理性“成为一个规定意志的原因的东西”呢?康德的意思是,从理知世界的角度看,敬重只是道德律在感官世界中造成的效果;但从感官世界的角度看,敬重恰好成为规定意志的动机,它代表道德律在感官世界中作用于意志,使意志排除一切其他感性关切和爱好而为道德律扫清障碍,它是取消一切其他情感的情感,即“谦卑”。这就彻底解释了在日常  生活中由普通的道德理性所直观地了解到但并未深究的道德律和义务概念的根源及运作机制。

康德本书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们不理解道德命令的实践的无条件的必然性,但我们却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而这就是对一个努力追求人类理性诸原则的界限的哲学所能合理要求的东西。”实践理性批判所导致的是一个极其低调的结论。
四、几点评论
康德伦理学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形式主义,这也是从康德以来直到今天人们对他责难最多的一点。然而我以为,虽然形式主义在我们现实地理解和实行道德原则方面的确是一个明显的缺点,但形式化却是一切道德原则本身的一个最基本的要素。道德从根本上说的确不在于做什么, 而在于如何做。更重要的是,道德不是一次性的个别行为,而是具有普遍可能性和社会赞同性的行为(哪怕它只在个别人身上体现出来),没有形式化,这种行为的普遍意义就不能得到揭示。把道德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对伦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出于道德律”、“为义务而义 务”的确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性做法不再理直气壮。不可否认,单纯停留于形式主义同样是对道德本质的偏见,形式和内容是不可分的。我以为,从日常的普通道德知识提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进步,而且应当理解为现实历史的进步。例如康德“绝对命令”的三种变形的表达其实正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最初人类道德的状况的确像是“自然法则”,那些不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如骗人、自杀等等正是在历史中被淘汰出道德法则的;“人是目的”则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共识,直到今天还支配着西方国家民众的道德意识,甚至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道德底线”;而“每个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一个“目的国”,则是人类至今尚未实现的道德理想,它也表达在《共产党宣言》里有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理想中。

此外,康德的另一重大贡献是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要由自由来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法则。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自由也有可能导致不道德,但自由本身的规律(自律)则必定是道德的。而且在康德看来,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有规律的自由,即自律,自由不仅仅是一个点,或一个又一个毫无联系的点(任意、“为所欲为”),而是一条无限延伸的线,一个保持自身同一的过程(人格的同一性),所以它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负责,它是“义务”。所以,这样理解的自由就不是非理性,而正是理性的本质。同一个理性在认识上是按照法则去把握自然界(“人为自然界立法”),在实践上则是按照法则去行动(“人 为自己立法”),而后者才是更根本的。

当然,康德把“积极的自由”限制在单纯理知世界对意志发出的“命令”的范围,而把感官世界的一切活动都当作不纯粹和受限制的意志行为排除在自由之外,这就使这种“积极的自由”又带上了消极的意义,不能成为真正改造世界的实践力量。尽管如此,康德把自由限制在“自在之物”上而禁止其在经验中作认识上的理解,这仍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日常理  性和科学主义力图把自由还原为自然或必然,还原为可由认识固定下来的对象,这种倾向将导致人成为非人。自由其实正在于努力突破这种禁锢而向未知的领域超升,凡成为已知的,就有成为自由的束缚的可能。自由就是不断扬弃过去认为是自由的、而今已成为自由的“异化”的东西而作新的创造,这就是人性或人的本质,它在历史中得到实现和完善。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19-28页。



来源:丽泽哲学苑
编辑:金语垚



106#
发表于 2026-7-17 16:58:3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纯粹理性批判 I 纯粹理性的第四个幻象:我们真的无法确定外部世界存在吗?

【按】当我们睁开眼睛,看见蓝天、树木、房屋和身边的人时,我们几乎都会认为:这些东西当然真实存在于我们之外。然而,理性一旦开始深入思考,就会产生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我们真正直接知道的,究竟是外面的世界,还是仅仅是自己心中的感觉?
这正是理性在第四个谬误推理中遇到的困难。
仔细想想,我们真正直接意识到的,并不是树木本身,而是我看见树木;不是太阳本身,而是我感受到阳光;不是声音本身,而是我听到了声音。换句话说,我们能够直接把握的,始终只是自己的意识和表象。
因此,像笛卡尔所说的那样,真正不能怀疑的,首先只是我思故我在。至于外部世界是否真实存在,似乎只能根据这些感觉去推论,就像看到地上的脚印,推测曾有人走过一样。
然而,任何推论都不是绝对可靠的。因为同一种结果,可能来自不同的原因。梦境能够让我们看见城市、人物和天空,幻觉也可能让人听见并不存在的声音。如果如此,我们又怎样确定:今天所看到的世界,不只是另一场梦呢?
于是,怀疑主义唯心论便认为:我们永远不能百分之百证明外部世界真实存在,因为我们永远只能接触自己的意识,而不能直接接触外面的事物本身。
如果事情真的如此,人类全部经验都会失去可靠基础。
但是,我认为,这个困难并不是经验造成的,而是由于理性误解了对象究竟意味着什么。
这里必须区分两种完全不同的唯心论。
第一种叫经验唯心论。它怀疑外部世界,认为一切都可能只是自己的感觉,因此外部物体是否存在始终无法确定。
第二种叫先验唯心论。它并不否认外部世界,而只是指出:我们能够认识的,从来不是脱离人的认识能力而独立存在的自在之物,而只是对象向我们显现的方式,也就是现象。
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这里。
经验唯心论说:外部世界也许不存在。
而先验唯心论说:外部世界当然存在,但我们认识到的是它对于我们的显现,而不是它脱离一切认识之后本来的样子。
很多人误以为唯心论就是否认物质存在,其实这是误解。
在我看来,物质当然是真实的,只不过这种真实性属于经验世界,而不是自在之物。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空间和时间并不是世界本身具有的容器,而是我们的感性认识形式。任何对象,只要能够被我们经验到,就必然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之中。离开了这种认识形式,我们甚至无法谈论这里”“那里”“”“等概念。
因此,我们所说的外部对象,并不是某种脱离认识、独立摆在那里等待我们发现的东西,而是通过我们的感官,在空间中呈现出来的现象。
例如,我们看见一棵树。
真正直接给予我们的,不是一个脱离认识的树本身,而是空间中的绿色、形状、高度、光影以及各种感觉。这些经验并不是幻想,因为它们是知觉直接给予我们的内容。
幻想和梦境反而必须依赖这些经验材料。
没有真正见过颜色的人,不可能梦见颜色;没有真正听过声音的人,也不会幻想声音。想象力只能重新组合经验,而不能凭空创造经验。
因此,知觉本身已经证明:经验世界中确实存在着某种真实的东西。
这里要特别注意,真实并不是指自在之物,而是指经验中的现实。
当我看到桌子时,桌子作为经验对象是真实的;当我摸到石头时,石头作为经验对象也是真实的。这种真实性,并不需要再经过推论,因为知觉本身就是现实性的直接意识。
所以,真正陷入困难的,并不是先验唯心论,而恰恰是先验实在论。
先验实在论认为,空间中的物体就是独立存在于我们之外的自在之物。可是这样一来,我们永远只能接触自己的表象,却无法跳出自己的意识去验证:这些表象是否真的对应那些自在之物。
于是,它反而不得不陷入怀疑:外部世界究竟是真是假?
换句话说,它先把对象放到我们永远无法接触的地方,然后又抱怨无法证明它们存在。
先验唯心论则避免了这一困难。
它承认:我们直接意识到的,就是经验对象本身;对象作为现象,与我们的知觉同时被给予,因此并不存在一个还需要额外证明的外部世界。
这并不是把世界变成幻想,而是把经验重新建立在正确的基础之上。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梦境和幻觉不会发生。
梦和幻觉同样属于表象,但它们不能按照经验规律与其他知觉相互联系。例如,梦里的房屋醒来便消失,幻觉不能与其他人的经验相互印证;真正的经验对象却能够持续存在,并能够被不同的人共同验证。
因此,我们判断现实,并不是依靠一次孤立的感觉,而是依靠整个经验体系是否符合普遍一致的经验规律。
由此可以看出,怀疑主义唯心论虽然没有得到正确结论,却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迫使我们反思:我们究竟能够认识什么?又不能认识什么?
正因为它提出了这种怀疑,我们才不会轻易把自己的表象误认为自在之物,而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人的知识始终建立在经验与认识能力共同作用的基础之上。
因此,我最后要说明的是:经验中的物质世界是真实的,自我意识同样是真实的;二者都属于现象世界,都能够被直接经验。至于它们作为自在之物究竟是什么,则超出了人类经验能够达到的界限。
真正的哲学,并不是否认世界,而是知道理性应当停止在何处。只有当理性不再越过经验,妄图认识永远无法经验的对象时,人类才能既保持知识的可靠,又避免陷入无穷无尽的怀疑与争论。这正是第四谬误推理给予我们的最重要启示。
我们所认识的世界是由我们感知和思考世界的方式所构成的。理性是普遍且客观的,但我们的理解力和想象力塑造了我们体验世界的方式。
---- Immanuel Kant
第四谬误推理:观念性(就外部关系而言)
其存在只能作为既定知觉之原因而被推论出来的东西,其存在只是可疑的。
一切外部现象都是如此:它们的存在不能被直接知觉,而只能被我们作为既定知觉之原因加以推论。
因此,一切外感官对象的存在都是可疑的。
我把这种不确定性称为外部现象的观念性,而关于这种观念性的学说则称为唯心论;与之相对,主张外感官对象可能具有确定性的学说,则称为二元论。
对先验心理学第四谬误推理的批判
我们首先必须考察这些前提。
我们完全有理由主张:只有在我们自身之内的东西才能被直接知觉,而只有我自身的存在才能成为单纯知觉的对象。
因此,在我之外的一个真实对象的存在(按此词的知性意义而言),永远不能直接在知觉中被给予,而只能作为思维附加于知觉之上;而知觉本身只是内感官的一种变样,因此该对象只能被推论为这种知觉的外部原因。
因此,笛卡尔完全正确地把一切知觉在最严格意义上限制于如下命题:我(作为思维存在者)存在。
因为显然,既然外部之物不在我之内,我就不能在我的统觉中发现它;因此也不能在任何知觉中发现它,因为知觉实际上只是统觉的一种规定。
因此,就该词的真正意义而言,我永远不能知觉外部事物,而只能从我自身的内在知觉推论其存在,把这种知觉看作一种结果,而把某种外部之物看作其最近原因。
然而,从既定结果推论到一个确定原因,总是不确定的,因为同一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产生。
因此,当我们把知觉归于其原因时,始终存在疑问:这一原因究竟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事实上,所谓外部知觉是否仅仅是我们外感官的一种游戏,抑或确实指向真实的外部对象作为其原因。
无论如何,后者的存在只是通过推论而来,因此具有一切推论所伴随的危险;而内感官的对象(我自身及我的全部表象)则是被直接知觉的,其存在不能受到怀疑。
因此,不应认为唯心论者就是否认外部感官对象存在的人;他所否认的只是:这种存在能够通过直接知觉而被认识,并且他认为,我们永远不能通过任何经验而获得关于其现实性的完全确定性。
在揭示我们这一谬误推理所包含的欺骗性幻象之前,我必须指出,我们必须严格区分两种唯心论:先验唯心论与经验唯心论。
先验唯心论主张:一切现象都只是表象,而不是自在之物,因此空间与时间只是我们直观的感性形式,而不是独立给予的规定,也不是自在对象的条件。
与这种先验唯心论相对立的是先验实在论,后者把空间和时间看作自在之物(独立于我们的感性)。
因此,先验实在论者把一切外部现象(承认其现实性)表象为自在之物,认为它们独立于我们和我们的感性而存在,因此按照纯粹知性概念来看,它们也存在于我们之外。
正是这种先验实在论者后来变成经验唯心论者;他错误地预设:如果感官对象是外在的,它们就必须自在地存在并独立于我们的感官;然而从这一立场出发,他又认为我们的一切感性表象都不足以确定其对象的现实性。
相反,先验唯心论者完全可以是经验实在论者,或者如人们所称的那样,是一个二元论者;也就是说,他可以承认物质的存在,而不必超出单纯的自我意识,也不必承认任何超过我之内表象的确定性的东西,即不必承认任何超过我思故我在的东西。
因为他把物质,甚至把物质的内在可能性,也仅仅看作一种现象;如果脱离我们的感性,它便什么也不是。
因此,对他而言,物质只是一类被称为外部的表象(直观);之所以称其为外部,并不是因为它们涉及自在地外在的对象,而是因为它们把知觉关联到空间,而在空间中,一切事物都彼此在外,而空间本身却在我们之内。
从一开始,我们就已经表明自己赞同这种先验唯心论。
因此,在我们的体系中,我们毫不犹豫地承认:物质的存在可以依据单纯自我意识的证词而成立,并且与我自身作为思维存在者的存在一样,可以由这种证词加以确立。
我意识到我的表象,因此这些表象存在;同样,我自身作为拥有这些表象者也存在。
然而外部对象(身体)只是现象,因此不过是我的表象中的一个类别,而这些表象的对象也仅仅通过这些表象才成为某种东西,离开它们便什么也不是。
因此,外部事物与我自身具有同样的存在权利;二者都建立在我自我意识的直接证词之上,只是有这样一个区别:关于我自身作为思维主体的表象,仅仅归属于内感官,而那些表示广延存在者的表象则归属于外感官。
关于外部对象的现实性,我并不比关于我内感官对象(我的思想)的现实性更需要借助推论;因为二者都只是表象,而对于这些表象的直接知觉(意识)同时就是其现实性的充分证明。
因此,先验唯心论者是经验实在论者;他赋予物质作为现象以一种现实性,而这种现实性无需推论,而可以被直接知觉。
相反,先验实在论必然陷入怀疑,并不得不退让给经验唯心论;因为它把外感官对象看作不同于感官本身的东西,把单纯现象看作独立存在于我们之外的存在者。
即使我们对这些事物的表象具有最清晰的意识,也远不能确定:如果一个表象存在,其对应对象也必定存在。
而在我们的体系中则很清楚:外部事物,即处于一切形态与变化中的物质,不过是单纯现象,也就是说,不过是我们之内的表象,而其现实性是我们直接意识到的。
据我所知,一切相信经验唯心论的心理学家都是先验实在论者;因此,他们毫无疑问地十分一致地赋予经验唯心论极大的重要性,把它看作人类理性几乎无法摆脱的难题之一。
因为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外部现象看作其对象所产生于我们之内的表象,而这些对象又被看作自在地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事物,那么就很难理解:我们如何能够通过结果到原因的三段论之外的任何方式认识它们的存在;而在这种推论中,总是无法确定原因究竟是在我们之内还是在我们之外。
我们当然可以承认:某种从先验意义上说在我们之外的东西,可能是我们外部直观的原因;但这绝不是我们借助物质和物体表象所意指的对象。
因为这些仅仅是现象,也就是说,是某些始终存在于我们之内的表象方式,而它们的现实性与我自己思想的意识一样,都依赖于直接意识。
无论对于内直观还是外直观,先验对象同样都是未知的。
然而我们此刻谈论的并不是先验对象,而只是经验对象;如果它被表象于空间之中,就称为外部对象;如果仅被表象于时间关系之中,就称为内部对象。而空间与时间都只能在我们自身之中找到。
然而,在我们之外这一表达包含一种不可避免的歧义,因为它既可能表示某种作为自在之物而独立于我们存在的东西,也可能表示仅属于外部现象的东西。
因此,为了消除后一意义中的一切含糊(而这一意义才真正关系到关于外部直观现实性的心理学问题),我们将把经验意义上的外部对象与先验意义上的外部对象区分开来,并把前者简单地称为空间中的事物。
空间和时间无疑是先天表象,它们作为我们感性直观的形式存在于我们之内;在任何真实对象通过感觉规定我们的感官,并使我们在这些感性条件下表象该对象之前,它们就已经存在。
然而,在空间中应当被看见的某种物质性的或真实的东西,则必然以知觉为前提;没有这种指示空间中某种现实之物的知觉,它不可能被幻想出来,也不可能通过想象力产生。
因此,是感觉按照其与某种感性直观方式的关系,指示了空间和时间中的现实性。
一旦感觉被给予(当它仅涉及一般对象而未具体规定对象时,便称为知觉),想象力便能够从知觉的杂多材料中组合出许多对象,而这些对象并没有经验性的空间或时间位置,而只存在于想象之中。
无论我们考察的是快乐与痛苦的感觉,还是颜色、热等外部感觉,这一点都毫无疑问;总之,对于任何外部直观对象的思维,其材料都必须首先由知觉提供。
因此,这种知觉(此处暂且仅指外部直观)表象了空间中的某种真实之物。
因为第一,知觉是现实性的表象,而空间则只是共存可能性的表象。
第二,这种现实性是在外感官中被表象的,即在空间中被表象的。
第三,空间本身不过是单纯表象,因此其中只有被表象于其中的东西才能被视为真实;反过来说,凡是在其中被给予的东西,也就是凡是通过知觉被表象于其中的东西,也就在其中是真实的;因为如果它在其中不是真实的,即并非通过经验直观直接给予,那么便不可能由幻想创造出来,因为直观中的现实之物是不能先天地想象出来的。
因此我们看到,一切外部知觉都直接证明空间中的某种真实之物,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本身就是那个真实之物。
因此经验实在论完全正确;也就是说,总有某种空间中的真实之物对应于我们的外部直观。
诚然,空间及其全部现象作为表象只存在于我之内;然而一切直观对象的真实内容或材料仍然是在该空间中被给予的,并且独立于一切幻想和想象。
不仅如此,在那个空间中,任何先验意义上的外在之物都不可能被给予,因为空间本身就在我们的感性之外什么也不是。
因此,即使是最严格的唯心论者,也绝不能要求我们证明:在我们之外的对象(按其真正意义而言)与我们的知觉相对应。
因为即便存在这样的对象,它们也绝不可能被表象和看见为在我们之外,因为这预设了空间;而空间中的现实性作为单纯表象,无非就是知觉本身。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外部现象中的真实之物,只能在知觉中是真实的,而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被给予。
由这些知觉,无论是通过单纯幻想还是通过经验,都可以形成对象知识;而在这里当然也可能产生欺骗性的表象,它们并不与真实对象相对应,其欺骗性要么源于想象力的幻觉(梦中),要么源于判断错误(所谓感官欺骗)。
为了避免这些假象,人们必须遵循如下规则:凡是按照经验规律与某一知觉相联系的东西,就是真实的。
然而这种幻象及其防止,与唯心论和二元论同样有关,因为它只涉及经验的形式。
为了驳斥经验唯心论及其对于外部知觉客观现实性的无根据疑虑,只需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外部知觉直接证明空间中的现实性,而空间虽然本身只是表象形式,却对于一切外部现象具有客观现实性,而这些现象本身也只是表象;
第二,没有知觉,甚至幻想和梦境都不可能产生,因此我们的外感官,就其能够提供经验材料而言,必然具有与之相对应的空间中的真实对象。
唯心论者有两种:一种是教条主义的唯心论者,他否认物质的存在;另一种是怀疑主义的唯心论者,他怀疑物质的存在,因为他认为其无法被证明。
目前我们不讨论前者;他之所以成为唯心论者,是因为他自以为在一般物质可能性中发现了矛盾。
这一困难将在后面关于辩证三段论的部分中讨论,那一部分考察理性在涉及一切经验联系之可能性的概念时所进行的内在斗争。
相反,怀疑主义的唯心论者只攻击我们论证的根据,并把我们建立在直接知觉基础上的关于物质存在的确信宣布为不足。
实际上,他是人类理性的恩人,因为他迫使我们即使在最微小的日常经验事务中,也必须保持充分警觉,而不把可能仅仅由于误解而获得的东西看作理所当然的财富。
现在我们将学会理解这些唯心论反驳所带来的巨大益处。
它们以强制的方式迫使我们——除非我们愿意在最普通的命题中自相矛盾——把一切知觉,无论称为内部还是外部,都仅仅看作关于某种影响我们感性的东西的意识;并把其外部对象看作并非自在之物,而只是表象;对于这些表象,如同对于任何其他表象一样,我们能够直接意识到它们;而之所以称其为外部,只是因为它们依赖于我们所谓的外感官及其空间直观,而空间本身不过是一种内部表象方式,其中某些知觉彼此联结起来。
如果我们承认外部对象是自在之物,那么完全不可能理解:我们如何能够获得关于其在我们之外之现实性的知识,因为我们始终依赖于我们之内的表象。
显然,我们只能在我们之内感觉,而不可能在我们之外感觉;而全部自我意识所给予我们的,也只能是我们自己的规定。
因此,怀疑主义唯心论迫使我们退守到唯一剩下的位置,即一切现象的观念性;而这种观念性正是我们先前在先验感性论中已经建立起来的,虽然当时尚未展开其全部后果。
因此,如果有人问:心理学中是否因此只能承认二元论,我们回答:当然可以,但仅限于其经验意义。
在经验联系中,作为现象实体的物质确实被给予于外感官;正如作为现象实体的思维的我被给予于内感官一样。
并且根据实体范畴引入到我们的外部知觉与内部知觉经验联系中的规则,两方面的现象都必须彼此联系起来。
然而,如果像经常发生的那样,把二元论概念扩展到其先验意义,那么无论是它本身,还是与之对立的一方的精神主义,抑或另一方的唯物主义,都毫无基础。
因为那样一来,我们就误解了概念的规定,把对象表象方式上的差异——而这些对象就其自在而言始终对我们未知——误认为事物本身之间的差异。
诚然,由内感官在时间中表象的我,与在我之外空间中的对象,是两种种类不同的现象;但并不因此被思维为不同的事物。
构成外部现象基础的先验对象,以及构成我们内部直观基础的那个对象,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自在的思维存在者,而只是现象的某种未知原因;这些现象向我们提供了两者的经验概念。
因此,如果我们像这一批判本身明显迫使我们所做的那样,忠实于那条古老规则:绝不把问题推进到可能经验无法提供对象之处,那么我们永远不会想到超越感官对象去追问它们自在地是什么。
但如果心理学家愿意把现象当作自在之物,那么无论他作为唯物主义者只承认物质,还是作为精神主义者只承认思维存在者(按照我们内感官形式),抑或作为二元论者同时承认两者为自在存在的事物,他都将由于这种错误而被迫构造各种理论,以解释那种并非自在之物、而仅仅是现象的东西如何能够自在地存在。



说明:本文英文部分由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之F. Max Mueller 英译本 ( Immanuel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Centenary of its First Publication.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F. Max Mueller (2nd revised ed.) (New York: Macmillan, 1922))为基础原文借用ChatGPT忠实翻译为中文和形成本文【按】,仅供个人非商业阅读学习和记录。任何转载,请注明出处或来源。
康德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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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思维导图
来源:素波银涛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H2axVhtWwc__fnMp7Rgew
编辑:赵牧云

107#
发表于 2026-7-17 17:05: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齐良骥 | 康德哲学中范畴的起源问题
本文刊登于《德国哲学》(第五辑),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88年,第25-48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如需查考全文,敬请购买《德国哲学》(第五辑)实体书。现附上第五辑目录供各位读者参考。
康德哲学中范畴的起源问题
一、问题的重要线索
康德根据传统逻辑总结出来的各种判断制定出他的判断表,目的是据以引申出知性的纯概念,即范畴。范畴像感性的形式空间、时间一样,是先天的。“先天”意思是独立于一切经验,它的特征或标帜是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
先天的范畴既然独立于一切经验,那么,它们最初是怎样产生的?因为根据传统形式逻辑对各种判断的探讨制定出判断表,再从判断表引申出12个范畴,这只是根据一定的原则系统地、完整地发现知性的纯概念。任何判断都是一定范畴的特定功能的表现。从判断引申出范畴,是发现构成判断的知性方面的功能,並不是对范畴本身的真正起源的说明。那么,康德有没有讲过范畴的起源?他是怎样讲的?
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对于康德的先验论也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他讲得不多。
新康德派的学者们在阐释康德哲学时,往往强调“先天”的正确意义只应是“先验的意义”,而排斥一切所谓“心理学的”了解。这种说法是不是康德的原意,暂不具论,问题是这种说法能不能合理地躲开范畴的来源问题。因为肯定范畴是全部经验的先验的、逻辑上或理论上的根据,我们是否还可以並且应该进一步追问范畴是怎样起源的?近代经验论者(有唯物的和唯心的之分),他们尽管对经验有不同的理解,不过相同的是都从经验说明观念(包括概念)的来源。另一方面,唯理论者都有其关于“天赋观念”的理论。康德不会没有注意到范畴的来源问题。事实上他确是着重考虑了先天知识的来源问题。例如,在《纯粹理性批判》开头,说完一切知识起于经验之后,马上就强调不能认为一切知识都从经验产生出来。他这里指的是感性形式和知性的纯概念。如果不从经验得来,是从哪里得来?
尽管新康德派学者在一定正确的程度上不重视心理学的理解,可是仍然值得注意的是康德的一些讲法常常使人想到他的范畴理论(空间时间的理论也是一样)不好简单地就说没有涉及时间问题,正相反,空间、时间、范畴似乎是时间上在感觉材料出现之先已经在我们之中存在着。这类的话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实在是屡见不鲜。为了正确地说明康德哲学,对这样的表现不予正视,不彻底追究其所以然,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以下试举几例:
1.“有这样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事情,就是说即使在我们的经验里边,也还有一些知识同它在一起,这些知识的来源必定是先天的,它们的用处大概就是使我们感官的表象具有联系。因为我们尽管把经验中一切属于感官方面的全都取消,仍然会剩下一些原始的概念以及由它们产生出来的判断,这些都必定是独立于经验先天地产生的,……”
2.“虽然我们的一切知识都起于经验,可是这並不就是一切知识都从经验中产生出来。因为很可能即使我们的经验知识也是由得自印象的和我们自己的认识能力(仅仅为感官印象所触发起来)本身所提供的这两方面所组成的,……”
3.“如果有某样东西,感觉只是在它里边才得以有一定次序,才得以在一定形式中被安排,那么它本身就不会仍然是感觉,所以,一切显现的质料在我们当然只能后天地给定,可是显现的形式全都必定针对着感觉在意识中已经先天地准备好,並且因而可以与一切感觉分开来加以探讨。”
4.概念的分析指的是“还很少尝试过的对知性能力本身的解析,为的是单纯在先天概念的诞生地知性里边发现它们并对它们一般的纯粹应用加以分析,藉以探讨先天概念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将追踪纯概念直到它们在人类知性之中的最初萌芽和秉赋,它们正好是这样预先准备着,直到最后藉着经验的机会才表现出来。”
5.“先验哲学有这样做的方便,而且它也应该这样做,就是按照一种原则来发现它的概念,因为那些概念,作为绝对的统一体,是纯粹地並且不同任何东西合在一起地发源自知性……”
6.“如果没有那先于一切直观材料並且一切关于对象的表象都只是由于它才可能的意识统一性,那么我们就不能有知识,也不会有知识与知识互相之间的联系与统一。”
7.“因而众多直观的综合统一性,作为先天给定的,就是统觉本身的同一性的根据,这种综合统一性是先天地在一切我的具有规定性思想之先的。”
8.“但是这种仅仅限于经验对象的知识,并非因而就都来自经验,正相反,不拘纯直观还是纯知性概念这些知识要素,都是在我们之中先天地出现的。”
以上8段话,是从《绪论》、《先验感性论》、《先验分析论》开头以及《先验演绎》选出,这些部分都是康德的知识论的关键部分。而这8段话一部分是选自《纯粹理性批判》的第1版,另一部分选自修改过的(包括完全重新写过的《先验演绎》部分)第2版,剩下的一部分是既见于第1版,第2版又未作改动的。所以这8段话是可以说明问题的。主要说明什么问题?它们表明:
1)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天范畴的来源是康德认为不能回避並且一直在考虑着的问题;
2)关于先天范畴的起源,康德已经大体上有了基本的考虑;
3)先天范畴显然不能来自经验;
4)不能断言康德关于先天范畴起源问题的理论完全不涉及时间在先的想法。
先天范畴不能来自经验,那么,它们是否天赋的?康德是立足于有神论的“天赋观念”的反对者。从1772年2月21日致赫尔茨(M.Herz)的信可以看出他的明确立场:
“柏拉图设想一个神性的先前获得的精神性的直观作为知性纯概念和原则的根源。而马勒伯朗士则设想出这个原始的本然(Urwesen)具有一种甚至持续不断的永恒的直观。各式各样的道德学家关于根本的道德规律也这样设想。克茹西乌斯设想一些被移植进来的为了下判断的规则和概念,这都是上帝为了[使人的心灵]与物和谐按照它们必须是什么样子早已移植入人的心灵的。前一种体系可以称为“超自然影响”(influxum hyper physicum),后一种体系可以称为“理智方面的预定和谐”(harmoniam praestabilitam intel-lectualem)。不过这种“用机关请出来的神仙’(Deus ex Machina)实在是人们在决定知识起源及其有效性时所采用的最荒谬的办法,並且这种办法不仅是关于我们知识结论的一种骗局,它还有别的恶劣影响,因为它将为各样奇谈怪论或求神的、无谓的幻想提供方便。”
后来在《导论》(1783)里,他对克茹西乌斯的由神把自然界规律置入人心的观点公开进行了批评。1790年康德坚决地肯定:“《批判》决不承认有印入的(anerschaffene)或天赋的(ange-borne)表象,不管是属于直观还是属于知性概念,都被认为是取得的(erworben)。”
先天的不能来自经验,这个道理比较容易理解,不管我们赞不赞同康德所谓“先天”。但又不应是天赋的。那么其来源究竟如何?“取得的”是什么意思?
对于这个难题,首先是《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1787年)重写的《先验演绎》末尾的§27才初次透露了消息。这里康德对范畴起源第一次作了简短但却极为重要的说明,我们只能以这个说明为重要线索,再联系1787年后的有关论断,对他的观点作出尽可能全面的阐述。
二、“中间道路”取消了认识的客观性
§27,康德一方面批评了知性纯概念的经验起源论,另一方面又特别着重地批评了假手于神的“天赋观念”理论,正是在对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批判当中简单透露了自己的正面观点。这里透露出来的观点之所以给人一线光明,是由于为了阐明范畴的起源利用了当时解释生物有机体起源和发展的三种不同的理论作类比,把知识论中一定的问题与经验科学的生物学置于一个水平,从而表明康德的观点显然不能严格按照某些康德学者出于主观愿望纯粹限于先验的性质,而是必然地涉及时间先后的问题,从而具有心理学,特别是发生学这样的经验科学的意义。
当时关于生物有机体的起源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自生论(generatio aequivoca)、预成论(,praeformation)和新生论(Epigenesis)。简单说,自生论主张生物体是从无生命的物质自然发生的。这种观点的历史很久,如亚里士多德在《动物史》中就说过有些鱼可以从泥沙中生长出来,有些昆虫可以从腐土或植物质中产生出来。预成论主张一个有机体的一切组织在其某一性细胞(精子或卵子)中已经现成存在着。有机体的个体发育不过是预先存在的各个组织和器官在量上的增长。预成论是17至18世纪在生物学中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形而上学观点,並且是上帝创造世界说的一种表现形式。新生论则主张性细胞中並不存在有任何雏形,生物体的各种组织和器官都在发育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康德同时代的德国的卡·弗·沃尔夫(K.F. Wolff,1733—1794)1759年发表《发生论》,提出了这种观点反对预成论。
康德以有机体产生的这三种不同观点作为参考、对照、比喻来说明范畴的产生。
从经验直观得来的经验同经验对象的概念之间的必然的一致,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经验使得概念可能,另一是概念使得经验可能。康德认为第一种情况对于知性的纯概念(对纯感性直观也是一样)是不存在的,因为这样的概念是先天的,它们独立于经验。他把纯概念产生自经验的观点比作生物学上的自生论。他的想法大概是:主张具有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范畴(以及感性的纯形式空间、时间)来源于本身没有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经验,正像主张生物有机体来源于无生命的物质,这两种观点都肯定有绝不相同的东西之间的过渡,所以是类似的。他认为这种异类的过渡是无法设想的。无生命的物质会产生出生物?不可能。本身没有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经验会产生出具有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的范畴?与给定的具体对象分不开的经验会是纯直观和纯概念的来源?这也不可能。
排除了经验使范畴可能的第一种情况,就剩下范畴使经验可的第二种情况。康德把第二种情况比作生物学上的新生论。
但是,实际上还存在着另一种观点,就是康德早就批评过的由神来插手的“天赋观念”观点,他把这种观点比作生物学上的预成论:
“如果有人打算在上述仅有的两条道路之间提出一条中间道路,就是说,概念既不是有关我们知识的自我所思的(selb-stgedachte)先天的第一原则,也不是从经验引申出来的,而是主观的、与我们的存在同时被移植进来的思想秉赋,由于我们的造物主所安排,因而这些思想秉赋在运用时就与经验在前进中所倚靠的自然规律紧密地一致(纯理性的一种预成论体系)……”
这种纯理性的预成论(以克茹西乌斯的想法为代表)是包含着预定和谐的天赋观念思想。这显然是遇到难题请出上帝帮忙的骗局,这种办法必定会妨碍科学的发展。按照康德的想法,根据传统的形式逻辑总结出来的判断形式安排的判断表,从中引申出的12范畴,必定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表现着知性的全部功能。但是,按照纯理性的预成论,就很难说为神所植根于我们之中的秉赋究竟有没有一定的限度,会不会在将来的运用中还要设想前所未见的新的先定的秉赋,甚至于这样的设想很可能没有止境。
从哲学的发展史看,关于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知识的起源,如果排除了起源于经验的观点,那么势必要采取这样或那样地依靠上帝干预的办法。康德既反对经验起源说,也反对靠神插手的天赋观念说。他为了反对经验起源说不需费多大力量,因为休谟已经从相反的立场把不可能利用经验起源说来解释例如因果必然联系概念的细节摆得清清楚楚,显示出经验起源说与先天概念的根本不相容。他只须揭示出休谟的结论对科学的危害性並使其细致敏锐的分析中的合理因素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可以了。
康德的主要工作倒是在与“中间道路”划清界限。“中间道路”主要是“天赋观念说”加上预定和谐说,全靠神的安排,不能由人作主。按照这种想法,除了根本不可能保证上帝赋予人类的思想秉赋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以致不会再出现新的秉赋之外,康德更为关切的是其与知识的客观性的不能相容。对于自然科学而言,其必然性与严格的普遍性都是客观的,没有客观性,也就无所谓必然性和普遍性。康德在理论理性方面的任务是为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先天的基本原理的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作出论证,并从而确定人类在认识方面的界限,揭露前人的失误。为了说明先天概念和原理的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经验的论证方法之不适当,自不必言。“天赋观念说”虽然目的是解释先天概念和先天知识的必然性,但是求助于上帝並无助于达到这样的目的。上边引证的§27中那段话,康德首先就着重指出按照“中间道路”,那些由上帝移植在人中间的与生俱来为了思想的秉赋是主观的。何以是主观的?这个道理在于认识的客观性是並且只能是建立在认识与对象的直接关联上面。“中间道路”的观点,依靠的是上帝的安排与干涉,认识才能与自然界的规律一致,认识与对象并不是直接接触,只有主观表象的变化,这样表象的生灭,与在它们以外的现实存在毫无联系,主观表象与对象各自独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认识有什么客观性?这不是彻头彻尾的盲目性?上帝赐予的並不是真正的客观性,那是虚假的客观性,十足的主观性。
认识的客观性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也是如此)的理论基础。基督教神学通过实在论扼杀认识的客观性。在近代初期,唯理论把概念的逻辑分析当作实在,依然不能把握认识的真正的客观性。唯物论的经验论在认识的客观性方面走了关键的一步。
康德不只一次对洛克探讨观念的起源表示赞赏。但是唯物经验论虽然论证了认识的客观源泉,却忽略了康德坚持的科学认识的重要本质:必然性与严格的普遍性。到了休谟,遵循着唯心经验论,否定了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并且使得认识的客观源泉摇摇欲坠。
康德工作的核心是考察理性本身,但是论证的目标却是客观性。事实上,正是以客观性为目标,才有必要考察理性本身。划时代的具有丰富内容的结论是概念使经验可能,他自称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在认识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对象转到了主体,因为认识不是自然而然地出现的,认识也不是纯由对象安排的,更重要的是认识根本不是由对象做成的,认识是主体进行的认识。没有主体就没有认识。反过来,没有可能被认识的对象,也不会有认识。可是,如果又有可能被认识的对象,又有主体,那么,认识出现的关键在于主体,因为认识活动是主体的活动。既然是主体进行的认识,显然,认识的客观性必然与主体分不开,必定是主体进行的认识的本质。正是主体的认识活动建立起真正的客观性。
三、“新生论”与《判断力批判》对
有机体的思辨
康德在1787年《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的《先验演绎》§27中指出,为了解决知识的可能性问题,只能采取与自生论相类似的经验论观点相对立的概念使经验可能的“纯粹理性的新生论体系”。范畴是“我们知识的自我所思的先天的第一原则”。范畴不是上帝的恩赐,是来自知性本身的根本的思维形式。
为了进一步理解所谓“自我所思的”,需要参考三年后出版的《判断力批判》的第80和81两节。康德在那里根据他自己的目的论原理讲到有机体的起源问题。关于有机体内在的合目的性的形式的来源,他仍然主张新生论,反对自生论和个体的预成论(in-dividuellen Präformation)。这里要注意,他把新生论也称为种的预成论(generischen Präformation)。新生论或种的预成论与个体的预成论的区别在于个体的预成论把由同种个体所产生的每一单个有机体仅仅看成为那个个体的分离物(Edukt),这分离物不是新生出来的,而是先已存在着的。康德指出,这种个体的预成论也叫做“展开论”(Evolutionstheorie)。新生论与此不同,它主张的是由同种的个体所产生的每一单个有机体都是在那个个体以外的新的产物(Produkt)。为什么康德认为这种理论也是一种预成论即种的预成论呢?这是因为产生出新的同种个体的那个个体(产生者)本身所具有的产生能力如果从其内在的合目的性的功能来看,还是属于它的始祖的,因此应该说其本质形式(spe-zifische Form)从可能性方面说已经是预先形成了。
康德赞同新生论(种的预成论)反对个体的预成论,其核心问题是预成论或个体的预成论把每一有机体的个体的出现都看成源于上帝的全部都早已存在的有机体从母体的分离,这样,在新的个体不断诞生的种的延续上,靠的也只是超自然力量,而非自然的力量。这是一种反科学的观点。与此相反,在有机体的起源和发展问题方面,康德尽可能应用自然力量说明,避免涉及超自然力量的作用。他批评主张个体的预成论的人们
“为了让个体直接出于造物主之手,就剥夺了每一个体的自然形成的力量。可是他们也不打算使个体的出现像机缘论(Okkasionalism)所假定的那样:交配徒具形式,世界上根本有一个至高无上的理知原因决定每次都要亲自插手造成一个完全成形的果实,只把展开和养育的作用留给母体。他们声称拥护的是预成论,似乎使这种形式之在世界创始时还是在世界的过程中按超自然方式产生是有区别的,而却不是毋宁利用随时的创造活动来省掉大量的超自然安排(这种安排之所以会需要,是为着使世界开端时形成的胚芽经历漫长时期到发育时不受自然界破坏力量的影响免得受到损伤),並且,比迟早要被展开的多得不可胜数的这种预先形成的生物以及联带着同样多的创造活动就都成为並不需要而且是毫无目的的了”。
关键是对待“超自然的安排”的态度。保守的观点不肯抛弃越来越站不住的“超自然的安排”。康德则坚持尽可能排除上帝作用的革命方向,重视经验,依据科学,取消“超自然的安排”。他认为新生论的好处是既有经验根据,理性又乐于接受。因为新生论
“认为自然界,从其中的万物看,其可能性固然根本上只有根据目的因才能想像,可是,至少只涉及繁殖,就认定自然界本身是自生的,而非仅仅是展开,这样一来,终于尽可能少地利用超自然就把来自最初开端的一切跟随着的后果交给了自然界(而对于那一般使物理学不管试图用什么样的原因链条都束手无策的最初开端,可以不作任何规定)”。
说到这里,联系本文的主题,有三点值得注意:
1)关于有机体的起源问题,康德拥护与个体的预成论相对立的新生论观点,表现出他坚持35年前《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中的同样的革命方向。那时他打破了僵化的宇宙观,论证了物质本质上具有运动能力,断定宇宙是由于自身的必然性发展和形成的,从而排除了牛顿的“第一推动力”,尽可能地限制上帝的作用。新兴自然科学在理性上给予他最高的享受。他对把握自然界的规律性表现出信心十足。35年后,在总的说来生物学发展的历史局限性的条件下,他赞同以布鲁门巴哈等人为代表的先进的新生论立场,根据有机体自身的创造性活动说明生物同种的繁殖,排斥造物主的作用。
2)解释生物有机体的起源,不允许求助于神,但是,另一方面,力学原理又不适于说明有机体。早在《一般自然史与天体理论》中,康德就认为根据力学的原理不能说明一棵微小的植物或一只小毛虫的产生和发展。在《判断力批判》中他对有机体的特性从目的论观点作了新的说明。与笛卡尔、拉梅特里等单纯用力学原理解释动物以及人的生命相反,他认为有机体不是机器。机器只有运动力,有机体本身具有的却是形成的能力。在同一种里边,例如,一只黄鹂产生了另一只黄鹂。它产生的东西与它自身属于同种。所以,从这一种来说,实际上它产生了它自身,它一方面是结果,另一方面又是原因,一只黄鹂一只黄鹂继续不断地产生出来,这又是它自身不断地在产生,这样,黄鹂的种就保持下来。一个有机体可以把形成的能力赋予原来没有这种能力的其他物质,使这样的物质成为有机体,所以这种形成能力是自我繁殖的形成能力,显然是不能单纯用运动力所能解释的。一个动物体的许多部分,如皮肤,骨骼,头发也许可以理解为一些质料按照简单的机械规律的“凝结”,可是,其所以能产生出一些合适的质料,又把这些质料如此如此地加以改变从而形成一定的部分(皮肤、骨骼、头发)並把它们安置到适当的部位的原因,却完全不能单从机械的因果规律得到说明。在机械的运动规律支配下,出现的只能是量的增长,但是有机体不是单纯在增长,它主要是产生,並且产生新的个体,这新的个体也具有机械运动所不能提供的特殊种类的有机体特性。在有机体中,各部分都是其整体的合适的工具。当然,各部分的生存又都不能不依靠着整体,各个部分的存在,只有在它们与整体的关系之中才具有可能性。由此我们可以把握有机体的一种特性:在有机体之中,每一部分交互地又是原因,又是结果,又是目的,又是手段。其中没有任何一样东西是无目的地徒然地存在于其中却毫无用处,没有任何一样东西可以归之于漫无目的的纯属自然的机械运动。康德在不损害、不排斥机械因果律的情况下,以一种新的观点、新的原理看自然界的事物,把有机体当作“自然界的目的”,他认为只有这样设想对理性说才是妥当的。
作为“自然界的目的”的有机体之中的每一部分,不仅像上所说,都被设想是由于所有的其他部分而存在,为了所有的其他部分以及为了整体而存在,並且更重要地是,应设想有机体中的每一部分都是一个在产生着所有别的部分的机构。自然物之所以能成为有机体,全靠着自然界本身及其自身的创造有机体的能力,全靠其自身的内在的合乎目的的形成能力。康德以其纯理性的目的论与神学目的论进行了富有成果的斗争。神学目的论剥夺了有机体自身的合乎目的性,取消了自然界有机体的内在的目的,把万物的存在统摄于以神为依归的外在目的。
康德所说的自然有机体是自然的内在目的,並不是对有机体本身现实特性的一种认识,与神学目的论把外在目的加之于自然界的存在相反,它完全不涉及有机体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根据。自然目的是源于理性本身的原理或理念,不是来自什么超自然的原因,也不是在自然因果律以外的另一种特殊的因果律,所以並不是道德方面的实践目的,而是在对自然的探索中由于机械规律不能解释某些种自然的产物(一般的有机体)的情况下,理性本身所运用的另外起补充作用的观照领会的方式。这种源于理性的原理纯是指导性的,而非构成性的。这就是说,这种原理以及它所设定的目的性,其根据只属于对于自然界进行观照领会、进行判断的理性的理念本身。正因为其根据在理性方面,所以,这种原理也就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这就是康德对于自然界及其有机体的以纯理性为根据的合乎目的的观点。
3)主要由于受到生物学、古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学科发展水平的限制,总起来看,在欧洲的18世纪后半期,只能算是以达尔文为代表的进化论思想的准备时期。对进化思想的发展,法国人作了不少贡献,这方面一般提到摩波堆(P.L.M.de Ma-upertuis)、毕丰、狄德罗。在德国,赫德尔和歌德比较突出。另外,再早,德国人对发展观点作了重大理论贡献的更要推莱布尼兹。康德在1755年阐述了全宇宙的天体由于内在力量的发展观,可是,像上所说,他当时已经指出生物体不能由机械规律说明。等到《判断力批判》对有机体特性从合乎目的的观点作了更深入的探讨,使得对无生命的物质与有机体中间的差别的认识加深,以致在他看来甚至有必要超出《纯粹理性批判》中还对理性起指导作用、显然表现莱布尼兹思想影响的连续性原理,把双方之间看成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康德认为,必须设置某种原初的组织作为有机体的根源,这种原初的组织利用机械规律产生出另外的有机的形式,或者使那些有机形式按照自然目的发展出新的形态,否则,就无法设想动物和植物产生出来的另外的动物和植物为什么会具有目的形式。他高度评价布鲁门巴哈对新生论所作的贡献。布鲁门巴哈对有机体所进行的物理学解释並不是从原初的单纯物质开始,而是从有机物质开始的。布鲁门巴哈认为像原初的单纯物质凭其自身按照有机规律可以为自身提供形式的结构,从无生命的自然界会产生出生命,物质自身就可以取得独立自存的合目的性那类的想法,都是不合理的。康德赞同这些论断。他指出在有机界范围内例如从水中动物逐渐演变成沼泽动物,再经过一定的繁殖,变成为陆地上的动物这种想法,单从理性方面看,虽然没有矛盾,但是经验对此没有提供例证,根据经验,我们所知道的产生不仅是有机体来自有机体,並且被产生出来的有机体在组织上与产生它的那个有机体总是同种的。总之,尽管他並非不熟悉当时涉及生物物种演变的进化思想,但由于这些想法还没有大量的确凿的事实根据,萌芽状态的进化思想还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他拒绝了从无机物到有机物、从生命的这一个种到另一个新种的进化观点。
但是,康德站在进步的新生论立场,主张有机体在同一种内每一新的个体出现都是自然界本身的一次创造性活动,都形成一个新的产物,因而以自然界本身的创造活动排除了造物主的干预。他强调自然界中每一个体有机物的内在能动性和创造活动,这种内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活动完全合乎理性,这是按照他的目的论观点必然的见识。因为归根到底,人类理性的本质正是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自然界不管从理论理性看,还是从实践理性看,还是从审美的判断力或目的论的判断力看,都不外是理性活动的范围。理性的创造活动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上必然畅通无阻,在对现实世界的改造实践中应该为所当为,在美的鉴赏和目的论观点方面恰似洞悉了主体客体的合乎目的。
《判断力批判》阐述了纯理性对有机体的合乎“自然界目的”的新的领会方式,按照这种领会方式,有机体的每一部分都交互地又是目的,又是手段,每一有机体本身具有它所属的特定的种的形成能力和产生能力,这是康德在结合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设想基础上对有机体的新的目的论观点。这种观点形成了批判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批判哲学正是对人类理性的反思。从本文的主题的角度看,这种观点的意义是一方面批驳了神学目的论,另一方面更重要地是在一定意义上深化了有机界与无机界中间的界限,从而更坚定了他为解决范畴起源问题所采取的新生论即种的预成论的方向。
四、反神学的“天赋”理论
与《判断力批判》出版同一年,康德在答复哈勒大学教授埃白哈特(J.A.Eberhard)对他的批评的一篇长文中,更完整地讲到他自己对范畴起源的主张:
“《批判》决不承认有印入的(anerschaffene)或天赋的(angeborne)表象,不管是属于直观还是属于知性概念,都被认为是取得的(erworben)。但是,也有一种根本性的取得(像讲自然法的人们所说的),这种取得的东西先前根本不存在,就是说,在〔取得〕这种活动之前,它从来不曾作为部分属过任何东西。这就是说《批判》所主张的,首先是物在空间和时间中的形式,第二是众多在概念中的综合统一性。因为这二者全都不是作为在客体自身所给定因而为我们的认识能力从客体得来的,而是认识能力自身先天地产生出来的。但是,在主体方面还必定有一种根基,这根基使得上述表象正是这样而不是另外样地产生出来、並能同尚未被给定的客体联系起来,这种根基至少是天赋的”。
一切表象,不管是感性的直观还是知性的概念,都不是上帝印入人心的,都不是天赋的,它们都是得来的。从经验得来?不能全是。如全从经验得来,某些表象就没有了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所以,必定有一种表象,虽然是得来的,却与从经验得来的表象有根本的区别。这种表象之取得是根本性的,是创始性的,这就是说,这种表象在它们产生以前,还从来不曾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情况里在经验对象中出现过。按照康德,只是由于这种表象,才能有所谓经验,它们是经验可能的条件,它们当然不会来自经验,这种表象就是感性直观的形式空间、时间和知性的范畴。空间、时间和范畴的出现既然是根本性的,创始性的,那么,是什么东西产生出它们的?康德认为它们的来源必定是一种根基(Grund),这种根基是空间、时间和范畴的直接来源,它们在认识中的特定作用也从这种根基得到不能再进行追问的最后解释。
正像康德所赞同的有机体起源的新生论(“种的预成论”)那样:有某种原初的组织是有机体的根本,这种原初组织的内在的创造活动是新的有机体产生的根本性的原因,现在关于范畴(和直观的先天形式)的来源,也有一种根基,这种根基是12范畴(和空间、时间)产生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根基没有活动以前,无所谓范畴(和空间、时间)。范畴之所以是这样的12个,(感性形式之所以是空间和时间)都是由于这种根基。由于这种根基的活动所产生出来的认识形式,就是根本性的、创始性的“取得”。所谓根基,在不同的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加以规定。感性直观的可能性的根基就是意识为感觉中的某样东西所刺激按照其主观的构造获得表象的特有的接受力(Rezeptivität)。在知性方面,是遵循着统觉统一性的思维主动性(Spontaneität des Denkens) 的主观条件,这种主动性是知性的12个范畴的根基和原因。后来在1793年的《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里,他谈到人之性善或性恶是由于有一个采取一定准则的原初的根基。人的本性就是指行使其自由的主观根基,这主观的根基在一切行动之先就有了,它本身是一种自由活动。
既然在知性方面,有按照统觉统一性的思维主动性的根基,它是范畴的根本原因,因而,范畴的作用就是创造性的主动活动。从范畴的作用看,人类的一切认识必定是主动性的表现。每一次科学认识的活动都是一次与范畴相联系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自身产生表象的能力,或知识的主动性,叫做知性。”
这里讲的是知性,也就是讲的思维主动性的根基。“自身产生表象的能力”,就是说,范畴由它而来。范畴的来源不能靠经验说明,经验不能提供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正像有机体不能来自无机体,自生论是站不住的,先天的范畴也不可能来自特殊的经验,个别的特殊经验不管重复多少次,也还不表示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也还不能保证成为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另一方面,范畴的来源更不能归之于神,来自神的表象不能提供认识的客观性。正像每一个体有机体的出现都是同种有机体自身的创造性活动,不容超自然力量的作用,范畴的每一次运用也都是知性自身的一次活动,不需超自然的作用。有机体只能来自有机体,有机体的任一特殊的种只能来自有机体那个特殊的种,纯思想的范畴只能来自纯知性。正像要把每一有机体的产生活动交给自然界本身,同样,要把每一次范畴的主动活动交给纯知性。下面有关先验理念来源的观点可供参考:
“……只要这样的理性纯概念(先验理念)被给定了,如果人们根本不认为它们是天赋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出现于理性活动之中”。
当然,对有机体的“最初根源”可以不再追问,而对范畴的“最初根源”,也可以认为只要把握住它是来自人的纯知性的主动性和功能,就是抓住本质,于是到此为止。不过问题是:这样的结束是不是容易为超自然的第一因留下埋伏,从而终归存在着危及与认识主动性相联系的知识的客观性的可能性?上帝存在的证明既然已被否定,那么是不是应再进一步在否定了上帝存在证明的批判哲学体系里对范畴起源问题作出更为协调的说明?是不是应再进一步追问:知性本身来源如何?
“人类的知识有两个骨干:感性和知性,它们或许产生自一个共同的可是我们所不知道的根源。”
这是直到1787年《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未作改动的说法。可是,正是在这时的《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的《先验演绎》§27,康德已经开始参照生物学中的新生论考虑范畴起源问题。到1790年,我们看到上面所引证答埃伯哈德一文的那段话末尾,他明确肯定作为主体进行认识活动的根基是天赋的(angeboren)。我们看到这时他承认人在认识活动和行为实践两个方面的根基都是天赋的:一方面作为感性直观的根基的接受力和作为12范畴的根基的具有统觉统一性的知性主动性是天赋的;另一方面,作为人的本性的当行使自由时采取一定准则的主观根基也是天赋的。
前面说过: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把新生论也称为“种的预成论”。这种观点有两个特征:
1)由同种个体产生的每一单个有机体都是在那个体之外的新的产物——新生论;
2)产生新的同种个体的个体(产生者)本身所具有的产生能力(联系着它的内在的合目的性)是属于其始祖的,因此,从其本质形式的可能性而言,已经是预先形成的——种的预成论。
可以看出,为什么康德要把他对范畴起源的观点称为“纯理性的新生论体系”。他的这个观点也有两个特征:
1)人类的纯知性对源于其自身的范畴的每一次运用,都是其自身的一次创造性活动,都是新知识的产生;,
2)知性的具有综合统一性表现着主动性的产生並运用范畴的能力或根基(和感性利用空间时间作为其先天形式的接受能力)是天赋的,也就是说,是人类所固有的,因而,虽天赋,却与神无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产生和运用12范畴的根基的主动性与作为感性直观的根基的接受力以及在行为方面作为采取一定准则的根基的人性,都有这样的根本性质,即它们都不是单纯就着个人说的,它们根本上属于全人类。在生物学的“种的预成论”,产生同种个体的那个个体(产生者)本身的产生能力来自它的始祖,同样,属于全人类的认识的主动性根基也不可能在人类的本性以外有任何别的根源。如果参照《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中对作为根基的人性或人的意向(Gesinnung)的解释,就应同样地肯定作为根基的人类认识的主动性是属于人类的本性或本然(von Natur)。这种主动性的根基是人对任何对象的认识之前已经作为认识的原初根基属于人本身,这就是说,一个人从刚生下来直到他成长到能以进行认识活动之前这段时间里已经有了这种根基。既然这种根基属于他的本性,所以应该说是与生俱有的。
但是,也不能把认识的主动性根基简单地最终归之于大自然(die Natur),那样,人的认识本身不是仍然会丧失主动性?所以,说认识的主动性根基与生俱有,并不是说它纯是被赋予的,它仍然可以说是为人所取得的(erworben),因为人是认识的主体。认识的主动性在人本身,人是主动者,创造者(Urheber)。认识的主动性根基之取得并非在时间中,因为它属于人的本性。正像人在道德方面,从他是人类的一员看,他自然而然地就具有那作为根基的人性,而从他是一行为的个体的主体方面看,他之能够自由抉择的意向又应该具有取得的性质,不然就丧失了主体性和主动性一样,人在认识方面,也是同样的情况:从他是人类的一员看,他自然而然地具有那作为根基的产生并应用先天范畴进行认识活动的能力。可是,从他是认识的主体看,作为根基的进行认识活动的主动性又应具有取得的性质,不然他也就在认识上同样丧失了主体性和主动性。
康德所谓的认识方面的根基是天赋的,按照他自己的有关理论,作出上述的理解,恐怕不能说不是基本上妥当的、正确的。这种天赋,不仅与神无关,并且也完全不能纯从被赋予的、被动的方面来理解,因为这里涉及的是人类的认识的主动性的来源问题。
本文总结
关于本文阐述的康德哲学中的范畴起源问题,要点总结如下:
1)关于先天范畴来源的探讨和说明,其最重要标准是看这种说明与论证范畴的普遍的客观有效性的根本目的是否一致,并且是否有助于达到这样的目的。不能采取经验论观点,是因为它不能说明范畴的普遍有效性。不能采取求助于上帝使概念与对象双方一致的“中间道路”,是因为它破坏了范畴的真正的客观有效性。(在生物学中探讨有机体根源的与经验论相似的观点是自生论。与“中间道路”相似的观点是个体的预成论。)
2)先天范畴只能来自知性本身,是在知性中给定的,是“自我所思的关于我们知识的先天的第一原则”。
3)先天范畴在知性中的根源,也即认识的主动性的根源,是遵循着统觉统一性的思维主动性的主观条件。这种主观条件是12范畴的根基。
4)认识的客观性正是依靠这种作为范畴的根基的主动性。这种主动性是原初的、根本性的,它属于全人类。(在生物学中与这种观点相似的是种的预成论,也即新生论。)
5)作为先天范畴根源的人类知性的主动性这种根基是天赋的。天赋的含义是:
a)属于人类本性,因而是每一个人自然地具有的——不是来自神;
b)与生俱来,但其原因决不在生,因为它属于人的本性;
c)从人作为认识活动的主体看,从认识所必不可少的根本的主动性看,尽管这种根基属于人类本性,可是,在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本身,又必是取得的,只有这样才合乎人类认识所表现出来的主动性的实际。
康德对范畴来源问题之最终达到上述看法,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1787年《纯粹理性批判》第2版的《先验演绎》§27所提出的“纯理性的新生论体系”的简单纲领看来形成一个关键性的新的起点,从90年代初到中期就透露出上述观点的全貌。
可见,尽管先天范畴(和先天的感性直观形式空间时间)的来源並不是批判哲学的核心问题(因为范畴的客观有效性永远是批判哲学的关键问题),却无疑是其关键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他才不断地深入考虑,以期得到正确的说明。
断言范畴(和空间时间)独立于经验并具有认识上的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却不考虑其来源,却不坚持极其认真的考虑,都是不可能的,是与作为一位严肃的哲学家不相称的。康德创建了先验论,但他不是像某些新康德派学者所愿望的那样的彻底唯心论者,他的批判哲学並非脱离现实人类经验的纯逻辑结构,他的先验论是以现实的人类为主体的先验论。所以,在批判哲学中出现心理学、发生学或遗传学等方面的考虑,既非赘瘤,也不是毫无必要的事情。不要忘记,康德坚定地把自己的全部探索总称为人类学。
范畴的来源,今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也还是一个重要的需要细致考虑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复杂问题。康德的努力是有价值的,因为他抓住范畴在认识中的客观的必然性,普遍性以及能动性这些关键性的特征作为主题,提出富有启迪性的知识理论。但是,由于康德对这些特征的了解带着一定的绝对性和形而上学性,所以,与当时生物学中的新生论(种的预成论)联系起来考虑的范畴起源理论,也自然会具有与进化思想不相容的、僵硬的、把范畴与实际经验各自的来源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性看成绝然不同的形而上学性质。但无论如何,范畴起源理论正是康德的先验论的组成部分。假如有人从主观意愿出发企图虚构理论上的一贯性,有意地回避康德有关范畴起源的观点,那样显然不可能对康德的知识理论作出全面正确的解释。
(写于1987年3-5月)


来源:德国哲学
编辑:赵牧云

108#
发表于 2026-7-18 22:27:1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哲学完整学习指南

前言:为什么学习康德四舍五入的年龄,对历史和哲学越来越感兴趣。过去几年,我断断续续读过一些哲学作品,也接触过中国哲学、西方哲学以及宗教思想。相比年轻时更关心答案,现在反而更关心问题本身:我们如何认识世界?道德从何而来?科学的边界在哪里?人是否真正拥有自由?生命的意义究竟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这些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没有人比康德回答得更系统、更认真。带着这些问题,我决定系统学习他的思想。选择康德,大致有三个原因。首先,康德拥有一个高度完整的思想体系。庄子和王阳明当然都非常伟大,但他们留下的原典相对有限,很多思想需要通过后人的解释才能展开。康德则不同。从《纯粹理性批判》到《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再到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著作,他留下了一套结构严密、层层递进的思想体系。虽然艰深,却有清晰的问题意识和论证路径。对于希望系统学习哲学的人来说,这样的体系具有特殊吸引力。其次,康德提供的不只是认识论,而是一套相对完整的生命方案。他讨论知识,也讨论自由;讨论道德,也讨论信仰;讨论科学,也讨论美与崇高。很多哲学家擅长拆解问题,却未必能给出完整的回应。例如我也很喜欢叔本华的文笔和洞察力,但他最终给出的答案是:生命在空虚与痛苦之间摆荡,而艺术与智识是少数人的出路。这或许解决了叔本华自己的问题,却很难成为大多数人的道路。康德则试图同时保留科学、道德、自由与意义,让它们在同一个体系中获得各自的位置。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康德让我看到了一种科学与信仰并存的可能。康德最大的贡献之一,是划定了理性认识的边界。他既没有用形而上学去挑战科学,也没有用科学去消灭一切超越性问题。他告诉我们:科学能够解释经验世界,但并不意味着所有重要的问题都能被科学解决。我从小接受无神论教育,很难真正相信一个人格化的上帝。但康德让我意识到,并非所有重要的问题都必须先被科学证明才有意义。几何学的公设无法在体系内部证明,却能支撑起一整套严密的推演体系;个人信仰或许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生命起点,其价值不在于能否被证明,而在于能否帮助人建立一套诚实、连贯且有实践力量的意义结构。这当然不是康德的论证,只是我自己的类比。从这个角度看,我对佛教中某些哲学性较强的传统更有亲近感——它们更关注认识论与修行实践,对人格神的依赖程度较低。它与康德并不相同,但两者都提醒我们:人所看到的世界未必是世界的全部,在追问世界是什么之前,首先需要反思自己是如何认识世界的。当然,康德的原著并不好读。我曾尝试直接阅读《纯粹理性批判》,坚持了两个星期后基本放弃。这并不丢人——康德本人也意识到自己的写作过于艰深,专门写了篇幅更短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1783年),作为进入批判哲学的铺垫。对于大多数非哲学专业读者来说,直接硬啃原著未必是最高效的学习方式。建立整体框架,再回到原著验证细节,往往更容易坚持下去。这份学习指南正是在这样的想法下整理出来的。它不是学术著作,也无法替代原典阅读,而更像一份进入康德世界的地图——帮助读者在正式阅读之前建立整体框架,在遇到困难时知道自己身处何处,也知道接下来应该往哪个方向继续探索。阅读时有三点建议:1. 先读「康德其人」。理解康德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他究竟在回应哪些问题,比记住概念本身更重要。2. 按照思想发展的顺序阅读。从《纯粹理性批判》开始,再进入道德哲学、实践理性与判断力理论,后三者都建立在《纯批》的基础之上。3. 始终抓住问题。康德的每一个概念和论证,本质上都在回答一个具体问题。先理解他在问什么,再理解他如何回答,效率会高得多。这份文档最初由 AI 协助生成核心思想的框架,之后我边读边提问——读不懂的地方、觉得不够充分的地方,以及与其他思想相互印证的地方——把满意的答案不断补充进去。相比最初版本,已经增加了先验演绎、图型论、上帝存在证明批判、康德思想的局限等内容,也修正了不少表述上的问题。文档会持续更新,欢迎有想法的同学一起维护。如果它能够帮助更多人跨过阅读康德最困难的第一步,那么这份整理就已经实现了它的价值。四舍五入游学 麦大叔 2026年6月



一、康德其人:一个从未远游的人,如何改变了现代哲学哥尼斯堡:启蒙时代普鲁士的文化与学术中心,康德在此度过了他的一生。1.1 生平与性格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生于普鲁士哥尼斯堡(今俄罗斯加里宁格勒),几乎终身在这座城市生活。他曾在周边乡村担任家庭教师,也在哥尼斯堡大学任教数十年,但从未有过长途旅行——终其一生,活动范围都限于普鲁士这一片土地。这个故事常被简化成「终身足不出城」的传说,但更准确的说法是:他从未远游,从未见过另一个城市的样子,却依靠纯粹的思维构建了西方哲学史上最庞大的体系。他生活规律到邻居可以对表——每天下午三点半出门散步,据说有一次他忘了,是因为在读卢梭的书读入了迷。康德 57 岁才出版第一部批判著作《纯粹理性批判》。此前他已在哥尼斯堡大学任教多年,出版过自然科学和哲学方面的著作,在当地颇有声誉——并非默默无闻,只是尚未引起欧洲哲学界的广泛注意。《纯批》出版后,哲学界花了几年时间才意识到它的重要性。随后,康德的声名迅速传遍欧洲,三部批判著作先后问世,奠定了他的历史地位。1.2 康德面对的哲学困境要理解康德,必须先理解他的思想对手。18 世纪的欧洲哲学面临一个巨大的裂痕:最尖锐的挑战来自休谟(Hume)。休谟指出:我们说「A 导致 B」,但我们实际观察到的只是「A 之后 B 发生了」。因果关系本身——那个必然的联系——是我们看不见的,只是习惯成自然。这个论断的破坏力在于:牛顿物理学建立在因果律之上,如果因果律只是习惯,科学的普遍必然性从何而来?休谟把康德从「独断论的梦境」中惊醒。1.3 哥白尼式的革命「哥白尼发现,如果让观察者动起来(地球绕太阳转),天文学问题就迎刃而解。我也尝试了类似的做法:不是让我们的认识去符合对象,而是让对象去符合我们的认识。」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这是康德哲学的核心翻转。传统认识论认为:世界是什么样,我们就认识到什么样。康德反过来说:我们的认知能力有一套固定的框架(时间、空间、因果律……),外部世界的经验必须通过这个框架才能进入我们的意识。我们认识到的,永远是被这个框架塑造过的世界,而不是世界本来的样子。「世界本来的样子」——康德称之为「物自体」(Ding an sich)——我们永远无法直接认识。我们能认识的,只有「现象」(Erscheinung):被我们认知框架处理过的经验世界。世界向我们呈现的样子,部分是世界本身的属性,部分是我们认识世界的方式在起作用——两者缺一不可。1.4 康德最大的贡献:划定边界贯穿三大批判的一条主线,是对理性能力的边界划定——什么能知道,什么不能知道,两者都要说清楚。这既是限制,也是解放。划定了边界之后,科学在自己的范围内有了坚实基础;而在边界之外,道德、信仰、审美也得以保全,不再被科学的否定所威胁。「划定边界让人谦逊」——我们能确定地知道的,远比我们以为的要少;但在这个较小的范围内,我们可以走得很稳。
下篇预告:第二章 《纯粹理性批判》——我们所见的世界,是世界本身吗?



来源:四舍五入游学麦大叔
编辑:赵牧云

109#
发表于 2026-7-18 22:29: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对康德的不满|费希特
康德体系本身存在二元论特征以及与未完成性。作为康德哲学最具革命性的继承者与最衷心的崇敬者,费希特希望将康德的哲学精神推向极致。费希特认为:一切哲学体系想要被称之为“科学”,就必须从一个明确无误的、直截了当的、不证自明的最高原理出发,体系从这一原理的内在必然性推演而来。体系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概念,都能回溯到这个最初的源头,由此获得自身的合法性与必然性。
但是,作为曾经的康德追随者的费希特,却认为康德哲学并不符合这一严格的科学标准。
首先,
A1康德认为知性范畴在经验内有效。一旦超出经验去规定超验对象,就会陷入先验幻相。
A2自我之外有“物自体”,物自体刺激感官,才为我们的认识提供了感觉质料。
而A1和A2之间是矛盾的,因果在这里被超验的运用了。物自体对感官的刺激,实际上将物自体被视为感觉经验的原因,但因果性不应该只在经验内部生效吗?只要保留着外在于自我的物自体,知识的形式(主体)与质料(物自体)就处于二分状态。
其次,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二分,各个范畴不构成有机体。
这种不满,具体表现为,费希特认为康德没用能够从先验统觉(自我)的内在活动中必然地推演出范畴,仅仅是在现成的形式逻辑判断表,以一种“外在”的方法,得出了十二范畴。而范畴为什么存在?其必然性在哪?康德没有回答。而这一问题,也是费希特撰写《全部知识学的基础》想要回答的理论问题。
在费希特看来,康德的“范畴”,是“现成”的、“外在”的。
康德在“形而上学演绎”中,从形式逻辑一一引导出十二范畴,证明了范畴应用于经验对象之上的合法性。但在费希特看来,这不是演绎,只是一种对应与罗列,康德并没有从知性之中内在地推导出范畴。同时,康德也并没说清楚范畴本身为啥正好是这么十二个范畴。在康德那里,范畴更像是被“给定”的,没有内在必然性,这在费希特看来是未加批判的独断残余。
于是,费希特开始基于一下原则解决康德哲学的问题:
1实践理性优先
2知识的形式、质料从自我中产生
3寻找作为一切知识、经验的根据和先验之源头。(费希特认为其是“绝对自我”,是那个自我意识一般)
而费希特正是从A=A”出发,一步步推演出形式逻辑规律与全部范畴,让每一个范畴都成为自我本原行动的必然环节。
简单来说,费希特对康德的不满,本质上是对批判哲学不彻底性的不满。他希望以一种更彻底的立场,清楚物自体的残余,将体系的有机性与内在必然性贯彻到底。接下来,我们将会从奠定费希特知识性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出发,看费希特是如何“超越”康德的。



来源:左邻杂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QazmgY302yXfD7GTJ7e8w
编辑:赵牧云

110#
发表于 2026-7-20 20:24: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纯粹理性批判 I 论纯粹理性谬误推论影响下的整个纯粹心理学
【按】当我们把灵魂科学(内感官的研究)与自然科学(外感官对象的研究)并列时,会发现一个关键差异:自然科学之中,我们能够从“广延、可运动之物”的概念出发,获得一些先天性的认识;而在心理学中,从“思维的我”这一概念出发,却无法获得任何先天的、实质性的知识。
原因并不复杂。
在外部经验中,我们总是遇到某种“相对持久的东西”——例如物体的形状、空间结构与运动关系。这些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使我们能够把变化理解为“某物的变化”。因此,空间与外在现象构成了一个可以被综合理解的经验体系。
但在内在经验中,情况完全不同。
在我们所谓“灵魂”的内在意识中,只有不断流动的状态:思想接着思想,感觉接着感觉,欲望接着欲望。我们并不能在其中找到一个如同物体那样稳定不变的基体。我们所说的“我”,只是一个伴随所有表象的意识形式,而不是一个可以被经验直观把握的对象。
因此,“我”并不是一个经验对象,而只是“意识能够伴随一切表象的统一性条件”。它没有内容,也不提供任何直观材料。
如果我们试图把“我”当作一个对象来认识,就会产生错误。因为它并不像外部物体那样可以被感官给予,也不像概念那样提供确定的内容。它只是思维的形式,而不是思维的对象。
由此可见,一个以“灵魂”为对象的纯粹理性心理学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为它试图在经验之外,通过单纯的“我思”概念,建立关于灵魂的实体性知识,但这个概念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可以扩展认识的材料。
因此,理性心理学如果试图成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就只能建立在谬误推理之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毫无意义。
它至少具有一种“批判的作用”:提醒我们不要把思维的形式误当作对象本身。
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这种错误,会发现其根源在于一个共同的幻象:我们把“在思想中被给予的东西”,误认为是“独立存在的东西”。
例如,我们倾向于认为“灵魂”是一种稳定实体,因为我们在一切思想中都伴随着“我”。但事实上,这个“我”并没有作为对象被给予,它只是所有意识的共同形式。
同样,我们之所以把“身体”当作独立实体,也是因为我们把外感官的表象误解为自在之物。
于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发生了:我们把现象当作实体,把表象当作事物本身。
由此产生了三个典型的理性问题:
第一,灵魂如何与身体结合?
第二,灵魂在出生之前是否存在?
第三,灵魂在死亡之后是否继续存在?
这些问题看似深刻,但它们都建立在同一个错误之上:把“经验中的表象关系”当作“自在之物之间的关系”。
例如,“身体”并不是一种独立于意识之外的实体,而只是外感官的表象方式;同样,“灵魂”也不是某种独立实体,而是内感官中的意识状态。
当我们把两者都理解为“现象”,问题就会发生根本改变。
所谓“灵魂与身体的结合”,不再是两个不同实体的神秘结合,而只是同一个经验主体内部两种表象方式的统一关系:一种以时间形式呈现(内在意识),一种以空间形式呈现(外在经验)。
一旦我们把这种关系误解为两个自在之物之间的作用关系,就必然陷入无法解释的困难。
例如:物质如何作用于精神?思想如何在空间中发生?
这些问题之所以无法回答,是因为它们本身就超出了经验的可能范围。
同样,对于“出生之前灵魂是否存在”或“死亡之后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也应作类似理解。
如果我们坚持经验立场,就必须承认:一切关于对象的知识,都依赖可能经验。离开经验条件,我们既无法确认存在,也无法否认存在。
因此,这些问题并不是“知识的问题”,而是“越界的问题”。
进一步说,许多关于灵魂的理论争论,例如唯物主义、精神主义与二元论,其根本分歧并不在于谁更接近真理,而在于它们共同误解了对象的性质。
它们都默认:存在一种独立于经验的“实体灵魂”或“实体物质”。
而在批判哲学看来,这一前提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我们所能认识的,只是现象及其在经验中的联系,而不是超出经验之外的东西。
因此,理性心理学的真正结论不是“灵魂不存在”,而是:灵魂不能作为经验之外的对象被认识。
但它仍然可以作为经验研究的对象存在:我们可以研究意识的变化、记忆的结构、感受与判断的规律,只要我们不把这些经验对象误当作超验实体。
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性心理学的价值不在于扩展知识,而在于划定界限。
它迫使我们认识到:理性一旦试图超出经验,就会陷入自我制造的困境。
因此,真正的哲学任务不是构造关于灵魂的体系,而是揭示这种体系如何产生幻象。
当我们理解这一点时,所谓灵魂与身体的难题便不再是神秘问题,而只是一个认识论错误的结果。
理性由此获得清醒:它不再试图穿越经验的界限,而是在经验之内保持严格的秩序。
这正是批判哲学所设立的界标:在经验之外,不再前进一步。
理性心理学误把“我思”当作对象,从而试图在经验之外认识灵魂实体。但“我”只是意识统一的形式,并非可直观的对象。灵魂与身体也并非两种实体的结合,而是同一经验主体在时间与空间中的两种表象方式。由此产生的出生前后与灵魂不朽等问题,都超出可能经验范围。唯物主义、精神主义与二元论的分歧,皆源于把现象误当作自在之物。批判哲学指出:我们只能认识经验中的现象及其规律,不能认识超验实体。理性心理学的意义不在扩展知识,而在划定界限。
我们所认识的世界是由我们感知和思考世界的方式所构成的。理性是普遍且客观的,但我们的理解力和想象力塑造了我们体验世界的方式。
---- Immanuel Kant
考察
论这些谬误推论影响下的整个纯粹心理学
如果我们将灵魂科学作为内感官的生理学,与身体科学作为外感官对象的生理学相比较,那么我们会发现,除了两者中许多东西都必须通过经验来认识之外,还有这样一个重要差别:在后者中,许多东西可以仅仅从一个广延且不可渗透之存在者的概念中先天地被认识;而在前者中,则不能从一个思维存在者的概念中先天地并综合地认识任何东西。
原因在于:虽然两者都是现象,但外感官的现象中有某种持存的东西,它提示一个变化规定的基体,并因此提示一个综合概念,即空间以及空间中的现象的概念;而时间——我们内直观的唯一形式——却没有任何持存之物,它只能使我们认识规定的变化,而不能认识可被规定的对象。
因为在我们称之为灵魂的东西中,存在着持续不断的流变;除了那个单纯的我之外,并没有任何持存之物——如果人们愿意如此说的话。这个我之所以单纯,是因为这一表象没有内容,因此没有任何杂多,所以它似乎表象着,或者更准确地说,指示着一个单纯对象。
这个我或自我本来必须是一种直观;这种直观作为一切思维中的预设,在一切经验之前,就能够作为先天直观提供综合命题;如果有可能通过纯粹理性获得关于一般思维存在者本性的知识的话。
但这个我既不是直观,也不是任何对象的概念,而只是意识的纯粹形式;这种形式能够伴随两类表象,并赋予它们知识的性质,只要在直观中还给予某种别的东西,为对象表象提供材料。
由此可见,整个理性心理学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它超越了人类理性的能力;而留给我们的,只是依据经验来研究我们的灵魂,并把自己限制在那些不超出可能内经验所能提供材料之界限的问题之内。
然而,虽然理性心理学对于扩展我们的知识毫无用处,而且作为这样的学科,它仅仅由谬误推论构成,但如果它不企图成为别的东西,而仅仅是对我们普通而自然理性所构造的那些辩证三段论进行批判性考察,那么我们也不能否认它具有一种重要的消极用途。
建立在理性纯粹原则之上的心理学究竟有什么用途呢?
它的主要目的,原本是要保护我们的思维自我,使之免于唯物主义的危险。
然而这一目的,正如我们已经表明的那样,仅凭理性给予我们的关于思维自我的概念便已经达到。
因为完全没有理由担心:如果把物质取消,那么一切思想,乃至思维存在者本身的存在,也会随之消失;恰恰相反,已经清楚表明,如果我们取消思维主体,那么整个物质世界便会消失,因为它无非是我们主体感性中的一种现象,以及其表象中的某一类。
诚然,我并不会因此而更好地认识这个思维自我的性质;我也不能知觉到它的持存性,甚至不能知觉到它相对于外部现象那个问题性的超验基体而言的独立存在;因为两者对于我们来说都必然是未知的。
但是,由于我仍然可能基于纯粹思辨理由之外的其他理由,而有理由希望我的思维本性具有一种独立的、并且在我状态的一切可能变化中持续存在的生存方式,因此,即使我坦率承认自己的无知,却仍能驳斥思辨论敌的独断攻击,并向他表明:为了否认我所希望之事的可能性,他对于主体本性的认识绝不会比我为了坚持这种希望所拥有的认识更多;这样便已经获得了许多东西。
理性心理学全部真正对象的三个辩证问题,都建立在这种关于心理学概念的超验幻相之上;而这些问题除了通过我们刚刚进行的考察之外,无法得到回答。
这些问题是:
第一,灵魂与有机身体结合的可能性问题,即动物性以及人在生时灵魂状态的问题;
第二,这种灵魂结合在出生之时以及出生之前开始的问题;
第三,这种灵魂结合在死亡之时以及死亡之后终止的问题,即不朽的问题。
我的主张是:我们设想存在于这些问题中的全部困难,以及人们试图借以表现自己比常识具有更深洞见的那些独断论反驳,都建立在一种纯粹幻相之上。
这种幻相使我们把仅仅存在于思想中的东西实体化,并按照它被思维时所具有的性质,把它当作思维主体之外的真实对象来接受;事实上,它把仅仅是现象的广延,当作即使脱离我们的感性也存在于外部事物中的性质;并把运动视为这些事物自身发生的结果,而独立于我们的感官。
因为物质——其与灵魂的结合引起如此多疑虑——无非是一种纯粹形式,或者说,是借助我们称为外感官的那种直观来表象一个未知对象的某种方式。
因此,在我们之外完全可能存在某种东西,与我们称为物质的现象相对应;尽管作为现象,它不能存在于我们之外,而只能作为我们之中的一个思想存在,虽然这个思想通过外感官把它表象为存在于我们之外。
因此,物质并不意味着一种与内感官对象即灵魂完全异质且不同的实体类别;它仅仅意味着对象现象显现方式的不同性质而已。对象本身对于我们仍是未知的。与我们归属于内感官的那些表象相比,我们把这些对象的表象称为外在表象。
然而,这些外在表象与其他思想一样,也仅仅属于思维主体。
但它们具有这样一种幻相:由于它们表象空间中的对象,所以它们似乎脱离灵魂,并在其外部运动;尽管它们所显现于其中的空间本身也不过是一种表象,在灵魂之外永远找不到任何与之同质的原型。
因此,问题已经不再是灵魂与我们之外其他已知且异质实体结合的可能性,而仅仅是内感官表象与我们外部感性的变样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如何能够按照恒定法则彼此联结,并在经验中获得统一的问题。
只要我们把内外现象作为经验中的纯粹表象彼此联系起来,其中就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也没有任何使两种感官结合显得奇怪的东西。
然而,一旦我们把外部现象实体化,不再把它们视为表象,而是视为自在地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事物,并且赋予它们与其在我们之内时同样的性质;又把它们作为现象彼此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活动归属于我们自己的思维主体,那么,我们之外的作用因便获得了一种无法与其在我们内部产生的结果相协调的性质。
因为那种性质仅仅涉及外感官,而结果则属于内感官;两者虽然统一于同一主体之中,却完全异质。
于是,在外部我们只剩下位置变化作为结果,只剩下趋向作为力量;而这些趋向所产生的结果仅仅是空间中的关系。
相反,在我们内部,那些结果只是思想;在它们之间没有空间关系、运动、形状或位置规定。
于是我们便完全失去了从结果追溯原因的线索,而这些结果本应在内感官中显现出来。
因此,我们必须把身体看作并非自在地呈现于我们的对象,而只是某种我们所不知道的未知对象的现象;同样,运动也并非那个未知原因的结果,而只是其影响我们感官的现象。
两者都不是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东西,而只是我们之中的表象。
因此,并不是物质的运动在我们内部产生表象;相反,那个运动本身,以及通过它而显现出来的物质,也都只是表象而已。
我们全部自造的困难,都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感性表象会彼此如此联系,以至于那些我们称为外部直观的表象能够按照经验法则被表象为我们之外的对象。
这个问题完全不涉及那种想象出来的困难,即解释我们的表象如何起源于存在于我们之外的、完全异质的作用因;因为这种混乱产生于我们把一个未知原因的现象误认为那个外在原因本身。
对于那些因长期习惯而得到确认的误解所形成的判断,不可能立即把纠正工作推进到那种清晰程度;而在其他没有不可避免幻相混淆我们概念的场合,则能够达到这种清晰程度。
因此,我们试图使理性摆脱这些诡辩理论的努力,目前还难以要求达到那种使其完全令人满意的明晰性。
不过,我希望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更大的清晰性。
一切反驳都可以分为独断论的、批判的和怀疑论的。
独断论反驳攻击命题本身;
批判反驳攻击命题的证明;
前者预设自己洞察了对象的特殊本性,因此能够断言与该命题相反的东西。
因此它本身也是独断论的,并自称比对手更了解该对象的特殊本性。
批判反驳则不同。由于它对于命题本身的价值或无价值不作任何断言,而只攻击证明,因此它既不需要更好地认识对象本身,也不要求对其拥有更好的知识。
它只想表明:一个命题缺乏充分根据,而不是表明它是错误的。
最后,怀疑论反驳把肯定与否定并列起来,认为两者具有同等价值;时而把一方当作教条,时而把另一方当作教条。
因此它表面上在两边都表现为独断论,从而使关于对象的一切判断都成为不可能。
独断论和怀疑论反驳都必须自称对其对象拥有足够知识,以便能够对它作出肯定或否定。
相反,批判反驳只想表明:为了支持某个命题,人们使用了某种纯属空洞和幻想的东西;因此它通过剥夺一个理论所声称的基础来推翻它,而无意建立任何关于对象本性的其他主张。
依据我们理性关于思维主体与外部事物结合的通常概念,我们是独断论者;我们把外部事物看作真实对象,认为它们依照某种超验二元论而独立于我们存在。
这种超验二元论并不把外部现象视为属于主体的表象,而是按照它们在感性直观中给予我们的方式,把它们放置在我们之外,作为与思维主体完全分离的对象。
正是这种单纯的假定,构成了所有灵魂与身体结合理论的基础。
人们从不追问这种现象的客观实在性是否绝对真实,而只是把它当作理所当然。
于是唯一的问题似乎只是:这种结合应当如何被解释和理解。
通常提出的三种体系——事实上也是唯一可能的三种体系——是:
第一,物理影响说;
第二,预定和谐说;
第三,超自然援助说。
关于灵魂与物质结合的第二种和第三种解释,都是针对第一种即普通理解所持理论而提出的反驳。
这种反驳认为:表现为物质的东西,不可能通过直接影响成为表象的原因,因为表象是一类完全异质的结果。
提出这种反驳的人,无法把外感官对象理解为仅仅是现象的物质,也即由某种外部对象产生的纯粹表象。
因为那样的话,他们实际上是在说:外部对象的表象不可能成为我们心灵中表象的外部原因。
这将是毫无意义的反驳,因为没有人会把自己明知只是表象的东西当作外部原因。
按照我们的原则,他们理论的对象只能是:我们外感官的真实对象,即超验意义上的对象,不可能成为我们称之为物质的那些表象的原因。
既然任何人都无权声称自己知道我们外感官表象的超验原因是什么,那么他们的断言便完全没有根据。
而如果这些所谓物理影响说的改革者,依照超验二元论的通常观点,把物质本身当作自在之物,而不只是未知之物的现象显现;然后又在反驳中指出:这样一种外部对象除了运动的因果性之外不表现出任何其他因果性,因此绝不可能成为表象的作用因,而必须有第三种存在者介入,以便在二者之间建立对应与和谐——即使不是相互作用——那么他们实际上是在其二元论中首先承认了首要谬误,因此他们通过反驳所推翻的,与其说是物理影响说,不如说是他们自己的二元论前提。
因为关于思维本性与物质之间可能联系的一切困难,无一例外都源于那种过于轻率地被接受的二元论表象,即:物质本身并非现象,而是自在地存在于我们之外并独立于一切感性的对象。
因此,不可能对通常接受的物理影响说提出独断论反驳。
因为如果反对者说,物质及其运动只是现象,因此只是表象,那么他剩下的唯一困难就在于:我们的感官之未知对象不可能成为我们表象的原因。
而他无权这样说,因为没有人能够规定一个未知对象能够产生什么或不能产生什么。
并且依据我们先前的论证,除非他愿意把纯粹表象实体化,并将其置于自己之外作为真实事物,否则他必然必须承认这种超验唯心论。
然而,对通常接受的物理影响说提出一种有根据的批判性反驳,却完全可能。
因为那种所谓两类实体之间的联系——一类是思维的,一类是广延的——建立在粗陋的二元论之上,并把后者虽然仅仅是思维主体的表象,却变成了自在存在的事物。
因此,只需表明:据以建立这种联系的证明是偷换而来的,因而无效,便可以彻底推翻这种被误解的物理影响说。
因此,那个著名的问题——思维之物与广延之物之间可能结合的问题——在除去一切纯粹幻想的东西之后,将归结为如下问题:
外部直观,即空间的直观,或者充满空间的东西,即形状和运动的直观,如何可能存在于任何思维主体之中?
对此问题,没有任何人能够给出答案。
与其试图填补这一知识空白,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指出这一空白,并把外部现象归因于一个超验对象,作为这一类表象的原因;但我们永远不会认识这个对象,也永远不能形成关于它的任何概念。
在一切实践问题中,我们把现象当作对象本身来对待,而并不关心其作为现象之可能性的第一原因。
但一旦我们超出这一范围,超验对象的概念便不可避免。
关于思维存在者在与物质结合之前的状态即生命之前,或在这种结合终止之后的状态即死亡之后的全部争论,其裁决都取决于我们刚刚关于思维者与广延者结合所作的说明。
认为思维主体能够在与身体结合之前进行思维的观点,将采取如下形式:
即在那种感性开始之前——通过这种感性,某种东西向我们显现于空间之中——那些在我们现今状态中显现为身体的同一超验对象,本来能够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被看见。
而另一种观点,即认为灵魂在与物质世界结合终止之后仍然能够继续思维,则将表述如下:
如果那种使超验对象——目前对我们完全未知——向我们显现为物质世界的感性停止了,那么并不能因此推出,对它们的一切直观也会被取消;因为完全可能的是,同样那些未知对象仍然能够被思维主体所认识,虽然不再以身体的性质被认识。
诚然,没有人能够从思辨原则中提出支持这种断言的哪怕最微小根据,或者做得超过假定其可能性。
但同样,也不能对它提出任何有效的独断论反驳。
因为任何试图这样做的人,对于外部和物质现象的绝对内在原因所知道的东西,既不会比我更多,也不会比其他任何人更多。
既然他不能声称知道我们现今状态中外部现象的实在性究竟建立于什么之上,那么他同样也不能知道,一切外部直观的条件,或者思维主体本身,是否会在这种状态结束之后停止存在。
由此可见,关于思维存在者本性及其与物质世界结合的一切争论,都只是由于我们用理性的谬误推论去填补无知所留下的空白,并把思想变成事物并赋予其实体性而产生的。
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是一门想象出来的科学;无论是主张者还是反对者都如此。
有些人自以为知道关于对象的事情,而实际上没有任何人对这些对象拥有概念;
另一些人则把自己的表象当作对象。
所有人都在模糊和矛盾的循环中不断打转。
只有一种冷静、严格而公正的批判,才能使我们摆脱这种独断论幻相;正是这种幻相通过理论和体系,以一种想象的幸福欺骗着如此众多的人。
只有这种批判,才能把我们的思辨要求限制在可能经验的领域之内。
这并不是通过对屡次失败的浅薄嘲笑,也不是通过对理性界限的虔敬叹息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依据牢固确立的原则进行划界,在自然自身竖立起来的赫拉克勒斯之柱上,以完全确定的方式写下“不可再前进”。
这样一来,我们理性的航行便只能继续到经验那连绵不断的海岸所延伸之处;这些海岸是我们永远不能离开的。
因为一旦离开,我们就会被驱赶到无边无际的大洋之上;而那片海洋在一次又一次欺骗我们之后,最终会使我们放弃一切艰苦而漫长的努力,把它们视为毫无希望之事。



说明:本文英文部分由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之F. Max Mueller 英译本 ( Immanuel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Centenary of its First Publication.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F. Max Mueller (2nd revised ed.) (New York: Macmillan, 1922))为基础原文借用ChatGPT忠实翻译为中文和形成本文【按】,仅供个人非商业阅读学习和记录。任何转载,请注明出处或来源。
来源:素波银涛
编辑:陈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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