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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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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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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5 16:43:0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英国议员:应强制科技巨头评估算法危害
英国即将出台《网络安全法案》,议员们正在审查让社交媒体巨头担责的方法。

英国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在出台改善网络安全的新法律之前,英国应该迫使社交媒体公司评估并报告其算法造成的危害。

几天前,照片分享应用Instagram表示,它将允许用户切换到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信息流,而不是按算法排序的信息流。最近,其算法因推广有害内容而受到批评。

来源:ft中文网
链接:
http://www.ftchinese.com/interactive/56298?full=y&exclusive
编辑:何晓琴

1089#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5 16:11: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关注!耿美玉诉饶毅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学术所长耿美玉研究员诉首都医科大学校长饶毅教授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耿美玉提出“被告饶毅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国科学报》《科技日报》及《文汇报》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一次,时间持续十五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原告耿美玉等26人在英文学术期刊《细胞研究》(《Cell Research》)上发表的署名涉案文章《甘露特纳(GV-971)重塑肠道菌群,抑制肠道细菌氨基酸型神经炎症,从而抑制阿尔茨海默病进展》(中文译题)载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肠道菌群失调与阿尔茨海默病(简称AD)的进程有关,但肠道菌群在AD发病机制中的作用尚不清楚。耿美玉等提出一个肠道菌群失调、神经炎症与AD进展间的潜在机制连接:在AD进程中,肠道菌群组成的改变导致苯丙氨酸/异亮氨酸在外周积聚,从而刺激促炎性T(Thl免疫细胞)的分化和增殖。脑内浸润的外周Thl免疫细胞与Ml小胶质细胞活化有关,并导致AD相关的神经炎症。耿美玉等还在两组独立的临床样本中观察到,由AD引起的轻度认知障碍(MCI)患者的血液中,苯丙氨酸/异亮氨酸浓度升高以及血液中Thl细胞比例的增加。此外,GV-971在中国进行的3期临床试验中已证明是可持续、稳健改善患者认知功能的药物,可抑制肠道菌群失调和相关的苯丙氨酸/异亮氨酸积聚,控制神经炎症并改善认知障碍。


2019年11月28日,被告饶毅用其注册微信名为“Y”的个人微信在有30名成员的微信群“脑计划专家组”及492名成员的微信群“神经科学严肃讨论偶尔八卦群”中均发文称:“今年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耿美玉研究员作为通讯作者的文章,号称其发明的药物GV-971能够通过从肠道菌群治疗小鼠的阿尔兹海默症。这篇文章,不造假是不可能的。现实名举报,请贵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做些好事,为中国科学界洗刷耻辱。”耿美玉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他人散布不实内容,诽谤贬损涉案文章“造假”,被告显然不是出于所谓学术监督的目的,而是借举报论文造假为名,行诋毁原告名誉之实,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2020年7月7日,被告饶毅在《细胞研究》(《Cell Research》) 刊登题为《应该更正一位作者忽略引用以前文献》(中文译题)的文章认为,耿美玉团队自2003年起经过十余年研究发表了12篇包括体外、体内研究及综述在内的与GV-971有关的文章,主要观点均为GV-971是通过直接作用于Aβ肽、神经细胞或神经胶质细胞, 全部都是在神经系统内直接起作用,而非通过调解肠道菌群改善神经炎症。涉案文章所述的GV-971的作用与之前同一团队就同一分子撰写的论文在“药物靶标、有效部位、治疗机理”上有如此大的差别,却既未支持也未批判其十年间的科研成果,未曾引用此前其发表过的任何论文,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众所周知,存在多个靶点意味着药物可能具有更多的副作用,涉案文章却号称GV-971的所有靶标和作用都帮助治疗阿尔茨海默症,而一个药物有如此多的靶标共同治疗一个疾病在生物医药界是极为罕见的。


2020年7月13日,包括原告耿美玉在内的涉案文章的作者在《细跑研究》(《Cell Research》)发表简讯予以回应称,在过去数十年中,科学家对阿尔茨海默症的认识已有飞速进展,涉案文章的研究主要着眼于肠道菌群和相关神经性炎症,是一种GV-971治疗AD的全新机制,此前的12篇文章与涉案论文的相关性实在很小,都不足以被引用。


2020年7月14 日,被告饶毅在“饶议科学”公众号上发表《评耿美玉等有关GV-971的回复》称,在此前的12篇文章中白纸黑字写着GV-971如何作用于脑内神经细胞、神经胶质细胞,现在原告号称作用于肠道菌群,从学术上需要解释,需要讨论前后结果为何有差异,是否矛盾。绝大多数药物,治疗作用是通过一个或少量靶标,一般来说靶标多,会导致副作用增加,即使少数几个药物有多靶点,而且都是治疗性靶点,不表明GV-971就是。饶毅认为,其是基于自己学识水平对原告论文研究成果的机理作出的否定性评价,结论正确或错误都存在可能,其评价并非是出于恶意贬低原告名誉。


2021年1月21日,科技部发布《有关论文涉嫌造假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对耿美玉5篇论文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是:未发现有造假,但发现论文存在少量图片误用,经联合工作机制审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科研诚信提醒谈话。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二:一是被告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论文发布言论性质上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还是属于学术批评行为;二是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造成原告名誉的损害。


就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对于阿尔茨海默症治疗的研究是一个不断进展的过程,需要医学界作出共同的努力,因此,从医学发展的角度应当允许正当的学术争议和批评,法律不应当加以限制和干涉。由此,被告作为行业专家有权对原告研究成果作出评价。首先,被告的行为并未超出学术评论的合理界限。被告在发布该文件之后公布了相应依据,学者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对另一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作出评论, 即便有不当言辞,也非是对原告名誉的恶意侵犯。而从原、被告之后在专业刊物上进行的相互回应的事实看,这种观点的交锋应属于学术讨论范畴;其二,被告不存在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被告将涉案文件发在微信群是为督促同行以及相关部门对其认为有嫌疑造假的论文进行监督和调查,其主观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其三,科技部的调查报告结论,也侧面证明被告对涉案论文的科学性提出质疑给予否定性评价并非毫无根据;其四,从促进学术争鸣以及净化学术风气角度而言,司法应为学术批评设定较为宽松的环境,学术上的争议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公布原始数据、进行重复试验等方式予以澄清,鼓励真理越辩越明。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没有针对原告个人道德和行为品质做出负面评价,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其次,从原、被告双方事后随即在相关学术期刊和载体上发表学术争议看,已表明双方关于是否造假的争议,实质上是医学研究上的学术争议,而非原告论文是否存在研究手段故意造假的争议。原告诉请被告构成名誉侵权本院难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行为虽未造成侵权后果,但确实存在言辞过激、方式方法不当等问题,应给予批评。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耿美玉的诉讼请求。(记者 周宁 申楠 北京报道)


转自2021年12月14日《经济参考报》。


来源:化学科讯
编辑:何晓琴



1088#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3 20:26:2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调查记者刘虎连胜两案:拒绝几十万元删稿后,遭亿万富翁死亡威胁

12月9日,重庆亿万富翁何昌秋起诉知名媒体人刘虎诽谤一案,被法院驳回。
2018年8月,刘虎撰写了《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 其妻再提刑事控告》一文,文中提及:拥有重庆万事成(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何昌秋,因涉嫌强奸女性7人、涉嫌婚外情女性12人和家暴等行为,被其妻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随后何昌秋起诉刘虎涉嫌诽谤。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刘虎通过其朋友圈对外宣布了判决结果,对此称之为“年底收获的大礼包”。
对于引发了此案的何昌秋离婚一案,刘虎称已经不再关注了,“在忙其他的事情。”据刘虎透露,他目前正在对一篇文章做收尾工作,文章的主角是一位不被外界所熟知的万亿富豪,该富豪所拥有的财富甚至超过胡润排行榜榜首。按照他的计划,此文章将于近日公布。
除了何昌秋一案的胜诉外,刘虎在12月9日那天还收到了另一个礼包,他起诉高某名誉侵权一案也是以胜诉终局。
作为较早关注张家慧一案的媒体人之一,“200亿身价法官”被曝光后,引发了外界极大的关注,刘虎收获的不仅仅只有赞誉,还有在夹杂其中的冷眼和恶意揣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高某通过其微博“铁虎阿锋”发布《嘴炮就是印钞机?张家慧案或被人为操作!》等多篇微博,内容包括:“真正的执行者正是大名鼎鼎的前广州《新快报》记者刘虎”、“黑记者刘虎虚构张家慧200个亿事件,被张家慧家属和群众义愤填膺打了”等。
因上诉人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裁定按高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处高某在其微博首页连登澄清声明七日并赔偿刘虎1万元的判决生效。
针对以上两起因调查报道引发的诉讼,《传媒特训营》日前专访了刘虎。

关于何昌秋起诉您诽谤的案件,涪陵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您的意料之中吗?
刘虎:是的,一方面我对自己的稿件内容很有自信,另外,我对本案的两个律师也是很有信心的。

当时接到起诉状副本的时候,您预测过该案最坏的情况吗?
刘虎:何昌秋对我提起的是刑事自诉案件,是刑法中最轻的一种,但案子开始呈现出了一些不同寻常的地方,为此,我特意委托了两个很厉害的律师,北京一个,重庆一个。
案件最初先是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受理审理,对此,我们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为何昌秋实际并不住在那个区,后来,大渡口区法院上报案件,最后是经重庆高院指定的涪陵区法院管辖。
file:///C:/Users/11582/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3.png
案件审理过程复杂吗?争议点多吗?
刘虎:基本没有,原告方基本没有拿出什么有力的证据。
他一共指出了大概7、8处所谓的我文章中存在不实的地方,但他指出来的文章内容基本上是我援引的其他证据材料中的内容。
您此前在文章中曾透露过,何昌秋对你发出过死亡威胁。现在败诉了,他还有继续威胁你吗?
刘虎:目前没有。当初他威胁我之后,我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就附上了他的通话截图,很多读者看到图片上的电话后就给他打电话,其中有一个读者问到了死亡威胁的事情,何解释说,他原本是准备花几十万让我删稿,但后来被我激怒了才说出了威胁的话,然后就没有那个想法了。
当时何昌秋提起诉讼的消息曝光后,有一些自媒体或媒体人写了一些文章称刘虎被起诉诽谤罪,现在胜诉判决出来了,对于这个结果,您有没有计划再写一篇文章?
刘虎:没有计划。拿到判决书后,我就通过朋友圈发了这个消息,身边朋友应该都看到了。而且,我目前忙的事情也比较多。
2013年,您还涉及过一起涉嫌诽谤的案件,最后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除此之外,您还因为诽谤被起诉过吗?
刘虎:民事的起诉有过,但何昌秋起诉,是我第一次成为刑事被告人,2013年那次还没有到审理程序,检察院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了。

近段时间,您的曝光度较高的时期发生在海南张家慧一案时。您能介绍一下,近几年你其他的工作情况吗?
刘虎:2015年9月,我从媒体单位离职转做自由撰稿人,最近几年的主要工作仍是写文章,如《上海浦东29层大厦被“围猎”后:四名法官、企业主和警察死于连环命案》、《实地探访湖南政法高官别墅,院内停百万豪车》等。
您主要关注哪些领域?
刘虎:时事和法制。
file:///C:/Users/11582/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3.png
线索的来源包括相关人的反映吗?
刘虎:是的,很多线索来源是当事人提供的。
没有了媒体背景,如何确定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呢?
刘虎:我尽量在书证材料中寻求基本事实问题。
您选择线索的标准是什么?
刘虎:标准就是,一定要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件背后要存在黑幕的。
其实,很多爆料人会同时把线索反映给多家媒体或撰稿人,但有的人考虑比较多,线索可能就搁置了,而我只关心事件的真相是什么。我认为,一篇文章里不一定要搞清楚所有的事情,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五年都弄不清楚,选题也搁置五年吗?显然不行。一件事情,清楚多少事实,可以先把这部分写出来,也许文章的发布或许还会推动一些发展。
以《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白培中家中被劫 传损失5000万》那篇报道为例,当时,爆料人其实给很多记者都发了邮件,但那个时候有传言说他要升迁,慎重点的记者会考虑,线索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出来,爆料人的动机是什么?但我认为,不管动机是什么,如果事情是真实的,就值得找出真相。
山西省自2014年发生“塌方式腐败”,在全省范围内,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超过一万人,其起源就是白培中被抢5000万这件事。
您现在撰写的文章的发布渠道有哪些?
刘虎:我的公众号、微博,还有一些其他平台。
出现过文章被屏蔽的情况吗?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会感觉遗憾吗?
刘虎:出现过被删掉的情况,但不会觉得很遗憾。比如我原来曝光的一家典当行的老板,文章发出后,他就把所有的稿件都删掉了,然后还套用我的标题写了一些李鬼式文章,比如我原来的标题是某某某之一,他也这样写标题,但内容就换成了吹捧自己的,然后有一些香港的网站他删不掉的,就找了一个黑客把人家网站给攻击了。
在您的描述中,几次被诉几乎都与所撰写的文章有关。对于文章隐藏的法律风险,你如何规避?
刘虎:首先对内容要有把控,确定真实性没有问题,这点其实是基本功的锤炼,需要很多年的经验累积。另外,我会对文章中的内容做保留,比如,我对这件事情可能了解十分,但文章我可能只写出7分,保留下来的部分可以起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来源:传媒训练营
编辑:何晓琴

1087#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4 17:26: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民日报海南分社丁汀一审被判13年,被指受托行贿“亿元厅官”张家慧


2020 10 16 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人民日报海南分社采编中心原主任丁汀涉嫌受贿、行贿一案。日前,该案有了新进展。


11 22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丁汀家属处获悉,该案已宣判。丁汀因犯受贿罪、行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 140 万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丁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0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300 万元,情节严重。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丁汀家属表示,他们将依法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认定:丁汀收受三亚住建局原局长 300 万,接受请托行贿张家慧 300


关于丁汀涉嫌受贿部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5 年,三亚市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简称 " 双修 " 工作),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是主要负责单位之一。


2016 1 月,被告人丁汀作为人民日报海南分社记者,在三亚市采访 " 双修 " 工作中结识了时任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铁明,王铁明请托被告人多宣传报道市住建局的 " 双修 " 工作,被告人应允。同年 2 19 日,人民日报刊发被告人报道的相关稿件,该报道中点名提到王铁明在三亚市 " 双修 " 工作中的成效。经人民日报报道后,各大新闻媒体也对三亚市 " 双修 " 工作进行了广泛转载报道。


2016 年下半年的一天,王铁明为感谢被告人的帮助以及希望以后继续得到被告人的关照,为其在政治进步上造势,扩大其在政治方面的影响力,树立王铁明勤政务实的政治形象,捞取提拔的政治资本,王铁明在三亚市鹿回头国宾馆的停车场送给被告人现金人民币 300 万元。


法院判决还显示,2019 年初,被告人丁汀因其丈夫廖哲韬 ( 另案处理 ) 代理的陈春生、王春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向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 ( 已判决 ) 请托帮忙,张家慧答应后向省高院承办法官打招呼予以关照。2019 4 月的一天,被告人在海口市一小区西门附近送给张家慧 300 万元。


辩护人曾提出被告人行贿、受贿细节有疑点


法院认定行贿人已将行贿动机、目的等陈述清楚,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庭审中,辩护人曾提出,装有300 万元现金的拉杆箱有 45 公斤重,以被告人的身高(162 厘米)和体重(45 公斤),能否将装有 300 万元现金的拉杆箱从汽车后备箱搬下?以张家慧的身高和体重,能否搬得动装有现金的箱子?


法院则认为,根据拉杆箱的重量,普通人是否能够将拉杆箱搬动上下车 , 或者在拖行拉杆箱中遇到障碍物时能否顺利越过障碍物,现实中因人而异,辩护人仅以被告人的身高和体重,就主观推断被告人不可能搬得动装有 300 万元现金的拉杆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受贿的指控,其辩护人曾提到,被告人受贿存在诸多情节不合理,如受贿时间不明确、王铁明行贿动机、行贿款来源不符合常理、赃款去向未查清。王铁明患有痛风,做过股骨头手术,不能吃海鲜、不能开车、不能抬重物,王铁明与丁汀二人在公共场所三亚市某宾馆停车场交接拉杆箱不合理等。


法院审理则认为,被告人在监察调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除个别细节外,基本一致、属于自愿供述,且与行贿人王铁明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另有其他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予以佐证,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2016 年下半年在三亚某酒店开房信息及差旅报销凭证,佐证被告人关于受贿时间段、自驾出行的供述,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行贿人王铁明对行贿时间、地点。金额、动机、目的、行贿款的来源等陈述清楚、完整,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关于受贿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且被告人的供述中也说明了受贿款的去向。王铁明行贿的动机、目的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并不矛盾。王铁明在 2016 11 月的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具有履职的身体条件,即便其身体患有疾病,也与被告人受贿事实无必然联系。据此,辩护人提出王铁明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吃海鲜、不能开车、不能抬重物,吃饭地点不存在、行贿动机、行贿地点、行贿款来源不符合常理、行贿款去向不明等为由,主观推断被告人没有收受王铁明的 300 万元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获知一审判决结果后,丁汀家属表示,他们将依法提起上诉。



来源:红星新闻

链接: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619b8c2a8e9f0924b61288f6


编辑:李佳怿

1086#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7 09:17: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上海市场监管:叶檀工作室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6万元
1115日晚间,上海市场监管官方发布《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AI财经社获悉,202169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叶檀金融信息服务工作室(下称叶檀工作室)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514日对叶檀工作室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0111日至202148日期间在叶檀财经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急!大涨8倍重大市场红利机不可失!》等4篇文章。文章旨在宣传叶檀财经城市合伙人项目,目的是招募叶檀财经在当地城市的代理分销商,代理分销叶檀的付费理财教育课程,获得叶檀财经给予的高额佣金回报。
当事人广告主要内容有:蚌埠合伙人在2020年下半年,不到6个月的时间创造了五十多万的总业绩,营收达到17”“但可以告诉你我们某个合伙人的营收,他分发一个晚上的产品,六位数营收。坐在家中,动动手指,仅此而已。广告内容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并存在暗示保证收益的内容。上述4篇广告均由叶檀财经微信公众号编辑团队自行撰稿发布,无广告费用产生。(文 |AI财经社 赵昊)

来源:AI财经社
编辑:马皖雪

1085#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5 09:07: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我和字节跳动打官司


8月份的时候,我忽然收到一条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短信,说我被字节跳动告了。字节跳动可是现如今的宇宙第一大厂,旗下有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等等多款国民级应用,我怎么得罪这家巨头了呢?

我的微博里涉及到很多公司和名人,接到律师函不是第一次,但真正成为被告还是第一次,更让我不知所措的是:我完全不知道是因为哪一条微博。

第二天我收到了法院通过EMS寄来的传票,才知道是因为这条微博。


当下的反应是愕然,因为微博的敏感词机制,只要提到竞品的关键词,就会被限流,所以尽管我名义上有30万粉丝,但真正能在自己的时间线上刷到这条微博的人是极少的。因为我从来不在意数据,所以也从来不规避敏感词,但万万没想到被告了,尤其是这条微博的转发只有1,评论只有2。并且同样是因为敏感词,有一条评论还被系统屏蔽了,所以点赞数也只有1,整体有效互动数(点评赞)只有3。

我看了下关于这条微博引发的诉讼时间线:首先,字节跳动通过私信联系我删除,被我拒绝;然后,他们给微博发投诉电子邮件要求删除,被拒绝;然后,他们给微博快递了律师函要求删除,被拒绝。

最后,他们决定起诉我和微博。

字节跳动首先是认为我引用的图片是谣言,这是引发起诉最重要的因素。这张图片并非我原创,而是我在网络上下载的,我的配文里主要想说的也是字节跳动的媒体平台算法机制,并没有对图片的内容进行肯定或者否定。

字节跳动的态度很强硬,拒绝调解,索赔十万元,并且要求我和微博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我只能应诉。

我首先寻找了我引用图片内容的出处。好险,大概是因为字节跳动的律师四处出击,那张图片在网络上已经很难找到了,但还好:1.我引用的图片上还有其他博主的水印;2.我找到了图片中内容的其他来源,并且发布时间早于我的微博发布时间。

我一开始因为传票的事有点烦躁,尤其是我对象多次嬉皮笑脸地吓唬我说:“准备赔十万喽!”我对象平日里是一个情商很高的人,我不知道为什么在这件事上会这样表现。接传票上法庭,无论是任何人第一次遇到这种事都会有点无措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能帮上忙,也应该不要添乱吧?

还好后来我对象说如果官司真的打输了要赔十万块,愿意用自己的私房钱帮我出这十万。

网络侵权的官司我虽然是第一次打,但并不陌生,以我发的那条微博的影响力来看,即使是官司输了也不用承担多大责任,何况还未必输。

在正常情况下,微博官方在接到律师函之后都会删除有争议的内容,我之前也多次被管理员通知删除微博,包括拼多多、吴亦凡、张杰、肖战等。这次微博接到网络投诉以及律师函都没有删除那条争议内容,大概也是认定了字节跳动不会因为这样一条传播范围非常有限的内容而走法律途径。

我首先登陆了互联网法院的后台,提交了我采集到的证据,并且填写了应诉状,主要内容是:1.图片内容非我原创,我只是转载;2.我的文字内容并未对图片内容做出表态;3.传播范围有限。

很快就到了开庭那天,字节跳动方面派了一个律师,微博派了俩律师,法院方面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加上我总共6个人,我用微信小程序远程参加网络开庭。

字节跳动的律师非常强悍,但也只是像复读机一样说我是金V用户,影响力巨大。被她说的次数多了,我都恍惚了,觉得自己真的“影响力巨大”。

字节跳动的律师说我的文字内容称“头条系的内容平台,就像是媒体界的拼多多”这句话对他们公司造成了贬损。法官都愣了,连问两遍“像拼多多怎么了?”律师有点语塞但还是硬说:因为拼多多的口碑很不好。我当场就笑出来了。

字节跳动的律师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他们旗下的内容平台美誉度很高,而微博的律师也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字节跳动的内容平台低俗。法官说,这些都不用说了。

庭审可能持续了一小时左右,大部分时间是我和字节跳动的律师在说话,微博的两个律师好像全程不在状态,法官问他们的问题中有两个关键的都没有答出:1.金V是什么意思?2.涉事内容是什么时候删除的?

我回答了金V的规则:30天内的账号内容总阅读量超过1000万就是金V,这是一个动态的数据,如果少于1000万,就不是金V了。

法官又问微博的律师,我发微博的时候是金V吗?律师说要去查一查。

我其实也忘记了这一个小时都在吵些什么,只是觉得很荒谬,我们6个人为了一条转评赞个位数的微博内容浪费了这么多时间。

最近判决书下来了: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我在自己的微博上向字节跳动道歉,并且承担诉讼费400元中的350元,微博承担50元。

驳回字节跳动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神勇小白兔

编辑:蒋可心

108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7 20:16: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寿步:AI法律研究可关注的agent知识
——人工智能Agent漫谈7
■【题记】agent是人工智能(AI)领域的一个重要术语。为了理解agent在AI中的含义,确定agent在AI中适当的中文译名,进而确定agent在AI法律问题研究中的地位,此前六篇文章已经分别考察AI领域六部国外论著中涉及agent的用法。本文是对这六部论著agent相关论述的简要汇集,可供AI法律研究参考。 ■【AI六部国外论著(按初版时间排序)】(1)明斯基(Marvin Minsky)著《心智社会》(TheSociety of Mind),1985年、1986年版;(2)伍德里奇(Michael Wooldridge)和詹宁斯(Nicholas R. Jennings)合著《智能agent:理论与实践》(Intelligent Agents:Theory and Practice),1995年发表。(3)拉塞尔(Stuart J. Russell)和诺维格(Peter Norvig)合著《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Modern Approach),1995年第一版,2003年第二版,2010年第三版,2021年第四版;(4)尼尔森(Nils J. Nilson)著《人工智能:新综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New Synthesis),1998年版;(5)伍德里奇(Michael Wooldridge)著《多Agent系统引论》(An Introduction to MultiAgentSystems),2002年第一版,2009年第二版。(6)普尔和麦克沃思(David L. Poole和Alan K. Mackworth)合著人工智能:计算agent基础(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undations of Computational Agents),2010年版。 ■AI领域agent简述
▲【行动体概念与AI三大流派的整合】
AI学科始创于20世纪50年代。此后AI研究主要有三个流派:行为主义,连接主义,符号主义。这三个流派与经典概念的三种功能分别对应。三个流派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模拟智能。针对这三个流派,也分别有不同的思想实验对其进行哲学批判。如下表所示。

AI三大流派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技术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要求AI研究不再拘泥于遵循AI的单一流派的路径,而是综合各个流派的技术。一方面,各个流派继续在发展;另一方面,各个流派的也在不断融合之中。要融合AI的不同流派,就需要寻求新理论、新方法来统合既有的AI理论。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试图以agent为基础来统合AI三大流派。此后,agent成为AI研究的重要基础概念。与行动体(agent)相关的多行动体系统(Multi Agent System,MAS)从1980年代起成为一个独特的研究领域,该领域在1990年代中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
▲【行动体与智能的关系】
人们可以从许多自身无法思维的小部件来建构思维。把这样的机制称作“心智社会”——其中每片思维都是由较小的进程组成的。把这些小进程叫作行动体。每个思考行动体本身只能做一些简单的事情,这些事情完全不需要心智或思想。然而当我们以某些非常特殊的方式将这些行动体加入心智社会时,就将导致真正的智能(intelligence)。明斯基认为,行动体本身是没有智能的(none of our agents is, itself, intelligent)。可将行动体想象为分层设计的,它在随机环境中智能地行动(acts intelligently)。出现下列情况就认为行动体是在智能地行动(1)其行为能够与其环境和目标相适应;(2)能够灵活地适应改变的环境和改变的目标;(3)能够从经验中学习;(4)给定感知和计算限制时能够作出恰当的选择。行动体通常不能直接观察世界的状态,它只有有限的记忆,只有有限的时间去行动(act)。智能行动体(intelligent agent)拥有的知识可以在设计时获得、离线获得、在线获得。
▲【行动体在AI中的地位和作用】
◆AI是计算机科学的子领域,旨在构建可以展示各方面智能行为的行动体。行动体的概念是AI的核心。◆可将AI定义为对从环境中接收感知信息并执行行动行动体的研究。每个这样的行动体实现把感知序列映射到行动的功能。理性行动体(rational agents)在AI中居于中心地位;理性(rationality)概念可以应用到各种行动体;将采用理性概念开发出一套设计原则,以构建可以合理地称之为智能(intelligent)的、成功的行动体系统。理性行动体会采取行动以达到最佳效果,或者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达到预期的最佳效果。对于每一个可能的感知序列,理性行动体将选择一个行动(action)使其性能指标最大化,该行动是以感知序列和该行动体具有的任何内在知识为根据作出的。◆可将AI视为关于智能可计算行动体(intelligent computational agents)的设计的科学,其中心问题是智能行动体(intelligent agent)在环境中的行动(acting)。AI的研究领域是关于可以智能地行动可计算行动体(computational agents)的综合与分析。可计算行动体关于行动的决策可以用计算(computation)来解释,即决策可以分解为能够在有形设备上实现的一系列原始操作。计算有多种形式:在人类是通过湿件(wetware,指人脑)完成的;在计算机则是通过硬件完成的。虽然有一些行动体按理是不可计算的(not computational),例如侵蚀景观的风和雨,但是,所有的智能行动体是否都是可计算的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AI的核心科学目标是理解使自然系统或人工系统(natural or artificial systems)具有智能(intelligent)特性的原理,主要通过:分析自然行动体和人工行动体(natural and artificial agents);构思和测试关于构建智能行动体(intelligent agents)的假说;用可计算系统(computational systems)来进行设计、构造和实验,这种系统可以完成通常看来需要智能(intelligence)的任务。AI的核心工程目标是设计和合成有用的且智能的(intelligent)人工制品(artifacts)。我们实际上希望构建可以智能地行动(act intelligently)的行动体。这样的行动体可用于许多应用之中。
▲【行动体的概念】
理解并解释agent的关键词是actto do行动体就是能够行动的某种事物(An agent is just something that acts)。agent 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gere ,意思是行动(to do)。当然,所有的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都可以做些什么,但是计算机行动体(computer agents)则可以做得更多,例如:自主操作,感知环境,长期坚持,适应变化,创建并追求目标。行动体是在环境中行动的事物,它做(does)一些事。行动体可以是蠕虫、狗、恒温器、飞机、计算机程序、专家系统、机器人、人、公司和国家。我们根据其行动(actions)对行动体进行判断。智能(intelligence)主要与理性的行动(rational action)相关。理想情况下,智能行动体(intelligent agent)在具体场景中会采取可能的最佳行动(action)。我们就是在此意义上研究如何构建智能行动体。智能行动体的复杂程度,从简单的恒温器到移动机器人,到由人类提供感知和行动的诊疗咨询系统,到社会本身,千变万化各不相同。嵌入式行动体(embodied agent)有着有形的主体(physical body)。机器人是一种人工的、有目的的嵌入式行动体。有时候也将只在信息空间中行动(act)的行动体称为机器人(robots)。
▲【行动体的特性】
行动体”通常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是弱概念,相对没有争议;第二种是强概念,可能争议较多。1.行动体的弱概念涉及下列特性:(1)自主性(autonomy);(2)社会性(social ability);(3)反应性(reactivity);(4)主动性(pro-activeness)。2.行动的强概念涉及心理现象的(mentalistic)概念如知识、信念、意图和义务,还有情感等。3.行动性(agency)语境涉及行动体的其它特征:(1)移动性(mobility);(2)诚实性(veracity);(3)善意性(benevolence);(4)合理性(rationality)。
▲【行动体与多行动体系统】
行动体是一种适当的软件范式,可用它来开发像因特网(Internet)这种巨大的开放的分布式系统所体现的各种可能性。尽管在开发因特网的潜在能力方面,多行动体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关键作用,但是多行动体系统可以做得更多。对于理解和构建广泛的人工社会系统(artificial social systems)而言,多行动体系统一个自然的比喻。多行动体系统的思想并不局限于单一的应用领域,而是看起来适用于很多不同的应用领域。多行动体系统(MAS)是由多个行动体相互作用(interacting)组成的系统。行动体作为计算机系统具有两项重要能力:一是至少具有某种程度的自主行动(autonomous action)能力:二是有能力与其它行动体相互作用,从事合作、协调、磋商之类的社交活动。多行动体系统多个行动体(multiple agents)组成,这些行动体可以自主行动(actautonomously)、对于结果有其自己的效用。该结果取决于所有行动体行动(actions)。这些行动体可以竞争、合作、协调、通信、协商。博弈的策略形式说明了每个行动体由控制器给出的预期结果。博弈的扩展形式根据博弈树将多个行动体的(agents’)随时间流逝的行动(actions)和信息模型化。多行动体(multiagent)决策网络将概率相关性和信息可用性模型化。在部分的可观察领域,随机行动(act stochastically)有时是最佳的。行动体可以通过反复进行同样的博弈来学习协调,但是要学习一个随机策略则是困难的。下图(引自伍德里奇著《多Agent系统引论》(An Introduction to MultiAgentSystems),2002年第一版)说明多行动体系统的构成情况。多行动体系统是由一些相互之间交互作用的行动体构成的。为了成功地交互,这些行动体需要有互相合作、协调、磋商的能力,很像我们通常那样。
▲【行动体所处环境的规格和特性】◆要构建理性行动体,就要考虑任务环境(task environment)。一个任务环境的规格包括PEAS——性能指标(Performance measure),——外部环境(external Environment),——执行器(Actuators),——感知器(Sensors)。设计行动体的第一步,总是尽可能地充分说明任务环境。◆行动体身处其中的环境的特性,可以分为七个方面:(1)完全可观察的与部分可观察的;(2)单行动体的与多行动体的;(3)确定的与随机的;(4)阵发的与顺序的;(5)静态的与动态的;(6)离散的与连续的;(7)已知的与未知的。
▲【行动体与环境的交互作用】
行动体是一个计算机系统,它处在某个环境中,能在这个环境中自主行动以实现其设计目标。行动体环境中获得感知的输入,产生行动(actions)作为输出以影响环境。这种交互作用通常是持续存在、并不终止的。下图(引自普尔麦克沃思合著人工智能:计算agent基础(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undations of Computational Agents),2010年第一版)说明一个行动体的输入输出情况即它与环境的交互情况
下图(引自普尔麦克沃思合著人工智能:计算agent基础(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undations of Computational Agents),2010年第一版)在描绘行动体与其环境之间的一般交互情况时,进一步给出了行动体的内部构造示意图。这样的整个系统在一起合称为行动体系统(agent system)。行动体通过主体(body)与环境进行交互。行动体及时且必须根据其与环境的交互历史作出做什么的决定。行动体由主体(body)和交互控制器interactingcontrollers组成。控制器从主体接收感知信息并向主体发出指令。主体包括传感器和执行器。传感器将外部刺激转为感知信息,执行器将指令转为行动(actions)。刺激包括光、声、键盘输入的单词、鼠标的移动和有形的碰撞。刺激也可以包含从网页或数据库获得的信息。

下图(引自拉塞尔和诺维格合著《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 Modern Approach),2021年第四版)以另一种形式描述了行动体通过传感器执行器环境交互作用。在行动体中,除了传感器和执行器之外,还有内部的决策机制(相当于上图中的控制器)。
  
【行动体与环境构成世界/行动体系统】感知、推理、行动(acting)相结合构成行动体。行动体在环境中行动(acts)。一个行动体的环境可以包含其它的行动体。一个行动体与其环境合起来称为一个世界(world)。行动体与其环境之间进行交互时的整个系统在一起合称为行动体系统行动体系统由行动体与其环境组成。该行动体环境接收刺激并在环境中实施行动(actions)。 ▲【自主行动体与具有人类水平表现的智能人工行动体】尽管我们仍然没有能力去构建具有人类水平表现的智能人工行动体(intelligent artificial agent with human-level performance),但是我们看起来已经有了开发一个智能人工行动体的积木块。主要的挑战是对真实世界复杂性的处理。然而,至今为止看起来并不存在构建具有人类水平表现的可计算的嵌入式行动体(computational embodied agents)的内在障碍。自主行动体(autonomous agents)靠自己感知、决策、行动。在我们的技术和技术想象方面,这是根本的性质上的变化。这一发展带来了自主行动体采取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的意料之外行动(actions)的可能性。如同任何颠覆性的技术那样,这必定带来实质性的正面和负面后果 -许多后果我们将无法判断,许多后果我们简直就是无法预见或者不能预见。许多老的社会伦理规则将被打破,无法适用于新世界。作为AI新的科学技术的创建者,对此给予认真的关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来源:网络空间治理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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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20:02: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北京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大型节目组负责人胡阳接受审查调查

北京广播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大型节目组负责人胡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胡阳简历
胡阳,男,满族,1981年3月出生,江苏沛县人,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编导,新闻编辑部编辑科副科长、科长,新闻直播科科长,北京广播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正科级干部、大型节目组负责人。
来源:清风北京
编辑:何晓琴


1082#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22:31: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扫黄打非”:北京一律所B站“普法”被查处

根据全国“扫黄打非”11月1日官微:“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案”。
一、律所被查处:

二、两个处罚决定

1.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处罚
2.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
三、涉案被处罚行为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网络平台上传播:

居然未经许可在B站上开坛布道评案普法

四、缺的两个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示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示例:
业务类别在(附页)
五、小思考🤔

人人都是主播,人人都能直播的时代,“广播电视节目”如何界定区分;

李子柒做菜、李佳琦卖口红是不是“广播电视节目”;

B站上有多少主体需要排队待罚办理许可证;


此前,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发布消息透露——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协助咨询相关许可办理方式等工作,取得了该律所委托律师的信任和认可,使案件办理既符合法理上的标准,又符合情理上的要求。当事人在积极协助案件办理的同时,表示既受到了教育,又填补了作为律师在行业领域法律知识层面的空白,对总队执法人员在该律所涉及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公正作风、细致态度、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赞扬。

近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把一面写着“不怒而自威 严而有温度”的锦旗赠送给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三支队,对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表示感谢!

总队副总队长、督办王宁之代表总队接受了锦旗,提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注重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用服务的“小细节”彰显爱民的“大情怀”,倡导温情执法,传递执法温度,通过我们的执法工作为企业服好务、把市场规范好,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坚决维护首都文化市场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来源:法科生之家
编辑:何晓琴

1081#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0 13:13:5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黄奇帆: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归属于国家!

应将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原始数据生产者!


“数据作为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将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10月24日在2021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此次峰会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主办。


黄奇帆在会上作了题为《完善数据产权与交易规则,促进数据产业发展》的主旨演讲。黄奇帆表示,数据涉及到以下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


他认为,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因此,各类数据活动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它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


以下为实录: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很高兴受邀参加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决定性的生产要素,但当前还存在着数据权属和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不活跃、贸易规则不统一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体系。我今天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下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供各位参考。


一、数据的本质与六大特性


在人类认知产生以前,从物质的最小单位夸克到原子、分子、细胞乃至生态系统,构成了客观的物理世界,而对于上述客观物理世界未经处理的原始记录,就是数据。人类诞生以后,将客观世界的数据以编码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信息。数据强调的是客观记录,信息强调的是对客观记录的解释,是一种已经被加工为特定形式的数据,例如文字、语言、音乐等。而知识是人类基于认知模型,对信息进行结构化重组而形成的系统性认知。显然,数据是基础,信息和知识是人工处理后形成产物。


通常来说,数据有六大特性。


数据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不同,数据作为客观世界的“符号”,随着客观世界的演化而不断产生,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将数据看成客观世界“熵”的反映。


数字的增长是指数级的。数据的增长类似于细胞分裂,数据自身迭代能产生新的数据,不同的数据碰撞也能产生新的数据,数据的衡量维度不久之前是PB,现在是EB,未来很快将变成ZB。


原始数据是碎片化的,没有意义的。知识的产生要经历数据、信息两个阶段,意味着如果没有人类组织、加工,这些数据自身对于社会是毫无意义的。


数据总是已经被加工过的,不可能完全的“原始”。从人类的视角来看,数据的出现就意味着处理、分析流程已经在运作。数据的加工过程就是将处于原始状态的无序数据,变成有序数据的过程。


数据在利用过程中产生了价值与产权。数据经过人工与机器处理成信息,再变成决策判断、信用判断的工具,为数据平台带来了商业利益,从而创造了价值。同时,数据价值在创造的过程中,数据的产权归谁所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数据利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数据可以多次转让和买卖。数据是无形的,作为一种非消耗性资源,使用越多,产生的数据越多,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就越大。


二、数据交易中的产权和价值分配


数据产权归属决定着如何在不同主体间分配数据价值、义务和责任。与其他各类生产要素不同,数据的产权问题仍未解决。我认为数据涉及到以下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


1.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应由国家所有


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


因此,各类数据活动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它的管辖权、交易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国家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在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类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不能设立。同时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建立数据可追溯系统,对数据无论是交易、使用、财产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过程,并且保证是不可更改的,从而保证数据交易安全有序。


2.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


数字经济时代,全球数据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大数据应用产生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基于自身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个人理应享有所有权。但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需要参与到各类网络双边交易中,在平台上经过加工处理成了信息、知识,对于交易双方才有意义。当某个平台把碎片化的价值不高的数据加工成有方向、有意义的数据,这个平台一般应该拥有所有权。因此,双边交易中产生的数据,关系到参与各方,数据产权原则上应当共有。基于数据所有权的共有原则,平台不能基于强势地位进行大数据杀熟,也不能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数据转让给其他主体。


3.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


数据使用权即使用指定数据的权利。由于数据能够低成本复制,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也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和数据质量的下降,反而还会因为数据的使用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因此数据的使用权转移是一件多方共赢的行为。


但是,数据在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往往已经被加工成了相应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成为了类似于影视、音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不允许再转售给他人的。与此类似,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授,数据的使用者也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


4.数据的所有者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


互联网平台采集了个人数据形成了产品和服务,这个过程中,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平台将个人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在这个过程中也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呈现的数据产品/服务是两者的共同创造,所以理论上随之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参与生产环节的各相关者,不应由任何一方独享全部收益,这样有违公平原则。


数据该如何定价比较合理呢?数据的定价一定是市场化的,即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交易的双方根据数据的价值协商确定它的价格。


数据变现最终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数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后,确定形成了知识产权收益1/3归投资者,1/3归发明者,1/3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也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


三、推动数据产业发展,打造高水平数据生态


1.建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目前来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在全世界都是相当落后的。例如,有的数据天然就是资产,有的数据需要加工才有价值;有的数据价值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有的数据价值存在显而易见的时效性。这些数据往往混杂在一体,如果不进行分类,就会出现“黄金”和“垃圾”一起卖的情况。


不同的主体,应该基于自身对数据的理解和应用,建立适合平台自身的数据价值分类体系。比如对于政府,要建立不同行业、不同政府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体系。对于互联网平台,要区分个人隐私数据、交易数据、社交数据、日志数据等,按照不同的业务主体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实行数据分类分级也是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


2.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整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大数据交易规范,交易主体、标的、定价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厘清一些关键的原则性问题,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首先,数据交易所必须由国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也可以是国有的数字化企业投资,或者在股权设计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权、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一般应该国家控股管理。国家资本控股可以保证数据安全,还能进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数据孤岛,在交易中确保公平公正,杜绝灰色交易的发生。


其次,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一方面,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进行各类数据交易,可以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提高数据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还能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打击地下非法大数据交易。在这个平台上,还可以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衍生业务。


3.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活跃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况。究其原因,除了当前数据交易处于起步阶段外,数据交易产品、服务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为了更好地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建立“1+3+3”的数据交易产品体系。“1”就是数据,是有价值的数据;第一个“3”和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一切数据交易的前提是要素数据化、数据要素化。各种场景要素要经过加工处理形成可观测的数据。同时数据要发挥作用,也要统一数据标准,符合要素市场质量方面的要求。


不仅仅是数据方面的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这三项能力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未来国家间数字化能力比拼的重要方面就是数据中心的数据处理能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数据资源越强大,国家的数字核心竞争力就越强。预计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动下,我国将新增超过2000万台服务器。数据处理中心如果有闲置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可以在数字交易所挂牌买卖。


最后,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存储能力的背后,还涉及到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数学家、程序员开发、优化的算法,基于大量数据形成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比如语言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数字信息处理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数字软件都可以在数据交易所中进行成果的资产变现。


总而言之,数据作为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将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数据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则、交易规范、交易产品,健全数据市场发展机制,将带动国内数据交易产业链蓬勃发展!


谢谢大家!


来源:数据法盟




编辑: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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