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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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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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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1 22:14: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李佳怿

1079#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9 22:56:2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个信息保护的三色频谱——“同意”、“合同所必需”、“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量子纠缠


鉴于公号【隐私护卫队】这篇《脸书因数据不透明或被爱尔兰罚三千万,合同代同意协议惹争议》文章提及的“合同代替同意”对GDPR透明(transparency)原则的违反,加之此前该领域的权威大家洪延青老师已经对“合同所必需、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与同意豁免”做过鞭辟入里的观点论证,【沐平】籍此偶发一次狼藉散漫不专业的思考与讨论。


洪延青老师在公号【网安寻路人】发表的《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一文中写道:


"因此,在公号君看来,此次四部门秘书局和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对应的正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13条中的“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基本逻辑为——某项功能服务是用户所需要的,即用户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签订了合同;那么为了履行这个合同,企业必需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中所称的必要个人信息。


因此,《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实际上为后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提前针对“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做出了细化规则。


关于合同所必需和同意之间的区别,见【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对此,笔者有点儿想不太明白,不太明白的思路如下: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第(一)项合法性事由【取得个人的同意】和第(二)项合法性事由【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一个是单方行为(单个意思表示发出),一个是双方行为(两个意思表示合意)。但在个人信息保护实务中,往往两者是纠缠在一起的,基于第(一)项事由靠隐私协议的概括授权同意更像是一个双方行为(合同),或许只有《个保法》第二十九条的单独同意才更像单方行为。而第(二)项事由,也不能免除保护法上的同意,(保护法上的同意或许根本就不是民法上的单方行为这么简单),因为其从实践上来说大多通过合同、协议或规章制度来取得这种同意。“合同所必需”从GDPR的角度来说,为了遵守“透明”原则,不要将个人数据隐私收集隐藏在合同里来狡诈地获取用户同意。相反恰巧合同里不隐藏、不涉及隐私收集的相关内容,才有确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真正的、纯粹的同意豁免。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所述的各类APP基本功能必要收集的范围也不构成《个保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豁免,因为消费者也有拒绝基本功能所必需的信息收集进而选择不用该APP(基本功能服务)的自由权利。这个《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解决的是“不要超范围搜集,不要强制收集”,而不是让消费者丧失掉选择同意的权利,授权同意不仅仅是一种单向意思表示,更多是一种自由选择权利。也即是说无论是《个保法》还是GDPR的“合同所必需”,绝对不是“APP基本功能所必需”这种场景,连仿造也算不上。此外,必要性原则也绝不仅仅是“合同所必需”或“基本功能所必需”,其实质上是对“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化收集和使用”的倡导原则。


也许“同意”、“合同所必需”、“基本功能所必需”是一个颜色条上的三个频谱,还需再去深入立体式的描画琢摹。



来源:数字科技说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YjMkt3tipd5Yw7UC1M20w


编辑:李佳怿

1078#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5 22:59: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编辑:古凤

1077#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 10:33: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要求法官强制推特解封账号:我的政敌强迫推特封我号

【文/观察者网 张照栋】

在今年7月宣布要起诉脸书、推特和谷歌后,特朗普终于有了进一步动作,他要求佛州法官强制推特暂时恢复他此前被封的账号,同时他会起诉推特,要求永久返回这个社交媒体平台。

据美媒彭博社当地时间101日报道,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当天向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南区法院提交了针对推特的初步禁令申请,并且要求法官强制推特恢复他的账号。

特朗普称,这家社交媒体封禁自己的账号,是被自己在国会中的政治对手“强迫”(coerced)的。

特朗普的律师在相关文件中指出,推特“对这个国家的政治言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操纵和控制,这是不可估量的,在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并对民主辩论的开展产生极大危险。”

此外,特朗普还在提交的法律文件中拿塔利班举例,称推特允许塔利班定期发布他们在阿富汗军事胜利的推文,却在他担任总统期间,不恰当地审查他的帖子,并且把他的推文贴上了“误导性信息”的标签,或者以“美化暴力”为由直接删文。

今年16日,特朗普支持者暴力冲击美国国会,美国各界纷纷进行谴责。推特18日以“存在进一步煽动暴力的风险”的理由,永久封禁特朗普的账户,脸书也对其账户先行封禁至2023年后再进行评估。另外,特朗普还被无限期暂停使用YouTubeSnapchat等其他平台账户。

在被封禁前,特朗普在推特上有8800多万粉丝,他一直把推特当做他的社交媒体扩音器(social media megaphone)。

被多家平台驱逐出社交媒体领域后,特朗普一直没有放弃过重返社交媒体、夺回话语权的尝试。

今年3月底,特朗普和夫人梅拉尼娅·特朗普推出其官方网站(www.45office.com),可供支持者预订二人参加活动、提交信件并定制个性化祝福。

54日,特朗普推出了自己的交流平台,名为“来自唐纳德·J·特朗普的办公桌”(From the Desk of Donald J.Trump)。该平台允许特朗普发表帖文、上传图片和视频,也允许用户为其点赞,并将其分享到推特和脸书等社交媒体上,但该平台用户不能回复特朗普的帖文。

不过这个交流平台上线不到一个月就下架了。特朗普的高级助理杰森·米勒(Jason Miller)当时回应称,这个平台“不会再上线”,“这只是我们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更大的努力’的辅助工具。”

77日,特朗普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己将作为代表人向美国科技巨头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和谷歌(Google),以及三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多尔西和皮查伊发起集体诉讼。

他在发布会上警告道,这些掌握审查、控制言论权力的科技巨头已经完全失控,“它们能对我使用(言论审查),它们就能对任何一个人用。”

上个月接受福克斯新闻主持人格雷格·古特菲尔德采访时,特朗普在强硬怒怼脸书、推特等社交平台之余,还不忘号召更多的人加入诉讼队伍,和自己一同成为原告,起诉这些社交媒体巨头。

美国法律专家分析称,特朗普对这些科技巨头的诉讼注定会失败。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条款”只针对政府,这些社交媒体巨头和公民个人一样,不受第一宪法修正案的约束。

法律专家表示,标记和封禁特朗普的帖子,这些科技公司不是在侵犯特朗普的宪法权利,而是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这些科技公司有权决定自己的平台上允许出现哪些内容。

特朗普7月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起诉脸书谷歌和推特

对于特朗普此次要求法官强制推特解封其账号一事,推特方面拒绝置评。

值得一提的是,推特公司首席财务官内德·西格尔(Ned Segal)此前在接受CNBC旗下节目“Squawk Box”采访时,直接否认了解封特朗普推特账号的可能性,即使特朗普再次竞选并获胜,他也不会被允许重新注册推特。

西格尔说,“我们的政策是这样的,当你从平台上被移除,你就被(永久)移除了,无论你是评论员、CFO还是前任或现任公职人员。请记住,我们的政策是为了确保人们不煽动暴力。如果有人这样做,我们必须将他们从服务器中移除,且不再被允许回来。”

来源:观察者网
链接:https://www.sohu.com/a/493305550_115479?spm=smpc.news-home.top-news4.2.1633222214347C4h8wq1&_f=index_chan08news_11

编辑:蒋可心



1076#
 楼主| 发表于 2021-9-30 22:24: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重磅|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按语】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细则规范对于在特定领域和特定部门落实各项法定合规要求具有重大指引意义,进而从数据分类分级到数据处理传输以及跨境提供等形成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风控体系。——吴沈括,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工业、电信行业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30日前反馈。
传真:010-6606956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编辑:蒋可心

1075#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22:42: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 涉税金额较大
央广网北京9月29日消息(记者 黄昂瑾)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期,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
据介绍,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此前,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要求,要着力加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实施税收管理工作。
税务总局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正在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来源:新浪网
编辑:蒋可心

107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9:27: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网信办、中宣部等《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信办发文〔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党委宣传部、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九部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9月17日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以下简称“算法”)在加速互联网信息传播、繁荣数字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算法不合理应用也影响了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管理好使用好发展好算法应用,全面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现就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以算法安全可信、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导向,建立健全算法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完善算法安全监管体系,推进算法自主创新,促进算法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科技伦理意识、安全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发挥算法服务正能量传播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创新技术监管模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算法安全治理机制;坚持风险防控,推进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有效识别高风险类算法,实施精准治理;坚持权益保障,引导算法应用公平公正、透明可释,充分保障网民合法权益;坚持技术创新,大力推进我国算法创新研究工作,保护算法知识产权,强化自研算法的部署和推广,提升我国算法的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
——治理机制健全。制定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治理政策法规,算法安全治理的主体权责明确,治理结构高效运行,形成有法可依、多元协同、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
——监管体系完善。创新性地构建形成算法安全风险监测、算法安全评估、科技伦理审查、算法备案管理和涉算法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多维一体的监管体系。
——算法生态规范。算法导向正确、正能量充沛,算法应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算法发展安全可控、自主创新,有效防范算法滥用带来的风险隐患。

二、健全算法安全治理机制
(一)加强算法治理规范。健全算法安全治理政策法规,加快制定算法管理规定,明确算法管理主体、管理范围、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完善算法安全治理措施,制定标准、指南等配套文件。
(二)优化算法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网民在算法安全治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科学合理布局治理组织结构,规范运作、相互衔接,打造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算法安全多元共治局面。
(三)强化统筹协同治理。网信部门会同宣传、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建立部门协同联动长效机制,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开展算法安全治理工作。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建立算法安全责任制度和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健全算法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对算法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对算法应用产生的结果负主体责任。
(五)强化行业组织自律。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开展算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逐步组建算法安全治理力量,吸引专业人才队伍,汇聚多方资源投入,承担算法安全治理社会责任,为算法安全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六)倡导网民监督参与。鼓励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算法安全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网民间的信息交流和有效沟通。政府积极受理网民举报投诉,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做好结果反馈。

三、构建算法安全监管体系
(七)有效监测算法安全风险。对算法的数据使用、应用场景、影响效果等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感知算法应用带来的网络传播趋势、市场规则变化、网民行为等信息,预警算法应用可能产生的不规范、不公平、不公正等隐患,发现算法应用安全问题。
(八)积极开展算法安全评估。组织建立专业技术评估队伍,深入分析算法机制机理,评估算法设计、部署和使用等应用环节的缺陷和漏洞,研判算法应用产生的意识形态、社会公平、道德伦理等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应对措施。
(九)有序推进算法备案工作。建立算法备案制度,梳理算法备案基本情况,健全算法分级分类体系,明确算法备案范围,有序开展备案工作。积极做好备案指导帮助,主动公布备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持续推进监管模式创新。持续研判算法领域技术发展新形势,推进监管模式与算法技术协同发展,不断完善、升级、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和治理举措,防范监管模式落后导致的算法安全风险。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网民反映强烈的算法安全问题,对算法监测、评估、备案等工作中发现的、以及网民举报并查实的涉算法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

四、促进算法生态规范发展
(十二)树立算法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算法应用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提高正能量传播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规范信息分发行为和秩序,推动企业借助算法加强正能量传播,引导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十三)推动算法公开透明。规范企业算法应用行为,保护网民合理权益,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促进算法公开透明。督促企业及时、合理、有效地公开算法基本原理、优化目标、决策标准等信息,做好算法结果解释,畅通投诉通道,消除社会疑虑,推动算法健康发展。
(十四)鼓励算法创新发展。提升算法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算法研发工作,支持算法与社会、经济各领域深度结合。提高算法自主可控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研算法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增强算法核心竞争力。
(十五)防范算法滥用风险。维护网络空间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防止利用算法干扰社会舆论、打压竞争对手、侵害网民权益等行为,防范算法滥用带来意识形态、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来源:数据法盟
编辑:蒋可心


1073#
 楼主| 发表于 2021-9-24 17:23: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个人信息转移权:数据携带权的脱胎换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8月20日正式发布,较诸之前草案,对个人权利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第四十五条在“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之外,增设“在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看到这一“个人信息转移权”,人们会不由想起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数据携带权”,即个人有权获得其提供给数据控制者的相关个人数据,且其该数据应当是结构化的、普遍适用的和机器可读的,个人还有权无障碍地将此类数据从其原数据控制者那里传输给另一个控制者。为此,还引发坊间就该条款是否专门针对“数据竞争与垄断”的讨论与猜测。不过,“个人信息转移权”真的是中国版的“数据携带权”吗?对此,我们还需要正本清源。

什么是“个人信息转移权”的立法目的?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数据携带权服务于两大目标:一是加强个人对其数据的控制,落实个体信息自决权,二是支持欧盟境内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促进控制者之间竞争,从而推动在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的背景下的企业创新。与此迥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基石,第四十四条中的“个人决定权”所指向的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而非“个人信息”,其体现为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选择权、限制权和拒绝权,而非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从而勾连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宗明义所确立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另一方面,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但其主要体现为对个人信息所承载多元利益之肯认,平衡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企业、国家机关与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之利益。因此,无论文本含义、立法说明抑或体系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无竞争法上的考量,在正式稿最终删除了草案第一条中“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表述,充分说明其无意于个人信息流动与市场竞争秩序建构。

那么,个人信息转移权究竟意在何方?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回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通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宣誓,将个人信息权利上溯至宪法第33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从而彰显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格权利保障目的。简言之,个人信息转移权作为查阅、复制权的延伸,为个人提供了更充分、更多样的保障自身权利的渠道。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转移可谓最典型的应用场景。当一名病人转院,或者在异地突发疾病之时,他就诊的医院只有全面掌握之前病历信息后,才能妥当诊治,此时,能否从其他医疗机构及时转移个人信息就显得意义重大。总之,个人信息转移权系为信息主体利益所设,与市场主体利益无涉。

话说回来,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考虑数据流通和公平竞争,只是将这一任务交给了数据安全法。该法第七条提出: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五十一条的禁止规范进一步涵盖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数据处理活动”,并将其引致反垄断法来处理。这是非常适切的回应之举。事实上,欧盟的实践已经证明,不顾市场势力和市场结构的一刀切式数据携带权,并没有实现打破数据锁定的效果。相反,这一权利反而成为大企业建立朋友圈、小企业丧失细分市场优势的逆向机制。2018年,谷歌与微软、推特、Facebook和苹果合作共同致力于“数据传输项目”,并于2019年推出数据便携性工具,多个巨头的数据反而更加集中了。

如何行使个人信息转移权?

由于数据携带权面临着种种争议,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该权利的行使施加了多重限制。首先,可携带的个人数据仅指数据主体本人提供的数据,不包括他人提供的数据,且不得含有可能有损第三人的权利或自由(如涉及到第三方数据权益、隐私权、商业秘密)的数据,其次,可携带的个人数据限于经个人同意或基于合同而自动化收集的数据。最后,被请求的企业只有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才有义务传输数据,不负有采用或维护技术兼容处理系统的一般性义务。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数据携带权苛刻的行使条件,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授权国家网信部门立法的形式,为个人信息转移权保留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在相关细则尚未出台之前,我们不妨借箸代筹,略做构想。首先,该权利指向本人提供的、无损他人权益的个人信息,因而权利人有必要证明其真实身份;其次,所转移的是电子化个人信息,但并非结构化的、机器可读的数据。个人信息转移权承接查阅权、复制权而来,以充实个人知情权为依归,其信息当为一般人所能理解,自不待言。与我国上述三位一体的权利不同,欧盟采取分而治之的路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个人数据访问权(查阅权、复制权),第20条规定数据携带权,两者在数据范围和实施限制上均大相径庭。与中国类似,访问权对数据形式亦无强制性机器要求。最后,既然转移的是一般人可阅读的信息,则个人信息处理者便不存在数据携带权中技术兼容难题,理应提供转移的途径。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转移权与欧盟数据携带权,貌合神离。更确切地说,前者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脉络下,对后者的扬弃和革新。一方面,个人信息转移权以信息和数据、人格与财产、个体与市场二分为原则,让信息与人格归于个体,让数据、财产归于市场,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实现了逻辑清明和功能简化,消除了数据携带权因设计目标复杂导致的矛盾与模糊。但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转移权也可能面临“事与愿违”的后果,也就是个人信息可能因个人的无知或疏忽,从高保护水平的处理者不当流入了低保护水平的处理者,此时个人因信息转移所带来的损失反而大过了好处。为此,监管者可以仿效澳大利亚等国,从健康医疗、教育、就业、信用等贴合个人关切的场景和行业入手,划定个人信息接受者的资质和保护标准,在个人信息安全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的有序转移。须知,个人信息流动不是目的,个人信息之后的个人权利保障才是重中之重。
本文原载于 法制网


来源:数字科技说
编辑:何晓琴

1072#
 楼主| 发表于 2021-9-24 15:16:2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特朗普状告侄女和记者“不当获取并披露税务信息”,索赔1亿美元
【环球时报记者刘洋】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2日报道,特朗普21日向纽约州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侄女玛丽·特朗普和《纽约时报》3名记者“不当获取并披露他的税务信息”,要求至少1亿美元的损害赔偿,以及侄女所撰写回忆录的收益。


长达27页的起诉书称,在特朗普的父亲弗雷德·特朗普死后,由于对其遗产问题存在法律纠纷,长期不和的特朗普家族于2001年签订了一份“包含保密条款”的和解协议,玛丽·特朗普当时共获得4万页机密文件,其中包括弗雷德·特朗普以及特朗普的财务记录、纳税申报单、银行对账单等信息。而《纽约时报》记者在明知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多次联系玛丽·特朗普,故意让她交出有关文件,“被告参与阴险狡诈的密谋,以获取机密且高度敏感的记录,既受私人恩怨驱使,也是为了个人利益”。

2018年,《纽约时报》记者苏珊娜·克雷格、戴维·巴斯托和拉塞尔·比特纳根据从玛丽·特朗普那里得到的特朗普纳税和财务记录,发表了“特朗普家族税务调查”报道,在2019年赢得普利策奖,普利策奖委员会称报道“揭穿了特朗普自创财富的谎言,并揭示了一个充斥着避税行为的商业帝国”。《纽约时报》称,以现今的币值计算,特朗普从父亲的“房地产帝国”获得4.13亿美元,其中多数是通过偷漏税等不法手段取得。

玛丽·特朗普回应称,特朗普是个“失败者”,状告自己是“出于绝望”。《纽约时报》发言人罗迪斯表示,对特朗普避税的报道是在“帮助美国公民了解情况”,这起诉讼“试图让新闻机构保持沉默,我们将进行有力辩护”。目前,特朗普正在纽约接受调查,可能的罪名包括税务欺诈,以及与他名下组织相关的财务不当行为。

56岁的玛丽·特朗普去年出版了一本爆料特朗普以及家族内幕的回忆录,披露了特朗普靠高考作弊上名校等劲爆内容。特朗普家族试图阻止这本书出版,玛丽·特朗普反驳说,所谓保密条款基于财务欺诈,是不可执行的。

来源:环球网
编辑:何晓琴

1071#
 楼主| 发表于 2021-9-20 13:24: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2021世界机器人大会|法律大数据助力智能社会治理

导语
据北京日报、光明日报等报道,2021 世界机器人大会9月10日在北京亦庄拉开大幕,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三大展区中,有 110 余家企业的 500 多款产品参展。
本届大会以“共享新成果、共注新动能”为主题,包括论坛、博览会、机器人大赛等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在大会开幕式致辞时说:“从浩瀚太空到万里深海,从工厂车间到田间地头,从国之重器到百姓生活,我们正步入与机器人和谐共荣的缤纷多彩新世界。”
13日, 世界机器人大会举办了主题为交叉学科视角下智能社会的法律与生活专题的线上论坛,北大法宝产品中心总监郭璐受邀在本次线上论坛发言。
以下为本次大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科技界、法律界专家,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北大法宝产品中心总监郭璐。受公司总经理赵晓海先生指派,由我向本场专题论坛做汇报发言。
本场论坛的主题是“交叉学科视角下智能社会的法律与生活”,考虑既有法律界、也有科技界朋友,我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北大法宝”。法宝诞生于1985年北京大学法律系“计算机辅助法律研究课题组”,是中国最早的法学院创业项目。公司1999年成立,是由北京大学投资控股、北京大学法学院创办和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致力于法律知识工程、法律人工智能、法律教育培训和法律文化传播四项事业,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

一直以来,北大法宝在做的事情是提供法律知识服务及其智能应用,着力为社会打造法律数据层面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如何让海量的法律内容智能化并服务于智能社会治理的课题,这是我们思考的命题。
法律工作,需要完整的知识体系。30余年来,北大法宝紧紧围绕内容建设,以法律法规、案件案例、法学期刊等为核心知识体系,构建法治数字生态,并通过法律检索系统为广大法律人提供法律信息的“电子地图”。
法律法规好比这张地图上的道路,是基础设施。北大法宝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最全面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党内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等主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团体发布的重要文件等,既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也包括全部或部分失效、已被修改的法律法规文件,“本法变迁”功能让一部部法律文本的“家族谱系”、历史沿革轻松展现。此外,中外条约、国外法、港澳台法规的补充,为“一带一路”建设、东盟贸易合作等提供法律参考指引。

案例文书是法律实践的载体,是地图上的房屋随着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更要构建包含司法裁判文书、检察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海量内容。“北大法宝”已收录司法案例1.2亿篇,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同源;已收录检察文书640万篇,涵盖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其他全部公开法律文书;已收录行政处罚文书1700万篇,从2000年至今21年间案例数量不断累积,在这里可以看到我国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发展。

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好比电子地图的手机导航。因此,为法学师生、律师、法官、法务人员等群体的深入研究类需求,北大法宝构建了理论和实务内容。目前已获得国内绝大多数法学期刊的内容授权,汇聚了大量律师、法务人员的实务文章。超过60%的高校法学院(系),运用“北大法宝”进行辅助教学与学术研究。在涉外法治方面,北大法宝及时将国内法律翻译为英文,分发海外和中国有关的法律动态。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种法治地图的“手机导航”已经不足以满足未来乃至当下的需要,北大法宝因此也进入了探索自动驾驶的阶段,也就是要实时感知法治的动态和实践,以法律人的同理心和广大用户互动,更大程度开展自动辅助法律工作。
随着法律科技行业兴起,北大法宝自2014年起由智慧立法开始,逐步向智慧执法、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法务全面发展,2017年参与成立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将前沿法律科技研究及时转化为应用成果,逐步具备了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产学研用”综合能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制度建设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路径更加清晰,北大法宝以法律内容和智能应用服务社会治理的能力得以更加充分的发挥。
在社会法治方面:
在为法律人提供美好工作体验的同时,北大法宝也积极参与建设全国人大国家法律法规库,为公众提供精准的法律数据和权威的内容服务,体现法宝的社会价值。为探索更加简单、智能的法律科技产品,2018年北大法宝联合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打造了一款人机交互智能问答产品—“法小宝·智能问答”。目前“法小宝”已集成至部分省市公共法律服务门户网站,同时可以机器人为载体,投放到各个线下场所,为社会大众提供便利、普惠、均等的法律服务。
在政府法治方面: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基层社会治理更需要法治建设保驾护航。北大法宝针对各级党政机关和授权性社会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可提供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及智能辅助。同时采用由法律法规要素提取深加工的执法依据和严格依据文件规定的裁量基准,关联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等,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提供精准的执法辅助。

随着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独立成篇,北大法宝以“法治+数字”的视角积极构建法治数字生态。自2020年以来参与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指数研究,并作为数字生态政策指数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同时也参与由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组织发布的《中国网络安全生态图谱》。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引领下,北大法宝从智慧立法、智慧执法等方面服务省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数字生态环境服务。


随着深入参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区市建设规划和科研攻关,法宝以法律法规、案件案例、机构人员等内外网融合的法治信息基础数据为核心,打造智慧依法治理体系下知识图谱系统。
从最早我们收录法律法规、司法执法案例、法学期刊,再到服务立法、执法、司法等机关的智能应用,在法宝人的脑海中形成一张图景,这是一张法律数据运行的“蝴蝶效应”。比如,从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到政府执法部门以这部法律法规的条款为依据,依职权做出行政执法行为,到执法相对人对执法行为产生争议并采取救济措施,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在司法环节执行完毕后,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在社会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引起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研讨、热议,从而推动党政机关形成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推动新一轮立法计划的制定、立法草案的出台,以及法律的颁布或修订。由此形成法律大数据的社会运行机制中的流转,也构建起交叉学科思维方式的法治系统工程。


通过实现上下位法、政策文件、执法依据、权责清单、执法案件、司法案件、法律服务、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数据之间的关联,并以多元的法律检索智能应用工具、丰富的法律大数据分析呈现,为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贡献法宝力量。
爱法律、有未来,是北大法宝一直以来的价值追求。希望能够以法律科技视角,为智能社会治理的未来发展服务。借2021世界机器人大会契机,诚邀各界专家、朋友、同仁交流合作,最后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来源:数字科技说
编辑: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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