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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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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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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楼主| 发表于 2021-2-23 16:18:3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澳大利亚为媒体议价立法 脸书谷歌强烈反对的六大看点
脸书立即采取行动,在澳大利亚的使用者无法在脸书上看到新闻。
澳大利亚正在审议中的媒体议价法案将迫使科技巨头脸书(Facebook)和谷歌(Google) 为澳大利亚的新闻内容付费,由此引发的争议正在全球范围受到密切关注。
澳大利亚的这一立法是世界首创,旨在解决媒体因美国科技公司而广告收入减少的问题。
法案一旦通过,可能会在世界范围内对科技公司以及我们如何在网上获取新闻产生影响。
科技公司已经开始拿出应对措施,脸书在澳大利亚对新闻内容实施转贴限制。
那么澳大利亚政府与美国科技巨头公司的这场争辩到底是怎么回事?
如何走到今天?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担心科技公司对媒体机构的市场主导地位。
谷歌是澳大利亚占主导地位的搜索引擎,被政府称为像水电煤等公共设施一样的存在,市场上几乎没有竞争对手。
而社交媒体是新闻的重要来源。
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出反垄断诉讼:世纪大案的十大看点
中国管控互联网巨头 反平台经济垄断的三大看点
社交媒体巨头Facebook可能面临的分拆和法律挑战
根据路透社研究所《2020年数字新闻报告》所引述的在一项民意调查,52%的受访澳大利亚人将社交媒体作为新闻来源。脸书作为社交媒体新闻来源排名第一,其次是YouTubeFacebook Messenger
2018年,澳大利亚政府监管机构就谷歌和脸书对媒体和广告竞争的影响曾展开调查。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调查发现,科技公司财大气粗,媒体根本无法与之抗衡。
有鉴于此,监管机构建议引入行为准则,并表示它将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去年7月,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执行该守则的法律草案,脸书和谷歌随后威胁要撤出在澳大利亚提供的服务。
新闻议价法案是什么?
该法案要求科技公司为内容付费,不过没有明确定义内容的价值。
这一法律旨在使新闻公司能单独或整体就出现在科技公司新闻推送和搜索结果中的内容与科技公司谈判。
脸书和谷歌都强烈反对澳大利亚政府的新闻议价立法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交由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进行仲裁。
每起违规的处罚可能高达1000万澳元(700万美元),或相当于科技公司在当地营业额的10%
政府表示,该守则最初将重点放在谷歌和脸书,但可能会扩大适用范围延伸到其他科技公司。
澳大利亚此项立法的原因?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科技巨头应该向新闻机构就他们提供的新闻支付公平的费用。
澳大利亚政府还认为,新闻行业处境艰难需要财政支持,因为兴旺的媒体对民主至关重要。
包括默多克传媒帝国旗下的澳大利亚新闻集团在内的媒体公司,在广告收入长期下滑的情况下,竭力游说澳大利亚政府迫使科技公司走上谈判桌。
据脸书负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地区的主管威廉·伊斯顿(William Easton)透露,在脸书看来,脸书与新闻发布者之间的价值交换其实对新闻发布者有利,脸书为媒体创造的收入数以亿计。
伊斯顿说:新闻发布者很愿意在脸书上发布新闻,因为这可以让更多人愿意付费订阅,既增加了受众人数,又提高了广告收入
但据法新社援引澳大利亚竞争监督机构的话说,在网络上每投入100美元的广告,谷歌获得53美元,脸书拿走28美元,余下的才归其他新闻媒体,这使媒体的收入减少。
与此同时,谷歌同期收入明显增加,2019年全球盈利超过1600亿美元。
脸书如何应对?
脸书宣布,将阻止澳大利亚用户分享或查看新闻。
这家社交媒体巨头表示,拟议中的法律从根本上误解了我们平台和新闻发布者之间的关系
脸书表示,这项立法使其面临一个严峻的选择:要么遵守罔顾现实关系的法律,要么不再允许在澳大利亚的服务上提供新闻内容
脸书说:我们怀着沉重的心情选择了后者。
脸书宣布后立即实施了新闻禁令。脸书使用者报告说,他们在脸书上已经不能看到新闻内容。
谷歌如何反应?
谷歌曾经警告说,如果拟议的法律通过,谷歌将从澳大利亚移除其搜索引擎。
但谷歌现在表示,已经同意向默多克的新闻集团支付费用,购买默多克旗下各新闻网站的内容。
作为三年协议的一部分,新闻集团和谷歌将合作建立一个订阅平台,分享广告收入,并在YouTube上投资视频新闻。
谷歌还宣布与其他几家包括九娱在内的澳大利亚媒体公司达成了协议。
目前还不清楚,如果拟议的法律获得通过,谷歌打算采取什么行动。
科技巨头封禁特朗普引发争议的三个重要问题
BBC对中国全面禁播其世界新闻台表示失望
脸书禁止澳洲用户分享新闻网站连结 科技巨头分享营利争议升温
这是否会成为全球先例?
一些澳大利亚政界人士和媒体专家认为可能。
澳大利亚参议员雷克斯·帕特里克(Rex Patrick)曾对谷歌表示。全世界都将要求为新闻付费。难道谷歌要退出每一个市场吗?
与谷歌和脸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微软对拟议中的法律表示支持。
微软在2月份表示:该守则试图合理解决数码平台和澳大利亚新闻机构之间在议价问题上能力不平衡的问题。
在欧洲,类似的争论也在出现,不过稍有不同。
欧盟关于版权的一项新规定也引发争议,根据这一规定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商应向新闻网站支付链接费用。
在法国,新闻机构最近与谷歌就如何解决版权问题达成了协议。
但只有少数几家法国知名报纸签署了这样的协议,这与涵盖范围更广、更为严格的澳大利亚立法截然不同。
政府与巨型科技公司之间,还有其他领域关系也颇为紧张,欧盟以及多个政府已经着手研究要对相关公司进行监管。
欧盟正在研究解决在线平台上的非法和有害内容,并管理他们对客户数据的使用,而在美国,科技公司因为涉嫌垄断2020年被国会质询。
编辑:宋婷

999#
 楼主| 发表于 2021-2-23 15:57: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谷歌之后,轮到Facebook和澳政府对撼
李军:不管是新闻内容付费还是“数字税”,本质上都是政府要求互联网巨头在全社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承担更多责任,只是着眼点和手段有所不同。
218日当超过1700万澳洲Facebook用户醒来后发现,Facebook平台上澳洲所有新闻媒体账号下空空如也。从《悉尼先驱晨报》到《澳大利亚人报》,还有《澳大利亚卫报》和ABC,这些新闻机构Facebook的官方账号不再包含新闻内容。其实受到影响的不只是新闻机构,连澳大利亚气象局和澳大利亚自杀预防机构等政府机构账号下的新闻内容也一并消失不见了。
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新闻在Facebook平台上一夜之间消失不见?因为Facebook和澳洲政府就新闻内容付费的争端开始被诉诸于行动。Facebook承认目前公司开始在澳洲范围内严格执行新闻禁令——所有新闻内容不再允许在澳洲范围内的社交媒体账户上发布和传播。当然,对于“新闻”的定义目前还是比较模糊的。所以Facebook现阶段将所有被初步认定为“新闻”的内容强制删除。于是澳洲政府机构账号下相关的内容也被殃及池鱼删除了。
新闻内容被Facebook强制删除给澳大利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新冠抗疫和疫苗接种组织工作带来了麻烦。很多澳大利亚居民是通过Facebook上新闻媒体机构的内容了解疫苗接种要求和进展的。澳大利亚医学协会主席Omar Korshid博士上周五表示,Facebook的的这一决定将让澳大利亚人的健康处于危险之中。
为什么Facebook和澳洲政府会在新闻领域起争端?因为澳大利亚即将通过《新闻媒体和数字平台强制性议价法案》(以下简称:议价法案)。该法案要求互联网巨头——主要是GoogleFacebook,在其互联网平台上使用或引用新闻内容时需要向生产该内容的新闻媒体机构付费(详情请见《谷歌同澳大利亚政府的对决》一文)。目前“议价法案”已经在众议院三读通过(Third reading agreed),即将递交参议院审核。
澳大利亚反对党工党上周三在众议院三读中表态支持该法案,从而为法案通过参议院审核铺平了道路。目前看来“议价法案”成为澳洲的正式法律基本已成定局,并将正式生效后强制GoogleFacebook等互联网巨头遵照执行。
其实互联网巨头和澳洲政府的矛盾早在法案提出初期就已经开始爆发。最早向澳洲政府提出强烈反对的是Google。在“议价法案”进入众议院二读后,Google就开始了与澳洲政府的对抗:先是暂停了自己的新闻聚合服务Google News在澳大利亚范围的服务,后来又威胁将全面终止Google搜索引擎在澳大利亚的服务。
虽然Google口头上反对“议价法案”的声音非常高调,但从全球各国政府对于新闻内容付费的态度来看,Google也并不想在这个问题上对抗全世界,而是一边反抗一边紧锣密鼓地与新闻媒体机构签订内容合作协议。显然Google最终希望在商业层面解决新闻付费问题上与各国政府及新闻机构的分歧。
2月中旬Google与澳洲的主要新闻媒体集团Nine EntertainmentSeven West Media签订了两份价值3000万美元的年度协议,以和缓之前与澳洲政府的冲突。随后在217日,全球主要的新闻媒体集团之一、传媒大亨默多克的“新闻集团”(News Corp)也宣布和Google达成三年协议,授权Google平台使用其新闻内容,交易金额预计为数千万美元。需要指出的是,“新闻集团”旗下就有澳大利亚的主要报纸《澳大利亚人报》(隶属于新闻集团的子公司澳大利亚新闻集团)Google这一系列举动在事实上是向澳洲政府和即将通过的议价法案让步。于是,澳洲政府和互联网巨头就新闻内容付费的矛盾全面转向了Facebook。当然,Facebook也选择了和Google前期类似的策略——大声反对加借助市场垄断地位威胁。但和Google不同的是,Facebook走出了实质的一步——真的露出了自己的“獠牙”,开始全面删除社交媒体上的新闻内容。
针对Facebook删除新闻内容的威胁,澳大利亚总理Scott Morrison表示,Facebook对澳大利亚不再友好,并停止了包括卫生健康和紧急救助的基本信息服务,这既令人失望,也是自大的行为。目前看来,如果Facebook和澳大利亚政府双方都不让步的话,矛盾还将进一步激化。
互联网巨头们是基于什么理由反对即将通过的“议价法案”呢?
Facebook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董事总经理William Easton说,“议价法案”误解了互联网平台与使用该平台共享新闻内容的发行商之间的关系。Facebook认为,自己的平台为新闻媒体机构导入了大量的访问流量,而自己并未从新闻内容中获取很大的收益。以访问内容为例,Facebook在澳大利亚的访问内容中,新闻仅占平台上所有内容的不到4%Facebook估算自己在2020年帮助澳大利亚的新闻媒体机构创造了超过4亿澳元的收入。
Google公司则表示,“议价法案”的做法就像向公交司机收取将顾客送至餐厅的费用。实际上不管是顾客还是餐厅都是公交服务的受益者,更何况这种类似于公交服务的信息传播方式还是完全免费的。
中国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微博的CEO王高飞(微博账号@来去之间)表示,FacebookTwitter这种基于“关注”的社交平台,都是把自己定位为“邮局”的……媒体可以自主选择向用户免费还是收费。
其实互联网巨头们的各种理由虽然是事实,但却不是完整的事实。
对于Facebook这样的社交媒体来说,它们的确给新闻媒体机构带来大量的访问流量和相应的收入,但Facebook自身获得的收益更为巨大。根据Reuters Institute 2020年针对六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英国、美国、德国、西班牙、韩国和阿根廷)的研究显示,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已经成为超过半数的新闻获取渠道。对于Z世代(1995年以后出生)来说,社交媒体甚至成为最主要的新闻获取渠道。高质量新闻内容吸引来的阅读流量源源不断被社交媒体所吞噬,并为社交媒体创造出海量的广告收益。虽然新闻内容占社交媒体全部内容只有百分之几,但这些高质量内容和普通用户生成的内容相比,会更容易出现广泛的阅读行为和多次传播的效应。社交媒体享受到了高质量新闻内容带来的巨大流量和相应的广告收益,理应将一部分收益分成给新闻机构。或许分成方式和比例可以商榷,但分成诉求本身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至于“向公交司机收取将顾客送至餐厅的费用”这样的观点对于社交媒体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如果说所有顾客最终都会送到餐厅并由餐厅获取收入,那的确不应该向公交司机收费。但事实上Facebook这辆“公共汽车”上其实已经满是各种琳琅满目的“免费餐食”--各种新闻节选和摘要。大部分顾客/读者在上了Facebook这辆“公共汽车”后只是享用了“免费餐食”就下了车,并没有真的到达餐厅并付费享受服务,新闻机构也就没有享受到绝大部分新闻阅读行为带来的收益。
另外一方面,不论是社交媒体还是搜索引擎,在阅读行为发生和向新闻机构网站导流的过程中都获取了大量的用户兴趣数据。这部分数据往往描述了用户的人口地理特征、喜好、不同领域的价值观点乃至潜在的消费需求等深层特性。对于以广告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的GoogleFacebook,这些数据为其精准的广告投放并获取高增值收益提供了最好的助力。我们在考量互联网巨头在新闻内容收益时既要考虑流量截取带来的收益,更要考虑数据获取带来的收益。
对于微博CEO王高飞的说法,粗看起来是有道理的,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新闻内容是数字化的,复制传播是轻而易举的事。如果互联网平台无法充分约束收费内容的免费传播,那依靠内容收费往往只是一句空话。以国内一线的收费媒体《财新》为例,其新闻报道和文章全部都在收费墙(paywall)后面,但大量内容都被合法用户截屏或转述的方式对外传播乃至形成多次传播。而这些多次传播带来的流量受益者自然是互联网平台本身。在缺乏有效的内容保护和成熟读者群体的付费习惯情况下,想单纯依靠收费方式支撑起正规媒体机构运营是难以实现的,毕竟互联网和传统纸媒相比是没有边界的。
谈到这里读者会有疑问,是不是像澳大利亚一样立法强迫互联网巨头向新闻内容付费是唯一解呢?答案是否定的。
新闻机构作为现代社会治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带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服务性质。对于公共服务来说,最常见的做法就是由政府组织提供或者资助私人企业提供,并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公众分摊运营成本。在新闻还以纸媒为主要载体的时代,纸媒本身的订阅收入和广告收入已经完全能够支撑起自身的运营成本,所以公共服务和自身收益之间的矛盾还不突出。但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数字讯息传播的便捷,新闻机构本身越来越难以保持住原有的订阅和广告收入水平,而其公共服务属性又决定了不可能完全通过收费墙来隔绝非付费读者。对于传播量和影响力巨大的公众媒体,这种情况尤其突出。面临这样的窘境,一种可能的方式就是由政府承担公共媒体的一部分运营成本,并最终由税收支撑。英国的BBC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政府强制向所有拥有电视的家庭收取的“电视税”。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的公共服务成本除了可以由全民收税来承担之外,其实还有另一个途径——互联网企业“数字税”。现代社会的企业税收制度,其中一个目的就是通过税收支撑社会的普遍服务,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司法和教育服务成本等等。互联网巨头作为数字化红利的获取者,因为其服务的虚拟性,所以在全球范围内税务负担和传统企业相比都偏轻。对于跨国的互联网巨头如GoogleFacebook,更可以通过复杂的公司结构和灵活的成本收入分摊模式,在海外享受别国的数字化红利时规避业务所在国的税务负担。通过向这些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税”来支撑社会公共服务的运行,可谓取之有道,用之有法。
所以不管是新闻内容付费还是“数字税”,其本质上都是政府要求互联网巨头在全社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只是着眼点和方式手段的不同。从这一点来看,不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社会影响力上,未来各国政府都将逐渐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管理。这也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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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0 09:37: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印度女记者被免除诽谤罪 提振印度#MeToo运动


公开指控印度人民党一名前政府部长行为不当的女记者普里亚•拉马尼得以免除刑事诽谤罪。密切关注此案的活动人士对此感到欢欣鼓舞。


周三,公开指控印度一名前政府部长行为不当的知名印度女记者得以免除刑事诽谤罪,印度的#MeToo运动受到了提振。


这位女记者名为普里亚•拉马尼(Priya Ramani),如果被判有罪,她将面临两年的监禁。她表示,希望自己被判无罪能够“让更多女性站出来说话,阻止有权势的男性对那些分享真相的女性提出虚假指控”。


201810月,印度人民党(Bharatiya Janata party)政府前外交国务部长MJ•阿克巴尔(MJAkbar)辞职。此前,有16名女记者公开指控,他在担任有权势的报刊编辑的数年间,在职场中存在掠夺性行为。


阿克巴尔否认自己有任何不当行为,并对拉马尼提起刑事诽谤诉讼——拉马尼是第一个公开指控他并敦促其他女性公开讲述其行为的人。


阿克巴尔表示,对他发起的指控——包括他强行亲吻员工以及晚上在酒店房间面试年轻求职者的说法——都是与当时即将到来的选举有关的政治阴谋的一部分。


拉马尼曾在2017年印度版《Vogue》杂志一篇题为“致全世界的哈维•温斯坦(Harvey Weinstein)”的文章中讲述了她前老板的不当行为,但没有透露其姓名。2018年,她在Twitter上发表的帖子中指明阿克巴尔就是这位前老板。


在拉马尼提出这一指控之际,印度也掀起了自己的#MeToo运动,女性纷纷通过社交媒体分享自己经历过的职场性骚扰。


周三,法官拉温德拉•库马尔•潘迪(Ravindra Kumar Pandey)在宣判拉马尼无罪时表示,保护一个人的名誉权不能以牺牲性侵害幸存者的尊严权为代价,这些幸存者“即使在数十年后也有表达不满的权利”。


密切关注此案的女记者和女权活动人士对拉马尼被判无罪感到欢欣鼓舞,但对她遭到起诉表示失望。


“印度赢得了一场非常重要的战役。”《印度报》(The Hindu)的外交编辑苏哈西尼•海德尔(Suhasini Haidar)Twitter上表示,“我们所有人都应为普里亚感到骄傲,为她挺身而出的方式感到骄傲,尽管有人试图因她针对性骚扰发声而起诉她,以压制其他许多人的声音。”


编辑:李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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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0 09:24:0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抖音起诉腾讯垄断 要求判令停止封禁并赔偿9,000万元


路透北京22 - 字节跳动周二称,旗下短视频APP--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抖音称,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抖音并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人民币。


抖音在诉状中称,即时通信类应用已经成为互联网用户规模最大、普及率和使用率最高的基础应用。微信、QQ月活跃用户数分别超过12亿和6亿,加上其即时沟通分享功能及网络效应,决定了用户几乎不可能集体迁移。


此外,目前市场上没有其他经营者,能够提供与微信和QQ具有对等功能的服务。这意味着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抖音认为,腾讯封禁抖音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征。封禁不仅损害了用户权益,破坏了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营,还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去年末,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展开立案调查,吹响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号角。业内人士预计,2021年反垄断执法将继续强化,腾讯、美团等平台企业或“在劫难逃”。


不过,抖音在此时点起诉腾讯,不仅与当前反垄断形势密切相关,或亦与其最大竞争对手--快手上市有关。据路孚特IFR,腾讯控股支持的快手计划筹资62亿美元,将创下香港两年多来规模最大的IPO。(完)


编辑:李佳怿

996#
 楼主| 发表于 2021-2-19 18:53:4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保护隐私与反垄断并举 解读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草案


根据欧盟委员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欧洲数字经济领域有超过一万个线上平台在运营,其中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而数量少的大型线上平台却获得了大部分收益。

日前,法国数字事务部长塞德里克·奥(Cedric O)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国正在积极地和不同人群讨论即将出台的科技法规,让这些法律通过是明年法国担任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的主要目标。

今年11日葡萄牙正式接任为期半年的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时也强调,任内将以“重建公正、绿色、数字的欧洲”为口号,具体措施包括促进媒体多元化以及遏制虚假信息。

215日媒体报道,法国官员希望看到《数字服务法》的修订,希望欧盟每个成员国都有权力对科技平台作出惩罚和强制它们移除非法内容。

20201215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针对数字平台和大型科技企业的法律草案。目前,这两部法案在最终进入欧洲议会投票之前还需经过大量讨论和修订。

然而,如何修订草案尤其是对单一数字市场的构筑可能存在分歧。报道指出,欧盟监管机构担心法国和德国等大型成员国抢先一步,这些国家正忙于制定本国法律来应对大型科技企业。

欧盟官员担心法国官员的上述提议会削弱欧盟单一数字市场,而单一数字市场的倡议正是《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的重要目标。据知情人士透露,如果每个成员国都能对科技公司作出惩罚,意味着一家公司将面临27个不同政府而不是单一监管机构,“这有可能把单一市场分割成一场噩梦”。


打造单一数字市场


《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两部草案被认为是欧盟近20年来对数字经济的重大立法。早在2000年,欧盟就针对线上服务制定了《电子商务指令》,帮助欧盟境内市场中的跨境电商服务消除法律障碍。但是过去20年数字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关规则需要更新。欧盟委员会指出,越来越多指令没有涵盖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出现了,各欧盟成员国逐渐针对互联网科技企业制定了本国的法律框架,这导致很多在欧盟发展的科技公司抱怨行业规则复杂,需要在不同成员国之间根据不同的政策不断调整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也认为在合作和监管监督方面没有受到足够保护。

“单一数字市场概念的提出基于大型科技企业具有跨国性质、数据具有跨境流通性,致力于打破27个成员国之间的市场和法律壁垒。”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肖昱堃博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没有统一的数字立法,那么欧盟每个成员国的立法和监管程度都不一样,这会造成中小企业的合规成本非常高。”

为了建设更加统一的内部市场,2015年欧盟首次提出“数字单一市场”概念。欧盟委员会表示,它是欧盟单一市场的一部分,包括数字营销、电子商务和电信行业,相关战略已于2019年开始实施。

同年,时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候选人Ursula von der Leyen在竞选中已经提到,欧盟需要有新的《数字市场法案》以“提升数字平台、服务和产品的责任和安全规则,完善数字单一市场”。她当选主席至今,欧盟委员会已公布多项数字市场方面的计划、战略和法规。2020219日,欧盟发布《塑造欧洲数字未来》计划显示,在接下来的五年中,为了帮助欧洲进行数字化转型,在全球处于引领地位,欧盟委员会有三个重点,包括开发部署服务于人的技术、维护公平竞争的单一数字市场、建设开放、民主和可持续的社会,保证公民对数据的权利。

具体来看,《数字服务法》将关注各大小规模的在线平台打击非法内容、保护用户隐私安全、规范在线广告的义务;《数字市场法》的适用对象则聚焦大型平台,目标是解决数字市场“守门人”的不公正商业行为,促进数字市场尤其平台环境的有效竞争,以维护欧盟单一数字市场。

强化监管科技巨头


《数字市场法》被认为是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新反垄断法,其中引入了“守门人”概念。根据目前草案定义,“守门人”是指符合一系列条件的核心平台服务提供商,包括在线中介服务、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服务、视频共享平台服务等。评判“守门人”的一系列条件包括:企业对欧盟内部市场有重大影响;企业运营核心平台服务,是商家接触终端用户的重要门户;企业在其业务中享有牢固和持久的地位,或可以预见它将在不久的将来享有这种地位。

“《数字市场法》作为一个全新的立法工具,是对现有的欧洲数字市场竞争法规则的补充。”德国曼海姆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中心主任Thomas Fetzer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数字市场法》的一个重要支柱是数字市场守门人的新义务,例如对自我引用和数据共享的限制。第二个重要支柱是所谓的‘市场调查’,这是仿照英国竞争法中的相关工具,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调查最终将实施影响深远的补救措施,不一定需要依赖市场力量来保持市场开放,这可能是竞争法的一个重大转变。”

欧盟委员会明确指出:“守门人相关问题不能被现行的欧盟法律或各成员国法律有效解决。虽然一些成员国已经采取或正在考虑立法举措,但这些举措囿于国家领土,而守门人通常是跨境经营,如果不在欧盟一级采取行动,现有和未决的国家立法有可能导致平台空间监管更加分散。”

对于“守门人”,《数字市场法》规定委员会需要定期,至少每两年审查守门人的状态,审查特定的守门人是否继续依法满足要求。尽管草案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企业属于“守门人”范畴,但美国科技巨头谷歌、苹果、亚马逊、脸书已经在欧盟和一些成员国内被多次反垄断调查和罚款。

在监管方面,《数字市场法》规定了守门人企业需要执行的“事前义务”,即监管者发现守门人有违规行为之前,就有权力禁止或要求某些行为。欧盟委员会对违法的守门人罚款最高可达上一个财年总收益的10%,对守门人开出的定期罚款最高可达上一财年企业每日平均营业额的5%

肖昱堃向记者表示,“《数字市场法》和现行竞争法框架相比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确立了事前监管的制度,对具有守门人(gatekeeper)性质的经营者做出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不能在自己的平台上对自己的服务给予优先展示、超前排名的特别优待,对使用平台的其他小商家施加不公平待遇。而欧盟竞争法对这些行为是事后监管,例如此前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搜索引擎优先显示自己的购物服务开出罚款。”

保护数字经济创新


有分析认为,数字经济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中美两国在该领域遥遥领先,欧盟在数字化方面已被甩在后面。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在201910月发布的一份《重振欧洲创新》的报告提到,“美国和中国的大型科技和平台公司越来越重要。在标普500指数中,美国本土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超过美国同行,亚马逊、苹果、脸书、谷歌、微软和网飞六大巨头2018年的研发投入约为430亿欧元,仅2017年就有316亿欧元用于收购。其中最为活跃的谷歌,在2013年至2018年间斥资126亿美元收购了300多家初创企业。相比之下,欧洲在技术研发方面几乎不活跃,独角兽数量仅为美国的一半,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中也没有一家。”

肖昱堃认为,直观来看,欧盟的数字经济好像发展得稍微缓慢,没有比较大的互联网公司和科技巨头,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欧盟在数字服务和创新驱动新型产业模式中,中小企业非常活跃,数量非常多。“欧盟竞争法立法价值取向很重要的一点是保护中小企业,让市场上有更多相互竞争的参与者,而不是专注培养一家大企业垄断欧盟所有资源。而近年来美国科技四巨头GAFA在欧盟并购中小企业的活动又是非常频繁的。”

根据欧盟委员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欧洲数字经济领域有超过一万个线上平台在运营,其中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而数量少的大型线上平台却获得了大部分收益。委员会表示,“解决守门人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将对在线平台经济产生积极影响,因为如果守门人必须遵守明确的公平规则,那么中小型企业将更有信心与守门人企业合作。”

尽管欧盟数字新规有冲击大型平台发展的嫌疑,但Thomas Fetzer教授认为,不像美国出现了可能对科技巨头进行拆分的打压,欧洲目前还没有关于脸书和谷歌拆分的讨论,仅是罚款而已,欧洲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

对于数字经济新规对行业的影响,《数字市场法》草案援引了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表示,建立单一数字市场将使效率提升,预计促使欧盟GDP2030年年均增长1.5%,并创造100万到140万个就业机会。不过,布鲁塞尔智库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曾在202010月发布警告称,对在线服务业的监管从事后惩罚向事前监管的转变可能导致欧盟27个成员国GDP损失约850亿欧元,消费者福利损失1010亿欧元,劳动力将减少0.9%

ThomasFetzer教授表示,“数字商业模式刺激了极大创新和增长。因此,我们在干预此类市场时应谨慎,以免破坏未来创新和增长的潜力。同时,我们必须确保公平竞争和开放市场,以便使未来的创新和增长成为可能。”



来源:竞争法与商业战略  21财经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LMDMTGFYUZsLg7EYTU4Sg


编辑:李佳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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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8 18:35:0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造谣媒体记者出轨王兴 虎嗅员工被判赔偿4万元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称,被告周余在涉案微信群(“饭否阴沟大曲故事会”)连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并不得撤回,向原告宋玮赔礼道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周余赔偿原告宋玮精神抚慰金40000元。驳回原告宋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月8日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宋玮与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原告宋玮诉被告周余、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3日立案,经过开审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玮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判令二被告在36kr、虎嗅、今日头条虎嗅官方号、微博虎嗅官方号、知乎虎嗅官方号、第一财经日报、新京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等国内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万元,共计50万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判决数显示,原告宋玮系知名财经媒体人,《财经》杂志副主编、《晚点LatePost》创始人。曾因职务需求采访报道过美团点评创始人、CEO王兴。被告周余为被告虎嗅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编辑工作。原告发现被告周余于2019年8月29日在群聊中提到“二胎孕期出轨这个事儿,我花了一上午在投资人圈子和媒体圈子打听”“很多人有线案,传的已经比较广了”;被告在其他人回复“孕期出轨”“真是王兴啊”以后立即回应道“嗯,看来楼上已经知道了”以此告诉他人美团点评创始人在二胎孕期时出轨的事实。后被告又提到“和小晚好了不是一两天了”“这二胎直接把老婆发配回老家生孩子去了”等严重不实内容。被告发布上述群聊内容的截图被上传至网络后,利用自己虎嗅编辑的身份,开始在多个微信媒体群、微信投资群传播,后经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等平台的传播不断发酵,造成网络上出现大面积的谣言,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名誉损害。原告认为被告误导大众的行为意在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称,被告周余在涉案微信群(“饭否阴沟大曲故事会”)连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并不得撤回,向原告宋玮赔礼道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周余赔偿原告宋玮精神抚慰金40000元。驳回原告宋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AI财经社
链接: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208A043II00?uid=&shareto=&devid=3B3E6BCE-B61D-420B-A0AC-1259255F6B2A&qimei=767e6802c37febf2aacf6854000018114b1c&openid=o04IBAD--_C2amzOheiz74h5VN3w&key=&version=28000151&devicetype=android-29&wuid=oDdoCt4-YUAp64MpypslIHlC3RRY&sharer=o04IBAD--_C2amzOheiz74h5VN3w
编辑:马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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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7 14:31:0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字节跳动与腾讯再度开启诉讼大战


摘要:字节跳动(ByteDance)对主要竞争对手腾讯(Tencent)提起新诉讼,指控对方垄断,作为中国最大科技公司的腾讯当即扬言要作出反击。 中国两大社交媒体巨头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字节跳动(ByteDance)对主要竞争对手腾讯(Tencent)提起新诉讼,指控对方垄断,作为中国最大科技公司的腾讯当即扬言要作出反击。
中国两大社交媒体巨头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Douyin,即中国版TikTok)占据用户屏幕使用时间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家资金充裕的初创企业还在进军腾讯长期主导的领域,例如游戏和支付。
抖音周二在北京提起诉讼,矛头直指腾讯数年来阻止用户在微信(Wechat)和QQ两款应用上直接分享抖音视频的做法。
这是两家公司多年对簿公堂的斗争中的最新一起案件,此前中国市场监管机构于去年起草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互联网反垄断法规,并对阿里巴巴(Alibaba)发起前所未有的调查,理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抖音表示腾讯“毫无疑问”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声称这些行为损害了腾讯自己及其用户——腾讯称这些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
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讯停止这些行为,并赔偿9000万元人民币(合1390万美元)。
腾讯则声称,字节跳动“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并指出字节跳动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停止侵权。抖音称这些说法“不属实”。
腾讯还表示,它将继续提起诉讼,“以保护我们健康的生态系统”。近年来,这两个竞争对手互相提起多次诉讼,理由包括不正当竞争、侵害用户数据和其他违规行为。
香港大学(University of Hong Kong)的反垄断专家张湖月(Angela Zhang)表示,从中国过去的类似案件来看,像字节跳动最新提起的这种诉讼,原告很难胜诉。
她表示:“由于北京方面的政策方针已经改变,字节跳动也许想试试运气。”她指出中国的市场监管机构了解这些问题,但缺乏人手展开大量的执法行动。

张湖月表示,除了正常审核大型并购交易,中国监管机构目前正在调查阿里巴巴,但中央政府设在北京的反垄断机构只有约45名工作人员。
腾讯至少有两次告赢了字节跳动。2019年,成都一家法院裁定字节跳动违规使用微信用户内容。法院判决书中称,字节跳动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是非法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当时法院要求字节跳动停止抓取腾讯平台内容。
字节跳动拒绝对最新诉讼置评。
原文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刘佳莹



993#
 楼主| 发表于 2021-2-7 14:19: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深度解读丨微信好友关系被法院认定不属于个人隐私,到底哪些数据属于?


深圳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在近日引起网络热议。
2019年初,哈尔滨的王某发现在使用“微视”App时,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某认为“微视”并没有告知原告会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原告也没有授权同意“微视”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认为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2019年8月,哈尔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用户王某起诉腾讯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腾讯在微视App中相关收集、使用行为并没有违反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并给予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被告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另外,该案中的管辖权问题也引起网友广泛讨论。据此,红星新闻与知乎问答社区合作,邀请三位法律行业人士兼优质创作者分享他们的见解和经历。
↑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解读一﹡
隐私和个人信息具有独占性,
而微信好友关系却很难为个人独占
作者:知乎@猴子老湿
民商法硕士、从事法律行业、知乎法律盐究员
微信好友关系是不是微信用户的隐私,这确实是一个新问题,坦白说我以前都没有思考过。说说我的个人观点,望大家不吝拍砖。
首先说明观点,微信好友关系,不太可能被认定为隐私。应该明确的是,隐私是一种私人信息。我们通俗地说,隐私就是个人的生活小秘密。
从隐私的特点出发,隐私应该是具体人的人格利益。所谓具体人,这意味着能够被称为隐私的信息,应该能够区分张三还是李四。其次,隐私和个人信息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是指这件东西为你所有,那么就很难为他人所有。
被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也是一样,你对这些信息具有独占性,否则不会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拿《民法典》举例,民法典规定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等,都是能为具体人所独占的隐私,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也是为个人所独占的。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而微信好友关系却很难为个人独占。因为一个微信好友,既可能是张三的好友,也可能是李四的好友,还可能是王二麻子的好友,这种好友关系,完全不具有独占的可能。甚至,一个人的全部微信好友,可能也是另一个人的微信好友。所以,即使二者微信好友关系重合,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同一个人。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应该被界定为隐私。按照法经济学大牛波斯纳法官的观点,隐私是一种私人信息,私人信息产权的保护程度,取决于交易成本。波斯纳认为,如果强制披露某种私密信息,会减弱人们从事某种交易的积极性,那么就应该把这种信息,以隐私的方式保护。而如果保留某种信息,会误导交易,减低社会产出,那么就应该不将隐私产权配置给他。
↑理查德·艾伦·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1月11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 in Law),被广泛誉为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丨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为了方便理解波斯纳的观点,我举个例子。假如法律强制所有人都裸体,那么在羞耻心的鼓噪下,这条法律很难实施,甚至可能会发生反对法律的战乱,这时候交易成本就很高,所以法律不会这么做。但是假如法律绝对保护明星的个人隐私,那么人们就不会获得任何明星的个人消息,这时候明星也就失去了人们的关注,从此泯然众人不再是明星。再者,如果这个人还是明星,但是有道德污点,比如抛夫弃子,这样的人还成为社会风尚的明星,这不是鼓励不诚实吗?相当于提高了整体社会成本。所以,法律对明星的隐私权降格保护。
而微信好友关系,如果把它界定为隐私,会推高交易成本还是降低交易成本呢?个人认为会推高交易成本,道理很简单,为了保护这种隐私,国家(包括政府、司法机关)、社会要付出不菲的成本,因为只要保护,就有人提起维权(诉讼、报案等),而只要维权,就有成本。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想一想,不保护这种隐私,似乎也没什么不妥,个人也没有受到什么明显的影响,一般人也不会感到困扰。
那么,为什么要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来保护这种一般人都不认为有用的隐私呢?
至于哪些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很显然是能够对应具体人的、具有独占性的数据信息,比如未被公开的银行账户、个人网络空间等。在注册网络账户时填写的,未公开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与具体人名联系时,也是隐私。当这些信息由权利人曝光后,就进入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
大家在评论里讨论得很热烈,也给我很多启发,简单回应几点。
第一,隐私权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隐私权这个概念,是1890年布兰代斯和沃伦提出来的。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随着窃听技术出现,而广受关注的。而在此之前,隐私权是什么,其实并没有什么精准的界定。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国家刚刚转变为工业国家,隐私权更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内涵如何,还值得研究。
第二,关于隐私权和大数据画像问题。个人认为,隐私与个人数据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隐私可以是数据的一部分,但是隐私并不仅仅是数据。一些数据不能成为个人隐私,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因为企业掌握了大数据画像的能力,可能会反推出隐私信息。当然,这建立在企业掌握足够多的个人数据的基础上,以及企业决心作恶的前提下。
第三,关于隐私期待问题。这个问题没什么客观的判断标准,因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对独处、对不受侵扰的期待,总是在不断演进的。在隐私期待方面,还需要时间的积淀和广泛共识。
﹡解读二﹡
微信好友认定
属于个人信息的可能性会更高一些
作者:知乎@吴声威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知乎仲裁官
首先我们明确明白几件事情,明白了之后才能读懂这个案件。
1、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答:隐私权主要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其私密性追根溯源到权利人都不希望被收集,主要体现为其个人精神上的自由和尊重。
个人信息权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不仅局限于人格利益,更大的价值在于其经济价值,通过个人信息可能可以识别出是某个个体,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整合一起,加以使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数据分析,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要是注重在后期的使用和共享上。
2、个人信息所有权的主体是谁?
答:毫无疑问,法律也认可属于信息主体的自然人。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收集、使用、披露、共享和转让等的标准是什么?
答: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标准,其实也非常简单。互联网公司和用户之间会有相应的用户协议以及《隐私政策》,在隐私政策中明确了相应的收集、使用、披露、共享和转让的相关约定。
此外,由于平台和用户之间存在并不平等的关系,因为只要你想用这个app,你就必须被收集一部分个人信息,你要是不想被收集,你只能选择不用。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不是真正的选择权。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平等,所以除了平台和用户可以约定具体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还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行业标准。根据约定的权限和法定的权限,平台在这两个范围内,有限度地收集、使用、共享、转让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如果违反了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定的标准,则会构成侵犯隐私权或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用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起诉至法院。
个人信息的外延非常大,大到你看电影的记录、外卖记录、跑路记录,小到你换了什么头像,用过什么昵称,都是你的个人信息。但是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的范畴在逐渐缩小。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是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来进行保护,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发展,使得传统的隐私法律体系已经不足以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需求。因为有些个人信息它不属于隐私的范畴,而有些隐私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两者并非互相包含或交叉的关系,两者属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属于两个独立的权利。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微信好友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并非一概都认定不属于个人隐私,在某种程度上,某些身份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属于个人隐私,比如:我和张三的婚姻关系,假如婚姻登记处未经我的同意,对外公开我的婚姻登记信息,则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而对于微信好友关系的认定,我个人认为,从隐私的发源来看,好友关系确实很难认定为属于自然人想掩盖的羞耻本能,认定属于个人信息的可能性会更高一些。
其实腾讯对于好友关系的使用频率还是比较高的,我们知道腾讯是一家重社交的公司,即便是腾讯做游戏,也是具有一定社交属性的游戏。我晚上打几把王者荣耀,我的好友们都能看得见,实际上就是利用和好友关系这种数据的共享,这种共享和使用体现的更多的是其经济价值。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之前,这种好友关系的可利用程度非常低,某两个人互相认识,对其他不相干的第三人毫无价值,更遑论隐私范畴。当然了,如果好友关系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共享、转让,是有可能涉嫌隐私侵权的,比如平台不仅把我和张三是好友关系共享出去,还把我和张三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都共享出去,这就涉及到隐私侵权。
就事论事,共享微信好友关系是否涉及到个人信息侵权,确有探讨的空间,如果非要说侵犯隐私,私以为不属于。
﹡解读三﹡
管辖权:
将履行义务的一方(腾讯)所在地
列为合同履行地
作者:知乎@史宇航
法学博士、从事法律行业、知乎仲裁官
目前仅是一审阶段,如有二审,案件可能还会有不同的走向。
1、管辖权
简单来说,哈尔滨中院不是在一审的基础上180o转弯,而是540o转弯将案件移送给深圳南山法院。哈尔滨法院以案件属于合同纠纷为由移送南山法院管辖,但南山法院却按照侵权纠纷进行审理。
管辖向来都是必争之地,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如果是侵权纠纷,那么在哈尔滨管辖没有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专门去看了哈尔滨中院关于管辖的(2019)黑01民辖终310号裁定。哈尔滨中院否定了本案是侵权纠纷的属性,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链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王敬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违约方无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合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质,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而非单纯适用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王某提起的诉讼系侵权诉讼为由,认定原审法院系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腾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此基础上,法院又否定了《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 本案《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是格式合同,在登陆“微视”App的过程中,上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系申请注册时的默认选项,按照“微视”App的注册程序,用户无需点击该协议即可进入“微视”App,即腾讯公司在用户登陆时并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故其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

多说一句,《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关于管辖条款,那其他条款还有效吗?我不知道。
在此基础上,法院又回旋了一次,根据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将履行义务的一方(腾讯)所在地列为合同履行地:
  •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且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的情形,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腾讯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因此将案件移送深圳南山法院管辖。
但吊诡的是,在深圳南山法院本案又是作为侵权案件审理,并未按合同纠纷案审理:
↑民事裁判书
2、法律适用
南山法院在审理时以《民法典》为法律依据,通常来说法不溯及既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这也意味着发生于2021年前的案件,其实是可以依据民法典为法律依据进行审理的。
(解读转载自知乎问答社区,内容有删节,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红星新闻记者 王拓 综合报道
原文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刘佳莹

992#
 楼主| 发表于 2021-2-5 00:09: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深圳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

 微信用户的好友关系,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2019年初,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中使用原告微信头像、昵称的行为,停止在‘微视’APP中将申请人推荐给其他用户以及获取申请人所在地区及好友关系等全部个人信息的行为。”
  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2019年8月,哈尔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年5月,该案在南山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针对王先生的起诉,腾讯公司辩称,其并未侵犯王先生的隐私,“隐私是指用户对其生活领域不愿公开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原告主张的性别和地区属于公开信息,不构成隐私。”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王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
原文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刘佳莹




991#
 楼主| 发表于 2021-2-4 23:55: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抖音起诉腾讯涉嫌垄断
2月2日,据抖音方面透露,抖音已经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抖音方面称,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
对此,2日晚间,腾讯发布声明称,暂未收到抖音起诉公司的相关材料,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腾讯将继续提起诉讼。
随后,抖音再次回应称,用户对数据具有绝对权利,不应成为腾讯“私产”。(中国企业家)

腾讯重拳反腐:100余人被辞退,37家公司永不合作
2月2日,腾讯集团发布反舞弊通报,2019年第四季度至今,腾讯反舞弊调查部共发现查处违反“腾讯高压线”案件60余起,100余人因违反“腾讯高压线”被辞退,4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新增37家外部公司进入腾讯公司永不合作主体清单。
梳理发现,腾讯此次披露的涉及职务侵占、收受贿赂等行为的22起典型案件中,被通报的部门包括PCG(平台与内容事业群)、IEG(互动娱乐事业群)、CSIG(云与智慧产业事业群),以及原OMG(原门户与视频业务)、原MIG(原移动互联网事业群)、原S1项目管理部、S1基建部。(一财)
原文来源:中国企业家杂志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APM-XrjHwVJ7RkvcCpeVQ
编辑: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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