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2016年起,美国教育网站The Best Schools(https://thebestschools.org/)每隔三年便会评选出50位在世的,且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以供倾心于哲学的学子们参考。就在不久前,2022年的榜单新鲜出炉,而在这50位哲学家中,又有12位是具有极高声誉和影响力的伦理学家。今天的《听哲里》,就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这些当代西方伦理学的领军人物吧。
在他的著作:《色彩意识:种族的政治道德性》(Color Conscious: The Political Morality of Race 1996)和《身份的伦理》(The Ethics of Identity,2005)中,阿皮亚认为“生物种族”的概念在理念上是有问题的,并认为像种族、宗教、性别和性这样的群体身份概念会伤害个体存在,因为后者的身份会被过度简化,并最终导致自由受限制。基于这一论点,阿皮亚一直对当代的非洲中心主义持批评态度,并提倡一种超越国籍和公民身份的世界主义哲学,他通过在世界各地大学的讲座传播自己的思想。
西蒙·布莱克本是丘吉尔学院的哲学博士,毕业于1970年。尽管他已经从剑桥大学哲学教授的岗位上退休了,但他仍然拥有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的杰出哲学研究教授头衔,也是剑桥大学三一学院的研究员和新人文学院的教授团成员。在大学教授的身份之外,布莱克本还是亚里士多德协会的前主席和英国学院的研究员。在哲学方面,布莱克本的工作主要涉及元伦理学,主张采用准现实主义方法进行研究。他认为道德判断不是在表达命题,而是在投射情感态度,仿佛它们是事物真实的属性。在《准现实主义论文集》(Essays in Quasi·Realism 1993)中,布莱克本展现了他对新休谟观点的辩护和应用。作为英国人文主义组织的赞助人和无神论的主流人物,布莱克本常就宗教在政治和政府问题上的影响可能导致的恶果发表意见,其对宗教的反对理论颇具影响力。
在他的主要著作《明智的选择,恰当的感觉:规范性判断的理论》(Wise Choices, Apt Feelings: A Theory of Normative Judgement 1990)中,吉伯德论证了感情在我们发展和理解道德规范中的作用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如果我们认为某人的行为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是在认可这些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接受了它们以及它们所代表和执行的规范。那么,像内疚和怨恨这样的感觉就会大大影响我们对道德规范的感觉。由此,道德判断将不可能是客观的,它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
克里斯汀·科斯戈尔德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前,她在哈佛大学担任亚瑟·金兹利·波特哲学教授一职。科斯戈尔德主要对道德哲学以及它与形而上学、心灵哲学、身份哲学和规范性问题的关系感兴趣。她最著名的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辩护。在《规范性的来源》(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1992)一书中,科斯戈尔德试图证明,而不仅仅是解释,人与人之间有道德义务这一概念。为此,她调查了关于道德义务的几个主要论点,所有这些论点都要求规范性实体在确定道德义务方面的必要性,她发现康德和当代康德主义者为道德义务的合理性提供了最有力的方法。
努斯鲍姆的大部分工作都集中在妇女自由和机会不平等的现状上,这使她成为了一个著名的女权主义者,她主张对性别关系、角色和规范进行彻底的重新考虑。在她的著作《善的脆弱性:古希腊悲剧与哲学中的运气与伦理》(The Fragility of Goodness: Luck and Ethics in Greek Tragedy and Philosophy (1986)中,努斯鲍姆借鉴了古罗马和希腊的哲学,以提出她的论点。因其在古典哲学领域的造诣,努斯鲍姆被邀请在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默诉埃文斯案-科罗拉多州审判中出席作证,以反对所谓“古典哲学不支持‘LGBTQ反歧视法’”的说法。努斯鲍姆在她2010年出版的《从厌恶到人性:性取向与宪法》(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一书中分析了厌恶在有关LGBTQ权利的法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辩论。
彼得·昂格尔1966年在牛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前是纽约大学的哲学教授。昂格尔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形而上学、认识论、应用伦理学和心灵哲学方面。他因著作《无知:怀疑主义的案例》(Ignorance: A Case for Skepticism 1975)而广为人知。他在书中为哲学怀疑论辩护,认为我们不知道任何东西,也不能声称知道任何东西,甚至在他的标题中都在暗示这一立场。昂格尔还因其关于应用伦理学的有争议的书而闻名。在《活得高贵,死得平凡》(Living High and Letting Die 1996)中,他认为第一世界国家的公民在道德上有义务将他们不需要的、超出生存所需的所有金钱和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以帮助第三世界国家的公民。此外,他们在道德上有义务确保其他人也这样做,即使这需要他们撒谎、欺骗或偷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