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问答APP上,有人问“为什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称之为‘成文法法系’和‘判例法法系’”。这虽然是个法律专业问题,但在推崇法治的当下,其实也算是个常识问题了。可惜,确实有很多人对此一头雾水。
比如多年前我就曾遇到过一位奇葩编辑,他对我文章中涉及的这个问题大概从没见识过,第一时间居然把大陆法系理解为与“台湾法系”相对的那个东东了,笑死。世界上根本就没什么台湾法系,有学者认为有一个“中华法系”,容后再说。
所谓大陆法系,源自欧洲大陆文明源头之一的古罗马法,其特点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通过无数司法实践和法学精进,一步步制定并完善了一整套成文法典,法官断案完全依法而行。故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系,其法律又称制定法。
大陆法系大致以德法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传统为代表,比如拿破仑上台后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主要是民法典。经过历朝历代的创制与完善,法国建立起了包括各个部门法的完备的法典。德国也是。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典。
拿破仑曾有一句名言,大致是说:我这一辈子打了很多胜仗,但一个滑铁卢就让它们烟消云散了。而我的民法典,却是不朽的!
所谓英美法系,源自海洋岛国英格兰,其特点是,法官断案主要依据一系列判例,依例而行,而不是依法而行。而那些判例都是历史上千锤百炼、具有广泛共识的判例,而且它们的形成既有法官的创制,也有陪审员们依据其良知和常识所做出的贡献,因此具有广泛的法理和民意基础。这个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另有一个更加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良心(良知)的“衡平法”;如果普通法与它发生冲突,法官一般会选择适用衡平法。这即所谓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所在。衡平法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平衡法,主要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是没有衡平法这个概念的。法官比较拘泥于法条,很少有公平正义的考量。这一点,从法律思想上说也有渊源,那就是韩非子以降的法家传统,这个传统以稳定统治为第一要务,不那么注重民生与ren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经上面这么一解释,可以说显而易见了。但还有一点我觉得需要说一下,那就是,所谓成文法和判例法,并不是以有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为分辨标准。英美法系也有成文的法律文件,判例——判决书就是形成了文字的。只不过,那些文件不是以正儿八经的“某某法”形式存在。
顺便说说,英国名称上虽然是个“联合王国”,但它却是一个标准的 宪 政 国家。它虽然没有宪法,但著名的大宪章(又叫自由宪章)却是一个最重要的“判例”,起到了根本 大 法 (基本法)的作用。
图为美国法庭上的陪审团
最后顺便提及一下“中华法系”。这个法系,在学术上似乎没有定论,就不多说了;说说与之相关的中国法律与司法体系概况。
简而言之,无论过去的中华民国还是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所采用的法系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即以制定法为判案依据(不过现在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一些经典案例,引导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参考,这说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慢慢融合)。
另外,民国法系主要借鉴德国法典和司法体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主要借鉴苏联法典和司法体系。
至于香港特区,可想而知的原因,跟新加坡等英国传统势力范围内的国家或地区一样,采用的是英美法系。从影视作品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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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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