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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壮服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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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8:4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阿壮这天突然被警察傻愚抓到了局子里。
第二天,当地媒体报道,阿壮强奸幼女。CCAV专程访问了受害人傻妞,傻妞面对镜头讲述了事发当天经过:“那天我放学,在超市门口阿壮就叫住我,问我正义路怎么走。当时吧,他那个眼神就很猥亵,就是要和我发生那种关系的样子。还有吧,他那个语气也给我一种暗示,让我陪他去正义路,好跟他做那种事。他那个神态就表明我要跟他做了那种事情,就会给我很多钱。我本来跟他说带他去,但是半路上我觉得不对劲,就跑了。”

几日后,阿壮强奸幼女罪开庭审理。
公诉人傻诉念完诉讼状,阿壮觉得很委屈:“我强奸她哪儿了?你们的控告也太离谱了吧?”
傻诉:“强奸罪是行为罪,不是结果罪。强奸未遂也是强奸。”
阿壮:“可是我根本就没碰到她啊。”
傻诉:“法律规定和未满十四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你企图和刚刚十三岁的傻妞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阿壮:“我根本没那企图啊,我只是问路,哪条法律规定问路犯法了?”
傻诉:“哪条法律规定问路不犯法了?”
阿壮:“没有啊。”
傻诉:“所以你问路就是犯法!”
阿壮:“我抗议!”
法官傻判:“抗议无效!”
律师阿陈:“我请求提交CCAV的采访录像。傻妞接受采访的时候说的是啊壮用眼神、语气、神态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但是起诉书却说阿壮把嘴凑到傻妞耳朵边说要和她发生性关系,二者明显矛盾。”
傻判:“CCAV不具备取证资格,此证据无效。”
阿壮:“超市门口有摄像头,抓我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吗?现在怎么不拿出来?”
傻诉:“超市门口的摄像头只提供实时监控,没有录像功能。当时已经有人看到你的猥亵动作了。”
阿壮:“谁看到了?我要和他对质。”
傻诉:“看到的人不愿意出庭,这里有该人证词,你就证词进行对质吧。另外,我这里还有另外9份证词证明你有罪。”
阿壮:“这也太夸张了吧?把证词拿来我看看。”
傻诉:“不给!”
阿壮:“证人呢?怎么只有证词?”
傻诉:“证人在看守所里。”
阿壮:“我要和他们当面对质。我根本没有强奸,他们都是胡说!”
傻诉:“他们不愿意出庭。”
阿壮:“都抓起来了还不出庭?”
傻诉:“抓他们是因为别的案子,所以他们可以不出庭。”
阿陈:“按照法律,没有经过质证的证词是无效的。”
傻判:“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证词,阿壮也对证词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质证过程已经完成,现在宣布,阿壮强奸幼女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阿壮表示上诉,舆论也一片哗然,有正义感的人纷纷表示这个判决太荒谬。

半个月后,二审开始。
经过在看守所某些不为人知的事情,阿壮当堂表示认罪:“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
阿陈:“我找到了超市监控设备的供货商,供货商证明他们的监控设备有录像功能,我请求出示现场录像。”
二审法官傻审:“申请无效!超市说没有就是没有。”
阿陈:“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无罪,我请求证人出庭质证。”
傻审:“传第一证人傻妞。”
傻妞:“A Zhuang want rape me.”
阿陈:“你能说普通话吗?”
傻妞:“I hear not understand you.”
阿陈:“这是哪国英语啊?你没毛病吧?CCAV采访的时候你普通话说得不是挺好吗?”
傻妞:“Hear not understand.”
傻审:“有请翻译。”
傻妞:“His eye god dark show me hair bear sex relationship.”
翻译:“他的眼神暗示我发生性关系。”
阿陈直勾勾地看着傻妞:“你看我的眼神是不是在暗示你发生性关系?”
翻译略

傻妞:“I'm be asked head dizzy. I not want do evidence了。”
翻译:“我被问得头晕了,我不想作证了。”
傻审:“传证人甲。”
阿陈:“我还没问完呢,她咋就走了?”
证人甲:“阿壮经常看儿童色情图片,显然,他早就打傻妞主意了。”
阿陈:“你怎么知道他经常看儿童色情图片?你和他一起看了?你们熟到那个地步了吗?”
证人甲:“我只就证词回答问题,不回答证词以外的。”
阿陈:“我抗议!这个问题必须回答。”
傻审:“抗议无效。质证完成,传证人乙。”
证人乙:“阿壮曾经问我傻妞穿的那个样式的校服是哪个学校的,显然他早就想藉此摸清傻妞上学、放学的路线、时间,好伺机作案。”
阿陈:“这根本没有因果关系。”

傻审:“有没有因果关系不是你说了算的。本次质证完毕,传证人丙。”
……

审判结果还没出来,傻粪已经把阿壮认罪的消息发到了网上,傻粪一家一起在各大论坛欢呼:“强奸幼女的恶魔阿壮认罪服法了!阿壮的支持者傻眼了!正义战胜了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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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18:46: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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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22:07: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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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22:07: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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