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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转发刘虎一篇网文,我被“国际知名记者”朱瑞峰起诉六个案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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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7 22:27: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因为转发刘虎一篇网文,我被“国际知名记者”朱瑞峰起诉六个案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color=var(--weui-FG-2)]刘杰  记录刘杰  2024-04-02 20:18 广东

题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
  
  2024年3月28日,朱瑞峰第三次重复起诉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判员改换成了赵明法官。本案本来在2023年12月21日下午开庭,当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知董学敏法官生病,无法正常开庭。  
  去年,我在北京的时候给北京互联网法院快递了申请庭审直播,没任何答复;申请无障碍字幕的时候让我递交相关材料,我也在北京把材料快递给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然没有任何答复。开庭时,我顺便问了一下法官为什么不是董学敏法官,法官说董学敏法官辞职没干了,而我也没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换法官的任何通知书,案件也就这样开庭了。

  说起本案,必须追溯到原案,案号:(2019)京0491民初15186号。2017年9月14日,因转发一篇网文,2019年5月7日,被告被原告朱瑞峰无端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名誉侵权。该案庭审中,原告坚称拒绝接受法庭调解,此后又撤诉。
      而后再次同一个案件起诉,2020年2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再次立案,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6546号,开庭后原告再次撤诉。时隔三年,没想到,朱瑞峰又一次起诉到法庭,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也就是这个案件,案号(2023)京0491民初17848号。  期间,被告还被朱瑞峰起诉了另外三个案件,(2020)京0491民初6543号、(2020)京0491民初6544号、 (2020)京0491民初22533号。
      总计下来,就是六个案件。第一个案件开庭后,原告朱瑞峰撤诉,作为被告的我不明就里,发帖“从拒绝调解到主动撤诉,‘国际知名记者’这是咋啦?”,以期解开心中的谜团。不料,再次被原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而且变本加厉,由一个案子变成了三个。除这个案件,前5个案件中,原告已有两个案件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另3个案件,原告均于开庭审理后判决书下发之前申请撤诉。  这个案件,不知道原告最后是申请撤诉,还是等着判决驳回?反正,被告觉得原告折腾起来是真不觉得丢人!


  朱瑞峰起诉被告,不能仅仅是为了“见识我是一个什么人”吧。庭审还说我被法庭训诫,查看笔录,也没找到那一页那一段,那一句显示我被法庭训诫。  朱瑞峰还说了,“开庭后考虑到陈叶(音)女士(备注:我爱人)十分诚实,于是申请将该案撤诉”。后来,我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调取档案发现朱瑞峰撤诉理由竟然是“因需要补充证据”。事实上,他也做到了一而再,再而三重复起诉。



  说实话,装好人很不地道滴。
  另外,我在转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某某关于鸿茅药酒的言论,被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起诉到北京海淀法院,还没开庭的时候,神通广大的朱瑞峰,竟然搞到这份传票,提交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万幸的是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某某一审败诉,二审依然败诉,后来这个案例入选新时代高等法学教育创新教材。



  至于这份传票,到底谁传到了朱瑞峰手里,不得而知。不过,我似乎明白了点什么……

       2024年3月28日,朱瑞峰起诉本博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3)京0491民初17848号)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朱瑞峰还是以记者身份起诉,而我却没看到朱瑞峰的记者证,不过从此前起诉我的案件调取出来的案卷看,还是想说说这份所谓的案涉“国际知名记者”的记者证。
          在案件(2020)京0491民初6543号卷宗中,我找到了朱瑞峰的记者证。
       首先说一下原告朱瑞峰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记者的身份,单说原告的所谓“记者证”,身份证号码一栏显示为护照号码。就觉得这张记者证也确实其貌不扬,疑点重重。媒体从业多年,所见《记者证》不在少数,国内的,港澳的,唯独没有见过原告“记者证”的式样,半截黄鳝半截蛇。
  国内的记者证使用简化字,香港的记者证使用繁体字,这是常识。可偏偏这个案涉“记者证”图片繁简字体不分,岂不是令人生疑?再仔细看,呵呵,“战狼”版:“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记住你是中国公民”、繁体印章“中國記者聯合會”下简体中文“中国记者联合会”……。  案涉“记者证”上面的身份证号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签发的朱瑞峰的身份证号码严重不符,甚至公证都不愿意为此背锅,“此文件内容由提供文件当事人负责”。  
       另外,朱瑞峰在法庭上提交一份《唯一董事决议证明书》说,朱瑞峰还是中国记者联合会副秘书长。  出于媒体人的严谨和职业敏感,为竭力防止万一因自己孤陋寡闻而闹出笑话,于是上网,查!尴尬的是,查询结果“中国记者联合会”在民政部社会登记信息显示经查询,该组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另外,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的官方网站查询“中國記者聯合會”,依然查询不到任何信息。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2009 年2月6日发布的《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记者必须是香港和澳门居民,并在香港和澳门依法注册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区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职业记者”。  
        本案,原告朱瑞峰对被告提起诉讼,以“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记者”的身份,且丢开原告不是香港居民,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之“人民监督网” 查询结果截图,就足可证明原告的所谓“人民监督网”连公安机关联网备案号都没有,何来“人民监督网记者”之说?凤凰网原《社会能见度》栏目采访视频中,原告自述,其“租用境外(美国)服务器”,逃避监管,称其“全部收入来自为境外媒体打工”。君不见,“翻墙”上网是违法行为?君不见,2020年9月9日,广州黄埔警方专门知会庙头社区党委,因涉嫌与境外敌对媒体联络对张汉德停职并进行司法调查?  真胖子,是吃出来的,不是打肿脸充的。原告朱瑞峰动辄以 “国际知名记者”的身份提起诉讼,已涉违反诉讼诚信。试问原告朱瑞峰,你是记者吗?你有合法的记者证吗?贩过几回肉,你就是屠夫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对违反诚信之诉讼明确表示不予接受!
         关于记者证,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朱瑞峰曾在法庭上,(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3059号案,承办法官为张连勇法官)说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给他发过记者证。而据《方圆》杂志社在2020年6月16日出具的一份“关于朱瑞峰有关情况的说明”表述,“《方圆》杂志社从未给和朱瑞峰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给朱瑞峰办理过记者证”。

朱瑞峰为了证明自己是《方圆》杂志社记者,还特意拿出来《方圆》2005年的刊物,上面报道的内容为《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以展板生动说法》,署名上为“文、图/本刊特约记者朱瑞峰  通讯员某某某”等信息。

然而,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有趣的是,在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3059号,承办法官为袁建华,朱瑞峰自己提交一份《方圆》杂志荣誉证书这张所谓的《方圆》杂志社荣誉证书。这份荣誉证明显示,2000年12月24日签发的竟然是2003年的荣誉证书,这不是跨越了时空了嘛。


     关于新闻记者证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查一下备案信息,那怕查一下“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一目了然。这,同样很有说服力嘛。

“国际知名”记者三次在公堂上不同表述被“跨省”,意欲何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三)
 2024年3月28日,朱瑞峰第三次重复起诉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京0491民初17848号)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这是第三次重复起诉。

  今天说说,原告“国际知名记者”朱瑞峰三次诉状中对于重庆公安所谓“跨省”的描述。
  原告朱瑞峰在第一次起诉中(案号:(2019京0491民初15186号),关于重庆公安部分的表述来,原告的表述为:“2013年1月27日傍晚,重庆市警察跨省进京欲抓捕原告……”。


  第二次起诉(案号:(2020)京0491民初6546号),随心所欲变更为:“2013年1月27日傍晚,雷政富的老部下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刑警队长跨省进京欲恐吓威胁原告……”。

  这是第三次起诉(案号为:2023京0491民初17848号)又调整改口,表述为“2013 年1月27日—28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察跨省进京找原告调查重庆市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12秒”不雅视频事件,在国内外各大媒体及网民的关注下,跨省进京任务失败,返回重庆”。

  据当初微博官方@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显示:“朱瑞峰掌握的雷政富不雅视频系犯罪证据。朱还在网上声称,手中还掌握该案其他人的不雅视频及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依法向朱瑞峰调查核实情况,提取相关犯罪证据,朱瑞峰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在我的答辩状中称,关于重庆公安部分,请原告朱瑞峰先看一下@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微博发布的描述,以方便法官对案件进行评判。
  (一)关于重庆公安部分,请原告朱瑞峰看完回答:原告在本案前后3次的起诉状中,为什么会出现3种不同的表述?
  (二)、原告诉称:“刘虎按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请问:
  1、原告所指给案外人刘虎下达指令的人是谁,叫什么名字,职业,身份?
  2、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个人给刘虎下达发帖指令?可否当庭对质?
  若有,请当庭出示;如果没有,请回答:没有。
  可惜,法庭上没有对质环节,我也只能写在答辩状中,供法庭参考。
  从“跨省抓捕”到“跨省进京恐吓威胁”再到“跨省进京找原告调查”三次不同的表述可以看出,原告朱瑞峰把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的调查取证行为,屡次造谣污蔑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跨省进京实施抓捕,任务失败。公堂之上,原告朱瑞峰竟连国家机关都敢公然造谣污蔑,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这真不是名誉受损的问题,而是自损!
  诉讼,也不是在公堂上信口开河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特别增加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于前款规定。这条新增的第二款,特别对虚假诉讼情况进行了完善。

  无缘无故的,我竟然还成了转发“虚假信息、误导、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更可怕的是,朱瑞峰竟然还说我“组织网上聚集声援,制造舆论压力,达到对二审法院施压之目的”。这帽子扣得太大了,戴上去脑袋都会压下来。可问“国际知名记者”朱瑞峰,我何能何德对二审法院施压呢?别忘了,网友有自己的判断。我又何德何能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呢?这也难免太滑稽了吧!

法治社会,还是讲证据。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举证不能,这种藐视和践踏法律的行为,难道就没有处罚吗?



链接3:https://mp.weixin.qq.com/s/DPlcz2DLcKYRDt504sj0Yw
编辑:李梦瑶 王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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