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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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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16:23: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来自哲学学科知识的支持。新闻伦理是新闻教育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新闻伦理需要从伦理学基础知识中获得给养。这里,我们乐于将发现的伦理学基础知识逐渐汇集起来,供新闻学的师生参考。

【案例】

伦理社会主义
伦理社会主义是指用康德伦理思想修改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和学说。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创始人为德国柯亨,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同新康德主义者那托尔卜、沃尔伦德尔、什塔姆列尔、卡西勒等人。把康德誉为“社会主义理论的真正奠基人将康德的绝对命令你应该这样行动,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对你自己或别人,都要把人当作目的,而决不把它看作社会主义的真正基础。责备马克思只看重经济、而忽视道德对社会的影响。 [1]


认为有必要用“道德唯心主义”取代“经济唯物主义'把社会主义看作一种理想,而且是一种永远达不到的理想。认为社会主义“从来不可能是事物它仅仅意味着“无限地趋向纯粹意志”。对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社会主义运动产生很大影响。在第二国际的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社会民主党中曾出现一股康德热,“固到康德去”成了时髦的口号。他们热衷于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结合起来,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可以成为消除阶级冲突和使社会团结的“社会教育学”。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C%A6%E7%90%86%E7%A4%BE%E4%BC%9A%E4%B8%BB%E4%B9%89/14710138?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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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66#
 楼主| 发表于 2023-6-20 21:50: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贺磊丨康德的意志概念与道德哲学的奠基
贺磊: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德国古典哲学。
关于人类意志及其自由的道德论证,是康德将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关键。在道德哲学奠基工作展开的过程中,意志概念越来越清晰地被赋予和“实践理性”等同的含义,并最终区别于“意决”概念。这一区分可视作康德对作为“高级欲求能力”的道德能力的哲学阐释和辩护的后果。康德将道德能力关联于对无条件实践法则及由此导出的道德善的理性欲求,使绝对自发性意义上的自由成为道德能力的前提。但康德对道德经验的阐释表明,道德能力作为高级欲求能力只有在与低级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才能作为“意志自律”这一事实而展现。因此,意志与意决的概念区分共同构成了实践自我对自身道德能力的阐释。经由理性的实践运用而可能的实践自我理解,不仅主张人类理性具有不可以理论方式还原和解释的“向善的意志”,也作为理论之外的另一个截然不同的“视角”展现了人类理性的自由。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229-259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全文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3卷实体书。
《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
2022年秋季号总第013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3年4月
康德的意志概念与道德哲学的奠基
/著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作为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意志(Wille)概念为阐释者带来的困难是系统性的,因为它与其他紧密关联的若干概念(实践理性、自律、自由)一道构成康德对人类道德能力的复杂理解,以至于对它的恰当把握很难不是对康德的道德哲学奠基工作的整体阐释。当然,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具体困难首先在于对该概念本身的界定。康德不是一个吝于给出定义的哲学家,但越核心的哲学概念越难以在康德的著作中找到一个前后完全一致的清晰定义。事实上康德自己非常清楚,哲学概念的一个清晰定义的获得意味着哲学工作的完成而不是开始(A731/B759)。考虑到康德的批判哲学本身,尤其是其实践哲学也经历过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很容易理解康德并不一开始就将“意志”直接等同为“实践理性”,或从一开始就清晰地区分“意志”和“意决”(Willkü r)。因此,我们对意志概念的考察虽然不必是历史性的,但却必须考虑理论发展的可能线索和理路。本文的意图在于尽可能地展示意志概念在康德道德哲学奠基工作中被赋予的哲学意义,因而我们将大致按照批判时期康德道德哲学发展的顺序,逐步考察意志概念在不同著作中牵连的核心问题,从而围绕意志概念给出对康德道德哲学某些重要观点的辩护性阐释。
▲ 本文作者:贺磊 博士
1

意志与实践哲学的可能性
在康德的批判时期的著作中,意志概念的频繁出现伴随着实践哲学工作的展开,而这一工作的前提是以理性的理论运用为主题的《纯粹理性批判》。虽然提及次数有限,康德已经将意志概念联系于自由问题,并指出意志概念和我们对什么是“实践”的东西的理解相关。在明确提及实践自由的语境中,康德时常使用“意决”概念。由于康德直到《道德形而上学》才在术语的意义上严格区分了意志和意决,这两个概念都可能关联宽泛意义上的自由意志问题。确定的是,这对概念和康德的“理性”概念一样都表达了某种“能力”(A534/B562),而且是一种和“情感”(Gefuhl)一样不属于“认识”的能力(B66)。这种与认识能力和情感能力区别且并列的能力,在康德的后续著作中更常被称作“欲求能力”(Beeehrungsvermogen),不过在第一批判中这个词只出现过一次(A802/B830),且指涉一种感性的、不依赖于理性的欲求能力。与之相对照,意志与理性的关系似乎更为密切,因为康德会谈到理性具有能够规定意志的“因果性”(A8O3/B831)。因此,即便不考虑康德赋予意决的自由的确切含义,同样被理解为是一种因果性的“自由”,在与理性的关联中也潜在地关联于“欲求能力一意决一意志一理性”这一概念簇。最后,第一批判也已经零星提到了“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某种联系(A44f./B79)。
仅凭上述有限文本事实,我们还无法看出一个清晰的意志学说的轮廓,但可以从中获得一些重要观察。由于自由问题首先是在思辨形而上学的语境中提出的,康德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证成一种与“自然的形而上学”相并列的“道德的形而上学”(A841/B869),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按照康德后来的自我理解,《纯粹理性批判》仅仅是对“理论理性”或“思辨理性”的考察,那么前者当然不与道德哲学或广义上的实践哲学有直接关系。但问题在于,康德在第一批判中直接将一切实践哲学排除在了“先验哲学”之外。即便二律背反学说论证了先验自由是可设想的,这一先验自由概念也仅仅是一个关于绝对自发性(absolute Spontaneitat)的理念,没有任何对应直观可以被给予。更重要的是,先验自由之所以是一个“宇宙论的”理念,正是因为该理念对应的首先不是世界中有限存在者的“欲求能力”,而只关涉某种“必须仅仅存在于世界之外”(A451/B479)的能力,其首要哲学意义更多关联的是古代哲学所讨论的“第一推动者”(A450/B478)的问题。但是既然康德认为,“凡是经由自由而可能者皆是实践的”(A800/B828),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先验自由”不是一个实践哲学的问题?如果实践哲学整个不属于先验哲学,与自然的形而上学对置的道德形而上学又如何可能?
然而另一方面,康德很显然在第一批判中就认为,意志自由问题是与先验自由紧密关联的,以至于会提出实践自由“建立在自由的先验理念之上”这一论断,并且敏锐意识到是后者构成了我们理解自由的可能性的真正困难(A533/B561),因此关于先验自由的二律背反的解决对于实践哲学才可能有重大意义。而在直接谈论人的实践自由的时候,康德明显更偏好使用"意决"概念。被康德称作是“arbitrium liberum"的人类意决,是在与动物所具有的类似能力(所谓arbitrium brutum)的对照中得到界定的,指涉一种尽管(受到某种感性意义上的刺激)是感性的,但同时[不在感性的意义上受强制(necessitiert)]是自由的能力(A534/B562,A802/B830)。基于这种看起来首先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即“独立于感性驱力的强制”,康德似乎轻易引出了一种可能的积极自由概念:由自己而规定自己(sich von selbst bestimmen)(A534/B562)。然而,#自我规定"(Selbstbestimmung)这一后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可以视作自律(Autonomie)的同义词的概念,并没有由此得到真正阐明;因为康德还需要为此说明,作为“arbitrium liberum"的意决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行规定或决定的“己”,而不只是被规定或决定的“己”。更重要的是,第一批判中的意决概念虽然显然和实践自由问题有关,但不直接指向后来道德哲学著作中与实践理性等同的“意志”概念。康德非常清楚,他在此仅仅表达了人类意决有一种“可以通过经验证明的”(A802/B830),并不直接绑定于道德现象的实践自由,至于这种实践自由“是否又会是自然”(A803/B831),则是另外一个所谓的“思辨”的问题。
第一批判中的这一观点,即“实践的自由是一种自然原因,亦即理性在规定意志方面的一种因果性”,在后续著作中得到了保留。这一方面意味着,康德不排斥以理论方式解释人类实践能力的可能性,尽管我们不能由此直接断言康德在自由意志问题上持有某种当代所谓相容论的立场。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作为实践哲学主题的实践自由与先验自由的关系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在康德的内部语境中,如果人类的欲求能力所具有的实践自由归根到底“只是”这样一种能够作为自然原因起作用的自然能力,而不涉及先验自由,那么“实践哲学”就不可能建立在一种与自然判然区别的“自由”概念之上,康德随后在“道德一实践”和“技术一实践”之间做出的分别也将没有意义。反过来,只有论证实践自由和先验自由之间确实有某种重要联系,实践哲学才有资格和理论哲学并列,而不隶属于后者。当康德在第二批判中将自由概念称作是整个批判哲学的拱顶石时,这个自由概念的含义不能只是宇宙论的和先验的,也不能只是第一批判中被归于“arbitrium liberurn"的自由,而必须同时是先验的和实践的。换言之,“实践自由”不能仅仅是一种可以有理论解释的、归根到底服从于自然法则的自然能力,而且需要是一种按照另一种“法则”才可能的能力,这种能力正因其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绝对自发性”而不能进一步以自然化的方式解释。
如果第一和第三批判之间的道德哲学工作能够为理性批判的体系和哲学的体系的划分提供坚实的依据,那么对道德问题的探讨应当有助于我们证成一种不仅仅是“自由意决”的自由能力。按照康德的计划,这种能力是通过对所谓“实践理性”的批判来给出的。众所周知,在这个批判中康德想要表明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并且由此自由这一先验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也得到了证明(5; 3f.)。然而要真正理解这一计划并不容易,其困难不仅仅在于康德自己采取的论证方式,也在于现当代哲学对于“实践理性”的流行理解与康德的理解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差异。泛泛而论,理性能力或思维和认知的能力,当然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康德并不是对我们的认知和思维能力如何运作给出一般性的刻画,然后再去考察这种能力在某种特定情境下(所谓实践)如何起作用,例如如何根据欲望和动机进行实践推理,如何形成关于目的一手段之间的因果联系的信念等。相较这种或多或少可称为休谟主义——在当代尤其是英语世界的哲学讨论中,这种观点无疑是主导性甚至常识性的——的理解,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具有远为复杂的义涵和理论负担。这首先体现在,康德在其成熟伦理学著作中多次将“实践理性”与“意志”完全等同(4:412,5:55,6:213)。这一做法都有可能制造理解上的困难,例如当康德在第二批判中频繁使用“意志规定”(Willensbestimmung)、“意志的规定根据”(Bestimmungsgrund des Willens)这样的表达时,意志似乎一方面可以是主动的、行规定或决定的一方(作为“纯粹意志”),从而与实践理性同一,另一方面似乎又可以是被动的一方、需要从纯粹实践理性获得其根据才能导向个别的欲求和行动。意志的这两种可能含义,与第一批判中“意决自由”隐含的两层(消极的和积极的)含义是相对应的。无论将一种“自己规定自己”的能力称作是意志还是意决,这种能力似乎都必须包含着一种内在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统一。而如果“实践理性”概念不能表达这种统一,反而仅仅代表着区分之一端,将这种能力称作实践理性似乎就有问题;对于“意志”概念而言也是同样的情况。
事实上,理解康德的实践理性和意志概念的一个主要困难,就在于意志概念涉及两种需要区分但又存在关联的语境:其一是对一般而言人的实践能力或欲求能力的理解,其二涉及对人的道德能力的刻画。如果道德能力只是一般欲求能力在某些条件下的运用,则无歧义地谈论人有一种“意志”的能力就是可能的。但康德恰恰认为,道德能力本质上有别于人的一般自然能力,恰恰是这种能力——因而既非一般意义上的理性能力,也非一般意义上的欲求能力——使人有资格具有任何自然物所没有的尊严和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区分“高级欲求能力”和“低级欲求能力”。我们因而可以将康德的整个伦理学视作是对这样一种特别的道德能力的哲学辩护,而这种辩护的后果似乎就是两种欲求能力很难得到统一解释。表面看来,这不过是康德哲学中随处可见的二元论的一种表现而已,只要我们不打算认真对待康德哲学的整体方案,就不需要将这两种能力的关系作为真正的问题提出来。但微妙之处在于,在康德对其道德哲学的奠基工作中,这两种能力之间的关系恰恰是我们的道德自我理解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道德能力只有在与一般意义上的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才能表明自身的现实性。
我们将看到,这个微妙之处对应的正是康德的道德自律概念的难解之处。人类意志在道德事务中可以是自律的,康德的这个基本主张最需要解释的地方在于,为什么正是在道德这个特定语境中,意志概念和自律概念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类似问题在自由的主题上表现得更尖锐,因为比起自律,自由与意志的关联看起来更不应当受道德语境的限制,是否在道德领域之外还能有意义地谈论意志的自由?既然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清晰地区分了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和作为自由选择能力的意决,那么我们为何不能像莱茵霍尔德及后世很多康德研究者一样认为,康德势必也要承认一种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一种立法的实践理性能力的——狭义上的——实践自由的能力?显然,这种选项至少是与康德自己的许多考虑相违背的。康德毫不掩饰地将实践自由、意志自律牢牢绑定在道德能力之上,以至于在道德语境之外谈论自由和自律并以此作为理解道德现象的前提反而成了问题。这种在康德研究中不断被质疑的绑定关系,对于康德哲学的整个体系建构而言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自然与自由概念的对立所证成的哲学的划分,实质上是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划分(vgl. 5:171)。换言之,按照康德的思路,只有证成了道德能力是一种自律和自由的能力,实践哲学才在一般意义上可能,“自由”才既不仅仅是一种经验的、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也不仅仅是一个“先验理念”,而是有“实在性”的。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哲学体系作为整体的意义,就高度依赖于其道德哲学的奠基工作。而这一工作的核心,就是论证我们有一种可以被称作意志的“高级欲求能力”。
2

意志作为高级欲求能力
《奠基》第一章开篇的论断是康德伦理学最广为人知的主张之一:唯有“一个善良意志"(ein guter Wille)才能不受限地或无条件地被设想为是善的(4:393)。这个需要整个康德伦理学来辩护的论断,将意志概念置于明确的道德语境中,因为这个论断中的“好”(gue),如康德后来在第二批判中所强调的那样,作为“恶”而非苦和祸的对立面,表达的是无条件的道德价值,因而对应汉语中的“善”(5:59f.)。然而“善良意志”这个表达并不排除一种可能性,即意志也可以是不善的,除非我们能够论证善乃是意志的必然属性。考虑《奠基》第二章对意志的定义:意志乃是“依照法则的表象而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4:427)或者理性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去行动的能力”(4:412)。仅仅通过该定义并不能看出,在什么意义上这种规定行动的能力本身必定是善的。但在定义意志概念时,康德直接引出了意志与实践理性等同的论题,并由此阐述了所谓意志的“善”的含义:
既然为了从法则引出行动就需要理性,故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必然规定意志,则这样的存在者被认作客观上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也是必然的;换言之,意志是一种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就认作实践上必然,亦即认作善的东西的能力。但如果理性不足以独自规定意志,则意志就还服从于一些并不总与客观条件相一致的主观条件(某些动机);一言以蔽之,若意志并非自身就完全合乎理性(如在人这里确实如此),则客观上被认作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即是偶然的,而依照客观法则而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换言之,客观法则与一个并不完全善的意志的关系被表象为对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规定,虽是通过理性的根据的规定,但该意志按照其自然并不服从这些根据。(4:412f.)
由这段关于意志和理性的关系的界定,至少可以得出三个要点:第一,对法则的表象需要理性能力,因而如果意志已经被定义为一种通过对法则的表象才能发动的能力,那么意志的运用一般而言就需要理性;第二,人的意志并不必然按照通过理性能力认识到的法则产生行动,其理由在于意志的规定还要求主观条件(即动机),在该条件缺乏时理性就无法规定意志,并且就人的意志的自然(Natur)而言,始终存在与理性的客观法则拮抗的其他主观条件;第三,意志的“善”被直接理解为与作为意志规定的客观条件的法则的一致,即便是以一种强制的方式,或者说恰恰是这种强制表达出一种实践上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是对“善”的认识的标志。单纯从第一、第二点看,康德的意志概念似乎与休谟主义的实践理性概念并不冲突,因为通过区分意志规定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康德很接近预设了一种“欲望—信念”模型。但第三点导向了一种关于道德价值和意志的特别观点:不仅意志的善良与否取决于一个理性标准,而且理性能够以强制的方式按照客观法则规定意志,由此意志才能够是善的。
相较第一批判中的相关论述,《奠基》传达出对于康德的实践哲学决定性的一个新主张:对于人的欲求和实践的能力而言,除了有一种“看起来”能独立于感性和自然的强制的自由能力(即第一批判阐述过的意决)之外,还可能有另一种与“善”有着直接关联的能力,且这种关联展现的方式是理性对于欲求能力的强制。值得注意的是,与意决是通过和动物的欲求能力的对照得到界定不同,这种能力是通过与另一种可设想的意志的对照得到界定的:神性的(gottlich)或神圣的(heilig)意志就其意欲(Wollen)必然与客观法则一致而言是"完全善的意志"(vollkommen guter Wille),就此而言,理性的客观法则不可能对这个意志有任何强制,因而我们不能设想法则对该意志呈现为表达出“应当”的诫命或命令(4:414)。通过这一对照,康德得以引出同样作为其伦理学核心概念的“应当”(Sollen)和“命令式”(Imperativ)。但这不意味着人的“意志”与“善”的关系就此得到了完全澄清,因为与一种神性的意志不同,人的意志与理性恰恰不是原本就是同一的,因而在前者那里不会存在对于后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究竟是因为意志为客观法则所规定,从而意志才能够被称作是善的,还是因为出于一个“完全善的意志”的命令,客观法则本身才是善的?这个看起来只关涉善和法则的优先性的问题,实际涉及对“意志”概念的根本理解:非神性的意志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于理性的欲求能力,以至于意志和理性各自原本都有可能是“善”的来源?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以更为清晰的方式展示了实践理性及其法则对于善的概念的优先性,以至于“善良意志”不仅不再成为引出定言命令和义务的出发点,甚至不再是一个对于论证而言的重要概念。相反,康德更多以“纯粹意志”的概念表达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的等同,由此康德不仅似乎避免了某种类似于游绪弗伦难题的困难,而且由于“善”被定义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必然对象,“纯粹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就在同一个意义上成为道德善或道德价值的根源与标准。然而这也意味着,“纯粹意志”是一种既给出道德价值的判断标准从而是理性的,又提供“意志规定”的“主观条件”从而是欲求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能力就不可能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在不同选项之间能自由选择的能力。相反,对道德责任和感性需求之间的对抗和克服关系的强调,只能表明道德能力是无论有怎样别的选择都一定“能够”认同道德法则的无条件约束力的能力。换言之,康德想要证明的是,作为有限的、非神性的但却一定在某种意义上“有理性”的人类欲求能力,人的意志存在着一种相较于其更“低级”的运用而言截然不同的运用方式,正是这种运用方式使得道德对于人类而言是可能的。
因此,虽然《实践理性批判》没有在术语上严格区分作为“arbitrium liberum"的意决和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但“低级欲求能力”和“高级欲求能力”的分判已经是其核心的论证目标了。为此,康德给出了对于人的欲求能力的一般界定,这种界定方式与《奠基》中的意志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结构上的相似,即人的欲求能力一般而言被理解为某种存在者“通过其表象而成为此表象之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的能力”(5:9 Anm.)。这一对一般欲求能力的界定隐含表达了一种通过目的联结而起作用的能力,不过这种能力的运用所依赖的“表象”不必然是法则。如果“意志”或至少“纯粹意志”意味着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那么似乎就在于是“法则”的表象而不是其他表象成为行动以及由此得到实现的某种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一但是,仅仅通过“表象”在种类上的分别还并不能说明有一种原则上不同于低级欲求能力的高级欲求能力:
因为当人们追问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并将这些规定根据设定在从某种东西那里期待的愉快中时,重要的并不是这个令人愉悦的对象的表象来自何处,而在于它有多令人愉悦。若一个表象,即便它在知性中有其位置和根源,也只能通过预设主体之中的一种快乐情感才能规定意决,那么其之为意决的规定根据,就完全依赖于内感的性状,即后者由此能被其刺激而有愉快。对象的表象尽可以大不相同。它们可以是知性表象,甚至是与感官表象相对的理性表象,但它们真正借以构成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快乐情感(愉快,即人们所期待的、催动去产生出客体的活动的愉悦)皆为同一种类,不仅因为它只能纯然经验地被认识到,还因为它刺激了同一种在欲求能力中表达出的生命力,而在这种关系中,它和其他规定根据的差异只能在于程度。(5:22f.)
康德很清楚,为了有意义地区分两种欲求能力,就必须说明“表象”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不在于表象本身的内容。而如果我们评判对象是否可欲(由此当然我们必定有能力获得关于对象的“表象”)的终极标准只能在于对象的表象与内感的经验性关系(即是否由此会产生愉快),那么我们的欲求能力就只有一种。问题在于,一种可设想的与之截然不同的人的欲求能力,并不在于其发动完全不依赖于感性。正如康德坚持感性直观之于成功认知活动的必要性一样,感性因素并不能被排除出人的欲求能力的任何运用。因此,当康德在《奠基》中称人的意志总是需要主观条件,亦即总是以主观的动机为条件时,这一刻画涵盖了欲求能力的全部运用,而非仅限于低级欲求能力;相反,“客观上”某个行动的实践必然性,针对的只是理性的判断,更确切地说,是理性的价值评判。如果存在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那么它的发动需要同时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有效”的理性的价值评判必须能够在“主观上”提供出意志规定的动机,而不是相反。
事实上,在我们对所谓低级的欲求能力的理解中,对“动机”的客观化几乎是自然而然的,这也是因果主义的行动理论在根本上与我们的直觉相符之处。无论“表象”的内容是什么,对表象能够导向行动的理解,很难不是一种表达了“动机或理由作为某种类型的原因导向作为结果的行动”因果解释,即便这种因果解释难免因涉及身心问题而在形而上学上是存疑的。康德并不认为这种因果解释仅仅是一种成问题的常识性理解,因为在经验意义上为心理现象给出自然解释本身就有某种可辩护的正当性。但在道德的语境中,看起来康德所谓一种高级欲求能力的可能性,似乎就在于自然因果解释的不适用。因为如果我们不再将一种自然因果联系运用于“表象”“欲望”等被理解为心理现象的意识内容,而是将看起来同样可以成为意识内容的“法则”理解为直接规定欲求能力的第一原因,那么由此发动的欲求能力必须预设一种自由因果性,对法则的表象也就不能再追溯到时间上在先的自然原因(例如某种作为动机起作用的欲望)而得到解释。相反,法则直接规定意志的方式只能对应于一种绝对的自发性,由此道德意识与一种先验自由的联系便可以理解了。
但是,这个看起来表面上符合康德意图的阐释方式,掩盖了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困难;或者说,这种阐释会导向对“高级欲求能力”一种成问题的理解。在什么意义上,理性的“法则”作为原因起作用的方式,不同于自然原因起作用的方式?如果我们依然以自然的因果性为模型来理解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果性,并将这种对自由因果性的理解直接运用于欲求能力,则欲求能力就成为一种被理知的原因所决定的欲求能力:设定理性的法则具有自由因果性,即作为第一因而开启因果序列的能力,由此得到规定的欲求能力及进一步产生的行动都是该理知原因(而非任何现象序列中的自然原因)的结果。进而,康德的道德动机学说无非是将一种特别的情感“敬”解释为理性的法则对于人的感性接受性的因果作用的结果,由此,“欲求能力”与“认识能力”“意志”与“理性”便不得不在因果联结中呈现为果与因的外在关系。既然“高级”欲求能力被铆定在理性这一侧,其在道德意识中起到的作用无非只是表象法则。至于对法则的表象如何能够对感性这一侧的“低级”欲求能力有一种因果作用,这不可解释(因为引入了一种自由因果性)而只是被设定。但由此,高级欲求能力就难以避免被削减为一种纯然的认知能力,因为它只需要表象法则,法则即必然会提供行动的主观根据即动机。反之,这种动机要能够被我们理解,就依然需要设想一种被法则在因果上所影响的“接受性”以便解释道德动机的问题,即一种被法则决定的“低级”欲求能力依然是必须的。即便来自理知原因的影响似乎已表明这种能力相对于自然“强制”的独立性,因而在消极的意义上可以称其是一种自由的能力。但由于这种自由停留在“被理性的法则决定的可能性”的意义上,因而作为结果而言,一种理性的欲求在因果上被一种自由的因果性所必然决定,正如一种自然的欲求在因果上被视作服从自然的必然性一样。在因果解释的语境中,重要的本来就不是在道德“评判”中表达的实践必然性(应当),而是一种客观的因果必然性,无论是感性的还是理知的,自然的还是自由的。
诚如霍恩(Christoph Horn)所见,康德的意志概念,尤其是在作为与“低级”欲求能力对立的“高级”欲求能力的意义上,更多表达了一种目标指向性的追求倾向。这意味着,被等同于实践理性的意志概念指称一种建基于理性而非对幸福的自然需求的“欲求”能力,因而它并非一种价值中性的、无方向性的、可以任意指定可欲对象的能力,而是带有某种必然性地指向确定对象(道德善)。但如前所述,在将其与一种中性的“选择”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被理解为截然不同于意志的意决)分离之后,这种能够产生“理性的欲求”的能力就其理性特质而言,其作为“原因”而能够有效力的根据只能归结于理性本身,但就其作为一种“欲求”能力并不必然服从于法则而言——这一点恰恰是人的意志和神性意志的根本区别——又似乎与理性能力并不等同。换言之,即便我们要设想一种直接指向道德价值或道德善的理性欲求,我们也不能仅仅考虑一种只是表象法则的理性能力,而必须理解,在什么意义上这种理性能力“同时”是一种欲求能力,并因而可以有意义说“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而只要我们从一种因果解释的角度理解这种能力起作用的方式,那么即便是引入了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先验自由的概念,也不能真正澄清一种不同于“低级”欲求能力的“高级”欲求能力是如何可能的。
如果康德的意图是要证明人因其理性而有一种不同于其他自然能力的特别的道德能力,那么单单将这种能力理解为一种“能够被理知的原因(法则)所规定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有悖于康德想要展示的道德自律的真正含义:“因为若设想人只是服从一个法则(不管是什么法则),则该法则就必然带来某种作为刺激或强制的关切,因而不是作为法则产生自他的意志,而是该意志按照法则被某种别的东西所强制而以某种方式去行动。”(4:432f.)作为一种高级欲求能力的“意志”,它必须是“自己”给出自己的法则,即便它在道德意识中感受到了强制,这种强制也不能是“别的东西”所施加的,而必须是自我强制。“自律”正是为了描述这样一种特殊的意志的自我关系而成为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理解康德所描述的这种自我关系,也就构成了康德伦理学阐释最艰难的部分。
3

意志的自律
当康德在《奠基》第二章中将“意志自律”称作道德的“最高原则”时,自律概念的复杂性已经凸显,因为康德密集给出了许多不同的主张:(1)自律乃是意志借由对自己而言“是法则”的一种“性状”(Beschaffenheit);(2)“自律的原则”则意味着只选择“在同一个意欲中被一道把握为普遍的法则”的准则;(3)该原则作为一个命令式是一个综合命题;(4)该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5)该原则实质上要求的就是自律。(vgl. 4:440)仅仅在这一个段落,自律概念就有至少两种根本可区分的用法:用以描述一种意志的性状,用于指称唯一的道德原则及其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显然这两种用法并不能简单合并。《奠基》第二章阐述定言命令的自律公式(即所谓“意志自律原则”)时,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自律概念,而该原则的核心含义即“自我立法”(Selbstgesetzgebung)(4:431)。既然该原则进一步表达的是“意志”的自律,那么自律和自我立法之“自”似乎就指称“意志”"如果意志是一种能力,而自律又可以描述性地表达意志的“性状”,那么在什么意义上,拥有自律这一性状的意志本身不仅是“自我立法”的,而且这一自我立法实际表达的规范性要求,就是自律本身?同样,在《实践理性批判》“分析论”的第五节中,康德也清楚地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仅仅关心准则的普遍法则形式的意志究竟有怎样的“性状”?这次他的回答则是自由(5:28),以便得出自由与道德法则交互回溯的结论。直到第八节,康德才重新提出自律概念,并且是在道德法则和一切义务的“唯一原则”的意义上提出的:在再一次区分了消极和积极的自由之后,康德将积极意义上的自由等同于“自己的立法”(eigene Gesetzgebung)(5:33)并进一步等同于自律。由此,康德将道德法则所表达的内容再次表述为自律,但却是“实践理性的、亦即自由的自律”。而在进一步的阐述中他又解释道,在与自律相对立的他律的情形中,“意志不是自己为自己立法”(5:33)。在什么意义上,“意志的自律”“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自由的自律”可以理解为通过同一个道德法则的“自我立法”,因而都指涉同一个“自我”?
上述问题,只有在澄清一个关键问题之后才能回答: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究竟与道德现象,或者更确切地说道德意识有什么实质关联?在“分析论”的演绎部分的一开始,康德就声称:“这一分析论表明,纯粹实践理性能够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性的东西而规定意志一这虽然是通过一个事实,即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这里表明自己实际上是实践的,亦即通过在道德原理中的自律,理性凭此规定意志去行动。”(5:42)康德在这里将“在道德原理中的自律”等同于一个事实(Faktum),正是通过这个事实,纯粹实践理性才得以表明自身是实践的。这个说法清楚表明了自律概念本身的事实性要素: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似乎正是需要在道德经验或道德意识中现实地自身显示出来,而不是通过一种理论的方式得到推导或演绎。换言之,也只有澄清了康德通过自律概念所表达的道德意识的事实性要素,我们才有可能判定康德对自律概念的各种使用是否有意义。
由此,我们必须考虑饱受争议的“理性事实”学说是否可理解的。由于该学说直接与第二批判否定道德法则“演绎”的可能性相关,因而在这个至今尚无定论的问题上,重视和轻视该学说的对立态度都基于对同一个问题的回答:康德放弃演绎而诉诸某种事实性要素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其理论的固有缺陷还是因为某种重要的洞见?限于篇幅,我们将直接给出一个确定的判断,即原因应在于后者。这一判断的根本考虑是:康德在自然一自由、理论理性一实践理性、理论哲学一实践哲学这些核心区分中表达的一个洞见,即我们的理性能力有两种根本不同的运用方式。这种区分首先表达了一种特别的视角主义的观点:理性能力与通过理性能力得到理解的现实性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关系可以不是唯一的;一旦确认有不同的对应关系,它们之间便不可化约和还原。如果“理论的”运用是理性的一种基础性的理解现实性的方式,那么这种方式“有效”的前提便是不能放弃和脱离理论的视角或立场。而如果“实践的”运用是一种不可还原为“理论的”运用的第二种运用,那么它本身就当然不能再通过“理论的”方式被理解。因为这意味着又必须切换回理性的理论运用的视角,而在这一视角中,原本就不存在任何不能被以理论的方式理解的现实性,或者说任何不能被理论化的现实性本身就不可能在这一视角中呈现。
如果康德的道德学说原本就并不旨在给出一种经验性的、描述性的、与可认识的其他自然实在本质上相容的“理论”(无论称之为道德心理学、行为学还是人类学),如果正相反,道德哲学需要辩护道德现象中存在着另一种理性运用的根本方式的可能性,那么不仅“演绎”的不可能性是可理解的,而且“理性事实”学说的必要性也将凸显。这一学说首先并非独断地在理论上声称有一些事实,而是展示一种可能性是现实的:道德现象表明人类理性有一种不同于理论认知的运用方式,这种运用方式一言以蔽之,即自律。无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什么称作是理性事实,道德现象中的事实性并不在于某种需要被解释的对象,而就在于人的道德能力本身,即康德通过“纯粹意志”和“纯粹实践理性”概念所表达的这种理性的欲求能力。“自律”概念的描述性意义,只在于表达这一能力特别的运作方式,即这种能力是按照“自己”给出的法则而规定自己的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律是“自我立法”这个隐喻的另一种表达。而一种“自我立法”的能力是在道德意识中直接自我展示的,其方式在于自我自发地认同法则对自身的约束力(Verbindlichkeit),这种认同的结果就是对法则本身——确切地说,是意愿之中表达出的准则的普遍立法的形式——的“意愿”(Wollen)。因而自我既不是意识到被动地被法则所规定,也不是完全任意地选择和指定规则,而是在对法则之为法则的形式的无条件认同中意识到,实践理性不是满足给定的欲望一或按照康德更愿意采用的说法,被给定的需求——的工具,而是它本身就有自身的关切。这种特别的理性关切,指向的不是任何外在被给定实践自我的价值或善,而仅仅指涉实践自我通过自我立法而意识到的“能立法”的自我的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称这个自我是意志或实践理性,称其是自由或自律的,都是对实践自我的这种“能力”的不同面向的描述。
另一方面,用以表达道德法则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的自律概念,相关于道德意识作为一种“道德应当”意识的内容。自黑格尔始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形式主义的批评,或多或少误解了康德对道德意识的内容的阐释,也就没能公正对待康德的自律概念。自律这种能力的现实性,对应于在道德意识中被认同和承认的基础道德法则的有效性,但却并不等同于后者。有限理性存在者在道德意识中自我展现的自律,之所以表达为一种“应当”的意识,正是因为被承认、被认同的法则并不与承认和认同的自我同一,这是康德一再区分人类意志和神性意志的核心理由。换言之,有限理性存在者的理性足以认识并承认一种普遍的行动原则对自身的效力,并正因此意识到,自身负有通过行动使该原则成为现实性的构成性原则(亦即真实的法则)的义务;相反,神性意志在其表象法则的同时,法则就是现实性的秩序。更重要的是,道德意识中的自我立法和自我规定与“自因”(causas))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自我关系的样态。无条件的法则既非自我从无到有的创造,亦非被任何他者强加的束缚,而是自我的真实意欲的对象,因为行动着的自我在对法则的认同中意识到,自己无条件地想要将自己“委质于自己的人格性之下”(5:87)。人的意志虽然不是完全善的,但其能够有尊严或无条件的价值的可能性正在于,人能够在与一个完全善的意志及其法则的关系中规定自我,由此人的意志才能是善的。这种“能够”就是一种自律的能力。但这种能力之所以是自律,就在于道德意识虽然指向对一个与自我相区别的他者(无条件的法则)的认可,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特殊的自我经验,即自我能够在一种自我区分的前提下理解自我的统一性:我能将我置于我所认同的法则之下,从而我能将我提升为人格而非视作纯然的物。由此我们也能够理解,为何“自律”本身能够成为道德意识本身表达出的规范性内容,因为“我”应当使自己有资格成为一个普遍立法的立法者,而这一资格就在于我通过这样一个普遍立法而规定我自己。
在这个意义上,高级欲求能力和低级欲求能力的区分,甚至康德后来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意志和意决的更明确区分,在道德的情形中可以理解为是对同一种实践能力的内在区分。只有如此,“意志自律”这个表达中的“意志”才可能指涉同一个“自我”的统一的能力。相应,“意志自律”刻画的乃是道德意识所对应的、人的实践自我理解的内容,这种自我理解原本就包含着自我区分,通过这种区分才能有意义地谈论“自我规定”“自我立法”“自我克服”和“自我提升”等。所谓高级欲求能力、纯粹实践理性、纯粹意志本身就预设了低级欲求能力或不纯粹的意志的可能性,甚至正是以后者为前提的。因而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不能简化为一种与感性的、自然的、在非道德语境中也起作用的人的实践能力单纯对立的概念,道德自我也不能被解释为与经验自我截然分离和无关的另一个自我。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康德经常使用的“立法”的隐喻,那么“自我立法”就意味着自我在一个目的王国中拥有立法成员和臣民的双重身份(5:82),而一个没有臣民只有立法者的国度及其立法是没有意义的。
4

意志与自由
基于上述对康德意志自律原则的阐述,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虽然借助意志和意决的区分而将自由仅仅归于后者,但却坚决否认了一种“libertasindifferentiae"意义上的意决自由(6:626f.)。这一做法绝不像普劳斯所认为的那样,通过再度强化在《宗教》中已经松动的道德法则与实践理性的关系而最终收回了意志的自由。因为意志并不在真正意义上是与意决完全分离的一种特殊能力,而是如康德在这同一个文本中所表达的那样:“其内在规定根据、因而甚至喜好本身也是在主体的理性中发现的欲求能力,就称作意志。所以意志就是欲求能力,不过并非(如意决那样)从与行动相关的方面来看,而是从与使意决去行动的规定根据相关的方面来看,故意志本身真正说来没有对于自身而言的规定根据,而是就理性能规定意决而言,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本身。”(6:213)康德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观点,即我们有从不同的关系来看(betrachten)同一种欲求能力的可能。因此,尽管在以这种方式区分了意志和意决之后,法则和准则、必然性和自由看起来被分配到了不同的能力上,但这不能坐实为任何一种简单的能力二元论,正如现象一物自身区分不能被简单理解为存在者领域的区分一样。
事实上如前文所论,康德所看到的道德现象中的道德自律的可能性,本来就既不只在于一种出于法则的必然性,更不在于一种不受任何强制的完全自由的选择能力,而只能在于从一种理论的必然性中摆脱而认同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法则性(即道德应当所表达的规范性)的能力。当然,对另一种合法则性的认同本身虽然不是被强迫的,但总是带有必然性的,所以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准确地指出,理性的法则“并没有给我们留下自由”去选择什么是可欲的,因为它给出“赞同的规定根据”本身就使得我们的判断是必然的(5:210)。但这不意味着理性的道德判断必然导致道德行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不是自身完全善的意志,而仅仅是一种“向善”的意志。如果说一种“向善”的意志是自由意志,那其自由恰恰在于它“能够”去成为善,而不在于其能够做别的选择,甚至是能够去作恶。
因此,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通过意决概念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意志自律的自由意志概念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如康德所说,“与理性的内在立法相关的自由真正说来只是一种能力;违背这种立法的可能性就是一种无能”(6:227)——换言之,真正说来,如果自由作为一种能力的现实性已经确凿通过意志自律而展现,那么与自我立法相违背的可能性(康德从不否认这种可能性)并不能证明,意志自律依赖于另一种不建立在任何立法之上的自由。正相反,恶的可能性恰恰证明了自由的能力作为一种“能力”的本质:我们并不总是能成功地使用我们的能力。很显然,任何预设我们有一种中性的,并不直接与道德相关的自由选择能力的自我理解,都只能停留在第一批判已经阐明过的“自由意决”的意义上,甚至都没有触及对作恶的可能性的理解。这种在根本上是一种心理学的和相对的(komparativ)自由,康德在第二批判中称为“烤肉机的自由”(5:97)。而为了理解这种自由,我们既不需要确定任何特别的“实践法则”,也不需要给出任何类似“意志一意决”的区分,更不需要引入任何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自由观念并不否认自然的必然性对于解释任何一种现实做出的选择的效力,从而从一开始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某些行动作为行动即便从未在这世上发生也“应当”在这世上发生。换言之,只有引入一种使得“无条件的应当”能够被理解的道德视角,才能同时谈论作为向善的能力的自由及其对应的作为“无能”的恶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康德为其道德哲学奠基的方式,则要证成任何一种不同于“烤肉机的自由”的人的自由,就只能从第一人称视角确证一个事实:道德能力(意志自律)显现在道德经验的自我理解中,即人将自己理解为不服从于任何不被自己认可的规则,可以独立于任何时间上在先的条件判定怎样的现实无条件地应当发生,并出于这一判断而规定自己的欲求和行动。这意味着在所有康德刻画的道德意识中,自我确实预设了康德所谓的先验自由,而并非只是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感受到了某种类似于“我想举手我就能举手”的经验性的自由。但这种道德自我理解之所以能够摆脱理性的理论运用的视角而不被以自然化的方式“解释”,是因为它完全在另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上赋予了自己与无条件者(法则)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因为它预设了无指向性的先验自由。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与其说证明了道德现象中存在一种不能用自然法则解释的、时空中发生的事态,不如说是以一种系统的方式为一种特别的实践自我理解辩护。这种自我理解之所以是实践的,正在于由此得到理解的自我虽然总是向来处在时空中,因而在因果上牵连于全部的自然现实,但却确证自身有一种赋予现实以意义(价值)的能力和意愿。如果这一自我可以称作是“意志”,那么其与作为纯然认知主体的自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并非只是自发地表象可理解的现实,而是自主地努力去实现具有某种形式的现实,但其努力的方式是仅仅按照自我认同的法则规定自我的行动,由此行动才作为行动而不是纯然的发生而有意义,由此立法或给出法则(Gesetzgebung)就是给出意义(Sinngebung)。
正是通过道德意识,人意识到除了一种理论的,将连同自我在内的一切自然现实理解为服从自然法则的必然性的视角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将这同一个自我理解为自律的意志的视角。这种视角转换的可能性,或者说这两种视角对于人的理性能力同时可能的事实,在另一个层面上表明了理性的自由。真正说来,任何一个视角都不可能通过一种单一的、通过该视角而可能的现实而被理解为一个视角的;只有在某种视角转换中,视角才在与其他视角的区别中作为视角得到理解,同时并不丧失其所开放的现实性作为现实性的意义。意志自律作为一个视角性的“事实”,首先并不是证明了世界之内存在着作为“特例”甚至奇迹的道德自我,而是证明了道德自我理解和自然认识同样建立在理性所采取的“立场”或视角之上。而正如一种真正的道德自由永远只存在于对被给定的偶然需求和偏好的克服之中一样,理性的自由也只有在从一种视角向另一种视角的转换中才能得到证成。任何想要用一种关于理性或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统一理论来克服所谓的康德的二元论的意图,都从一开始就错失了康德最难以理解的洞见。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洪韵

265#
 楼主| 发表于 2026-5-9 17:10: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保守主义八大核心特征


1.道德永恒性,认为道德真理超越时空,是法律有效前提;
2.强调传统蕴含经验证智慧,主张渐进式改良;
3.指出社会分层不可避免,强制结果平等反而导致新压迫;
4.视私有产权为文明基石,是保障自由尊严的基础;
5.坚持人性恒定论,否定人为改造人性的可能性;
6.主张自由与权威需动态平衡;
7.强调权力必须制度化制约;
8.推崇自由市场机制,认为政府过度干预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这些理念共同构成现代政治秩序。

26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6 19:04: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华社评论





来源:微信分享

编辑:赵牧云

263#
 楼主| 发表于 2026-4-26 18:56:1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西方哲学史上最伟大的一次“概念升级”




论理智、理念与存在


普罗提诺《九章集》中本体论分量极重的一篇:第五卷第九章(V.9)《论理智、理念与存在》(Περὶ νοῦ καὶ τῶν ἰδεῶν καὶ τοῦ ὄντος)。围绕着“柏拉图的理念论如何被普罗提诺改造”,西方哲学迎来了一次概念的升级换代。
如果说第三卷第八章(III.8)是在讲“万物如何通过静观生成”,那么这篇 V.9 就是在回答一个更核心的硬核问题:当我们上升到最高的“理智(Nous)”层面时,里面到底有什么?理智是如何思考理念的?有哪些东西存在理念?
这一章是新柏拉图主义认识论的“大本营”。
重构 V.9 的 四个核心命题与重点文本,仅供参考:



重点一:灵魂的三种境界(人类的三种类型)
普罗提诺在开篇(V.9.1)就设定了整篇文章的基调,他将人类划分为三种类型,这实际上是灵魂向上攀登(Ascent)的三个阶段。
核心文本(V.9.1):
"...οἵα οἱ βαρεῖς τῶν ὀρνίθων, οἳ πολλὰ ἐκ γῆς λαβόντες καὶ βαρυνθέντες ὑψοῦ πτῆναι ἀδυνατοῦσι... Τρίτον δὲ γένος θείων ἀνθρώπων δυνάμει τε κρείττονι καὶ ὀξύτητι ὀμμάτων εἶδέ τε ὥσπερ ὑπὸ ὀξυδορκίας τὴν ἄνω αἴγλην καὶ ἤρθη τε ἐκεῖ..."
哲学重构:
1. 第一种人(感觉之人): 像“沉重的鸟(βαρεῖς τῶν ὀρνίθων)”,被大地的欲望填满,虽然有翅膀却飞不起来,把感官的快乐当作善。
2. 第二种人(实践/道德之人): 稍微飞起了一点,脱离了低级感官,但因为视力不够,无法看到最高的光明,于是停留在世俗的“德性(ἀρετῆς)”和政治实践中。
3. 第三种人(神圣之人/哲学家): 这是“神圣之人的种族(γένος θείων ἀνθρώπων)”,他们拥有极强的视力,看到了上界的光辉,飞升到了理智世界,并在那里安居,就像“流浪者回到了法度森严的故乡”。
重点二:能思与所思的绝对同一(认识论巅峰)
这是 V.9 中最著名、最重要的哲学论断(集中在 V.9.5)。普罗提诺论证了:神圣的“理智(Nous)”所思考的“理念/存在(Eide/Ousia)”,绝不可能在理智的外面。如果理念在外面,理智就只能拥有理念的“图像(eidolon)”而没有“真理”。
核心文本(V.9.5):
"Ὁ νοῦς ἄρα τὰ ὄντα ὄντως, οὐχ οἷά ἐστιν ἄλλοθι νοῶν· οὐ γάρ ἐστιν οὔτε πρὸ αὐτοῦ οὔτε μετ' αὐτόν... Ὀρθῶς ἄρα τὸ 'γὰρ αὐτὸ νοεῖν ἐστί τε καὶ εἶναι'."
哲学重构:
“理智就是真正的存在本身。它绝不是在思考外在于它的东西……所以巴门尼德说得对:‘能思与存在是同一的’。”
普罗提诺在这里彻底解决了一个哲学史公案:他把柏拉图的“理念(Forms)”和亚里士多德的“神圣理智(Nous)”合二为一。理念不是挂在天上等神去看的客体,理智本身就是它所思考的所有理念。理智不需要去外面寻找真理,它内在地包含真理(Truth is inside)。
重点三:理智世界是“包含多样性的统一”(全在全中)
既然理智包含了所有的理念,那里面岂不是乱成一锅粥?普罗提诺在 V.9.6 中解释了“一与多”如何在理智中完美共存。
核心文本(V.9.6):
"Νοῦς μὲν δὴ ἔστω τὰ ὄντα... Πάντα δὲ ὁμοῦ ἐκεῖ καὶ οὐδὲν ἧττον διακεκριμένα. Ἐπεὶ καὶ ψυχὴ ὁμοῦ ἔχουσα πολλὰς ἐπιστήμας ἐν ἑαυτῇ οὐδὲν ἔχει συγκεχυμένον..."
哲学重构:
“理智就是所有的存在……在那里一切都在一起,但又丝毫没有混淆。就像一个灵魂内在地包含了许多门科学(定理),却没有任何混乱……”
理智世界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正如柏拉图《蒂迈欧篇》里的“绝对的活物”)。在理智中,所有的理念“全都融合在一起(ὁμοῦ)”,但又“清晰可辨(διακεκριμένα)”。普罗提诺用了一门科学包含无数个不相冲突的定理作为绝佳的比喻。

重点四:理智世界里到底有什么?(理念的范围)
在文章的后半部分(V.9.10-14),普罗提诺处理了一个非常琐碎但避无可避的问题:世间万物都有对应的理念吗?泥土有吗?艺术有吗?
核心文本(V.9.10 - 11):
"Ὅσα μὲν οὖν ὡς εἴδη ἐν τῷ αἰσθητῷ ἐστι, ταῦτα ἐκεῖθεν· ὅσα δὲ μή, οὔ... Περὶ δὲ τῶν ἐκ σήψεως καὶ τῶν χαλεπῶν, εἰ κἀκεῖ εἶδος, καὶ εἰ ῥύπου καὶ πηλοῦ... οὐδ' ἐκ τούτων νοῦς."
哲学重构:
· 自然物: 所有的自然物、数量、几何比例,在上界都有理念。
· 反自然物与恶: 疾病、腐败、泥土、污垢?没有理念! 这些东西是物质缺乏形式(善的剥夺)的产物,理智世界里没有“恶”或“泥土”的图纸。
· 人类技艺(V.9.11): > 模仿性艺术(绘画、舞蹈):没有理念,只是在模仿物理世界的表象。
§ 应用性艺术(农业、医学):一半有一半没有,它们依赖于物理世界。
§ 纯粹艺术(几何学、真正的哲学/智慧):有绝对的理念! 因为它们直接来源于上界的理智。



总结:
它从伦理学的向往(三种人)出发,进入认识论的绝对确定性(能思与存在同一),然后描绘本体论的内部结构(全在全中的理智),最后落实到宇宙论的具体细节(理念的范围界定)。
普罗提诺在这里把柏拉图原本静态的、挂在天上的理念,变成了活生生的、主动自我思考的纯粹理智,这是西方哲学史上最伟大的一次“概念升级”。


来源:DrYao的学术圈内圈外
编辑:赵牧云

262#
 楼主| 发表于 2026-4-12 20:55:03 | 只看该作者
AI大模型如何解决/瓦解“存在问题”?

编者按


最近在弄各种llm的底层机制时,突然碰撞出了一个极其炸裂的脑洞。当我们在这个被大语言模型(LLM)统治的时代,反思西方哲学两千年的“存在(Being)”之谜时,一下子发现了一个残酷的物理事实:在自然语言处理(NLP)的底层代码里,be 的不同样态(am, is, are, was, been),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东西,它们是被算法无情切碎的、互不相干的 Token(词元)。这不是什么绝妙的文学隐喻,这就是正在各大数据中心里每秒发生数万亿次的真实演算。今天这篇文章就来讲讲大模型的底层逻辑,看看现代算法是如何重演了一场长达两千年的形而上学悲剧。
二、 高维向量空间:系词(Copula)的幻象那么,这些散落的 Token 碎片,是如何在模型中产生“意义”的呢?这就要进入 LLM 的核心——高维向量空间(Embedding Space)和注意力机制(Attention Mechanism)。每一个 Token 在进入模型后,都会被映射为一个几千维的浮点数向量。is 和 was 在这个空间里,或许因为经常出现在相似的上下文中,它们的坐标会靠得比较近。但坐标近,不代表它们是同一个实体。康德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存在显然不是一个实在的谓词(Sein ist offenbar kein reales Prädikat)。”当我们在句子里使用“是(is / ist)”的时候,比如“桌子是红色的”,这个“是”并没有给桌子增加任何物质属性。它不是一个名词实体,它是一个纯粹的逻辑连接符(Copula)。在大模型的注意力机制中,这个逻辑连接符的本质被展现得淋漓尽致。当模型处理到 is 这个 Token 时,is 本身是空洞的。它的全部作用,就是作为一个“注意力枢纽”,去计算它前面的主语(桌子)和后面的表语(红色)之间的权重分配。在人类的心智中,是先验想象力在底层默默运作,把杂多的感官数据综合、缝合在一起,赋予经验以形式;而在大模型中,正是注意力机制扮演了这种“综合”的角色。is 这个 Token,就是先验想象力在数字世界里留下的一道算法缝线。
三、 黑格尔的黑盒:从空 Token 到自回归生成如果我们把这种对于“系词 Token”的分析推向极致,就会迎头撞上黑格尔《逻辑学》的开局。黑格尔说,纯粹的“有”(Sein)和纯粹的“无”(Nichts)是同一的。在 NLP 的视角下,这句话简直是神级预言。一个剥离了所有上下文、剥离了所有具体样态的“纯粹存在的 Token”,在模型眼里,就是一个信息熵为零的空 Token。系统无法从这个孤立的坐标系里提取任何有用的特征,它和“无”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大模型并不是静态的数据库,它是一个自回归(Auto-regressive)生成模型。它必须不断地预测下一个 Token 是什么。当纯粹的“有”(Token A)和纯粹的“无”(Token B)在模型的隐藏层里发生概率碰撞时,系统为了让序列继续生成下去,就必须计算出一个全新的概率分布,吐出下一个 Token——这个新生成的 Token,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变易(Werden / Becoming)”。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本质上就是一场不需要人类干预的、不断扬弃旧 Token、生成新 Token 的终极大模型推理过程。
四、 结语:算法时代的本体论我们创造了拥有数万亿参数的 Transformer 模型,试图用海量的数据去模拟人类的语言和逻辑。但当我们掀开算法的引擎盖,看到的依然是两千年前哲学家们凝视过的深渊。只要我们还在用离散的符号去捕捉连续的实在,只要我们还在把“存在”切碎成一个个便于计算的 Token,我们就依然在这场无尽的语言游戏中打转。大模型没有解决“存在”的问题,它只是用极高的算力和精妙的数学矩阵,把我们对“存在”的无能为力,极其精准地量化了。

来源:DR.YAO的学术圈内圈外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5GBdVVzS9R8V9OFkhcF6A
编辑:马丽萍



261#
 楼主| 发表于 2026-4-1 20:14:2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基督教缔造的六个现代观念

众所周知,基督教对西方文明乃至现代文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越是熟悉的,往往越是陌生的。
很多人对基督教的理解,只停留在了“三大宗教之一”、“爱人如己”等老生常谈的浅表。 事实上,基督教真正独特、伟大的地方,在于其对人类思维方式,乃至世界观的六大改造。
一:世界有规律
现代人普遍相信,世界有统一的、客观的规律。这是科学、道德、文明存在的前提。但其实,这种思维在古代非常稀缺。几大文明古国普遍信奉多神教,认为宇宙中存在多个主宰。


比如古代中国人,建房要拜土地,求雨要拜龙王,出海要拜妈祖,求子要拜送子观音……表面看,功能很齐全,但其实,要满足如此多的要求,会让信徒非常被动和矛盾。
更严重的是,倘若宇宙没有唯一的主宰,就意味着没有统一的规律,人就永远活在不确定中。
是基督教改变了这种混乱的世界观。它继承了犹太教的世界观:上帝是自有永有的独一真神、是造物主,对宇宙有着完全的权柄,统一的安排;所以宇宙必然存在统一的、恒定的规律。
基督教还将这种思维传遍了全世界:无论自然还是社会,背后都有上帝掌权;所以科学真理和道德准则,应该并行不悖,而不是相互敌对。
正是这样的世界观,才使得追求文明本质成为可能。
二:个人有自由
个人自由,是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人权、法治、市场、艺术等价值,都是从个人自由生长出来的。但是如此宝贵的精神,在古代也是普遍缺失的。
古埃及的法老自称是神,古中国的皇帝自称天子,这些高贵的特权者,掌控着普通人的行动和生死。
即便是古希腊城邦,也缺少个人的自由。比如斯巴达士兵不能自由地看望新娘,音乐家不能自由地改造乐器。


唯有基督教,从诞生之初就蕴含了个人自由的基因。
圣经记载,神仿照自己的形象造人。所以每个人都是高贵的、自由的。人要自我完善,就必须亲近神、模仿神。所以人应该自由地发现、选择和创造。
因为神造的是有自由意志的人。就连亚当和夏娃的堕落,都是自由选择的结果。神告知了选择的后果,但仍然给了人自由选择的机会。
所以,个人有自由,不是因为自由带来的好处,而是人之为人的本性和责任。可以说,个人自由,是基督教留给世界最重要的遗产之一。
三:人类有原罪
人性论,是思考一切社会、政治问题的大前提。
在各大文明古国,比如古希腊、古中国的主流思想,都是性善论,所以面对政府、社会的问题,总是倾向于改造人性、道德教化
只有基督教始终坚持,除了神人基督,人人生而有罪。亚当因堕落远离了神,导致他的后裔也陷入了悖逆、嫉妒、凶杀等邪念和罪行。
只有依靠神人基督,才能脱离罪恶的捆绑,有资格分享神的生命和性情。

正是基于原罪与恩典的思想,奥古斯丁、托马斯、洛克、孟德斯鸠、斯密等思想家,才提出了限制权力的政治理论。这一思想构成了西方有限政治的基石,成为了现代分权制衡的源泉。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名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组成政府的人都是天使,也不需要对政府施加法律、制度的限制。已经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
可见,基督教对政治文明影响与改造,作用巨大。
四:社会有道德
平等、友爱、宽容,如今已是全世界公认的道德规范。但其实,这些道德原则也不是古已有之、四海皆准。古代社会普遍信奉丛林法则,放纵肉体欲望。比如古代中国施行连坐;犹太教、伊斯兰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古希腊、古罗马也因为道德沦丧、社会糜烂,最终走向了衰亡。
基督教的兴起,给西方带来了全新的社会风尚和道德伦理。耶稣反对同态复仇,要求人们爱仇敌;耶稣尊重妇女的人格,改变了男尊女卑的风气;耶稣和保罗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改变了劳动可耻的奴隶制思维;基督教反对通奸和乱伦,恢复了伦理尊严;反对杀人和弃婴,改变了蔑视生命的态度;主张扶持弱者,为平民兴办了最早的医院、学校……
基督教这样的道德理念,打破了血缘、国家和阶层的界限,让所有信徒都成为“神的儿女”,真正实现了天下大同。
五:世俗有价值
绝大多数宗教,都将世俗生活视为障碍或负担。宗教徒为了到达彼岸世界,要放弃世俗生活,甚至否认物理事实。
只有基督教是个例外。正如《基督教神学导论》所说,基督徒坚信,耶稣是唯一能够沟通神与人的“梯子”;他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这种“神性与人性的紧张平衡”,是基督教传承数千年的古训,带来了持久而长远的冲击。
基督徒不能鄙视物质世界和理性知识。因为耶稣也是被造的人、有限的人,受物理规则限制,需要学习知识,像正常人一样生活行动;在死而复活、肉体永生之后,耶稣仍然是人、永远是人。


▲在以马忤斯吃饭

所以,正确的人性生活不仅有价值,更是通往永生的必经之路。教会的使命就是带领信徒以世俗的生活,联于永生的盼望。
肯定此岸价值的理念,随着经院哲学、文艺复兴的兴起,鼓励人们探索科学、热爱艺术。路德、加尔文更是教导,要大胆地追求财富,以事业的成功见证神的拣选。
六、历史有方向
现代人普遍相信,历史、文明是有方向的,人类可以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不是历史命运的奴隶。
但是在古代社会,人们普遍相信,历史是循环的、混沌的。比如希腊哲学认为,世界是循环的;佛教认为,生死即转世轮回。所以面对现实世界的好与坏,其他文明常常无动于衷。


然而基督教的兴起,带来了革命性的史观,正如《基督教与西方文化》一书所说:
基督教相信,历史偶有相似,但总是持续向前的;世界有一个终极的结局,且与人类的命运紧密相关;基督重临之日,一切罪恶都将被清算,一切善行都将得奖赏。
所以基督教鼓励人们用科学理解世界,用技术推进历史。比如中世纪的科学研究、大学教育,都是从神学院开始的。基督教认为历史、文明有方向,改造此岸世界的勇气才得以诞生。
所以说,基督教的精神遗产,不仅是西方文明的宝贵经验,也是反思现代文明的高超智慧。
当今中国正处在文明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的生活已经深度嵌入世界,无论是否喜欢或信仰基督教,都应该了解基督教。
遗憾的是,大众对基督教,仍然存在很多误解。比如,很多人坚持认为,基督教反对理性、自由和法治。即便一些自称基督徒的人,也因为抛弃基督教传统,丧失了引领文明的能力。
而市面上的书籍,要么是晦涩难读的学术巨作,要么是教派纷争的一家之言。
为此,店长荐书诚挚推荐一套通俗好读、符合普适文明的读懂基督教六书(含绝版、签名书):《基督教与西方思想》(绝版)、《基督教与西方文化》(签名)、《基督教神学导论》、《基督教史》(上下)、《基督教思想史》、加尔文《基督教要义》。
六本书内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视角跨越中国和西方、信仰和世俗;思想涵盖基督教的思想、教义、历史以及对西方文明、文化的影响;构成一套权威、系统、完整的基督教通识套装。
非基督教徒阅读这几本书,可以拥抱现代文明,少走弯路。基督徒可以借此审视、反思,坚定信仰、传播文明。

来源:槛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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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昕越

260#
 楼主| 发表于 2026-3-30 22:16: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论赏析 | 万俊人:《道义论与目的论之间:现代美德道义论》
《道义论与目的论之间》赏析
《哲学研究》2026年第1期发表清华大学万俊人教授新论《道义论与目的论之间:现代美德道义论——以罗尔斯和麦金太尔为个案》。论文以道义论与目的论的千年对峙为理论背景,以罗尔斯的普遍理性主义道义论与麦金太尔的亚里士多德式美德伦理为当代核心个案,通过深度比较二者的理论优长与根本局限,提出并论证了一种现代美德道义论,既规避了传统道义论对主体目的性价值的遗漏,又弥补了传统目的论对公共规范性秩序的盲点;既满足了现代个人对自由权利与幸福生活之善的双重追求,又契合了现代社会对正义秩序与公共道义责任的普遍要求。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道德不确定性,以及AI伦理等新兴当代道德难题,现代美德道义论为伦理学的现代突围提供了兼具理论解释力与实践合理性的全新路径,也为中西美德伦理传统的对话与融合开辟了新的理论空间
一、学说史回顾
论文开篇明确,道义论与目的论是古今中外伦理学理论运思的两种基本进路,即便如弗兰克纳提出的混合义务论试图突破二元框架,最终仍未脱离道义论的核心约束。进入后习俗时代,尤其是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道德不确定性与AI伦理等新兴道德难题,传统二元框架的理论局限愈发凸显,成为伦理学现代突围必须破解的核心命题。在此基础上,论文对这两大基本进路做了学术史回顾。
论文认为,目的论伦理学的完备经典形态呈现于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核心是将伦理学界定为幸福之学,以幸福作为人类行为的绝对终极目的,即兼具善、高尚与快乐的自足完满价值。目的论的核心优势在于深度契合人类内在生活追求与人格价值实现,以人性主体化哲学为根基,获得了道德实在论、自由意志论与道德心理学的学理支撑;但其根本局限在于,易因人格主体的在先诉求陷入不可公度性,难以实现道德规范的普遍化,甚至面临个体主义、特殊主义乃至利己主义的伦理指控。
论文指出,在道义论传统中,西塞罗最早对义务作出严格界定并将其提升为伦理学最高原则,康德则构建了其经典理论形态。道义论认为正当优先于善,聚焦道德行为对道义规则的承诺与遵从,其优势在于适配现代社会的公共结构转型,以道德客观性与公共伦理的普遍有效性回应了现代社会对公共规范与良序稳定的核心需求,获得了政治哲学、法学与伦理社会学的学理支持;但其根本局限在于,过度关注外在客观规范,疏远了对个体内在价值诉求与差异性目的的美德关切,不可避免地陷入道德平面化、制度主义强制等理论困境。
论文指出,两大范式的二元对峙造成了伦理学的现代危机。目的论在引导美德追求时难以规避道德英雄主义与空洞理想主义的陷阱,道义论在强调规则秩序时无法化解个体自我目的迷失与价值理想缺失的精神困惑,由此凸显了突破二元框架、实现理论整合的必要性。
二、罗尔斯V.S.麦金太尔
论文认为,罗尔斯与麦金太尔分别是道义论与目的论两大进路的当代代表,二者既延续了经典范式的核心特征,又具备理论延展的创新潜质,为整合建构提供了理论资源。
一方面,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核心目标是重构社会契约论,替代长期支配英美学界的功利主义目的论,建构一套普遍理性主义道义论体系。罗尔斯坚持正当优先于善的道义论核心立场,通过重铸传统社会契约论,设定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理论预设,以利益无涉的理性人预设排除个体禀赋与社会差异对契约达成的干扰,通过社会博弈的最大的最小规则证成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将传统道义论从一般社会伦理层面推进到制度伦理与政治伦理的全新维度。其晚期著作《政治自由主义》进一步通过重叠共识”“公共理性”“宪法共识等核心理念,强化了正义原则的政治正当性与伦理合理性,构建了比康德道义论更具普遍性、更彻底的现代道义论体系,堪称西方道义论伦理学的现代绝唱。
但罗尔斯的理论也面临着双重困境:其一,学界对其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前提预设的理想化与非现实性的普遍质疑,阿马蒂亚・森更是将其归为先验制度主义,对其理论证成与实践可行性作出双重否定;其二,麦金太尔提出的根本性追问构成了对道义论的核心挑战:普遍化的道义规则如何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认同与恒常践行?遮蔽了道德主体及其目的性价值的规范体系,何以实现其伦理意义?伦理学究竟是因规则而有意义,还是因人对美德的追求而获得内在价值?
另一方面,麦金太尔在《追寻美德》等著作中提出核心论断: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性道德谋划已然彻底失败,失败的核心根源在于,现代道义论背离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传统,试图以单一、普遍的规则体系应对人类道德生活不可公度的多样性与差异性。麦金太尔的论证基于两大理由:第一,人类的道德理性是包含特殊多样性的复数概念,不同个体身处不同的历史情景、社群与文化传统,具有不同的生活目的与角色承诺,不存在普遍同一的道德观念;第二,伦理学的核心是引导人从偶然所是的人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人转化,必须以终极目的为核心,而这正是被现代道义论所遗忘的关键。由此,麦金太尔提出复兴托马斯主义的亚里士多德式美德伦理,以此作为现代道德困境的替代性方案
麦金太尔的理论深刻揭橥了现代道义论的根本局限,但其方案同样面临核心难题:成型于前现代社会的古典美德伦理,能否成功适配现代社会的公共化结构转型?又该以何种路径重返现代社会?这一问题构成了论文后续理论建构的核心起点。
三、证成一种现代美德道义论
论文指出,罗尔斯与麦金太尔的理论互为镜像、各有得失。罗尔斯洞悉现代社会的公共化转型,建构了适配现代民主社会的制度正义体系,却遗漏了道德主体的目的性价值;麦金太尔坚守了人的终极目的与美德的本体地位,却低估了现代社会对公共规范与普遍道义的核心需求。基于此,论文提出了整合二者优长的现代美德道义论,既突破传统美德伦理的特殊主义藩篱,又弥补普遍道义论的主体目的论缺失,实现美德与道义、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内在贯通
首先,现代美德道义论着眼于突破现代社会公私二分的僵化对立。论文指出,公私领域的二分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既划定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确立了现代人的消极自由与平等权利,又明确了个体道义承诺的伦理边界,为美德伦理提供了道德实在论支撑。但僵化的公私二分也造成了严重的伦理困境:隔断了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内在链接,导致公德与私德的割裂、人格同一性的断裂,催生了大量道德两面人现象
美德伦理本身蕴含的二位一体式结构,正是贯通公私领域的核心桥梁。这一结构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面向:一是作为美德本体的人格同一性美德,即威廉斯所言的人之为人好人美德,是个体人格的本体性善;二是作为特定伦理角色的角色美德,即+”的特定身份美德(如好父亲、好公民、好官员)。二者是同一道德主体在不同生活场景中的一体两面,人格同一性美德是角色美德的根基,角色美德是人格同一性美德的具体实现。这一结构既可以跨越私德与公德的截然二分,实现人生目的的统一与人格的价值认同,又可以同时规避麦金太尔式激进特殊主义的局限,兼容罗尔斯式普遍主义道义论对公共规范的伦理要求。
在前述分析基础上,论文证成了现代美德道义论的两大核心命题。
第一,人格目的主体何以同时成为社会道义责任主体 论文从三个维度作出论证:一是主体同一性原则,人格目的主体与角色伦理主体是不可二分的同一主体,个体人格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承担不同社会角色、履行角色义务的道德实践来完成,不存在脱离具体社会角色的抽象人格;二是目的与责任的不可分割性,人作为依赖性的理性动物,其人格目的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社会条件与他人的协作,唯有充分承担伦理与社会责任,才能实现自身的美德成就,角色责任承担的充分性与人格美德的卓越性呈正相关;三是本体优先性与实践统一性的协调,人格目的在道德形而上学层面具有本体优先性,但这并非实践层面的先后与轻重之分,正如康德人是目的的终极原则与为义务而义务的道义要求具有内在统一性,目的优先性不否定道义承担的内在价值。
第二,目的与道义在现代美德道义论中的内在关系。论文明确,二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以人格同一性为根基的融贯统一体:人格美德的终极目的(人的自我实现与幸福生活)具有本体论的优先性,是激发道德行为的终极动因与最终归宿;而公共道义与规范责任并非外在于主体的强制约束,而是美德实现的必要路径与内在构成要素。现代美德道义论既坚守了目的论对人的内在价值与生活目的的终极关切,又吸纳了道义论对公共秩序与普遍责任的核心主张,实现了两大范式的有机整合。
针对忠孝不能两全的道德两难对理论融贯性的挑战,论文指出,这一困境是特殊情景下的例外情形,而非道德常态,不构成对理论的实质性挑战:其一,两难具有时间性限定,其核心是无法同时完成两种义务,撤除时间限定后,个体可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充分实现不同角色的美德要求;其二,两难仅发生在道德非常时刻,属于人类道德实践的边缘性难题,无法否定常态下人格美德与角色美德的内在统一;其三,无论是还是本质上都是个体人格美德与角色美德的统一实践,二者在成就人之为人的终极目的上具有根本一致性,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
本号认为,万俊人教授提出的现代美德道义论设想不仅具有深刻的学理创新意义,对于方兴未艾的应用伦理研究和实践也有重要指导作用。学界应进一步追踪这项研究,思考诸如如何在应用场景中贯彻现代美德道义论”“现代美德道义论主张是否可算法化”“以现代美德道义论作为理论尺度开展人机价值对齐的前景和限度何在等问题研究。
来源:做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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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昕越

259#
 楼主| 发表于 2026-3-29 17:09: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希腊的身体,东方的口音:你不能忽视的斯多葛主义



编者按

在西方古典哲学研究的长河中,斯多葛主义(Stoicism)始终是一个引人入胜的谜题。作为希腊化时代最具影响力的学派,它虽然使用希腊语写作,运用希腊的逻辑工具,但其精神内核却与传统的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主义有着微妙而深刻的断裂。这种另类的气质——强调绝对服从、神圣律法与宿命——引发了学界长久的争论。
其中,由德国古典学家马克斯·波伦茨(Max Pohlenz)等人极力推崇的闪米特假说The Semitic Hypothesis),这是理解这一哲学流派的一把独特的钥匙。
这个假说极具魅力地指出:斯多葛主义之所以呈现出如此独特的面貌,是因为其核心成员大多具有闪米特(Semitic)血统或深受腓尼基、巴比伦文化的影响。
一、 地理成分:一群“非希腊人”的雅典征服
如果我们摊开一张公元前3世纪的地中海地图,标出早期斯多葛学派核心人物的出生地,一幅惊人的图景便会显现:这支即将在雅典大放异彩的哲学队伍,几乎完全是由东方人组成的。
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Zeno),来自塞浦路斯的基提翁(Citium)。这并非一座纯粹的希腊城市,而是一个深具腓尼基文化底蕴的殖民地。在《名哲言行录》中,芝诺的老师克拉特甚至戏谑地称他为小腓尼基人Phoinikidion),这不仅暗示了他的外貌特征,更暗示了他在雅典人眼中的异乡人身份。
继芝诺之后,体系的集大成者克律西波斯来自靠近叙利亚的奇里乞亚;斯多葛中期领袖第欧根尼来自底格里斯河畔的塞琉西亚,那是巴比伦文化的腹地;而安提帕特则来自塔尔苏斯。
这一连串的地理坐标表明,斯多葛主义从一开始就不是雅典城邦内部自然演化的产物,而是一股从东方吹向希腊的强劲季风。
二、 哲学内核的“闪米特化”:从理性思辨到绝对信仰
波伦茨认为,这些哲学家将一种特有的闪米特精神注入了希腊哲学的血管中,使得斯多葛主义在神学、伦理和宇宙观上发生了质的偏移。
神学观上,希腊传统的众神往往是像人一样有限的,或者是亚里士多德笔下那个冷漠的、纯粹理性的不动的推动者。然而,斯多葛派口中的宙斯逻各斯,却更像是一位全能的、无所不在的东方君主。克雷安德著名的《宙斯颂》虽以希腊语写成,但其精神气质却与《旧约·诗篇》有着惊人的共鸣。它不再是对理性秩序的冷静分析,而是充满了对神绝对权力的顺服和对神意的虔诚赞美。神不再仅仅是理性的最高形式,而是拥有绝对意志的主宰。
伦理观上,这种断裂更为明显。传统的希腊哲学追求幸福Eudaimonia)和理智的愉悦,强调个人的德性圆满。而斯多葛派则引入了带有强烈律法主义色彩的概念。他们强调义务Kathekon)和对神圣律法Divine Law)的绝对服从。这种将道德视为服从神的命令,将宇宙视为一个由法律管理的巨大城邦(Cosmopolis)的观点,与古代近东的律法传统(如汉谟拉比法典精神)以及犹太教的律法精神遥相呼应。在斯多葛看来,人的最高德性不在于思辨的快乐,而在于顺从宇宙大君的律令。
此外,在宇宙观上,斯多葛派对占卜(Mantike)和宿命论的执着,也显露出巴比伦文化的底色。当伊壁鸠鲁派嘲笑预兆时,克律西波斯却在为占卜辩护。这种对星象、预兆和宿命的关注,反映了迦勒底智慧中万物互通、天人感应的深刻信念,这与传统的希腊理性主义格格不入。
三、 语言与形式:双语者的思维印记
这种文化的异质性甚至渗透到了语言风格之中。语言学家敏锐地发现,芝诺和克律西波斯的希腊语虽然流利,却往往缺乏雅典本土哲学那种行云流水的优雅与细腻。他们创造了大量生硬、直白甚至晦涩的新词,这种风格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双语者特征——即用希腊语的词汇去强行包裹闪米特语系的思维方式。这种语言上的硬度,恰恰对应了其哲学思想中那种严峻、不妥协的气质。
四、 结语:希腊化精神的综合与罗马的共鸣
尽管闪米特假说曾面临种族决定论的指责,但现代学者如布雷耶等人以更审慎态度指出,这并非简单的东方取代西方,而是一种伟大的综摄(Syncretism
斯多葛派并没有抛弃希腊的逻辑与辩证法,他们保留了希腊哲学的形式,却注入了东方的精神这正是希腊化时代的本质:赫拉克利特的火与巴比伦的宿命、麦加拉的逻辑与腓尼基的律法,在这一体系中熔为一炉。
正是这种独特的混合气质,使得斯多葛主义在后来的罗马大获成功。对于罗马帝国的统治者和在动荡世界中寻求安身立命的普通人来说,柏拉图式的形而上学太过遥远,伊壁鸠鲁式的享乐太过轻浮。唯有斯多葛主义中那种带有闪米特色彩的绝对服从神圣律法以及面对宿命时的坚忍,完美契合了罗马人崇尚秩序、法律与义务的民族性格。
综上所述,斯多葛主义是东西方文明在思想史上的一次壮丽相遇。正如那句著名的格言所总结的,斯多葛主义也许拥有一个希腊的身体,但其灵魂深处,却永远操着一口东方的口音
Max Pohlenz 关于斯多葛学派闪米特精神Semitic spirit)影响的著名论断,出自他最重要的一部学术著作。
德语原版书名:Die Stoa: Geschichte einer geistigen Bewegung
中文直译: 《斯多葛:一场精神运动的历史》
出版信息: Vandenhoeck & Ruprecht 出版社,哥廷根 (Göttingen)。第一卷出版于 1948 年,第二卷(注释卷)出版于 1949 年。
在这部著作中,Pohlenz 试图为斯多葛主义的独特性质寻找根源。他将斯多葛主义视为两种精神力量的综合:
1. 希腊精神(Hellentum): 贡献了逻辑、理性和智性的思辨形式。
2. 闪米特精神(Semitismus): Pohlenz 认为,芝诺(Zeno)作为腓尼基人(Phoenician),其内在的精神气质与纯粹的希腊人不同。他将斯多葛派强调的意志Willenshaltung)、绝对服从absolute obedience)以及对命运的宗教式态度,归结为闪米特文化背景的影响。
学术提示: 虽然这部著作是斯多葛研究的经典,但闪米特假说在二战后的学术界(特别是英美学界)受到了很多批评,被认为带有当时德国学术界流行的种族心理学Völkerpsychologie)色彩,将哲学观点过度简化为民族性格。现代学者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文化的综摄Syncretism),而非单纯的血统决定论。


来源: DrYao的学术圈内圈外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P2yfvi1aTgqbcgtiWKcAA
编辑:赵牧云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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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编辑:金语垚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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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追忆作为伦理学家的哈贝马斯



来源:贵州大学哲学学院
编辑:金语垚

256#
 楼主| 发表于 2026-2-14 21:09: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李建华丨韧性社会的韧性伦理

摘要:随着“进步时代”向“韧性时代”的重大转型,社会治理中的韧性要求越来越明显,韧性社会正在形成,并表现出共生性、包容性、适应性、协调性等特性,这些特殊的伦理性交织在一起,就形成韧性伦理。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韧性社会伦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只不过伦理韧性强调伦理体系自身抵御风险、适应变化的能力,注重外部冲击下的稳定性与调适性,而韧性伦理则强调伦理体系的支撑作用,注重如何为社会应对风险提供价值引领、行为规范与动力支持。韧性社会的伦理秩序由伦理理念秩序、伦理规范秩序、伦理关系秩序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构成,这三个层面共同形成了韧性伦理秩序的完整体系,分别承担着伦理上的价值引导、行为约束、关系协调的功能。
关键词:韧性;韧性社会;韧性伦理;风险社会;治理
原文出处:李建华.韧性社会的韧性伦理[J].求索,2026(1):131-142.

在全球化浪潮与风险社会叠加的当代语境下,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面临复合型危机的严峻挑战。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跨区域蔓延,到极端气候灾害对产业链的冲击,再到技术变革引发的社会结构变化,各类不确定性因素已构成现代社会运行的常态背景,这意味着当今世界正发生着由“进步时代”向“韧性时代”的重大转型。在此背景下,“韧性”已成为高频词,被广泛用于风险管理、社会治理、经济建设、国际交往等领域。可见,“韧性”不再是单纯的学术概念,而成为各国应对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抑或需要从韧性视角来重新审视高效的“进步时代”。因为,“从进步时代到韧性时代的巨大转变,已经触发我们在如何看待周边世界这一点上,在哲学、心理学意义上的广泛调整”。这种视角的调整,意味着韧性社会的建设迫在眉睫。而韧性社会的建构,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框架、高效的技术支撑与充足的资源储备,更需要与之适配的伦理体系作为价值根基。这种伦理体系并非静态的伦理准则集合,而是能够在风险冲击下自我调适、在矛盾演化中动态平衡、在价值冲突中凝聚共识的韧性伦理。韧性伦理既为韧性社会提供价值导向,又在社会应对风险的实践中不断丰富自身内涵,二者形成相互塑造、协同演进的辩证关系。深入探讨韧性社会的韧性伦理,不仅是摆脱当代社会风险治理困境的理论需要,更是推动社会发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适应转型的实践要求。
一、韧性社会的伦理特性
“韧”字最早出自《管子·制分》,原文为:“故凡用兵者,攻坚则韧,乘暇则神。”就是说,用兵打仗时,攻击坚固的敌人会显得坚韧,而抓住敌人的弱点则能出神入化。“韧”字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深厚的哲学内涵,体现了刚柔并济、张弛有道的辩证思想,强调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保持灵活性,在承受压力的同时保持弹性。这种品质对于国家治理和个体完善都是非常珍贵的,以至于中国传统伦理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以协调伦理关系为主导的韧性伦理。
“韧性”(resilience)这个概念在中文翻译中有“恢复力”“复原力”“弹性”等说法,它“最早源自材料科学。例如,某种金属在压力(冲击)之下变形,此后又回到初始状态,则说明这种金属具有韧性”。后来,经济学常用韧性概念来指称遭遇经济负面冲击后反弹恢复的能力,用统计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参数回到了均值附近。从一般意义上讲,“韧性是指在冲击之后做出响应和回弹的能力”。其实,韧性的产生一般有两个前提:于个体而言是压力,于社会而言是冲击。如美国心理学会将韧性定义为“个人面对逆境、创伤、悲剧、威胁或其他重大压力的良好适应过程,即对困难经历的反弹能力”。而社会不会永远平稳发展,偶尔也会遭遇冲击,从而偏离社会运行的正常轨道和预期结果。冲击可能导致社会突变,也可能放慢社会发展进程,这就需要一定的韧性来化解冲击或危机。时下有诸多术语,如城市韧性、经济韧性、生态韧性、工程韧性、社会韧性、心理韧性、组织韧性等。这是否预示着我们已经进入韧性社会,也许仍需要认真思考。但是,我们所处的时代需要韧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韧性社会”这个概念可以成立,那么笔者所理解的韧性社会,是作为一种能够有效抵御、吸收、转化冲击风险,并在危机后实现自我修复与升级的社会形态,具有适应性强、灵活度高、缓冲空间大、多元开放等特点,其中蕴含着独特的伦理特性。这些伦理特性并非外在于社会结构的伦理附加,而是内嵌于社会运行机制、渗透于主体互动过程、支撑着风险应对实践的核心价值特质,具体体现为共生性、包容性、适应性、协调性四个方面。
共生性意味着从个体本位到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转向。传统工业社会的伦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个体本位为核心,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性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伦理观当然与西方启蒙运动和资本主义逻辑有关,在实现人的解放和推动社会高效率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割裂。而韧性社会面对的风险,源自所有社会问题都具有无边界性与连带性的特征,社会风险的传导不再受地域、阶层、族群的限制,任何一个主体的脆弱性都可能成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风险漏洞,因为“我们不能是既没有确定性也没有自由的人”。而自由的确定性与确定的自由性均需要韧性,这就决定了韧性社会的伦理必须突破个体本位的局限而转向共生性伦理。共生性伦理不是简单的主体间的互利互赢,而是在危机时的“生死与共”,前者是利益共同体思维,后者才是命运共同体思维。所以,共生性伦理首先体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风险治理中的深化,生命价值至上,以生存为第一要务。只有通过国际协作、资源共享、经验互鉴,才能筑建起抵御全球风险的整体性防线。不但全球治理问题需要共生性伦理,国内治理也应如此,共生性伦理表现为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风险共担与资源互补。这就要求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应急物资生产,社会组织发挥灵活优势填补服务空白,公民自觉遵守防控规定配合公共治理,这种多元主体的协同行动,正是共生性伦理在实践中的生动写照。此外,韧性社会的共生性伦理还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体现了自然法则与伦理法则的统一。工业文明时期养成的人征服自然的伦理观,加之资本逻辑的驱动,导致了生态系统的破坏,由生态失衡引发的极端气候、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又反过来成为威胁社会韧性的风险源。“在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中二者仍有本质上的差异性,并包含着相互干涉与抗争,但在整体上二者是一起生存的”。韧性社会的伦理体系正是强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将生态保护从工具性目标提升为本体性价值。这不是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被动应对生态风险,而是将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例如,中国推进的“双碳”战略,不仅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承诺,更是将生态伦理融入社会发展规划的具体实践,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体系、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同,从根本上增强社会应对生态风险的韧性。
包容性意味着以尊重差异化解社会脆弱性。社会脆弱性的根源,不仅在于物质资源的匮乏,更在于制度与文化层面的排斥性。当某一群体因身份、地域、能力、收入等因素被排除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时,该群体不仅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薄弱,其潜在的不满与矛盾还可能在危机冲击下被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引爆点。因此,韧性社会的伦理体系必然具有包容性特质,这种包容性不是对差异的简单容忍,而是将差异视为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度设计与文化建构,保障所有群体的平等权利与发展机会,从而减少社会内部的割裂与对立,增强社会系统的弹性。中华文明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如儒家认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道家强调“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这样的包容性成为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的文化密码。包容性在制度伦理层面,体现为公共政策的普惠性与差异性相结合。普惠性强调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确保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这是增强个体风险抵御能力的基础。而差异性则强调政策的精准性,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制定倾斜性政策,避免一刀切式的治理导致新的社会排斥。例如,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家不仅通过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针对农村残疾人、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制定专项帮扶政策。这些政策的背后,正是包容性伦理的支撑。因为它承认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差异,通过制度干预弥补这种差异,避免农村地区与弱势群体在风险来临时成为最脆弱的一环。在文化伦理层面,包容性体现为对多元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尊重。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共生的社会,不同族群、职业、代际的群体,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韧性社会的包容性文化伦理,强调和而不同的价值理念,通过构建对话与沟通机制,促进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理解与认同。例如,在我国城市治理中,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融入问题,不仅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限制,还通过开展“新市民文化节”“社区邻里节”等活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文化表达与交流的平台,让他们感受到城市的接纳与尊重。此外,还通过在学校教育中融入多元文化内容,培养青少年的文化包容意识,从代际传递的角度构建包容性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层面的包容性,能够减少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隔阂,增强社会凝聚力。因为包容本质上是社会宽容,而社会宽容“就是社会成员、诸集团间的相互宽容,相互平等接纳,彼此对异的尊重,就是社会自身的多元化存在”。有了社会包容,当危机来临时,就能够基于共同的社会认同携手应对,避免因文化差异而产生对立。
适应性意味着伦理规范具有自我调适功能。韧性社会的伦理适应性特征体现在其面对外部冲击时,不仅能够依靠制度化的刚性结构维持形式上的完整,更能够通过深植于日常生活的伦理纽带激发共同体成员间的守望相助,从而在动荡中保持内在的凝聚力与生命力。现代社会侧重追求效率,由此凸显了预测的重要性,但事物的复杂性让预测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人类面临由预测到适应的转变。“毕竟,适应是所有物种在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对不可预测的变化加以调整的方式。”当社会风险不断加大的时候,适应性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当然,这种韧性并非一种静态的稳固,而是一种动态的、能够吸收扰动并进行自我调适的有机过程。“适应的触发机制隐含两种内生力量,即创造力与维持力”,本身就是有韧性的表现。在当今世界处于多变、不确定、复杂和模糊的时代背景下,重拾伦理韧性就十分必要,它使得社会共同体在遭受冲击时,能够避免因契约联结的暂时失效或制度的暂时失灵而走向撕裂,从而维系其作为整体的生命体存在。伦理韧性的深层理据在于,它并非完全依赖于外部强加的规则或应急措施,而是根植于共同体内部长期积淀的、被成员普遍认同并内化为行为惯性的生命原理。这种原理将分散的个体联结成一个具有内在交互作用的整体。它常常通过非正式的、弥散在日常伦常中的伦理规范发挥作用,以一种近乎不知的、日用而不觉的方式,在危机时迅速激活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责任与关怀。这就如同一个复杂的生命系统,其适应性不仅来自有意识的规划,更来自系统内部各元素之间基于同理律的相互影响与支撑。这种同理律使得伦理与物理世界、个体心理、社会法理乃至艺术审美之理相互关联、彼此渗透,共同构成了维系社会的精神隐力。因此,韧性社会的伦理表现,往往不是对一套抽象道德律令的严格遵循,而是一种在不确定性中如何共同生活的实践智慧,一种在面对善的脆弱性与道德运气时的从容态度,这本身就是一种深刻的伦理觉悟。历史地看,中华农耕文明所展现出的强大发展韧性,为我们理解伦理适应性提供了深厚的文明注脚。其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与和平性,共同塑造了一种能够跨越数千年风雨而绵延不绝的伦理韧性根基。这种韧性并非僵化不变,而是体现在尊古不复古的自我革新之中。借鉴、吸纳、改良、重构等方式,将异质文化基因融入主体,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格局。伦理的适应性变化,其微观机制往往始于道德个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下的调适。道德并非先验的、一成不变的僵硬教条,而更像是一种嵌入具体社会关系与文化网络中的隐秩序。当社会转型带来新的生存方式与交往模式时,个体首先会基于自身的道德感知与需求,在与他者的互动中尝试调整其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寻求新的平衡点。这个过程并非总是线性的进步或退步,而更可能是一种复杂的、非线性的转型与适应。特别是当20世纪的现代性遭遇严重挑战时,“进步的信念常常落空,而完美可能性的意识也逐渐减弱了”。个体间的道德适应逐渐汇聚,通过群体性的互动与磨合,形成新的道德默契与底线共识,这就为个体提供了道德上的安全感与归属感。最终,在社会层面,这种适应旨在推动伦理共同体从基于血缘、地缘的熟人社会合作模式,向更具开放性的、面向陌生人的命运共同体模式演进。这意味着韧性社会的伦理纽带,需要超越传统社群的边界,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建立起休戚与共、性命相依的伦理关联,这正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深刻契合。韧性社会的伦理适应性特征,本质上是一种在动态平衡中维系共同体生命力的智慧。它深植于文明的传统与记忆,展现于对变化的创造性回应,最终实现于个体、群体与社会在伦理层面的协同演进。这种适应性使得社会在面对不可避免的冲击与不确定性时,不仅能够顽强地恢复原状,更有可能在经历创伤后实现某种程度的成长与升华,将危急时刻所激发的宝贵道德品格与坚韧的伦理纽带,转化为日常化伦理生活的组成部分,从而使其韧性根基愈发深厚。只有适应性才能“为一个有韧性的社会奠定基础,也许是我们这个物种可以自信地迎接并拥抱未来的唯一保证”。
协调性意味着在风险应对中动态生成伦理规范。韧性社会面临的风险具有新颖性与复杂性特征。当前社会的许多风险,如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基因编辑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都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传统伦理准则难以对其作出直接回应。同时,风险演化往往呈现非线性特征,同一风险在不同场景、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要求韧性社会的伦理体系必须具备协调性特质,即不再将伦理视为脱离实践的抽象原则,而是将其视为在风险应对实践中动态生成、不断完善的活的规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立体式、多回合协调,最终实现利益的大致均衡。这种协调性首先体现为伦理准则的问题导向,也就是伦理规范的制定不再源于抽象的理论推演,而是源于对具体风险问题的回应。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算法歧视、数据隐私泄露、就业替代等伦理问题日益凸显。面对这些新问题,传统伦理中的公平、正义、隐私等概念需要被重新诠释。算法公平不再是结果均等,而是算法透明与机会均等的结合。数据隐私保护不再是绝对保密,而是在数据利用与隐私安全之间寻找平衡。许多国家与国际组织制定的人工智能伦理指南,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中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正是基于对这些具体实践问题的研究,将抽象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要求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可解释性原则,禁止在招聘、贷款等领域使用可能导致歧视的算法,明确数据收集与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这些伦理规范的形成过程,就是伦理从抽象走向具体、从静态走向动态的不断协调与修复过程。协调性还体现为伦理主体的参与性。韧性社会的伦理不是由少数专家或精英自上而下制定的,而是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实践中共同建构的。例如,在应对网络谣言这一风险时,伦理规范的形成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谣言传播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官方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理性判断;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识别与拦截谣言,同时制定社区公约,规范用户的信息发布行为;社会组织通过开展科普宣传,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与批判性思维能力;公众则在实践中通过辨别信息、抵制谣言、传播真相,形成人人参与的伦理监督氛围。这种多元主体的参与,使得伦理规范不再是外部强加的约束,而是多主体通过协调利益关系而达成的基本共识,从而增强了伦理规范的执行力与生命力。这种“生成性”的伦理规范与“既定性”的伦理规范稍有不同,前者表现为在生活体认中产生韧性,后者仅仅是外在约束的刚性要求。
二、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
韧性社会的伦理特性仅仅意味着韧性社会具有某种伦理上的依赖性,而对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关系的探讨则是基于伦理自身在韧性社会中可能产生新的存在样态。伦理韧性(ethical resilience)与韧性伦理(resilient ethics)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内涵不同的概念。伦理韧性强调伦理体系自身抵御风险、适应变化的能力,是从伦理作为系统的视角出发,考察其在外部冲击下的稳定性与调适性;韧性伦理则强调伦理体系对社会韧性的支撑作用,是从伦理作为资源的视角出发,考察其如何为社会应对风险提供价值引领、行为规范与动力支持。二者既存在本质区别,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韧性社会伦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伦理韧性是社会系统的伦理隐力。伦理不同于法律,常常是以柔性的隐力而存在,是“驱使我们追求信任及与他人保持有意义联系的力量;驱使我们寻找意义及与超越自身事物保持联系的力量”。伦理韧性源自这种隐力,也就意味着伦理本身有韧性,是社会系统在面对外部冲击与内部矛盾时,其伦理体系所具备的维持自身稳定、修复伦理裂痕、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是社会韧性在伦理维度的具体呈现。它如同社会系统的伦理免疫系统,既能够抵御风险对伦理秩序的侵蚀,又能在伦理失衡后启动自我修复机制,确保社会在动荡或下滑中保持相对稳健,不迷失方向。
从构成要素看,伦理韧性主要由伦理共识的强度、伦理规范的弹性与伦理实践的活力三部分组成。首先,伦理共识是伦理韧性的核心,它体现为社会成员对基本伦理理念的普遍认同。有无共识是伦理生活的“底线”逻辑,即便在许多问题上存在认识差异,但在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善恶观上有共识,任何时代都摧毁不了,这就是伦理韧性。当社会面临重大危机时,如疫情防控、自然灾害应对等,强大的伦理共识能迅速凝聚社会力量,避免出现价值撕裂与行动涣散。反之,若社会缺乏核心伦理共识,面对风险时便会陷入各执一词的困境,这本质上是伦理韧性不足的表现。
其次,伦理规范的弹性是伦理韧性的关键支撑。伦理规范并非僵化的教条,而是需要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同场景下的伦理需求。这种弹性并非对伦理原则的背离,而是在坚守核心价值的前提下,对规范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的灵活优化。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例,传统伦理规范难以覆盖算法歧视、数据隐私、自动驾驶伦理等新问题,若固守旧有规范,要么导致技术发展受阻,要么引发新的伦理危机。而具备弹性的伦理规范体系,会通过建立伦理审查机制、动态修订制度,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及时弥补伦理监管的空白。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关于数据主体权利的规定,既明确了数据隐私保护的核心原则,又允许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特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这种原则坚定、策略灵活的规范模式,正是伦理韧性在制度层面的典型实践,它确保了伦理规范既能应对当下的伦理挑战,又能为未来的技术变革预留空间。
最后,伦理实践的活力是伦理韧性的现实载体,这是由伦理的实践理性决定的。伦理韧性并非停留在理念层面的抽象概念,而是通过社会成员的日常实践得以体现与强化。这种实践活力既包括个体层面的道德自觉,也包括组织层面的伦理行动。在个体层面,伦理实践的活力表现为人们在风险场景下的道德选择能力,如面对公共资源短缺时,是否愿意主动分享;面对他人困境时,是否愿意伸出援手。这种日常化的道德实践,如同伦理韧性的练兵场,不断增强社会成员的伦理判断力与行动力。在组织层面,伦理实践的活力则体现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将伦理理念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能力,如企业在遭遇市场危机时,是否坚持不裁员、不欠薪的伦理承诺;社会组织在灾害救援中,是否秉持公平分配物资的伦理原则。这些组织层面的伦理实践,不仅能直接缓解危机带来的冲击,更能向社会传递伦理信心,进一步强化整个社会的伦理韧性。
从功能上看,伦理韧性对社会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风险预警、危机缓冲与灾后修复等方面。社会风险需要预警,而伦理韧性通过伦理敏感性提前感知潜在的伦理风险。社会中的伦理共同体、智库机构等主体,会基于核心伦理原则,对可能引发伦理冲突的政策、技术、行为进行预判,如对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导致的伦理鸿沟的警示,对平台经济中算法剥削问题的揭露,这些预警行为能促使社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伦理危机的爆发。一旦出现危机就需要缓冲,伦理韧性通过伦理凝聚力减轻危机对社会系统的破坏。当危机发生时,伦理共识会转化为集体行动的动力,伦理规范会约束个体与组织的极端行为,如在自然灾害中,互助互救的伦理观念会促使人们自发组织救援,公平分配的伦理规范会避免物资争夺,这些伦理力量能有效降低危机的社会成本,防止危机向更深层次扩散。人类社会难免出现各种灾害,伦理韧性可以通过伦理重建推动社会系统恢复稳定。社会危机往往会打破原有的伦理秩序,导致信任缺失、道德冷漠等问题,而伦理韧性则能通过重建伦理共识、修复伦理关系,帮助社会重拾信心,体现为人类一种强大的复原力(resiliency)。创伤可以带来智慧,“我们人类有在极端经验中实现自我转变的与生俱来的能力,而且这种转变将使我们受用终生”。如地震灾后的社区重建中,通过组织、邻里互助小组、伦理宣讲活动,不仅能加快基础设施的修复,更能重建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让社会系统在伦理层面实现真正的复苏。
韧性伦理是社会韧性的伦理方法论。特定的时代有特定的伦理方法论。在进步时代,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一切以追求效率为伦理方法。“在进步时代,空间是被动的自然资源名词,治理则把大自然作为财产进行管理的代名词。而在韧性时代,空间由地球的各个‘圈层’组成,它们相互作用,建立起地球演化的过程、模式和流动”。如果说伦理韧性是社会系统的伦理抗逆力,那么韧性伦理则是构建这种抗逆力、支撑社会韧性的伦理方法论抑或形成伦理新形态。“有韧性的社会需要努力带领所有人共同发展”,其机制是社会凝聚力和共同身份认同,由此形成韧性伦理。这种方法论是一套以韧性为核心价值导向,以应对风险、适应变化、促进发展为目标的伦理理念、原则与规范的总和,为韧性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伦理指引与行动框架。
在理念上,韧性伦理以动态平衡、多元共生、责任共担为核心内涵,突破了传统伦理的静态思维与单一视角。动态平衡理念强调伦理体系应与社会系统的变化保持同步,在稳定与变革之间寻找平衡点。传统伦理往往更注重维护现有秩序的稳定,对变革持谨慎甚至排斥的态度,而韧性伦理则认为,社会系统的韧性恰恰体现在对变化的适应能力上,因此伦理理念也需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例如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家庭养老的伦理理念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韧性伦理则倡导“家庭—社区—社会”协同养老的伦理观念,既尊重传统家庭伦理,又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实现了伦理理念的动态更新。多元共生理念则强调尊重不同群体、不同文化的伦理差异,在差异中寻求共识。韧性社会是一个多元包容的社会,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必然存在差异,韧性伦理不追求单一化的伦理标准,而是通过构建最低伦理共识,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多元共生。责任共担理念则明确了不同主体在韧性社会建设中的伦理责任,打破了传统伦理中责任集中化的局限,真正实现了从协作到合作的伦理转变。因为“合作本身就意味着它是差异的共存”,而“合作治理又是催生多元主体的基础性力量”。传统伦理往往更强调政府、精英阶层的伦理责任,而韧性伦理则认为,社会韧性的构建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所有主体的共同参与,每个主体都应承担与其角色相匹配的伦理责任。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韧性伦理要求政府承担制定政策、引导方向的责任,企业承担减少排放、绿色生产的责任,公众承担低碳生活、节约资源的责任,这种责任共担的伦理理念,能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应对风险的合力。没有合力,就没有韧性。
在原则上,韧性伦理包含注重风险预防、公平分配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些要求为韧性社会的伦理实践提供了基本遵循。风险预防是韧性伦理的首要原则,它要求社会主体在面对潜在风险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而非被动应对。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事后补救的伦理思维,强调防患于未然的伦理责任。例如,在城市建设中,韧性伦理要求城市规划者充分考虑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建设中融入防灾理念,如建设海绵城市、加固建筑抗震等级,这些预防措施虽然会增加短期成本,但从长远来看,能大幅提升城市的抗风险能力,体现了预防优先的伦理智慧。公平分配资源是韧性伦理的价值核心,它要求在风险分配、资源配置、权利保障等方面实现公平,避免因分配不公加剧社会脆弱性。在韧性社会建设中,作为韧性伦理的公平分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转移的公平,即避免将风险集中转移到弱势群体身上;二是资源配置的公平,即在危机应对中,确保救援资源、公共服务能平等惠及所有群体。“韧性对可持续发展而言必不可少,它能防止个人或社会在遭受冲击时跌下悬崖。”可持续发展原则是韧性伦理的长远导向,因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不仅注重同代的横向的人际伦理,而且关注世代之间的人际伦理,即要建立起纵向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平等的协调的伦理关系”,实现代际公平。韧性社会并非只关注短期的抗风险能力,而是追求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韧性伦理将代际伦理纳入核心原则,如在资源开发中,坚持适度利用的原则,避免过度开采导致资源枯竭。
从实践上,韧性伦理通过引导政策制定、规范组织行为、塑造个体道德等途径,将伦理理念与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行动。韧性伦理要求政策设计必须融入伦理考量,将韧性与伦理作为政策制定的双重导向。例如,在社会保障政策中,不仅要考虑政策的抗风险能力,如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力度,还要考虑政策的伦理公平性,如确保困难群体能获得基本生活支持。韧性伦理还要求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将伦理韧性纳入组织发展战略,建立伦理韧性管理体系。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将伦理风险纳入风险管理范畴,如建立供应链伦理审查机制,避免因供应商的伦理问题导致企业危机;在危机应对中,坚持伦理优先的原则,如在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时,优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而非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对社会组织而言,这意味着将伦理规范融入组织运作的全过程,如在灾害救援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先保障受助者的生命安全与尊严。在个体道德层面,韧性伦理通过道德教育、社会宣传,培养个体的韧性道德品质,如责任意识、互助精神、适应能力。事实上,引导政策制定、规范组织行为、塑造个体道德形成了韧性伦理跨越时间的结构化,表现出行动者在互动系统的再生产中利用了结构化手段,并借用同样的手段再构成系统的结构化特征。
当然,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本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只不过前者强调伦理的一个重要特性,后者则强调伦理在特定条件下的突出形态。一方面,韧性伦理是伦理韧性形成的前提与基础。没有韧性伦理的引导,伦理韧性就会失去方向,难以形成稳定、可持续的抗逆力。韧性伦理通过构建核心伦理理念、明确伦理原则、制定伦理规范,为伦理韧性的培育提供了价值框架与行动指南。另一方面,伦理韧性是韧性伦理的检验标准与发展动力。伦理韧性的实际表现,能直观反映韧性伦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同时也能为韧性伦理的完善提供实践反馈。如果在面对风险时,社会的伦理韧性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如伦理秩序保持稳定、伦理冲突得到妥善解决,这就说明韧性伦理的理念与原则符合社会实际需求。反之,如果伦理韧性不足,如出现伦理失序、道德冷漠等问题,则提示韧性伦理需要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调整与优化。同时,伦理韧性的提升也能为韧性伦理的传播与实践创造更好的条件。当社会具备强大的伦理韧性,能够有效应对风险时,社会成员会更加认同韧性伦理的价值,从而主动参与韧性伦理的实践。这种实践,特别需要一种针对后果的伦理预防能力,而不是简单的动机遏制,具有韧性的伦理可以提供预测的内在理由。此外,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在实践中还呈现出协同互动的关系。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韧性伦理为伦理韧性的发挥提供指引,而伦理韧性的发挥又能进一步强化韧性伦理的影响力。伦理韧性通过组织动员、资源调配、行为约束等方式,有效抵御了风险对社会伦理秩序的冲击,这种成功实践又让更多人认同韧性伦理的价值,进一步巩固了生命至上、互助共进的伦理共识,形成了“韧性伦理引导伦理韧性—伦理韧性强化韧性伦理”的良性循环。这种协同互动关系,使得伦理韧性与韧性伦理能够共同提升,为韧性社会的建设提供持续的伦理支撑。
三、韧性社会的伦理秩序
如果我们承认韧性社会已成事实,那么构建韧性社会伦理新秩序就显得十分紧迫。伦理秩序是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源于“客观交往关系及其交往规则系统的自觉意识与主观表达”。伦理秩序是社会秩序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通过伦理观念的引导、伦理规范的约束、伦理关系的协调,确保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在韧性社会中,伦理秩序不是止于维持社会的日常稳定,更要具备应对风险、适应变化的能力,成为社会韧性的内在骨架。构建韧性社会中的伦理秩序,需要从伦理秩序的核心构成要素出发,结合韧性社会的需求,打造稳定与灵活兼具、公平与效率统一、个体与集体协调的伦理秩序。韧性社会中的伦理秩序并非单一维度的伦理规范集合,而是由伦理理念秩序、伦理规范秩序、伦理关系秩序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构成,这三个层面共同形成了韧性伦理秩序的完整体系,分别承担着价值引导、行为约束、关系协调的功能。
伦理理念秩序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价值优先性的排序,是伦理秩序的灵魂,它体现为社会成员对核心伦理理念的普遍认同与坚定信仰,为社会系统提供了稳定的价值导向。在韧性社会中,伦理理念秩序的核心作用是在风险与变化中为社会成员提供价值基点,避免因环境变化而出现行为方向的迷失。这种理念秩序并非僵化的单一价值观,也不是价值理念的机械“串联”排序,而是以“主要共识+多元包容”为特征的价值体系,既确保社会有统一的价值方向,又尊重不同群体的价值差异。从现实性来看,当代韧性社会的伦理理念秩序应该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基础层的生命至上理念、核心层的公平正义理念、发展层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生命至上理念是伦理理念秩序的底线要求,它将人的生命安全与尊严置于最高价值位置,是韧性社会应对风险的根本价值准则。“生命重于一切,表明生命才是最高价值,也表明生命才创造最高价值;更表明生命才实现最高价值”。特别是在面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威胁生命的危机时,生命至上理念能迅速统一社会行动。这种理念不仅是一种道德追求,更是韧性社会维持自身存在的前提。如果一个社会在危机中放弃对生命的尊重,其伦理秩序便会彻底崩塌,社会韧性也无从谈起。公平正义理念是伦理理念秩序的核心支撑,它确保社会在风险分配、资源配置、权利保障等方面实现公平,避免因伦理不公加剧社会脆弱性。在韧性社会中,公平正义理念主要体现在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两个方面。风险共担意味着社会成员不能将风险转移给弱势群体,利益共享则意味着社会发展的成果应平等惠及所有成员。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伦理理念秩序的长远导向,它将有限度生存纳入价值体系,强调社会发展需兼顾当下需求与后代利益,是韧性社会保持长期稳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伦理理念秩序必须突破发展主义和短期主义的局限,树立限度生存的伦理观念。因为“限度生存构成人的世界性存在的宿命,不可忽视,更不可违背和更改”,否则,我们可能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伦理规范秩序是韧性社会的行为标尺,是伦理秩序的制度载体,它通过明确的行为准则、约束机制与奖惩措施,将伦理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社会规则,引导个体与组织的行为符合韧性社会的需求。与传统社会的伦理规范秩序相比,韧性社会的伦理规范秩序具有刚性底线与柔性调整双重特征。刚性底线确保伦理规范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防止因规范失序导致社会混乱,而柔性调整则赋予规范应对变化的能力,避免因规范僵化阻碍社会适应风险、创新发展。从规范类型来看,韧性社会的伦理规范秩序主要包括法律性伦理规范、制度性伦理规范与习俗性伦理规范三类,三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法律性伦理规范是伦理规范秩序的刚性底线,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明确了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最低伦理要求,是维护伦理秩序的最后防线。这类规范通常针对涉及生命安全、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的核心伦理问题。制度性伦理规范是伦理规范秩序的中间层次,它以组织制度、行业规则、政策条例为载体,覆盖了法律性规范未能涉及的具体领域,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灵活性。这类规范通常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主体制定,根据不同领域的风险特征与伦理需求,细化伦理行为准则。习俗性伦理规范是伦理规范秩序的基础层次,它以社会习俗、道德传统、文化习惯为载体,通过社会舆论、道德评价、情感认同等非强制方式,引导个体的日常伦理行为,是伦理规范秩序最具普遍性的组成部分。这类规范虽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与制度约束力,却能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塑造个体的道德习惯。这些微观层面的伦理秩序,是韧性社会整体伦理秩序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当每个微观单元都具备伦理秩序,整个社会的伦理韧性才能真正建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类规范仅仅是从刚到柔的排序,而非重要性的排序,其所蕴含的价值对于韧性社会而言都是普遍且重要的。因为,“如果一种普遍价值同时是必要价值,那么它才是人们所寻求的真正重要的普遍价值”。
伦理关系秩序是韧性社会的联结纽带,是伦理秩序的实践体现,它通过协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伦理关系,构建起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社会网络,即社会韧性的情感基础与行动网络。在韧性社会中,伦理关系秩序的主要特征是平等互动、协同共生。它打破了传统社会中单向依赖的关系模式,构建起多元主体之间的双向支撑网络,确保在风险来临时,社会网络能够快速动员资源、传递信息、协同行动,减少风险带来的冲击。从关系类型来看,韧性社会的伦理关系秩序主要包括个体间伦理关系、个体与组织间伦理关系、组织间伦理关系三类,三者共同构成了立体的社会伦理关系网络。个体间伦理关系是伦理关系秩序的微观基础,它体现为个体之间基于信任、互助、尊重的互动模式,是社会凝聚力的直接来源。在韧性社会中,个体间伦理关系的核心是互助共生,这种关系不仅存在于亲属、朋友等亲密群体中,更延伸到陌生人之间,形成泛化的互助网络。个体与组织间伦理关系是伦理关系秩序的中观纽带,它体现为个体与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组织之间的信任与责任关系,是社会资源分配、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保障。在韧性社会中,个体与组织间伦理关系的核心是双向责任。一方面,组织需承担对个体的伦理责任,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另一方面,个体需履行对组织的伦理义务,遵守组织的合理规则,参与组织的共同行动。组织间伦理关系是伦理关系秩序的宏观支撑,它体现为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组织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关系,是社会应对重大风险、实现整体韧性的关键。在韧性社会中,组织间伦理关系的核心是协同共生,即不同组织基于共同的伦理目标,整合资源、分工协作,形成应对风险的合力,避免因各自为政导致的资源浪费与行动低效。
构建韧性社会中的伦理秩序,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面临多重现实挑战。这些挑战既源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风险类型的日益复杂,也源于伦理理念的多元碰撞、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准确识别这些挑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推动韧性伦理秩序的落地。
首先,是伦理理念的多元碰撞与共识困境。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与全球化的推进,不同文化、不同群体的伦理理念在同一社会空间中交汇碰撞,导致传统的伦理共识逐渐弱化,新的核心伦理共识难以快速形成,这给韧性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带来了共识困境。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由价值多元导致的共识分散与利益分化导致的共识对立。从价值多元来看,在全球化背景下,传统伦理观念与现代伦理观念不断碰撞,形成了多元并存的伦理格局。这种价值观念的差异,使得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伦理共识,特别是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因价值取向不同引发争议。这种共识分散的状况,会削弱伦理理念秩序的引导作用,使社会在面对风险时难以形成统一行动,从而影响社会韧性。从利益分化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存在显著差异,甚至出现利益冲突,这导致伦理共识的形成面临利益壁垒。这种因利益分化导致的共识对立,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伦理冲突,破坏伦理秩序的稳定性,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的抗风险能力。
其次,是风险类型的复杂多变与规范滞后。当今社会风险类型日益复杂,既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传统风险,也有技术风险、制度风险、全球化风险等新型风险。这些风险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跨界性的特征,使得传统的伦理规范难以快速适配,出现规范滞后问题,给韧性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带来挑战。所谓“规范滞后”,就是传统规范难以应对新型风险和静态规范难以适应动态风险。从传统规范应对新型风险来看,传统伦理规范主要针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聚焦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而对技术发展、全球化带来的新型风险缺乏覆盖。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型伦理问题,超出了传统伦理规范的调整范围,导致社会在面对这些风险时“无规可依”,只能通过临时政策或行业自律进行应对。从静态规范适应动态风险来看,传统伦理规范多以稳定社会环境为前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静态性,而当今社会的风险呈现出动态演变的特征。风险类型不断迭代、风险影响范围持续扩大、风险传导速度显著加快,这使得静态的伦理规范难以跟上风险变化的节奏,出现规范空白或规范失效。这种静态规范与动态风险的不匹配,使得伦理规范秩序难以有效应对风险变化,削弱了其对社会韧性的支撑作用。
最后,是伦理实践的现实障碍与执行困境。伦理秩序的构建不仅需要理念引导与规范设计,更需要通过实践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然而,在现实中,韧性社会伦理秩序的实践面临着个体道德冷漠、组织伦理失范、制度执行乏力三重障碍,导致伦理理念与规范难以落地,出现知行脱节的执行困境。个体道德冷漠是伦理实践的微观障碍,它体现为部分社会成员在面对他人困境、公共风险时,缺乏主动参与、互助协作的道德意愿,这直接削弱了个体间伦理关系的联结,影响社会互助网络的构建。这种道德冷漠的产生,既与社会流动性增强导致的陌生人社会特征有关,也与个体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蔓延有关。组织伦理失范是伦理实践的中观障碍,它体现为部分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违背伦理原则,突破伦理底线,破坏了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伦理关系,削弱了社会对组织的信任。制度执行乏力是伦理实践的宏观障碍,它体现为部分伦理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行”“象征性执行”等问题,导致规范的权威性受损,伦理秩序的约束作用难以发挥。
面对伦理共识困境、规范滞后、执行乏力等挑战,韧性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需要从理念凝聚、规范优化、实践强化三个维度发力,通过多元主体协同行动,打造理念有共识、规范能适配、实践能落地的伦理秩序体系,为社会韧性提供坚实支撑。
第一,需要凝聚理念,构建多元包容的伦理共识理念。社会伦理理念的形成,一方面依赖于传统的伦理信仰,具有某种自然秩序的意味;另一方面,它是社会契约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获得韧性。因为“达成社会契约能帮助人们限制外部性的影响,克服所有个体都没有权利的丛林法则。社会契约使社会更加坚韧,继而建立更具韧性的社会契约”。摆脱伦理共识困境,关键是要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核心共识引领、多元理念共生的伦理理念秩序。一方面,要提炼韧性导向的核心伦理共识,将生命至上、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等确立为韧性社会的核心伦理理念。另一方面,要建立多元对话机制,促进不同群体、不同文化的伦理理念沟通,在差异中寻求共识,在对话中化解矛盾。
第二,需要优化规范,打造刚柔相济的伦理规范体系。人类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主要实施的是刚性制度,即“权制”与“法制”,而进入以韧性为基本属性的后工业社会,有必要建设一种“德制”。这种“德制”不同于“德治”,它是伦理与道德的制度化,具有刚性要求,但又不失为柔性渗透。应对风险复杂多变带来的规范滞后问题,需要构建刚性底线不可突破、柔性适配应对变化的伦理规范体系,通过动态修订机制与分类施策策略,确保伦理规范既能维护基本伦理秩序,又能适应风险变化。要明确刚性伦理底线,通过法律形式固化核心伦理要求,确保无论风险如何变化,基本伦理秩序不被破坏。这些刚性底线主要覆盖生命安全、公共利益、公平正义三个核心领域。要建立规范动态修订机制,针对新型风险、动态风险,及时调整伦理规范,避免规范滞后。在风险预警触发修订模式下,建立伦理风险监测平台,由政府、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组成监测团队,实时跟踪新技术、新产业、新社会现象带来的伦理风险。同时,要通过动态修订机制,让伦理规范能够快速响应风险变化,避免规范空白或规范失效,增强伦理规范秩序的适应性。要采取分类施策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不同领域的伦理问题,制定差异化的伦理规范,提高规范的精准性。通过分类施策,让伦理规范更贴合不同场景的需求,避免“一刀切”导致的规范不适配,提升伦理规范秩序的实践效果。
第三,需要强化实践,构建个体自觉、组织引领与制度保障相结合的伦理实践体系。解决伦理实践的执行困境,需要从个体、组织、制度三个层面协同发力,通过激发个体道德自觉、强化组织伦理引领、完善制度保障机制,推动伦理理念与规范转化为实际行动,形成知行合一的伦理实践秩序。在激发个体道德自觉层面,要通过道德激励与实践赋能,让社会成员主动参与伦理实践,从被动遵守转向主动践行。在完善制度保障机制层面,要通过制度刚性约束与资源支持保障,为伦理实践提供坚实后盾,避免实践落空。
总之,韧性社会中的伦理秩序,是社会抵御风险、适应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骨架。从伦理理念秩序的价值引领,到伦理规范秩序的行为约束,再到伦理关系秩序的联结纽带,三者共同构成了韧性伦理秩序的完整体系。尽管在构建过程中面临伦理共识困境、规范滞后、执行乏力等现实挑战,但通过理念凝聚构建核心共识、规范优化、提升适配能力、实践强化推动知行合一,能够逐步打造出稳定与灵活兼具、公平与效率统一、个体与集体协调的伦理秩序。这种伦理秩序不仅能维护社会的日常稳定,更能在风险来临时成为压舱石,凝聚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冲突、推动社会复苏,最终为韧性社会的建设提供坚实的伦理支撑,让社会在不确定性的时代浪潮中保持前行的正确方向与力量,让伦理在韧性社会中发挥自身独特的韧性协调力量。



来源:三思斋道德观察(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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