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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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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16:23: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来自哲学学科知识的支持。新闻伦理是新闻教育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新闻伦理需要从伦理学基础知识中获得给养。这里,我们乐于将发现的伦理学基础知识逐渐汇集起来,供新闻学的师生参考。

【案例】

伦理社会主义
伦理社会主义是指用康德伦理思想修改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和学说。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创始人为德国柯亨,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同新康德主义者那托尔卜、沃尔伦德尔、什塔姆列尔、卡西勒等人。把康德誉为“社会主义理论的真正奠基人将康德的绝对命令你应该这样行动,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对你自己或别人,都要把人当作目的,而决不把它看作社会主义的真正基础。责备马克思只看重经济、而忽视道德对社会的影响。 [1]


认为有必要用“道德唯心主义”取代“经济唯物主义'把社会主义看作一种理想,而且是一种永远达不到的理想。认为社会主义“从来不可能是事物它仅仅意味着“无限地趋向纯粹意志”。对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社会主义运动产生很大影响。在第二国际的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社会民主党中曾出现一股康德热,“固到康德去”成了时髦的口号。他们热衷于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结合起来,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可以成为消除阶级冲突和使社会团结的“社会教育学”。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C%A6%E7%90%86%E7%A4%BE%E4%BC%9A%E4%B8%BB%E4%B9%89/14710138?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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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31#
 楼主| 发表于 2023-6-20 21:50: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贺磊丨康德的意志概念与道德哲学的奠基
贺磊: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德国古典哲学。
关于人类意志及其自由的道德论证,是康德将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关键。在道德哲学奠基工作展开的过程中,意志概念越来越清晰地被赋予和“实践理性”等同的含义,并最终区别于“意决”概念。这一区分可视作康德对作为“高级欲求能力”的道德能力的哲学阐释和辩护的后果。康德将道德能力关联于对无条件实践法则及由此导出的道德善的理性欲求,使绝对自发性意义上的自由成为道德能力的前提。但康德对道德经验的阐释表明,道德能力作为高级欲求能力只有在与低级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才能作为“意志自律”这一事实而展现。因此,意志与意决的概念区分共同构成了实践自我对自身道德能力的阐释。经由理性的实践运用而可能的实践自我理解,不仅主张人类理性具有不可以理论方式还原和解释的“向善的意志”,也作为理论之外的另一个截然不同的“视角”展现了人类理性的自由。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229-259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全文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3卷实体书。
《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
2022年秋季号总第013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3年4月
康德的意志概念与道德哲学的奠基
/著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作为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意志(Wille)概念为阐释者带来的困难是系统性的,因为它与其他紧密关联的若干概念(实践理性、自律、自由)一道构成康德对人类道德能力的复杂理解,以至于对它的恰当把握很难不是对康德的道德哲学奠基工作的整体阐释。当然,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具体困难首先在于对该概念本身的界定。康德不是一个吝于给出定义的哲学家,但越核心的哲学概念越难以在康德的著作中找到一个前后完全一致的清晰定义。事实上康德自己非常清楚,哲学概念的一个清晰定义的获得意味着哲学工作的完成而不是开始(A731/B759)。考虑到康德的批判哲学本身,尤其是其实践哲学也经历过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很容易理解康德并不一开始就将“意志”直接等同为“实践理性”,或从一开始就清晰地区分“意志”和“意决”(Willkü r)。因此,我们对意志概念的考察虽然不必是历史性的,但却必须考虑理论发展的可能线索和理路。本文的意图在于尽可能地展示意志概念在康德道德哲学奠基工作中被赋予的哲学意义,因而我们将大致按照批判时期康德道德哲学发展的顺序,逐步考察意志概念在不同著作中牵连的核心问题,从而围绕意志概念给出对康德道德哲学某些重要观点的辩护性阐释。
▲ 本文作者:贺磊 博士
1

意志与实践哲学的可能性
在康德的批判时期的著作中,意志概念的频繁出现伴随着实践哲学工作的展开,而这一工作的前提是以理性的理论运用为主题的《纯粹理性批判》。虽然提及次数有限,康德已经将意志概念联系于自由问题,并指出意志概念和我们对什么是“实践”的东西的理解相关。在明确提及实践自由的语境中,康德时常使用“意决”概念。由于康德直到《道德形而上学》才在术语的意义上严格区分了意志和意决,这两个概念都可能关联宽泛意义上的自由意志问题。确定的是,这对概念和康德的“理性”概念一样都表达了某种“能力”(A534/B562),而且是一种和“情感”(Gefuhl)一样不属于“认识”的能力(B66)。这种与认识能力和情感能力区别且并列的能力,在康德的后续著作中更常被称作“欲求能力”(Beeehrungsvermogen),不过在第一批判中这个词只出现过一次(A802/B830),且指涉一种感性的、不依赖于理性的欲求能力。与之相对照,意志与理性的关系似乎更为密切,因为康德会谈到理性具有能够规定意志的“因果性”(A8O3/B831)。因此,即便不考虑康德赋予意决的自由的确切含义,同样被理解为是一种因果性的“自由”,在与理性的关联中也潜在地关联于“欲求能力一意决一意志一理性”这一概念簇。最后,第一批判也已经零星提到了“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某种联系(A44f./B79)。
仅凭上述有限文本事实,我们还无法看出一个清晰的意志学说的轮廓,但可以从中获得一些重要观察。由于自由问题首先是在思辨形而上学的语境中提出的,康德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证成一种与“自然的形而上学”相并列的“道德的形而上学”(A841/B869),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按照康德后来的自我理解,《纯粹理性批判》仅仅是对“理论理性”或“思辨理性”的考察,那么前者当然不与道德哲学或广义上的实践哲学有直接关系。但问题在于,康德在第一批判中直接将一切实践哲学排除在了“先验哲学”之外。即便二律背反学说论证了先验自由是可设想的,这一先验自由概念也仅仅是一个关于绝对自发性(absolute Spontaneitat)的理念,没有任何对应直观可以被给予。更重要的是,先验自由之所以是一个“宇宙论的”理念,正是因为该理念对应的首先不是世界中有限存在者的“欲求能力”,而只关涉某种“必须仅仅存在于世界之外”(A451/B479)的能力,其首要哲学意义更多关联的是古代哲学所讨论的“第一推动者”(A450/B478)的问题。但是既然康德认为,“凡是经由自由而可能者皆是实践的”(A800/B828),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先验自由”不是一个实践哲学的问题?如果实践哲学整个不属于先验哲学,与自然的形而上学对置的道德形而上学又如何可能?
然而另一方面,康德很显然在第一批判中就认为,意志自由问题是与先验自由紧密关联的,以至于会提出实践自由“建立在自由的先验理念之上”这一论断,并且敏锐意识到是后者构成了我们理解自由的可能性的真正困难(A533/B561),因此关于先验自由的二律背反的解决对于实践哲学才可能有重大意义。而在直接谈论人的实践自由的时候,康德明显更偏好使用"意决"概念。被康德称作是“arbitrium liberum"的人类意决,是在与动物所具有的类似能力(所谓arbitrium brutum)的对照中得到界定的,指涉一种尽管(受到某种感性意义上的刺激)是感性的,但同时[不在感性的意义上受强制(necessitiert)]是自由的能力(A534/B562,A802/B830)。基于这种看起来首先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即“独立于感性驱力的强制”,康德似乎轻易引出了一种可能的积极自由概念:由自己而规定自己(sich von selbst bestimmen)(A534/B562)。然而,#自我规定"(Selbstbestimmung)这一后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可以视作自律(Autonomie)的同义词的概念,并没有由此得到真正阐明;因为康德还需要为此说明,作为“arbitrium liberum"的意决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行规定或决定的“己”,而不只是被规定或决定的“己”。更重要的是,第一批判中的意决概念虽然显然和实践自由问题有关,但不直接指向后来道德哲学著作中与实践理性等同的“意志”概念。康德非常清楚,他在此仅仅表达了人类意决有一种“可以通过经验证明的”(A802/B830),并不直接绑定于道德现象的实践自由,至于这种实践自由“是否又会是自然”(A803/B831),则是另外一个所谓的“思辨”的问题。
第一批判中的这一观点,即“实践的自由是一种自然原因,亦即理性在规定意志方面的一种因果性”,在后续著作中得到了保留。这一方面意味着,康德不排斥以理论方式解释人类实践能力的可能性,尽管我们不能由此直接断言康德在自由意志问题上持有某种当代所谓相容论的立场。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作为实践哲学主题的实践自由与先验自由的关系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在康德的内部语境中,如果人类的欲求能力所具有的实践自由归根到底“只是”这样一种能够作为自然原因起作用的自然能力,而不涉及先验自由,那么“实践哲学”就不可能建立在一种与自然判然区别的“自由”概念之上,康德随后在“道德一实践”和“技术一实践”之间做出的分别也将没有意义。反过来,只有论证实践自由和先验自由之间确实有某种重要联系,实践哲学才有资格和理论哲学并列,而不隶属于后者。当康德在第二批判中将自由概念称作是整个批判哲学的拱顶石时,这个自由概念的含义不能只是宇宙论的和先验的,也不能只是第一批判中被归于“arbitrium liberurn"的自由,而必须同时是先验的和实践的。换言之,“实践自由”不能仅仅是一种可以有理论解释的、归根到底服从于自然法则的自然能力,而且需要是一种按照另一种“法则”才可能的能力,这种能力正因其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绝对自发性”而不能进一步以自然化的方式解释。
如果第一和第三批判之间的道德哲学工作能够为理性批判的体系和哲学的体系的划分提供坚实的依据,那么对道德问题的探讨应当有助于我们证成一种不仅仅是“自由意决”的自由能力。按照康德的计划,这种能力是通过对所谓“实践理性”的批判来给出的。众所周知,在这个批判中康德想要表明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并且由此自由这一先验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也得到了证明(5; 3f.)。然而要真正理解这一计划并不容易,其困难不仅仅在于康德自己采取的论证方式,也在于现当代哲学对于“实践理性”的流行理解与康德的理解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差异。泛泛而论,理性能力或思维和认知的能力,当然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康德并不是对我们的认知和思维能力如何运作给出一般性的刻画,然后再去考察这种能力在某种特定情境下(所谓实践)如何起作用,例如如何根据欲望和动机进行实践推理,如何形成关于目的一手段之间的因果联系的信念等。相较这种或多或少可称为休谟主义——在当代尤其是英语世界的哲学讨论中,这种观点无疑是主导性甚至常识性的——的理解,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具有远为复杂的义涵和理论负担。这首先体现在,康德在其成熟伦理学著作中多次将“实践理性”与“意志”完全等同(4:412,5:55,6:213)。这一做法都有可能制造理解上的困难,例如当康德在第二批判中频繁使用“意志规定”(Willensbestimmung)、“意志的规定根据”(Bestimmungsgrund des Willens)这样的表达时,意志似乎一方面可以是主动的、行规定或决定的一方(作为“纯粹意志”),从而与实践理性同一,另一方面似乎又可以是被动的一方、需要从纯粹实践理性获得其根据才能导向个别的欲求和行动。意志的这两种可能含义,与第一批判中“意决自由”隐含的两层(消极的和积极的)含义是相对应的。无论将一种“自己规定自己”的能力称作是意志还是意决,这种能力似乎都必须包含着一种内在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统一。而如果“实践理性”概念不能表达这种统一,反而仅仅代表着区分之一端,将这种能力称作实践理性似乎就有问题;对于“意志”概念而言也是同样的情况。
事实上,理解康德的实践理性和意志概念的一个主要困难,就在于意志概念涉及两种需要区分但又存在关联的语境:其一是对一般而言人的实践能力或欲求能力的理解,其二涉及对人的道德能力的刻画。如果道德能力只是一般欲求能力在某些条件下的运用,则无歧义地谈论人有一种“意志”的能力就是可能的。但康德恰恰认为,道德能力本质上有别于人的一般自然能力,恰恰是这种能力——因而既非一般意义上的理性能力,也非一般意义上的欲求能力——使人有资格具有任何自然物所没有的尊严和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区分“高级欲求能力”和“低级欲求能力”。我们因而可以将康德的整个伦理学视作是对这样一种特别的道德能力的哲学辩护,而这种辩护的后果似乎就是两种欲求能力很难得到统一解释。表面看来,这不过是康德哲学中随处可见的二元论的一种表现而已,只要我们不打算认真对待康德哲学的整体方案,就不需要将这两种能力的关系作为真正的问题提出来。但微妙之处在于,在康德对其道德哲学的奠基工作中,这两种能力之间的关系恰恰是我们的道德自我理解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道德能力只有在与一般意义上的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才能表明自身的现实性。
我们将看到,这个微妙之处对应的正是康德的道德自律概念的难解之处。人类意志在道德事务中可以是自律的,康德的这个基本主张最需要解释的地方在于,为什么正是在道德这个特定语境中,意志概念和自律概念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类似问题在自由的主题上表现得更尖锐,因为比起自律,自由与意志的关联看起来更不应当受道德语境的限制,是否在道德领域之外还能有意义地谈论意志的自由?既然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清晰地区分了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和作为自由选择能力的意决,那么我们为何不能像莱茵霍尔德及后世很多康德研究者一样认为,康德势必也要承认一种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一种立法的实践理性能力的——狭义上的——实践自由的能力?显然,这种选项至少是与康德自己的许多考虑相违背的。康德毫不掩饰地将实践自由、意志自律牢牢绑定在道德能力之上,以至于在道德语境之外谈论自由和自律并以此作为理解道德现象的前提反而成了问题。这种在康德研究中不断被质疑的绑定关系,对于康德哲学的整个体系建构而言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自然与自由概念的对立所证成的哲学的划分,实质上是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划分(vgl. 5:171)。换言之,按照康德的思路,只有证成了道德能力是一种自律和自由的能力,实践哲学才在一般意义上可能,“自由”才既不仅仅是一种经验的、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也不仅仅是一个“先验理念”,而是有“实在性”的。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哲学体系作为整体的意义,就高度依赖于其道德哲学的奠基工作。而这一工作的核心,就是论证我们有一种可以被称作意志的“高级欲求能力”。
2

意志作为高级欲求能力
《奠基》第一章开篇的论断是康德伦理学最广为人知的主张之一:唯有“一个善良意志"(ein guter Wille)才能不受限地或无条件地被设想为是善的(4:393)。这个需要整个康德伦理学来辩护的论断,将意志概念置于明确的道德语境中,因为这个论断中的“好”(gue),如康德后来在第二批判中所强调的那样,作为“恶”而非苦和祸的对立面,表达的是无条件的道德价值,因而对应汉语中的“善”(5:59f.)。然而“善良意志”这个表达并不排除一种可能性,即意志也可以是不善的,除非我们能够论证善乃是意志的必然属性。考虑《奠基》第二章对意志的定义:意志乃是“依照法则的表象而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4:427)或者理性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去行动的能力”(4:412)。仅仅通过该定义并不能看出,在什么意义上这种规定行动的能力本身必定是善的。但在定义意志概念时,康德直接引出了意志与实践理性等同的论题,并由此阐述了所谓意志的“善”的含义:
既然为了从法则引出行动就需要理性,故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必然规定意志,则这样的存在者被认作客观上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也是必然的;换言之,意志是一种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就认作实践上必然,亦即认作善的东西的能力。但如果理性不足以独自规定意志,则意志就还服从于一些并不总与客观条件相一致的主观条件(某些动机);一言以蔽之,若意志并非自身就完全合乎理性(如在人这里确实如此),则客观上被认作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即是偶然的,而依照客观法则而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换言之,客观法则与一个并不完全善的意志的关系被表象为对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规定,虽是通过理性的根据的规定,但该意志按照其自然并不服从这些根据。(4:412f.)
由这段关于意志和理性的关系的界定,至少可以得出三个要点:第一,对法则的表象需要理性能力,因而如果意志已经被定义为一种通过对法则的表象才能发动的能力,那么意志的运用一般而言就需要理性;第二,人的意志并不必然按照通过理性能力认识到的法则产生行动,其理由在于意志的规定还要求主观条件(即动机),在该条件缺乏时理性就无法规定意志,并且就人的意志的自然(Natur)而言,始终存在与理性的客观法则拮抗的其他主观条件;第三,意志的“善”被直接理解为与作为意志规定的客观条件的法则的一致,即便是以一种强制的方式,或者说恰恰是这种强制表达出一种实践上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是对“善”的认识的标志。单纯从第一、第二点看,康德的意志概念似乎与休谟主义的实践理性概念并不冲突,因为通过区分意志规定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康德很接近预设了一种“欲望—信念”模型。但第三点导向了一种关于道德价值和意志的特别观点:不仅意志的善良与否取决于一个理性标准,而且理性能够以强制的方式按照客观法则规定意志,由此意志才能够是善的。
相较第一批判中的相关论述,《奠基》传达出对于康德的实践哲学决定性的一个新主张:对于人的欲求和实践的能力而言,除了有一种“看起来”能独立于感性和自然的强制的自由能力(即第一批判阐述过的意决)之外,还可能有另一种与“善”有着直接关联的能力,且这种关联展现的方式是理性对于欲求能力的强制。值得注意的是,与意决是通过和动物的欲求能力的对照得到界定不同,这种能力是通过与另一种可设想的意志的对照得到界定的:神性的(gottlich)或神圣的(heilig)意志就其意欲(Wollen)必然与客观法则一致而言是"完全善的意志"(vollkommen guter Wille),就此而言,理性的客观法则不可能对这个意志有任何强制,因而我们不能设想法则对该意志呈现为表达出“应当”的诫命或命令(4:414)。通过这一对照,康德得以引出同样作为其伦理学核心概念的“应当”(Sollen)和“命令式”(Imperativ)。但这不意味着人的“意志”与“善”的关系就此得到了完全澄清,因为与一种神性的意志不同,人的意志与理性恰恰不是原本就是同一的,因而在前者那里不会存在对于后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究竟是因为意志为客观法则所规定,从而意志才能够被称作是善的,还是因为出于一个“完全善的意志”的命令,客观法则本身才是善的?这个看起来只关涉善和法则的优先性的问题,实际涉及对“意志”概念的根本理解:非神性的意志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于理性的欲求能力,以至于意志和理性各自原本都有可能是“善”的来源?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以更为清晰的方式展示了实践理性及其法则对于善的概念的优先性,以至于“善良意志”不仅不再成为引出定言命令和义务的出发点,甚至不再是一个对于论证而言的重要概念。相反,康德更多以“纯粹意志”的概念表达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的等同,由此康德不仅似乎避免了某种类似于游绪弗伦难题的困难,而且由于“善”被定义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必然对象,“纯粹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就在同一个意义上成为道德善或道德价值的根源与标准。然而这也意味着,“纯粹意志”是一种既给出道德价值的判断标准从而是理性的,又提供“意志规定”的“主观条件”从而是欲求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能力就不可能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在不同选项之间能自由选择的能力。相反,对道德责任和感性需求之间的对抗和克服关系的强调,只能表明道德能力是无论有怎样别的选择都一定“能够”认同道德法则的无条件约束力的能力。换言之,康德想要证明的是,作为有限的、非神性的但却一定在某种意义上“有理性”的人类欲求能力,人的意志存在着一种相较于其更“低级”的运用而言截然不同的运用方式,正是这种运用方式使得道德对于人类而言是可能的。
因此,虽然《实践理性批判》没有在术语上严格区分作为“arbitrium liberum"的意决和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但“低级欲求能力”和“高级欲求能力”的分判已经是其核心的论证目标了。为此,康德给出了对于人的欲求能力的一般界定,这种界定方式与《奠基》中的意志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结构上的相似,即人的欲求能力一般而言被理解为某种存在者“通过其表象而成为此表象之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的能力”(5:9 Anm.)。这一对一般欲求能力的界定隐含表达了一种通过目的联结而起作用的能力,不过这种能力的运用所依赖的“表象”不必然是法则。如果“意志”或至少“纯粹意志”意味着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那么似乎就在于是“法则”的表象而不是其他表象成为行动以及由此得到实现的某种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一但是,仅仅通过“表象”在种类上的分别还并不能说明有一种原则上不同于低级欲求能力的高级欲求能力:
因为当人们追问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并将这些规定根据设定在从某种东西那里期待的愉快中时,重要的并不是这个令人愉悦的对象的表象来自何处,而在于它有多令人愉悦。若一个表象,即便它在知性中有其位置和根源,也只能通过预设主体之中的一种快乐情感才能规定意决,那么其之为意决的规定根据,就完全依赖于内感的性状,即后者由此能被其刺激而有愉快。对象的表象尽可以大不相同。它们可以是知性表象,甚至是与感官表象相对的理性表象,但它们真正借以构成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快乐情感(愉快,即人们所期待的、催动去产生出客体的活动的愉悦)皆为同一种类,不仅因为它只能纯然经验地被认识到,还因为它刺激了同一种在欲求能力中表达出的生命力,而在这种关系中,它和其他规定根据的差异只能在于程度。(5:22f.)
康德很清楚,为了有意义地区分两种欲求能力,就必须说明“表象”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不在于表象本身的内容。而如果我们评判对象是否可欲(由此当然我们必定有能力获得关于对象的“表象”)的终极标准只能在于对象的表象与内感的经验性关系(即是否由此会产生愉快),那么我们的欲求能力就只有一种。问题在于,一种可设想的与之截然不同的人的欲求能力,并不在于其发动完全不依赖于感性。正如康德坚持感性直观之于成功认知活动的必要性一样,感性因素并不能被排除出人的欲求能力的任何运用。因此,当康德在《奠基》中称人的意志总是需要主观条件,亦即总是以主观的动机为条件时,这一刻画涵盖了欲求能力的全部运用,而非仅限于低级欲求能力;相反,“客观上”某个行动的实践必然性,针对的只是理性的判断,更确切地说,是理性的价值评判。如果存在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那么它的发动需要同时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有效”的理性的价值评判必须能够在“主观上”提供出意志规定的动机,而不是相反。
事实上,在我们对所谓低级的欲求能力的理解中,对“动机”的客观化几乎是自然而然的,这也是因果主义的行动理论在根本上与我们的直觉相符之处。无论“表象”的内容是什么,对表象能够导向行动的理解,很难不是一种表达了“动机或理由作为某种类型的原因导向作为结果的行动”因果解释,即便这种因果解释难免因涉及身心问题而在形而上学上是存疑的。康德并不认为这种因果解释仅仅是一种成问题的常识性理解,因为在经验意义上为心理现象给出自然解释本身就有某种可辩护的正当性。但在道德的语境中,看起来康德所谓一种高级欲求能力的可能性,似乎就在于自然因果解释的不适用。因为如果我们不再将一种自然因果联系运用于“表象”“欲望”等被理解为心理现象的意识内容,而是将看起来同样可以成为意识内容的“法则”理解为直接规定欲求能力的第一原因,那么由此发动的欲求能力必须预设一种自由因果性,对法则的表象也就不能再追溯到时间上在先的自然原因(例如某种作为动机起作用的欲望)而得到解释。相反,法则直接规定意志的方式只能对应于一种绝对的自发性,由此道德意识与一种先验自由的联系便可以理解了。
但是,这个看起来表面上符合康德意图的阐释方式,掩盖了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困难;或者说,这种阐释会导向对“高级欲求能力”一种成问题的理解。在什么意义上,理性的“法则”作为原因起作用的方式,不同于自然原因起作用的方式?如果我们依然以自然的因果性为模型来理解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果性,并将这种对自由因果性的理解直接运用于欲求能力,则欲求能力就成为一种被理知的原因所决定的欲求能力:设定理性的法则具有自由因果性,即作为第一因而开启因果序列的能力,由此得到规定的欲求能力及进一步产生的行动都是该理知原因(而非任何现象序列中的自然原因)的结果。进而,康德的道德动机学说无非是将一种特别的情感“敬”解释为理性的法则对于人的感性接受性的因果作用的结果,由此,“欲求能力”与“认识能力”“意志”与“理性”便不得不在因果联结中呈现为果与因的外在关系。既然“高级”欲求能力被铆定在理性这一侧,其在道德意识中起到的作用无非只是表象法则。至于对法则的表象如何能够对感性这一侧的“低级”欲求能力有一种因果作用,这不可解释(因为引入了一种自由因果性)而只是被设定。但由此,高级欲求能力就难以避免被削减为一种纯然的认知能力,因为它只需要表象法则,法则即必然会提供行动的主观根据即动机。反之,这种动机要能够被我们理解,就依然需要设想一种被法则在因果上所影响的“接受性”以便解释道德动机的问题,即一种被法则决定的“低级”欲求能力依然是必须的。即便来自理知原因的影响似乎已表明这种能力相对于自然“强制”的独立性,因而在消极的意义上可以称其是一种自由的能力。但由于这种自由停留在“被理性的法则决定的可能性”的意义上,因而作为结果而言,一种理性的欲求在因果上被一种自由的因果性所必然决定,正如一种自然的欲求在因果上被视作服从自然的必然性一样。在因果解释的语境中,重要的本来就不是在道德“评判”中表达的实践必然性(应当),而是一种客观的因果必然性,无论是感性的还是理知的,自然的还是自由的。
诚如霍恩(Christoph Horn)所见,康德的意志概念,尤其是在作为与“低级”欲求能力对立的“高级”欲求能力的意义上,更多表达了一种目标指向性的追求倾向。这意味着,被等同于实践理性的意志概念指称一种建基于理性而非对幸福的自然需求的“欲求”能力,因而它并非一种价值中性的、无方向性的、可以任意指定可欲对象的能力,而是带有某种必然性地指向确定对象(道德善)。但如前所述,在将其与一种中性的“选择”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被理解为截然不同于意志的意决)分离之后,这种能够产生“理性的欲求”的能力就其理性特质而言,其作为“原因”而能够有效力的根据只能归结于理性本身,但就其作为一种“欲求”能力并不必然服从于法则而言——这一点恰恰是人的意志和神性意志的根本区别——又似乎与理性能力并不等同。换言之,即便我们要设想一种直接指向道德价值或道德善的理性欲求,我们也不能仅仅考虑一种只是表象法则的理性能力,而必须理解,在什么意义上这种理性能力“同时”是一种欲求能力,并因而可以有意义说“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而只要我们从一种因果解释的角度理解这种能力起作用的方式,那么即便是引入了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先验自由的概念,也不能真正澄清一种不同于“低级”欲求能力的“高级”欲求能力是如何可能的。
如果康德的意图是要证明人因其理性而有一种不同于其他自然能力的特别的道德能力,那么单单将这种能力理解为一种“能够被理知的原因(法则)所规定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有悖于康德想要展示的道德自律的真正含义:“因为若设想人只是服从一个法则(不管是什么法则),则该法则就必然带来某种作为刺激或强制的关切,因而不是作为法则产生自他的意志,而是该意志按照法则被某种别的东西所强制而以某种方式去行动。”(4:432f.)作为一种高级欲求能力的“意志”,它必须是“自己”给出自己的法则,即便它在道德意识中感受到了强制,这种强制也不能是“别的东西”所施加的,而必须是自我强制。“自律”正是为了描述这样一种特殊的意志的自我关系而成为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理解康德所描述的这种自我关系,也就构成了康德伦理学阐释最艰难的部分。
3

意志的自律
当康德在《奠基》第二章中将“意志自律”称作道德的“最高原则”时,自律概念的复杂性已经凸显,因为康德密集给出了许多不同的主张:(1)自律乃是意志借由对自己而言“是法则”的一种“性状”(Beschaffenheit);(2)“自律的原则”则意味着只选择“在同一个意欲中被一道把握为普遍的法则”的准则;(3)该原则作为一个命令式是一个综合命题;(4)该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5)该原则实质上要求的就是自律。(vgl. 4:440)仅仅在这一个段落,自律概念就有至少两种根本可区分的用法:用以描述一种意志的性状,用于指称唯一的道德原则及其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显然这两种用法并不能简单合并。《奠基》第二章阐述定言命令的自律公式(即所谓“意志自律原则”)时,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自律概念,而该原则的核心含义即“自我立法”(Selbstgesetzgebung)(4:431)。既然该原则进一步表达的是“意志”的自律,那么自律和自我立法之“自”似乎就指称“意志”"如果意志是一种能力,而自律又可以描述性地表达意志的“性状”,那么在什么意义上,拥有自律这一性状的意志本身不仅是“自我立法”的,而且这一自我立法实际表达的规范性要求,就是自律本身?同样,在《实践理性批判》“分析论”的第五节中,康德也清楚地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仅仅关心准则的普遍法则形式的意志究竟有怎样的“性状”?这次他的回答则是自由(5:28),以便得出自由与道德法则交互回溯的结论。直到第八节,康德才重新提出自律概念,并且是在道德法则和一切义务的“唯一原则”的意义上提出的:在再一次区分了消极和积极的自由之后,康德将积极意义上的自由等同于“自己的立法”(eigene Gesetzgebung)(5:33)并进一步等同于自律。由此,康德将道德法则所表达的内容再次表述为自律,但却是“实践理性的、亦即自由的自律”。而在进一步的阐述中他又解释道,在与自律相对立的他律的情形中,“意志不是自己为自己立法”(5:33)。在什么意义上,“意志的自律”“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自由的自律”可以理解为通过同一个道德法则的“自我立法”,因而都指涉同一个“自我”?
上述问题,只有在澄清一个关键问题之后才能回答: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究竟与道德现象,或者更确切地说道德意识有什么实质关联?在“分析论”的演绎部分的一开始,康德就声称:“这一分析论表明,纯粹实践理性能够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性的东西而规定意志一这虽然是通过一个事实,即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这里表明自己实际上是实践的,亦即通过在道德原理中的自律,理性凭此规定意志去行动。”(5:42)康德在这里将“在道德原理中的自律”等同于一个事实(Faktum),正是通过这个事实,纯粹实践理性才得以表明自身是实践的。这个说法清楚表明了自律概念本身的事实性要素: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似乎正是需要在道德经验或道德意识中现实地自身显示出来,而不是通过一种理论的方式得到推导或演绎。换言之,也只有澄清了康德通过自律概念所表达的道德意识的事实性要素,我们才有可能判定康德对自律概念的各种使用是否有意义。
由此,我们必须考虑饱受争议的“理性事实”学说是否可理解的。由于该学说直接与第二批判否定道德法则“演绎”的可能性相关,因而在这个至今尚无定论的问题上,重视和轻视该学说的对立态度都基于对同一个问题的回答:康德放弃演绎而诉诸某种事实性要素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其理论的固有缺陷还是因为某种重要的洞见?限于篇幅,我们将直接给出一个确定的判断,即原因应在于后者。这一判断的根本考虑是:康德在自然一自由、理论理性一实践理性、理论哲学一实践哲学这些核心区分中表达的一个洞见,即我们的理性能力有两种根本不同的运用方式。这种区分首先表达了一种特别的视角主义的观点:理性能力与通过理性能力得到理解的现实性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关系可以不是唯一的;一旦确认有不同的对应关系,它们之间便不可化约和还原。如果“理论的”运用是理性的一种基础性的理解现实性的方式,那么这种方式“有效”的前提便是不能放弃和脱离理论的视角或立场。而如果“实践的”运用是一种不可还原为“理论的”运用的第二种运用,那么它本身就当然不能再通过“理论的”方式被理解。因为这意味着又必须切换回理性的理论运用的视角,而在这一视角中,原本就不存在任何不能被以理论的方式理解的现实性,或者说任何不能被理论化的现实性本身就不可能在这一视角中呈现。
如果康德的道德学说原本就并不旨在给出一种经验性的、描述性的、与可认识的其他自然实在本质上相容的“理论”(无论称之为道德心理学、行为学还是人类学),如果正相反,道德哲学需要辩护道德现象中存在着另一种理性运用的根本方式的可能性,那么不仅“演绎”的不可能性是可理解的,而且“理性事实”学说的必要性也将凸显。这一学说首先并非独断地在理论上声称有一些事实,而是展示一种可能性是现实的:道德现象表明人类理性有一种不同于理论认知的运用方式,这种运用方式一言以蔽之,即自律。无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什么称作是理性事实,道德现象中的事实性并不在于某种需要被解释的对象,而就在于人的道德能力本身,即康德通过“纯粹意志”和“纯粹实践理性”概念所表达的这种理性的欲求能力。“自律”概念的描述性意义,只在于表达这一能力特别的运作方式,即这种能力是按照“自己”给出的法则而规定自己的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律是“自我立法”这个隐喻的另一种表达。而一种“自我立法”的能力是在道德意识中直接自我展示的,其方式在于自我自发地认同法则对自身的约束力(Verbindlichkeit),这种认同的结果就是对法则本身——确切地说,是意愿之中表达出的准则的普遍立法的形式——的“意愿”(Wollen)。因而自我既不是意识到被动地被法则所规定,也不是完全任意地选择和指定规则,而是在对法则之为法则的形式的无条件认同中意识到,实践理性不是满足给定的欲望一或按照康德更愿意采用的说法,被给定的需求——的工具,而是它本身就有自身的关切。这种特别的理性关切,指向的不是任何外在被给定实践自我的价值或善,而仅仅指涉实践自我通过自我立法而意识到的“能立法”的自我的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称这个自我是意志或实践理性,称其是自由或自律的,都是对实践自我的这种“能力”的不同面向的描述。
另一方面,用以表达道德法则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的自律概念,相关于道德意识作为一种“道德应当”意识的内容。自黑格尔始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形式主义的批评,或多或少误解了康德对道德意识的内容的阐释,也就没能公正对待康德的自律概念。自律这种能力的现实性,对应于在道德意识中被认同和承认的基础道德法则的有效性,但却并不等同于后者。有限理性存在者在道德意识中自我展现的自律,之所以表达为一种“应当”的意识,正是因为被承认、被认同的法则并不与承认和认同的自我同一,这是康德一再区分人类意志和神性意志的核心理由。换言之,有限理性存在者的理性足以认识并承认一种普遍的行动原则对自身的效力,并正因此意识到,自身负有通过行动使该原则成为现实性的构成性原则(亦即真实的法则)的义务;相反,神性意志在其表象法则的同时,法则就是现实性的秩序。更重要的是,道德意识中的自我立法和自我规定与“自因”(causas))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自我关系的样态。无条件的法则既非自我从无到有的创造,亦非被任何他者强加的束缚,而是自我的真实意欲的对象,因为行动着的自我在对法则的认同中意识到,自己无条件地想要将自己“委质于自己的人格性之下”(5:87)。人的意志虽然不是完全善的,但其能够有尊严或无条件的价值的可能性正在于,人能够在与一个完全善的意志及其法则的关系中规定自我,由此人的意志才能是善的。这种“能够”就是一种自律的能力。但这种能力之所以是自律,就在于道德意识虽然指向对一个与自我相区别的他者(无条件的法则)的认可,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特殊的自我经验,即自我能够在一种自我区分的前提下理解自我的统一性:我能将我置于我所认同的法则之下,从而我能将我提升为人格而非视作纯然的物。由此我们也能够理解,为何“自律”本身能够成为道德意识本身表达出的规范性内容,因为“我”应当使自己有资格成为一个普遍立法的立法者,而这一资格就在于我通过这样一个普遍立法而规定我自己。
在这个意义上,高级欲求能力和低级欲求能力的区分,甚至康德后来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意志和意决的更明确区分,在道德的情形中可以理解为是对同一种实践能力的内在区分。只有如此,“意志自律”这个表达中的“意志”才可能指涉同一个“自我”的统一的能力。相应,“意志自律”刻画的乃是道德意识所对应的、人的实践自我理解的内容,这种自我理解原本就包含着自我区分,通过这种区分才能有意义地谈论“自我规定”“自我立法”“自我克服”和“自我提升”等。所谓高级欲求能力、纯粹实践理性、纯粹意志本身就预设了低级欲求能力或不纯粹的意志的可能性,甚至正是以后者为前提的。因而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不能简化为一种与感性的、自然的、在非道德语境中也起作用的人的实践能力单纯对立的概念,道德自我也不能被解释为与经验自我截然分离和无关的另一个自我。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康德经常使用的“立法”的隐喻,那么“自我立法”就意味着自我在一个目的王国中拥有立法成员和臣民的双重身份(5:82),而一个没有臣民只有立法者的国度及其立法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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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与自由
基于上述对康德意志自律原则的阐述,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虽然借助意志和意决的区分而将自由仅仅归于后者,但却坚决否认了一种“libertasindifferentiae"意义上的意决自由(6:626f.)。这一做法绝不像普劳斯所认为的那样,通过再度强化在《宗教》中已经松动的道德法则与实践理性的关系而最终收回了意志的自由。因为意志并不在真正意义上是与意决完全分离的一种特殊能力,而是如康德在这同一个文本中所表达的那样:“其内在规定根据、因而甚至喜好本身也是在主体的理性中发现的欲求能力,就称作意志。所以意志就是欲求能力,不过并非(如意决那样)从与行动相关的方面来看,而是从与使意决去行动的规定根据相关的方面来看,故意志本身真正说来没有对于自身而言的规定根据,而是就理性能规定意决而言,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本身。”(6:213)康德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观点,即我们有从不同的关系来看(betrachten)同一种欲求能力的可能。因此,尽管在以这种方式区分了意志和意决之后,法则和准则、必然性和自由看起来被分配到了不同的能力上,但这不能坐实为任何一种简单的能力二元论,正如现象一物自身区分不能被简单理解为存在者领域的区分一样。
事实上如前文所论,康德所看到的道德现象中的道德自律的可能性,本来就既不只在于一种出于法则的必然性,更不在于一种不受任何强制的完全自由的选择能力,而只能在于从一种理论的必然性中摆脱而认同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法则性(即道德应当所表达的规范性)的能力。当然,对另一种合法则性的认同本身虽然不是被强迫的,但总是带有必然性的,所以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准确地指出,理性的法则“并没有给我们留下自由”去选择什么是可欲的,因为它给出“赞同的规定根据”本身就使得我们的判断是必然的(5:210)。但这不意味着理性的道德判断必然导致道德行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不是自身完全善的意志,而仅仅是一种“向善”的意志。如果说一种“向善”的意志是自由意志,那其自由恰恰在于它“能够”去成为善,而不在于其能够做别的选择,甚至是能够去作恶。
因此,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通过意决概念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意志自律的自由意志概念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如康德所说,“与理性的内在立法相关的自由真正说来只是一种能力;违背这种立法的可能性就是一种无能”(6:227)——换言之,真正说来,如果自由作为一种能力的现实性已经确凿通过意志自律而展现,那么与自我立法相违背的可能性(康德从不否认这种可能性)并不能证明,意志自律依赖于另一种不建立在任何立法之上的自由。正相反,恶的可能性恰恰证明了自由的能力作为一种“能力”的本质:我们并不总是能成功地使用我们的能力。很显然,任何预设我们有一种中性的,并不直接与道德相关的自由选择能力的自我理解,都只能停留在第一批判已经阐明过的“自由意决”的意义上,甚至都没有触及对作恶的可能性的理解。这种在根本上是一种心理学的和相对的(komparativ)自由,康德在第二批判中称为“烤肉机的自由”(5:97)。而为了理解这种自由,我们既不需要确定任何特别的“实践法则”,也不需要给出任何类似“意志一意决”的区分,更不需要引入任何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自由观念并不否认自然的必然性对于解释任何一种现实做出的选择的效力,从而从一开始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某些行动作为行动即便从未在这世上发生也“应当”在这世上发生。换言之,只有引入一种使得“无条件的应当”能够被理解的道德视角,才能同时谈论作为向善的能力的自由及其对应的作为“无能”的恶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康德为其道德哲学奠基的方式,则要证成任何一种不同于“烤肉机的自由”的人的自由,就只能从第一人称视角确证一个事实:道德能力(意志自律)显现在道德经验的自我理解中,即人将自己理解为不服从于任何不被自己认可的规则,可以独立于任何时间上在先的条件判定怎样的现实无条件地应当发生,并出于这一判断而规定自己的欲求和行动。这意味着在所有康德刻画的道德意识中,自我确实预设了康德所谓的先验自由,而并非只是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感受到了某种类似于“我想举手我就能举手”的经验性的自由。但这种道德自我理解之所以能够摆脱理性的理论运用的视角而不被以自然化的方式“解释”,是因为它完全在另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上赋予了自己与无条件者(法则)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因为它预设了无指向性的先验自由。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与其说证明了道德现象中存在一种不能用自然法则解释的、时空中发生的事态,不如说是以一种系统的方式为一种特别的实践自我理解辩护。这种自我理解之所以是实践的,正在于由此得到理解的自我虽然总是向来处在时空中,因而在因果上牵连于全部的自然现实,但却确证自身有一种赋予现实以意义(价值)的能力和意愿。如果这一自我可以称作是“意志”,那么其与作为纯然认知主体的自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并非只是自发地表象可理解的现实,而是自主地努力去实现具有某种形式的现实,但其努力的方式是仅仅按照自我认同的法则规定自我的行动,由此行动才作为行动而不是纯然的发生而有意义,由此立法或给出法则(Gesetzgebung)就是给出意义(Sinngebung)。
正是通过道德意识,人意识到除了一种理论的,将连同自我在内的一切自然现实理解为服从自然法则的必然性的视角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将这同一个自我理解为自律的意志的视角。这种视角转换的可能性,或者说这两种视角对于人的理性能力同时可能的事实,在另一个层面上表明了理性的自由。真正说来,任何一个视角都不可能通过一种单一的、通过该视角而可能的现实而被理解为一个视角的;只有在某种视角转换中,视角才在与其他视角的区别中作为视角得到理解,同时并不丧失其所开放的现实性作为现实性的意义。意志自律作为一个视角性的“事实”,首先并不是证明了世界之内存在着作为“特例”甚至奇迹的道德自我,而是证明了道德自我理解和自然认识同样建立在理性所采取的“立场”或视角之上。而正如一种真正的道德自由永远只存在于对被给定的偶然需求和偏好的克服之中一样,理性的自由也只有在从一种视角向另一种视角的转换中才能得到证成。任何想要用一种关于理性或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统一理论来克服所谓的康德的二元论的意图,都从一开始就错失了康德最难以理解的洞见。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洪韵

230#
 楼主| 发表于 2025-6-1 21:32: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西方哲学的文化背景


西方哲学既然是“爱智慧”,它就有两方面的文化背景。一个是个人的独立性,只有个人独立才会有真正的“爱”,才会为了自己的爱而不顾一切地去追求;一个是宗教意识的升华,智慧只有上升为神的智慧才值得人去追求,才具有最高的神圣性,而不只是工具。
▎个人的独立
个人独立本身就是一个哲学问题,而且是西方哲学两千年来最重要的主题之一。它表现为自由意志、权利和责任等等问题。当然这种个人独立在历史上是相对的,有一个发展过程。古希腊和中世纪并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但为此奠定了基础,一个是私有制的基础,一个是个体灵魂学说的基础。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说,希腊社会进入人类文明的门槛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私有制和个体家庭的产生,这导致了希腊城邦国家的产生。而在文化心理上的重要影响就是个体意识的独立,并在这种独立起来的个体意识上建立起了取代家族血缘关系的新型的群体意识,这就是社会法律意识、公正意识。
正是在这里,可以找到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区别的最为根本之点。因为在中国,情况恰好是私有制的不确立,家庭被束缚于氏族宗法体制之中,未能发展为以个体为单位的游离家庭,而国家只不过是氏族宗法的家长制原则的放大,所有这些都不需要有法律意识和公正原则来协调和制衡,而只须由家族习惯的“礼”、“义”制度以及道德观念的“廉耻”之心来调节,就可以维持大致的社会和谐了。
而这种社会和谐的代价显然是个体的不独立,每个人在社会等级关系中都必须明白自己的身份地位,而且这种身份地位不像西方的奴隶和贵族那样是比较固定的,而是不断处于变动之中,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必须注意自己和他人相互之间在小至家庭、大至国家中的相对关系,而遵守在这种特定的关系中所规定的特殊的“礼”。
所以,当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时[3],他们无疑也揭示了中国文化为什么没有发展出独立的个体意识的秘密。
古希腊个体意识的独立最明显地体现在他们的契约关系中。所谓契约,是以订约双方个体人格独立及意志自由为前提的,因而是订约双方的一种平等关系。这种关系首先在希腊人的日常生活中取代了以往按照氏族等级关系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特别是经济交往的惯例,而使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这种平等关系还体现在由独立个人根据自愿订立的契约所组成的国家(城邦)的政治原则上,当时的城邦法律不是由远古时代流传下来的某种习惯或礼节,而是由城邦聘请著名哲学家依据平等原则和语言逻辑(逻各斯)来严格制定的法律体系,并且是由城邦公民大会表决通过的。
因此,这种体现在法律上的个体意识不是唯我独尊或为所欲为,而是把个人独立当做一条普遍原则,不但自己借助于法律而获得了独立,而且懂得自己有义务把每个别人也当作独立的来尊重。
与之相反,中国人的个人概念从来都不具有普遍性,要么是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天才、圣贤,要么就是必须为了普遍性而牺牲的“人欲”。这种唯我独尊、为所欲为的个体性只具有一种“独立不依”的假象,因为它本身没有形成一条普遍原则,而只是特定条件(包括天赋条件)下的特殊表现,一旦条件改变,它马上就可以变为奴颜婢膝、丧失人格。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但这一个人也并不真正自由。因为人人都想当“人上人”、当皇帝,而皇帝其实是最不自由、最不独立的。在希腊人眼里,真正的个人独立则是有原则、有根据的,我不是因为我是某个特定的人而独立,而是因为我是一般“人”而独立。希腊人的独立精神体现为契约合作精神,他们由此而建立起了古代民主制和最早的社会契约论。
这就是西方哲学的极为重要的文化背景。哲学本身就是个人独立的事业,没有一种哲学是集体合作搞出来的,在这方面哲学有点类似于艺术。但同时,哲学和艺术一样,一旦创造出来之后,肯定是全人类的财富。哲学产品是天下之公器,哲学家虽然出自个人的兴趣,但却被视为“献身于”全人类的崇高事业。
所以西方哲学家个性都很强,他们心中有更远大的目标。亚里士多德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西方哲学家不盲从,不满足于解释和发挥师说,而是一代一代地进行创造性的开拓,不断推翻、否定前人,另创新说。
因此西方哲学史显示为一个“逻辑发展”过程,其中的动力就是每个哲学家对理论的推进。在这里,没有新意的哲学家是站不住脚的,人们强调的是个人之间的对话、商谈、交锋,乐此不疲。这些对话和交锋并不是在世俗层面上展开的,而是立足于纯粹思想的领域,其前提是古希腊罗马灵魂学说的形成。
灵魂是个人独有的,不可代替、不容混淆;但又同在超越物质的精神世界中,并有自身纯粹精神的标准,这就是神或上帝。柏拉图强调理性灵魂的自由本性,斯多亚派使灵魂的性质摆脱了本族人和外乡人、贵族和平民、自由民和奴隶等等的世俗的区分,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主义”的人性理想。
世界主义其实是“超世界主义”,即一个超越世界各种区分的人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会具有同一的人性原则和人格独立性。斯多亚派和中世纪的基督教一起,把个人独立提升到灵魂独立的层次,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在“超世界”的层面上人人平等。这实际上是近代个体自我意识的主体独立性的先声。

如果说,中世纪基督教的上帝毕竟对个体人格有一种压抑,主张为了人的精神而放逐人的肉体,那么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则重新把灵与肉统一起来而形成了近代的“人权”概念。在这里,个人真正达到了现实中的普遍独立。在哲学领域,现代西方哲学更是个性化十足的哲学,各种观点不再是单线发展,而是多头并进,百家争鸣。
▎宗教的升华
西方哲学另外一个主题就是哲学与神学的关系问题,哲学与神学两者在相互冲突中相互提升。有人把哲学当作宗教,有人认为宗教是最高的哲学。只有很少数的唯物主义者否认哲学与宗教的关系,但主要是否认那些过时了的宗教形式。例如费尔巴哈在批判了旧的基督教之后,仍然主张建立一种“爱”的新宗教。通常西方哲学家对宗教的批判都指向一种新宗教的建立,实际上使西方宗教提升到一个更高阶段。


古希腊哲学最初就是出身于宗教批判,早期希腊哲学家、特别如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人,都反对原始宗教的神人同形同性论和牺牲献祭,他们嘲笑神话,破除迷信。古典时期的阿那克萨哥拉、智者派更是对传统宗教不屑一顾。而苏格拉底的贡献则在于,他不仅致力于破除旧的宗教,而且成功地建立了一种具有哲学层次的新宗教,或者说,他使哲学本身提升到一种更高的宗教即理性宗教。西方宗教从此摆脱了迷信,西方哲学也由自然哲学上升为精神哲学。
相比较而言,中国哲学自从孔子“不语怪力乱神”、排斥了古代的神话和迷信之后,并没有在纯粹精神的层次上建立起一种超越性的新宗教来,因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扬弃迷信。董仲舒的谶纬神学由于仍然纠缠于“天人合一”的基本立场,而成为一种迷信和道德说教的混合物,精神性的东西被层层包裹于物质的外壳之中。
宋明新道学则虽然大大减弱了迷信的色彩,而成为一种内圣外王之学和“内在超越”之学,但仍然没有和迷信绝缘,而是经常性地以天人感应之兆来印证世俗人伦之理。这种内在超越的信仰原则上不可能离开此岸的成功和成就来支持,并且实际上是以现实世界的效果为信仰对象的。
西方宗教之所以具有超越性,是由于它基于个体独立意识之上。同样,中国宗教的不具超越性(或只具内在超越性)则是由于它基于个体意识的不独立之上。西方超越性宗教的发生原理则在于自我意识的后退性“反思”,其前提是个人自我意识的独立。
所谓“自我意识”就是试图把自己一分为二,从“另一个自我”来看自己,以求认识真正的自己;但与此同时人立刻意识到,真正的自我并不是这个被认识的自己(对象),而是那个进行认识的自己(主体),因此要真正把握自己的意向便迫使人再次跳出这个主体的自己,把主体当客体来认识;但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主体一旦成为客体,就不再是真正的自己,这又需要再退后一步。
就这样,力求把握自己的需要使主体不断退到自己后面来看自己,这种无限后退最终将推出一个绝对的自我——上帝。只有上帝才是真正的“知人心者”,而世俗的自我意识永远都只是处于认识自我的旅途,对自我的独立意识同时就是对自我的有限性的意识,在基督教中就表现为基督徒的“原罪”意识。
原罪就在于有限的人想要单凭自己把握无限的上帝,也就是想要把握绝对的自我,这正是个体独立意识的体现。所以在西方文化中,对上帝的信仰恰好是个人自我意识的安身立命之所,只有独立的个人才会有真正的信仰。
由此可见,中国人之所以没有超越性的信仰,正是由于中国人的个人不独立。他的安身立命在群体、国家、天道,他的理想是天人合一、回归此岸、修齐治平,他用不着相信一个彼岸的神。
他也可以为了自己的理想而献身,但前提是他相信历史、“汗青”会对他作出肯定的评价,他归根结底不是为心中的上帝和精神性的理想而献身,而总是为现实生活的某个具体目标而献身。他的精神永远基于物质,被束缚于物质,不可能摆脱和超越物质。正因为他把自己归属于现实此岸的世界,这个世界总是凡人可以掌握的,所以他认为只要自己心“诚”就可以与天道相通,“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一方面他认为一个凡人可以成圣,一旦成圣就可以“替天行道”,在地上建立人间天堂(王道乐土);另一方面他用来实现自己理想的手段总是物质性的,他总是用处理物质的方式来处理精神问题、思想问题,凭借物质来控制精神、改造思想,以“唯物主义”的方式大搞“诛心之论”、大兴文字狱,迫害知识分子。
与此相反,西方人的“太一”、耶和华、上帝完全是非物质性的,无形无象,只能从内心聆听圣言;而且所谓的“启示”并不可靠,信仰有可能走火入魔,所以这种信仰实际上没有任何世俗的标准和物质的手段可以依赖。正因为如此,西方人致力于发展逻各斯、逻辑论证、辩证法,对“圣言”进行解释和推演,来论证非物质的精神。这就是西方哲学后面的信仰资源。
当然,所有这些论证都不能保证人对上帝的把握是切实的,最终还是要诉之于超越性的信仰。而且这种信仰并不是你想要有就能有的,信仰本身要依赖于上帝的恩典,而这种恩典的内心证据就是看你内心是否充满着神圣的“爱”,爱一切人,甚至“爱你的仇敌”。
所以在西方基督教中培养着人的谦逊、宽容和博爱的精神。西方教会不是一个世俗政权,而是一个精神机构,它由神学院培养的教士组成,在民众中极有号召力,常常连皇帝都要甘拜下风。
1075年,教皇格利高里七世由君权神授问题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发生冲突,皇帝宣布废黜教皇,教皇则宣布破门律,将皇帝驱逐出教,导致皇帝众叛亲离,不得不于1077年亲自到意大利谢罪,在教皇门外跪求三天,才获准恢复教籍。
教皇没有一兵一卒,为什么对世俗权力有如此大的制约力?这正说明在基督教世界中,人们普遍的法权观念认为超世俗的精神生活应当支配物质生活,而不是相反,世俗的皇帝也不能违背上帝的律法。所以基督教虽然一开始也充满着狂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教义逐渐培养了西方人讲道理、守规矩、维护法律公正的自觉性,其中哲学家们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
现在我们回顾整个西方教会史,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在哲学家们的推动、阐发和批判中宗教层次不断提高的历史。反过来说,西方哲学若没有宗教追求彼岸真理的诉求作背后的动力,也很难提高自己的思辨层次,而将局限于世俗问题。


来源:慧田哲学(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229#
 楼主| 发表于 2025-5-23 19:38: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纪念著名哲学家麦金太尔:美德问题如何继续?
2025522日,著名苏格兰裔美国哲学家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在美国印第安纳州圣母大学安详辞世,享年96岁。
他在自己的人生经历和学术生涯中逐渐发现,他的信仰与哲学并不矛盾,两者是相互促进的。

麦金太尔1929112日出生于格拉斯哥的一个医学世家。
早年受盖尔文化中渔民与农民的社群生活故事熏陶,这为他日后强调道德实践与共同体传统的哲学立场奠定了基础。
他在伦敦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接受系统的古典学与哲学训练,1951年以23岁的年龄开始在曼彻斯特大学教授哲学。
1969年赴美之前,他已在英国多所顶尖学府任教,先后在利兹大学、埃塞克斯大学和牛津大学培育英才。
移居美国后,麦金太尔的学术足迹遍布各大知名学府。19691970年,他出任布兰迪斯大学历史思想教授;1972年转任波士顿大学哲学教授兼文学院院长;1980年担任威尔斯利学院亨利·卢斯教授;1982年成为范德堡大学琼斯教授。1985年,他同时在圣母大学和范德堡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职位。
1988年任耶鲁大学惠特尼人文中心访问学者;1989年成为圣母大学麦克马洪汉克哲学教授;1995-1997年间执教杜克大学哲学系。作为普林斯顿大学访问学者和美国哲学学会前主席,他的学术地位得到广泛认可。
2000年起,麦金太尔在圣母大学担任奥布赖恩高级教授及伦理学和文化中心终身高级研究学者,同时保留杜克大学名誉教授头衔。
20054月,他被选为美国哲学会成员。
在麦金太尔去世后,��2025年,还有哪些哲学名宿仍然健在
麦金太尔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等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他看来,当代西方社会的道德危机,来源于一种严重的道德无序状态。在代表作《追寻美德》(After Virture)中,他认为这种状况来源于对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目的论和德性论的抛弃。在此基础上,麦金泰尔主张复兴美德伦理学,并在英语学界引起了相当广泛的讨论。

麦金太尔著述颇丰。除了最著名的作品《追寻美德》外,还著有《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现代性冲突中的伦理学》等作品,且包括以上各本著作在内的若干作品均已有中译本。
麦金太尔去世后,全球哲学界纷纷表示哀悼。
这位思想巨匠生前曾说:"哲学的真正任务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帮助我们看清什么样的生活值得过。"这句话或许是对他毕生追求的最佳总结。麦金泰尔的离世,标志着当代哲学界失去了一位最具原创性和批判精神的思想家,但他留下的学术遗产将继续影响未来的道德哲学研究。
值此之际,我们重新回归他的哲学思想,看看他是否曾经或者现在给你带来过思考。
欢迎各位思庐客谈谈你们对麦金太尔的认识!
论人的脆弱性和依赖性
作者:麦金太尔
我们人类是如此脆弱以至难于承受多种苦难或不幸,而且大多数人有时还遭受重病之苦。我们只能对付所应负担苦难的多么小的部分。当我们有了疾病或身体遭到伤害,营养不良,有了精神上的缺陷或紊乱,他人的侵害或忽略,[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我们能生存下去是因为有他人,更不用说我们的兴盛[或发展在于他人]。[我们]依赖于特定他人的保护或支持最明显的是在儿童早期和老年期。不过,或长或短的[易受]伤害、生病或其他方面的残疾期特别地标志着我们生命最初或最后的阶段,并且我们中的某些人他们的整个人生都是在残疾中渡过。
这两个相关系列的事实,一是涉及到我们的脆弱和不幸,二是涉及到我们依赖特定他人的程度,其重要性是如此明显以至似乎是,那些希望达到对人类状况可信性[描述]的人的任何理论都不可避免地要将这类事实置于其理论的中心地位。而西方道德哲学的历史表明的是另一种情形。从柏拉图到摩尔,除了极少数的例外,通常是偶然考虑到人的脆弱性和痛苦,把这些与我们对他人的依赖联系起来。人的局限性的某些事实和我们因之需要与他人合作的某些事实更多地得到了承认,但[其中的]大部分只是被置于一边。当病人、受害者和其他残疾者出现在道德哲学的著作中,几乎唯一地总是作为道德行为者的仁慈的可能对象,这些道德行为者展现他们自己好像他们总是合理性的,健康的和无烦恼的。所以当我们考虑因身体原因而产生的无能[或残疾disability]时,致使我们想到的他们的而不是我们的”“无能,并把他们看作是与我们现在不同或也许是将来不同并且相分离的一类人。

亚当·斯密给了我们[这样]一个例子。当谈到什么使富人和高贵者快乐······惊人的印象是显赫和优美。他评论道,由于疾病而无精神和老年的倦容,我们不再有这样的印象了,因为我们注意到了这个事实:财富的获得和高贵使他们的占有总是比以前更多地暴露出焦虑、害怕、悲哀、疾病和死亡。但我们要注意到,斯密的观点误导了这一点。
[斯密认为],这导致了一种乖戾的哲理病态或精神低落在这样的想象上起了作用,这种想象在痛苦和悲伤时似乎被禁锢了,从而使得我们不再为宫中盛行的便利的优美和显贵经济所吸引······”
[不过],斯密也承认,这些想象在人较健康时和较为幽默时所培植的不过是关于财富和显贵们的快乐的幻象而已,但这些幻象是经济而又有益的幻象。正是这种欺骗唤起和持续地保持着人类的勤勉。所以,即使某人有如同斯密那样感觉,当他不再去确认病态或老年这些方面,立即找到理由把它们放在一边。并且以这种方式斯密在一般意义上谈论道德哲学。
由于[人的]脆弱性和苦痛,所以相应的是有依赖性。对他者的依赖当然通常一般都被承认,一般这种依赖性是作为达到我们的目标而需要的。但对依赖性、以及那抵御我们的脆弱性和我们痛苦的那些方面的充分承认一般是缺乏的。近来女性主义的哲学家做了某种努力来弥补这一点,这不仅是通过他们对妇女的屈辱以及对这种状况视而不见和男性力图忽略依赖的事实这两者之间的联结的认识,而且他们强调母子关系作为道德关系的一种典范的意义——我认为这特别地应归功于维吉尼亚·赫德的工作。甚至最近,关于[人的身体]无能的性质,以及这种无能的状况和依赖性,已有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哲学研究。例如,新西兰的汉斯·S·赖德和美国的伊娃·费德·基塔,她也是女性主义讨论的重要贡献者(见汉斯·S·赖德正在进展中的工作,《我们有什么理由阻止残疾人的生活?对残疾人在自由社会未来的反思》。伊娃·费德·基塔:《在女性主义重新思考的自我[范围]内的人的依赖性和罗尔斯的平等》,达那·泰奇斯·梅尔斯和鲍德编,科罗拉多,温斯德维出版社,1996严肃地考虑依赖性:以信赖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两性平等的观点考虑家庭和医药留放行动,海巴太(Hypatia),第10卷,第1册,1995年冬季号;“‘苏沙,不是我的方式,而是你的方式慢:在抚养有着严重的智力缺陷儿童中的母亲的思考,载《不是容易回答的问题:在当代美国做妈妈》,朱利亚·汉利斯葆和沙拉·鲁蒂克编,纽约,伯克出版社,1998。)伊娃·费德·基塔即将问世的著作:《爱的工作:论平等、依赖性和关怀》(伦敦和纽约,路特奇出版社,1999年)将是进一步讨论的一个重点。还有苏沙·温德的《拒绝身体:女性主义哲学反思[身体的]无能》,纽约,路特奇出版社,1996年,以及安那特?塞维对这部著作的评论(见《伦理学》杂志,第108卷,第3册,1998年)。另一部界碑式的著作将是安那特·塞维,戴维·渥斯们和玛丽·曼哈渥合著的《[身体的]无能、差别和歧视:在生命伦理和公共政策方面正义的不同视域》以及罗林斯·伯克写的跋,拉汉,MD:罗曼和里特费尔出版社,1999。)但这些工作对于在发达的西方社会当前所确立的主流道德哲学而言,若要形成任何系统的冲击,还仅仅是一个开端。并且,就我刚提到的道德哲学的西方遗产中的这些特征而言,这几乎是不奇怪的。
因此,这里问题来了:如果我们要处理[人的]脆弱性和苦痛,以及依赖性这类相关的事实,并把它看作是人类状况的中心,那么这对于道德哲学而言有什么不同?还有进一步的问题:我们应当怎样开始回答这个问题?在哲学上,那开始的地方一般就有点不同于探求的结果。一个可能的始点在于承认精神习惯已经习惯于模糊[身体的]苦痛和依赖性这类事实的意义,因为这种精神习惯不仅为道德哲学家所广为共享,而且真正难以摒除。他们尾随着我们的习惯,这也是我们中的许多人的思想倾向的要素,我们不仅从所从事的道德哲学的探求中获得它,而且从较宽广的文化中获得它,因为文化提供了这些探求的背景。所以,以对我们自己的一定的怀疑开始也许是恰当的。因为不论什么哲学术语——我们以它形成我们最初的探求,以及我们能够利用的不论什么哲学资源,都易于阻止我们理解到:多么需要立场的变化。看看身体和精神的无能是多么痛苦(不幸),因此精神的习惯对于这种无能和依赖性的否定性态度是多么强烈,而这是以对我们存在的身体性[维度]恰当承认的不足,或拒绝承认为前提的。这种不足或拒绝可能根源于我们不把我们自己看做是或不把自己想象为动物,没有那种纯粹动物的危险状况。这种日常思想和实践层次上的自我理解和想象的有缺陷模式似乎常常与理论上对人类过去的进化史的承认一并存在,这种并存没有任何明显的困难。但是文化偏见常常把人类的过去与现在分离开来。并且这种文化偏见有时可在哲学理论上找到支持,而这本身表明了它对偏见的无知。所以关于人的哲学理论把我们的种类的成员与其他动物种类的成员区别开来。某些理论宣称,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非人类的动物没有思想,信念或行为理性——这可能为这样一种信念提供了理由:作为思维存在者的我们的合理性是与某种方式与我们的动物性无关的。因此我们变得忘记了我们的身体和我们的思维为何是动物一个物种的思维。
在我们的动物条件和脆弱性之间的关系也有另一种并且也许是更基本的关系。这将是本文的中心性论点:如果我们不得不从最初的动物状态进入互不依赖性的理性行为者的状态,我们需要德性;如果我们不得不面对和回应自己和他人的脆弱性和[身体的]无能,我们需要德性;这是一种并且是同一种德性,依赖性的理性动物特有的德性。这个理性动物的依赖性、合理性和动物性必须在这些因素的相互关系中来理解。

因此,如果我们不得不恰当承认无能和依赖性这个事实,对人的动物性的重新论断就很可能是一个[新]起点。要这样做的一种方法在于返回到亚里士多德文本,仅仅因为没有一个哲学家比亚里士多德更为严肃地考虑人的动物性。而即使是亚里士多德的相关文本,也可被、有时也被以一种剥夺它的教导性力量的方式来阅读。亚里士多德写道:所有的非人类的动物,靠感觉与记忆生活,几乎没有经验;但人类也靠艺术和推理生活。
并且,亚里士多德的把人看作是本质上具有(distinctive)理性的[动物]的学说,有时被解释成好像他的意思是,理性本身不是一种动物性,而是一种把人与他们的动物性分开的属性。当然,亚里士多德没有犯这个错误。Phronesis,实践理性的能力是这样一种能力,他 (和他之后的托马斯·阿奎那)把它不仅归之于人,而且由于某些动物具有远见,也把它归之于某些动物当然这提出了某种非人类的动物的Phronesis与那专属于人类的理性是怎样的关系。但某些注释家忽略了这个问题,因此没有回答我们的理性与我们的动物性的关系问题。他们低估了这个事实的重要性:我们的身体是[与其他动物有着同一性的]动物性身体,并且是动物身体的沿续。有些注释家理解了这一点。正是因为阿奎那不仅读了亚里士多德,而且读了阿本·拉什德的注释,致使他断言:因为灵魂是一个人的身体的一部分,所以灵魂不是整个的人,我的灵魂不是我。我们要注意到,阿奎那不像大多数现代的著作家,常常以其他动物[的说法]来提及非人类的动物。这是我们中的那些把自己认作是当代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人需要学习的一课,可能从这些现象学的研究使得梅劳·庞蒂也得出结论:我是我的身体。
对人的动物性的遗忘当然不是承认[人的]痛苦和依赖性的唯一障碍。亚里士多德自己例示了阻碍这种承认的两种态度。因为亚里士多德很清楚地懂得相关不同种类的理性实践经验的重要性——他写道:有经验的人比那些只有理性而缺乏经验的人更有用,但不论是在伦理学中还是在政治学中,他都没有看重那些人的经验,那些最不可能否认人的苦难和依赖性这类事实的人:妇女、奴隶和佣人,那些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渔民和手工工人。对于重要的事情,我们不相信我们做出决定是恰当的,我们与他人共同审慎地处理。但很大的问题在于我们选来审慎处理问题的那些人,并且亚里士多德自己没有承认人的苦难和依赖性的事实,至少部分地是他的政治学把这类事实排除掉了的结果。
亚里士多德对这种承认的另一个障碍是他的男性[化]的德性概念的两个特征所构成。当亚里士多德讨论到,在不幸和损失时我们特别需要朋友,他坚持道,那些具有男性气质的男人不同于女人,他们不愿意为其他人的悲哀而悲伤。他们不想通过分享他们的损失而把不幸加在他人头上。并且亚里士多德很清楚地持有这种观点:男人的行动在这个方面像女人一样,在他的男性德性方面要得低分。而且,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恢宏大度的男人,是德性的典范,不喜欢承认他人的帮助和他人的安慰的需要。他愧于接受他人的好处,因为一个伟人的标志在于给予[他人]恩惠,一个下层人的标志就在于接受它,亚里士多德继续说道,恢宏大度的人对于他接受了什么是健忘的,但记得他给了什么,他对别人提醒前者感到不快,而听到别人重新提到后者则感到高兴。
亚里士多德就这样成为亚当·斯密以及其他许多人的先声,他使这样两种人的道德立场进人道德哲学:一种是他们把自己看作是自足的超人(self—sufficiently superior)的人,另一种人则是从那些把他们自己看作是自足的超人的人那里获得其立场。并且他也相应地成为这些人的先例:他们不能适当的承认[人的]苦难和依赖性。不过,当我们力图治疗这种道德哲学的损伤时,结果是,正如我将揭示的是,我们不得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注意到亚里士多德的概念、论点和论证。因为即使亚里士多德和某些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有些观点我们也有必要与之辩驳,但正是亚里士多德提供了我们能够指出他们观点中的错误,和这些错误应当怎样纠正的最好资源。所以,出于辩护以下三类论点,在某种意义上,我将以亚里士多德来反对亚里士多德,有时还需要阿奎那的帮助。
第一涉及到我们与某些理智的动物种类成员的相似性和共同性。我将主张,虽然我们与所有其他种类[动物]的不同肯定是至关重要的,但这也是重要的:最初我们最早的童年活动和在此之后,在某种意义程度上,我们调整自己以适合的世界,是一个相似于其他的理智性动物[生存]的世界。虽然我们超越了某些他们的限度,但我们决没有把自己完全与他们所共有的那些因素中分离出来。确实,我们超越他们的能力部分地取决于那些动物性的特性,在那些特性中,还有我们的同一性(identity)的性质。
我们的身体不仅是具有同一性的动物的身体,正如我所说的那样,还是动物身体的沿续。人的同一性基本上是身体性的——即使不仅如此——因此是动物性的同一性。正是参照这种同一性,我们与他人关系的持续性得到了界定。在不同的疾病当中,伤害我们的是那些搅乱这些持续性的疾病:例如,失去记忆或记忆力受损,或者形体的破损使他人难以认出我们;当然,也有那些使我们在其他方面无能的疾病。第二类论题涉及到不仅对这些脆弱性和不幸,而且对由此而来的依赖性承认的道德意义。现代道德哲学可理解地和恰当地将个人的自主性(autonomy,或自律)、个人的独立选择置于重要地位。我将指出,对于适当的实践而言,独立理性行为者的德性需要相伴随的东西,这种相伴随的东西我将称之为承认依赖性的德性,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就将模糊理性行为者的某些特征。而且,为了实现那专属于人类的理性动物特有的潜能,这样两类德性都需要。人们如果需要和为什么需要这两个问题的同一是理解人们在人类生活——正是通过这种生活,人类的繁荣才可获得——中的实质性位置的先决条件。
简介整理自政治哲学研究公众号,学术会议资讯公众号,
https://www.wordonfire.org/articles/remembering-alasdair-macintyre-1929-2025/
文章来源:A.麦金太尔,论人的脆弱性和依赖性[J],伦理学研究,2003(03):88-90+110.(转载自中国伦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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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思庐哲学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228#
 楼主| 发表于 2025-5-11 16:56: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甘绍平 | 从道德真理到道德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从道德真理到道德共识
甘绍平 |
提要
应用伦理学意味着价值观念与伦理立场相异的人们需要对社会面临的道德冲突进行调适,因而它所建构的作为道德共识的解答方案,不大可能具备严格意义的道德真理性,而只是拥有道德正确性、妥协性与有效性;其合法性与道德资格更多是取决于其为相关当事人所认可与接受的实际解决问题的效能。当然,体现在以道德有效来取代道德真理上的这一应用伦理学的重要特征,并不预示着一种倒向道德相对主义的危险。首先,我们并不否认具有普遍必然适用效力意义上的道德真理,它们体现为如不撒谎、黄金规则以及交换正义等显见义务。更重要的是,认可和重视人的尊严原则从逻辑上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因而保持对这一获得根基性地位的道德共识在应用伦理学中的坚守,就有可能彻底破除对应用伦理学具有相对主义与主观主义色彩的误解。
关键词:道德真理;道德共识;道德妥协; 道德有效;人的尊严
以康德为代表的原则伦理学一直都将是否可普遍化作为检验某一陈述能否成为道德规范的标准,它专注于普遍的道德规范的阐发与论证,致力于对道德规范的明确区分、清晰界定和合逻辑的辩护,以便为人类行为指明方向。在这一过程中,它需要尽可能纯粹地把握其对象,尽量不受日常情感、人际关系、社会背景等偶发因素的影响。即便是举一些日常实践中的事例,目的也仅仅在于对理论的阐释与说明。康德相信具体的道德问题仅依凭普遍的原则就可以轻易解决。
但是知晓伦理学里有哪些道德规范与原则以及它们是怎样得到论证的,与它们在具体的特别是充满冲突的生活情境中如何得到运用,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伦理学除了对仅适用于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或普遍性条件的道德规范与律令的逻辑阐释之外,还必须研究这些抽象的道德原则在高度复杂的具体社会情境中的应用问题,从而使得道德律令得到因时因地的解释,并通过为人们在困境中提供导向的方式体现自身的价值、赢得道德权威。这样我们便触及到了以直面冲突、诉诸商谈、达成共识、形成规则、为立法提供理据为本质特征,并作为一种独立的学术体系的应用伦理学的问题。
应用伦理学于现代社会的勃兴,在通过商谈程序不断解决现实中涌现的亟待应对的问题的同时,也日益明显地呈现出以对道德共识的强调来取代对道德真理的主张这样一种理论上的演进趋势。但是,那些不熟悉、不理解道德共识在应用伦理学中重要地位的人,对这一趋势完全采取了抵制乃至抗拒的立场。他们认为,应用伦理学在满足社会对道德冲突予以调适的伦理要求上固然已经取得了难以否认的成果,却是以哲学层面的对道德的某种本真特质的出卖为代价。因为从某种意义上,应用伦理学是以利益均衡来取代对伦理价值的坚守。商谈程序的运行以及对不同利益间冲突的平衡,毫无疑问有益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却让伦理学蒙上了妥协的色彩,从而导致道德失去自有的尊严。
这种批评显然低估了应用伦理学作为现代性的道德理论所具有的对道德冲突面前行为主体多元化道德反应的高度敏感性。诚然,理论伦理学追求道德原则的普遍性特征以及作为理性之人在道德规范运用时的纯洁性与可把控性,但应用伦理学不能苛求人们必须从广泛复杂的道德体验中完全抽象出来,相反地,它不得不顾及到认知主体由于历史背景、成长环境、教育程度、理论素养、理解能力等造成的道德感知的具体性。具体性意味着在应用伦理学的商议过程中,不仅普遍的可理解与解释的理性论据发挥着作用,而且个体体现其特殊角色的情绪反应、感知体验以及对决断后果的独特预估作为无可预见的因素也会产生影响。这就映射出应用伦理学领域里道德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的巨大的观念与立场分歧。
如上,商谈参与者世界观及伦理立场的不同、价值偏好的差异、适用法律的各自选择、经济情形的独立研判,构成应用伦理学商议程序的重要起点。差异是应用伦理学的某种基础。今天出现的道德差异是以反思性、公开性、自主性为特征的现代化政治进程的产物。因而,当代应用伦理学之所以坚持通过程序规则以及利益均衡以达到问题与冲突的解决这样一种伦理路径,是以对现代化时代价值观念多元化、多样化的历史背景的认知为前提的。
如前所述,差异构成应用伦理学的基础,分歧导致商谈的必要性。而商议与商业行为存在着某种相似性。古往今来,人类交往的方式发生了从暴力镇压、武力胁迫到市场交易、和平协商的巨大变化,这也是人类文明历史演进的重要成果。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无需恭敬谦让、准备妥协、寻求和谐、待人以善的美德,而是力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持续的博弈中达成能够逼近商品最为真实价值的价格。这一交易价格得到市场的认同而祛除了作假、欺骗与占便宜,它不是某种无法经受批判性检验的先验存在,而是交易双方在缺乏上帝视角下对此时此地何为合宜、恰适、正确的认知与建构的结果。买家与卖家对得到交易的商品与服务的意义可以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但在交易中达成一致就足矣。交易这一机制的设置呈现不了买卖双方的道德素质,但能够体现对差异的热忱开放以及自主与公平这样一种基本的伦理价值。
市场交易的模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移植到伦理学的一些领域,特别是涉及到处置道德冲突、伦理悖论这样的难题的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意味着价值观念与伦理立场互有差异的人们需要对社会面临的道德冲突进行调适,并寻求合理的解答方案。这种道德方案绝非先在的既成物,而是人们在商议中经复杂的权衡建构出来的。这里就体现出了一种道德建构主义,依照这一建构主义,道德的正确性要归溯于理想条件下普遍的可接受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秉持着一种道德建构主义的立场,认定这一学科所涉及到的有关道德冲突的解答方案是观念差异着的各方通过对论据的理性论辩,通过讨价还价的商议并触及到对方可承受的极限,也就是通过榨出最后一滴油式的博弈所得出的体现合宜性最佳程度的结果。这种道德方案与上帝视角意义下的确定的真理性无涉,因为它无法摆脱时空相对化的色彩。就此而言,在应用伦理学的视域里,道德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阐发或加工出来的。我们必须决断我们接受哪些道德规则,愿意确立哪些道德基点……问题更是在于决断什么是我们应当做的、认同的或谴责的,哪些行为原则我们应做为我们或者他人的指南,哪些行为选择我们应当采取或推进。
应用伦理学的这种道德建构主义以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为理论样板或观念范型。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对康德原则主义伦理学的一种继承与发展。在康德看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代表的古代伦理学所追求的是一种好的、成功的、幸福的生活之伦理理念。但康德认为,在有关好生活的问题上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故而伦理学应致力于追问普遍有约束力和适用性的行为规范的问题。究竟何为道德准则,要靠作为自我的行为主体依据主观意识独白式的验证:我所认同的道德准则能否成为所有其他人也可普遍遵循的准则?而哈贝马斯则把康德的独白式的自我转变成为彼此商谈着的我们,即从单一的主体转变成为复数的主体,从而共同回答究竟何为道德准则之问题,答案在于:只有我们所有的人作为理性主体藉由理性商谈所能认同的行为准则,才是普遍的道德法则。这样,他就实现了从康德的意识哲学向交往哲学的范式转换。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既不以功利主义后果论为出发点,也不依靠康德对普遍法则的独白式的检验,更不关照所谓好生活的问题,而是致力于以正确、恰适、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商谈:所有商谈参与者拥有平等的言说机会,无需消除彼此间在生活目标、利益格局上的差异性,但不得以己利的坚守为着眼点,而是遵循大家共同分享的普遍利益,在此基础上完成对道德规范有效性的客观检验。规范的正确性的标准,在于所有当事人并非借助策略性的说服或暴力性威胁恐吓,而是能够就像同一个人那样基于同一理性的理由对该规范的完全的由衷认同。在哈贝马斯看来,只有这样的规范才能要求有效性,即它们能够在实际商谈中为所有当事人所认同。被所有的商谈参与者认可的规范,具有跨文化、跨时空、无条件适用的特征,即对于每一位有理性和善意者都具备约束力。这就体现了道德规范本身广博的普遍性的本质。
像康德的伦理学一样,商谈伦理学是道德规范得以产生的一种程序伦理,它体现了一种形式化、程序性的原则,或者说是作为一种元规范,目的是为人们能够在避免暴力的条件下协调道德冲突并寻求理性认可的解答方案提供一种伦理范型。就此而言,商谈伦理仅是一种规定或描述道德规范得以生成的逻辑路径的框架伦理,具体被寻求的伦理原则以及解决道德冲突的个别方案需要在现实的商谈中才能产生出来。且在这一过程中,商谈参与者不同的观察视角、利益需求都要发挥作用,从而有可能稀释商谈结果的道德纯度,使得商谈伦理学的严格要求在具体实际的应用中不可避免会遭到某种弱化或变异。此外,商谈伦理学尽管不直接规定伦理规范或原则,但其本身却并非价值中立,而是渗透着厚重的道德意涵。从这个意义上讲,商谈模式原则上是一种规范性模式,即关联到普遍意义的自由与平等。
从理性共识到重叠共识
所谓共识,指个体间的一致。古代哲学中就有共识的概念。但在古希腊与中世纪的政治哲学中,共识概念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到了近代政治哲学中出现了有关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的追问,人际共识便是这种合法性的根据。近代哲学从霍布斯起便将自由的个体视为起点,国家作为人工造物来自于自由个体的契约。于是国家便不再作为先在的给定物或简单的客观事实而存在,其针对个体的政治权力的有效性必须借由个体对这一权力的认同才能得到辩护。这样一种个体认同构成政治权力之合法性的必要前提以及没有普遍共识就没有合法的国家的存在的理念,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从17世纪英国的启蒙思想到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再到当代的政治哲学的学术发展的整体历程。
当代伦理共识理论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奠基于人际共识以及国家是人工的产物这样一种建构性的理念移植到了道德领域。如果政治哲学询问,在人们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情况下,市民社会的约束如何能够获得合法性,则道德哲学也要针对如下问题找到答案,即在个体均为道德自主的情况下,道德规范在主体间的约束性如何能够得到辩护。换言之,在现代性的历史背景下,不仅政治权力是建构性的,而且道德规范也是行为主体自身塑造的,其合法性与有效性来自于人们达成的共识。这里便体现出了近现代伦理学中自由为道德奠基的根本性质。因而,道德共识理论可以视为民主原则在伦理学里的推广。当代伦理学重要代表人物,罗尔斯、斯坎伦、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均为伦理共识论的主张者与倡导者。
但在哈贝马斯的共识与罗尔斯的共识概念之间却存在着颇大的差异。这似乎反映出了哈贝马斯作为康德思想的继承者,与罗尔斯作为契约论的现代代表之间的区别,尽管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在将共识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在哈贝马斯看来,不同于通过舆论调查得出的意见与信念的偶然一致这样静止的事实共识,商谈伦理所追求的是能动的理性共识,即在一个小组里通过商谈程序以理性为导向并基于共同分享的理由而形成的认知一致,即理性论证基础上的共识。这种理性共识具有极高的纯度:在所有商谈参与者对论据公开激烈的批判性论辩的检验下,当事人们能够对同一规范出于同样的理由达成一致。这是这样一种规范,它能够出于每个人的视角为所有的人所乐意。”“这里在商谈环境下所取得的同意意味着,一种通过认知理由所驱动的理解;它不可被视为一种出于每个人自私视角的理性驱动的协约。康德检验道德规范的普遍性靠的是个体的独白,采取的是一个人的视角;而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靠的则是众人的商议,但理由却是同一个。正是同样的洞见使得众人都能够对某一规范心悦诚服。这样,哈贝马斯便通过理由的完全一致使众人视角实际上又回归为一人的视角。
正如通过康德可普遍化的检验某种规范便可以获得道德权威性那样,在哈贝马斯式的商谈伦理学中,若众人出于同一理由对某一规范达成一致,则它也就因而获得道德权威性。在这里,道德规范作为理性共识从其诞生方式(藉由公开和平的理性商谈,通过对论据的交流辨析及论证而达成互动性的理解)那里获得道德权威性,这是缺乏规范性意涵的静止的或客观事实上的共识所难以企及的。
问题在于哈贝马斯理性共识的纯洁性,却是以其过于理想化以及对现实解释力的缺乏为代价的。现实社会中真正能够满足理性共识之要求的(即为所有的人出于同样的理由的认同),也只有少数的显见义务——如不杀人、不伤害、公正处事等等。而任何一种现实的商谈都不可能涉及对该不该恪守盗窃禁令的讨论,真正有讨论价值并且也需要讨论的,反倒是一些体现伦理冲突、道德悖论的具体难题(如堕胎及安乐死的合法性、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等)。对这些难题的处置与解答又受制于商谈参与者所秉持的完全不同的价值立场与道德信仰,而这一层面的意识形态的冲突短时期内又是根本无法解决的。于是在应用伦理学领域,奢望众人出于同一理由获得对某一难题同一的解答以赢得理性的共识,便只能被证明是一种天真的幻想。
这就给我们用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取代哈贝马斯的理性共识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不论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合法性与稳定性,还是规范性的道德内容以及政治秩序基本原则的确立,均取决于社会广泛的共识性的认可。但在价值观念极为复杂与多元化的条件下,这种认可不可能指望是出于同样的理由,而往往是基于每个人自身不同的伦理与宗教信念。这种从不同的前提中得出同一结论的所谓重叠共识(即仅要内容上的共识,无需理由上的同一)所起的是论证社会秩序的合法性以及道德规范的有效性的功能性的作用。
社会现实中绝大多数的道德冲突的解决,都不是依照哈贝马斯理性共识的范式,而是依照罗尔斯的重叠的共识。从理性共识到重叠共识的过渡,体现了共识概念本身维度的丰富与多层次性。共识并不仅仅意味着出于同一理由的完全同意,而是存在着程度的级差。出于不同理由的完全同意,或者出于同样理由或不同理由的多数认同,都属于共识的范畴。也就是说,共识既是源自于主体间共同的理解,亦可源自于各自利益的恰适的均衡。由于共识是所有当事人自主意志的终极表达,因而它体现出一种道德权威。共识把各种各样的人和平地聚集在一起,产生共识的规则(即大家都自主认同中立的决策程序)保障了所有的人后续行为的确定性、可控性,从而形成共识下拥有完全不同利益诉求以及生活方式多样性的当事人的行为秩序。同时,即便是内心不认同共识内容者,在行动上也要尊重和维护共识所代表的规范性,因为这种规范性为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获取更多的福利和更大自由行为的可能性创造了前提。一句话,守规就有益处。
从道德共识到道德妥协
如果说体现着规范性的共识可以被理解为某种集体的自我约束、并构成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的话,那么比共识更为强大的协调工具就是妥协。
遇到伦理冲突、道德悖论之时,妥协之策不可避免。但依照传统观念,妥协属于政治实践与日常生活中的讨价还价。义务论伦理学特别不认可妥协:若承认不撒谎是一项道德律令,则任何对这一道德义务的偏离都不可能说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不论讲真话会对当事人自己或他人造成多大的伤害。故不存在所谓伦理上的妥协。妥协义务与道德所要求的绝对命令的立场是不相容的。
然而,应用伦理学所直面的充满价值冲突的现实难题的解答,往往难以摆脱自身所具有的阶段性、临时性、可逆性、妥协性的特征。人们很难想象一个毫无妥协意识、充满着尖锐冲突与巨大矛盾的社会可以正常持续运行并能够给大家带来一种良好的生活体验。因此,妥协究竟具有怎样的道德地位,在伦理学里如何得到评价,便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
所谓妥协,意味着行为主体鉴于他人的愿望与信念,对自己本来想要的东西的一种扣除或让步,其结果不可能完完全全符合当事人的立场,也绝非是其最终信奉的事物,当事人的愿望只能是部分地得以实现。妥协有别于任何一种基于共同洞见的意志塑造的形成之处,在于参与者借由对其未来所要之事物的某种扣除来相互做出让步。与之不同的是,一种基于共享的、在实践商议的框架下赢得的洞见上的规范,体现了一种共同的意志,这种意志与所有参与者最终事实上想要的东西是符合的
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妥协与共识的差异。共识是所有当事人主动形成的一致。尽管大家立场不同、观念有别,但均抱有积极寻求结果并认同的态度。理想化的情形是经反思而共同形成基于洞见的理性共识,退而求其次是所有的人对商议规则的一致认同,依照先定的决策规则,无论出现怎样的结果大家都服从。而妥协则是所有当事人被动形成的一致,大家都要固守自己的立场与利益,但出于对他人不同立场与利益的顾及而不得不做出对自身部分的放弃与让步。这种选择偏离了自己最期望的道德结果,因而无法享有与共识同等的认同度,当事人内心充满了无奈与不服。
理论伦理学致力于对普适并具有严格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建构,而应用伦理学则关涉到对具有实践执行力的可操作的具体行为规范的确立,其目的在于社会政策的塑造与推进。应用伦理学的实践的规范只是理论伦理学理想范型的近似物,是对正确认知的最好可能的实现。因而在实践层面,理论范型与规范的纯洁性、严格的约束力会因具体有执行力的行为方案的独特性质而受到克减。人们对商谈伦理的一个重大批评在于,它仅代表着一种理想化的模型,而实际经验表明绝大多数的道德冲突都不是通过理性共识的达成得到解决的。因为现实的商谈程序往往是在非常复杂的社会情境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决断不仅要关涉到伦理的维度,而且也取决于无数其他要素,包括技术条件、经济影响、法律框架、公共认知、文化传统与社会期待,以及当事人自身的价值体验、甚至非理性的倾向的影响。这些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得具有实用性的具体行为规范有可能只是努力无限接近理想规范、经典范型的要求,却不可能实现完全的符合一致。这当然绝不意味着应用伦理学的解答方案会堕入彻底的随意性,而是意味着应用伦理学必须在异常复杂的行为情境中寻求最为合宜的处置路径。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基于道德哲学得到论证的道德原则,针对具体行为关联来确定道德上的正确性。这种所谓道德正确性往往就是由妥协体现出来的。
应用伦理学的成果往往不在于煌煌大作,而在于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意义的建议、指南、方案、鉴定,它们对道德难题构成一种可行的、实用的解答。这种实用解答来自于具备完全不同道德立场的商谈参与者们的共同努力。这就要求当事者们不能全然固执于坚信自己的价值立场与行为方式对他者的绝对优先性,而是应当相信在涉及到严重对立的道德冲突的商谈时,趋向妥协比固守分歧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拥有着不同价值选项的人们面前,可以使其达成一致的往往并不在于各自观念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而是各自利益诉求的最大限度的满足与协调。由于在许多情况下,最终还是找不到某种能够满足所有利益与想法的解决方案,这样便就适合于发展出可行的妥协以及确定与此妥协相符合的宽容的空间与界限。所有的商谈参与者都需要将自己的价值主张与利益诉求放在与其他人的同等的地位上,并将自身的终极意图分解或弱化成层级性的行为选项,进而不断与其他人层级性的行为选项进行协调以达至最后的相互整合。这就自然形成一种妥协的强制性。妥协在这里体现出一种旨在对道德冲突予以调节的明智的、策略性的同时也是负责任的道德行为。
由于任何人都不会对妥协的结果完全满意,故妥协不可能呈现出一种纯粹的道德正确。然而这并不会否认妥协的道德含义的现实存在。这就表现在:第一,从正面说,妥协意味着所有参与商谈的当事人的自主性得到了尊重,它反映了应用伦理学所代表的从传统威权道德到现代自主道德的巨大观念转变。第二,从反面说,妥协意味着对暴力的厌恶与消除。只有避免暴力才能实现所有的人都认同的将自由作为最高道德原则这一理想的目标。这样,由于妥协起到了公正调节人际利益关系,有效维护社会成员的和平相处的作用,故它是一种可以赢得普遍接受的、尽管是弱的、甚至可以说是属于二阶伦理范畴的道德意涵的表达。
从道德真理到道德有效
如前所述,道德妥协有别于道德共识,它仅可以表达出一种弱的道德意涵。就像伦理学中存在着一阶伦理与二阶伦理之别那样,道德也有强与弱之分。这就使我们自然被引到有关道德有无真理性的思考与探讨。
早在1972年发表的《真理理论》一文中,哈贝马斯表达了其理性共识理论下的真理观。在他看来,通过一种摆脱支配的交往场景,经情感真诚、思想敏锐、语言清晰的共同商议达成对具体问题之解答的理性共识,其真理性便在商议与反思过程中得到了论证。哈贝马斯说,一个命题的真理意味着一种承诺,对一陈述赢得了一种理性的共识。换言之,赢得有质量的共识状态便是某一陈述之真理地位的足够条件,或者说,共识就是真理,经过商谈事实上可以达到也必须达到真理。
这样一种共识真理观,看起来与我们平常理解的真理概念有着很大的出入。我们通常意识中所认定的真理,往往意味着某一陈述与作为外在世界真相的客观事实的吻合或符合,而并非取决于主体间的共识状态。当然,这种所谓客观真理观往往体现出一种上帝的视角,只有上帝才知晓全部的世间真相。而具有社会、历史及文化有限性的人类,却难以洞悉我们自己所理解的真相与真相本身之间的区别。因而,即便是自然科学也不承认所谓客观真理,我们所达到的知识都是相对的,不过是基于现有经验与实践数据的暂时的正确解释与认定。
有关真理概念的另一种理解来自于康德。在他看来,所谓真理意味着某一陈述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当一种行为原则或者一种准则普遍与必然之时,在康德看来,它不仅要被视为真,而且其事实上也是真。康德式的道德真理,由于其适用效力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便可以作为对所有道德问题情境的唯一正确解答。康德的这种道德真理具有超时空的性质。但是,哈贝马斯的理性共识不论时间还是空间维度,都难以达到普遍性与必然性这一极高的标准。从空间上看,相同或不同的社会环境的共同体之间完全可以产生截然不同的共识。从时间角度讲,之前的道德共识很有可能在今天看来未必是道德有效;反之,之前其实是道德正确者,当时却未必构成事实上的共识对象。这些都证明把共识与真理等量齐观的不妥当性。故广泛出现的共识产生与消失的现象,应足以让我们注意到这样一种危险,即将来自于一些或所有商谈参与者的协定的确定性与真理混为一谈。
将道德共识与真理脱钩,是道德共识作为人类自身建构物得以理解的一种必然结果。自霍布斯开创的政治契约主义以来,道德哲学领域开启了一种从对道德的形而上学的论证战略向基于人际利益的协调的论证战略的巨大历史性转变:伦理规范完全是人类自身塑造的产物,目的在于使共同的社会生活得以调节与维系;道德的有效性归溯于个体之间自主的契约,人本身是道德的创设者。道德以共识的方式得以呈现并借助于人际对其的一致性而赢得合法性,就像人际的一致性作为国家合法性之必要条件那样。而对于所有的人都认可的道德规范,所有的人也都负有遵循的义务。道德是人类自身设定的结果这一对道德的建构性的理解,排除了有关道德的非人类起源的认知的合法性,即所有外在于人类的道德有效性的基础——如形而上学的本源、上帝以及自然的秩序等,都是非法的。同时,道德共识作为人类建构的产物,尽管完全排除了一种历史上早就存在着的、外在于人类的所谓规范性主管的作用,却无法摆脱人类自身的局限性,即它的有效性也仅仅受限于为时空因素制约的人际交往,而不再拥有形而上学律令意义上的那种客观真理性。
因此,哈贝马斯在后来的著作中改变了将道德共识与道德真理等同起来的做法,不再强调共识的真理性,而是代之以正确性哈贝马斯认为,不同于针对描述性陈述,对于道德的要求与规范我们不提出真理之要求,而是一种对规范正确性的与真理相类似的有效性要求。一种伦理规范是否具备这种有效性的特殊形式,也是要靠理性理解的可能性来衡量。正确性是与情境关联的正确性,是生活世界中的正确性。故与真理性具有巨大的区别。正确性大可被理解为一种相对的概念。一种行为或一种判断基于此情境或此个人是正确的,基于彼情境或彼个人却不是。……由于在日常语言使用中真理概念内在拥有一种客观有效的要求,则它不太适用于一种相对化的应用。
从真理到正确性,呈现出一种对道德规范普世效力要求上的退却。但在笔者看来,如果能够再退到有效性,则可能更为彻底。伦理学不同于描述性的经验科学,它所关涉到的是人际规范性的事务。在这个领域里,人们无法追求永恒客观的真理,而是满足于道德规范仅仅具备有效性的要求,即得到所有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的接受。总之,道德共识的本质不在于合乎所谓客观真相,而在于普遍有效。
在应用伦理学领域,道德共识的普遍有效可能还要经受某种程度的折扣与克减。作为社会实践中具体道德难题解决的工具,应用伦理学所建构的作为道德共识的解答方案,并不具备道德真理性,而是拥有道德有效性;且这种有效性与在全人类共同体中均享有广泛而又恒久适用性的那些显见义务(不盗窃,不欺骗、不杀人等)相比,其适用范围无论是在时间还是空间的维度均受到更多的限制;其合法性与道德资格更多是取决于其为相关当事人所认可与接受的实际解决问题的效能。应用伦理学只是搭建了一个商议的平台,用以调节不同利益的平衡,其结果的真理性正确性越来越靠其合宜性’‘可贯彻性可获得性来衡量。
然而,体现在以道德有效来取代道德真理上的这一应用伦理学的重要特征,并不预示着应用伦理学有倒向道德相对主义的危险。因为在笔者看来,尽管道德并不属于柏拉图本体论意义上的理念世界,但就如同客观世界中物体的第二属性(颜色、气味、声音等)以及美学的研究对象那样,它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只不过其存在需藉由人类的主观认知才能得到呈现,故而道德是主客观要素共同塑造与建构的产物。道德事实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必须从人类整体的意义上来看待道德陈述、判断或现象。道德规范的适用性独立于作为你、我、他的单个主体的主观意志与偏好,为人类共同体所普遍认可与分享。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某种意义上认可日常生活中被遵循的道德真理。当然,这并不指主观陈述与客观真相相符合意义上的所谓客观真理,而是指康德所说的主观陈述具有普遍必然适用效力意义上的道德真理。像不撒谎、不盗窃、助人为乐、黄金规则以及交换正义等显见义务,就代表着超越民族与文化界限的道德真理,具有独立于时空情境的普遍必然的适用性,体现着不同文化之间在道德基本态度与基本规则上的一种广泛的共识。就此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讲显见义务便是道德真理的一种呈现方式。
在常态环境下,显见义务(如不说谎)具有普遍与必然的约束效力。这种普适性会遭遇到与另一种道德义务的普适性发生冲突的特殊情形。一项道德规范(如不说谎)由于与另一规范(如不伤害)有冲突时在当事人的权衡中未能胜出,这可以说对于不说谎的规范是一种例外。一般来说没有什么道德原则可以完全排除例外,没有哪项原则可以回避不同层面的标准以及不同道德理由框架下的考量。但这种例外并不导致常态环境下不说谎之伦理规范本身也失去普遍的适用性与约束效力。一个人出于避免更大的恶行而不得不说谎,并没有一概否认人的诚信义务的普遍有效性,而是认可此时此地违背承诺的合理性并顺应情境地做出了正确的选择。这反映出人们在直面现实社会复杂环境时必须考虑到一切可能后果并采取宽容变通立场的责任性。特例的存在不能一概否认普遍的情态。不说谎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诉求,本身因其合理性与逻辑必然性而拥有普遍效力。即便人们一时面对一个广泛的说谎群体,说谎甚至成为社会的通病,不应说谎这一规范也绝不会因事实上所有人都在说谎而失去道德真理的地位。
驳斥道德相对主义,还可以应用伦理学的特质作为理由。所谓应用伦理学,顾名思义涉及到伦理理论与实践应用的结合。应用伦理学一方面承认道德原则与规范内容上的确定性、明晰性和普适性,相信没有道德原则提供的价值导向就会失去立足之基。况且,应用伦理学本身不论是其商谈程序还是商谈结果,都总是体现着尊重自主、公平公正、利益均衡、避免暴力的伦理原则与道德意涵。但另一方面,应用伦理学也认可自身的存在恰恰是为了应对社会中不断涌现的道德冲突的挑战,因而在理论对具体情境的应用中得出的道德解答,不得不具有与时空因素相涉的灵活性、特殊性、合宜性、可践行性、可操作性的性质。应用伦理学的具体行为方案不可能具备普遍的伦理规范与原则那样绝对适用的特征,而是难以摆脱与现实情境的复杂与多样相适应的相对性与有限性。人们在应用伦理学中若无差别、无权衡地实现对道德原则的绝对化应用,则恰恰会损害这一原则在具体情况中所欲求的意义,从而造成使这一道德原则完全失去效力的后果。
结束语
更多地强调道德共识而非道德真理的态度或立场,构成应用伦理学的一种本质规定与鲜明特色。这自然就会向人们提出,在应用伦理学的视野里,还有没有可能存在对某种具有绝对性地位的道德价值或伦理原则的认可这一问题;是否存在某一终极性的伦理基点,从中可以导引出一切其他的道德规范。这不仅是应用伦理学,而且也是一般的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应当应对与回答的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依据现有国际法律规范秩序的设定逻辑来看,一种作为应用伦理学价值基石的所谓根基性的伦理原则,或者说一种根基性的道德共识是实际存在着的,这就是人的尊严之价值立场,它构成人的自由、生命以及身心完整性权利的终极基础。认可和重视人的尊严原则从逻辑上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是事实,因而保持对这一所谓根基性价值的坚守,才有可能彻底破除对应用伦理学具有相对主义与主观主义色彩的误解,并赋予应用伦理学以其应有的道德权威性且坚定地维护之,从而使其与纯粹的政治操弄严格划清界限。
人的尊严之所以赢得一种根基性的道德共识的地位,是因为它从世界精神文化史中汲取思想养料,基于对惨痛的反人类暴行带来的深刻教训的全面反思,被塑造为崭新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原始基础,确立并限定了国家的目的、任务与行为边界,制约并调节了所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人的尊严作为最高的诉求目标与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不仅构成国家行为之所以有约束力的法理前提,而且也为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人的尊严具有普遍认可、平等分享、不容侵犯、不可丧失、免于权衡以及无条件适用的性质,体现着无可证明也无需证明的社会公理的样态。
从积极维度来看,尊重人的尊严首先就意味着应维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高度认可其作为理性和道德意识享有者所具有的自主决定和自我发展并为此承担必要责任。将自主性与理性作为获得尊严的理由,这一做法所依据的是康德哲学这一巨大的思想背景,且在康德那里真正的自主性并非恶的自主性,而是道德自主性。但把道德自主性作为人获得尊严的根据的做法,会极大窄化尊严概念的适用范围。如果将一般的自主性、理性选择能力视为赢得尊严的根据,则又会产生出一种风险,即对于恶的自主选择人们也必须无条件地尊重。
由此可见,人们似乎只有在消极的维度上,从防御侵害这一角度来达到对尊严概念的理解,即从被动性的受损的角度来把握究竟何为尊严。在这方面,G. 丢里希(Guenter Duerig)提出的所谓客体公式Objektformel)做出了最大的贡献。这一公式表述为:当具体的人被贬低为客体、一种纯粹的手段、可取代的数值,则这样一种人的尊严便受到触及。依据客体公式,人的尊严受到侵害的情形表现在:人强制性地作为一个集体中的单纯数字、作为巨型传动装置中一个小小的齿轮,就像对待一个可以完全随意掌控的物件一样得到识别、登记、分类和处置。一句话,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与质量受到根本的怀疑与否定。
客体公式实际上包含着两个重大的组成要素。从客观角度来看,当事人纯粹作为他人的手段而被利用;从主观角度来看,这种被利用具有强制性,是在当事人不认同的前提下实施的。所谓尊严受损,简单来说就在于被迫被利用。但问题在于,被迫被利用这一点还有程度上的轻重之别。如果只是轻度的被迫被利用,自然不会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却很难讲这就已经损害了他们的尊严。
由此可见,应当说只有重度的被迫被利用才属于尊严受到侵害的情形。这代表着一种极端严重的临界状态,当事人丧失了最低限度的自主的反抗能力,即他无法行使能够彰显其主体地位与性质的那样一种可拒绝性,而成为被异在目的任意处置的客体。这就表现在绝对贫困(丧失有尊严生存的物质生活前提)、灵魂监控(私人生活塑造的核心领域被摧毁)、奴化状态(身心完整性可随时丧失)和酷刑折磨(陷入最非人的地狱般的绝境)等极为严重的情形。
随着人类文明意识的提升以及国际社会的持续努力,绝对贫困和奴化现象虽未能得以杜绝,但其严重程度已在大大减轻。特别是在这两种情形上不存在有关尊严与国家重大利益之间的权衡问题:任何消弭绝对贫困和奴化现象的努力,都是完全符合国家与社会根本利益和奋斗目标的。但灵魂监控与刑讯逼供的情形则不同,特别是刑讯逼供是所有将人纯粹客体化、工具化而损害人的尊严的恶行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诚然,人们完全理解并赞同酷刑禁令与其他益品之间的不可权衡性,理解并赞同对尊严作为根基性价值共识的守护与捍卫。但社会无法排除一些特殊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劫持了人质并隐藏起来,嫌犯被抓后拒不交代隐藏地点,而受害人处于渴死饿死的危险境地。这里便出现了嫌犯的尊严(不遭受刑供)与受害人的尊严(遭受绑架)之间的严重冲突。为了应对尊严与尊严间的冲突,有人建议开启一种类似于从康德严酷的不撒谎原则的思路向利益均衡思路的转换。类似于康德不说谎原则在常态社会的有效性不会因特殊情况被打破而受损那样,特殊情况下不得已侵害过错方尊严的行为,也不会动摇一般情况下人的尊严的不可撼动性。
但是康德不撒谎原则的地位与作为立国之本的人的尊严原则根本就不处于同一个量级。不说谎原则可以相对化而不致推翻该原则正常情况下的有效性,但尊严原则的相对化则直接导致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全崩塌。此外,在尊严与尊严的冲突面前,例如依照德国《基本法》是存在着首先是尊重其次才是保护这样一种先后逻辑顺序的。尊重要求国家首先履行消极性的放弃侵害的义务,国家权力本身不得侵害人的尊严。其次才是保护,要求国家履行阻止侵害、维护受保护人之尊严的责任。可见,在国家面前受到保护优先于通过国家而得到保护。一句话,尊重义务高于保护义务。
值得指出的是,应用伦理学认可人的尊严这一根基性的价值原则与道德共识,但无法固守其真正意义上的绝对性。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与保护,属于国家存在的目的和肩负的任务,这就决定了国家不可能主动侵害人的尊严。但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保护的义务,不仅仅是针对个体,而且也是针对所有公民之整体。也就是说,当对某个或某些人尊严的触及是整个国家以及自由与法治秩序得以挽救的不可取代的手段之时,当尊严之触及关涉到为保护法治化的共同体免受毁灭与摧毁之时,对个体尊严的尊重、对有关人的客体化工具化禁令的坚守,应当说在这种极端的绝境里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应用伦理学认可体现为人的尊严的根基性的道德共识,它在常态社会里为我们提供了根本的行为导向;也承认在极端非常态下它会失去绝对适用性的可能性。这反映出人性的高度复杂性。对原则的绝对无条件的恪守有时会反噬人类自身这一点,并不能否认与推翻正常社会中对规范与原则的尊重的必要性。显然,维护一种具有根基性但并无绝对性的原则与价值诉求,比根本就没有任何原则要好得多。这就是人的尊严这一获得根基性地位的道德共识在应用伦理学中的重要价值之所在。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哲学学院


来源:世界哲学杂志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227#
 楼主| 发表于 2025-4-9 22:00:1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形而上学的“围城”

有幸读到谢崛博士与我对话的文章《形而上学的迷惑》①(以下简称为“谢文”),启发良多。谢博士花了不少功夫来读我的几本书,并由此提出一些不同看法,这使我在感谢之余,也有了一种回应的义务。下面我就谢博士所提出的七个方面的质疑逐一回应,以就正于谢博士。
一、形而上学观
谢文一开始就批评我的思想中有很多偏颇和自相矛盾之处,“这表现在他的善恶观、自由观、认识观、反思观、信仰观、实用观、语言观等诸多问题上。这些问题看起来很多,但实际上都是哲学中最基本的问题,都是围绕着一个人的哲学观或形而上学观而展开的”。这样看来,谢文所提出的七个方面的问题(“信仰观和实用观”合并为一个)中,“形而上学观”是最核心的,所以首先要提出来讨论。那么,谢文如何提出问题呢?他说:
中国学术界在“是西方的形而上学强势,还是中国的形而上学强势”问题上颇多争议……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分清这样两个方面,即形而上学究竟只是认识论的问题还是既是认识论的问题,更是实践论的问题。如果是前者,那西方的形而上学无疑强势;而如果是后者,那中国的形而上学肯定强势。我觉得,这样提出问题未免太简单化了,有点像幼儿园小朋友吵嘴:“你爸爸厉害还是我爸爸厉害?”我不太清楚谢文所谓的“强势”究竟是指什么,是更好、更有效?规模更庞大、更深刻?还是可以把对方包括进来?好像都不是。他说:“西方哲学在认识论上一向是占有优势的。”从这句话判断,应该是指西方人对认识论研究得比较多些。而“中国的哲人们很少乃至几乎无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探讨形而上学问题。相反,他们把注意力放在了人的行为实践和社会关系上,而形而上学只是他们的本体依据”。从这里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西方形而上学在认识论上有强势或“优势”,而中国形而上学在实践论上有强势或“优势”;但是,我们无法从总体上比较两种形而上学的强势或优势,更不能得出谢文想要的结论,即“中国的形而上学肯定强势”,除非他设定“实践论比认识论优越”这一前提。但这一前提本身恰好是需要证明的。然而,他证明的不是实践论比认识论更优越,而是引用康德的观点说,“形而上学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信仰和实践的问题”。照这种理解,那么问题就不是中西形而上学哪个更“强势”,而是哪个更是形而上学。换言之,西方认识论的形而上学不是形而上学,只有中国实践论的形而上学才是形而上学。这种结论,恐怕连谢博士自己也无法认可。


更何况,谢文对西方哲学的这种理解也是不准确的。比如,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就不是单纯的认识论,而且同时就是本体论(或存在论,ontology);而“作为存在的存在”也不像谢文所讲的,“这种存在只能是‘神’”,甚至是“思想本身”,而是作为“第一实体”的“个别实体”,如“苏格拉底”或“这匹马”。② 由这种个别实体的存在到神(或“对思想的思想”)还有漫长的路程,而贯通这一路程的内在法则就是包含善和实践要素在内的目的论。其实,早在柏拉图那里,作为最高本体、最高存在的“善的理念”就是着眼于伦理学和实践哲学的了,而后来的康德实践哲学正是从他这里引申出来的。康德指出:“柏拉图最初是在一切实践的东西中,就是说,在一切以自由为依据的东西中,发现他的理念的,而自由本身则是从属于那些作为理性之一种特有产物的知识之下的。”③ 所以,不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后来的哲学家,决不是如谢文所断言的“完全忽视了它[形而上学]与作为实践个体的人的联系和人在形而上学体系中应有的地位”。谢博士以为,“在西方形而上学发展史中截止到黑格尔,唯有康德把形而上学和作为实践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由此看出,他对西方哲学史的确不太熟悉。④
当然,与中国哲学相比,西方哲学在康德以前虽然不是完全忽视人的实践,但至少是把认识凌驾于实践之上的。这一传统从苏格拉底将美德归结到知识上来就已经开始了,并且经久不衰,直到康德提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为止。相反,中国哲学则是从道德实践的角度来探讨认识论的,但也决不是像谢文所说,“几乎无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探讨形而上学问题”。例如,张载讲,“有识有知,物交之客感尔”,“人谓己有知,由耳目有受也。人之有受,由内外之合也”。⑤ 这显然是从主客二分的角度来谈认识的。只不过张载对于这种“闻见之知”不是十分看重,他重视的是道德良知:“诚明所知,乃天德良知,非闻见小知而已”,“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所知;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⑥ 他深受老子的影响,将道家的直觉体悟与儒家的内心良知结合成了一种对天理天道的高级认识论。自孟子以来的良知说固然不是一种外部自然知识,但作为道德知识本身当然也是一种认识论,只是这种认识发源于人心中的道德体验,是在待人接物的日常道德实践中激发出来的。由此观之,中西形而上学的比较恐怕不能够像谢博士所做的那样,从西方抽出“认识论”,又从中国抽出“人的实践”,来做一种简单化的对比;更不能像他那样,认为讲认识论就一定会“陷入脱离人的实践那种无休无止的认识论的怪圈”,而诉之于“悟觉体悟”则必定会以其“深邃的洞察力和其与现代理论物理学的深层吻合”而取得西方形而上学“望尘莫及”的“强势”。至少,这种断言的跳跃性过大,随意性和情绪性过强。我们应该做的毋宁是对中西形而上学进行一种结构模式的比较,即考察两种形而上学中各自的认识论和本体论、自然知识和道德(实践)知识之间的不同关系模式,并分析其成因。一般说来,中西形而上学在构成的成分上并没有根本的区别,都是既有认识论也有本体论,既有理论方面也有实践方面,区别只在于这些成分的构成模式(谁依赖于谁)。
所以,在我看来,如果单纯从理论上来评价的话,中西形而上学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所谓优劣问题,中国人向西方学习与西方人向中国学习都是必要的、正当的,都是在弥补自己的不足。但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更应该看到,西方人的“形而上学的迷惑”虽然使人困扰,但同时也正表明他们尚未丧失掉对未知事物的探索精神;中国传统的“形而上学的自信”虽然给人一个良好的自我感觉,但也可能隐藏着某种自欺。例如,谢文说,西方人之所以爱智慧,是因为他们“缺乏智慧”,而中国人之所以不爱智慧,“是因为中国人太富于智慧了!所以没有必要再去‘追求’智慧,而只需把他们的智慧用于生活与实践就可以了”。这不是典型的虚骄自大吗?中国智慧早在两千年前就已经“完成”了,这难道不是今天中国人的悲哀?我不知道谢博士是否已加入了澳洲籍,如果是以一个外国人的身份来夸奖中国(古代)智慧,那倒无可非议,反而显得大度;但看来他还是自居为中国人的,并且还想以此振作起中国人的“自信”,这问题就大了。这种“自信”无非是故步自封或自大的饰词。


另一方面,如果联系中国现代一百多年的实践来评价,那么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形而上学对中国形而上学的确呈现出不可抗拒的“强势”。在今天,不少人已经指出,不懂西方哲学的人,也不能真正懂得中国哲学。现代中国人凡在中国哲学上做出一定开拓或贡献者,无一不是汇通中西的大家。就连谢博士本人,不也要用西方的普利高津等人的名头来加强自己的自豪感吗?反之,不懂中国哲学的人,在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推进方面却并无大碍,西方哲学大师借中国哲学说事的人很少。当然,也许将来他们会意识到中国哲学的长处,但我们不能现在就预支将来的可能性,我们要解决的是自己当前的严重问题,即中国形而上学如何通过学习西方而“做强”的问题。
  总的来看,中西形而上学的关系在当代处于两种不同的处境,一是对于中国人来说,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和吃透西方形而上学的精髓,而不能满足于浅尝辄止;另一方面,对于西方人来说,他们应该、且也已经有一小部分人开始注意到中国哲学的独到之处。这种处境颇类似于钱锺书的“围城”:城里面的人拼命想出来,城外的人则努力想进去。撇开语境,笼而统之地说什么“强势”或“劣势”是没有意义的。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说话的人是处于“城里”还是“城外”。而这种处境意识,恰好是谢博士所缺乏的。
二、善恶观
在有关善恶的问题上,谢文也有诸多误解。例如,他说,我对于“伪善”的揭示是出于对于这种人类弱点的“深恶痛绝”,因此要“不由分说地”将之“一棍子打死”,这未免太想当然了。实际上,我的这种揭示恰好不是“从感情出发”,而是“给予理性的分析”的。这种分析来自康德的启发。康德把伪善视为人性中的“根本恶”,并不是因为它“比其他形式的恶更恶”,而是因为它比其他形式的恶更“根本”(radikal),因为它埋藏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源头之中。这里面有基督教的原罪说和性恶论的背景。康德本人何尝不知道伪善总比赤裸裸的野蛮要好,他在《实用人类学》中专门辟出一节来谈“可以允许的道德假象”。他说:“人总的说来越文明便越像个演员。他们领受了和蔼可亲、彬彬有礼、庄重和无私的假象,而不用来欺骗任何人,因为每个别人倘若并不那么认真地对待这件事,对此也还是赞同的。而且世风如此也是极好的事。”然而尽管如此,“只是在我们自身中,善的假象必须毫不留情地去掉,而虚荣心用来掩盖我们道德缺陷的面纱必须撕开”,以免人自以为清白,可以虚骄无忌。⑦ 当我批判儒家的“乡愿”时,很多人立刻把我理解成像儒家那样主张做一个心地纯洁的君子,却没有看出来我要批判的不仅仅是“乡愿”本身,而且是儒家对“乡愿”的那种批判方式,即“返身而诚”的方式。我指出,这种方式本身就是最根本的“乡愿”,即自以为真诚,凡是发现自己不真诚的地方,就自欺欺人,标榜自己“本质上(或出发点)还是好的”。换言之,我的批判不是要人做一个“无私无欲”的圣人,而是揭示出没有任何人可以自认为圣人,人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内心中的根本恶,永远要给自我反省留下余地。
显然,谢博士对我的误解也正是出于他自己的儒家性善论。他说:老实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安分守己、心地又比较善良的人,所以中国人看重他。相反,‘正义’是相对于‘不正义’而言的……只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人才强调‘正义’,为的是与‘普遍的不正义’抗衡。而中国是‘乐感文化’,是‘性善文化’,不正义的现象并非像西方那样普遍(这并不是说没有,而是说不占首位),因而强调正义与中国的现实不成正比。所以,在中国更强调‘安分守己’、‘安身立命’。当然,随着自由经济的侵入,当今中国社会中不正义的现象会有所增加,应当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段话充分体现了谢博士的天真。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会知道,所谓“老实人”往往是不可靠的,要么是智力有点问题(这种人做“老实人”比较划得来),要么是“乡愿”之徒(这种人往往有大野心)。中国人表扬老实人主要不是由于他“心地比较善良”,而是因为这种人最好统治。谢博士说西方人提倡正义恰好说明西方人缺乏正义,甚至不正义的现象比中国还普遍,这实在是以己度人。在中国,最讲道德的时代可能也就是道德最为沦丧的时代。但西方人讲正义并不是流于空谈,而是建立了一套现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正义,这就能够遏制那些“不正义现象”,使之转化为“正义现象”,达到两者“成正比”。相反,中国强调安分守己,无非是让老百姓不要觊觎统治者的特权(安自己的“分”),让不正义现象成为常态,这是靠压抑人的正当需求而达到社会稳定的做法,长此以往是很危险的。西方自由经济的“侵入”使不正义的现象不再是常态,而成了不再能够被容忍的腐败现象,所谓不正义的现象“有所增加”不过是曝光率的增加,恰好是对正义的呼唤,这当然是社会的进步。难道还要继续让正义的声音与腐败的现实“不成正比”,才是中国社会的出路?
谢博士下面的说法就带有种族主义之嫌了:
中国是一个伦理大国,她的善表现在她的安分守己,乐于助人。……中国人没有扩张和称霸的本性,当然也就不愿意花费和浪费那么多的精力和资源让自己在军事上强盛。中国人的善恰恰表现在他们不知道“恶”为何物。……西方代表了人性本恶的势力,因为他们有侵略和扩张的本能,也就是贪婪的本能。只要有恶的本性,总是要表现出来的。假如你没有恶的本性,不管你怎样,你都会遭到恶势力的欺负的。世界上的民族,不可能都是恶的,也不可能都是善的,而是善恶混杂。中国正好摊上了善的本性,这是没有办法的。我不知道谢博士这种思想是从哪里来的。说一个民族的本性是善的,另一个民族的本性是恶的,至少我还没有在任何一个真正的思想家那里听到过这种怪论,除非在德国纳粹那里。而且,中国人没有扩张和称霸的本性,他们又是如何形成几千年的庞大帝国疆域的呢?想想春秋争霸、秦始皇灭六国、成吉思汗横扫欧亚,哪一件事不是出自“贪婪的本能”?这与一个民族的“本性”有关吗?直到今天许多人(包括谢博士在内)还在无限留恋过去的“辉煌”,力图重振雄风,这是否也开始“不安分”了呢?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话是不足为凭的,他所看到的中国是衰败没落了的中国,这时中国当权的人关心的不是统治更多的人民,而是如何维持对现有人民的统治,这才显得整个国家有种无暇他顾的内敛性格。至于对于老百姓,我们同样也不能简单地用“善的本性”与“恶的本性”来区分。德国学者汉娜·阿伦特所说的“平庸的恶”不但在纳粹时期到处蔓延,而且在中国的“文革”时期也是司空见惯的。谢博士以中国人的本性“太善良了”来解释我们近代受西方列强欺凌的现实,这顶多属于网民愤青论调,难道比用中国近代的落伍来解释是“更深刻的解释”?果真如此,那事情就简单了:我们请谢博士列出一个等级表来,从“善良”到“邪恶”排一下座次(或划一下“成分”),就知道我们如何应对国际事务了。当年希特勒就是这样干的:纯种日耳曼人最优秀,犹太人最邪恶,中间是罗马人(意大利人)、西班牙、英、法、斯拉夫人等等。


三、自由观  
谢文说:“邓晓芒教授常常喜欢用‘自由意志’来泛指西方的伦理观,这是不准确的。因为,从康德开始,才真正地把自由意志作为道德的根据。而英国经验主义的传统就认为,人没有自由意志,人和其他存在一样是受制于决定论的。”显然,“不准确的”恰好是谢博士。因为,第一,我从来没有用“自由意志”来“泛指西方的伦理观”。我之所以强调自由意志,首先是因为这是西方伦理观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不搞清这个概念就无法进入西方伦理学;其次是因为这恰好是中国传统伦理学中尽量回避的话题,或盲点。第二,把自由意志作为道德的根据虽然是康德第一个明确提出来的,但也并非在以前没有蛛丝马迹。在康德以前,自由意志的存在和如何解释就一直是西方道德哲学的一个焦点问题了。谢文所谓“英国经验主义的传统就认为,人没有自由意志”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我们只要翻开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就可以读到:“一个人如果有一种能力,可以按照自己心里的选择和指导,来思想或不思想,来运动或不运动,则他可以说是自由的。”“因此,离了思想、离了意欲、离了意志,就无所谓自由。不过就有了思想、有了意欲、有了意志,亦不必有自由。”“自由要前设理解和意志”,“什么是自由——在人心底思想方面,同在身体底运动方面一样。我们如果有能力,来按照自己心理的选择,把任何一种思想提起来,或放下去,则我们便有自由。”⑧ 其实,从斯多葛派到整个中世纪,自由意志都被视为人类承担道德责任的根据,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了道德主体。即使那些在“原罪说”中否定自由意志的人,也不否定最初丧失自由意志还是出于人的自由,而不能把罪责推到上帝身上去。对此,我在《灵之舞——中西人格的表演性》中有系统的追溯,不再赘述。
至于谢文附和英美分析哲学家对康德道德律的“逻辑跳跃”的指责,其实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依逻辑实证主义,一切道德、审美、信仰在语言上都是非法的,只有不说。这种流行于20世纪上半叶英语世界的过强的看法在奎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 1908-2000)以后已经大大放松了,它尤其不适合于理解像康德、黑格尔这样的思辨哲学家。但谢博士以为,一旦不能用形式逻辑来规范,就只有诉之于道德上的某种“洞察力”甚至“感悟力”,却正说明他对非英语世界的哲学是多么的陌生。就康德而言,他的道德律由“定言命令”来表达,虽然不属于命题逻辑,但可归于规范逻辑(道义逻辑),仍然适用于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不过,单纯依照形式逻辑从字面上是难以真正理解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他的“先验逻辑”是一种涉及内容的逻辑,这一点是英语世界的学者至今尚未搞清楚的,所以他们只能把康德描述为一个逻辑上低能的失败者。但由此而把康德与中国传统哲学的非理性非逻辑的“感悟力”挂起钩来(如牟宗三所尝试的),则更是一种错上加错的误解。例如,谢文说:
自由意志为什么一定会选择善呢?康德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人的自由只是一种假设,所以人按照道德律做出的行动也只是一种可能。……儒家却很容易回答:因为人性本善,天理在上,良知在心。换句话说,儒家有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信心”。这段话表明,谢博士完全不懂康德。康德从来没有说过自由意志“一定会”选择善,他只说过:“理性也给出了一些规律,它们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观的自由规律,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发生的,哪怕它永远也不会发生,并且它们在这点上与只涉及发生的事的自然律区别开来,因此也被称之为实践的规律。”⑨ 康德也没有笼统地说“人的自由只是一种假设”,先验自由的理念当然是一种假设,但实践的自由却是一个“事实”,“它的实在性……是可以通过纯粹理性的实践法则、并按照这一法则在现实的行动中、因而在经验中加以阐明的”。⑩ 康德由纯粹实践理性所推出的这种“形而上学的信心”,与儒家那种毫无道理的盲目“信心”相比,是艰难探索的结果。后者则正由于盲目和不加反思,所以的确“很容易回答”,只要说一句“至于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信”就行了。
谢文的“雷人”语录还有一些。例如,“英美分析哲学家之所以拒绝和反对康德伦理学说,是因为他们代表着人性本恶的那一类人”,“对于人性本恶的人来说,最合适的伦理学说就是‘德性伦理学’。……实际上,德性伦理学根本无法涉及道德的形而上学……因为道德的形而上学是‘以善为本’的,所以他无法为‘以恶为本’的伦理学说奠定基础”。谢文所谓“代表着人性本恶的那一类人”是否可以简称为“恶人”?谢博士的意思似乎是,“以恶为本的伦理学”是用来对付西方那样的恶人的,只有如中国人这样的“善人”才有资格享受“以善为本的道德形而上学”——这似乎不太像一个学者说的话。


四、认识和实践观
谢文按照通常的说法,把“主客二分”和“天人合一”视为中西思维方式的概括,这其实并不准确。因为西方其实也讲天人合一、人与上帝合一,中国人也讲主客二分(如前引张载的话)。只不过西方的确是立足于分,而中国则主要立足于合。联系到知识和道德,我们也不能笼统地说西方的科技、中国的道德,或者西方物质文明、中国精神文明,这都是一百多年前的陈词滥调,不知道谢博士为什么还在念叨。中国古代科技一度还是很发达的,只是缺乏科学精神;西方则在知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迥异于中国古代的道德体系。如果要作一比较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人类早期朴素的道德关系的确能以中国传统道德为典范,它为一个静止不变的传统社会的和谐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模式;然而,如果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及历史的进步,则西方建立在知识论上的道德更具有可塑性和进一步深化的余地。换言之,注重认识论的西方伦理学可以在认识论中获得一种反作用力,因为想好了再做可以避免某种失误,也可以揭示某种隐藏的伪善;而中国传统伦理学排斥客观认识则容易使自己所认定的道德良知成为僵化的教条,甚至伪善的假面具,到头来沦为“以理杀人”的伪道学。
顺便说一下,谢文发现,“邓教授常常提到中国人的‘情感’,这是不准确的。准确地说,应该是‘情理’。中国人总是愿意把感情和道理或天理融会在一起”。其实,这个道理我在2000年的文章中已表述过了:“中国所谓‘人情’,并不是指个人一时一地的真实感情,而是根据宗法血缘关系推定的一种‘应当’的感情,一种规范化、制度化了的‘情理’,它并不注重个人当下自由自发的情感,而是着眼于社会普遍认同的‘常理常情’,个人的情感是必须服从这种常理常情的,否则没有任何价值也得不到任何尊重。这就是中国传统‘以道德杀人’、‘以情杀人’的秘密。”(11) 当然,我对此的评价与谢博士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
五、反思观
关于反思,谢文提出了一个观点:“有什么样的认知心理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反思形式。”比如说,西方人的心理结构是主客二分的,所以他们可以把自己当作对象来“照镜子”;而中国人的认知心理结构则完全不是这样,而是天人合一的,“由于这种结构,中国人无法把自己作为对象来认识,来反思。相反,中国人是把自己看成一个整体来感知的”。所以,“中国人的这种反思方式也称得上是一种独特的反思方式”,与西方的方式各有优劣。“中国人的这种反思方式与其人性本善论是不可分的。如果中国人能通过此种反思方式保持善朴如初,严防伪善,那不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反思吗?如果你非要让一个性本善的人用性本恶的人的反思方式去反思,那岂不是让人‘无病呻吟’吗?”是啊,按照谢文的种族主义观念,中国人是善人,反思自己的恶就是“无病呻吟”;西方人是恶人,反思自己的恶是活该。“世界上还有哪个民族比希特勒的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犯下的罪行更令人发指的呢?难道德国人没有理由对自己的历史行为作沉痛而深刻的反思吗?假如他们不对自己罪恶的历史行为作如此反思,那德国还有可能脱胎换骨、重振国威吗?”可是,谢博士也是过来人,他应该知道,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被称为“浩劫”的事情,但谢博士的论调恰好给我们长期以来不彻底反思提供了依据,也会为中国在未来重蹈覆辙埋下隐患。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人如果“无法把自己作为对象来认识、来反思”,他就已经失去了做正常人的资格,因为他缺乏人的最基本的心理结构即自我意识结构。医学上把这种现象叫做“自知力障碍”(insight),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症状。“精神病患者随着病情进展,往往丧失了对精神病态的认识和批判能力,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甚至拒绝治疗,对此,医学上称之为自知力完全丧失或无自知力。……自知力是精神科用来判断患者是否有精神障碍,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以及疗效的重要指征之一。”(12) 我们似乎不能把这种医学视为专治西方坏人的“西方的医学”;而且,就算是中医学,自知力的丧失也不是什么好事,叫做“痰迷心窍”。其实,中国人和西方人都是人,自我意识的反思功能是作为人所共有的本质属性;只是中国人长期以来不重视这种功能,更没有从理论上对此加以探讨,现在只好从西方引进了。当然,知道自己有不反思的民族性,这也算一种反思;但如果以为不反思本身也是一种独特的反思形式,并以此而自豪,这只能让人摇头叹息。
六、信仰观和实用观
谢文认为,“中国人由于具有对形而上学本体的感悟,也就是形而上学的信心,并坚信其真实性和正确性;加之又是以实践为其生活的最终目的,所以并不需要到上帝那里寻找精神安慰,而只要把自己所具有的形而上学的信心付诸活的实践中便可以了”。他认为,“宗教信仰有宗教信仰的好处,如可使人变得虔诚和感恩;而实用也有实用的弊端,如能使人变得功利和善于投机。可是,俗话说,甘蔗没有两头甜,对任何事都不能求全责备,对信仰亦是如此”。这里几乎就是直接承认了我所说的,中国人没有真正的信仰。至于如何评价,那当然是另一回事,要看现实生活的需要。
谢文正确地指出,“邓教授还残留了中国人的痕迹”。例如,我承认自己是无神论者,并且怀着中国知识分子忧国忧民的政治实用情怀。但他反问道:“既然如此,那邓教授为什么还反感中国人的这两个特点呢?这是不是说,邓教授对自己身上的这两点也十分反感呢?”问得好!谢博士是读过我的《新批判主义》的,他应该在读第一篇文章(即“序”)《继承五四,超越五四——新批判主义宣言》时就知道了这段文字:
新批判主义除了继承“五四”批判精神之外,还特别突出了以鲁迅为主要代表的自我忏悔精神,这种精神其实是“五四”批判精神的内化和进一步深化。历来人们容易忽视的是,鲁迅的反传统首先是针对着自己,是对自己身上传统毒素的无情的拷问、自我批判。(13)我对自己的自我忏悔和自我反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无神论方面,我试图建立一种无神论的真信仰,来弥补传统无神论没有信仰的不足;在政治实用主义方面,我力图在理论上从中国人性最深处探讨人的自由意志和法权问题,为中国未来建立一种富含道义根据而不再仅仅着眼于实用效果的政治体制提供理论基础。这两点都需要对自己日常所遵循的人生指南甚至生活常规作深刻的批判。当然,在现有社会环境下,要完全改变是不可能的,但至少要努力突围。我从来没有说过我所批判的东西都是别人的毛病,自己身上干干净净。鲁迅说过,在一大堆蛆虫中有一只特立独行的蛆虫喊出来:“我是蛆虫!”这就很了不起。

而这种对于真善美的精神层次的真信仰,当然也只是我的一个追求目标。我承认:“就目前而言,它只是在知识分子里面的一种设想,你要广大老百姓每天在赚自己的口粮的时候,还要相信什么真善美,那都是空谈。”但谢文在引述我这段话时把“就目前而言”这个限定语删掉了,结果就成了这样,仿佛我承认我的设想仅仅只是为知识分子设想的,并未为老百姓设想。于是谢博士质问我:“那你又为什么指责以往的圣人及士大夫与老百姓没有‘精神上的沟通’呢?如果邓教授真的那么关心普通百姓的精神生活,那你为什么不为他们设计一种信仰呢?可见,邓教授对以往圣人及士大夫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然而,我说得十分清楚,就是我的这种设想虽然“目前”只可能为某些知识分子所认可,但将来是有可能成为中国人的普遍信仰的。所以,我在《在张力中思索》中曾这样回应类似的质疑:“我想我刚开始的这个设想主要是针对少数知识分子、有这个要求的一少部分人说的,就是说他们这种信仰只有一种方式可以表达出来,就是把它写成文字,进入到文化、传播,影响到一些人。而且这个影响是有一个层次的,比如说哲学影响到伦理,影响到政治学,影响到文学,然后通过政治学、文学、伦理道德这些形成一股思潮。这就会对普通人有影响。”(14) 谢博士如果认真看过这本书的话,不会不知道我的这种“分层次”的思想。
谢文还对我批评严复和王国维以实用主义态度来翻译介绍西方典籍不以为然,认为他们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够引进一点西方名著已经是难能可贵的了,“如果我们用现在的学术水平来挑剔他们,那岂不是有点缺乏历史常识了?”但是,学术的发展难道不正是后人“挑剔”前人的学术水平的历史过程吗?如果没有人挑剔,还把他们弄错了的东西当经典来引用(这在今天学术界随处可见),学术如何进展?我并没有否认前人的历史贡献,如果我写一部中国近代学术史,我当然会把他们的贡献和不足都考虑进去。但我的那篇文章的目的不在于做学术史的全面评价,而在超出前人把学术提升一步,我所指出的问题难道不是至今无人看出的问题吗?怎么就“缺乏历史常识”了?
七、语言观
关于语言问题,谢文不同意我对老子的看法。我认为,老子《道德经》中看不出有什么寻求言辞而不得的痛苦,反而有种得意,“实际上他不是花心思去找言辞来表达,那个意思已经先定了,不可表达,正因为不可表达,所以可以随便表达,随便举例子,讲故事,讲寓言”。谢博士反驳说:
笔者难以相信,作为从事中西哲学比较的邓教授竟然宁愿相信老子“不是花心思去找言辞来表达”,也不愿意相信“道”确确实实无法用一个明白无误的概念来表达,竟然说老子不仅没有因找不到与“道”相应的言辞而感到痛苦,反而有一种得意,似乎老子写《道德经》是在故弄玄虚,捉弄后人!这说明,邓教授的思路与中国思想文化之精髓相距实在遥远。“道”的不可言性,不仅是“道”所容纳的深邃内涵的最重要特征,而且已被世界上众多的有识之士所欣赏。读了这段高见,我仍然看不出,说老子不去花心思表达“道”,与说他认为“道”“无法用一个明白无误的概念来表达”(对此,我从来没有“不愿意相信”过)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冲突的地方,为什么认定前者就必定会否认后者(所谓“宁愿相信……也不愿意相信……”)?这两者难道不正好构成一对因果关系吗?在我看来,老子正是由于看到了“道”的不可言,才放弃了“花心思去找言辞来表达”的无用功,你一定要他言说,他就和你打比方、讲寓言,但他始终认为道本身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据说《道德经》五千言还是老子为了要出关,在关尹子的逼迫下才写出来的。现代中国人学了一点西方语言学,就想拿来套到中国古人老子身上,这才真是与中国思想文化的精髓相距甚远。谢文举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谢误译作《逻辑学导论》(15))中最后一言:“一个人对于不能谈的事情就应当沉默”(谢译作“不可说时,只可不说”),来与老子的观点相提并论;但维氏并没有遵守他早年的这一诫条,在晚年的《哲学研究》书中仍然勉为其难地说着那些不可说的东西,倒的确体现了某种痛苦。所以,中国的不可说和西方的不可说虽然表面相似,骨子里却有根本的不同。(16)
另外,谢文在文章的最后还对我引用黑格尔的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提出了质疑,说我省略了后面的“凡是现实的,也都是合理的”。在他看来,似乎后面一句话更值得重视,因为他将它理解为“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他说:“中华文化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化之一,已存在了两千多年,这不恰好证明了它具有深层的合理性吗?”这种推论实在荒谬,举一个例子就可以驳倒:埃及文化比中国文化更古老,亡了,“合理性”何在?实际上,黑格尔的“现实的”决不能理解为“存在的”或“现存的”,这一点恩格斯早已说得很清楚了。他说:
在黑格尔看来,凡是现存的决非无条件地也是现实的。在他看来,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根据黑格尔的意见,现实性决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在一切环境一切时代所固有的属性。恰恰相反,罗马共和国是现实的,但是把它排斥掉的罗马帝国也是现实的。(17)然而,迄今为止,对黑格尔这句话的误解仍然比比皆是,连哲学博士都将之当作正解,人们把它浓缩为“存在即合理”,以为这就是黑格尔提出的著名命题。其实,黑格尔的这两个命题在正解中就是同一个意思,即现实性和合理性(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是需要在历史的合乎规律的前进运动中来把握的。谢博士对我的责难,实在显得有些业余。
当然,我这样反驳谢博士对我的所有批评,并不意味着谢博士所说的全都是没有道理的。除了那些技术性的“硬伤”(如中西哲学史知识的欠缺)之外,谢博士对中国文化的那份感情以及出于这种感情对中国文化的辩护,在某种场合下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当他身处异邦、作为一个长期在西方生活的中国人,试图以这种方式来保持和发扬自身中国文化的个性特征时,我是抱有一种同情的理解的。但如前所述,讨论中西文化比较的问题首先要分清“城内”和“城外”,否则就免不了陷入一种不自觉的文化错位。不知谢博士以为然否?
注释:
  ① 谢崛:《形而上学的迷惑——与邓晓芒教授对话》,载《学术月刊》,2011(11)。凡是引用此文处,不再一一注明。
  ② “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如‘个别的人’、‘个别的马’。”(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上,第6页,余纪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实体”(ουσια)正是“存在”(ου)的阴性分词。
  ③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271页,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但康德本人并不认为形而上学(如谢文所臆断的)“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信仰和实践问题”,相反,他提出的形而上学是双重的,一个是自然形而上学,一个是道德形而上学,前者是认识论的本体论(讨论“所是的东西”),后者是实践论的本体论(讨论“所应是的东西”),参看同上,第637-639页。
  ④ 例如,斯宾诺莎形而上学的代表作就是《伦理学》,其中讨论的主要不是认识论问题,而是本体论即实体(神)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自由意志、善恶、幸福、心灵的起源和性质、人的奴役和情感等等问题([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其他例子恕不一一列举。
  ⑤⑥ 《张载集·正蒙》“太和”、“大心”,北京,中华书局,1978。
  ⑦ [德]康德:《实用人类学》,第30-32页,邓晓芒译,重庆出版社,1987。
  ⑧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08、210页,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⑨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10页。
  ⑩ [德]康德:《判断力批判》,第328页,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1) 邓晓芒:《中西法制思想的比较》,载《学术月刊》,2000(9)。也可参看《中西文化比较十一讲》,第323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
  (12) “百度百科”网站,“自知力障碍”条目。
  (13) 邓晓芒:《新批判主义》,第8-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4) 邓晓芒:《在张力中思索》,第58页,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
  (15)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不能译作《逻辑学导论》。此处据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16) 关于这个问题,还可参看邓晓芒:《中西怀疑论的差异》,原载于《福建论坛》2003年第1期,后收入《中西文化视域中真善美的哲思》,第99-101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
  (17) [德]恩格斯:《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第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来源:邓晓芒说(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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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 10:26: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尼采丨康德以来的目的论

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9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1868年,尼采计划写一篇博士论文,主题为“康德以来的有机概念”。次年他获得了巴塞尔大学古典学教职,这篇计划中的博士论文流产。本文系尼采为博士论文写的笔记。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一、对前人(康德、歌德、叔本华等)观点的归纳和引用;二、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以及自我观点的提出;三、论文框架的草拟;四、参考文献及待读书目(不仅涉及休谟、康德、谢林、所罗门·迈蒙、叔本华、洛采等哲学家,还涉及施莱登、奥肯、魏尔肖、卡鲁斯、赫尔姆霍兹等科学家)。这份手稿一方面透露出早期尼采对科学进展,尤其是生物学进展的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他早期的思想转向,为其研究兴趣从古典学转向哲学和科学埋下了伏笔,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9-34页,公众号根据译者韩王韦副研究员重新节选的版本推送并略去注释,在此感谢!各位读者如需查考全文,敬请购买《伦理学术》第16卷实体书,或查询知网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2024年春季号总第016卷邓安庆 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411

康德以来的目的论
(节选)
尼采/ 韩王韦/

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844.10.1519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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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的论康德试图证明,我们有必要将自然机体(Naturkörper)思考为预定的,即根据目的概念的。我仅仅能够承认,这是目的论得到解释的一种方式。在目的论之外,人类经验的类推法(die Analogie)还是提供了一些偶然性,即它不会设想合目的性的出现,譬如在天赋和命运的幸运相逢中,在彩票抽奖中,(不可辨读)由此可见:在现实案例的无尽倾注里,必然会有一些有益的或合乎目的的情况出现。
康德所讲的强制(Nöthigung)对于我们时代而言几乎已经不存在了:但需要思考的是,就连伏尔泰也认为目的论证明是无可辩驳的。乐观主义和目的论携手并进:两者都着眼于否认不合乎目的者是某种确实不合乎目的的东西。一般而言,反对目的论的武器是:不合目的之证据(Nachweis des Unzweckmäßigen)。但以这种方式也仅仅能够证明,最高理性只是偶尔在发挥作用,依然存在着某个供较低理性发挥作用的地带。因此并不存在统一的目的论世界:存在的是某种创造性智能(eine schaffende Intellegenz)。这种对统一的目的论世界的假设是根据人类的类推法炮制出来的:为什么存在的不能是某种无意识地产生出合目的性的力量(eine unbewußt das Zweckmäß.schaffende Macht),即自然产生的力量:请想象一下动物的本能。此乃自然哲学之立场。因此人们不再[不再]把认知(das Erkennende)放到世界之外。但是我们仍然深陷形而上学当中并且不得不请来一个物自体。最后,从严格的人类立场出发,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恩培多克勒学说,在那里合乎目的者貌似只是诸多不合乎目的者中的某个可能出现之案例。
两种形而上学解决方案之尝试其一是粗劣的人类学尝试,它在世界之外设置了一个理想的人;其二是同样的形而上学尝试,它逃进一个理智世界(intellegible Welt),在这个世界中,事物的目的是内在的。
合目的性是例外情况(die Ausnahmefall)合目的性是偶然的在这点上它显然是完全非理性的。
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将任何的神学兴趣予以剥离。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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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以来的目的论
与自然哲学相关的(Naturphilosophisch.)有机体的单一观念(die einfache Idee)在其部分和状态的多样性中被粉碎了,然而在其部分和功能的必要关联中,这一观念作为统一性单位(Einheit)还会继续存在。它是由智力(Intellekt)泡制出来的。有机物的合目的性,无机物的合规律性是由我们的知性(Verstande)带入自然界的。将这一观念进行延伸,就会产生外在的合目的性解释。物自体必须在所有显像(Erscheinungen)中表现其统一性。”“自然的一切部分都相互适应,因为其中有一个意志。然而,与整个理论相矛盾的是,个体(个体也显示为一种观念)之间与物种之间的可怕斗争。可见,这种解释预设了一种首尾一贯的目的论:而这种首尾一贯的目的论并不存在。困难的恰恰是目的论世界与非目的论世界的结合。
这一问题的提出(Die Stellung des Problems)。康德对于解决尝试的拒绝。自然哲学家们的解决方案。来自康德视角的批评。
这个问题在如下方面与追寻人类意志自由的问题有相似之处,人们在一个理智领域寻求它的解决方案,同时却忽视了某种协调的可能性。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不能仅仅依靠一个理智世界的必要假设来完成。
目的论:内在的合目的性。我们看到一台复杂的机器,它可以自我维护,并且无法设想出其他结构样式来更为简单地创造它。也就是说,但这也仅仅意味着:这台机器会自我维护,因此它是合目的的。我们无权就最高的合目的性做出判断。我们充其量能够推断出有某种理性(Vernunft)存在,但却无权称其为更高的或更低的。外在的合目的性是一种幻觉。与之相反的是我们熟知的自然方法,它首先体现于,通过一种无意义的方式(sinnlose Methode),产生了某种合乎目的的机体(Körper)。因此表明合目的性只是一种生命能力(Lebensfähigkeit),即生存之必要条件(cond. Sine qua non)。偶然状况(Zufall)可以谱写出最美之旋律。其次我们熟知的自然方法体现于,某种合乎目的的机体的维护等诸如此类的事务上。这种维护通过一种无意义的轻率(Leichtsinn)得以实现。
但是,目的论抛来了一大堆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说迄今为止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
世界有机论(Weltorganismus)、恶的起源等与此无关。有关的是,譬如,智力的产生(die Entstehung des Intellektes)。
用一个得到解释的世界(eine erklärte Welt)来反对目的论是否必要?它仅仅说明了某个限定领域的另一种现实。相反的看法(Gegenannahme):逻辑法则本身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得到进一步的揭示。然而我们却完全不被允许谈论逻辑法则。

与合目的相关的(Zweckmäßig.)我们发现了一种目的达成之方法,或者更确切地说:我们发现了实存(die Existenz)及其手段(Mittel),并推断出,这种手段是合乎目的的。这其间还没有某种高级理性,甚至最高等级理性的承认(Anerkennung)。紧接着,我们惊叹于它的复杂性并且猜想(依据人的类推法)其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智慧。对我们而言神奇的其实是有机生命:并且我们把一切使之得到维护的手段都称作合目的的。为什么合目的概念会在无机世界终止?因为在这里我们只有纯粹的统一体(Einheiten),但却没有共同归属又相互协作的部分。
目的论的清除具有一种实用价值。其关键是拒绝一种更高的理性概念:如此,我们便满足了。目的论评价在其鉴识上服务于人的观念世界。正如乐观主义那样,目的论也是一种审美的产物。
原因与结果的严格必然性将无意识的自然里的目的排除在外。因为那些目的之表象(Zweckvorstellungen)不是在自然中产生的,它们必须被视作外在于因果关系的,植入某些地方的动机;由此,即使最严格的必然性也会被不停地打断。存在之幕上面挂满了奇迹之洞眼。目的论作为有意识的智能(bewußter Intellegenz)的合目的性和结果,会一直向前推动着。人们探询这种零星干预的目的,并且在此直面了纯粹的任意(Willkür)。
在自然界中不存在秩序与无序之分。”“我们发现不了效果(die Wirkungen)与原因之间的联系时,就将这些效果归为偶然事件。
在布罗克斯(Brockes)那里有许多搞笑的东西(Viel Komisches)可参见施特劳斯(Strauß)的《小品文集》(KleineSchriften〉) 而关于斯多亚学派哲学家的可参见策勒(Zeller),第4卷。
事物存在着(existieren),那么它们就必须能够存在着,也就是说,它们必须具备实存的条件。当有人想制造某物,即,使之能够实存时,他就会考虑,在哪些条件下这种情况才会发生。事后,他会把创制作品(verfertigten Werk)的实存条件称作合目的的。由此,他也会把事物的实存条件称作合目的的:也就是说,只有凭借这种假设,事物才会像人工作品那般生产出来。就像有人从票箱里抽取了一张彩票,并且这张彩票不是死亡彩票(das Todesloos):它既不是不合目的的也不是合目的的,而是,如人们所言,偶然的,也就是说,未经事先考虑的。但它却规定了它继续实存(Fortexistenz)的条件。
德谟克利特宣称语言出于便利而产生,这是真的吗?
自然机体组织(Organisation)并不具有与任何我们所知的因果性相类似的东西。(也就是有机体),康德在《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Kritikder teleleologischenUrtheilskraft〉)中说,p. 258.“一个有机体是这样的,在其中一切皆是目的且交互的也是手段。”p. 260.
每个生命歌德说,都不是一个单独个体,而是一个复合多数:即使在我们看来它是一个个体,但它的确是一些活生生的独立存在的集合体(Versammlung)。歌德:《有机自然的形成及变化》(Bildung und Umbildung organischer Naturen),导言,第36卷,第7页,等等 对歌德而言极为重要的是,其自然哲学的根源来自于一个康德的原则。(关于一般自然哲学的论述,直观判断力),第40卷,第425页。
知性(Verstand)通过它的那些自然概念所认识到的,无非是运动的力的效果,即机械体。”“凡是不能被纯粹机械认识的,都不属于精确的自然科学的明见(Einsicht)。”“机械的解释就是从外部原因出发的解释。”“〈自然的〉规格化(Spezifikation)不能从外部原因出发去解释。”“但没有什么东西是无原因的。所以(我们求助于)内在的原因,即目的,即表象(Vorstellungen)。一种观察方式(Betrachtungsweise)还不能算作是知识(Erkenntniß”“这样一种必要的观察方式的原则必须是一个理性的概念(Vernunftbegriff)。”“这种方式的唯一原则是自然的合目的性
通过这种机械的合规律性(Gesetzmäßigkeit)的概念,世界的结构可以得到解释,但有机物则不然。”“把自然的合目的性设想为内在于物质中,这是不可能的。”“物质只是外在的显象(Erscheinung)!
事物的合目的性总是只跟某种智能(Intellegenz)相关,事物与此智能之意图(Absicht)相协调。确切地说,不论是我们自己的智能,还是某种外来的智能,都是事物本身的基础。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在显象中显示出来的意图,就是事物之存在。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只有我们对事物的表象才会被判断为纯粹合目的的。后者的这种合目的性只与形式有关。(在对对象的纯粹观察中,想像力与智能和谐共处
可认识的唯有事物的机械性起源方式(Entstehungsart事物的层级类别(eine Klasse von Dingen)是不可认识的
我们只能理解机械体。事物的机械性起源是可认识的,但我们不知道,是否没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起源。只能理解事物的某种机械性起源,这是在我们的机体组织(Organisation)中就决定了的。现在在我们的机体组织中还存在着(康德说)一种强制(Zwang),它让我们对有机生物(Organismen)产生信仰。
从人性立场出发:我们只能认识机械体我们不能认识有机体(Organismus)但现在机械体就像有机体一样,并非某种隶属于物自体的东西。
有机物是一种形式。我们没有考虑到这种形式,它是一种多样性(Vielheit)。
I.有机物作为我们的机体组织的产物。II.只有数学是可知的。III.(空白)
有机体是一种其部分合目的地彼此关联在一起的物质。因此我们盼求那些能把某物质的各个部分合目的地关联起来的原因。即康德所言(第6566节)
那些使物质有机化(将其各个部分组织起来——译者)的原因,必须被认为是根据目的而起作用的——但这里存在着一个跳跃。要消除康德的表象之强制(das Zwingende der Vorstellung),仅需要指出另一种并列的可能性。与随机主义(Casualismus)结合在一起的机械论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康德所呼吁的,他依据一种坏的类比所呼吁的:即,依据他的声明,没有什么会跟有机体的合目的性关系(dem Zweckmäßigkeitsverhältniß der Organism)相类似。合目的物(Das Zweckmäßige)的出现作为一种可能发生之特例:也就是说,无数种形式(Formen)起源于机械的组合方式:而在这些无数的形式当中也可能存在着能够孕育生命的形式。前提是,生命(das Lebendige)可以从机械的构造机制(Mechanism)中产生。这正是康德所否认的。事实上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只认识机械之物(das Mechanische)。超出我们概念之外的东西,是全然不可知的。就此而言,有机物的出现是一种假定:因为我们设想它时,仿佛存在着某种人类的知性(Verstand)。然而现在有机物的概念只是人类的:需要指明的类比如下:有生命能力者会在诸多无生命能力者中间产生。由此我们就接近有机论的解决方案了。我们观察到,许多有生命能力者出现并且得到了维护,随之我们还观察到了方法。假设在有生命能力者中起效果的力和在生产、维护过程中起效果的力是相同的:这非常之不合理。但这是目的论之假设。
这种效果(Wirkung)观念是[……]整体的概念在有机体中,效用原则(das wirkende Princip)是那种[……]起着生成作用的观念
但整体概念是我们的创作。目的表象的来源就在这里。整体的概念不在于万物,而在于我们。但这些我们称之为有机物的统一体(Einheiten),仍旧是一些多样性(Vielheiten)。实际上并不存在个体,个体和有机体无非是抽象之物。然后我们将目的观念(Zweckidee)带入到我们炮制的统一体当中。
我们预设,产生某个物种的有机体的力量,是一种统一的力量。于是,就要去考虑这种创造、维持有机体的力量的方法。这里表明,只有某物证实自身具有生命能力,我们才会称之为合目的。奥秘仅仅在于生命。这是否也只是一个受限于我们机体组织(Organisation)的观念?
这种疯狂的挥霍令我们吃惊。叔本华说(《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第2卷,第375页):自然在其作品上不会花费多少力气;因此毁灭是无关紧要的(不可辨认——Beck版编者)。
叔本华认为,有一种类推法是之于器官的。(《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第2卷,第378页)运动着的(das Bewegende)是意志,使之得以运动的是动机(目的因)

晚年尼采

3

歌德之尝试
变态(Die Metamorphose)与出于动力因对有机物的解释有关。每种动力因最终都会依据于某种难以理解之物(Unerforschlichen)。(这恰好表明,此乃正确的人类之道)
所以人们不在无机自然那里寻求终极原因(Endursachen),因为在此要观察的不是个体,而是力(Kräfte)。也就是说,因为我们可以用机械的方式解决一切,并由此不再相信目的。
人们只会完全地理解其自身能够通过概念制造和实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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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错误的对立
如果自然中只有机械的力起作用,那么那些合目的之显象(Erscheinungen)也无非是虚假的(scheinbare),它们的合目的性是我们的观念(Idee)。盲目的力行动起来是无目的的,所以它们不会招致任何合目的之事产生。
有生命能力者是在无数的失败和半成功的尝试后才得以形成。
生命,有机体,并非意味着更高的智能:在智能上根本不存在连续不断的等级强度。
有机体的存在只显示了一些盲目的力量。
1.消除目的论的扩展性表象(Beseitigung der erweiterten Vorstell. von Teleologie)。2.概念之界限。 自然当中的合目的之物。3.合目的的等同于有生存能力的。4.有机生物(Organismen)作为多(Vielheiten)和一(Einheiten)。
被设想为原因的整体之表象就是目的。Die Vorstellung des Ganzen als Ursache gedacht ist der Zweck.)请注意(NB),整体本身无非是一种表象。
康德(《判断力批判》,第77节):有机体以纯粹机械的方式产生是可能的;而我们以机械的方式推导它们却是不可能的为何?知性是推论的(diskursiv),而不是直观的(intuitiv)。它只会在各部分中理解整体并将之组装为整体但在有机体里却是部分取决于整体现在知性试图从整体出发,不是在直观(Anschauung)中给出它,而只是在表象中给出它。如此,整体表象应以部分为条件:作为原因的整体表象,即目的如果知性要在各部分中理解整体,那么它就会机械的处理;如果知性要在整体中理解给定的部分,那么它就只能从整体概念出发来推导它们。简言之,缺少直观(Intuition)。

爱德华·蒙克(Edvard Munch)油画《尼采》
5

以自然为依据的论战
以自然为依据的论战(Naturgemäße Polemik
首先有机体中整体性的真实存在被否定了。也就是说,统一性概念遭受检验,并且被移回到了人类机体之上。因此我们不可以从整体出发。
在有机体中,不仅各部分由整体决定,而且整体亦由各部分决定。只要有机体(die Organis.)是机械地产生的,那么它必定也是可机械地推论的。
诚然,我们只关注到了一面。现在接下来要观察各个部分,并且将之拆解为更小的部分:于是,就得到(不可辨识),例如,细胞。假设,有机体是机械地产生的。但如果某个与之伴随的目的概念同样也是有效的,那么它就会发生,即使造物是由机械过程实现的。(正如康德所承认的)因此,必需有某种可被证实的机械论。
自然发生论(Die generat<io> aequivoca)未经证实。目的因,就像机械论一样,是人的直观方式。只有数学才是纯粹被认识的。(在无机自然中的)法则是某种类似目的因的法则。
自然中非纯粹机械创制的东西〈……〉,不是知性的对象。这使得自然中只有严格的数学对象可以得到解释。机械地解释即从外在原因出发去解释/这个定义被引入,是为了之后去反对内在原因(die inneren)。机械地解释还意味着更多。
人只能完全理解其依据概念自己制造和完成的东西。所以人能够完全理解的只有数学。(也就是形式上的认识)。除此以外,人要面对的皆是未知。为了克服这一点,人类发明了概念,但这些概念只是对表面属性总和的归纳,并未切近事物之本质。力、质料(Stoff)、个体、法则、有机体、原子、目的因等皆属此类。这些不是建构的(constituten),而只是反思性判断(reflektirende Urtheile)。
在机械论中,康德把世界理解为无目的因的:随机性世界(Die Welt der Causalität)。
离开了效果(Wirkung)之观念,我们也就无法对结晶作用(Kristallisation)进行表象。
有机生命(organischer Wesen)的出现和维护——其在何种程度上关涉到目的因?自然目的:在个体和物种的繁衍、保全中。与此相关可参见,康德:《判断力批判》,罗森克朗兹 编,莱比锡,1838年(Kant, Kritik d. Urtheilskr., hrsg. v. K. Rosenkranz, Lpz. 1838),第62节。然后康德在第63节(同上)推进了某种物的概念并忽略了合目的性的一般形式。其形式之偶然性关乎理性(这也可以在结晶那里找到)当某物是其自身的……原因和结果时,它就作为自然目的而存在。这一原则不是推导出来的。而是作为一个孤例被采纳的。有机体是唯一的自然目的的推论并不成功。
在自然中机器(eine Maschine)也已然受到了目的因的引导。
合目的性概念:只是实存能力(Existenzfähigkeit)而已,并未借此提及其中所揭示的理性之强度。康德说,依据某个事物的内在形式将其视作合目的的,这完全不同于把该事物之实存视作自然目的。”——因此,某个有机体保全和繁衍的无目的方式完全不会跟其自身的合目的性相冲突。与此相反,说该有机体是合目的的,就是说它是能够生存的。因此并非:该物之实存乃自然之目的;而是:我们所谓的合目的,不过是我们发现某物能够生存,并随之把相关之条件称作合目的的。
谁把追求保全的自然方法斥为无目的的,谁就会把某物之实存视作自然的目的。自然目的概念仅仅会黏附在有机体之上。但是,康德说,这个概念必然会导致,整个自然作为某种遵循于目的规则之系统的观念。”“凭借自然在它的有机产物上所提供的例证,人们有理由,(……)从自然及其法则中仅仅期待那在整体上合乎目的的东西。要实现这种反思,只有通过人们1.忽视目的概念的主观性2.将自然理解为一个统一体3.将它也设想为一个手段的统一体
康德:《判断力批判》,罗森克朗兹 编(Kant, Kritik d. Urtheilskr., hrsg. v. K. Rosenkranz)第267页。因此,如果人们为了自然科学而在其前后关联中引入上帝概念,以便使自然中的合目的性得到解释,随后又利用这种合目的性去证明,有一个上帝存在:那么,这两门科学[即自然科学和神学]中的任何一门都将没有内在的持存性,而一种迷惑人的循环论证会让每一门都不可靠,因为它们把自己的界限相互搅混了。68节)
第一章,合目的性概念(作为实存能力)第二章,有机体(未定的生命概念,未定的个体概念)第三章,所谓的不可能性,即机械地去解释一个有机体(而机械地又意味着什么?)第四章,自然中公认的无目的性与合目的性相矛盾
从有机体保全(等)的自然方法中大体推断出有机体的出现,这并非恩培多克勒式洞见。而很可能是伊壁鸠鲁式洞见。但这种洞见的前提是,偶然事件能够将有机生物随机地组配起来:而有争议之处恰好就在于此。一部悲剧可以由字母随机地组配而成(与西塞罗相对),一块大陆可以由流星碎片随机地组配而成:但问题是,什么才是生命,它是否仅仅是某种秩序的和形式的原则(就像在悲剧中那样),亦或者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与此相反,需要承认的是,在有机自然里,有机物彼此间的关系行为上,并不存在与无机自然里不一致的原则。在事物的处理上自然的方法是相同的,它是一位公平的母亲,对待无机之子和有机之子同样的冷酷。一定是偶然在掌控,即自然中的合目的性的对立面。偶然是赶着事物兜圈的风暴。这是显而易见的。在此问题就来了,创造事物的力量,是否就是维护它的力量?等等。
在有机生命中,部分对于其实存而言是合目的的,也就是说,如果部分不是合目的的,那么有机生命就无法生存。但对于每个部分来说,并未因此得到澄清。它[部分]是合目的性的一种形式:但这并未澄清,它是唯一的可能形式。因此,整体并不必然决定部分,相反,部分必然决定整体。谁坚信前者(整体决定部分),谁就坚信最高的合目的性,即在部分的合目的性的诸多可能形式中精选出来的最高的合目的性:他会在此假定,存在着一种合目的性的阶梯序列。那么效果观念(Idee der Wirkung)究竟是什么?生命处于诸多相关的必要条件当中?这种效果观念是一切有机体都共享的吗?拥有某种形式的生命处于诸多相关的必要条件当中?但在此,这种形式和这些条件会同时发生,即如果某种形式被设置为原因,那么合目的性程度也会被同时囊括在(或领悟于)这个原因当中。因为拥有某种形式的生命就是有机体。是什么让有机体区别于形式,赋形之生命?但如果我们说有机体的部分是非必要的,那么我们就会说有机体的形式是非必要的:换句话说,我们把有机物(das Organische)安置在形式以外的地方。但除此以外,它仍然是单纯的生命。那么我们的定理就是:对生命而言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形式,即许多不同的合目的性。处于数量惊人的形式中的生命是可能的。这些形式里的每一种都是合目的的:但因为有无数形式实存着,所以也就存在着无数合目的的形式。在人类生命里,我们创造出了合目的性的阶梯序列:只有某个选择在极窄的范围内发生时,我们才会立即将其设置为合乎理性的vernünftig)。如果人类在某种复杂情况下找到了那条唯一的合目的之路,那么我们就会说,他行动得合乎理性。但如果某人想在世界上旅行,走任何他喜欢走的路,那么他的行动是合乎目的的,但还不是合乎理性的。因此,在那些合目的的有机体中并没有显露出某种理性。因此,那被当作效果原因的观念,就只是生命之形式。生命本身不能被设想为目的,因为它已经被预设,以便能够依据目的行事。因此,当我们谈论目的概念和目的因的时候:我们说的是:某种存活且思考着的生命意向着(intentionirt)一种它要在其中显现的形式。换句话说,我们通过终极因根本没有切近生命的解释,而只是切近了形式的解释。现在我们从某个存活者(einem Lebenden)那里把握到的,除形式以外别无他物。生命是永恒之变易;通过我们的智力天赋,我们把握了形式:我们的智力过于迟钝,以至于难以察觉那持续不断的变化:它将其可认识之物称作形式。事实上,不可能存在任何形式,因为在每个点上都有着某种无限性。每一个被设想的统一体(点)都描绘着一条线。一个跟形式类似的概念是个体概念。人们把有机体称作统一体,称作目的中心(Zweckcentren)。但是,只存在对于我们智力而言的统一体。每一个个体自身都具备了存活之个体的某种无限性。这只是一个粗略的观点(Anschauung),也许起初这是从人的身体中推断出来的。
所有形式都可能被随机投掷出来,但生命却不能!
作为原因的整体观念:由此可以说,整体决定部分,仅此而已:因为部分构成整体是显而易见的。当人们谈论目的因时,他们指的只是,整体的形式在部分的构造当中形成,而一种形式是不可能机械地产生的。
生命和生育没有包含在目的因范畴之内。自我组织的生命Das “sich selbst Organisiren”)是康德任意推导出来的。
人们需要目的因去解释某物存活着吗?不,只是为了去解释它如何存活。我们需要目的因去解释某物的生命吗?不,生命对于我们来说是某种完全黑暗的东西,所以我们即使通过目的因也无法给予光亮。我们只能试图阐明生命之形式。如果我们说狗活着并且此时又追问为什么狗活着?那么这就与此无关了。因为在这里我们把生命等同于此在dasein)。为什么某物存在“warum ist etwas”)这个问题属于外在目的论,并且完全处于我们的范畴之外。(幼稚的拟人论例子在康德那里也会出现)我们不能够机械地解释狗;这得出了,它是某种存活着的生命。形式是从生命那里显现于表面之上的可见一切。因此依据于目的因的沉思就是一种依据于形式的沉思。实际上我们也不得不依据目的因来追问突然产生的结晶。换句话说:目的论的沉思与有机物的沉思并不一致勿宁说目的论的沉思与依据形式的沉思相符在自然中目的与形式相一致。
因此当自然科学家说,某种有机体可以出于偶然而产生,也就是说,不依据目的因,那么形式就是后来被添加到有机体身上的。需要思考的唯一问题是,生命是什么。
第一章目的论沉思即依据形式的沉思。第二章 形式(个体)属于且取自于人类机体(menschlichen Organisation)。第三章 生命力(Lebenskraft)。
我们有什么权利把某物的显象方式(Erscheinungsweise),譬如某条狗的显象方式理解为预先实存的(vorexistirend)?形式对我们来说很重要。我们把它设想为原因,于是我们把物自体的价值给予了显象。
只有关乎生命合目的才会被谈及在生命形式方面却并非如此。因此在合目的性概念中并不存在对合理性的承认(die Anerkennung der Vernünftigkeit)。
那应作为效果原因的观念,就不能是生命而只能是形式。也就是说,某个事物的显象方式被思考为事先实存的(präesistirend)和现实的(real)。某物活着——于是他的各部分就是合目的的:此物之生命即部分之目的。但存活却有着无数的不同方式,也就是说,有着无数的不同形式,即无数的不同部分。合目的性不是一种绝对,而是一种极致的相对:从其他方面看,它经常是种不合目的性。
目的因意味着:整体的观念被指认为原因即某种显象形式(Erscheinungsform)被指认为现实的和事先实存的。整体概念只与形式有关,而与生命无关。I.不是某个生命要被生产出来,那么一些形式就必需被探寻”II.而是某个生命要在如下形式中显现生命的概念是不可能被把握的:所以此概念并不属于整体观念
关于有机体从随机无目的性中产生的可能性。(机械构造机制)康德承认了这种可能性,但是却否认了认识它的可能性。自然的方法在有机领域和无机领域是一样的。因此,如果机械论的可能性在此,那么认识的可能性也应当在此。但我们的知性是推论的。不过倘若机械构造机制得到阐明,这也就足够了。
个体(individuum)是一个不充分的概念。我们从生命中观察到的是形式;我们如何观察到它,个体。位于其背后的东西是不可知的。生育不包含在目的因范畴之内:因为它会追问,某个生命(ein Wesen)应当朝向何种目的演变?这属于外在目的论,即一个自然目的体系。
一个自然目的体系有如下针对自己的命题:1.有机物中目的概念的主观性被当作是客观的。2.自然被理解为一个统一体3.并且相信自然具有一种手段上的统一性
因为某物是机械地产生的,所以它就是不合目的的吗?康德如此宣称。为什么随机就不能够产生出合目的之物?他的正确之处在于:合目的性只存在于我们的观念当中。
生命伴随着感觉而出现:因此我们把感觉看作有机体的前提条件。生命是有意识地,即类人地(menschenänlich)存活着。关于有机论的问题是:自然里类人之物(das Menschenänliche)是从何而来呢?在某种自我意识缺乏的情况下?
除了跟人类比以外,我们不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想象生命,即有感觉的,成长着的实存。人类在自然中识别出了一些类人的和异人的东西,并且寻找去解释。我发现,即使在睡眠中人也会经常持续不断地思考:当记忆之碎片仍逗留在脑海时,某个偶然清醒过来的人会就此有所启发。我们能理解每一个部分的无意识合作是为了某个整体吗?在无机自然中,譬如,在宇宙的构造中,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当然可以被视作机械论的结果。康德在此发现了一种合乎计划的必然性,随机的对立面库诺费舍尔:《伊曼努尔·康德》第I卷,第130页,等(K Fischer <Immanuel Kant I> p. 130 etc)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同上)第132我觉得,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可以毫不冒失地说:给我物质,我会向你展示,一个世界将如何从中产生——等等哈曼(Hamann)所说的康德的乐观主义(对乐观主义进行一些沉思的尝试)适用于总体上的乐观主义:他的一些想法如同被某个草率母狗生产出来的盲目幼崽——他依据整体(Ganze)来对世界进行判断。但为此所需要的知识,就不再是零碎的不完整的知识了。从整体出发来推断不完整之碎片(Fragmente),就如同从未知出发来推断已知。《哈曼著作集》第一部第491页(Hamanns Schr. Th. I. S. 491.)。
康德很难把自己移置于陌生的哲学论断中:这对于一个原创思想家而言是非常典型的。在目的论语境下针对神学立场的美妙话语:因为要期待理性作出启蒙,却又事先规定它必须在哪一方面必然地得出结果,这是十分荒谬的。《纯粹理性批判》第二部分(先验方法论)第62页(Kr. Der rein Vern II Absch S. 62)。

▲ 尼采故居(绘画)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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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 20:04:1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亚里士多德相关


——πιστμη-知识,一般英译为“science-来自拉丁文“scientia”,最初的含义就是广义的“知识”,在15世纪后,它被称为“书本学习”,也指“一门特定的知识或学习分支,关于特定对象群体的系统化知识”;也指“技能、聪明、狡猾”。从大约1400年开始,它被定义为“经验知识”;还指“通过训练、手工艺和贸易获得的技能”
许多中译将英译science”在古希腊语境中按照现代一般理解,译为“科学”并不准确。因为英语环境下,由于词汇的古老来源(比如将这词按照15世纪以前的哲学-神学概念来理解),他们可以对应古希腊文的语义,而现代汉语的“科学”一词已经无法对应“知识”这一更广的概念,当然我们也可以说“科学”属于一种“知识”。
——另外,在汉语语境中,我们一般说“科学”脱胎于古代哲学,但是在古代哲学中,“科学”还未诞生。
——我们注意到在后面讨论的第4卷第1章文本中,亚里士多德谈到这样的具体的某类的“知识”(πιστμη-science),是在普遍的更大的“知识”(即“形而上学”)中切割出来的(ποτεμμεναι)。巧合的是“scientia”拉丁语动词中的原始概念是“将一件事与另一件事分开,以区分”,或者“切割”。这与scindere“切割,分割”有关(来自词根skei-“切割,分裂;”古希腊语 σχίζειν;哥特语skaidan;古英语scedadan“分割,分离”)。估计这是来自更古老的印欧语系词汇,在梵语中作“ chindhichinatti -打破,分裂;
——但是古希腊语动词的“σχίζειν(schízein-分割)”成为英语的“schizo-phrenia(精神-分裂)”(来自德语)这类词的前缀。亚里士多德这里用的“πο-τεμμεναι”(切割出来)采用的是“τέμνω”词根,这是指物理般的切割,如割下一块肉,切割下一块石头等。
——ποιητικν:创制的,这里是属格;那些由人产生某东西的技艺,亚氏这里举出“医术”“健身术”,还可以包括“建筑术”“造像术(雕刻及绘画)”还有诸如戏剧及诗歌这类的都属于“创制术”(ποιητική)。
——这段文字亚氏说明,所有知识都是分科分类的,它们这只是在自己的领域内进行本源与原因的研究。
[1064a2]:因为在每个自身的某个种类的范围中,知识围绕着存在着(πρχον)的与“是”(ν)的研究,不是关于这个“是”(ν),然而不同于那些专题研究的知识,这个(关于“是”的研究)应该(独立)成为一门知识。
——()里的文字为了理解的方便添加进去的。
——γνος-种或属,在古代分类中最大的一个层级,现代分类学“属”的类更大,但古希腊语翻译中,有的译本译为“种”。比如“动物”就是一个“γνος”,而“人”就是“γνος”下的一个“εδος”。这里说的是指每一门学科类别,可以暂时忽略亚氏的种属关系。
——πρχον:分词,中性;这一词这里更接近汉语的“存在”概念,故在罗斯英译中译为“existing”,这里指的是各个知识门类所研究的那种已经形成的,正在那里的东西。
——ν:分词,中性;“是”的含义;原型“εμί”-第一人称单数“我是”;如《圣经》中上帝自称“γώ εμι ς εμι”(γώ εμι ὁ ὤν)-我是我所是(I am who I am
)。那么这里的ν”(是)虽然与“πρχον”为并列关系,但是意指还是不同,“πρχον”指的是对于所研究的事物,“ν”指的是在“是什么”(ττί ἐστιν)上的追问,就是这段文字上下文所说的,知识在各自的领域对自己所研究的是者进行本源与原因的追问。
——这一段话中“ν”(是)出现两次,第一次是与“πρχον”并列用,说专门的,具体的学科类知识只是研究存在的东西及其如何是了,罗斯译本将这个“ν”译为“real”(真实的,实在的),实际上“πρχον”就已经包含了这一层意思,这样译法纯属多余。李夫这里按照规范译为“a being”。
——但是,这里的“ν”第二次出现就有了麻烦,这是以一个否定式出现的,即“οχ δὲ ὄν”(不是作为“是”),原文意思是清楚的,即各门具体的学科只是研究自己范围内诸是者(ντα-ὑπρχον)的,它是什么,即这个“ν”。这并不构成形而上学,也就是这些学科并不研究第二个“ν”,即“作为‘是’”(ᾗ ὄν)。所以这里李夫的英译将第一个属于具体学科的“是”之研究称为“a being”,而将专属形而上学的“是”之研究称之为“qua being”(作为“是”)。
——那么分析下来,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每一门具体的学科他们只是在自己的专门领域中分别研究各自所属的事物及其本源与原因的,但是他们不会研究“是”(ν)本身。如此,就有必要在这些具体的学科之外创立一门独立的学科,这门学科后人就叫形而上学。即研究“是作为是”(τὸ ὄν ᾗ ὄν)的学问。




编辑:梅镕缨



22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2 17:44: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性远比你想象的要可怕


人性中最坏的特点是对别人的不幸遭遇幸灾乐祸,这是一种非常接近残忍的感情,也是从残忍中产生出来的。
人性远比你想象的要可怕
/叔本华


人类每一种完美,都与一种本身势将形成的缺点联在一起,但是,如果我们说每一缺点都与某种完美联在一起,也是对的。
因此,我们时常发现,如果我们对某人发生误解,那是因为当我们开始认识他时,把他的缺点和与这些缺点联在一起的完美混在一起。我们似乎觉得谨慎小心的人是懦夫;节俭的人是守财奴;浪费者是慷慨大方;粗鲁者是直爽诚恳;而鲁莽者是带着非常自信而工作的人,还有许多类似的例子。
凡是活在人类世界中的人,都会一再地感觉到,道德的低落和心智的无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好像是从一个地方产生出来似的。不过,我已经详细地告诉过大家,情形并非如此。为什么看来如此,那只是由于一个事实,即我们时常发现两者在一起,而环境也需要我们拿两者之一的经常出现来加以解释,因此,我们很容易看到,两者不得不出现在一起。
同时,我们不要否认,两者彼此互利。一个没有智慧的人,易于表示出自己的不义、卑鄙和恶毒,可是,一个聪明的人,则知道如何掩饰这些性质。相反的,内心的邪恶是如何地常常使人看不到真理,看不到自己智慧所把握的真理!
然而,任何人都不应说大话,正如每个人,甚至最伟大的天才,在某一知识范围内,都有其非常确定的限度。因而与本质上邪恶而愚笨的人类大众本源相同,同样,每个人在本性上也都有某种绝对邪恶的一面。
即使最好的性格,不,即使最高尚的性格,有时候,也会因隔离的堕落腐败的特性而使我们感到吃惊,好像它和人类是密切相关似的。而且残酷——就是要在那种情形下发现的。因为,正由于他身上具有这种东西,具有这种邪恶原则,他才必然地成为人。基于同样理由,一般世界,也是我对它的明白反映所表现出来的情形。
但是,尽管如此,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许多人在看到别人和自己的实际情形一样时,会觉得可怕。为道德上某种邪恶心理,不但要使他所喜爱者看透一切遮盖物,而且要揭去伪装、欺骗、虚伪、借口、虚假和诈欺的面幕,这面幕是遍布在一切事物之上的!
要显示出这世界的真正坦诚是多么地少!而在一切道德的外衣后面,在最内在的深处,是如何地常常隐藏着不义邪恶!正因为这个理由,才使许多好人与禽兽为伍。因为,如果没有狗类可以让人类毫无不信地看着它们忠诚的脸面,一个人怎能摆脱人类无穷的假装、虚伪和恶毒呢?
因为,我们文明世界除了一大伪装以外,还有什么东西呢?在文明世界里,你可以遇到武士、僧侣、士兵、学问家、律师、传教士、哲学家以及其他各种各样人物,但是,他们并非真正像他们所伪装的那样;他们只是我们的假面具,通常,在这些假面具之后,都是些赚钱的人。
我想,有人戴上法律的面具,只便于自己可以给另一人一顿痛殴,另一个人则以同样意向选择爱国者的假面具和大众福利的假面具,第三个人则选择宗教或教义为假面具。人们往往戴上哲学甚或慈善事业及其他种种名义的假面具,来追求各种目的。女人的选择范围比较小,通常,她们是利用道德、谦恭和家庭生活的假面具。
因此,有很多一般性的假面具,未带任何特殊。我们到处可以看到这种面具,在这种面具中,人们所喜欢的是正直的行为、诚实、礼貌、真挚的同情心和微笑的友谊。我已经说过,通常,所有这些面具,只是某些工商业或投机买卖的伪装。在这方面,只有商人才形成坦诚阶级。他们是惟一把自己本来面目表露出来的人,所以,他们来来去去,根本没有任何面具,因而社会地位也低。
一个人在一生中应该及早知道,自己所处的世界原是一个伪装的世界,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不会了解和忍受许多事情,甚至对这些事情完全感到迷惑。这就是邪恶所喜欢的东西,在同样职业的那些人手中,甚至最珍贵和最伟大的东西也受到忽视,对真理和伟大能力的憎恨、学者们在自己领域内的无知、真正货物几乎经常受到轻视只成为特殊需要。
所以,即使年轻人,也应该及早告诉他,使他知道,在这个伪装的世界里,苹果是腊制的、鲜花是丝制的、鱼是纸板制的,一切东西——是的,一切东西——都是玩具和没有价值之物,他可能看到的两个从事交易的人,一个拿假货来卖,而另一个用伪钞来付价款。
在我们本性中的无限自私以外,每个人心胸中多少都有一些憎恨、愤怒、忌妒、怨恨和恶毒积在一起,就像毒蛇牙齿上的毒液一样,并且,只等待发泄自己的机会,然后,像不受羁束的魔鬼一样,咆哮狂怒。如果一个人没有大机会逃避,最后他会利用最小机会之助,并且借想像力使最小的机会渐渐成为大机会。因为,不管它多么小,都足以引起他的愤怒。
然后,他会尽其所能地把它扩大。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这种情形,这里,这种突然的爆发,在对某件事上发泄自己的烦恼的名义下,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也许看到了,如果这种突然的爆发没有遇阻碍,那么,爆发的主体,一定会感到对它们比较好些。所谓发怒并非没有快乐,这是一个真理,甚至亚里士多德也描写这个真理,亚里士多德并从荷马书中引出一段话,荷马告诉我们,发怒比蜜糖还要甜。
但是,不仅在发怒中如此——在憎恨中也是如此,憎恶与发怒的关系,就像慢性病与急性病间的关系,一个人可以恣意憎恨而获得最大的快乐:既然憎恨是最久的快乐,人们在匆忙中爱,却在悠闲时憎恨。
人们不满意这种说法,因为他们觉得这击中了他们的要害,但高宾诺的说法是很对的,因为人是惟一使别人遭受痛苦而不带其他目的的动物,人使别人痛苦,没有旁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别人痛苦。其他动物,除了满足自己饥饿或在悍斗中以外,决不会如此的。
如果有人说,老虎杀死的比吃掉的多,那么,我们可以说,老虎杀死它的牺牲者,只是为了吃它,如果它不能吃它,没有一个动物,只为折磨而折磨另一动物,但人却如此,正是这种情形,构成人类性格中的残忍特质,这种残忍特质比纯粹兽性更坏。我曾经在广泛意义下说到过这个问题,但是,甚至在微小事物上,这种情形也是很明显,每个读者都有机会看到这种情形。
例如,如果两条小狗在一起玩耍——看到这种情形是多么令人愉快,多么可爱——如果有个三四岁的小孩加入它们,小孩一定会用鞭子或棍子打它们,因此,即使在那种小小年纪,就表现出自己是喜欢嘲弄别人,喜欢使用诡计,这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也可以归溯于同一来源。
例如,如果一个人表示讨厌别人的打扰或其他小小的不便,不会有人因这种表示就不带来骚扰或不便的。一个人应该小心谨慎,不要对任何微小的不幸灾祸表示憎恶。相反的,在另一方面,他也应小心,不要对任何琐事表示喜乐,因为如果他这样做,人们的行为就像狱卒一样,当狱卒发现囚犯辛辛苦苦驯服一只蜘蛛.而以看着它来取乐时,立刻把它踏在脚底下。
这就是为什么所有动物都害怕看到人类甚至害怕看到人类足迹的理由!并不是它们的本能欺骗它们,因为只有人类才打猎,打猎对他没有什么用,不过也没有什么害。
因此,事实上,在每个人的内心都藏有一头野兽,只等待机会去咆哮狂怒,想把痛苦加在别人身上,或者说,如果别人对他有所妨碍的话,还要杀害别人。一切战争和战斗欲望,都是由此而来。如果要减轻这种趋势并在某种程度以内对它加以控制的话,便要充分地运用智慧。如果高兴的话,可以称此为人性的根本邪恶。不过,我认为人生不断痛苦地煎熬,想在别人身上产生痛苦以减轻自己痛苦的,就是生活意志。但是在这种方式之下,一个人便渐渐在自己身上显出真正的残忍和恶毒。
我们也可以说,根据康德的看法,物质只通过扩展和收缩两种对立势力而存在,同样,人类社会也只通过憎恨、愤怒和恐惧等对立势力而存在。因为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总有一个时候,本性的恶毒会使我们从事谋杀行为,如果不会带来太大恐惧的话。并且,如果愤怒不是早已存在于他心中,那么这种恐惧会使一个人成为孩子们取笑的对象。
但是,人性中最坏的特点是对别人的不幸遭遇幸灾乐祸,这是一种非常接近残忍的感情,也是从残忍中产生出来的。说真的,只是从实际中产生的理论。一般看来,关于这点,我们可以说,它占住了本为怜悯应占的地位——怜悯是这种感情的反面,也是所有真正正义和慈悲的根源。



来源:荷花路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223#
 楼主| 发表于 2025-3-18 17:54: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谢宝贵丨何种优绩?谁之暴政?——驳迈克·桑德尔的《优绩的暴政》




谢宝贵: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和伦理学。
迈克·桑德尔的新著《优绩的暴政》(The Tyranny of Merit)(下文简称《暴政》)对以优绩(merit)为基础的优绩制(meritocracy)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甚至把优绩制给以美国社会为代表的当代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称之为“暴政”。不过,该书名用“暴政”这一修辞稍显夸张。而且在后面我们会指出,即便有“暴政”,主要也不是由真正的优绩制带来的,而是由貌似优绩制而实则是“伪优绩制”所带来的。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254-266页,全文共五部分。经作者谢宝贵教授的同意,公众号节选第二、三、四部分推送,在此感谢!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如需查考全文,敬请购买《伦理学术》第16卷实体书,或查询知网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伦理学术16——作为生活艺术的哲学与康德式美德伦理》2024年春季号总第016卷邓安庆 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411
何种优绩?谁之暴政?
——驳迈克·桑德尔的《优绩的暴政》(节选)谢宝贵/

▲ 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1953.3.5-) 教授

迈克·桑德尔(Michael Sandel)的新著《优绩的暴政》(The Tyranny of Merit)(下文简称《暴政》)对以优绩(merit)为基础的优绩制(meritocracy)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甚至把优绩制给以美国社会为代表的当代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称之为暴政。不过,该书名用暴政这一修辞稍显夸张。而且在后面我们会指出,即便有暴政,主要也不是由真正的优绩制带来的,而是由貌似优绩制而实则是伪优绩制所带来的。

▲ 桑德尔《优绩的暴政:通往共同善之路》(The Tyranny of Merit:  Whats Become of the Common Good?)原版书影

2
桑德尔对优绩制的批判
公正地说,桑德尔对优绩制也不是全盘否定。他恰当地指出,把成功看成通过我们的努力与奋斗而争取到的东西,这是优绩制伦理(meritocratic ethic)的核心⋯⋯这种思考方式是令人鼓舞的。它鼓励人们去相信他们是能够为自己的命运负责的,而不是不可控的力量的牺牲品。在传统的等级制社会里,人们会由于阶级、种族、种姓、宗教、性别等因素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社会等级,具有不同的人生发展机会,进而导致他们各自命运的截然不同。而且人们截然不同的命运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人们想单纯通过努力和才能几乎是不能改变自身命运的。但从优绩制的角度看,人们只有通过各自不同的努力和才能获得不同的命运,这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在传统的等级制社会中,因阶级、种族、种姓、宗教、性别等因素给人们造成的巨大不平等,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都应该被取消。事实上,这样的不平等目前基本上也处于被逐步缩小或瓦解的状态。可以说,这是优绩制给当代社会带来的一种重要进步。
对于优绩制光明的这一面,桑德尔并不否认。不过,他要强调的是优绩制鲜为人知的黑暗面。优绩制伦理会在赢家与输家之间催生出道德上的负面情绪和态度,它会让赢家感到傲慢(hubris),会使输家感到羞辱和怨恨。赢家与输家这些不同的情绪正好是针锋相对的。赢家觉得自己的成功都是自己的努力和才能所挣得的,因此,就会情不自禁地对输家表现出傲慢这种情绪。而输家面对赢家这种居高临下的傲慢,也难以避免地会感到羞辱,进而对赢家感到怨恨,甚至愤怒。很显然,如果赢家与输家之间这种情绪上的对立广泛而深厚地存在于一个社会之中,那么它势必会造成社会内部的撕裂,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团结和共同善好(the common good)。而这恰恰是桑德尔所说的优绩的暴政的关键之所在。桑德尔把当下美国民粹主义(populism)的兴起也归咎于优绩的暴政。民粹主义主要根源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作为输家的底层民众对作为赢家的上层精英的强烈反感和怨恨。桑德尔认为底层民众的这种情绪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因为技术进步和全球化实际上只给少数精英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对于广大工人阶级而言,他们得到的往往是失业、贫困、工作尊严的丧失。造成如此悬殊的结果,统治精英难辞其咎。
需要指出的是,当桑德尔在批判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时,他不是在批判优绩制本身,而是在批判优绩制的理想在美国社会没有得到真正实现。至少在他看来,在美国今天的优绩制已经僵化成一种世袭的贵族制。因为精英阶层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甚至包括非法手段)把父母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优势传递给他们的下一代。原来声称任何人通过努力工作和才能就可以在人生的道路上不断得到晋升的美国梦,不再符合实际情况了。桑德尔在《暴政》的导论部分就介绍了美国名校的招生丑闻: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顺利进入名校,一些富有的美国家长不惜采取作弊、贿赂等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样的丑闻无疑是对美国梦(本质上就是优绩制的理想)辛辣的讽刺。当然,桑德尔并不否认,如果优绩制的理想在美国得到实现,那么这样的美国社会肯定是要优于优绩制远没有被实现的当前美国社会。可问题不止于此。即便优绩制得到了完美的落实,这样的社会也远非他心目中的美好社会。因为其中包含着前面提到的优绩制的黑暗面: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充满着彼此对立的负面情绪和态度,譬如傲慢、羞辱、怨恨等,而它们又会破坏社会的团结和共同善好。在桑德尔看来,所有这些不良后果都是优绩制所带来的,都属于他所说的优绩的暴政
对立的负面情绪和态度、社会的撕裂、共同善好的腐蚀,固然都不是什么好事情,但桑德尔把这些属于黑暗面的东西都甩锅给优绩制,这真的合理吗?


▲ 本文作者:谢宝贵 副教授

3
桑德尔的优绩制概念
桑德尔之所以批评优绩制会破坏社会的团结和共同善好,主要还不是基于优绩制在当今社会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这一事实,因为即便是他所设想的完美优绩制得到了完全的实现,也无法避免优绩的暴政,而现实中很不完善的优绩制就更是如此了。如果我们追问一下,他为什么会这样看呢?其根源在于,他并不看好优绩制对减少不平等所具有的效果。因此,即使是他所设想的完美优绩制得到完全落实,他也会觉得不可避免地将带来人们之间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甚至是巨大的不平等。毕竟,优绩制作为一种机会平等的正义观,强调的只是起点的平等,而非结果的平等。一旦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达到一定的程度,社会的分裂将在所难免。成功者难免表现出傲慢和鄙视,而失败者则往往感到羞辱和怨恨。更严重的是,这两拨人会逐渐形成两个不同的甚至对立的阶级。而这两个阶级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缺乏交集。身处当下美国的桑德尔敏锐地发现: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是如此突出,以至于它们把我们引向了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我们在不同的地方居住、工作、购物和玩耍;我们的小孩上不同的学校。这两个阶级之间日积月累的对立的不良情绪和态度,以及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势必会给社会团结和共同善好带来重大冲击,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面对这种所谓的优绩的暴政,我们该如何是好呢?按常理来说,我们首先想到的最主要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尽可能地缩小贫富差距,极力弥合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鸿沟。然而,桑德尔给出的回答,本质上不过是进行一些伦理上的呼吁。为了实现共同善好和社会的团结,他呼吁公民同胞们投身于民主的公共生活,让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的人们在共同的公共空间里相遇,协商、讨论重要的公共议题,容忍差异。与此同时,他还呼吁社会上的成功者要认识到他们自己的成功包含着种种人生的好运:他们天生具有某些特别的才能是一种偶然,而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格外奖励他们所具有的这些才能同样也是一种偶然。认识到他们成功中的运气成分,成功者们才能学会谦卑(humility)。而学会谦卑则是缓解社会分裂局面的开始。尽管桑德尔进行这些伦理上的呼吁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这对实现社会的团结与共同善好是无济于事的。因而,这样的呼吁显得很苍白无力,就好像面对黑暗的现实,唱出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这样的歌词一样的苍白无力。
当然,桑德尔无疑也是希望缩小人们在经济和社会上的不平等的。但是,很显然,他提出的那些呼吁对于缩小贫富差距而言基本上是于事无补的。在我们看来,更好地落实真正的优绩制要远比他提出的那些呼吁更有助于不平等的减少。可惜的是,他对优绩制能减少不平等这一点深表怀疑。所以他才会说:优绩制的理想关注的是流动性而非平等……(它)不是对不平等的一种纠正,而是对不平等的一种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桑德尔的这句话说得很在理。然而,需要澄清的是,说优绩制是为不平等辩护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不能减少不平等。优绩制并非为所有不平等辩护,而只为那些合理的、应得的不平等辩护。从优绩制的观点看,只有源于人们的努力和才能的不平等才是合理的、应得的。那些源于人们的种族、肤色、性别、宗教、阶级等因素的不平等则是不合理的、不应得的,因而是得不到辩护的。从实际的历史来看,与过去相比,当今社会中源于种族、肤色、性别、阶级等因素的不平等无疑是在减少的。而这一结果不能不说与优绩制在当今社会得到了一定程度上实施是有很大关系的。同样的道理,在未来社会,更加完善的优绩制的落实应该也可以进一步减少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对人们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影响,从而进一步缩小人们在经济和社会上的不平等。只不过,这是一种理想的优绩制,而且与桑德尔所设想的优绩制是不一样的。虽然他质疑优绩制所容许的不平等的正当性,还谴责优绩的暴政,可实际上这些问题往往发生在他所设想的优绩制之上,而不是发生在我们所要主张的真正的优绩制之上。
桑德尔所说的优绩制,本质上是指一种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机会平等更公平一点的机会平等的制度。它不但要求消除通往成功的各种传统的不公平的障碍和特权,比如基于民族、性别、宗教、肤色等因素的障碍和特权,甚至还要求消除或抵消由家庭背景的差别所造成的机会不平等。显而易见的是,家庭背景对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和影响深远的。因此,不同家庭背景会对各自在其中的孩子的前途产生巨大的不平等影响。当代一个富有的家庭能给予自己孩子的各种有形、无形的优势是极为广泛而重大的,这完全是贫困家庭甚至一般家庭的孩子所无法想象的。然而,根据优绩制,由家庭背景的差异而带来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不平等并不是基于人们在努力与才能上的差异。不过,要消除或抵消由家庭背景所带来的不平等,桑德尔也深知其中的困难。哪怕再好的税收制度和教育制度,也难以让一个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与一个来自富裕家庭的孩子拥有完全平等的通往成功的机会。不过,这种完美的优绩制在操作层面如何实现,不是桑德尔关注的重点。他关注的重点落在即便这样完美的优绩制在得到彻底实现之后结果是否正义这一问题上。他的回答是倾向于否定的。理由在于,即便人们的所得完全是基于各自的努力与才能,也不足以说明人们各自的所得都是他们各自所应得的。下面来看看他给出的解释。
首先,就才能而言,人们具有什么类型的、什么程度的天生的才能,与人们自己的努力无关,而只是一个运气问题。此外,人们碰巧具有的才能在他们所生活的社会中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利益,这本身也是一个运气问题。一个天赋再高的篮球运动员,如果生活在古罗马而不是当今的美国,也无法凭借这种天赋获得巨额财富。而一个人生活在哪个时代和社会,也完全是运气问题。如果一个人天生的才能以及它们在他所处的时代和社会能给他本人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只是来自偶然的运气,那么就很难说他应得他所具有的才能,而且他基于其才能的所得,也难以被看成他所应得的。
其次,更进一步的是关于努力的问题。如果才能无法作为应得的基础,那么努力是否可以呢?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关于第一种情况,桑德尔实事求是地指出,虽然人们成功的确是才能与努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些人的成功往往是天赋大于努力的结果。例如,在体育比赛中,一位训练不及其他运动员刻苦但却天赋极高的运动员最终获得了世界冠军。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还是会把金牌颁发给他,而不是其他训练更加刻苦的运动员。但是这却违背了优绩制的原则。因为这个运动员得到金牌不是基于其努力而是基于其才能。而才能,如前所述,只是运气的结果。如此一来,基于努力的应得在此也难以成立。接下来我们再来考察关于努力的另一种情况。即便两个才能相同的人,如果各自付出的努力不一样,那么他们因此具有各自不同的所得似乎可以看成他们各自所应得的。可是罗尔斯却很客观地指出:看起来很显然的是,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受到他天生的能力、技能和向他开放的选项的影响甚至做出努力、尝试,因而能够在日常的意义上获得应得资格的意愿本身,也依赖于快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个人的努力也并不完全取决于自己,其中也掺杂着运气的成分。因此,基于努力的应得主张似乎也难以成立。
既然才能与努力都难以作为应得的基础,那么桑德尔所设想的完美的优绩制基本上就被否定了。因为这种完美的优绩制恰恰要求的就是只能以努力工作和才能作为应得基础。可是如前所述,就算人们只是基于他们各自不同的努力与才能而使他们获得了各不相同的一切,这种不平等结果依然受到了不可控的偶然性(运气)的干扰,所以也很难说这种结果是公平的、正当的。桑德尔所说的优绩的暴政似乎因此得到了印证。然而,这只是一种误解。

                      ▲ 2025310-12日,桑德尔在北京大学访问并讲学时的留影

4
真伪优绩制
之所以说桑德尔所谓优绩的暴政的主张是一种误解,理由在于,他所论述的优绩制并不是真正的优绩制,而是伪优绩制。真正的优绩制与桑德尔所说的优绩制在内涵上不尽相同,至少存在着如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首先,桑德尔所说的优绩制虽然要求消除或抵消家庭背景给人们带来的不平等,但是却并不要求消除或抵消运气给人们带来的在天生才能与付出努力上的不平等。更进一步说,他所说的优绩制并不一般性地要求消除或抵消由运气给人们造成的不平等。而我们主张的优绩制则要求尽可能地抵消由运气导致的不平等。也许在桑德尔看来,优绩制只能消除人为制造的不合理的不平等。譬如,古代社会基于人们种族、肤色、性别、宗教、阶级等因素的不同,而人为规定了他们具有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机会。这种人为制造的不平等的规定是比较容易消除的。但是非人为的也即偶然的运气产生的不平等的影响就难以甚至无法消除或抵消。在当今美国社会,没有任何人为制度规定不同身高、长相、性别、肤色或才能的人们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机会。即便如此,这些由自然造成的偶然差异实际上的确会给人们的发展带来不平等的影响。然而,虽然人们在生理上的天生差异是难以甚至是无法改变的,但是由这些差异所带来的不同影响却是可以改变和弥补的。既然桑德尔认为完美的优绩制应该想方设法尽可能去抵消不同的家庭背景给各自不同的小孩未来的发展造成的不平等的影响,那么同样地,这种优绩制也应该尽可能去抵消由人们的不同天赋这种自然偶然性所导致的他们在经济与社会方面的不平等。因为人们出生在何种家庭背景之中也是一种偶然性,只不过它属于一种社会偶然性而已。可不管是自然偶然性还是社会偶然性,它们给人们造成的不平等影响都应该被最大限度地抵消。这是真正的优绩制的应有之义。
可桑德尔所说的优绩制并不具有这层含义。由于人们的才能与努力都包含着一定程度的不可控的运气成分,桑德尔据此就认为优绩制会导致不合理的不平等,进而也否定了优绩制作为一种正义观的合理性。然而,他的论证真正能否定的最多只是他自己所说的优绩制,而不可能否定真正的优绩制。真正的优绩制对于因人们在才能与努力中包含的运气成分而造成的不平等,是要尽可能去抵消的。更何况,人们的才能与努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可控的偶然性的影响,除此以外,它们更多地取决于包含着自由意志的人们的选择。也就是说,在很多时候,努力是人们自由地做出的,而才能是他们自己后天努力的结果。基于人们这样的才能与努力,根据真正的优绩制,其结果是人们所应得的,如果其结果还存在着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也并非是不正当的。
其次,桑德尔所说的优绩制与真正的优绩制的另一个差异在于,各自与运气平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的关系不一样。桑德尔把运气平等主义与优绩制看成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前者是对后者的一个替代选项,但是他对两者都是持批判态度的。而真正的优绩制则把运气平等主义看成对优绩制的一种补充,尽管这两者也并非完全一致。为了进一步讨论这两种优绩制的这一差异,就不得不先就运气平等主义的概念稍作解释。运气平等主义作为一种正义观,借用桑德尔自己的话来说,它要求对人们所有类型的厄运(badluck)进行补偿——生而贫困、残疾或才能微薄,或生命中遭受意外事故和不幸。换言之,它要求尽可能抵消运气(当然也包括才能与努力中的运气)给人们带来的不平等的影响。这往往是通过一种再分配机制去实现:从好运者身上转移一部分利益到厄运者身上。如前所述,这样的要求恰恰是真正的优绩制的应有之义。可桑德尔并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运气平等主义是拒斥优绩制的,因为优绩制不可避免会受到运气的影响,会造成人们在利益与负担分配上的不平等,而且这样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然而,他对优绩制与运气平等主义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原来优绩制的倡导者,包括优绩制这个词的创造者迈克·杨在内,所想到的优绩制仅仅是要求消除以往的一些不合理的机会不平等,典型的例子就是人们由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阶级的不同而具有不平等的发展机会。在这些不合理的不平等消除之后,这些倡导者就以为,此时的人们凭借各自的努力与才能都具有了平等地追求成功的机会。但结果并非如此。他们没能像运气平等主义者那样更进一步地想到,人们的命运,包括他们的才能和努力还是会受到运气的干扰而变得不平等的。因此,哪怕人们只是基于各自的才能与努力,他们的发展机会也可能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优绩制所渴望的机会平等的理想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换一个角度看,运气平等主义对运气在人生中的巨大影响的重视,可以被视为对原来的优绩制不足的一个重要补充。这个补充会更有助于优绩制理想的实现。
此外,运气平等主义还为优绩制引入了相对应得的概念。原来的优绩制所说的应得,主要是指具有优先和主要地位的绝对应得。所谓绝对应得,是指无须与其他人进行比较就可以确定一个人应该得到什么这样一种应得。比如,一个努力工作的工人应得他的工资,这种应得在一定程度上无须和他人比较就能知道。但是从更加彻底而根本的运气的视角来看,绝对应得面临着一个难题:就构成人之为人的身心及其社会关系而言,每一个人的诞生都是一个偶然事件,每一个人有形和无形的一切从一开始都不是每一个人自己努力的结果,因此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应得他自己的一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埃里克·拉科斯基(Eric Rakowski)才会说:当一个人有自我意识地登上了自己的人生舞台之时,没有哪个人应得生而为他所是的那个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绝对应得几乎变得没有意义。
可是,倘若我们还想坚持使用应得这一概念,似乎就只能从相对应得的意义来使用了。相对应得意味着任何一个人的应得,只有参照其他相关的人的应得才能得到确定。既然没有人应得出生时的一切,那么正如罗尔斯(John Rawls)说的,也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禀赋分布中的地位,就如没有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起点一样。在罗尔斯的基础上,特姆金(Larry Temkin)进一步提出,一些人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而过得比别人差,这是坏的——是不正义或不公平的。特姆金的这一观点其实就属于典型的相对应得主张:没有人由于非其本人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而应得比他人差的生活。换言之,除非由于人们自己的过错(或选择),他们应得平等的生活。这样的主张显然与运气平等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通过对绝对应得相对应得的分析,不难发现,真正的优绩制所涉及的应得概念就不可能再赋予绝对应得以优先和主要地位,这样的地位只能被赋予相对应得。既然每个人从一开始所具有的潜能(包括做出努力的潜能)就不是人们努力的结果,那么从根本的意义上而言,人们从一开始就无法真正谈论绝对应得,而只能谈论相对应得相对应得蕴含着一个平等的前提,即每个人都应得一个平等的起点。从这个平等的起点出发,并且还要排除单纯运气brute luck)对人们后来的不平等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说人们基于不同的选择相对应得不平等的生活状况了。如果人们的初始起点不平等,或是后来的单纯运气对人们的影响也不平等,根据包含运气平等主义基本原则真正的优绩制,这样的不平等就是不应得的,应该尽可能去抵消。比较而言,由于桑德尔对应得概念缺乏反思,所以他没有挖掘出运气平等主义与他所说的优绩制在思想上相契合的方面,以至于他所说的优绩制是过于陈旧和落伍的。
最后,真正的优绩制与桑德尔所说的优绩制还有一个差别,而且这个差别依然与应得概念息息相关:真正的优绩制强调的是前制度性应得(preinstitutional desert,而桑德尔所说的优绩制强调的则是制度性应得(institutional desert)。区分这两种应得的关键在于应得与正义在逻辑上孰先孰后。如果认为在逻辑上应得优先于正义,那么这种应得就是前制度性应得。反过来,如果认为正义在逻辑上优先于应得,那么这种应得就是制度性应得。前制度性应得在逻辑上事先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事态是正义的。例如,某些特定的行为应得(deserve)惩罚,而另一些特定的贡献配得(merit)奖励,如果某些制度依据这些应得的形式来分配利益与负担,那么它们就是正义的。制度性应得则在逻辑上事先规定了什么样的制度是正义的,然后再根据这些正义的制度来确定人们各自应得什么。制度性应得与前制度性应得在有些情况下是一致的。盗窃应得惩罚,努力工作应得报酬。这无论在前制度性应得还是在制度性应得的意义上都是正义的。然而在另外一些重要的情况下,这二者并不一致。比如,炒股者都应得他们炒股的收益或损失吗?在制度性应得的意义上,如果涉及炒股的各种社会经济制度是正义的,那么炒股者就应得他们炒股的收益或损失,而且这种利益的分配并不是不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可以说主流的看法都会认为炒股是正当的活动,炒股的得失都是人们所应得的。这种看法暗含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另一个主流看法,即认为这种股票制度本身是正当合理的。但是,从前制度性应得的角度来看,对炒股者应得他们炒股的收益或损失这一点是有质疑的:这种股票制度以及很多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本身是正义的吗?股票市场产生的分配结果难道严格地或者哪怕是大体上反映了人们诚实劳动的差异吗?同理,对于炒房客是否应得他们炒房的收益或损失这个问题,制度性应得观和前制度性应得观的结论也是不一致的:前者倾向于肯定,而后者倾向于质疑甚至否定。
然而前制度性应得观最大的质疑远不只是针对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而是针对整个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被称为资本主义社会,关键在于资本在这个社会中占据着压倒性的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相对于劳动在整体上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与收入的分配是高度不平等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有着敏锐的观察和分析:资本方面的不平等总是大于劳动方面的不平等。资本所有权(及其收入)的分配总是要比劳动收入的分配更加集中……10%的劳动收入的分配一般只占到总劳动收入的25%—30%,而前10%的资本收入的分配在全部财富的占比中则超过50%(在有些社会中这个比例高达90%)。不难看出,造成资本主义社会贫富悬殊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运气平等主义所强调的运气因素所造成的,而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造成。面对资本主义社会如此巨大的不平等,制度性应得观可能会坦然接受。因为它会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无可厚非的,所以资本主义制度所产生的分配结果也是正当的。很多优绩制的主张者就是持这种看法。桑德尔所批判的优绩制实际指涉的应得概念就是制度性应得。这种基于制度性应得的优绩制在现实中不但常常无助于缩小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反而沦为既有的巨大不平等的保护伞。有鉴于此,桑德尔对这种优绩制痛加批判当然是很有道理的。可问题是,他为什么要把优绩制建立在制度性应得的基础之上呢?优绩制完全可以建立在前制度性应得的基础之上。这种基于前制度性应得的优绩制可以在根本上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为什么资本的所有者可以攫取整个社会大部分的财富和收入,而劳动者只能获得小部分呢?在某种意义上,那些获取巨额资本收入的资本所有者难道不是在不劳而获吗?这种如此巨大的不平等难道是人们应得的吗?这种不平等难道不就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剥削所造成的吗?这种剥削难道是正当的吗?按道理来说,如果真正落实基于前制度性应得的优绩制,资本与劳动之间这样巨大的不平等就应该尽可能缩小乃至消除,甚至可以进一步说,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就应该取消,转而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主要基于按劳分配的原则来实施。这些要求只有真正的优绩制才可能提出来,而桑德尔所批判的优绩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提出这样的要求。
通过上述对桑德尔所批判的优绩制与真正的优绩制之间的比较,我们发现,前一种优绩制并没有把运气因素纳入其考虑范围之内,因此它会对由运气给人们在收入与财富分配上造成的不平等持一种放任不管的态度,而真正的优绩制则不会如此。此外,前一种优绩制把运气平等主义当成对优绩制的一种替代性立场,而真正的优绩制则把运气平等主义看成一种补充。最后,更重要的是,前一种优绩制强调的是制度性应得,它是以肯定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或者说不承认资本主义存在剥削作为前提的,而真正的优绩制强调的是前制度性应得,它从根本上是质疑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这三个区别足以表明造成所谓优绩的暴政的并非真正的优绩制,而是桑德尔所批判的可以称作片面优绩制伪优绩制。因此,他对优绩制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属于无的放矢。

▲ 桑德尔(左)与皮凯蒂(右)对谈漫画(Ellie Foreman Peck 绘)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222#
 楼主| 发表于 2025-3-17 20:16:4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20世纪最重要的道德哲学家,为何在中国遇冷?

原编者按
帕菲特是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的高级研究员,也是美国哈佛大学、纽约大学和罗格斯大学的客座教授。他一生出版了两本著作:1984年出版的《理与人》(Reasons and Persons)被形容为“19世纪以来最重要的道德哲学著作”,2011年出版的《论重要之事》(On What Matters)在正式出版前就广为流传和讨论,甚至在2009年就先出版了关于该书的评论文集,其影响力可见一斑。
帕菲特成长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正是价值虚无主义、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盛行的时代。他在成长过程中最困惑的就是:这个世界上究竟是否有真正重要的事?这是他走上哲学的重要原因。
“而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两本书就是在做两件事情:第一,努力向我们表明这个世界是有客观理由与客观价值的,也就是这个世界确实有些事是真正重要的;第二,通过各种方式向我们表明,一个得到合理理解的后果主义原则是我们追求的最高道德原则,而义务论、契约论等得到合理重构后也会支持这个最高原则。”
上述评论来自《论重要之事》的译者、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葛四友。他感慨这样一位思考当代真正重要问题的爱智者,却在中国闻者寥寥,特此撰文分享他如何与帕菲特思想结下不解之缘,并由此分析:帕菲特为什么会在中国显得如此“不”重要?究竟是什么原因阻止我们进入与接受帕菲特的思想?
01
2017年1月3日凌晨,我正睡得迷迷糊糊,半梦半醒之间听到微信声音,拿起手机一看,北京师范大学江怡教授发来噩耗:帕菲特过世了!我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置信,马上回了个:“真的?”愣了有好几分钟后,去翻朋友圈,发现这个消息已经刷屏了。
到了早上,媒体各种采访、约稿纷至沓来。突然之间接到这么多面向公众普及帕菲特的任务,我压力倍增。然而,这一窘境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哲学研究的窘境。


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1942.12.11--2017.1.1)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一位道德哲学家,极大影响了英美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在中国学界和思想界的影响却微乎其微,与其学术地位极不相称。
很多中国学者根本没有听说过他,有些即使听说过,对其基本思想也几乎一无所知。国内真正熟悉他、研究他的人屈指可数,每年学术期刊上与他相关的论文也是屈指可数。在帕菲特过世后,竟然找不到几位合适的人,可以写文章来纪念他!
有鉴于此,我想回顾一下自己是如何与帕菲特的思想结下不解之缘,并成为他一生两本著作之一——《论重要之事》(On What Matters)——的译者的。并由此谈谈帕菲特为什么会在中国显得如此“不”重要,究竟是什么原因阻止我们进入与接受帕菲特的思想。
我第一次听说帕菲特是在北大读博期间,那是2002-2005年。当时与谭安奎一起疯狂追听程炼与徐向东两位老师的课,时不时会听到两位老师对帕菲特的推崇、对他写于1984年的Reasons and Persons一书的赞叹,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理与人》中文版2005年由王新生老师翻译出版)。
不过,由于我是从武汉大学经济系半路出家到北大读哲学,又主要是做政治哲学,彼时正处于恶补各种基础知识的阶段,对于Reasons and Persons这种高大上的书,只是怀着敬畏的心情匆忙扫了一遍,发现确实很难懂,很快就束之高阁了。
当我再次捧起Reasons and Persons时,已是2008年。那时我被华东师范大学高研院提供的条件吸引(没有任何科研要求,不用上课,工资照发,给青年研究员几年纯粹的读书时间),毅然绝然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转道上海。
当时我对分配正义的研究正陷入停滞期,后续研究乏力,深感有必要去孥实伦理学基础。于是趁此机会,下定决心要啃下Reasons and Persons这本书,以之为契机去系统考察整个后果主义的发展,进而考察与比较三大规范伦理学。在接下来差不多近两年的时间里,我每隔一段时间就把Reasons and Persons仔细读一遍,前后大概有五六次。
尽管过程颇为艰难,但每读一遍,都会有新的收获,无论是对论证的整体系统,还是对论证的各种细节,理解得都越来越深入,常常会发现令人击节叫好的地方,喜不自禁。这个艰苦的阅读过程逐渐让我体会到帕菲特所做论证的力度与严谨性,也越来越熟悉并且喜欢这种论证风格。
除了Reasons and Persons之外,2009年的2月,我从网上获得了On What Matters的前身Climbing the Mountain(《攀登高峰》)的手稿,更加惊喜的是,随后的6月我又获得了On What Matters的初稿,当时真是兴奋难抑,因为这些书稿为我提供了极佳的机会了解当代规范伦理之间的主要争论。
2009年上半年,江绪林兄加入华师大后,这个阅读过程就变得更有趣了,当时他与他的主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也对帕菲特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跟他经常见面,除了偶尔打球锻炼外,基本上就是聊帕菲特,谈各自的感受与困惑。这个过程大概直至2010年我出国访问而自然终止。
而刘擎老师在我2011年回国之前的6月份,把最终版的两卷本On What Matters发给我,我得以读到帕菲特系统且完整的论证。(帕菲特的On What Matters最终于2011年正式出版。而该书的书稿在2008年就已被人用来讲课。书还未正式出版,就先出版了评论文集,其影响力可见一斑。)
2012年6月几经波折,我终于顺利“出(高研)院”进入华师大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任教。之后,刘训练兄受时代华文书局所托,问我是否有翻译《论重要之事》的意愿。
为此,我很是经历了一翻思想煎熬与斗争。一方面,当时女儿刚出生,我需要花大量时间来照顾家庭,而我的工资与上海的物价严重不匹配,职称也因自己的懒惰,论文数量远未达标,可谓是压力重重。同时,帕著1400页的篇幅,想想就有点不寒而栗,一旦接手翻译,要付出的时间可想而知。
但另一方面,我是如此喜欢甚至痴迷帕菲特的论证风格,研究工作已深深打上了帕氏烙印,翻译必然会进一步加深我对他思想的理解,并且我还担心这类著作落到一个不熟悉或不认真的译者手上(实际上在当前的翻译条件下,这有很大的可能,再加上华文书局并非以学术翻译见长,这种可能性就更大),那将有碍于中国读者理解帕菲特思想的真正特色,这是我极不希望见到的。
于是,我对出版社的回答是:如果我能找到信得过的合作者,我就做,一个人实在不敢做。当时的首选是绪林兄,因为他已经做过许多相关的读书笔记,若他肯接手翻译,我即使退出也没什么关系。只是当时绪林兄又跟他的主联系紧密起来,对帕菲特已然兴趣不大。我后来邀请到好友阮航一起,终于得以接手这个漫长的翻译活。
02
2013年底,我们如约完成《论重要之事》第一卷的翻译,彼此校对完后,我于2014年初与帕菲特教授有了一点真正意义上的联系。我与阮航兄就书中可能的内容错误与印刷错误提出意见,向帕菲特发信请教,但未有回音。
于是又请罗格斯大学的一位留学生代转,帕菲特教授终于给出非常详尽的回复,说明我们认为的“所谓”内容错误并非错误,只是其表述不够清楚,随后他用更为清晰的语言对那些问题一一做了说明与解释,同时认可我们提出的原书的印刷错误并致谢。
他在信中再三为他的延迟回复致歉,并且随信发来了《纽约客》对他的小传记式报道How To Be Good,还问我对他未出版的论文是否有兴趣。可惜当时我杂事太多,更因为英文写作不够好,并未给出积极回复,联系就此中断。现在回头来看,真是极为遗憾。
《论重要之事》中文版第一卷因故到2015年暑期才得以出版。而我进入哲学系后,开始讲课,多有涉及帕菲特的思想,例如人格同一性理论、对康德绝对命令公式的理解,2016年上半年曾专门组织同学阅读了第二卷的规范性部分。
按照我的设想,第二卷的校对工作于2017年初的寒假完成,争取暑假出版,然后2017年下半年出国访问时就可以带全套的完整中文版给帕菲特,甚至还想过请他作为联系人给我发邀请信。然而就在这个时候,突然听到了他过世的噩耗。
于我个人而言,在2008年之前,对我影响最大的哲学家当属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柯恩(G.A. Cohen)。在某种意义上,正是柯恩对诺齐克、德沃金与罗尔斯等人的正义理论所做的批判,一步步引导我学会了如何用分析方法去理解、批判与重构被批判者的哲学思想。不过,自2008年之后,影响我最大的就是德里克·帕菲特。
我在两个方面受到帕菲特的深刻影响。第一个是帕菲特的论证风格。帕菲特承续英国卓越的道德哲学家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试图把伦理学发展为一门科学,其中展现的正是典型的科学式理性思维,这为我呈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做哲学的方式。
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从柯恩那里学到了英美的分析进路,但讨论时实际上还是以被批判者为主,主要是寻找其论证中出现的各种内部不一致问题。帕菲特的论证的最大特色就是直接以一阶问题为主,某个权威人物对问题的看法只是代表了一种逻辑可能性,由此无论涉及多少人,依然是为问题为核心。
帕菲特的这种写作方式教会了我写论文时如何真正做到以自我为主,而不是让被批判的各位思想家牵着鼻子走,这样有利于按照问题本身的逻辑展开讨论。



这种以一阶问题为主,相应地带来了帕菲特的第二个最大特点,就是他似乎要做无穷尽的思想试验,不停地追问各种逻辑可能性,尽可能形成严密与有力的论证。
这种做法考验的首先是作者本人,因为逻辑可能性实在太多。据说帕菲特写完On What Matters的核心内容后,到处寻求其他哲学教授的批判,给予回应的哲学家超过250位。而他本人面对各种批评,一一仔细修正出现的各种错误。这大概是该书为什么拖了十来年才得以出版的原因之一。
帕菲特的第三个特点是,他采用的证成方法既不是基础主义,也不是融贯论,而是实际上接受了科学中的“IBE原则”(Inference to Best Explanation),我称之为“最优解释证成”。
这种证成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不要求理论的起点假设和结论符合我们的直觉,它只要求由此形成的理论体系能够系统性地解释(而不是符合)我们的各种相关直觉。比如他就不仅论证价值主观主义是不一致的,同时还对人们为什么持有价值主观主义的各种原因给出合情理的解释。
03
在我看来,帕菲特的这些特点对中国学者而言,有着非常大的阻碍。理解帕菲特思想的首要前提是,熟悉英美哲学界惯用的分析进路。这种进路可以归纳为:以一阶问题为核心,以论证为主线,以推进为目标,以区分为关键,以清晰为要务,以批判为桥梁。
而目前中国哲学界的很多写作与此格格不入。我们的写作往往以人物为主,一般是介绍某权威人物的思想。因此,文章的写作目的不是推进我们对某个一阶问题的认识,作者也就不会有属于自己的清晰明了的立场,自然也就用不着为此提供论证。
既然没有论证,自然就无法展开真正的学术批判。由此,所谓的学术评价往往不是演变成吹捧式的互相抬轿子,就是陷入诛心式的审判,无法形成良好的批判式学术氛围,由此也就没有机会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
理解帕菲特思想的第二个前提是,接受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特别是其证成方式。这点对于我国学者来说,也是比较困难的。中国的自然科学界,传统上就比较缺乏成熟的科学思想,要更新发展反而不存在太大阻力。并且,自然科学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也能大大增强其说服力。


然而,中国在哲学领域有着相对成熟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强调的是洞见而不是系统性的论证。这种哲学思维方式会阻碍我们接受科学主义式的哲学思维。进一步加剧这种状况的是,我们中国人习惯认为哲学应该属于文科,长期主要招收文科生,而中国的文科生往往不擅长理科思维,哲学很容易演变成诗情画意、精神家园、生活意义的学问,其中感性的东西较多。
因此,帕菲特做哲学的这种方式对于中国哲学学者来说往往显得陌生且得不到承认,即使有些人承认但由于得不到正规训练,经常不得其门而入,无法真正明白其精髓所在。
我受到帕菲特的第二个巨大影响,则是实质观点方面的。我早期是个哈耶克主义者和诺齐克主义者,后面受罗尔斯的复杂影响,变成了一个准后果主义者。而帕菲特的论证方式,特别是Reasons and Persons提出的各种论证,让我对后果主义有了崭新的认识,变成了坚定且激进的后果论者。
然而,一方面由于翻译的问题,功利主义的译名在我国受到了极强的污名化;另一方面功利主义本身得出的许多结论就与我们日常的道德直觉相冲突。作为功利主义者的帕菲特,其论证又颇具西季威克的风格,要穷尽各种可能性以及可能的反驳,显得繁琐,让人失去耐心,抓不住要领。诸多因素之下,其理论受到冷落就是自然的。
实际上,即使是在西方,帕菲特的实质观点也受到极强的挑战。
然而,与中国不同的是,尽管很多西方学者可能不赞同帕菲特的立场,但他们至少能够理解帕菲特的论证,能够展开真正的学术批判,明白帕菲特的论证对于其他理论所提出的强大挑战在哪里,而这也是他们需要回应的。
这恰恰是帕菲特的理论的意义之所在。但在中国,由于哲学思维方式上的不同,这点恰恰是最难以体现出来的。
这些状况,非常清晰地体现在我们对帕菲特研究的现状中。明白这些,尽力转变思维方式,促进我们对于科学主义的,至少是分析进路的哲学思维的接受与了解,发扬与推进帕菲特对于价值客观主义的研究,或许就是我们对帕菲特逝世所能做的最大纪念。


来源:思庐哲学(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221#
 楼主| 发表于 2025-3-17 18:42:1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科研:成见的来源以及消除

康德的《逻辑学讲义》(商务印书馆)与其说是一本逻辑学讲义,还不如说是一本认识论的入门书。书中对认识论的很多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包括无知,成见,判断,质疑等。这里根据我们面临的现状,我觉得讨论一下成见是很有必要的。
什么成见?百度百科说:成见即定见,指对人或事物所抱的固定不变的看法。但是百度百科对成见的理解还是不够深入的。康德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首先看看成见的来源:模仿、习惯和爱好。康德说:模仿对于我们的判断具有普遍的影响,因为人云亦云是一种强有力的理由。因此,便有了这样的成见:人人所干的事,便是对的。习惯也很容易产生成见,这取决于建立成见的人对自己经验的总结速度,有些人经历了一次,就可能建立成见,这是以偏概全。康德指出,如果习惯的成见是通过模仿形成的,那么具有这种成见的人就不易矫正。人们也可称由模仿而来的成见为:不是在法则之下的自发的使用理性,而是消极或者机械地使用理性的嗜好。
康德阐述的模仿的几个主要方式:
一、公式。他们是一些规则,用来表达模仿的典范。公式对于简化复杂的命题非常有用,所以最聪明的头脑总想发现这类公式。但是,所有的公式都有他的前提和条件,一般在接受这些公式的时候,不知其所以然,就是低级的模仿。
二、格言。格言的表达具有如此意味深长的高度精确性,以致好像一更少的严策把握不了他们的意义似的。由于这种原因,这类需借自他人的箴言,由于其权威而被用作法则和规律。论语等中国古代的书似乎更贴近格言。因为往往就一句话,缺少必要的论述。这种格言根据不同人的理解,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对格言,要充分的论述,否则,格言就不能用,只能成为成见的主题。
三、警句。为成熟的判断力通过强调包含于其中的思想所产生的警句,是一些本身值得推荐的、其威望常常保持数世纪之久的命题。这类命题往往言简意赅,具有很强的指示作用。但是,这些警句也有其使用范围和时代,不加区分的使用或者遵从警句就会造成成见。
四、法规(是科学上的简明规律)。这是些用做科学基础,并指示某种崇高的、经过深思熟虑的东西的普遍教导。这些法规的正确性往往较好,但是其中也一样藏有谬误的成分,因为,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科学成果都是自然的一个近似。有些规律还在不断地更新中。
五、谚语。谚语是普通知性的通俗规则或有关其通俗判断的表达。谚语更多的出现在受教育较少的群体中,帮助他们记住一些道理。但是,这些谚语中甚至有很多根本性的错误和误导。
几种常见的成见:
1、声望的成见。包括:
个人声望的成见。我们以他人的声望来建立我们的知识,且并不因此使我们感到内疚,因为我们不能事事都亲自经验,事事都用自己的知性来把握,因此,个人的声望必定就是我们判断的基础。这是单纯的成见,因为,理性真理之有效是无个性特征的,这里的问题不是谁说了什么,而是他说了什么?问题不在于知识是否来自于名人。此外,个人的声望也以间接的方式取悦于我们的虚荣。伟人的崇拜者认为他们是平等的,因为谁都比不上伟人。我们今天盲目的信任专家的判断就是一种个人声望的成见。
声望的成见还包括多数人声望的成见。民众主要倾向于这种成见。因为民众无能力评价个人的贡献、才能和知识,所以他们喜欢在人所公认必真这一假定下,坚持多数人的判断。
时代声望的成见。对古代的成见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成见。由于我们视古人为知识和科学宝库的主人,把他们著作的相对价值奉为绝对价值,盲目的信赖他们的贡献,这种尊敬往往过了头。
2、由自爱或逻辑的利己主义而来的成见。根据这种成见,人们把自己的判断与他人判断的一致当做标准是不必要的。这种是对自己知性的产物表现出某种偏爱。
上面康德的阐述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见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可能导致我们错误的使用了一种知识进行判断,从而导致错误的结果。而且由于成见的牢固性,这种错误往往多次发生而不自省。那么如何消除成见呢?个人以为要通过如下努力:
一、努力避免模仿。模仿作为人之初的学习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能成为人一生都模仿的理由,有理性的人应该尽早的从模仿过渡到理性的思考为主,甚至发展到以模仿为耻的地步。在科研领域,尤其要避免模仿,因为模仿根本就是在给别人鼓掌,当个不起眼的观众。
二、努力养成批判吸收的习惯。不好的学习习惯是盲目的接受,不管是格言还是警句,如果我们在没有真正理解之前,是不能随便变成自我的标准的。要给这些格言以丰富的标注,以充实它们的使用方法。不然,就变成了教条主义者,或者断章取义。
三、努力养成独立的人格。对名人声望的崇拜是我们更容易相信名人的知识,但是这实际上是把自我的命运交给了陌生的名人。他们其实可能仅仅是比我们稍好一点,他们的知识中可能蕴含着巨大的漏洞。所谓独立的人格,是要站在平等的基础上,理性的看待有声望人的知识,要比对待书本知识还要严格的立场去观察。在科研上,尤其要注意一些大家的判断,如果错误,往往是方向的错误。爱因斯坦做过不少错误的判断,并为此还专门道歉过。因此,无论谁说的,我们只关注他具体说了什么,而不要管这个人是谁。
四、努力养成辩证的历史观。对待历史上的知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它们的时代局限性,考虑到当前的特殊性,在尊重共性规律的基础上,有条件甚至有变化的吸收历史知识,盲目的照搬只会导致可笑的结果。
五、让理性超越面子。我们很多人都有面子,对自己的东西尤为的珍惜,但是对于自己的思想就要慎重,不能因为是自己做的东西,就不允许别人批判,就认为它们高于他人的结果。这些就要我们彻底的消除面子心理。同时,也不能寄希望用自己的成果来压制别人,这样只会造成历史的笑话。因为,好不好是有客观的标准,也会有历史的评价,不是压制或者引诱就可以解决的。
总的来说,康德描述的成见在我们做科研的过程中到处都存在,也大大的阻碍了我们科研的发展。在中国的文化氛围下,成见,尤其是模仿和声望带来的成见的危害尤其严重。当然,成见并不能彻底的消除,但是如果成见少一些,也许我们的精神就更自由一些,做科研的结果可能会更好一些。为了生活,我们可以更好的使用某些成见,为了科研,最好没有成见。


来源:彭思龙科学网博客
编辑:梅镕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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