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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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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16:23: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来自哲学学科知识的支持。新闻伦理是新闻教育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新闻伦理需要从伦理学基础知识中获得给养。这里,我们乐于将发现的伦理学基础知识逐渐汇集起来,供新闻学的师生参考。

【案例】

伦理社会主义
伦理社会主义是指用康德伦理思想修改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和学说。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创始人为德国柯亨,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同新康德主义者那托尔卜、沃尔伦德尔、什塔姆列尔、卡西勒等人。把康德誉为“社会主义理论的真正奠基人将康德的绝对命令你应该这样行动,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对你自己或别人,都要把人当作目的,而决不把它看作社会主义的真正基础。责备马克思只看重经济、而忽视道德对社会的影响。 [1]


认为有必要用“道德唯心主义”取代“经济唯物主义'把社会主义看作一种理想,而且是一种永远达不到的理想。认为社会主义“从来不可能是事物它仅仅意味着“无限地趋向纯粹意志”。对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社会主义运动产生很大影响。在第二国际的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社会民主党中曾出现一股康德热,“固到康德去”成了时髦的口号。他们热衷于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结合起来,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可以成为消除阶级冲突和使社会团结的“社会教育学”。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C%A6%E7%90%86%E7%A4%BE%E4%BC%9A%E4%B8%BB%E4%B9%89/14710138?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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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46#
 楼主| 发表于 2023-6-20 21:50: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贺磊丨康德的意志概念与道德哲学的奠基
贺磊: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德国古典哲学。
关于人类意志及其自由的道德论证,是康德将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关键。在道德哲学奠基工作展开的过程中,意志概念越来越清晰地被赋予和“实践理性”等同的含义,并最终区别于“意决”概念。这一区分可视作康德对作为“高级欲求能力”的道德能力的哲学阐释和辩护的后果。康德将道德能力关联于对无条件实践法则及由此导出的道德善的理性欲求,使绝对自发性意义上的自由成为道德能力的前提。但康德对道德经验的阐释表明,道德能力作为高级欲求能力只有在与低级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才能作为“意志自律”这一事实而展现。因此,意志与意决的概念区分共同构成了实践自我对自身道德能力的阐释。经由理性的实践运用而可能的实践自我理解,不仅主张人类理性具有不可以理论方式还原和解释的“向善的意志”,也作为理论之外的另一个截然不同的“视角”展现了人类理性的自由。
本文刊登于《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229-259页,公众号推送时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全文之需,敬请查考《伦理学术》第13卷实体书。
《伦理学术13——意志自由:文化与自然中的野性与灵魂》
2022年秋季号总第013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3年4月
康德的意志概念与道德哲学的奠基
/著
▲康德(Immanuel Kant,1724.4.22—1804.2.12)
作为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意志(Wille)概念为阐释者带来的困难是系统性的,因为它与其他紧密关联的若干概念(实践理性、自律、自由)一道构成康德对人类道德能力的复杂理解,以至于对它的恰当把握很难不是对康德的道德哲学奠基工作的整体阐释。当然,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具体困难首先在于对该概念本身的界定。康德不是一个吝于给出定义的哲学家,但越核心的哲学概念越难以在康德的著作中找到一个前后完全一致的清晰定义。事实上康德自己非常清楚,哲学概念的一个清晰定义的获得意味着哲学工作的完成而不是开始(A731/B759)。考虑到康德的批判哲学本身,尤其是其实践哲学也经历过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很容易理解康德并不一开始就将“意志”直接等同为“实践理性”,或从一开始就清晰地区分“意志”和“意决”(Willkü r)。因此,我们对意志概念的考察虽然不必是历史性的,但却必须考虑理论发展的可能线索和理路。本文的意图在于尽可能地展示意志概念在康德道德哲学奠基工作中被赋予的哲学意义,因而我们将大致按照批判时期康德道德哲学发展的顺序,逐步考察意志概念在不同著作中牵连的核心问题,从而围绕意志概念给出对康德道德哲学某些重要观点的辩护性阐释。
▲ 本文作者:贺磊 博士
1

意志与实践哲学的可能性
在康德的批判时期的著作中,意志概念的频繁出现伴随着实践哲学工作的展开,而这一工作的前提是以理性的理论运用为主题的《纯粹理性批判》。虽然提及次数有限,康德已经将意志概念联系于自由问题,并指出意志概念和我们对什么是“实践”的东西的理解相关。在明确提及实践自由的语境中,康德时常使用“意决”概念。由于康德直到《道德形而上学》才在术语的意义上严格区分了意志和意决,这两个概念都可能关联宽泛意义上的自由意志问题。确定的是,这对概念和康德的“理性”概念一样都表达了某种“能力”(A534/B562),而且是一种和“情感”(Gefuhl)一样不属于“认识”的能力(B66)。这种与认识能力和情感能力区别且并列的能力,在康德的后续著作中更常被称作“欲求能力”(Beeehrungsvermogen),不过在第一批判中这个词只出现过一次(A802/B830),且指涉一种感性的、不依赖于理性的欲求能力。与之相对照,意志与理性的关系似乎更为密切,因为康德会谈到理性具有能够规定意志的“因果性”(A8O3/B831)。因此,即便不考虑康德赋予意决的自由的确切含义,同样被理解为是一种因果性的“自由”,在与理性的关联中也潜在地关联于“欲求能力一意决一意志一理性”这一概念簇。最后,第一批判也已经零星提到了“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某种联系(A44f./B79)。
仅凭上述有限文本事实,我们还无法看出一个清晰的意志学说的轮廓,但可以从中获得一些重要观察。由于自由问题首先是在思辨形而上学的语境中提出的,康德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证成一种与“自然的形而上学”相并列的“道德的形而上学”(A841/B869),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按照康德后来的自我理解,《纯粹理性批判》仅仅是对“理论理性”或“思辨理性”的考察,那么前者当然不与道德哲学或广义上的实践哲学有直接关系。但问题在于,康德在第一批判中直接将一切实践哲学排除在了“先验哲学”之外。即便二律背反学说论证了先验自由是可设想的,这一先验自由概念也仅仅是一个关于绝对自发性(absolute Spontaneitat)的理念,没有任何对应直观可以被给予。更重要的是,先验自由之所以是一个“宇宙论的”理念,正是因为该理念对应的首先不是世界中有限存在者的“欲求能力”,而只关涉某种“必须仅仅存在于世界之外”(A451/B479)的能力,其首要哲学意义更多关联的是古代哲学所讨论的“第一推动者”(A450/B478)的问题。但是既然康德认为,“凡是经由自由而可能者皆是实践的”(A800/B828),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先验自由”不是一个实践哲学的问题?如果实践哲学整个不属于先验哲学,与自然的形而上学对置的道德形而上学又如何可能?
然而另一方面,康德很显然在第一批判中就认为,意志自由问题是与先验自由紧密关联的,以至于会提出实践自由“建立在自由的先验理念之上”这一论断,并且敏锐意识到是后者构成了我们理解自由的可能性的真正困难(A533/B561),因此关于先验自由的二律背反的解决对于实践哲学才可能有重大意义。而在直接谈论人的实践自由的时候,康德明显更偏好使用"意决"概念。被康德称作是“arbitrium liberum"的人类意决,是在与动物所具有的类似能力(所谓arbitrium brutum)的对照中得到界定的,指涉一种尽管(受到某种感性意义上的刺激)是感性的,但同时[不在感性的意义上受强制(necessitiert)]是自由的能力(A534/B562,A802/B830)。基于这种看起来首先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即“独立于感性驱力的强制”,康德似乎轻易引出了一种可能的积极自由概念:由自己而规定自己(sich von selbst bestimmen)(A534/B562)。然而,#自我规定"(Selbstbestimmung)这一后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可以视作自律(Autonomie)的同义词的概念,并没有由此得到真正阐明;因为康德还需要为此说明,作为“arbitrium liberum"的意决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行规定或决定的“己”,而不只是被规定或决定的“己”。更重要的是,第一批判中的意决概念虽然显然和实践自由问题有关,但不直接指向后来道德哲学著作中与实践理性等同的“意志”概念。康德非常清楚,他在此仅仅表达了人类意决有一种“可以通过经验证明的”(A802/B830),并不直接绑定于道德现象的实践自由,至于这种实践自由“是否又会是自然”(A803/B831),则是另外一个所谓的“思辨”的问题。
第一批判中的这一观点,即“实践的自由是一种自然原因,亦即理性在规定意志方面的一种因果性”,在后续著作中得到了保留。这一方面意味着,康德不排斥以理论方式解释人类实践能力的可能性,尽管我们不能由此直接断言康德在自由意志问题上持有某种当代所谓相容论的立场。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作为实践哲学主题的实践自由与先验自由的关系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在康德的内部语境中,如果人类的欲求能力所具有的实践自由归根到底“只是”这样一种能够作为自然原因起作用的自然能力,而不涉及先验自由,那么“实践哲学”就不可能建立在一种与自然判然区别的“自由”概念之上,康德随后在“道德一实践”和“技术一实践”之间做出的分别也将没有意义。反过来,只有论证实践自由和先验自由之间确实有某种重要联系,实践哲学才有资格和理论哲学并列,而不隶属于后者。当康德在第二批判中将自由概念称作是整个批判哲学的拱顶石时,这个自由概念的含义不能只是宇宙论的和先验的,也不能只是第一批判中被归于“arbitrium liberurn"的自由,而必须同时是先验的和实践的。换言之,“实践自由”不能仅仅是一种可以有理论解释的、归根到底服从于自然法则的自然能力,而且需要是一种按照另一种“法则”才可能的能力,这种能力正因其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绝对自发性”而不能进一步以自然化的方式解释。
如果第一和第三批判之间的道德哲学工作能够为理性批判的体系和哲学的体系的划分提供坚实的依据,那么对道德问题的探讨应当有助于我们证成一种不仅仅是“自由意决”的自由能力。按照康德的计划,这种能力是通过对所谓“实践理性”的批判来给出的。众所周知,在这个批判中康德想要表明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并且由此自由这一先验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也得到了证明(5; 3f.)。然而要真正理解这一计划并不容易,其困难不仅仅在于康德自己采取的论证方式,也在于现当代哲学对于“实践理性”的流行理解与康德的理解存在着至关重要的差异。泛泛而论,理性能力或思维和认知的能力,当然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康德并不是对我们的认知和思维能力如何运作给出一般性的刻画,然后再去考察这种能力在某种特定情境下(所谓实践)如何起作用,例如如何根据欲望和动机进行实践推理,如何形成关于目的一手段之间的因果联系的信念等。相较这种或多或少可称为休谟主义——在当代尤其是英语世界的哲学讨论中,这种观点无疑是主导性甚至常识性的——的理解,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具有远为复杂的义涵和理论负担。这首先体现在,康德在其成熟伦理学著作中多次将“实践理性”与“意志”完全等同(4:412,5:55,6:213)。这一做法都有可能制造理解上的困难,例如当康德在第二批判中频繁使用“意志规定”(Willensbestimmung)、“意志的规定根据”(Bestimmungsgrund des Willens)这样的表达时,意志似乎一方面可以是主动的、行规定或决定的一方(作为“纯粹意志”),从而与实践理性同一,另一方面似乎又可以是被动的一方、需要从纯粹实践理性获得其根据才能导向个别的欲求和行动。意志的这两种可能含义,与第一批判中“意决自由”隐含的两层(消极的和积极的)含义是相对应的。无论将一种“自己规定自己”的能力称作是意志还是意决,这种能力似乎都必须包含着一种内在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统一。而如果“实践理性”概念不能表达这种统一,反而仅仅代表着区分之一端,将这种能力称作实践理性似乎就有问题;对于“意志”概念而言也是同样的情况。
事实上,理解康德的实践理性和意志概念的一个主要困难,就在于意志概念涉及两种需要区分但又存在关联的语境:其一是对一般而言人的实践能力或欲求能力的理解,其二涉及对人的道德能力的刻画。如果道德能力只是一般欲求能力在某些条件下的运用,则无歧义地谈论人有一种“意志”的能力就是可能的。但康德恰恰认为,道德能力本质上有别于人的一般自然能力,恰恰是这种能力——因而既非一般意义上的理性能力,也非一般意义上的欲求能力——使人有资格具有任何自然物所没有的尊严和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区分“高级欲求能力”和“低级欲求能力”。我们因而可以将康德的整个伦理学视作是对这样一种特别的道德能力的哲学辩护,而这种辩护的后果似乎就是两种欲求能力很难得到统一解释。表面看来,这不过是康德哲学中随处可见的二元论的一种表现而已,只要我们不打算认真对待康德哲学的整体方案,就不需要将这两种能力的关系作为真正的问题提出来。但微妙之处在于,在康德对其道德哲学的奠基工作中,这两种能力之间的关系恰恰是我们的道德自我理解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道德能力只有在与一般意义上的欲求能力的关系中才能表明自身的现实性。
我们将看到,这个微妙之处对应的正是康德的道德自律概念的难解之处。人类意志在道德事务中可以是自律的,康德的这个基本主张最需要解释的地方在于,为什么正是在道德这个特定语境中,意志概念和自律概念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类似问题在自由的主题上表现得更尖锐,因为比起自律,自由与意志的关联看起来更不应当受道德语境的限制,是否在道德领域之外还能有意义地谈论意志的自由?既然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清晰地区分了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和作为自由选择能力的意决,那么我们为何不能像莱茵霍尔德及后世很多康德研究者一样认为,康德势必也要承认一种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一种立法的实践理性能力的——狭义上的——实践自由的能力?显然,这种选项至少是与康德自己的许多考虑相违背的。康德毫不掩饰地将实践自由、意志自律牢牢绑定在道德能力之上,以至于在道德语境之外谈论自由和自律并以此作为理解道德现象的前提反而成了问题。这种在康德研究中不断被质疑的绑定关系,对于康德哲学的整个体系建构而言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自然与自由概念的对立所证成的哲学的划分,实质上是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划分(vgl. 5:171)。换言之,按照康德的思路,只有证成了道德能力是一种自律和自由的能力,实践哲学才在一般意义上可能,“自由”才既不仅仅是一种经验的、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也不仅仅是一个“先验理念”,而是有“实在性”的。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哲学体系作为整体的意义,就高度依赖于其道德哲学的奠基工作。而这一工作的核心,就是论证我们有一种可以被称作意志的“高级欲求能力”。
2

意志作为高级欲求能力
《奠基》第一章开篇的论断是康德伦理学最广为人知的主张之一:唯有“一个善良意志"(ein guter Wille)才能不受限地或无条件地被设想为是善的(4:393)。这个需要整个康德伦理学来辩护的论断,将意志概念置于明确的道德语境中,因为这个论断中的“好”(gue),如康德后来在第二批判中所强调的那样,作为“恶”而非苦和祸的对立面,表达的是无条件的道德价值,因而对应汉语中的“善”(5:59f.)。然而“善良意志”这个表达并不排除一种可能性,即意志也可以是不善的,除非我们能够论证善乃是意志的必然属性。考虑《奠基》第二章对意志的定义:意志乃是“依照法则的表象而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4:427)或者理性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去行动的能力”(4:412)。仅仅通过该定义并不能看出,在什么意义上这种规定行动的能力本身必定是善的。但在定义意志概念时,康德直接引出了意志与实践理性等同的论题,并由此阐述了所谓意志的“善”的含义:
既然为了从法则引出行动就需要理性,故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必然规定意志,则这样的存在者被认作客观上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也是必然的;换言之,意志是一种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就认作实践上必然,亦即认作善的东西的能力。但如果理性不足以独自规定意志,则意志就还服从于一些并不总与客观条件相一致的主观条件(某些动机);一言以蔽之,若意志并非自身就完全合乎理性(如在人这里确实如此),则客观上被认作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即是偶然的,而依照客观法则而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换言之,客观法则与一个并不完全善的意志的关系被表象为对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规定,虽是通过理性的根据的规定,但该意志按照其自然并不服从这些根据。(4:412f.)
由这段关于意志和理性的关系的界定,至少可以得出三个要点:第一,对法则的表象需要理性能力,因而如果意志已经被定义为一种通过对法则的表象才能发动的能力,那么意志的运用一般而言就需要理性;第二,人的意志并不必然按照通过理性能力认识到的法则产生行动,其理由在于意志的规定还要求主观条件(即动机),在该条件缺乏时理性就无法规定意志,并且就人的意志的自然(Natur)而言,始终存在与理性的客观法则拮抗的其他主观条件;第三,意志的“善”被直接理解为与作为意志规定的客观条件的法则的一致,即便是以一种强制的方式,或者说恰恰是这种强制表达出一种实践上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是对“善”的认识的标志。单纯从第一、第二点看,康德的意志概念似乎与休谟主义的实践理性概念并不冲突,因为通过区分意志规定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康德很接近预设了一种“欲望—信念”模型。但第三点导向了一种关于道德价值和意志的特别观点:不仅意志的善良与否取决于一个理性标准,而且理性能够以强制的方式按照客观法则规定意志,由此意志才能够是善的。
相较第一批判中的相关论述,《奠基》传达出对于康德的实践哲学决定性的一个新主张:对于人的欲求和实践的能力而言,除了有一种“看起来”能独立于感性和自然的强制的自由能力(即第一批判阐述过的意决)之外,还可能有另一种与“善”有着直接关联的能力,且这种关联展现的方式是理性对于欲求能力的强制。值得注意的是,与意决是通过和动物的欲求能力的对照得到界定不同,这种能力是通过与另一种可设想的意志的对照得到界定的:神性的(gottlich)或神圣的(heilig)意志就其意欲(Wollen)必然与客观法则一致而言是"完全善的意志"(vollkommen guter Wille),就此而言,理性的客观法则不可能对这个意志有任何强制,因而我们不能设想法则对该意志呈现为表达出“应当”的诫命或命令(4:414)。通过这一对照,康德得以引出同样作为其伦理学核心概念的“应当”(Sollen)和“命令式”(Imperativ)。但这不意味着人的“意志”与“善”的关系就此得到了完全澄清,因为与一种神性的意志不同,人的意志与理性恰恰不是原本就是同一的,因而在前者那里不会存在对于后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究竟是因为意志为客观法则所规定,从而意志才能够被称作是善的,还是因为出于一个“完全善的意志”的命令,客观法则本身才是善的?这个看起来只关涉善和法则的优先性的问题,实际涉及对“意志”概念的根本理解:非神性的意志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于理性的欲求能力,以至于意志和理性各自原本都有可能是“善”的来源?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以更为清晰的方式展示了实践理性及其法则对于善的概念的优先性,以至于“善良意志”不仅不再成为引出定言命令和义务的出发点,甚至不再是一个对于论证而言的重要概念。相反,康德更多以“纯粹意志”的概念表达意志与纯粹实践理性的等同,由此康德不仅似乎避免了某种类似于游绪弗伦难题的困难,而且由于“善”被定义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必然对象,“纯粹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就在同一个意义上成为道德善或道德价值的根源与标准。然而这也意味着,“纯粹意志”是一种既给出道德价值的判断标准从而是理性的,又提供“意志规定”的“主观条件”从而是欲求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能力就不可能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在不同选项之间能自由选择的能力。相反,对道德责任和感性需求之间的对抗和克服关系的强调,只能表明道德能力是无论有怎样别的选择都一定“能够”认同道德法则的无条件约束力的能力。换言之,康德想要证明的是,作为有限的、非神性的但却一定在某种意义上“有理性”的人类欲求能力,人的意志存在着一种相较于其更“低级”的运用而言截然不同的运用方式,正是这种运用方式使得道德对于人类而言是可能的。
因此,虽然《实践理性批判》没有在术语上严格区分作为“arbitrium liberum"的意决和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但“低级欲求能力”和“高级欲求能力”的分判已经是其核心的论证目标了。为此,康德给出了对于人的欲求能力的一般界定,这种界定方式与《奠基》中的意志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结构上的相似,即人的欲求能力一般而言被理解为某种存在者“通过其表象而成为此表象之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的能力”(5:9 Anm.)。这一对一般欲求能力的界定隐含表达了一种通过目的联结而起作用的能力,不过这种能力的运用所依赖的“表象”不必然是法则。如果“意志”或至少“纯粹意志”意味着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那么似乎就在于是“法则”的表象而不是其他表象成为行动以及由此得到实现的某种对象的现实性的原因一但是,仅仅通过“表象”在种类上的分别还并不能说明有一种原则上不同于低级欲求能力的高级欲求能力:
因为当人们追问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并将这些规定根据设定在从某种东西那里期待的愉快中时,重要的并不是这个令人愉悦的对象的表象来自何处,而在于它有多令人愉悦。若一个表象,即便它在知性中有其位置和根源,也只能通过预设主体之中的一种快乐情感才能规定意决,那么其之为意决的规定根据,就完全依赖于内感的性状,即后者由此能被其刺激而有愉快。对象的表象尽可以大不相同。它们可以是知性表象,甚至是与感官表象相对的理性表象,但它们真正借以构成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快乐情感(愉快,即人们所期待的、催动去产生出客体的活动的愉悦)皆为同一种类,不仅因为它只能纯然经验地被认识到,还因为它刺激了同一种在欲求能力中表达出的生命力,而在这种关系中,它和其他规定根据的差异只能在于程度。(5:22f.)
康德很清楚,为了有意义地区分两种欲求能力,就必须说明“表象”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不在于表象本身的内容。而如果我们评判对象是否可欲(由此当然我们必定有能力获得关于对象的“表象”)的终极标准只能在于对象的表象与内感的经验性关系(即是否由此会产生愉快),那么我们的欲求能力就只有一种。问题在于,一种可设想的与之截然不同的人的欲求能力,并不在于其发动完全不依赖于感性。正如康德坚持感性直观之于成功认知活动的必要性一样,感性因素并不能被排除出人的欲求能力的任何运用。因此,当康德在《奠基》中称人的意志总是需要主观条件,亦即总是以主观的动机为条件时,这一刻画涵盖了欲求能力的全部运用,而非仅限于低级欲求能力;相反,“客观上”某个行动的实践必然性,针对的只是理性的判断,更确切地说,是理性的价值评判。如果存在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那么它的发动需要同时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有效”的理性的价值评判必须能够在“主观上”提供出意志规定的动机,而不是相反。
事实上,在我们对所谓低级的欲求能力的理解中,对“动机”的客观化几乎是自然而然的,这也是因果主义的行动理论在根本上与我们的直觉相符之处。无论“表象”的内容是什么,对表象能够导向行动的理解,很难不是一种表达了“动机或理由作为某种类型的原因导向作为结果的行动”因果解释,即便这种因果解释难免因涉及身心问题而在形而上学上是存疑的。康德并不认为这种因果解释仅仅是一种成问题的常识性理解,因为在经验意义上为心理现象给出自然解释本身就有某种可辩护的正当性。但在道德的语境中,看起来康德所谓一种高级欲求能力的可能性,似乎就在于自然因果解释的不适用。因为如果我们不再将一种自然因果联系运用于“表象”“欲望”等被理解为心理现象的意识内容,而是将看起来同样可以成为意识内容的“法则”理解为直接规定欲求能力的第一原因,那么由此发动的欲求能力必须预设一种自由因果性,对法则的表象也就不能再追溯到时间上在先的自然原因(例如某种作为动机起作用的欲望)而得到解释。相反,法则直接规定意志的方式只能对应于一种绝对的自发性,由此道德意识与一种先验自由的联系便可以理解了。
但是,这个看起来表面上符合康德意图的阐释方式,掩盖了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困难;或者说,这种阐释会导向对“高级欲求能力”一种成问题的理解。在什么意义上,理性的“法则”作为原因起作用的方式,不同于自然原因起作用的方式?如果我们依然以自然的因果性为模型来理解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果性,并将这种对自由因果性的理解直接运用于欲求能力,则欲求能力就成为一种被理知的原因所决定的欲求能力:设定理性的法则具有自由因果性,即作为第一因而开启因果序列的能力,由此得到规定的欲求能力及进一步产生的行动都是该理知原因(而非任何现象序列中的自然原因)的结果。进而,康德的道德动机学说无非是将一种特别的情感“敬”解释为理性的法则对于人的感性接受性的因果作用的结果,由此,“欲求能力”与“认识能力”“意志”与“理性”便不得不在因果联结中呈现为果与因的外在关系。既然“高级”欲求能力被铆定在理性这一侧,其在道德意识中起到的作用无非只是表象法则。至于对法则的表象如何能够对感性这一侧的“低级”欲求能力有一种因果作用,这不可解释(因为引入了一种自由因果性)而只是被设定。但由此,高级欲求能力就难以避免被削减为一种纯然的认知能力,因为它只需要表象法则,法则即必然会提供行动的主观根据即动机。反之,这种动机要能够被我们理解,就依然需要设想一种被法则在因果上所影响的“接受性”以便解释道德动机的问题,即一种被法则决定的“低级”欲求能力依然是必须的。即便来自理知原因的影响似乎已表明这种能力相对于自然“强制”的独立性,因而在消极的意义上可以称其是一种自由的能力。但由于这种自由停留在“被理性的法则决定的可能性”的意义上,因而作为结果而言,一种理性的欲求在因果上被一种自由的因果性所必然决定,正如一种自然的欲求在因果上被视作服从自然的必然性一样。在因果解释的语境中,重要的本来就不是在道德“评判”中表达的实践必然性(应当),而是一种客观的因果必然性,无论是感性的还是理知的,自然的还是自由的。
诚如霍恩(Christoph Horn)所见,康德的意志概念,尤其是在作为与“低级”欲求能力对立的“高级”欲求能力的意义上,更多表达了一种目标指向性的追求倾向。这意味着,被等同于实践理性的意志概念指称一种建基于理性而非对幸福的自然需求的“欲求”能力,因而它并非一种价值中性的、无方向性的、可以任意指定可欲对象的能力,而是带有某种必然性地指向确定对象(道德善)。但如前所述,在将其与一种中性的“选择”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被理解为截然不同于意志的意决)分离之后,这种能够产生“理性的欲求”的能力就其理性特质而言,其作为“原因”而能够有效力的根据只能归结于理性本身,但就其作为一种“欲求”能力并不必然服从于法则而言——这一点恰恰是人的意志和神性意志的根本区别——又似乎与理性能力并不等同。换言之,即便我们要设想一种直接指向道德价值或道德善的理性欲求,我们也不能仅仅考虑一种只是表象法则的理性能力,而必须理解,在什么意义上这种理性能力“同时”是一种欲求能力,并因而可以有意义说“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而只要我们从一种因果解释的角度理解这种能力起作用的方式,那么即便是引入了一种宇宙论意义上的先验自由的概念,也不能真正澄清一种不同于“低级”欲求能力的“高级”欲求能力是如何可能的。
如果康德的意图是要证明人因其理性而有一种不同于其他自然能力的特别的道德能力,那么单单将这种能力理解为一种“能够被理知的原因(法则)所规定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有悖于康德想要展示的道德自律的真正含义:“因为若设想人只是服从一个法则(不管是什么法则),则该法则就必然带来某种作为刺激或强制的关切,因而不是作为法则产生自他的意志,而是该意志按照法则被某种别的东西所强制而以某种方式去行动。”(4:432f.)作为一种高级欲求能力的“意志”,它必须是“自己”给出自己的法则,即便它在道德意识中感受到了强制,这种强制也不能是“别的东西”所施加的,而必须是自我强制。“自律”正是为了描述这样一种特殊的意志的自我关系而成为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理解康德所描述的这种自我关系,也就构成了康德伦理学阐释最艰难的部分。
3

意志的自律
当康德在《奠基》第二章中将“意志自律”称作道德的“最高原则”时,自律概念的复杂性已经凸显,因为康德密集给出了许多不同的主张:(1)自律乃是意志借由对自己而言“是法则”的一种“性状”(Beschaffenheit);(2)“自律的原则”则意味着只选择“在同一个意欲中被一道把握为普遍的法则”的准则;(3)该原则作为一个命令式是一个综合命题;(4)该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5)该原则实质上要求的就是自律。(vgl. 4:440)仅仅在这一个段落,自律概念就有至少两种根本可区分的用法:用以描述一种意志的性状,用于指称唯一的道德原则及其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显然这两种用法并不能简单合并。《奠基》第二章阐述定言命令的自律公式(即所谓“意志自律原则”)时,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自律概念,而该原则的核心含义即“自我立法”(Selbstgesetzgebung)(4:431)。既然该原则进一步表达的是“意志”的自律,那么自律和自我立法之“自”似乎就指称“意志”"如果意志是一种能力,而自律又可以描述性地表达意志的“性状”,那么在什么意义上,拥有自律这一性状的意志本身不仅是“自我立法”的,而且这一自我立法实际表达的规范性要求,就是自律本身?同样,在《实践理性批判》“分析论”的第五节中,康德也清楚地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仅仅关心准则的普遍法则形式的意志究竟有怎样的“性状”?这次他的回答则是自由(5:28),以便得出自由与道德法则交互回溯的结论。直到第八节,康德才重新提出自律概念,并且是在道德法则和一切义务的“唯一原则”的意义上提出的:在再一次区分了消极和积极的自由之后,康德将积极意义上的自由等同于“自己的立法”(eigene Gesetzgebung)(5:33)并进一步等同于自律。由此,康德将道德法则所表达的内容再次表述为自律,但却是“实践理性的、亦即自由的自律”。而在进一步的阐述中他又解释道,在与自律相对立的他律的情形中,“意志不是自己为自己立法”(5:33)。在什么意义上,“意志的自律”“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自由的自律”可以理解为通过同一个道德法则的“自我立法”,因而都指涉同一个“自我”?
上述问题,只有在澄清一个关键问题之后才能回答: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究竟与道德现象,或者更确切地说道德意识有什么实质关联?在“分析论”的演绎部分的一开始,康德就声称:“这一分析论表明,纯粹实践理性能够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性的东西而规定意志一这虽然是通过一个事实,即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这里表明自己实际上是实践的,亦即通过在道德原理中的自律,理性凭此规定意志去行动。”(5:42)康德在这里将“在道德原理中的自律”等同于一个事实(Faktum),正是通过这个事实,纯粹实践理性才得以表明自身是实践的。这个说法清楚表明了自律概念本身的事实性要素:意志或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似乎正是需要在道德经验或道德意识中现实地自身显示出来,而不是通过一种理论的方式得到推导或演绎。换言之,也只有澄清了康德通过自律概念所表达的道德意识的事实性要素,我们才有可能判定康德对自律概念的各种使用是否有意义。
由此,我们必须考虑饱受争议的“理性事实”学说是否可理解的。由于该学说直接与第二批判否定道德法则“演绎”的可能性相关,因而在这个至今尚无定论的问题上,重视和轻视该学说的对立态度都基于对同一个问题的回答:康德放弃演绎而诉诸某种事实性要素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其理论的固有缺陷还是因为某种重要的洞见?限于篇幅,我们将直接给出一个确定的判断,即原因应在于后者。这一判断的根本考虑是:康德在自然一自由、理论理性一实践理性、理论哲学一实践哲学这些核心区分中表达的一个洞见,即我们的理性能力有两种根本不同的运用方式。这种区分首先表达了一种特别的视角主义的观点:理性能力与通过理性能力得到理解的现实性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关系可以不是唯一的;一旦确认有不同的对应关系,它们之间便不可化约和还原。如果“理论的”运用是理性的一种基础性的理解现实性的方式,那么这种方式“有效”的前提便是不能放弃和脱离理论的视角或立场。而如果“实践的”运用是一种不可还原为“理论的”运用的第二种运用,那么它本身就当然不能再通过“理论的”方式被理解。因为这意味着又必须切换回理性的理论运用的视角,而在这一视角中,原本就不存在任何不能被以理论的方式理解的现实性,或者说任何不能被理论化的现实性本身就不可能在这一视角中呈现。
如果康德的道德学说原本就并不旨在给出一种经验性的、描述性的、与可认识的其他自然实在本质上相容的“理论”(无论称之为道德心理学、行为学还是人类学),如果正相反,道德哲学需要辩护道德现象中存在着另一种理性运用的根本方式的可能性,那么不仅“演绎”的不可能性是可理解的,而且“理性事实”学说的必要性也将凸显。这一学说首先并非独断地在理论上声称有一些事实,而是展示一种可能性是现实的:道德现象表明人类理性有一种不同于理论认知的运用方式,这种运用方式一言以蔽之,即自律。无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什么称作是理性事实,道德现象中的事实性并不在于某种需要被解释的对象,而就在于人的道德能力本身,即康德通过“纯粹意志”和“纯粹实践理性”概念所表达的这种理性的欲求能力。“自律”概念的描述性意义,只在于表达这一能力特别的运作方式,即这种能力是按照“自己”给出的法则而规定自己的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律是“自我立法”这个隐喻的另一种表达。而一种“自我立法”的能力是在道德意识中直接自我展示的,其方式在于自我自发地认同法则对自身的约束力(Verbindlichkeit),这种认同的结果就是对法则本身——确切地说,是意愿之中表达出的准则的普遍立法的形式——的“意愿”(Wollen)。因而自我既不是意识到被动地被法则所规定,也不是完全任意地选择和指定规则,而是在对法则之为法则的形式的无条件认同中意识到,实践理性不是满足给定的欲望一或按照康德更愿意采用的说法,被给定的需求——的工具,而是它本身就有自身的关切。这种特别的理性关切,指向的不是任何外在被给定实践自我的价值或善,而仅仅指涉实践自我通过自我立法而意识到的“能立法”的自我的现实性。在这个意义上称这个自我是意志或实践理性,称其是自由或自律的,都是对实践自我的这种“能力”的不同面向的描述。
另一方面,用以表达道德法则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的自律概念,相关于道德意识作为一种“道德应当”意识的内容。自黑格尔始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形式主义的批评,或多或少误解了康德对道德意识的内容的阐释,也就没能公正对待康德的自律概念。自律这种能力的现实性,对应于在道德意识中被认同和承认的基础道德法则的有效性,但却并不等同于后者。有限理性存在者在道德意识中自我展现的自律,之所以表达为一种“应当”的意识,正是因为被承认、被认同的法则并不与承认和认同的自我同一,这是康德一再区分人类意志和神性意志的核心理由。换言之,有限理性存在者的理性足以认识并承认一种普遍的行动原则对自身的效力,并正因此意识到,自身负有通过行动使该原则成为现实性的构成性原则(亦即真实的法则)的义务;相反,神性意志在其表象法则的同时,法则就是现实性的秩序。更重要的是,道德意识中的自我立法和自我规定与“自因”(causas))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自我关系的样态。无条件的法则既非自我从无到有的创造,亦非被任何他者强加的束缚,而是自我的真实意欲的对象,因为行动着的自我在对法则的认同中意识到,自己无条件地想要将自己“委质于自己的人格性之下”(5:87)。人的意志虽然不是完全善的,但其能够有尊严或无条件的价值的可能性正在于,人能够在与一个完全善的意志及其法则的关系中规定自我,由此人的意志才能是善的。这种“能够”就是一种自律的能力。但这种能力之所以是自律,就在于道德意识虽然指向对一个与自我相区别的他者(无条件的法则)的认可,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特殊的自我经验,即自我能够在一种自我区分的前提下理解自我的统一性:我能将我置于我所认同的法则之下,从而我能将我提升为人格而非视作纯然的物。由此我们也能够理解,为何“自律”本身能够成为道德意识本身表达出的规范性内容,因为“我”应当使自己有资格成为一个普遍立法的立法者,而这一资格就在于我通过这样一个普遍立法而规定我自己。
在这个意义上,高级欲求能力和低级欲求能力的区分,甚至康德后来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意志和意决的更明确区分,在道德的情形中可以理解为是对同一种实践能力的内在区分。只有如此,“意志自律”这个表达中的“意志”才可能指涉同一个“自我”的统一的能力。相应,“意志自律”刻画的乃是道德意识所对应的、人的实践自我理解的内容,这种自我理解原本就包含着自我区分,通过这种区分才能有意义地谈论“自我规定”“自我立法”“自我克服”和“自我提升”等。所谓高级欲求能力、纯粹实践理性、纯粹意志本身就预设了低级欲求能力或不纯粹的意志的可能性,甚至正是以后者为前提的。因而康德所谓的意志自律不能简化为一种与感性的、自然的、在非道德语境中也起作用的人的实践能力单纯对立的概念,道德自我也不能被解释为与经验自我截然分离和无关的另一个自我。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康德经常使用的“立法”的隐喻,那么“自我立法”就意味着自我在一个目的王国中拥有立法成员和臣民的双重身份(5:82),而一个没有臣民只有立法者的国度及其立法是没有意义的。
4

意志与自由
基于上述对康德意志自律原则的阐述,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虽然借助意志和意决的区分而将自由仅仅归于后者,但却坚决否认了一种“libertasindifferentiae"意义上的意决自由(6:626f.)。这一做法绝不像普劳斯所认为的那样,通过再度强化在《宗教》中已经松动的道德法则与实践理性的关系而最终收回了意志的自由。因为意志并不在真正意义上是与意决完全分离的一种特殊能力,而是如康德在这同一个文本中所表达的那样:“其内在规定根据、因而甚至喜好本身也是在主体的理性中发现的欲求能力,就称作意志。所以意志就是欲求能力,不过并非(如意决那样)从与行动相关的方面来看,而是从与使意决去行动的规定根据相关的方面来看,故意志本身真正说来没有对于自身而言的规定根据,而是就理性能规定意决而言,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本身。”(6:213)康德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观点,即我们有从不同的关系来看(betrachten)同一种欲求能力的可能。因此,尽管在以这种方式区分了意志和意决之后,法则和准则、必然性和自由看起来被分配到了不同的能力上,但这不能坐实为任何一种简单的能力二元论,正如现象一物自身区分不能被简单理解为存在者领域的区分一样。
事实上如前文所论,康德所看到的道德现象中的道德自律的可能性,本来就既不只在于一种出于法则的必然性,更不在于一种不受任何强制的完全自由的选择能力,而只能在于从一种理论的必然性中摆脱而认同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法则性(即道德应当所表达的规范性)的能力。当然,对另一种合法则性的认同本身虽然不是被强迫的,但总是带有必然性的,所以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准确地指出,理性的法则“并没有给我们留下自由”去选择什么是可欲的,因为它给出“赞同的规定根据”本身就使得我们的判断是必然的(5:210)。但这不意味着理性的道德判断必然导致道德行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意志不是自身完全善的意志,而仅仅是一种“向善”的意志。如果说一种“向善”的意志是自由意志,那其自由恰恰在于它“能够”去成为善,而不在于其能够做别的选择,甚至是能够去作恶。
因此,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通过意决概念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意志自律的自由意志概念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如康德所说,“与理性的内在立法相关的自由真正说来只是一种能力;违背这种立法的可能性就是一种无能”(6:227)——换言之,真正说来,如果自由作为一种能力的现实性已经确凿通过意志自律而展现,那么与自我立法相违背的可能性(康德从不否认这种可能性)并不能证明,意志自律依赖于另一种不建立在任何立法之上的自由。正相反,恶的可能性恰恰证明了自由的能力作为一种“能力”的本质:我们并不总是能成功地使用我们的能力。很显然,任何预设我们有一种中性的,并不直接与道德相关的自由选择能力的自我理解,都只能停留在第一批判已经阐明过的“自由意决”的意义上,甚至都没有触及对作恶的可能性的理解。这种在根本上是一种心理学的和相对的(komparativ)自由,康德在第二批判中称为“烤肉机的自由”(5:97)。而为了理解这种自由,我们既不需要确定任何特别的“实践法则”,也不需要给出任何类似“意志一意决”的区分,更不需要引入任何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自由观念并不否认自然的必然性对于解释任何一种现实做出的选择的效力,从而从一开始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某些行动作为行动即便从未在这世上发生也“应当”在这世上发生。换言之,只有引入一种使得“无条件的应当”能够被理解的道德视角,才能同时谈论作为向善的能力的自由及其对应的作为“无能”的恶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康德为其道德哲学奠基的方式,则要证成任何一种不同于“烤肉机的自由”的人的自由,就只能从第一人称视角确证一个事实:道德能力(意志自律)显现在道德经验的自我理解中,即人将自己理解为不服从于任何不被自己认可的规则,可以独立于任何时间上在先的条件判定怎样的现实无条件地应当发生,并出于这一判断而规定自己的欲求和行动。这意味着在所有康德刻画的道德意识中,自我确实预设了康德所谓的先验自由,而并非只是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感受到了某种类似于“我想举手我就能举手”的经验性的自由。但这种道德自我理解之所以能够摆脱理性的理论运用的视角而不被以自然化的方式“解释”,是因为它完全在另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上赋予了自己与无条件者(法则)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因为它预设了无指向性的先验自由。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与其说证明了道德现象中存在一种不能用自然法则解释的、时空中发生的事态,不如说是以一种系统的方式为一种特别的实践自我理解辩护。这种自我理解之所以是实践的,正在于由此得到理解的自我虽然总是向来处在时空中,因而在因果上牵连于全部的自然现实,但却确证自身有一种赋予现实以意义(价值)的能力和意愿。如果这一自我可以称作是“意志”,那么其与作为纯然认知主体的自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并非只是自发地表象可理解的现实,而是自主地努力去实现具有某种形式的现实,但其努力的方式是仅仅按照自我认同的法则规定自我的行动,由此行动才作为行动而不是纯然的发生而有意义,由此立法或给出法则(Gesetzgebung)就是给出意义(Sinngebung)。
正是通过道德意识,人意识到除了一种理论的,将连同自我在内的一切自然现实理解为服从自然法则的必然性的视角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将这同一个自我理解为自律的意志的视角。这种视角转换的可能性,或者说这两种视角对于人的理性能力同时可能的事实,在另一个层面上表明了理性的自由。真正说来,任何一个视角都不可能通过一种单一的、通过该视角而可能的现实而被理解为一个视角的;只有在某种视角转换中,视角才在与其他视角的区别中作为视角得到理解,同时并不丧失其所开放的现实性作为现实性的意义。意志自律作为一个视角性的“事实”,首先并不是证明了世界之内存在着作为“特例”甚至奇迹的道德自我,而是证明了道德自我理解和自然认识同样建立在理性所采取的“立场”或视角之上。而正如一种真正的道德自由永远只存在于对被给定的偶然需求和偏好的克服之中一样,理性的自由也只有在从一种视角向另一种视角的转换中才能得到证成。任何想要用一种关于理性或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统一理论来克服所谓的康德的二元论的意图,都从一开始就错失了康德最难以理解的洞见。
来源:伦理学术(公众号)
编辑: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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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1: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影响世界的十大哲学经典理论:人是靠思想站立起来的

哲学中影响世界进程的10大思想经典,可以自测下,自己知道几个?如果知道一多半,那么就可以更好更广的看待世界和人生了。
01
亚里士多德:人的本性在于求知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的第一句话是:“每一个人在本性上都想求知。”亚里士多德用这一格言来说明哲学的起源。与这句格言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柏拉图的:“哲学起源于闲暇和诧异。”
亚里士多德解释说,人出于本性的求知是为知而知、为智慧而求智慧的思辨活动,不服从任何物质利益和外在目的,因此是最自由的学问。哲学的思辨最初表现为“诧异”,诧异就是好奇心。


最早的哲学家出于追根问底、知其所然的好奇心,对眼前的一些现象,如日月星辰、刮风下雨等,感到诧异,然后一点点地推进,提出关于宇宙起源和万物本源的哲学问题。
除了“诧异”外,从事哲学活动还必须有“闲暇”。设想,如果一个人每天都在为生计而奔波,哪还会时间去“诧异”?一个人如果连饭都吃不饱,哪会有心情去探究近乎奢侈的哲学问题?在古希腊,哲学家多为贵族,他们不必为生计操劳,因此才能从事纯思辨活动。
亚里士多德把“闲暇”作为哲学思辨的必要条件和立足前提。
02
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赫拉克利特认为,火是万物的本源,整个世界,无论是过去、现在、未来,都是永不停息燃烧着的火焰。由此,他得出了“万物皆流,无物常住”的结论。河水川流不息,当人们第二次原地踏入这条河时,碰到的水流已不是原来的水流了。
比如,你爬山的时候,通往山顶的路和下山的路也已不是同一条路了,因为万事万物大到宇宙小到原子都在瞬间即逝地变化着。这条路上肯定有树叶落下了或者地上的树叶改变了位置,泥土中间和表面蚯蚓、虫子、细菌正在穿梭,而泥土自身的一部分也在腐烂,一部分正在化为石头,只不过人类的肉眼无法明察罢了。


赫拉克利特还认为,人类的智慧仅在于说出真理,其余一切都是不足取的。这就是说,即使你的鼻孔能辨别出任何烟味,你也不会变得优秀。在他的眼里,智慧的人极少,多数人是坏的。
他最著名的言论就是: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因为万物皆变,此河流已经不是彼河流了。在赫拉克利特看来,一切都在变化,很多事情根本无法回到过去,与其对着逝去的河流空自悲切,还不如珍惜现在,把握现在。
03
柏拉图:群众永远生活在无知的洞穴中
柏拉图在他的重要著作《理想国》里曾经有个非常重要的隐喻——洞穴隐喻。
故事是这样讲的:有一个洞穴式的地下室,一条长长的通道通向外面,有微弱的阳光从通道里照进来。有一些囚徒从小就住在洞穴中,头颈和腿脚都被绑着,不能走动也不能转头,只能朝前看着洞穴后壁。
在他们背后的上方,远远燃烧着一个火炬。在火炬和人的中间有一条隆起的道路,同时有一堵低墙。在这堵墙的后面,向着火光的地方,又有些别的人。他们手中拿着各色各样的假人或假兽,把它们高举过墙,让它们作出动作,这些人时而交谈,时而又不作声。


于是,这些囚徒只能看见投射在他们面前的墙壁上的影像。他们将会把这些影像当做真实的东西,他们也会将回声当成影像所说的话。后来,有一个囚徒被解除了桎梏,被迫突然站起来,可以转头环视,他现在就可以看见事物本身了:但他们却以为他现在看到的是非本质的梦幻,最初看见的影像才是真实的。
后来又有人把他从洞穴中带出来,走到阳光下面,他将会因为光线的刺激而觉得眼前金星乱迸,以致什么也看不见。他就会恨那个把他带到阳光之下的人,认为这人使他看不见真实事物,而且给他带来了痛苦。
通过洞穴比喻,柏拉图想传达给我们的是这样的信息:我们所面对的只是现象,本质则是现象之外。
如果要认识本质,必须“转向”——不是身体的转向,而是“灵魂的转向”,柏拉图的意思:我们不可能从现象中认识本质,要想认识本质(理念),必须灵魂的转向:从现象转向理念。因为在柏拉图看来,现象就是现象,现象不可能是本质的“载体”,纯洁的理念无论如何不可能存在于现象之中。
04
马基雅弗利:政治无道德
马基雅弗利,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他是一位深受文艺复兴影响的法学思想家,他主张建立统一的意大利国家,摆脱外国侵略,结束教权与君权的长期争论,在他看来,君主国是最理想的。


他的名著《君主论》就是在论述一个王国怎样才能保住,怎样会失掉,由此总结出君主的治国之道。马基雅弗利目的在于教劳伦佐建立巩固而强大的国家,统一意大利。写完后秘密呈送给小劳伦佐,并没想公诸于世。所以语言非常坦率,毫无掩饰。直到马基雅弗利死后五年,才被人公之于世。
马基雅维利认为,政治包括国际政治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争权夺利的斗争,与公正、仁慈等道义原则无涉。
他说,政治的统治手段和措施应该同宗教、道德和社会影响完全区别开来,除非它们直接影响到政治决策。一项决策是否过于残忍、失信或不合法,在他看来是无足轻重的。马基雅弗利不仅将宗教与政治法律分开,而且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分开。
他说:“政治真理要发展,就必须首先抛弃自己的两个伙伴──神学与伦理学”,因为“讲道德和搞政治不是一回事”。“所谓道德,不过就是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的品质。道德和伦理的善,不过是实现物质成就或权力地位等世俗目标的手段……神学和伦理学都是政治的工具,而政治就是利用一切工具达到目的的实践的艺术。”
05
芝诺:人的知识就好比一个圆圈
古希腊怀疑派哲学代表人物芝诺认为,人的知识就好比一个圆圈,圆圈里面是已知的,圆圈外面是未知的。你知道得越多,圆圈也就越大,你不知道的也就越多。


芝诺素有“悖论之父”之称,他有四个数学悖论一直传到今天。他曾经讲过一个“知识圆圈说”的故事。
故事是这样的:一次,一位学生问芝诺:“老师,您的知识比我的知识多许多倍,您对问题的回答又十分正确,可是您为什么总是对自己的解答有疑问呢?”
芝诺顺手在桌上画了一大一小两个圆圈,并指着这两个圆圈说:“大圆圈的面积是我的知识,小圆圈的面积是你们的知识。我的知识比你们多。这两个圆圈的外面就是你们和我无知的部分。大圆圈的周长比小圆圈长,因此,我接触的无知的范围也比你们多。这就是我为什么常常怀疑自己的原因。”
在这个哲学故事中,芝诺把知识比作圆圈,生动地揭示了有知与无知的辩证关系。
这个故事表明——一个人有了一定的知识,接触和思考的问题越多,就越觉得有许多问题不明白,因而就越感到自己知识贫乏;相反,一个人缺乏知识,发现和思考问题的能力低,就越觉得自己知识充足。
06霍布斯: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
霍布斯说:“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


霍布斯(1588—1679)1588年4月5日生于威尔特郡一个牧师家庭。1608年牛津大学毕业。生活于政治、宗教激烈斗争的革命年代,他提倡绝对王权论,遭到国会反对,于1640年出亡法国。
保王党人很赏识霍布斯的观点。王政复辟后,受宠并获得年金。但在恢复天主教和排挤国教的宗教纷争中,他的《利维坦》被视为“无神论”异端而遭迫害。
霍布斯受当时机械论的影响,试图将机械论引入社会分析,提出了社会—国家学说。他说,设想一下,没有国家和社会的人的“自然状态”会是什么样?第一,像一出生就被弃在荒野的孤儿,我们形单影只,只能自己管自己,处于“自保”状态。与之伴随的是我们的无助、凄凉和存在的野兽带给我们的不安全恐惧;
为了自求生存,我们餐风宿露,四处漂泊,靠有限的野果饱腹,而此时恰巧碰到许多和我们同样要靠着野果活命的人,因为自然资源稀缺,我们不得不像几条丧家的狗,为块骨头加入战斗,咬得你死我活。因为没有人是刀枪不入的,在不断冲突的激烈竞争中,每个人都在随时会被伤害的不安全中朝不保夕。
人人为了自保而反对他人,带来了命运的不确定和心理的恐惧。有一天,一个钟表匠路过,对厮打的人群说道:“你们为什么不订个协议,将你们交给我,我会像钟摆一样让你们感到确定和安全,从此不用战争,不要为生命担心,而把你们有限的精力放在寻找食物和水源上。”
大家对这个提议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便订了契约。有的把权力交到一个(钟表匠)君主手上,有的交到几个钟表匠(议会)那里。而且,为了保证钟表匠有实力防止人们随意毁约,并且赋予他/他们强大的武力。于是,社会的钟摆——国家就这样产生了。
07波普尔:
如果过于爽快地承认失败,就可能使自己发觉不了我们非常接近于正确
波普尔是20世纪著名的科学哲学家。他最著名的理论,在于对经典的观测——归纳法的批判,提出从实验中证伪的评判标准:区别“科学的”与“非科学的”。在政治上,他拥护民主和自由主义,并提出一系列社会批判法则,为“开放社会”奠定理论根基。他的代表作为《开放社会及其敌人》。


和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一样,波普尔对归纳法发出了质疑。休谟曾提出,我们见到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但并不能确定太阳明天也会照样升起。假想并不能通过先例而在理性上得到证明。而波普尔的看法,则与他的“可错性”原则相结合。
他说,既然无法证明太阳明天会升起来,那么我们只能假设一条理论,认为太阳会升起。如果太阳第二天没有升起,那么这条理论就是错误的。然而,直到太阳不升起的那一天之前,这条理论仍不能被证伪(证明是假的)。波普尔由此推出科学理论的划分标准:若某理论可被证伪,这理论即是科学的。
因此,只需要一只黑天鹅就足以推翻“凡天鹅都是白的”这一结论。新的科学结论取代了旧结论之后,能够解释更多的现象。于是,波普尔从归纳法的不可靠性,得出了科学的可贵性:科学知识不等于真理,科学知识只是猜想。科学的特点就是它可以被证伪,科学正是因为能够被不断证伪而不断发展。反之,那些不着边际的形而上学空话和伪科学,尽管可能永远也无法驳倒,却也永远没有任何用处。
惟有科学能够通过不断证伪而步步逼近真理,而科学家真正的使命也就在于努力去证伪自己的理论,而不是设法最终证实它,因为真理只能不断逼近,而不能最终达到。
08爱因斯坦:
没有宗教的科学是跛子,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瞎子
爱因斯坦说,“自然界最不可理解的事情是,自然是可以被理解的”。他又说,“没有宗教的科学是跛子,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瞎子”。


看来,这位科学伟人的一生,是在科学和宗教两大思想体系中度过的。无论如何,一种超然于智能生命的自然力,是可以被普遍感受到的。宗教把这种自然力的来源,归结于神;而科学,对此尚没有完美的回答。
也许,在这个世界上,永远会存在那些我们用科学根本无法解释的事情和现象。对于这些,我们除了惊叹于造物主的神奇以外,还能做什么呢?
上帝不玩骰子,科学只能由那些彻头彻尾浸润了对真理和理解的追求的人们来创造。然而,这种感情的源泉却来自宗教的领域。对于一种可能性的坚信也属于这种领域;这种可能性就
适用于存在世界的那些规律是理性的,即可以用理性来概括。
我不能设想一个没有这种深刻信念的真正科学家。”也正是这个原因,在西方,伟大的科学家同时又是虔诚的宗教徒,比如:牛顿、爱因斯坦、笛卡儿、罗素、莱布尼茨、雅斯贝尔斯……
科学与宗教都肇始于人类探索宇宙及自身的冲动,但随着科学取得愈来愈大的进展,在一些人的心中,它已成为了一种宗教信仰,但科学精神的实质是怀疑精神,它本身反对任何形式的崇拜,在科学面前,任何真理都是短暂的。科学和宗教是人类探索世界的两根拐杖,缺一不可。
09康德
自由不是让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教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伊曼努尔·康德(1724年—1804年,享年80岁),出生和逝世于德国柯尼斯堡,德国人,作家、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其学说深深影响近代西方哲学,并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和康德主义等诸多流派。


康德是启蒙运动时期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是德国思想界的代表人物。他调和了勒内·笛卡儿的理性主义与弗朗西斯·培根的经验主义,被认为是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后,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
康德有其自成一派的思想系统,并且有为数不少的著作,其中核心的三大著作被合称为“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这三部作品有系统地分别阐述他的知识学、伦理学和美学思想。
《纯粹理性批判》尤其得到学术界重视,标志着哲学研究的主要方向由本体论转向认识论,是西方哲学史上划时代的巨著,被视为近代哲学的开端。此外,康德在宗教哲学、法律哲学和历史哲学方面也有重要论著。
人生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匈牙利著名诗人裴多菲的这个著名诗句,在上个世纪的中国,曾引起无数知识分子为之共鸣。但什么是自由呢?至今为止,也没有形成一个完美的定论。
康德认为所谓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自我主宰。假如我们像动物一样,听从欲望、逃避痛苦,我们并不是真的自由行动。因为我们成了欲望和冲动的奴隶。我们不是在选择,而是在服从。自律使我们与众不同,自律令我们活得更高级,也正是自律,使我们获得更自由的人生。
用他的那句格言来说,就是:自由不是让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教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10黑格尔:
人是靠思想站立起来的
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年—1831年),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时代略晚于康德,是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黑格尔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巴登-符腾堡首府斯图加特;是柏林大学(今日的柏林洪堡大学)的校长。


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标志着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对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帕斯卡尔说,人是一个会思想的芦苇,尽管很脆弱,但却因为有思想的能力,而统领于万物。对此,黑格尔是非常赞同的,他认为人是靠思想才站立起来的,而不是物质、武力或其他。
依黑格尔的意见,在最好的思维中,思想变得通畅无阻,水乳交融。真和假并不像普通所想的那样,是判然分明的对立物;没有任何事物是完全假的,而我们能够认识的任何事物也不是完全真的。
通过思想,我们达到了主体与客体、内在与外在、现实与理念的对立统一。


来源:慧田哲学(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244#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之自律与他律 I 在实践理性之先验结构中重新定位企业家的行动

【按】在当代社会,我们评价技术企业家时往往依赖外在成功:资本规模、技术突破、政治影响或商业效率。然而在康德看来,任何经验结果都只属于自然因果链条的表象,不能作为道德判断的根据。若要考察某企业家的创业、技术与政治行为,我们必须把他视为处于双重因果性中的主体:一方面是经验世界中的行动者,另一方面又是能够自为立法的理性存在者。唯有在此框架中,道德价值才成为可讨论的问题。
康德的核心命题是:善恶不是行动的对象,而是意志是否遵循自律法则的方式。因此,评价某企业家的行为,不在于目标本身有多宏大(推动太空文明、扩展言论自由),也不在于技术尺度多么庞大(星舰、NeuralinkX 平台),而在于其行动是否由可普遍化的理性法则所决定。如果行为源于倾向、利益、权力或市场竞争,则属于他律;唯有当其动机能被提升为普遍立法原则时,方可视为自律。
收购 X 便是典型案例。若维护言论自由只是对自身或特定群体有利的立场,便无法通过普遍化检验;若其确实愿意让此原则适用于所有立场,包括对他不利者,才可视为自律。同理,星舰计划若建立在荣耀、竞争或资源占有的倾向之上,仍属他律;若其根源是对理性生命延续之普遍目的的承认,则可具自律性质。
政治站队更是检验自律的艰难领域:若基于企业利益或个人好恶,皆属他律;若基于普遍公民自由与人格尊严之原则,则较接近自律。
最终,某企业家的行动体现了现代技术主体在自由因果性自然因果性之间的紧张。对其行为的道德判断,不在经验成效,而在其动机能否经受康德式的先验普遍化检验。
对于成功企业家或所谓任何事业伟大者,康德式问题仍然是:你的行动格言,能否成为你希望每个人都应遵守的普遍法则?
若不能,那么无论事业如何宏伟、贡献如何庞大、技术如何先进,其行动在康德意义上仍不具备道德价值。
这便是康德留给所有现代行动者的警告:技术可以向前推进,事业可以不断扩张,但唯有自律,才能让行动真正配得上人性尊严
来源:素波银涛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243#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5 22:52:38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那些骂黑格尔的人,极少有真正了解黑格尔的

作者:邓晓芒
来源:《黑格尔哲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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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格尔去世以后,特别是经过新黑格尔主义以后,西方哲学界对黑格尔有一个反叛,在很长时期内不看重黑格尔哲学体系,认为那是一个已经死了的体系。黑格尔的法哲学也是这样,少有人理解它,也很少有人研究它。黑格尔的法哲学究竟讲了些什么?几乎一个多世纪以来都没人认真对待。
最近这些年,西方又开始关注黑格尔,包括英美、大陆哲学。在美洲大陆、英语世界都引起了普遍关注。比如说法国哲学、存在主义、解释学、后现代等等,通过关注这些思潮发现,它们都有黑格尔的根基。比如海德格尔、德里达等等他们的著作、思想里面都可以找到黑格尔的一个非常深的传统。在英美,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法哲学又开始引起了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重视。至于在大陆学术界,他们对黑格尔历来都是重视的,大学里的康德黑格尔哲学是作为传统经典课开的。
黑格尔是我们公认的西方2000年的发展中少数的几位伟大哲学家之一。他把康德创立的德国古典哲学、唯心论哲学发展到了最高点。德国经典哲学在西方哲学界的经典意义是指它有一种定型的模式,其思路、传承都是主流的,所以它达到顶峰以后必然走向衰弱。但是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当然费尔巴哈标志着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黑格尔的地位经常被人们比作古代的亚里士多德。
当人们推崇亚里士多德时,就把他比作古代世界的黑格尔。康德更多地被比作柏拉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康德与黑格尔的关系。从思想层面来说,黑格尔可以说是最后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是百科全书式的,他毕生所有的著作,包括他自己写的和学生整理的据说有400多部,也有人说有1000多部,当然有的并不是他自己写的也归于他名下。
总而言之,黑格尔像亚里士多德一样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就是《哲学全书》,包括三部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古今中外、天上地下、历史、社会、自然界,无所不包。就连自然哲学,黑格尔虽然在这方面没有什么新的发现,不像康德提出过星云说,但是黑格尔是站在当时时代的最高峰,他的眼界是可以概括当时各个学科领域的。自从黑格尔以后再也没有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了。因为现代的知识爆炸,一个人的脑袋里不可能容纳下这么多的东西。
但是黑格尔可以担当得起,你尽管可以指责他的理论,嘲笑他的错误——他的自然哲学就有很多谬误,比如在颜色理论上,你可以证明他是错的,牛顿才是对的,但是他毕竟在那个时代,熟悉了解那些尖端的理论、科学问题,这很了不起。他对后世顶尖级的哲学家都有很深刻的影响,我想把黑格尔哲学的思维特点和方式作个整体地概括。


首先我们从宏观上来看,黑格尔的哲学主要有三个主要特点。这体现出他跟其他哲学家有什么不同,尤其是他跟他以后的哲学家有什么不同。
第一个重要特点是能动的辩证法思想,这是它最突出的特点。
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主要是一种能动性思想,也就是他在《精神现象学》导言里讲的: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实体理解为主体。实体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一个东西,主体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这个东西的能动性。在黑格尔看来,如果一个东西真的是实体的话,那么它就是主体,人只是能动性的一种表现而已。
宇宙的实体是能动的,万物都是能动的,从这个角度看待宇宙、万物和世界,就产生出一种能动的辩证法思想。这种辩证法强调自己运动的能动性,不要用静态的永恒的眼光看待万物,当你用这种眼光去看它时,它就会表现出一种自己运动的能动性,它就会使你失望或大吃一惊。
自己运动的能动性体现出对自由意志的强调,特别是对人的自由意志,当然在黑格尔那里,人的自由意志不一定采取人的自由意志的形式,可能就采取上帝的自由意志或者万物的自由意志的形式,采取概念的能动性这样一种倾向,所以它是一种自由的哲学,也是一种自我否定的哲学。
真正的自由就是一种自我否定,自我否定的意思就是说不愿意停留在原来的地方,要改变,用黑格尔的话就是,“永恒的不安性”,他经常用的是“火的哲学”,经常拿火来打比喻。
西方哲学都有这个传统,喜欢用火、光明、太阳来打比喻。火的哲学体现一种自我燃烧,自由的自我否定,同时烧向外部世界,灵魂的自由像燃烧的火焰。这就是能动性的特点,主要就是突出能动性的作用。
第二个主要特点就是彻底的理性主义和逻辑主义。西方自古以来强调能动性的哲学家不少,喜欢用火来打比方的也不少,他的能动性与其他哲学家都不同,他强调的是把它纳入纯粹理性和逻辑化,把能动性逻辑化。这种能动性不是一种神秘的、不可把握的、偶然的,而是一些逻辑化的、可以学习可以掌握的。神秘主义的最高哲学是不可教的,它讲究悟性、慧根,这就是神秘主义。
黑格尔最主要的贡献就是把这些非理性的、不可传授的东西逻辑化,可以传授、可以用语言表达、也可以通过严格的理性推出来。一个没悟性、没有慧根的人也可以学习。理性是每个人都有的,理性不是慧根,天才才是慧根,灵感才是慧根。最平庸的人都有理性、都懂得逻辑思维,不会的都可以学会。所以这是一切人都可以学习,可以教的,不是少数人秘传的,而是有普遍性的。
黑格尔的逻辑学讲的是神秘的东西,但是它是可以传授,你当然要“悟”,因为它包含了非理性的因素,但是它讲的东西有一条路指导你去“悟”。所以它蕴含了非理性的因素,但不是归结为非理性,而是把它看作是一种规律。所以它又被看作是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而不只是主观内心的妙悟。黑格尔的哲学不是单纯地去感悟,它有一个固定的对象,你可以不断去考察、琢磨它。
第三大特点建立在前两个特点之上,那就是逻辑、认识论和本体论“三统一”,在他那里这些被归结为一个东西。逻辑就是理性,通常讲的是形式逻辑,但是黑格尔的逻辑不是形式逻辑,它是认识论。所谓认识论就是它给你一条线索,你按照这条线索进行认识,才能把握真理。形式逻辑不讲认识论,它只要逻辑上是正确的,至于对象如何它是不管的。而黑格尔的逻辑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但和形式逻辑有关,它本身是辩证逻辑。辩证逻辑的特点是:它既是逻辑又是认识论。


你循着这条逻辑线索不仅是逻辑上正确,而且是跟对象相符合或对象与你的思想相符合,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以往的形式逻辑都只是思维与思维的关系、观念与观念的关系,但是黑格尔的逻辑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
再一个,它又是本体论,他的逻辑又是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他的逻辑就是本体论、就是客观世界的结构。但它不是表面的客观世界,而是客观世界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客观世界有很多现象,千变万化,由各种直观、感性的东西表现出来,在这底下有一个逻辑的本质在支配着它,这是真正的客观世界。
这个“三统一”是独一无二的,在西方哲学史上除了黑格尔,再就是马克思、列宁,但他们也是从黑格尔那来的。由此可以引申出来,黑格尔的哲学有一种历史主义的倾向。客观世界不是一种表面现象,而是一种规律、本质,它既是逻辑的又是历史的,逻辑和历史是一致的。因为逻辑不仅仅是主观的一套思维方式,逻辑也体现在客观的历史中,历史本身是有逻辑层次,历史按照逻辑的阶段发展。
这是“三统一”原则引申出来的重要原则,它为马克思主义所继承。后来的人没有这个思想,海德格尔也主张历史主义,但他把逻辑去掉了,认为历史中不存在什么逻辑规律。
真正的黑格尔传统中的历史是有逻辑的,从低到高有一个逻辑的层次,历史的发展与逻辑结构是同步的。这是很重要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是非常重视的,恩格斯甚至说黑格尔历史与逻辑相一致,是一个不亚于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发现。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继承自费尔巴哈,而辩证法就是从黑格尔那里改造吸引过来的,其精髓就是历史和逻辑一致的观点。通常讲辩证法的人不太强调这个方面,但实际上这正是辩证法的一种最根本的表现方式。
辩证法的本质就是在历史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能动的上升过程,这种上升过程是由历史中的人的自由意志所推动的,历史的逻辑规律实质上是人自由的能动活动的产物,是这个自由活动的层次的不断提高的轨迹。
所以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历史、逻辑、自由、实践这些东西都是结合在一起的,这就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黑格尔由此建立了一个是无所不包的体系,因此他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家。西方经常在争论到底谁是最后一个形而上学家,每个哲学家都想摆脱这顶帽子。但其实西方的形而上学是摆脱不了的,这是西方哲学的命运。
“形而上学”现在一般被当成贬义受到批判,但是批判它的那些人自己也免不了陷入其中,因为你只有用形而上学才能批判形而上学,你一批判,你就陷入另一种形而上学,你也就成了一个形而上学家。除非你对它置之不理,但是你不理它,它也可以不理你,你还是批不倒它。黑格尔的这个形而上学的整体结构,按黑格尔的观点是在《哲学全书》中反映出来的,包括三部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实际上都是属于逻辑学的展开,黑格尔把它们称为应用逻辑学。
自然哲学讲自然,精神哲学讲人和人类社会,自然和人都是逻辑学在这两个领域的“外化”而形成的哲学,所以它们都属于应用逻辑学。其中,精神哲学比较复杂,自然哲学比较简单,自然哲学无非就是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主观哲学又分成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客观哲学包含法哲学和历史哲学,历史哲学其实也是法哲学的一个结尾部分。绝对精神是一个纯粹精神领域,它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那就是艺术哲学、宗教哲学和哲学史。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黑格尔自己的哲学就标志着绝对精神的结束。黑格尔是很狂妄的,他认为整个自然界、人类精神和社会的发展,包括人类的全部艺术、宗教和哲学这些精神生活,都是为了产生出他的哲学所做的准备,他的哲学一出来,就把一切都终结了,他把握到了绝对真理。他就是上帝的自我意识,上帝在他身上意识到了自身,他把自己当作了上帝本人,或上帝的代言人。
黑格尔的这种态度理所当然地激起了所有人的反感,他等于是不让人家说话了。一切真理都在他的掌握之中,那别人还活不活了?所以后来的反黑格尔思潮带有一种合理的情绪化,是可以理解的。但也不要因此就把他当成“死狗”。现在很多人不看他的书,或者只随随便便地看一眼,甚至道听途说地知道几句话,就开始骂他。这种人云亦云同样不可取,和那些盲目追随黑格尔的人一样,都是思想上的懒汉。我们尽管可以不赞成他,但是还是应该仔细读他的书,不但看他错在哪里,而且还要看他说的有没有一些道理。

来源:《黑格尔哲学的特点》
编辑:何璇祺


242#
 楼主| 发表于 2025-11-8 13:40:3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我是用全部生命在搞哲学


邓晓芒有着超越常人的理性思维,在他看来,未经反思与理性安排的生活是难以忍受的。他最乐意干的事情是在自家书房里看书、做研究、写文章,不愿意一天到晚在外瞎折腾,甚至连办公室都很少光顾,更别说隔三差五出远门了。因此,如果不是心怀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担当,没有老友与学生三番五次的盛情邀约,他大概也不会有最近这一次华南师范大学与暨南大学的讲座之行,我们也将失去一次与他亲密接触的良机了。
那一天,雨从深圳一直下到了广州。一大早,当我们一路狂奔前往赴约时,邓晓芒已经在华南师范大学校方安排的宾馆房间里忙活开了,运气调息,为当天的采访与在暨南大学的讲座储备能量。门铃响,房门开,映入眼帘的是邓晓芒那张热情洋溢的笑脸。房间里陈设很简单,房间里的人也单纯,几句简短的问候便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在近一个半小时的对谈中,邓晓芒如竹筒倒豆子一般坦率,将他的人生经历与幕后花絮娓娓道来。



01
真正的哲学是拿命活出来的

邓晓芒认为,一切学习都是自学。对一个人来说,主要的学习经历不是在学校,而是自学。虽然邓晓芒出身书香门第,其父曾担任《新湖南报》社长,但是他坦言父亲对他学习哲学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自学,为邓晓芒深涉哲学领域铺上了厚实的路基。
1964年,邓晓芒下乡了。他是和学校其他同学一起报的名,临出发前还戴上了大红花。此前他正在长沙三中——今天明德中学的前身——就读。学校的学习中断了。 
下乡第一站在湖南省江永县农村。到了那里,沉重的农业劳动和学习农活占据了他几乎所有的时间,根本没有时间看书。两年后,文革之风吹到了江永县城,知青们又奋不顾身地投入了运动。1968年是知青们彻底放松的一年,大家都丧失了理想,感到茫然。知青点里有一个朋友张某,不爱出工,也不想着赚钱,头发留得长长的,平时在山上、树林里、知青点到处闲逛,饿了就去别人那里蹭饭吃。张某平时爱和周围人谈论哲学,说得头头是道,让邓晓芒很是崇拜。一个人如果从小任何人都不曾崇拜过,那他是不幸的;但更其不幸的是,他一辈子也不敢超越他所崇拜的人。说到张某对自己的启蒙,他至今依然心怀感激。
江永县那一批知青中有几个人开始学习、研究哲学,就是在张某的影响之下开展起来的,邓晓芒即是其中之一。当时能看到的哲学书很少,知青组里只有几本砖头厚的马列主义方面的理论著作,邓晓芒挑了其中一本最薄的,即列宁的《共运中的左派幼稚病》,开始认真地读起来,用分析文章段落大意、中心思想的笨办法,一段一段地去啃。他在下乡期间的日记中写到:要磨练自己的思想。强烈的思想自觉迸发着他自学的激情,推动着他走向学术生涯。
邓晓芒说,那时候没想着准备什么考试,纯粹凭着兴趣阅读,倒更能读得深、想得透。我学哲学决不是为了要成才,而是为了自己的兴趣。正因为纯粹出于个人兴趣,他的整个自学经历都充满了乐趣。不管现实条件多么艰苦,他都没有一点勉为其难或卧薪尝胆、苦修苦炼的感觉。
1978年,已经返城的邓晓芒站在了人生转折点上。因为前一年报考大学本科得知年龄已超过湖南省规定的25岁上限,邓晓芒选择报考硕士研究生。他报了国内最的学术机构——中国社科院。很快复试通知下来了,当时他还在一家水电安装公司做搬运工,领导对他刮目相看。赶到北京复试拿到了80分,自我感觉良好的他却一直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来才知道是因为父母的问题尚未解决,导致审核没有过关。其实作为第二志愿的武汉大学的陈修斋老师曾经在收到他写的两篇文章后回信,承诺只要分数过线就会录取。可惜第一志愿单位没录取,而且直到寒假时才把邓晓芒的材料转给武大,致使他第一年考研无功而返。


一次的不利,挡不住有志者前行的脚步。机遇的大门,常为目标笃定的有志者敞开。陈修斋老师本来是隔届招生,但为了不耽误邓晓芒,决定破例在第二年继续招生,并且为了有利于他今后的学术研究,建议学过俄语的他在英、法、德语中另选择一门作为外语考试科目。邓晓芒起初想学英语,但由于英语拼读不一致而感到难学,因而转学拼读一致的德语。他四处打听,找到长沙一位学过德语的老先生求教。通过8个月的学习,考试拿了51分,成功过线,让打算在外语考试分数上为邓晓芒开绿灯的陈修斋老师用不着那样做了。
在武汉大学求学期间,邓晓芒把学习德语与研究哲学结合起来,而结合点就是翻译。由于缺少真实的语言交流环境,导致邓晓芒的德语水平停留在聋哑阶段,但这并不妨碍他一头扎进自己的德国古典哲学研究中,在康德与黑格尔的世界里走到人迹罕至之处。他坚持每天翻译三五百字,不完成任务不睡觉。兴趣的驱动,持久的耐力,信念的坚守,造就了他的一部部经典译著,也让他在哲学之路上日益精进。
我是用全部生命在搞哲学,或者说,哲学才是我真正的、内在的生命,是我的人格和性格的表现。对于邓晓芒而言,无论是在挑土、搬运,还是在读书、写作,都是真实不虚的生活经历,也都是塑造独立人格的哲学修炼。即使再苦再累,只要活得充实,让自己的生命经得起反思,那就无怨无悔。

02
甘坐学术研究冷板凳
作家刘墉曾写到,有人得知他作为诗人、画家却不喝酒很是吃惊,问他灵感如何得来。他说,有些人非借酒不能画、不能写,我却不必喝,就画不完、写不尽,请问谁的功力高?身为德国古典哲学研究的知名学者,邓晓芒去过两次德国,第一次一月,第二次一周。在邓晓芒看来,研究德国古典哲学能去德国感受一下当然挺好,但对此并无硬性要求。当年康德在哥尼斯堡谈起中国见识不凡,人家问他何时去过中国,他说自己从未去过。做哲学研究,最重要的东西已经载于哲学经典,在书中就能发现哲学家思考什么问题、如何思考问题。而通过其他方面的阅读,也可以看到哲学家所在国家精神文化的大致面貌。
邓晓芒以西方哲学研究而闻名,却不像一些学者长期浸淫于西方国家当地的学术文化环境,头上没有什么海归的光环,在一些人眼里大约是有些平淡的。除此之外,他做学术研究数十年如一日孜孜不倦,低调平实,也不见有特别苦闷或者特别意气风发的日子,学术生命中似乎少了一些所谓的大学者的奇崛经历,在有的人眼里可能也缺乏故事色彩。其实真正的学术研究往往要坐冷板凳,康德每天5点起床,然后沉思、写讲稿、写著作、讲课、散步、阅读,看上去也是十分寻常乃至于乏味的。


当被问起在学术上进展最快的是哪一段或哪几段时期,邓晓芒的回答十分坦诚,却很是触动人心。他说,好像没有特别的时期,每段时间自己都抓得比较紧,就是这么一路走过来的。
和杨祖陶老师合作翻译康德的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是邓晓芒学术研究中的里程碑式成果。前后共花10年时间,但他仍不觉得艰苦。最初是人民出版社的张伟珍女士联系杨老师,希望他翻译康德的三大批判,他就带着邓晓芒一起干。邓晓芒当时对于电脑打字还很不习惯,就想通过做翻译来换笔,练习并习惯打字。因为翻译毕竟不是写作,是个技术活,不存在打字影响思路的问题。邓晓芒主要负责翻译,经常翻译完一两万字就交给杨老师,杨老师负责校对。杨老师花在校对上的时间比邓晓芒花在翻译上的时间要多得多。他们一直用这种默契的流水作业方式把书翻译完了。
邓晓芒作息很规律,不像一些人喜欢熬夜读书、写作。他说:我是比较冷静、比较理性的一种人,我的生活都是理性安排的。虽然从不寄望于在夜深时分碰到灵感,但在讲课的时候常能冒出灵感,所以他认为课堂录音很重要。现在,有学生长年累月跟着他,他走到哪就跟到哪,把他讲课、讲座的视频录下来然后传到网上,这也为他回放并记录下自己的灵感提供了便利。
用理性安排生活,还表现在邓晓芒不爱凑热闹,能够在一方天地里扎下根来安心做学问。对于邓晓芒来说,武汉是他的第二故乡,他已经习惯了在那里生活、为学。即使是好友相邀,他也丝毫不愿挪窝。上世纪90年代,他的好友张志扬、陈家琪、萌萌——他称之为海南三剑客,一起力劝他南下海南,被他婉言拒绝。他们当时还有一种浪漫情怀,都是文学迷,觉得海南好,偏于一隅,是个世外桃源自由王国。我说我要干活,我不想去。我没有什么浪漫情怀,我就是想踏踏实实干点事情。我不想瞎折腾,而换个地方就意味着一次大折腾。当时去海南形成了一股风潮,却没有吹动坚如磐石的邓晓芒。
由于精力主要倾注于学术研究,邓晓芒渐渐荒废了一些兴趣爱好。邓晓芒原来的业余爱好是美术,从乡下返城后还跑到湖南师范学院美术系混在工农兵学员中间蹭课,画石膏像还得到老师指导,因为老师以为他也是工农兵学员。后来他又迷上了雕塑,自己在屋子里弄雕塑。他还喜欢看文学作品,因为他觉得文学是一种比较本质的生活,一个人要丰富自己的生活,除了接触现实就是要阅读大量的文学作品。把作者凝结在文字中的生命体验与思想结晶吃透、消化,实际上就相当于自己多活了几辈子,世界再大也能尽收眼底,生活会更加有趣、更有味道。和当时武汉大学的杨小凯老师一样,他也曾试过写小说,开了好几个头,有一次写了好几万字,终于半途而废。太理性了写不成,每写到一个人就要去分析他的心理,这样就写不下去了。他也曾爱过写诗,写过不少但自认为没有写得好的。这些爱好,全部被学术研究打压取代了。
邓晓芒坦言,自己不是圣人,面对诱惑也会动心,但是一想到自己有更重要的事情——学术研究——要做,就会自动屏蔽掉其他东西。他着迷于哲学,并且把它当成自己毕生最重要的事来干。现在看来,这项事业还远没有到打上句号的时候。

03
较真的现实观察者与学理论辩战士
如果单纯以貌取人的话,身形瘦削的邓晓芒就是那种典型的文弱书生。然而,一旦你感受到他说话行文的气场,就会被那种犹如内力暗运的、极具思想冲击性的思辨的力量所震撼。
与很多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学者不同,邓晓芒不仅对学术研究狠下功夫,而且特别关注现实问题。对当下的食品安全、学术腐败、高等教育等问题,他都曾发表犀利的评论。他曾说:现在中国知识界的问题是,坐下来想问题、思考问题的人太少。”“你能不对社会现实说话?那是失职!”不过,与一般的知识分子不同,邓晓芒觉得,哲学家本来的角色应该是跟现实保持距离,而不应该完全沉陷在现实中,最好是作为旁观者去观察现实、思考现实,拥护某一个人,或者成为某一派,就有失水准。
在他眼里,关注现实问题与从事哲学研究是一致的,无论从事多么高深的学问,都是着眼于我们生活的现实,之所以研究学问,并且有那么大的兴致,也是要为现实问题找答案。当时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康德、黑格尔的书,就觉得这种扎扎实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论说,是现实中所缺乏的。
关切现实,还表现在经常卷入一些论战。有一位学者甚至在网上给邓晓芒写公开信,称论战是你的天性所爱。邓晓芒认为自己并不是爱论战,只是喜欢讲道理,把一些道理讲清楚。与人有不同意见,就喜欢与人讨论。他回忆起当年下乡的那一批知青,有一些爱读书的人,读书之后在一起讨论,有时候有不同观点,就会通宵达旦地进行辩论。他后来经常卷入论战,道理与此相同,不过是因为就一些事情在道理上发生了交锋。中国古代名人大多不喜欢论战,只有孟子喜欢,但他还声明: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其实,只要一个人有平心静气讨论问题的心态,就会随处发现各种可讨论的话题。当然,经常与人论战难免会被人认为是好斗。
在邓晓芒看来,不深究学理,仅凭一种灵感、体悟和既定的倾向来随意下判断,是做学问的大忌。面对那些不负责任的观点,必须铁面无情,像一个战士一样与之开战,把话说清,把理讲透。其中有一条底线,就是不搞人身攻击,至于嬉笑怒骂、讽刺幽默,倒是很有必要,否则一团和气的论战就太无趣了。
邓晓芒认为,中国人普遍需要提升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他对武侠小说的评论也体现出这一点:武侠小说反映出来的读者心态多半是不成熟的儿童心态,它的一个最突出的作用就是鼓动读者进入一种快意恩仇、似真似幻的白日梦状态,却不需要任何常识。”“武侠小说所透露出来的文化信息,在于中国人传统思维方式偏重于直观感性和切身利害,而疏于对超越个人行为之上的普遍规范的探索,也缺乏对这种规范的信念和追求这种规范的动力。
对于自己,他认为并没有什么逻辑思维能力方面的先天优势。如果非要说有继承,可能是继承父亲多一些,邓晓芒的父亲当年在新湖南报社作报告,人家对他讲话的评价就是逻辑很强,但还有一句是:干巴巴的,一点味道也没有。邓晓芒显然没有继承父亲讲话无趣这一点。
逻辑思维能力重在训练,这是邓晓芒自身的体悟。阅读与写作,就是形成逻辑思维能力的最好办法。问题在于,很多人根本没有这方面的需求,说话、写文章都很随便,过得去就行。邓晓芒却喜欢较真,把事情分析得清清楚楚。观他与人论辩,都是对事不对人,用语简练朴实,但直指问题症结,时有幽默讽刺,爆发出很大的能量。

04
以热情的态度面对生活的琐细
邓晓芒常有在家做好饭菜等妻子下班的时候,但他并不以此自夸,而认为是因为妻子要上课,做饭当然是他的事情。对于厨艺,他自谦说就是能够做熟而已。有人觉得一个哲学家做这么琐碎的事情,连保姆也不请,简直不可想象,邓晓芒如此回应:我不是哲学家,我就是个知青。仅仅因为对一切都感兴趣,还写了一些东西,就被别人当成哲学家了。
早前,邓晓芒一直不愿买手机,他觉得身上成天揣着一部手机实在是一种负担,并且各种电话、短信也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干扰。直到有一次他因为飞机晚点迟迟未归导致家人担心却又联系不上他,这才为他配了一部手机,而他也欣然接受。每次外出吃饭,妻子都会叮嘱胃不大好的他不要喝酒,他也十分乐意听从妻子的领导与安排。
其实,邓晓芒在家里既不喝酒,也不抽烟,甚至连茶都不喝,最简单的白开水对他来说就是最好的。他曾有好几次想培养自己喝茶的习惯,却死活培养不起来,经常倒了一杯茶之后放在那里就忘记了,等记起来时已经冷了。抽烟也是一样。曾经有一段时间,他听人家说抽烟有助于思考,就想学抽烟。结果适得其反,抽烟反而妨碍了他思考。因为手里拿着烟也会忘,特别是在思考的时候,烟烧着烧着就烧到手指头了,所以干脆就不抽了。
由于一心为学,邓晓芒平时对于很多应酬往往采取能推就推的策略。不过,学生毕业答辩后的庆功宴,他几乎从不缺席,兴之所至还会喝上两杯,那是他最幸福的时刻之一。事实上,不管是自己的嫡传弟子,还是走过路过的旁听生,只要有人向他请教问题,他都尽量做到有求必应。只要有学生请他评阅文章,他都照单全收,大到文章立意、论述结构,小到遣词造句、标点符号,修改意见不留死角。尽管劳神费力,他却不厌其烦,要是哪个学生的提问触发了他的思维灵感,他倒是心生感激。
邓晓芒34岁才结婚,36岁才有了孩子,他开玩笑说自己是晚婚晚育的模范。每次谈起女儿,邓晓芒就沉浸在幸福的回忆里。女儿出生后,邓晓芒经常把她带到武汉大学旁的珞珈山上去玩。山上有很多蘑菇,他就带着女儿采。以前山上有很多野果,有一种乌泡子味道不错,他就带着女儿去摘,父女俩在那里游玩得很是开心。
女儿上小学时,老师常让人给他带信,让送孩子去上培优班,邓晓芒坚决不执行,后来还给老师回了一封信,说小孩子最重要的是接触大自然。不过女儿上小学五年级时,邓晓芒还是让她去上了一个由武汉市特级教师任教、招生人数很少的数学培优班,结果女儿从刚开始测试的末名,进步到了最后一次测试的第一名。虽然女儿对文科很感兴趣,但老师有一次批评她作文成语用得少、思想不健康,对她打击很大。女儿当天从学校回来后大哭,邓晓芒得知情况后,让女儿把那些得优的作文复印回来,跟她自己的作文放在一起,他以教授的身份来进行匿名评审,结果女儿的分数是最高的。不过,这种机智的事后补救措施仍然没能挽回女儿对文科的兴趣,最后倒成了理科学霸
邓晓芒有许多的让人想不到。比如,想不到他常年锻炼不辍,按现在的流行语来说就是一个健身达人。他经常私下跟人说,做学问对人的身体与精神的消耗都很大,必须要用一套适合自己的身体锻炼方法来进行自我休整,做学问最好有一个好身体。
邓晓芒锻炼身体的方法随着年龄增长在不断调整。以前他每天做100个下蹲,一次性完成,后来觉得年龄大了,膝盖受不了,就改做八段锦。我们采访他之前,他刚刚做完了一套八段锦,效果惊人,让因为头一天下午马不停蹄的演讲、接受采访、说话而带来的咽痛烟消云散。
如果没有特别的事情,邓晓芒每天都会在固定时间进行锻炼四部曲,几乎已经形成了一种雷打不动的生活习惯。早上的节目比较丰富多样。每天早上起床后,他会先喝一大杯水,然后站在客厅花3分钟左右深呼吸三口,以此聚气——邓晓芒以前就练过气功——用意念调息。然后是踮脚300多次。邓晓芒分析认为,脚尖和心脏离得最远,踮脚尖对心脏是一种锻炼,相当于给心脏按摩。
上午10点多,邓晓芒会在家里安装的单杠上做15个引体向上,把身体里的活力都给唤醒。可别小看了这15个引体向上,很多年轻人都做不来,更何况是一个年近古稀的老者。当然了,60多岁对于身体健康、意志强大的哲学家而言,还是年富力强的黄金时期。
下午三四点,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做一套八段锦,做下来一刻钟,夏天的话会全身大汗。
晚上睡觉前,做俯卧撑。说出来让你大吃一惊,邓晓芒坚持做俯卧撑已有40多年,只要有空,每天做完才睡觉。在武大读研究生时,他一次才可以做六七十个,后来逐渐递增,现在一次性可以做100多个。
理性的思维,健康的心态,热情的人生态度,良好的生活习惯,让邓晓芒能够抵御岁月侵蚀,以不老之心去成就学术之志,体味生活之趣,享受家庭之乐。



来源:思庐哲学
编辑:杨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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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5 12:17:4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实践哲学宣言
(原标题:实践哲学在当今时代的学科定位)
徐长福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实践哲学在当今时代的学科定位,分为7个部分。1实践哲学术语考释,包括哲学实践实践哲学实践学2、实践哲学的传统学科定位及其演化,包括亚里士多德的相关定位、笛卡尔对实践哲学的用法、德国哲学中的相关定位、英美哲学中的相关定位、现代分科体系中的哲学和科学、实践哲学的学科界线的现代变迁。3、实践哲学的主要传统,包括实践哲学的西方传统、中国的实践哲学、其他实践哲学传统。4、实践哲学的若干基本问题,包括实践哲学的对象与问题、柏拉图的身心关系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目的论问题、实践哲学史上的其他基本问题。5、实践哲学的学理界定,包括实践的概念、实践问题的异质性、对实践问题的描述性说明、对实践问题的理论解决与实践解决。6、实践哲学的当代境遇,包括知识的爆发式增长对实践哲学的影响、现代学科分类体系和实践哲学的状况、实践哲学和非哲学的实践学科的关系、非哲学的实践学科留给哲学的问题、全球化实践的异质性与实践哲学的重新出场。7、实践哲学的学科重建,包括实践哲学重建的若干不可能性、实践哲学重建的若干可能性、实践哲学重建的学术诉求与体制诉求、实践哲学学科的精神重建。
[关键词] 实践、实践哲学、学科


作者按语


拙文《实践哲学在当今时代的学科定位》系第三届实践哲学中文论坛的参会论文,该论坛由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和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主办,于20191123—25日在广州召开。该文共7部分,前3部分以实践哲学的术语考释与学科素描为题发表在《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后4部分以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学理规定、当代境遇与学科重建为题发表于《现代哲学》2021年第6期。
近日(202511月初)因转载需要,本人对该文进行了文字上的校订,没有改动内容,并为之添加了一个新标题实践哲学宣言。起这个名称,是想表明该文足以代表我近年来对实践哲学的基本认识和核心主张,不妨用来回应近期各方面对我个人以及对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的关切。
这条按语就算该文的引言吧。


一、实践哲学术语考释


1哲学
希腊语“φιλοσοφία”(拉丁拼法“philosophia”,即英语“philosophy”),由“φιλο(爱)“σοφία(智慧)构成,直译爱智慧。该术语为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约前580—约前500年)和苏格拉底(Socrates,前470—399年)较早使用,由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322年)定型。在《形而上学》Α卷(第一卷)开篇,亚里士多德说:求知是人类的本性。然后把知分成了从低到高的层次:感觉(尤重视觉)、记忆、经验、技术、智慧。智慧就是有关某些原理和原因的知识。

智慧的特点在于对普遍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说:最普遍的就是人类所最难知的;因为它们离感觉最远。”[ii]在《形而上学》Ε卷(第六卷)第1章,亚里士多德在划分学科时明确用了“φιλοσοφíα”一词作为学科名称。[iii]
日本学者西周(1829—1897年)1870年开讲日本最初的哲学百科全书《百学连环》,首将“philosophy”译为汉语的哲学。他曾留学荷兰,被称为日本近代哲学之父。他给哲学下的定义是:哲学是科学的科学。……哲学统辖诸学恰似国民之统于国王,诸学皆须统辖归于哲学。他把哲学分为七科:论理学、心理学、本体论、伦理学、政治学、美学及哲学史。[iv]


2实践
希腊语“πρᾶξις”(拉丁拼法“praxis”)在直接被译成汉语时通常被译为实践
在《形而上学》Ε卷(第六卷)第1章中,亚里士多德把ἐπιστήμη(拉丁拼法“episteme”,英译为“knowledge”“science”,即宽泛意义上的学术)分为三种:πρακτική(拉丁拼法“practike”,即英语的“practical”,意为实践的、实用的或应用的), ποιητική(拉丁拼法“poietike”,英译为“productive”,意为制作的、生产的), θεωρητική(拉丁拼法“theoretike”,即英语的“theoretical”,意为理论的),其中,后一种又分为三种:μαθηματική(拉丁拼法“mathematike”,即英语的“mathematic”,即数学的),φυσική(拉丁拼法“phusike”,即英语的“physical”,即物理的),θεολογική(拉丁拼法“theologike”,即英语的“theological”,即神学的)。[v]实际上,理论学术除了数学和物理学(自然学)外,不仅还有神学,而且还有本体论(后世称为“ontology”)。神学和本体论合起来就是所谓“metaphysics”(字面意思为物理学之后,汉译为形而上学)。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以πρᾶξιςpraxis)为研究对象。《古希腊语汉语词典》释“πρᾶξις”为:
I社交,交易,经商.事情的结局,好结果,成功.II行事,作为,(尤指戏剧中的)行动.(和πάθος“遭受相对).[委婉语]来往,交媾.III战斗,军事行动. IV(好的或坏的)情况,景况. 遭遇,命运.V收债,收罚金.惩罚,报复。[vi]
希腊语的形容词“πρακτική”通常译为实践的实用的应用的,在这个意义上,英语的“practical”和德语的“praktisch”都可视为它的转写形式。希腊语的名词“πρᾶξις”在德语中被保留,即“Praxis”,它们在被直接译成汉语时通常译为实践。对希腊语的“πρᾶξις”和德语的“Praxis”,英语常译为“action”,再译为汉语就成了行动,不过,也有译为“practice”的情况,再译为汉语就成了实践
汉语实践在中国传统学术中不是一个专门用语。日本学者用实践翻译“praxis”,后来被中国学界所借鉴。瞿秋白(1899—1935年)在1925年用实践翻译过俄语术语“praktika”praxis)。[vii]当然,瞿秋白的使用不一定是最早的。
中文实践之所以成为流行术语,主要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术语系统的影响,而一般用者也是在马克思主义所赋予的含义上来使用该术语的。塑造马克思主义实践概念的首要文本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在其中,马克思(K. Marx1818—1883年)使用了7“Praxis”7“praktisch(e)”,并用“praktische”“Tätigkeit”来解释“Praxis”,把Praxis 间接定义为“praktische menschlich-sinnliche Tätigkeit”[viii]对于马克思的用语和定义,权威英译本的处理是:把“Praxis”译为“practice”,把“praktisch(e)”译为“practical”,把“Tätigkeit”译为“activity”,进而把那个定义译为“practical human-sensuous activity”。中译本的处理是:把“Praxis”译为实践,把“praktisch(e)”译为实践的,把“Tätigkeit”译为活动,进而把那个定义译为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ix]马克思的上述用法和英、中两种译本的译法都表明:在马克思的意义上,德文“Praxis”跟英文“practice”同义,比亚里士多德的“πρᾶξις”要宽泛得多。这个意义上的中文实践是一个泛指人的各种实际活动的用语。
由此可见,中文实践至少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实践指人的实际活动,与英语的“practice”相对应;狭义的实践指伦理性活动,与希腊语的“πρᾶξις”相对应。


3实践哲学
作为汉语术语的实践哲学出现在20世纪20—30年代的日语和汉语词典中,对应于英语的“practical philosophy”[x]
李泽厚曾较早地区分过“practice”“praxis”。他认为,Practice而不是Praxis,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xi]显然,他没有注意到,马克思所用的德文原词就是“Praxis”,只是被英译成了“practice”
本文所谓实践哲学既是“practical philosophy”,也是“philosophy of praxis”。这里采用的是青年黑格尔派成员切什考夫斯基(A. v. Cieszkowski1814—1894年)的做法。在出版于1838年的《历史智慧绪论》中,他说:
正如艺术的诗歌跨入思想的散文一样,哲学从理论的高处降到实践的平地。成为实践哲学(die practische Philosophiepractical philosophy),或(更确切地说)实践的哲学(die Philosophie der Praxisthe philosophy of praxis),其对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最具体影响就是真理在具体活动中的发展——这是一般哲学的未来命运……正如思想和反思超越了美术一样,而今行动和社会活动将超越真正的哲学。[xii]
在这段话中,切什考夫斯基交替使用“practical philosophy”“the philosophy of praxis”,前者可以理解为具有实践性的哲学,后者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以实践为对象的哲学,而在实际上则要理解为以实践为落脚点的哲学,即这种哲学旨在将哲学付诸行动,强调在具体活动中发展真理。他对“praxis”的这一用法完成了青年黑格尔派从思想到行动的转变”[xiii],并影响了马克思。
根据上文的考证,实践哲学的这两个英文名称的区别点不在名词“praxis”和形容词“practical”之间,而在不同的哲学家对这两个词的用法之间,其中的关键在于“praxis”“practice”的外延关系。如果“praxis”在外延上小于“practice”,并且特指伦理性实践,那么,这种实践哲学就是亚里士多德意义的;如果二者外延相同,泛指一切实际活动,那么,这种实践哲学就是马克思意义的。
当然,哲学家们对实践哲学名称的实际用法要比这两种极端类型复杂得多,其间的区分仅仅诉诸术语考证是做不到的,还必须诉诸思想内容的考察。


4实践学
当代欧洲学者还提出过一个可译为实践学的术语,值得重视。
哈贝马斯(J. Habermas1929—)在1963出版的论文集《理论与实践(Theorie und Praxis)》中,曾把自己的研究归入处于萌芽状态的实践学(Praxeologie”[xiv]。不过,这个用词带有含糊性,因为“-ology”没有表示出对“Praxis”的研究是哲学还是经验学科。
1983年出版的一本以“Praxeology”为书名的论文选集中,编者解释说:praxeology在字面上就是“theory (logos) of action (praxis)”(行动的理论)的意思,该术语的出现可追溯到1965年。这显然比哈贝马斯对该术语的使用要晚。不管怎样,该书编者对praxeology的界定是:一种关于人类活动与其行动者和他们在日常世界中所针对的事物相互交织的方式的概念分析和反思讨论。”[xv]
可见,在“praxeology”名义下所作的研究算是哲学,跟英美的行动理论接近。其中,有作者主张从跟我们的操作(operations)的关系去界定世界(world)概念[xvi],跟高清海(1930—2004年)稍晚提出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xvii]十分相似。
顺便一提的是,为了标示实践哲学中的元哲学(meta-philosophy,亦可称为后设哲学)领域,笔者曾在十多年前利用这个概念自造过一个术语“meta-praxeology(元实践学)[xviii]
   
二、实践哲学的传统学科定位及其演化


1、亚里士多德的相关定位
亚里士多德区分理论学术、实践学术和制作学术。这里的学术是对亚里士多德的“episteme”的翻译,是最宽泛意义上的学问的意思,当用来指其成果形态时可译为知识
理论学术也就是他所说的哲学(爱智慧),是比技术更高一级、探究最普遍的原因和原理的学问,包括数学、物理学和形而上学。制作学术属于技术或技艺的层次,研究生产技术和文学艺术,够不上智慧的格。实践学术介于二者之间,研究伦理、经济、政治、军事、演讲修辞等,以促进人的德性和城邦的正义为主要目的。实践学术也够不上真正的智慧的格,所以不算哲学。
在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中,实践学术的功能在于实用,即帮助个人和城邦追求幸福。但实践知识在普遍性程度和确定性程度上低于理论知识,跟制作知识属于同一层次。


2、笛卡尔对实践哲学的用法
亚里士多德赋予了实践学术以低于理论学术而高于制作学术的地位,也就是说将它明确排除到了哲学之外。西方哲学史上何时何人开始把实践学术纳入哲学之中,并提出了实践哲学这个术语,还有待方家考证。
在本人的阅读范围内,笛卡尔(Descartes1596—1650年)是较早明确使用过实践哲学术语的重要哲学家。在《谈谈方法》第六部分,笛卡尔曾说:
等到我在物理方面获得了一些普遍的看法、并且试用于各种难题的时候,我立刻看出这些看法用途很广,跟流行的原理大不相同。因此我认为,如果秘而不宣,那就严重地违犯了社会公律,不是贡献自己的一切为人人谋福利了;因为这些看法使我见到,我们有可能取得一些对人生非常有益的知识,我们可以撇开经院中讲授的那种思辨哲学,凭着这些看法发现一种实践哲学(discover a practical philosophy in the place of thespeculative philosophy taught by the Schoolmen),把火、水、空气、星辰、天宇以及周围一切物体的力量和作用认识得一清二楚,就像熟知什么匠人做什么活一样,然后就可以因势利导,充分利用这些力量,成为支配自然界的主人翁了。我们可以指望的,不仅是数不清的技术,使我们毫不费力地享受地球上的各种矿产、各种便利,最主要的是保护健康。[xix]
在这里,笛卡尔明确主张实践哲学(a practical philosophy,反对经院中讲授的思辨哲学(the speculative philosophy,不过这种区分侧重于哲学的功用,不具有亚里士多德的学术分科的意思。


3、德国哲学中的相关定位
亚里士多德根据对象的特点定位不同的学科,把实践学术排到次席。
在康德(I. Kant1724—1804年)之前,最晚到德国哲学家沃尔夫(C. Wolff1679—1754年),实践学术已被提升到了哲学的层次,并纳入到了哲学的分科体系中。根据黑格尔(G. W. F. Hegel1770—1831年)的介绍,沃尔夫把哲学分为两个大类,即理论哲学(theoretische Philosophie)和实践哲学(praktische Philosophie),后者包括:(1)自然法(Naturrecht),(2)道德学(Moral),(3)国际法或政治学(Völkerrecht oder Politik),(4)经济学(Ökonomie)。[xx]其中,实践哲学的对象跟亚里士多德实践学术的对象基本一致,叫不叫哲学其实关系并不大。
沃尔夫把实践哲学定位为第二哲学,康德则将其提升到了第一哲学的位置。康德是依靠对人的认识能力的分类来完成这一转变的。人的认识能力分三类:感性、知性和理性。对于自然规律的认识直接由感性和知性相配合来完成,两种能力缺一不可;对于道德规律(法则)的认识则只能凭借纯粹理性来完成,道德规律就是实践领域的最终原因和最高原理。[xxi]据此,对康德来说,内心的道德法则高于头上的灿烂星空。
黑格尔把实践哲学重新放到次要的位置上。黑格尔没有采用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区分框架,而是自创了一套分类系统。在他的哲学中,逻辑学是最高的,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是它的应用和实现形态,精神哲学又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其中,客观精神包括抽象法权、道德和伦理,伦理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内容相当于以往的实践哲学。可见,实践哲学在黑格尔那里不仅定位较低,而且在哲学体系中的相对分量也减轻了。
当今德国哲学界仍然在区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有的大学还分理论哲学系和实践哲学系。这是对沃尔夫传统的延续。


4、英美哲学中的相关定位
在英语哲学传统中,休谟(D. Hume1711—1776年)曾经明确区分过实践哲学和思辨哲学。在《人性论》中,他说:
如果道德(morality)对于人类的情感(passions)和行为(actions)不是自然地具有影响,那么我们那样地费了辛苦来以此谆谆教人,就是徒劳无益的了,而且没有事情再比一切道德学者所拥有的大量规则(rules)和教条(precepts)那样无益的了。哲学普通分为思辨的(speculative)和实践的(practical)两部分;道德既然总是被归在实践项下,所以就被假设为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而超出知性的平静的、懒散的判断(understanding)之外。[xxii]
显然,休谟所谓思辨哲学就是沃尔夫的理论哲学的意思,而不同于笛卡尔所说的思辨哲学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西方哲学术语中,拉丁词“speculatio”等同于希腊词“theoria”,两个词都是沉思(contemplation的意思,都从表示看的动词引申而来,中文通常译“speculatio”思辨而译“theoria”为理论。[xxiii]不过,相比之下,思辨哲学有贬义的用法,而理论哲学则完全是一个中性术语。或者说,不带贬义的思辨哲学就是理论哲学的意思,而带贬义的思辨哲学则不能跟理论哲学相等同。
虽然休谟的这种划分在英美哲学中并没有被用作普遍的哲学分科模式,但仔细观察英美大学的哲学课程体系,不难发现,除了哲学史类课程外,其余课程基本上也可以分别划入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前者包括形而上学、认识论、语言哲学等,后者包括伦理学、政治哲学和各种应用哲学。


5、现代分科体系中的哲学和科学
牛顿(I. Newton1643—1727年)的代表作《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把物理学叫作自然哲学,黑格尔把他论述自然科学的著作也叫自然哲学。至今,所有的世俗学问的博士学位都叫“PhDDoctor of Philosophy。这表明,在他们那个时代,哲学和科学尚未彻底分化。
此外,德国传统中把一切学问都叫作科学Wissenschaft),跟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episteme”接近,哲学是其中的一种,并且不存在跟哲学相对举的科学。
在现代的分科体系中,哲学的地盘大大缩小了,变成了一个学科。两百年前由哲学所研究或号称哲学的东西,如今大多数都不归哲学了。如今在西方大学的分科体系里,通行的做法是把学科(disciplines)分为自然科学(natural sciences)、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和人文学(humanities),其博士学位都叫“PhD”,有别于神学(theology),其博士学位叫“ThD”。在这个分科体系中,科学意味着基于经验事实的研究,人文学意味着基于语言文献的研究;而在人文学中,哲学则意味着基于语言文献的抽象思辨。至于工程技术学科的归类,还有待进一步查考。


6、实践哲学的学科界线的现代变迁
随着科学知识体系在现代的发展,实践哲学的学科界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用分崩离析来形容。
首先,关于实践的科学与哲学分离开来。这是实践哲学的分崩。亚里士多德体系的实践学术不属于哲学,沃尔夫体系的实践哲学之外没有实践科学,但在当代的分科体系中,关于实践的学科却明显分化为属于科学的部分和属于哲学的部分。亚里士多德实践学术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已归为社会科学,但伦理学却划入了哲学。沃尔夫实践哲学体系中的道德学还留在哲学中,其他几门都变成了社会科学。与此同时,哲学中又出现了政治哲学、经济哲学等领域。一个总的趋势是:在实践学术或实践哲学的传统领域中,凡是可以经验实证地加以研究的东西都归到了社会科学,而那些不能经验实证地加以研究的前提性内容则仍属于哲学。在这个意义上,实践哲学是关于伦理、政治、经济等人类实践的思辨研究,有别于对人类实践进行经验研究的科学。
其次,实践哲学各领域纷纷自立门户。这是实践哲学的离析。在中国大陆目前的分科体系中,哲学是一个一级学科,其下有8个二级学科,其中有伦理学,但没有实践哲学。也就是说,伦理学有明确的体制性学科定位,但传统上包含伦理学的实践哲学反而没有位置。此外,一些约定俗成的实践哲学分支,如政治哲学、法哲学、经济哲学等则并不对应于任何一个二级学科。这样一来,实践哲学、伦理学和上述几种哲学分支在学科上到底是什么关系,就根本无法厘定。不过,从习惯上看,人们在称谓实践哲学的各个研究领域时,通常都使用二级学科或具体研究领域的名称,而很少使用实践哲学这个名称。在英美学界,虽然没有政府硬性的学科分类,但学者们在自我描述其研究领域时也很少采用实践哲学这种大而无当的名称,而往往采用更加确切的名称。尽管如此,鉴于实践哲学在传统哲学分科中毕竟有过重要地位,仍然有一些学者坚持在这个名义下进行研究,比如德语圈的学者。
也就是说,实践哲学相对于关于实践的整个学术来说太小了,而相对于关于实践的各哲学分支来说又太大了。这只能表明,哲学和科学发展到这个程度,一切都处在不确定状态,各种界线远未划定,大概也永远不会最终划定。
当然,事情的关键不在于对实践的研究要如何划分地盘和使用标签,而在于实践自身的问题需要什么样的学科设置去加以处理。具体来说,在学科意义的实践哲学分崩离析之后,在实践领域,除去科学所研究的部分和实践哲学各分支所研究的部分外,还有没有留给实践哲学本身的部分?或者说,实践还有没有某些问题仍然要在实践哲学的名义下加以研究?如果有的话,那是什么?


三、实践哲学的主要传统


1、实践哲学的西方传统
严格说来,实践哲学是从希腊哲学中产生出来并在欧洲发展成熟的一种传统,其最重要的一个辨识性特征就是跟理论哲学相区别。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总是跟理论哲学相对而言的。
细究起来,这种区别至少涉及三种不同的提法和意涵。
首先,在原初的意义上,实践学术和理论学术的区别是非哲学和哲学的区别。这在前面介绍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划分时已经阐述过了。这种区别一方面意味着理论或哲学是关于普遍的原因和原理的确定性知识,而实践知识则是特殊的、情境性的和不够确定的,另一方面意味着哲学是不实用的,即不以解决人类实际生活问题为己任,而实践学术则是实用的,目的在于增进个人和社会的幸福。
其次,在典型的意义上,即在哲学既包括理论学术也包括实践学术的意义上,实践哲学和理论哲学的区别主要在研究领域上。按照上述沃尔夫的分类,理论哲学包括:(1)逻辑(Logik);(2)形而上学(Metaphysik),本体论(Ontologie),宇宙论(Kosmologie),理性灵魂学(rationelle Psychologie),或心灵论(Pneumatologie)、灵魂哲学(philosophie der Seele),自然神学(Natürliche Theologie)。[xxiv]经过康德批判哲学的洗礼之后,认识论成了理论哲学的前提性领域,而在语言转向之后,语言哲学又晋升为理论哲学的新的前提性领域。理论哲学不论在哪个阶段,在大多数哲学派别那里,都为实践哲学提供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前提,在此意义上是第一哲学,而实践哲学则是第二哲学。
不过,前已述及,从康德开始,实践哲学被一些哲学派别提升为第一哲学。康德通过认识论批判把科学知识限定在现象界,把单凭纯粹理性把握的、基于意志自由的道德规律定位于本体界,从而把实践哲学的地位提升到了理论哲学之上。康德之后,马克思开辟了一条从人的生产性活动去理解自然界、人类生活和人的意识的思考路径,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实践哲学的地位,而且使理论哲学也一定程度地实践化了。在现代哲学中,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1889—1951年)后期从生活形式去解释语言的意义[xxv],海德格尔(M. Heidegger1889—1976年)从人的生存去解释存在的意义[xxvi],莱维纳斯(E. Levinas1906—1995年)把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xxvii],等等,都是实践哲学对理论哲学试图后来居上的表现。
不过,综合起来看,实践哲学和理论哲学之间还是一种领域分离、功能互补的关系。
再次,实践哲学和理论哲学的区别还意味着实践哲学和思辨哲学的区别。其中,在休谟那里,这两种区别只是用语上的,即思辨就是理论的意思。不过,在笛卡尔那里,实践哲学和思辨哲学的区分却明显具有褒贬的含义。如前所述,笛卡尔认为,以前在经院中讲授的哲学都是思辨哲学,意即无关生活实用的哲学,而他自己所倡导的哲学则是帮助人类改善生活的实践哲学。显然,这是从哲学工作的旨趣和哲学对实际生活的作用来作出的价值判断。后来,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xxviii]这种对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区分把笛卡尔关于实践哲学和思辨哲学的区分进一步推向极端,其言下之意是,不管是哲学还是科学,不管是哪个领域的知识,只有服务于改变世界的需要才是有意义的。正因为如此,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才把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社会历史理论等统统纳入实践需要的考量之中。
总之,在反对思辨而主张实践的意义上所区分的思辨哲学和实践哲学跟前述两种学科意义上的区分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


2、中国的实践哲学
中国的传统学术中没有哲学这个科目。比照西方的分科体系,中国的一部分传统学问可以划到哲学这个科目中。
中国的传统哲学原本也没有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区分。不过,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哲学大体上属于实践哲学,虽然其中也存在理论哲学的因素,但不足以构成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两分的格局。佛教思想中有不少理论哲学的成分,它加入中国传统哲学后增加了理论哲学的分量,但仍然没有改变基本格局。
由于中国传统哲学是实践哲学主导的,理论哲学因素基本上从属并服务于实践哲学,这大大局限了中国传统哲学思维的发展。
既然实践哲学是西方哲学的一个科目,西方人最早拿该科目来观照中国哲学也就不奇怪了。早在1721年,沃尔夫就用拉丁语作过一个关于中国人的实践哲学的演讲(Oratio de sinarum philosophia practicadie praktische Philosophie der Chinesen)。其中,他把伏羲称为中国哲学的第一开创者,把孔子看作中国智慧重建者,认为孔子之于今天的中国人正如摩西之于犹太人、默罕默德之于土耳其人以及耶稣之于我们,中国实践哲学的特点在于借用那些不含宗教的自然力量,来推动美德的践行仅仅相信自然的力量且不是出于习惯或对上级的畏惧而是出于自由意志及兴趣而投身于美德,把追求最高美德的行为视为最终目的[xxix]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演讲的拉丁文本中,沃尔夫的中国人的实践中的实践原词是“praxin”,而实践哲学实践原词是“practica” [xxx]显示出了跟亚里士多德术语的词源关系。这是西方学者以其哲学分科框架来观察和定位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尝试,也是历史上较早专题探讨中国实践哲学的经典文献,对我们今天理解中国的实践哲学传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3、其他实践哲学传统
以希腊哲学传统为参照,其他独立发展的文明都没有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二分的模式,并且都以理论哲学的欠缺或不够发达为特征。
对于非西非中的实践哲学传统,中文学界的研究还十分缺乏。对于已经卷入全球化过程的世界各国来说,了解其他各民族的实践哲学是相互深度交往的一个文化前提,对中国这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来说尤其如此。在这方面,中国的实践哲学研究同行们任重而道远。


  四、实践哲学的若干基本问题


1、实践哲学的对象与问题
实践哲学以实践为对象,非哲学的实践学科也以实践为对象,二者的分工在于:前者研究实践的思辨性内容,后者研究实践的经验性内容。也就是说,实践哲学之为哲学,在于其结论所依据的必要前提中至少有一部分是无法得自经验的,而只能以思辨的方式去把握。比如,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年)根据人有自由意志而把人间罪恶归诸人类[xxxi],在这里,自由意志这个前提就是用思辨方式证立的,因而这种做法就是哲学的。
在实践的思辨性内容中,存在着一些普遍性问题,可称为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在哲学史上由不同的哲学家分别关注到,并加以揭示和解决,构成了若干的群落,其间并没有总体上统一的逻辑关系。
这里仅列举西方实践哲学的若干基本问题。


2、柏拉图的身心关系问题
在西方哲学史上,苏格拉底堪称第一位实践哲学家,他不仅对实践进行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哲学思考,而且以生命为代价实践了自己的哲学。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Plato,前427—347年)在老师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最早明确提出了实践哲学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心灵和身体在实践中的关系问题。
在《斐多篇》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自述,表达了如下看法:
我发现心灵(νοῦςmind)在这个人[阿那克萨戈拉]手中变成了无用的东西。他没有把心灵确定为世界秩序的原因(causality),而是引进了另一些原因(adduced causes),比如气、以太、水,以及其他许多稀奇古怪的东西。在我看来,他的前后不一致就好比有人说,苏格拉底所做的一切事情的原因(The cause)是心灵(mind),然后在试图解释我的某些行为(actions)时,起先说我躺在这里的原因是我的身体(my body)是由骨头和肌肉组成的,骨头是坚硬的,在关节处分开,但是肌肉能够收缩和松弛,肌肉和其他肉一道包裹着骨头,而皮肤把它们全都包起来,由于骨头能在关节处自由移动那些肌肉,通过收缩和松弛使我能够弯曲我的肢体,这就是我能盘腿坐在这里的原因(the cause)。还有,如果他想按同样的方式解释我和你谈话的原因(causes),那么他会归之于声音、空气、知觉,他可以指出成千上万的其他原因,但就是不提起真正的原因(the real reasons)。这个原因就是,雅典人认为最好宣判我有罪,而我也认为最好坐在这里,更加正确地说是呆在这里接受雅典的任何惩罚,无论这种惩罚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说呢?凭神犬的名义发誓,因为我想,如果我不认为呆在这里接受雅典的任何惩罚比撒腿就跑更加光荣,如果我的这些肌肉和骨头受到何种状态对它们最好这种信念的推动,那么它们早就去了麦加拉或波埃提亚这些邻邦!把这些东西也称作原因(causes)真是太荒唐了。如果说没有这些骨头、肌肉,以及其他所有东西我就不能做我认为是正确的(right)事情,那么这样说是对的。但如果说我做了我在做的事的原因在于它们,——尽管我的行为受心灵支配,但并没有经过对最佳事物的选择(choice),——那么这是一种非常不严格、不准确的表达法。奇怪的是他们竟然不能区别事物的原因(the cause)和条件(the condition),没有这种条件,原因就不成其为原因!在我看来,有许多人在黑暗中摸索,把条件称作原因,给条件加上这个并不准确的名称。[xxxii]
在这段话中,柏拉图指出,用肌肉、骨头等身体因素是无法说明苏格拉底为什么会坐在监狱里的,只有用雅典人的审判和苏格拉底的甘愿受罚才能说明这件事。进而,柏拉图解释了条件和原因的区分:对于像苏格拉底坐监狱这样的事,包括身体运作在内的自然物质只是条件,心灵才是真正的原因。
当然,柏拉图举苏格拉底的例子不只是为了说明人类行为,即实践,而且还想说明整个宇宙的情况,这一点可以撇开不管。单就他在解释人类行动时用心灵说明原因而用物质说明条件而言,他实际上为后来的整个西方实践哲学设定了一个问题基点,并制定了解题原则。


3、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目的论问题
接着,亚里士多德在历史上第一次全面探讨了实践的目的论问题,并开辟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基本思路。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亚里士多德说:
每种技艺(τέχνηart)与研究(μέθοδοςζήτησιςinqury),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πρᾶζίςaction)与选择(προαίρεσιςpursuit),都以某种善(τἀγαθὸνsome good)为目的。[xxxiii]
在这里,他列举了三种活动:技艺性活动、探究性活动和伦理性活动。其实,这些活动合起来就是广义的实践,尽管在狭义上伦理性活动才是亚里士多德用“πρᾶξις(实践)一词所指的活动。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不限于讨论狭义实践的问题,也讨论了广义实践的问题。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广义的实践有一种意向结构,即以某种善作为目的。这些善分为不同类别,按手段目的关系构成等级序列。其中,内在的善就是德性(ἀρετὴvirtue),由伦理学研究;最高的善就是幸福(εὐδαιμονίawell-beingprosperity),由政治学研究。[xxxiv]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实践所涉及的手段目的、善、德性、幸福等问题就是他的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虽然亚里士多德没有把实践学术看作哲学,他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许多探讨按通常的定义也确实不属于哲学,但这里所列举的问题却肯定是哲学问题,而且是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


4、实践哲学史上的其他基本问题
在西方哲学史上,为实践哲学贡献了重要基本问题的哲学家还有很多,最突出的有这么几位。奥古斯丁提出了人有没有意志的问题[xxxv],为实践哲学找到了一个具有本体论性质的思考原点。笛卡尔把灵魂和身体看作不同的实体,以最尖锐的形式把身心问题重新提给了实践哲学。休谟提出是(is)与应该(ought)的关系问题,加上他的理性(reason)是情欲(passions)的奴隶的观点,给实践哲学的思考提供了一个坐标。[xxxvi]康德把应该从经验现象中剥离出来单独考察,把意志的自由看作实践的道德性的唯一来源,把道德规范看作理性意志的普遍自我立法,把人看作道德性的载体并借此赋予其普遍的尊严,从而最充分地彰显了实践的主体性维度。黑格尔把被康德撇开的各种经验性因素重新纳入实践哲学的问题域,并把历史性维度引入了实践哲学。马克思把人看作身心合一的实践主体,把物质生活资料的社会性生产看作最基本的实践和所有实践的首要维度,把人类实践看作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最终目的的历史过程。现代哲学更加关注实践的复杂性,意识到了各种非理性因素、多元价值、主体间性、生存论结构、诠释学处境等对实践的影响。
中国实践哲学也有自己的基本问题,其他文明传统中的实践哲学肯定也有各自关切的基本问题。这里不再继续罗列。
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实践这个总类的共同问题,因而是实践哲学的普遍性问题。不同的实践哲学理论体系有不同的基本问题,各自因其基本问题的独特性而自成一家。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套实践哲学学说足以囊括所有基本问题。


五、实践哲学的学理界定


1、实践的概念
上文粗略描述了实践哲学事实上是什么样子的,这个部分将简要说明实践哲学按理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因为实践哲学以实践为对象,所以首先要说明的自然是实践这个概念。
本文设定的实践概念是广义的。这不仅因为狭义实践概念涵盖不了学术史上对实践术语的实际用法,而且笔者的学术关切就是广义实践概念中的种种问题。所谓广义实践概念,回溯到上文的讨论中,就是指在德语的“Praxis”和英语的“practice”可以换用的意义上的实践概念,可以马克思的用法为范例。这种意义上的实践可以最简单地界定为:人的由其意志所发动的行动。其中,意志的发动作用和身体机能的运作是两个缺一不可的规定。
实践概念的特点是,它可以指大小不一的行动,小到一个人的一举一动,大到全人类对世界的改变。因此,在对实践进行研究时,不可避免的做法是把大的实践尽可能分解为小的实践,直到不必再分为止。这种不再细分的实践可称为单元实践。不同的研究者对于单元实践的界定可能各不相同,但毕竟实际上会有各自的单元实践,使其他实践都由它复合而成,并由它得到基本的说明。
单元实践有一个下限,即:一个被分解后的行动只有至少同时保有意志发动和身体运作两个规定才能称为实践。这就能把实践跟通常称为行动行为活动等的东西区分开来,后者往往只有一个规定。比如,费希特(J. G. Fichte1762—1814年)的自我设定自己的本原行动(Thathandlung)就只具有意志发动这一种规定,而身体运作等经验规定被有意排除了,因此,尽管它被宣称是本原的,却并不是单元实践。[xxxvii]又如,华生(J. B. Watson1878—1958年)用刺激反应模式来定义的行为(behavior,译为举止更确切)也不是实践,因为它只被保留了身体运作这一种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单元实践来说,这两种做法都还原过度了。当然,就费希特而言,他的本原行动是用来给全部意识、尤其是实践意识奠基的,因而他关于自我和非我的实践关系的这部分哲学肯定是实践哲学,即他自称的实践知识学(praktische Wissenschaftslehre[xxxviii]相反,华生没有类似费希特的探究二元关系的意图,他竭力倡导的就是把人的行为当成牛的行为来研究,以使心理学成为真正的科学,尽管他最后也忍不住要用行为主义为实验伦理学奠基,[xxxix]在这个意义上,行为主义心理学确实只是科学,而不是实践哲学。
据此,可以给实践哲学如下初步界定:如果一种哲学以兼具意志发动和身体运作两项规定的行动为对象,或者以处理二者在行动中的关系为主题,就完全称得上实践哲学,不管它是否使用实践哲学这个术语;反之,一种自称实践哲学的哲学,如果其对象只具有上述规定中的一项,就最多只能算实践哲学的缺损形态。以这个界定为基准,就可以对实践和实践哲学进行展开的说明。
单元实践不可以分解,但可以分类。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单元实践分成不同的类别。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外语练习中的听、说、读、写,相声表演中的说、学、逗、唱,中医诊断时的望、闻、问、切,士兵操练时的摸、爬、滚、打,至少在区分者那里都是单元实践的分类。
对单元实践的研究,不管是对这个大类的研究,还是对其下各小类的研究,都既有哲学研究,也有非哲学的研究。在哲学研究中,虽然对单元实践这个大类的研究是实践哲学,但对这些小类的研究却不一定叫实践哲学,除非把两种研究结合起来。比如,研究中医哲理的人未必认为自己是在做实践哲学研究,除非他自觉地将中医诊断的特殊道理放到单元实践的一般道理中加以探讨。因此,虽然实践哲学要对实践进行分类研究,但只有那种自觉立足于实践这个总类和单元实践等大类而对小类所作的研究才算实践哲学。退一步讲,即使从外部观察的角度把研究实践的任何类别的哲学都叫作实践哲学,也只有那些把实践的普遍性纳入研究范围的哲学才是自为的实践哲学,即研究者自觉从事的实践哲学,而其余的实践哲学只能算自在的实践哲学。
单元实践除了可以分类外,还可以相互结合,形成复合实践。不仅如此,复合实践还可以有不同的规模,由单元实践直接复合而成的实践为小型复合实践,小型复合实践构成中型复合实践,只被别的复合实践所构成而不充当别的实践的构成者的复合实践为大型复合实践。比如,在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如果修身算单元实践的话,则齐家可以算小型复合实践,治国算中型复合实践,平天下则算大型复合实践。与之相似,在亚里士多德的体系中,如果把由伦理学探讨的实践视为单元实践的话,由家政学探讨的实践就是小型复合实践,由政治学探讨的实践就是中型复合实践。再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伦理生活划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所对应的实践都是复合的,且明显分成小、中、大三型。中大型的复合实践层次多,结构复杂,覆盖范围大,可以称为总体性实践。凡单元实践所具有的规定,复合实践都具有,但复合实践还因复合而具有新的规定。不同的复合意味着不同的规定,而总体性实践则汇聚了这些规定。
跟单元实践可以分类同理,复合实践也可以分类。除了刚才的规模划分外,复合实践还可以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被分成各种类别。比如,从复合实践的社会性的角度,毛泽东(1893—1976年)将其分为三类: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科学实验。[xl]。不仅如此,每一类复合实践还可以再分。比如,齐家可以分为成家立业、生儿育女、养家糊口、发家致富等,治国可以分为内政和外交,内政还可以分为经济建设、政治统治等。
跟单元实践的道理相同,对复合实践的研究也分非哲学和哲学,而在哲学中,只有结合总类和大类来进行的小类研究才是实践哲学,单纯的小类研究不是实践哲学。比如,单纯研究经济哲理的学科就是经济哲学,而不是实践哲学;一种既是实践哲学又涉及经济哲理的研究一定要以实践和经济的关系为对象。
单元实践和复合实践都是类概念,作为复合实践之一的总体性实践也是类概念。类归根到底以个别为成员,因此,实践的任何类归根到底都以个别实践为成员。比如,如果吃饭是单元实践的一个类的话,那么我这个人吃这顿饭就是其中的一个个别实践。又如,如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复合实践的一个类,具体而言是总体性实践的一个类的话,那么达成《巴黎气候公约》就是其中的一个个别实践。
在上述区分框架中,一个个别的单元实践相对于该单元实践的类来说是一个个例,从而具有这个类的共同属性,同时,相对于该单元实践的复合体来说则是一个部分,从而还具有这个复合体所分派给它的作为特定部分的属性。比如,我在这个会议上的发言就包含了两种关系:其一,我的这个发言是发言这个单元实践类中的一个个例,因而具有发言这个类的共同属性;其二,这个会议是会议这个复合实践类中的一个个例,而我的这个发言又是这次会议的一个部分,因而又具有来自这个会议整体的角色规定。就此而言,虽然关于实践的科学和哲学都以实践的类为对象,但最终都只有落实到单元实践的个例上才能发挥作用,才具有实践性。其中,实践哲学对个别单元实践所起的作用是:让实践者即便在一言一行中都能自觉到意志发动和身体运作的一般关系,自觉到此言此行所属的单元实践类的共同属性,以及此言此行在个别复合实践中的角色和作用。
综合起来,实践是一个总类,下属单元实践和复合实践两个大类,其下还可分成无数的小类。表示总类和大类的用语有一个特征:或者使用实践这个单词,或者使用包含实践这个单词的复合词。对实践术语的使用意味着对于实践这个一般研究对象的自觉,而用其他术语表示实践的小类,也意味着对各种特殊研究对象的自觉,因此,单从用语上也能看出两种研究的区别。但不管怎样,所有的实践的类都可以落实为其所包含的个别实践,所有复合实践都可以分解为单元实践,因此,所有实践都可以最终落实为个别的单元实践,尽管它们难以尽数。


2、实践问题的异质性
前已述及,实践至少同时具有意志发动和身体运作两个规定,它们之间不能互相还原,也就是说具有异质性。实践的所有问题或者是这种异质性的表现,或者产生于这种异质性。非哲学的实践学科无不在这种异质性的约束下工作,尽管它们不一定意识到这一点,而实践哲学则直接以处理这种异质性为自己的工作。
实践的各种问题,在最大限度上都可以分别还原为意志发动的问题和身体运作的问题。
在意志发动方面,首要问题是做不做为不为的问题,或者说想不想要不要的问题,即愿意不愿意发动身体的问题。一旦发动,就涉及到对意志的规范问题,可统称为对不对的问题。规范性问题具体包括:该不该的问题,即通过自律或习俗来处理的伦理道德问题;许不许(允许不允许)的问题,即用特殊强制的方式来处理的政治问题;可不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即用普遍强制的方式来处理的法律问题;利不利的问题,即通过得失计算来处理的利益问题,尤其是经济利益问题;值不值的问题,即由文化教养来处理的价值观问题,尤其是生活意义问题。
在身体运作方面,基本问题是行不行的问题,即可行性问题。该问题包括:是不是的问题,即事实问题,跟本体论有关;真不真的问题,即一般知识问题,跟认识论有关;知不知的问题,即主体认知水平的问题,跟教育有关;能不能的问题,即主体实践能力的问题,跟个人身心状况和社会生活条件等相关。
对于这两方面综合造成的结果,还有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成不成的问题,即有没有达到目的或有没有成功;美不美的问题,即总体上是否完善;够不够的问题,涉及特定实践和后续实践的关系。综合以上各个方面和环节,实践的总问题是好不好善不善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实践哲学所要研究的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其中,对于那些同质性的关系,可以用理论推演的方式加以解释,但对于作为这些问题总源头的两个异质性规定,却只能以描述的方式加以说明。要想仅仅从一个规定出发而演绎出所有其他问题及其答案,从而构造出一个实践哲学的理论体系,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实践问题的任何理论解释,都必须把上述两个异质性规定的并存作为事实加以接受,而如何处理这个异质性事实,则是实践哲学的最大难题。


3、对实践问题的描述性说明
对实践的诸问题虽不能演绎地解释,却可以描述地说明。
实践是目的导向的活动,任何实践只有达到目的才算完成。有鉴于此,可以从达到了目的这个结果出发,反过来检索出所需要的条件。在上述诸问题中,成不成是结果的问题,前面那些都是条件的问题。至于够不够,则是结果转化为条件的问题。
若以实践的成功为结果,那么在实践的主体和客体两方面都需要条件。
实践成功的首要主体条件,是实践者对跟实践有关的各种事实有必要的认知,即对是不是真不真知不知的问题有起码的解决。实践认知所把握的事实既包括主体自身的事实,也包括客体的事实。实践认知总是只能把握部分事实,而不可能把握所有事实。客体事实可以被认知,但不由认知造成,其中有些跟实践无关,有些是实践的客体条件。这些条件有的被把握到了,有的没有;有的把握是正确的,有的是错误的。客体条件有积极的,有消极的,还有中性的。实践认知所没有把握到的或把握错了的客体条件对实践会产生意外的影响,但不一定是负面的影响。不管怎样,对客体条件的认知的完备性与正确率跟实践结果的确定性具有正向相关的关系。
实践成功的其次但必要的主体条件,就是主体必须有能力,并且该能力在抵消错误认知和其他负面因素的影响后还有起码的剩余。这涉及能不能的问题。主体的能力可分如下几种:(1)个人生理、心理方面的素质;(2)个人身体性技艺和综合才干;(3)社会性力量,尤其是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力。能力跟实践中的事实认知一样,都是主体的内在因素。能力和正确的事实认知正向相关,而跟错误的事实认知反向相关。
主体能力和被认知到的客体条件的结合构成实践的能动结构的起点,一旦主体想要实践,即解决了做不做为不为的问题,就可以由此开启实践的因果链条。不同种类的实践要求不同的主体能力和客体条件。
上述两个条件是主体的事实性条件,涉及行不行的问题。与之相对的是主体的规范性条件,涉及对不对的问题。如果说事实性条件都是硬条件的话,那么,规范性条件则有软有硬。
任何实践都要解决该不该的问题,以便获得伦理根据和道德理由。就此而言,道义或正当性始终是实践的一个维度,也是实践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该不该的问题根源于人的自由意志,所以其答案先天地就具有两歧性。这种两歧性不仅在于实践事实上既有合乎伦理道德的情况,也有不合乎伦理道德的情况,而且在于那些不合乎伦理道德的实践通常都不缺乏异质的伦理根据和道德理由。更重要的是,伦理约束靠习俗,责求于人但凭道义,道德约束靠自律,自认为正当即可,它们对实践的规范都不具有强制性。因为这些缘故,伦理道德只是一个软条件。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是,只要有能力就可以实践,反正不愁得不到道义支持或正当性辩护。
此外,利益观和价值观方面的条件也是软的。利益观解决利不利的问题,价值观解决值不值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属于广义的价值学问题,也是任何实践都一定会涉及到的。不过,由于实践所追求的价值是异质的,利不利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可以量化的生活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值不值的问题主要发生在难以量化的其他生活领域,其相互比较不可能有公认的标准和结果。通常的情况是,虽然在付出和收益的量化算计中,实践主体可以斤斤计较、锱铢必究,从而把工具目的合理性发挥到极致,但是,一旦涉及非量化的其他价值,比较的结果总是因人而异,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匪夷所思的情况。比如,有人舍生取义,有人千金买醉;有人不自由毋宁死,有人宁要美人不要江山。可见,任何实践都有利益观、价值观作依据,但没有任何利益观和价值观可以构成对所有实践的硬性约束。
当然,在规范性条件中也有较硬的条件,那就是政治和法律的强制规范。政治处理许不许的问题,所针对的是个别实践,所行使的是令行禁止的权力,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法律处理可不可的问题,所针对的是实践的类,所依凭的是立法司法的权力,具有间接的强制性。不过,规范中这种强制性主要来自不同实践主体之间力量关系的势差,具有相对性,跟事实性条件对实践的约束强度不可同日而语,后一种约束是绝对的——有之可行,无之不行。
对于上述问题,无论只解决了一个,还是解决了全部,只要有所解决,就算同时解决了与之相应的好不好的问题。好不好美不美的问题都是评价性问题,而最重要的评价是针对实践的整体情况的。只有结果的问题和条件的问题都解决了,亦即条件齐备而结果完满,这样的实践才称得上尽善尽美”——其中,汉语的更适合用来对实践作整体性评价。


4、对实践问题的理论解决与实践解决
实践哲学可以对实践问题进行如上所述的描述,但不能解决问题,即无法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这是因为,要给出答案,必须给这些问题的公式代入具体的内容,可一旦这样做,就会遇到异质性的困扰:同一个实践所涉及的不同问题往往难以得到彼此协调的答案。
这里可以孟子为例。孟子(约前372—289年)在见梁惠王时谈到了为不为能不能的异质性。他说:
挟泰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xli]
孟子知道,应该做的事情和能够做的事情不必然一致,因此,对人提出超出其能力范围内的道德要求是没有意义的。但反过来,孟子认为,如果应该做的事情是在能力范围内,实践主体就没有理由拒绝。不过,孟子没有想到的是,即便他在论证上协调了仁义和能力的关系,也没有打动梁惠王,因为国王更关心利不利的问题,而对这个问题,孟子在理论上已经无法协调了,索性予以排除:何必曰利!”[xlii]
孟子和梁惠王的争论反映了解决实践问题的两种方式的差别。孟子的解决方式是理论的,即通过讲一套逻辑连贯的道理来解决该不该的问题。为此,他把该不该的问题首先确立为最根本的实践问题,把仁义作为该问题的唯一答案,并认为由此出发可以一以贯之地解决实践的其他问题。显然,这是一种同质性的思维方式。不过,在面对实际时,孟子也不可能看不到实践中的其他异质性问题,比如能不能利不利的问题,只是他都按同质性原则给予了处置——能协调的尽量协调,如能不能的问题,以增加理论的包容性;不能协调的决不含糊,以保持理论的自恰性。通过这种方式,孟子确实给该不该的问题提供了一种不仅合理而且可行的解答。
但是,那些被孟子从理论上撇开的异质性问题却无法被梁惠王在实践中撇开,后者不得不考虑他所遇到的所有方面的问题。这样一来,实际地处理实践的异质性就成了梁惠王的主要工作——他不可能只考虑该不该的问题,还必须考虑能不能利不利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实性问题和规范性问题。即使考虑该不该的问题,他也不可能只取仁义这一个答案,各家各派的答案他也得有所了解——历史上的梁惠王还是乐意听取不同意见的。他以这种方式解决实践问题可能没有太好的结果,实际上他的国家后来也灭亡了,但是,他不会相信:如果他跟着孟子亦曰仁义而已矣”[xliii],就一定会有更好的下场。
从上述例子可知,如果要对实践问题进行理论解决,那么,为了保持逻辑一贯性,就必须舍弃所有异质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必须满足于对作为整体的实践诸问题的片面解决,尽管这种片面解决对于实践的类来说具有普遍的有效性。这种情况可以称为片面的普遍性”——“片面是说只解决了作为整体的问题群中的一个,普遍是说这一片面解决对该类下属的所有个别都有效。可是,这个道理是哲学家们最不明白的,他们总以为,既然自己讲得头头是道,说明全部问题都解决了,或者至少主要问题都解决了,所以人们都该听他们的。实际上,正因为他们说得头头是道,才表明他们在确有所见的同时肯定确有所蔽。
与此同时,如果要对实践问题进行实践解决,那就只能在每一个个别实践所涉及的所有异质性问题之间权衡折中,就没有达到任何理想状态的可能性。虽然每一个个别实践都有其所从属的类,都有跟同类其他个别实践的多方面的共同性,但每一个个别实践也是独一无二的,表现为这些共同性在它身上的这一组合是唯一的。因此,以实践方式解决实践问题,意味着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能求取个别的全面性”——针对特定个别实践的需要来全面考虑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实践解决的局限在于,一方面,个案的具体性容易使实践主体轻视乃至忽视那些理论上片面却普遍有效的真理,在就事论事中忘记原则、迷失方向,另一方面,个案的成功往往难以复制,而处理无限多的实践个案又是任何实践主体力所不逮的,这就容易使实践主体走向一刀切的反面。
总之,对于实践诸问题的理论解决和实践解决是不可两全的,只能分工而互补。这样一来,实践哲学就有两个不同的作业面:一是继续在异质性的问题丛中揭示同质性的普遍原理,二是给实践指明解决异质性问题的思维方向,帮助实践主体积累实践智慧,同时意识到两方面各自的限度。


  六、实践哲学的当代境遇


1、知识的爆发式增长对实践哲学的影响
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他一个人可以生产和掌握几乎所有学科的知识,并且其大多数知识在学界还能长期保持领先地位。在一个头脑用一套体系就容纳了一切学术的情况下,他对学术进行分科,不过是对个人知识进行分类而已。其中,实践学术置放何处,其内外关系如何处理,完全取决于他一己的考量。对学习者来说,这套体系是可以完整拷贝的;对竞争者来说,他们也可以各搞一套体系来取而代之。
在西方知识传统中,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黑格尔。他之所以把自己的体系命名为哲学科学的百科全书,是因为他相信自己也可以用一套体系囊括其时代所有重要的知识。尽管其自然科学见解成了同辈科学家的笑柄,但他的其他见解,包括实践哲学见解还是代表了那个时代的水平的。
在上述条件下,一个学者的实践学术或实践哲学可以对实践作出总体性的把握,并且这种把握可以通过知识传播对人们的实践产生总体的影响,从而真正具有实践性。正因为如此,一个学者对自己实践观点的斟酌衡量才会显得事关重大。
然而,在黑格尔之后,在西方知识界,再也没有人可以包揽所有知识的生产了。学科的日益分化、知识量的爆发式增长使得任何单一头脑都只能在知识生产的社会分工体系中起一个零部件的作用,任何单一体系也都只是知识的社会化系统中的一份文档而已。对此,早在一百年前,马克斯韦伯(M. Weber1864—1920年)就有清楚的意识,他说,以学术为业就是参加这种分工精细的、永无止境的工作[xliv]
同样的变化也发生在中国的知识传统中,尽管来得比较晚。众所周知,儒家在一套体系中阐述了天地万物人生的各种道理,其四书五经在古代为所有读书人所传习。这套体系在知识量上不超过单个头脑的负载能力,其内容覆盖实践的主要领域,其有效性足以让一个人行之终生。这种情况下,圣贤著书立说才会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使命感,对思想话语权的争夺才会达到或者焚书坑儒或者罢黜百家的火爆程度。
1923年,梁启超(1873—1929年)以一人之力撰写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xlv]在三百多页的书中把中国三百年的各科知识都总结了一遍,在显示他个人学识宏富的同时,也表明那个时代知识总量极其有限。
1949年以后,中国曾试图用马克思主义作为规范框架去整合现代西方科学,建构一套百科知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传统的做法,也抑制了知识总量的增长。在1977年恢复高考之初,综合性大学大多只有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文学、历史、哲学、政治、经济等十来个学科。1992年邓小平(1904—1997年)南方谈话之后,中国高校的学科建设跟市场经济建设一样,出现了史无前例的高速发展局面,学科数量和知识总量呈爆发式增长。
这样一来,一个头脑用一套体系囊括所有重要知识的可能性再也没有了,像梁启超那样一个人总结三百年学术史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如今,对于实践哲学来说,一个学者想要通过创造一套新的谈天说地论人的全包式理论体系来发挥亚里士多德、黑格尔或儒家式的实践影响,最多只有堂吉诃德式的意义——可以在自己的理论想象中尽情发挥其实践性,但对其所关心的实践本身不会有多少实际影响。
有鉴于此,无论中外,实践哲学只能在当代学科体系中定位自己,做其学科角色要求于它的工作,否则,它很难为当今人类实践做出什么切实的贡献。


2、现代学科分类体系和实践哲学的状况
中国教育部于2011年颁布了学科目录,最完整和确切地呈现了当今中国学科分类的事实。在这个目录中,最大类别叫学科门类,共13个,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其次类别叫一级学科,分属各学科门类,共110个。在这13个学科门类中,除理学外,其余基本上都可以归入广义的实践学科,即都是研究人类活动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军事学、管理学也是传统实践学术的科目,如今属于社会科学;工学、农学对应生产技艺性实践,医学对应身体技艺性实践,如今属于工程学科;文学、艺术学对应精神技艺性实践,历史学是对实践的记述,如今属于人文学。如果按一级学科来算,哲学只有1个一级学科,理学有14个一级学科,其余一级学科共95个。
中国的这种学科划分无疑具有自己的特色,但其基本架构和主要科目应该跟西方发达国家实际的分科情况并无二致。所以,透过这个分科体系也可以窥见当今人类知识的大致轮廓和国际上学科划分的基本格局。
上述实践学科的类别大体上也是实践本身的类别。对任何一类实践来说,非哲学的学科可以研究,哲学也可以研究。实际上,对应于这些实践类别,已经涌现出来了很多哲学分支,除了传统实践哲学所涵盖的经济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外,按上述分科顺序,可列举的还有价值哲学、社会哲学、教育哲学、心理哲学、军事哲学、美学、文化哲学、历史哲学、工程哲学、技术哲学、环境哲学、网络哲学、医学哲学、管理哲学、艺术哲学等。
以实践的不同类别为对象的哲学自然不会关注实践的普遍性问题,而只会关注其特殊性问题。比如,经济哲学在对经济作思辨研究时所看到的只是经济,而不会是实践,所思考的是经济之所以为经济的那些原因和原理,而不会是实践之所以为实践的那些原因和原理。其他实践哲学分支在对各自的领域作思辨研究时也莫不如此。这种做法原本无可厚非,但实际的情况是,这些以实践的某个小类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分支往往遗忘了实践总类,表现为它们并不把自己当作实践哲学来看待,由于对实践的一般问题缺乏思考,因而在解决各自的特殊性问题时也难有高见。


3、实践哲学和非哲学的实践学科的关系
从上述中国官方的最新学科目录可见,研究实践的学问早已超出了传统的分科框架。如果不是从哲学对实践的研究去看它跟其他学科的关系,而是从对实践的各种研究去看哲学在其中的位置,我们会发现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
第一,在语用实际中,广义实践概念已经取代狭义实践概念,后者越来越成为单纯的学术史概念。如前所述,中文的广义实践概念来自马克思主义术语系统,但它之所以被广为接受,却绝不只是宣传教育的结果,而是有更加深刻的实践本身的原因。近百年来,人类实践本身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尤其是物质生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持续发展局面,导致以伦理生活为中心的传统实践观逐渐让位于以物质生活为中心的现代实践观,狭义实践概念逐渐让位于广义实践概念。
第二,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实践学科决定性地压倒了研究非实践对象的理论学科,后者越来越沦为前者的附庸。前已述及,笛卡尔主张实践哲学,就是为了把知识变成服务于人类世俗生活的力量,跟培根(F. Bacon1561—1626年)变知识为力量的旨趣完全一样。从那时开始,不仅狭义的实践哲学继续服务于伦理性实践,而且技艺性知识也登堂入室,成了知识殿堂的座上宾,甚至科学也低下了高贵的头颅,开始听从现实生活的召唤。就此而言,马克思改变世界的口号不仅是一种理论主张,更是近代以来不断增强的实践浪潮的思想回响。正是在这股浪潮的冲击下,科学转化为技术,技术转化为实践,以至于所有的学科或者成为实践学科,或者从属于实践学科。
第三,在实践学科中,非哲学的实践学科所占比重史上最高,而对实践的哲学研究所占比重史上最低。在亚里士多德的分科体系中,实践和制作都不是哲学的对象。到了沃尔夫的体系,至少狭义实践的领域都由哲学来负责。而今,在广义实践的各学科中,根据前引数据,单从工作量来看,哲学负责的部分不足百分之一。这一方面说明,对实践的研究越来越经验实证了,另一方面说明,人类把握实践的纯粹理性能力显著下降了。
第四,对实践的哲学研究往往只研究实践的下属类别,而很少研究实践本身,因而以实践哲学名义进行的研究处于衰颓状态。哲学对实践分门别类地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哲学的各实践学科的强大影响所致。实践学科的分门别类本身不是问题,因分别实践的小类而遗忘了实践这个总类才是问题。实践这个总类是否被遗忘,不在于实践实践哲学这些词语是否还在被提及,而在于内蕴于所有实践的一般问题是否还在被追究。
第五,在非哲学的实践学科中,技术和工程学科已取得支配地位,科学和人文学退居次席。亚里士多德把实践学术看作第二学术,把制作学术看作第三学术,而今,这两种学术已经交换了位置。马克思对生产的强调促成了这种交换,海德格尔对技术的担忧也无法阻止这种交换。不仅如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无论实践还是制作都是属人的活动,只有理论才是神性的活动,可在当今学科体系中,神性的理论早已被祛魅,而属人的活动则被涂上了神圣的色彩——起初是劳动神圣,眼下是技术万能。
为什么实践哲学和非哲学的实践学科会形成上述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有怎样的关系?这些都是首先必须由实践哲学去面对的问题。


4、非哲学的实践学科留给哲学的问题
如前述学科目录所呈现的那样,当今人类实践主要是由非哲学的实践学科来认识和把握的,人们的日常实践主要都跟非哲学的实践知识有关。我们这些做实践哲学的人也不例外,我们自己的大多数生活内容都仰赖于其他学科所提供的知识。
非哲学的实践学科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经验实证性。这也是实践知识的可实践性的保证。可是,经验实证可以把握事实,可以解决跟实践的行不行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却解决不了跟实践的对不对有关的另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把握不到纯粹应该这样的东西。比如,科学家可以发现基因重组的确切原理,解决是不是的问题,技术专家可以对婴儿实施成功的基因编辑,解决能不能的问题,可是他们无法同样确切和成功地解决这样做对不对的问题,尤其是该不该的问题。
对于非哲学的实践学科留给哲学的问题,哲学的处理方式存在明显缺陷,处理结果令人失望。目前哲学学科对待实践问题的一个特点是,学者们习惯于以各自所从事的实践哲学分支的眼光看问题,执着于实践的某一同质性问题,甘愿放弃可以对问题作整体观的学科优势,亦即遗忘了实践哲学这个学科平台。比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公众听到的最多的哲学声音是来自伦理学的,这一点应该说难能可贵,可是,伦理学就其学科分工而言只问该不该的问题(不排除有些伦理学者也涉及其他问题),这尽管是必要的,却不足以解释事件的整体,而且在现实面前不免显出通常被人诟病的乏力感。
由此可见,在实践学科高度分化和极度膨胀的今天,对于非哲学的实践学科留给哲学的问题,除了继续分门别类加以处理外,更重要的是强化整体把握的意识,提升整体把握的成效,而这些正是可以在实践哲学名义下来做的事情。


5、全球化实践的异质性与实践哲学的重新出场
全球化时代的一大特点就是实践问题的异质性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展现。学科的分化只是异质性展现的主观方面,而全球性社会分工的持续发展则是异质性展现的客观方面,也是更具有实质意义的方面。这两方面的形势都要求作为学科的实践哲学重新出场。
在全球化时代,一方面,在任何一个同质性领域,传统的各种差异都处在被消除的过程之中,世界越来越趋于一体,另一方面,对于异质性问题,人们的理解更加莫衷一是,从而使异质性产生了自乘效应。比如,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涉事科学家对该不该的问题有他的回答,他自己无疑认为这是应该的。伦理争论中还有其他观点,这使得即使对这件事该不该的问题,也不存在决定性的答案。除此之外,事情还涉及其他问题。比如,前提性的问题是有关事实的是不是,这其中也包含大量争议:作这样的基因编辑是不是确实可以防止艾滋病的感染?是不是会导致其他负面后果或者会导致哪些负面后果?对此,科学家的专业圈子中似乎并无确定的说法,非该专业的其他学科的学者和社会大众更是一头雾水,除了空泛的担心,并无切实的意见可以提供。在两个重要问题即能不能成不成的问题上,基因编辑婴儿在技术能力和工程实施上做到了,并且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似乎只要科学家个人及其团队愿意,即只要他们对做不做的问题作出了肯定回答,这样的事迟早会出现,将来很可能成为常态。至于同样重要的许不许可不可的问题更是基本处在无解状态,政府和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表示。更何况,在全球化时代,此地禁止的科研可以拿到彼地去做,许不许可不可具有高度的空间相对性。这样一来,人们就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是否在全球化时代,至少就科技领域而言,行不行的问题已经压倒了对不对的问题,特别是能不能的问题已经压倒了该不该的问题?或者说,是否只要解决了能不能等可行性问题,该不该等规范性问题就迟早要让路?
当今时代,像基因编辑婴儿这样既轰动又充满争议的新闻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其中更多的属于其他领域。比如,金融大亨们只要,就算摧毁一国经济,损害一国人民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其唯利是图至此,道义于他何妨?又如,政治强人们只要,就算逆历史潮流而动,冒天下之大不韪,也一意孤行,其嗜权如命如许,法律岂非儿戏?在这些事件中,能不能该不该可不可以及其他实践问题之间的纠葛就更加复杂了。
对于这些事件所涉及的可行性和正当性诸问题,尽管单纯的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经济哲学等都可以各尽所能加以解释,但是否也应该有一种更高阶的学科来综合处理其间的关系呢?如果应该,那么实践哲学就是不二之选,它可以在全球化时代发挥这种统观综合作用。


七、实践哲学的学科重建


1、实践哲学重建的若干不可能性
实践哲学分崩离析已久,学科重建势在必行。当然,这里的重建是相对于西方实践哲学的学科传统而言的,如果相对于中国的学科传统则只能叫新建。
要重建实践哲学学科,首先要排除那些不可能成功的方案。
其一,实践哲学不可能重新成为实践百科知识的总汇。姑且不论其他理由,单是知识总量的规模和增速就足以使再狂妄的人都会知难而退。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曾经做到的事情,至少从今往后的人再也不可能做到了。即使像恩格斯(F. Engels1820—1895年)一百多年前在自然辩证法领域所倡导和示范的那样,通过概括和提炼各经验学科的知识来形成哲学理论,如今也做不到了。
其二,实践哲学不可能在一套理论体系中融贯地解决所有问题。至少20世纪以前的主流实践哲学都共有一个信念:如果一种理论是正确的,就一定可以一以贯之地解释一切现象,包括实践现象,并且可以付诸实践,甚至实践也应该并只能接受这种理论的指导。由此就形成了罗尔斯(J. Rawls1921—2002年)所说的各种完备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xlvi],即全包式理论体系。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很多,且互相拆台,因而它们各自的完备性就遭到了否定。不过,这些学说的问题不在于一无是处,而在于声索过多。它们之所以能够成一家之言,必定在于其各自至少讲出了整体中某个方面的普遍原理,也就是说具有片面的普遍性,只不过它们都误以为自己讲出了整体的全面的普遍性。因此,在今天重建实践哲学,如果想揭示普遍性原理,就不能有独占全面普遍性的僭妄之心,而只能安于某种片面普遍性,而将其余片面普遍性让与别家理论。
其三,实践哲学不可能直接成为实践智慧。实践问题的关键在于异质性,在实践中处理好异质性才是对实践问题的真解决。处理好异质性需要一种特别的智慧,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智慧。实践哲学可以从理论上描述和解释异质性现象,揭示异质性原理,以此激发实践主体的异质性意识,协助其培养异质性思维,形成实践智慧。不过,实践哲学做好这种工作的智慧并不是实践智慧,而是理论智慧。实践主体要具备实践智慧,必须在实际处理异质性的过程中经受千锤百炼,或者说,实践哲学的知识只有通过实践本身才能转化为实践智慧。那种自诩可以传授实践智慧的实践哲学过去没有成功过,将来也不可能成功。这或许可以成为对冯契(1915—1995年)转识成智[xlvii]的一种拓展性诠释。
其四,实践哲学不可能既充当虚假意识又保持科学性。实践哲学既然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成为意识形态就是其宿命。但是,如果一种实践哲学心甘情愿充当虚假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的辩护工具,那么它就只能沦为虚假的意识,就会跟追求真正的知识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的科学研究背道而驰[xlviii],对实践不可能起任何正面作用。在这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仍然具有原则的重要性。


2、实践哲学重建的若干可能性
实践哲学的重建包含如下几种可能的向度。
其一,诠释的实践哲学。实践哲学的当代重建很大程度上要在以往实践哲学的地基上进行,因此,对传统学术资源的发掘、整理、利用、活化是基础工作。这是实践哲学重建的历史向度。在实践哲学重建的初期,这个向度容易凸显,容易让人误以为做实践哲学研究就等于诠释实践哲学经典,或者诠释实践哲学经典就是最重要的实践哲学研究。但是,随着重建工作的进行,这个向度会逐渐趋于平常。
其二,反思的实践哲学。非哲学的实践学科研究各种各样的实践,专注于各自领域的特殊性,聚焦于特定实践的可行性,很少把这些实践的小类当作实践来对待。实践哲学可以通过反思这类研究的思维方式、成就和问题,为其改进工作提供理论镜鉴和学术帮助。这是实践哲学重建的经验学科向度。在历史上,一方面,哲学自视甚高,凌驾于经验学科之上,另一方面,经验学科以科学自命,对空疏的哲学不屑一顾。如今,思辨的实践哲学和经验的实践学科应该在复杂的学科体系中找到分工合作、良性互动的新机制。
其三,后设的实践哲学。在哲学内部,已经形成了许多研究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它们的建设成就自不待言,但局限也十分明显。比如,研究规范的只负责论证,对事实不感兴趣;研究事实的只负责描述,对规范不以为然。像哈贝马斯那样在事实与规范之间”[xlix]运思的研究者可谓凤毛麟角。这种研究针对哲学分支的共同前提,可以看作后设的(meta-)实践哲学,也可以叫元实践学。这是实践哲学重建的基础理论向度。
顺便指出的是,我对后设实践哲学或元实践学有自己特别的期待,那就是专门探究实践中的异质性原理。
其四,应用的实践哲学。实践哲学必须发挥实际的作用,这是实践哲学的题中应有之意。实践哲学如果停留在书斋里,尤其是停留在诠释经典上,那只是关于实践的哲学;只有应用于个别实践,才会变成作为实践的哲学。实践哲学的这种作用首先体现在对实践主体的影响上。主体的自主规范性意识有赖于实践哲学的启蒙,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有赖于实践哲学的参与,而实践智慧的形成更是有赖于实践哲学的长期指引。这是实践哲学重建的现实性向度。
其五,批判的实践哲学。实践哲学的落脚点是实践本身。实践哲学是否有用,归根到底是看它有没有推动实践的进步。经验实践学科脚踏实地,负责给实践提供实证知识,主要发挥建设性作用;实践哲学高屋建瓴,善于发现实践的问题,主要发挥批判性作用。特别是当今时代治国平天下这种总体性实践,由于其所汇聚的异质性在信息量上远远超出了一个头脑加一套理论的处理能力,亟需实践哲学的批判性指引——将其从仰赖柏拉图式哲学王的传统模式引向依靠社会化实践智慧的现代模式。这也是实践哲学重建的未来向度。


3、实践哲学重建的学术诉求与体制诉求
本文重建实践哲学学科的诉求完全是学术的,而不是体制的。
学术的发展有自身内在的规律,不是外在的体制可以决定的。学科重建的诉求只有先得到学术共同体的认同,才有可能得到体制的回应。学术诉求以学术共同体为对象,以如下信念为前提: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共同体成员的诉求只要合理,就一定能在理智上说服同行,并得到同样合理的回应,甚至被同行采纳为自己的诉求,因为让研究尽可能合理化是每一位同行的学术命运之所系,而非外加的要求。
如果能够把实践哲学学科建设成一个高阶的理论思维平台,如果这个平台可以从每一位同行的现有研究领域直接通达、自由进出,如果站在这个平台上确实可以开阔视野,利用这个平台确实有助于拓展操作空间、提升成果品质,那么,同行们必不会加以拒斥。反过来说,如果大家接受这个诉求,站在各自现有的基地上,为这个平台的兴建添砖加瓦,共襄大业,谁又阻挡得了呢?
当然,如果上述学术诉求得到了共同体应有的回应,学科重建已成事实,那么,体制的承认自然也是值得欢迎的。在前引学科目录中,哲学是唯一只有1个一级学科的学科门类,这就跟只有1个成员的家庭一样。不过,如果有可能在哲学中分出2个一级学科的话,那么,除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还有哪一种划分更加符合哲学的传统和本性呢?——不用说,这只是一个设想,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体制诉求。


4、实践哲学学科的精神重建
在实践哲学的学科重建中,最重要的是精神的重建。
实践有迷途,哲学会失智,实践哲学的道术正为天下所裂。这种情况下,振衰起敝,时不我待。
哲学是自由的学问,而实践是以自由为起点和目的的活动,因此,实践哲学是双重自由的事业。
哲学的自由是神性的,是精英的,是智者的,因而可以只实现于个别人。可实践的自由却是人的类本性——人人生而具有意志的自由,还要追求生活的自由。因此,实践哲学以少数人的神性自由促进人类普遍的本性自由,是智仁双修的天命。
哲学的自由在于使精神摆脱肉体的束缚,已属不易;实践的自由在于使众生摆脱尘世的束缚,更加困难。实践哲学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让哲学家练习死亡,为全人类赢得新生。
这大概就是实践哲学需要重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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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于2019年秋冬之际
2025114日校订
注释
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5912月第1版,20146月北京第15次印刷,第1-4页。
[ii]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第5页。关于智慧爱智慧之别,参见该页注释1
[iii] 参见Aritotle’s Metaphysics, a revised text by W. D.Ross, vol. 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1958, 1026a24, 30;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第135页。
[iv] 参见朱谦之:《日本哲学史》,人民出版社,北京,20026月第1版,第173-174页。
[v] 参见Aritotle’s Metaphysics, p. 353.
[vi] 参见《古希腊语汉语词典》,罗念生、水建馥编,商务印书馆,北京,20046月第1版,第715页。
[vii] 参见[]李博(Wolfgang Lippert):《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赵倩、王草、葛平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20038月第1版,第340—350页。
[viii] 参见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3, DietzVerlag, Berlin, 1978. S. 5-7.
[ix] 参见Karl Marx Fried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5, Progress Publishers, Moscow, 1976, pp.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956月第2版,第58-61页。
[x] 参见[]李博:《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第343页。
[xi] 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天津,200310月第1版,第350页。
[xii] Augustvon Cieszkowski, “Prolegomena to Historiosophie”, in The Young Hegelians: AnAnthology, edited by Lawrence S. Stepelevi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 1983, p. 77; August von Cieszkowski, Prolegomena zur Historiosophie,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 1981, S. 129.引文从英译本转译,德文术语摘自原著。
[xiii] 参见David McLellan, The Young Hegelians and Marx,Macmillan and Co. Ltd., London, 1969, pp. 9-11; 戴维麦克莱伦:《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夏威仪、陈启伟、金海民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824月第1版,第10-13页。
[xiv] 参见哈贝马斯:《理论与实践》,郭官义、李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047月第1版,第6页。
[xv] 参见Praxeology: An Anthology, edited by GunnarSkirbekk, Universitetsforlaget, Bergen, 1983, pp. 9-11.词源学上的考证表明,“Praxeology”一词的出现时间要早很多,不过这里的考察角度主要是学科的兴起。
[xvi] 参见Jakob Meløe, “The Agent and His World”, inPraxeology: An Anthology, p. 13.
[xvii] 参见高清海:《哲学与主体自我意识》,吉林大学出版社,长春,19884月第1版,第192-208页。
[xviii] 参见拙作:《是与善的分类及其意义——从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开出元实践学的尝试》,《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xix] 笛卡尔:《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北京,200011月第1版,第49页;Descartes, Philosophical Writings, a selection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Elizabeth Anscombe and Peter Thomas Geach, Nelson’sUniversity Paperbacks, London, 1970, p. 46.
[xx] 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7812月第1版,19954月北京第4次印刷,第189页;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20, Vorlesungenüber di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 III, 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1986, S. 260-261.
[xxi]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北京,200312月,第16-18页。
[xxii] 休谟:《人性论》(全两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804月第1版,199411月北京第6次印刷,第497页;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edited byDavid Fate Norton and Mary J. Nort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2002, p.294.
[xxiii] 参见《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人民出版社,北京,20012月第1版,第947页。
[xxiv] 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第189页;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20, Vorlesungenüber di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 III, S. 260-261.
[xxv] 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612月第1版,第132页。
[xxvi] 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修订译本),陈嘉映、王庆节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64月第3版,第59-61501页。
[xxvii] 参见莱维纳斯:《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朱刚译,《世界哲学》2008年第1期。
[xxvii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1页。
[xxix] 参见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关于中国实践哲学的演讲》,练建玲译,《实践哲学评论》第一辑,中山大学出版社,广州,20143月第1版,第119120121124131132-133页。也可参见《中国人实践哲学演讲》,李鹃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20166月第1版,第8910132325页。
[xxx] 参见《中国人实践哲学演讲》,李鹃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20166月第1版,第4页。
[xxxi] 参见奥古斯丁:《恩典与自由》,奥古斯丁著作翻译小组译,江西人民出版社,南昌,20084月第1版,第44页。
[xxxii] 柏拉图:《斐多篇》,《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北京,20021月第1版,98B-99B,第107-108页;《柏拉图对话集》,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北京,20041月第1版,第262页;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edited by EdithHamilton and Huntington Cairn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1989, p.80.
[xxxiii]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北京,200311月第1版,1094a1-2,第34页;Ethica Nicomachea (Nicomachean Ethics), translatedby W. D. Ross, in 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 Edited by Richard McKeon, TheModern Library, New York, 2001, p. 935.
[xxxiv] 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5-6935页。
[xxxv] 参见奥古斯丁:《恩典与自由》,第29页。
[xxxvi] 休谟:《人性论》,第453509-510页;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pp. 266,302.
[xxxvii] 参见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867月第1版,译者导言第6页、正文第6页。
[xxxviii] 参见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67262页。
[xxxix] 参见约翰华生:《行为主义》,潘威、郭本禹译,商务印书馆,北京,20194月第1版,第124321323页。
[xl] 参见毛泽东:《人的正确思想是从那里来的?》,人民出版社,北京,19646月第1版,第1页。
[xli] 《孟子梁惠王上》,《四书集注》,朱熹集注,岳麓书社,长沙,19853月第1版,第243页。
[xlii] 参见《孟子梁惠王上》,《四书集注》,第242页。
[xliii] 参见《孟子梁惠王上》,《四书集注》,第243页。
[xliv] 参见马克斯韦伯:《伦理之业》,王容芬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桂林,200812月第1版,第14页。
[xlv] 参见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国书店,北京,19853月第1版,第1页。
[xlvi] 参见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93, p. xviii;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南京,20001月第1版,第4页。
[xlvii] 参见冯契:《智慧的探索》,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199410月第1版,第629-639页。
[xlviii]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北京,19956月第2版,第一卷,第73-74119-124页;第四卷,第258726页。
[xlix] 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38月第1版。


来源:实践哲学研究
编辑:杨泓艳




240#
 楼主| 发表于 2025-10-31 01:45: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哲学的审美暴力

康德美学的根本矛盾,源于它不是一个自足的美学体系,而是一个为了解决前两大批判(自然与自由、知识与道德)之间鸿沟的“桥梁”。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我们面对的是必然的自然王国(由因果律支配);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我们面对的是应然的自由王国(由道德律支配)。
这两个世界是断裂的。康德需要找到一个中介,让自由的概念能够影响自然,让自然的合目的性能够暗合自由的可能。这个中介就是判断力,尤其是审美判断力。
因此,康德对美的分析,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纯粹地描述艺术或审美经验,而是为了完成这个哲学体系的任务。这就导致了那种强烈的“暴力感”——审美现象必须被“修剪”,以符合目的论的“边框”。
“配饰”和“边框”是德里达解构康德美学的关键概念,主要在他的著作《绘画中的真理》中展开。
边框(如画框)定义了什么是“作品”(在框内),什么是“外部”(在框外)。但边框本身既不属于内部,也不属于外部,它是一个模糊的、阈限性的地带。
德里达特别关注康德在讨论“自由美”和“依附美”时提到的“附饰”(Parergon),比如画框、雕像上的衣饰、宫殿的柱廊。康德认为这些是次要的、装饰性的,它们不应干扰对作品纯粹形式的审美。
但德里达犀利地指出,这些被康德视为边缘的“附饰”,恰恰是构成“作品”所必需的。
没有画框,画作如何与墙壁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审美对象?边框/配饰并非外在于作品,而是构成作品同一性的前提。它看似辅助,实则 foundational(基础性的)。
它描绘了当康德试图用“自由美”(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这个纯粹形式的概念来框定所有审美现象时,那些无法被框定的、活生生的、质料性的、有内容的审美经验(如艺术、崇高、情感)就被“切割”了。这种理论暴力体现在:
对“依附美”的贬低:康德认为理想美、人体美是“依附美”,因为它们依赖于一个“完善”的概念,因而不纯粹。这实际上将绝大部分人类艺术和审美经验边缘化了。
崇高对美的“溢出”:崇高感(尤其是数学的崇高和力学的崇高)根本无法被“形式”所容纳,它直接关联于理性的无限性和道德的尊严,是对审美判断力“边框”的一次猛烈冲击和溢出。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探讨的“理性”(如宇宙、上帝、灵魂)。它们不是构成性的,而是调节性的,驱使我们的认识不断追求终极和完整。
当我们将这种对“绝对总体”的要求施加于感性世界时,便遭遇了“领会”(把握局部与序列)与“统摄”(将其综合为一个直观整体)的极限。
面对无垠的星空、浩瀚的沙漠,我们的想象力无法“统摄”其全部为一个直观形式;面对崩裂的冰川、咆哮的海洋,其威力让我们作为物理存在感到恐惧和无力。
然而,这种不快和恐惧恰恰构成一个反衬。我们意识到,那个能够思考“无限”、能够在对自然的威力感到畏惧的同时,判断自身在道德上不被其压垮的主体,恰恰证明了我们心中拥有一种超越一切自然尺度和力量的东西——那就是我们的理性与道德自由。
我们愉悦的,不是那令人恐惧的自然,而是我们自身的理性使命。用康德的话说,崇高让我们在自然面前认识到,我们作为自然存在物的无力,但同时发现我们有一种独立于自然的判断力,从而在我们的自然属性上发现一种更高层面的优越性。
这种认识能力的失败就是崇高感的触发点,让人类在自身认知的废墟上,发现了其自身尊严的基石。这种从挫败到升华的结构,深刻地揭示了人之为人的超越性所在。
由此看出,康德的“审美暴力”是一种哲学的必然。为了建立一个宏大、严谨的先验哲学体系,他必须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划分。这种“切割”虽然牺牲了审美现象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但成就了哲学史上无与伦比的清晰度和深刻度。可以说,没有这种“暴力”,就没有康德哲学的辉煌大厦。
德里达的功绩在于揭示了任何体系(包括康德这样伟大的体系)都建立在某种被压抑的“暴力”之上。他让我们看到,哲学概念无法完全捕捉活生生的经验。美学,作为感性的学问,尤其如此。
在康德那里,不存在一个纯粹、自足的“美学”中心。《判断力批判》的中心,恰恰是由它试图连接的“两大批判”这个外部所定义的。它的身份是“过渡”,是“桥梁”,是“配饰”,这本身就颠覆了传统形而上学的“中心-边缘”结构。
德里达正是通过揭示康德美学中这些无法弥合的“裂缝”,证明了康德美学的“失败”之处,正是其最“成功”也最富启发性的地方。
它失败于无法建立一个纯粹自洽的美学理论,但它成功地暴露了西方形而上学根深蒂固的二元对立思维,以及任何试图建立封闭、完整体系的努力所必然伴随的排他性暴力。
《判断力批判》作为“配饰”的命运,也是它哲学价值的体现——它不是一个圆满的句号,而是一个充满张力的破折号,它指向了体系之外、边框之外那无法被概念化的、流变的、鲜活的真实。



来源:第一哲学家(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239#
 楼主| 发表于 2025-10-12 21:31:58 | 只看该作者
10.12【案例】
我们到底有没有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
我们能对我们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吗?是的,丹尼尔·丹内特说。不,格雷格·卡鲁索说。你怎么看?
丹尼尔·C·丹内特(Daniel C Dennett)
塔夫茨大学哲学教授和认知研究中心主任。
格雷格·D·卡鲁索(Gregg D Caruso)
纽约州立大学康宁社区学院哲学教授,澳大利亚悉尼麦格里大学荣誉哲学教授,苏格兰阿伯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卡鲁索:丹,你曾经提出过一个很有名的观点,认为自由是演化的产物。在所有动物中,只有人类才演化出了心智,并让我们拥有了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像我说的,从本质上讲,我们的行为和生存方式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并不受我们的控制。正因为如此,在某种意义上,尽管我们要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应得的谴责和表扬、惩罚和奖励,但是我们对这些行为仍然是毫无道德责任的。你我的观点看上去是彼此对立的,但我还是想借这场对话与您探讨:我们之间的分歧究竟有多大。我觉得我们之间的共识也许比有些人所认为的更大,但也许我的判断是错误的。首先,你能解释一下,你所谓的“自由意志”是什么意思吗,为什么你会认为只有人类才有自由意志?

丹内特:理解我们之间分歧的核心概念是“控制”。格雷格,你说“从本质上讲,我们的生存方式是很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因素并不受我们的控制”,你的这种说法只适用于那些不幸的人,他们从小就没有自主行动的能力。的确,有些人患有精神疾病,他们不能控制自己;但正常人即便不能管理所有行为,也还是能应对大多数极端情况。一旦你将“控制”概念与“因果”概念区分开来,这一区别在道德上就是既重要又显著的。你的过往经历不能控制你,因为如果它能控制你,它就一定能监控你的行为反馈,并调整它对你的行为干预——而这显然是讲不通的。

事实上,如果你的过往经历总体来讲是正常的,它就包含了一系列因果链条,这些链条将使你变成一个自主、自控的行为主体。这对你来说是很幸运的,因为你天生就有自主行为能力,不需要凭借努力去拥有这种能力,然而,一旦人们有了这种能力,我们就完全可以恰当地认为,在大多数严酷环境下,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正如美国乡村歌手里奇·斯卡格斯(Ricky Skaggs)曾经说过的:“我不能控制风向,但我能调整帆船航向。”假如你说:“我们必须设置一些额外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对人类行为的奖惩才是‘绝对应得的’”,那你就是在忽视或否认不同个体自控能力之间,显而易见的区别。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原谅某人所犯的错误,使得他不应该受到批评或惩罚,我们的原因必须是他“缺乏自主行为的能力”。我们不会试图让熊、婴儿或疯子对行为负责,因为它们没有恰当的行为能力。为什么我们会对正常人进行理性规劝呢?为什么我们会试图说服他们接受关于自由意志、科学、因果关系或其他事物的结论呢?因为我们认为——出于正当的理由——正常人是有理性的,能够被理由说服,能够根据呈现给他们的理据调整自己的行为和目标。当然,存在着一种间接的自我否定,认为理性是说服不了人的!而这正是自控力的关键所在,我们只能将自控力当成是否“绝对应得”(true desert)的判断依据。
— Edmon de Haro

卡鲁索:我并非不同意你对行为主体所做的重要区分。多数行为主体都具有你所强调的理性控制力,而有些则没有这种能力。这一区分是不可否认的。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回应理由的方式与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心理疾病患者的回应方式完全不同。我承认人们拥有不同程度的“控制力”或“自主力”,这一点我们没有分歧。事实上,我认为你和其他(自由意志)相容论者已经在强调这些区分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我的不同看法更多地与如下问题有关:人们要负有我所谓的基本应得”(basic desert)的道德责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作为一个自由意志怀疑论者,我坚持认为,尽管你所说的控制能力和理由回应能力很重要,但还不足以成为人们负有“基本应得”道德责任的根据,因为负有这种道德责任就是以一种纯粹“向后看”的方式使得人们的行为受到谴责和表扬、惩罚和奖励都是绝对应得的。

比如,一个人可以为惩罚犯了错的行为主体给出各种理由。一种理由——我们司法体系的法律依据——会认为这些人的行为应该得到惩罚。这种为了惩罚而提出的“报复式”(retributive)理由认为,惩罚一个犯了错的人是道德的:他/她应该得到某些糟糕的结果,因为他们故意做了坏事。这种理由是纯粹“向后看”的。对于一个报复主义者而言,正是与犯错者不道德行为本身有关的“基本应得”才为惩罚提供了理由。这意味着,报复主义者的立场不能被还原为后果主义者的观点——后者试图让未来呈现出最好的结果,并且报复主义者的立场也不能通过诉诸于确证和实施惩罚而让社会安全获得更大改善,或者让被惩罚的人获得道德进步。我认为,因为行为主体缺乏自由意志,而“基本应得”的道德责任应该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之上,所以报复式惩罚是不正当的

尽管我们可能会信服于理由,并且这也可能会给我们你所提到的自由控制力,然而,让我们产生行动的特殊理由与心理倾向、喜欢与不喜欢以及其他人类特征的构成性因素有关,这些因素从根本上讲是不受我们控制的。无论这些因素是否包括决定论、非决定论、概率或运气,这一结论都是成立的。这并不是说就没有其他道德责任概念能兼容于决定论、概率或运气,也不是要否认,也许存在着某些向前看的正当理由,这些理由可以维系某种惩罚和奖励的体系。比如,自由意志怀疑论者通常认为,施加制裁应该服务于良好的意图,而不是为了惩罚错误:施加制裁的目的应该是让犯错者完善行为能力,改过自新,取消犯错的念头。因此,我的问题在于,你所认为的应得概念是否足以为报复式惩罚提供正当理由?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就更加难以理解,既然向前看的惩罚理由与否认自由意志和“基本应得”道德责任在逻辑上是完全自洽的,假如我们之间有分歧的话,这种分歧到底是什么。如果你愿意拒斥报复主义——我想你应该会拒斥——那么我很想确切知道,你所谓的“应得”究竟是什么意思,假若回避应得概念蕴涵着向后看、报复的含义,那么谈论给予行为主体“公正应得”(just deserts)是否还有意义,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争论的话题了。
丹内特:有些人有自主能力,而有些人没有(因为他们有各种能力上的局限),你承认我做所做的这一区分是很重要的。但是,你又说,这不足以成为一种“应得概念”,而这一概念能够“证成报复式的惩罚”。我也拒斥报复主义。报复是毫无希望的做法,试图使用任何自由意志的信念去为报复主义辩护都是错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向后看”的正当惩罚。
很简单的道理。周一你对我做了一个承诺,我对此笃信不疑,并且我还会根据你的承诺调整我的行为。到了周五,我发现你没有兑现承诺,而且也没提供任何理由(我们都知道什么叫理由,在这里我就不再进一步阐述它了)。我为此而谴责你。我的谴责当然是向后看的:“你可是承诺了我的!”有自主能力的人会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因为我们所有人都要依赖他人。正因为如此,人们有责任让自己成为有自主能力的行为主体,不要让理性判断和决策能力被自己的意志所剥夺或操纵。所以我们会谴责他人上当受骗,谴责他人酗酒,诸如此类。当我们谴责他人时,我们不是在审判或归类他们,我们只是让他们对负面结果负起应有的责任。如果这不算是“基本应得”,那么什么才是基本应得,它得糟糕成什么样子?

事实是——你也可以思考这是否是一个事实——有自主能力的人理解他们负有哪些责任,并默认这些责任是实现他们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我把这一事实当作对负面后果施以惩罚(在所有正常的情况下)的全部根据。疯子的行为受到限制并出于公共安全考虑被隔离,与犯人的行为受到类似限制并受到惩罚,这两种情况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也是政府安全部门要区分的情况。应得概念适用于应该受到惩罚的犯人(无论是什么惩罚,但不能是“报复式”惩罚)。

正如我以前所说,我们可以在一项很简单的人类行为中看到这种应得理性:竞技比赛。罚点球、对球员出示红牌、冰球在禁区发点球、将恶意犯规球员罚出场,等等,这些都是例子。如果没有这些惩罚,比赛就不能正常进行。惩罚(它的词源来自于“处罚”(penalty))是相对温和的,因为“这仅仅是一场比赛”,但如果犯规足够严重,就会被处以巨额罚金,或者被罚出比赛。当然,对攻击或欺骗行为的犯罪起诉也是影响行为的潜在因素。自由意志怀疑论者应该思考,他们是否会因为球员没有真正的自由意志而把所有这些规则都扔掉,他们是否同意在竞技比赛中对某些处罚做出赦免,他们要援引哪些原则,才不至于将同样的赦免原则扩展到更为重要的人生竞赛当中?
— Keith Johnston/Unsplash

你还说,“让我们产生行动的特殊理由,与心理倾向、喜欢与不喜欢以及其他人类特征的构成性因素有关,这些因素从根本上讲是不受我们控制的”。这又如何呢?我想你有一个误解,没能理解自主能力是一种不断成长的能力。事实上,这是一个过程,刚开始,它完全超越了人们的掌控,但随着一个人的成熟和不断学习,他就逐渐能够掌控越来越多的行为、选择、思想、态度,等等。是的,有很多运气成分包含其中,但人能来到并活在这个世上,其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幸运。我们人类天生就能利用我们好运气,去克服、绕开、抵消我们所遇到的坏运气,我们还要自负其责,学会不利用愚蠢的机会,否则,就可能让自己失去掌控力。决定论与自控力并非是不相容的。

卡鲁索:好吧,得知你也拒斥报复主义以及反对使用任何自由意志的信念去为报复主义辩护,我感到很高兴。这一共识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包含了刑事审判制度当中没能得到合理辩护的一些核心因素。不过,我很想知道,你究竟想用什么来取代报复式的法律惩罚,你对司法现状抱有何种程度的不满?我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尽管你声称不赞同报复主义,但你仍然在为向后看的谴责和惩罚概念辩护,而这种概念根植于犯罪者“应该得到负面后果”的想法。这难道不是报复主义的另一种说法吗?

报复主义的观点是,我们应该惩罚犯罪者,因为他们应该得到惩罚。在报复主义者看来,只需要有得到惩罚的人应该得到惩罚这一事实,那么惩罚就是正当的。虽然惩罚可能会带来阻止未来继续犯罪、限制危险罪犯的行为能力、教育公民以及其他类似的好处,但在报复主义者看来,这些好处只是惩罚附带的,而这些好处本身并不是要对罪犯施以惩罚的理由——也即是说,哪怕惩罚没能带来这些附带的好处,我们的惩罚也是正当的,只要犯罪者应该受到惩罚。你的观点与上述看法有何不同呢?你是否认为只有向前看的惩罚才能证明惩罚的正当性?如果你是这么认为的,那么“应得”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如果你不这么认为,难道我们不还是持有报复主义者的观点吗,认为向后看的“应得”概念就足以证明谴责和惩罚的正当性了。

至于你所举的体育比赛的例子,我不明白为什么它会对自由意志怀疑论者形成挑战。我们有很好的工具理由和“向前看”理由来做出这些惩罚,即便我们拒绝承认自由意志和“基本应得”道德责任的存在。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惩罚阻止了球员破坏规则。这会让比赛更公平,防止球员受伤,从而服务于各种非惩罚性目的。比如,篮球中的24秒违例规则就是为了让比赛更刺激。没有这一规则,比赛就很乏味,领先的球队就会想尽办法拖延时间,直到比赛结束。落后一方唯一能做的就是不停犯规,于是比赛就变成了不流畅、粗鲁、无聊的罚球表演。另一方面,惩罚不必要的肢体侵犯性犯规也是为了保护球员,减少受伤,并防止未来出现糟糕行为。所有这些都不用诉诸于自由意志和公正应得来解释。

最后,你说到,“自主能力是一种不断成长的能力。事实上,这是一个过程,刚开始,它完全超越了人们的掌控,但随着一个人的成熟和不断学习,他就逐渐能够掌控越来越多的行为、选择、思想、态度,等等”。你承认,“有很多运气成分包含其中”,但我还想做出进一步论证,认为“运气决定一切”(luck swallows everything)(借用英国分析哲学家加伦·斯特劳森(Galen Strawson)的一句话)。想想看运气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了多么重要的角色吧。首先,一个人最初中的是“生命彩票”或“生命抽签运”,否则就不会有他/她的存在。无论我们生在一个贫穷还是富裕的家庭、生在战争或是和平的年代、有一个粗暴或是温馨家庭,这都要归结于运气。我们天生拥有哪些自然天赋、才华、性情和身体特征,这些也要归结为运气。在中了最初的“生命彩票”之后,我们还会在自我成长过程中碰到好运,而且环境也会对我们产生显著影响。

总而言之,这些运气成分就是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提出的著名术语“根本运气”constitutive luck)——一个人天生就有的运气,以及一个人天生就有的个性特征和性情。既然我们的基因、父母、伙伴和其他环境影响因素都对我们产生了影响,既然我们不能控制这些因素,那么我们的自我认同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就要取决于运气。既然我们的行为方式部分取决于我们的自我认同,因此根本运气的存在就意味着,我们从事了哪些行为也取决于运气。

在《活动余地》(Elbow Room),你第一本探讨自由意志的书中,你承认这些运气的存在,但你又继续说到,初始运气并不必然“导致糟糕的不义”。你进而举了一个例子,说一个人生来就有先天优势(这是一个随机事实)并不是一种糟糕的不义。你认为,如果人生竞赛是100米短跑,而不是马拉松,那么这种先天优势就是不义的。你写道:“在一场马拉松比赛中,这种相对较小的初始优势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你可以合理预期你会在途中碰到其他好运,给你带来更大的优势。”你的结论是:“一个优秀的运动员哪怕是最后一个起跑,如果他的实力足够强大,他也仍有很多机会克服初始劣势。”用你的比喻来讲,既然生活更像是一场马拉松而不是一场短跑,“从长期来看,运气成分就逐渐减少了”。

尽管这个例子还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但它肯定是错的。长期来看,运气成分不会减少。那些天生就因为基因缺陷或早期成长环境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并不总是会在随后的生活中碰到足以抵消先天劣势的更好运气。数据清晰地显示,人生的早期不平等通常会随着时间而加倍,而不是减少,它会影响到每件事情,在健康、犯罪率、学业成就和生活的其他方面形成巨大的人际差异。我们可以举另一个体育比赛的例子,在《异类》(Outliers)这本书中,加拿大记者马尔科姆·格拉德威尔记录了一个相当奇怪的事实,国家冰球队的球员中1月、2月和3月出生的球员比其他月份出生的球员数量更多。他的解释是,在加拿大,孩子们很小就开始玩冰球了。冰球项目选拔人才是以每年1月1日作为年龄段划分日的。在6岁和7岁的年龄段,比同龄人大10或11个月会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因为大龄球员更容易表现得更好,他们会有更多的上场时间,随着他们的表现排名不断上升,他们将被选拔到更好的球队,参加更多高品质项目,接受更好的指导,打更多高水准比赛。这种优势刚开始可能是很小的,仅仅是一种运气,但它就像滚雪球一样,会导致越来越大的成就和成功差异。

我们可以在整个社会中发现这类现象。比如,研究显示,儿童时期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可以影响大脑发育、预期寿命、教育、犯罪率和收入水平。同样,教育不平等、生长在充满暴力的社区以及营养不均衡也会产生类似的影响。因此,认为运气因素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根本不会减少。

除了“根本运气”,还存在着“当前运气”,这种运气出现在临时做出自由或负有道德责任的行为或决策之时。当前运气可以包含一个行为主体的情绪、她有哪些行为理由、环境的特定因素、她如何认识环境所具有的显著道德特征,等等。比如,我们的注意力是否在正确/错误的时刻游移,或者环境的运气特征是否限制了我们的行为意图,这些都属于当前运气问题。我同意我的朋友、英国神经科学家尼尔·莱维(Neil Levy)的说法,根本运气造成了一系列后果(运气对行为主体的自我认知所产生的影响,比如,他们的信念、欲望和性情),而当前运气彻底摧毁了所谓“基本应得”的道德责任。

根本运气的问题在于,行为主体的天赋(也即是,品格和性情)来自于超越了行为主体控制的各种因素。现在,我相信你会说,只要一个行为主体能对她的天赋、性情和价值观承担起责任,随着时间推移,她就能对这些因素负起道德责任(也许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掌控这些因素)。然而,这种回应的问题在于,形塑和改变行为主体天赋、性情和价值观的一系列行为,其本身就明显是运气的产物。正如莱维所说:“我们不可能用更多的运气来消除运气的影响。”因此,自由意志相容论者所说的行为,也即是,行为主体能对自己的天赋负起责任的行为,要么强调了天赋的影响(根本运气解释了这种影响),要么反映出了行为主体当前的运气,或者两者兼有。无论是哪种情况,责任概念都受到了破坏。

丹内特:我所捍卫的“应得”概念,其含义是日常意义上的。当你以公平的方式赢得了比赛,你就应该得到最高荣誉或者金牌;如果你出版了一部小说,你就应该得到稿酬;如果你抄袭了一部小说,你就不应该得到稿酬;如果你故意把车停在“禁停”区域,你就应该得到罚单,如果你拒绝支付罚单,你就应该得到更严厉的处罚;如果你犯了故意谋杀罪,你就应该在监狱长期服刑——在所有这些例子中,你都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我所谓的“道德行为主体俱乐部”(Moral Agents Club)中的一员。当然,正是整个应得体系(表扬和谴责,奖励和惩罚)“向前看的好处”才使得应得具有正当性,但另一方面,这种正当性必须根据个体情况来排除这样一种权衡:对任何特殊案例的谴责或惩罚要根据是否会带来特别的好处或者缺乏特别的好处来做出判断,比如,根据是否会对被处罚者产生心理治愈作用来做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应得体系尤其禁止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比如,如果不处罚利大于弊,我们就可以放弃对应得惩罚者的判决和处罚。

人们可以理解这一点。如果一个棒球裁判为了安慰一个击出了臭球的球员的自尊,因为球员即将去世的母亲正在看台上看他比赛,而违背事实地宣布他击出了本垒打,那么球迷肯定会感到愤怒,而这种愤怒是由裁判的不公判决引发的,因为他为了同情球员的遭遇而罔顾事实。当然,我们都能理解,陪审团否弃权也是变通规则的一个案例,并且我们也理解,为了应对非常特殊的情况,这种变通应该得到保留,因为在那种特殊情况下,书面的法律条文不能公正对待被告。我们尊重法律的原因在于,尊重法律是“向前看”政策的关键所在。正是对法律信誉的维系和对法律条文的支持才能驾驭对法律条文的调整和对赦免情形的限制,原因很简单:人类不是天使,会运用自己的聪明(理性),通过钻法律的漏洞和与司法系统博弈,最大程度地追逐自我利益。这也是必须要将缺乏道德能力的举证责任放在被告身上的原因。

所以,我是在为任何“应得”概念做辩护吗?我并没有为“基本应得”辩护,这显然是哲学家们所迷恋的虚幻概念。奖励(比如,稿酬、工资)不只是为了鼓励或强化行为,谴责(比如,罚款、坐牢)也不只是为了阻止犯罪或获得治疗。你有权利为你自己做的好事而表扬自己,为你做好了自己的工作而获得薪酬。如果你冒犯了日常礼仪或违犯了法律,那么你受到批评、羞耻和谴责就是相当公平和正当的。我认为,这不是“报复式”惩罚,但惩罚肯定会让人痛苦,也应该如此。

你认为,我用体育比赛作为类比,而执行比赛规则“可以不用诉诸于自由意志和公正应得来解释”。我不同意你的这种看法。比赛规则有针对特殊事件的例外条款,而这些特殊事件是不受球员掌控的,并且比赛规则也让球员有义务做好行为自控。(当然,存在着一些情况,如果球员不得不那么做,那他的做法就可以得到原谅;同时也存在另一些情况,在球员必须承担道德责任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就不能得到原谅。没有哪个球员会把决定论当成真理,从而提出要赦免自己所受到的谴责!)球员必须能够理解规则,同意遵守规则,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他们是有自主能力的理性行为主体。建立规则只是为了让比赛公平,正如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很久以前所写道的,正义即公平。

你认为,采纳了我对惩罚的非报复式辩护立场会使得“刑事审判制度的核心因素”被放弃。我没明白你的逻辑。我的这种立场会带来什么危害吗?我自己一直在呼吁,我们需要大力改革我们的刑事制度,大幅减少判刑数量、取消死刑、创办各种项目来帮助囚犯为恢复他们的公民权利做好准备,但我们仍然需要惩罚体系,而不只是重建司法程序或囚禁制度。比如,如果我们能发明一种神奇药丸,可以将任何罪犯变成安全、诚实的公民,那我们就不需要惩罚了。
— Emiliano Bar/Unsplash

斯特劳森也许曾说过“运气决定了一切”,但如果他真的说过这话,那他的看法肯定是错的。运气只是一部分因素,你甚至也注意到了——根据内格尔的说法——“我们是谁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运气影响的”。他说的是在很大程度上,但并非全部。是的,我们的行为在很小的程度上取决于运气,但不是完全取决于运气。技能会影响我们的行为(是的,正如我在《活动余地》一书中所探讨的,你获得技能的能力本身才是一个运气事件,虽然也不是完全取决于运气)(参见我在2003年出版的《自由的演化》一书中的相关讨论,我探讨了马拉松的例子和你提出的反驳意见)。当我说,就长期而言运气成分会减少,我指涉的群体是那些有道德能力的行为主体(他们都是幸运儿)。当然,从严谨的角度来讲,没有这种能力的人和有这种能力的幸运儿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我们的政策和实践可以通过设置“天花板效应”(ceiling effect)(译注:天花板效应指测验题目过于容易,而致使大部分个体得分普遍较高的现象)来容许这种差异的存在(参见《自由的演化》)。我们还会采取步骤改进所有人的道德能力,通过补偿性的“特殊教育”来帮助和治疗能力欠缺的人。

事实上,你陷在了一种错误的连锁推理之中:如果我天生就没有道德责任,我的行为完全取决于基因和环境的运气因素,那么增加少量的道德能力怎么可能会让我负起道德责任?这种能力的增加要到什么程度才能形成质变?一个人的头发要掉落到什么程度才能被称为秃头?将承担个人道德责任建立在道德能力渐进累积的基础上是不现实的,因为不存在着那样一个自然的时刻:你突然就有了道德能力,并有了自由意志。不过,我们已经设计了防御和调整阈值,以评判人们的重要行为。由于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政治自由的好处如此显著,因此大多数人都有很好的理由希望自己具备道德能力。当他们做了坏事,他们宁愿得到惩罚,也不愿意被社会认定为道德无能。“谢谢,我需要具有道德能力!”

卡鲁索:我不怀疑你所捍卫的日常意义的“应得”含义。不过,要记住,正是这种意义上的“应得”概念,才被用于为报复主义辩护。你所说的内容没有哪一点表明,你拒斥了报复主义两个主要教条中的任何一个——它向后看的性质(至少它是处于道德责任体系之中的)和它诉诸于“公正应得”。相反,你说得很清楚,故意杀人犯的确“应该在监狱长期服刑”,而无论该具体惩罚案例的未来后果如何。于是,我就很困惑了,为什么你会坚持否认你是一个报复主义者。在我看来,你的观点似乎与报复主义没有区别。是的,你支持刑事制度改革、支持取消死刑,但这并不意味着你是一个反报复主义者。当然,争论你是否属于“报复主义者群体”意义不大,我认为聚焦在你的论证细节上对我们更有帮助。

你认为人们应该基于你所提到的日常案例而得到表扬或谴责,我并不认同。让我们想想爱因斯坦的例子。他也是一个自由意志怀疑论者,相信他的科学成就不是他自身努力的结果。在1929年接受《星期六晚邮报》的采访中,他说道:“我不相信自由意志… …我相信叔本华的思想:我们可以做我们想做的事情,但我们只能想到我们必定会去做的事情。”他继续说道:“我自己的职业生涯毫无疑问是被注定了的,不是由我的个人意志而是由各种我不能掌控的因素所决定。”他因此得出结论说,他拒绝认为自己应该为自己的科学成就得到赞扬或声誉:“我没什么可值得赞誉的,每件事都是注定的,从开始到结尾,受到我们不可掌控之力的影响。”

我自己的自由意志怀疑论是对决定论抱有不可知的态度。我坚持认为,无论这个世界是否被决定性的规律所主宰,爱因斯坦的一般观点仍是正确的,因为不确定的事件并不比确定的事件更受我们掌控。这也是为什么我会追随荷兰出生的道德哲学家德尔克·皮雷布姆(Derk Pereboom)的思想,把自己称为“顽固的不相容论者”而非“顽固的决定论者”。当然,我们可以把各种成就归功于爱因斯坦——自由意志怀疑论与归因性(attributability)是完全相容的。我们还可以说,爱因斯坦相当聪明、有才华、有创造力。但如果我们是自由意志怀疑论者,我们就不能说,爱因斯坦因其科学贡献而应得赞誉(在“基本应得”的意义上)。

我知道,这听起来是反直觉的,但那只是因为我们认为道德责任体系、基于应得概念的表扬和谴责以及惩罚和奖励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诉诸于我们日常实践的问题在于,我们把需要证成的概念当成了理所当然的概念。借用我的朋友、作为自由意志怀疑论者的美国伦理学家布鲁斯·沃勒(Bruce Waller)的话说,如果我们从道德责任体系出发,那么拒斥道德责任就是荒谬和自败的。但对道德责任的普遍拒斥并非源于在正常情况下我们负有道德责任这一假定,然后从这一假定出发,扩大或延伸每个人的行为借口范围(于是,每个人身上都有极大的缺陷)。实际上,这种看法是很荒谬的。相反,那些拒斥道德责任的人拒斥的是基本道德体系,这种体系假定所有具有很低道德能力的人都负有道德责任。在自由意志怀疑论者看来,将每个人都视为具有道德责任是不公平的,无论那个人有多么理性、有多么能干、有多大的自我认可、有多强的意志和智力。既然像我这样普遍质疑道德责任的怀疑论者不接受道德体系的规则,那么如果不能拒斥各种普遍怀疑主义的论证,那么假定我们日常的道德责任体系是正当的就属于循环论证了。

现在,公平而言,你为向后看的谴责和惩罚提供了一种向前看的证成。也即是,你认为整个道德责任体系要由其向前看的利益来证成,不过,一旦我们采纳了“应得体系”,我们就需要拒斥根据个案来判断如何对待行为主体才能让产生最佳结果。你坚持认为,基于道德责任体系,我们需要采用向后看、基于应得的实践和政策。但我发现这种观点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道德责任体系是否具有你所认为的向前看的利益是一个开放式问题。比如,“公正应得”的概念就被经常用于为刑事审判中的过度判罚做辩护,鼓励用严厉和侮辱的方式对待罪犯,并且回避和固化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此外,仇恨、愤怒、道德愤慨和谴责在人际交往中也常常起到反作用,尤其涉及到安全、道德结构以及道德调和等目标时。

在这里,我们不用为此进一步争论。然而,我只是注意到,总体而言,没有了应得体系我们的生活是否会变得更好,这仍然是一个经验问题。我相信我们会过得更好。我的第二个关切在于,谴责和惩罚,尤其是法律惩罚,会导致严重的伤害。如果你想基于行为主体是自由的,并具有道德责任这一假设来证成谴责和惩罚所造成的危害,因而做了错事的人就应该为此遭受痛苦,那么你就应该提供与此观点有关的好理由,说服人们相信行为主体事实上具有必需的行为自由和道德责任。但我不知道对“整个应得体系”的一种实用主义或后果主义的证成如何能够说服人们相信这一点。诉诸于采用应得体系的好处似乎与我们的核心问题风马牛不相及。

最后,说到运气,我比内格尔的看法更激进,我认为,每一个重要的道德行为要么取决于根本运气,要么取决于当前运气,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你试图通过让人们形成技能或道德能力来消解运气成分,但正如我之前所说,行为主体打造各种技能和能力的一系列行为本身要么是根本运气的结果(当这些技能和能力来自于行为主体的天赋),要么是当前运气的结果,或者兼而有之。

丹内特:你认为我的观点“与报复主义没有区别”。这让我感到困惑,因为我一直在强调“向前看”的正当性。对于惩罚,存在着非报复式的、非义务论式的、后果主义的证成。比如,我们可以看看“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中对“惩罚”一词的完美诠释,它是由我已故的朋友、塔夫茨大学同事胡哥·比多(Hugo Bedau)所写。他所给出的惩罚的“自由式证成”是我和其他很多哲学家都认同的。比多写道,在对报复主义做了恰当的批判之后,“报复主义的基本观点不能因此而被我们弃之不顾。在关于惩罚的自由理论中‘应得’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的应用范围需要得到审慎限制。”

审慎限制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理解保留法制和强化对法律的尊重的作用。你将我的观点描述为,“一旦我们采纳了‘应得体系’,我们就需要拒斥根据个案来判断如何对待行为主体才能让产生最佳结果”。不是这样的;你必须加上“在及时环境下”这一限定语。根据个案来判断如何对待行为主体能产生最佳结果的做法往往是考虑不周的,这会威胁到司法管理的有效性(通过为犯罪者、受害方、作为整体的社会提出特殊的赦免)和对法律的尊重。我举执法不公的棒球裁判的例子就是为了说明,他置事实于不顾。我们只有顾及长期尊重法律所带来的好处才能接受具体案例所产生的糟糕结果。只要有证据显示法律条文不再适用于一般情况,我们就应该修正它,这种方法肯定比“由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量”更妥当。

比多列出了证明惩罚具有正当性的四个条件,非常具有实用性:

为了让具体的惩罚具有正当性,首先,我们要知道我们做出(或者永久做出)这一惩罚本身的目的是什么。其次,我们必须显示出,当我们做出惩罚时,我们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第三,我们必须显示出,除非我们做出惩罚(并以某些方式而不是以另一些方式做出惩罚),否则我们就不能实现这些目标,也不能通过非惩罚性的干预,用可比较的或更出色的效率和公平来实现这些目标。第四,我们必须显示出,剥夺罪犯权利本身只是为了努力实现这些目标。

你说,“道德责任体系是否具有你所认为的向前看的利益是一个开放式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参见比多提出的第二点)以及“没有了应得体系我们的生活是否会变得更好,这仍然是一个经验问题。我相信我们会过得更好”(参见比多提出的第三点)。事实上,这些的确是开放的经验问题,但并没有十分开放!我不明白你怎么可能会认为如果没有应得体系,我们的生活会变得更好——除非你同意我所说的应得概念,并且只是认为如果没有一些我们尚未描述的“基本”应得概念,我们会过得更好(那么我非常确信,没有那些尚未描述的应得概念,我们的确会过得更好)。因为如果没有我所说的应得概念,就没有人会因为自己努力赢得比赛而理应获得奖励;没有人会因为毫无理由地不兑现诺言而理应受到谴责;没有人会因为酒驾而理应被没收驾照;没有人会因为违背誓言而理应受到惩罚,等等。人们因而没有了权利,没有了可以诉诸的权威来保护自己免受欺骗、盗窃、强奸、谋杀之害。简而言之,道德就完全不存在了。

我被你的这句话吓到了:“在自由意志怀疑论者看来,将每个人都视为具有道德责任是不公平的,无论那个人有多么理性、有多么能干、有多么自我认可、有多么强大的意志和智力。”你真的想回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描绘的人性的自然状态吗,那样的生活险恶、粗鲁而又短暂?如果不诉诸于道德责任就能有一个稳定、安全和公平的社会状态,而你对此又有独到的见解,那么你就应该告诉我们你的论证细节。关于这个问题,沃勒在《惩罚的不义性》(The Injustice of Punishment)一书中提出了大胆的设想,但他也承认,你不可能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拥有一个美好的社会,正如书中第2章的标题所表明的:“惩罚是必要的不义”(The Unjust Necessity of Punishment)。好吧,如果惩罚是必要的,它也不具有一种逻辑或物理上的必要性,它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它能促成尽可能多正义的实现。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说惩罚又是必要的“不义”呢?同样的道理,在我看来,如果每个人在所有领域都不能高于平均水平——外表、体魄、智力,等等——那才是真正的“不义”。生活是艰难的,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生活是不义的,我们能够使用我们的理性让生活和体制变得越来越正义,越来越公平,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卡鲁索:谢谢你为我厘清了一些思路。你说我关于你是否拒斥“报复主义”的困惑让你“感到困扰”,因为你“一直在强调‘向前看’的正当性”。我想,我的困惑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对话初期,你说,拒斥报复主义“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向后看’的正当惩罚”。然后,你继续以应得概念为基础捍卫向后看的谴责和惩罚的正当性。相反,如果你能接受向前看的后果主义惩罚观,那么我会很高兴撤回我之前对你的判断,也即是,认为你实质上还是一个报复主义者,虽然表面看不是。尽管如此,通过采纳向前看的后果主义证成方式,你的观点就会与自由意志怀疑论者更接近。我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似乎是,你想要保留应得概念,而怀疑论者想要消除这一概念——同时一并消除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报复主义以及自己可以认定自己是男性还是女性的做法(这些也都是你所拒斥的)。

你继续说道:“我不明白你怎么可能会认为如果没有应得体系,我们的生活会变得更好。”好吧,在我看来,基本应得概念一直是我要批判的对象,它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带来的弊端大于好处。如果那不是你心里所想的应得概念,那就无所谓了。但我的看法是,基本应得道德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公正应得概念,经常在过度惩罚罪犯方面被滥用,它鼓励刑事审判制度以严厉和侮辱的方式对待罪犯,并回避和固化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比如,以处罚为例,研究人员已经发现,对自由意志的较强信念与处罚力度的加大是有相关性的。他们还发现,弱化人们对自由意志的信念可以缓和人们对惩罚的报复性态

我非常关注这些研究成果。

当然,还有其他的关注点。正如我在我的《公共健康和安全》(Public Health and Safety)一书中所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决定因素与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非常相似。在这本书以及其他地方,我建议采用一种宽泛的公共健康方法来确证这些涉及到每个人的社会决定因素,并采取相应行动。我关心社会不平等和体制不公如何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犯罪行为;贫穷如何影响大脑发育;犯罪者是如何经常使用早已存在的医疗条件的(尤其是精神健康问题);无家可归和教育水平如何影响一个人的健康和安全;环境质量对于公共健康和安全有着怎样的重要性;参与刑事审判如何导致或恶化参与者的健康和认知问题;以及公共健康方法如何能被成功地应用于刑事审判制度。我认为,与确证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并采取行动的重要性类似,如果我们想要改进公共健康,我们也必须同样要确证和解决犯罪行为的社会决定因素。我的担忧在于,你希望保留的应得体系会导致我们以短浅的目光聚焦于个人责任,并最终不利于我们解决犯罪行为的体制因素。

比如,想想有些人对时任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所说的一句话的非理性反应吧。奥巴马说,“如果你打造了一个成功的事业,那并不是你一个人的功劳”。共和党人被这句话激怒了,因为他们在2012年共和党全国大会的第二天就提出了一句口号“我们打造了它!”(译注:这里的意思是,奥巴马认为国家进步是通过两党合作实现的,而共和党人则认为是他们单方面实现的。)奥巴马的话无伤大雅,而且事实上是正确的。说得更直白点,他的话可以表述为:“如果你已经取得了成功,你的成功并不是你一个人造就的。”所以,为什么共和党人如此愤怒呢?我相信,答案就在公正应得这一概念上。应得体系认为,如果你很穷或者在坐牢,这是公平的,因为你应该得到这样的惩罚。这种思维方式将我们局限在谴责和羞耻的体制中,不利于我们解决贫困、财富不平等、种族主义、性别歧视、教育不平等之类的问题。我的建议是,我们应该抛弃这一概念,承认生命的彩票并不总是公平的,承认从长期来看运气成分不会减少,承认我们的身份以及我们的所作所为最终都是我们无法掌控的结果。

最后,我不同意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拒斥自由意志和基本应得道德责任会“回到霍布斯所描绘的人性的自然状态,那样的生活险恶、粗鲁而又短暂”。你还写道:“如果不诉诸于道德责任就能有一个稳定、安全和公平的社会状态,而你对此又有独到的见解,那么你就应该告诉我们你的论证细节。”首先,我要重申,我所拒斥的道德责任是基本应得道德责任。当然,还存在着其他的道德责任概念,它们能很好地与自由意志怀疑论相容——比如沃勒的“不受控制责任”(take-charge responsibility)和“归因性责任”(attributability responsibility)概念,我在爱因斯坦的例子中提到了这些概念。皮雷布姆“向前看”的责任概念关注三个非应得的惩罚要素:未来保护、未来调和以及未来道德结构。其次,我同意,我欠你和其他人一套没有基本应得道德责任何以维系稳定、安全和正义社会的理论。幸运的是,我的好友德尔克·皮雷布姆已经在他的《无自由意志的生活》(Living Without Free Will)和《自由意志、行为主体和生命的意义》(Free Will, Agency, and Meaning in Life)这两本书中提供了非常多的论证细节。我自己也进一步阐述了如何在没有基本应得道德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犯罪行为问题——我的理论也被称为“公共健康检疫模型”(public health quarantine model)。尽管我希望能在这里探讨该理论的价值,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更多的讨论时间了。不过,我可以提供我的理论细节,如果读者感兴趣,可以参见:http://t.cn/EqzSTRM;http://t.cn/EqzSD6fhttp://t.cn/EqzoA7p。
来源:神经现实
编辑:何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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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3 21:46: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译论||邓晓芒:读韦卓民先生西方哲学译著的文化断想




首发于《跨越中西文化的巨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转载自《徜徉在思想的密林里》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一)

我接触韦先生的古典哲学译述,特别是康德哲学译述,是从读研究生的时候开始的。80年代初,我为了完成“德国古典哲学”这门专题课程,以及为了准备硕士论文,曾先后读了韦先生翻译的康蒲·斯密所著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解义》和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下卷)。记得当时读斯密那本书时,我的自信心受到很大的打击。那是我们系资料室最厚的一本书,纸张很差,黄中带黑,看得人头昏眼花。最要命的是书中的文章风格,句子断断续续,联系似有若无,意思迷离恍惚,倒装句、从属句特别多。每天读着读着,眼皮就打起架来,自那以后我便养成了中午睡午觉的习惯。啃完全书,脑子里一锅粥,不知道都说了些什么。当时我并没有想到翻译上的问题,只觉得自己基础太差,整体把握能力不够,对康德哲学的基本知识不扎实,原想通过斯密的《解义》走条捷径,结果反而绕了远路,只得回过头来老老实实地读《纯粹理性批判》。不过后来,我再也没有回到斯密的《解义》上来,老实说,有一半就因为对那书的译文有些发憷。这就是我第一次接触韦先生的译作。

第二年,我做硕士论文选了康德的题目。结合我对美学的兴趣,我准备做《判断力批判》。上卷是宗白华先生所译。宗先生的译笔,随意性比较大。本来宗先生的文采是很少有人能与匹敌的,但译康德的书,这方面便不大显得出来,而逻辑的严谨、思辨的连贯流畅,在宗先生笔下就显得不是那么得心应手,许多地方不对照德文原版,简直就无法理解。我当时凭自己一点可怜的德文,对宗先生的译文作了不少修订,引在硕士论文里的,也基本上是经过修订的文字,因为我自认为对康德的美学思想,还是有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的。但到了读《判断力批判》下卷,我就只好带着一个几乎完全空白的头脑去接受了。在此之前,我只读过李泽厚先生的《批判哲学的批判》,李先生似乎主张《判断力批判》上、下两卷都是讲美学问题的,上卷是讲自然美的形式,下卷是讲自然美的内容。我虽然并不同意这个看法,但我万万没有想到,康德的“目的论判断力批判”竟展示出了一个我以往从来没有考虑过的理论课题,这就是自然界的进化与人类道德、精神生活的内在必然联系的问题。我怀着惊讶与兴奋,热切地钻研了这个问题,钻研了韦先生所译的《判断力批判》下卷。对照德文原本,我也发现译文有些不尽人意处,但基本上是属于修辞方面的。而且,译者似乎还有意要让中国人适应西方人的表达方式,在许多地方都是将西方人的句法、语法习惯直接生硬地搬演成中文。我当时并不知道译者的身份,更不知道他本人在基督教神学方面的深厚造诣和对宗教的虔诚,只觉得译者没有曲解康德的意思,而是用笨拙的译笔将康德的自然目的论、道德目的论和神学思想原原本本地作了表述。我发现,即使是译文的缺点,也可以通过它的优点来得到修正,只有读懂了原著的思想,才能知道如何在表达上做得尽善尽美。韦先生的译笔是难读的,但原则上是可以读懂的,它是一部经过消化的、有内在连贯性的译作。我在硕士论文中引用韦先生的译文时,就基本上没有加以改动,只在个别地方作了些修辞上的调整。后来我才知道,该书的译者和斯密那本书署名“绰然”的译者就是同一人。

去年,我买到了由后人整理出版的韦先生译著《纯粹理性批判》。当时我正好在给研究生讲授“德国古典哲学原著选读”课。记得前几年也曾给研究生讲过这门课,讲康德用的是国内流行的蓝公武译本。该译本文字极为典雅,读来简直有一种气韵生动的感觉,但其半文言的语体显然已经过时,且常常为了文字典雅而损害原意,如增删文字、任意标点、不必要地改变句型等。至于北大编的《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资料选编》,虽是白话文,但毕竟是选段,缺乏连贯性。所以每次上课,我除了带这两部书外,还带上德文版的《纯粹理性批判》备查。这次讲课有了一个新译本,究竟怎么样呢?通过教学实践,我发现以韦译本为准,除个别明显笔误外,要查的地方不多,对照起来,发现有好几处蓝译本和北大选编本有误解的地方,韦译本却是正确的,因此觉得这个本子至少在目前是国内较好的译本。

我当然不是说韦先生的译本就没有一点问题了,而是说,韦先生翻译重在忠实、严谨和对哲学思想本身的理解。在“信、达、雅”三者之中,他把“信”放在绝对的位置。对“信”的这种特别的强调使韦先生的译本具有突出的特色,就是对许多“约定俗成”的名词、术语的译法,韦先生不苟且,不附和,而是基于更准确的理解提出自己独到的译名。如Erscheinung—词,一般译为“现象”或“显现”,都既通俗又好懂,韦先生却译为“出现”。我猜想他是要强调这一名词所内涵的动态过程。“现象”在现代汉语里已不作动宾结构的名词解,而是个单纯的名词;“显现”的“显”虽是动词,但动态不突出,可理解为副词。“出现”则将该词的词根scheinen的含义“发光”“照射”和动词erscheinen的“出场”“露出”的意思表达得更准确,也更符合康德对现象的知识中所包含的人能动地使其出现在人面前的含义的强调。缺点是,在日常语言中“出现”不是一个名词,也很少用作一个动名词。恩格斯曾研究过近20种西方语言,他发现这些语言中几乎所有的名词都来源于动词,这大概是西方语言的特点。我们在汉语中看到的则完全相反,古汉语绝大多数动词都来源于名词组合,从汉字的“拆字法”即可看出这一点;同时,许多名词也都可以直接当动词用,如“食”“种”“道”等等,又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等。这是象形文字和拼音文字的一个重大差别。我们不太习惯将一个单纯的动词不加上某些名词(如“···活动”“···过程”等)就直接作名词来使用。德语中这很简单,只要将头一个字母大写,或改变一下词尾,一个动词就成了名词,在口语中甚至可以不加任何区别而把动词作名词用。这种文化上的不同给我们的翻译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韦先生似乎是想要采取一种断然的方式,将西方人的语言和思维习惯灌输到汉语中来,这种尝试是大胆的,也是可贵的、有意义的。又如拉丁文术语apriori,—般译为“先天”“先验”,韦先生独译为“验前”。从字面上看,“先”与“前”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我体会韦先生的意思,是想要强调该词的逻辑意义。因为康德在用这个词时并非指心理学、生理学上先天带来的或天生的知识,不包含时间上在先发生的意思,而是指认识论上的“逻辑在先”的意思。由此来看,“验前”这一译法的确比其他译法更能体现该词的逻辑意义。此外如Beschafenheit(性质)译为“造性”,GlaUbe(信仰)单译作“信念”,PhySiologie(生理学)译作“自然科学”等等,都不同于传统的译法。当然,就目前情况来看,要完全用韦先生的译名取代现在通行的译名似乎还有困难。但重要的是,当今每个研究康德哲学的人都不能不对韦先生的译法和他所提出的理由加以考虑和重视,并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这就为将来逐渐形成一套更精确、更为广大学人认可的术语提供了基础。这是韦先生的重大贡献,也说明他不仅仅是个翻译家,也是个造诣深厚的哲学家和康德哲学专家。

最近得到又一由后人整理出版的韦译遗稿《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步》(康德著)。此书我曾于1988年译出并由三联书店出版,韦先生则是1965年译就,尚未来得及修订定稿即溘然长逝。书的名称,我译为《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固然是依从通行的译法,但在当时确实也曾颇费踌躇,因德文Anfangsgriinde系一组合词,前半部分Anfang意为开端、开始、起初,后半部分Griinde才是基础、根据之意。译“基础”,就失去了前面一半,译“初步”“入门”等等,又失掉了后面的意思。后考虑该书的性质属于高层次的形而上学,而非一种入门读物,为免得引起中国读者误解,于是仍按一般译法译作“基础”。但细究之,这里面似乎又隐含着一个文化差别。因西方哲学传统总是在对学问归类时将最高层次的学问置于开端,称之为“第一哲学”,认为只有首先搞清了这些基础性、根本性的学问,才能顺利地逐级下降去探求较具体的东西。这一点在康德和许多思辨哲学家、理性主义哲学家那里都是表现得很明显的,它构成了西方哲学重理性、重逻辑和系统性的特点。中国哲学则比较更重视具体事物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主张从小事做起,细心体验,积之愈久,才能最后豁然贯通(顿悟)。因而“初步”的东西在我们看来多半是一种肤浅幼稚的东西,是有学问的人不屑一顾的。韦先生觉得译为“初步”较确切,似受西方理性主义影响较多,是符合康德“自上而下”的根本思路的。当然,如何让这种思维方式被中国的读者接受,看来还得费一番力气并经过更长久的缓慢的过程,但韦先生的这种激进的态度仍不失为对中国学术界和翻译界更大胆地向西方学问大开门户的一个促动。

(二)

从我对韦先生的西方哲学,主要是康德哲学的译著的阅读和比较中,我感到对当前国内西学界、翻译界可以引出如下思考。

1.应深入探讨翻译过程和翻译作品的文化心态问题

鲁迅先生在30年代曾以激进的态度提出过“硬译”的主张。所谓“硬译”,即把一种不符合或不太符合中国人语言习惯的异质文化通过生涩但不走样的方式直接翻译过来,强使中国人接受。硬译不同于“死译”,它是建立在对内容的深刻把握之上的,而不是字面上的死板生硬。硬译虽然给国人在字面理解上造成一定的困难,但却可以开阔眼界,训练思维的适应力和灵活性,打破传统习惯的狭隘性,更有利于接受原版的西方文化。这种态度在当时的文学界和文论界激起了轩然大波,总的说,反对的比赞成的要多。到今天,赞成的人就更少了。人们通常认为,“硬译”没有考虑到受众的接受力,必将被淘汰和摒弃。现在,当代西方“解释学”已被国人当作时髦,人们把翻译和阅读都完全视为一种自由创造和再创作,“硬译”就再也无人提及,似乎它已从理论上被彻底驳倒了。对此,我却颇有一点不平。
当然,这个问题涉及到一种语言文本原则上是否可以不走样地翻译为另一种语言文本的问题。至少,从文学和诗的翻译来说,我承认这是像要发明永动机一样困难的。文学的翻译的确是一种再创造,只有创造才有可能逼近原作的灵魂,逐字对照的翻译,哪怕加上许多注解,都已失去了原作的精神。但我以为,学术性的翻译应该与此有所不同。因为:
(1) 学术著作一般都是一种逻辑系统,在逻辑层次上应当具有人人都可理解的普遍性和意义的确定性,即使包含有“诗性”的成分,通常也不依赖于或主要不依赖于诗性语言,而是建立在逻辑化的语言层次之上的。
(2) 学术著作的读者一般都是学者或求学之人,他们是怀着一种探求的态度去阅读并准备从事思想性、精神性的劳动的,不同于文学作品的欣赏者、享受者;读学术著作的目的,只是把语言文字当作工具,借以揭示和达到它下面所隐含的观念、意义,而不是以语言文字本身的美为目的,更不是以之激起读者自身的丰富想象;因此语言文字作为工具的特定适用性,即对意义的个别指向性和精确性,在这里就成了首要的问题。
(3) 学术著作在译成异质文化的语言时,毫无疑问会引起理解上的困难,但学术著作翻译的主要任务不是通过曲解或变通原意的让步来缓和或消除这些困难,更重要的倒正是在某些关键地方突出这种困难,使人注意到这种困难,并通过文化阐释,使人们意识到这种困难并不完全是由于翻译水平的缘故,而是他们自身文化视野的狭溢性所导致的;这就以一种“陌生化”的方式加深了对异质文化的注意和了解,使读者的眼界得到了扩展;反之,过分怜惜和姑息读者的接受能力,长此以往只能使他们的视野更狭溢、嗅觉更麻木、误解更加深。今天我们许多人不求甚解地将西方各种名词术语硬套在中国文化的各种现象上,自以为驾轻就熟,实际上离题万里,正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过于通俗化地解释西学,而忽视了以“陌生化”手段对西学作深入研究的恶果。

由此可见,在西方学术著作的翻译中,“信”是最重要的。当然,“达”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但其前提是“信”,而且本身依赖于“信”;“信而不达”的情况只是暂时现象,只要真正“信”了,总会有一天“达”起来的;之所以觉得“不达”,是因为还未习惯。西方学者既不是傻瓜,也不是疯子,他们相互之间也要传达思想,当他们运用逻辑和理性思维来传达思想时,这种传达就是超越国界、超越文化的,具有普遍性的。更进一步说,我甚至可以断言只要真正“信”了,自然而然也会“雅”起来,如果原文本来就“雅”的话。但这种“雅”已不是那种咬文嚼字的雅,而是思想本身的气韵节奏的高雅,是作者和译者在同声论道时的语气、态度的娴雅,是思维的连贯性和灵活性以及轻松自如、侃侃而谈的潇洒。这是一沖精神的内在典雅。过去严复等人追求文字表面的典雅,要求朗朗上口、掷地有声,其实多所曲解、枉为增色,一遇白话文普及,便无甚永久价值。今天专为欣赏他们的译笔而去读其译作的人寥寥,而要了解原作的思想,他们的译文又信不过,且已不“达”,只好被淘汰。内在的典雅则具有长久的价值,不会因语言习惯的变更而被淘汰,如某些古代佛经的翻译,文字上其实非常朴素,但却是今天研究佛经的信经,井另有一番典雅和纯净。

总之,我以为所谓“硬译”的问题,实质上不光只是一个翻译技巧问题,而是一个文化心态的问题。开放的文化心态(如唐代对佛经的翻译),就会严格认真地对待异文化,并确信异文化本身有它自己的“达”和“雅”,并非只有从外面才能将“达”和“雅”强加于它,也才有可能对原版的西方学术抱有真正信实和科学的态度。在这方面,日本民族便有这样的眼光和气魄,只要西方有的,他们都一概搬来再说,不习惯、不理解的,慢慢再去习惯、去理解,但决不迁就自己的老习惯,凡是找不到准确、对等的译名的,一概音译。所以他们很快便有了康德全集、费希特全集、黑格尔全集和其他许多全集,我们则至今还只有马恩列斯全集。一个民族的文化要真正进步,有所发展、有所创造,就必须否定自身、超越自身,也就是先放弃原有立场,向外界进取,不要老担心会丢失原来的好东西,而要真心诚意地了解人家、学习人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再回过头来看自己的传统,我们就会发现好东西并没有丢失,而是在这种运动和否定之否定中获得了发展的生命。反之,倘若固执于原有立场不放,尽管本心是舍不得将自己本来的好东西丧失掉,害伯将来走路没学会,连爬也爬不回来了,那就永远只能跟在别人后面慢慢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身的好东西烂掉。这就是生命的“自我否定”的辩证法,也是文化进步的辩证法。这个道理,是一般强调“弘扬”传统文化的论者常常未能注意到的,所以在他们眼里,对传统文化的批判或否定意见只能是“数典忘祖”,是对传统文化的叛逆,而没有看出这些意见往往正是传统文化的希望之所在,是对传统文化的真正的弘扬和推进!

2.翻译者应对西方文化背景有全面的把握和深入的理解

韦先生的康德译著之所以能深入到语词本身的文化背景,我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对西方文化的全面了解。不用说他本人曾长期居留西方,并皈依基督教,这为他直接融通西方文化带来了有利条件;更主要的是他对西方文化的那种投入的态度使他具有博大的胸怀。他并没有因为接纳西方文化而鄙弃、拒斥母国文化,相反,他总是将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相互比较,试图将两种文化融合起来,互相取长补短。他的大量翻译作品正是他这一宏伟构想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里,他不仅仅是一个翻译技术熟练的工匠,而且是西方文化的介绍者。为此,他既认为中、西文化具有可沟通之处,但又强调西方文化与传统中国文化的异质性。如果没有相互沟通的可能,他也就不会努力去做这种无用功了;但若看不到中西文化之异,甚至就不会意识到沟通的必要,也不会意识到在哪些方面有可能沟通。

我以为,中、西文化首先是异质文化。异质文化也有相同之处,但这种相同只是表面的(如中国人讲道德,西方人也讲道德;西方人有科学,中国人也有科学,如此等等)和抽象的(如中国人和西方人都是“人”),异则是具体的、历史的(如中国的道德、科学与西方的道德、科学差异极大)。中西文化的同与异并不处在平行对等的地位,特别在今天的中西文化比较中,强调其异的重要性远过于强调其同。只有强调其异,才会激发出对西方文化的好奇心、外向学习和“拿来”的动力;而强调其同,什么都是“中国也有”,就容易导致不思进取、自满自足和懒惰。在过去的某个时代,当盲目的排外主义占上风时,把中西文化之异提到绝对的程度,认为“华夷”决不可互通,乃至把洋人都呼为“鬼子”,那时强调外国人与我们“礼仪之邦”有许多共同之处,还可以起到打消国人顾虑、使人们开放和容忍外来事物的作用;但在今天几乎人人都意识到改革开放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时,一味强调同而忽视异,则会麻痹我们的神经、模棚我们的视线,找不到我们真正要向西方学习的目标,只会用新的词句重复旧的老生常谈。

因此,把异文化作为异质文化来了解,我认为是当今中西文化交汇融合的一个首要前提。否则的话,当你自以为将中西文化精神糅合起来做得圆通无碍、天衣无缝之日,恰好就是你不自觉地用传统文化曲解西方文化最离谱、最不开窍之时。然而,要原原本本地把西方文化当作异质文化来了解,谈何容易!它要求考察者除良好的外语水平外,还要有全面的西方文化背景知识,如宗教知识、抻话知识,文学、艺术、历史和哲学知识,以及对西方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人际关系、思维方式等等凡是有关人文的知识,都要有兴趣,都要了解,并且都要当作异质文化来了解。所谓“当作异质文化来了解”,意味着还要对本民族文化的类似领域有所注意,有所比较和分析,以建立考察不同文化之异的参照系。韦先生在这些方面都具有良好的素质,他不但西学的研究面极广,国学的功底也是相当深厚的。当然,对于一个一般的翻译者来说,这种要求也未免太苛刻了一点。但我的意思是,人们应当有这方面的自觉意识,即不断精进、不断提高,不以将西方文字搬弄成中文为满足,一个好的翻译家应当是一个永远追求高品位译作的探索者。我们今天看到许多翻译作品,毫无西方文化修养,对西方的历史事件、神话典故、宗教习俗、文化名人一无所知,也懒得去查阅,更谈不上体会其精神,匆忙印出来,谁也不知所云。这种文化垃圾是到了彻底扫除的时候了。

此外,我认为翻译者应对原著的专业有深入的了解,最好是该专业的专家。这本来是学术性著作翻译的一个基本原则。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国内对这一原则还是遵守得比较好的,许多古典学术名著的译本都出自本行业著名专家之手笔,不仅忠实地表达了原著的学术思想和风格,而且由这些专家提供了大量有助于国人理解的注释乃至评语,这是很值得肯定的。可是不知从何时起,严肃的学术译著被大量的“假、冒、伪、劣”品挤得无处存身,有的望文生义、不求甚解;有的回避疑难,让读者如坠五里雾中;有的知识贫乏,笑话百出;更有甚者,还有将别人的译作加以改写,充作自己的“译著”的。某些出版部门也见利忘义,只要觉得哪本书畅销,就随便找人翻译,致使近年来劣质译本出得又快又多,真正优秀的译本反而没有市场。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对比之下,韦先生的译著就显得特别可贵。他的译著,本身即是他的哲学研究的成果。作为一位哲学家、一位康德哲学专家,他在翻译的同时就在研究,为了研究而进行忠实的、严谨的翻译。韦先生的榜样表明,一个真正深入的西学研究者,必定会意识到一切有价值的研究都应建立在原原本本地翻译的基础上。光是阅读原文不行,光靠读别人的译著也不行,只有自己亲自去译一译,才有可能真正领会对象的真精神,才有发言权。

最后我想说一句,我们研究和迻译西方学术著作,最终是为了促进中华民族学术文化的发展。许多人常有个误解,似乎只有研究中国传统文化才是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研究西学则好像是为他人唱赞歌,研究多了好像会有损于民族尊严。这是一种极其狭隘和可笑的误解。说到民族自尊心,堂堂中华民族如果对西学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甚浅,那才是大丢面子的事。文化、思想、学术,都是全人类的财富。一个具有博大胸怀的民族,理应将一切人类财富尽收眼底,在当今改革开放时代,更应该把眼光多多转向我们相对缺乏的对西学的深入了解。在这方面,西方人已比我们先走了一步,他们对中国文化所下的功夫,比我们对西方文化要多得多,以致我们国内许多研究中国文化的学者,要到西方的大学、图书馆和研究机构去增进我们对自己文化的了解,一些西方学者或外籍华人学者的中国文化方面的著述,也往往被国内学者奉为权威性必读书(如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至少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似乎还没有一位西方学者在研究古希腊罗马文化、中世纪文化或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文化时,感到有必要参考一下中国学者的意见。这算不算丢面子呢?我并不想单纯为了“争面子”而呼吁加强国内的西学研究,我只是主张,对待学术,不管是国学还是西学,都应有一种纯学术的态度,而将一切“面子”的考虑暂时放在一旁,只要在学术上真正有价值,都应当毫无偏见、实事求是地去研究、去掌握——这本身正是一种切实地提高民族尊严的工作,与那种空喊民族尊严而不做任何增进民族素质的工作或以阿Q式地逃避艰苦的研究来维护表面虚假的“尊严”的心理是有天壤之别的。

这就是我读韦先生的西方哲学译著所得到的启发。




来源:翻译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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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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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5 23:40: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形而上学的历险:从康德到海德格尔


作者白刚,原载《社会科学辑刊》2018年第6期,转载自公众号:反思与奠基,编辑:高天驹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者,通过其批判哲学为理性划界,将传统形而上学分为内在的和超验的两种,实际上是使传统形而上学由绝对走向了相对。黑格尔作为理性形而上学的集大成者,主张通过其绝对理念的自我运动架起连接两种形而上学的桥梁,建构了作为理性大全的“绝对的”形而上学,又使形而上学由相对回到了绝对。马克思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真正的富有内容的继承者,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发现和揭示了理性形而上学之谜,实现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历史的和实践的批判理解,作为现代形而上学的集大成者,海德格尔在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同马克思具有一致性。但海德格尔以“诗化之思”追问和领会存在意义的此在的形而上学,开启了传统形而上学终结之后形而上学新的可能性。
作为“柏拉图主义”,形而上学被视为一种区别于经验知识而关注超验存在之本性的阐释和把握世界的“形上之道”。正因如此,哲学之为哲学,就在于形而上学。这诚如海德格尔所言:“形而上学这个名称被用来称谓所有哲学的起规定作用的中心和内核。”〔1〕在此意义上,哲学就是形而上学。但哲学作为形而上学,不同的哲学家的理解却不尽相同。这一不同,并不是表面的内容和方法的不同,而是实质的“哲学观”的不同。在此,笔者仅就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和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发展演变的“历险”作以简要的说明。

一、形而上学的“康德之问”:“相对的”形而上学

作为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的形而上学,其从柏拉图发展到康德,以有所变化的形式一直左右着哲学的发展。哲学自身的发展正是取决于哲学家对“形而上学”的不同理解和争论。如果按海德格尔的说法,一个哲学家一生只关注一个哲学问题,那么,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者,康德终生追问的就是“像形而上学这种东西究竟是不是可能的”这样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康德曾明确发问:“如果它是科学,为什么它不能像其他科学一样得到普遍持久的承认?如果它不是科学,为什么它竟能继续不断地以科学自封,并且使人类理智寄以无限希望而始终没能够得到满足?”〔2〕这就是所谓的关于形而上学的“康德之问”。康德之所以如此关注形而上学,是因为休谟对“因果关系”的追问和怀疑打破了他“教条主义的迷梦”,从而为他对形而上学的研究指引了一个完全不同的追问和理解的方向。 在康德看来,“人类精神一劳永逸地放弃形而上学研究,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办法,这种办法是不能采取的”〔3〕。所以,康德并不像休谟那样,只是把形而上学之船弄到岸上(弄到怀疑论上)来,让它躺在那里腐朽下去;而是给它一个驾驶员,这个驾驶员根据从地球的知识里得来的航海术的可靠“原理”,并且备有一张详细的航海图和一个罗盘针,就可以安全地驾驶这只“形而上学之船”随心所欲地到任何地方去。〔4〕在康德这里,要想为形而上学之船提供可靠的驾驶员和航海原理以及指南,就必须既对人的认识能力进行划界——将认识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也对认识对象进行划界——将对象分为现象界和物自体。由于感性有时间—空间这一先天形式,知性有先验范畴作为认识工具,所以它们能对现象界形成普遍必然有效的知识,也就是形成可靠的、内在的形而上学。在此基础上,康德认为认识的真理性——客观性或普遍必然性不是源于感觉经验,而是源于先验范畴,这即是人为自然立法的认识论的“哥白尼革命”。但人的认识要想越界去把握物自体,或理性借用知性的概念范畴去认识物自体,无异于迫使知性范畴作超验的使用,其结果就必然会出现作为先验幻相的二律背反。这也就是说,理性由于要确立和把握超验的物自体,就无法合法使用知性范畴,因此超验的形而上学是不可能的。理性不能把握物自体,宇宙、灵魂和上帝,只能靠道德意志——信仰——来把握。所以在康德批判哲学这里,现象界和物自体是分裂的,内在的形而上学和超验的形而上学也是分裂的。后来正是黑格尔通过其绝对的、积极的概念的自我运动的形而上学,才将其彻底打通了。 实际上,康德为认识能力和认识对象划界的批判哲学,深刻揭示了形而上学所把握和“规定”的并不是客体本身,而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反思态度,也即是认识本身,因而它的原理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传统形而上学陷入独断论的病根就在于把这种主观的原理误当成了客观的事实,康德称此理性的误用为“先验幻相”。在此意义上,康德强调理性形而上学作为逻辑不能积极地使用,去证明和确立真理,而只能消极地使用,去揭露幻相。在这里,康德正是通过批判哲学为传统形而上学划界,限制了传统形而上学,从而摆脱了传统形而上学的独断。因此,康德揭示出了传统形而上学的一个“秘密”:传统形而上学一向视现象界为自己的对象,而实际上它的对象是物自体,但这个物自体仅仅是信仰的对象。所以,形而上学的理想不是要从自然中而是要从自由中去发现,不是通过认识论(理论理性)而是通过伦理学(实践理性)来解决。所以,康德的作为“纯粹理性的思辨科学”的形而上学,在根本上就是一种相对的和有限的形而上学,是有其所适应的合法性边界的,也即是一种“消极的”形而上学。为此,黑格尔曾以法国人和德国人作对比,来揭示康德形而上学的消极性:法国人头脑发热,在他们那里观念立刻就能转变成行动;但是德国人的头脑却仍然可以很安静地戴着睡帽,坐在那里,让思维自由地在内部进行活动。〔5〕因此在康德这里,“虽然一切教条主义的形而上学的衰落时刻毫无疑问已经来到,但是我们还不能说形而上学通过彻底的、全面的理性批判而获得再生的时刻已经到来”〔6〕。正是康德第一次看到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相对性,因而他的为认识划界的“消极的”形而上学并不能纵横天下,而只能是限制理性,为信仰留下地盘。 在对待形而上学问题上,康德一直是严谨而小心翼翼的。康德曾批评休谟经验哲学的“消极性”:“不过这位见解高明的人(指休谟——引者注)只注意了它的消极作用,即它可以节制思辨理性的过分要求,以便制止使人类陷入迷乱的许许多多无尽无休的讨厌的争论。”〔7〕实际上,康德对休谟的这一批评,也完全适合于他自己想要建构的“未来形而上学”。他的“未来形而上学”是对理性加以限制的形而上学。对此,英国的康德研究专家康普·斯密甚至认为康德的形而上学充其量也就是“半批判的”〔8〕。对康德未来形而上学的这种相对性和消极性,黑格尔是清楚的也是不满意的,所以才用积极的“绝对理念”自我运动的形而上学取而代之。

二、形而上学的“黑格尔之喻”:“绝对的”形而上学

如果说康德是德国理性形而上学的划界者和奠基者,那么黑格尔就是德国理性形而上学的整合者和集大成者。康德认为形而上学在文化较高的一切民族中已经衰落了,因而黑格尔更是强调:“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9〕在黑格尔这里,形而上学就是“庙里的神”,这就是所谓的关于形而上学的“黑格尔之喻”。由此可见,在重视和重建形而上学的问题上,黑格尔与康德是高度一致的。但由于康德在重建“未来形而上学”时过分小心谨慎,导致他的形而上学存在“内在的形而上学”与“超验的形而上学”以及“自然形而上学”与“自由形而上学”的对立和区分,因而康德通过其批判哲学重建的“未来形而上学”是相对的、消极的和二元的。而黑格尔主张建构形而上学首先要做一个斯宾诺莎主义者,唯此才能重建一个一元的、大全的和绝对的形而上学世界。所以黑格尔批评康德只是从消极的意义上去看待理性,强调理性通过自身的运动完全可以认识物自体,从而把理性形而上学第一次发挥到了极致。 在黑格尔这里,康德的理性形而上学是一种先验唯心主义。这种先验唯心主义的原则是:从概念里不能挖掘出存在来。康德认为先天时—空形式和先验概念范畴都无法把握和说明物自体,物自体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思维之外,当主观思维去规定世界、上帝和灵魂时,就会出现客观的矛盾——二律背反。但康德认为这些矛盾并不是自在地存在的,而仅仅属于人们的主观思维。在这里,康德与其说是发现和解除了矛盾,不如说他害怕和否认客观矛盾。所以黑格尔批评康德没有抓住“不是事物本身矛盾而是自我意识矛盾”这一论点,予以进一步地挖掘,反而“未免对于事物太姑息了,认为事物有了矛盾是不幸之事”〔10〕。在对待矛盾的问题上,黑格尔与康德正好相反,他认为矛盾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矛盾不但不会使事物毁灭和自我解体,反而正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为此黑格尔强调:“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11〕黑格尔就是通过既是“实体”又是“主体”的绝对理念之自我否定、自己超越的“自我运动”,打通了现象界与物自体之间的壁垒,架起了连接二者的桥梁,从而超越了康德的二元论。“实体即主体”正是黑格尔超越康德、重建形而上学的伟大创举。可以说,康德对理性的批判基本上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析,而黑格尔则通过绝对理念的自我运动来解决物自体不可知的难题。因此,黑格尔不仅消解了康德先验逻辑的单纯主观性和静态结构的局限性,而且将范畴体系展开为一个自我实现的动态过程,从而重新赋予了康德视为“内在的”形而上学的范畴体系以“超验的”形而上学意义。〔12〕在重视矛盾和否定性的意义上,黑格尔批评康德的消极形而上学“缺点在于绝对形式的各个环节彼此外在”,或者从另一方面看来,其知性和认识对自在存在形成一个对立,“它缺少了否定的东西,那被扬弃的‘应当’没有被掌握住”〔13〕。而马克思却高度肯定和赞扬了黑格尔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 虽然黑格尔通过其绝对理念自我运动的绝对的和积极的形而上学,在概念和逻辑的层面整合和统一了康德分裂的形而上学。在黑格尔这里,绝对理念就是一种否定性的推动力量:“这种精神的运动,从单纯性中给予自己以规定性,又从这个规定性给自己以自身同一性,因此,精神的运动就是概念的内在发展:它乃是认识的绝对方法,同时也是内容本身的内在灵魂。……只有沿着这条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哲学才能够成为客观的、论证的科学。”〔14〕但是,正是黑格尔这条绝对理念“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又过分夸大和抬高了理念的地位和作用:凡生活中真实的伟大的神圣的事物,其所以真实、伟大、神圣,均由于理念〔15〕,以致于他干脆把自己的绝对理念等同于上帝了。在黑格尔“绝对的”形而上学这里,世界存在的合法性取决于理念,世界就是绝对理念自我运动的圆圈,理念与世界是“全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内在统一,理念圆满了,现实世界就圆满了。黑格尔在绝对理念中实现了理性与现实的和解。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黑格尔的积极的绝对理念自我运动的辩证法建构起了作为整全的理性形而上学,使传统形而上学达到了最高峰,但黑格尔的这种形而上学,依然是理性的妄自尊大和自我膨胀。在这一意义上,理性形而上学与理性神学就相去不远了,理性形而上学甚至成了神学的最后避难所。对此,伽达默尔批评黑格尔积极的绝对形而上学只是达到了“精神和自由的概念”——概念的天真,反思的天真,断言的天真,依然保持着“本体论的自我驯服”〔16〕。实际上,黑格尔的积极的形而上学和康德的消极的形而上学一样,只是完成了消解了人在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的“启蒙的一半理想”,依然无法完成消解了人在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的“启蒙的另一半理想”。而这“另一半”正是马克思的历史的形而上学完成的。

三、形而上学的“马克思之答”:“历史的”形而上学

作为柏拉图主义的传统理性形而上学在黑格尔那里达到顶峰之后,除了科学主义主张“拒斥形而上学”之外,超越它的有两条道路:一条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之路,另一条是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之路。历史唯物主义之路是一条深入历史的本质性中的实践化之路,存在主义之路则是一条深入此在的生存论领会的诗化之路。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强调:“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7〕这实际上就是黑格尔之后对形而上学问题的“马克思之答”。而马克思回答和指出的这一“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最终是通过把对尘世、法和政治的批判落实到政治经济学批判来完成的。因此,可以说只有马克思的作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才彻底批判和超越了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和黑格尔的一切形而上学。这实际上意味着并不是马克思将形而上学发挥到了极致,而是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终结了一切传统形而上学,并开创了一条新的历史的形而上学——哲学的现实化和现实的哲学化道路。
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是与近代实证主义共同举起“拒斥形而上学”的大旗的。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明确指出和批评德国古典哲学的形而上学性:“哲学,尤其是德国的哲学,喜欢幽静孤寂、闭关自守并醉心于淡漠的自我直观。”〔18〕在马克思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不管是康德的消极的相对的形而上学,还是黑格尔的积极的绝对的形而上学,都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其进行彻底地批判和改造。马克思虽然充分肯定康德“人为自然立法”的主体形而上学的重要革命意义,甚至称其为“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但由于其根深蒂固的二元论和消极的保守性,当面对无限丰富的现实时,其“形而上学的全部财富只剩下想象的本质和神灵的事物了。形而上学变得枯燥乏味了”〔19〕。在此意义上,确实像恩格斯所说,康德和他同时代的德国人一样还拖着“一根庸人的辫子”。而对作为传统形而上学之集大成的黑格尔,马克思更是深刻地揭示和指出了黑格尔积极的绝对形而上学的“秘密”。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有三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斯宾诺莎的“实体”,即形而上学地改装了的、脱离人的自然;第二个因素是费希特的“自我意识”,即形而上学地改装了的、脱离了自然的精神;第三个因素是黑格尔本人的“绝对”,即形而上学地改装了的以上两个因素在黑格尔那里必然的矛盾统一——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20〕正是这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相互转换、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黑格尔“实体即主体”的积极的绝对形而上学的庞大体系和圆圈运动。“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作为使自己外化并且从这种外化返回到自身的、但同时又使外化回到自身的主体,以及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这就是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旋转。”〔21〕黑格尔的绝对形而上学正是在绝对理念的自我运动中完成了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念解释。这一解释虽然改变了人们对事物的僵化性、教条性和终极性的理解,但依然是一种抽象的、逻辑的和思辨的表达。所以,作为站在康德和黑格尔两大巨人肩膀上的马克思,依然需要用其历史唯物主义对古典形而上学进行颠倒、改造和超越。 在马克思恩格斯这里,作为人与世界之间的否定性统一的现实性力量的实践,才真正是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我们既不能像旧唯物主义那样对世界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也不能像唯心主义那样只是从抽象的、能动的方面去理解,而是要把它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观念决定实践,而是实践决定观念。所以人应当在实践中,而不是在概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现实性和力量。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实践的和历史的形而上学,就是要在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中理解和把握世界,发挥实践的否定性和批判性力量,实现对现存世界的无情批判——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正是在批判性和超越性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马克思发现历史不再是经验论者所认为的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22〕,而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实践活动过程。这才是海德格尔所指认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深入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中”的实质优越性所在。在马克思这里,实践是实现人与世界否定性统一的把握和理解世界的客观性力量,它区别于直观的或观念的把握世界,在本质上是客观性、批判性、超越性和历史性的统一。所以说,马克思的作为实践的历史形而上学决不是具体的和感性的实践活动,而是批判性和超越性的历史唯物主义。海德格尔认为马克思并不在自己把握自身的绝对理念中,而在那生产着自身和生活资料的人类中看待现实的本质。这一事实将马克思带到了离黑格尔最远的一个对立面中。但也恰恰是通过这样一个对立面,马克思仍然保持在黑格尔的形而上学里。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不是故意也是固执的误读,海德格尔忽视了自己所曾强调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深入“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中”而达到的这一“原则高度”了。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与黑格尔极力“通过概念而超越概念”不同,马克思哲学的“哲学”“劳动”“生产”等概念都具有超越概念的意蕴,它不是指称或表象作为客体对象的外在过程,而是内在于特定物质活动过程的理论言说。也正是在这种物质活动过程中,概念或思想的界限才真实地显现出来。由此,我们可以说,仅仅作为理论概念的“生产过程”——精神自我设定自己——未能超越形而上学存在概念基础,而作为物质活动的“生产过程”——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实践活动——则真正走出了意识之外,瓦解了意识的内在性。这其实就是我们所谓的马克思历史的形而上学的本意和实质所在。 伽达默尔在总结20世纪哲学时曾指出:“尼采是一个伟大的、预言性的人物,他从根本上改变了本世纪批判主观精神的任务。”〔23〕在此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马克思历史的形而上学完成了从根本上改变了“批判客观精神”的任务。正是马克思的以《资本论》为代表的实践的和历史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实现了对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发展及其所需架构——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现实和政治经济学——的双重批判,它既终结了“超历史”的传统形而上学,又终结了“非历史”的资本主义神话。所以说,马克思是在对资本和形而上学的双重批判中,开辟了一条瓦解资本的逻辑而通向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的解放之途。由此,我们才说马克思历史的形而上学真正实现了启蒙的另一半理想:消解了人在“非神圣形象”——商品、货币和资本中的自我异化三大拜物教——批判。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运用和证明的《资本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就是马克思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历史超越和实践建构。

四、形而上学的“海德格尔之思”:“此在的”形而上学

如果说传统形而上学的集大成者是黑格尔,那么现代形而上学的集大成者非海德格尔莫属。在《康德和形而上学问题》中,海德格尔指出:“此在形而上学作为形而上学奠基有它自己的真理,这个真理迄今在其本质中还是完全遮蔽着的。”〔24〕而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中,海德格尔又强调:“形而上学就是柏拉图主义。尼采把他自己的哲学标示为颠倒了的柏拉图主义。随着这一已经由卡尔·马克思完成了的对形而上学的颠倒,哲学达到了最极端的可能性。哲学进入其终结阶段了。”〔25〕在此意义上,海德格尔是在传统形而上学终结之后,从此在来重思形而上学的。这就是所谓的关于形而上学的“海德格尔之思”。 作为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海德格尔之思”,给予我们两点启示:一是确定形而上学本质上是“此在的”形而上学,二是确定形而上学应该是追问存在的“此在”形而上学,三是明确“此在的”形而上学是在作为柏拉图主义的传统形而上学被马克思完成颠倒之后才开始的。可以说,正是“此在的”形而上学开启了传统形而上学终结之后形而上学新的可能性。在海德格尔看来,作为“柏拉图主义”的传统形而上学,“就是存在之被遗忘状态,也就是那个给出存在的东西的遮蔽和隐匿的历史”〔26〕。所以说,传统形而上学的本质就是理性(化身为技术)规制和操控存在而导致存在本身被遗忘,而遗忘了存在的形而上学才真正走向了虚无主义。这一遗忘存在并走向虚无的形而上学,尼采已经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颠倒”,但真正完成这一颠倒的,却是马克思。因为在海德格尔看来,虽然“尼采本人早就把他的哲学称为颠倒了的柏拉图主义。但尼采的这种颠倒并没有消除柏拉图主义的基本立场;相反地,恰恰因为它仿佛看起来消除了(柏拉图主义)的基本立场,它倒是把这种基本立场固定起来了”〔27〕。在此意义上,尼采只是从理性形而上学走向了意志形而上学,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但两极相通,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柏拉图主义——主体(理性或意志)形而上学。所以说,传统形而上学只是发展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才真正进入“终结”了。 但在海德格尔看来,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形而上学本身的彻底终结,反而恰恰是新形而上学的发端:“这里要思考的形而上学之终结只是形而上学以变化了的形式‘复活’的开始。”〔28〕这其实也就是海德格尔自己所说的“哲学终结”之后“思的任务”和“思的事情”:“率直讲来,思就是存在的思。此处的‘的’有双重意义。思是存在的,因为思由存在发生,是属于存在的。思同时是存在的思,因为思属于存在,是听从存在的。思是听从存在而又属于存在的东西的时候,就是按照它的本质来历而存在的东西。思存在——这意思是说:存在已听命地主宰其本质了。”〔29〕在这里,海德格尔的新形而上学之思面向和追问的已不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思存在”不是像黑格尔那样以概念捕捉和安排存在,而是此在的一种生存领会,也即由思想宰制存在转向让思想倾听存在,回归存在的寓所,其本质就是存在的自我绽出和自我持存。在海德格尔这里,他想改变传统主体形而上学的那种规定、操控进而宰制存在的致思取向,以一种近乎“诗”的“非规定性的思”来实现对存在的守护和澄明:人不是存在者的“主人”,而是存在的“看护者”;人不是理性地居住在大地上,而是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所以,在反对传统形而上学极力通过概念超越概念的意义上,海德格尔与马克思是一致的,但二者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具体道路却有所不同。马克思是借助历史唯物主义在实践中认识到历史事物的本原性;海德格尔则是借助于“此在”的生存论领会在“存在”中认识到历史事物的本原性。在海德格尔看来,作为人之存在的“此在”,才是探究一切形而上学问题的真正的始源性的出发点:“此在之生存建制,亦即‘在—世界—之中—存在’,乃是作为主体之特别的‘送出’出现的;这个‘送出’构建了一个我们以确切的方式规定为此在之超越性的现象。”〔30〕因此说,“超越存在者之上的活动发生在此在的本质中。此超越活动就是形而上学本身”,“形而上学既不是学院哲学的一个部门,也不是任意心血来潮的一块园地。形而上学是此在内心的基本现象。形而上学就是此在本身”〔31〕。在此意义上,海德格尔就以此在的形而上学取代了传统的主体的形而上学,在存在论的基础上开辟了取代传统形而上学的新的“思想视轨”和“思想道路”:归属于存在的思想是回应存在召唤的思想,是“应合”来自存在之本质要求的思想,它让源于存在、出于存在的事物或事情本身显现、持存,守护着它的无蔽的真理。这种超越主客对立的理性形而上学之思的可能性,就是海德格尔希望走出传统主体形而上学怪圈的林中小路。在这一意义上,海德格尔的“思存在”或“诗化之思”,完成了传统形而上学的“思想移居”——思想之居所的革命。 可以说,在传统形而上学陷入困境并进入终结之时,海德格尔独特的诗化的“存在之思”,为我们开启了一条新的形而上学之路。也就是说,海德格尔是在西方传统形而上学陷入危机之时“挽救了”形而上学。但海德格尔晚年仍坚信“只有一个上帝能够拯救我们”,他的“此在的”形而上学对存在意义的领会又充满了神秘主义色彩。所以说,海德格尔的“此在的”形而上学只是精致版的权力意志的形而上学,或者说只是一种徘徊在乡间林中路上的“存在的乡愁”,他仍然难以摆脱主体形而上学的阴影和怪圈。在实质而重要的意义上,唯有马克思的深入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中的克服异化和扬弃私有财产的共产主义,才是形而上学之谜(历史之谜)的真正解答。

参考文献:〔1〕〔德〕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熊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9页。〔2〕〔3〕〔4〕〔6〕〔7〕〔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163、12、162、7页。〔5〕〔10〕〔13〕〔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56-257、282、307页。〔8〕〔英〕康普·斯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解义》,韦卓民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34页。〔9〕〔14〕〔德〕黑格尔:《逻辑学》上,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5页。〔1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0页。〔12〕张志伟主编:《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12页。〔15〕〔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5页。〔16〕〔德〕伽达默尔:《摧毁与解构》,孙周兴译,《哲学译丛》1991年第3期。〔17〕〔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153页。〔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20页。〔19〕〔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62、177页。〔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76页。〔23〕〔德〕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宋建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115页。〔24〕〔26〕〔29〕〔31〕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125、706、361、152页。〔25〕〔德〕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0页。〔27〕〔德〕海德格尔:《尼采》上卷,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459页。〔28〕〔德〕海德格尔:《尼采》下卷,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832页。〔30〕〔德〕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丁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232页。



来源:哲学人(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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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2 22:30: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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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詹世友:康德敬重学说之重构

作者简介:詹世友,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西南昌 330036)。

摘  要:康德的敬重学说在其道德哲学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其前期思想中,康德明确提到敬重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和对因之而来的人格中的人性的敬重,是唯一的道德情感。但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他却列举了四个对一般义务概念的易感性之感性论先行概念,即道德情感、良知、人类之爱和敬重(特指自重),故其前后观点需要协调;同时,他把敬重扩展到德性义务和德性理论之中时,却是把这二者融合在一起论述的,故有些原则问题隐而不彰。所以,应该从道德情感理论、义务分类和德性构成等方面重构康德的敬重学说,才能彰显其全部意义。

关键词:敬重  道德情感  德性义务  德性构成

康德的敬重学说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调整、扩展,最后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定型。但是,在酝酿、调整、扩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太协调、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而康德本人并没有说明和论证。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敬重学说的内容较为芜杂,结构又比较松散,并设定了对一般义务概念的易感性的感性论先行概念,即道德情感、良知、人类之爱和对自己的敬重(自重),这与康德前期的敬重是唯一的道德情感的观点是不一致的,而且康德把爱的义务和敬重的义务并列作为最重要的两类德性义务展开,同时把义务学说与德性学说融合在一起论述,使得敬重情感与敬重的义务和德性的关系都不太清晰。但是,通观康德的相关学说,我认为,敬重情感的基础性、首要性始终是其隐含的主线。为了更好地彰显康德德性学说的基本特点并更好地发掘敬重在道德问题上毋庸置疑的首要价值,有必要从康德的道德情感理论、义务分类和德性构成等方面,重构其敬重学说。

一、敬重作为唯一的道德情感的观点的演化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有些模糊地,但又较为全面地勾勒了敬重作为道德情感的总体结构。他坚定地主张,我们不可能敬重任何偏好,因为偏好作为我的意志所采取的行动的结果的客体,是低于我们的,于是,“惟有仅仅作为根据、但绝不作为结果而与我的意志相联结的东西,不为我的偏好服务而是胜过它、至少在选择时把它完全排除在估量之外的东西,因而纯然的法则本身,才能是敬重的对象,从而是一条诫命”。对敬重问题,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敬重与一般病理性的、由于客体影响感官而在主体内心产生的偏好或恐惧的情感不同,它是“通过一个理性概念而自己造成的情感”,与前者相比有种类上的差别,而不是程度上的差别。敬重既不是达到感性欲望满足的偏好,也不是感性欲望受到阻碍的恐惧,但又与这两者类似,康德认为我们可以以这两种现象中相互对立的情感来类比敬重,即敬重中含有既爱又怕的成分。第二,我们之所以对一个人的人格表示敬重,是因为“那个人格为我们提供范例的法则(正直等等的法则)”。人格之所以值得敬重,是因为人格性是人作为处于本体界的理性存在者的资格,是一切行为可以归责的主体,故人格本身就是敬重的对象。他认为,如果一个人能够努力尽自己的义务,比如努力发展自己的禀赋和才能,那么他的人格就表现了一个法则的范例,所以人格就是我们敬重的对象。第三,我们会由于敬重法则而产生“道德兴趣”,即会有去实现道德法则要求我们去做的事情的动力。这里,康德对敬重问题的阐述是非常概括的,其重点是说明敬重就是对道德法则和对其行为能体现法则的范例的人格的敬重。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本身就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动机,而这种动机会对我们的心灵产生一种作用,这就是敬重情感的起源:“不是道德法则在自身中充当一个动机由以出发的根据,而是就道德法则是这样的动机而言,这动机在心灵中所起的(更准确地说,必然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心灵中的情感反映就是敬重,其根据在于理性。

于是,康德不再像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那样以一个模糊的类比来说明敬重情感的性质,而是致力于阐明敬重情感是如何产生的。第一,敬重作为一种情感是道德法则通过中止基于偏好和感性冲动的情感而产生的。他主张,要看出道德法则的动机作用,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它的作用是否定性的,即对违背法则的偏好的否定,而一切偏好和感性冲动都是感性情感,所以对这种情感的否定也是一种情感。也就是说,道德法则在规定意志时,会损害一切偏好,就必定会“造成一种可以被称为痛苦的情感”。这种痛苦的情感是偏好受到挫折时我们的心灵出现的情感感受。从这里可以先天地看出“我们有可能从概念出发先天地规定一种知识(在这里就是一种纯粹实践理性的知识)与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的关系”。这是我们认识敬重的第一步,这只是说,我们可以先天地看出纯粹实践理性的知识与愉快和不快有一种关系,并不是说敬重就是这种愉快或不快的情感。具体地说,就是敬重中止自爱,击毁自大。自爱就是把偏好和感性冲动作为“一般意志的客观规定根据的癖好”,而“这种自爱如果使自己成为立法者、成为无条件的实践原则,就可以叫做自大”。法则规定意志,意志才能是自由的,所以法则在这样做时,体现的是一种自由的因果性形式,它与我们心中的偏好即自然因果性的原理是相反的,所以法则能击毁自大:“由于它(指法则——引者注)甚至击毁自大,亦即使之谦卑,它就是最大的敬重的对象,因而也是一种肯定的情感的根据,这种情感没有经验性的起源,是被先天地认识的。”而且,“这种情感是惟一我们能够完全先天地认识,我们能够看出其必然性的情感”。第二,敬重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实践性情感,而非病理性情感。其主要原因是,道德法则在作为规定意志的根据时,是对偏好和感性冲动的否定,这种否定本身也是病理性的,也就是说,它引起的是人的一种痛苦的情感。但是,敬重并非这种病理性的痛苦情感,而是一种实践性的情感:我们一方面是至上的立法者的纯粹实践理性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有理性的被偏好刺激的主体,经常会把法则与感性偏好相比较,从而产生一种谦卑,但法则并没有在我们身上激发出任何情感,而是在理性的判断中,能够扫除感性偏好的障碍,这使我们获得了一种肯定性的感受,即肯定道德法则在这方面的力量,这就是敬重情感:“也可以被称为一种道德情感。”既然敬重是一种情感,当然它也与感性有关(它与感性情感的关系就是中止自爱,击毁自大),但它只能体现在我们这种既有理性又有感性的存在者身上。动物不可能有敬重感,因为它们没有理性;纯粹的理性存在者(如天使、上帝)也不会产生敬重感,因为他们没有感性。第三,如果有人行为正直,就能引起我们内心的敬重,“他的榜样给我出示了一条法则……而敬重也依然如故”。这是从现象的角度来说的,行为正直的人的人格作为法则的范例,之所以能够引起我们的敬重,主要是因为在与这种人格的范例的比较中,我们会感到谦卑。所以,敬重归根到底是对法则的敬重。

可以说,相比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对敬重情感的说明更加充分、更加合理了。当然,两者都肯定敬重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并且都认为其行为体现了法则的范例的人格也能引起我们的敬重,这就印证了康德把人格中的人性作为具有绝对的尊严,从而配得上我们的敬重的观点。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更明确地指明敬重情感只能是后起的,所以他证明了“根本不可以把任何特殊种类的情感以一种实践情感或者道德情感的名义假定为先行于道德法则并为之奠定基础的”。只有敬重才是这种实践情感或道德情感,而且是唯一的道德情感。

但是,康德在晚期对前期关于敬重的思考作了较大的改变。他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那就是考察“心灵对于一般义务概念的易感性之感性论先行概念”,“它们是道德情感、良知、对邻人的爱和对自己的敬重(自重)”。他把道德情感与良知、对邻人的爱和对自己的敬重(自重)并列作为我们对义务概念的四种易感性。这种安排让人感到奇怪:如果说这四种易感性都是道德情感,那么我们就将不只有敬重这样一种道德情感,而是有四种,这与康德前期的观点是完全不同的;更为奇怪的是,康德将第一种易感性直接命名为“道德情感”,并将其与良知、对邻人的爱和对自己的敬重(自重)相并列,那么其他三个(包括敬重)就都不能是道德情感了。所以,我们必须为它们安排合适的职能,使之与道德情感协调,这就需要对康德的敬重学说进行重构。

我认为,基于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立场,可以对作为唯一的道德情感的敬重学说重构如下:把道德情感作为总论,这是对道德情感的特点的描述,即从本质上说敬重就是对法则的敬重,其在感性经验中的表现即是与对义务的认识相关的愉快和不快。它是良知、人类之爱和敬重(自重)三种易感性素质诉诸行为的结果,即如果诉诸行为,它们会分别激起、扩展和切身证实道德情感。

总论:道德情感。康德认为,所谓道德情感,一定是在主观上说的,故他可以假定我们对一般义务有一种易感性,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它在经验中的表现,但这并不表明道德情感是经验性的情感。这种易感性和其他三种易感性都是感性论的先行概念,就是说,它们是我们先天具有的感受能力,是我们能够受到义务概念的激发的主观条件。所以康德说,这四者“全都是感性的,而且是先行的,但却自然的心灵禀赋(praedispositio),可以被义务概念所激发”。现在,康德把这些因素都看作人的一种先天的能力,认为没有这些对义务的易感性,人就无法成为人。就如孟子所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也认为这四心是我固有的,非由外铄,它们是道德情感,而非感性情感。所以拥有这些心灵禀赋并不是我们的义务(因为它们是我们先天具有的),而是“凭借它们每个人都可以被赋予义务”。我们被这些易感性赋予义务,就意味着我们要敬重道德法则。当康德说“道德情感只是对于出自我们的行动与义务法则相一致或者相冲突这种意识的愉快或者不快的易感性”时,可以看出,这个概念与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敬重的描述很相似,也就是说,它们都关涉着与对义务的认识相关的愉快和不快。但是确定这四种素质是对义务概念的易感性的感性论先行概念,是其前期学说中所没有的,因为康德在这里强调我们先天具有对义务的易感性。显然,这并不是说感性论先行概念是道德情感的根据,而只是说它们是我们能受到义务概念激发的一种主观条件,这是除人之外的动物所不具备的。保罗·盖耶尔(Paul Guyer)观察到,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把道德情感看作对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法则而引起的愉快或不快,“与他在早期著作中描述的敬重情感具有同样的二重结构”。但是他主张,这里的道德情感是从经验上说的,因为这是对义务概念的表象产生的情感,故它是以前的敬重作为道德情感的观点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我们需要一个对“培养和强化道德情感是必要的步骤”,而能够被培养的就是经验性的气质。但在我看来,如果道德情感是在经验范围内的,那么它就不属于道德形而上学,而属于人类学了。实际上,道德情感之所以需要培养和加强,是因为康德认为,我们只是先天地具有这种易感性,这种易感性要发展到完善状态,是需要培养和加强的,这是我们的理性义务。所以,康德明确地说:“对它们的意识不具有经验性的起源,而只能是作为道德法则对心灵的作用,在一种道德法则的意识之后发生。”职是之故,我主张道德情感的本质就是敬重情感,虽然康德强调它是我们先天具有的一种易感性,但这并没有改变它是以理性法则为根据的事实。

所以,我们可以把道德情感看作一个总论,而良知、人类之爱、自重都是主体的易感性,通过其功能的发挥而使敬重情感伴随着行为而出现。因为康德在总论中先得说明道德情感的根本特点,那就是人意识到道德法则之后会产生一种理智上的情感反应,并且认为“没有人不具有任何道德情感;因为如果对这种感受完全没有易感性,人在道德上就会死了”。但道德情感并非根源于这种易感性,而是这种易感性能感受法则,才出现道德情感,其根源在于法则。所以,道德情感的根本特点就是对法则的敬重。道德情感是伴随着道德行为而必然会产生的情感,具有一种总的形式,即对义务概念的易感性。道德情感需要被激发并落实到道德行为中,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我们对义务概念的易感性的具体心灵禀赋,即良知、人类之爱和对自己的敬重(自重),它们本身并非道德情感,但它们发挥各自的功能,就会在行为中使道德情感随之产生。所以,本文对这三种禀赋与道德情感的关系从功能论的角度进行重构。

首先是良知,其功能是激发道德情感。康德之所以在提出道德情感之后首先阐述良知,是因为良知实际上有着某种宗教性的来源,地位最高;同时,良知也是人在自己内心进行判断的功能。在《纯然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中,康德把良知作为一种重要的对义务的易感性提出来。他认为,人的内心动机是他人所无法知晓的,但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神圣的知人心者,即最高的裁决者——上帝。我们只有面对上帝时,才会反思地观察自己的内心并判断善恶,从而成为自己的法官。康德认为,人心中“蕴涵有对道德法则的永不消逝的敬重”,而义务就是由敬重道德法则而来的,所以,如果说良知是自己的法官,那么它首先要意识到义务,在这种意识中,我们会把自己的准则“与道德法则的严格诫命加以对照,不断地检查自己,如同在一位法官面前被要求作出解释,所有这些,都是理性、心灵和良知同时教导和推动的”。同时,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善的价值进行判断,就是在自己审理自己的案件,这就需要诉诸“起诉人和辩护人之间作出判决的法庭(良知)”。在良知功能的发挥中,起诉人和辩护人都是自己。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主张,良知是人人具有的,没有良知的人就不是人。良知从本质上说就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法则的运用,但它“是仅仅与主体的关系(通过其行为激发道德情感)”。也就是说,良知在行使其功能时能激发道德情感,即能强化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于是,良知就是我们承认法则的权威,并把道德法则作为法庭上的裁决标准。如果我们把行为的准则与实践理性的法则进行比较,一定不会出错,合之则是,背之则非,从而会不可避免地感受到愉快与不快。所以在良知的运用中,必定会激发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如果良知没有发挥功能,我们就不会产生道德情感,从而拒绝倾听良知的呼声。所以,对我们而言,“义务在这里只是培养自己的良知,磨砺对内在法官的呼声的注意力,并运用一切手段(因此只是间接的义务)来倾听良知”。

其次是人类之爱,其功能是扩展道德情感。康德首先认为一般的爱是感性情感,而不是义务,但是有一种爱,即“善意(amor benevolentiae[善意的爱])作为一种行为可以服从于义务法则”。人类之爱也是一种行为,即善意和行善,因而是我们先天道德素质的功能的发挥。人类之爱作为善意,导致道德情感的扩展,即将敬重扩展到把别人的目的(只要不是不道德的)纳入自己的目的中来,“使自己的所有目的完全并且自由地顺从于另一个(哪怕是一个超人的)存在者的目的”,因为遵循法则能在实践理性的命令下把所有人(包括自己)理解为法则的客体,即大家都应该彼此把对方视为目的本身,并促进他人的目的(幸福),这就是基于普遍义务的爱,也就是人类之爱。所以,人类之爱作为行为服务于义务法则,并且能把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扩展到爱上。因为相对于法则来说,我们作为一种既有理性又有感性的存在者,对崇高的法则会产生畏惧感,但这种感受“由于更容易适应它(指法则——引者注),充满敬畏的畏惧就转变成好感,敬重就转变成爱”。所以,人类之爱作为行为,能使敬重的义务向爱的义务扩展。这显然是人类之爱发挥其功能的结果。

最后是敬重(自重),它的功能是切身地证实道德情感。我们注意到,康德虽然把第四种易感性径直命名为“敬重”,但实际上说的是对自己的敬重(自重)。虽然他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没有指明这一点,但是鉴于大家都有人格,所以敬重自己的人格也是敬重情感的题中应有之义。对自己的敬重是一种具体的行动,即切身地对自己的人格表示敬重。敬重这一道德情感本身不是义务,而真正去敬重法则或所有人(包括自己)的人格才是义务。正如安妮·玛格丽特·巴克斯利(Anne Margaret Baxley)所说:“具体来说,敬重是我们基于对道德法则的认识而体验到的一种基于理智的感觉,一种法则‘不可避免地迫使’我们产生的感觉(MS 6:403;531)。鉴于引起我们敬重的法则是我们为自己立法的法则,敬重道德法则意味着敬重自己或自尊(Selbstschätzung)。”从这一点来说,康德对敬重作为唯一的道德情感的看法并没有改变。但是,从作为一种对义务概念的易感性素质来说,敬重行为是先从自己发出的。从切身的角度说,敬重实际上要从敬重自己的人格做起,这就是对自己的敬重(自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能产生一般的道德情感,其核心就是对法则的敬重。

当然,对自己的敬重是一种易感性素质,可以在行动中履行一些义务,即能够激起敬重法则和人格的道德情感。对自己的敬重只能是对自己的人格的敬重。康德说:“这种情感(它是一种独特的情感)就是某些义务,亦即某些能够与对自己本身的义务共存的行动的一个根据”,所以,“人必须对内心的法则本身持有敬重”。由于人格的行为可以提供法则的范例,所以我们对自己的敬重(自重)就是敬重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即我“自己的本质”。相对于作为道德情感的一般敬重而言,它是一种独特的情感:人们先切身地证实对自己的敬重情感,再引起对其他所有人的人格的敬重情感,从而把对自己的人格的敬重整合进一般的道德情感之中。

所以,在我看来,康德始终没有放弃把敬重作为唯一的道德情感的观点,即便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把道德情感与良知、人类之爱、对自己的敬重(自重)并列,也是在强调敬重是唯一的道德情感。我认为,以上重构是符合康德的本意的。所以,康德晚期的道德情感学说可被视为其前期敬重学说的合乎逻辑的展开。

二、作为基本德性义务的敬重义务

敬重是对某些东西的敬重,去实现能够成为我们敬重对象的东西就是我们的义务。所以,道德哲学是关于义务的学说。相比于法权义务,德性义务是不能有外部法则的义务,它要求我们利用法则对自己的任性进行自我强制,换句话说,它集中关注自己的准则的性质,即强制我们把客观的道德法则作为自己的主观准则。康德认为,我们作为理性的自然存在者,“虽然承认道德法则的威望本身,也可能会一时感到违背它的愉快,甚至当他们遵从它时,也仍然不乐意(借助抵制他们的偏好)这样做,而这正是强制之所在”。他主张,这种自我强制是可能的,一方面,当我们被纯粹实践理性所规定时,我们就能意识到自己人格中的人性,从而“神圣得足以不乐意违背内在的法则”;另一方面,一个人不至于如此卑鄙,以至于在自己违背内在的法则时,“感受不到抗拒和对自己的厌恶,若有这种厌恶他本来必定会对自己加以强制的”。这种自我强制就是意志要用义务意识内在地规定动机。实际上,我们在获得德性的过程中,显然要克服强大的基于感性偏好的准则的阻碍,而要克服这一阻碍,就必须有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并由此产生对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的神圣性的感受,同时又要对违背义务的自己感到厌恶。所以,对义务的敬重可以充当道德行为的主观动机。

第一,敬重情感是德性义务的基础。康德认为,与法权学说不同,伦理学需要针对自己的主观准则用道德法则进行自我强制,如果我们具有敬重情感,就可以有这样的主观动机。这种动机是如何构成的呢?康德首先分析了一般的伦理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别。他认为,义务原则中含有形式的东西(合法则性)和质料的东西(合目的性),我们需要将这两者区分开来。因为义务中的形式的东西只是指普遍法则,在此之中,我们只是一般地敬重法则,这当然也可以说是德性的义务承担,但这尚不是德性义务。因为“对一般法则的敬重还没有建立一种作为义务的目的”,即还没有获得质料性的东西,而只有追求实现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才是德性义务,于是,“只存在一种德性的义务承担,但却有多种德性义务,因为虽然有许多客体对于我们来说是目的,拥有它们同时就是义务,但只有一种作为主观规定根据的有德性意向,即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也延伸到法权义务上面,但法权义务却因此而不能使用德性义务的名称”。这段话指明了两点。其一,一般的德性义务承担就是一种作为主观规定根据的有德性的意向,即只是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意向,而不指向要履行哪些具体的义务,也就是只强制要求我们把道德法则作为自己的主观准则,我们可以将其称为“伦理义务”。由于伦理义务是纯粹形式性的,所以它只有一种,即要敬重义务法则的形式;但是,道德法则进一步通过规定人们的准则而追求纯粹实践理性概念的许多客体,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实现它们就是我们的德性义务,所以德性义务有多种。其二,履行义务可以延伸到法权义务之中,但法权义务只要求我们服从外部的法则,而不管我们的主观准则如何,换句话说,法权义务不要求敬重法则,此时,它并不能有德性义务之名。然而,我们也可以把法权法则作为规定我们的主观准则的根据,即要求我们敬重,此时它可以转变为伦理义务。由于法权义务是纯粹形式性的东西,所以敬重法权法则不能是德性义务,而只能是伦理义务。这两点对我们论证敬重情感为什么是德性义务的基础十分关键。

康德认为,如果道德实践就是要通过具体的行为实现某些具有道德价值的目的的话,那么伦理学还涉及任性的目的,即客体、质料,但这种目的不是一般的、人们凭借感性偏好就会去追求的主观目的,而是道德法则作为规定我们意志的根据时意志会追求的客观目的。这种客观目的不是我们自然而然会拥有的,而是我们应该拥有的,所以它们一定不是感性偏好的目的,而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我们践行义务就是完成义务所蕴含的目的,它们需要通过人们的行为才能在经验世界中实现。

当我们考察道德法则作为规定意志的根据,从而在现象界中做出相应的行为时,我们就应该考察意志的目的——客体,也可以说是质料。正因为如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会有第二个定言命令式,即人性公式,它是这样表述的:“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康德把这种命令看作质料性的。显然,这里的质料性是指受到道德法则规定的意志会追求的对象或客体。但是,这种客体(人格中的人性)本身并没有内容,它并不是各种个别性的目的,而是目的本身。这是因为,这种义务就是义务本身,是只关乎人的。所以敬重法则或义务,就是敬重“人格中的人性”。人格中的人性作为目的本身,是人的目的系统中的最高目的,它是唯一的、绝对普遍的、形式性的,它能引导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应该具有的客观目的,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追求实现这些目的就都是我们的德性义务。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有以下两种:“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我们作为自然的理性存在者,也必然有按照自己的偏好而追求的目的,这些目的可以叫做主观目的。我们在追求主观目的时,必须把客观目的作为最高的限制条件,因为只有目的才能限制目的。以以上说明为前提,我们可以理顺一下这些目的的关系。

在法权论中,我们“惟一的、源始地、每个人凭借自己的人性应当具有的平等”就是“生而具有的法权”,即自由,这是人的最高本质。在法权论中,这方面的法权义务就是不能外在地损害人格中的人性,比如在外在行为中将其作为工具来使用。但是在德性论中,我们对人格中的人性却有一种敬重义务,因为它就是目的本身,敬重是对主体的主观要求。人格中的人性就是我们作为现象界中的人的形上根据,即作为本体的人是我们敬重的对象。这是我们的伦理义务,但是它并不直接就是德性义务。德性义务就包含在伦理义务中,也就是说,伦理义务是道德法则对我们的主观准则的自我强制产生的义务,而德性义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涉及纯粹实践理性的目的,所以,“所有伦理责任都对应着德性概念,但并非所有的伦理义务都因此而是德性义务。因为德性义务并不涉及某个目的(质料、任性的客体),而是仅仅涉及道德的意志规定的形式东西(例如,合乎义务的行动也必须是出自义务发生的)。只有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才能被称为德性义务。因此,后一类义务有好多种(也有各种不同的德性);与此相反,关于前一类义务只能设想一种义务,但却对所有的行动都有效(有德性的意向)”。康德的意思是:伦理义务要求敬重道德法则的形式和人格中的人性,所以是可以要求所有人的有德性的意向,但并没有涉及具体的客观目的,所以伦理义务只有一种;而他说德性义务不涉及某个目的,是指它并不涉及某种来自偏好的目的,只与道德法则的形式有关,即为义务而义务,此时德性义务具有伦理义务的性质。但是德性义务同时涉及那些纯粹实践理性的目的,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类目的有很多,所以有多种德性义务。人格中的人性只能作为目的本身,即它作为设定目的的绝对主体,应该去设定各种目的,即那些与偏好的目的(主观目的)相反的客观目的。所以,目的本身处于目的系统的最高位置。而人格中的人性所设定的种种客观目的实际上就是义务的质料,义务的形式就是客观的道德法则。我们敬重法则,就是敬重义务的形式,这就是伦理义务,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去追求与义务的形式相适应的义务的质料即客观目的,这就是各种具体的德性义务。

所以,人格中的人性也可以看作义务的客体或质料,但它只是目的自身,从性质上说是形式性的,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但是,追求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实现,即是德性义务,它是在敬重人格中的人性的前提下形成的。所以,敬重情感就是德性义务的基础。德性义务必须在追求某种目的时才能现实化,并在经验中得以完成,所以这种目的就是义务的质料(对象)。它是个人的主观目的的最高限制条件,即主观目的只有在不与客观目的相悖的情况下才是可以追求的。

第二,作为德性义务的敬重是狭义的义务之理由。由于敬重是对某个客体的敬重,所以德性义务必然关涉到自己和他人。我们可以把德性义务分为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康德在论述这两种义务时,都是以敬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为基础的。康德说:“对他人的自由敬重的义务,由于真正说来只是消极的(不把自己抬高到他人之上),而且与不减少任何人的‘他的’的法权义务相似,尽管被视为纯然的德性义务,但与爱的义务相比却被视为狭义的义务,爱的义务因此被视为广义的义务。”但是,康德又明确提到“惟有不完全的义务才是德性义务”,不完全的义务是广义的义务,但他这里既把敬重的义务视为纯然的德性义务,又把德性义务视为狭义的义务(与爱的义务相比而言),这就与其德性义务观相互冲突。如何消除这种冲突呢?

我认为,康德在这个问题上有自己的考虑,但缺少一些必要的说明,所以就出现了看上去彼此矛盾的说法。与法权义务相比,具体的德性义务当然是广义的、不完全的,因为它们容许有程度上的考虑。然而,敬重人格中的人性的义务却比较特别,它是基础性的、形式性的。因为它作为对主观准则的要求,要求主观准则就是普遍法则,从这一点上说,这种准则必定是形式性的。但这种形式性的东西可以转化为意志的目的本身,这种目的本身必须是具有尊严的东西,即人格中的人性。也就是说,道德法则作为规定意志的根据之后,意志所要追求的对象首先就是本体界的人格中的人性,即要彰显它的尊严,而不能把所有人(包括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当作实现自己主观目的的手段。当然,在敬重人格中的人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追求各种客观目的,并将其作为限制各种主观目的的最高条件。于是,敬重人格中的人性作为德性义务是狭义的和完全的,其理由有两个。其一,敬重首先是对法则的敬重,它是一种实践性情感。因为在本体界法则是至上的,而人既是本体界的存在者又是现象界的存在者,既有理性又有感性,所以我们不能自动地依照道德法则去行动,而是被法则所强制去行动,于是我们在法则面前会感到谦卑,从而对它产生强烈的敬重感。因此,在道德领域中,普遍法则是最高的条件,它本身是无条件的。敬重就是对道德法则的形式的敬重,所以它是狭义的、完全的。可以说,此时敬重是伦理义务。其二,从主观上说,敬重就是作为道德情感的对法则的敬重,它“与对人的义务的意识是一回事。正因为如此,显示对作为道德的(极为高看其义务的)存在者的人的敬重,本身也是他人对他拥有的一项义务,是他不能放弃其要求的一项法权”。在这里,由于敬重进一步落实在对自己和对他人的敬重上,所以它是德性义务。如果说,对人格中的人性的法权义务是一阶义务,那么其德性义务就是二阶义务。我们只能以否定的形式来表述这种法权义务:不能把任何人(包括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仅仅作为手段。作为德性义务,它就是敬重,因为目的本身就是敬重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敬重人格中的人性并没有程度上的考虑余地,所以它是狭义的、完全的义务。这也充分说明,敬重情感应该是各种德性义务的基础。以敬重人格中的人性为前提,去追求各种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比如促进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等,就是德性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着敬重自己和他人的各种德性义务,它们都是狭义的和完全的义务,而纯然爱的义务是具有代表性的德性义务,它是广义的、不完全的义务,因为它要求把所有他人的目的(只要不是不道德的)当作自己的目的,在实施时,容有程度上的差别,因此它是广义的、不完全的。

所以,康德说敬重的义务是狭义的、完全的,主要理由就是它与法权有关,也就是说,敬重是要求把法权义务(它是狭义的义务)视为自己的准则,敬重的义务的内容是人的合法要求:“不履行纯然爱的义务,就是无德性(peccatum[过失])。但是,不履行从对每个人一般而言应有的敬重中产生的义务,就是恶习(vitium[恶])。因为对第一种义务的疏忽并没有伤害任何人;但是,不履行第二种义务,就在人的合法要求方面损害了他。”所以,虽然敬重的义务是德性义务,但与另一类德性义务即爱的义务(它是广义的义务)相比,敬重的义务是狭义的义务。

第三,敬重自己和他人的德性义务的特点。

1.敬重自己的义务。康德说,如果有对自己的义务,那么就需要有“赋予义务的我与承担义务的我”,这二者当然都是自己。这看上去是自相矛盾的。这种矛盾只能这样来澄清:二者不能是同一个主体。也即是说,“在一种对自己的义务的意识中,作为这个义务的主体,人在双重的性质中看待自己:首先,作为感官存在者,也就是说,作为人(属于动物物种之一);但然后,也作为理性存在者(不仅仅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因为理性按照其理论能力也完全可以是一种有生命的形体存在者的性质),它不是任何感官能达到的,而只能在道德实践关系中被认识到,在道德实践关系中不可理解的自由特性通过理性对内在立法意志的影响使自己显露出来”。于是,我们可以这样看,在道德实践关系中,我们有对道德法则的意识,能形成义务概念,但当我把自己按照自己的人格性来看待时,由于我们的人格性是被承载于我们的生命存在之中的,所以我们就是“一个有能力承担义务的存在者,确切地说是对自己(其人格中的人性)承担义务”。因此,我们可以承认一种对自己的义务,其本质就是对自己人格中的人性的敬重义务。他主张,对自己的义务的划分方式有如下两种。

(1)客观的划分。按照义务的形式性东西和质料性东西来划分,前者是限制性或否定性的,也就是禁止违背自己本性的目的而行动,即不得损害自己的生命存在;后者是肯定性的,即要“使任性的某种对象成为自己的目的,关涉人自己的完善化”,就是要促进自己的禀赋的提升。在这种划分中,从根本上说,这两种义务都是敬重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的具体化。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是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根本特征,敬重它就是我们对自己的基本义务,这表现为既要保全人格性的承载者的自我生命,又要促进自己禀赋的完善,因为只有我们的自然禀赋的完善才能使我们提升到人性的高度。

(2)主观的划分。即义务的主体(人)把自己分别看作动物性的人和纯粹道德的人。前者指对自己生命的保持、种族繁衍以及人们过舒适生活的能力的合理使用。在这些方面,义务表现为一些禁止性的要求:不得自杀;不得对性偏好作非自然的使用;不得沉湎于有损生活能力的饕餮无度。这些禁止性的要求都是建立在不要损害作为人性的承载者的自我生命及其功能的基础上的,也就是以对人格中的人性的敬重为前提。后者“在于其意志的准则与其人格中人性的尊严协调一致的形式性东西”。说到底,就是要禁止自我贬低人性的尊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体现自己作为道德存在者的优点,要按照原则行动,而不能被偏好所左右,以至于使自己变成物品。康德说:“道德性毕竟是目的自身;因此,把自己当做达到对他来说随便一个目的的纯然手段来支配,就叫做贬损在其人格中的人性(homo noumenon[作为本体的人]),而人(homo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人])毕竟是为了保持而被托付给这种人性的。”因此要反对违背这些义务的恶习,即“说谎、吝啬、虚假的谦卑(阿谀奉承)”。在这里,我们不能详细分析这些恶习是如何违背对自己的敬重的义务的,只需要指出,它们都不是从真正的原理出发的,而是“把自暴自弃、使自己成为蔑视的对象当做自己的原理”。其根本的道德过错在于,这些恶习使自己不配敬重。

2.敬重他人的义务。由于每个人都有人格中的人性,具有无上尊严,所以每个人都“肩负着一种与必然要向每个他人表示的敬重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要求别人对自己履行敬重的义务,“是他不能放弃其要求的一项法权”,每个人可以合法地要求别人对自己的敬重,因为他有其人格中的人性,所以要求他人尊重,是他的一项法权。我们应该把这种法权法则作为自己的主观准则对自己予以内在的强制,这就成为德性义务。

由于敬重是一种消极的义务,所以我们很难表达出敬重的内容。就对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的敬重而言,其肯定性的要求就是“爱荣誉”“行为正直”。爱荣誉就是珍视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行为正直就是要出自道德法则而行动,此外不能说出更多。但是,我们可以从损害他人应得的敬重的情况来说明敬重他人的义务的性质。首先,直接违背敬重义务的就是“蔑视他人”,因为这是拒绝给他人应得的敬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做了品格卑下之事,表明了他的堕落状况,所以我们会在心里轻视他们,这是一种自然的心理反应。但是,即使对这些人,我们也“仍然不能拒绝给予这位作为人的有恶习者以任何敬重,起码在一个人的品质上,人们本来不能剥夺他这种敬重;即便他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使自己不配敬重”。一个人要配得上敬重,那就不能做出辱没自己的人格尊严的事情,但是即便他做了不配敬重的事情,他仍然有人格中的人性,所以我们不能拒绝给予他敬重。如果拒绝给任何人敬重,那就违背了敬重他人的义务。其次,我们要防止对人(哪怕是罪大恶极之人)施以侮辱人格尊严的肉刑,康德举的例子有“四马分尸、让狗撕咬、割掉鼻子和耳朵”,因为这对于对自己的人性有尊严意识的人来说,比死亡更加痛苦。作为旁观者,我们应该对有人居然会如此对待自己的同类而感到羞愧。

康德认为,伤害敬重他人的义务之恶习有傲慢、毁谤和嘲讽。说到底,能履行敬重他人的义务是建立在一种正确的道德思维方式上的,与之相悖的恶习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没有建立一种正确的道德思维方式,不能认识到人(包括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从而在原理上与敬重他人的义务相悖。这些恶习表现为三种情形。其一,傲慢者要求别人敬重自己,自己却不敬重别人,所以是一种虚荣,从本质上讲则是愚蠢。他不理解法则,而把他人人格中的人性贬低为手段。我们也可以将傲慢看作一种白痴的行为,因为它是一种“冒犯性的不理智”,其手段会带来与其目的相反的结果:傲慢者越是要求别人高看自己,“每个人就越是拒绝敬重他”。其二,毁谤者有一种直接违背敬重他人的义务的偏好。道德的本质在于一种正确的思维方式,而热衷于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东西(哪怕是真的),就会使这种错误的思维方式成为主流,其罪大矣。第三,嘲讽者热衷于对他人真实的错误或虚构出那种貌似真实的错误加以嘲讽,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格应得的敬重,甚至表现出这方面的癖好即尖刻的嘲弄欲,故它们本身“就具有某种残酷的喜悦,并因此而恰恰是对敬重他人的义务的一种更为严重的伤害”。

三、作为德性的基础的敬重

康德认为,我们有着对道德法则的意识,这是理性的事实。而“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所以义务意识中有敬重这种道德情感作为主观基础,因为敬重的对象就是道德法则和人格中的人性。德性作为一种准则的力量,实际上就是用基于道德法则的准则压倒基于感性偏好的准则,并直接将基于道德法则的准则作为自己的动机。康德一直说,道德法则本身就是动机,其他的东西都不能成为道德动机,所以动机或意向就是德性的重要内容。德性是履行义务时的准则的力量,或者也可以说是意志的道德力量。不敬重道德法则,我们就不会把道德法则视作我们的主观准则,也就不会感受到道德法则对我们的内在强制,故德性必定要以敬重为基础,离开敬重这种道德情感,我们就无从获得德性。

第一,履行敬重自己和敬重他人的义务,是我们具有德性的初步表征。康德说:“做了就是德性的事情,并不因此马上就是真正的德性义务。”我们的行为只要涉及准则的形式的东西(即法则,此时其义务是伦理义务),那么就是有德性的(初步的),但真正的德性义务却要“关涉准则的质料,亦即关涉一个同时被设想为义务的目的”。也就是说,德性可以从履行伦理义务中表现出来,因为伦理义务可以并不直接与要完成的道德目的有关,而是只与目的本身有关。比如,我们仅仅敬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也就是说,消极地、不去贬低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即不把它们当作手段,就是有德性的。然而,如果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德性更表现在能够积极地实现某种道德目的的准则的力量上。而德性义务所指向的目的就是那种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它包括两个方面: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这些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说到底就是道德法则作为规定任性的根据后,任性所应该去追求的目的。于是,敬重法则就具体化为要履行某些具体的德性义务。所以,德性何以可能的问题就转化为我们为什么能够追求那种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问题,因为我们不会自然而然地去追求这种目的,所以必须受到自我的强制。我们自己强制自己去拥有的目的就是客观目的。这种自我强制需要克服感性偏好的冲动,但感性偏好的冲动是我们凭本能而具有的,而且力量很强大,当它要成为行为者的主观准则时,就对我们把基于道德法则的准则作为规定任性的根据形成了巨大的阻力。所以,德性就表现为克服这种阻碍的道德力量。那么,我们为什么能够立志去克服基于感性偏好的准则的阻碍呢?从主观上说,是因为我们能够产生对道德法则的敬重。

这种敬重本质上就是对目的本身即人格中的人性的敬重,可以分为对自己和对他人的敬重义务,这种义务就是具有客观目的的义务。履行敬重自己的义务,就是要终止那种自轻自贱的情感甚至情欲,而必须让自己配得上自己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我们之所以可能表现出这种情感甚至情欲,是因为我们可能屈从于某些偏好而背弃人性的尊严,使自己的人性成为某种手段,比如,自杀、在性愉快上的自取其辱、酗酒和暴饮暴食、说谎、阿谀奉承、荒废自己的自然禀赋的完善等。而要中止这些感性情感甚至情欲,需要我们把道德法则作为自己的主观准则,并自我强制去实现与这些恶习相反的来自纯粹实践理性命令的客观目的,比如在任何情况下都保全自己的生命;在性的享受上要符合自然生育的目的;不酗酒和饮食有节制;诚实、自尊、发展自己的禀赋;等等。履行对他人的敬重义务,就是要中止因自己的偏好而损害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比如蔑视他人、以折磨他人为乐、傲慢、毁谤和嘲讽等,而必须自我强制去履行敬重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的义务,平等地尊重他人,即使他人表现了不配被敬重的恶习,也要履行敬重他人的义务。中止以上的恶习,需要分别对治自己的那些情感甚至情欲。这种情感和情欲是根深蒂固的,需要巨大的道德力量来克服,这种道德力量首先表现为对人格中的人性的敬重。所以,能履行敬重自己和他人的义务,就是我们获得了德性的初步表征,因为此时我们还没有进一步履行仁爱的义务。

有些人认为,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既然我们能够意识到道德法则,就能够直接把这种自发的意向作为我们的行为动机。但是,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会引起极大的误解。因为如果这是真的,就会激起我们道德上的狂热症,好像我们能够完全自然而然地把道德法则作为自己的动机,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根本不需要敬重。阿里森(Henry E.Allison)认为,道德法则是从事命令的,而非对人的吸引。由此,我们才能被引向对法则的敬重。他说:“对法则的敬重简单地存在于对法则的最高权威特征的认识之中,这一点意味着它提供了分量重于或超越了其他所有理由的一个理由,特别是那些出自人们的欲望的理由。”对于我们所要杜绝的道德狂热症来说,阿利森的提醒是及时的。但是,为什么我们通过对法则的最高权威的认识就能产生敬重情感呢?康德认为,我们对法则和义务有易感性,所以我们有着产生道德情感即敬重的先天根据。只有敬重才能使我们郑重地把道德法则作为我们的主观准则。敬重能够使我们的理性中止偏好,克服偏好的强大阻碍,所以表现出一种道德力量,这就是一种初步的德性。

第二,敬重是德性的基本要素。敬重本身并非充分的德性,因为充分的德性需要具备积极的行动能力,也就是能实现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能力。但是敬重可以是德性的基本要素,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看:如果只有敬重,我们还不能培养起完整的德性;然而如果没有敬重,我们在德性方面的一切追求都不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没有敬重,我们将被一些德性的表象所激动,从而把对善的关切变成一种炽烈的热情,而没有产生对法则的意识,更不能产生对法则的敬重感,这样就变成了激情,它是一种虚假的力量,没有理性的根据,所以在一阵激情之后,我们就会陷入疲惫和虚弱之中。这是道德情感的蜕化。所以,康德认为,“德性只要基于内在的自由,对人来说就也包含着一项肯定的命令,亦即把人的一切能力和偏好都纳入自己的(理性的)控制之下,因而是对自己的统治的命令,这种统治添加在禁令之上,即不让自己受情感和偏好的统治(不动情的义务)”。这就是“不动情的义务”。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则“此时出自感性印象的情感之所以失去了对道德情感的影响,只是由于对法则的敬重总的来说要比上述情感更强有力”。从根本上说,激情就是一种感性情感,它实际上是先于道德法则的,是由于人们没有认识真纯的道德原则,而是被一种德性的表象所激发出的一种无根据的强烈的情感。其二,没有敬重,最大的问题是可能形成一种情欲。情欲的根本特点就是人们知道有道德法则,但却让偏好的准则植根于心灵深处,在与道德法则进行对比时,让基于偏好的准则获得了压倒性的力量,从而深思熟虑地违背道德法则,不达目的绝不罢休。“沉湎于这种情欲的那种平静准许思虑,允许心灵就此为自己制定原理,而且一旦偏好落到违背法则的事情上,就孵化这偏好,使之深深扎根,并由此把恶(作为故意的)纳入自己的准则。”康德把情欲看作纯粹实践理性的痼疾,“而且多半无法治愈,因为病人不愿意被治愈,并且要摆脱那惟一能够治愈他的原理的统治”。所以情欲是直接违背对法则的敬重要求的,它是“一种经过培养的恶,即一种真正的恶习”。其三,没有敬重情感的常惺惺,只想自己主观上采纳基于道德法则的准则,那么敬重感消失后,人的受偏好刺激的本性就会起作用。在本性的影响下,即使我们经常实施德性而成为一种习惯,我们也不能幻想一旦采取了基于道德法则的准则,就可以一劳永逸。即使我们想按照这种习惯而行动,也会“不可避免地要沉沦”,因为“主体也会在采用其准则时失去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一个出自义务的行动的特征”。所以,敬重就是一种始终要采取基于道德法则的准则的自觉和决心,就是始终与感性偏好进行斗争,并且立志要让道德法则取得优先地位,并使之获得压倒性的力量,体现出自由,而非习惯的机械性。因此,敬重是德性的基本要素。

第三,敬重是我们发展更高尚德性的理性限制条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确立并培植真正说来惟一值得被称为道德感的情感,这本身就属于义务”。也就是说,敬重本身是唯一的道德情感,它虽然不是充分的德性,但却是培养一切德性的起点。因为德性作为履行义务时的准则的道德力量,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所要求的不动情需要靠培植敬重情感来主宰激情,清除情欲。这是有德性的心灵品质的最初性状,因为此时我们形成了从道德法则出发的决心或勇气,所以在内心建立了道德原理,排斥了出于任何感性偏好的原理。其二,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将能够继续把道德法则作为规定自己意志的根据,并尽量追求所有的客观目的,从而使德性越来越纯粹和高尚。如果说,敬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只是一种消极的义务,那么人类之爱就是一种追求尽可能完备的客观目的的积极义务。从敬重发展到人类之爱,才使得德性逐渐得到培养和提升。所以,康德把德性义务分为两大类:敬重和人类之爱。

康德认为,人们作为自然的理性存在者,在现实生活中,是通过履行敬重和爱这样两种德性义务结合成社会关系的,即“凭借互爱的原则,他们被安排得彼此之间不断接近,而通过他们彼此间应有的敬重的原则,他们被安排得彼此间保持距离:而且如果这些强大的道德力量中的一个下降,那么,‘虚无(无道德性)就会张开(道德的)存在者的大嘴,像喝一滴水一样喝掉整个王国’”。也就是说,敬重和人类之爱是有机关联在一起的,缺少任何一个,道德都会陷入虚无之中。类比于现象事物,我们可以说,互爱就是吸引,而敬重则是排斥。但这个说法容易被人误解为敬重和互爱是相互对立的义务。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玛西娅·W.巴伦(Marcia W.Baron)虽然认为,康德的这个比喻是“令人不解的”,但她并不认为爱和敬重“从相反的方向牵引着我们”。我认为她夸大了二者的对立。她主张,“爱似应与恨和冷淡相反,而不是与敬重相反”,这是对的。实际上,这也是康德的观点。

其实,我们不必过于拘泥于这个比喻。康德的意思是爱使人靠近,是指我们要对他人有善意,并要行善,即把他人的目的纳入自己的目的中来,而敬重是对人的人格中的人性的敬重,也就是敬重对方(包括自己)的主体资格。敬重使人们“被安排得彼此保持距离”,并不是要人分离,更不是要人们相互对立,而是要人们获得一个基本的价值立场,即敬重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而不使之沦丧,也能够压制自己的各种自爱的偏好而不去产生把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想法或癖好,也就是说,不会去侵害他人,从而也敬重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只有这样,人们才都作为一个个独立的主体受到尊重,彼此之间具有边界感。当然,敬重本身并没有要求进一步去爱他人的含义。玛西娅也发现了敬重和爱的不对称性:“爱如果被理解为一种准则,需要敬重,但是敬重不需要爱。确实存在(而且经常是)没有爱的真正的敬重。”敬重也要实现某些目的,但是它是消极的;而爱要实现的目的是积极的,但它需要以敬重作为理性限制。没有敬重,爱就有可能发展为没有原则的柔弱情感。

但是,由于爱是一种本能的倾向,所以它不是一种义务,而只有对他人的爱才是一种义务,也即只有爱他人才是爱的德性义务,能够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主体的能力和品质必然是德性。出于这种德性的行为肯定都是主体的主动行为,但这种行为必须以敬重为基础。我们可以说,敬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就为我们发展仁爱德性提供了前提。但同时,敬重也是仁爱德性本身必须具有的理性限制条件,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康德把爱的义务划分为行善、感激和同情,能够履行这些义务的意志的道德力量就是相应的德性,它们都受到敬重的限制。

第一,行善作为德性,必须受到敬重义务的限制,即有能力行善者不能表现出要强加给受惠者以一种责任,如果这样,就会让后者觉得这“往往是对他的侮辱”。所以,行善的德性必须以敬重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为条件,要小心地不让对方感到自己在应得的敬重上低人一等。要做到这一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行善者必须认为行善是对对方的一种责任,或者对对方接受善行表现出自己感到荣幸,即认为行善是自己的本分;(2)绝不可以一种父权制的方式来决定他人的幸福观念,并以此给他人提供享受福乐的条件,因为这是漠视他的人权。康德既反对有人委身于主子而获得自己的福乐,认为这是“对人性的最大放弃”,也反对有人按照自己的幸福概念向他人行善,他反问道,难道“善行的功德能够如此之大,以至于能够抵消人权?”换句话说,康德认为,如果行善而没有对他人的敬重,则行善不可能是德性。

第二,感激作为德性,就是指接受善行的人对行善者人格的崇敬。对于前者来说,并不需要酬谢行善者,因为行善者从本质上来说具有功德的优先性,所以接受者应该表示的只能是感激。行善者也不能把受惠者对他的感激看作受惠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因为这会使受惠者觉得低人一等。所以,感激的义务的核心要义是:它是对行善者的人格的敬重,即认识到行善完全出于道德的理性原则,它能使人们承担起人类之爱这种德性的责任,体现出其善良意向的热忱。

第三,同情作为德性,实际上是指对困境中的人进行援助的仁爱义务的易感性把情感设定在意志中,它可以促进我们的理性的善意,此时这种情感就是自由的,也可以叫做“自由的感觉共联性”,它是可传达的,也就是说,它能导致真正的善意和行善。显然这也建立在敬重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的基础上,因为这种同情是进一步把他人的目的纳入自己的目的中。没有敬重,同情可能成为一种纯粹审美性的情感,即被他人的痛苦所感染的情感,这叫做“同感”。但有了敬重,这种审美性的情感对我们行善的义务就能起到一种促进作用,“因为这种同感毕竟是自然置入我们心中的冲动之一,去作出义务表象独自不会去完成的事情”,它能使我们主动寻找各种处于困境中的人并帮助他们,从而使德性闪烁着人道的光辉。

四、重构康德敬重学说的意义

在我们对康德学说的重构中,敬重作为唯一的道德情感是康德敬重学说的总论,其余三种对义务概念的易感性素质即良知、人类之爱和对自己的敬重(自重)则分别诉诸行为而激起、扩展和切身证实道德情感。这一部分的学说处于第一层次。

从康德敬重学说的整体来看,《道德形而上学》中的论述是比较芜杂的,并且其敬重学说也延展到义务理论和德性理论中,所以需要重构才能获得明确的理解。我们认为,有关敬重学说的扩展还可以分为另外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基本德性义务的敬重义务,敬重义务是基于法权义务的,它把法权法则作为我们的主观准则,从而成为德性义务。所以,相对于法权义务来说,它是二阶义务。相对于同样作为德性义务的爱的义务(即广义的、不完全的义务)来说,它可以被视为狭义的、完全的义务。第二个层次是作为德性的基础的敬重。有了敬重,就是有了德性的初步表征;它也是德性的基本要素,并且是德性进一步发展为人类之爱的理性限制。

经过本文的重构,康德的敬重学说的内容及其结构就井井有条了。它能让我们理解康德敬重学说的规模和层次。在此框架下,我们可以深刻理解康德伦理学的特点及其重大意义。第一,康德确定了敬重本质上是道德法则对我们的理智的作用引起的,但是我们又对义务概念有易感性,所以它必定也能在经验中体现出来。康德认为,敬重是对道德法则产生的道德情感,它本身并不是感性情感,它与感性情感的联系是中止偏好和感性冲动,特别是会击毁“自大”,这种对感性情感的中止也是一种情感,它的根据在于理性而非感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坚决捍卫其道德学说的理性主义立场。当然,康德仍然主张,德性需要无利害计较的审美情感的辅助,它们使德性能够闪烁着人道的光辉;同时,通过始终自由地遵循道德法则,我们就可以形成一种按照法则行事的偏好。我们对别人行善,最终可能会爱上那个人。所以,康德的道德观也充溢着人情温暖。第二,康德通过其敬重学说驳斥了一切把道德价值建立在感性情感基础上的道德感理论,拒绝了一切把功利作为道德价值的衡量标准的伦理学理论,也剖析了那种追求混合着理性和感性幸福的完善性的道德理论问题。在他看来,伦理学是关于义务和德性的学科,但是义务具有处于本体界的道德法则的根据,德性则有着道德形而上学的初始根据,它们排斥一切来自经验的因素进入道德价值的根据中,严格区分了敬重道德法则的道德情感和一般由偏好引起的感性情感,从而为道德奠定了一个超出经验世界的纯粹本体基础。第三,敬重作为唯一的道德情感,实际上要体现在我们的德性义务中,从而彰显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它既杜绝把人格中的人性贬低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又贬抑道德上的自大和道德激情的狂热,并清除情欲的错误原理;同时它也要成为德性的有机组成因素,当然是最为基础的因素,它既是我们具有了德性的初步表征,又是德性的基本要素,还是进一步发展更高尚德性的理性限制。离开敬重,康德就无法建构一种健全的义务学说和德性学说,他的伦理学也就无从成立。

康德的敬重学说是十分超迈而卓越的,它把我们指引到一种纯粹的、崇高的道德领域中,并确证了我们的内在道德动力。今天我们仍然能够深切体会到康德对道德法则的高度敬重,正如他对天道的敬畏:“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对它们进行反复思考,它们就越是使心灵充满常新而日益增长的惊赞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



来源:当代伦理前沿(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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