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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作者/沈彬
4 O8 X4 M. D8 I# [$ X5 k( y# y最开始人们倾向认为,“人肉搜索”是一种公民监督的权利。 如今“人肉搜索”逐渐淡出了公共议题,变成了网络私斗的利器。人肉搜索的正当性已经完全消解,应该让位于公民不受网络骚扰的权利。 连对网络小说意见不一,如今也能引来人肉搜索,甚至传说是到了把人逼自杀的地步。人肉搜索到底怎么了?
F, G. ]: I) L2 X- V“人肉搜索”曾被寄予了网络监督的希望
& q. R; q1 R' z/ j# e一般认为中国大陆第一起大规模的人肉搜索事件,是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当时有网友贴了一张美女的照片,自称是自己的女朋友。结果被好奇的网友扒出,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 9 `4 G6 A, g. y
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例,之后陆续发生了“虐猫事件”、“铜须门”网络人肉事件,直到2007年,“周正龙拍虎”使人肉搜索成为了公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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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_" {1 G9 S# A# K3 L7 r当年10月,陕西镇坪县农民周正龙自称拍到华南虎照片,省林业厅很快予以表彰和确认。但是,不断有网友质疑“虎照”,做了很多人肉搜索和背景调查,直到一个月之后的网民“攀枝花xydz”找到“虎照”原是自家所挂年画。最后,相关职能部门认错,周正龙也因此锒铛入狱。这被视为网络监督的一个范例。
2 `( {! U9 n7 _, v! ]) r! X网友们通过人肉搜索方式监督官员,揭黑、扒皮乐在其中,“陕西杨达才表哥事件”“天价香烟门事件”、“局长香艳日记”等事件,都是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实现了舆论监督。 % ^2 W0 G; k- d3 o7 v( |" H) P
这个期间,“人肉搜索”很多个案指向的是监督公权力、公权失范。虽然其中也有不少人认为,搜索指向的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总体上,当时社会还是倾向认为,“人肉搜索”是一种公民监督的权利。 9 W+ h2 g/ J0 N2 ], ?
当时,有地方政府要求限制人肉搜索,总会引发舆论强烈反弹。比如,2010年5月,提交浙江省人大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有关条款被认为是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从而引起质疑声一片。结果相关条款已经被修改为:金融电信等机构不能出售个人信息。甚至一位法学副教授还写文章称,“人肉搜索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就该由法律规定,而不能够由地方规章剥夺。 ; u6 d" P; [- [( a: d* u+ W k
手机时代,人肉的对象不再限于公众人物 : J* N. r; e8 E. F
在2012年后,中国逐渐告别PC时代进入手机时代,手机将线上与线下人格合一,舆论矛头不再只指向高高在上的公众人物。
8 x& E9 i( M/ y8 ?手机实名制,以及微博、支付宝、微信等手机APP的广泛应用,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住址、电话号码、现实的工作单位与网络生活紧密联系起来,线上线下打通,使网民不再是传统PC 时代躲在ID 后面的虚拟人。 ' \2 D- s* V0 C4 `' \) o5 ^
你住哪里?什么单位?手机号是多少?……人肉搜索的现实危险性不再属于虚拟世界,人肉搜索更为致命。在PC机时代,你把网线一拔,还能回到现实世界;而手机时代,网络世界就是你的现实。人肉搜索,不再是虚拟的网络压力,而直接变成线下的、对公民的直接伤害、骚扰和威胁。 . C% q7 ^7 ~, p& C& r* U
2006年2月的“虐猫事件”,赏金猎人花几天时间才将“虐猫女” 从茫茫人海当中打捞出来。如今,一两个小时,当事人的信息就可能已经在全网上裸奔了;半天时间,事件已经被推向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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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9 f0 p' K( q: p5 \Web3.0 时代以用户为王,低门槛的准入政策,使用户不再只是内容的消费者,而且还可以创造内容,一言不合就可能让你成为网络暴力的对象,而不再是意见领袖指向的公共事件。这让“人肉搜索”逐渐淡出了公共议题,变成了网络私斗的利器。
0 B$ }* Q) j3 V' F- b ]收割流量,粉丝经济使网络暴力更为频繁 8 g% E# u" i; l+ m/ o
手机时代的流量模式,也在深刻改变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的指向对象和运作模式。 0 @" ]: {4 M$ l3 b
以用户生成内容、网络打赏、粉丝应援、偶像养成为主要通道的互联网盈利模式中,流量成为嗜血的道具。在自媒体、网络社区的经营下,网友贴上了各种身份标签,并实现了社区内的高校组织化。 / z4 E0 j2 D( S" W
每一次对于偶像的应援、打赏,都是粉丝身份认同的强化,粉丝们俨然成为了一个党同伐异的共同体,面对外部的挑战者、异议者,粉丝们会忠心护主、保护本体,通过网络暴力压制对方,在这样“虚幻的共同体”中得到了满足。
4 B" F" {1 T2 _$ }学理上说的“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即“因一种政见而使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给予一定的特征,如种族、性别、宗教和性取向等因素而共同成为某团体的成员”, 事实上不同的偶像的粉丝,本身就被贴上了“身份政治”的标签,进行党同伐异。 0 ^2 }( ^( F4 J5 x
比如,网文界有所谓“圈子文化”,“我吃西红柿”的拥趸看不上南派三叔,南派三叔的粉丝也可能压根就不在乎“我吃西红柿”。对放纵自己的铁血粉丝咬人,偶像们心里不说,却是乐在其中。之前,就曾经发生过EXO粉丝和TFBOYS粉丝“四叶草”,两个天量粉丝群的网络火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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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9 M/ c$ D% R而且粉丝通过网络形成了高效的组织、动员结构。以这次因为网络小说而发生的自杀事件来说,相关网络截图显示,书粉们计划组织二次人肉,对线下一家一家医院进行搜索,与该受害人当面对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能够实现大集团对于个人的“定点清除”。 , ]6 y1 _& F4 i7 F
这样的“粉丝暴力”其实已经变成了赤裸裸的网络霸凌。比如你在网上对某偶像团体表示不满,就可能马上招致偶像粉丝的海量网络暴力攻击,结果就形成了寒蝉效应,让你不敢讲某偶像的坏话。 5 }6 g9 k& f) S8 \7 b. K
人肉搜索+粉丝经济,再透过资本的魔镜,折射出了人性之恶。 % `1 O0 R4 [) D$ o5 G9 g
不仅是流量明星,很多自媒体大V本身为迎合自己的粉丝,散布极端观点,有的传播焦虑,有的人散布粗陋的“女权观”,有的人散布劣质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有的人挑动城乡矛盾,有的人以“地域炮”为营生,有的是极端的宠物保护分子,有的反中医,有的反西医……极端化的表达,是为了迎合更极端的粉丝,极端的偏激引发更极端的偏激,这样形成一个可怕的“沉默螺旋”,从而形成一个又一个网络暴力的策源地。网络表达的极端化引致的民粹主义高潮,宛如北境长城外的异鬼。
. n2 T$ h; n. \网络暴力导致死亡事件加速 7 q# V( J& s0 c5 f: A% ?' U
5月20日,网友菲妥妥在微博上宣布因为陷入高利贷困境,一家人只有自杀。她的遗书引发大量网友关注,最终海南警方把他们救出。但是,网友看了她更多微博后,发现她是北京土著,家里有过拆迁款,曾带父母到外国旅游,拍摄艺术照……结果很多网友大骂她为“戏精”,怀疑她靠留遗书获取网络关注和利益。结果在5月31日,这一家三口在湖南某公路服务区第二次自杀,两人身亡,一人受伤。
1 V$ `. h7 p6 V. v! s& g0 @今年6月,南京江宁一男子因为自己两岁的孩子被泰迪犬咬伤,一气之下将狗摔死,没想到爱狗人士对他的全家进行疯狂的“人肉”、骚扰、短信威胁咒骂。他的妻子无法忍受,选择割腕“为狗偿命”。 ! F1 b0 e5 E% K
今年8月,四川德阳一名女医生在游泳时被13岁的男孩冒犯了,男孩拒绝道歉还做鬼脸、吐口水,女医生丈夫一怒之下教训了男孩,孩子父母得知后,先是在更衣室打了女医生,后又到医院闹事,要求开除女医生。孩子家庭还剪辑了游泳馆现场视频发布到网上,直接将经过各有过错的私人纠纷,简化为“水务局官员打孩子”,掀起了网络暴力海啸。女医生不堪压力,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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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这次网络小说粉丝人肉批评者致其自杀未遂事件。 / Y; b' Q4 N1 J4 i
短短三个多月时间里面,已经连续发生了四起因网络暴力而造成的自杀(包括未遂)事件,汩汩鲜血流出,淹没在一片欢腾中,从菲妥妥至德阳女医生,只见网友青筋暴突的兴奋,却不见生命逝去之后有过一声忏悔。疯狂人群们在等待下一次的嗜血机会,俨然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 Q4 [% W4 h, t# }- w4 I
公民“网络安宁权”,应有法律保护
. u) U# g- H% W) k9 t仇恨言论也超出了原本的表达权的范围,有着现实的危险性,直接从网上的言论变成了线下的围攻。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被赋予讨伐“官员打小孩”的正义感;王凤雅事件被披上女权的正义战袍;一次次“粉丝暴力”则挂上了“维护偶像”大旗。
, G3 m1 b8 G. J% @5 _5 M2 n歧视和仇恨,特别是当这些仇恨言论能够瞬间转化为现实暴力时,它们便不属于表达权的范围。事实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要求,当言论涉及国家公共安全或他人名誉和权利或煽动种族歧视、敌视或强暴时,法律应该对其加以严厉禁止与惩罚。传统美国法律认为,言论自由权以言论不造成“即时的现实伤害”为边界,但是仇恨性言论(hate speech)本身却为法律所不容。以网络暴力而闻名的韩国,也在推行“善意回帖”运动。
+ f( P0 X9 v- ]3 q* p中国法律应该在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禁止有现实危险的仇恨言论这三个方面,有效规制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问题。 # r, L9 M1 [/ l; R6 n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禁止非法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同时又规定了“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排除。这样的司法解释其实回避了“恶意传播”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伤害,很多“人肉”就是通过恶意收集、传播当事人散见于网络角落里的个人信息而形成的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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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相关的立法应该以网民享有“网络安宁权”、不受打扰权为基石,而不是刻舟求剑地仅防住公民个人的信息泄露源头,滥用已被泄漏的个人信息,也应该受到处罚。
4 q/ L2 m8 g: V9 v( P$ g目前正在修订的民法典,也对“人肉搜索”有所规定。但遗憾的是,目前的草案仅仅是重复了之前《侵权责任法》“通知+删除”的规定,网站等经营主体只要在被通知后删除相关信息就可,并没有要求主动保护公民免受网络骚扰,这个应该民法典立法当中有所体现。 7 G: Q' p: N6 a4 k4 P
结论
* k' H6 I" j& v: I2 w% t; }人类从来没有掌握过这么一个能够瞬间广泛动员亿万人群的传播工具。一个错误的信息,一个带节奏的煽动10万+,就可能引发滔天洪水,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用民粹主义的“异鬼”把公民的言论空间践踏的寸草不生。
7 v' u$ W$ }- A: g+ S5 z在多年之前“人肉搜索”一度呈现出来监督公权的良性功能,但是随着流量时代、粉丝经济的到来,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更多的变成了族群之间的仇恨工具。人肉搜索的正当性已经完全消解,应该让位于公民不受网络骚扰的权利。 9 p" `3 _( ]4 s, ]4 L: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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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尹芳芳 ' c4 {$ V) O, w4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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