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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当:想起最高法院的新闻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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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8:5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07-24


2006年912日,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对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其中便有后来被称为“新闻限令”的规定: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院统一口径等。对于法院自身系统,最高法院提出五项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来成年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法院内部的审判信息等。对于媒体,最高法院则明确规定:“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是这样理解媒体和司法的冲突的:“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程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尽管国人对最高法院的“新闻限令”褒贬不一,但赞成者依然占主流。“对于未决案件,出于公正裁判的价值考虑,法官与媒体刻意保持距离是司法制度健全国家惯例。”在2001年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15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对此发表评论说:“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到的往往是一些传闻,在法律上传闻证据通常不作为证据考虑。对于复杂的事实认定,专业人士尚需谨慎,何况媒体。”“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这样的报道太多,会影响司法公正。”在此后近十年的法制进程中,如果说最高法院的这个“新闻限令”没有得到落实也不正确,而如果说这个“新闻限令”得到了落实,那也是假的。事实上,对于民告官或涉及官方及地方政府面子和利益的案件,这项新闻限令确实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对于官家不光彩的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不仅媒体不能报道,就是网民在网上发贴也会遭到非常及时的抓捕;而对于涉及官方要打压的访民或其他让官方不高兴者的案件,则从当事人被抓的那一时刻起,就由上至央视,下至各级官媒群起而攻之的及时报道,甚至以当事人的隐私人为由头刻意抹黑当事人(如李庄案)。在这里,最高法院的新闻限令则早已被人们忘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当一个国家的官媒无视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新闻限令,对一些可能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进行超越司法程序的新闻审判,发表一些不负责的评论和结论性意见的时候,它所摧毁的不仅仅是本国民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也不仅仅是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更严重的是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国际影响,降低这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以及这个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诚如美国大法官克拉克所言,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特别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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