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专家:记者携维权者上门,可能讨打
导读 7月15日上午11:30,湖南几家媒体记者陪同消费者前往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进行采访时,被采访对象抢砸摄像机的新闻备受关注。 事发后,众多网友纷纷谴责该公司负责人侵犯记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严惩这种违法行为。当地警方也连夜发布警情通报,宣布对该负责人刑事立案。 对该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现场采访完整视频的发布,媒体圈渐渐出现了另一种带有反思性的声音:几家媒体“陪同维权人上门”,这种采访形式可行吗? 7月17日,黑龙江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系主任、硕士生导师姜德锋向传媒茶话会投稿,谈了谈他对此事的观点。传媒茶话会刊发此文,供大家探讨。 “陪同维权”式采访很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民生类节目中,比如众所周知的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推出的《小莉帮忙》、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民生休闲频道推出的《1818黄金眼》等民生节目,都是媒体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陪同消费者上门采访维权。
很多时候,这种“陪同维权”式采访,记者也遭到过阻拦甚至殴打。仅《小莉帮忙》就出现过多次记者被打的公开报道。 比如,2021年2月,《小莉帮忙》节目记者陪同投诉人到海洋馆采访,海洋馆多名工作人员抢夺摄像机并殴打记者。 2018年5月13日,《小莉帮忙》节目记者陪同投诉人到售楼部采访,遭到售楼部工作人员殴打,记者摄像机被抢走并摔坏。 此前的这类事件中,目无法纪,肆意妄为损坏采访设备、打伤记者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人,在舆论的关注下,都受到了法律、纪律的严肃处理。 但是,肇事者受到惩罚,并不意味着媒体和当事记者的胜利。 从记者开展调查性报道、维护特定消费者与举报人利益的角度而言,记者去采访是去协调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制造问题的。“采访冲突”的发生恰恰意味着采访的失败,因为现场冲突会导致调查真相的行为中断,使正当的舆论监督工作无法如期开展。不仅如此,违法者受惩处,也无法修复媒体记者因冲突而丧失的颜面。 何以至此,“双输”的局面是如何造成的呢? 古人云:丈夫立身须自省,知祸知福如形影。涉事媒体同行在接受公众舆论声援、呼吁全社会提高媒介素养、理性看待媒体监督的同时,也应反思自身行为并强化新闻伦理规范意识。 梳理一系列同类事件就会发现,“带着投诉人去采访被投诉对象”是冲突事件的共通特征,实质上也是导致记者采访核实活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带着投诉人去采访被投诉的一方,问题症结是容易给人造成记者替人出头以势压人,甚至记者受雇于人,有失中立的感觉,特别是在事先未经沟通突然到访的情况下,多家媒体一同行动的“组团采访”则更会在客观上强化这种认知定势,并给后续的互动造成障碍。这一点,笔者已经看见不少媒体人发表了类似看法。 俗话说得好:仇人见面分外眼红。 记者去被维权对象处采访,大概率双方不会愉悦。再加上与之有矛盾的维权者一起上门,那肯定是“分外”不愉悦。 传播学的有关研究显示,在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非语言符号传递的信息大致会占到55%,就是说,眼神、动作、表情以及语调之类“元传播”层面的信息,在沟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记者“四力”中的眼力就是指的现场观察力,说的也是除了语言以外的其余现场元传播要素,要求记者现场捕捉到。这也是我们要求记者要尽量出现场的原因。 元传播主导着双方的理解、决定着意义赋予以及行为取向。具体到新闻记者的事实核查中,当被举报的一方,突然发现举报人带着一位记者或组团而来的记者群体时,本能地就会将自己所处的情境定位于弱势,此时其自卫或逆反性心理就极易被激发,十分不利于理性的沟通和交流问题,而且还会助长非理性行为,于是就可能出现打记者、毁设备等不顾一切的后果。 当下湖南媒体这起采访冲突堪称是此类不幸情境的一个现实版。事发第二天,中国新闻网发布的完整视频一一体现了如下冲突要素:首先,一众记者未经事先沟通组团到涉事单位采访;其次,投诉人随记者一同出场,手持鉴定书,成为争吵和场面失控的核心;最后,被众多媒体人包围的谢姓负责人情绪失控,做出非理性行为。
据九派新闻此后报道,该谢姓负责人表示,冲动了,现在正在派出所处理此事,称“我也不知道(当时怎么回事),事情发生了,像鬼一样”。这也佐证了他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过激行为。 新闻舆论和司法活动一样,都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区别只在于新闻舆论的强制性弱,属于柔性力量,而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是以公权力为支撑的硬规范。司法活动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还十分强调程序正义,为此制定有多种程序法,如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诉讼法等。 新闻媒体在发挥监督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时,也应该强调“程序正义”和“看得见的正义”,而这也正是现有新闻伦理规范所固有的内在价值追求。比如在开展调查性报道时,记者要坚持独立采访,并且时时以客观中立的调查者身份示人,一视同仁地对待矛盾和争议中的双方当事人,给每一方提供平等的发言和表达机会。 而新闻调查实践中被记者惯用的“陪投诉人去采访”的方式,恰恰在出场方式上、在非语言传播的层面,违背了记者的多方核实的初衷,容易让当事人误解误判,进而滋生错误的应对行为。 总之,调查性报道、舆论监督报道的客观与中立立场,不仅要体现在我们的新闻报道文本中,比如同时报道争议各方的不同观点,给予各方同样的表达机会等,而且还要将媒体的客观中立落实在采访核实事实的过程中,以规范的合乎新闻伦理的行为,确保各方平等交流、理性交流。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新闻媒体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来源:传媒茶话会(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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