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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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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6:45: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3-8-19 16:23 编辑

【案例】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纪字[2002]423号

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 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 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 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 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在宣传工作中,播出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在宣传工作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我国对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国外交口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对外提供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被境外组织利用的;?
(四) 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 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的;?
(二) 违反规定报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播出贬损少数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风俗习惯或其他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内容,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 播出贬损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神职人员、宗教礼仪或宗教活动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违反规定允许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播放宗教节目的;?
(六) 播出其他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在宣传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播出宣扬淫秽、赌博行为内容的;?
(二) 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三) 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二) 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
(五) 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 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 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 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 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
(五) 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第十二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 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一) 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四) 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处分档次以 下,酌情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宣传纪律,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调离宣传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因故意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不得重新录用 、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因过失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还应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报刊、出版社、信息网站、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站)等,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给予有关责任者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后的工资处理按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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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189#
 楼主| 发表于 2023-6-23 20:15: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俄法院驳回《华尔街日报》记者的上诉
一家莫斯科法院驳回了《华尔街日报》记者伊万·格什科维奇(Evan Gershkovich)的上诉,并裁定这名遭到间谍罪指控的美国记者必须在俄罗斯监狱中羁押至今年八月底。
格什科维奇是一名31岁的美国公民,他在今年3月下旬的一次采访途中被俄罗斯警方以涉嫌间谍罪的指控逮捕。一家莫斯科法院在上个月裁定将他羁押至8月30日,但他的律师对此提出了质疑。
美联社的报道称,在周四的庭审中,格什科维奇身着黑色T恤和浅蓝色牛仔裤出现在法庭上,他在等待开庭时显得很紧张并在玻璃囚笼内来回踱步。随后,法官要求所有旁听的记者离开,而当天的审判在闭门情况下进行。判决结果通过法院大厅内的两个大型电视屏幕向记者播放。
在等待法官期间,格什科维奇与在场的父母进行了交谈。美国驻俄罗斯大使林恩·特雷西(Lynne Tracy)也在庭审现场。
特雷西随后对记者说:“在这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伊万继续展现了非凡的力量和适应能力。”她还对俄罗斯法院对判决感到“非常失望”,并重申格什科维奇是“一位无辜的记者”,俄罗斯对他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特雷西说:“这种人质外交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呼吁俄罗斯联邦释放他。”
格什科维奇本人和他的雇主《华尔街日报》此前已经否认了俄方的指控,美国政府则宣称格什科维奇遭到了“错误拘押”。
分析人士指出,莫斯科可能将被关押的美国人视作俄美关系因克里姆林宫在乌克兰的行动而紧张升级中的谈判筹码。最近几年已有包括WNBA球星布里特妮·格里纳(Brittney Griner)在内的至少2名被俄罗斯逮捕的美国公民,与被美国羁押的俄罗斯人进行了交换。
格什科维奇是自1986年9月以来第一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莫斯科当局逮捕的美国记者。当时,U.S. News & World Report驻莫斯科记者尼古拉斯·达尼洛夫(Nicholas Daniloff)被克格勃逮捕。达尼洛夫于20天后被无罪释放;作为交换,联邦调查局(FBI)释放了一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逮捕的苏联驻联合国使团雇员。
来源:百度
编辑:洪韵

1274#
 楼主| 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案例】真记者为假“记者”办证,假监督真敲诈,法院判了

“这帮假‘记者’三天时间对我们两个矿点敲诈3次,讹走4100元,一年敲诈了6次。现在他们获刑了,真是大快人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某矿业公司厂长李某来到南召县检察院,对该院依法惩处一个冒充记者肆意敲诈勒索企业的犯罪团伙表达谢意。


企业给了“感谢费”
还是被“曝光”了

“汝阳县:企业蓝烟滚滚,污染大气,监管有问题……”2022年9月16日一大早,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厂长王某接到洛阳市汝阳县有关部门的紧急电话,才知道企业被“曝光”了。原来早在半个多月前,“记者”刘某峰就找到王某表示:“你厂子的污染问题,我不再报道了。如果再有记者找事,我帮你处理。”王某遂给了其2000元“感谢费”,可此事依然被“曝光”了。
王某认为,企业经营中可能确有不规范的地方,行政部门及媒体可以进行监督,“但‘记者’拿捏住我们‘怕事儿’的心理,反复勒索钱财,这是违法行为啊!”
以郭某国为首的该犯罪团伙深谙受害企业“花钱买平安”的心理,披着公益维权的“外衣”,瞄准公益热点,反复对小微民企和个体经营者下手,屡屡得逞。
2021年9月份,针对负责响水河村水沟环境修复项目工程的平顶山市汝州市某公司,郭某国在网上发布不实报道,声称“该项目冒用修复的名义去私自开采,非法占用耕地”。
为消除负面报道影响,确保项目可以早点开工,该公司无奈联系到郭某国,最后以2.8万元的价格让其删除负面信息。“害怕记者再报复,我们不敢去报警。”该项目负责人张某很是无奈。基于不实报道,该项目停工多日,各项损失高达几十万元。从这次开始,该公司被郭某国团伙敲诈3次,共计3.45万元。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
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国利用其某报社持证记者、某新闻网站驻河南记者站站长的身份和其在某单位办理的“新闻工作证”实施敲诈行为,并先后帮助“老乡”刘某峰、梁某强等人在多家媒体申办了“新闻工作证”。2021年7月以来,以郭某国为首要分子,焦某为重要成员,乔某、刘某峰、梁某强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几人事先预谋寻找有违规事项的企业,由焦某、乔某等人实地查看。乔某等人拍照、简单编辑后发给郭某国,再由郭某国进行细致地编辑后在网上发布。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干起了“假监督真敲诈”的勾当。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团伙盯着企业经营不规范、不善维权、不敢维权的“软肋”,利用网络恶意炒作企业负面新闻,三年间先后在河南多地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非法获利21.459万元,严重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6人
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多人联手,恐吓威胁。接续作案,遍布多地,危害巨大。”在审查逮捕环节,南召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此案有可能是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此案以软暴力犯罪为主,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破坏企业经营秩序,初步具备恶势力团伙的构成要件。2023年4月13日,南召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重点查明“涉恶”行为,并补充相关证据。
证据链补全后,南召县检察院审查认定: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名义,进行负面信息报道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郭某国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较为稳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2023年12月30日,南召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郭某国等6人提起公诉。
2024年4月24日,南召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郭某国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为深入打击、预防此类犯罪,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南召县检察院向县网信办通报了这起假记者诈骗案的履职情况。2024年5月初,该县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网络清朗”专项行动,邀请执法部门对辖区新闻工作者人员身份信息和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摸底;同时,对辖区民营企业进行工作提醒。
来源:中播网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HJqpQ5MzJNSIxqBLaRaFQ
编辑:程正元
1273#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1:17: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状告那个网暴者:公安局发言人侮辱遇害者家属被判道歉



2020年8月16日,江西抚州,数千名武警、警察、民兵经过连续数日地毯式搜山和道路盘查,当天下午在一座大山上将曾春亮抓获。(人民视觉供图)
  31岁那年,康乐莹失去了父母。
  2020年8月8日上午,她的父母在江西乐安县家中被杀害,7岁的外甥受重伤,凶手是隔壁村的曾春亮。警方追捕期间,曾春亮又杀害1名驻村干部,酿出全国关注的“曾春亮案”。
  让康乐莹难以接受的是,这场意外早有预兆。案发半个月前,曾春亮已潜入康家,但被发现,康家随后报警。
  父母遇害后,康乐莹在微博上发文,质疑民警不作为,提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久,一些带有侮辱、诽谤意味的言论出现在她的评论区。
  康乐莹没有想到,这些言论的发布者竟然是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处处长、新闻发言人辛平。乐安县隶属抚州,处理“曾春亮案”引发的舆情是辛平的职责。
  确认辛平的身份后,2021年12月,康乐莹和姐姐向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辛平和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此外,康家姐妹还起诉了另两名网暴者。
  2024年5月20日上午,康乐莹收到了法院的3份判决,判令3人在微博上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但微博运营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25日23时许,辛平在微博账号“睡不够的”发布了道歉声明,称其曾对康女士及其家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发表了恶意贬损康女士及其家人名誉的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
  “扎眼”的评论
  康家人第一次与曾春亮碰面,是在2020年7月22日。
  那天早上6点半,康母熊小美起床,在三楼发现一个光着膀子的陌生男子,当即大声喊叫。此人就是曾春亮,前一天晚上,他入室行窃未果,还在房间内睡着。
  康乐莹的哥哥听到动静后赶到。冲突中,熊小美和儿子身体多处被划伤。曾春亮逃走后,康家人报警。
  据宜春市检察院起诉书记载,曾春亮听说乐安县警方在找他时,认为是康家人报警致他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心。
  2020年8月7日深夜,曾春亮从后院小门潜入康家。第二天一早,他杀死了熊小美和丈夫,锤伤他们的外孙。
  直至命案发生,康家人也未得到警方对报警的反馈。事发次日,康乐莹在微博上公开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质疑乐安县公安局在第一次接警后不作为。一个月后,2020年9月9日,江西省公安厅调查组口头回复家属,称县公安局没有渎职问题,但工作流程存在瑕疵。
  处理完父母后事,康乐莹从江西回到深圳。11月,她才注意到一个名为“摄影师老卡”的网民发布的那些言论。
  那时,事件的关注度已经下降,微博上每天的评论停留在数十条,那些带着侮辱、诽谤意味的评论愈发“扎眼”。
  2020年11月8日,“摄影师老卡”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留言,“说来说去还是为了钱,喝带血流量而已”。两天后,“摄影师老卡”又在自己的账号上发表言论——“吸毒,追责,索赔,再吸毒。鉴定完毕,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你敢公开否认吗?”名为“抚州吃货”的博主转发了这条微博,还附上评论。
  康乐莹的家族确有人在多年前吸食过毒品,不过那都是早年间的事,到事发时早已戒除。“退一万步说,有家人吸毒,和我父母的事有什么关系?”康乐莹还疑惑,网友是怎么了解到家中情况的?
  很快,康乐莹注意到,“摄影师老卡”曾在账号上发布过一张登机牌的照片,乘机人姓名是辛平,他还分享过一张证件,照片显示持证人为辛平,还附有他的一寸照。
  康乐莹将此事公开后,作为抚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辛平就引起了媒体关注。2020年11月26日,他答复媒体,“摄影师老卡”的账号并非自己所有,而是属于当地一家影楼老板,“我平时喜欢玩摄影,这个老板可以算是我的粉丝。”
  起诉 “摄影师老卡”
  让康乐莹感到意外的是,辛平在微博上进行评论时,用了4个账号。除“摄影师老卡”,还有“抚州人家”“抚州吃喝”和“抚州突发”。
  知道这个信息,是康乐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后。
  要起诉网暴者,第一步是向法院起诉平台方,要求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2021年3月,她起诉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要求调取十多个账号的注册信息。
  当年4月,微梦公司提供了这些账号的注册手机号。康乐莹又拿着法院开具的调令函,向手机运营商申请调取手机号机主信息。这时,她发现,上述4个账号通过3个手机号注册,机主都是辛平。
  2021年12月,康乐莹和姐姐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将辛平和微梦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辛平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另两名网暴者,一名是乐安县的公职人员詹元芳,另一名是在校大学生,事发时未成年。
  虽然调取了十多个账号的个人信息,但固定证据时,有些账号的言论已删除,能收集到证据的,只剩下这3人发布信息的账号。康乐莹觉得愧疚,认为自己“不成功”“很失败”,“怎么就没想到要早点收集证据呢?”
  按照法院判决,辛平在本人微博发表言论3条,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5条,在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3条。这些言论的总阅读量是4.9万次。
  辛平一方的答辩状显示,他的律师认为,辛平的言论显示双方间确实存在冲突,但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侮辱、诽谤。其中一个理由是,辛平发言时,用的是“康某”,没有指名道姓或针对特定个人。
  一审法院则认为,康乐莹已在微博号“心口有酒窝”披露了真实姓名和与受害者的亲属关系,辛平在微博中发表言论,针对对象就是康乐莹发表的内容,部分评论是直接在康乐莹的微博评论区发布,社会公众足以识别出“康家人”是受害者一家,评论指向对象清晰、明确。
  法院认为,辛平的言论对康家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要求辛平在4个微博账号置顶公开道歉,保留时间不少于7天。此外,还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5000元,以及承担康家的律师费。
  2024年5月28日下午,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上辛平,他目前在抚州另一政府部门宣传科工作。
  辛平解释,自己在微博所发内容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当时是因为家属的一些行为和言论对公安机关不大友好,我个人性格也不太成熟,就根据网上的零碎信息说了些对康家形象有贬损的话”。

康乐莹父母生前。(受访者供图)

  “高度盖然性” 认定另一网暴者
  被起诉的另一位微博用户“鉴影毒舌君”,注册的手机号机主是詹元芳,亦是抚州当地一名公职人员。
  庭审中,一个争议焦点是,是否可以认定詹元芳是账号使用者——按照他的解释,这个账号被人盗用。
  詹元芳在书面答辩状中称,自己注册微博的手机号是半弃用状态,直到他成为此案被告,才记起有这个号码。况且,自己与康家无“一面之缘”,说不上有冤仇,他当时已年近60岁,不懂网络,根本没有能力、精力和兴趣在微博上发言。
  “网络环境是真开放了,成了发动舆论勒索政府的平台了。吃相不要太难看”“问政府要钱给你弟弟买毒品吗?”……根据判决书中的列举,2020年8月19日、20日两天,“鉴影毒舌君”在康乐莹微博和评论区发表言论11条,阅读量总计3.6万多次。
  为了证明这个账号不是自己使用,詹元芳提供了两个时点的IP属地:账号注册时间在2013年,IP地址在江苏,在那个时间,他没有离开过江西。他还向网络行业人员咨询过,得知康乐莹列举的言论在北京发出,但2020年8月19日、20日间,他没有到过北京。
  詹元芳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单位2024年3月开具的证明:自2020年以来,他就被抽调到乐安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考勤记录显示,2020年8月,除8日至12日,其余时间他都有打卡。
  是否可能存在他人盗用手机号注册微博的情况?同一账号是不是可以在多个移动端同时登录?
  对此,微梦公司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规定,微博用户就得实名认证。同一账号可以在多个移动端同时登录,首次登录时,需通过手机验证码验证。
  针对涉事言论发布时的IP属地信息在北京的说法,微梦公司认为,2022年后平台才会展示IP属地,用户主张自己在2020年登录地在北京,需由用户自己举证。
  判决书中指出,“鉴影毒舌君”在2015年绑定了詹元芳的手机号,2017年10月1日开始,微博实行实名认证。涉案评论发表时间是在2020年,可以推断“鉴影毒舌君”通过詹元芳的手机号进行了实名认证。
  “验证码作为私人数据信息,具有私密性和唯一对应性。詹元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也有义务对验证码进行妥善保管。”法院认为,詹元芳主张手机号码不排除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可能性,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凶杀案案发地在抚州乐安县,詹元芳住所和工作地也都在乐安县。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詹元芳是“鉴影毒舌君”的注册使用者,涉案言论是他本人发表。
  中华女子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主张的证明标准显著低于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同,民事案件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024年5月27日,“鉴影毒舌君”以詹元芳的名义,在微博上发布道歉声明。5月30日下午,他在电话中拒绝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称“没有这个时间”。
  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辛平和詹元芳时,康乐莹和姐姐还起诉了微梦公司。她们认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对网暴者的恶意造谣行为采取措施,导致当事人持续遭遇网暴,应承担连带责任。
  微梦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微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承担有效通知后删除涉案微博的责任。在收到有效通知前,公司对涉案内容并不知悉,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什么是“有效通知”?民法典1195条规定,当有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
  微梦公司出具的一份说明称,微博投诉与人身权益投诉流程有区别。投诉是通过具体微博页面进入,选择投诉理由,不用提交用户身份信息,只处理涉黄涉暴等根据内容就可以判断是否违法违规的投诉。人身权益投诉则是根据民法典1195条设置的“有效通知”投诉渠道,需填写投诉人身份信息、投诉理由等,以便微博平台判断被投诉人内容是否存在针对投诉人的侵权行为后做处理。
  南方周末记者在新浪微博上注意到,点开一条微博页面后,即可选择“投诉”选项,跳转出的页面可选包括涉黄、网暴、人身攻击、违法信息、违规营销、侵犯个人权益、不实信息、诈骗等13种投诉类型。页面上方的一行黄色小字提示,“投诉将在24小时内受理”。
  页面下方的一行灰色小字,可以链接至个人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投诉表单中,需填写个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证件扫描件、投诉链接、理由等。在这类投诉的流程中,对处理时限仅表述为“尽快”,未规定具体回复时间。
  微梦公司认为,康家姐妹没有举证证明进行过有效通知。微梦公司在收到涉案材料后已进行了处理,不存在由于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的损害后果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用户发布的微博不负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如相关权利人没有进行有效通知,则公司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康家姐妹诉请微梦公司对辛平、詹元芳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针对法院的判决,辛平的态度是,“既然舆论已经形成一边倒的态势,我作为工作人员,也没必要做过多的解释。”




来源:南方周末


编辑:刘诗扬



1272#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00:03: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继任者被一审判处14年




来源:卢克文工作室(微博)
链接:https://weibo.com/1875293522/5042775768433216

编辑:刘诗扬

1271#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23:07: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真记者为假“记者”办证,沆瀣一气,敲诈70多家企业……法院判了

“这帮假‘记者’三天时间对我们两个矿点敲诈3次,讹走4100元,一年敲诈了6次。现在他们获刑了,真是大快人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某矿业公司厂长李某来到南召县检察院,对该院依法惩处一个冒充记者肆意敲诈勒索企业的犯罪团伙表达谢意。

01
企业给了“感谢费”,还是被“曝光”了

“汝阳县:企业蓝烟滚滚,污染大气,监管有问题……”2022年9月16日一大早,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厂长王某接到洛阳市汝阳县有关部门的紧急电话,才知道企业被“曝光”了。原来早在半个多月前,“记者”刘某峰就找到王某表示:“你厂子的污染问题,我不再报道了。如果再有记者找事,我帮你处理。”王某遂给了其2000元“感谢费”,可此事依然被“曝光”了。

王某认为,企业经营中可能确有不规范的地方,行政部门及媒体可以进行监督,“但‘记者’拿捏住我们‘怕事儿’的心理,反复勒索钱财,这是违法行为啊!”

以郭某国为首的该犯罪团伙深谙受害企业“花钱买平安”的心理,披着公益维权的“外衣”,瞄准公益热点,反复对小微民企和个体经营者下手,屡屡得逞。

2021年9月份,针对负责响水河村水沟环境修复项目工程的平顶山市汝州市某公司,郭某国在网上发布不实报道,声称“该项目冒用修复的名义去私自开采,非法占用耕地”。

为消除负面报道影响,确保项目可以早点开工,该公司无奈联系到郭某国,最后以2.8万元的价格让其删除负面信息。“害怕记者再报复,我们不敢去报警。”该项目负责人张某很是无奈。基于不实报道,该项目停工多日,各项损失高达几十万元。从这次开始,该公司被郭某国团伙敲诈3次,共计3.45万元。

02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国利用其某报社持证记者、某新闻网站驻河南记者站站长的身份和其在某单位办理的“新闻工作证”实施敲诈行为,并先后帮助“老乡”刘某峰、梁某强等人在多家媒体申办了“新闻工作证”。2021年7月以来,以郭某国为首要分子,焦某为重要成员,乔某、刘某峰、梁某强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几人事先预谋寻找有违规事项的企业,由焦某、乔某等人实地查看。乔某等人拍照、简单编辑后发给郭某国,再由郭某国进行细致地编辑后在网上发布。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干起了“假监督真敲诈”的勾当。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团伙盯着企业经营不规范、不善维权、不敢维权的“软肋”,利用网络恶意炒作企业负面新闻,三年间先后在河南多地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非法获利21.459万元,严重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03
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6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多人联手,恐吓威胁。接续作案,遍布多地,危害巨大。”在审查逮捕环节,南召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此案有可能是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此案以软暴力犯罪为主,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破坏企业经营秩序,初步具备恶势力团伙的构成要件。2023年4月13日,南召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重点查明“涉恶”行为,并补充相关证据。

证据链补全后,南召县检察院审查认定: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名义,进行负面信息报道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郭某国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较为稳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2023年12月30日,南召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郭某国等6人提起公诉。

2024年4月24日,南召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郭某国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为深入打击、预防此类犯罪,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南召县检察院向县网信办通报了这起假记者诈骗案的履职情况。2024年5月初,该县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网络清朗”专项行动,邀请执法部门对辖区新闻工作者人员身份信息和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摸底;同时,对辖区民营企业进行工作提醒。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刘诗扬

1270#
 楼主| 发表于 2024-5-27 21:19:0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海量自媒体集中发黑稿打热搜,组织者首次被警方抓捕!




三小时前,京东官方通报: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针对京东的黑公关案件。犯罪嫌疑人Z某按照其上线“XX视频负责人J某的安排,操纵大量账号发布抹黑造谣京东的不实言论,仅一个话题在同一时间内就使用600多个账号(其中黄V超过200个)在网络广泛传播。目前警方已抓获Z某和J某,正在进一步追查其幕后金主。


以微博为主阵地,组织海量自媒体集中发黑稿打热搜,是黑公关的一种常见形式。转型Media经多方了解确认,这是国内警方首次对这种形式的黑公关立案侦查并对组织者实施抓捕。


这种模式,让很多企业头疼不已,但报案后通常未获立案。以至于一些人胆子越来越大,同一篇文案复制粘贴反复发布甚至错别字都一样、几分钟十几分钟内不同账号发出几十上百篇稿、互动区的评论明显失真、点赞微博明显是机器人、文案明显胡写张嘴就来……


为什么有些公安机关不愿意立案查办?经与多名一线人员交流,原因有四:


立法尚不够完善,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它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但何为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缺乏更明确的规定,且如何认定构成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经济损失系造谣引起的,都是难点。


面对新型犯罪,政法人员相关知识储备不足。有的五十多岁老民警,抖音都未必有,还热搜热榜?完全是听天书。像网络造谣、黑公关等新类型、实践中少有判例的案件,无论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尚还是实践经验上,都有不足。曾经,某五线城市基层公安局的一位中层领导和我非常肯定地说:我干了七年刑侦,没听说网上写稿骂企业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可能的……在知识储备相差过大的情况下,法务或律师,沟通难度极大。


再者就是没有从上至下的有力推动,没有大规模统一专项行动,形成可以指导全国政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典型案例。


最后就是一些担心。比如,这种案子抓了,能批捕吗?批捕了,能诉得出去吗?公诉出去了,法院能判有罪吗?最后真没弄出去,会不会还得背责任?现在是错案终身追究制。再比如,这种案子别的地方都不给立,我给立,同事怎么想,领导怎么想,会不会认为我和这家企业有关系


此外,刑事报案,本身也是有技术含量和说道儿的,而不是向普通公众想象的那样简单随意,我被侵害了,我只需要去派出所说一遍,顶多再留个纸质材料就得了,剩下的就是公安机关自己去调查的事儿了。


转型Media组织的法律公关线下沙龙,曾邀请过一位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从公安实践工作角度做主题分享。他表示,为何某些企业遭遇严重黑公关,却立不上案?从法律实务上说,刑事报案是一项专业法律工作,涉企业黑公关的刑事报案更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法律工作,里面有很多专业上的、法律实践上的讲究,包括谁去立案、找谁立案、哪天几点去立案、拿着哪些材料去立案,都决定了成败。


黑公关行为,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海量自媒体参与的有组织打热搜型黑公关,组织者和参与者分别应如何追责,此次作为国内首例案件,值得法律人和企业公关关注。


来源: 转型Media人(公众号)

编辑:徐思凡


1269#
 楼主| 发表于 2024-5-15 16:39: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不顾数十万人抗议 格鲁吉亚议会强推“外国代理人”法
布鲁塞尔和华盛顿的警告没有奏效:格鲁吉亚领导层强力推出了一部法律,而这可能危及该国加入欧盟的前景。此前该国连续数周爆发反对该法律的大规模抗议。


(德国之声中文网)尽管数周爆发大规模抗议,格鲁吉亚议会仍批准了一部更强力管控公民社会的法律。欧盟等方面的警告被置之不理。
周二(5月14日),第比利斯的议会最终批准了法律草案。84名议员赞成,30名议员反对。
在联合政府中占多数地位的政党“格鲁吉亚梦想”由此加大了对非政府组织的管控力度。
根据这项法律,资金超过二成来自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必须登记为“外国利益”代表。格鲁吉亚反对党、欧盟和美国担心这会导致对亲西方力量的打压。这个南高加索共和国从国外获得大量资金援助。

格鲁吉亚梦想党称,该法律旨在提高透明度。然而,数十万名抗议者称这部法律为“俄罗斯法”,担心该国像俄罗斯那样,使用一部类似的法律让对政府持批评意见的组织噤声。此外,他们也担心,格鲁吉亚梦想党的专制路线会危及该国加入欧盟的前景。
欧盟已多次敦促格鲁吉亚政府撤销该法案。去年12月,格鲁吉亚成为欧盟候选国。
和平抗议示威在第比利斯已连续数周举行。周一至周二夜间也再次有示威者聚集在议会大楼前。此前一天,警察暴力驱逐了位于市中心的议会大楼前的抗议人群。警方称约20人被捕。反对党表示,多名被捕者受到虐待。

格鲁吉亚与俄罗斯南部边境接壤,由此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意义。该国多数民众希望摆脱俄罗斯的影响力。他们所寻求的加入欧盟及北约写入宪法。
与此同时,俄罗斯控制着格鲁吉亚反叛地区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并承认其为独立国家。格鲁吉亚梦想党及其创始人、亿万富翁伊万尼什维利(Bidsina Iwanischwili)则与莫斯科关系紧密。
(德新社、天主教通讯社)

来源:徳国之声中文网
链接:
编辑:王晨雅

1268#
 楼主| 发表于 2024-5-13 17:50:5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一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被查
来源丨长安街知事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13日消息:广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张惠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张惠建,广东梅州市梅县区人,1978年后在广东电视台工作。2014年5月任广东广播电视台台长。
他曾历任新闻部组长、副主任、台长助理、新闻部主任、副台长、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助理巡视员兼电视台副台长、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电视台台长、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
2018年1月27日,张惠建任广东省政协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2023年卸任。现任广东省文联兼职副主席。

来源:传媒头条(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1267#
 楼主| 发表于 2024-5-9 21:06: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Tiktok状告美政府: 四年拉锯战, 美国为何“拿不下”Tiktok?

✪ 陈靓|北京大学法学院
【导读】美国当地时间5月7日,TikTok及其母公司字节跳动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推翻拜登总统签署的TikTok“不卖就禁”的法令。TikTok及字节跳动表示,该法案违反美国宪法,包括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权。在TikTok美国案呈现的一系列问题中,最核心的是:大国竞争背景下,跨国企业如何自处?来自竞争国家的敌意,将如何重塑跨国企业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博弈策略?法律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
作者分析,TikTok美国案意味着当前跨国企业已进入美国国内和国际“法治边缘地带”。一旦将问题置入国家安全法框架,美国政府便可以尽量规避司法审查。对大国而言,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可行性、裁决结果的可执行性也比较有限。
文章指出,一旦进入法治边缘地带,纠纷的结局如何,要看双方动员社会资源后的实质性谈判怎么样。这是一个彻底基于权力的谈判过程,最终结果取决于多轮谈判后的实力均衡。如果想反抗,跨国企业要“进入”国家内部,影响一国内部的政治议程。TikTok在应对美国政府时,同时运用“游说”和“制衡/诉讼”(引入其他对立机构)两种策略,但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基于对TikTok案的分析,作者认为,复杂国际争端对全球化造成一定冲击,但也提供了新的可能:参与国际活动的跨国企业等主体逐步对“黑箱式”的国家政策、安全审查祛魅。他们与国家主权的互动过程,蕴含新的交往框架,也解构了原有抽象化的、不可挑战的、神学式的“主权边界”。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3年第6期,原题为《大国竞争漩涡下TikTok案》,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大国竞争漩涡下TikTok案

2020年8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两份文件,禁止美国人与TikTok交易并要求TikTok剥离美国市场业务,开启了至今仍在斗争中的TikTok美国案。TikTok美国案是大国博弈背景下经济全球化反击的一个缩影,即政治权力推进逆全球化而经济权力试图继续推进全球化,法律便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互相攻讦的武器。
在三年多的交锋博弈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CFIUS)与TikTok纷纷走上前台,在国家安全法的框架下动员起法律与非法律的社会资源参与斗争,曾无人问津的国家安全审查(national security review)也重回跨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视野之中。随着TikTok提出得州计划(Project Texas)、首席执行官周受资(Shou Zi Chew)出席美国国会听证会,TikTok美国案或许将以双方妥协告终。
在TikTok美国案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大国竞争背景下,跨国企业应当如何自处?来自竞争国家的敌意将会如何重塑跨国企业同主权国家之间的博弈策略?法律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通过系统性回顾TikTok美国案,本文或能提供一些新的视角。
▲字节跳动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交的请愿书
进入法治边缘地带
一般认为,在处理政府与个人/企业之间的关系时,美国行政法往往会通过限制政府行为来再平衡二者权力,其间最为重要的方式便是法院的司法审查。国内法之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也可能对国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TikTok美国案中,我们将清晰地发现这些对于法治的想象消失了。一旦将问题置入国家安全法的框架,美国政府便得以尽可能规避司法审查;对于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国而言,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可行性、结论的可执行性也比较有限。
特朗普分别于2020年8月6日、8月14日签发了《关于应对TikTok构成的威胁并采取额外措施应对有关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之国家紧急状态的第13942号行政令》(以下称《交易禁令》)与《关于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收购Musical.ly的命令》(以下称《剥离命令》)。《交易禁令》禁止美国人与TikTok及其母公司字节跳动交易,由美国商务部落实;《剥离命令》要求TikTok剥离在美业务,由CFIUS落实。在TikTok发起的联邦诉讼(TikTok Inc. v. Trump)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以《交易禁令》涉嫌违法为由签发临时禁令,特朗普政府对此上诉但被拜登政府撤回。
这一事实表明,《交易禁令》在TikTok与美国政府的博弈中已然出局,尚未被强制执行的《剥离命令》则是此次博弈的重中之重。《剥离命令》针对的是一笔收购。2017年11月,TikTok收购美国短视频平台Musical.ly,并于次年8月将Musical.ly合并入TikTok,一举成为全球第一大短视频平台。特朗普政府要求溯及地(retroactively)禁止该笔收购,但考虑到TikTok与Musical.ly的紧密交缠,事后禁止该笔交易基本等于将TikTok驱逐出美国市场。


在拜登签署了TikTok“不卖就禁”法案后,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发布视频表示,TikTok将对此发起法律挑战并预计将获胜。他在视频中称,“请放心,我们不会去任何地方。事实和宪法都站在我们这一边,我们期待再次获胜。”
《剥离命令》的实施主体是CFIUS,这是由美国财政部长任主任的部门间委员会,负责对特定的在美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视审查结果,CFIUS可以禁止正在进行的交易或者溯及地要求剥离已经完成的交易。CFIUS的审查范围一直在扩张。美国于2018年8月通过《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CFIUS于2020年1月发布《FIRRMA条例》;根据FIRRMA及其条例,CFIUS被授权审查可能利用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即便该种投资并不会让外商投资者获得美国企业的控制权。两个在美国运营的大型短视频平台并购必然涉及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美国政府借此用事后通过的法律阻止已经发生的并购交易。
CFIUS成立后审查的第一笔交易发生于日美贸易战期间,自此奠定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政治化的基调。1987年日本富士通公司(Fujitsu)拟收购美国仙童半导体公司(Fairchild),该项交易随后进入CFIUS的审查,美国时任国防部长、商务部长会同中央情报局公开表示强烈反对并呼吁禁止该交易,最终仙童半导体迫于压力“主动”退出并购交易。此后,CFIUS所代表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越发武器化,被用来在国际竞争中限制不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交易。
CFIUS运行的法律依据是《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但其对交易的审查并不符合一般人对于法治的想象,审查过程不透明,也很难获得救济。置身国家安全的大框架下,CFIUS基本不对外透露审查进程,审查所考虑的因素也只在少数总统令、指南中非常粗略地提及。例如,拜登于2021年6月签发的《关于保护美国人敏感数据免受外国对手侵害的第14034号行政令》说明了国家安全的评估因素,包括外国对手是否可以访问敏感个人数据、是否可以控制应用程序、是否有第三方审计,这些评估标准抽象且难以琢磨,且该标准与审查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决定,CFIUS的审查结果一般也不受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至今只有一起针对CFIUS审查的联邦诉讼,即2014年的“罗尔斯公司诉CFIUS”案。美国联邦法院在该案中指出CFIUS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以符合宪法要求的正当程序,但并未对CFIUS的审查进行实质判断,该案最终也以双方和解告终。TikTok也在2020年11月对CFIUS提起诉讼,但该案至今并未有实质性进展。
除美国国内法,理论上也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来平衡双方权力,但这两种模式的可行性都相对欠缺。虽然可以主张美国的行为超出了国家安全例外的范畴,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已因为美国的破坏而事实上停摆;考虑到美国并未加入多方临时上诉机构,中国难以在该框架下获得具有可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就投资仲裁而言,华为曾对瑞典以国家安全为由的限制投资行为提起仲裁,但这样的救济手段对于在美投资的中国公司而言并不可行;虽然在实质意义上可以认为美国未提供公平公正待遇,但中国(以及开曼群岛等跨国企业常用注册地)与美国之间缺乏双边投资协定,投资者缺乏发起投资仲裁的法律依据。此外,美国对于国际法态度保守,国际救济在美国落地的可行性、给投资者带来的成本都难以估量。
博弈的歧视性地位
一旦进入法治边缘地带,纠纷的结局便会更多取决于双方动员社会资源后的实质性谈判。具体到法律依据,CFIUS有权与外商投资者就国家安全问题达成缓解协议(mitigation agreement),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允许特定外商投资者继续经营。这是一个彻底基于权力的谈判过程,美国法下并不存在对缓解协议谈判的系统性规则,最终结果取决于多轮谈判后的实力均衡。在博弈中,面对被国家安全松绑的国家主权,跨国企业整体处于被歧视的弱势地位。
国内行政法同样也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但其经过历史演化已经对拥有更多动员能力的主权国家进行了限制,制度性地对二者在法律框架下的能力进行了形式意义上的再平衡。然而在国家安全的框架下,主权国家凭借对外在敌人的刻画将自己从限制中松绑。
在美国国家安全法诞生时,对国家能力的松绑或许存在正当性。美国首部综合性的《国家安全法》诞生于1947年,在冷战的背景下延续了“二战”的一些做法,创设了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等机构。随着国家安全概念向经贸领域的不断延伸,投资者越发处于结构性的失衡地位。
这并不是说投资者在博弈中永远比主权国家弱势,实际上也有诸多大型跨国企业对中小型主权国家有深度影响甚或高度控制,例如历史上的东印度公司、联合果品公司。但在面对美国等超级大国时,如果没有国内行政法一般的事前平衡,投资者只能处于弱势地位。正如前文提及,CFIUS创设至今数十年间,只有一家企业成功诉诸联邦法院但并未实质性胜诉。该企业是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其他更小型的投资者处境可想而知。
对于美国政府而言,对TikTok发起国家安全审查是一个精妙的选择。不同于一般的军工、不动产等交易,TikTok美国案中涉及美国社会的另一种“政治正确”,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TikTok是美国人发表言论的短视频平台,对TikTok的打击可能违反美国宪法,这也是在多起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例如在TikTok因《交易禁令》而与美国商务部的交锋中,TikTok的七大论点的第二条便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合宪性问题;法院在该案中基于《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不痛不痒地支持了TikTok,但并未对合宪性问题进行实质判断。
但随着国家安全概念不断延伸,如果继续把类似纠纷诉诸司法,法院可能将会更加积极介入并澄清相关规则。届时,原本处于“无法地带”的国家安全审查便可能“上了秤一千斤也打不住”。这或许也能说明,特朗普为何在发布《交易禁令》后的8天后发布《剥离命令》:由美国商务部执行的《交易禁令》更可能被法院驳回,因此需要寻找绕过司法审查的路径,即由CFIUS执行《剥离命令》。这本质上是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两种政治正确的对抗,现在看来国家安全仍然处于上风。
对于TikTok而言,跨国企业的身份并未能够让其获得较为平衡的谈判地位,事实上的来源国超越法律上的股权构架,将TikTok置身于国家安全塑造的“法治边缘地带”。如果严格从股权构架出发,作为跨国企业的TikTok并不是一家中国公司。根据TikTok官方公布的数据,集团主体字节跳动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其间接全资持股位于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的TikTok运营实体;中国内地的抖音业务线,则由字节跳动公司(开曼)间接通过香港公司全资持股中国内地的抖音视界有限公司,而后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结构对内地抖音业务实行合同控制。
与此同时,在吸收30多个投资者的10多轮融资后,作为跨国企业的TikTok也实现了控制权的多元化。TikTok董事会5名董事分别代表创业团队和4家投资者,董事会多数为美国资本控制。在TikTok对股权与董事会架构全球化部署后,其仍然难以豁免国际贸易学者所称的“来源国劣势”,在面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时仍然只能利用有限的结构尝试获取谈判中的议价能力。
跨国企业应对之策
如果完全置身主权国家之外,跨国企业一般无法对抗国家的动员能力。如果想要有所反抗,企业应当“进入”国家内部,影响一国内部的政治议程。中观视角认为国家只有一个声音,但跨国企业可以通过游说等方式参与国家决策;微观视角则强调国家内部机构的立场差异,跨国企业可以通过与机构的策略性互动来获得博弈的优势地位。TikTok在应对美国政府时同时运用了两种策略,但效果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就前者而言,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参加国内政治活动改变主权国家决策。这在美国最为常见的便是游说,各个利益集团都在游说政治家,以获得更有利的政策。以竞选为例,在2010年的“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企业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肯定了企业在竞选中投入更多资金宣传的权利。此后美国“金钱政治”的倾向越发明显,常以企业形式在美国活动的外国投资者也更有能力影响美国政治。
当然游说并不一定好用,因为作为竞争对手的利益集团也在游说。例如,与TikTok竞争美国市场的Meta/Facebook也参与了游说,且有观点认为TikTok美国案的爆发正是因其游说而起。游说不仅可以针对政治家,还可以针对普通民众。现代国家决策需要充分考虑人民利益。TikTok在美国运营多年后早已成为“百万槽工衣食所系”,依托TikTok生活的美国人已经形成新的利益集团。例如,已有美国公民发起多个诉讼,反对美国联邦、各州限制TikTok。
就后者而言,主权国家对外不止有一种声音,不同机构之间对同一议题有不同立场,相互之间可以制衡。这并不特别指美式三权分立,而指向广泛的机构间差异,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与中央情报局便存在长期纷争。机构间的纠纷也并不完全是因为利益分歧而成,机构过往的行事风格也会作为“教条”影响机构当前的行动,例如美国联邦法院一般会比行政机关更加看重程序正义等。
正是基于国家机构间的立场分歧,企业可以引入另一机构制衡当前谈判的机构,并在制衡之中寻找出路。在TikTok美国案中,TikTok便尝试通过引入联邦法院来平衡行政机关的强势。该种决策基本终结了特朗普最先签发的《交易禁令》,也可能在未来牵制美国政府基于《剥离命令》的行动。
微观维度的平衡策略也有局限。该策略的前提是主权国家内部存在多种声音且能基于现有结构互相制衡,但一旦形成国家共识便很难再有起色。例如,时任总统罗斯福在日本偷袭珍珠港后对日裔美国人实施宵禁,美国最高法院在1943年的“平林诉美国案”(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中认为罗斯福总统的命令符合宪法——该案在1987年因明确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而被推翻。
边缘地带的新机遇
长期来看,人类发展总是朝着螺旋向上、团结共赢的方向发展,逐步迈向命运的一体化。但从特定历史阶段来看,时常单方面开启的恶性国际竞争亦会拖慢甚至阻碍全球化进程。
在当下,复杂国际争端对全球化造成了一定冲击,但也提供了新的可能:参与国际活动的跨国企业等主体逐步对“黑箱式”的国家政策、安全审查祛魅。他们与国家主权的互动过程便蕴含了新的交往框架,也解构了原有抽象化的、不可挑战的、神学式的“主权边界”。
多元声音的对撞处于法治边缘地带,“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主权国家与跨国企业实质协商的平台,为在大国竞争背景下维系经济全球化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这不仅是现行法治体系在政策和治理端的“惊险一跃”,也符合世界法律和国际治理的自然发展过程:对抗、妥协,以及秩序的创生。
从微观上来说,我们也必须承认,面对超级大国时,个人、企业乃至一国自身的法律体系依然处于系统性的弱势地位,对话和尝试既困难又收效甚微。TikTok的应对之策是“游说与诉讼”,有效性还有待考察,但这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大国竞争中的其他角色或许也可以进一步思考:在当前形势之下,除了互动和对抗,是否也还有第三种管控分歧的柔性选择?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3年第6期,原题为《大国竞争漩涡下TikTok案》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欢迎分享转发,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来源:文化纵横(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DcKH0B7qnDhNh8cJeaU6Q
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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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8 18:25:28 | 只看该作者
TikTok与字节跳动在美国提起诉讼,寻求阻止美“不卖就禁”法案


原标题:TikTok与字节跳动在美国提起诉讼,寻求阻止美“不卖就禁”法案

当地时间5月7日,TikTok与字节跳动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寻求阻止美国总统拜登签署的涉TikTok法案。在相关条款中,字节跳动被限期约9个月剥离其美国业务,否则将面临美国全国禁令。

两家公司认为,该法律违反美国宪法,“国会有史以来首次颁布一项法律,将一个单一的、被点名的言论平台置于永久性的全国禁令之下……剥离在商业、技术和法律层面均不可能”。诉讼称,该法案将迫使TikTok在2025年1月19日前关闭,使1.7亿美国人噤声。(界面新闻 汪维喆)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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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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