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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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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6:45: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3-8-19 16:23 编辑

【案例】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纪字[2002]423号

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 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 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 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 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在宣传工作中,播出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在宣传工作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我国对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国外交口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对外提供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被境外组织利用的;?
(四) 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 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的;?
(二) 违反规定报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播出贬损少数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风俗习惯或其他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内容,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 播出贬损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神职人员、宗教礼仪或宗教活动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违反规定允许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播放宗教节目的;?
(六) 播出其他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在宣传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播出宣扬淫秽、赌博行为内容的;?
(二) 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三) 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二) 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
(五) 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 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 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 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 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
(五) 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第十二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 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一) 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四) 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处分档次以 下,酌情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宣传纪律,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调离宣传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因故意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不得重新录用 、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因过失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还应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报刊、出版社、信息网站、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站)等,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给予有关责任者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后的工资处理按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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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417#
 楼主| 发表于 2023-6-23 20:15: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俄法院驳回《华尔街日报》记者的上诉
一家莫斯科法院驳回了《华尔街日报》记者伊万·格什科维奇(Evan Gershkovich)的上诉,并裁定这名遭到间谍罪指控的美国记者必须在俄罗斯监狱中羁押至今年八月底。
格什科维奇是一名31岁的美国公民,他在今年3月下旬的一次采访途中被俄罗斯警方以涉嫌间谍罪的指控逮捕。一家莫斯科法院在上个月裁定将他羁押至8月30日,但他的律师对此提出了质疑。
美联社的报道称,在周四的庭审中,格什科维奇身着黑色T恤和浅蓝色牛仔裤出现在法庭上,他在等待开庭时显得很紧张并在玻璃囚笼内来回踱步。随后,法官要求所有旁听的记者离开,而当天的审判在闭门情况下进行。判决结果通过法院大厅内的两个大型电视屏幕向记者播放。
在等待法官期间,格什科维奇与在场的父母进行了交谈。美国驻俄罗斯大使林恩·特雷西(Lynne Tracy)也在庭审现场。
特雷西随后对记者说:“在这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伊万继续展现了非凡的力量和适应能力。”她还对俄罗斯法院对判决感到“非常失望”,并重申格什科维奇是“一位无辜的记者”,俄罗斯对他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特雷西说:“这种人质外交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呼吁俄罗斯联邦释放他。”
格什科维奇本人和他的雇主《华尔街日报》此前已经否认了俄方的指控,美国政府则宣称格什科维奇遭到了“错误拘押”。
分析人士指出,莫斯科可能将被关押的美国人视作俄美关系因克里姆林宫在乌克兰的行动而紧张升级中的谈判筹码。最近几年已有包括WNBA球星布里特妮·格里纳(Brittney Griner)在内的至少2名被俄罗斯逮捕的美国公民,与被美国羁押的俄罗斯人进行了交换。
格什科维奇是自1986年9月以来第一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莫斯科当局逮捕的美国记者。当时,U.S. News & World Report驻莫斯科记者尼古拉斯·达尼洛夫(Nicholas Daniloff)被克格勃逮捕。达尼洛夫于20天后被无罪释放;作为交换,联邦调查局(FBI)释放了一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逮捕的苏联驻联合国使团雇员。
来源:百度
编辑:洪韵

1416#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河北媒体人涉敲诈勒索案宣判:副社长获刑13年,家属与律师称遭遇刑讯逼供,案件事实与程序争议交织,五名被告均上诉
2026年1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今日国土杂志社”副社长王金永及四名记者、职员被控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金永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余四名被告人贾梦男、张阳、梁晓勇、杨运彬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同时认定,该团伙已形成以王金永为首要分子、其他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然而,这起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在庭审及宣判前后,始终笼罩着程序合法性与证据真实性的巨大争议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多次提出,侦查阶段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法情形,并要求排除相关非法证据。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对指控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所涉款项为单位合法的宣传服务费或会费,并未实施威胁或强迫。被告人王金永更声称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所致。
目前,五名被告人均已提出上诉。
案件:“舆论监督”与“敲诈勒索”
根据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载明,2019年至2023年间,王金永利用其担任《今日国土》杂志社副社长兼融媒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招聘持证记者梁晓勇、杨运彬及无记者证的采编人员贾梦男、张阳,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通过搜集企业负面信息,采编负面新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稿件的方式,对涉事企业及单位施加舆论压力,进而以“撤稿”“不报道”为条件,直接索要钱财或以“宣传合作”“缴纳会费”等名义迫使对方支付款项。
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共十起,涉及河北、江苏、山西、湖北等多省市,涉案金额总计71.5万元。
其中,2021年山西大同天镇县某矿产公司因负面报道被迫向杂志社对公账户转账36万元,为单笔最高。
其余案件涉及环保违规、违法占地、无证经营等问题,涉案金额从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此外,第十起针对湖北随州供电公司的“敲诈”因对方未实际付款,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首起案件发生于2019年11月,王金永得知邯郸永年违规建别墅的负面线索后,安排持证记者杨运彬前往采编,并将稿件发布在今日头条上。永年区委宣传部及涉事的河北青青建筑集团迫于舆情压力,由集团办公室主任武广书、副总姚文社自筹10万元现金,在永年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史晓峰的陪同下进京交给王金永,稿件随后撤下。
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发生在2021年7月,张阳、贾梦男赴山西大同天镇县,对一家矿产公司以“无证开采、扬尘污染”为由进行采编并发布负面报道。该公司正处于融资关键期,担心负面舆情影响资方决策,被迫向《今日国土》杂志社对公账户转账36万元。事后,王金永获利25.2万元,张阳、贾梦男共获利10.8万元。
此外,该集团还对石家庄平山县煤炭园区、衡水故城认养一头牛乳业公司、定州首农畜牧场、保定满城区加油站、唐山遵化洗沙场等多家企业实施敲诈,金额从1万元至9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利用或假冒记者身份,以负面报道相要挟,严重扰乱新闻行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与舆论生态,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王金永、贾梦男、张阳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梁晓勇、杨运彬涉案数额巨大。
程序争议:非法指居、刑讯逼供与“借壳办案”

与判决书中清晰的事实认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反复提出的程序违法指控
根据被告人家属及律师提供的申诉材料及庭审记录,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多处严重程序问题。
“借壳办案”与非法指居
辩护律师指出,王金永等五人于2023年12月8日至18日间被灵寿县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但当时立案案由为“胡某祥涉嫌敲诈勒索案”,与王金永等人毫无关联。
事实上,王金永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的实际受理和立案时间是2024124日。而在之前,王金永等人已经从2023128日至18]日开始,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被制作了大量笔录,而立案理由却是“胡祥涉嫌敲诈勒索案”。
据了解,胡祥与贾某某、张牵扯另一杂志的其他案件,彼案在北京已经结案,与王金永等被告人没有任何关联性。
律师认为,此举属于典型的“借壳办案”,目的是规避对王金永等人正式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
更令人费解的是,在指居期间,胡某祥本人已被释放,但王金永等人仍被继续限制人身自由。
此外,被告人梁晓勇的辩护律师指出,梁晓勇的户籍地及长期居住地均在灵寿县,符合“有固定住处”的条件,依法不应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人员在讯问录像中明知此情况,却未在笔录中如实记载,涉嫌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与健康恶化

最为触目惊心的,是被告人王金永关于刑讯逼供的详细陈述。
王金永称,在指居期间,办案人员、裕华公安分局“扫黑队”队长任力鹏等人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辱骂,甚至在其会见证人前夜实施最严重的一次殴打,导致其睾丸肿大至鸡蛋大小,并出现心悸、胸闷、心律失常等症状。
据了解,202415日,律师会见王金永时遭遇警察在场监听,辩护人强烈要求侦查人员回避被拒,后因为律师询问涉案问题被强行打断,王金永被强行带走关押进地下室,会见权被严重侵犯。
而据王金永讲述,当天晚上有几个年轻人没有穿警服,把其叫到小屋打了一顿,扔回屋子就浑身出汗,心率达到140-150/分。
其先后被送往灵寿县医院、河北省人民医院救治,诊断记录显示“三尖瓣少量反流”“肝脾多发占位”。
而在案发前,王金永身体状况良好,并无相关病史。
律师提供的指居前后对比照片显示,王金永在短短半个月内体型急剧消瘦,与同步录音录像中的变化相互印证。
此外,王金永称办案人员通过向其展示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内容,强迫其按照既定“剧本”作出供述,存在明显的指供、诱供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侦办本案的民警任力鹏、王连达,在办理本案期间因另案(暴钦瑞案)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2年10个月、2年有期徒刑。这一背景使得本案的程序争议更加复杂化。
非法证据排除受阻
另据王金永讲述,其被24小时戴着头套、手铐,吃饭睡觉都戴着,戴了十几天。后来检察院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时候刑具都摘了,包括刑具凳子都锁在最里面的屋子里。其穿着号服睡地上,冷的发抖,此问题其还多次给保安提出要求,均无解决。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多次申请排除侦查阶段获取的所有供述及部分证人证言,理由是刑讯逼供、诱供及非法指居
律师还要求调取全部讯问录音录像、指居期间的入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但侦查机关仅提供了部分录像,且拒绝提供多段关键时段的录音录像。

法庭虽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调查,但最终未采纳辩护意见,仍将相关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与上诉:定罪量刑与未竟的争议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常新闻采编工作的范畴,其以负面报道为手段索要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正当的舆论监督。
法院还认定该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因其成员固定、分工明确、行为模式成熟,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量刑上,法院考虑了贾梦男、张阳、梁晓勇部分退赃、第十起事实未遂等情节,对三人从轻处罚。
王金永因系主犯且未退赃,被判处最重刑罚。
判决下达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王金永的辩护律师表示,将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本案实质上是一起新闻单位合法开展舆论监督过程中被“刑事化”的案件,涉事企业本身存在环保、安全等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履行记者职责,而非敲诈勒索。
舆论监督的边界与程序正义的底线
这起案件引发了两个层面的深刻反思。
其一,新闻舆论监督的边界在哪里?记者在揭露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是否可以与企业达成“有偿撤稿”协议?如果企业主动提出“合作”以换取撤稿,记者接受是否构成犯罪?
其二,程序正义能否在“打击犯罪”的名义下被牺牲?无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侦查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滥用、刑讯逼供的指控、律师会见权的限制,这些问题如果属实,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在涉案民警自身因刑讯逼供被追诉的背景下,本案的程序争议更需二审法院认真审查。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这一法治的基石。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回应程序争议,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来源:空瓶子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GtF0mEG2XuCNoxGZFLbNA
编辑:金语垚


屏幕截图 2026-04-13 172649.png (602.56 KB, 下载次数: 2)

屏幕截图 2026-04-13 172649.png
1415#
 楼主| 发表于 2026-4-7 21:34:10 | 只看该作者
战时言论自由的边界:1917年《间谍法》与1918年《煽动叛乱法》




在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在战争时期经常受到考验。国家处于危机之时,往往会引发关于为了安全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公民自由的讨论。


1917年的《间谍法》(Espionage Act)和1918年的《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是美国言论自由史上最具争议的时期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关于战时新闻自由界限的辩论。这些法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伍德罗·威尔逊总统(Woodrow Wilson)执政时期颁布,反映了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担忧——即异议和批评可能会削弱国家安全以及战争努力。



国会通过1918年的《煽动叛乱法》(国会图书馆)


1917年的《间谍法》将任何干扰军事行动或征兵工作的行为定为犯罪,其中包括传播被认为对美国有害的信息。一年后,1918年的《煽动叛乱法》进一步扩大了这些限制,对使用“不忠、亵渎、诽谤性或辱骂性语言”批评美国政府、军队或宪法的言论施加处罚。


威尔逊政府认为,这些法律对于支持战争努力至关重要,并依据其中的多项条款起诉了数千名反战活动人士和记者。



一战期间,威尔逊总统成立了公共信息委员会,这张1917年的海报呼吁工人们支持战争努力(国会图书馆)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接近结束,公众和政界对1918年《煽动叛乱法》的反对不断增强。该法最终在1920年被废除,不过《间谍法》中的一些关键条款仍然有效,并在经过修改后继续适用。





这些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作为警示性的例子,揭示国家安全关切可能以何种方式与个人自由发生冲突。《间谍法》和《煽动叛乱法》也持续影响着当代人们关于新闻自由、政府保密以及在危机时期如何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取得平衡的讨论。


来源:美国驻华大使馆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BZkmJRT7N_i6B1azhiW5w
编辑:马丽萍


1414#
 楼主| 发表于 2026-4-4 18:47: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2026320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来源:应用伦理研究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j4SuEKCU-DkUy7j8hONUg
编辑:王昕越

1413#
 楼主| 发表于 2026-4-3 18:19:2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未成年人“社媒禁令”,该不该跟?

又有一个国家下达未成年人的“社媒禁令”。
印度尼西亚政府宣布,从3月28日起正式实施针对16岁以下人群的社交媒体禁令,以防范青少年陷入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网络诈骗和网络成瘾等问题。印尼政府要求所有在该国运营的社交媒体平台作出调整,遵守新规。
再往前看,去年12月10日,澳大利亚针对16岁以下人群的社交媒体禁令正式生效。今年1月21日,英国议会上议院表决通过一项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修正案。法国国民议会于1月27日通过法案,将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并希望该措施能在今年9月新学年开学时生效。此外,西班牙、波兰、希腊、丹麦、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国也表示正在考虑推出类似禁令。
由此可见,让未成年人远离社交媒体,颇有点“寰球同此凉热”的趋势。那么,该如何看待社交媒体对青少年的影响?“禁止使用”是一剂良药吗?
出台“社媒禁令”的背景,主要是面对现在内容驳杂、巨量裂变的社交平台信息,未成年人保护很容易受害。
澳大利亚作为首个祭出禁令的国家,就曾指出有96%的10至15岁儿童使用社交媒体,其中七成曾接触有害内容和行为,包括厌女内容、打斗影片,以及鼓吹厌食症和自杀的素材。
而法国在推出类似法案时,也提到社交媒体网络“会对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对大脑仍在发育、批判性思维能力较弱的孩子而言,它们时常会让未成年用户陷入暴力和不良内容的算法里,助长自残或自杀行为”。
换言之,在平台逻辑与未成年人发展阶段之间,正出现某种结构性的错位。社交媒体依赖算法驱动,以停留时长与互动率为导向,不断推送更具刺激性、更容易引发情绪波动的内容。而未成年人尚处于认知与价值观形成期,对信息的筛选能力有限,更容易被极端内容所吸引乃至裹挟。
更关键的是,对于这一问题,很多家庭已经束手无策。社交媒体早已深度嵌入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从同学交流到信息获取,都绕不开平台生态。
而设备的普及与使用场景的碎片化,也让家长很难做到持续、有效的监督。即便设定时间限制或内容筛选,也往往在技术层面被轻易绕过,在现实层面遭遇孩子的抵触与对抗。
尤其是很多社交媒体是跨国平台,其产品设计、内容分发与规则制定往往发生在域外,一国政府往往难以直接干预,平台的推荐逻辑与审核标准也未必完全贴合本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
在这个大背景下,由政府出面祭出禁令,似乎也在情理之中。由政府向平台施压,要求其承担更明确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甚至通过制度性手段重塑使用边界,成为一种更具执行力的选择。就像有家长说的,“我终于可以拿走女儿的手机,告诉她政府已经通过了禁令。”
但禁令是不是有效,从一开始就备受质疑。
首先就是青少年并不买账。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的调查显示,约3/4的受访青少年表示他们打算继续使用社交媒体。
而他们的手段自然也是不少。有的宣称利用家中长辈照片绕过验证,有的利用VPN绕过地域和年龄验证,有的迅速转向了不在禁令名单内的平台。不少澳大利亚年轻人在评论区得意扬扬地留言:“成功破解了!”“哈哈哈,禁令没起作用。”
由此可见,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年轻人技术对抗的手段并不稀缺,完全有办法和种种措施对抗。
再加之平台如何识别,其实也面临不少的挑战。无论身份验证、面部识别、行为识别等等,都并非天衣无缝。对此像澳大利亚政府也不否认,曾直言“尽管社交媒体平台已采取部分初步行动,但监测显示,部分平台履行法定义务仍存在明显不足。监管机构已转入执法阶段”。
也因此,这种禁令很有可能变成一种更复杂的猫鼠游戏——家长管住孩子、政府盯住机构,展开长时间的拉锯,规则不断升级、对抗不断加码,最后各方都筋疲力尽。
而未成年人,是不是就此真的被挡在了社交平台之外,现阶段恐怕人们还难以完全乐观。
在类似的问题上,中国读者的关注点当然就是:我们到底跟不跟?
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平台的问题,我们一样遇到了。比如《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及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超过50%的受访未成年人表示在自己身边发生过网络暴力,30%以上的受访未成年人曾参与过网络暴力相关活动。
而近些年关于沉迷网络、游戏成瘾之类的讨论,更是不绝于耳。也因此,在类似新闻的评论区,呼吁“抄作业”、管住未成年人进入社交平台的声音可谓是此起彼伏。
但也要看到,中国面临一些特别的情况。
首先是平台有别。国内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习惯,主要集中在中文信息平台。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内容管理,还是规则设定,平台都更容易被纳入本国法律与监管框架之中,政策传导链条也相对更短。比如对于有害内容的查删、优质内容的供给,社会都有更强的干预能力。
其次则是国内相对统一的身份验证系统。不像跨国平台的身份验证往往较为困难,国内基于实名制与平台账号体系的打通,未成年人身份识别与分级管理具备更现实的技术可能。
也就是说,现在是不是已经到了穷尽手段、必须祭出“杀手锏”的时候,也有待观察。
一个可资参考的案例是,2024年底,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发布最新数据,称自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至今,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收效明显,超7成未成年人周游戏时长控制在3小时内。
说的是游戏,但和社交平台也有类似之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实现更精准的限制其实是有可能的。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于本宏明就建议,将十六周岁设定为未成年人注册使用社交类平台的“数字成年年龄”,但如果仔细看他的建议,倒不是完全禁止,而是要平台尽到对低龄账户的法定义务,比如默认关闭个性化推荐、禁止夜间时段推送消息等。
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一刀切”式的禁止并非良策,而是建议13到16岁未成年人需绑定学籍及监护人信息,经授权后方可使用,13岁以下仅开放教育备案类平台账号,既防范风险,又不隔绝合理的数字参与。
今天的未成年人,无疑都生活在一个全新的数字时代。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早已进入爆炸式增长的阶段,是一个几乎无处不在的数字环境,知识、娱乐与社交彼此叠加,线上世界不再只是“可有可无”的附属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延伸。
未成年人同样有社交需求,这是源于深层的人性本能。何况利用信息技术,未成年人也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进行学习与信息获取。可以想象一下,有多少孩子其实是在社交平台上学习各类知识呢?多少家长老师讲不清的问题,他们是在科普视频中找到解答的呢?
但与此同时,问题同样真实存在。从信息过载到算法诱导,从网络暴力到极端内容,未成年人所面对的风险,并不会因为技术的进步而自动消失,反而可能以更隐蔽、更复杂的形式出现,这也超出了我们的既有经验。
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划定未成年人和网络世界的距离,可能还是一个要不断探索的问题。使用时间要不要限制?该如何敦促互联网平台?学校该如何引导?家庭该怎样形成正确的使用观念与沟通方式?这些问题很多仍不明确,恐怕也很难通过单一手段一次性解决。
这些出台禁令的国家,无疑提供了一个参考。它们所采取的路径,更像是一种在压力之下的“强干预”尝试,虽回应了社会焦虑,但也要在现实中检验其可行性与边界。这些方案究竟是不是“良药”,又是不是适应所有地方,仍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责任编辑:李勤余
图片编辑:沈轲
校对:丁晓

来源:澎湃评论
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879399?from=qrcode
编辑:王昕越

1412#
 楼主| 发表于 2026-3-27 19:22: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被一药企索赔520万



因一篇涉及药品安全的监督报道,常州一家制药公司将国内一家官方媒体诉至法院,并提出高达520万元的索赔。

近日,该名誉权纠纷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01
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

据公开信息显示,案件起因于2025年10月该媒体刊发的一篇监督报道,标题为《常州一药厂被举报曾把化工产品换包装后当原料生产药品,药监部门先认定假药又否定的结论引发质疑》。

根据该标题检索,这是由指尖新闻沈阳晚报在2025年10月刊发的一篇报道,报道中提及的两家涉事企业为常州兰陵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兰陵制药)和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三维公司)。




报道中,兰陵制药原法定代表人虞某平举报称,其所在药厂曾在1988年与三维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共同生产左卡尼汀注射液等相关药品。而他经过调查发现,兰陵制药并未按照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六步法”制成原料药左卡尼汀,而是从浙江一家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化工厂购买化工产品直接更换包装和标签冒充原料药左卡尼汀,生产左卡尼汀注射液。为避免自己卷入到生产假药的违法犯罪中,虞某平提前终止了兰陵制药与三维公司的合作,并在此后举报三维公司涉嫌用非药化工产品生产“假药”。

对此,媒体报道中援引了多位曾参与生产的员工签字材料,并引用官方文件内容进行说明。同时,记者还走访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报道提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信访答复书”显示,涉事企业涉嫌使用未经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9年期间,按照当时《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不过,随着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相关行为不再按假药、劣药认定。江苏省药监部门在2023年的答复中,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相关行为“不宜再认定为假药”。

围绕上述认定,举报人与媒体对相关行为性质提出质疑,并就原料来源、生产条件及监管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采访和求证。但报道载明,截至发稿未获得正面回应。





02
案件临时转为不公开审理
制药公司认为,该报道主要依据举报人陈述,且文中使用“假药”等表述,易使公众误认为企业存在制售假药行为,损害企业社会评价及商业信誉,因此提起名誉权诉讼,并索赔520万元。

原告同时称,相关举报事项已被司法及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结论,媒体报道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况。

被告媒体则在答辩中表示,涉案报道围绕药品安全及监管争议展开,直接关系公众健康与重大公共利益,属于媒体正当舆论监督范畴,且该报道根本不存在报道内容失实一说。

据微信公众号“浪花Media”透露,3月25日开庭前约15分钟,原告方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随后,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并清场旁听人员。被告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为名誉权纠纷,不涉及商业机密,且事关公共利益,应当公开审理,但未获采纳。

庭审持续至当日13时许,法院未当庭宣判。

近年来,媒体监督报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就在这个月,正观新闻一篇依据判决书的报道被另一家法院判定构成名誉侵权,相关案件亦在传媒圈和法律界引发持续讨论。目前该案已上诉,尚未宣判。


来源:传媒见闻
编辑:赵牧云



1411#
 楼主| 发表于 2026-3-27 14:16:5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Meta、YouTube遭遇里程碑式败诉



|史正丞
设计出勾人上瘾算法的互联网平台,现在得为往昔的成功支付巨额赔偿。
在一项史无前例的判决中,美国洛杉矶联邦法院的陪审团周三裁定,社交媒体巨头Meta和谷歌旗下全球最大视频平台YouTube应为一名从小沉迷社交媒体而导致抑郁和焦虑的女性承担责任,并赔偿300万美元。其中,Meta应赔偿210万美元,谷歌则需要至少支付90万美元。
具体来说,原告是目前20岁的凯莉(Kaley G.M.),她从6岁开始就在YouTube上观看视频,并在9岁时开始使用图片分享应用Instagram。她将自身遭遇的多种伤害归因于这些平台,包括焦虑、抑郁以及身体畸形认知(体象障碍)等问题。
作为同类首例进入判决程序的案件,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以10比2的投票认定,Meta和谷歌在其平台的设计与运营上存在过失,且本应警示其产品可能对未成年人有危险。与刑事案件不同,部分民事诉讼并不要求陪审团达成一致裁决。
陪审团还裁定,两家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具体金额有待法庭进一步审理。这有可能使得最终的赔偿金额远高于目前的数字。
Snapchat和TikTok也曾是本案的被告,但两家公司在审判开始前均与凯莉达成保密和解。
这起诉讼也是被选中的“风向标”案件,与大约2000起由当事人、他们的家长或学区提起的待审诉讼相关联。这些诉讼指控社交媒体巨头应被视为有缺陷产品的制造者,因为他们让年轻人沉迷于社交媒体推送。
另外两起“风向标案”预计也将于今年在加州法院开庭审理。若互联网平台持续败诉,可能会使得他们陷入烟草、阿片类药物行业那样的“诉讼深渊”,引发经济和声誉的沉重打击,并彻底改变这些平台的运营方式。
过去几十年里,美国科技公司一直以1996年《通信规范法》的230条款(互联网平台不对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大幅抬高诉讼门槛。
但在本案中,凯莉的律师们采取了不同的策略,绕过了230条款的设定的高门槛。律师们认为,问题不在于用户发布的内容,而在于社交媒体平台本身的架构。
他们主张,诸如无限滚动、持续推送通知、自动播放以及美颜滤镜等功能,使得像Instagram和YouTube这样的应用变成了类似“数字赌场”的存在,对年轻人而言具有难以抗拒的吸引力,让他们很难放下手机。
凯莉的律师Mark Lanier表示:“怎样才能让一个孩子永远放不下手机?这就叫做对‘成瘾机制’的工程化设计。
对于该判决,Meta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尊重但不同意”该判决,正在评估法律选项。
谷歌发言人Jose Castañeda公开回应称,本案误解了YouTube,YouTube是一个负责任构建的流媒体平台,而不是社交媒体网站,公司不认同这一判决并计划上诉。


来源:财联社AI daily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EYG8x_3dwhQuL9uR6mCbA
编辑:赵牧云

1410#
 楼主| 发表于 2026-3-26 19:47:1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重磅!媒体一篇舆论监督报道遭520万元天价索赔:防止借司法诉讼打压舆论监督



前言:

当正观新闻“照着判决书报道”反被判侵权,赔偿3万元;当常州某药企就药品生产举报报道提起520万巨额索赔,并以“商业机密”为由阻断公开审理——两起看似独立的案件,正撕开舆论监督与司法诉讼博弈的致命伤口。

当司法沦为打压监督的工具,公众的知情权将沦为空谈,社会公义的底线将被严重侵蚀。

2025年10月,某官媒刊发报道,披露了常州市某药企被举报用无资质化工厂L-肉碱换包装冒充原料药生产左卡尼汀注射液。

根据媒体报道,其核心证据包括举报人、原企业法人虞某某相关证据和指控,以及多位一线工人签字按印的证明,证实2001-2009年原料来源。

其次是2023年初江苏省药监局信访答复,曾认定该行为按假药论处。

然而被曝光的药企要求媒体删稿未果后,便向所在地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

索赔金额竟高达520万元。

3月24日上午,该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




多家媒体和群众前往旁听。

然而,就在开庭前15分钟左右,原告即被曝光的药企突然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向法庭申请了不公开审理。

法官随即同意了申请。直接将原定公开审理的名誉权案,转为“闭门庭”。

虽然现场多家媒体记者和群众都提出了质疑,但法庭仍将旁听者全部驱赶。



一位现场的媒体记者透露,既然起诉媒体“舆论监督”报道侵犯了企业名誉权,就应该让外界知道哪些内容存在失实?过错又有哪些?

交涉未果后,多家媒体记者向江苏省12368进行了投诉,但截至目前仍无任何结果。

一位前往旁听的人士见到情形断言,一家外地媒体曝光了当地的企业,当地的法院又如此“保护性”的开庭,媒体败诉的可能很大。

实际上,近期媒体因公开报道被判“离奇”败诉的案例还有一例。

2021年,安徽宿州发生命案,前岳父宗某全持刀杀害前女婿王龙,被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正观新闻依据一审判决书,客观报道案件事实,正文明确标注“一审”节点,无捏造、贬损内容。

然而,宗某全及其女儿在报道发布三年九个月后提起诉讼,认为报道未标注“未生效”导致公众误判。
2025年12月9日,这篇并没有明显过错的报道却被宿州埇桥区法院认定报道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媒体置顶道歉30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合计3万元。

目前该案已上诉,二审已经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之前,“正观新闻”败诉一案曝光后引发媒体与社会的广泛关注。正观新闻案让媒体明白,即便基于司法文书客观报道,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侵权;

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则警示,涉及企业利益的监督报道,将面临高额索赔与程序封锁的双重打压。

“报道即担责、监督即侵权”成为常态,媒体将不敢触碰药品安全、司法公正等核心公共领域,最终导致社会监督体系瘫痪。

那么,当司法诉讼打压舆论监督会有哪些致命危害

危害一:扭曲司法本质,消解司法公信力

司法的核心功能是定分止争、维护公义,而非成为企业打压监督的武器。

正观新闻案中,法院判决基于一审生效文书的报道侵权,却未明确指出报道中具体哪些内容“失实”,本质是用司法逻辑否定新闻客观规律,让公众质疑司法公正。

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中,药企用“商业机密”阻断公开审理,是用诉讼程序掩盖事实真相,将司法变成逃避监督的“遮羞布”。

当司法不再是监督的后盾,反而成为打压的工具,司法公信力将彻底崩塌,法治社会的根基将摇摇欲坠。

危害二:窒息舆论监督,剥夺公众知情权

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免疫系统”,而司法诉讼打压正摧毁这一系统。

正观新闻案的判决,让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过度自我审查,不敢客观呈现一审事实。

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则让其他媒体对药品安全、企业合规等公共议题望而却步。

当媒体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公众对药品质量、司法公正的知情权将被剥夺,违法违规行为将肆无忌惮,社会治理将陷入“信息黑箱”。

(三)危害三:侵蚀社会公平,撕裂公共利益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本应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公共利益。但当前的诉讼打压,正将二者推向对立。

正观新闻案损害的是公众对司法公开的知情权;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损害的是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健康权。

当企业用诉讼手段掩盖生产问题,当司法机关过度限制监督报道,最终受损的是全体公众的利益。

长此以往,社会将形成“权钱压民意”的畸形生态,公平正义将成为少数人的特权。

《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尽到核实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观新闻案中,报道基于司法文书、核心事实真实,应认定不构成侵权;

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的报道关乎药品安全这一重大公共利益,媒体已履行合理核实义务(基于举报、工人证明、药监相关认定,向多个部门以及涉事企业求证采访),更不应该认定侵权。

实际上,近年来,对以打压舆论监督为目的的高额索赔、超时效诉讼、程序滥用等现象越发突出。

如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中,520万索赔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应认定为恶意诉讼。

而对以“商业机密”阻断公共利益案件公开审理的,需严格审查“机密真实性”,不得滥用程序。

舆论监督不是洪水猛兽,而是法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正观新闻案与常州药企520万索赔案不该、也绝不能成为行业的常态。


来源:京兆府前殿
编辑:赵牧云



1409#
 楼主| 发表于 2026-3-26 15:15:2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美陪审团裁定元宇宙与谷歌公司在社交媒体成瘾案中负有责任


当地时间3月25日,美国一个陪审团裁定,美国元宇宙平台公司(Meta)和谷歌在一起社交媒体成瘾诉讼案中负有责任,并判令两家公司赔偿300万美元。

这起案件由一名现年20岁女性提起。她指控这些社交媒体公司制造的产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称自己年幼时因谷歌旗下视频平台优兔和Meta旗下的Instagram平台采用吸引用户注意力的设计而上瘾,导致她患上了焦虑症和抑郁症。

陪审团认定,Meta和谷歌在这两款应用的设计上存在疏忽,且未就其潜在危害作出充分警示。

随后Meta公司表示不同意这一裁决,其律师团队“正在评估法律选项”。谷歌暂未立即置评。


来源:央视新闻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h4kEv6ApzsmR3Z6Z1godA
编辑:赵牧云
1408#
 楼主| 发表于 2026-3-22 21:20:5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成被告席常客,是一个危险信号


《正观传媒》因报道一审未生效判决被诉侵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无独有偶,某药企曾有以化工原料充当原料药的“黑历史”,被曝光后将一家官方背景的新媒体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500万元,该案近日即将开庭审理。
就《正观传媒》被诉案而言,其报道基于宿州市中院盖章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中已提及“一审开庭”“法院已作出判决”等程序性事实,并未捏造或歪曲核心信息 。一审法院以“未标注判决尚未生效”为由认定侵权,虽有其法理逻辑,却抬高了新闻报道的合规门槛,势必使得媒体陷入“预防性自审”困境。
若强制所有涉司法报道为了免责,加注“此判决可能被推翻”,公众将被冗余信息淹没,信息密度被稀释,真相反而在过度注释中模糊,最终损害的是司法透明与社会监督的根基 。
而某药企制售假药劣迹的报道,全文除了几张证据截图,正文仅1865字,这是本人见过的最为克制的监督报道文本之一,几乎到了“谨小慎微”的地步。
报道的事实部分,全部依托实名举报者讲述、工人签字捺印证言以及药监局的官方回复构建,通篇难觅一句记者的主观性表述。
该药企的起诉理由是:报道涉及的问题,省高院、最高法院已有胜诉判决,媒体报道失实。
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判决,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相关生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但‌不构成对其药品合法性、安全性或刑事违法性的背书,‌更不意味着其过往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可以“一笔勾销”。
换言之,判决的核心只是在特定法律框架下,对其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的确认,而非对所有监管质疑的彻底清除。因此合同有效不等于事实虚假,行政定性变更不等于刑事违法豁免,更不等于媒体监督构成侵权。‌‌
本事件属于重大公共卫生议题。媒体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完全符合新闻伦理与法律边界‌,意在增强社会由“结果导向”转为“过程正义”的药品安全观。
该企业不反思产品安全,却“老虎屁股摸不得”,提出巨额诉讼赔偿。这不是维权,是‌用法律程序反噬公共监督‌,将诉讼作为“舆论灭火器”。
两起案件表面是名誉权纠纷,实则折射出一种危险趋势:‌面对严肃的舆论监督报道,当过度维权成为武器,监督便无处容身。
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网络名誉权纠纷同比激增83%,但原告获赔金额不足主张的10%。
这组数据揭示的不仅是诉讼数量的膨胀,更是诉讼目的的异化——多数诉讼并非为补偿损害,而是为制造沉默。
新闻伦理的核心从来不是追求“零风险”,而是坚守“真实、客观、平衡”。
媒体不是完美的圣徒,但它是监督权力、揭示真相的重要力量。
当报道事实真相不再是一种天然权利,反倒成了需要自证清白的沉重义务,我们所处的公共话语空间便已悄然失衡。
而“真实”的界定权交予法官的裁量,“客观”的合法性需要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新闻语言这一原本支撑公共对话的基石,便沦为诉讼博弈中伤人的利刃。
我们支持依法维权,但反对以诉讼为名行压制之实。
现今屡见不鲜的“诉讼威慑‌”,正在成为比行政干预更隐蔽、更有效的“内容审查机制”。
如果公权力通过“名誉权诉讼”压制批评报道,资本通过“天价索赔”吓退调查记者,甚至普通个体也能利用“弱者叙事”在法庭完成对媒体的道德绑架,社会的监督防线必然不断后退。
这不仅是媒体的危机,更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危机。
重建媒体监督权,法院应避免过度限制舆论监督空间,‌恪守《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免责条款。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个人只要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监督性表达,都应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司法裁判应回归《民法典》立法本意,尊重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承认媒体调查能力的局限性,只要其来源可信、态度客观,就应予以保护。
这不是赋予媒体特权,而是让法律回归其本源——在真相与尊严之间,为公共利益留出呼吸的空间。


来源:老萧杂说
编辑:金语垚
1407#
 楼主| 发表于 2026-3-19 21:20:3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媒体依据一审判报道败诉  是个危险的开端


近日,一起涉及媒体报道与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宗某静、宗某全两名原告指控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0发布的新闻《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侵害其名誉权,法院一审认定媒体构成侵权并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及律师费一万元。

此案判决引起法律界和新闻界的极大的争议。

审理媒体侵权案件时,法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媒体方提出的抗辩事由是否可以认定。这是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存在权威信息来源、连续报道、涉案报道内容真实可靠等诸多抗辩事由。如果仅以被告“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就认定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失实,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还开一个了一个危险而荒唐的先例。

笔者从权威信息来源、连续报道、涉案报道内容真实可靠等三个角度,来分析涉案报道是否构成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涉案报道的信息来自权威信息来源

涉案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司法判决书,属于权威信息来源。新闻媒体根据司法判决等权威信息来源所作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权威信息来源是指新闻媒体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等消息来源所做的报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可权威信息来源作为新闻媒体侵权免责的事由。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认定侵害名誉权。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学界主流学说,以下情形都视为权威信息来源:(1)权威机构(通常是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机关)组织的新闻发布会;(2)权威机构授权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例如政府机关授权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 (3)公开的听证程序;(4)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5)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式处罚决定;(6)立法机构有关行使立法职权的行为。

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需要对发布消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为由于发布的消息的是权威机关,其具有查证事实的权力和义务,而且具有极强的公信力。所以新闻媒体不需要对权威机关发布消息的真实性负责,权威机关发布的消息不真实造成损害由权威机关负责。

只要新闻媒体报道没有添加其他不实事实,没有使用诽谤、侮辱性文字,没有添加引人误解的不当标题,没有删减事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属于权威信息来源,不论是否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只要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写明是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即可。否则就会行形成新闻媒体只能报道二审生效判决,不能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报道,从而丧失了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无法实现阳光司法的使命,无法督促司法机关程序透明、依法办案。

二、涉案报道是连续报道

连续报道是媒体对同一新闻事件连续进行报道,最终报道内容真实、合法的报道。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对前导报道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连续报道也叫动态真实,是对正在发生、发展中的新闻事件及所追踪事态所做的及时而又持续的动态报道。构成连续报道,可以对抗在连续报道中的前导报道中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以前导报道中的阶段性报道中的内容认定为媒体侵权行为。

新闻工作面临一个与生俱来的悖论,即既要追求真实性又要追求矛盾,一方面既要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要追求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因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只能是即时性的,也就是过程性的,不可能终局性的。

只有不同媒体的长期、连续报道,才能最大限度的不断接近真相,最终还原事实的真相。随着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新闻报道也呈现出动态变化。连续报道是与新闻事件发生、发展基本同步的,本来就是新闻真实性的必然。

根据笔者检索,被告正观新闻就此新闻事件刊发了三篇新闻报道,如下:

《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曾扬言要干掉女婿》(2021年11月24日刊发)

《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2021年12月30日刊发)

《追踪|男子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获死缓并限制减刑 受害方家属称将继续申诉》(2026年3月13日刊发)

   这一新闻事件中正观新闻进行连续报道时具有善良目的,态度实事求是,为追求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公正报道,不涉及被报道对象的人格侵权问题。最为关键的是,正观新闻的连续报道的最终结论是肯定的、真实的,不涉及侵害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问题,不构成侵权。

三、涉案报道真实可靠,不存在报道内容失实

此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

这一结论显然难以成立。首先,在被告刊发的涉案报道《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其文中明确写道对被报道对象是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不存误导公众,报道内容失实的问题。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公信力的根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如何认定新闻报道是否存真实可靠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按照上述规定,判断新闻媒体报道是否失实的标准是事实基本真实,不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全部真实。新闻报道只要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报道。

根据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的特性,媒体只要做到以下三点:(1)核实新闻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2)对各方当事人的采访客观平衡;(3)对所报道事件主要线索进行过核实。就可以视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做到基本真实。

但是,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拥有调查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或权力部门,所拥有的资源和采访手段有限,不可能对一篇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进行逐一核实。比如,一篇新闻报道中涉及的10处事实,有3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在这种情况是否要认定媒体报道失实呢?

新闻报道失实可以分为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主体失实是指媒体报道的主体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细节失实是指媒体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但是细节上有出入,细节失实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报道涉及的人或事本身是否善恶的判断评价,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此案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正观传媒公司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涉案报道的主体问题是,被报道对象是否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至于被报道对象最终被如何定罪量刑只是细节问题,并不使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被报道对象经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正观新闻对此信息也进行了及时报道,并未对对被报道对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周强曾在两会上强调,要 “切实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

如果对新闻媒体过分苛责,势必会导致“寒蝉效应”,使公众和媒体欲言又止,挤压言论自由的空间。新闻媒体因恐惧于遭受法律制裁,将放弃行使其正当舆论监督权利,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将使得“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成为一句空话,使得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作者: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此前系资深法治记者)

来源:磨稿子
编辑:金语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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