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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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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6:45: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海明 于 2013-8-19 16:23 编辑

【案例】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纪字[2002]423号

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 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 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 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 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在宣传工作中,播出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在宣传工作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我国对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国外交口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对外提供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被境外组织利用的;?
(四) 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 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的;?
(二) 违反规定报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播出贬损少数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风俗习惯或其他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内容,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 播出贬损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神职人员、宗教礼仪或宗教活动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违反规定允许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播放宗教节目的;?
(六) 播出其他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在宣传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播出宣扬淫秽、赌博行为内容的;?
(二) 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三) 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二) 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
(五) 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 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 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 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 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 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
(五) 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第十二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 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一) 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四) 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 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处分档次以 下,酌情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宣传纪律,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调离宣传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因故意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不得重新录用 、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因过失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还应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报刊、出版社、信息网站、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站)等,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给予有关责任者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后的工资处理按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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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401#
 楼主| 发表于 2023-6-23 20:15:5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俄法院驳回《华尔街日报》记者的上诉
一家莫斯科法院驳回了《华尔街日报》记者伊万·格什科维奇(Evan Gershkovich)的上诉,并裁定这名遭到间谍罪指控的美国记者必须在俄罗斯监狱中羁押至今年八月底。
格什科维奇是一名31岁的美国公民,他在今年3月下旬的一次采访途中被俄罗斯警方以涉嫌间谍罪的指控逮捕。一家莫斯科法院在上个月裁定将他羁押至8月30日,但他的律师对此提出了质疑。
美联社的报道称,在周四的庭审中,格什科维奇身着黑色T恤和浅蓝色牛仔裤出现在法庭上,他在等待开庭时显得很紧张并在玻璃囚笼内来回踱步。随后,法官要求所有旁听的记者离开,而当天的审判在闭门情况下进行。判决结果通过法院大厅内的两个大型电视屏幕向记者播放。
在等待法官期间,格什科维奇与在场的父母进行了交谈。美国驻俄罗斯大使林恩·特雷西(Lynne Tracy)也在庭审现场。
特雷西随后对记者说:“在这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伊万继续展现了非凡的力量和适应能力。”她还对俄罗斯法院对判决感到“非常失望”,并重申格什科维奇是“一位无辜的记者”,俄罗斯对他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特雷西说:“这种人质外交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呼吁俄罗斯联邦释放他。”
格什科维奇本人和他的雇主《华尔街日报》此前已经否认了俄方的指控,美国政府则宣称格什科维奇遭到了“错误拘押”。
分析人士指出,莫斯科可能将被关押的美国人视作俄美关系因克里姆林宫在乌克兰的行动而紧张升级中的谈判筹码。最近几年已有包括WNBA球星布里特妮·格里纳(Brittney Griner)在内的至少2名被俄罗斯逮捕的美国公民,与被美国羁押的俄罗斯人进行了交换。
格什科维奇是自1986年9月以来第一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莫斯科当局逮捕的美国记者。当时,U.S. News & World Report驻莫斯科记者尼古拉斯·达尼洛夫(Nicholas Daniloff)被克格勃逮捕。达尼洛夫于20天后被无罪释放;作为交换,联邦调查局(FBI)释放了一名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逮捕的苏联驻联合国使团雇员。
来源:百度
编辑:洪韵

1400#
 楼主| 发表于 2026-2-10 22:24:5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立法限制社交媒体使用最低年龄,数字围栏还是智慧引航?

近期,澳大利亚通过立法确立社交媒体最低使用年龄限制,成为全球首个实施该禁令的国家,法国、希腊、英国、西班牙、挪威、丹麦等国家紧随其后,也正在酝酿推出类似法案。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在不断开发网络福利的同时如何设立未成年人网络防护体系,已成为全球治理和监管所面对的共同难题。随着算法社交平台深度嵌入人类交往与社会发展,相关禁令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试验革新,也关系到政治经济考量、教育理念更新、技术伦理边界及文化价值观碰撞等复杂议题。
问题之一,是短期剥夺还是长期建设?一方面,社交媒体为针对青少年的不良内容侵害、算法诱导成瘾、网络暴力霸凌等提供了巨型温床。日常伤害乃至极端悲剧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发生,此类现实危害成为澳大利亚等国出台年龄限制禁令的直接促因。就禁令防范网络侵害的效能而言,其微观干预效果及短期治理效应毋庸置疑——可以预见,禁令一旦生效,孩子们原本用于线上社交的时间将大概率如澳大利亚政府所期待的,将转向线下交流、运动、阅读、乐器学习等有益活动,形成对青少年社交媒体依赖的缓冲带。
另一方面,此类禁令所代表的是一种剥夺性的教育理念,且由于社交媒体的深度嵌入特性,使得本轮禁令不同以往,形成了对青少年社交基础设施的无差别剥夺。长期看来,禁令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重复着历史上人类对新技术的习惯性恐慌与排斥,奥威尔的预言与波兹曼的警告在当下仍然深刻影响着社会理解新兴传播技术的底层逻辑。
无差别禁令假设所有可能结果的概率相等,它将复杂的社会—技术互动简化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技术与文化、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最终遮蔽了数字文明演进发展本身的复杂性。事实上,互联网与运动场、线上社交与线下见面、观看短视频与阅读文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或取代关系,而是存在功能互补的融合可能。加之,对于一些青少年来说,社交平台可能为其提供线下难以获得的趣缘社群互动甚至教育公平机会,禁令“一刀切”的同时也切断了未成年人正在或可能享有的网络福利。
与之相比,中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呈现出以引导优先而非禁止为主的治理趋向。立足国情,我国于2023年正式颁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系统界定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综合防治及多元主体责任划分等核心范畴。该条例文本中包含两类核心的规范性指令:一是行为规范类,主要从源头上针对影响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明确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约束手段;二是保障支持类,涵盖“建立”“健全”“示范”“营造”“指导”“引导”“鼓励”“支持”等引导指令,旨在通过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注重长期治理效果与建设性导向。
问题之二,如何面对新的教育主体?应当认识到,算法社交正在加速推动传统教育权力的技术转移。依据媒介学的观点,文化权力从来不是抽象存在的,而是必须通过具体的技术载体及其配套的制度来实现。因此,当社会的主导性媒介发生变迁时,即当准入控制壁垒重构、传播速度与规模重塑、文本方式重定义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更迭之时,一个社会当中的文化权力也随之转移乃至重构。如今,全球范围内作为文化权力的、传统的学校职责正在被部分转移至算法平台,家庭、学校等既有的教育主体不得不承认并回应社交平台这一新的“教育者”的出现。
在此基础上,应善用社交平台,开发其在教育领域的积极可能性,具体而言,应处理好技术的无差别发展与场景应用的特殊需求之间的悖论关系。在人工智能时代这一点尤其重要——区别于此前大多数技术发展的经典模型,人工智能技术先有创新再有目的,技术先行应用滞后。当下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一大短板,即在于数智技术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嫁接。教育工作者、学校、家庭等青少年教育相关主体应更加有意识地主动提出应用需求、反向对接技术,推动技术为个性化应用服务。
对此,中国开展了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方案——202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其中,“人工智能+教育”是重点行动之一。意见指出,要“把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推动育人从知识传授为重向能力提升为本转变,加快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这一设计的核心理念在于,技术与文化并不对立,社交媒体与青少年教育并不矛盾。我们需要做的是,重新审视技术向善的伦理原则,以人文伦理引导技术发展,将人本身作为技术的尺度,将为人类创造福祉内化为技术创新的目的,以法律规范技术应用的边界,最终推动技术进步与人类价值的深层次统一。(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徐佳是较早在海外取得国际传播相关学位的中国学者之一。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建构路径及跨文化传播研究》等课题,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在主流媒体发表文化评论数十篇。学术兼职包括Sage期刊《Global Media and Communication》国际编委等。业余时间是一名散文写作者、艺术评论人。



来源:传媒瞭望(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1399#
 楼主| 发表于 2026-2-10 22:16:2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前记者刘某某涉案罪名法律分析

公安警情通报
2026年2月2日19:53,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成都锦江公安”发布警情通报:近日,我局接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依法对刘某(男,50岁)、巫某某(男,34岁)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了解,通报中的刘某即自媒体人刘某某,巫某某是巫某某,他是刘某某近年创办的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法与情”账号的合作作者之一。
消息一出,立即在传媒圈和法律界引起强烈震动,形成舆情。
刘某某其人其事
刘某某,重庆市渝北区人,曾是知名调查记者,先后供职于《新快报》《成都商报》等多家媒体,并以实名举报闻名。2016年转型为自媒体人。
刘某某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刘某某后来删除相关微博,但称保证举报的真实性。
2013年8月23日,刘某某被北京警方带走,次日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以涉嫌诽谤罪被执行逮捕,12月3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某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通过新浪微博账户“记者刘某某”先后发布多条微博,严重损害他人名誉;肆意散布他人负面信息,变相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恶意炒作社会敏感问题,严重扰乱互联网正常秩序,损害了政府部门公信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刘某某自2013年9月30日被批捕至2014年8月3日取保候审,共被关押346天。事后,刘某某表示,以后,如果有必要,我依然会坚持举报。意见应该有表达的出口。刘某某称,很高兴检方能坚守法律底线,能独立思考,我对中国法律有信心。
刘某某案引发人们对社会秩序、官员人格尊严与宪法35条、41条规定的公民权利间的冲突与平衡的深入思考,入选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以专家身份对此事例点评道:“记者是职业的知秘者和揭秘者。该案最终决定不起诉中,检察机关守住了法律底线,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真实案例。建议国家调整有关言论的法律关系,能自律的就不要他律,能民事就不要刑事;能自诉就不要公诉,能适用附加刑就不要适用自由刑。”
根据网络上流传的一张刘某某名片,刘某某自称独立写作者,自称“改变过中国高考加分制度”“改变过贵州茅台股价”“改变过白银连环杀人魔的命运”。
涉案可能缘由
相关自媒体披露,刘某某此次被抓,源于2026年1月29日16:47刘某某与巫某某在“法与情”公众号上发布题为《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的文章。
刘某某的律师周泽在微信朋友圈确认了上述警情通报中被拘留者的身份。周律师写道,自己已于2月4日在成都的一家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并补充说,针对其当事人的指控似乎完全是基于刘某某与巫某某共同署名的那篇文章。
那么,刘某某与巫某某署名的《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这篇文章到底讲了什么?该文章大致讲述了曾任四川省蒲江县委书记、后调任成都市经信局局长的蒲某某,在地方执政期间涉嫌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的故事。文章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回溯了蒲某某在蒲江任职期间,因拆迁补偿及土地纠纷问题,被指施压过激,最终导致当地一名教授自杀身亡的舆情事件,以此质疑其执政风格。二是重点报道了一家响应招商引资入驻蒲江的企业,在投入巨资后,遭遇政府出尔反尔。文章指控蒲某某及相关部门在土地调规、行政审批上设限,并存在“招商变坑商”的行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生活陷入困境。该文章发布了不久,被发布者删除。具体原因暂时未知。
根据网络上的相关截图,2026年1月31日晚上,刘某某收到成都市纪委监委的短信“刘某某,你好!我们是成都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关注到你近期在网络媒介上有关我市蒲江县相关问题的反映,请你在接到此信息后,务必及时与我们联系,协助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将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提醒你注意,对于公职人员的举报和信访反映,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方式进行,并有协助配合纪检监察等机关开展工作的法定义务。举报受理电话028-12388,办公联系电话028-61885070。”
第二天上午刘某某短信回复“具体情况请跟外来投资人王××联系,电话18××××××××77。我不在四川,我们公开发布的文章不是举报,也不属信访,无需贵机关提醒。谢谢,祝你们工作顺利!”
据刘某某的朋友讲,刘某某当天也就是2月1日中午,准备乘高铁去北京,但随后失联。2月2日,刘某某失联的消息,在朋友圈里不胫而走。
当晚,上述警情通报便证实了外界猜测,刘某某和另一名自媒体人巫某某被警方带走。
罪名法律分析
1.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法律定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词语释义:根据教育和信息网站“汉典”词语解释,“捏造”指凭空编造;“陷害”指策划阴谋害人。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构成条件: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不构成本罪;
(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本罪就成立。
由此可见,如果刘某某只是根据线索进行舆论监督,即便部分内容失实,一般不构成此罪。构成该罪,公安机关一方面需要证明刘某某主观意图上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另一方面需要证明刘某某所举报的内容属于“完全捏造”。需要指出的是,诬告陷害罪通常要求向国家机关告发,自媒体人在自媒体发布文章是否等同于向国家机关“告发”?一般认为,自媒体发布文章本身不等于向国家机关“告发”,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只有当发布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国家机关启动刑事程序的意图,且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时,才可能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的“告发”行为。
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法律定义: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前述信息推断,有可能是刘某某作为自媒体作者进行了有偿发文。如果该推断成立,刘某某不应该是刑法第225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25条第(四)款规定的兜底条款即“(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上)认为:《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二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解释》明确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但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即使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可见,《解释》第七条将“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发布”纳入规制范围,但构成非法经营罪需同时满足“明知虚假”“有偿提供发布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和“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有偿发布真实信息”自然不具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础。但如果委托人向刘某某提供的发文资料或者陈述所涉及的事实是虚假信息,刘某某在没有进行适当核实甄别的情况下公开发文,则另当别论。根据刘某某的过往职业和经历,该种可能性较小。
自媒体公共表达属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一种。该种表达的合理核实义务,要符合社会的一般期待,否则容易造成过度限制。一味苛求自媒体表达的真实性,会抑制表达自由,造成“寒蝉效应”,不利于健康舆论环境的营造,也削弱了社会舆论监督抨击社会缺陷的功能,一定程度上的偏差,是法律允许的,只有严重失实才值得法律作否定性评价。
帮人鸣不平,能否成为一种职业?是否属于“扰乱市场秩序”?在自媒体发布文章是否等同于向国家机关“告发”?有人认为,自媒体作者有偿发文,和近年来出现的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一样,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延伸,并未涉及专营、专卖或需特许经营的领域,无需取得特殊行政许可。可以预见的是,该问题会引发较大范围的讨论和深入思考,因为这关系到千千万万的自媒体从业者的未来,更关系到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如何厘定。从过往经历来看,刘某某长期揭露贪腐、为企业家维权发声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行使公共表达和舆论监督的宪法权利。如果刘某某的文章给予调查线索,即便存在局部出入,按惯例也应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不是刑事犯罪。
展望与期待
社会公众关心刘某某,是想知道刘某某此次涉案的事实真相,更是担心那些为数不多但仍奋战在揭露真相、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啄木鸟”“清道夫”们,会不会逐渐消失在这个时代。2015年刘某某案的不起诉决定,曾被视为中国法治的进步,被载入法治史册。此次“二进宫”,势必会再次引发关于公权力边界与舆论监督空间的法律大讨论。自媒体人发起的爆料和监督,如果与客观事实有所偏差,到底要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是否一定归入“诬告陷害”或者“非法经营”这样的兜底条款苛以刑责?刘某某们究竟是“社会守望者”,还是在“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非法干扰办案秩序”?刘某某案无疑具有较大的讨论空间。
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核心期待。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对于刘某某案,有关部门应全面收集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案件细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司法程序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无论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还是对公民权利的依法保护,都应体现法治的温度与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目标,也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心声。期待成都有关部门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精神办理此案,避免让公众产生“因言获罪”的误解,切实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法治尊严,让清白者获释,让违法者伏法。唯有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判,才能维护司法的公信力,真正实现营商环境与法治环境的双赢。



来源:泥流(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1398#
 楼主| 发表于 2026-2-9 22:39:2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黎智英被判监禁20年

新华社快讯:香港特区高等法院9日宣判,黎智英因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被判监禁20年。此前报道黎智英串谋勾结外国势力、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等三罪成立据央视新闻消息,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家公司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等案件2025年12月15日在香港开庭。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当日就案件作出裁决,黎智英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成立。涉案被告包括黎智英、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4被告被控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及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黎智英另单独被控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本案在2023年12月18日正式开审,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至2024年6月11日,控方正式完成举证,法庭于7月25日裁定所有控罪表证成立。黎智英在2024年11月20日开始作供,至2025年3月结束。2025年8月18日至28日,各方进行结案陈词。



来源:新京报(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1397#
 楼主| 发表于 2026-2-5 20:54:3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自媒体收费撰文反映问题,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刚才公开查询的数据显示,随着网络产业及网络经济的发达,虽然没有官方的统一数据,但根据行业估算和主流平台数据,我国自媒体账号总量(含短视频、图文、直播等多平台)超过12亿个,其中超10万粉丝的头部账号约50万个。
自媒体创作者数量方面,全职自媒体从业者约370-500万人,主要集中在短视频、图文、知识付费等领域;兼职创作者约2500-4500万人,多为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用户,覆盖各年龄段和职业群体;活跃创作者约1500万人,指定期发布内容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作者,占总创作者数量的约30%
最近突发的刘某、巫某某因为自媒体发文被以涉嫌诬告罪、非法经营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很多评论者,甚至有些律师的观点是,很可能是因为收费写文章而导致涉嫌非法经营罪。


首先,自媒体有偿发文、发视频乃至发广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很多渠道公开的自媒体创收途径,就如同通过自媒体账号带货销售一样。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自媒体因为收费写文、发文、发视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行政处罚的都没有过。
此外,从古至今,别无所长的文人,收文笔费、润笔费、稿费的代他人写文章、写诉状等书面材料,都是一个公开的营生。怎么会因为收费就被人视为违法犯罪活动呢?常理也说不通的。
其次,看看目前的《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至少要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刑法》所列的非法经营罪情形有:(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媒体因为写文章、发视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是来自司法解释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根本不是只要是自媒体收费发文发视频,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还必须同时具备“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条件。
可见,只有明知发布的内容是虚假的,还通过自媒体进行收费撰写并进行发布的,收费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换句话说,如果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或是从公开渠道无法辨别真伪的,即便是收费撰写、编辑而发布,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自媒体有偿创作文章,若内容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媒体人创作的文章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理应通过创作服务获取报酬、通过发布有偿转让作品的使用权。可见,自媒体人接受委托撰写行业分析、文化评论等文章并收取费用,只要内容不存在虚假、诽谤等问题,不会构成非法经营。
为何会有很多人对收费发文敬而远之,嗤之以鼻呢?
很多人印象里,文人就不应该谈钱,否则就是沾上了铜臭气,沦为了刀笔吏、操刀手。只要闻听有人的文章是收费以后撰写的,就想当然的认为,拿了单方面当事人的钱物,就会在文章中进行虚假陈述、夸大一面之词,不会客观的描述事实、反映问题。
确实存在有人只要是拿了一方的钱,就不问事实不问证据的乱写一气、乱说一气,可话说回来,就是不拿钱,也有乱写一气、乱说一气的啊!收不收费,并不是内容真实与否的区别标准。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律师撰写诉状,还是找其他人员撰写各种法律文书,都是要收费的。即便是熟人之间,也是要欠下人情债的。也从没有听说,只是因为收费了,所以写出来的文书材料,就失去了可信性。
不同之处在于,有些职业的撰写文字、拍摄视频收费,是行业规定、明码标价,有些则是个人之间你情我愿的劳务报酬而已。有司法案例显示,公民个人之间提供法律事务的处理帮助,也是判决要支付劳务费的。
说到底,无论收费与否,还是要看文章、视频内容的真实与否。内容明知虚假而进行创作、发表的话,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是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
当然,那种认为自媒体只要收费而创作文字、视频作品,就是违法行为的认识,也是错误的。


来源:语人集法(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1396#
 楼主| 发表于 2026-2-5 19:51:2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关于记者收入的合法性

我这里说的记者,并不仅仅是指持有记者证的人们,而包括没有记者证但也通过写文章对社会公共事务关注的人们。古人云,金钱不是万能,但无钱是万万不能。记者们要养家糊口,也得需要收入,收入的来源无非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种。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就要看看什么情况产生的比如投资、炒股的收入也应该是属于合法的财产性收入。
记者写稿来获得收入,属于劳动收入。这种劳动收入当中,又可以分为是从私款而来的与从公款而来的。
在媒体任职人员,通过写稿获得的单位发给的工资、稿酬、奖金之类的钱物,属于从公款获得的合法收入。如果再收相关单位的红包,那就属于非法收入。 其实公款也是无数人将私款交给了政府,政府再来发给体制内的那些记者。所以,靠公款养活的人应该明白纳税人是你的衣食父母,遗憾的是,这些人当中没有多少是明白这个道理的,这里也有发稿限制的问题,所以媒体在职人员当中上班混吃等死的人很多,并不完全是个人的原因。
如不在官办媒体任职而是写自媒体发文来践行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不因此赚钱的当然应当予以保护与鼓励。而以自媒体发文获取收入的,如果既没有占用公权,也没有坑蒙拐骗或侮辱诽谤他人,这种收入的获得同样具有合法性。
如果媒体或者自媒体发的文章不符合事实,构成侵犯他人权利的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是否收了他人的钱为构成要件。
当下,由于官办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足,自媒体的补充作用日益重要,这方面立法还是不足,从而导致舆论场的监管中简单粗暴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宪法和现有的法律来看,自媒体对社会现象的监督作用是应该肯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初发时,就是因为没有正确的对待吹哨人,结果导致应对失误,社会为之而买单,教训十分深刻。



来源:王才亮律师(微博)

编辑:张家乐


1395#
 楼主| 发表于 2026-2-4 20:39: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杨丹旭:调查记者刘虎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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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通报,媒体人刘虎(图)和自媒体人巫英蛟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两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互联网)
中国媒体人刘虎消失的消息,星期一(22日)在朋友圈里不胫而走。成都警方当晚的通报证实了外界的猜测,刘虎和另一名自媒体人巫英蛟被警方带走。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通报,刘巫二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两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刘虎被抓后,媒体圈和律师界的声援此起彼伏,人们的目光聚焦在两人被带走前发布的一篇文章上。据圈内人士推测,这篇带有调查色彩的报道,大概率是两人被盯上的导火索。
这篇题为《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的文章,129日发布在“法与情”公众号上,起初并没有激起什么水花,直到刘虎被抓,才引起舆论关注。
文章目前已经删除,根据网上流传的截图,内容指向中共成都市蒲江县县委书记在招商引资中的种种作为,还翻出了这名地方官员在担任成都市成华区区长期间,负责拆迁工作时的纠纷。
直接点名地方主官,加上措辞犀利的报道,在趋紧的舆论监管环境下,风险不言而喻。报道发出后不久,刘虎就被“打招呼”了。
据财新网报道,社交媒体流传的短信截图显示,有自称成都市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曾联系刘虎,表示注意到关于蒲江县相关问题,请刘虎在接到信息后及时联系纪委监委,协助核实相关情况。
工作人员还“提醒”,“对于公职人员的举报和信访反映,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合法方式进行”。对此,刘虎回复:“我们公开发布的文章不是举报,也不属信访,无需贵机关提醒。”
50岁的刘虎在中国媒体圈和法律界有不小的知名度,他曾在多家媒体供职,经常发表反腐调查报道,也曾在实名认证的社媒账号公开举报,“硬杠”过不少位高权重的官员,有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地方公安厅厅长和高院院长、央企一把手等等。
刘虎被抓的消息传出后,不少熟悉他的人都生出强烈的既视感。20138月,任职于《新快报》的刘虎在重庆家中被北京警方跨省带走,随后被羁押、立案起诉。当年警方按在他头上的罪名有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等。
这场法理拉锯最终在20159月,以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收场。该案引发了一场对言论自由、公民监督权、公权力边界的讨论,被法律界奉为标杆案例,检方最终守住法律底线,无罪之人不受追究。
如今刘虎“二进宫”,成都警方行动迅速,但通报只有寥寥数语,案子还有不少疑问待解。有什么证据指向刘巫二人诬告陷害和非法经营?若两人因为发表的文章获罪,文中提到的情况是否都是杜撰?对蒲江县县委书记所涉的事情,有没有正式调查结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两人收了钱,有偿发布虚假消息?
刘虎案发酵隔天,曾经揭露中国油罐车混运乱象的《新京报》记者韩福涛,星期二(3日)再度发表卧底调查湖北多家精神病院骗保的重磅报道。有中国媒体友人把两者联系起来,感慨调查新闻式微,调查记者沦为“稀有物种”。
调查记者群体在中国一度是推动公共治理进步、声张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2012年之前,中国舆论一度较为开放,社会议题不断涌现,商业化媒体发展蓬勃,调查记者曾经历一个黄金时代。
随着大环境收紧、舆论监管更精细,调查记者的空间这些年来不断收缩;另一方面,媒体经营压力加大,加上调查报道本身成本高、风险大,调查记者规模缩减,好些优秀的调查记者,有的迁居出国,有的转换跑道,有的选择沉默,调查新闻一直在式微中。曾和刘虎共事过的一位媒体人,在他出事后在微信公众号“码头青年”发文,把他形容为森林里的啄木鸟,写道“在这个喜鹊成群的时代,刘虎这样的啄木鸟,难能可贵”。
刘虎案受到了广泛关注,断言事实的真相还为时过早。在大量声援刘虎的声音中,也有部分舆论提醒,调查记者并非都是“圣人”,过去也曾有过个别从业者偏离职业伦理,以负面报道相要挟,从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这也意味着警方对刘虎案的调查取证须更加审慎,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得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有透明的信息披露,才能够服众。此外,媒体人发起的爆料与监督,若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与事实存在偏差,要以多严苛的态度对待,是否要一律纳入“诬告”的口袋,也有讨论的空间。
刘虎案背后的法理与情理之争,才刚刚拉开序幕。舆论关心刘虎的命运,想知道事件本身的真相,但也更在乎森林中那些还在揭露真相、履行监督的“啄木鸟”,会不会慢慢绝迹。


来源:联合早报网

编辑:张家乐

1394#
 楼主| 发表于 2026-2-3 21:13: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刘虎案,我想了解更多一点


周泽停业那年,我写过一篇《周泽不是我朋友》。发出去没三两个小时,就被官方删除了。(索性有朋友迅速截图,事后又发给了我。那时候的微信平台和现在不一样,删了就真没了。为配合今天的小文,我会在“二条”重发该文)
“偷生”的这三两个小时之内,好几个人留言骂我,说我是看到危险就与周泽划清界限。不知道,一会儿我说“刘虎不是我朋友”,是不是又有人骂我。
当然,也有看懂我在表达什么的——虽然与周泽的私交很少,但即便如此,我依然敬重周泽的行业影响,也关注他的执业生涯。与此同理,与刘虎,我与他也难言朋友。印象中,线下只见过一两面。线上交流也不多。但我关注刘虎。没有刘虎的笔,我不会知道张家慧的麻将桌。
没有刘虎的笔,我也不会知道湖南省检刘建宽的大别墅。刘虎写过的此类文章,还有很多,这就是他赢得大家尊重的地方,当然也是招人恨的地方。
去年或前年,我在一个传媒群里还说过,刘虎应该像李宇琛那样出国。不然,很容易出麻烦。
当时有人说刘虎在稿子方面做得比较扎实,应该不会出事。于是,我也就没再多说什么。但我依然认为,稿子的扎实与否,其实并不影响风险。
认识我的人都知道,当年我也混过媒体。往大里说,我曾在央视就职。往小里说,我曾是西祠胡同传媒板块的版主。无论是我看过的,还是听过的,写出很扎实的采访稿件,依然被警告被处理的同行,并不鲜见。媒体这个工作,有个单位,算是职务行为,安全一些,但很多稿子可能就难以发出去。反之,离开单位做自媒,发稿确实会自由一些,但法律上则容易被安个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等罪名。
总之一句话,做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都是越来越难发声。
我唯一没想到的是,官方通报中提及刘虎涉嫌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我就不讨论了,已经出现多起媒体人或前媒体人涉及这个罪名的案件)。依通说,诬告陷害这个罪名,特指“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刘虎虽然不是我朋友,但从各种途径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他似乎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工作习惯或业务事项。
所以,我说,刘虎案,我想了解更多一点。
第一个我想了解,诬告陷害这个罪名是否在近期作出了扩张解释,即“只要曝光了什么事情,哪怕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是通过网络而了解到相关信息,也可以被认定为'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第二个我想了解,假设刘虎真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那么媒体圈的人,不管喜欢刘虎的还是不喜欢刘虎的,大家对“刘虎稿子做的比较扎实”这一点还算是略有共识。于是这里的问题是,导致刘虎涉案的“诬告陷害”到底写了什么?在没有官方介绍的前提之下,以大家惯常见到的刘虎文章,写到他那个份上,依然被认定诬告,这就让人感觉没有哪个媒体人或自媒体人是安全的。
第三个我想了解,刘虎案的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当下,媒体圈都猜测是刘虎写了一个调任成都下辖县的官员,所以导致其涉案。我不清楚这种猜测是否有依据。假设,刘虎确因此事涉案,那么案件的管辖权就非常诡异。如果刘虎向成都的“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似乎成都可以有管辖权。但如果刘虎只是写了篇文章,发在网上,仅仅因被曝光对象在成都,成都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这样的管辖逻辑能够成立,那任何一个媒体从业人员都有可能被意想不到的地方施以跨省抓捕。毕竟,除了极个别只聚焦本地的地方媒体,大部分媒体都会放眼全国。媒体监督对象遍天下,所以遍天下的人都能来抓媒体人?
刘虎案,不是他一个人的案件。无论是我以前媒体人的身份,还是以现律师的身份,我都想了解更多。做了七年媒体,十八年律师,我越来越感觉不知道怎么说话了。


来源:念兹集(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1393#
 楼主| 发表于 2026-2-3 20:57:4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Grok AI深伪涉黄 欧盟对马斯克旗下的X立案调查

一部手机萤幕呈黑色背景,上面显示白色的Grok标志。手机置于鲜亮的绿色背景前。
图像来源,NurPhoto via Getty Images
Article Information

Author,劳拉克雷斯(Laura Cress
Role,BBC科技事务记者
2026127
欧盟委员会已就伊隆·马斯克(Elon Musk)旗下的X(前称Twitter,推特)展开调查,原因是外界忧虑其人工智能(AI)工具Grok被用来制作真实人物的性化影像。
在此之前,英国监管机构通讯管理局(Ofcom于今年1亦作出过类似宣布。
若该平台被裁定违反欧盟《数位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相关规定,欧盟委员会可对该公司处以最高相当于其全球全年营业额6%的罚款。
X的安全帐户早前曾发声明称,该社交媒体平台已在相关内容属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内,阻止Grok以数码方式修改人物照片以脱掉其衣物。
End of content
欧洲议会爱尔兰议员里吉娜·多赫蒂(Regina Doherty)表示,欧盟委员会将评估是否有向欧盟用户展示经操纵的色情露骨影像
维权活动人士及受害者表示,该工具根本不应该具备生成色情图片的能力。Ofcom则称其调查将持续下去。
欧盟监管机构表示,若X拒绝作出具实质意义的调整,可能会对其实施临时措施
该机构亦称,已扩大其于202312月启动的现有调查,该调查聚焦于X的推荐系统所带来的风险——即向用户推荐特定贴文的演算法。
热读
End of 热读
在欧盟委员会宣布调查前,马斯克星期一(126日)X上发布一张图片,似乎是在嘲讽围绕Grok的新限制。
这名X的东主过去曾批评审查该应用程式图像编辑功能的人士——特别是英国政府——称这是想方设法找藉口来搞审查
星期日(25日),X上的Grok帐户声称,该工具在短短30天内生成了超过55亿张图片。
Play video, "人工智能2027: AI會滅絕人類嗎?", 节目全长 8,0808:08
视频加注文字,人工智能2027: AI会灭绝人类吗?
不可接受的贬损形式
针对该平台聊天机械人的其他调查亦正在澳洲、法国及德国进行中。
Grok一度在印尼及马来西亚被禁止使用,不过马来西亚现已解除禁令。
欧盟委员会技术主权、安全与民主事务执行副主席亨娜·维克库宁(Henna Virkkunen)形容这些色情深伪影像是一种暴力、不可接受的贬损形式。
她表示:透过这次调查,我们将判断X是否履行了其在《数位服务法》下的法律义务,抑或是将欧洲公民的权利——包括妇女和儿童——视为其服务的附带损害。
多赫蒂议员在发予路透社的声明中表示,对于X等平台是否履行其妥善评估风险,并防止非法及有害内容扩散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疑问
她说:欧盟有明确的规则来保护网上使用者。
这些规则在实际运作中必须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强大科技被大规模部署的情况下。
在欧盟营运的公司,没有任何一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终止对妇女暴力联盟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Coalition)总监安德烈亚·西蒙(Andrea Simon)对BBC表示,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伤害的不断演变,问责不应只停留在X移除内容。
她补充说:我们期望英国政府采取更多行动,确保科技平台不能从网络虐待中获利,例如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使其切合实际需要。
此举距离欧盟因X的蓝剔认证标志而对其罚款1.2亿欧元1.43亿美元;9.91亿元人民币;44.84亿元新台币)仅一个月。欧盟当时表示,该标志误导用户,因为该公司并未实质核实帐户背后的身分。
作为回应,美国国务卿马可·卢比奥(Marco Rubio,鲁比奥/鲁比欧)及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指责欧盟监管机构攻击并审查美国企业。
卢比奥称:欧盟委员会的罚款不仅是对X的攻击,也是外国政府对所有美国科技平台及美国人民的攻击。
马斯克转载了这番言论,并补充称:完全正确。
快速指南:Grok
关于马斯克为X打造的AI聊天机械人
图像来源,AFP via Getty Images
AI聊天机械人
Grok是由伊隆·马斯克旗下公司xAI所创建的人工智能(AI)聊天机械人。
该工具于2023年首次推出,可用于生成文字、图片及影片。使用者可透过Grok的网站及应用程式存取,并已整合至同样由马斯克拥有的社交媒体平台X
叛逆特质
根据xAI的说法,Grok被设计成在回答问题时带点机智,并具有叛逆性格
其开发团队表示,该聊天机械人利用X上分享的资讯,为用户提供即时的世界知识。不过,人权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曾批评X放大仇恨言论及错误资讯。
图像生成功能
图像来源,PA Media
Grok的图像生成功能允许用户生成全新的AI图像,或修改现有图片。
有人开始使用该工具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替女性脱衣,并让她们摆出性姿势。亦有报道指,该工具被用来生成性化的儿童影像。
xAI的回应
由于Grok生成的性化影像,以及这些影像在社交媒体上被公开展示的方式,引发全球强烈反弹。当用户在X上以提示标注Grok时,该机械人会直接在平台上回覆其讯息。
作为回应,Grok告诉用户,图像生成及编辑目前仅限付费用户使用,并称用户可透过订阅解锁这些功能
其后,该公司宣布已在相关内容属于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封锁用户编辑真实人物穿着暴露服装的影像。


来源:BBC

编辑:张家乐

1392#
 楼主| 发表于 2026-2-2 21:31: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中国前调查记者刘虎失联引法律界关注


中国前知名调查记者刘虎在网络平台发布《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一文后,有关他被四川警方带走的消息星期一(22日)在中国法律圈刷屏,引发舆论关注。
拥有逾50万粉丝的微博账号“张新年律师”星期一中午发文称:“知名自媒体人巫英蛟昨天晚上在河北邯郸被四川警方带走,具体原因和情况不详。前著名调查记者刘虎先生目前也联系不上,处于失联状态。二人撰写的《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一文,目前显示为作者删除,不知道二人遭遇是否与此文的发布有关 ​​。”
两人失联的消息,星期一下午开始在中国律师和媒体圈刷屏,多个法律自媒体和知名律师纷纷在社媒发文,呼吁公众关注。
张新年所提的上述文章,于上周四(129日)在微信公众号“法与情”发布,这个微信公众号的简介是“刘虎先生和朋友们的文章”。文章内容针对的是四川省会成都市蒲江县委书记蒲发友。
刘虎曾是中国知名调查记者,在2013年因一起诽谤案被逮捕,一度引起中外媒体关注。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网一篇题为《2015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的文章介绍道,20159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对刘虎涉嫌诽谤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刘虎曾在多家媒体供职,曾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虎被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文章称,这起刘虎案引发人们对社会秩序、官员人格尊严与中国宪法35条、41条规定的公民权利间的冲突与平衡的深入思考。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泽当时曾是刘虎的辩护人。周泽星期一也在微博发文称:“整个微信朋友圈都在说刘虎被成都公安经侦带走的事,可见刘虎影响力之大。”
刘虎目前是一名自媒体人,日常通过“法与情”微信公众号发布社会事件相关的调查内容。


来源:联合早报网

编辑:张家乐

1391#
 楼主| 发表于 2026-1-27 20:48:0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法国国民议会通过法案,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

当地时间127日凌晨,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一项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法案。根据法案内容,由在线平台提供的社交网络服务,将禁止15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
法国总统马克龙也在27日凌晨发文强调,国民议会通过这一法案是一个重要里程碑。
马克龙同时表示,法案接下来将提交参议院审议,并已要求政府启动加速立法程序,力争让相关措施最早在下一个学年开始实施。
来源:九派新闻
编辑:梅镕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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