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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巴厘岛命案相关报道引争议,媒体真的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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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6 09:22: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争鸣|巴厘岛命案相关报道引争议,媒体真的错了吗?
导读

5月8日,#疑似巴厘岛命案当事人照片被晒出#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发起话题的是一家主流媒体,原意是对这种恶意传播受害人隐私的行为进行提醒和批评,但却遭到网友指责:“二次发布和传播的媒体、平台好差,一边二次传播,一边说侵权。”

而在此前,也有媒体因在新闻标题中突出“情侣”“全身赤裸”引发争议。

巴厘岛案件相关报道中媒体的做法有问题吗?

5月9日,传媒茶话会对话南方都市报副总编辑王佳、《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主编胡韵、四川日报新媒体编辑中心主任兼四川在线总编辑赖永强、北京青年报视频部主任鲁燕华、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刘海明、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阴雨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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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指责媒体双标,一边发布命案当事人照片,一边提醒公众晒照涉嫌侵权。媒体这种操作妥当吗?

“显然不合适。”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阴雨永认为,这则报道主要问题在于技术错误:使用了当事人的生活照。“如果换成其他媒体涉嫌侵权的新闻报道截图会更加恰当。”
“我觉得媒体没什么错,公众跟律师的担忧只是猜测而已。”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刘海明持反对观点。“因为当事人自己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是公开的,照片、文字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不是隐私。”
“该媒体虽然给照片打码了,但并不该用当事人照片。”北京青年报视频部主任鲁燕华表示。
对于公众的指责,她进一步分析说:“目前出现公众批评媒体的情况背后可能有多重因素,是否有别有用心博流量的也未可知。因此越是情况复杂的时候越需要主流媒体来‘正视听’”。
“这种做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尚需要讨论,但显然其存在一定的瑕疵。”四川日报新媒体编辑中心主任兼四川在线总编辑赖永强认为,即使受害者生前照片曾公开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但媒体是二次大众传播,范围更广,所以媒体也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征得直系亲属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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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道巴厘岛命案时,有媒体设置了#疑似巴厘岛命案当事人照片被晒出#等话题,被指责引导网友围观死者隐私。话题本身设置妥当吗?

“设置这种话题的行为显然是为了挑起网民的好奇心,目的是吸引更多眼球,博得更多流量。”

赖永强认为,媒体这样做是不合适的,是对死者和其亲属的不尊重。

南方都市报副总编辑王佳也认为此举不合适。“‘疑似’首先是未经确认的信息,媒体不应主动放弃核实的责任,参与传播可能失实的信息,其次不应脱离案件追责、追凶的公共价值方向,单纯鼓励和引导网友窥探隐私和讨论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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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媒体报道时将“情侣”“全身赤裸”等写进标题,这种做法有问题吗?


“将‘全身赤裸’写进标题不符合规范,带有明显的色情暗示。”阴雨永提出,新闻报道标题应当避免出现暴力、血腥、色情等字眼,这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可以使用不那么露骨、突出的字眼,例如‘并未着衣’等,中性地描述这一事实,甚至省略该信息都可以。”

“这可能有违新闻伦理。”《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主编胡韵表示认同,“我们的相关报道也避开了‘情侣’这个点。微博话题词设置也是#巴厘岛警方回应两中国游客酒店身亡#、#巴厘岛身亡两中国公民身份确认#、#两中国游客在巴厘岛一酒店身亡#这样的客观表述,其中前两个话题都登上热搜榜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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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巴厘岛命案,一些重大案件发生后也常有当事人的社交媒体信息被曝光,媒体可以未经授权发布当事人社交媒体上的公开内容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侵犯了哪些权利?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给出了专业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名誉权的限制”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具体到巴厘岛案件来说,受害人已经去世,媒体报道披露其在社交平台公开信息不算侵权,因为权利人已经不在了。”范玉吉进一步解释说,“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侵犯受害者亲属权益,如肖像权的权益等。此外,还可能给亲属造成二次伤害。”

5

公众知情权和受害者隐私权如何平衡?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需要遵循一个原则: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件无关的隐私需要得到保护。”阴雨永认为,如果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件有关,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目前看来,此次巴厘岛事件中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与案件本身并无太大关联。”
范玉吉也认为,公众的知情权、知情需要与想知情的欲望不是一回事,媒体要分清自己为了满足什么而报道。“巴厘岛案件是个案不是社会新闻,网友对事件的关注只是为了满足猎奇、窥探隐私的欲望,公众没有对具体事件知情的需要,更谈不上知情权。”
“如果媒体报道角度是印尼、巴厘岛的旅游安全,探讨去当地旅游是否面临危险等事关公共利益的话题,才是满足公众知情权。”范玉吉表示。

6

在类似案件报道中,媒体应该遵守哪些报道规范?

1.聚焦核心问题,不过分透露细节
赖永强认为在类似案件报道时,媒体应该关注最核心的问题,以本事件为例应该是“案件产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当地政府、警方采取了什么措施”,而不应该过分透露受害人的遇害现场、人际关系等细节。媒体要选择大众最关心的核心内容进行报道。
2. 甄别信息,区别使用
王佳认为,对于当事人的信息要区别对待,如果明确侵犯隐私,包括未经处理的私密照片、疾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不公正评价,特别是导致受害人人格被贬损的信息,不应采用。
“对于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题材,在受害人已失去授权能力的情况下,若有助于满足公众知情需要,利于提醒各方重视并推进事件解决,媒体的挖掘不应受限制。”
3. “知情同意”,取得授权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全球传播全媒体研究院副院长张志安在接受“庖丁解news”采访时指出:知情同意是新闻报道两个重要伦理原则之一。
“媒体可以找到当事人的社交账号,但并不代表当事人愿意授权被报道。因为渠道接触的公开性,不代表新闻报道授权的合法性。”张志安指出,在讨论社交媒体的自我隐私暴露或者是媒体报道伦理有一项重要原则:可接触不等于可暴露。
阴雨永认为,在使用受害者照片前需要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4. 坚持“最小伤害”原则,避免信息泄露
张志安提到新闻伦理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最小伤害”,指媒体要考虑所报道的内容是否会对受害者以及家属、亲友造成更多伤害。
“在类似事件中,如果媒体想通过报道对网友进行提醒,在报道案件过程的时候对个人隐私信息要有适当把控,不能太过详细。”
第一,媒体可以通过采访拿到当事人真实照片,给照片打足够模糊的马赛克非常重要,应该遮挡住受害人的全部面貌;
第二,对遇难者职务、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如果报道太精准,即使没有点出姓名也容易让受害者无形当中被搜索,为网友确认本人的实际身份提供便利;
第三,媒体报道中注意规避出现受害者个人社交账号的截图信息,这样反而方便了公众快速检索,从而去围观。
5. 提升职业素养,不能流量至上
“归根结底是职业素养问题,考验媒体专业能力、经验累积。这正是传统媒体和自媒体有本质区别的地方。”鲁燕华提醒说,面对恶性案件,编辑记者要有追踪报道能力,媒体审核人要有经验、应变能力。“媒体千万不要被流量冲昏头脑,失去基本判断。”
6. 现场或当事人画面不宜露出时,用模拟视频替

在报道巴厘岛案件时,有媒体用模拟视频的形式报道,没有使用一张当事人照片,这种呈现方式较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需要还原或解读没有现场视频的事件,或者做数据新闻时,适合采用模拟视频的方式处理。”鲁燕华分享道。



来源:传媒茶话会

编辑:洪韵
迁移: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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