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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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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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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1:40 | 只看该作者
13#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9:21: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年03月08日 实施日期:1999年03月08日 (中央法规)





12#
发表于 2010-11-18 13:02:3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

这一段是关键。
11#
发表于 2010-11-18 13:01:45 | 只看该作者
媒体记者成为“观众”之后,公安局是不是就可以尽情表演了?
10#
发表于 2010-11-18 12:59:17 | 只看该作者
王立军的讲话没错。对当今一些素质低下的记者和不负责任的媒体的不符合事实的报道,就得诉诸法律。以此规范其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王立军的做法没错,当记者弯曲实施的报道侵犯民警个人和公安整体形象时付诸法律,那是最好的手段,没什么好指质的。现在不良记者为数也不会少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有时候也是颠倒黑白,当然这也只是记者队伍中的一部分,但它的危害程度也是不轻的。在金钱利益面前在中国多少矿难能报道的?真的也是寥寥无几,有良知的记者真也是不多。

难道不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进行起诉,还让警察把他们直接抓进看守所吗?????
不是一直在提倡用法律武器吗??

9#
发表于 2010-11-18 12:58:58 | 只看该作者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571453

核心问题是舆论报道尊重事实。
歪曲事实或者故意制造纠纷,依法维权,证据为上事实为上。法院依法判决。检察院依法监督。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利益,禁止恶意诽谤,人身攻击。

滥用舆论与滥用权力同样可怕!


法制社会就应该这样,大家都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

8#
发表于 2010-11-18 12:58: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实施“双起”

  网络流传的王立军讲话时间是10月16日,网帖表明该讲话是“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此次党委会“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

  在这次讲话中,王立军称:“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如此强硬的表态理解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评论指出,警察不应该与记者对立起来,涉及民警权益的调查、督办、维权等工作,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深度参与、充分监督、大力支持、密切合作。”

  更有网友进一步指出,王立军强调用法律的手段应对“歪曲事实”的报道,“动用法律维权,正说明了警察的理性”,如果警察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维权,那才更可怕。

7#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3:59:57 |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高级官员下马都不是因为贪污下来的,其他原因你懂得


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3_bbs/6LN37LR300014JB5.html
6#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23:59:09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健春涉嫌受贿受审2010-11-17 16:20:50 来源: 新华网(广州) 跟贴 47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健春受贿案,刘健春被指控受贿金额达101万元。当天的庭审并未涉及外界盛传的刘健春“涉黑”保护问题。

新华网11月17日报道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健春受贿案,刘健春被指控受贿金额达10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刘健春在担任重庆日报编辑部副总编辑,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告业务代理、影响案件仲裁、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贿赂折合人民币10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健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刘健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表示“认罪”,未作过多辩解。
此案已在当天上午审理完毕,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期宣判。
当天的庭审并未涉及外界盛传的刘健春“涉黑”保护问题。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薇)
5#
发表于 2010-11-14 22:05: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dmin 于 2010-11-14 22:19 编辑

【案例】
                                              新闻出版总署将加强记者权益保护
                                                          2010年11月5日   

  11月4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在京举行为公平与正义的守望者保驾护航——《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颁布一周年暨庆祝2010年记者节工作座谈会。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中国记协党组书记翟惠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东东在讲话中指出,两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推动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新闻媒体和记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新闻记者自身权益的保障工作,加强了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的保障,规范了新闻记者采编活动的管理,维护了新闻采访秩序。
  李东东表示,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新闻媒体和记者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建设中承担着越来越重的任务。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二五”期间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新闻出版总署正抓紧新闻出版业“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以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中央要求落实到新闻出版规划中。在“十二五”期间,新闻出版总署将以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努力做大做强主流媒体,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事业发展能力和传播能力;不断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规范新闻记者职务行为,加强新闻记者权益保护。
  李东东指出,目前,新闻出版总署正在研究建立新闻记者职务行为规范准则和完善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记录制度,一方面通过规范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加强新闻队伍行业自律;另一方面通过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新闻工作,净化新闻队伍。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新闻出版总署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健全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十二五”期间,新闻出版总署还将加快制定并实施2010年-2020年新闻出版(版权)人才发展规划,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懂得经济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善于把握发展机遇和应对风险挑战的干部,进一步实施好“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对新闻界高层次人才培养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努力培养更多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主持人。
  翟惠生表示,中国记协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为记者维权,但这项工作在今天仍然有一定难度。在接到投诉的同时,往往有记者的不自律相伴,有时候甚至是记者不自律在先。新闻报道有三大武器,即典型宣传、热点宣传、舆论监督。记者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社会人,真实已经成为对记者和媒体的最大挑战。导向是根本,真实是生命,希望记者能够真正成为公平和正义的守望者。
  会议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为主线,围绕加强记者权益保护展开了座谈。总署新闻报刊司司长王国庆主持座谈会,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在会上介绍了两个管理办法新颁布一周年的工作情况。在谈到加强记者权益保护时,朱伟峰说,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各级新闻机构、新闻记者有权利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扰甚至打击记者。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涉及公共事务的合法采访,政府公职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无权拒绝。
  与会代表共同观摩了新闻出版总署制作的《加强记者权益保护短片》和《新闻记者警示教育片》,新华社、光明日报报业集团、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中国青年报社、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有关负责人、专家以及记者代表分别在会上发言。与会代表认为,新闻记者正面临着复杂的职业生态环境,两个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于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新闻记者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履行记者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宣部新闻局、中国记协、中国报业协会、中国期刊协会有关负责人,政府新闻发言人代表、高校新闻学院代表、企业界代表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代表近80人参加了座谈会。(记者晋雅芬)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http://www.gapp.gov.cn/cms/cms/w ... nelId=367&site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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