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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鸿军:在朋友圈上传视频节目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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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20:37: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01-07 朱鸿军 新闻记者
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三网融合推广方案》,这标志着试点了五年的三网融合正式进入推广阶段。在内容融合层面,如何实现三网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网络之间顺畅合法地传播,海量作品的版权保护和合法利用是一大拦路虎。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朱鸿军指出,面对三网融合环境,我国版权法律制度至少存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不清,避风港原则有被滥用可能,合理使用原则部分不适用,法定许可中的支付报酬兑现难,侵权合并起诉得不到支持等五大不适应处。今日本文分享其中关于合理使用原则的讨论。

“合理使用原则”的部分不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所列出的合理使用情况,虽然在传统环境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在三网融合环境中,由于没有穷尽所有的限制,对于一些新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是否适用无法做出回答。如微信朋友圈内上传视频节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若符合,那由于微信其实是一种一传十、十传百具有裂变传播效应的媒介,一些高质量的视频被上传,很容易被广为传播,若不加以限制无疑会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若不符合,上传者会提出自己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在朋友圈内交流的抗辩理由。

此外,由于三网融合中,各网系统的渠道或内容生产商皆在投入大量研发经费,开发数字保护技术,如TCL已与华纳等众多国内外影视公司商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开发内容数字版权加密和保护技术;互联网环境中许多内容商为防止侵权也在大量采用技术措施。这种普通公众很难破解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片面地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却严重损害了公众本享有的由“合理使用”制度而带来的公共利益。

▊ 不能影响版权作品市场份额和收益

美国评判合理使用有四大标准:(1)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借鉴美国经验,在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时建议,增列适用于三网融合环境的新的合理使用状况时,除要求普通用户为非商业使用行为外,还得增加这样的附加条件,若严重影响到了版权作品的市场份额和收益,应将其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不管是否以学习、研究为目的。当然,对因符合合理使用而采取的反技术保护措施依然应提供例外条例。

▊ 增加默示许可制度所谓默示许可,也可称推定许可,是指即便版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在我国,该制度并没有获得正式的法律地位。但网络空间中,诸多版权人的行为应该是默示版权作品可以免费转载传播,如个人在微博、微信中发的作品。从当前来看,这种默示免费使用的行为在越来越追求知识分享的网络空间中越来越普遍,对此便可引入对其有针对性的制度,即默示许可制度。

(朱鸿军:《三网融合中版权法律制度的不适应及完善》,阅读原文及学术引用,请务必参考《新闻记者》2015年第12期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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