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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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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6:4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08-31 周筱赟
核心是“不采信任何人证,哪怕是核心当事人,只采信书证物证”

一、报道和爆料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3年8月16日,以央视报道“秦火火被刑拘”为标志,网络舆论生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有薛蛮子、周禄宝、刘虎、格祺伟、董良杰、边民……等一大批网络大V被严打,普通网民被查处更多。如湖北省查处网络谣言案件135起,行政拘留90人,刑事拘留5人(中新网2013年8月28日);海南省严打网络造谣违法犯罪,506名嫌疑人被处理(同上);河北省查处网络谣言信息124条,行政拘留嫌疑人11名,责令其自行删除谣言信息21人(法制网2013年8月22日)等。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报告显示,严打网络大V后,网络活跃度大幅度下降。天涯社区社会民生类话题中,2013年9月主帖数量下降60%,其中正面贴文下降34%,负面贴文下降63%,减少最多的是个人维权和反腐信息,占减少量的70%(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官微,2013年10月30日)。这说明,此类网络信息出现了相当高的法律风险。

同时,媒体人由于负面报道遭遇法律诉讼,被报道对象以诽谤侮辱为由告上法庭,也屡次出现。其中最让我震惊的就是“欧阳坤世界奢侈品协会事件”。“世界奢侈品协会有限公司”是大陆人欧阳坤在香港注册的商业公司,在大陆以社团名义收费颁发证书。媒体报道后,欧阳坤将媒体告上法庭,媒体一审败诉。报道此事的记者陈中小路和爆料人“花总丢了金箍棒”还被警方刑事立案调查(陈中小路:《“涉案”记》,载《南方传媒研究》第43辑,2013年8月)。

以上种种,都给媒体人,包括爆料人(也即自媒体人),提出了新的课题:即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下,如何确保真实性,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1年4月13日,我率先揭露“中石化天价酒事件”,不到一周当事人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被免职。此后,我又继续以普通网友身份,通过博客、论坛、微博、微信公号等自媒体平台,独家揭露了卢美美父女中非希望工程事件、铁道部12306订票网站信息公开、中华儿慈会48亿巨款神秘消失、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天使妈妈基金截留善款800万、李亚鹏嫣然天使基金事件等20余起重大社会公共事件,至今没有遭遇任何法律风险。并被作为正面例证,收入《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展江等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柳斌杰主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等。

张志安教授曾在2013年2月4日发布的微博总结我的爆料:

@张志安:【网络爆料监督怎样才靠谱】1.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确凿;2.只有公众利益,没有个人利益;3.保护线人;4.调查和工作分开;5.公众爆料和独立调查并重;6.善用网络资源、实施开放协作。

新华社2013年9月9日报道《网络揭黑者周筱赟:面对丑恶说出真相》中称:“周筱赟称自己从不靠揭黑赚钱,他觉得这也是自己揭黑爆料‘从不失手’的重要原因。”

在我看来,上述原因中,最为重要的是坚持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确凿,才使得我在爆料过程中,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降到了最低。

二、新闻专业主义和法律专业主义的证据区别


新闻专业主义强调新闻的客观、真实、准确,为公共利益服务。为此,在制度上有一些公认的规范来保证。比如,单独信源不能采信,需要多个信源交叉印证等。《纽约时报》规定,每篇新闻稿必须有至少三个不同的信源,才能刊发。同时,要求三个信源之间彼此相互独立。以此来保证信源的可靠性。

从新闻实务来看,新闻报道中的信源主要是人证,即采访对象的陈述。一篇报道,记者应该到达事件现场,采访到各方核心当事人,将各方的不同说法予以客观中立的呈现。但是,如果从法律专业主义来衡量,这些证据是很难在法庭上获得采信的。

目前很多深度调查报道,大量采用“知情者称”“内部人士披露”“消息人士透露”之类的匿名言词证据作为核心证据(法律上称之为“传闻证据”),而没有任何书证或物证作为旁证,甚至一些知名报道也是如此。即使有至少三个不同匿名信源,我认为也存在非常高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均对证据做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8种: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之基本一致。《刑事诉讼法》也分为8种,但名称略有不同,即“当事人陈述”改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据分为8种还是过于繁复,以证据的表现形式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两大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就是言词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凡是表现为实物形式,就是实物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视记录内容而定,如果记录的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就属言词证据,如果记录的是形象、环境或物品,则是实物证据。

做出这一分类的目的在于,这两大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实物证据可以成为单独定案的依据,而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远远低于实物证据,不能单独定案。《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另一方面,只要有确凿的实物证据,即使当事人不承认,同样可以定罪。上述法条还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再次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可见,上述法条中的“重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

但是,在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一直重口供轻物证,直到现在,口供还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王”,往往是只要当事人承认就能定罪。这就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所以才导致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发生。而在新闻报道中,确定事实的核心证据,同样有重言词轻物证的倾向。

但实际上,如前所述,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较低。我在爆料中,坚持只采信实物证据(主要是书证和物证),从不采信任何言词证据的原则,即使是当事人陈述,我也决不采信。因为言词证据极易被误导、被诱导、被胁迫。

上面所说的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而记者或爆料人不代表公权力机关,没有任何合法强制力要求对方作真实陈述。即使对方说谎,不构成任何违法犯罪,至多只能做道德谴责。当事人或证人前后矛盾,他可以说记忆有误,也可以说是口误,或记录者的误听。但当事人或证人在对公安、司法机关作证时必须在笔录上签字确认,一旦说谎,则构成《刑法》305条的“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个角度而言,记者获取的言词证据,由于没有进行法律上的“固定”,只能是一种“准言词证据”,其法律效力还远远低于公安、司法机关获取的言词证据。所以,如果单独凭对方陈述作为报道的核心证据,会有非常高的法律风险。

三、两个最重要的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对于新闻实务会有很大的启发。我的揭黑爆料,就是运用了这两个证据规则。

所谓“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任何在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即传闻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质证。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我国也基本采纳了这一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1年9月16日《新京报》报道,2001年,北京房山县14岁女孩刘婷婷失踪,2009年,婷婷继母李某之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为了立功减刑举报当年母亲杀害了婷婷。婷婷生父证实婷婷和继母李某不和。继母李某在传唤中承认伙同一男子杀死婷婷并埋尸,但警方在“埋尸”地点未找到尸骨。2010年10月,检方因“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决定不起诉。婷婷生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未立案。该案引起不小的争议,有人无法理解:嫌犯都承认杀人了,为什么会被无罪释放?这说明,“疑罪从无”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既没有发现尸骨,也没有发现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连作案痕迹都未发现,如果仅凭口供就能定杀人罪,那任何人都可能被构陷为杀人犯,这实在是太可怕了!

正所谓“口说无凭”,如果仅凭言词证据就能确定事实,在刑事案件中无异于鼓励刑讯逼供和伪证,在媒体报道中就很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显然,媒体人在新闻实务中不可能完全不采信言词证据,但一定要有法律上的证据意识,尤其是对报道对象严重的指控,应当尽可能获取实物证据(主要是书证和物证)。单纯的陈述,不论是官方陈述,还是个人陈述,即便来自核心当事人,也不能单独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比如,2015年4月,湖南临湘市市长龚卫国连续10多日未在公开场合现身,网络传言他吸毒被抓。4月17日,有媒体联系临湘市委宣传部,得到的答复是:“龚卫国因为身体不适,请假到广州住院检查。我们没有掌握他吸毒的消息。”然而,4月21日晚,新华社发布消息:“岳阳临湘市市长龚卫国涉嫌吸毒,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调查,已经免去龚卫国临湘市委副书记职务,其临湘市长的免职程序正在依法依规办理中。”

再如,2014年11月1日,《京华时报》官微报道演员胡东日前因吸毒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现已获释。但多家媒体联系到胡东本人,遭到否认:“自己也很吃惊,这是个冤假错案,自己根本不可能吸毒,更别说被抓后获释。”随后,他发布微博“不要闹了”,并晒出自拍照。胡东还表示,发出错误的媒体已经向他道歉,没有必要再去追究。然而,当事人的陈述就一定可信吗?当晚,《法制晚报》向北京警方证实,北京警方在10月16日查获胡某尿检呈冰毒类阳性,正是胡东本人。随后“@平安北京”官微也发布了官方通报。

这类有真实身份的言词证据尚且如此,更何况匿名的言词证据。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即对于证明力较为薄弱的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补充强化,才能认定事实。在刑事案件中,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都需要补强。补强证据必须有独立的来源,有证明效力。

2012年6月18日,山东某报发表报道《筹组三大集团铁道部政企分开》,称铁道部正在谋划成立三大集团,改革方案将于10月份落定。记者的信源,报道中称是“记者从相关部委、铁路建设系统及相关大型国有企业的高层等多个消息渠道证实”,显然采信了匿名的言词证据,这一言词证据显然证明效力非常薄弱,而并未获得该改革方案的书面文本(即没有获得“补强证据”)。随后,铁道部激烈回应,称此报道纯属造谣。在强大压力下,该报在头版刊发《致歉声明》,记者也遭到处分。而半年之后,在2013年2月的两会上,铁道部被撤销,成立铁路总公司,行政职能并入交通部。这说明该报道并非空穴来风。

而我在2012年9月从多个不同信源处获悉铁道部12306订票网站投入高昂,远超当时媒体报道的3亿多元。但如果仅凭言词证据就发布,显然法律风险太高,不是我一贯风格。2012年10月,我突然从线人处获得两份铁道部总计超过2亿元的合同原件图片,这就补强了原有言词证据,证实12306订票网站投入超过5亿元。我发布后,铁道部的反应却截然相反,即使我此后将拒绝公开12306订票网站投入详情的铁道部告上法庭,铁道部依然一声不吭。多名记者向铁道部求证,铁道部拒绝回应。这就是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效力区别。

必须指出的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材料,并不一定是实物证据中的书证。网上大量文字描述型的举报信,没有附任何实物证据,这类举报信虽是书面形式,实际上还是属于言词证据,即书面记录的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如上海某电视台某知名栏目2015年4月13日播出《西安妇女成职业捉奸人》,邀请了被称为“二奶杀手”的西安籍女士张玉芬。张在节目中出示了30多本记录本,记录了官员状况、电话、二奶姓名、地址等,称“这些本子是官员婚外情的证据”。其实,这至多是书面证言,可以作为调查的线索,根本不能作为官员通奸的证据。证实通奸,如果双方不承认,需要更为直接的证据,如性爱视频、DNA检测报告等。否则,如果光凭口述就可以证明,马克·吐温小说《竞选州长》结尾9个不同肤色孩子抱住主人公大腿叫爸爸的情节就会随时重现。

四、不同证据的证明效力

媒体人应当注意区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概念。客观真实当然存在,但已不可能百分之百还原。法律真实,则是由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构建起来的真实,未必是客观真实,但却是排除合理怀疑后最接近客观真实的。

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但没有借条,当时也没有任何人在场,也没有通过银行、网络等方式转账。到了约定还款时间,乙却说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于是甲诉至法院。虽然对于甲来说,他借钱给乙就是客观真实,但是对法院来说,显然只能判甲败诉。因为仅凭一方当事人陈述(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实物证据,这就不是法律真实。

胡适说:“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能说八分话”。我非常赞同。也即有一分证据就只说一分话,证据和结论之间,只能是“惟一指向性的因果关系”(这是我自己发明的词汇),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不要超越证据做过多推论,就可能超越证据的证明力,无法证明结论。

判断证据的真伪,一定要有法律专业主义的思维。在我看来,在新闻实务中能够采信的确凿证据,包括但不仅仅包括:照片、视频、发票、合同、法律文书、政府文件、银行票据、审计报告等。但并非有这些证据就一定能证明指控。

对于视频,被很多人视为确凿证据,尤其是所谓性爱视频,但是,除非体貌有明显特征的(如“雷政富事件中”的当事人雷政富),否则就不要轻易下结论。网上曾流传一组性爱视频截图,指控某知名经济学者嫖娼。这组照片,确实和该经济学者面貌非常相似,但后来有网友找到了原始视频,是来自台湾的一段性爱视频,主人公明显不是该学者,只是某几个角度相似而已。

对于经常被记者和爆料人使用的录音证据,我基本放弃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录音虽然以物质形式存在,但并非物证,而是记录他人的言词,实际上还是属于言词证据。你根本无从判断,录音中说话者就是当事人指控的那个人。录音只能证明有人说了这些话,但不能证明这些话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

对于发票,不要轻信普通购物餐饮发票,而可以采信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4月15日,某知名大V在微博公布一张付款单位为“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的餐饮发票,一顿饭消费9859元,随即引发舆论大哗。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随后承认公务活动消费超标,但非救灾救助款。虽然该爆料被证实,但必须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该大V并非第一手获得该发票图片,而是在微博上看到他人发布,但转发时发现已删除,才自己发布了保存的图片。然而,只要稍有常识的人就知道,到饭店就餐后,需要开发票,就餐者说开什么单位,饭店就填什么单位,饭店绝无可能查验工作证。所以,如果是有人故意“钓鱼”上钩后删除,第二手发布者就栽了。

2011年4月曝光的“中石化天价酒”事件中的核心证据,是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在2010年9月中秋节期间,购买了168万元的高档名酒,包括“拉菲”等名贵红酒及15年陈、30年陈、50年陈的茅台酒。这些发票在网上曝光后一个小时后,深喉就和我联系了(详见周筱赟《我在中石化“天价酒”漩涡中的10天》,载《看天下》杂志2011年4月28日第171期)。我之所以相信这些发票的真实性,就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性: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低扣增值税。我国涉及税收的管理,都非常严格,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规定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本罪的,最低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所以,会有人甘冒被判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风险来构陷中石化公司吗?我觉得不会。而且,增值税发票上有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很容易验证。事实上,媒体也很快联系到开票的珠海某商行,证实确实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有过这些交易。

对于合同文本,根据《招标投标法》,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相关信息,政府官网有义务公开。如果政府官网没有公开,则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该行政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拒绝公开,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我的揭黑爆料过程中,被我揭露的卢美美父女、李亚鹏等人曾多次扬言起诉我。但最终不仅没有起诉我,连律师函都没有发给过我。这就是因为我坚持了上述证据规则:我的所有爆料,坚持只采信实物证据(主要是书证和物证),从不采信任何言词证据,让对方找不到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从而降低了法律风险。实际上,我在揭露过程中,有多名线人向我透露了更为劲爆的内容,但由于线人不能提供书面证据,我最终还是放弃了。后来,反而是我采取了针对他们法律行动:2012年6月6日,我以名誉侵权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了中非希望工程总主席卢俊卿,要求赔偿250元精神损失费;2014年9月9日,我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了朝阳区民政局,要求公开嫣然天使医院财务报告,法院判决我胜诉。

五、如何确定匿名信源的真实性

我在网络揭黑爆料过程中,大量采用内线爆料的形式。从中石化天价酒(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卢美美中非希望工程(照片、内刊、文件),再到铁道部12306订票网站亿元合同(合同原件图片)、中华儿慈会48亿巨款神秘消失(审计报告),以及李亚鹏嫣然天使基金事件(审计报告和捐赠清单),基本上每个事件中都有各种神秘线人向我提供核心证据。当然,我坚持只采信实物证据的原则,不采信线人口述的任何说法。凡是线人联系我,我问的第一句话就是:“你有什么书面证据?”没有书面证据,即使是当事人的陈述,我也不会采信。正是这一坚持,才确保了“周筱赟爆料绝对靠谱”,“一旦出手从不失手”。

既然我的信源通常是匿名的,那如何确定其真实性呢?

从2011年4月爆料中石化天价酒事件后,我每天都会收到大量举报材料,从最早的电子邮件,再到微博私信,再到微信公号后台信息。但是,被我采信并爆料的,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大量的举报都是文字描述,尽管内容非常耸人听闻,包括贪污几十亿、包养几十个情人、强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杀人等等,却拿不出任何实物证据。

曾经有人给我发邮件:“周兄,如果我发的这些材料不是事实,我发誓:我全家死绝。”我心想,这人发毒誓实在太狠了!但是,我仍然给他回复:“是否真实,不是靠赌咒发誓来证明的,而是靠确凿证据来证明的。你没有提供任何确凿证据。文字描述不属于确凿证据。”

网上流行一句话,“有图有真相”,其实,有图也不一定就有真相,而是要看图片与指控之间是否存在我前述的“惟一指向性的因果关系”。微博上曾有“@墨者阳光”给我发私信,希望我转发他的微博。该微博内容是:

@墨者阳光:

【58条沾有女性阴液的内裤到底是谁的?】你没有看错,这些是女性内裤,是58条沾有女性阴液的各色性感内裤,这是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多年来的个人珍贵收藏。罗书记对女性内裤的研究是深入的,是专业专注的,他这种对内裤如数家珍的情感是让无数人动容的。

这则微博的背景是:广东省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是在2011年2月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罗荫国在被调查其间供出100多名官员,导致整个茂名官场几乎沦陷。当时有媒体报道罗荫国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性关系。

这则微博所谓的“你没有看错”,就是配发的图片,是一名女警正在查看堆在地上的女性内衣裤。我一看图片,就产生了怀疑,因为从照片显示的信息,根本无法证明与罗荫国有关。而且,照片上的女性内衣裤,明显多于微博说的58条。于是,我就给对方发私信,询问图片来源,对方称来源于《联合早报》某年某月某日的报道。我当即到《联合早报》官网查询,根本没有这则报道。随后,我找到了图片的原始来源。谷歌、百度的图片检索,都有上传图片进行检索的功能,即上传一张图片,搜索引擎就可以找到同样或相似的图片网址,然后一条条核实,就能找到该图片的原始来源。在该功能开发出来前,要找到一张图片的原始出处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却变得非常简单,这就是“技术推动社会进步”。

结果我找到的该图片原始来源是江西的《江南都市报》2010年5月8日的新闻《窃贼有怪癖收藏女内衣》:“1年半内在(南昌市)湾里区入室作案27起,顺带盗取女性内衣裤200余件。”看来我的第一感觉多么正确,这张图片上的内裤不止58条。

罗荫国是否有收藏女性内裤的嗜好我不得而知,我证明的也并非是罗没有嗜好,而是该图片不能成为证明该指控的证据。

有一个神奇的网站,被网友吐槽为“比钓鱼岛还难登陆的网站”,就是铁道部12306订票网站。每逢节假日都会发生崩溃。2012年9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曝光备受诟病的新铁路客票系统(即12306订票网站)造价高达3.29亿元,引发舆论大哗。有媒体援引一位业内人士的说法称,一般客票系统的建设费用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面对舆论质疑,铁道部信息中心回应称招标完全“依法合规”。2012年9月24日,我通过微博发布《周筱赟八问铁道部》提出质疑,并向铁道部申请公开12306订票网站招标过程的详细信息。2012年十一假期,有神秘线人向我提供了两份相关合同原件图片,一份合同金额1.46亿元,另一份5400多万元,合计超过2亿元。即12306网站投入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的3.29亿元,而是至少5.29亿元。

获得文件后,我就很犹豫,这会不会是有人“钓鱼”,设套给我钻呢?如果合同是伪造的,我一旦信以为真后发布,铁道部马上高调否认,我就成了“大谣”,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网络大V,往往是看到微博不经核实就转发、收到私信爆料就发布,还自称是“谣言倒逼真相”,我是非常不赞成的。

这两份合同,都是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和太极计算机股份公司(下称太极股份)签订的。金额1.46亿元的合同,用于购买“互联网售票部分设备”,金额5400多万元的合同,用于购买“服务器及存储设备、软件产品等”。我首先想到的是,太极股份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财务审计报告和重大事项。和铁道部签订超过2亿元的大单,显然是必须公布的重大事项。于是,我去查阅太极股份的信息披露,果然在2012年4月26日公布的2011年度报告中发现了信息。

该报告称:“政府及公共事业仍然是公司最重要的行业市场,全年承担了……铁道部项目……等重要系统建设和维护任务。”“作为公司战略性客户,国家电网、铁道部等在2011年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均委托公司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配套设备采购。”这和上述采购合同包括硬件和软件相符。在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中,有“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第一位的就是“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营业收入125,049,188.11(即1.25亿元),占当年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的5.47%。

其次,我发现两份合同的左上角,有标注了“招标编号”。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公用事业必须公开招标。既然是公开招标,网上就会有相关信息。现在有很多招投标的网站,专门发布招投标信息。我在中国建设招标网、中国采标网等多家网站查询到了该编号的招标公告,与合同标注的招标内容完全一致。既然有招标公告,同样会有中标公告,多家网站的中标公告显示,这两个招标编号都是太极股份中标。

既然招标编号、招标内容、中标单位都对上了,合同又有签名、公章,这份合同当然应该是真的。惟一的疑问是,两份合同金额共计2亿元,为什么和太极股份2011年报中的营业收入1.25亿元对不上?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合同价款不可能一次性支付。

经过我的核实,我基本确认这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于2012年10月8日通过网络爆料,铁道部始终一声不吭。由于铁道部拒绝向我公开12306网站投入信息,2012年12月,中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我只花50元就将铁道部告上了法庭(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每件50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但还没开庭,2013年3月全国两会上,铁道部就被撤销了。这真是“和尚没跑,庙却没了”。2013年3月15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一直拖延到2014年11月1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周筱赟的起诉”,理由是交通部铁路局没有公开的义务。我已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

六、结论

我国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获得惟一结论。在新闻报道中和自媒体爆料中,当然不可能达到刑事案件的严格标准,媒体人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使用言词证据。但如果在新闻实务中引入法律专业主义的证据规则,重实物轻人证,不能单独以当事人陈述作为报道的核心证据,就可以大幅度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报道事实的法律真实性。这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下,尤其显得必要。

(本文系作者在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的讲演)

作者周筱赟系知名网络爆料人,原文载于《新闻界》2015年第12期,原题《新闻报道应引入刑事证据规则规避法律风险——从新闻专业主义到法律专业主义的分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yMzgyMA==&mid=214991490&idx=1&sn=306de8b7f08f68643443b623a79a69ce&scene=1&srcid=tMXvMZgnZbxpeXHTLs2N&key=dffc561732c22651b8efeb44765ebb9cd25c809331714e300078a2d36e803081ec34b0a95434d4d8fe10c66c1075203a&ascene=1&uin=Mjk2NDAyMjQyMw%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PvISL%2Bzn5qzm%2F8GBnuMXw7klHsYP2q2KErQMVL9qbtwpVmAKJdcVm5kBcidgYq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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