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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罪恶的妓女——评公安大学教授李玖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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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3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知识是罪恶的妓女。
肖 鹰 
  题外话:出生于1561年的英国哲学家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在2011年的中国,观看了太多专家学者,谄媚权贵,帮凶罪恶,做颠倒是非的“权威表演”,我要说:知识是罪恶的妓女。--肖鹰

  核心提示:因为“专家强迫症”,李玫瑾教授不仅意识不到受害人在药家鑫残暴挥舞的屠刀下的悲惨和绝望,也可以完全不理会在该案全过程中药家鑫的意识、情感与行为的一致性。或者,我们可以借用李教授自己的话来说,因为专家强迫症,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的分析是在“人性底线”下进行的。

  从心理学来看,我认为,凡专家,都应当具有“专家人格”。在特殊环境刺激下,创伤性的挫折感或自我膨胀,会使专家人格扭曲,形成压抑作用,从而导致“专家强迫症”。“专家强迫症”的典型表现,是专家患者对自我的“专家身份”的过度意识和强迫性维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CCTV《[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中,将药家鑫杀害张妙女士的行为解释为“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这个解说,既违背案件事实,也违背学理,反映出了典型的“专家强迫症”。
  从该期CCTV节目可见,李教授提出“药家鑫弹钢琴强迫杀人”的推断,缺少必要的前期调研准备,只是在节目录制中观看了药家鑫在法庭审判中自述少年时代被父母强制练习钢琴的视频片断,“突然就明白了”药家鑫杀人的心理活动。这个即兴性的“推断”,至多只能是一个“大胆假设”。然而,在CCTV的摄像机前,在主持人的配合提问下,李教授把这个“大胆假设”直接演绎成为一个犯罪心理学家的“权威之论”公之于众。应当说,李教授即兴做出这个“弹钢琴强迫性杀人”的判断,是与她的专业素养不相符合的,而且也有违犯罪心理学的操作规程。李教授在摄像机前匆忙抛出这个“弹钢琴强迫性杀人”,我以为她的“灵感”就是“专家强迫症”的“权威表现”。
  李教授在解释药家鑫“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行为的成因时,是以精神分析的“压抑作用”和“替代作用”为理论基础的。我们可以将她的解释译读为:药家鑫成长时期,长期受到父母强制的“被迫钢琴训练”,形成了对钢琴训练的不满,“压抑作用”使这种不满成为一种潜意识存在于他的意识深层;当他看见被撞伤倒地的张妙在抄他的车号时,“替代作用”使他把受伤的张妙等同为钢琴,而“杀害张妙”就成为“砸钢琴”的替代(发泄不满的潜意识活动)。
  在心理学中,“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属于变态心理学范畴(abnormal psychology)。简单讲,强迫症行为的要素是:持续和重复;不由自主或反意识的;患者不需要和无意义的行为。关于杀害张妙的动机,药家鑫自我供述说:“当时心里特别害怕,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捅死了就不会看到我了……”这个供述与他在该案中驾车肇事、撞人、杀人和逃逸等一系列行为事实是吻合的。因此,药家鑫杀害张妙,是一个目的明确(杀人灭口)、有意识(自主的)、指向明确(被药指认为不杀害则将来“难缠”的张妙),而且必置之于死地(对张妙连扎六刀)的极端残忍的故意杀人行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是完全不符合强迫症行为条件的。
  值得注意的是,主持人提示李教授,药家鑫杀害的是“有生命的人”,而不是“无生命的琴”。然而,在专家强迫症的自我维护作用下,李教授拒绝了主持人的提示对她的判断的修正意义,固执地将被害人等同于钢琴、将“杀害”等同于“弹琴”。为了保证理论的纯洁性,李教授把药家鑫压缩成一个彻头彻尾的“钢琴人”。她认为,首次杀人的药家鑫,必然满怀恐惧,他之所以不是扎受害人一两刀之后就逃跑,原因就是他习得的钢琴行为让他克服恐惧连扎六刀。李教授的解析,显然不顾该案件的基本事实——药家鑫为逃避交通肇事责任蓄意要置受害人于死地,连扎六刀,是为了保证不给受害人任何生还的可能。
    因为“专家强迫症”,李教授不仅意识不到受害人在药家鑫残暴挥舞的屠刀下的悲惨和绝望,也可以完全不理会在该案全过程中药家鑫的意识、情感与行为的一致性。或者,我们可以借用李教授自己的话来说,因为专家强迫症,李教授对药家鑫杀人行为的分析是在“人性底线”下进行的。
  但是,李教授并非完全意识不到自己的判断错误。从她在CCTV节目后写出的关于药家鑫案件的总计5篇博客文章中,我们看到,李教授在公众舆论的持续批评下,在不断修正自己的“药家鑫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她第二篇回应我的博客文章中,李教授不仅明确声明她在CCTV的言论只是对药家鑫杀人的“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而不是对他的“杀人动机”的心理分析;而且正面回答我的提问,第一次明确指出:“(药家鑫)是故意杀人,是恶性的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当然就否定了“强迫杀人”的前提。
  然而,李教授即使实质性地否定了自己“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说”,在专家强迫症压力下,仍然不愿明确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以“专家权威”为神授壁垒为自己的错误做虚幻地抵抗。时至今日(4月5日),李教授还是坚持表示,她在CCTV节目中的论说并没有错误,事实是公众出于对犯罪心理学的无知误解了她的分析,把她关于药家鑫杀人的“行为分析”误认为“动机分析”。
  其实,既然凡专家应有“专家人格”,做专家就难免患“专家强迫症”。比如被尊崇为现代科学之父的牛顿,不仅有许多人格缺陷,而且有严重的“专家强迫症”。他以数十年的时间为捍卫自己的科学发明权,与对他有为师之谊的英国大数学家胡克不懈争斗,甚至在胡克去世后,牛顿接任胡克英国皇家科学会的主席后,利用职权组织英国科学家对胡克进行“鞭尸批判”随后,牛顿又在近20年的时间内持续领衔讨伐与他争夺“微几分之父”地位的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斗争意气,死而后已这无疑是牛顿的“专家强迫症”的表现。
  但是,牛顿之为牛顿,他的伟大在于,他的一生并没有生活在“专家强迫症”的牢笼中,而是在捍卫自我与超越自我之间获得平衡。如果说专家强迫症是专家难免的痼疾,那么,在自信中保持自省,敬畏真理而尊重批评和自觉纠正错误,是专家医治自身的“专家强迫症”的不二法门。
  然而,在更根本的层次上,我们应当认识到,科学大师们之所以能够克服自身的专家强迫症,实现持续的自我批评和超越,是因为在他们的专家人格中具有对无限真理的挚诚信念,有一颗爱真理的心。我们今天的专家之所以被囚禁于“专家强迫症”,似乎正在于缺少这一颗爱真理的心。因此,我们的专家,应当培养一颗爱真理的心,从而化自身的“专家强迫症”之压力为动力,实现精神分析学创始人弗洛伊德所指示的“本我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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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32:57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33:1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有良知的学者!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33:23 | 只看该作者
相信,正义和良知的力量
5#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33:42 | 只看该作者
知识是罪恶的妓女
=================
伪知识才是罪恶的妓!
6#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36:41 | 只看该作者
李玫瑾反击了:给暴怒的网民们普及一下犯罪心理学的知识
[ 逢君恶 ]来源:人民肉


  按:这是昨晚李教授在她的新浪博客上发表的日志,转来供强坛诸网友一阅,【】内为逢君恶的点评。

  今天休息,本想不再讨论什么问题,但肖鹰教授又给我提了3个问题。说实话,仅一本《精神分析引论》,我给研究生用一学期30课时讲解,但他们仍有不明白的地方…【何况你们这群无知无识的家伙?与你们讲道,实有对牛弹琴之感】,当然肖教授不一样,您有哲学和美学背景,您还代表着那么多网友的感受【网开一面,肖教授何其荣幸也】,只是不知道我是否有这种能力:在博文中讲明一些复杂的心理问题【这么复杂的问题,研究生花一学期尚一知半解,岂能于一小小博文中讲明白乎?岂可对低素质的网民而语乎?真是难为李教授了】。但一想到这也是普及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大士心肠,善哉,善哉!】,我觉得,我应该耐心地解答你的问题【面对谩骂挑衅,理性,从容,不愧教授风范】。我也希望,愤【注:“愤青”的愤】怒的网民能够平心静气【四字要紧,气不顺则必沉不住,轻则言辞过激,重则激情杀人,更重者被撞伤后不顾性命危险,执意去记车牌号】地去理解犯罪心理及行为的由来,最重要的是对我们自己的心理健康【此句柔中带刚,语带双关,暗示诟詈我者皆是些心理不健康的家伙,骂人不带脏字,李教授果非善茬也,呵呵!】有所启示……

  第一,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答:我的回答很明确:是故意杀人,是恶性的故意杀人【事到如今,不得不表态】。他的犯罪动机没有任何疑问,我曾在博文中说过:他就是要“摆脱麻烦”,将人杀掉是他最快的选择。他自己也承认了,这无争议,所以,我没必要花时间点评这一点【铺垫,看下文可知】

  后来我听到律师有“激情杀人”的观点,这我也不同意,我认为他不存在激情状态,他的行为可属于一种“反应性行为”,既如果没有撞人事件,他不会主动下车去杀人。

  但是,同为故意杀人,有用刀的,有用锤子的,还有用砖头的……;即使用刀,有抺脖子的,有捅人的,还有碎尸的……;即使捅刀,有捅1刀就跑的,也有捅数刀甚至数十刀的……。研究这种手法的心理不属于犯罪动机范围,而是行为问题。行为心理学的理论是行为主义。如果肖先生有兴趣可读一下华生的理论,最好是读斯金纳的《科学与人类行为》【小样,回家闭门修炼几年,再和我辩吧】。通常这种行为心理的研究可让我们从现场行为痕迹来判断犯罪人在作案时是种什么心态?应该有什么样的生活或职业背景,受到过何种技能的训练,作案时是否伴随着情绪性问题,等等。

  我这次点评的麻烦【记清,是“麻烦”不是“错误”】就在于,我们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为什么没有?--前面已经申辩了:“无争议”“没必要花时间点评这一点”】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我的回答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说他无犯罪动机?而是弹琴训练导致的扎人犯罪【老夫倒是觉得,这正是李教授要的效果。是你故意将犯罪行为和动机混为一谈,引导人们接受“用刀子刺人是弹琴的重复性动作”的观点,现在见大家识破了你的诡计,群情激奋,群起而攻汝,遂作一脸无辜状,连说大家误会了】。其实:犯罪动机是个人行为的目标指向性:而犯罪行为则是手段并与个人的生活动作有关。这是两个问题,我是看到网友的愤怒指责后才明白误解源于何处【动机是灭口,行为是杀人。就这么简单。你避而不谈,却扯上一大堆不相干的东西,到底是你故意搅浑水,还是广大网友们误解了你,难道不是秃子脑门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吗?】。尽管我又写了你说的“强迫性辩解的博文”,但可能仍没有让大家明白这一点。

  第二,缺少依据的“钢琴强迫杀人症”,是否是“强迫立论症”产物?

  答:在网上有人将我的点评分析概括为“弹钢琴杀人法”,你在博文中用了“钢琴强迫杀人法”。我要回答你第2个问题前,能否先借用一个逻辑问题说明:我说“这个地湿是因为天下雨……”,你们概括我的话为“你说地湿就等于天下雨”。显然,我分析:药的快速并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扎刀动作有弹琴的动作背景与心理背景,但不等于说他就是弹钢琴强迫杀人(前面我刚分析了动机与行为心理的不同)……。

  人通常在愤怒背景下才有多发的动作行为,甚至大家愤怒骂我时,往往也不是一句话就能解恨的【神来之笔,这句调侃的妙!】。那么,药某在黑暗中,在他意外撞人下车观看时,他平生第一次举刀杀人时,你说:他是恐惧多呢还是愤怒【注:因看到受害人记车牌号而引发的愤怒】多?恐惧停留时间长呢还是愤怒停留时间长?恐惧时动作更有力量呢还是愤怒时动作更有力?我的判断是:他应该恐惧多,他应该扎了1-2刀就想跑,甚至可能因为意外和恐惧而出现无法自控的颤抖……。当然有人可能告诉我说:如果我在那种情况下、即使恐惧我也力量倍增……那我无语,所以,8或6刀不值得我探究吗?这是我问卷的设计原意。

  我再一次解释:这次案件点评的重点是行为心理研究【为什么连刺8刀】,不是动机心理研究【为什么要杀人】。马加爵案的关键是犯罪动机,他与此案完全不同【这一句无比正确!】。他是预谋,但理由不清。药家鑫案理由很清楚、动机很明白,几乎不需要我做专业分析。所以,我才重点分析了他扎人动作的心理背景:长期的机械动作、长期的与人隔离、长期的被迫练琴等形成的心理问题:有艺术而缺乏人性。

  【设计问卷调查原意无可厚非,但结论完全错误。如果李教授是装糊涂,我也没办法;如果是真糊涂,那么我代表和我一样无知的亿万网友们,告诉李教授药当时为什么丧心病狂连刺8刀:因为,他的动机是灭口(用药和你的话说:摆脱麻烦)。而受害者当时神智是清醒状态(按药所说,清醒到能去看他的车号),则药下车后,他的容貌体形,受害者自然也都清晰地看到了。万一没有彻底杀死她,那么案发后,受害人肯定会描述出他的特征来,与其那样,还不如干脆别下车直接逃逸得了。所以既然已经刺出第1刀,就没有了退路,必须把她刺死!而药是第1次杀人,缺乏经验技术,加上紧张,出手一定很笨拙,不可能一刀就刺中要害部位,所以才接连刺那么多刀,以确保她能当场死亡。这里,可以说动机直接决定了他的行为。】

  第三,相比于药家鑫,马加爵杀人是否是“理科强迫杀人”?

  马加爵案我已经有很多的分析,如果您愿意,我可以送您一本我的专著,其中有一章节专门分析他的心理问题。他与药有相同的问题即:对生命意义的无知。但他们也有不同的问题,马是意识冲突的心理问题,药是观念缺失的问题。

  最后,我想借您的问题再回答一下其他的问题:有人因我在节目中曾脱口说出“这孩子…”而愤怒,您大概对此也有看法。这确实是我的职业习惯。因为我研究犯罪人,经常与他们见面并谈话,我曾面对一个将人碎尸近百块的17岁少年,还遇到一个抢劫强奸杀害36岁女性的不足14岁的少年,我都将他们称为“孩子”,我与嫌疑人面对面时,我从不将他们视为魔鬼,只有将他们视为人时,他们才会把自己视为人与我一起审视自己的内心邪恶一面……【工作需要,为了消除罪犯的戒备心,在与其接触交谈时,扮个慈祥的老奶奶的形象,称他们为孩子,这是手段,可以理解。可你当时面对的是亿万电视观众啊,如此称呼一个残忍的罪犯(还是成年人!),你觉得合适么?还什么“职业习惯”,亏你说得出口。我们这些玩世不恭的愤青们,骂人骂惯了,平时交流时,经常称专家精英为WBD,依你的逻辑,难不成有一天接访采访,在有舆论导向的央视节目亮象时,提及精英时,也可以这么说,“这帮WBD……”】

  我始终认为:研究犯罪心理就是研究人性的弱点。但人性还是有另一面的。法律处罚一个人是因为他的具体行为。但我们从心理上评价一个人时,就不能仅从一次或几次行为来评价。否则你研究的人就不是完整的人【说得好,同理,舆论这次谴责你李教授是因为你的具体行为。但网民从心理上评价你时,就不能仅从一次或几次行为来评价,而是综合你在马加爵案、杨佳案,郑民生案等案的种种表现。否则研究的就不是完整的你。这一点,我认为大家做得很好!】。

  说实话,面对暴怒【丧失理性】的网友,我真不知如何对他们说话【对丧失理性之人原无可说之话】【又:专家遇愤青,有理说不清,信乎!】。你的质疑虽有些外行,虽有些属道德性质的谴责(恕我直言),但毕竟我们还能理性地讨论问题【你虽无知妄说,班门弄斧,但毕竟比那些网民还是强得多的】。谢谢你的问题让我写了这么多。

7#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36:51 | 只看该作者
8#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37:25 | 只看该作者
李教授,给你普及一点做人常识:救死扶伤乃人类本性。
再给你普及一点法律常识:车祸伤人有救治责任,故意杀害伤员是谋杀罪。
额外赠送一点心理常识:无意暴露一点私处有点出糗,刻意隐瞒出糗就有点变态,而非要说那不是私处只是棺材,那就不能算是人类了。
9#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50:29 | 只看该作者
李梅瑾当众奶孩子
文章提交者:君非 加帖在
猫眼看人




10#
 楼主| 发表于 2011-4-6 18:50: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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