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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是我反对的,也有被理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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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21:42: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些天,孙女士投诉绍兴鲁迅纪念馆“鲁迅夹烟墙画”一事,又因她本人的更多堂而皇之公诸于个人主页的“猛料”,而持续引发热议。
如她在个人主页上推荐的是,“最远大目标:烟草电子烟out,只可‘尼古丁袋’”。可想而知,从“控烟志愿者”到“尼古丁袋推广者”的角色反差,使她的投诉显得动机不纯。
回顾当前舆论对孙女士的批评,在众声喧哗中,既有对投诉行为本身的质疑,不乏情绪化的攻击,自然还有对她“满嘴主义,满腹生意”的尖锐批评。
还有论者呼吁我们不该去搭理它,保持沉默就好了,要不然常识上就输了。这些观点,都有它们的合理之处。哪怕有所偏颇,哪怕是我所反对的,也不影响它们的言论价值。
因为批判性思维的常识也告诉我们,若要批评,先要理解,甚至要站在批评对象的角度去思考,以彻底明了所要批评观点的来龙去脉,或者背后的意图。
也就是说,面向此类事件的观点表达,我认为要扔掉不必要的价值观预设,或者不要忽视了评论的本义。这些批评确有道理,但如果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或者置之不理的层面,我们可能会错失更深层的反思机会。
当我们屏蔽认知而不去理解某种行为时,往往会陷入简单的道德审判,通过猛烈攻击他人来维持自身的道德优越感,或者直接逼迫他人远离公共辩论,留下一片鸡犬不宁。网络的群体极化越激烈,越无益于理性讨论的回归。
首先,在如何对待被批评的对象上,要多一些“链接思维”,不要孤立化看待单一行为。正如没有一个人是一座孤岛一样,每个人的言行都有出发点或根源,所以评论这些具体的问题或现象时,应尽量少一些价值观预设。
具体到类似孙女士事件的公共讨论中,我显然无意为孙女士荒诞行径进行“无罪辩护”,哪怕杀人犯也有为自己行为辩驳的权利。在这里,在众说纷纭的网络舆论场上,我更想从评论的本义出发,反思“不要为了批评而批评”,而应当遵循理性的准则,不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
就事论事,无论孙女士的投诉内容是否合理,投诉本身是一项权利,我们不能因投诉内容的不合理,而否定了投诉这一行为本身,尽管孙女士的投诉是别有用心的(这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说,有些观点批评“孙女士投诉”是胡乱投诉,声称过度的争取积极自由,正在侵蚀现实中的消极自由。这些是值得商榷的,退一万步说,若是没有坏的问题或现象出现,批评又何有存在的意义。
伏尔泰那句“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之所以流传至今,正因为它揭示了公共讨论的基本伦理: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每个人都应拥有表达意见的空间——即使这些意见在多数人看来是错误、偏激甚至荒谬的。
从这个角度审视,孙女士的投诉行为本身不应被谴责。我们的社会需要建立一种共识:保护表达权利不等于认可表达内容。一个健康的公共领域,应当能够容纳那些“不受欢迎的声音”,而不是仅凭主观好恶或主流意见来筛选言论。
评论的价值在于多元观点的表达,多一些“建设性补全”,公共讨论也便多一份理性。只有当各种观点都能得到表达和检验,真理才能在辩论中越辩越明。
问题恰恰在于,我们一开始就把“孙”的行为当成一个现成的、无需解释的浅层“无知之恶”,而没有深入追问:她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她真的只是为了禁烟吗?舆论场里那套“不容分说的道德谴责”看似激烈,却用单一的喧嚣代替了剖析,把追问动因的空间堵死了。
因为只要把孙女士定性为“坏人”,就似乎不再需要解释“坏人”是如何炼成的,更不必检视制度缝隙与心理机制。于是,批判的声浪越高,真正的理解越稀薄,问题也就一次次滑向无解的循环。
回到鲁迅先生本人,他一生致力于批判社会弊病,但从未主张禁止他人发言——哪怕是最荒谬的言论。他在一篇杂文《可恶罪》里说:“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就有这样的法子。”面对孙女士违规推销尼古丁袋的评说,在道德的谴责声中,也不妨为法律制度留下更多的进场空间。
批评时,我们不应一开始,就否决所有展开讨论的前提,失去应有的忍耐心。因为哪怕是我反对的,也有被理解的权利。在如今的全媒体时代,谁都可能会卷入一场舆论风波中,我们对基本常识的坚守,决定了理性批判的起点与支点。

来源:王小杨评论笔记
编辑:何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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