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微信群群主“不作为”?判例意义何在?中央广播电视台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对话相关法律和互联网领域专业人士。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朋是相关案件主审法官,他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比如,一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而另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很多网友对判决中的“慢作为”“不作为”产生疑惑。李朋解释,“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群主“不作为”案件主审法官李朋
李朋表示,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它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互联网法院审判都是通过网络完成,这种维权方式成本较低且高效。李朋介绍,提交材料、答辩、沟通调解以及开庭庭审等环节,都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在线完成,包括判决书的送达也是发送电子版。李朋说,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才导致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
李朋表示,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互联网法学专家支振锋
广州互联网法院“开风气之先”,参考意义重大
对于新披露的相关案件判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是开风气之先”。
支振锋表示,我国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很快就有了与言论表达相关的法律规定,2000年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九不准”,包括侮辱诽谤、恶意谩骂等禁止性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群组设定管理责任,最典型的就是微信群群主。
在该案例审理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恐慌”,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支振锋表示,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你只要尽到义务了,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例中,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具有双重管理义务。
支振锋表示,诉讼在线化和便利化是全世界的趋势,我国的诉讼在线化走在了全世界前列。自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之后,“这是我第一次见到具体的判决,该案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互联网传播学者田丽
“网络社会是现实的延伸”,网民媒介素养不断提高
北京大学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田丽告诉《新闻有观点》,“这是我国网络治理进程中一个非常好的开端”。让人们意识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道德的真空地带,网络社会本身就是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
田丽表示,每个人都是很多群的群成员,也是群主。在网络治理的进程中,我们要经过面对新技术、新应用,接受新规则的过程。很多人可能还没有适应新规则,但对整个互联网生态来说,是非常有益的探索过程。在这两起案例中,这两个群承担了工作的性质,是工作场域的一种延伸。所以对群主来说,“盯着这个群就是你工作的内容”。田丽认为,在界定工作职责的时候,可以把维护群稳定纳入到工作考核中。
田丽告诉记者,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市民的《网络行为公约》,“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将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网络素养就是一项能力。我们在公共场合所遵守的礼仪,逐渐也会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共识。“对于这一点我还是比较乐观”,网民会在一次次的网络事件中提升自己的素养。
在网络群组中辱骂他人,群成员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田丽认为,群主是否可以延伸追究群成员的责任,“未来还有很多可发展的地方”。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马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