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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哲学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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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00:46: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06-07 哲学

简介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 同时,他也是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
            


在批判时期,“批判”地研究人的认识能力及其范围与限度,将世界划分为“现象界”与“自在之物”世界;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理性”三个环节,并提出“先天综合判断”概念。认为时间和空间是感性的先天形式;因果性等十二个范畴是知性固有的先天形式;理性要求对本体------自在之物有所认识,但这已超出人的认识限度,必然陷入难以自解的矛盾,即二律背反。人的认识只能达到“现象”。在自在之物世界中,上帝、自由、灵魂等为超自然的东西,属信仰范围,它们的存在是为了适应道德的需要。
            


由于两个世界之间存在明显的鸿沟,康德试图通过审美判断与自然界的目的论判断以达到沟通,提出审美的主观性与没有目的的目的性与自然界的内在目的性与外在目的性,最后以有文化有道德的人为其体系的终结。在政治上,同情法国革命,主张自由平等。在教育上,认为应重视儿童天性,养成儿童自觉遵守纪律的习惯。主要著作有:《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未来形而上学导论》《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等。
            

基本概念
            

康德哲学框架分析命题是主语包含谓词的命题;综合命题是主词不包含谓词的命题分析命题都是先验命题;综合命题多是后验命题;但存在先验综合命题,这论证了数学的可能康德认为这可以推演到形而上学领域,即在物自体和现象界存在这样的调和性概念:也就是他所谓的纯粹理性将之类推在实践中则是实践理性 。将之类推在审美中则为批判力 。
            


康德写了三本重要的书: 《纯粹理性批判》 讲人如何认识世界—真。《实践理性批判》讲人的伦理规则是如何—善。前者的对象是现象界,后者的对象是本体界。在现象与本体之间,有一道不可超越的鸿沟,在鸿沟上架起一坐桥,使现象过渡到本体。这座桥梁,便是自然的目的性。它包括了美感—美。意即自然界藉著人主观的美感,过渡到其目的,即客观的本体。这包括美感的自然目的性,便是第三本书《判断力批判》的主要内容。
            

主要思想
            

康德的一生对知识的探索可以以1770年为标志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主要研究自然科学,后期则主要研究哲学。前期的主要成果有1755年发表的《自然通史和天体论》,其中提出了太阳系起源的星云假说。在后期从1781年开始的9年里,康德出版了一系列涉及领域广阔、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给当时的哲学思想带来了一场革命,它们包括《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和《判断力批判》(1790年)。“三大批判”的出版标志着康德哲学体系的完成。
            


哲学方面:
            
伊曼努尔康德提出了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能知道什么?康德的回答是:我们只能知道自然科学让我们认识到的东西,哲学除了能帮助我们澄清使知识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就没有什么更多的用处了,自从柏拉图以来的康德把这个问题彻底给颠倒了。在此之前,人们让认识向外部事物看齐,而康德说,如果我们颠倒一下,让事物向我们的认识看齐,该会如何?康德把这一思维方法与哥白尼的“日心说”相比较:哥白尼以前,人们认为一切星球围着我们地球转,哥白尼却说,我们地球是在围着其它星球转。

《实践理性批判》是康德的前一部著作《纯粹理性批判》的归宿和目的。所谓“实践理性”,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对于实践理性的“批判”,就是要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全书包括“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论”和“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两大部分。该书的重要理论意义在于,它把人的主体性问题突出出来,强调了人格的尊严与崇高,表现了强烈的人本主义精神。

《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可以抱有什么希望?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如果要真正能做到有道德,我就必须假设有上帝的存在,假设生命结束后并不是一切都结束了。“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关心的问题还有人类精神活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方式,包括人的美学鉴赏能力和幻想能力。
            

康德带来了哲学上的哥白尼式转变。他说,不是事物在影响人,而是人在影响事物。是我们人在构造现实世界,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人比事物本身更重要。康德甚至认为,我们其实根本不可能认识到事物的真性,我们只能认识事物的表象。康德的著名论断就是:人是万物的尺度。他的这一论断与现代量子力学有着共同之处:事物的特性与观察者有关
            


宗教方面:


            

在宗教问题上,康德承认无论是经验还是理性都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但是他认为,为了维护道德的缘故,我们必须假设上帝与灵魂的存在。他把这些信仰称为“实践的设准”,即一个无法证明的假设,但为了实践的缘故该假设必须成立。
            


伦理学方面:
            

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康德还认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
            


天文学方面:
            

1754年,康德发表了论文《论地球自转是否变化和地球是否要衰老》,对“宇宙不变论”大胆提出怀疑。
            

1755年,康德发表《自然通史和天体论》一书,首先提出太阳系起源星云说。康德在书中指出:太阳系是由一团星云演变来的。这团星云由大小不等的固体微粒组成,“天体在吸引力最强的地方开始形成”,引力使微粒相互接近,大微粒吸引小微粒形成较大的团块,团块越来越大,引力最强的中心部分吸引的微粒最多,首先形成太阳。外面微粒的运动在太阳吸引下向中心体下落是于其他微粒碰撞而改变方向,成为绕太阳的圆周运动,这些绕太阳运转的微粒逐渐形成几个引力中心,最后凝聚成绕太阳运转的行星。卫星的形成过程与行星相似。
            

康德的星云说发表后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直到拉普拉斯的星云说发表以后,人们才想起了康德的星云说。
            

         

政治构想
   

政治上,康德是一名自由主义者,他支持法国大革命以及共和政体,1795年出版的《论永久和平》应该是康德为人类贡献的最后一部有深远影响的著作,书中提出了世界公民、世界联邦、不干涉内政的主权国家原则等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构想。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Y4MDgyMg==&mid=2650153972&idx=1&sn=fbc2700a8defca89dd4b362953dbf6a0&scene=1&srcid=0607yjBB8YjrLyHhq1mgaxCk#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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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12-20 21:28:3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一文读懂康德道德哲学


作者邓晓芒 原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月

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

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

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可以从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对于国人来说将完全是崭新的东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学,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对它已经研究一百多年了。但是笔者仍然觉得康德道德哲学还有很多东西我们没有触及到,还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理论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理论,特别是在涉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时候,普遍呈现出一种浮躁的心理:

认为我们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是一个应该由我们来发言的领域。在这样的心态影响下,人们对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论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忙于发挥去了。

笔者觉得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那些认为已经过时了、已经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领域),重新客观地、深入地去体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实意味。

笔者进行一番深入研究后发现,康德道德哲学里面关于道德立场、道德基础以及他对道德结构的理解跟我们中国人的完全不同,我们应该去体会隐藏在这些命题后面的东西对我们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所以在这里笔者谈康德道德哲学,主要是想从一些新的视角和语境出发,将那些中国人通常不能够完全理解的、在我们内心没有引起过震动的问题提出来,供大家思考。

当人们一提到康德,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他的行文晦涩难读、思想抽象难解,对于这一点,甚至连德国人都觉得头疼。但事实上,康德对他的学说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寻常百姓的意义是非常关注的。

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他认为他的学说应该对寻常百姓有用,否则的话,他的学问就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在他的一生中所写的。包括三大批判在内的诸多著作里,他都是处处在为寻常百姓考虑他们的生存的根据,立足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

因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通俗道德哲学。对于他的道德哲学如果要具备一个完整的视野的话,那么首先它针对的就是通俗道德哲学,所以在他那里就有了这样一个思路:

从寻常老百姓那里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当然他形成的那些道德原理非常晦涩,但是他认为那些是对寻常百姓非常有用的,对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对寻常百姓的日常交往以及对寻常百姓的道德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样的思路引导下,他就以通俗的道德哲学作为他的整个道德哲学的第一个层次。
但仅仅是通俗的道德哲学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个层次,在通俗道德哲学中寻找道德哲学的基础。为什么会有道德哲学呢?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
比道德形而上学更高的就是道德哲学中的第三个层次,就是要寻求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最终形成了他的第二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现将这三个层次大致介绍如下。


第一个层次是从通俗的道德哲学来看,康德认为讲道德首先应该从日常生活当中出发,人们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议论别人(嚼舌头)。在日常生活中最喜欢对他人议论、做出道德评价的就是那些长舌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是非常厌弃那些长舌妇的行为的,但是康德却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他认为对这种行为(嚼舌头)不要单纯进行道德批评,而是应该客观冷静地去看待。
通过这样一些长舌妇议论人、制造流言蜚语的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种所谓的议论人的现象,恰好说明了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
康德根据这些生活现象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人们总是会对别人做好事的动机提出苛刻的要求。据此康德发现了一个原则,即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
康德从中提炼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规则,并且举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证明。
第一个例子就是“不要骗人”。一个人做生意,童叟无欺,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诚信。
他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还不一定是值得敬重的,因为商业诚信是带来利益的。值得敬重的是什么人呢?他能把“不卖假货”当成一条道德原则来遵守,以至于哪怕他的店子倒闭也不卖假货,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值得敬重,是道德行为。
第二个例子就是“不要自杀”。康德认为人不去自杀是人最基本的求生本能。但是有这样一个人,他的生活非常痛苦、甚至是生不如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仍然不自杀,坚强的活着,那他的行为就是值得敬重的,他的“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
第三个例子就是“发展自己的才能”。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应该发展自己的各方面的才能,你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是为了完善自己,将其作为自己的义务,这也是道德行为。
最后一个例子就是“帮助别人”。你要帮助别人不是为了回报,而是一种义务,这也是一种道德的行为。
这四个例子并不是随便列举的,而是按照一种严格逻辑顺序编排起来的,代表着四种不同的道德境界:“不要骗人”和“不要自杀”是一种完全的义务(消极的义务),“发展才能”和“帮助别人”则属于不完全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所谓完全义务就是你绝对不要去做的,没条件可讲的,而后面两个是不完全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不去做是可以原谅的。、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第二个层次是道德形而上学。以上谈到了康德列举的通俗道德中的四个例子,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格言,比如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这些最基本的为人处事的规范。这些规范都是通俗道德。
正因为它们是通俗的道德,所以对于它们背后的“依据”,很多人并不了解,而这个“依据”就是康德所强调的先天根据。
康德认为通俗道德哲学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所以很容易变质,如果不为通俗道德找出普遍性的根据,这样一些格言就很可能将道德和不道德混为一谈。
因此康德就是要寻求这种道德箴言后面的道德律,从而提出了道德哲学的第二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康德提出来的普遍道德律是以一种命令形式表达出来的:
你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主观的),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客观的)。
这条原则也可以用通俗的方式来表达,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孔子把它称之为“有一言能终身行之者”。但孔子是一种通俗的表达,而康德是一种理性的表达,是一种逻辑形式化的表达,要比日常表达更加精确。
通俗的表达往往是有漏洞的,但是康德的表达把这些情况排除了,他建立的是一个理性的、形式化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之下,它都是可以成立的。康德说这样一条道德律是无条件的,是绝对的。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能仍然是有条件的命令,如果把条件去掉,这个命令就不成立了。有条件的命令是可以根据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所以有条件的命令不具有普遍性。对于普遍的道德命令,康德认为每个人单凭自己的理性就能够理解和遵守。为了说明这一点,康德将在通俗道德哲学中提到的四个例子加以重新分析。
例如,“不要骗人”是不是道德律?只要想一想,如果人人都骗人,就会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那时骗人就没有任何用处了,就不再会有人骗人,「“骗人”作为一条普遍法则就自我取消了」;
而如果人人都不骗人,那将是一个良性循环,人们将越来越诚实。又如假设所有人都自杀,人都死光了,将导致再没有人自杀。
所以如果一个准则在普遍化的过程中,它取消了自身,在逻辑上违背了同一律,那么它就是不符合实践理性的。因此,这两个义务更像是一种“客观”的自然法则。再比如后两种义务“发展才能”和“帮助别人”。
人们可以设想一个懒汉的世界和一个冷漠的世界,只是没有人愿意生活在这样的一个世界里。偷懒的人总是希望别人能干,自私自利的人总是希望别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所以这种行为也有逻辑矛盾,但不像骗人或自杀那样的客观的自相矛盾,而是一种主观的自相矛盾。
所以,康德在判定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是根据人的行为的逻辑一贯性加以理解的。康德把它归结为道德律的这样一种表达形式:

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自然法则。就是说,在具体实行中,你试想一旦把它普遍化,它会导致一个怎样的自然后果———是自我取消还是自我维持?要是自我取消那就是道德行为,反之则不是。这是对道德律的一种“自然淘汰”的理解。

康德的道德律的这种表述形式强调使人的行为方式成为一条“自然法则”,是从自然后果去考虑,看它能不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这是他的道德律的第一个变形的形式。除了这种自然淘汰的表述形式以外,康德还提出了第二种变形的表达方式,比第一种表达方式的层次更高。
第一种是把人的道德行为看成自然行为,把人的地位贬低了。在历史上,人们可能通过自然淘汰来选择道德行为。
但是按照康德的先验哲学,这样仅仅是从效果来谈道德,还带有功利性,只有从动机和目的来看道德才能摆脱功利性。康德在强调道德的目的时,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
康德认为,主观目的总是偶然的、依对象的不同而变化的,只有客观目的才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普遍必然的目的,具有绝对价值。
这个客观目的就是「作为设定一切主观目的的意志主体本身」,即“人格”。
这就引入了绝对命令的第二种变形形式,即要以人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真正的道德就是把人当目的,无论对方是什么人,你都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和人性。
所以回过头来,看前面的那四个例子,就有了这样的意义:“不要骗人”,就意味着不要把别人当手段;“不要自杀”,就意味着不要把自己当手段;“发挥才能”,就是把自己当目的;要“帮助别人”,就是把别人当目的。
相比之下,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理性的根据,而不仅仅是感性的、功利的根据。否则我就可以为了搞好人际关系,为了政治目的如“得天下”,甚至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因此,儒家的这样的一种道德原则就不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它是建立于一种“人情”和功利之上的道德,一旦人情变化,功利到手,道德这种“工具”就可以被抛弃。
我们经常说中国人的道德失落,实质上究其本因,这并不完全是道德的失落,而是由我们「道德的性质和传统模式」所决定的。只有以人格为目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是真正道德的。
第三种变形的表达方式是: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在道德方面,人是自律的。至于“治国平天下”或基督教中上帝的戒律等等,在康德看来,这些还不是真正的道德律,因为它们都是“他律”。
最高的道德律的表达就是自律,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出于自由意志为自己立法,不是听从别人的教导。
严格的说,这一表述没有采用命令的形式,而是直接指陈一个事实,即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样第三种命令形式就成为了前两种命令形式遵守的最牢固的根据了。
在这三种命令形式中,只有第三种命令形式才使得行动的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并激发起“敬重”的道德情感。
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的道德教育中,康德非常反对「利用大家的一种从众心理去给他人树榜样」的做法,去进行情感教育。
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建立于道德自律的基础之上的。每一个人当他达到理性成熟时,都可以对他进行启蒙。
什么是启蒙?就是让每个人用自己的理性去思考,勇于用自己的理性走出被监护状态(儿童就是被监护状态,因此也就走出儿童状态)。这就是康德对我们在道德教育上所带来的一种启发。


第三层次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前面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到这样一条原则,即你要使你的行为的准则愿意永远成为普遍的法则。这样一个道德律,它的前提是什么?它何以可能?
每个人的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的前提是什么?所以实践理性批判就是要批判的考察道德律的前提,道德律何以可能等问题。《纯粹理性批判》是考察认识何以可能,《实践理性批判》就是考察道德何以可能的问题。
康德给出了一个答案,那就是“自由”或者“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什么?这不是可以用任何机械关系所能够分析的。
每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所做的行为负责,你有功或有罪,这在生物学家、医学家眼里和在神学家、法官眼里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总是首先把人假定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
如果从医学或生物学的角度来说,犯罪行为是受环境因素决定的,罪犯的心理形成是从小受到了环境的不良的教育和影响,才成为这样一个犯罪的人,所以法官要判刑,就应该判这个社会有罪,罪犯仅仅是社会的产物,没有自由意志。
但是法官却要判罪犯有罪,因为犯罪行为是罪犯在清醒状态中做出的,除非医生能够证明罪犯是个精神病人,那么罪犯就可以免予刑事起诉,他就需要送往医院治疗,因为那个时候罪犯已经不是完全的人了。
自由意志是超越一切因果性之外的原因,这是法庭判罪的根据,也是神学上认定人有罪的根据。法官判罪犯有罪,是建立于把罪犯看作具有自由意志的人,而不是动物的前提之上的。
因此西方法学界有一派很流行的观点,其代表人物,意大利的佩卡利亚就曾提出“罪犯受罚是他的权利”,罪犯是自由人,因此罪犯的罪是他自己的罪,罪犯为此受罚是罪犯的权利。
这是因为当时制定法律的时候,他是赞同的,因此罪犯的犯罪行为就被假定为在清醒状况之下的明知故犯的行为,就是准备承担犯罪的后果的。因此,受罚只是罪犯实现了其自由意志,相反如果释放他,那将被视为剥夺罪犯的应享权力,是不尊重罪犯的人格一贯性。
这看起来是个很荒谬的理论,但其背后却有着西方很重要的伦理思想,就是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的一贯性,并且自由意志和人格的一贯性是不受任何因果律的干扰的。
“自由”这个概念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也讲到了,他的第三个“二律背反”就已经提到自由和必然的矛盾问题。
康德在“二律背反”里面提到,人到底有没有自由意志,我们没法证明,但你也没法否认。因为你即便否认也需要用经验证明,“自由”却是超验的,是“自在之物”。
因此,他强调只要我们严格的分清这两者分属于自在之物和现象世界,即使我们永远也不知道自由是如何样的,我们也能够从这个矛盾中摆脱出来。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认为“自由”是可以先验的假定的,对于“自由”我们是不能证明的,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因此,我可以提出一个“先验自由”的空理念,虚位以待。这概念在认识领域没有任何意义,但在实践领域却是有意义的。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开始就强调,人的道德律之所以成为可能,就是由于人在实践上是“自由的”,实践的自由是不能认识的,但却具有实践上的“实在性”。

所以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最高点。如果我们追溯道德如何可能,就在于人有自由意志。

至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就没法证明了,它是一切证明的绝对前提。
把一切道德建立在自由意志上,把一切道德的评价、善恶的评价都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这是康德非常重要的理论贡献。

编辑:何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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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7 20:06:0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邓晓芒:黑格尔与康德对待法哲学的两种态度

——
作者邓晓芒 原载《江淮论坛》2023年第3
康德和黑格尔都把法哲学的基点置于人生而具有的自由之上,并认为自由意志的自律是内在的自由,法哲学则处理自由意志之间、我的你的之间的外在自由的普遍性关系。不同的是,康德致力于从法的现实形态中揭示出底下的自由意志的理念,黑格尔则描述了主观内在的自由意志实现为客观法权的现实过程。康德以经验的现象为模型而对彼岸的自由法则提供类比,这种类比不是科学认知,而只是道德理想的展示;黑格尔则从自然状态中将第二自然的法权状态发展出来,形成精神哲学的科学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最终则在历史主义的客观进程中将国家神化,鼓吹以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充当历史法庭的裁判者。因此,康德的永久和平目的王国虽然不具现实有效的可操作性,但作为永恒的人类理想而提供了人际关系以及国家间关系的公平正义的评判标准,对现实具有批判意义;黑格尔历史观中的道德虚无主义则取消了一切正义标准,最终导致历史虚无主义和国家神学。
Die Philosophiedes Rechts,译为法哲学权利哲学”“法权哲学。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一个最为突出的看点就是他对康德法哲学原理的批判。但通常人们容易忽视的是,黑格尔对康德法哲学的批判并非是完全拒绝康德对法的理解,而应该是扬弃他的理解。只要看一看《法哲学原理》的序言就可以明白,黑格尔虽然主张法哲学的任务是寻求现实性的真理,但也决不忽视对这种真理形式上系统的逻辑表达。他不是基于直觉和情感之类的东西,相反,在法哲学中,整体以及它各部分的形成都是依存于逻辑精神的在科学中内容和形式在本质上是结合着的(本文部分所引译文有所改动)。
黑格尔的方案是使逻辑本身有生命,使逻辑的枯骨,通过精神,活起来成为内容和含蕴,也就是说,为形式逻辑的同一性赋予辩证的理解,能思维的精神借此就能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维来说显得有根有据,这种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但要在法哲学中做到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一致性,必须将法的内容在哲学上所体现的普遍的逻辑形式提取出来,从无限杂多的个案中把一般性的规律确定下来,这正是康德所做的工作。
一、康德对法哲学原理的建构
康德走出这一步并不是通过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归纳,而是通过对这些现象何以可能的追究,深入到了背后的纯粹哲学原理即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康德并不像黑格尔那样严格区分伦理(EthikSittlichkeit)和道德(Moral),但谈到道德形而上学dieMetaphysikderSitten),他却严格区分了法权论Rechtslehre,又译法学)和德行论Tugendlehre,又译德性论)两大部分。它们都是建立在自由之上的,只不过前者是自由的外在法则,后者是自由的内在法则。康德说:
与自然法则不同,这些自由法则叫做道德的(moralisch)。就这些法则仅仅涉及纯然外在的行动及其合法则性而言,它们叫做合法的(juridisch);但是,如果它们也要求,它们(法则)本身应当是行动的规定根据,那么,它们就是伦理的(ethisch),这样一来人们就说:与前者一致叫做行动的合法性(Legalität),与后者一致叫做行动的道德性(Moralität)。与前一些法则相关的自由只能是任意(Willkür)的外在应用的自由,而与后一些法则相关的自由则不仅是任意的外在应用的自由,而且也是其内在应用的自由,只要它是由理性法则规定的。……无论是在任意的外在应用中,还是在其内在应用中来考察自由,其法则作为一般自由任意的纯粹实践理性法则,都毕竟必须同时是这任意的内在规定根据,虽然它们并非总是可以在这种关系中来考察。
从中可以看出,尽管两者都是自由的应用,但在康德看来,外在的应用终究基于内在的运用,哪怕它不一定把自己的法则当作自己的主观目的,也许只是当作一种客观上合用的手段来达到其他目的(如把合法经营当作长久的生财之道)。行为上的守法就已经是合法性了,但为守法而守法才是道德性。换言之,伦理的或道德的法则要求行为者做到在动机上为义务而义务;而合法性则不要求这一点,只要做到行动和后果不违背法律义务就行了。但外在的法的义务和内在的道德的义务并不是两种互不相干的义务,相反,外在的义务归根结底是由内在的义务所决定和推出的。所以,道德论(Sittenlehre)的最高原理是要按照一个同时可以被视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这就是被称作定言命令的道德律;而普遍的法权法则(Rechtsgesetz)是要这样外在地行动,使你的任意的自由运用与能够按照一条普遍法则而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存。很明显,后一条法则是从前一条原理中推论出来的,但增加了一个成分,就是除了自己的任意准则和普遍法则之外,还要求与每个人的自由相共存,这就使得内在的义务同时成了外在的义务,内在的自由扩展成了外在的自由。当然,这两个概念还是很不同的,为德行论和法权论所共有的自由概念使得划分为外在自由的义务和内在自由的义务成为必然的;其中只有后一种义务才是伦理的
但这种由内在的道德向外扩展而成立的法(法权),其标准就不再单纯取决于主观的自由意志(自律),而必须同时考虑对其他人的自由意志所造成的客观效果。这种客观效果是通过每个人的主观任意和客观之物的关系来表现的,这种关系就是我的你的而法权论的划分则只能与外在的我的你的相关,其公式是:进入一种状态,在其中每个人在面对每个别人时能够保障他自己的东西。当然,就道德法则而言,它的普遍法则可以由自己的理性从逻辑上推定,而无须验之于他人,因而道德律是每个有理性者内心先天具有的法则;然而,法权的普遍法则却需要在他人的自由意志上得到外在的(客观的)验证,因而这条法则固然是由主观中推断出来的,但是否得到验证却与它是否成为主观的目的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法权与道德在这里就有了某种分离,即合法的行动未必是出自道德的(虽然道德的行为肯定也合法)。所以,道德状态单凭实践理性的意志自律就能够决定怎么做,法权状态却必须引入某种强制Zwang)来实行。一种法权如果没有强制,那就不叫法权了。在一个唯利是图的世界,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自由的任意出发去行动,如果不考虑让这种个人一次性的自由的任意成为普遍法则,那将是一个无法无天、弱肉强食的世界,处于霍布斯所谓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中。因此在现实中,强制是不可缺少的,问题只在于这种强制的依据是什么。
康德的道德律作为自由意志的自律,已经是一种内心的强制了。自由意志只有克服或排除内心涌现出来的众多的任意和欲望,才能做到使自己任意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只不过这种强制通常不叫强制,因为它不是由外部力量对内心形成他律,而是自由意志对自身形成的自律。所以,法的强制性他律从法理上说应该就是道德自律的外在化的结果。换言之,对自由的这种强制本身就是自由所建立起来的,如康德所说:
与一种作用的障碍相对立的阻抗,就是对这种作用的促进,而且与之相一致。于是,一切不正当的东西,都是根据普遍法则的自由的一种障碍,但是,强制就是自由所遭遇的一种障碍或者阻抗。因此,如果自由的某种应用本身就是根据普遍法则的自由的一个障碍(亦即不正当的),那么,与这种障碍相对立的强制,作为对一个自由障碍的障碍,就与根据普遍法则的自由相一致,亦即是正当的,所以,按照矛盾律,与法权相联结的同时有一种强制损害法权者的权限。
显然,自由的应用有可能是不正当的,这种不正当就在于它对那种根据普遍法则的自由产生了阻碍,或者说个人的或者一时的自由阻碍了公共的或长久的自由,即破坏了自由的普遍法则。而这时,自由就有必要对前一种不正当应用的自由采取强制,以维护自由本身的长期性和普遍性,因为这是符合逻辑上的同一律和矛盾律的。这种意义上的强制就不再是外在的他律,而本质上属于自由的自律,是自由为了自身的不矛盾(不自我取消)或畅通无阻而由理性对自身所做的限制。当然,道理上虽然是这么说,但在现实中很难区分一种强制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律还是出于他律,这就是法和道德的区别所在了。因为道德的自律是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当下即可以认定的,只需实践理性在内心进行一番心理实验式的假设(如,假如人人都说谎,那会怎么样),就可以如同自然法则一样得到确定,不会搞错。但一个合法的行为到底是出自当事人的道德自律还是另有根据,却很难凭外部证据来定案,法律所关心的主要也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而是客观效果。但无论如何,守法本身也是起码的道德要求,只不过这个道德要求隐藏在主体个人内心,并不能成为他的客观行为的鉴定证据。所以,虽然理论上法权关系应该是一个自由意志与其他自由意志之间相互协调的关系,但事实上却不得不以自由意志所拥有的我的你的之间的客观的协调关系体现出来,例如财产关系(但不限于财产关系)。然而,康德仍然要在两种不同的你的我的之间划分出层次来,就是说,外在的你的我的最终取决于内在的你的我的(例如,财务契约取决于双方的签字画押),前者表达的是的所有物,后者则表达了的自由意志。所以,财产关系本质上不是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是各个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相应地,内在的你的我的就成了外在的你的我的之间的法权关系的判定根据,因为它是唯一的生而具有的法权dasangeborneRecht),这就是每个人都平等具有的自由,也是每个人凭借自己的人性应当具有的法权
康德认为,有理由把这种生而具有的法权纳入自然法权体系dasSystemdesNaturrechts),因为当人们在法权问题上发生了问题和争执时,最终可以从这种生而具有的法权获得来源上的证明。这里面可以看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的影子,也和当时的诸多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相吻合。不同的是,康德将人类的自然法权(自然权利)仅限于每个人天生的自由,而由此所建立起来的其他各种权利或法权都不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理性设计出来的。这就将自然法派和实证法派的观点打通了:两者是源和流的关系,尽管流到后来已经不再限于当初的源头了。
二、黑格尔对康德法哲学的提升和扬弃
正如康德把实践理性的定言命令看作自由意志本身的自律法则,并由此来规定法哲学的理论起源,黑格尔也是从自由意志的法则来理解法的正当性的。他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中一开始就宣称法的理念是自由,并且认为法的基础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显然,黑格尔法哲学的出发点也正是康德法哲学的出发点。康德的表述是自由意志的自律,这自律从内在的道德到外在的法一脉相承;黑格尔也说意志规定自己,这种规定最初是一种内在的东西,但他并不满足于这种内在的东西,因为光希求抽象普遍物的那种意志,其实不希求任何事物,所以就不是什么意志,所以真正的意志是内在和外在即形式的普遍性和内容的特殊性这两个环节的统一,它体现为自我的自我规定。因此,当意志所希求的东西,即它的内容,与它是同一的,就是说,当自由希求自由时,只有这时意志才是真实的意志意志理念的抽象概念就是希求自由意志的那自由意志。这可以看作对自由意志的自律的另一种表述,不过是从静态转入动态的表述。自律不单是主观的标准,而且也是从主观到客观的现实行为。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基础不是对康德法哲学原理的拒绝,而是在康德的意志自律基础上的改进或提升,即不是把这种自律看作内在静止的先天原理(仅仅是为了遵守逻辑上的同一律和矛盾律),而是看作一个从内向外的设定和规定过程。对自由意志的那种局限于形式主义的抽象理解则是被弗里斯搞浅薄了的康德哲学的理解(当然康德自己也不能辞其咎)。正是这一点,使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在康德式的自律法则中容纳了经验主义(如霍布斯和洛克等人)的契约论要素。只不过这种经验性的要素在黑格尔这里被理性的普遍法则提升了,不再是一种自然状态中的挣扎,而是一种理性的理想Ideal),他称之为第二自然einezweiteNatur,又译第二天性)。这就是他为什么会认为,法的体系(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人的第二天性。显然,所谓第二自然是和第一自然作类比而定下来的概念,两者虽然有层次上的区别,但都属于广义的自然(本性)。因此,在谈论第二自然的时候,黑格尔往往用第一自然的事物来打比方。如他谈到自由意志时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正像重量构成物质的实体性那样,自由构成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也就是构成它的重量。因此,当黑格尔借助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来描述社会契约的形成时,他并不是重复《利维坦》中的自然法则,而仅仅是将它当作一种第二自然的类似物,这只是一种叙事策略而已。
然而人们也许不大注意的是,这种类比式的叙事策略也是康德的道德哲学早就示范过了的,这就是康德实践理性自由范畴表中所展示的所谓模型论Typik)。在康德那里,将运用于自然对象上的12个范畴作为一种从理论理性中借用的模型而转用于自由这种超经验的自在之物上是顺理成章的,因为在他看来,两者都属于最普遍意义上的自然在法则[规律]之下的物的实存,但分属自然的两个不同的层次,即现象和物自体,它们一个是服从自然规律的他律感性的自然,另一个是服从道德自律的超感性的自然(又称理知的世界)。两个世界虽然互不涉及,但都是自然Natur),感性自然是超感性自然的副本,两者是原型的世界(naturaarchetypa摹本的世界(naturaectypa的关系。
按照康德,这两者并不是毫无关系的不当类比,至少,感性自然可以用作理知自然的模型,而使人们对这种不可感因而也不可知的自然(本性)获得某种类似形象的把握。这就是康德所提出的模型论,他不但用它来为自由这种超感性的理念在类比的意义上提供一整套范畴,以便给自由划分层次,而且用来确定道德命令在具体场合中的检验标准,即在思想实验中引入某种好像的自然规律,来印证抽象道德律的有效性。例如所谓定言命令的第二公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借助这种模型,康德法哲学的原理本身虽然仍然是抽象形式主义的,但对现实的道德和法起到了一种审核作用,并非完全架空的。
因此在康德看来,从霍布斯到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正是这样一种好像是自然法则的法则,不管是为了避免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灭亡,还是为了通过互相友爱而最终大家获利,建立社会契约都被认为是出自生存和欲望的动物性本能而逼迫自由意志做出的趋利避害的选择;但在模型论的理解之下,这种好像后面其实反映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出于自身的内在必然性而发出的命令。同样,黑格尔也认为,人类凭借个体自我意识之间的生死斗争而建立起来了历史上第一个实现了相互承认的政治体制,即奴隶制(主奴关系的)社会。只不过一开始这种承认还只是单方面的,奴隶对主人的承认和主人对奴隶的承认是大不一样的,因而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承认;而要达到真正的承认所缺乏的环节是:凡是主人对他者所作的,他也应该对自己那样作,而凡是奴隶对自己所作的,他也应该对他者那样作
但即使是单方面的承认,毕竟也是两个自我意识之间的承认,是对生死斗争的扬弃,因而有可能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如卖身为奴)。它初次将个别自我意识提升到了普遍自我意识,使动物性的生死斗争的结果提升为一种教养Bildung),从此能够使整个人际关系超越动物性的关系而得到精神上的赋形Formieren)。只有在这个层次上,自我意识才提升到了理性,才知道对方和自己一样也是有自我意识的人格Person),这时也才谈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承认由于这个体的意识提高到了普遍性,个体也就成了普遍的理性,并意识到自己的普遍性就是理性,就是已经自在自为地被承认了的东西,这东西在它的纯粹意识里把一切自我意识都联合起来了。这样一种联合就是霍布斯、洛克所说的社会契约的实质,而由此所建立起来的实体就是伦理的王国
不过,在黑格尔那里,生死斗争只是引发承认的一种最初级的、还带有某种动物性的诱因,完全意义上的承认则已经摆脱了这种动物性,而成了基于共同语言和交往(商谈,即Kommunikation)之上的精神共识。所以黑格尔说:争取承认的战斗和屈从于主人是作为各个国家的开始的人们共同生活中产生出来的现象。在这种现象中作为基础的暴力,并不因此就是法的基础,而只是沉没于欲望和单个性中的自我意识的状态向普遍的自我意识的状态过渡中的必要的和合理的环节。上述暴力是各个国家的外在的或显现着的开始,而不是它们的实体性的原则。
争取承认的战斗,或者说为了承认而斗争,这在他看来只是单方面争取成为主人的斗争,这种斗争并不能导致斗争者获得普遍的人的尊严,它不是基于理性,而是基于动物性的欲望和求生本能。将争取承认的斗争误解为一种崇高的为人的尊严的战斗,这种说法最初大概是来自科耶夫作于20世纪30年代的著名的《黑格尔导读》,他在书中鼓吹谈论自然意识的起源,就必须谈论为了得到承认的生死斗争。如果没有这种为了纯荣誉的生死斗争,也就没有在世界上的人,甚至正是通过在为了纯荣誉的斗争中自愿所冒的死亡危险,人们才达到承认的真理
大概法国人一想到为了承认而作生死斗争,脑子里马上冒出来的就是中世纪骑士为了个人荣誉的决斗。但黑格尔似乎有先见之明,为防止这种误解,他强调:决斗绝对不可以和那构成人类精神发展中一个必要环节的争取承认的战斗混为一谈。决斗不像后面这种战斗那样属于人的自然状态,而是属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一种已经或多少发展了的形式。……在古代各族人民那里没有出现决斗。离开了家庭、国家等等实体性的东西,这种斗争就会被留在无价值的荣誉、空虚的名声等等之中。科耶夫则把这种决斗看作20世纪30年代流行的左翼革命者追求平等反对压迫的阶级斗争的象征,有些过于诗性想象了。
其实,黑格尔所描述的生死斗争最初并不是为了承认,而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即为了活命;承认并不是斗争的目的,而只是实际的后果,是保证胜负双方都得以存活的一种妥协方式。这种后果还没有完全摆脱原始的自然状态,所实现的是主奴之间不平等关系的互相承认,而与人格的尊严无关。当然,战胜者不再杀死战败者,而是将其贬为奴隶,让其为自己服务,但同时也承认了他们的生存权,人类由此开始进入了文明时代。奴隶产生于由人的自然性向真正伦理状态过渡的阶段,即产生于尚以不法为法的世界。在这一阶段不法是有效的,因此,它必然是有它的地位的。真正的为了承认而斗争是在后来的契约社会中进行的,它并非你死我活的,其后果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平等和民主制的诞生(如古希腊),这时不平等的承认(主奴关系)已不再被看作真正的承认,承认必须以人格平等和理性的普遍自我意识为标准,其理论代表是罗马后期的斯多葛派。这时的为承认而斗争已经不必以生死相拼了,也不再是好战的,而是化为一整套伦理法权的体制和学说。然后,中间经过基督教的人人皆兄弟的平等观,这种承认与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接上了头。霍布斯的经过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引出理性的社会契约的设想既没有实证的根据,也不是无懈可击的理论,但这不妨碍黑格尔借用来为自己的法权起源论建立描述的模型,即人类通过生死斗争而受到教化,萌发了普遍自我意识、个体人格概念和理性,人与人之间由此才有了人格上互相承认的可能,并由此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第二自然的公民状态。
三、关于战争和正义的思考:科学态度与道德态度缺一不可
黑格尔将自然法派对法权起源的这种经验性的理论分析拿来作为自己论述策略的模型,虽然看起来与康德模型论的做法相似,但其中仍然有根本性的不同。就是说,当康德把一种被当作经验现象的描述以模型论的方式引向他自己的纯粹实践理性的超验原理时,这仅仅是一种帮助理解的类比而已,丝毫也不说明两者之间真有什么瓜葛,或者真的存在什么实质的相通性;而当黑格尔同样以类比的方式把原始的自然状态的模型运用于文明社会的法权关系时,他倒是真心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种普遍的内在联系,或者说,是同一个绝对精神在不同发展阶段上某种程度的重复出现。之所以会出现两人的这种不同理解,根本说来是因为康德是二元论者,他的道德形而上学是以现象与自在之物两个世界的不可通约性为前提的;而黑格尔则是一元论的阶段论者,他的法哲学是以绝对精神贯穿一切事物的大一统世界观为背景的。因此,康德的模型论是用可知的东西象征不可知的东西,与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在更高的发展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种模式的说法,虽然看起来有某种相似性,甚至也不排除康德在这方面对黑格尔可能有某种启发,但黑格尔在法的起源这一根本问题上更多地表现出对康德的批判态度。
在黑格尔看来,既然康德的模型只是象征或述事策略,这就说明在康德的法哲学原理和它所应用的现实对象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这种抽象的同一性的逻辑原则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可能推论出现实的法哲学规范的,只是停留于一种主观上的应该。但究竟何为应该、何为不应该,在这种规范中并没有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而只有逻辑上的不矛盾这种形式标准。所以黑格尔批评道:
康德对于义务的定义(因为抽象的问题是:对自由意志说来什么是义务)除了同一性、自身不矛盾的形式外,什么东西也没有。……譬如就财产来说,在我的行为里,他人的财产应得到尊重。但是这个原则也完全可以取消,如果没有财产,这个原则便完全失效了。关于财产的道德规律是:应该尊重财产,因为这个教训的反面不可能是一个普遍的规律。这是不错的。但财产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财产,那么也就可以不尊重财产。……这就是康德、费希特道德原则的缺点,它纯全是形式的。
黑格尔的意思是,如果把应该不应该的标准纯粹置于逻辑的不矛盾律上,这只能算是一种审核法则的理性,本身并不能成为法则。真正的伦理法则和法权法则不是由自由意志形式上的不矛盾所确定下来的,而是由自由意志本身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显然,这种发展不是一个单纯主观内心的思想过程,而是一个客观的生长过程,它一开始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为了不仍然是抽象的,自由意志必须首先给自己以定在,而这种定在最初的感性材料就是事物,即外界的物;自由的这一最初方式,就是……所有权。但黑格尔并没有完全抛弃康德从抽象的意志自律出发来为法权建立自己的绝对命令的做法,他在《法哲学原理》第一篇抽象法部分一开始就讨论作为自由意志的排他的单一性意志的抽象性和直接性人格Person)问题:这里抽象的同一性构成了这种规定性。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格(Person)。他从中推导出了法权命令(dasRechtsgebot):
人格性(Persönlichkeit)一般包含着法权能力(Rechtsfähigkeit),并构成概念以及抽象的、因而形式的法权的本身抽象的基础。所以法权命令就是:要成为一个人格,并且尊重他人为人格。
这与康德有关法权的普遍法则的规定如出一辙:要这样外在地行动,使你的任意的自由能够与每个人的自由按照一条普遍法则相共存。康德的这条法权原则背后的伦理原则(或道德原则)恰好就是道德的定言命令的第三条公式(目的公式):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只是用作手段。
显然,承认人的人格性只能用作目的而不能仅仅用作手段,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要成为一个人格以及对他人的人格的尊重。不同的是,康德所谓要将人格中的人性用作目的仍然是借人性的现实性而给抽象的道德律提供的模型,类似定言命令第二公式中所说的,把道德律看作就像是一条自然法则一样。相反,黑格尔则不是什么好像,而是真正把对人格的尊重当作一条自然法则来处理,只不过已不是第一自然的法则,而是作为第二自然的精神世界的法则。黑格尔是读过亚当·斯密的书的,他知道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同样,他的法哲学原理也是属于他整个的《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中的一个环节,即客观精神中的环节。康德却是反对把他的法的形而上学看作科学的,他在法权论的形而上学这部分的最后结束语中,对那位希望这些法权原理将对科学说来有益的评论家所作的批评就是:法的形而上学不是一门经验科学,反之,只能通过纯粹理性来表现的东西,必须被归于理念,不可能为理念相应地在经验中给出任何对象,人们中间的一种完全合法的宪政就是这样的东西,它就是物自身。换言之,康德的法权哲学所讨论的仅仅是应当如何做,是理念而不是事实。当然,这些事实中也必须以应当的理念作为不断追求的理想,因而对现实事物肯定也有促进作用,使之日益趋向道德和文明,但事实和理想的界线却是永远不可消除的。所以,康德出于应当的道德义务而在法权论的形而上学的结束语中宣称:
现在,道德实践理性在我们心中宣布了其不可抗拒的禁令:不应当有任何战争;不仅在自然状态中的我和你之间,而且在作为虽然内在地处于法律状态,但毕竟外在地(在相互对待的关系中)处于无法无天状态的国家的我们之间,都不应有战争;——因为这不是每个人所应当追求其权利的方式。因而问题就不再是:永久和平是否合乎情理,而我们如果假定这一点,是否就是在自己的理论判断中自欺,而是我们必须就好像实有其事那样(alsobdasDingsei)去行动,这或许并不是要谋求建立永久和平,谋求那样一种看起来适合于我们的制度(也许是一切国家统统都搞共和主义),以便通向和平,结束那无药可救的、至今所有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将其当作主要目的而把自己的内部机制集中于其上的战争。
可以看出,康德所提出的道德政治理想,目的并不是设计出一种有效的社会制度或机制,以便结束战争,实现永久和平,而只是要好像实有其事那样去行动,甚至知其不可而为之。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通常会被视为无用的废话,但在康德的批判哲学这里,道德理想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一种启蒙,是用来批判现实的一种标杆,它促使人类日益进步。因此,有这个理想和没有这个理想是大不一样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黑格尔对康德法哲学的抽象性空洞性的批评似乎有点过于苛刻了,这种批评完全是从科学的立场来要求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而对其道德的立场不屑一顾。当他指出康德的审核法则的理性在实际运用时必须以经验的既定事实(如产权制)为前提时,他当然是对的;但问题在于,康德并未否定这一点,他只是把审核标准对准了产权制度下的事例而已。正如康德的不要说谎的道德命令当然要先知道什么是说谎,他又何尝不知道,在谈到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时,当然先要确立产权制或私有制。要说他连这些都不知道,显然是低估了康德的智商,甚至有抬杠之嫌。
而且,康德在法权论导论中一开始就区分了他自己的作为法则总和法权论Rechtslehre)和现实中的实证法权的学说Lehredespositiven Rechts)即法权明智Rechtsklugheit)。但如果没有二者的结合,就是说,如果没有把康德的法权论原则引到这种实证的法权学说中来,那么这种实证法权的学说就依旧只是法权科学(Rechtswissenschaft),后一个称谓应归于自然的法权论(die natürliche Rechtslehre)的系统知识,尽管法学专家必须在其中为一切实证的立法提供不可改变的原则。可见,康德的主张就是要超越实证的法权科学,而立足于为自然法权论提供系统和永恒的法权论原则。他在其法权论的具体划分和展开中涉及了众多的实证法权问题,如两种不同层次的(外在或内在的)我的你的,占有与获得,契约,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公民状态和国际关系,这些都是黑格尔后来再次深入系统探讨的话题;但康德并不想如同黑格尔那样,从一个开端(如自由意志)一个个地推出所有这些课题,而是处处援引那唯一的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权来解释一切。因为他的目的并不是现实地解决实证法哲学的问题,而只是批判它,以免它迷失方向。
所以,当黑格尔和康德在谈论同样一些法哲学的话题时,两人的立场是完全不同的。黑格尔是科学主义的、认识论的,他立足于上帝眼光来解释一切,合理的现实的都是一回事;康德则是理想主义的、伦理学的,他精通世故,深知人类的有限性,但又致力于为人的生活提供一种理想目标。这种目标作为理念是不可能在现世得到完全的实现的(例如永久和平),但应该作为人类永远追求不息的愿景而给人以精神的动力。人们可以说这种对遥不可及的理想的追求是空洞而乏力的,远不如眼前的目标那样能够调动起人的全部野心和激情、那样有现实的效果;但像黑格尔那样在现实生活中放弃理想的追求而精于理性的狡计,最终将国家捧为地上的神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是神的意志,也就是当前的、开展成为世界的现实形态和组织的地上的精神,反而不如康德的理想更有现实性。康德式的唯道德论固然容易使人耽于空想,但至少可以对现实生活保持一种批判的维度;黑格尔将国家神圣化则堵塞了对国家作道德批判的路,在这种国家神学之下,他所奉行的道德虚无主义最终将以历史主义的名义堕入历史虚无主义中不能自拔。他说:
因为世界历史所占的地位高出于道德正当占据的地位,后者乃是私人的性格——个人的良心——他们的特殊意志和行为方式。……至于精神在本身为本身的最后目的所要求和所完成的东西——“神意的一切作为——超越了种种义务,不负任何责任,不分善恶动机,这些个人义务、责任、动机,只有在个人道德方面才有。……“世界历史在原则上可以不顾什么道德,以及议论纷纷的什么道德和政治的区分。
世界历史前进的方向和目的是神的意志,不是有限的人及其国家所能够看透的。在这样一个世界历史的法庭上,并无公平和正义,只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可以显示这一方向,这是由战争中的胜利者一方所代表的。所以,战争中的弱肉强食所反映的是神意,强权成了公理。在战争这一环节中,特殊物的理想性获得了它的权利而变成了现实。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通过战争……各民族的伦理健康就由于它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表示冷淡而得到保存,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幸运的战争防止了内部的骚动,并巩固了国家内部的权力。对康德永久和平理想的这种嘲弄、对国家的神圣性的这种反智的崇拜,以及对战争的这种无聊的吹捧,都令人反感。这不过是霍布斯自然状态的升级版,由人与人像狼一样上升到了国与国像狼一样,毫无正义可言。由此也可以看出,德国古典哲学的这两位顶级大师,在对待战争与和平的态度上是多么的对立,而这都是由于他们在看待法哲学的视角上的根本颠倒所导致的。
当然,一般而言,康德与黑格尔的这两种态度和视角各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而对中国学界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对此,《重审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问题》一文做了比较全面的论述,主张既要康德,也要黑格尔,这里就不重复了。
来源:慧田哲学
编辑:梅镕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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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19:35: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新书速递 | 《康德的自由构想》

新书速递 | 《康德的自由构想》
[1] 书籍信息
[] 亨利·E.阿利森 (Henry E. Allison),《康德的自由构想》,丁三东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9月。
[2] 作者简介
亨利E.阿利森(Henry E. Allison) 美国波士顿大学哲学教授。曾任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哲学教授(19731994)、哲学系主任(19781982)、研究讲座教授(19951997)。研究领域包括康德,斯宾诺莎,十八、十九世纪哲学等。著作另有《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评注》(Kan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ommentary)、《康德的自由理论》(Kants Theory of Freedom)、《康德的鉴赏理论》(Kant's Theory of Taste)、《理念与自由:论康德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Idealism and Freedom: Essays on Kant'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hilosophy)等。
[3] 书籍简介
虽然许多文献都讨论了康德对自由的构想,但尚未有人认真地尝试考察他的那些观点的发展。本书竭力改善这个情况,追踪了康德对自由意志的思考,从其1750年代的最早讨论直到1790年代的最后讨论。这个进路非常重要,原因有二。第一,它表明了,导致康德把自由构想为一种不同于自然的原因性,但又与之相容的先验能力的那条道路非常曲折,在那条道路上他受到了大量观点——包括沃尔夫的理性主义、克鲁修斯的意志主义,还有卢梭的复杂说明——的影响,也对它们做出了回应。第二,它表明了,尽管康德在各个时期关于自由所持有的观点多种多样,但这个概念在他的思想中始终占据着一个核心的位置,因为它是他的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结合点。
[4]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康德1750年代的作品以及自由意志问题在其中的位置
《天体理论》
《对形而上学认识首要原则的新说明》
对乐观主义的考察
第二章 康德1760年代早期的理论哲学及其与他的自由构想的关系
康德的《有奖征文》
《负值》
《证据》
康德《形而上学讲座赫尔德笔记》中的意志自由
第三章 康德1760年代早期的道德哲学
《有奖征文》中的道德理论
康德关于他17651766年冬季学期伦理学讲座的《通告》
赫尔德的康德伦理学讲座笔记
《关于美感和崇高感的考察》
第四章 康德与卢梭的对话以及《一位视灵者的梦》的补充
卢梭和牛顿
卢梭论自由意志
康德在《评注》中对自由意志的讨论
《一位视灵者的梦》中的自由意志
第五章 “极亮的光”到“沉默的十年”:康德17691780年对自由意志的思考
“极亮的光”
《反思》38555620中的自由意志
《形而上学讲座笔记L?
《道德哲学讲座柯林斯笔记》
第六章 《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自由意志的说明
“先验辩证论”与自由作为一个先验的理念
第二组二律背反
先验观念论与意志自由
“对第三组二律背反的解决”中的自由意志
“纯粹理性的法规”中的自由意志
第七章 从《纯粹理性批判》到《奠基》
康德对舒尔茨的评论以及《形而上学讲座穆荣格维乌斯笔记》
康德在《奠基》中对自由意志的分析
第八章 《实践理性批判》中的理性的事实和自由
分析康德的“道德律是实践理性的最高原则”这个主张
道德律作为理性的事实
康德从理性的事实出发对自由的演绎
批判性地分析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自由的说明
自由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
第九章 《判断力批判》与从自然到自由的过渡
从自然到自由过渡的必要性
反思判断力如何通过它的自然的合目的性概念影响这个过渡
审美判断力如何有助于这个过渡
第十章 康德关于自由意志的最后思考
意志—意快之分
对莱因霍尔德—西季威克的“康德没能考虑到一种对恶的自由选择”这个异议的回应
康德对根本恶的构想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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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治哲学研究(公众号)

编辑:张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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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11:47: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先验美学:崇高是令人先惊惧后敬重的理性超越情调


1 从鉴赏判断到崇高判断
康德认为,美似乎被看作某个不确定的知性概念的表现,崇高却被看作某个不确定的理性概念的表现。愉悦在美那里是与“质”的表象结合着的,在崇高这里则是与“量”结合着的。甚至,美的愉悦直接带有一种促进生命的情感,因而可以和魅力及某种游戏性的想象力结合起来,但崇高的情感确实一种间接产生的愉快,因而它是通过对生命力的瞬间阻碍及紧跟而来的生命力的更强烈的涌流之感,它作为激情不像游戏,而是想象力的工作中的严肃态度。它包含着惊惧与敬重,是一种消极的愉快。
所以,崇高判断是违反目的性的,当我们把一个自然对象称为崇高的时候,我们的表达是不对的,尽管我们可以称之为美的。
独立的自然美向我们揭示出大自然的一种技巧,这技巧使大自然表现为一个依据规律的系统,这些规律的原则是我们在自己全部的知性能力中都找不到的, 只能依据某种合目的性的原则,从而使得这些现象不仅必须被评判为在自然的无目的的机械性中属于自然的,而且也必须被评判为属于艺术的类似物的。所以,自然美虽然实际上并没有扩展我们对自然客体的知识,只扩展了我们关于自然的概念:把自然概念扩展成了艺术概念,吁请我们深入研究这样一种形式的可能性。
但在自然界里,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崇高的东西中,却根本没有任何导致特殊的客观原则及与之适合的自然形式的东西,以至于大自然通常激发起崇高的理念,毋宁说是在它的混乱中,或在它的极端狂暴、极无规则的无序和荒蛮中,只要可以看出伟大和力量。所以,崇高的概念只有在我们自己的心中才能找到(主观的),只是想象力对自然的合目的性原则的一种运用。
2 崇高情感分为数学的和力学的
康德认为,崇高的情感,以内心激动作为其特征,不同于对美的鉴赏预设和维持着内心的静观。这种激动通过想象力要么与认识能力、要么与欲求能力关联起来,前者就作为想象力的数学的情调、后者则作为想象力的力学的情调。
3 数学的崇高
康德认为,崇高是与之相比一切别的东西都是小的那个东西,是一种绝对的“大”。还可以再加上一条表达式:崇高是那种哪怕只能思维地、表明内心有一种超出任何感官尺度的能力(超能力)的东西。
康德解释说,这是因为我们的想象力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前进无限的努力;我们的理性也有一种理念的要求:绝对总体性。数学是通过数目来估量大小的,但由于数目是无限的所以数学没有最大的概念,只有相对的“大小”的概念。绝对的“大”智能通过理性来把握。
这需要两个能力:领会统摄。领会并不带有任何困难,因为它是可以无限地进行的;但统摄却随着领会推进得越远,而变得越来越难,并且很快就达到它的最大值,也就是大小估量的审美上最大的基本尺度。
康德举例,有个埃及报告说:人们要对金字塔的伟大获得完全的感动,就必须不走得离它很近,同样也不要离开它太远。正是这一点也足以解释第一次走进罗马圣彼得大教堂时那种震惊的感觉。这代表想象力已经达到了它的极限,而在努力扩张这极限时又跌回自身之中,但却因此被置入一种动人的愉悦状态。
康德认为,只要把无限的东西思考为一个整体,就表明内心有一种超出一切感官尺度的能力。本体被用作世界观基底,那感官世界无限的东西杯整个地统摄在一个概念之下。
所以,正如同审美的判断力,在评判美时将想象力在其自由游戏中与知性联系起来,以便和一般知性概念协调一致;同样,审美判断力也在把一物评判为崇高时,将同一种能力与理性联系起来,以便主观上和理性的理念协和一致,亦即产生出一种内心情调即崇高。这将有助于宇宙的理解,把自然界中一切“大”的东西在我们面前一再地表现为“小”的东西。简单理解:把“大”变成“小”。
4 崇高感的愉悦性质
康德认为,崇高感产生愉悦的过程分为两步骤:先畏惧后敬重。畏惧是一种不愉快,敬重是一种愉快。换言之,在知性的“大”的阶段是畏惧,在理性的“小”的阶段是敬重。这两种情感交替出现,即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引,搞的人既静观又激动(又哭又笑)。
崇高感的本质就是:它是有关审美评判能力的对某个对象的不愉快的情感,这种不愉快在其中却同时又被表象为合目的的;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是由于这种特有的“无能”揭示出同一个主体的某种无限制的“能力”的意识,而内心只有通过前者才能对后者进行审美的评判。简单理解:从“无能”到“能力”。
5 力学的崇高
康德认为,强力是一种胜过很大障碍的能力。这同一个强力,当它也胜过那本身具有强力的东西的抵抗时,就叫作强制力。白然界当它在审美判断中被看作强力,而又对我们没有强制力时,就是力学的崇高。“数目的大小”和“力量的强弱”,是区别数学崇高和力学崇高的关键词。
康德举例说,悬崖、电闪雷鸣、迸发的火山、激荡的海洋、巨大的河流、高高的瀑布,都令我们感到渺小和畏惧;但只要我们处于安全的地带,这些景象越可怕,就越吸引人。我们愿意把这些对象称为崇高,是因为它们同时能激发出我们的勇气,让我们超越中庸;让一种抗争一切的能力(强制力)显露出来,挺直脊梁面对大自然的威力。
我们在物理上是无能的,但我们在人格上是有能力的;我们承认自然的威力,但我们也可以选择去改造自然。我们说自然是崇高的,是承认其威力,但同时反映出我们人格中的大度、忍耐和包容、刚强,表明我们并不就此匍匐于地永远让它高高在上,而是可以抵抗的。 简单说,我们敬重自然,但同时也藐视自然;我们看你很强大,但同时也看你很弱小。这就是一种平等的姿态,既尊重又包容、不卑不亢。 换言之,自然是外在的崇高,人格是内在的崇高。
康德认为,只有“人”才具备“自我尊重”的能力。所以,敬重这个词,是赋予我们人类自己的,而不是赋予自然对象。敬重代表着人类理性对畏惧的超越。
康德举例说,对于野蛮人,谁是一个最大赞赏的对象呢?是一个不惊慌、不畏惧,因而不逃避危险,但同时又以周密的深思熟虑、干练地采取行动的人。即使在最文明的状态中仍保留着这种对战士的高度的崇敬;只是人们还要求他同时表现出一切和平的德行、温柔、悲悯。
甚至于战争,如果它是借助于秩序和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进行的,本身也就具有某种崇高性;而在战争中,那些遭受过许多危险、并能勇敢地坚持下来的民众,其思想境界也是崇高的。
有人反驳说,狂风骤雨、地震等应该想象成上帝在发怒,如果我们还去想抵抗,那就是愚蠢而亵渎。康德认为,这种匍匐在地、低头膜拜、悔恨惶恐,意味着屈服、颓丧和无力感,教徒们都在遵守着它。但这种内心情调不是必然与宗教结合着的,不符合静观的情调和自由的判断。只有当他意识到自己真诚的、神所喜欢的意向的时候,才有助于在他内心中唤起这个存在者的崇高理念。
康德认为,谦恭是对自己缺点的严厉评判。这些缺点本来有可能轻易用“人性”这个词掩饰过去的,但你选择面对它,承受自责和为了根除自责而去解析的双重痛苦,所以也是崇高的。宗教本质上追求一种良好的生活方式,如果只能让你畏惧,那就降级为迷信了,生活就变成了一种邀宠与谄媚。
6 对自然界崇高判断的模态
康德认为,事实上,对于那些缺乏文化教养的粗人来说,崇高的东西会显得吓人,就像善良的农夫把那些雪山爱好者称为傻瓜。我们对那些对自然美无动于衷的人说:他缺乏品味;我们对那些对崇高无动于衷的人说:他缺乏情感。
7 各种崇高
康德认为,一个对象在它与愉快的情感的关系中,有四种情形:快适、美、崇高、至善。
快适作为欲求的动机,在评判它对内心的影响时,只取决于魅力的“量”,属于享受类。美要求客体某种“质”的表象,具有教养的作用,让人注意到情感中的合目的性。崇高只在于感性之物与超感性运用的那种关系。至善,基于先天概念之上的道德律令。
美就是那在单纯的评判中令人喜欢的东西。由此自然推出,美必须是没有任何利害而令人喜欢的;崇高就是那通过自己对感官利害的抵抗而直接令人喜欢的东西。
我们还可以这样来描述崇高:它是(自然的)一个对象,其表象规定着内心去推想自然要作为理念的表现是望尘莫及的。因为从逻辑上讲,理念是不能被表现的。
那种绝对的“大”、无条件者,是完全脱离空间与时间的,只是一种调节性的理念。我们被提醒,我们只是在和作为现象的自然打交道,而且自然本身还要看作一个自在的自然的表现。这个理念是超感性之物,不能被认识,只能被思考,其作用是使想象力尽量扩展它的极限,包括数学上的范围的极限、力学上的内心强力的极限。
康德详细列举说,崇高的情感是消极的愉悦,而美的愉悦是积极的。带有激情的善的理念叫热忱,在感性上的热忱是崇高的。一个坚定于自己内心那些始终不变原理的人(比如自律),其没有激情的热忱是高级的崇高,称为高贵。具有英勇性质的激情是崇高的,包括愤怒甚至愤怒的绝望(毅然决然)。多愁善感意味着一个温柔但虚弱的灵魂,它有美的一面(比如林黛玉),但不是崇高的,甚至不能称为热忱。
长篇小说,哭啼啼的戏剧,干瘪的伦理规范,都在卖弄着所谓的高贵意向;甚至一篇鼓吹卑躬屈膝、低三下四地邀宠谄媚的宗教演说也是如此;还有虚假的谦恭、内心的情绪骚动,都和崇高搭不上关系。崇高必须与思想境界发生关系。
犹太法典中有一条诫命是崇高的: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象。同样,道德律道德素质是崇高的。但狂热不是崇高的,它是一种想要超出一切感性边界之外看见某物的妄想,可以和荒诞相提并论。
淳朴是一种没有做作的合目的性,几乎就是崇高的。与任何社会的脱离也会被视为某种崇高,条件是这种脱离建立在无利害的理念上。自给自足而无求于社会,但不逃避社会也合群(独善其身,出污泥而不染),几近于崇高了,因为任何对需求的超脱都是如此。但还要区分出厌世与避世:出于与人类为敌而厌世,或者恐人症候,进而逃避人类,是丑恶且可鄙的。还有一种避世,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来到许多思想正派之人的内心,他们虽然是博爱的,但也是悲观的,因为积累了太多的痛苦经验而远离了人类的愉悦,比如,(像鲁滨逊那样)隐居于小岛或者乡居,(像桃花源记那样)当个幻想家。他们由于接触了太多的世间虚伪、忘恩负义、不公正,以及追求幼稚目标而不择手段,与自由的理念十分矛盾,以至于不能爱人类(对人性失望);为了不至于恨人类,放弃一切社交(把社交视为利益交换的平台)的乐趣显得只是一个小小的牺牲。这种悲哀(哀莫过于心死),不是针对命运,而是针对人祸,是一种理念,因而是崇高的。
结构主义哲学家索绪尔《阿尔卑斯山纪行》中谈到“好人山”时说,笼罩在它之上的是某种乏味的悲哀。那么相应的,应该有一种有趣的悲哀。它是荒野的景象引起的,人们愿意置身其中,体味远离尘世喧嚣、无所欲求的感觉。即使是某种忧郁,不是沮丧的悲哀那种,只要有道德的根基,就靠近崇高了。
生理学家博克认为,崇高的情感建立在自保的冲动、恐惧等痛苦之上;这种痛苦不至于引起肉体的现实伤害,但会引起激动;当血管清除了堵塞时, 能引起激起快适的感觉,但不是单纯的愉悦,而是一种欢欣的战栗、混有惊惧的肃穆。康德认为这些分析是极为出色的,因为这契合了他的观点:通过想象力(情感能力)与知性(生理学知识)和感性(自由体验)的结合来解释崇高。



来源:莫比日记
编辑:杨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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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3 19:42:55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叶秀山:德国古典哲学的永恒魅力


选自《叶秀山西方哲学论集(1998-2002)》

中国大陆学者,历来重视古典哲学的研究。特别是十八、十九世纪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因为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哲学被确定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来源,对它的批判研究受到社会的鼓励。当然那个时候的研究,也有许多偏颇的地方,但毕竟下了不少工夫,这是应该肯定的。

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中国的学者把注意力集中到引进、介绍西方哲学新思潮方面来,把断了几十年的资料接续起来,开始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这毫无疑问更是必要的,这种工作的积累,现在也有二十多年了。

上面这个过程,我感到是我们每一个人或多或少都经历过的。我本人过去一直做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康德哲学的研究,後来更进入古希腊哲学的领域,近二十年来则集中了解西方现当代哲学,特别是欧洲大陆哲学,围绕这个方面,不成系统地读一些书,发表一些感想。起初我读胡塞尔的书,後来对海德格尔感兴趣,一度还对现代法国哲学下过一点工夫,我对列维纳斯的兴趣较大。

可是最近这几年我发现我有一种强烈的愿望要重新阅读古典哲学的书,仔细思考那里提出的问题,这种情绪,在我研究了海德格尔讨论康德、黑格尔哲学的书後,更加强烈了,所以近日我认真阅读谢林早年的《先验唯心主义体系》,还想反复地读它两遍。

谢林这本书,是他二十五岁时出版的,我们现在很难想象少年的谢林居然已经有了那样成熟、严谨的思想体系。我们过去学习研究德国古典哲学重点在康德、黑格尔,这当然也是对的;不过对於费希特和谢林相对地就比较不重视,这就有点偏颇,不太客观。

谢林这本书对我们还能引起兴趣的地方何在?长期以来,我总觉得,西方从古代希腊以来的"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科学)",似乎到了这个阶段的德国哲学,才开始"成熟"、"定型"起来。我们知道,古代希腊哲学是开创阶段,博大精深,自不待言;而中世纪时代,"哲学"为"神学"服务,虽然这种"服务"对哲学自身也有好处,但当其时也,毕竟是一个"工具"。"哲学"只有从这个"服务行业"中"解放出来",才展现了自身的特点,拥有自身的光辉。

当然,从"宗教"那里"解脱"出来的首先是"(自然)科学"。"感觉世界"的"自然 (自身)"化,挣脱"神学"的枷锁,乃是欧洲从文艺复兴以来思想上一大变化。"科学"从没有"神"干预的"自身"出发,走自己独立的道路,这是经验科学得以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不过,经验科学的原则,即从感觉经验出发,上升为概念理论体系的路线,尚未能在原则上保证这个理论体系的真理性,所以从培根经过霍布斯、洛克到休谟,出现了怀疑主义的危机,为了挽救这个思想危机,"神"似乎仍然是必要的。为甚麽反倒是人幻想出来的"神",却能够使人"坚定不移"地"不惑--不怀疑"?

我们知道,"宗教",特别是欧洲的基督教,它采取的是一条和经验科学相反的思想路线。它不是从既定的 (given)"感觉材料"出发,"上升"为"知识";而是从"全知、全能、全善"的"至高无上"的"神"出发,"下降"为"世间"之"万事万物"。也就是说,"基督教"是从"创世"的角度来看这个大千世界,世上万物莫不为"神"之"创造",则对於自己的"创造物","神"自然就了如指掌。

"哲学"既从"婢女"的地位解脱出来,对於这个主人 (神)的家庭--"神圣家族"的底细也就一清二楚。它知道,要彻底摆脱这个枷锁,不能一逃了事,而是要砸碎这个枷锁。"哲学"要取代""宗教"这个"主人"的位置,在思想路线上,不能象经验科学那样给它留下可乘之机,也就是说,"哲学"不能象经验科学那样也从"感觉"出发,单纯地走"自下而上"的路,而是同时也要把持住从"理性"出发的"自上而下"的路。这就是尊崇"理性"的启蒙主义传统。
在这个传统中,成绩最大的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系统。应该说,在这个传统中康德贡献固然很大,但他还是不彻底的,他把"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这两条路分割开来,在经验科学知识里从"自下而上"的"感觉材料""限制"了"知识",为"(基督教)信仰"留有馀地,而他的"实践理性"走的才是"自上而下"的路,而正是通过"道德伦理",通向了"神"。

事实上,康德学说,就"哲学"和"宗教"两方面来说都是不彻底的,因为他的"知识"不能贯穿到"宗教"中去,他的"信仰",也不能贯穿到"知识"中去,因而缺乏"现实性"。一句话,康德哲学缺乏彻底的"哲学创造性"。我们看到,这个缺陷--就哲学体系来说的缺陷,到了谢林、黑格尔,在"理性"的层面被克服了。"理性"为克服这个缺陷,也就是说,"理性"为自身的"创造性""创世性",形成了"绝对哲学"。"绝对"到底是个甚麽意思?absolute在古代希腊就是"自己 (toauto)"的意思。古代希腊哲学也在寻找这个"绝对 (自己)",以求知识的确定性;不过因为它们总是把"知识"理解为要受动於外在的感觉材料,於是知识的概念性、主体性与外在感觉的客观性如何协调一致起来就成了哲学的大问题。这个问题以致到莱布尼兹还要委以"预定的和谐"。

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让哲学的出发点不设在外在的感觉上,也不是设在"内在的"被动的"直观 (印象)"上,而是设在一个能够自足、而又能够自动的东西上,这就是从康德经由费希特到谢林发展出来的"绝对理念"和"绝对意识"。这种"绝对"的思想,在康德的理论理性中已经孕育了,但到他的实践理性,"理性"才有了"完全不借助感觉"的"创造"职能。在康德实践理性中,道德律完全自足,是"自律",道德出自"自己 (自由)",排斥"他律"。康德的二元论哲学的毛病出在:他的"绝对能动"的"实践理性"只涉及道德主体的"动机",而缺乏"现实性"--道德的现实性一定要到"宗教基督教"里才能赋予与其相应的实际"效果",这就是说,在哲学里,康德的"本体本质 (道德)""回不到""现象界"来,因为"本质"和"现象"是"二",不是"一"。"现象"离不开原本不来源於"理性"的"感性世界",於是"现象"与"本质"的协调一致,仍需一个"预定的和谐-宗教-基督教"。

费希特和谢林,包括黑格尔,都是要拆掉"现象"与"本质"之间的这堵"康德之墙宗教",让"哲学"来"一统天下"。於是,"绝对哲学"就不能把"绝对理性"只限於"道德"领域,而是要将其延伸扩大到整个的现象界,让绝对进入现象,这就是说,"绝对"不仅"创造"了"本质",而且也"创造"了"现象"--这同时也就意味着,"现象"原本无须从"感觉材料",不"受动於""感官"的刺激,"绝对意识"并非有两个"(来)源",而只有一个"(来)源"。这样,我们看到,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就从自身的角度"克服"了康德的二元论,成了一元论,而且由於"绝对"既已进入"现象","哲学"也就名正言顺地成为"知识学",成为"现象学"。

我们这里说的"绝对"进入"现象"并不是说,原就有一个"现象",後来再加进去一个"绝对";我们只是说,"绝对"不仅"创造"了"本质",而且同时也"创造"了"现象"。"绝对"原本就是"本质"和"现象"、"主体"和"客体"的"同一(统一)"。所以谢林又把他的哲学叫做"同一哲学"。我们这里还要说的是:宗教基督教可以独断地说"神""创造"了一切,包括感觉材料等等一切都是他老人家"无中生有"地"创造"的,而"哲学"既讲"理(性)",又如何说清楚不仅思想概念的世界是它创造的,而且感性直观的世界也是它"创造"的?



我们看到,这个问题在谢林那里很费了一番心思去论证解决,到黑格尔,我们就很熟悉地知道他是由"绝对理念"的"历史进程"途径来解决"绝对"如何进入"现象界"的,这是他的《精神现象学》的主题。在这个意义上,"(绝对)理性"的"创造",就表现为一种"开显",这是包括胡塞尔在内的"现象学"到现今"解释学"的一条途径。中文的"开显"很好地表达了两方面的意思:"开"为"开创","显"为"显现"。不过我们仍然有康德的问题:按现今解释学,我们"开显"的是一个"意义"的世界,"文化"的世界,而不是物质材料的世界。"意义的世界"固然并不是抽象的概念世界,是活生生的"生活世界",就连黑格尔的"理念"也是"具体共相";但毕竟不是管吃管喝的实用世界,也不是作为经验科学研究"对象"的"物理世界"。
在这个意义上,"哲学"只是去"理解"这个"世界"的"意义",而这个"意义"原本是"自己""创造"出来的。而要使"物质的世界"有所"改变",则只有用"物质"的力量。
我们还可以看到,由这个思路的揭示,可以说明为甚麽从柏拉图开始的"哲学王"思想之所以未获成功的理由所在。"王政治家"是一个经验实证世界的领袖,政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要想从哲学的"绝对"来"开显"出一个经验的王国国家政治实体,是南辕北辙。
或谓如今"新儒家"也要从"内圣""开出""外王"来,如果是从上述哲学意义上来说,则面临问题也相同。走"从本质到现象"、"从内到外"的"开显"路线,则只是"开"出一种"意义"、"境界"来,而"开"不出"实际物质"的世界来,因而,"开"不出"王"来;如果真要为"王",则必须走"从现象到本质"、"从外到内"地老老实实"学习"、"掌握"客观世界的规律,积累治理国家的科学经验,然後再把自己的政治主张运用到实践中去,还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这是一条"(经验)科学"的道路。在这条路上,就是圣者智者,也必须先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安邦治国之道,而不能从概念、空想出发。
至於说要从"内圣"中"开出""(经验)科学"来,我们已经有了从康德经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哲学历程以後,再持这种观点,则就令人大惑不解了。




来源:慧田哲学
编辑:杨泓艳

7#
发表于 2026-1-21 22:24:44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 | 纯粹理性批判

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
借助于外感官(我们心灵的一种属性),我们把对象表象为外在于我们的,它们全都在空间之中。在空间中,它们的形状、大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得到规定,或者是可规定的。借助于内感官,心灵直观自己本身或者其内在状态;虽然内感官并不提供关于灵魂自身作为一个客体的任何直观,但毕竟有一种确定的形式,惟有在这形式下灵魂内部状态的直观才有可能,以至于一切属于内部规定的东西都在时间的关系中被表象出来。时间不能在外部被直观到,就像空间不能被直观为我们内部的某物一样。那么,空间和时间是什么呢?是现实的存在物吗?它们虽然只是事物的规定或者关系,但却是即便事物不被直观也仍然本来属于事物的规定或者关系吗?或者说,它们是仅仅依附于直观的形式、从而依附于我们心灵的主观性状、没有心灵的主观性状这些谓词就根本不能被赋予任何事物的规定或者关系吗?为了澄清这一点,我们首先要阐明(“阐明”在第一版中为“考察”。——译者注)空间的概念(由此至本段末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但是,我把阐明(expositio)理解为清晰地(尽管并非详尽地)表象属于一个概念的东西;但是,如果阐明包含着把概念作为先天给予的来描述的东西,它就是形而上学的。
1.空间不是一个从外部经验抽象得来的经验性概念。因为要使某些感觉与我之外的某物发生关系(也就是说,与在空间的不同于我所在的另一地点上的某物发生关系),此外要使我能够把它们表象为彼此外在和彼此并列(“和彼此并列”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从而不仅各不相同、而且是在不同的地点的,这就必须已经有空间的表象作为基础了。据此,空间的表象不能通过经验从外部显象的关系借来,相反,这种外部经验自身只有通过上述表象才是可能的。
2.空间是作为一切外部直观的基础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天表象。人们虽然完全能够设想在空间中找不到任何对象,但却绝不能形成一个没有空间存在的表象。因此,空间被视为显象可能性的条件,而不是一个依赖于显象的规定,是一个以必然的方式作为外部显象之基础的先天表象(下面删去了第一版中的如下一段并将它改写成“空间概念的先验阐明”:“在这种先天的必然性之上,建立起一切几何学原理的不容争辩的确定性及其先天构想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空间的这种表象是一个后天获得的、从普遍的外部经验得来的概念,那么,数学规定的最初原理就会无非是知觉。因此,这些原理就会具有知觉的一切偶然性,‘两点之间只有一条直线’就会同样不是必然的,而是经验任何时候都如此教导我们的。从经验借来的东西,也只有比较的普遍性,亦即通过归纳。因此,人们就会只能够说,就目前所注意到的而言,还没有发现具有多于三个维度的空间。”——译者注)。
3.(该序号在第一版中为“4.”。——译者注)空间不是一个关于一般事物的关系的推理概念,或者如人们所说是一个普遍概念,而是一个纯直观。因为首先,人们只能表象一个惟一的空间,而当人们谈论多个空间时,人们只是把它们理解为同一个独一无二的空间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也不能仿佛是作为惟一的无所不包的空间的组成部分(有可能用这些部分复合成它)先行于它,而是只有在它里面才能被设想。它在本质上是惟一的,它里面的杂多、从而还有一般的诸空间的普遍概念,都仅仅基于各种限制。由此得出,就它而言,一种先天直观(它不是经验性的)是关于空间的所有概念的基础。就连所有的几何学原理也是如此,例如在一个三角形中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就绝不是从关于线和三角形的普遍概念中,而是从直观中,并且是先天地以无可争辩的确定性引申出来的。
4.空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的被给予的大小。如今,虽然人们必须把每一个概念都设想为一个包含在无限多的不同可能表象之中(作为它们共同的标志)、从而把这些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表象;但是,没有一个如此这般的概念能够被设想成好像把无限多的表象都包含在自身当中。尽管如此,空间就是被这样设想的(因为空间无限多的所有部分都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关于空间的源始表象是一个先天直观,而不是概念(本段在第一版中为:“
5.空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的被给予的大小。关于空间的一个普遍的概念(它为一英尺和一德尺所共有)就大小而言不能规定任何东西。如果在直观的进展中不存在无界限性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关系的概念会产生直观的无限性的原则。”——译者注)。第3节 空间概念的先验阐明(本节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我把一种先验阐明理解为将一个概念解释为一个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就能够看出其他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为此目的就要求:
1.诸如此类的知识确实是从这个被给予的概念得来的;
2.这些知识惟有以这个概念的一种被给予的解释方式为前提条件才是可能的。几何学是一门综合地却又先天地规定空间属性的科学。为使空间的这样一种知识是可能的,空间的表象究竟必须是什么呢?它必须源始就是直观;因为单从一个概念得不出任何超出概念的命题,但这种情况在几何学中却发生了(参见导论,五)。不过,这种直观必须先天地,即先于对一个对象的一切感知而在我们心中找到,从而是纯粹的直观,而不是经验性的直观。因为几何学的定理全都是无可争辩的,也就是说,是与对它们的必然性的意识结合在一起的,例如空间只有三个维度;但诸如此类的定理不可能是经验性的判断或者经验判断,也不是从它们推论出来的(参见导论,二)。那么,一种先行于客体、客体的概念能够在其中先天地被规定的外部直观是如何能够为心灵所固有的呢?显然惟有当它作为主体受客体刺激并由此获得客体的直接表象即直观的形式性状,因而仅仅作为外感官的一般形式,而在主体中拥有自己的位置时,才是可能的。因此,惟有我们的解释才使得作为一种先天综合知识的几何学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任何一种不提供这种东西的解释方式,即使在表面上与几何学有些类似之处,依据这一标志就可以极可靠地与它区别开来。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结论
1.空间根本不表象任何一些物自身的属性,或者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之中表象它们,也就是说,并不是那些依附于对象自身、即便人们抽掉直观的所有主观条件也依然留存的属性的规定。因为无论是绝对的规定还是相对的规定,都不能先于它们所属的那些事物的存在、从而不能先天地被直观。
2.空间无非是外感官的一切显象的形式,也就是说,是感性的主观条件,惟有在这一条件下外部直观对我们来说才是可能的。如今,由于主体的被对象刺激的感受性以必然的方式先行于这些客体的所有直观,因此可以理解,一切显象的形式如何能够在一切现实的知觉之前、从而先天地在心灵中被给予,以及它如何能够作为一切对象都必须在其中被规定的纯直观在一切经验之前就包含着对象诸般关系的原则。据此,我们惟有从一个人的立场出发才能够谈论空间,谈论有广延的存在物等等。如果我们离开惟一使我们能够按照我们可能受对象所刺激的方式拥有外部直观的主观条件,那么,空间的表象就毫无意义。这个谓词只是就事物显现给我们、亦即是感性的对象而言才被赋予事物。
这种我们称之为感性的感受性的恒定形式,是对象在其中被直观为在我们之外的各种关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如果人们抽掉这些对象,它就是一个拥有空间之名的纯直观。由于我们并不能够使感性的这些特殊条件成为事物的可能性的条件,而只能使之成为事物的显象的可能性的条件,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空间包括可能外在地向我们显现的一切事物,但不包括一切物自身,不管它们是否被直观到,或者也不管它们被什么样的主体所直观。因为关于其他能思维的存在物的直观,我们根本不能作出判断,说它们是否受限制着我们的直观并对我们来说普遍有效的上述条件所制约。如果我们把对一个判断的限制附加在主词的概念上,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条件地有效。“一切事物都在空间中并列存在”这个命题(此处删去了第一版中的“惟有”一词。——译者注),在这个限制下,即如果这些事物被当做我们的感性直观的对象来对待,是有效的。
如果我在这里把该条件附加在概念上,并且说:一切事物作为外部显象都在空间中并列存在,那么,这个规则就普遍地有效,没有限制。据此,我们的阐明就一切外在地作为对象能够呈现给我们的东西而言说明了空间的实在性(即客观有效性),但同时就事物由理性依其本身来考虑、即不顾及我们感性的性状而言说明了空间的观念性。因此,我们(就一切可能的外部经验而言)主张空间的经验性的实在性,虽然(此处删去了第一版中的“同时”一词。——译者注) 也主张空间的先验的观念性,也就是说,一旦我们除去一切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假定它是作为物自身的基础的某种东西,空间就什么也不是了。但是,除了空间之外,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主观的、与某种外物相关的、能够称之为先天客观的表象(由此至本段末在第一版中为:“因此,一切外部显象的这种主观条件不能与其他任何条件相比较。一种葡萄酒的美味并不属于葡萄酒的客观规定,因而不属于一个客体的客观规定,即便它被当做显象来考察,而是属于品尝葡萄酒的主体的感官的特殊性状。颜色也不是它们依附于其直观的物体的性状,而仅仅是被光以某种方式所刺激的视觉感官的变状。
与此相反,空间作为外部客体的条件,必然属于客体的显象或者直观。滋味与颜色根本不是对象惟有在其下才能对我们来说成为感官的客体的必要条件。它们只是作为特殊的组织偶尔附加的作用而与显象相结合的。因此,它们也不是先天表象,而是建立在感觉之上的,而美味甚至是建立在作为感觉之结果的情感(快乐与不快)之上的。也没有人能够先天地有一种颜色以及任何一种滋味的表象;但是,空间只涉及直观的纯粹形式,因而根本不包含任何感觉(不包含任何经验性的东西),如果要有形状以及关系的概念产生,空间的一切种类和规定就能够并且必须甚至先天地被表象。惟有通过空间,事物才有可能对于我们来说成为外部对象”。——译者注)。因为人们不能从这些表象中的任何一个,像从空间中的直观那样,推导出先天综合命题(参见第3节)。
因此,精确地说,它们根本没有观念性(空间的先验观念性预设空间是先天地被给予的,观念性预设它是直观,也就是说,是一个自身使人认识一个客体的表象。因此,感觉的实例对于所主张的空间观念性来说在这里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它们与空间的表象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它们仅仅属于感觉方式的主观性状,例如属于凭借颜色、声音和温度的感觉的视、听、触的主观性状,但由于这些都仅仅是感觉而不是直观,它们就自身而言都不使人认识、至少是先天地认识任何客体。这一说明的意图只是在于防止使人想用远远不够的实例来说明所主张的空间的观念性,因为例如颜色、滋味等等都理应不被看做事物的性状,而仅仅应被看做我们主体的变化,这些变化甚至在不同的人那里也可能是不同的。因为在这种场合里,那原初只是显象的东西,例如一朵玫瑰,在经验性的意义上就被视为一个物自身,这个物自身却可能对每个人的眼睛来说在颜色上显得不同。

来源:港澳台及海外文献
编辑:何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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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4 00:16:5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哲学家挨揍简史

今天聊聊哲学家挨揍的经历。
哲学家打人的事情,我一个都没见到过,但是哲学家挨打,倒是看到过几起。

01福柯
1966年,福柯离开克莱蒙大学,在突尼斯待了两年半。
期间恰逢突尼斯大学学学生搞事情,事情闹得很大,突尼斯政府和大学学生冲突频繁。
突尼斯政府对学生采取高压措施,抓了很多学生,大学老师联合起来抗议突尼斯当局殴打学生,福柯也参与其中。
福柯对学生很热心,他让那些躲过抓捕的学生住在自己家里,并且帮学生打印传单和隐藏油印机。
突尼斯当局当然知道有很多大学老师在给学生撑腰,并提供帮助,但突尼斯当局对这些从法国来的老师,非常忌惮。对老师不能打不能骂,那只能威胁了。
福柯就被威胁了很多次。看到福柯对突尼斯当局的警告和威胁无动于衷时,突尼斯当局的便衣在福柯有一次落单时,狠狠揍了一顿福柯。
福柯对这次暴力警告认了,他没有任何证据反击。
挨了揍的福柯还是继续为学生呼吁,呼吁突尼斯当局善待学生。

02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他爹死后,给他留下了一屁股烂账。
斯宾诺莎在家翻箱倒柜,找到一张五百荷兰盾的欠条,是以前一个珠宝商转给他的,欠款人是做珠宝生意的三兄弟。
斯宾诺莎追着要了几次钱,每次三兄弟都说给呢给呢,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一年多了,还是没要到钱。
斯宾诺莎实在烦了,把三兄弟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是三兄弟其一被逮,另外俩兄弟跑到斯宾诺莎住处暴揍了斯宾诺莎一顿。
看见没?这就是借钱给不靠谱的人的下场。
钱要不回来,还得挨打。

03尼采
尼采在陷入疯癫的半年前,在瑞士的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休养身子。那时候的尼采,神志已经开始有了异样。
尼采经常站立在一个地方,一动不动盯着天空很长时间。当他开始走动时,手臂的摆动和迈开的腿显得极不协调。
这样一个人,放在任何一个村子里,都会被孩子们追着扔石头。
尼采身边的孩子们,也正是这么做的。一群孩子朝尼采扔石头,他们笑话这个大胡子叔叔,是个大傻子。
被戏弄的尼采会追这些小孩,举起手上的东西威胁孩子们离他远点,当然尼采他一个孩子也追不上。

04康德
不光是尼采被孩子们扔过石头,康德也经历过这种事情。
康德老年时,有群小屁孩经常往康德家门口扔石头,康德出门,孩子们朝他继续扔石头。康德报警后,警察不管。
查了些资料,也没找到为什么康德招孩子讨厌。
但是晚年的康德,的确是有很多不良人靠近他,明里暗里欺负他。
那时候康德身体状况慢慢变得不好,跟了他40年的仆人,行为变得恶劣和残暴。
有个女人闯进康德家里意图劫财,万幸被康德骂跑了。
还有个女人想诈骗康德的钱,说她老公以前借给康德几个金戒指,现在还钱就可以了。
康德晚年的凄凉场景,让我想起现在敬老院的一些让人心惊肉跳的情况。
敬老院里,有孩子的老人,和没孩子的老人受到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有孩子的老人,哪怕孩子很少来,老人在敬老院就有底气,工作人员就不敢慢待老人。一旦老人遭遇了感觉不舒服的事情,老人的孩子随时都能能来撑腰,对于其他人来说,孩子就算一个外在的威慑。
但是没孩子的老人,情况就不一样了。当周遭所有人都知道某个老人没亲人孩子时,虽然不会对老人态度有多不好,但时间一长,言谈举止里的怠慢就会不自觉流露出来,因为大家都知道你外面没人会给你撑腰。
康德面临的也是这种情况。一个独老头,所有人都知道他没人照顾,有些心怀歹意的人就会靠近。
不知道康德在面对想骗他钱的女人时,心里会不会后悔自己没结婚没孩子。

05阿伯拉尔
阿伯拉尔是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在神学院当讲师。
有一天他的朋友富尔伯特找他,请他帮忙教导一下自己的侄女爱洛依丝,阿伯拉尔答应了这个后来让他后悔终身的请求。阿伯拉尔在和爱洛依丝相处没多久,两个人就爱上了彼此。一年后,爱洛依丝生下了一个男孩。
未婚生育在中世纪社会风气保守的欧洲,是一件让家庭觉得很耻辱的事情。作为爱洛依丝监护人的富尔伯特当然不会饶了阿伯拉尔。
经过了几次三番的交涉,阿伯拉尔和爱洛依丝的娘家人闹翻了,阿伯拉尔把女孩送到了一家修道院。
这件事彻底激怒了富尔伯特,他找人将阿伯拉尔狠揍了一顿,然后阉割了阿伯拉尔。
哲学家里变成太监的,可能只有阿伯拉尔一个人。

来源:思庐哲学
编辑:何璇祺

9#
发表于 2026-1-29 17:27: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为什么说谎永远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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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月,第433-439页。原标题为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1797由丽泽哲学苑公众号编发。
在邦雅曼·贡斯当的著作《1787年的法国》(第6卷,第1款:论政治上的反作用)中,第123页包含着如下说法:
说真话是一种义务,如果人们无条件地并且处处采纳这个道德原理,它就会使任何社会成为不可能。对此,我们从一位德国哲学家自这个原理得出的非常直接的结论中得到了证明,他走得如此之远,并且断言:如果一个凶犯问我们,我们那被其追杀的朋友是否躲在我们家中,对该凶犯说谎也会是一种犯罪。
法国哲学家在第124页以如下方式反驳这个原理:说真话是一种义务。义务的概念与法权的概念不可分割。一种义务是在一个存在者那里与另一个存在者的法权相符合的东西。在不存在任何法权的地方,就不存在任何义务。因此,说真话是一种义务;但只是针对对真话有一种法权的人。但是,没有人对伤害别人的真话拥有法权。
在这里,首要的错误就在于这个命题:说真话是一种义务;但只是针对对真话有一种法权的人。
首先要注意,对真话有一种法权这个表述是个没有意义的词。人们毋宁必须说:人对他自己的真诚,亦即在他的人格中对主观的真话有一种法权。因为客观上对真话有一种法权,就会等于是说:一般而言就我的你的来说,一个被给予的命题是真的还是假的,取决于他的意志;这就会是一种奇怪的逻辑。
现在第一个问题是:人在他不能回避用或者来回答的场合里,是否有权限(法权)不真诚。第二个问题是:他是不是完全有责任在一种不义的强制迫使他作出的某个陈述中不真诚,以便防止一个威胁着他的、对他或者对一个他者的犯罪行为。
人们不能够回避的陈述中的真诚,是人对每个人的形式义务,不管由此是给他还是给一个他者带来多么大的坏处;而且尽管我在伪造陈述时并没有对以不义的方式迫使我作出陈述的人行事不义,但我毕竟通过这样一种由此也(虽然不是在法学家的意义上)能够被称为说谎的伪造而在一般而言的义务的最根本部分上行事不义,也就是说,我在事情取决于我的时候使得陈述(声明)一般而言没有获得任何信任,因而也使得所有建立在契约之上的法权被取消,丧失其力量;这是一般而言的人性所遭受的不义。
因此,说谎在仅仅被定义为有意对另一个人作出不真的声明时,并不需要补充说,它必然伤害一个他者;就像法学家为定义它所要求的那样(说谎是损害另一个人的谎言)。因为它在任何时候都在伤害一个他者,即便不是另一个人,但毕竟是一般而言的人性,因为它使得法权的源泉变得不可用。
但是,这种好心的说谎也可能由于一种偶然而变成可按民法来惩罚的;不过,仅仅由于偶然而逃避惩罚的东西,也能够按照外在的法律被判为不义。也就是说,如果你以一次说谎阻止了一个现在要去凶杀的人的行动,则你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你严守真诚,则公共的正义不能对你有所指摘;不管无法预见的后果会是什么。毕竟有可能的是,在你真诚地用来回答凶犯他所攻击的人是否在家的问题之后,这个人不被察觉地走出去了,就这样没有落入凶犯的手中,因而行动就不会发生;但是,如果你说谎,说他不在家,而且他确实(尽管你不知道)走出去了,凶犯在他离开时遇到了他,并且对他实施行动,则你有理由作为此人死亡的肇事者而被起诉。因为如果你尽自己所知说真话,则也许凶犯在家中搜寻自己的敌人时会受到路过的邻居们的攻击而行动被阻止。因此,谁说谎,不管他这时心肠多么好,都必须为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甚至是在民事法庭前负责,并为此受到惩罚,不管这些后果多么无法预见,因为真诚是一种必须被视为一切能够建立在契约之上的义务之基础的义务,哪怕人们只是允许对它有一丁点儿例外,都将使它的法则动摇和失效。
因此,这是一个神圣的、无条件地颁布命令的、不能通过任何习俗来限制的理性诫命:在一切说明中都要真诚(正直)。
在这里,贡斯当先生关于对这样一些严厉而且据说迷失在不能实行的理念之中的、但由此而是应予谴责的原理的叱骂所作的评论,是好意的,同时是正确的。——“每次(他在第123页下面说),当一个被证明为真的原理显得无法运用时,其原因都在于,我们不了解包含着运用手段的中间原理。他(在第121页)提出平等学说来作为构成社会链条的第一环:(第122页)因为没有一个人不能通过这样一些法律来约束,他一起参与了一些法律的形成。在一个结合紧密的社会中,这个原理可以直接运用,而且并不为了成为通常的原理而需要任何中间原理。但是,在一个人口十分众多的社会里,人们就必须还为我们在这里提出的原理附加上一个新的原理。这个中间原理就是:个别的人都能够或者以自己的人格或者通过代理人参与法律的形成。谁要把前一个原理运用于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不为此采用中间原理,就肯定会造成这个社会的堕落。然而,仅仅见证了立法者的无知或者笨拙的这种状况,不会证明任何东西来反对原理。”——他在第125页的结束语是,因此,一个被承认为真的原理必须永不被背离,无论在这里存在的危险多么显著(不过,善良的人由于无条件的真诚原理给社会带来的危险而自己背离了它,因为他不能发现用来防止这种危险的任何中间原理,而且这里也确实插不进任何中间原理)。
如果人们想保留这里所提及的人格的名字,则法国哲学家把某人由于说出自己不能回避其承认的真话而伤害另一个人的行动与他行事不义的行动混为一谈了。陈述的真诚伤害家中的居住者,这纯属偶然,而不是一个自由行为(在法学的意义上)。因为从他要求另一个人应当为他的好处而说谎的法权中,会得出一种与一切合法性相冲突的要求。但是,每个人不仅有一种法权,而且甚至有一种极严格的义务在陈述中真诚,哪怕这种真诚会伤害他自己或者他人。因此,他真正说来并没有借此伤害由此受难的人,而是偶然引起了这种伤害。因为既然真诚(在他一度必须说话时)是无条件的义务,每个人在这一点上都根本不是自由地选择的。——因此,德国哲学家将不把说真话是一种义务;但只是针对对真话有一种法权的人这个命题接受为自己的原理:首先是由于该命题不清晰的程式,因为真话并不是财富,能够肯定一个人对之有法权,却否认其他人对之有法权;但尤其是由于真诚的义务(这里惟一说的就是这种义务)并不在人们对之有这种义务,或者人们对之也能够宣布放弃义务的人格之间作出区分,而是由于它是在所有的关系中都有效的无条件的义务。
而今,为了从一种法权形而上学(它抽去了一切经验条件)达到一个政治的原理(它把这些概念运用于经验场合),并凭借这个原理达到依照普遍的法权原则对政治的一个课题的解决,哲学家将给出:1.一个公理,亦即一个无可争议的确定的命题,它直接产生自外部法权的定义(按照普遍的法律任何一个人的自由与每个人的自由协调一致);2.一个公设,即外部公共法律的公设,作为所有人按照平等原则联合起来的意志,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每个人的自由;3.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使得在一个如此庞大的社会中还按照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保持和睦(亦即凭借一种代议制),这就将是政治的一个原理,政治的活动和秩序如今将获得从人的经验认识得出,仅仅以法权管理的机制以及这种机制如何合目的地建立为目的的法令。——法权永远不必适应政治,但政治却必须任何时候都适应法权。
作者说:一个被承认为真的(我补充:先天地被承认为真的,因而无可争议的)原理必须永不被背离,无论在这里存在的危险多么显著。只是人们在这里必须理解的不是伤害的危险,而是一般而言行事不义的危险。如果我使完全无条件的,并且在陈述中构成至上法权条件的真诚义务成为一个有条件的,还从属于其他考虑的义务,并且即便我由于某次说谎事实上没有对任何人行事不义,却毕竟侵犯了在所有一般而言必不可免的陈述上的法权原则(在形式上行事不义,尽管不是实际上行事不义),就会发生后一种情况;这比对某一个人行事不义更加糟糕,因为这样一种行为并不那么总是以主体中的一个原理为前提条件的。
一个人,面对另一个人对他提出的质问,即他在自己现在应当作出的陈述中是不是愿意真诚,并不是已经由于借此对他表示的怀疑而感到不满,而是请求允许自己想一想可能的例外,这个人就是一个说谎者了(潜在地),因为他表明自己并不承认真诚是义务自身,而是为自己保留对一个规则的例外,而这个规则就其本质而言是不能有例外的,因为它在这种例外中完全与自身相矛盾。
一切法权实践的原理都必须包含着严格的真实性,而且这里所说的中间原理只能包含它们(按照政治的规则)运用于出现的事例的进一步规定,但绝不能包含着它们的例外,因为这些例外毁掉了普遍性,而他们只是因为普遍性才享有原理之名的。
来源:第一哲学家
编辑:梅镕缨



10#
发表于 2026-2-1 19:51:27 | 只看该作者
【案例】

康德方法论:自然目的论
1 目的论作为自然学说来讨论
康德提出,应该把“目的论”放在学科体系的哪一个位置?它属于自然科学还是神学?关于它只是过渡的说法恐怕不行。
不言自明的是,它肯定不属于神学;尽管在神学中它可以得到极其重要的运用。因为它把自然的各个产生过程及其原因作为自己的对象,并且即使它指向造物主,但它在考察自然时这样做却并不是为了规定性的判断力,而只是为了反思性的判断力。
但这门科学似乎同样也不属于自然科学,后者为了从自然后果中指出客观根据,所需要的是规定性的原则,而不单纯是反思性的原则。
所以,目的论根本不属于任何学理,而只属于批判,而且是属于一种特殊的认识能力即判断力的批判。但就其包含有先天原则而言,它能够而且必须拿出一种该如何按照目的因原则来判断自然界的“方法”;这样,它的“方法论”就对理论自然科学的处理方式至少具有消极性的影响,甚至对于理论自然科学在形而上学中作为神学的人们对神学所可能有的那种关系也具有这种影响。
从阅读康德《判断力批判》的开始,读者就会不时有这种困扰:按照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三分框架,判断力批判该归类到其中哪一部分呢?
第一部分“审美判断力批判”,尚能冠以“先验美学”的统一称谓,暂时回避了这一问题;但第二部分目的论判断力,就必须直面这一问题了。本体论肯定不合适;认识论有些关系,但只限定于规定性判断力;方法论好像很贴近但又不那么贴合,毕竟反思性判断力是知性立法(自然)与理性立法(自由)之间的桥梁,不归属于其中任何一方。但这个桥梁却是对方法论进行立法,笔记中勉强归类于方法论,毕竟从广义上来说,哲学也是一种方法论。
阅读到本书的最后一章,很欣喜地看到康德自己正式提出并解释了这一问题。康德坚持了自己一贯的“调和”立场,认为目的论判断力批判应该“作为”自然学说来讨论。简单说,目的论判断不是方法论,但可以作为方法论。通俗说,居中但稍有偏向。
2 自然机械论从属于自然目的论
康德认为,为了对自然产物做出解释而紧紧追随自然机械论,直到有可能要放弃这种尝试,只是因为这完全超出我们的一切能力。所以,自然科学家为了在工作时不白费精力,他就必须在评判有机物时,总是把某一个原始的有机体作为基础。
值得称赞的是,借助于某种“比较解剖学”,来对有机自然的这种伟大创造探查一番,看看在其中是否存在有某种与一个系统类似、确切地说是按照生产原则而类似的东西。我们没有必要停留在单纯的评判原则那里,这原则对于洞见有机自然的生产没有提供任何解释;也没有必要放弃探查。
比如,如此之多样性的动物种类,以某种共同图型而相互一致,这种图型不仅仅在它们的骨骼结构中,而且在其他部分的安排中,也显得是基础。动物种类的这种相互一致,就让一缕很微弱的希望的光线照进了心田,即希望自然的机械论能发挥成效,没有机械论原则根本不可能有任何自然科学。
自然科学的机械论解释了植物和动物这两个巨大家族的生成,但目的论一直如影随形。比如,同类生殖反映出有机物的内在合目的性:把某种素质吸收进其系统中来(遗传与进化,即创造性)。休谟质疑在其中有合目的性的存在,但康德认为简单实体(原始的有机体)内含创造性是毋庸置疑的。
康德认为,应该把有机物内在的客观合目的性的根据赋予知性(规定性的);不应该像泛神论,把世界整体变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实体;也不应该像斯宾诺莎那样,把世界整体变成一个简单实体的总和。康德认为,在将一物解释为自然目的时,机械论原则必须从属于目的论原则。
3 自然机械论如何参与自然目的论
康德认为,一方面,自然的机械论单独地并不能够足以用来思考一个有机物的可能性,必须本源地从属于某种有意起作用的原因;另一方面,一个有机物的单纯目的论的根据,如果没有自然产物的机械论参与进来,同样也不足以把这有机物同时作为一个自然产物来考察与评判。
机械论仿佛是一个有意起作用的原因的工具,与目的论结合,但这种结合我们的理性并不理解;它处于自然的超感性的基底中,对此我们不能够肯定地确定任何东西,就像它是自在的存在物那样,我们只知道它的现象。机械论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没有这种因果性,作为自然目的的有机物毕竟不会是任何自然的产物。
在生殖问题上,康德把“预成论”分为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离析式的,一种是产生式的。前者称为个体预成论,或者叫先成论、退行论;后者称为种类预成论,或者后成论、新生论。
先成论坚持先天的预成论,不承认偶因论,认为一切生殖都是设计好的,两性交合不过是履行一道生殖的手续。这几乎就是一种不需要任何解释的超自然学,甚至认为畸形、杂种也是设计好的。相反,解剖学家巴赫的新生论则宣称,①粗糙的物质是按照机械规律而原始地自我形成起来的,②生命本来就能够从无生命之物的本性中产生出来,③而且物质本来就能够自发地把自己安排进自我维持的合目的性的形式中去。
4 有机物的外在目的论体系
康德认为,外在的合目的性,是指一个自然物充当了另一个自然物达到其目的的手段。那些不具有内在合目的性之物,比如,土、空气、水等等,依然可以和其他存在物有外在关系的合目的性, 但其他存在物必须任何时候都是有机的存在物,即自然目的。
简单理解:土、空气、水等物质没有内在合目的性,只能和有机物(生命体)发生外在关系的合目的性。
外在合目的性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内在合目的性概念的概念,后者是与一个对象的可能性结合着的,而不论这个对象的现实性本身是不是目的。
对一个有机物,我们还可以问:它是为什么而存在的(预设是目的性地存在着)?但对于那些我们在其中只看见自然的机械作用的结果的东西,我们就不好这样向了(只是自然地存在着)。
如果我们坚持问一物(无机物)为什么而存有,那么回答要么是机械论的,要么是目的论的。而目的论的回答又分为两种:它不仅是一个目的,而且也是一个终极目的;或者,它不是作为一个终极目的,而是必须同时作为一个手段而合目的地实存。
但我们纵观整个自然界,就找不到任何能够要求优先成为“创造的终极目的”之存在物(终极目的);我们甚至可以先天地证明:那种也许还有可能成为自然的最后目的的东西,按照一切我们想给它配备的想得出来的规定和属性来说,毕竟是作为自然物而永远不会是一个终极目的。
简单理解:无法证明有终极目的之物。康德举例说,植物界是一个无比多样性的世界,但它为了什么而存在?作为被利用的对象(比如食物),食草动物→食肉动物→人类,那么,这个链条似乎证明了人就是地球上的创造的终极目的。但植物学家林奈又提出另外一个认识路径:作为被利用的对象(比如抑制过度生长),食草动物←食肉动物←人类,在这个关系链条中人只是一个手段。所以,这个链条有正反两种方向,无法证明人是终极目的。
把生物界设想为一个自然界的合目的性系统是符合理性的,但这条理性准则与经验原则是公然矛盾的。涉及到系统中的终极目的,就只能把它设定在“人”身上,但经验告诉我们,大自然对于人类,无论是在毁灭性力量方面还是生产性力量方面都没有给予例外待遇,而是使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都服从于自然的机械作用。比如,陆地与海洋的演变导致了现在土地和土壤的性状,摧毁了古代生物及其遗迹,人类只是小心翼翼地在大自然的威力下生存。康德不认同“自然史”这一名称,认为对古代状况的研究没有任何确定性,只能做大胆的推测,所以称为“考古学”比较妥当。而且,考古学的研究非但没有如其所愿的证明人可以凭借知性让自己独立于自然的变革之外,相反似乎证明了人不可能是最终目的,生物聚合也不是一个目的系统,自然物除了自然的机械作用外,没有任何别的起源。
不过,在关于有机自然物的机械论和目的论的二律背反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得出结论:按照有机物的特殊规律而形成的自然界,反思性判断力的原则并没有规定自然物的起源,而只是说按照目的因去思考这些起源,所以自然目的是被允许的,机械论是被允许的,目的论也是被允许的。
5 自然系统的最后目的是人的幸福与文化
康德认为,在反思性判断力的原则下,我们有理由把人类作为自然目的,还可以作为自然系统的最后目的。自然系统的最后目的以两种方式被反思:人本身可以通过大自然的仁慈而得到满足;或者,这就是对能够被人利用(外在的和内在的)自然来达到的各种各样目的之适应性和熟巧。前一种自然目的将会是幸福,后一种自然目的将是人类的文化。
幸福不是从动物性中拿来的概念,而是一种状态的理念;所以,人们的现实经验与这个理念的相符合,是完全不可能的。人们通过想象力与知性的结合而设想出这个理念,甚至经常地任意调整这个理念以期待与现实相一致,但毫无意外地失败了。因为一方面,人的本性不具备让占有和享受“知止”的性质;另一方面,自然界也没有把人类当作宠儿,使人类免于灾祸、瘟疫、饥饿等侵袭,甚至人类自身的矛盾性还把自己置于阶级压迫、战争等磨难中。所以,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的具有知性、因而具有自己给自己建立任意目的的能力的存在者,虽然号称自然的主人,却永远只是自然目的链条上的一个环节。
最现实的幸福(康德称为地上的幸福),是那种只能期待于自然的条件为根据才有可能的目的。它被理解为人的一切通过在人外面和里面的自然而可能的目的之总和;这是人在地上的一切目的的质料,这种质料,如果他使之成为他全部的目的,就使他不能够为他自己的实存建立一个终极目的并与之协调一致。
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一般地对随便什么目的之适应性的产生过程,就是文化。所以,只有文化才可以是自然的最后目的。
文化分为熟巧和适应性两种。熟巧是促进适应性最重要的主观条件,但还不足以促进选择其目的时的意志。适应性还可以称之为管教、训练的文化,它是否定性的,它在于把意志从欲望的专制中解放出来,由于这种专制,我们依附于某些自然物,而使我们没有自己作选择的能力,因为我们让本能冲动充当了我们的枷锁,大自然赋予我们这些冲动只是充当指导线索,为使我们中的动物性的规定不被忽视乃至于受到伤害。然而我们毕竟有充分的自由,由于理性的目的的要求,而使这种动物性绷紧或是放松,延伸或是压缩。
熟巧只有借助于人们的不平等(比如贫富差距)才能大大发展起来,绝大多数人仿佛是机械地、无需特殊技艺地为别人的舒适和方便提供生活必需品;其他人则从事着不太急需的文化、科学和艺术部门的工作,由于他们,绝大多数人保持在受压制、辛苦劳累而很少享受的状态中,只有少数的一些文化扩散到了这些等级中去。
但随着文化的进步(它的顶点称之为奢侈),磨难也在两个方面以同样的强度增长着:一方面,是由于外来的暴行;另一方面,是由于内心的不满足。但这种引人注目的苦难却是与人类身上的自然素质的发展结合着的,而自然本身的目的,虽然不是我们的目的,却在这里得到了实现,这就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制状态。为了保证法制,就需要公民社会和国家系统,否则因为荣誉欲、统治欲、占有欲,手握暴力机器的人就会发动战争:尽管战争是一种恐怖的劫难,但也可能是无上智慧的隐藏深意的一种尝试,是一种统一性的动机。
爱好,虽然与动物性相适合,但毕竟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所以必须加以管教、训练,这体现出自然对某种“教化”的合目的性的努力。有一些趣味被文雅化、直至理性化、甚至虚荣化,产生出一大堆永远不能得到满足而知止的祸害。而自然的目的是一目了然的,就是让这些动物性享受的粗野性与狂暴性尽可能的败北,培养出高端的教养,为人性的发展扫清道路。
美的艺术和科学,通过某种可以普遍传达的愉快,通过在社交方面的调教和文雅化,即使没有使人类有道德上的改进,但却使他们有礼貌,从而对感官偏好的专制高奏凯旋,并由此使人类对一个只有理性才应当有权力施行的统治作好了准备。然而那些有的是自然使我们遭受到的、有的是人类的不能相容的自私所带给我们的祸害,同时也就召唤、提升、坚定灵魂的力量,使之不被这些祸害所战胜,并让我们在心中感受到更高目的。
可以这样理解:文化是自然机械世界通往自由道德世界之桥梁的最后一公里。文化作为“自然目的”,其伟大意义在于它看似是人对自然的利用和适应,实质上是自然以其特有的方式,迫使人类摆脱蒙昧和本能,发展出理性和自由,为人类成为一个自律的、有尊严的理性存在者创造必要条件。    
来源:莫比日记公众号
编辑:梅镕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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